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民法典教案设计

民法典教案设计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07 15:34:52

民法典教案设计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1篇

【关键词】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考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这偏离了法学教育既要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基本技能,又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目标。

一、综合设计案例教学及其特点

法学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填鸭式”式教学。《教育大辞典》认为案例教学法是“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某些学科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1]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或优势在于: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案例教学法虽然具有传统讲授法所不可比拟的优点,它可以弥补传统教学上存在的不足,丰富法学教育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内容,进而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但是,案例教学法并不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方法。甚至也不是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它不过是实践教学和发现教学等教学模式的交叉。[2]

我国在教学过程中,案例来源主要有:法院的判例、老师杜撰的案例、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例。按照英美国家严格的案例教学法的概念进行界定,这样的教学方法已经不是案例教学法了,但在我国通常来说仍然把它归为案例教学法范畴。[3]虽然我们可以找到不少现成的案例,但却难以把民法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包罗进去。为了有助于整体认识掌握民法体系,就需要对案例进行加工、设计,于是本文提出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就是设计出具有典型性、综合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理论知识的教学。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具有实践性、综合性和设计性这样三个特点:实践性,这是首要特点。和其他的课程教学方法一样,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综合性和设计性,这是自身特点。综合性表现在教学内容上,不是对某个民法知识点的教学,而是通过一个案例来展开涉及多方面民法知识的教学内容;设计性,则表现在教学案例的加工上。“民法是实际生活的翻译”。生活中,每天都上映着一个个鲜活的案件,涉及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对它们进行加工,将许多民法知识镶嵌在其中,也就是说对案例进行设计,服务于教学。综合设计的案例在课堂教学中能够解决教学中的问题,帮助学生综合掌握民法知识。案例教学法的最大的特点或优势是: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案例和讨论问题的选择与设计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强学生的参与感,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去精选、设计相关案例,这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

二、对教学原则的理解

综合设计案例教学的运用,首先要真正理解和切实贯彻“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原则。以学生为主体即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人,教师无法代替学生阅读、和思考。教学前要摸清学生的兴趣点、问题点。比如做一个教学调查,提出你认为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是什么?该怎样进行?你感兴趣的案例及困惑等方面的问题,从中把握学生想知、不知的民法知识。教学中,通过采用学生个别发言、分组讨论、分组辩论等各种方式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但是学生又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处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不应该也不能够决定教学过程的进程和方向。只有教师才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导者。必须掌握和控制着整个教学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和讨论;对案例讨论情况予以评价分析和归纳总结。以教师为主导,是教师对教学整个过程的掌控,是教师能力和素质的考验,这也是综合设计案例教学中的关键和难点。

三、教学案例的选择与设计

教学案例的选择与设计是搞好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的前提。选择时应注意案例的新颖性和典型性;设计时须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兴趣点,注重体现综合性,即设计出结构严谨、深浅适宜的问题供学生思考和探讨。例如选取社会上的某些典型的侵权案件,结合校园中的个别事件设计一个综合案例来学习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并引导学生思考校园安全问题。既有助于学生对侵权责任法等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又有利于一些校园安全隐患的预防和消除。

四、对教学环节的把握

在民法理论知识讲完之后,安排大约12-16课时进行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活动。具体将每次教学活动分成两个环节依次进行,以达到不同的目的。

教学环节之一:用案例理解法律。即通过案例分析,达到以案学法目的,加强和提高法律知识的整体把握、综合运用能力。案例分析,有助于学生巩固并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教学环节之二:用法律思考生活。即通过案例讨论,目的在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加强和提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民法学的教学任务之一应还在于培养学生按照法律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使学生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人”的转变。因此,在民法教学中,须通过讲授制度规则并将其适用于实践的分析,向学生展示并使其明确领会各种法学方法的存在与适用,并逐步确立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3]注重案件事实与法律和法学原理的关联推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对法律适用及推理能力,并对重点问题给予法理的分析和提升。例如安排学生认识和讨论保山的 “上把子”民间习俗。

保山民间有一种叫“上把子”的习俗。每个参与者每月出等额数量的钱叫“上把子”。其中一个参与者是组织者,对相关事宜进行组织管理,俗称“把头”,轮到自己拿钱时叫做“结把子”,结把子的顺序一般是通过抽签决定,或者是相互之间协商确定;利息高低根据时间长短由相互之间进行约定,先结把子的往往要负担相应的利息。例如ABCDE 5个人,每人每月出1000元,即为上“一把”,时间就为五个月。第一个月A“结把子”得5000元钱,以后的每个月他要支付150块的利息,即每个月要上1150元的把子钱;第二个月B“结把子”共得5150元钱,即BCDE的各一千块和A的1150元,以后每个月要上1150元的把子钱。第三个月C“结把子”可得5300元钱,包括CDE的一千块和AB的各1150。以此类推,第五个月E“结把子”共得5600元,包括ABCD的各1150和自己的1000元。所以对A来说,他就是跟大家借钱的人,借了后每个月必须支付利息和本金。对E来说,他就是借钱给大家的人,每个月投入一千元,在五个月后得到600块的收益。对C来说,他既未付利息,也无收益,但在第三个月拿到了5000元的周转资金。上把子的人数一般扩展为12人以上,每把钱数为500-2000元不等,一人也可上“多把”。因为“上把子”一方面可以灵活、方便、快捷地解决个人的急需资金,另一方面又可以灵活、高效地储存、利用闲置资金,因而在保山农村、城郊社区和一些单位拥有一定的市场。当然,由于参与人数的扩大和其他多种原因的影响,也使得“上把子”习俗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风险。通过学生的讨论和教师的评价分析,引导学生整体把握民间法的概念、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债权等知识民法知识,并结合生活实践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既需要学生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实践能力。综合设计案例教学的运用目的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民法学教学是不能离不开具体生活实践的。主要的做法是利用已建立起的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教学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亲身感受生活中的民法;积极进行院校结合,聘请资深法官进校讲学和指导。总之,民法学教学应该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学生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1]教育大辞典,第三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

[2]吕俊玲.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11.7

[3]蒋明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几个问题[J]陕西教育2009.10

[4]郑永宽.关于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优化的若干思考[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09(5)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2篇

