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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投资方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1 17:13:18

融资投资方法

融资投资方法第1篇

关键词 投资价值 分析方法 融资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

一、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价值投资的核心在于,价值决定价格,价格长期围绕价值波动。上市公司的价值又是由其基本面决定的,包括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或流动比率、现金流量、周转率等内部因素,也是易于量化的指标。同时,还受到诸多宏观外部因素的影响,包括行业形势、货币政策、贸易政策、国际宏观形势等,这些因素难以评估且很难量化,故只能尽量加以规避或削弱其影响。

(一)宏观经济分析

宏观经济形势是最难以量化和控制的因素,以2016年以来发生的几件大事为例:

英国脱欧,这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脱离欧盟这么简单。其一,英国脱欧表明,欧盟内部出现的是一些无法调节的问题,必然关系到一些国家的经济命脉。英国儆诶吓魄抗,其退出必然会引起欧洲经济动荡,必然也会引起全球的经济动荡。目前已经发生了的,如英镑相对于美元大幅贬值、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全球证券市场出现短暂恐慌性下跌、原油价格下跌等。其二,英国脱欧引发的连锁效应,意大利在2016年也进行了脱欧公投,虽然公投失败,让全球金融避免雪上加霜,但其影响依然很大。其三,欧洲金融动荡,为了控制经济形势,很多国家采取释放流动性的政策。受影响最大的国家,如英国,由此带来的影响是英镑暴跌,对其他国家来说,会削弱他们的贸易竞争优势,破坏国际收支平衡,可能会引发进一步的竞争性贬值,给全球经济造成重创。

特朗普上台,这只“黑天鹅”的起飞标志着,美国重新进入了共和党领导的时代。特朗普是商人出生,商人最重利益,他的执政风格也必然会导致未来国际争端加剧。并且,美国结束量化宽松,开始从全球收回资金,FED也决定重回加息进程,这将会导致美元坚挺,国际金价下跌,美国商品的贸易优势更加弱。同时,特朗普对于对外贸易的看法也可能会导致美国贸易壁垒的出现。

再看中国货币政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表示,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健中性。在笔者看来,该政策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可宽松,可紧缩,但不可过度。那么,货币政策必然采取对各种引起国际经济变化或顺应或对冲的取向,做到长期货币供给保证符合国内政策和发展的需要。

(二)行业形势

首先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特点。例如,一些高科技类的行业,属于增长型行业,这一类行业的发展取决于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与经济活动周期无必然联系;还有一些周期性行业,如房地产、高端消费品跟随经济周期,还有煤炭、特定地区的旅游行业跟随季节周期;防守型行业,如家电、食品饮料等行业,这些行业与经济周期变化无必然联系,需求相对稳定。还有一些行业可以划分为出口型行业和进口型行业,单独提到这一类行业,是因为在当下国际形势,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开启加息进程,美元势必坚挺,那么中国的对美出口型行业更具竞争优势,同时欧元、英镑贬值,那么中国从欧洲进口商品的行业也更加有利可图。

(三)公司基本面分析

对一家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两大方面:首先,公司性质分析。具体包括公司的业务范畴和状况,如属于第一产业会受到气候的影响、地区的影响、政策导向的影响等,第二、第三产业类似。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哪?一家公司能否做大、做好,成为龙头公司,必须要拥有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用股神巴菲特的话来说,是一种他人无法复制的优势,如可口可乐公司有自己独特的秘方。还有公司的管理体制,是否有独到的企业文化,管理层次、分工是否明确,因为一个体制混乱的公司迟早会出大问题。其次,公司财务量化分析。这里有很多可供参考的数据,笔者主要列举几个个人认为很重要的指标:一是资产负债率。其体现了一个公司的负债水平,它并没有绝对的高、低判断标准,但当一个公司通过负债筹集到更多资金,但业绩没有丝毫起色,没有实现更大的利润时,明显是一个不太好的信号。例如,2016年,中国许多产能过剩的行业资产负债率都比较高,而过剩的产能没能消耗掉,无法转换为利润,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二是主营业务毛利率。众所周知,在同行业中,如果你的产品和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相比没有更多的竞争优势,生产成本越低利润就越大,通过毛利率我们可以分析出公司产品的利润空间,间接地反映公司产品的定价和成本水平。三是净现金流量。它体现了公司的资金状况是流入还是流出,它要在公司的一段时期内持续观察,不能仅仅从一个时点上作出结论,可能公司对一笔短期借款进行偿还或者进行比较大的投资,这都可能引起净现金流量短期呈流出状态。但长期来说公司的净现金流量若为正,则表示资金长期总体处于流入状态,体现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上市公司项目融资风险

笔者想先说一下为什么要关注公司的项目融资的风险。首先要清楚公司融资的目的,融资无非有两大目的,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和领域,或者偿还债务。若是偿还债务,用中国的一句老话叫做“拆东墙补西墙”,这决不是公司发展的长久之计,不能给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或者是竞争优势。若是第一种目的,还需要考虑融资所得资金用于哪些项目和其产生的效益,因为融资筹集到的资金是属于负债的一部分,是需要偿还的,这不同于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经营,性质上不同。再者,融资是包含杠杆效应的,收益可能更大,但同时会承担更多的风险,这是一家成熟的公司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必然包含风险这一基本属性,国内许多项目融资失败的案例都是由于风险的分析、评价与处理不适当导致的。因此,采用合适的方法对风险甲、乙控制和处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风险事件导致项目实际效益与预期效益的偏差,从而保证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及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得以顺利的实现。

针对某一个项目融资案例的风险,我们要从五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第一,项目的性质。首先要弄清楚进行融资的项目是参与什么样的经济活动,比如生产经营、建设等,要考虑季节,气候,地理环境,市场条件变化趋势,政策导向等。如果参与的是风险较大的经济活动,如投资股票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那么风险系数和不可控因素会更多。

