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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资产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4-03-28 11:10:17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第1篇

本文拟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商业银行资产情况,分散银行金融风险提供一些建议。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具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简而言之,就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而专门采取的一种对策性措施。在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我国虽然顽强的抵抗了风暴的袭击,但事后看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还是有欠缺的地方,特别是银行不良资产的长期积累,给金融风险的预防带来很大的难度。

(一)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时代背景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从国内来讲,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到达一定程度时,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三年脱困”的目标而采取的对应措施;从国际来讲,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需要对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作进一步的调整,对我国现有银行内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何让我国银行业、金融界面对世界,与国外金融机构有效竞争,这是目前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企业摆脱改制过程中的困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扩大自,赋予国有企业一定的生产经营权;第二阶段是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责任制;第三阶段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并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没有自,依靠国家计划向银行借贷,只要能够贷款成功,就认为是万事大吉,而从来没有考虑过如何还贷的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的如此行事,日积月累,导致企业债务负担过重,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企业继续亏损不算,即使有部分的盈利,在发放工人工资、向国家缴纳税款以后,能够偿还长期积累的贷款利息已经是很不错了,更不用提偿还贷款了。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改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财务结构不合理问题,以提高资信、债信水平,使国有企业从沉重的贷款偿还负担中解脱出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有企业财务重组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并可通过“债权转股权”主导国有企业改革。通过这种方式使企业原来对银行的债务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有的股权,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解除企业沉重的债务包袱。

从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形成的过程来看,我国成立了商业银行以后,银行不良资产数量一直在不断扩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既是历史上各种因素积累的结果,也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大量累积的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隐患。国家为此也采取了许多政策手段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但效果不很明显。在此情况下,参考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和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加上对我国经济、金融现状的客观判断,我国决定组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不良资产。

从国际范围内的金融风险防范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减少金融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商业银行坏帐现象在每一个国家中都切实的存在,关键在于如何去应对这个问题。一个处理良好的措施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如日本在1998年7月2日通过了《过渡银行计划》,以拯救日本银行体系高达76万亿日元的巨额坏帐。这项措施被美国财政部长鲁宾称为“是一项为解决银行系统的全新的具有潜在重要意义的步骤”。过渡银行计划实质是以一个政府机构作为牵头人来接受面临倒闭的银行,为它们提供资金、暂时承担这些银行的坏帐,让这些银行可以继续运作,使一些良好的贷款人不会因为此类银行的倒闭而受到牵连,也保护了银行存款人的利益。1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为了“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2,在一定程度上和日本的《过渡银行计划》相似。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意义

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解决了金融改革中面临的不良贷款问题。银行的不良债权在今天的金融体制改革实践中成为很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之一就是“各银行金融资产中不良贷款所占比重较大,对银行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3.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如果依靠银行自己处置不良资产,既没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保障,也没有专业化的优势,无法合理的处理不良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也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形成一种资本市场化运营机制。这是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利方面分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解决我国金融领域内问题的关键还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 效运作,因为即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再有效,但是如果不能够在同时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强化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可能会加剧银行业道德的风险,使银行业的新的不良贷款继续出现,从而使不良资产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4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应该认清其作用,不能盲目迷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 各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借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在接管银行或者银行破产后进行不良资产处理的5.各个国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先由国会进行立法,在完成立法程序、制定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之后再成立公司进行运作。而我国的做法正好相反,是先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起来,然后再考虑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和由全国人大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的问题。 美国1989年成立整理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简称RTC),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框架,使其能很快接管不良资产。其宗旨是接管和处理破产的储贷协会的资产和负债,将其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所得到的资金用于偿付其存款人。整理信托公司可以限制被接管的储贷机构的下列经营活动:资产的增长情况;资产的购置;利率的确定;信贷政策标准和资本标准。为了使外界监督,整理信托公司还建立了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国会、整理信托公司监督委员会委员和公众提交反映其运营情况的报告。此外,美国还设立了联邦储贷保险公司重组基金负责接管并处理或者偿付联邦储贷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成立债务重整融资公司作为美国政府设立的半官方机构,负责筹集资金支持整理信托公司的运作。6 波兰为确保银行不良资产重组计划的实施,早在1992年就在9家国有银行内部建立“不良资产处理部”,在银行内部推行“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并立法确定重组计划,形成规范企业与银行重组过程的法律体系。波兰通过《银行法》、《会计法》和《破产法》,为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扫清了道路。1993年2月3日政府提出的“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获得议会通过,将重组计划付诸法律。根据这些法律,银行在企业债务重组和代表债权人谈判中被赋予准司法权,银行在外和债务人(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具有最终效力,法院不能再予否定等等。波兰采取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与企业债务重组结合起来,并进行民营化改革等,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总结各国银行业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和教训,主要的有:(1)不良资产的处理要及时。如果对不良资产处理不及时,则会造成不良资产继续增加,破产机构数量增多,资金耗费扩大,影响经济复苏。(2)不良资产的处理要采取成本最小化的措施。无论是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国有化、破产、合并还是立刻拍卖或待机销售,都涉及到了如何处理不良资产成本最小化的问题。(3)不良资产的处理要求依靠市场化的手段。坚决的抵制政府的“拉郎配”,应该以需求为指导,以市场定价为基础。(4)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理中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必须依法参与,不能搞行政手段。(5)对不良资产处理的整个过程和处理方法应该定期披露,避免再次发生道德风险。7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由财政部核拨。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应该明确其属于经济法主体中的特殊企业形态。因为经济法主体包括“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国有企业法、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公司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经营或兼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司等特殊企业法特殊经济组织法,以及经济性行业组织法”。8同时在条例中将其定义为“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的标准是:第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过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冠以“银行”的名称。9