    一、引言

    中国先秦时期即有“权利”一词,但仅具权势与财货之意。[1]近代意义上的权利,始自丁韪良翻译 《万国公法》。[2]此权利与彼权利,乃中国传统纲常名教与西方近世法理之区别,时代相异,名同意远,固有天渊之别。一如邓建鹏教授所说,中国古代社会一直面临着“权利的难题”,而近代法上的权利,“主要停留在私人的意识与观念之中,未能抽象为自给自足的法律概念与相应完善的保障机制,无法发展为一套完整的权利体系。”[3]受制于封建等级社会和礼教传统文化,平等人格或人格权概念亦未见诸于立法之中。不过,与人格(权)相关的规范,特别是对生命、健康及身体完整性之保护,却是刑事立法的重点之一。同时,关于贞洁烈妇、皇亲国戚之名誉等,也不乏规范。[4]这种人格保护与不平等的现象,与未经近代人权洗礼的早期西欧社会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例如古罗马时期便有生来自由的人与奴隶的人格不平等。人格平等与权利观念,与一国社会历史和文化密切相关。

    中国近代法上的人格权立法,始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5]1925年,北洋政府又完成了《民国民律草案》。[6]这两部民律草案虽未正式颁行,但实为内外困局之下中国人改弦更张,学习西方以自强,图生存、谋发展之举;于法制史及司法实践而言,亦具有深远影响。其后,国民党政府1929年制定民国民法。半个多世纪之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两部民事基本法均规定了人格权。

    近代转制以来,民法草案不少,之所以选择《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一者《大清民律草案》为近世法制转型之标志性民法草案;二来《民国民律草案》续接前朝转型样式,过渡至民国民法,成就近代民法制度转型之基础。而选择民国民法和民法通则,是因为两部民事基本法均为正式颁行的法典,具有历史与现实意义。本文从历史角度梳理中国人格权立法,分析《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民国民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方面的规定,从立法模式、权利类型、立法结构和历史文化几个维度加以分析,试图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除对法典采用官方文本之外,其它各种学者建议稿文本,非特别说明,一律采取编、章、节、目、次等层级顺序编号。

    二、《大清民律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为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5编,共1569条。第1编总则之第2章“人”;其中,第5节名称为人格保护,共7个条文(第 49—55 条)。

    《大清民律草案》第 49 条规定,“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 第 50 条规定,“自由不得抛弃。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限制自由。”此两条申言人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自由不得抛弃,乃倡导人格尊严之举。这种规定,顺应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之基本厘路: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7]人权保障从宣示人的平等与自由,转入以实证为基础的人的具体权利之实现。落实到民法上,就是承认:人生而具有权利能力,并具备与自己智力状态相一致的行为能力。王利明教授认为,德国民法典“重财轻人”,对自然人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8]但笔者认为,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不是“人法”到“物法”之变化,而是抽象的人格张扬到具体人格之实现,蕴涵其中的是自然法思潮向实证主义法律思潮的转换,这与两部民法典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文化及民族精神等有关。[9]德国民法典创造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实证法上的依据,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样,人格范畴的功能,就直接转化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具体实现,实为工具理性使然。20世纪初,德国和瑞士总结19世纪立法成就,相继出台民法典,其影响力日盛。《大清民律草案》仿效先进,先采纳德国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抽象概念,确认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有行为能力者通过自己法律行为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再仿效瑞士法上的体例和条文设计,设人格保护专节。瑞士民法典[10]第 27 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2)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并在限制自由时不得损及法律或善良习俗。”其后,在第28 条和债务法第 49 条承认一般人格权 、胎儿的权利等,“其内容均优于德意志的解决方式”。[11]《大清民律草案》脱胎于封建礼教,为克服国民奴性心理和强权意识,在体例与条文上循瑞士民法典先例,以 “不得抛弃” 而论,契合了 “人性尊严既不能剥夺亦不能抛弃”[12]的近代人权观念,更符合当时的中国社会场景。

    第 51 条类似于人格权的一般条款:“人格关系受侵害者,得请求摒除其侵害。前项情形以法律规定者为限,请求损害赔偿或抚慰金。”此条规范,几乎就是瑞士民法典第 28条之翻版。[13]俞江教授试图解读出新意,认为这里“侵害”之表述不同于瑞士民法典上“不法侵害”,突破了侵害人格权须以“不法”为条件这一限制。他认为,“这样,关于人格权的侵害理论,就不完全是侵权行为理论所能解决的,而是具有其独立的价值。仅就这一意义而言,也不能简单地将《大清民律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视为对国外民法的抄袭,而应看到其立意的新进方面。”[14]这种分析,已经脱离了法典的语境以及清末民初对于侵权行为之常识,即人们不会认为刑罚意义下的自由限制及对生命的剥夺也是一种民法上需要摒除的侵害。不过,《大清民律草案》此处用“人格关系”一词,既非“人格权”,也不是瑞士法上的“人格”概念,确有不妥之处。虽然作为一种权利或利益(人身或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侵害这种权利或利益,本质上也是对这一社会关系的侵害,但作为直接的侵害对象,还是应该以所侵害之权利或利益进行直接表述,这样更加符合规范逻辑和生活语境。[15]《大清民律草案》此后的 4 个条文(第 52 条至 55 条),为姓名权的登记、改名、撤销、摒除侵害及禁止等规定。而且,自然人姓名之起名或改名,均须到主管衙门登记,有较强行政色彩。特别有意思的是,第52 条规定“姓名非登记,不得与善意第三人对抗”,似为登记对抗主义。在当时信息不发达之时,是否有此张三冒名彼张三引发纠纷之案例,诚为史家与法律社会学研究之趣旨。

    除总则编之外,《大清民律草案》第 2 编债权之第 8 章侵权行为中,有些条款设定了人格权。第 960 条第 1 款规定,“害他人之身体、自由或名誉者,被害人于不属财产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此条款,意在表明侵权损害赔偿中包括了非财产性损害,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却在条文中设立了身体权、自由权和名誉权。第 968条和第 971 条又设立了生命权,并规定了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而论,《大清民律草案》奠定了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规范基础。[16]对中国人而言,它不仅是在学说上和西式法典上对西方的接受,“从根本上是一种文化选择”。[17]关于人格权立法,虽未独立设编或章,但却在总则编 “人” 一章中设专节规定。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当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立法潮流,而且采先进立法例,区别人身权中的身份与人格,并仿效瑞士法,在 “人” 一章中又设专节,直接定名人格保护,其意欲改造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之决心,可鉴于世。诚然,《大清民律草案》 总则编人格权一节尚显简陋。以今日之论,实际上仅规定了自由权与姓名权两种具体的人格权; 在概念、条文设计、逻辑结构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所谓 “人格关系”、姓名之 “登记对抗主义”等,语意含混、模糊。但从总体上讲,它毕竟效仿近代民法典之先进瑞士民法典,将现代人格保护制度引入中国,实乃一大创举。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之际,民法典制定继受外国法,学者们谈及较多的是采瑞士民法典之民商合一模式。其实,在人格权立法方面,瑞士民法典也反映了民法典编纂的一个发展方向。瑞士民法典第 1 编人法之第 1 章自然人之第 1 节人格法中,第 27 条及其以下,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专门规定,形成了一般条款与具体人格权列举相结合的模式。《大清民律草案》体例上仿此先进,其诸多条款,也成为后世立法渊源。这一点往往被近世学者所忽视。至于其保留封建礼教之男尊女卑,否认妻子的行为能力(第 9 条但书、第 26 至 30 条),实为传统宗法社会之积弊。可见,人们多言瑞士民法典对民国民法典的影响,其实可以追溯自大清末年之转制。[18]

