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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员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6-21 03:54:10

金融专员履职报告

第1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第2篇

【关键词】人民银行 反洗钱

县级人民银行是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和实施机构,承担着县域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职责。《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工作任务都有了很大变化,对反洗钱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最基层单位,受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反洗钱重要性认识以及人民银行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力量薄弱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县域反洗钱工作亟待加强。《意见》强化了对外履职导向,着力提升对外履职合力,对县支行反洗钱监管职责和岗位设置予以明确,顺应了当前反洗钱形势要求。本文就近期县支行反洗钱履职调研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县支行反洗钱履职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人民银行县支行反洗钱履职现状

(一)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

1.岗位设置情况。县支行没有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反洗钱岗位设置在综合业务部,岗位名称为“现金管理、反洗钱岗”。截至2016年3月底,河南省人民银行县支行共有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127名,专职岗位人员4名,共计131名。据调查,县支行反洗钱岗均配备兼岗人员1人。部分县支行反洗钱综合业务部主任或副主任兼职反洗钱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达到2人。只有4个县支行配备了反洗钱专职人员。

2.人员配备情况。全省131名县支行反洗钱岗位人员中,40岁以下21人,占16%;40~50岁87人,占66%;50岁以上23人,占18%。从人员年龄结构看,年龄偏大、年龄结构不均衡。从近几年大学生招录情况看,人员流入量远远不能弥补人员减少量。据了解,2013~2015年,河南省共招录大学生到县支行130人左右,平均每个县支行三年才能进1个大学生,分配到反洗钱岗位工作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县支行人员新老更替明显失衡,如果不能快速补充新生力量,将会出现人员断档现象。

3.学历学识水平。从学历结构看,本科学历85人,大专学历28人,大专以下18人。虽然本科学历人员占比较大,但结合年龄层次可以看出,本科学历大多是通过成人教育途径取得,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较少。以新乡辖区县支行为例,县支行9名反洗钱岗位人员虽然都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5名本科学历,4名大专学历),但都是通过成人教育途径取得(6名省委党校,3名中央电大),没有一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反洗钱监管职责及资源配比

1.县支行反洗钱职责。县支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收集和上报反洗钱信息,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和调研等。县支行除了没有现场检查处罚权和反洗钱调查权外,监管手段和监管原则与地市中支以上分支机构相同。

2.县支行监管资源配比。随着县域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县域金融机构呈快速增加趋势。截至2016年3月底,全省县级支行监管对象为1858家,其中地方法人机构157家,平均每个县支行要监管17家金融机构,监管对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在县支行反洗钱岗位只有1人且为兼职岗位的情况下,难以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反洗钱监管。

二、县支行反洗钱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县支行机构和岗位设置,以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来看,县支行普遍存在人员偏少、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县支行反洗钱履职资源远远不能满足县域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岗位人员大多为兼职,主动履职意识不强

体现到反洗钱监管上,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缺乏主动作为。主要表现在:一是县支行领导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调查显示,大多数县支行没有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发挥反洗钱作为基层央行唯一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金融机构监管职责的重要抓手作用。二是县支行反洗钱岗位人员履职内在动力不足。反洗钱岗位设立在综合业务部,综合业务部对口上级行科室有会计科、国库科、支付结算科、发行科、科技科、反洗钱科等6个科室,反洗钱岗位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过多的岗位任务,使得反洗钱岗位人员疲于应付,难以主动、深入地开展反洗钱工作。遇到工作安排冲突且时间要求紧急时,难以保障工作质量,甚至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实践中,县支行基础工作不牢,差错率较高,更谈不上业务创新。

(二)人员素质与履职需求不匹配,影响监管有效性

第3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5-0084-04

1 引 言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不断加深,越来越多企业主动以披露经济、环境、社会等非财务信息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报告。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比一般企业负有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及国家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同时,实践也表明,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自身确立社会责任理念和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据统计,我国16家上市银行全部都披露了比较全面的社会责任报告,说明我国上市银行和社会公众对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并积极付诸行动。对我国上市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履行现状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监督上市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也有助于督促上市银行积极履行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根据2012年各上市银行官方网站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社会责任管理、经济责任、利益相关者责任以及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统计,最终深入研究各上市银行的履责状况。

2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内容

为了监督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建议企业应该每年像披露年报一样,定期社会责任报告,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及展示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成绩和不足。浦发银行是我国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银行,从2006年开始持续到现在每年定期社会责任报告。建设银行是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银行。北京银行是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13年3月31日,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有9家银行已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其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这9家上市银行公布的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框架见下表所示。

从已披露的9家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可以看出,大部分上市银行已经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已经把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作为定期披露事项。从原来的只在年报中披露社会责任到近几年大部分国内商业与银行都有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主动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越来越强。从报告框架中还可以看出,9家上市银行都聘请了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做了独立鉴证和报告,保证了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报告最后的社会评价与反馈也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完成情况已渐入成熟。

从这9家上市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结构和内容上看,基本上都按照监管部门法律规范的要求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主要都是从社会责任管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利益相关方责任履行情况以及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这四个方面进行报告,报告都能较好的、完整的反映上市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和问题。

3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分析

3.1 社会责任管理情况

本文针对9家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管理情况的报告归纳了以下几项指标:网站上有关于社会责任的专栏、企业战略中社会责任的体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建立、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定位以及有关负面信息的披露见图1。

