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门诊治疗方式属于工伤认定中的“抢救”情形 【正文】

门诊治疗方式属于工伤认定中的“抢救”情形

作者:何向东; 孙宏; 庄绪龙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抢救   工伤认定   治疗   门诊   医疗行为  

摘要:【裁判要旨】医疗行为中的“抢救”通常是指以手术方式进行,但是并不能将手术之外的门诊治疗方式排除在“抢救”之外。事实上,将门诊治疗方式归置于“抢救”的情形,契合社会生活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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