第二,项目的实施过程。其包括了项目的生产期或者建设期或总的说投资期,到后面的经营期或叫投资回收期。时间因素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投资期限过长,不可控因素过多,可能引起公司的资金链断裂等严重后果。投资回收期的风险更多在于不可控的市场行情预测,商品价格水平变动,利率,远期汇率等因素。

第三,项目预期目标。项目预期目标要切合实际,否则风险分析和管理再科学、客观都会与预期产生较大的偏差。对公众的公告不能弄虚作假,欺骗公众,避免其作出错误的判断。

第四,风险因素。这里主要是详尽考虑各种可能影响项目的风险,客观地评估其对项目的影响程度,以便作出判断和应对措施。

融资投资方法第2篇

关键词:投融资平台;法律问题;治理

JEL分类号:E6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1-0112-03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实物(如土地)、货币(财政资金)、无形资产(特许权)等形式设立,承担政府投融资功能的经济实体。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发展,对其运作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构建和完善相关金融法制环境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机理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合法性分析

(1)投融资平台的设立是地方政府对掌握的大量公共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的表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掌握和营运的,通过政府的配置实现社会效益,并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资源。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财富,许多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自然资源等,而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这些资源得到很大升值。特别是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城市土地升值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富,地方政府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利用这些资源进行融资。投融资平台的出现,使得地方政府利用市场化等手段对其掌握的各种资源进行综合运用,并使投资、融资、项目规划和管理、项目维护、监管这些职权在统一的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下协调运行,有效实现了对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2)地方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对于公共利益,虽然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通常要遵循四项基本标准:其一,公共性。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其二,合理性。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遵循比例性原则,对所涉各方利益及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其三,正当性。由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其四,公平性。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而又不得不牺牲私人利益时。必须对私人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情况看,平台公司融资后其主要用途被限定在公共利益的投资领域,重点是投向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受益主体主要局限于本区域内。因此,当地方经济发展建设资金不足时,地方政府为公共利益投入而进行融资设立平台公司就具有现实必要性。

(3)投融资平台是政府提高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市场经济机制下,全球化和信息化带来的新挑战和机遇对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对政府资源有效整合以达到行政权力和市场机制的协调高效运行成了政府部门谋求地方经济发展的出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一个特征是将政府投资行为,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场化、专业化,其运行中的通常做法是:地方政府把城市资产无偿划拨给投资公司,使投资公司的资产规模达到一定的贷款条件,投资公司根据政府对相关建设提出的要求向银行筹措资金,然后再将筹措来的资金转借给项目法人。这种循环模式把政府行为和市场有效结合起来,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同时,也避免政府投资行为的盲目性,大大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

(二)地方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的权力属性

(1)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设立具有公权力的属性。公权力是指由公民共同授予、并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和行使,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表现。首先,投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资金等设立,这些财政资金的形式多为公民的税收、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一种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地方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拥有人民赋予的对这些公共产品的管理权限,是代表人民来实施权力;其次,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进行的投入,并将收益最终服务于当地居民;第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偿还以公权力作为担保,即担保的模式多为土地收益权、债券、税费返还、政府财政承诺等。

(2)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设立是一种地方权力。在现行财政体制下,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的分配出现了事权重心下移和财权重心上移,基层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税权,财政支出又受到上级财政的制约。而且根据《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在财权和事权改革没有同步的情况下,为保证地方政府履行职能,必须确认地方政府享有合理的财权,以保证城市建设、公共事业等支出,这也为地方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打下了现实需要的基础。投融资平台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设立平台公司的权利以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财权和分税制为基础,为规范和避免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提高平台公司融资的使用效率,地方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的行为应当受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的制约。

(3)地方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具有行政权的特征。作为行政的核心,行政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或认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行政管理活动享有的权力。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所提供的社会环境及保障,同时,高效率的市场机制能推动社会物质财富有效增长,并为行政权力的强大积累资本。地方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的行为是在地方政府掌握大量公共资源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结合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权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作用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等特点。这决定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中,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立法的规制,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督。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和运行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信息公开不透明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但就投融资平台设立和运行实践看,投融资平台的透明度较低,一是财务管理不透明,二是地方政府债务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

(二)政府干预过多

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由于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政府背景,政府

对其经营管理行为起着主导作用,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实际的控制人,平台的高管大多由政府官员担任,缺乏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及风险防范常识,在投融资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重大的决策失误。

(三)地方政府面临着信用危机

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金额大,融资结构中主要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主,集中度高,负债率高,并多以政府财政进行担保,融资平台一旦破产,地方财政负有承担全部或部分风险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否能得到真正履行,取决于融资平台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当地方财政不能填补融资平台的债务缺口时,政府在公众眼中的诚信度受到极大挑战,不仅导致政府管理效力和执法公正性的弱化,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

(四)担保方式上存在法律漏洞

(1)违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目前的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出具保函、承诺书,即在融资平台公司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时由当地政府用财政资金予以偿还,这种以政府信用进行担保的方式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2)融资平台权利质押方式无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对权利质押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对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物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但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经常采用的“土地出让收益经营权”、“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权”、“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等是否属于法定的权利质押范围,在相关法律中并无直接、具体的规定。另外,土地转让收益权作为融资平台主要的担保方式,可认为是一种债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但并不具有确定性,仅是一种未来的可能的债权,不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标的确定性的规定。

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

(一)加强平台公司信息披露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平台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平台的资本金状况、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情况、项目担保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应通过信息披露来强化投资者以及放贷银行对平台的监督,增加地方投融资平台贷款使用的透明度,完善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控制机制。