    总之,1911 年《大清民律草案》立意高远,在中国法制史、特别是民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在人格权立法上,以下四个方面尤为突出:一是仿效先进立法例,设人格保护专节,于中国等级社会和传统礼教文化中倡导人格权,具有振聋发聩之功效。二是采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抽象的法技术概念,在与生俱来和生而平等的法律原则下使得人格权获得了实证法上的规范性意义。三是通过总则编和债权编结合,在一般条款(第 51 条)之外,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体系。四是确立了侵害人格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或抚慰金)两种责任。

    三、《民国民律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3篇

向着德国:中国民法的第一步

如所周知,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并无现今民法、刑法、程序法这样的法律领域的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历代封建统治者均重视法典编纂,产生过唐律、明律、清律等杰出的法典,其内容多属于刑法规范。其中虽有规定民事生活关系的条文,如户、婚、钱债等,也以采用刑罚制裁为限,实质上仍属于刑法规范。根本原因,在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然经济始终占居主体地位,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不具备近现代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华本土所产,是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所谓“继受”,特指一个国家自主决定、自主选择、采用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不称“继受”而代之以“参考借鉴”,其含义亦大致相同,皆谓从当时的中国实际出发,自主选择、采取、引进外国法律制度,为我所有,为我所用。

在历史上,维新派人士最早建议继受外国法律。1898年,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指出,西方列强攫取我领事裁判权,借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建议设立“法律局”,“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制定“民法、商法”等“我夙无”的法律。在《请开制度局议行新政折》中,康有为还提出“且吾旧律,民法与刑法不分,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其所谓“与万国交通”,犹今之所谓“与国际接轨”。

中国自甲午战败,有识之士提出各种救国方策,统治集团内部关于应否变法,意见相左。至八国联军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全恃坚甲利兵,非进行法制改革、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1901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新政改革”。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沈家本通过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请日本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来华,协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师法律学堂担任教习。中国之继受外国法,于兹揭幕。

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至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为《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由此决定了中国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走向。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仍设修订法律馆,继续进行法典起草。乃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予以增删修改,于1925年完成《民国民律草案》,仍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745条。其中债权编改动较多,采用了瑞士债务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这部法典草案,亦未正式颁行。但司法部曾经通令,指示各级法院于裁判民事案件中,可将该草案条文作为条理(法理)引用。这一从外国继受而来的民法,从此开始在中国民事裁判实践中发挥作用。

1927年4月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12月设立立法院,由胡汉民担任院长,主持法典编纂。1929年1月,立法院设立由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五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司法院院长王宠惠、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Padoux)担任顾问,以何崇善为秘书,为纂修,于同年2月1日开始编纂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民法典各编相继完成,并正式颁布施行,名为《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百余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急关头,毅然决定抛弃中华法系,以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为蓝本起草法典,完全出于自主抉择、主动继受。其所以不采英美法系,纯粹由于技术上的理由。我们谈论继受大陆法,不能不注意一个基本事实: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属于主动继受法国民法或德国民法的结果。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有言: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军事,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唯有第三次,即因各国主动继受罗马法而最终形成气势磅礴的大陆法系,是和平的、不流血的。

中国继受外国法,在大陆法系中选择德国民法,是因为德国民法制定在后,其立法技术及法典内容,被公认为较法国民法进步。大陆法系民法,其立法体例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分。《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均仿法、德民法,采“民商分立”,于民法典之外,将另行制定商法典。而瑞士民法、泰国民法和苏俄民法均采“民商合一”。经中央政治会议第183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的提案,决定采“民商合一”。因此《中华民国民法》属于“民商合一”的法典。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六法全书”(即“民国六法”),使这一民法典仅限于在台湾地区生效(下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一波三折的新中国民法

新中国从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至1956年12月完成第一部《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因此后发生的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中断。这一民法草案,是以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例如,模仿其编制体例,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抛弃“物权”概念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用“公民”概念代替;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片面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等等。这一民法草案表明,中国民事立法,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

新中国建立后,在整个法律界开展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以前的民法教材均遭废弃,大学法律系直接采用苏联民法教材,请苏联专家授课。直到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教材,即由中央政法干校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这一民法教材,是在参考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编写的,表明中国民法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改为全面继受苏联民法。但苏联民法也是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由此决定了中国民法始终未脱离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现今的中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均继受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和编制体例,被称为“东北亚的德国法系”。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后,调整经济政策,重新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当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编制体例,仅分三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不适当地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这一草案,集中反映,行政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和经济思想上的错误倾向,并受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又与资产阶级的法律彻底划清界限。

导致这次民法起草失败的深层次原因,是当时实行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经济生活的运行,依赖于行政权力、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不存在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缺乏民法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四清”,至1966年发展为“运动”。“”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这一次民法起草留下的深刻教训是:在民法立法上,拒绝对外国民法的继受,盲目追求所谓中国特色,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

“”之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并向市场经济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其编制体例和内容,主要参考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迄今已经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及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商事单行法的民法体系。

以民法通则和各民商事单行法构成的现行民法体系,对于保障自然人和企业的民事权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极重大的作用。但民法通则毕竟不能代替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因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民法制度的欠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当然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1998年3月,立法机关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按照当时的计划,分为三步: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统一和现代化;第二步,制定物权法,实现有形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和现代化;第三步,制定民法典,实现整个民法的现代化。第一步已经实现,统一《合同法》已于1999年颁布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第二步,制定物权法始于1998年,1999年产生社科院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人民大学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正式草案,经2002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第三次审议,同年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多元复合”:未来民法“中国特色”

