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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31 10:53:57

市级文明村申报材料

市级文明村申报材料第1篇

一、申报条件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和乡村文明基础良好;

(二)人文风貌或自然景观等方面有一定特色;

(三)申报主体和当地政府开展创建的积极性高;

(四)对照《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二、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农业部审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请。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填写“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申报主体是村的,申请表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申报主体是乡(镇)的,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复核。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对材料进行复核,统筹确定本省申报对象并报送农业部。申报文件应附申报单位汇总表和创建主体申请表。

(四)评定。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美丽乡村”创建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名额

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共遴选1000个创建试点乡村,其中上半年遴选300个,下半年遴选700个。各省(区、市)要基于不同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类型等实际,按名额分配表推荐创建试点乡村,不得超额申报。

四、申报时间

各省(区、市)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科教司(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附后),其中上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8月31日前报送。

同时,今年还将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典型人物推介活动,推介方案见附件4,不再另发申报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确保申报内容属实、创建内容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合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毕海滨 电话:010-59196397陈 明 电话:010-59192129

E-mail:

市级文明村申报材料第2篇

一、需明确的几点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01号)执行。

(二)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31号)执行。

(三)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37号)以及《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111号)执行。

(四)关于对2010年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38号)精神,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10]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城市医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6号)执行。

(六)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七)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11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今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有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论文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

(三)关于破格的要求:申报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委员会同意后,报市卫生局核准,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标准参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

(四)关于网上申报问题: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与离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下载离线录入版(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详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的有关通知)

三、答辩评审时间

拟定于10月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

区县卫生局、市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8月20日—8月21日

直属单位:8月22日—8月24日

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区县卫生局提交区、县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评聘分开工作试点单位除外)。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委托代评函。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3、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服务的书面证明(须注明时间、地点以及工作内容,并加盖支援医院、接受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所在区县卫生局的公章)。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表中评审委员会意见不再填写)一份

2、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报送《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各一份(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上一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3、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4、城市医生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5、答辩论文或代表作(必须为第一作者)一式二份

6、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一式一份

7、外语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护理专业除外)一份

9、破格审批表一份

10、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1、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2、《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六、报送地点

市级文明村申报材料第3篇

各省辖市科协、财政局,有关县(市)科协、财政局: 为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发〔2006〕7号),落实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通知》(科协发计字〔2006〕41号)的有关要求,提高我省农民科学素质,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科协、省财政厅决定在“十一五”规划期间联合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通过“以点带面、榜样示范”的方式,在全省评比、筛选、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带动更多的农民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掌握生产劳动技能,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保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在我省的顺利实施,我们共同制定了《河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组织实施。 根据《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将组织实施2006年“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2006年,在全省评比30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27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27名农村科普带头人,并从中筛选出10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9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9名农村科普带头人报送中国科协、财政部参加全国评选。 二、表彰奖励 获得全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由中国科协、财政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奖补金额为20万元,农村科普带头人奖补金额为5万元。获得省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由省科协、省财政厅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含有关县(市),下同)应在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分配的推荐名额内,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好中选优,做好推荐和初评工作。 (二)各省辖市要参照中央和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尽快制定当地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 (三)各省辖市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后,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推荐材料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 申报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名单汇总表;③各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和相关资料;④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推荐表样见附件3、4、5。 (四)各省辖市报送的实施工作方案和申报推荐材料要求签章齐全,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市级文明村申报材料第4篇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和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并逐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提供方便。

(三)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要给予认真答复,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市城区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薄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外迁入户口的受理、审批。

第五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1岁以下婴儿出生入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盖章)、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16周岁以下变更名字。16周岁以下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变更名字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证明。

(三)户口注销。公民因参军入伍、死亡、出国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出具入伍通知书,死亡注销户口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出国注销户口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

(四)迁出市外。

所需材料: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

(五)市内城区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

(六)分户和并户。一套住房一个门牌号只能落一户。

所需材料:房产证、分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农村分户凭土地证。

(七)变更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

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

(八)本市“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统一造册,并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所需材料:户口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