从披露情况来看,9家银行全部在各自网站上没有社会责任的专栏,说明我国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在增强,对社会责任履行的认识越发深刻,报告越发规范。9家银行在其企业战略中都体现了社会责任观,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到长期发展战略中,从战略高度上认识社会责任。例如:浦发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与银行品牌战略以及银行整体发展战略相对接,将社会责任工作有机融入品牌建设以及银行整体发展战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还体现在良好的公司治理上。从图1可看出,大部分商业银行积极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适时调整董事会的决策职责、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以及加大对管理层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强全面风险、内审、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根据本文统计,9家银行中只有民生银行一家没有在报告中明确说明公司治理方面的作为。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首先要从制度上确立管理机制和监管机构。从披露情况看,大部分上市银行都已建立了良好的社会责任履行机制并设有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只有中国银行在报告中没有明确指出监管机构,招商银行没有对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建立进行详细说明。

银行应该明确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定位并定期汇报责任的完成情况。有8家银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披露了对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完成情况。只有农业银行对这方面没有作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9家上市银行均已主动了社会责任报告,把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了企业长期战略规划中。在制度化管理、责任定位等方面绝大多数银行都能较好地完成信息披露,较之前几年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就负面信息披露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9家银行无一例外都回避了此项的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报告的平衡性和真实性。

3.2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2012年,各上市银行依然保持了良好的业绩增长。见图2,9家银行都在报告中披露了对助力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以及加大“三农”服务方面做出的成绩。

服务实体经济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上市银行更应该发挥自身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努力推动实体经济持续发展。例如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支持内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参与银团贷款7.3亿元;交通银行支持沿黄河防洪堤坝和蓄滞洪区建设;农业银行积极为农田水利、西气东输、铁路建设等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建设。根据统计,大多数银行能够积极履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责任,只有两家银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没有对服务实体经济的贡献进行详细阐述,分别是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其中平安银行的报告中没有包括经济责任的披露,因此对实体经济、中小企业、服务“三农”方面的成绩都缺失。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活力源泉,上市银行有责任为小微企业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例如:农业银行全年免收微型企业中间业务收费45项,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浦发银行深挖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潜力,全面推出“吉祥三宝”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2]。从披露情况看,9家银行中只有平安银行没有对扶持中小企业的贡献作明确说明。

对于服务“三农”的责任,大部分上市银行都能坚持面向“三农”的战略定位,强化“三农”金融服务,为农业生产、农村繁荣、农民致富提供金融保障。例如:民生银行积极探索和完善村镇银行的商业模式,设置现代农业金融事业部,对三农产业链中的小微企业提供支持;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以存货质押、企业联保等方式,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但9家银行中出了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也还未对服务“三农”做出的成绩予以披露。

总体来看,各家银行都能较好的履行经济责任,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作用,对国计民生领域予以重点金融服务的责任。

3.3 利益相关者责任履行情况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股东、员工和客户是其典型的利益相关者,政府、社区以及合作伙伴是其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商业银行不仅要为股东谋取丰厚的利润,还应维护其员工、客户、合作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各方的利益。本文认为,银行应该履行的主要社会责任包括:提升股东价值、提高客户满意度、关注员工成长、参与公益事业以及履行反洗钱职责,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根据各家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统计见图3。

参与公益事业和关注员工成长成为银行最为积极履行的社会责任[3]。9家银行都在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积极投身的各项公益活动及获得的荣誉成绩,各家银行基本都能做到:重视员工安全与健康,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自身价值。

对于客户而言,银行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客户的权益,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从报告情况来看,9家银行中5家银行都披露了对客户满意度的调查,工商、农业、浦发和招商银行没有对客户满意度进行报告,其中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工商银行虽没有对满意度进行明确说明但在报告中都有独立的披露对客户的责任。说明大部分银行已经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对客户的责任,不仅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更能以创新金融产品和改善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更佳体验。

股东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9家银行中有6家上市银行对本年度经营业绩做了详细说明,大部分银行都有投资者关系网页专栏,以便及时向市场及股东定期汇报财务指标。只有农行、交行及浦发银行在报告中没有对经营业绩、股东价值做出解释。政府是另一个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利益相关者。政府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合规经营,认真遵守反洗钱监管规定,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升员工合规意识。交行、平安、浦发以及招商银行都没有在报告中披露对反洗钱、反腐倡廉方面的成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政府责任履行的较好。

总体来看,参与公益事业和关爱员工成长是各家银行认知度较高、履行度较好的社会责任。而对股东、政府以及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履行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银行应该兼顾关键利益相关者和潜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平衡各利益相关者关系,努力实现互利共赢。

3.4 环境责任履行情况

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前进的主流方向。虽然直观上银行与环境污染关系不大,但环境责任确实是银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从坚持绿色运营、参与环保活动、开发绿色产品、推进绿色信贷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统计见图4。

从银行自身对保护环境作出的贡献来说,最直接的就是坚持绿色运营、开发环保金融产品和参与环保活动[4]。9家上市银行都提出了“绿色办公”、“无纸化办公”的理念,并都在报告中用数据披露了报告期内为节能减排作出的贡献。如交通银行推出的“远程智能柜员机ITM”新型服务模式,该模式将银行传统的单一设备与单一柜面的服务,转变成以全行资源实时支撑的集约式在线服务,实现未来“无人银行,有人服务”的微型智能网点。

由于信贷资金的强力导向作用,银行的信贷政策对环境的影响非常显著。从各家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上市银行无一例外地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主要从风险规范、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方面严格控制“两高一剩”行业的融资需求。

总之,从统计结果来看,我国上市银行对于环境责任的承担力度已逐步加强,在这四个方面做的都十分完善和突出,都能坚持绿色理念,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创新与绿色运营,为绿色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4 结 论

根据以上分析研究,我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4.1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与过去相比有明显好转,整体情况较好

根据对9家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统计分析,大部分银行在责任管理、经济责任、利益相关者责任、环境责任四个方面履行的都比较好,尤其是在企业战略中社会责任的体现、设置社会责任专栏、参与公益事业、关注员工成长以及环境责任的履行方面,9家银行全部进行了详细披露。

