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方俊在担任浙江省慈溪市园林管理处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绿化建设及绿化养护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慈溪市海逸园林有限公司及其借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名义承接绿化建设及养护工程过程中,以养护工程邀请招标时予以考虑等应允请托,于2002年12月5日收受慈溪市海逸园林有限公司经理施某行送的票面额计人民币12万元的现金支票一份。嗣后,被告人方俊通过委托他人将该支票兑现并将现金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赃款已被侦查机关起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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