(九)市、区(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落户的。

第六条变更姓氏、民族、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

第七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窗口民警给予办理。

(一)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毕业暂未就业回原籍的。

所需材料: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薄迁出页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出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证明,暂未就业的出具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证明。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军队转业、退伍的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接受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转业证或复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接受单位(干休所)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离(退)休证、结婚证。

第八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一)1岁以上16周岁以下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二)16周岁以上变更名字。如确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有关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簿等,在校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三)补录人口。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而被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漏录的人口应予补录。

所需材料: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

所需材料:护照或入境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一)变更年龄。确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其他原因不得变更。

所需材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姓氏。18周岁以下变更姓氏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单位的出具单位准予变更证明。

(三)16周岁以上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四)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五)工作调动人员落户。因工作调动的,本人、无职业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申请迁入本市落户

(1)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所需材料:省、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2)铁路、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系统人员调动的。

所需材料:省级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六)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人员迁入落户。

入学前户口在我市的本省及外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或就业后辞职、离职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户口薄、无工作证明或在本市已就业的证明、未婚证明、毕业证、原户口所在地迁出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省内户籍人员因购房、经商、投资、投靠亲属、离退休等迁入户口。

第十条下列外省户籍人员申报迁入我市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整理材料,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审批后,上报市局审批。

(一)录(聘)用人员落户。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它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聘用合同、资格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等。

(二)购房人员落户。

1、凡在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2、在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三)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1、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2、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3、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及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四)投靠亲属人员落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业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户口薄、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户口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薄、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户口薄、收养证,寄养的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6、涉及非直系亲属投靠的省外人员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五)离退休人员落户。在本市有房产的离退休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户籍证明、退休证、房产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六)随军人员落户。副营职或副科级、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军落户。

所需材料: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随军批复、配偶无工作证明、户口薄、结婚证。

(七)变更民族。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需变更民族的,须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批;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

所需材料: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户口薄、出生证、结婚证等。

(八)非直系亲属投靠和疑难户口。

第十一条下列户口由市局直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务员等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省或市人事部门招录(聘)正式文件、单位介绍信、户口薄、房产证等。

(二)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

所需材料:省招生办招生计划、招生花名册、迁移证、录取通知书。

(三)单位申请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单位申请、介绍信等。

(四)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释放证、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成建制迁入人员落户。成建制迁入市的,由申报单位向市公安局写出书面落户报告,并提供落户人员花名册,上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和审批户口。

(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的户口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场办理。

(二)迁入户口和变更更正需审批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由分(县)局一级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分(县)局和市局两级审批的,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即共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加强户籍地名管理。对户籍地址要严格按《省地名使用证》的标准地名进行登记,对房屋产权关系已转移或房屋拆迁已安置仍不迁移户口的,要动员限期迁移,逾期不迁出或因找不到原房屋主,造成新房屋主无法落户的,由各派出所设立本所名称的集体户,统一空挂。

第十五条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对受理审批、变更更正等各类户口材料以及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证件及存根每年要认真清理归档,严禁丢失。

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度。户口受理审批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受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核把关、签字的,要认真查纠责任,凡不按规定办理或违反规定办理户口,以及造成户籍档案损坏、缺失等,被上级公安机关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级文明村申报材料第5篇

为加快实用型人才开发,提升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人才支撑能力,促进我区实用型人才又好又快又多地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实用型人才开发及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加大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充分挖掘实用型人才的潜力,建立健全以能力、业绩为导向和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型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一支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的实用型人才队伍,更好地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范围及对象

1、从事园艺(花卉与瓜果栽培、蔬菜种植、茶艺)、林业、水产养殖、畜牧兽医专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种植、养殖专业户、示范户及从业人员;

2、从事经营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生产技术管理、物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的人员;

3、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水电安装、木工、瓦工、油漆工)的人员;

