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平台从业人员的休息权、职业安全健康权、社会保险权以及职业发展权等权利保障面临困境,其主要原因在于:学界和实务界对平台与从业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司法裁判中多认定平台就业为新就业形态,与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从而将他们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但发生交通事故则面临从业者职业安全健康权保障的需要。因此,应该要确立促进平台发展与保障从业者权利相平衡的理念,在技术方面,应该在坚持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的前提下,对工时、工伤、社保以及培训制度根据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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