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改未涉及劳动诉讼问题,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需要考虑劳动诉讼在民亨诉讼中的定位问题。为此,既要从我国的劳动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进行考量,又要借鉴和考量域外及其他地区劳动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及劳动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从立法形式而言,劳动诉讼立法要逐步与民事诉讼分离,以适应劳动诉讼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内涵而言,劳动诉讼要走新路,即走低廉、简易、便捷之路,不可以传统民事诉讼作为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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