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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法律意识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12 09:33:14

民法与法律意识

民法与法律意识第1篇

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对于如何培养和普及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笔者有如下几点想法:

1、强化宪法观念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们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强调强化宪法观念、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宪法观念应是培养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

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各项权力的机关。这就是说,国家权力说到底是这些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确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了解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同时必须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水平。

正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而国家机关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条件。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媒体运用

以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为基准,公民广泛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拥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是需要依靠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来完成的。要坚定的实施普法活动,不断将法律意识灌输给人民群众,将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识带给人民群众。不断改善法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用亲和力抹除法律的过分威严和疏离感,让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无处不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成形。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媒体是一种大众化而具有相当广泛性的宣传方式,我们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对媒体的运用。无论是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媒体,都能对人们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不同文化和经济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判断,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长远方针。大、中、小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从培养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切实保障。

5、开展法律研究,培养法律人才。法律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社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去监督,法律本身也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法律也应该随之进步,而法律进步的一大推动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被提出,也不断有新的经验,新思想需要被总结和推广,而不论是对新问题的解答和新经验新思想的总结,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研究和探讨。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经济上有让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带动后富,在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由他们逐级下推,逐渐完成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因此,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正在进行也需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工作。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是对法律职业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渴望,虽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坚持的。

人民的意识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变产生不断的变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变化和各种意识思想制约和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而在我国现阶段,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复杂许多,但这就更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不断探索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群体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收集各方意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通过事后的分析,总结,归纳和概括,去粗取精,辨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其中有用的主张看法收纳推广,运用多种手段,用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方式,到群众中去,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而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龙凯.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机理和途径[J]. 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 2001(01)

[2]何红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J]. 大学时代(B版). 2006(10)

[3]付建成,赵崇岩,李秀梅.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民法与法律意识第2篇

一.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评析

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而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则是中国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对农民素质的内在要求。现代法律意识指的是以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包括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维权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道德自律意识、规则意识、敬法守法意识等。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对中国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立法工作、法律实施及经济建设等颇具现实意义。

(一)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的立法

法律意识在立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正如黑格尔所说,“通过法律意识,也正是因为法律意识,立法者才‘捕捉到时代精神’,并将之反映到法律文件中。”(注:[俄]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页。) 农民法律意识在农村立法中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具有“评价”与“校正”功能。所谓对立法的评价是指社会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要求,是否具有正义性、可实现性、可操作性所作的主观价值判断。农民评价法律总要具有某种评价的尺度和标准,而评价标准的确立取决于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水平。农民法律意识的立法评价功能直接关系到农民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态度和感情,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农民心理认同,从而影响到立法在农村实际生活中是否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一体遵循。此外,如果立法与绝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相背离,不能得到八亿农民的广泛认同,就可能导致法律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扭曲变形乃至法律的废止。法律意识的这种对法律的扭曲、变形乃至法律的废止的功能,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意识对立法的“校正功能”。另一方面,农民现代法律意识是农村立法的重要补白。法律意识对立法具有“补白功能”是基于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复杂性和变动不居使然,因为农村立法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完全适应农村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在中国农村社会持续变迁的过程中,法律自身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使它经常不能适应农村和谐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些因素常常导致立法难以跟上农村和谐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出现某些法律调整的社会空白领域。而在这些无法调整或法律不完备、不健全的社会关系领域,法律意识往往能起到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即农民往往根据他们的法律意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学者把法律意识的这种功能称之为“准法律功能”或“补白功能”。

(二)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的法律实施

在农村社会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扮演着“双刃剑”的角色:对农村社会法律规范持认同、支持态度(坚定的法律信念)对农村法律的高效益实现以及全面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极具正面效应;与之相反,与现行农村法律相悖的法律意识(诸如法律信仰缺失及厌诉心理、权力依附心理等)却是农村法律实施的巨大障碍,是与农村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

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农村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最基本前提,农民法律信仰的缺乏,将会为滥权与专横提供广阔的空间;农村基层法律机关法律信仰的缺乏,则会使法律的公正与权威遭到无情的嘲笑。“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持神圣性的过程。”(注: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科学报,1997年第2期。) 正如二千多年前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言:法治是良好的法律加国民普遍的服从,信仰法律是“普遍服从”的前提。柏拉图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法律的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 在当今中国农村,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并不少,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使广大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再加上部分法律对农民的确存在不公正之处,最后导致农民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如此现状,何谈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而法律信仰又是和谐社会建设工程中的基本支撑力量。没有农民的法律信仰,根本谈不上农村和谐社会中法律实施效果。

(三)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中的农村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意识的内容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决定的。但是,法律意识能否正确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对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农民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则农村社会经济建设就会比较顺利,得到高速发展;相反,如果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能正确、全面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法权要求,或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内在要求作了片面的、歪曲的反映,则农村经济的发展就可能困难重重,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可能被扭曲,发生变形或畸形现象。