4.2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回避环境、经济等负面信息的披露

从9家银行的统计结果看,没有1家银行提到在承担环境责任的过程中存在的缺失,或者在追求经济增长过程中造成环境损失的情况。比如,各个银行一边喊着低碳环保的口号,一边滥发信用卡。而且对于满意度和投诉率的披露含糊其辞,满意度百分比通常都接近百分之百,与实际情况不符,降低了报告的可信度。像这些负面信息并未体现在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中。

4.3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形式大于实质

从9家上市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看,基本都是确定一些利益相关者并采取某些措施维护他们的利益。虽然每个项目的主题都比较清晰,但是在具体内容上,都是简单堆积一些数据进行阐述或者只强调某一方面的践行活动。

5 建 议

5.1 完善负面信息的披露机制

提高上市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增强报告的可信度。一个真正负责任的企业是能够正确面对自己责任缺失的一面,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5.2 建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会计指标评价体系

虽然随着政策的引导及公众对社会责任的关注日益提高,金融机构已纷纷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但仍然缺乏一个权威的银行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5]。因此,应该结合我国银行业的特点,构建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以达到客观地评价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晨,梁宏莉.关键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1(6).

[2]俞震,姜子叶.我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现状分析——基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研究[J].上海金融,2009(11).

[3]于洪洁.中西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披露的现状比较与分析[J].基层论坛,2012(2).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服从于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监督各项财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财政监督职责;通过日常化、制度化的财政监督管理,及时、正确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财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二、管理机制

在财政内部实现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紧密融合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财政内部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原则。财政监督是财政各业务处室和财政监督机构的共同职责,要实现财政监督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专门监督与日常监督的有机融合,把财政监督有效地融入到财政管理中去。

(二)财政监督为管理服务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督促整改、建章立制相结合,从单纯查处问题转到规范管理上来,从临时性事后检查转到经常性的全过程监控上来,从个别问题的查处转到规范全系统、全行业的财务管理上来,切实服务和促进被检查单位规范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依法监督原则。通过完善财政内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依法实施监督,促进被监督对象加强财政、财务制度建设,按法律法规办事。

(四)内外并举的原则。内外结合,统筹兼顾,既要重视对部门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又要重视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分配过程的监控,实现“查外促内,查内促管”。

四、财政监督体系

逐步建立以“财政内部监督、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会计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大财政监督体系。

(一)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体系。形成业务处室日常监督、监督机构专门监督、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关联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框架。实现财政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核证相结合,涵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整体优势。

(二)财政收入政策制定、执行、管理的收入监督体系。重点是对农税征收和收缴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征管质量进行再监督;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的监督。

(三)财政支出审核、调查、跟踪管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支出监督体系。重点加强行政事业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及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特别是对重点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四)会计人员、机构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相结合的会计监督体系。主要是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以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和扰乱会计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逐步健全会计监督社会化体系。

五、财政监督职责划分

财政“大监督"的核心理念是在财政机关内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格局,确立各业务处室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充分体现新形势下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高度融合的特征。各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应共同参与、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对财政管理活动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检查和评价的多层次监督,使业务流、资金流的每个节点都能得到有效监督。按照上述财政监督的四个体系,将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的具体监督职责划分如下:

财政业务处室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流程规定,认真履行财政管理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作用,按时进行预算指标和收支执行情况的核对,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预算单位具体了预算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施财政资金(资产)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牵头制定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1.收入监督。主要是对农税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收入政策执行、收入进度、收入结构、征收措施、征收质量以及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票据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执行情况分析等。

责任处室:

(1)农税收入征管监督—办公室(农税征管)、预算处。

(2)非税收入征管监督—预算处、经建处和收入管理相关业务处室。

2.支出监督。主要是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专项资金等的支出结构、支出范围、资金流向流量、使用效益的监督。涉及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决算管理、支出标准、银行账户管理、支出绩效考核等。

责任处室:预算处、行政事业处、经建处、企业处、办公室(农财职责)和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

3.内部监督。主要对各业务处室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指标分配、资金拨付、预算追加和履行职责等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加强财政内部业务流转环节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

责任处室:预算处、行政事业处、经建处、企业处、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

4.会计监督。主要是对单位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会计账簿设置规范性、会计资料真实性、会计核算合规性、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及会计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等进行的监督。

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和相关业务处室

局监督检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按照职责和工作流程规定,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统一规范程序,对重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实施监督检查。

1.负责全局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统一制定、组织实施、总结考核等工作。

2.负责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工作。包括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规范性操作制度、处理处罚协调操作规程、建立财政检查法规库等。

3.负责对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的牵头并促进落实。

4.联合相关业务处室开展重点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如:围绕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选择教育、社保、科技、农业等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开展专项检查;对部门预算、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局各业务处室和单位应根据财政监督内容和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明确如下:

各业务处室要强化对预算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将财政监管工作延伸到财政“资金链”的末端──用款单位。一是每年对所有预算单位预算、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核查。二是每年对部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或部门预算综合检查。三是对已完工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四是每年组织对部分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项专项资金检查要形成专题检查报告。年终,各处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形成综合监督检查报告,专题检查报告与综合监督报告报送局领导的同时抄送监督检查部门。

(二)办公室(农税征管)每年组织对农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票据管理进行稽查,并达到一定的覆盖面。

(三)预算处在国库集中收付、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环节的监督必须全部覆盖。每年组织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票据管理稽查,并达到一定的覆盖面。

(四)国资及绩效评价(会计管理)处不定期组织对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五)办公室(财政监督职责)配合业务处室完成年度确定的专项检查计划,并督促全局检查计划的完成。

七、实施步骤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9年上半年,在全局进行财政“大监督”理念宣传,统一思想,使每个财政干部自觉把财政监督融入具体的财政管理工作中。