中国之继受外国民法,迄今已逾百年,可划分为三期: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为第一期,其继受目标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其立法成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期,因为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将继受目标转向苏联民法,两次民法起草均以失败告终;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为第三期,可进一步区分为前期(80年代)和后期(90年代以来)。前期仍主要继受苏联民法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其立法成就是《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后期主动调整继受目标,转向主要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其立法成就是统一《合同法》。

为了适应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及与国际接轨,1993年开始起草统一《合同法》,于1999年3月获得通过。起草人在《合同法立法方案》中确定的“指导思想”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和与国际接轨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部法律采用了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许多原则和制度直接采自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例如,缔约过失(第42等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第286条),等等。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直接采自《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英美契约法。

这表明,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已呈现出继受目标“多元化”的现象。统一《合同法》施行以来,受到法官、律师和社会各界的肯定,被外国学者称为最先进的法律。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草案,也大体符合这一“多元继受”取向:采用了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其物权变动模式兼采法国民法的“债权合意主义”和德国民法的“登记生效主义”,主要内容参考借鉴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也有直接继受英美财产法的制度,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4篇

关键词:信用权、双重属性、中国民法典、行政立法

目录

一、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现状

二、信用权民事立法研究

(一)不宜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理由

(二)对信用权在《中国民法典》立法设计的建议

(三)信用权外国立法与认定侵权的难题

三、信用权行政立法研究

(一)当前信用权行政立法特点

(二)为什么信用权立法要把行政信用立法当作当前重点

(三)信用行政立法中对信用权的立法保护建议

四、信用权刑事立法研究初探

五、律师信用权的立法保护

一、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现状

我国对信用权的立法,很明显是沿两条轨道进行的:一条是呼吁保护信用权的立法,以《中国民法典*人格权发编*信用权(草案)》为标志;另一条是通过信用立法保护信用权,这是社会主流,以政协委员提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年会将2002年中心议题定为信用为突出标志。因此,当今情况下,单独片面研究信用权的立法,而不考虑信用的立法,就会失之偏颇,反之亦然。这应当是信用、信用权立法的出发点,也是本文立法研究的立脚点。

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主要代表人物目前是杨立新、吴汉东两位教授。早期以杨立新的《论信用权及其民法保护》为代表,近期以吴汉东的《论信用权》为代表。另外还有苏号朋的《信用权研究》和张新宝的《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恒升诉王洪等侵权案评析》。当然也有在强调信用立法战线中,提醒注意保护信用权的江平教授等学者,但内容不具体。他们关于信用权研究的主要观点之间的分歧是比较明显的:在是否必要对信用权立法存在对立观点;即使主张立法保护的内部也存在较大分歧。杨立新教授在《(草案建议稿)起草说明》提到:“对信用权是否要规定,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用权是已经死亡的权利,不必加以规定,并举出《德国民法典》关于信用权的规定,在日后并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实例加以说明。另一种意见认为,信用权是有必要加以规定的,因为这是关于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评价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并举出我国台湾最近修订民法债编补充规定信用权的实例加以说明。草案最终也没有规定信用权。”在提供《中国民法典(草案)》学者稿中,王利明、杨立新负责的建议稿和梁慧星负责的建议稿都没有信用权的规定。但人大法工委建议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人格权编”中有信用权的规定。目前主张立法保护信用权成为主流观点。杨立新教授、吴汉东教授都主张对信用权实行立法直接保护,但内部分歧却比较大,前者主张信用权属于人格权按照人格权法保护,并已经纳入《中国民法典(草案)》;后者和张新宝则主张信用权属于财产权应按照财产法保护。

而另一条立法战线——随着全国信用立法呼吁声音逐渐加大,目前涉及的信用权法律条款也引起重视。信用立法人士抱怨信用权的民事立法缓慢进展阻碍了整个信用行政立法进程。原因主要在于大家对信用权的基本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

期望本文有助于弥合这种分歧。本文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四个方面展开,并以律师信用权立法保护为应用范本。

二、信用权民事立法研究

(一)不宜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基本理由

将信用权全部纳入人格权,这合适吗?我认为,信用权更具有财产权属性,原因有三:

1、从实践中看:以美国为例,信用是美国个人“第二身份证”,没有信用,律师服务都要关门。获诺贝尔奖的纳什教授因为精神病侵袭信用崩溃,听到获奖消息的第一个反应说,“我希望诺贝尔奖可以提高我的信用度,因为我实在是很需要一张信用卡。”该事例鲜明了信用权的财产权属性。有调查表明,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占90%,而我国仅占20%。从反面角度看,只需要列举几个数字就可以说明: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蒋正华在某论坛指出,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5855亿元,约占财政的收入37%,中国企业存在五大信用危机:假、赖、骗、诈、欺。其中造假低劣损失2000亿元,银行胜诉案件执行率只有15%,银行由于讨债直接损失每年约1800亿元,很多企业被迫采取现款交易导致增加财务费用每年有200亿元左右。这正反两个方面数字还不足以证明信用权利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属性吗?

2、从法律性质上看,即使主张人格权的杨立新教授也认为, “信用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信用利益在具体经济活动中,能够转化为财产利益”①。吴汉东教授主张:“信用不是一种人格利益,而应归类于无形财产的范畴。”②按《德国民法典》第824条信用权侵权认定的规定,信用与“他人的生计或前途”联系在一起,这也可以说明信用权的经济依赖的财产权属性。

3、从立法目的看,承认信用权的财产权性质,就能够适用财产权全部赔偿的原则,更能够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我认为,吴汉东教授否认信用权的人格权属性是不妥当的。实际上在吴汉东教授对信用与信用权定义——“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中,他也承认人格“信赖”和“评价”的基本属性,而且说“是一种从一般人格权中分离出来的新型民事权利。”因此,否定信用权的人格属性也是偏颇的。

综上,我既不同意杨立新教授的“人格权说”观点,也不同意吴汉东教授的“财产权说”观点。我认为,信用权具备人格权、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信用权就象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混合权利,更在于它给权利人和我们的社会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趋向)。这一点是本文从民事、行政、刑事研究问题的基石。

(二)对信用权在《中国民法典》立法设计建议

基于上文对于信用权的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分析,若把信用权单纯列入人格权就会有失偏颇。所以将它要么转移到合适位置,要么删除以免误解。

第一方案,移植到“侵权责任”章中,作为侵权的一种方式,不必直接列明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或同具两种属性。这是最省事的选择。

第二个方案,移植到“第一编 民事权利”中,列在人身权条款后面知识产权条款前面,也能避免信用权的法律属性争议。但该编因为属于原则性规定,信用权具体条文就要删除一部分。

