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民法视角下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规范分析 【正文】

民法视角下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规范分析

作者:王洪平 烟台大学法学院; 烟台264005
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书面同意   转租合同   登记   对抗效力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客体具有特定性,特指土地经营权,不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种特定性是由初次流转的客体被特定化为土地经营权决定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再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也可参照适用(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的规定。不满五年的短期再流转不具有登记能力,故其再流转不具有对抗效力;但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再流转具有登记能力,经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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