(二)设计制度、进行试点。2009年下半年起,各业务处室应按业务流、资金流设计管理与监督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管理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的作用,制定或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确定1-2个处室进行试点工作。

(三)制定目标、全面推进。2010年,全面推行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确定年度监督目标任务后,各处室按各自职责履行财政监督任务,形成全员参与、分工明确、各负其职的财政监督大格局。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局成立“财政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余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处室和国库支付中心、契税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财政监督部门)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审查并通过财政监督的重大制度、确定年度财政检查的重点项目、听取年度财政监督情况汇报、研究财政监督重要问题的处理处罚等。各业务处室和支付中心契税所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有关精神,各业务处室应结合局内部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制定并完善相关财政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度,办公室(财政监督职责)、企财处(税政法制职责)应进一步细化、规范具体的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完善有关配套制度。

2.建立监督检查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财政监督依法检查、有效检查,防止监督工作流于形式,真正使财政监督工作融入财政管理中。

第5篇

关键词:可疑交易;分析方法;报告义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8-0053-04中图分类号:F832.21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the concept of suspicious transaction is defined, thefinancial institution’s STR(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obligations are classified,and diversified classification method of suspicious transaction are discussed simultaneouly. Moreover, feasible measures to take STR obligations are offered which can be helpful for direc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take STR obligations efficiently.

Key Word: Suspicious Transaction; Analysis Method; Report Obligations

可疑交易报告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义务之一。自2007年10月份逐步实施“总对总”报送以来,在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数十倍以上增长的情况下,可疑交易整体报告质量没有得到显著提高,甚至大量垃圾信息影响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质量。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在于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概念、报告义务缺乏正确理解,缺乏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措施,难以有效地分析识别可疑交易;二是部分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正确的政策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融机构“宁滥勿漏”的防卫性报告倾向。如何改变这种局面,促进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至少有三个前提,一是科学的认识论,即明确可疑交易的概念,准确把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内涵;二是有效的方法论,即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分配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义务,形成完善的执行和考核机制;三是激励相容的反洗钱监管制度,即通过有效的反洗钱监管将反洗钱义务内化到金融机构的控制链中,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报告动机。下面通过深入认识可疑交易本质、内涵和报告的义务空间,探讨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方法和工作措施。

一、可疑交易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和规章构成的反洗钱制度对可疑交易采取了标准化列举式定义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条分别列举了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18、13、17种标准型可疑交易,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给出了以上列举的48条之外的非标准型定义,即“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情形。可以说,我国反洗钱规章主要是从交易主体、交易特征等方面描述可疑交易。但FATAF《四十项建议》第十三条却对可疑交易采取了主观判断的描述,即“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该项规定从资金的性质出发定义了可疑交易。可以说,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行政规章没有对可疑交易的本质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从本质上讲,可疑交易是与涉嫌洗钱等犯罪相关度较高的资金交易,既可能是一笔交易也可能是多笔交易的集合,一份可疑交易所包含的交易笔数决定于报告周期,周期越长,可疑交易所包含的交易笔数一般会越多。

按照我国对可疑交易的列举法定义,可将可疑交易按交易是否有聚类特征分为标准型和非标准型两类。标准型可疑交易的交易主体或交易特征有显著的客观聚类特征,其中部分需要结合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按照是否需要进行主观判断,标准型又分为客观型和审慎判断型。客观型是指根据客观特征就可以判定的可疑交易,也称确定型可疑交易,对该类可疑交易不同的人不会出现判定分歧,如《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八款“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审慎型判断型在具备某些客观特征的同时,必须结合其他主体信息或交易背景判断,不同的人在判定该类可疑交易时可能出现分歧,这类也称为疑似型可疑交易,如第十三条第一款“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不仅有明显的交易频率、流向等特征,而且还需要结合主体身份、财务情况等特征进行主观判断。非标准型可疑交易是法定48种可疑交易以外经分析判断涉嫌洗钱等犯罪的交易,该类交易不具备明显的聚类特征。在现实中,大量非专业化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是融为一体由上游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该类交易在交易特征上与一般交易没有显著差异,只有结合客户洗钱风险、交易背景等才能判断。我们以At表示所有交易的集合,以Ast表示可疑交易集合,以Adα表示可疑交易的补集,以Asst表示标准型可疑交易的集合,Anst表示非标准型可疑交易集合,则下式成立At=Adt∪Ast=Adt∪(Asst∪Anst),令ε=Ast/At,φ=Anst/Ast,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系统中,同一反洗钱制度下,参数ε、φ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可作为评价金融机构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的参考。

以上我们对可疑交易的本质属性进行了探讨,并进行了分类,但深入了解可疑交易的概念,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可疑交易的特征。概括起来,可疑交易有四个特征:一是相关性,即与涉嫌洗钱犯罪交易相关性较高,这是可疑交易区别于一般资金交易的内在属性。二是法定性,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和规章对可疑交易采取了列举法的定义,可疑交易具有明显的法定性,如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二类可疑交易“频繁投报、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属确定型可疑交易,那么在一天内购买三份保险就应认定是可疑交易。但在现实中,此类交易非常普遍,结合主体信息分析可以判定某些此类交易涉嫌洗钱可能性为零,但按照规章此类交易都是可疑交易。三是经验性,可疑交易应该是在大量重复实践中发现与涉嫌洗钱相关度显著高于一般交易的资金交易,可疑交易具有明显的实践或经验特征,需要监管部门和义务人根据相关案件或案例不断总结,因此可疑交易标准型应根据实践经验不断修正。四是主观性和客观性,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从法律角度认定可疑交易,确定标准型只具有客观特征,疑似标准型既具有客观聚类特征也具有主观判断特征,非标准型没有聚类交易特征,需要结合情景或主体洗钱风险进行主观判断。