第三个方案,要对民法典权利体系动大手术。在财产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和人身权法(人格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后面,设立兼具财产权人身权的“混合型权利”法——其他民事权利法:知识产权、信用权、股份权、物业业主权等新型民事混合权利。图示如下:

财产权(物权---合同债权-----侵权债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混合权利(知识产权、信用权、股权、社员权等)

这也解决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体系的位置争议,还解决了股权、物业业主社员权等21世纪民法典新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上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在该编最后一条规定:“本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适用本法典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典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我认为这是个理想选择。

第四个方案,也可以暂不在《中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因为信用权不是没有法律规定就不承认的民事权利,只是“不是最佳的直接保护方式”;另外,可以留给单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来保护。这是个无奈的选择。

(三)外国立法比较与认定侵权的难题

1、大陆法系:在形式上,法典性有《德国民法典》第824条、台湾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32条、《奥地利民法典》第1330条II、《希腊民法典》第920条和《葡萄牙民法典》第484条;专门立法有西班牙通过《个人名誉保护法》保护信用权;没有规定通过一般条款保护的有比利时和法国;没有规定但通过法院判决承认的有意大利。可见不论是《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还是被认为是体现了法国人改进民法典愿望的蓝本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并没有信用权规定。

2、英美法系:英美法主要是通过商誉(good will)、对商品或者财产进行诽谤三种保护方式,对商品和财产的诽谤,通常要求加害人恶意为要件。③

3、对信用权侵权难题的处理建议

(1)信用权的界定——啥是信用权?

例如,据报纸报道,某公司老总在大酒店招待重要客户结账时,被告知该信用卡上了“黑名单”,老总认为当着客户的面,丢了面子,事后查明属于错误登记上了黑名单。这里的问题是侵害的是名誉权吗?应当是信用权。信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信用不是信用权,信用权也不是诚实信用。信用权不是用益物权,要把信用权与商业秘密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区别开来。立法和司法中,首先要界定信用权范围。而具体界定是个难题,依赖于具体规则和情形——这需要制定具体的关于信用规范的行政立法。

(2)侵权行为难题——“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与间接侵权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5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guid”为你整理了这篇司法局2020年度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实施、脱贫攻坚工作、扫黑除恶工作的收官之年,武鸣区司法局在武鸣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武鸣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区和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的工作方针,按照南宁市司法行政部门“14520”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推动武鸣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实法治保障。现将2020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0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围绕中心工作,服务落实强首府战略

1.全力以赴,按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为贯彻落实城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继续派出16名党员干部到马头镇玉元村、那堤村、敬三村及宁武镇张朗村、建丰村分别结对帮扶21户贫困户,同时跟踪帮扶马头镇8户2014年和2015年退出户。派出5名党员干部到宁武镇张朗村、马头镇莫阳村、马头村那堤村、府城镇福良村和两江镇聚群村结对帮扶20户贫困户(含退出户),同时作为驻村工作队员到村开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指导工作。春节、中秋节期间,我局为贫困村、贫困户送去慰问金,共计2.18万元;为驻村工作队员送去慰问金共计0.33万元慰问金。组织开展“中华慈善日”、“扶贫日”活动,本单位干部、城区律所、律师捐款合计23612元。单位领导到村开展10次调研,投入0.45万元资金改善宁武镇张郎村及马头镇那堤村两个驻村工作队员的生活及住宿条件;共投入1.1万元帮助马头那提村建造垃圾池1个;投入2万元帮助双桥镇下渌村完成机耕道水泥硬化项目;投入0.2万元解决府城镇福良村购置会议室LED屏经费;投入0.76万元帮助宁武镇张朗村制作党建、法制宣传栏,积极配合马头镇及宁武镇党委政府的扶贫工作安排,努力完成各项扶贫工作任务。

2.发挥职能作用,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一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等新媒体211期次“防控疫情·法治同行”相关内容宣传;二是通过在微信群、朋友圈转发疫情防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累计约1500多篇;三是印制发放疫情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折页、海报等宣传资料6000多份;四是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重大情况请示汇报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大情况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处置;五是密切管控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向上级汇报疫情等相关情况。

3.积极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各镇、各单位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印发方案通知,明确活动内容及形式。各镇、各单位积极通常务会、党组会、单位大会等学习民法典200多场次、观看学习民法典公开课,观看人次15000多人次。组织参加民法典视频会议讲座两次,900多人参加。购买民法典书籍、漫画册等宣传图书3万份发放到各单位、各镇及村(社区),供大家学习、宣传。结合各类宣传活动开展民法典宣传,发放民法典相关宣传资料4万多份。利用微信、微博等与民法典相关解读、案例等40多期。向移动、电信用户推送《民法典》宣传短信,47万人次受益。利用微信公众号有奖竞答活动开展为期20天的线上有奖竞答活动,参与人次达2万多。开展民法典专题领导干部法治讲座,600多人次参加讲座。

4.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今年以来,我局继续抓好扫黑除恶工作。一是全方位开展扫黑除恶专题宣传工作,形成扫黑除恶网上正面宣传矩阵效应,进一步提升城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二是加强摸底排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展“三摸排”挖线索: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等服务对象和重大案件中摸排,从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人群中摸排,从法律顾问、法治宣传、法律咨询、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律服务活动中摸排。组织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11957次,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5666件,开展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检查2次,组织51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所挂点的村(社区)开展法律宣传服务活动900余次,我局通过摸排研判后累计向城区扫黑办上报12条涉黑涉恶线索。三是加强落实整改,我局针对往年收到的检察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继续抓落实整改,并持续坚持。

5.积极配合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按照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弘扬时代新风行动”“全民共建宣传行动”等工作,推动文明创建工作落实,为首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贡献力量。

(二)狠抓党的组织建设,强化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

1.精心组织理论学习。坚持不懈的学习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特别是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作为理论学习的主题主线,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重点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区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2.积极开展党建主题活动。常态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两学一做”“书记引航担使命”主题活动。以“抓书记”“书记抓”为有力抓手,严格落实10项制度,重点压实10个“带头从严”,持续推动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落地,促使主题活动走深走实。

3.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截至2020年10月,共召开党员大会3次,总支委会10次。按规定程序完成党总支委员选举工作,10月21日完成第一、第二党支部的设立并做好选举工作。

4.加强廉政教育,保持干部队伍廉洁本色。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班子成员按分工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和股室负责人三层责任落实主体。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文件要求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纪党规,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洁意识和增强其拒腐防变的能力。坚持警示教育常态化,组织召开利用庞国文等人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工作、观看了《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系统违法违纪案件警示录》等4次警示教育会议。