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责任“宜特则特”的原则,应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也就是要单独制订高层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10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问题 经过两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目前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没有有效体现。我国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依法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为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这项工作从实际意义上讲,是将商业银行追查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职能专业化,专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但是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来看,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并没有优越于商业银行,在经验上还不如商业银行熟悉,这就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同时由于没有相配套的法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容易造成实践中的失误。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没有落实到实处。虽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法规规定既有外部管理,又有内部管理,但是应该落实到实处。目前在外部管理上,《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看上去规定地非常合理。但是由于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独设立,没有明确的 主管部门,则各个部门之间会产生推诿现象,因为谁都知道由于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追偿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要运营这些国有资产也是有很大难度的,各个部门都没有管理的意思,因此在管理上会形成一定的盲区。而商业银行方面,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收购,其自然认为银行内部不良资产已经大大减少,而不会再关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运作的问题。在内部管理上,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在我国还是刚刚开始,缺乏相应配套的法规和实践的经验,同时由于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债务人数多,而相对来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其无法及时针对债务人逃废行为进行追查,也有可能造成业务上的损失。

同时在我国金融行业中,实行的是严格分业经营模式。但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着债务追偿、资产重组、推荐上市、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多项工作,属于银行、证券等行业混业的情况,因此在我国的实践中会带来法律法规规定上的冲突,也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配套。尽管国务院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在立法层次上属于法规,但是和国外相关立法层次比较还是低了。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中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特别是我国《破产法》中的规定不能够很好的与现实契合。我国现有的《破产法》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大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追偿的对象来讲不适用。而且在中国,有的小型企业还利用企业破产逃避银行债务,或以各种非法手段,不偿还银行的金融债务,从中不当得利。同时我国没有《破产法》中没有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造成不良资产不断积压。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关键的一点是要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毕竟金融机构的生生死死、新陈代谢是一个必然规律,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稳定的金融破产法,就无法按照市场的原则让效益低下的金融机构稳定退出。”11由此看来,制订相应的金融破产法也应该是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内容。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问题的对策

目前国务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台了专门的条例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但是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有自已特别的法律。如前文所述,国外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都是在国会或者政府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后才成立的,而我国是现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实践检验以后才出台有关法规,和各国通行方式不同。因此我国应该尽可能的缩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和实践之间的距离,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确立资产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处置不良资产方式的合法性,以及资产转移后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等等。在我国现行情况下,通过实践完善《金融公司管理条例》,并能尽快地提高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立法。这种做法也符合国外由议会通过处理不良资产相关法律的做法。

(2)应该赋予特别的职能。在国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通常被赋予准司法权,例如波兰银行在企业债务重组和代表债权人谈判中被赋予准司法权。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中,涉及到债务追偿、资产租赁、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上市推荐、资产评估等多方面的业务,涉及到银行、证券、公司等相关法律部门;并且由于我国不良资产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现在再重新清理的难度比较大。如果不能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职能,则会影响其工作效率;但是由于我国执法水平普遍较差,应该对其执法范围有所限制,所以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资产管理公司调查信贷欺诈、违法操作等涉及分管不良资产企业范围内的特别的职能。