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内涵

我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章,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将所有识别的可疑交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义务,同时,对经分析有涉嫌洗钱等犯罪的可疑交易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分为两类:一是从一般交易中分离出可疑交易,并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二是对以上每个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并将判断认为涉嫌洗钱等犯罪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也就是说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的是一般可疑交易的一个子集,这个子集的元素是重点可疑交易,其特点是与涉嫌洗钱等犯罪高度相关。

事实上,以上两类报告义务均包含了一系列的派生义务。如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告义务包含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识别过程,对于不同类型的可疑交易,内在的派生义务是不同的。对确定型可疑交易,只要符合可疑交易的客观条件,义务人不需要进行特别的主观判断,就可以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我们知道,可疑交易有线索功能和证据功能,线索功能是指可疑交易或可疑交易集合在识别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中的情报作用,即为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线索。虽然单份确定型可疑交易可能看起来与涉嫌洗钱犯罪资金交易相关度非常低,但通过更多份可疑交易的聚合判断,可以提高判断的准确性。可疑交易不仅具有线索功能还有证据功能,证据功能是为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犯罪行为提供证据的功能。对疑似型可疑交易,若出现规定的客观条件,义务人就有分析判断的义务,对经分析不符合条件的加以排除,对无充分理由予以排除的交易,应全面、准确、规范和及时地进行报告。可以说疑似型可疑交易给予了义务人充分识别判断的权利空间,但义务人也必须行使这种权利,不行使识别判断权利,就是不按规定有效履行报告义务,如不加分析地全面上报此类可疑交易或对疑似型可疑交易既不分析识别不报告。

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义务内含了以下义务。一是对向反洗钱中心报告的标准型可疑交易进行深入分析,特别是结合主体身份、历史交易记录等信息,判断交易主体是否涉嫌洗钱等犯罪,可以说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强调的是可疑交易的情报功能,是对主体身份和交易特征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判断,排除没有充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对有充分理由怀疑的应对交易主体、交易背景和资金来源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从法理上说,任何分支机构对本机构的可疑交易有进一步分析识别判定是否涉嫌洗钱等犯罪的义务。二是按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非标准型可疑交易的义务。我国《反洗钱法》第六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为金融机构报告非标准型可疑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虽然在反洗钱监管中,此类交易因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者难以直接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义务,但可以通过内部控制评估大致判断该项风险,也可通过已破获案件验证是否有效履行该项义务,因此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地报告此类可疑交易。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主体是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但法人或准法人只有通过其职能部门才能实现目标,这样外在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又进一步派生出业务部门内部报告义务。反洗钱工作不是一项仅靠金融机构专业反洗钱部门独立完成的工作,而是和各部门业务紧密相连的。确定型可疑交易主要由专业反洗钱人员利用交易数据库识别,但疑似型可疑交易由于信息不对称,只有相关业务人员才能较准确判断,因此相关专业部门应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进行内部分析,并报告给专业反洗钱部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广泛采用了分支制的结构模式,完成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不仅需要同级反洗钱专业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横向配合,也离不开反洗钱专业人员上下级的纵向配合。

三、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测度

可以说,金融机构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意愿和努力程度直接决定着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金融机构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不仅要增加成本、甚至减少客户,而且越高效地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需要投入更大的成本。如果监管者不能判断金融机构执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的努力程度和质量,并给予相应激励,那么金融机构就难以形成有效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动机。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可以用完备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四个指标测度:一是完备性,在报送的可疑报告中尽可能地包括所有洗钱情报,设可疑交易信息集为φsr,在时期T发生的洗钱交易信息集为φml,当φml⊆φsr时,我们称可疑交易报告是完备的。二是准确性,尽可能以最少的可疑交易报告包含所有的涉嫌洗钱情报,令δie=Nφsr∩φsr / Nφsr,那么δie越大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率越高。Nφsr越大完备性可能越高,但增加报送成本,降低分析效率。三是及时性,从可疑交易发生到报告传递到监测分析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时间要尽可能短,或者说严格按照报告周期进行报告。四是规范性,金融机构按照可疑交易报告规范客观、完整、准确地表述可疑交易记录。

以上测度可疑交易整体报告质量的指标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中规范性和及时性通过适当增加投入,可以实现,但在一个确定的制度系统约束下,完备性和准确性却存在收益递减的现象。假设实际存在的洗钱数量为Nαr,发现的洗钱线索数量为Nαα,投入的成本为Cαα,Cαα=f(Nαα),一般来说,当NααNαr时,􀆟f/􀆟Nαα∞,也就是说,通过可疑交易报告发现所有涉嫌洗钱犯罪线索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存在一个最优值N0αα使得社会收益/投入比最大,因此让金融机构识别包含所有洗钱线索的可疑交易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实践中难以实现。同时,完备性和准确性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完备性越高,可能导致准确性降低,准确性越高可能导致完备性越低,可行的做法是寻求完备性和准确性的最优组合。