事实证明,农民现代法律意识中的民商法律意识对农村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民商法律意识至少应当包含诉讼法律意识、契约自由观念、主体平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等价有偿观念、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观念等。只有国家和农民将这些法律意识和观念要素全面反映到民商法律制度和农民的民事行为之中,农村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否则,农村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发展就会被扭曲和变形。如没有诉讼法律意识,农民在解决利益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时,就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更谈不上培育“寻求法律救济”的法律心理;没有契约自由、主体平等、等价有偿的观念,就没有市场交换的公平正常的进行;没有诚实信用的观念,农村经济生活中就会出现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制假卖假、不履行合同等现象;没有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意识,农民就不可能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觉承担民事活动和商事交往中的法律责任。

二、制约中国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培育之因素分析

梁治平先生在论及中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困难时,曾经分析道:“最根本的原因大概在于,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源于西方,并不是土生土长的东西,而制度后面的那套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千百年来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决不是一种政治或社会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者清除的。尽管中国人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透过他们的言行举止不难察觉,实际上存在着另外一套独特的行为准则”(注: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页。)。对此,笔者颇为赞同。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在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进程中,除了上述传统法律文化因素外,还有诸多社会文化因素极具障碍功能,具体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外行政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与农民的生活有着密切联系,从出生后的户籍登记开始,工商、税务、公安、司法、房管、村委会等等,伴随着农民的一生,它们依法运转是农民高质量生活的保证。行政法治之实现程度既是衡量一个国家秩序化的根本标志之一,亦是中国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表征。但在农村实际生活中,行政侵权、行政越权、行政失职等法外行政现象的普遍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周广立现象(四年内免费行政官司251件)从另一角度表明了农村行政违法行为的普遍性。 无怪乎百姓感叹道,在基层,需要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识的,不仅仅是我们,更主要的是政府官员!如此法外行政行为普遍存在,其对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推进之破坏力是显而易见的。

法治社会,必然是权力、权利相互尊重的社会。但目前在农村,几千年流传下来的行政文化中“官本位”之观念仍在一些基层行政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将行政视为对民众的一种绝对权威支配,无权力受限意识,法外行政行为屡见不鲜。根据徐显明先生著名的“权力权利守恒定律”(此消彼长,此长彼消),行政权扩一分,公民的权利便少一分。如何唤起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及对法的理性遵从,是中国农村和谐社会法治化之关键。法外行政的泛滥(权力的无限性)必然导致民众追逐权力、迷信权力、崇拜权力;相反,若在权与法的较量中,权力不再是一匹放纵不羁的野马(法律成为控制它的缰绳),必然会使农民产生还是“法大”的质朴感觉,消除“法大还是权大”的困惑,对权力的迷恋就会被对法律的崇拜所替代。

(二)普法畸形、执法粗暴、司法腐败

作为农家子弟,曾亲眼目瞩了那些父老乡亲是如何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的。

我曾多次见过县里、乡里组织的法制宣传,一辆大卡车停在村口,大喇叭对着村子高声吼叫着譬如抗税、漏税负什么责任,违反计划生育负什么责任,违反土地政策负什么责任,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甚至很多地方性规定,这些规定全部是凶巴巴的禁止性条款。而车上的人呢,早跑到村委会去吃狗肉、喝烧酒去了,时不时还传出些行酒令和划拳声。可以想象,农民能对这些断章取义、只见义务责任不见权利保护的“法律”感兴趣吗?再看看那些铁路公路沿线的标语吧:“谁失火,谁坐牢”、“计划生育也是法,违法要罚款”、“横穿铁路,轧死不赔”……如此这般变异的“普法运动”把法律完全丑化了!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屡禁不止的粗暴“执法”、违法执法则会让农民深感畏惧,甚至恐惧。催粮催款时,乡政府、派出所、地方打手“联合执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将超生妇女“五花大绑”,如果是“超生游击队”,则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将家俱全数充公、房屋推倒;农民未交“买地钱”,算成违章建房,乡政府租来推土机“行政强制执行”;去打工先交大笔钱“买”了暂住证、未婚证再说,去深圳的还要边防证,否则算成“三无人员”,被联防队员用绳子一捆,收容遣送了,等着家里拿钱来赎吧。然而,当他们被无故开除,被联防队员暴打,被黑心老板拖欠工资而不得不去进行被城市人讥之为的“跳楼秀”时,那些保护他们的法律——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却形同虚设。这时,法律在农民权利保护的正义时空中却“无故”缺席。

对于这样被异化的“恶法之治”,他们宁愿选择礼治。如果有一天,中国九亿农民不怕法律了,欢迎法律了,那么,我敢断言,真正的法治便为期不远了。到那时,农村才真正地步入了和谐社会。否则,我们仍将在“初级阶段”徘徊,甚至倒退。