4、从事维修(电脑维修、家电维修、钟表维修、汽车修理、摩托车修理、农机维修)的人员;

5、从事家政服务(管道疏通、高空及外墙清洗、家庭烹饪、家庭月嫂、住家保姆)的人员。

三、地方系列职称的增设

根据我区实用型人才的实际,在《市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基础上,增加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1、园艺专业(园艺技术员、园艺助理工程师、园艺工程师、园艺高级工程师);

2、林业专业(林业技术员、林业助理工程师、林业工程师、林业高级工程师);

3、水产专业(水产技术员、水产助理工程师、水产工程师、水产高级工程师);

4、畜牧兽医专业(畜牧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师、高级畜牧兽医师);

5、经营管理专业(经营管理员、助理经营管理师、经营管理师、高级经营管理师);

6、维修专业(技士、技师、主管技师、高级主管技师);

7、家政服务专业(家政员、助理家政师、家政师、高级家政师);

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列入综合工程,仍设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申报评审条件

(一)综合素质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员级职称:

(1)非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2年;

(2)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3年;

(3)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5年;

(4)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8年;

(5)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0年;

(6)获得市、区职业技能竞赛第三、第二名的选手。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助理级职称:

(1)非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3年;

(2)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5年;

(3)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8年;

(4)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0

(5)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5年;

(6)获得市、区职业技能竞赛第二、第一名的选手。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非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5年;

(2)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8年;

(3)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5年且取得助理级技术职务资格满5年;

(4)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20年;

(5)获得市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

(三)晋升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按《市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材料申报要求及程序

1、材料申报要求。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如实填写《市区地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评审表须经当地政府或区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服务单位或所在镇、街道、村委出具的从事专业技术年限证明(须经户口所在地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详见附件二)。

2、申报程序。申报个人将申报评审材料分别报送区业务主管部门,其中申报园艺(花卉与瓜果栽培、蔬菜种植、茶艺)、林业、水产养殖、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农林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经营管理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经贸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建筑装饰装修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建设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维修(不含农机维修)和家政服务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维修(农机维修)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农机局负责受理和初审。评审材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区职称办审核并组织评审及发文、颁证。

六、待遇

1、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农村实用型人才统一进入区人才库,可按区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取得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享受本单位国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继续教育权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平均每年继续教育分别为32学时和40学时,并作为晋升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晋升条件之一。

七、组织领导

市级文明村申报材料第6篇

 

为做好2021-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工作,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旅融合、助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选拔推荐机制,创新后续建设,规范长效管理,使“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品牌在新时期焕发新的生命力,成为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工作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挖掘和阐发优秀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中蕴含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价值理念,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坚持以评促建。健全选拔推荐机制,以整体规划设计、特色文化资源发掘利用、品牌培育与成果转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潜力等为重要推荐标准,引导各地切实加强后续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充分发掘地方特色文化亮点和潜力,推进“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与美丽乡村建设、全省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让传统文化赋能乡村振兴,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生活、融入产业。

坚持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群众最终受益的共建共享格局。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应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往届已被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需重新申报参

加本届评审。

(二)申报名额

每市推荐1个申报主体,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择优选拔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6个主体(文化和旅游部分配我省“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额为6个,其中乡镇/街道占比不少于60%)。

(三)申报内容

每个申报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一种在当地最具特色、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民间文化资源或艺术形式,既包括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等传统艺术形式,也包括摄影、合唱、油画、农民画等当代兴起文化艺术形式。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特色鲜明、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民间文化艺术,在全国具有广泛知晓度。

2.当地人民政府重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设施场地。

3.依托本地区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具有浓郁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参与率达到本省先进水平,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4.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扎实开展民间文

化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工作。

5.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须在省级以上展览、演出、发表或获奖。

6.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推动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文旅融合、乡村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路径,在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五)申报流程

 1.各市推荐的申报主体在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开设机构账号(已开通账号的,不必重复开通),通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专题主页“资料填报”栏目登录;