(二)淡化政府色彩,强化公司本质

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负责人的组织人事关系要与原工作单位脱钩。工作人员要实行企业化管理,不得保留双重身份,逐步使融资平台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增强平台公司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经营能力的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制定相关议事规范,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三)防范投融资平台贷款的信用风险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融资平台的运作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应允许民间投资、海外资本多渠道进入,通过拉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居民参与地方投资建设,降低贷款的集中度,分散投融资平台贷款的信用风险。此外,平台公司在运作过程中要强调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四)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规范平台的投融资行为及地方政府行为,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规范化管理,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管理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准确定位,明确规定财政不为投融资机构作担保,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严格审核贷款合同,做到要素齐全,特别是对以收费权、经营权等权利质押的,应要求出质人交付权利证书并对质押合同进行备案或登记,以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明确偿债责任主体,以保障质押权人即贷款银行的利益。

(2)完善权利质押制度。对出现的新的融资平台权利质押的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使之与《物权法》、《担保法》有关规定相一致,使融资平台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文献:

[1]黄良杰,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J],改革与战略,2011,(6)

[2]卢捷,地方政府平台贷款业务风险状况调查[J],扬州金融调研,2011,(54)

[3]刘亚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法律控制研冤[J],人民论坛,2011,(14)

融资投资方法第3篇

研究背景

在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地区发展失衡、产业结构趋同、收入差距拉大、外贸产品附加值低等一系列问题变得日益严峻,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事实上,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为推动我国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转变外贸增长模式,落实科学发展观,先后出台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重要文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大措施。然而,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表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仍然推进乏力,其原因之一在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投融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由此可见,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投融资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为改善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投融资问题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议,还将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投融资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促进区域金融理论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理论发展,在此背景下研究投融资的环境问题意义显得非常重大。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经济效益而垫付资金或其它资源于某些事业的经济活动。融资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指经济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经济活动。投融资环境的含义从最初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基本物质条件,进一步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其他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概言之,投融资环境是一定区域影响投融资行为的一切投融资条件与投融资效益的总和。一定时期的投融资环境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投融资环境的比较

(一)投融资主体结构的区别

从投融资主体的构成上看,我国传统投融资体制条件下,长时期内政府是唯一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开放以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投融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但其投融资所占份额仍偏低。从目前投融资主体结构看,政府在投融资决策上仍然起着主导作用,不但在公共物品领域,而且在许多竞争性投融资领域,政府投融资所占比重都很大,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融资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参见表1和图1所示)。

从表1和图1可以看出,中国国家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费一项的比例是很大的,一般占财政总支出的30%左右,这说明中央政府对经济建设的介入程度很深,它与西方政府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经济职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范围,政府对经济事务的介入程度受到多方面的约束,例如美国的政府支出中没有经济建设费一项。即使把有关农业、商业、交通运输、能源、资源与环保等项支出算作经济建设投融资,其总额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也不过10%左右,大大地低于中国30%的比例。

(二)融资方式的差异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刚刚起步,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市场机制还很不健全,一级市场不发达,二级市场又疲软。反映在投融资上,筹资的渠道不多,筹资成本偏高,投融资的宏微观调控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的效应还十分有限。表2和图2是2006年各地区非金融部门的融资结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各区域的融资结构中,贷款占比最高,高达80%以上,债券和股票的比例很低,各区域中股票的融资又低于债券的融资。也就是说,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

2009年全国各地区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量大幅增长(见表3所示),融资结构中的货款仍占主导地位,但债券融资占比有14个省份非金融机构部门直接融资比重有所上升,这促进了部分省份融资结构的改善。

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历史比中国悠久,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发育,具有比较规范、高效的运行特征。反映在投融资上,表现为能为企业和居民及外国投融资者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便利、低成本的投融资资金来源,适应了现代企业向社会化、大规模、高技术方向发展的需要。然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出现在改革开放以后,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还远没有形成。另外,金融体制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它对投融资的调控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储蓄观与消费观的差异

中国的储蓄率在全世界排名第一。资料显示,1995年、1997年、2005年中国的国内储蓄率分别为42%、45%、51%,近几年的储蓄增长率几乎都在15%以上。而在2003年,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骆乐,2006)。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风险意识,尤其是个人投融资的风险意识整体上看比较淡薄,在储蓄转化为投融资方面存在着某种因为文化与习惯而引起的障碍,这是我们在通过市场配置投融资资源时应该充分注意并加以引导的。

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尽管人均国民收入很高,但储蓄率却往往较低。人们的消费意识更强,西方国家政府,至少自凯恩斯主义产生以来,十分注重培养国民的消费意识并重视刺激消费的效应,从而从需求的角度拉动了投融资。由于投融资手段的多样化和投融资回报率高,因此,不仅储蓄转化为投融资的机制较为灵活有效,而且其它投融资资源也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

国际比较的借鉴和启示

(一)明晰投融资主体

我国应当根据目前投融资的基本状况,逐步改变现阶段以国家和政府为主导的投融资局面,同时,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重新划分原先为政府独立承担的责任。并且,政府应该承担一些公益性很强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对自己承担的项目应该独自承担投资经营风险;个人应根据“谁收益谁付费”的原则,在可操作实施的情况下,有偿使用或购买公共用品或设施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般而言,各项具体的法规都是调整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中的某些法律和法规对外商投融资者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商法、公司法等,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却还不够完善。在法律使用上做到严格和公平,会对外国投融资者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否则,将会影响外资的进入。

必须健全有关外商投融资的法律体系,要把给投融资者的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国内外投融资者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健全各种与投融资环境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政策框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能够使投融资者的根本利益得到保护。

(三)优化间接融资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对政府而言,仅靠财政收入的增加来加大经济建设的各项投入是十分有限的,而发行国债可以缓解政府压力,大力发行国债,吸收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相对于国债融资、银行贷款和股票市场融资方式,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更主动、融资成本更低。

参考文献:

1.付晓东,胡铁成.区域融资与投资环境评价[M].商务印书馆,2005

融资投资方法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

一、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界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衍生出新的金融模式,即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是大量投资者利用互联网进行小额认购来筹集资金,这种方式使得更多依靠传统融资方式很难获取资本的小企业,只需要利用电脑、互联网以及闲钱就能连接世界上任何人,而出钱资助企业的投资者将会获得一部分利润、利息等作为回报。[1]因此,我认为股权众筹是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中小型企业的股权,为融资者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模式有效地弥补了传统融资模式的高成本和复杂性,减少融资成本,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股权资本的新途径。

股权众筹融资方式一般由三方面组成,分别是投资者、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简称中介机构平台)和融资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九款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中介机构平台通过展示和披露平台上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促成双方分别融资、投资成功,并获得融资者所支付的报酬。融资者,通过许诺股权的方式向互联网平台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并要求融资方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由不特定的公众组成,他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对融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决定是否投资。若投资者决定投资,他们并不直接参与融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对公司的重大经营策略进行决策,仅凭融资公司的成功经营获得投资收益,若融资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清算破产,投资者可能无法索回其所投资金。因而,《指导意见》要求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二)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

合格投资者是近年来兴起的概念,它并不像传统法学概念有着深厚的底蕴以及固定的涵义。《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合格投资者(qualified investor)是指拥有可投资组合价值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或者拥有或管理的投资资产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2]从中可知,合格投资者主体分为两类,分别是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通过不同的投资资产作为划分的标准,并设定投资者最低准入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这是我国法律首次为合格投资者确定初步统一的标准和范围。而《指导意见》第十五款针对股权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下的产物首次提出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投资者在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环节中投资者这一重要的角色,我国应当重新界定“合格投资者”并进行系统化地划分,以适应资本市场的需求,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

二、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比较研究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时代新生产物,目前只有英、美几个国家对其进行规制和监管,我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的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该制度之本质,把握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美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

在美国证券市场中,联邦证券法规主要以《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的,在明确投资者在资产、收入等方面不同的基础上,美国金融业监管协会将证券投资者分为认可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其中合格投资者指拥有及以全权委托方式投资不少于2500 万美元的自然人。由于联邦证券法规对合格投资者资金资格设定得较高,在美国又称投资是“富人俱乐部”。

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美国银行和个人信贷紧缩,中小型企业融资艰难,为了优化中小型企业融资环境,奥巴马总统于2012年4月正式签署了《初创企业促进法》(简称JOBS法案),为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奠定了基础。JOBS法案title Ⅲ,sec 302(a)规定投资者如果年收入或净资产小于10万美元,每年可以参与投资的额度为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或者净资产的5%;投资者如果年收入和净资产均大于10万美元,每年可以参与投资额度为其年收入或者净资产的10%。JOBS法案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美国传统投资者的高标准和严格限制,也打破了美国富人、机构拥有的对股权投资权利的垄断,更好地实现投资人自由投资的权利以及加快整个资本市场中资本的流动性,从而达到资本的有效配置。

(二)欧盟股权众筹中合格投资者制度

合格投资者制度已成为欧盟资本市场的重要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简称“MiFID”)及其执行指令中。该指令将投资者分为专业客户和零售客户,在专业客户里面又细分出专业能力更强的合格对手。[3]

零售客户是针对大多数个人客户和公司的分类,它对客户提供最高层次的保护。因为这类投资人不仅金融知识有限,而且谈判能力较弱。专业客户主要指那些被认为有足够的经验、知识和资格并且能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和公司。欧洲经济共同体将专业客户分为三类:能够在金融市场上运作并且必须得到授权或者监管的实体;满足资产超过2000万欧元、业务量超过4000万欧元及资产负债表超过200万欧元的大公司;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合格对手基本上都是实体和金融中介机构,由于他们是拥有丰富的市场知识和经验的专业客户,所以并不需要提供前类客户相似的法律保护。

三、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现状及构建

股权众筹之所以能成为新生经济时代下的“宠儿”,主要是因为其吸纳资金的范围广和速度快,但同时投资风险也加倍地产生和扩散。如果不对投资人资格加以审查、限制,投资人容易被融资者谎称的“高回报率”所误导而倾其所有,一旦融资公司经营失败走上清算破产之路,投资人也难逃破产之噩运。因此,我们有必要构建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笔者分别从以下两方面阐述:

(一)股权众筹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认定

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大众”的特点决定了其所面对的投资者范围主要是经济实力较弱的群体,这个群体中的投资者投资资金有限,一般只能进行小额投资,未能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并且他们的投资知识和获取信息的能力都比不上机构投资者或者天使投资人等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人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一高门槛、高标准显然不适合股权众筹的特征和发展趋势。若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的门槛过高,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大大减少,违背股权众筹中“众”的核心意义,不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到投资活动中来。相反,标准也不可过低,投资者往往缺乏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若股权众筹门槛过低也会导致不符合资格的投资者遭受巨大投资风险和损失,从而引发资本市场动荡不安,社会经济不稳定。因此,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划分十分重要。我认为,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应考虑以下两方面:

第一,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分类。从主体上,合格投资者应当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纵观美国的《1933年证券法》和欧盟的MiFID,他们也严格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额。另外,还可根据投资者的专业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一般从其学历、从业资格以及工作经历等因素加以衡量。

第二,以年收入或净资产作为衡量投资者是否合格的参照物。有学者认为应对投资者进行层级划分,以投资人的年收入或净资产为基础分类标准,将参投群体划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一级投资人、二级投资人和三级投资人。[4]我也赞同此种分级方法,将投资者分层级本质上就是分散风险。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我认为可根据融资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风险大小、以及融资需求量等方面对股权众筹的融资公司进行分类,分为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中型公司实力相对居中,信息披露要求较为宽松,投资风险较小,这层级的投资者需要一定的投资经验,其准入门槛可相对较低;小型公司实力较弱,一般为新创立企业或者经营出现困难资金暂时难以周转的企业,信息披露要求最为严格,投资者风险较大,要求合格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专业能力,因而对其准入门槛加以限制。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管模式