(三)部分农民的畏法、厌诉心理

从传统视角来看,中国,特别是在广大中西部农村,社会有序化,多不依靠法律。平等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争议的解决,依靠的是代代相传的乡规民约和宗法族规。诉讼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本可以构成民间冲突、官民冲突合理裁决的法律制度。但是在一般平民百姓看来,“对簿公堂”是违背“和为贵”之祖训的,正如《大宅门》中的二奶奶所言:“居家过日子,以息事宁人为好”,“一场官司十年仇”,“怨仇宜解不宜结”,“退一步海阔天空”等等,这是传统国民以“曲则全”、“和为贵”、“不争”为处世哲学的真实写照。“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法律制订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意站到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是和睦相处与和谐。”(注:[法]加勒·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487页。)。

时至今日,中国农民之所以不愿诉诸法院,依然存在厌诉心理、“包青天”意识,除上述传统法律心理以及“有罪推定”的司法思维定势的消极影响之外,笔者认为更多的是当今中国农村法律运作的残酷现实使然:首先,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农民出不起诉讼费、法医鉴定费、律师服务费。一场官司从一审到二审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农民耗不起时间,也耗不起住食宿费、交通费,甚至付不起举证材料的打印费。其次,农民没有能力克服自卑。农民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包青天”,只有党和政府帮他打官司,他才敢打;只有“包青天”存在他才敢“民告官”。否则,农民是不会自信地走进法院,讨回公道的。再次,农民无力冲破“官官相护”的关系网,获得公正的判决。在我国的许多地方,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神通广大的人士多得很。官司打来打去,打得双方都不愿打的事例也多得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多数情况下唯有在无奈中选择委曲求全,接受强势者一手炮制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需要澄清的是,虽然农民的畏法、厌诉心理亦是影响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制约农村全面和谐建设的重要因素,但较之前面的二个方面,则是我们最不该责备的了。

三、转型时期对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几点思考

(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克服传统法律心理消极影响,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

我国农村法治社会的建构,说到底是按照现代法治社会的样式对传统社会的逐步改造。其中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在实践中的显著成效,是法治社会形成与发展的最具基础性的强大动力源泉,是培养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落后的生产力和封闭的生活方式是宗法等级意识、权利淡泊意识、畏法与厌诉心理等滋生的温床,同时亦是培养现代法律意识的巨大绊脚石,正如马克思当年在分析西欧大陆一些国家的发展状况时指出:“这些国家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发展。除了现代的灾难而外,压迫着我们的还有许多遗留下来的灾难,这些灾难的产生,是由于古老的陈旧的生产方式以及伴随着他们的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还在苛延残喘。不仅活人使我们受苦,而且死人也使我们受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这充分说明了经济发展对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没有高度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不可能推毁小生产方式及传统法律心理对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更不可期望社会正义制度化。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主要靠市场主体拥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自主活动,而不像计划经济那样,主要靠权力和被动的服从来活动。在自主性经济中,农民有自主权,他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从而培养权利意识和自主精神;市场经济是平等性经济,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平等交换、平等竞争,一切交易都要公平、自愿、等价、互惠才能成立,而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老大、“集体”老二,“先公后私”。这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平等意识与习惯;市场经济是契约性经济,市场主体靠主体之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并进行活动。契约(合同)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平等、自愿订立的“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6页。) “广大公民在合同的订立、履约和违约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过程中,在与切身利益攸关的问题上,亲身体验着法治的优越,培养着法治的精神。”(注: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充分发展必然为培育农民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契约精神等法治意识提供肥沃土壤。

(二)注重实践环节、讲究实效,充分发挥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对农民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了以法律手段取缔风俗习惯的暴力性和政治风险性:“法律是制定的,而风俗则出于人们的感悟。风俗以人民‘一般精神’为渊源;法律则来自‘特殊的制度’。推翻‘一般的精神’和变更‘特殊的制度’是同样危险的,甚至是更为危险的。”,“要改变这些风俗习惯,就不应当用法律去改变。用法律去改变的话,便将显得过于横暴。那个强迫俄罗斯人把胡子和衣服剪短的法律、以及彼得大帝让进城的人把长袍剪短到膝盖上那种暴戾的做法,就是苛政。”(注:[法]孟德斯鸠:《论法和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9—310页,第154页。)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于农村传统社会组织、结构以及社会关系等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严厉打击了农村原有民间组织。在反“封建”、破“四旧”名义下对各种传统观念和民间知识的全面清理,目的是想通过强制性改造运动把旧时的农民改选成新时代的公民,并以正式的法律去取代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但事实上却证实了孟德斯鸠预言,乡规民约依旧以其合理性在农村社会顽强地生存着,同时亦验证了“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一黑格尔的至理名言。在农村社会“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甚为普遍,这不能不再次引起立法者的深思!事实上,当法律抛开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试图强行介入农村时,国家的正式法律在农村社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地气”(根基)。因为为了使法律家喻户晓,常常需要习惯作为补充,毕竟立法者所用的概念要求借助习惯予以阐明。在一个文明与落后同在的国度,在广袤的农村大地,我们不能忽视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的成长土壤与社会功能。正如列宁所说:“假使我们以为写上几百条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会是十足的傻瓜”(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801页。) 善待好的有效的习俗、惯例和规范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在一些落后的乡土农村依然普遍沿袭、保存、使用着大量的习惯,对习惯、习俗等民间法的遵循大大超过了对法的呼唤,国家法往往还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注:田成有:《乡土社会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 我国法制的统一、 依法治国的推进和“送法下乡”的运动,的确不能完全消除和摈弃人们心中认可的有效的习俗、惯例和规范。现阶段的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在农村存在的理由是充分的。因此,我们的确不能从所谓现代法治的视角形而上学地指责和讥讽农民们的“合理不合法”行为。

