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体系是首躯断离的体系,罪刑关系以罪刑相应为原则,而刑罚论却很少强调罪刑相应的报应之义对于作为刑罚目的的“预防”的制约。因而罪刑相应原则在依赖刑罚并以“预防”为刑罚目的的现实面前不能不是软弱的。单纯地以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目的,或者离开报应主义与特殊预防并列的制约而谈论一般预防的目的意义都是不可行的。
立足于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刑罚观思考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根据,是重要的研究途径。报应主义强调刑罚是对已然之罪的回顾,刑罚赖以存在的合理依据是社会正义;功利主义则主张刑罚是对未然之罪的前瞻,刑罚的目的根据是预防犯罪。在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下单一地审视累犯从重处罚,理论各有不同,却都有失偏颇。报应优先、兼顾功利,才是累犯从重处罚较为合理的理论归依。
引言: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罪犯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制度由来已久。在古代中国,秦汉时期就已形成赦免制度。在古代西方,古希腊就已存在赦免制度。赦免制度一直流传至今,规定于现在各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十八项和第80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
作者:凌高锦 期刊:《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02期
一般来说,一部西方的刑罚学说史就是报应主义和目的主义世代对峙的历史。而且,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报应主义和目的主义各自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本文立足于刑罚正当性角度,通过对报应主义和目的主义的历史沿革、理论内容以及价值取向的全面、深入分析,就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理论梳理和评说。
作者:邵博文 期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03期
刑罚的证立由其正当性根据推导而来,而刑罚正当性无关乎“目的”。法治国建构需要“契约”“交换”“互动”和“批判”等意识的正向推动。正义是刑罚正当性的观念性根基,报应主义则是刑事正义的规范化表达。不仅全部预防理论无法充足刑事正义的要求,且各种综合主义理论也同样难以成为证成刑罚正当的理据。
该怎样去解读康德关于惩罚的理论,是法哲学家们饶有兴味的难题。传统的报应主义解读模式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受到了冲击,从而也引发了一系列混合论解读模式,包含"角色分离"和"一机两翼"两种模式。这些重构,实际上是功利主义理论旨趣下的产物,它们借用了康德看似碎片化和凌乱的论述,进行了一种精致但必然是误解的智力拼图。"双重身份"模式区分了惩罚的"本体"和惩罚的"现象",前者遵循内在应得命题,后者则因情况而异,但仍...
作者:刘守芬; 方泉 期刊:《法学评论》 2004年第02期
作为最直接地保证刑法正当性的罪刑均衡,刑事立法对其具有首要的实现功能。其中刑法总则通过刑种设置、配刑制度和配刑情节的建构提供罪刑均衡的个别化标准,分则通过罪质的确认和法定刑配置提供罪刑均衡的一般化标准,而法定刑攀比通过“刑”与“刑”的均衡来实现整个罪行关系的均衡;同时,刑法为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需要在立法的精确性和模糊性之间寻找平衡。以这些论点为前提,本文考察和评价了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罪刑均衡的...
作者:薛铁成 期刊:《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03期
刑罚的正当性理论是探索刑罚这种本身害恶为何能被正当性施加的理论,围绕这一主题,已经在大大小小的不同层面讨论了几个世纪,最终形成了不同的刑罚理论,可是报应刑原理在刑罚正当性演进中饱受批评。论者认为无论什么样的刑罚理论都应当贯彻一种原理——报应刑原理。
少年司法制度向我国的引入,以及对未成年人从轻从宽、甚至不入罪的刑事政策,能否起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本身存在疑问.未成年人特殊处遇的刑事政策在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立场上会有不同的解释进路,但在逻辑上均存在漏洞.我国《刑法》存在大量的“规制”条款,将引发、教唆、帮助青少年犯罪或严重违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加重其刑罚适用,本质上是分配给成年人更多的风险和义务,抵消危害行为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这也是未成...
作者:魏平雄; 陈勇 期刊:《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年第06期
只有将刑罚目的奠基于报应主义为基础的功利主义之上,现代刑法才真正有可能不仅成为保护人民的大宪章,而且成为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报应主义一经脱胎于原始的报复便与其分道扬镳,它以意志自由为立论前提、道义责任为归责基础。主张罪刑均衡,彰显公正、人权、秩序之现代文明社会三大价值。虽然单纯的报应并不足以解释刑罚的目的,与预防相结合才是其真正归宿,但是报应优先、兼顾功利的一体化思想应当成为我们坚定的立场并贯穿...