《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从立法上,证监会作为股权众筹的监督者和指导者,应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规定,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监管,加强股权众筹过程中投资者合格性的审查。从实际操作上,我认为证监会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年收入或净资产作为衡量投资者是否合格的标准,财产或者收入证明属于个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证监会应当制定合格投资者个人资产认定标准和细则,包括净资产涵盖的范围、计算方式以及认定的程序。美国最新立法将投资者主要居住房产的价值排除于个人资产的计算之外,而英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净资产的计算不包括主要住宅或以该住宅抵押所获贷款款项,和任何只有因个人去世或死亡才能实现的财产利益。[5]英美两国在计算净资产时都排除了个人的主要居住房产,主要考虑到若投资失败将致使投资人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场所,因为对其主要居住房产的强制性保护,我国在这方面可以加以考虑。

第二,投资者作为股权众筹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要求股权众筹机构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前必须了解投资者的身份、投资经验以及是否能够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等信息,并提交证监会备案审查。(作者单位:暨南大学)

参考文献:

[1] Bradford,C.Steven,Crowdfunding and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J].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Vol,2012.

[2] 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tion,Westgroup.2004,2424.

[3] 袁熙.欧盟资本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N].中国证券报,2012-4- 17.

融资投资方法第5篇

首先是相关当事人主体资格、资质的合法性。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产业投资基金主体资格、资质的要求等。

其次是基金设立法律文件的完备性。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发起人协议、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章程等法律文件。

最后是基金设立程序的合法性。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应获得主管部门的合法授权或批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购股本并出资、验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等。

在这个过程中,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或律师事务所,来处理法律问题,而CFO亦需与律师积极配合。

律师在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包括:

为融资人提供融资法律服务。

律师通过对拟融资项目进行法律论证,确保拟融资项目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拟融资项目无法律障碍或排除法律障碍,从而为融资人的融资安排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法律服务。

律师通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拟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出法律意见,可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

律师可以根据投资方或融资方的要求,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投融资中介及投融资顾问服务,参与双方的合同谈判并促成签约。

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律师可以辅导产业投资基金建立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合规的运营体系,确保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营。

为产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律师可以辅导产业投资基金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确保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营。

为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律师还可以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IPO或股权转让等退出途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务。

融资投资方法第6篇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融资融券;投资者行为模式

一、前言

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于1990年,相较于西方国家的资本市场漫长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仅仅走过26个年头的中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但其本身取得的较为长足的进步也应让我们感到自豪,不过在自豪的同时我们也应直视我国当下资本市场存在的政府及监管层行政干预过于频繁、行政审批过度、监管存在漏洞、市场与诚信约束弱化等市场不成熟的表现,与投资者投资行为方面存在的式投资、概念炒作成风、过度自信、过度贪婪、过度恐惧、追涨杀跌、羊群效应等一系列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和现象。作为我国投资者人数增长速度相比股指期货等其他新型交易工具遥遥领先的融资融券工具,其本身无论是在操作难度还是风险度方面都是投资者比较易懂和更容易接受的杠杆投资工具,而结合这一工具我们就能够较好的对我国当下市场中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特点与不足之处进行较好的研究。

二、行为金融学概述

现代金融理论开始于20世纪的50年代,发展于60年代,成熟于70年代,并最终成为金融界的主流理论,但由于现代金融理论遇到一定困境与不足,才促使了行为金融学的产生。行为金融学本身融合了金融学、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多们学科,这就使得其在客观上拓展了金融学的发展空间。如果从发展估计视角审视的话,我们就能够发展行为金融学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学发展而诞生的。在行为金融学的发展中,强调心理预期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期望心理的提出、从投资策略上加完善,注重把心理学研究和投资决策结合起来是行为金融学发展的三个阶段[1]。

在行为金融学中,其具备着心理学基础、期望理论、前景理论等三方面的理论构成。具体来说,心理学基础主要包括认知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以及情感心理学,而吸收了这三种心理学成果的行为金融学才能够较好的应用各类金融相关的研究;而在期望理论这一行为金融学的组成理论中,期望理论认为决策问题的不同表述方式和刻画会改变人们的偏好,人们在决策中关注的是价值的改变而不是最终形态,人们对于客观概率的推断总是存在偏差,也即投资者并非是符合现代金融理论所定义的理性投资者,实际表明他们的行为并不总是理性和风险规避的;而在前景理论中,这一理论主要包括大多数人在面临获得的时候是风险规避的、大多数人在面临损失的时候是风险偏爱的、人们对损失比对获得更敏感等内容[2]。

三、融资融券业务概述

(一)融资融券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其指的是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都属于融资融券范畴中,我国在2010年3月31日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3]。

(二)融资融券特点

作为一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新的交易的手段,融资融券具备着杠杆交易与双向交易的特点,这两方面的特点也使得融资融券能够较好的实现投资组合和投资策略的优化。具体来说,在杠杆交易的特点中,这一特点的出现主要是由于融资融券能够凭借担保品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借入,这就使得资金通过杠杆提高了自身使用效率;而在双向交易的特点中,这一特点的出现是由于投资者能够通过融资融券看空相关标的证券进行融券卖出,这就使得投资者能够在股票价格下跌的过程中得到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融资融券凭借着自身两方面特点往往在极短的市场行情中会发挥助涨助跌的作用,所以我们说融资融券这一工具本身属于一把双刃剑[4]。

(三)融资融券作用

作为在全球大多数证券市场上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融资融券在市场运行中发挥着很明显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集中在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资金和标的证券供求、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和选择、拓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整体上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等五个方面。