需要澄清的是:重视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在农村社会的调节社会关系之作用,并不是说农村社会不需要国家的法律,更不是主张国家政权应当从农村社会中彻底退出。从总的趋势看,中国农村从遵循村规民约向信仰国家法转换是必然之事。这既是乡规民约自身缺陷使然,更是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在农村的充分发展必然会挤压村规民约的生存空间,进而使之退出农村社会。此外,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又有良莠之分。唯有“优秀”的习俗、惯例和规范与“善”的国家法相结合,方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获得合法性存在理由,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性安排,切实培育出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

(三)完善农村基层权力制约机制,改进现有法律对农民的不公正之处,从根本上为培育农民“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意识提供条件

民意调查表明,农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三个基本因素: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尊重程度;国家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在农村运行的状况;法律法规对农民切身利益的保护程度。基于此,在全面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为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意识,我们既要完善农村基层权力制约机制,又要改进现有法律对农民的不公正之处。就目前而言,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加强制度改革,从制度上使农村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尊重法律,真正做到“法内行政”,杜绝权力私化现象。而要防止和杜绝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法外行政”“执法粗暴”“司法腐败”等现象,仅仅靠自身所谓的党性、法律知识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正如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注:[法]孟德斯鸠:《论法和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9—310页,第154页。) 因此要根本制约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外行政”“执法粗暴”“司法腐败”之恶行,必须要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督机制,解决权力制约问题,以保国家权力不受任何人的主观任意的支配,实现法律的至上权威。而要实现法律权威必须做到:一方面,党政机关坚持“权力法定”的原则,即要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责,不可随意推定(扩大)自身的权力范围;另一方面,要有不依附党政机关的专门监督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和检查。中国目前的确有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但其人事、财政、考核等皆依附于同级党政机关,让依附者去监督被依附者,堪称中国特色的政治笑话。

第二,改革现有的农村诉讼体制,降低农民的诉讼成本,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的法律援助力量。大多数农民对“告官”之事是敬而远之,首先是惹不起,其次是打不起。农村现有诉讼体制的弊端突出体现为诉讼成本(全方位的)太高。这正是农民申冤不得不在无奈中绕开国家法、另辟蹊径的根本原因所在。笔者在此还想提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可否认,这种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法律制度的确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大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化的、范围极小的“施舍”,又有多少农民能够“按需分配”呢?除了个别死刑犯或标的很大的当事人能享受这种待遇外,又有几个农民能亲身体验这种社会主义优越性呢?可以想像,一个根本不打官司、打不起官司的农民,他能信仰法律吗?

第三,加强农村失业、医疗等社会救济立法,国家应支付农村的失业和社会救济费用

至今为止,我国始终没有考察农村的失业问题。按目前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农村维持目前的农产品产量所需劳动力不超过现有劳动力的三分之一,农村过剩人口是通过“一个人的工三个人做”,一年平均有效工作日不到一个月,没有兼业,又没有资本的农户,只能在贫穷中度日。“五保户”、烈军属开支等社会救济、救助费和抚恤费用也是通过制度化由农民承担。政府在社会救济上对九亿农民的确有不尽人意之处。这既不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国家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现在中央提出休养生息政策,就应当通过立法形式使农村失业、社会救济制度化,还农民以真正的公平待遇。在这方面湖南省某县走在了最前面,其推行农村医疗保险,由县镇政府、农民个人按比例投资保险,农民可以到县镇政府的卫生部门报销医疗费,其上限为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一万元,尽管如此,但的确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民法与法律意识第3篇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民法与法律意识第4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社会;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民法与法律意识第5篇

关键词:农民;法治观念;研究综述

对农民的法治意识进行研究,首先要对法治意识这个概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法治意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法治的观念、知识、思想和心态的总称,它主要是指民众对法律的情感、对法律现象的评价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这种意识属于较高层次的意识,它反映的是公民对法律规范认识水平的高低以及由于此种认识而产生的对法律情感的好恶,法治意识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健康运转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主要包括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对法律的情感、对法效果的期待、对法行为的评价、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看法等。

一直以来,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着中国发展的大局。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是其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农民法治观念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将学界对农民法治观念大量研究进行比较系统的综述,期望能让研究者对前期的研究成果有个比较系统的总览,进而对学界下一步的农民法治观念研究提供支撑。