5.完善队伍制度建设,提高干部法纪意识。今年以来,我局大力开展从严治警“五查五整顿”专项行动,巩固全面从严治警专项行动的成果,不断完善现有制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我局从严治警“五查五整顿”专项工作。印发《司法所使用管理执勤执法用车制度》、《南宁市武鸣区司法局公务油卡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干警学习相关典型案例,时刻警醒干警的法纪意识,强调纪律问题,提醒全体干警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要到位,服务意识要加强,服务态度要热情,办理工作要迅速。

(三)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各项业务工作的落实

1.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是于4月14日正式印发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明确工作任务。二是加强指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时调整印发我城区“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落实季报制度。三是联合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与扫黑办联合开展“以案释法”、“以案促管”行动,组织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收集整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经过多次修改整理形成我城区的案例汇编,印发2万册发放至各镇各单位领导、干部、村干直至队干。四是为迎接自治区对我城区“七五”普法工作的考核验收,5月份及时组织指导我城区各相关单位准备相关材料,6-7月份进行不断完善整理,并制作我城区的“七五”普法汇报片,8月份顺利通过南宁市的考核验收。

2.贯彻落实法治精神,认真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制定武鸣区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反馈意见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采取5项主要措施;扎实整改2项部分完成的指标和7项全部不完成的指标,按时将整改工作报告报送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会同政府法律事务股,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应诉复诉股起草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于5月25日呈报城区政府审批完毕。向市委依法治区办报送12个法治政府建设典型经验。至10月底各镇各单位上报法治信息76条,其中上报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共30条。

3.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一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春节前,组织到各镇开展送法下乡、送春联活动5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二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组织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17场次,邀请律师到学校开展法治讲座,同时担任校外法治副校长的司法局干部都能学生上了生动的法治课。三是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宣传。结合防疫工作,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印发、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折页、海报等宣传资料4800多份。四是积极组织开展法治动漫微作品的创作及报送,组织全城区参与防控疫情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活动,向市局报送9个作品。五是组织山歌手传唱法治山歌参与自治区司法厅开展的“普法山歌dou来唱活动”,上报法治山歌视频12个。六是组织开展“4·15”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在“武鸣司法局法治在线”微信公众号开展国家安全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活动,约20000多人次参与答题,此外还利用26台法治宣传电子屏循环播放相关宣传片,并张贴宣传海报、板报等。七是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活动。2020年以来积极参与禁毒、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科普、环境保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制作相关展板15个,发放宣传资料8000多份。八是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微信群等以案释法案例、法律法规、扫黑除恶、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动态等法治宣传信息累计4000多篇。九是开展普法山歌活动。深入各镇开展普法山歌巡演活动13场次,将扫黑除恶、社区矫正法、禁毒、控辍保学等内容编入山歌进行演唱,活动期间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多份。利用分布于各镇的26台法治宣传电子屏播放疫情防控、禁毒、安全生产、扫黑除恶等法治宣传片,扩大宣传面。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宣传的形式进行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学生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宣传2期,共投放推送30万武鸣区的微信用户。

4.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我局督促全城区各执法单位及13个乡镇,积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部署和要求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录入系统工作,录入数据和案件。2020年4月30日我城区已全面完成2019年行政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录入工作。 2020年7月,我城区按照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对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2019年全年我城区行政处罚案件604件;行政许可案件107578件;行政强制案件237件;行政征收案件522件,行政确认案件9790件,行政检查案件113件,其他类型执法案件18件,针对此次检查情况已形成汇报,上报市司法局。今年以来,我局共接待来访群众170多人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3件,其中受理8件,不予受理5件;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认真接待每一位前来法律咨询的群众,共处理咨询事项45起,接待群众100多人次;共办理或指导办理以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镇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共47件,负责人出庭应诉40件。

5.把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强化法律服务意识

今年以来,我局共审查了10件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严格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冲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对城区政府及各部门发来征求意见稿共253份提出修改建议,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意见195份。组织或协助办理城区政府批转的法律事务共199件,认真组织力量就法律政策依据、形式要件、内容表述进行严扣细查,力求达到合法、规范、有理、有利。

6.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服务民生工程

今年以来,法律顾问到所挂点的村(社区)开展服务活动开展服务1300余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1500多人次,覆盖面实现100%。有效地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当中,为基层群众提供了普惠性、便利性的公共法律服务。扎实开展矛盾纠纷精准排查和精细化解工作,做好元旦、春节、清明节及全国“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截至10月底,全城区共受理民间纠纷1472件,调解成功1432件,排查矛盾纠纷3856次,预防纠纷359件,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不恰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案件。共发放村级案件补贴92500元,医疗纠纷案件补贴1000元。

截至10月底,我城区衔接刑满释放人员193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率达100%,安置率达98%,帮教率100%,未出现重新犯罪现象。

做好“青年志愿者彩虹桥行动”寒假、暑假志愿服务活动,组织52名在校大学生参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

会同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城区工商联组织成立警民联合调解委员会、商会调委会等人民调解组织。

推进人民监督员推荐和选任工作。严格按照南宁市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城区4名人民监督员的推荐和选任工作,会同人民检察院指导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

7.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升教育矫正质量

做好重点节假日期间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疫情期间,执行24小时监控管理制度,重点排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家属,切实做好重点节假日期间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截止3月31日,我局执行日报告达141天。在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我局通过腾讯微信平台,组织社矫对象各自在家中参加“云教育”。截止目前,我局各所已组织“云教育”2批次,各司法所开展云教育共26场次。3月下旬,结合疫情风险等级划分情况,我局逐步开始恢复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截止11月10日共开展实地调查261件。2020年1月1日至11月10日,我城区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23人,期满解除197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96人,其中缓刑188人,假释8人,暂予监外执行0人;男性177人,女性19人;未成年矫正对象3人。社区服刑人员均无脱管、漏管、虚管或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8.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2020年武鸣区法律援助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上级关于开展关爱妇女儿童、振兴乡村、平安武鸣建设等活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军人军属等八大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2020年,法律援助中心接待来访来电法律咨询388人次,其中来访367人次,来电21人次;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95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125件(其中公安通知50件,检察院通知26件,法院指定42件),民事案件170件(其中公证6件)。受援残疾人16人、老年人14人、未成年人112人次、妇女63人、农民22人、农民工130人、少数民族256人、军人军属1人、低保户2人、建档立卡贫困户20人。