(四)融资融券风险

虽然融资融券具备着多方面的投资优势,但其本身在应用中也具备着一定风险,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都属于融资融券的常见风险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融资融券中,投资者因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承受意外的损失风险[5]。

四、融资融券投资行为理论探究

(一)投资行为的概念阐述

所谓投资行为指的是一种追求未来货币增值的经济行为,其主要包括货币增值性与经济行为两方面的。具体来说,货币增值性指的是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货币的增值,也就是对于利润的追求;而在经济行为方面,其指的是种有意识的经济行为,这种有意识是说经济行为会受到投资者个人的情绪、爱好等影响。

(二)投资行为信息获取过程中认知法则

由于投资者时间和认知资源的限制,很多时候投资者会依靠某些捷径或原则或经验去做出投资判断,这就被称为投资行为信息获取过程中的认知法则,这一法则主要由代表性法则。易得性法则、锚定与调整法则三部分组成。具体来说,代表性法则指的是投资者依赖自己在之前相类似事件的处理和判断经验;易得性法则则是投资者依赖快速得到的信息或者是最先想到的类似情况作为依据去做出判断;而锚定与调整法则则是投资者将某些特定的或者易获得的数值作为初始值和参考点,以此完成具体投资行为[6]。

(三)投资行为中认知与行为偏差

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中,情景框架依赖、心理账户、处置效应、过度自信、过度反应、后悔理论、损失厌恶、羊群效应等都属于常见的认知与行为偏差,介于篇幅原因笔者主要对后悔理论进行详细剖析。所谓后悔理论,指的是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后悔的心理状态,大牛市中,没有及时介入自己看好的股票会后悔;震荡市中,自己持有的股票不涨也不跌,但别人推荐的股票却一直上涨,自己会因为没有听从别人的建议而及时换股后悔等都属于后悔理论的范畴[7]。

五、融资融券投资行为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方案设计

为了能够较好的完成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研究,我们需要首先进行研究方案的设计,这一方案设计主要包括问卷调查的设计与对样本投资者实际交易数据进行分析等两部分内容。

(二)样本选取

本文研究选择的样本来自于上海某券商的营业部,选择的样本具备着客户储量大且客户结构合理全面的特点,且能够保证真实有效、具有代表性。截止2016年6月,该营业部有效融资Q券账户数为1144个,有效交易客户377名,笔者选择了377名有效交易客户的资料作为本文研究的样本。在对377名客户进行的调查中,笔者通过问卷发放与电话访问两种方式进行调查,最终回收有价值问卷313份,这一83%的有效回收率支持了本文研究的顺利进行[8]。

(三)问卷调查结果统计和分析

在问卷调查中,笔者设计了您是通过什么渠道初次了解到融资融券工具、促使了您选择开立融资h券账户的原因、已有A股账户了,您为什么要开立熟资融券账户等十个问题,问题均为选择式,介于篇幅原因这里不详细介绍问卷内容。在对问卷结果进行的分析与整理中,笔者发现融资融券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普遍具有过度自信、确定性偏好、风险规避、政策依赖、损失厌恶、处置效应、拥有心理账户等特点;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羊群效应的特点;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中存在着思维定势现象等三方面的结果。

(四)实际交易数据分析

在对这377名客户的实际交易数据进行的分析中,笔者选择了描述统计法与相关分析法两种研究方法。在具体的交易数据分析中,笔者对投资者融资融券开户时间、年龄、股龄、期初资产量、成交量、绝对收益率、相对收益率、依据成交量比较、对跑赢上证指数的81个投资者进行比较、对跑赢大盘的投资者换手率、对绝对收益亏损的120位投资者换手率析等进行了实际交易数据分析,而经过这些分析笔者最终得出了融资融券投资者在开立账户环节中,存在从众心理、羊群效应现象、过度自信或过度恐惧的投资行为特征、风险规避与确定性偏好的投资行为特征、融资融券投资者交易量普遍较大等结论。

(五)分析结论

结合问卷调查结构与实际交易数据结果的分析,笔者发现融资融券投资者存在着投资行为具有羊群效应的特点、普遍对于工具的运用较为简单和片面、融资投资决策过程中普遍过度自信或过度恐惧、存在很强的政策依赖心理、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具有损失厌恶心理及处置效应现象。

六、结论

结合本文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研究,笔者建议融资融券投资者主动认识到自身的投资缺陷,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市场的判断能力来规范自身的交易行为,并学会加强自身资金的管理,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自身投资的优化,提高自身收益。

参考文献:

[1] 田景坤,倪博.融资融券交易促进股票市场有效性了吗[J].南方经济,2015,11:1-15.

[2] 巴曙松,朱虹.融资融券、投资者情绪与市场波动[J].国际金融研究,2016,08:82-96.

[3] 陈智君.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看金融学的发展――以金融学说比较分析为角度从[J].经济学家,2014,06:91-102.

[4] 戴秦,谢斐,严广乐.基于Swarm平台的中国融资融券制度对股市波动影响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4,09:31-39.

[5] 谢平,邹传伟.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J].金融研究,2010,02:1-17.

[6] 谭松涛.行为金融理论:基于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视角[J].管理世界,2007,08:140-150.