一、 农民法治观念研究的背景

新时期,在我国社会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城乡一体化与市场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农民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新农村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状况、文化状况、社会环境以及历史因素等方面的原因,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相当程度上还落后于城镇居民,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加强对农民法治观念的研究,提高和改善农民法治观念,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环节。

新形势下,国家的法治化发展要求不断提高农民的法治观念,培养农民正确的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开展合法的生产活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围绕做好“三农”工作,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农民的法治观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民素质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法律精神与文化,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村的法治化进程,而且是和谐农村构建中持续发生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也比较淡薄,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够,在面对法律现象时不能正确认识事件性质,更不能熟练自如地运用法律抵抗不法侵犯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因不知法、不懂法而陷入法律制裁之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在培养新农民。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与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必然选择。培养社会主义新时期下的新农民,必须不断加强农民的素质教育以及法制教育,必须在提高农民自身素质的同时加大力度培养农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农民在思想上做到懂法、知法,在行为上做到守法、护法,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 农民法治观念基本现状与问题研究

王永明、李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探析》中对农民法治观念的现状作了积极与消极方面的分析。其积极方面体现在: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从1986年开始到现在,长时期的普法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农民对法律、法治的认识在不断发展、深化;农民法治观念现状的消极方面包括有:轻法意识、轻诉避讼意识、重情意识、重权力轻权利意识、清官意识等。

陶爱萍在《对农民法治意识及其现状的再认识――来自江苏农村的实证究》中提到,当前,我国农民的传统法律观念正逐步被现代法治意识所取代,这也是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积极发展方面,主要包括有:1.农民对法与法治并非一无所知,当前农民对法律与法治的了解逐渐增多,对其认识也较以往全面、科学;2.农民对法与法治不再排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治理念逐渐被农民认同和接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农民的共识;3.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已经逐渐超过了权力、政策以及乡规民俗和习惯,大多数农民都不再“轻法”;4.农民的守法意识有了很大提高;5.农民对待诉讼的态度逐渐理性。

刘荣华在《当代中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研究》一文中从农民接受法律教育的角度来分析农民的法治观念现状,其观点主要有:1.受教育者主体法律素质偏低;2.教育者主体缺失;3.教育方法缺少多样性;4.教育内容缺少针对性;5.教育环境复杂等方面。

张建华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法治意识问题研究》中对农民法治观念中存在的问题也概括为:1.缺乏对法律的有效认知和认同;2.轻法意识普遍存在;3.重权力而轻权利;4.畏法意识也有存在;5.避讼息诉意识仍很普遍;6.人治意识影响依然较深。

李育全、马雁在《农民法治观念的误区及其引导》中针对农民法治观念中的几大误区进行概括论述,主要观点有:1.在农民的法治观念中,相信人比相信法律更重要,缺乏法律至上的观念;2.相信政策比法律更有效,农民对政策持肯定态度,而对法律持怀疑态度;3.农民的道德情感重于法律理性,法律道德化的倾向十分明显;4.农民主动参与法治建设的程度还很低,被动适应我国社会法治化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性改变;5.希望严惩犯罪,维护社会安宁和渴望实现法治的愿望与潜意识中规避法律的双重法律心理并存;6.农民相对更注重法律调整的结果,而轻视法律调整的过程。

李友谊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改进对策》中,以我国新农村建设为背景,分析在这一进程中农民法治意识存在的问题。其观点主要包括:1.农民法治观念整体上比较淡薄。一方面,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得应有的地位,农民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农民普遍权利意识淡薄,缺乏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3.农村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比较弱;4.农村民主法律制度不健全。

三、增强农民法治观念解决的对策研究

王春伟,郭国庆,丁照勇在《新农村建设中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对策思考》中针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加强农民法治意识提出如下对策:1.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加快现代农业建设;2.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政治基础;3.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打好文化基础。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农民文化活动内容;4.大力发展农村学校教育;5.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6.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制度基础;7.完善农村法制体系建设,健全法制基础。

李育全、马雁在《农民法治观念的误区及其引导》中提到,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要做到:1.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引导农民致富奔小康,“一手抓”农民法律素质的培养;2.加强乡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依法治村、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农民树立守法、用法的典范形象;3.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引导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理性精神,提高法治意识,塑造新型的现代农民;4.加强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农村法治环境,引导农民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

贾翠,张国民在《新时期农民法制观念教育的路径探析》中对于解决农民法治观念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农民法治观念提出对策分析: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农村法制法规建设;2.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村普法队伍建设;3.注重适当投入,促进农村普法硬件建设;4.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农村法制宣传活动;5.搞好基础工程,提高农民整体文化素质。

戚忠娇、王河在《提高农民法治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中,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提高农民法治素质提出了对策分析: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使农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其次,改善普法方式。最后,为贫困农民提供特别法律援助。

王传开在《我国新时期农民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对于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深入开展农民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从宏观上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制定农民法制教育规划;深化农村法制教育活动;建设农村法制教育队伍;提高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加强农村法治服务力度;强化农民工会组织建设。

