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融资租赁中的所有人抵押 【正文】

融资租赁中的所有人抵押

作者:范志勇; 李雅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有人抵押权   融资租赁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所有权权能   立法模式  

摘要:所有人抵押权可以区分为由所有人直接设置抵押权的原始所有人抵押、因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等而形成的后发所有人抵押两种类型,融资租赁中的所有人抵押属于前者,基于满足出租人规避投资风险需求的考量,为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所支持。所有人抵押的域外立法经验,基本形成了以法国为代表的后发两有人抵押权的狭义玄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全面规范所有人抵押权的广义立法模式。所有人抵押权的立法模式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主体的需求所决定的,我国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需要原始所有人抵押制度的支持。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无法涵盖现代抵押权妁功用,融资租赁中的所有人抵押制度在所有权中融入了担保权的价值,彰显了现代担保制度中的规避风险功能,体现了出租人的投资保障需要,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事业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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