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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调解法制述论——以南京政府时期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作者:欧阳湘 广东省委党校
近代中国   法律   调解   南京政府   政策  

摘要:在清末和民国前期,法律只有和解没有调解,相关法制极不完备,当局甚至禁止法官'作调人'。南京政府成立后,迅速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确立强制调解原则,并督促法官鼓励和解或以调解方式结案,乡镇调解、职业团体调解和法庭调解等都开始有法可依;抗战爆发后,政府对调解制度的提倡达到了极致;战后复员,调解政策开始松动。如果将调解考虑进来,民国时期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一幅传统与现代、诉讼与非讼多元并存的复杂图景。但当时调解制度的推行,却陷于困局。对于调解制度应否推行,在当时也是赞同与反对声浪并存。有意思的是,正反双方的论述话语都可见'外国经验'和'本土资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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