融资投资方法第7篇

关键词:风险评估;投资风险评估;金融投资

对于当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之中,有效的运用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不仅可以加强企业对金融投资风险的认知,也可以确保企业投资人员可以合理运用该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可以更好地实现金融风险评估目标,发挥积极影响。以下对此做具体分析。

一、企业中应用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的意义

在现代化企业金融投资环境之中,由于受到较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企业金融投资往往会面临着一些风险。而且,若是金融投资的风险偏大,则会使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动也将会受到影响。要知道,对于企业发展过程中进行金融经济活动的方式,不仅是将资金投入到市场经营中,通常一些企业也会将剩余的资金用于金融投资,这样可以发挥金融的最大利用度,借助金融投资,使得企业经济获得更多的投资利润。企业的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中,就是能够采用定量方法,或者是应用定性的评估方法,实现风险评价、风险衡量的整合,形成对金融投资风险的综合评估。为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应用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可以保证金融企业收益的高效化,可以有效避免在企业进行金融投资过程中产生一些经济损失。因此,在当前开展的企业金融投资之中,可优化运用企业的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从而对金融投资的风险可以进行提前准确评估,有助于不断促进投资行业的整体发展,发挥积极应用意义。

二、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分析

1.VaR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在金融投资风险评估中,VaR技术,就是根据在线价值与置信水平之间的正比关系,评估金融投资风险大小。实际中,运用VaR评估技术开支金融投资风险评估之时,需要选择恰当参数,然后才可运用VaR评估技术进行金融投资风险评估。2.β系数法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其中的β系数法,主要就是可以对于整体性的金融投资风险进行评估,也可以在衡量金融投资风险过程之中,利用较为简单的方法,描述出企业金融投资资产整体收益和市场资产相关方关系进行描述,从而可以对金融投资过程中存在的特种风险,开展绝对性的评估,提升技术应用效益。3.基于均值-方差衡量的评估技术。在进行金融投资风险评估之中,由于不确定评估风险大小与风险相关因素,此时就能够应用“均值-方差衡量”的风险评估办法,对那些影响金融投资的风险因素开展定性方面的评价,然后能够运用标准方差、变异系数等指标模式,有效的确定出企业开展金融投资的风险大小。4.风险图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方法。开展金融投资风险评估之中,关于风险图评估方法,就是可以依据风险发生的严重性以及风险概率的大小,以此来制定风险图,评估企业的金融投资风险。在该评估技术植株,严重性主要就是指金融投资风险对企业经济业务产生影响的程度,而可能性则是发生风险的概率,将影响程度与可能性作为统计中高的指标,绘制出金融投资风险评估图,以确保企业可以掌握合理的风险评估管理手段,使企业可以把握金融投资风险动向,知难而退,有利必图。

三、当前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风险评估的指标并不统一。在对于企业开展金融投资过程中,运用风险评估技术,为了可以有效杜绝出现的评估精准度不够、评估失误等问题,可以优化设置一个统一的评估指标,强化提高风险评估的精度。首先要做到,就是能够在评估金融投资风险中,对于多个风险评估指标之间并不具备统一性,指标间的可比性较差。因此,如果仅仅利用上、下、高、低、多、少的顺序模式,评估分析企业金融投资风险,使用方差衡量评估技术,或者是使用β系数法评估,就会发现这两种评估技术得出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一致的。其次,就是在对企业金融投资风险进行评估时,不能去精细的描述金融投资风险的程度,这样就不利于从风险的侧面,去分析风险对企业金融投资产生的风险危害大小,不利于金融投资人精准获知金融投资风险的大小。2.不能合理维护金融投资人的利益。在目前企业运用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之中,还并不能为金融投资人提供全面的金融利益保障。就如,在实际企业开展金融投资活动之后,并不能事先对投资风险进行精准的表述,以至于投资不能合理设置今后的金融投资计划。同时,在评估金融投资风险中,在采取β系数法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是应用均值-方差衡量来评估金融投资的风险之时,由于在评估计算投资风险的过程中会用到一些数据,而这些数据均是一些投资经验数据,其得出的结果一以往投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损失,并不能对未来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

四、企业应用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的优化建议

1.综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在企业开展金融投资活动中,运用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为精确评估风险,可以将定量分析同定性分析的评估技术相互结合,能够综合评估分析企业的金融投资风险大小。运用金融风险评估技术,可以综合当前市场金融投资的前景,同时分析金融投资风险打下,根据评估结果引领投资人能做到审时度势,合理操作管理企业的金融投资活动,有效规避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与不利影响。优化运用金融风险评估技术,可以更好的为做好企业金融投资工作服务,推动企业更快获得利益。2.优化运用风险衡量模型。在进行金融投资风险评估中,能够使用风险衡量模型定量分析风险,同时,也应该运用有效的定性分析法,对企业的金融投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一方面要建立静态的,在某一时点处的分布模型。另一方面要建立动态的过程模型,对静态的分布模型。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及定量要求不同、管理者所关心的侧重面不同,对风险度量的方法也就不同。另外从风险的传统定义说明风险既包括遭受一定损失的可能性,也包括在一定可能性下损失的大小。因此可以把风险看作是具有某种分布函数的随机变量。开展金融投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可以通过运用风险评估技术,有效识别金融投资过程中的风险事件,然后可以针对潜在的金融投资风险,优化金融投资决策,降低企业金融投资风险,保障企业金融投资的效益,发挥积极影响。3.开展风险模型的测试工作。在实际进行金融投资风险评估中,为获得更好的VaR法评估效果,可以先对VaR聘雇计算模型开展后验测试以及压力测试之后,优化风险模型,从而同时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在实际中,能够通过完善建立金融投资的内部评级体系,优化建立数据模型,可以正确寻找出风险因子同测试目标存在的风险传导机制,然后可以按照一定的风险评估规则,评估金融风险投资的损失。可以在现有的金融投资风险数据情况下,遵循先易后难以及逐步完善的模型建立原则,先从基础的模块入手,然后再逐步的建立适合企业金融投资产业务状况的测试模型,开发出评估金融投资风险精准的压力测试模型,可以更加有效的评估预测风险损失。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当企业金融投资活动之中,能够有针对性的强化采取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进行风险评估防范,这样不仅可优化管理企业的金融投资风险,也有助于开展投资审计、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并给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发挥积极应用价值。参考文献:

[1]郑浩.金融投资风险评估的技术与应用研究[J].中国商贸,2013,(31):132-133.

[2]孔飞.试论企业金融投资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及其实践[J].科技资讯,2015,13(1):241,243.