 2.各单位按照《2021—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表》的填报项目说明,逐栏填写相关信息;

 3.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资料填报。

注:“资料填报”功能于4月30日开放,7月31日关闭。开放期间、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确认前,各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完善信息。

(六)素材格式要求

1.图片素材:上传文件为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M,内容真实,效果清晰;图片须填写名称和文字说明;图片数量满足上传要求。

2.视频素材:每个申报对象拍摄制作1段视频,时长不超过8分钟,文件大小不超过2G;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格式为Mp4(H.254);横屏拍摄,设备不限。

3.其他附件材料:可以压缩包文件上传(RAR文件,50M以内)

四、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

4月,印发关于选拔推荐工作方案;成立选拔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选拔推荐工作。

   (二)申报阶段

5-7月,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2021-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辖区内公示和申报工作。

(三)推荐阶段

8月,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选拔推荐(排序)山西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主体,并通过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成立选拔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公共服务处、非遗处、艺术处、资源处、产业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包括审定选拔推荐工作方案和标准、指导全省选拔推荐工作、审定“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名单等,厅机关纪委负责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工作的纪检监督。

(二)设立选拔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选拔推荐工作方案和标准、成立专家库、组织专家选拔推荐会、集中申报工作等。

(三)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本市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工作。

六、选拔推荐纪律及监督管理

(一)“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确保风清气正。推荐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报主体以及相关部门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徇私舞弊。

(二)各级组织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虚报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取消命名结果。

市级文明村申报材料第7篇

第二条省财政从**年到2008年设立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市县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的补助和奖励(补助地区名单见附1)。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及奖励的对象

(一)乡镇、行政村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程建设或采用MMDS微波工程建设的补助。

(二)行政村、自然村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程建设或采用卫星小有线技术建设的补助。

(三)对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较重,工作完成出色的市、县(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省与各市(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与县(市、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目标相结合。

(二)共同分担原则。开展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三)效率优先原则。省对各县(市、区)年度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标准。

(一)一类地区:

1、行政村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建设,按实际新建杆路(含借杆路)每杆公里补助5000元;乡镇联网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建设,以自然村入户率均达到60%以上为基准,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10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5000元。

3、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采用卫星小有线接收方式等建设,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每个村补助6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3000元。

(二)二类地区:

1、乡镇、行政村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建设,按实际新建杆路(含借杆路)每杆公里补助3000元。

2、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建设,以自然村入户率均达到60%以上为基准,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6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3000元。

3、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采用卫星小有线接收方式等建设,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每个村补助4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2000元。

(三)对农业人口占总人口60%以上、且“村村通”建设完成出色的县(市、区),经验收评比后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施主体)为专项资金申请单位。

区级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申请,由所在地市财政和广播电视“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施主体)负责申报。

第七条申报省专项资金补助(奖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补助(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进度计划、资金预算;

(三)实行有线联网的须填报《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光缆联网工程计划表》(详见附2);

(四)地方自筹经费已经落实;

(五)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各市、县(市)财政、广播电视部门应按以下程序报送相关材料:

(一)各市、县广播电视、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在**年8月31日前编制《**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详见附3)和《**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实施计划明细表》(详见附4),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广电局、财政厅。各县(市)报送的材料应同时报市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广播电视、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省广电局、财政厅申报当年项目实施计划和当年已完工项目补助(奖励)资金。

第九条省广电局、财政厅根据各地广播电视、财政部门上报的《**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审核后,于**年9月15日前下达《**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分年度实施计划表》(详见附5)。

第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当年开工项目预拨资金。预拨资金为当年计划开工项目省补助(奖励)部分的50%。

区级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市财政局进行转拨,各市财政部门在收文15天内将省补助的专项下达到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省、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验收,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根据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31日日下达当年竣工项目省补助(奖励)资金的余额。

