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争,报应主义以个人为本位,反对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手段,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已然之罪的报应;目的主义则以社会为本位,主张为了防卫社会而适用刑罚,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未然之罪的预防。两者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具有难以克服的片面性。目前,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逐步趋于调和走向折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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