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我国行政立法进程明显加快,行政法制日趋完善,然而,不论是与形态多样的社会生活类型相比较,还是与民法、刑法体系相比较,我国行政法的规范密度仍嫌不足,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可避免。作为填补法律漏洞方法之一的类推适用不具有公法价值。因而不能在行政法上运用。但是,基于平等原则以及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等原则的要求.在对“可能的文义”进行解释之后仍不能消弥法律漏洞时,法官应当运用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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