四、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方法

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内含分析识别和判断义务,无论是分析识别一般可疑交易还是判定重点可疑交易,根据可疑交易的信息的维度特征,可将可疑交易分析方法分为聚合分析法和拓展分析法。有些可疑交易需要根据交易的集合特征进行判断,利用集合特征识别可疑交易的方法称为聚合分析法,有些可疑交易需要报告义务人的受托人根据交易发生的情景或其他相关信息综合判断,这种利用非标准化信息识别可疑交易的方法称为拓展分析法。聚合分析法适用于确定型可疑交易,通过将一般交易标准化为特定维度的信息向量并组成信息集合,对信息向量进行排序、筛选、分组、关联分析发现识别可疑交易。该方法需要通过经验积累不断改进,如通过对已侦破的各类洗钱上游犯罪及其洗钱犯罪交易的资金交易特征的追踪分析,建立各类洗钱犯罪资金交易模型数据库,通过资金交易与模型数据库的比对,提高可疑交易的识别效率,也可以通过研究洗钱及上游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或人群分布特征提高分析的针对性。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聚合分析法提供了可靠的基础,该类方法适用于由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隐瞒犯罪、受害人为群体的金融诈骗犯罪而继发的涉嫌洗钱资金交易分析。拓展分析法适用于疑似型可疑交易,通过增加非标准化信息向量发现可疑交易的方法。对集合特征不明显的可疑交易,运用聚合分析法是无效率的,通过增加信息向量的维度,如增加交易主体的身份、财产状况、历史记录、职业信息可以提高判断可疑交易的准确性和完备性,当然信息维度的增加受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人行为空间的约束。对大多恐怖活动犯罪诱致、贪污贿赂犯罪和受害人为个体的金融诈骗犯罪继发的洗钱犯罪,可通过拓展分析法提高分析识别效率。

可疑交易的识别包括从一般交易中分析出准可疑交易,再从准可疑交易中分离出可疑交易,从可疑交易中分离出涉嫌洗钱等犯罪的交易。按照识别的流程顺序,可以分为顺序分析法和逆序分析法。顺序分析法是指由办理业务的人员或基层单位的反洗钱人员直接从一般交易中识别分离出可疑交易,主要是结合客户身份或交易情景。逆序分析法是将业务数据传输到数据处理存储中心,从数据库中筛选出准可疑交易,再由数据发生地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确认的方法。实行总对总报送后,对于具有聚合类特征的可疑交易普遍采取了逆序分析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程序分离出的准可疑交易集合误认为可疑交易集合,不对准可疑交易进行进一步的人工识别,排除部分准可疑交易;对于不具备聚合特征的可疑交易适合顺序分析法,由业务人员或一线反洗钱人员根据客户身份情况、历史交易记录和交易情景进行分析。

五、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措施

前面我们分析了可疑交易报告是一个包括分析、判断、报告的复杂的过程,为了有效地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必须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并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有效分解可疑交易的分析、报告义务并落实到人,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切实纳入企业效绩评价的单元。同时有效整合反洗钱人力资源,一是做好横向协调,即同级反洗钱专业人员和业务部门反洗钱兼职人员发挥各自的优势并有效配合。二是纵向协调,明确各级反洗钱专业人员工作目标和责任。

其次,建立以业务部门为基本单元的内部可疑交易周期分析报告制度,落实责任制。对不同类型的可疑交易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对于疑似类可疑交易,兼职业务人员比专业反洗钱人员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因此将此类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分解到业务部门中去,由部门业务人员运用拓展分析法分析判定如《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七类可疑交易“提前偿还贷款,与财务状况明显不符”。此类可疑交易的报告适合由信贷部门承担并定期向本机构反洗钱部门报告。反洗钱专业人员主要是按报告周期运用程序软件对交易数据库进行聚合分析,识别聚合特征明显的可疑交易,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可疑交易的有关信息进行完整规范的补录。

最后,充分利用已有的反洗钱信息,特别是将资金交易分析与主体属性特征分析相结合,对特定主体进行全息监测,并逐步建立可疑交易分级管理制度。可疑交易识别应从漫无目的交易特征分析逐步向主体分析转变,即对高度可疑类主体采取全账户交易监测和拓展信息分析;同时要整合在各种业务往来中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资金交易信息、财产关系信息等做出客户涉嫌洗钱概率大小的判断。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金融机构应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按可疑度对可疑交易进行分类,对可疑度高的进行追溯分析或跟踪分析,提高重点可疑交易的报告效率。

参考文献:

[1]欧阳卫民主编.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第6篇

2019年二季度**支行以合规经营为目标,以风险防控为重点,全力推进各项业务发展。现将二季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二季度案件防控及合规管理履职尽责活动开展情况

一是县召开了2019年度第二季度案件防控工作会议、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消费者权益保护会议,会议中对本次会议提交问题进行决议,行长对金融案防工作进行部署。重点对上级行下发《关于2018年金融资金案件情况的通报》进行全员学习,确保我行案件防控工作有效落实。二是持续开展《金融案防警示教育工作》方案,提高我行每位员工对案防工作的认识,使我行金融秩序稳定开展。三是为做好“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活动专门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方案中对2018年深化市场乱象工作自查和监管监察发现的问题“回头看”情况进行自查;对2019年银行机构乱象治理自查情况进行排查;对内部控制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查。排查中无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

二、案件防控及合规管理重要项目工作情况

2019年二季度以来按照市、县行开展的“全县金融案件警示教育”活动的安排布置开展了相关活动:一是我行以各部门、各支行为单位通过会议形式学习《关于2018年金融资金案件情况的通报》,全体员工要从思想和工作实际出发,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反思,并针对自身条线作出总结上报县行综合管理部。二是6月20日,县行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按市行统一组织,参观监狱进行警示教育。我行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引导全行员工算好“事业账”、“家庭账”和“人生账”,由此提高员工自我约束、规范操作和抵制诱惑的能力。三是组织全行员工开展“全员讲合规”活动。县行分别以部门、支行为单位并结合自己岗位开展《我们身边的合规故事》演讲活动,其中我行**同志撰写的合规故事内容真实、故事深刻,并作为优秀故事上报市行。四是做好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的宣传。县行分别到城门、广场、走企业、进社区进行金融知识的普及。通过对群众、员工发放宣传页、摆放展板、悬挂宣传条幅等方式引导广大市民、企业员工了解防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反洗钱等金融知识内容,增强了对广大群众、企业员工对金融知识的认识,提高我行的知名度。网点利用LED屏,广告机、设置咨询台,张贴宣传海报,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手段进行持续宣传,对前来咨询的客户进行耐心详细的解答。通过此次活动有效的帮助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提高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树立了我行切实履行服务社会之责任良好的形象,为金融业稳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案件防控及合规管理工作取得的效果