作者:王俊杰; 于建国 期刊:《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年第03期
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争,报应主义以个人为本位,反对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手段,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已然之罪的报应;目的主义则以社会为本位,主张为了防卫社会而适用刑罚,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未然之罪的预防。两者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具有难以克服的片面性。目前,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逐步趋于调和走向折衷主义。
作者:范连玉; 夏聪玲; 鲁丁允 期刊:《商洛学院学报》 2006年第03期
刑罚本质理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研究西方学者对刑罚本质的认识有利于建立现实、合理而有效的刑罚体系,促进刑罚本质的理性化,有助于调整国家的刑事政策方向,摆正刑罚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合理位置。
作者:张宝; 张杰 期刊:《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03期
刑罚目的是刑法基础理论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其价值取向指导着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处于学界通说地位的一元论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不断面临严峻挑战,因此,科学刑罚观的确立必须廓清一些基本范畴。更多还原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于受重刑观念和报应刑思想(主义)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选择适用社区矫正刑,这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确立“慎用监禁刑”或“社区矫正惩罚方式应被优先考虑”原则;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缓刑和假释前调查制度,设置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机构。
学界通常认为康德是一个极端报应论者,但实际上康德并不否认惩罚的功利价值,只是主张公正是惩罚正当性的首要根据,认为惩罚是国家的完全义务,与罪行相适应的惩罚是比例惩罚,被惩罚的主体应是责任主体。康德对赦免权利、死刑、善良违法和比例惩罚等问题的认识有自相矛盾之嫌。鉴于经验的复杂性,康德没有构建一个惩罚理论。马克思对康德的惩罚思想进行了批判,康德报应论的症结在于片面追求惩罚的形式正义,忽视了实质正义。
自保威慑论是一种足以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相抗衡的新的惩罚理论,其对国家惩罚系统的辩护可以分为两步:如果个人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则其就有使用自动惩罚装置的威慑惩罚权:在个人具有这种威慑惩罚权的基础上,其将该权利让渡给国家是合理的。根据自保威慑论,刑罚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在于该处罚是否具有足够大的威慑成功率,预期威慑率大于阈值T的惩罚方可获得道德辩护,这就是"自保威慑原则"。当然,自保威慑论也可能面临诸如第一推...
作者:左坚卫 期刊:《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04期
《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表明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存在功利主义、报应主义、民本主义和人道主义四种价值取向。其中,功利主义价值观仍居主导地位,报应主义价值观开始受到重视,民本主义价值观已经得到确立,人道主义价值观得以发扬光大。
作者:李永升 冯文杰 期刊:《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02期
刑罚目的概念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国内刑罚目的一元论、二元论以及一体论的解构皆未超出国外三类刑罚目的观暨报应论、预防论、并合论之界定的范围。刑罚目的观念界定关乎刑罚制定、适用与执行的决策样态,进而关乎公众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与方法,必须必须结合不断变化的时空、社会情势、刑罚目的法理,在较为可靠而合理的刑法基本立场上,在不同维度上对其作一合情合理的分析与界定。预防主义在刑罚运作层面...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体系是首躯断离的体系,罪刑关系以罪刑相应为原则,而刑罚论却很少强调罪刑相应的报应之义对于作为刑罚目的的“预防”的制约。因而罪刑相应原则在依赖刑罚并以“预防”为刑罚目的的现实面前不能不是软弱的。单纯地以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目的,或者离开报应主义与特殊预防并列的制约而谈论一般预防的目的意义都是不可行的。
作者:冀洋 王立强 期刊:《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01期
在Pawlik教授看来,刑法中真正的不法是指公民违反了对社会共同体的忠诚义务,刑罚正是通过确证享有自由与履行忠诚义务之间关联性,将法作为法进行恢复,因而它本质上是一种报应.这对国内刑法学的最大的启发,不是要在犯罪论上以“公民的不法”来缩减不法与罪责的区分,而是要在刑罚论上强调报应主义的取向,因为预防犯罪是刑罚执行或刑罚实现后的效果,并且不确定、不可证,它不是施加刑罚时所能决定的,也就不能作为刑罚的合法性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