四、农民法治观念研究的不足之处

以上观点对于我国农民法治观念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策略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对于我们研究农民法治观念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借鉴。但是在这些观点研究中,对于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往往只是侧重于进行法治宣传。但是法治观念的形成不只是单向的教育和灌输过程,它同样需要受众自觉接受的意识。所以片面强调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而不考虑农民的心理反应,教育与宣传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五、我的研究思路

对农民法治观念进行研究,首先对法治观念这一概念进行阐述,分析研究这一现象的背景,并阐述其必要性。其次,对当前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农民法治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主要包括:缺乏对法律的有效认同;人治意识影响较深;法律道德化的倾向明显;重权力而轻权利;法治教育环节问题较多。最后,根据农民法治意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夯实经济基础;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政治基础;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制度基础;提高农民思想意识,引导自觉接受法治教育;完善农村法制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永明,李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探析[J].学术交流,2010,01:57-61.

[2] 陶爱萍.对农民法治意识及其现状的再认识――来自江苏农村的实证研究[J].行政与法,2008,12:67-70.

[3] 刘荣华.当代中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4] 张建华.村民自治进程中法治意识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5] 李育全,马雁.农民法治观念的误区及其引导[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2:89-93.

[6] 李友谊.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改进对策[J].前沿,2013,07:36-39.

[7] 王春伟,郭国庆,丁照勇.新农村建设中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对策思考[J].理论月刊,2009,09:166-170.

[8] 贾翠,张国民.新时期农民法制观念教育的路径探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09:121-122.

民法与法律意识第6篇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⒈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⒉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⒊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⒋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来源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⒉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⒊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⒈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来源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⒉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⒈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⒉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民法与法律意识第7篇