9.认真开展“三大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今年,我局参与排查受理的重点案件有31件,其中我局负责调处14件,城区主管部门安排抽调调处工作人员7人,各镇安排调处工作人员46人,我局主管部门确保调处工作人员、车辆、经费落实到位,保证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积极联合城区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调处工作人员,按照区、市、城区有关调处工作的部署,认真开展“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化解工作。今年共排查受理城区内“三大纠纷”案件31件,调结案件15件,调结率48.38%,接待来访群众48人次,及时化解因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可能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阻工、毁苗、抢种等激化事件7件,有效地维护了城区社会稳定。

10.切实做好公证工作

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公证核实制度,认真核实当事人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公证案卷自查情况登记制度,提高公证质量。围绕本城区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大局,努力为社会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至11月10日,共受理公证事项762件,共办结各类公证事项751件。其中,国内公证699件,涉港澳台16件,涉外公证36件。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警示教育工作需加强,针对个别同志对作风建设认识还不到位,思想上重视不够等问题,需要加强警示教育;二是城区部分单位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开展法律服务”普法责任制时重部署、轻落实,普法责任清单落实不到位;三是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差。在力量配置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极大地制约了司法所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2021年工作计划

(一)积极开展主题教育

加强检视问题的整改落实,开展主题教育回头看,再次检视问题,边检边改,措施落实到位,改出成效。

(二)继续推进加强干部作风建设

深入学习《南宁市武鸣区贯彻落实“三个突破年”加强干部建设方案》,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规范自身言行举止,抓好“中梗阻”、“不担当”、脱贫攻坚工作作风等问题的整改,提高干部作风。

(三)认真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一是起草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组织各镇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法治建设。二是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回头看”整改工作。三是积极开展法治调研,提高法治理论水平,完成上级交给的调研任务。四是定期开展法治督察工作。深入各镇、各有关单位就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整改,推进法治建设。五是加强城区党委依法治区办日常工作,做好领导批示上传下达,及时办文,完成各项材料,确保机构高效运转,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四)做好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继续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同时更加注重在处理安全生产相关的复议案件过程中的法治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晓率,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使平安生产工作深入人心,营造出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和谐氛围。

(五)强化法律服务意识,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1.健全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民生决策事项论证咨询机制,做到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按要求公开。

2.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后评估制度,并试行第三方评估。

3.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1.完善人民调解机制。贯彻落实城区文件精神,在城区内继续完善和提升三级人民调解机制。每年组织全城区内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少于一次,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2.学习枫桥经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努力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促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3.加大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助力乡村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引导村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4.抓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遏制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5.继续抓好法律援助和公证业务工作,让人民群众得到快捷、满意的法律服务。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八五”普法深入开展

1.加强重点普法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不断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力度。抓好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利用好各个主题日,抓好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扎实开展壮文化民族普法示范创建项目各项工作,争取顺利如期完成项目建设,验收通过。

(八)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进一步加强教育矫正力度,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确保无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等现象。继续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努力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项工作。

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大力推进社区矫正中心规范化建设。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6篇

关键词:民法草案 法治国家 专家建议稿 室内稿 民法草案体例

国内外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于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草案。本文着重介绍制定民法典的意义、起草民法草案的过程、民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争论的主要问题等,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有关民法的起草情况,积极参与民法的制订工作。

一、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丰硕成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

我国分别在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起草过民法,但是都没有成功。最大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起草民法的社会条件,特别是民法与之相适应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民法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和多元,强调民事活动的自愿和自负责任,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民法生不逢时,只有改革开放,才迎来民法的春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制定民事法律。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我国大约有60部民事法律和具有民事规范的法律。但是,由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还有一些重要内容或者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以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民法规范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以及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等等。老百姓怎样生活,企业怎样运作,都与民法密切相关。民法的制定,对促进国家的经济、的进步、文化的繁荣、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幸福生活,都具有重大意义。

制定民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相比,民法涉及面宽,调整范围广,和人民的生活关系密切,对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运行起着基础性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建立的,建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又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民法是个权利法。讲清楚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主体的权利,规定清楚哪些是应该由老百姓和企业自己去办的事,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发挥民法在我国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民法不仅是行为规范,同时也是裁判规则,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讲清这一点,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民法的宗旨,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李鹏委员长对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工作报告中都提出编纂民法典。李鹏委员长今年以来,先后六次听取有关民法起草情况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抓紧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2002年1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专家座谈会,着重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邀请六位专家分别起草民法典的各编内容。社科院的梁慧星教授,牵头起草民法总则和债权法;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人格权和侵权行为;社科院的郑成思教授,牵头起草知识产权;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桢教授,牵头起草婚姻家庭;原最高院副院长唐德华,牵头起草民事责任;原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费宗祎,牵头起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今年四月初,专家建议稿的工作基本完成。4月16日到4月19日,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就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

起草专家建议稿的同时,法工委民法室着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起草民法的室内稿。整理了以及行政法规有关民事的规定,收集了一些国家有关民法典的规定,包括最近有关修改民法典的资料。四月底,形成法工委民法室的室内稿。

五月至八月,法工委民法室以室内稿为基础,对照专家建议稿,反复,到八月份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汇报稿。法工委的顾昂然主任、胡康生副主任,从民法典的体例到各编的具体规定,都作出过重要指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是在两位委主任的指导下进行的。9月16日到9月25日,法工委听取民法专家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对民法汇报稿的意见。今年10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法草案的初稿。

三、民法草案的主要

民法草案共分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条文每编单独,累计有1209条。

民法草案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规定,采用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条文暂未做改动,需要完善的,以后再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其他五编的规定,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第一编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草案主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以及诉讼时效的期间等作出修改补充。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将两年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并适当修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第二编物权法。草案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用益物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等担保物权。和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草案的变动主要是,一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的精神,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将国务院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修改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依照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相应的规定。

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对保护生命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权,已做出规定。草案主要增加规定了信用权和隐私权。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除对侵权责任的原则、损害赔偿、抗辩事由等做出规定外,还对特殊的侵权责任做了规定,如机动车肇事、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等,并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应当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概括的规定,草案增加了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等一般规定,增加了物权、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的法律适用进一步具体化。

四、民法典编纂中争论的主要问题

民法涉及面广,复杂,在每一编、每一章中都有许多需要反复的。从今年编纂民法典草案的工作看,争论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有关民法草案体例的问题。争论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和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要不要编入民法草案;人格权和债法总则要不要在民法草案中独立成编。