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我行广大干部员工防范案件意识明显提高。“合规从我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已经深深植入我行员工的行动之中。我县邮储人更有信心做到2019年不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及案件。

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业务操作中,业务制度掌握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风险排查自查活动开展后未将排查的业务情况进行详细描述。

第7篇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表明中国已经将反洗钱的国际义务转换为国内法律,因而为明年上半年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特别工作组(下称FATF)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05年初,中国已被FATF接纳为观察员;今年11月,该组织将在中国进行现场评估。据悉,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决定能否成为FATF正式成员的最重要标准之一,但并非惟一条件。其他标准,还包括有关法律的完备性、执法效果和反洗钱金融监管的程度。如若顺利,中国有望在2007年6月前后加入FATF。

从今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承担监督和管理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制度的职责,人民银行实现了对反洗钱本外币的统一管理、统一监测和统一处罚。

“进行反洗钱国际合作既是中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也是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订、增大国际事务话语权、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在接受《财经》的独家专访时,主管反洗钱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如是表示。

洗钱犯罪呈蔓延之势

《财经》:作为央行主管反洗钱的副行长,以你的角度看,应该如何解读《反洗钱法》出台的意义?

项俊波:《反洗钱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是奠定中国反洗钱制度的基石。《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保证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财经》:这一法律确定的反洗钱监管体制是怎样的?

项俊波:《反洗钱法》明确了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职责。

同时,《反洗钱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确定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反洗钱事务,其它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我国反洗钱监督机制。

《财经》:过去中国法律对洗钱的上游犯罪存在认定过窄的问题,目前的最新进展是什么呢?

项俊波:洗钱犯罪在我国已经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反洗钱法》将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由原来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扩充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1997年,我国制定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打击和惩治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定;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都纳入了刑事打击的范围。

《财经》:《反洗钱法》出台后,还要修改和出台哪些相关的法规规章?

项俊波: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深入,人民银行于2003年1月3日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规章需要作相应调整。

目前,人民银行已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确定的原则,人民银行还将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制订有关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有关规定。

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待提高

《财经》:从总体看,你如何评价当前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现状和挑战?

项俊波: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反洗钱的前沿,是反洗钱体系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客户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等反洗钱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连续三年检查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根据反洗钱检查情况,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和全国不同地区之间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性还很不平衡,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财经》:不得不承认,迄今中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并不强,往往会认为反洗钱是一种没有收益的义务和负担。如何认识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义务?

项俊波:首先要明确,反洗钱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是国家意志的要求。

同时也要看到,《反洗钱法》有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托收和转移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融机构往往是探测非法交易的先知先觉者。从各国反洗钱体系的构架看,各国金融系统都处于反洗钱体系的前沿,承担着预防和控制洗钱的重要职责。同时,一旦数额巨大的“脏钱”流入信贷金融机构,也会对这些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 年12月在其发表的《防止将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目的》报告中指出,如果银行漫不经心地与犯罪分子卷到一块,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会严重损坏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从而危及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同时,银行亦可能因其甄别客户方面的疏忽或其官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而招致严重的损失。

《财经》:2004年,反洗钱局曾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出现违规的金融机构做了查处,之后情况有否改善?最新的查处情况如何?

项俊波: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633个分支行现场检查了3351个银行类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发现违规问题主要有:涉及违反客户尽职调查规定的账户86794个,占被查账户的2.21%;涉及违反大额交易报告规定的交易155640笔,占被查交易的0.12%;涉及违反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的交易1379082笔,占被查交易的1.08%。同时,查出保存资料不合格账户66726个,占被查账户的0.58%;查出保存资料不合格交易18712笔,占被查交易的0.02%。对上述违规情况,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罚。

从今年上半年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处罚情况的报告看,无论违规数量还是被处罚银行数量都有明显下降。

反洗钱将列入现金交易管理

《财经》:中国金融机构的现金存入管理比较松,未来这方面从反洗钱的角度要如何改进?

项俊波:加强对大额和可疑现金的监测,始终是现金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新颁布的《反洗钱法》对现金出入境管理作出了规定,即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组织修订《人民币现金管理条例》,将反洗钱增加为现金交易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财经》:如何开展对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比如,证券行业未能真正做到实名制,是否对未来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项俊波: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由2003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规定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

长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成为洗钱分子的首选。但随着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断完善,洗钱分子通过银行业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越来越大,从而把目标逐渐转移到证券业、保险业等其他金融领域。

《反洗钱法》配套规章出台后,人民银行将依法全面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执行情况。

《财经》:如何定义特定非金融机构?这次法律里规定比较模糊,未来将如何监管?

项俊波:2003年版的反洗钱40项建议,明确规定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赌场、房地产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会计师、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等。《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是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迫切要求。

《反洗钱法》出台之前,对于金融业以外的房地产业、珠宝业、律师业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的职责、义务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但在反洗钱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我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四个与反洗钱有关的国际公约。

因此,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使其承担预防和控制洗钱的义务,已经成为我国的国际义务。

《反洗钱法》已授权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人民银行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本刊记者段宏庆对此文亦有贡献

资料:反洗钱查处纪录及涉案金额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30余起有价值的涉嫌洗钱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这些案件部分仍在跟踪调查,部分已移交公安机关。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线索3195宗,涉案金额426亿元;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第8篇

一、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1、认真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做好辖内金融机构信贷总量、信贷投向、信贷质量、支付能力及商业银行存贷比例的监测工作,及时分析信贷机构变化情况,牢牢把握信贷投向,突出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不断加强“窗口指导”的力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辖区金融联席会,对辖区经济金融形势进行通报,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畅通。建立辖区对地方法人机构的风险监测制度,将辖区金融风险纳入日常工作范围,确保辖区金融稳健运行。实行了辖区金融风险周报制度,加强日常监测频度,对重大事项做到一事一报。