内容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文将以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和成因分析为线索,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对如何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出了自己的建解。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写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写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分析,第三部分写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论文关键词:法律意识 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普法教育 依法治国 法制建设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守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呢?对此,笔者有以下见解;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相反。第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具有重要作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见诸于报端的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把党和人民赋予给他们的权力,当做自己贪污、腐败的专用工具,视党纪国法和人民群众利益而 不顾,挺而走险,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他们带给自己身边的班子成员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共同犯罪与集体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起到了主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正如我国《宪法》中所讲的那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管政法的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的现实前提。第五,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真正实现,来源于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否则,这种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建国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法制建设。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只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水”涨了,依法治国之“船”才能真正地高起来。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现及成因分析。(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由于法律意识具有复杂、多样的内涵和外延,要想准确把握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特征,是比较困难的。这里只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总体特征,作一些大致评估与分析。1、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产生有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2、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我国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还是积极的。在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上,他们通过生活实践和普法教育的开展,逐步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现行法律评价上,尽管多数人的评价是感性的,但他们一般都能肯定法律的价值,而且也能够应用相关法律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上述积极态度相反,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又对现行法律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表现在他们对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宁愿依赖政策或某些行政职能部门,因而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动去了解、咨询法律,从而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赋予给他们的检举、控告权利,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明哲保身,不引火烧身,更有甚者,即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之举,他们也不去检举、控告,有的采取“私了”办法解决,有的用自己的“息事忍耐”之举,求得“消除”后顾之忧,一些见诸于报端的“众人围观街头暴力”、“见死不救”之例多得令人心寒,自己的亲人被流氓分子非礼,而躲在一边不敢吱声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从这方面讲,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才刚刚起步。3、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实用意识。建国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才刚刚苏醒。首先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上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人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各种权利,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动参加了普法宣传教育,关注广播、电视、报刊的法制节目,主动接受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其次,人们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权利的主张范围在不断 扩大。近年来诉诸于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这表明人们已习惯于寻求法律援助的救济方式。近年来,关于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数量增长也表明了权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还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民法和经济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等。4、法律意识层次有待提高。我们知道,公民对法律了解的多寡,与公民的文化素质有关,一般说来,文化素质高的人的兴趣较为广泛,获得信息的渠道也较多,因此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就有可能较高,而文化素质低或文盲恰好相反。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有一定关系。一般来讲,与公民的利益关系密切并实现程度较好的法律,他们就较容易知晓,反之就少些。我国公民中绝大多数人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得到的感性认识,因而难免带有片面性,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也难免带有感情色彩。此外,我国公民中文化素质低下、文盲、半文盲人数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缺乏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主动性,一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心理层次,处于法律意识发展初始状态,因而难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二)当前公民法律意识的成因分析从以上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列举及存在的问题可见,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呈现出多方面、多因素的不平衡状态。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的确立,成为占有统治地位的现代化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并且与许多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混杂在一起,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1、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目前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自然经济,在我国农村占有较大比重。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将成为影响公民法律意识的决定因素。其一,从商品经济与法和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看,没有商品的经济产生和发展,就没有法和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商品经济是产生民事法律的客观基础。而自然经济却不能提供民事法律之基础,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只能起到巩固和确立财产归属权利的作用。如果这样的话,势必导致公民法律意识趋于畸形和残缺不全。其二,从商品经济活动的自身特性看,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进行的,法律上的平等要求不过是价值规律的法律语言,由此形成平权法律意识。而自然经济由于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结果只会崇尚经验和个人权威,产生法官思想和好皇帝主义,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权利平等的法律意识;而且,既然商品的核心是价值,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人们价值观念的强化,进而对人的价值、劳动价值以及人的平等、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法律肯定,并形成关于人的尊严、人身自由等法律。但是,自然经济在生产经营中不尊重成本和效益,处于盲目无计划状态,这就必然造成忽视和贬低人的价值和劳动价值的现象,就不会将人的平等、自由、权利等上升为法律来加以肯定,那么人的观念中就会形成服从命令和专制的法律意识。 2、特殊的历史环境因素我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社会逐步过渡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革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又经历了“十年文革”这场浩劫,这种特殊的历史环境和某些政策、方针上的失误和偏差,致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了一定影响。一是我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是在依靠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大规模群众阶级斗争的过程中进行的,没有群众运动,就没有革命的最后胜利。然而,由于群众运动是不依靠法律的,并且在我们发动群众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和有关规定,而不是用法律来严格规定约束群众,因此也就产生了群众对自己创造的、表明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太尊重的副作用。二是由于法制建设的目的主要是创造一个稳定的、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法制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和平建设时期的地位,显然不同。很遗憾的是,当我们从大规模的暴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转向和平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后,我们的一些领导同志仍然用“军事进攻”观念来看待法制,用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同样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增加了难度。三是党的正确领导是我们革命和建设的权利保障。但是,党的领导本身在过去都没有适当的制度予以限制和约束,没有法定的条例来规范,许多本应由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往往用党的政策来调整,形 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及党组织和党的某些领导可以 随意干预立法等司法活动不正常的状况。3、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文化最灿烂的民族之一,有着自己的优秀传统文化。纵观中国法制史,这种传统文化体现在中国法律方面的显著特征有三个:一是缺乏对权利的逻辑规定和论证,权利观念极其淡薄;二是强化专制主义,权利崇拜观念极其狂热;三是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律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这种宗族伦理传统使法成为一种伦理道德的附庸,这种状况必然产生重人治轻法制的思想,并成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历史重负。宗族伦理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而法只是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去保护宗族伦理的工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大大地限定,许多授权性规范(如钦差大臣先斩后奏③等)和义务性规范(如“嫁鸡随鸡”④等)都划归伦理范畴,只有禁止性规范为纯正的法律规范。于是整个社会法律调整系统只能凭借刑事镇压而排斥法律的调节、仲裁功能。这种状况强化了人们重伦理修养轻法制的观念,并形成了“民刑合一”的法律现实和“重刑轻民”的法律意识。4、法律生活的失调社会主义国家是法制国家,法律生活应该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国家法制健全,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生活本身协调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为我国法律生活的协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实生活表明,我国法律生活要实现真正的和谐与协调,还要作出久远的努力。目前,我国的法制还不十分健全,法律还不是真正完备,法律的渗透还不太强,法律的触角还没能完全伸展到各个角落;再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内容到贯彻执行还不够严谨,有些地方甚至相互矛盾。如:同一性质或后果的行为,在不同地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有的权威就会受到削弱,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不能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这种状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这样一些问题:一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僚主义倾向(如生活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表现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要么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或是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要么是不愿充分使用国家权力来保护公民权利,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疾苦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二是公民权利的滥用,表现在只顾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三是公民不知道或不能充分行使公民权利。主要表现在一些公民由于文化程度和经济条件所限,加之我们司法宣传力度不够,使得他们对法定的许多权利不知怎样行使,更谈不上充分利用(比如选举权、控申权、身份权等)。笔者近期在下乡检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曾与四个乡镇八个村委十六个自然村三百二十名村民座谈,了解基层普法宣传的有关情况和公民所掌握的法律常识,除极少数村民外,百分之九十的人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知道偷盗、抢劫、杀人放火犯法,其它什么也不知晓。有一个壮年男性公民说:普法教育就是村里主任、支部书记上乡里开会,回来在墙上写点标语,这些事不是俺农民的事,是当官们的事,俺只要交公粮,不犯法算了。由此可见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一些地方只是空谈,这也是法律生活失衡的一个原因。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2、切实抓好普法教育一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二是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我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收益,必须因地制宜,既可 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要注重教育材料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三是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普法教育要面向群众,要在机关、学校、工厂、农村和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广泛进行。同时对于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人要有针对性。当前普法工作应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手握权力,只有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之依法行政;同时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影响比普通群众大,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对于不同行业,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业普法教育。四是要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事业心强的普法队伍,提高司法宣传队伍的综合素质。五是要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在普法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这方面工作。法学教育不发达,法律专业人才少,势必影响到法律意识的提高。因为如果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差,它将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质量而影响法的权威和尊严,影响群众对法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因此,必须重视法学教育,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为执法机关提供尽可能多的受过专门教育的法学人才,并为在职的执法人员继续学习和提高,提供更多的方便。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在文化建设上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异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思想道德上,要用科学思想和理论武装全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建设要努力培养“四有公民”,并且要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目的。4、加强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那么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是句空话,为此,必须做到:一要通过立法健全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自觉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从公民角度讲,要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讲,要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三是要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有力地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办案,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定义务得到履行、违法行为得到惩罚,这样能够避免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另外,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活动,使好人敢做好事,使坏人不敢抬头;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在立法上要限制居于优势一方,保护弱势一方;在实际运行程序上,应给予弱势群体更多更有效的公平救济途径,用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用法律改变他们的命运;以此激发人们知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总之,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知难而进,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深入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才能真正抓出成效来。 注释1、礼: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之本。它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准,强调德的要求,形成了包括宗法制和分封制以及国家活动等方面系统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仪节。2、周“六礼”:西周时婚姻成立的条件。依次是:①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②问 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兆宗庙,请示吉凶),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④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⑤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⑥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方家迎娶)。3、先斩后奏:封建时代皇帝授予自己比较信任的高级官员外出视察工作时的一种特权,意思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可先自行处理相应的事务,事后再向皇帝汇报。4、嫁鸡随鸡:封建统治时代,妇女无权选择自己的丈夫,听凭父、母和媒人的安排,嫁什么人就随什么人。 引用 、《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6月印刷4、驻马店市委《干部理论读本》(一)、(五)驻马店市委2001年9月印刷5、中共中央宣传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2009年6月印刷6、《检察学报》2009年第2期7、《党的生活》2009年第6期8、《党建工作》2009年第9期9、《驻马店日报》“法制专版”2009年5月6日10、《宪法》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3月印刷11、河南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纲要》《河南日报》1996年10月11日第1版12、《民法学总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9年5月印刷