1、关于知识产权能否进入民法典,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随着知识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力日益突出,民法典应当规定知识产权。另一种意见认为,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单独立法为好。考虑到对知识产权是否进入民法典的一些基本问题还研究不够,如知识产权法能否搞成一个开放性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能否独立成编,关键是能否搞出一个普遍适用于各种知识产权种类的一般规定;以及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对这些问题,我们现在研究不够,把握不大。对知识产权,我们要进一步研究,特别是知识产权和债权、物权有哪些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诉讼法上和别的一些民事权利的保护有什么不同,做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后,再来考虑是否将其纳入民法草案。

2、涉外民事关系是否纳入民法草案。有一部分学者倾向于不拿进来,希望起草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或者单行的国际私法。在这个单行法中,除了法律适用外,还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司法协助。法律适用的问题从民法的调整范围看,有其特殊性,可以搞单行法律。但是,能否搞出一个三位一体的单行法?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律适用能否从民法中独立,而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司法协助的内容能否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民法通则原来就有一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随着对外开放和加入世贸的要求,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这次草案根据一些专家的意见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3、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起草中没有什么争议,人格权应该在民法典中规定,也没什么争论。争论在于,人格权的内容是放在总则中,在讲民事主体的时候一并规定,还是独立于民法总则单编规定。考虑到国内外有关人格权的保护近几十年来较快,变化较大,有的人格权已经赋予新的内容,一些新的人格权如隐私权、信用权等应运而生;人格权当然和民事主体的资格相关联,与生俱来、不可分离,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民事主体的资格问题是两个问题,可以分别规定。这次民法草案对人格权单编作出规定。当然,这一做法性如何,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4、债法总则要不要独立成编。什么是债、债权、债务、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等,这些债的最基本概念、原理应当有。如果搞债法总则,最大的问题是债法总则的内容有相当部分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重复。草案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以后再进一步完善有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规定。这样,债的有关问题基本上就解决了。这次没有把债法总则独立成编,但是债的最基本规定,包括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先写在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

除以上争论的问题外,民法编纂中对其他一些重大问题也有不同意见。如在物权法中,是否应当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些学者认为不需要分别规定,对各种所有权都一体保护。考虑到我国的物权法应当体现、反映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是相辅相成的;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可以进一步完善三者的财产法律制度。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分章作出了规定。当然,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的财产都是适用的。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7篇

一、内容

20__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__年-20__年公民道德建设规划

6、20__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总结

7、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8、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9、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10、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1、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2、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3、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4、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5、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6、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8、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9、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20、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1、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2、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3、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4、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5、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6、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7、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8、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9、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__-20__年3年创建文明城区规划(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__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__年-20__年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__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__年创建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__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7、20__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8、20__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10、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11、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 活动的简报、记录

12、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3、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4、创建宣传资料

15、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__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__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总结

6、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7、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8、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9、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1、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2、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3、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4、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5、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6、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8、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19、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0、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1、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2、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3、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4、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5、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6、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7、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8、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__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__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__年创建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__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__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__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7、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8、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0、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1、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2、创建宣传资料

13、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__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__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半年总结

6、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7、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8、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9、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1、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2、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3、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4、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5、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6、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8、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19、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0、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1、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2、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3、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4、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5、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6、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7、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8、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__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__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__年创建工作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__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__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__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7、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8、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0、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1、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2、创建宣传资料

13、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__-20__年3年的图片资料用影集附说明单独组成一卷

二、要求

1、所有卷宗封面均打印贴纸,标题为“创建文明城区专卷”,均使用正规档案盒按照标准归档,所装内容除会议记录、活动记录或 教案讲义等,其它均打印归档。

2、档案卷内均按照要求分年度组卷,每年4卷,每卷内容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准备,不能少项。

3、各社区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准备资料,在四月中旬全面完成档案资料的准备,办事处将组织进行检查。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8篇

多角度全方位展现警示教育内容

辽宁反腐倡廉展览馆坐落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走进展区,顿时令人感到一派庄严肃穆。

展览馆建筑面积5062平方米,展线长800米。由忠诚信仰祈盼追梦、从严治党严惩腐败、忠诚履职开拓创新、集聚廉洁正能量筑牢防腐思想防线、贪腐之戒警钟长鸣、跳出“周期律”实现中国梦等几部分组成。通过场景复原、微缩景观、多媒体演示、微电影等艺术手段,多层次对教育宣传内容进行展现,让参观者能够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部署和成果。

据展览馆相关负责人介绍,展览馆的设计和建设,立足于辽宁反腐倡廉的历史与现实,是党的反腐倡廉知识普及平台、我省反腐倡廉实践的成果展示平台、勤廉兼优突出典型的宣传平台、典型腐败案件的警示教育平台、古今中外廉政思想的传播平台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教育平台。

思想性与观赏性相统一

大气磅礴的浮雕、丰富多彩的展品,整个展览馆处处让人体验到思想性与观赏性的统一,并以一种叩人心扉的感染力、震撼力、影响力,使参观者坚定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投身反对腐败的勇气。

走进展厅内,首先展示的是以、邓小平、、和同志为核心的历届党的中央领导集体不断创立丰富发展的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特别是展示了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把作风建设作为根本,出台“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强调制度反腐的一系列工作部署。

先进典型是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巨大正能量。展览馆展示了14位我省勤廉楷模。坚持乘坐国产车的陈云、时刻关心干部群众疾苦的陶铸、不让群众称“官衔”的宋任穷、提出“六不”要求的郭峰……这些先进楷模的事迹,集中体现了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

警示离不开案例,在展览馆内展出了我省近10年来查处的部分腐败大案要案及发生在各个领域和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追求个人崇拜脱离组织监督的、好赌成性的马向东、私欲膨胀搞权钱交易的、胆大妄为的“土地奶奶”罗亚平……他们尽管攫取金钱的手段不同,追逐利益的手法多样,但最终走向了同一归宿,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这些典型案例给人以思想震撼、心灵洗礼,从而达到以案示警、以案说纪、以案明法的目的。

万人书廉成亮点

展览馆的设计者在常规的警示教育内容基础上,还独具匠心地设置了许多既有艺术价值,又让人眼前一亮的展示内容,令整个展览馆的档次得以大幅提升。

在展厅内有一幅大型壁画《史鉴》,旨在以史鉴今。这幅作品长11米、高3米,由骄、奢、淫、逸、贪五个方面有代表性的历史事件构成,彰明太平盛世的因奢而衰,警示我们如果任由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最终必然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