2、认真编制现金信贷执行情况,加大热点难点调研力度,分析和查找辖区经济、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现状,为更好贯彻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作了大量的工作。

3、加强征信学习和宣传

一是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对征信知识的学习,提高干部职工对征信业务知识了解。二是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通过开展征信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认识和了解了征信知识,让更多的人关心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

二、扎实做好基础服务工作,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一)认真做好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制度》等规定,逐步提高财务工作的管理水平。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到帐、卡、实物一致。新增固定资产14件,金额72260元,全部为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上级行调入5件,金额26010元,支行自行购买9件,金额为46250元。

(二)努力提高核算技能,确保核算工作准确无误

认真学习会计、国库业务知识,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并严格按章操作。上半年共办理国库业务量11897笔,办理财政预算收入共4869万元,办理财政拨款18241万元。完成会计业务量3392笔,组织同城票据交换2*场次,共交换6687笔,清算资金39010万元。做到各项核算准确无误。

(三)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支付结算秩序

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监控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2-6月按质按量完成账户年检工作。每季末认真填制上报支付结算报表,确保数据准确无误。6月,召开了银行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作了银行卡安全知识宣传册,在辖区内广泛进行宣传。对不宜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了销毁

(四)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收集上报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信息;结合实际,开展了《反洗钱法》的学习和宣传。

(五)加强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工作。做好现金管理的日常性工作,开展现金管理现场检查。继续巩固已建立的反假货币工作站。通过相对固定、长效稳定的农村、城市社区反假货币工作站进一步加大反假货币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半年来,*县金融机构共收缴假币69285.00元。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1、认真落实民主议事和决策机制。班子成员既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到分工不分家;成员之间经常交流思想、坦诚交换意见;工作中相互学习、相互补台;保持和发挥了班子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党组理论中心组带头示范作用,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政治理论学习,按规定完成好学习内容,今年重点加强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全年进行了6次学习。班子成员结合理论学习情况深入基层进行金融热点难点调研,撰写了调研报告。

2、以建设“五型”干部为标准,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提高履职能力。一是以每周二、四为职工集中学习时间,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开展“五五”普法活动、保密、禁毒防艾、通报案情案例,不断增强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二是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为职工创造条件解决学历问题,目前在职职工18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7人(其中:本科7人、5人在读专升本);三是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学习,上半年,共有2人参加职称计算机模块考试,7人报名参加全国职称考试;四是积极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岗位任职资格考前学习培训;五是加大对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力度,继续开展“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钻研新业务”为主题的业务竞赛活动,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上级行和其他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六是积极开展反洗钱、反假货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征信管理、法律法规、计算机等新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七是开展主人翁意识、爱岗敬业教育,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八是带领职工“走出去”,开阔视野,全行职工先后到楚雄、大理参观、走访兄弟行,增进了友谊,促进了交流。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坚持“”制度,对党员进行理论、形势、责任意识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等内容,明确党员责任和义务,增强党员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经过党内民主评议、党外群众测评和组织考察,评议出优秀党员1名、合格党员8名。通过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形式通过了吸纳林晓娟、张艳2名同志为预备党员。认真抓好支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情况检查和实践活动的“回头看”工作,按照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落实;推荐上报成都分行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庆祝建党88周年活动,看望慰问了农村贫困党员李弄桑、董木兰。

四、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加大对职工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廉洁奉公意识;二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年内召开了3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安排部署。三是落实好县支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工作。通过认真填写《岗位自查表》,针对问题,认真整改措施,有效的遏制了经济案件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四是扎实开展“案件治理专项活动”。结合实际制定了《人行*县支行“案件治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支行召开了“案件治理专项活动”启动会;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规章制度及规定的篇目和典型案例,为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打下基础。同时,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禁毒法》知识测试18人次。

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工会工作。

1、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高职工民主管理、参政议政的能力。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工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女工小组长;审议通过了支行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报告,职工对支行建设和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参政议政能力。

2、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了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全年共开展各种活动8次,做好重大节日的慰问工作,看望、慰问离退休干部8次。继续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帮扶活动。“元旦”、“春节”开展职工慰问活动,“六一”儿童节向小学捐款1000余元,

3、积极开展各种文明创建活动,深化“文明单位”、“女职工文明示范岗”等的创建活动,开展了“道德模范”评选活动,推荐上报李维连同志为我支行的“道德模范”。

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督查督办工作;做好各种材料的上报工作;在推行行务公开的基础上,在互联网设立了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政务信息公开门户,为公众了解人行建设和发展开辟了窗口。按制度规定做好公文处理,使我支行的公文处理日趋规范化;做好的收发文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和日常检查,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开展保密检查3次;做好金融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共上报党建信息、金融信息17期。不断规范支行的集中采购和检查程序,出具法律意见书9份,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2期,

2、支行注重加强劳动纪律、劳动工资管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两金安全;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搞好管理与服务,落实好“两个待遇”。

3、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住宅区和出租房管理;继续对办公楼实行封闭管理;做到全年安全无事故;做好禁毒防艾挂钩点的工作,今年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再向挂钩点-广帕村委会捐款8.5万元,用于党员活动室、晒场建设,其中5000元注入教育基金。

4、认真做好全行计算机、网络设备日常维护,配合上级行完成各种系统上线工作,全省网络改造工程,全省计算机房门禁工程。协助昆明中支完成机房改造工作。进行了“案件防范”信息安全检查整改工作,通过安全策略设置、用户安全管理以及客户端病毒、补丁安装及landesk软件运行等情况的整改工作,使支行计算机安全设置全部“达标”。结合实际开展了计算机安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