民法与法律意识第8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合法权益;农村教育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1.传统意识根深蒂固

(1)现在农村大多还是依赖于土地生存,对土地有着不一样的情感,这是从古至今传承下来的思想,农业社会几乎都是以土地为母体。在农业自然经济社会,土地不仅给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产品,而且在农民心中也产生了观念。开始人们都是将精力花在地上,这决定了农民生活的分散性质,分散的生活让人们养成了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孤独性格,渐渐的,农民形成了一种小农思想。

(2)农业生产对农民来说不需要太多的科学知识,操作简单,思维逻辑比较单一,和社会现代化的脚步不一致。他们注重的只是自己家的温饱,自给自足,与社会没有多大的联系,认为只要是与自己没有切实关系的食物都没有参与的意识和观念。

(3)农村一般都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便,这样,农民的思想就比较局限化,不能得到较大的扩展和发散。慢慢的,农民的思想就变得落后,与时代脱节。意识不仅依赖于物质,还反作用于物质。先进的意识是社会变更的先导,而落后的意识往往在社会变革之后顽固不化,会继续束缚着人们的头脑。所以,培养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平等观念、责任意识,对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2.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在观念层面上,对传统的中庸之道、无诉、息诉、和合为贵、宗法伦理、以情屈法等传统法律精神留念难舍,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他们大多都是为了避免打官司,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他们对法律制定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意上法庭上去解决问题,他们不要求权利,只要求和睦相处,相互宽容。若是发生什么事情,他们更愿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日复一日,法律意识就更显得淡薄。

3.法律制度不完整

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层面,而对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完善立法

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修改、丰富、完善,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农村也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例如,可以把农民比较关心的农村医疗落实得更彻底。还有一些目前法律上没有的,难以具体操作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农村的现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让农民切身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法律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我国是一个封建统治很长的国家,在农村更能感受到这种长久的思想。现在的农村,大多数中年以上的群众都没有接受过正式的教育,他们不知法、不懂法,缺少这方面的法律意识,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让广大人民认识法律,更多地接触法律,让自己能够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一个缺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地方,也是难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因此,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培育造就一代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正确选择。

3.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其社会民主制度进步的象征,更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加强政治文明的建设,提高农民民主参与的意识是对其认知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的民主参与影响着我们对农村管理的民主化,农民的参与意味着他们对管理过程的参与和对管理主体的制约。通过民主参与,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对社会的选择意愿,从而使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好的发展,使他们的意识更加强烈。

4.深入普法教育

学法是让人们知道在生活中怎样去约束自己、监督自己,让自己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普法教育始终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的原则,先让干部、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按照要求来办事儿。普法教育贵在坚持,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其主要是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它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形成的,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往往弹性很大。在农村普法教育中持之以恒,坚持不懈,采取更通俗的方式方法让广大群众能够认可,能够自主学习了解,才能有更好的成效。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实现,但是由于我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提升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和农村法制建设还要走艰难的历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 [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