第十二条采用MMDS微波覆盖方案的建设资金,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专项安排,拨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器材和工程施工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十四条省广电局、财政厅对新一轮“村村通”建设所需设备、器材采用全省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的办法,通过公开招标凡是个择优确定全省协议供货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和中标供应商,由各承担村村通任务市县的广电部门,按规定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所需有线广播电视器材,并签订协议供货合同,由省广电局审核后执行。

货款结算,供货商凭协议供货合同、验收单和销售发票等原始凭据,直接向有关市县广电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各市、县(市、区)广电、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村村通建设补助和奖励实际情况报送省广电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对各地实施“村村通”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项目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各地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实施,因客观原因,项目计划确需变动的,应按原程序上报省广电局审核批准,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缴当年省补助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任务的;

(二)虚报项目名称(含行政村、自然村等)、内容(包括公里数、联网方式等)骗取省补助专项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承诺的当地配套资金没有到位的;

(五)不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设备、器材等采购活动的;

市级文明村申报材料第8篇

什么是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适度规模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陕北2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茶园面积50亩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鸡存栏1万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以家庭劳动力为主

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否则就不叫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原则上没有长期雇工,可以有短期雇工。如果雇工数量远远超过家庭劳动力,那么它就不属于家庭农场,只能属于农业企业了。如果是农业企业,雇工越多越好,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

3.一业为主

只有经营1~2种产业,经营者才会精通技术,提高产量和质量,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这正是国家倡导家庭农场的重要原因,尤其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耕地资源日渐珍贵的条件下。如果经营种类过多,势必难以样样精通,必将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农场主是农民身份

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尤其是依靠自己勤劳致富的农民。所以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应该是农民,尤其是本土的农民。虽然目前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农民与非农民可能越来越难以界定,至少目前还是容易界定的:凡是在农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就是农民,否则就不是农民。

注册

注册登记要具备什么条件

1.申请人农业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页或者其他农业户口证明)。

2.设立登记申请书。

3.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土地、林地的证明。

4.选择经济组织模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去家庭农场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登记。

注册家庭农场时需要验资吗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挑选注册类型一定要注意,如果注册个体工商户,则对注册资本没有门槛要求,不需要验资,但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就是说,一旦发生经营危机,家庭财产有可能抵偿债务。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要验资,以注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家庭财产不受牵连。

登记注册时,还可享受目前实施的一应优惠政策,如“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登记”等。

注册家庭农场的五个步骤

第一步:申请

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的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和附带以下材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初审

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申请表》上签发意见。

第三步:复审

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

第四步:认定

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颁发《家庭农场证书》。

第五步:备案

各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报市级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贷款

家庭农场的贷款方式

根据客户经营现金流的特点设定了更加科学灵活、符合实际的贷款约期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针对农村地区担保难的问题,《办法》创新了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公司+农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担保方式,还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按照规定,借款人必须是有本地户口的家庭农场经营户、家庭r场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拖欠他人资金的情况。

具体包括:借款人种养历史经验和专业经营能力、应对市场价格波动能力、承包经营农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家庭稳定性、财务状况、个人品行以及新型担保方式的合法合规性、价值稳定性、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等。

家庭农场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3.家庭农场的介绍

4.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需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林权证》。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也需要出示相关的所属证明

5.家庭农场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介绍

6.有验资报告的提供验资报告

7.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说明

8.还款计划说明

注:所需材料全部要加盖家庭农场公章

补贴

各地有哪些补贴政策

各地农业发展现状不同,家庭农场的补贴政策差异也很大,同时补贴的项目也是多样化。

天津:按其转入的土地面积,以每亩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上海松江:

现金补贴:1.农资综合直补76元/亩;2.水稻种植补贴150元/亩;3.土地流转费补贴100元/亩,面积以80~200亩为标准;4.家庭农场生产管理考核补贴100元/亩;5.绿肥种植补贴200元/亩。

浙江宁波: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奖励5万元,县(市)区配套5万元。

江苏铜山:对效益好的家庭农场给予3到5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业绩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实际销售收入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还有贴息扶持,最高额度为5万元,可连续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