[3]唐景备.关于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及其应用分析[J].中国商贸,2014,(25):141-142.

[4]刘晓明.金融投资体系与风险评估[J].现代经济信息,2014,(14):311-312.

融资投资方法第8篇

双方的对赌条款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应低于3000万元,否则甘肃世恒或其关联企业需向海富投资提供补偿,金额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2000万元。而2008年甘肃世恒实际净利润仅有2.68万元,据此计算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甘肃世恒不肯履行约定,于是海富投资将之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判定对赌条款无效,并且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并要求海富投资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则援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除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甘肃世恒应归还这1885万元及期间利息。

本案集中点便是对赌协议在中国的合法性问题。

对赌协议的基本含义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他的另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尽管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但实践中,融资方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或者遭遇资金瓶颈,投资方出于保护自身投资的目的,签订对赌协议几乎成了中国目前私募股权融资或者其他投资方参与内地企业上市、并购活动中的合作基础和基本形式。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广泛适用并受到当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最近几年,对赌协议作为外资私募股权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投资工具,进入了中国内地并被频繁地使用于内地的投资活动中,不少中国本土的股权私募投资基金也频繁地采取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

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案的两次审判结果都否定了对赌协议中部分对赌条款的合法性,但在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是为当地法律所允许和认可的。

海富、世恒案的启示

对于融资方而言,不履行对赌协议对融资方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融资方之所以选择签订对赌协议,是因为对赌协议能够在保持控制权的前提下,简便地获得大额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进而实现低成本融资和快速扩张,与其他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比较,灵活便捷高效。

可是,一旦对赌失败,融资方将承担巨大赔偿损失。如果融资方不履行对赌协议,其名誉及诚信将深受影响,不履行对赌协议几乎意味着融资方放弃了通过私募进行融资的途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也不会轻易地对违反协议、商业信誉较低的企业进行融资借款。正因为如此,部分企业即使对赌失利,也不惜予以赔偿,以期待更好的发展。

在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案中,尽管二审判决判定对赌协议无效,但融资方(甘肃世恒)应归还1885万元及期间利息,除此之外,仍保留了投资方(海富投资)在融资方的股权。尽管法院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但对于投资人的投资权益还是予以了保护,投资行为视为借贷行为,融资方除了应偿还巨额的融资本金外,还需支付同期对应的利息。

投资不可盲目

投资方最关心的问题便是投资后所获得利益及如何顺利退出的问题。但在前期选择行业、选择企业,以及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提高专业能力。

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案中,投资方以投资2000万元获取融资方3.85%的股权,相当于对甘肃世恒投资后的整体估值为5.2亿元,市盈率为17倍。对赌融资方在对赌的第一年应实现3000万元的净利润,而实际上融资方第一年实现的净利润却只有2.68万元,误差高达1119.4倍,这不得不对专门从事以私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投资方的判断力提出质疑,因此该案虽然具有特殊性,也客观反映出很多投资方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过于盲目,对于融资方没有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充分的分析。

对于投资方来说,应该在选择投资融资方时,加强对其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融资方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融资方本身经营管理及品牌形象等诸多方面的尽职调查,以对融资方成长估值做出理性判断。投资方除了应加强对融资方必要的前期财务、法律尽职调查之外,还可以通过各种其他方式对融资方争取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比如投资方可以分期分批对弈,如蒙牛与投资方的两次对赌中,第一次是一种初步的、试探性的博弈,正是建立在该阶段的了解和认识上,双方进行第二次对赌,最终实现双赢。

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管没有实现对赌目标,但还是可以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补充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对赌协议,拓宽退出途径和方式,如某些企业以实现上市为对赌目标,原定为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在中国创业板上市,但未实现;投资方可以转换思路,变更对赌目标,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及长期发展情况确定其他上市地点。如果对融资方有足够信心的话,可以在对赌估值调整获得赔偿股权的情况下,参与融资方的经营管理,实现角色转变。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案对于在中国采取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而言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因为使用对赌协议是其进行私募融资的最主要工具,尽管海富投资案是个案,而且有其特殊性,但一旦该种违反对赌协议的行为被效仿,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且,私募股权基金有利于促进融资方提高企业就业率、企业盈利能力、利润增长率,并且为国家贡献大量税金。

而对赌协议是私募投资的最主要的依据性文件。尽管私募投资获得了发展,但作为其投资最主要工具的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在中国境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在中国,投资方进行私募投资后将没有直接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案尽管是个案,但法院判决体现了部分司法部门对对赌协议的舶来品性质本身的否定。二审法院对于对赌协议的条款并未予以支持,而只是对海富投资的投资事实本身予以了认可。从投资方的投资行为认定为一种变相的借贷行为的结果来看,依据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或者案例,投资方最基本也可以获得基本成本赔偿及获得同期的利息。也就是说,对于投资方而言,尽管不能得到对赌协议中的超额利润和回报,但基本的成本还是可以收回来的。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博弈的结果,对赌标的实现,将会双赢,融资方盈利能力强,效益好,上市成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投资方出卖上市公司股权赚取丰厚利润,实现超额回报。

但一旦对赌失败,融资方给予投资方巨额的赔偿,损失惨重;投资方即使获得了融资方的股权转让赔偿,但融资方的盈利能力下降也使股权市值下降,间接导致投资方遭受巨大损失。

所以,对赌协议是融资方与投资方利益一致的体现,对赌协议使融资方、投资方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对促进融资方快速发展壮大发挥了积极作用。对赌协议的本质上是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此,中国法律实践中整体上采取了开放的态度。随着私募股权尤其是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国内投资的与日俱增,对赌协议的运用将日益普遍。从法理上分析,对赌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实现了协议双方的共赢。但是,海富投资案却彰显了目前我国在私募融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案例中的审判结果具有参考性和警示性,但不具有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