同时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上属于混业经营方式,应该赋予其较宽的经营权,只要是有利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就可以了。从其经营业务活动的范围看,还可以增加投资业务和引进外资业务。在投资业务上,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政策性经营的金融机构,则不便与普通的投资机构一样拥有广泛的投资业务范围,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也需要市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开放投资范围,促进其资产运作的最佳。在引进外资收购不良资产方面,可以大胆尝试,因为如果依靠财政部拨款、人行发放给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拨、发行金融债券的方式筹集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一方面在资金优势无法体现,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还不到位;另一方面,引进外资进行不良贷款的收购,可以同时引进相应的监督机制,与国际接轨,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方面获得有益的经验。

(3)尽快修改有关法律,制订配套法规。如前所述,我国现有法律中存在着部分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践的规定,应该尽快的修改。同时现有的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只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缺乏相应配套的法规。特别是在不良资产的界定、不良资产处置的估价定价、处置后的损失弥补等方面缺乏,造成实践困难。建议可以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资产处置的最低价格,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实现资产价值。对于由资产评估造成的损失,应该追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做法改进了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避免自己估价自己定价的局面,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应该充实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内容、制止地方政府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企业的干预、落实减免行政性收费和有关税费的政策等。针对中小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可以采取双罚制,一方面严厉处罚不讲信用的公司或者企业,另一方面需要严厉处罚对此负有责任的个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12

注释:

[1]朱光耀、郑权著:《金融危机。经济安全与政府债务政策》,第64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2]参见《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一条。

[3]李曼云著:《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对策研究》,第38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4]苏同华著:《银行危机论》,第303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5]苏同华著:《银行危机论》,第302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6]苏同华著:《银行危机论》,第294—295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7]苏同华著:《银行危机论》,第301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8]潘静城、刘文华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第17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徐孟洲、朱大旗主编:《中国金融法教程》,第20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潘静城、刘文华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第17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第2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改革 发展

一、现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2000年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的特征,以及较为宽泛业务范围的功能特征,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补充银行管理上的不足。现阶段,由于各个方面的影响,极大的阻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其主要原因如下:

1.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环境不理想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资产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理想的发展环境,以至于资产管理公司得不到有效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有:首先,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起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中,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因此社会的支持度不高,甚至在金融业有“被边缘化”的倾向。其次,由于信用环境的诚信度不高,从而导致逃费债现象的频繁发生,以至于对资产处置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再次,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导致不良资产得不到有效的法律管理与保障。最后,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没有形成一个标准化的市场,从而导致从业人员的水平差异对市场的深度没能准确的把握认识,以至于资产管理公司在今后的发展中缺少有利的市场竞争机制。

2.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发展压力大

在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至于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压力持续的加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接受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仔细的调查,因此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就比较多,例如:法律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件不齐全等,因此,公司在对其经营的过程中压力也随之加大。其次,是在“债转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项目实施状况普遍不好。其主要原因有:首先,个别企业不具备债转股得条件,而享受政策“球”;其次,部分债转股企业存在“重减债,轻转制”等现象;最后,法人股尚不能上市交易,从而无法直接转入股权。

3.未来改革与发展的定位和主业可持续性不确定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没有明确的定位,从而导致在目前的经营中,无法做到使公司政策性管理体制与市场化处置手段相匹配。虽然不良资产可作为资产公司的主业,但因经济周期,不良资产也有其本身的市场规律,因此,寻找可持续发展的经营主业和改变盈利模式,成为各个资产管理公司今后市场化改革发展的主攻方向。另外,政策性业务和管理体制的习惯思维束缚着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突破,与此同时,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明确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定位,将直接影响到公司队伍的稳定以及工作的积极性。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途径

当前,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经济波动比较大,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因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从而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在国家不断推进金融改革的今天,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支队伍能够顺利时代的发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必须走改革之路。笔者认为其改革方向主要有:

1.建立完善的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在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中,应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完善的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能够对不良资产的政策性进行有力的处置,同时,还能较好的解决之前资产管理公司所遗留下的问题。其次,在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以收购、管理与处置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为目标,不仅有效的防范了金融风险,同时还维护了金融的稳定。最后,在完善的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还具有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的作用。因此,该公司的成功建立,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向现资银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扩展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范围

在扩大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就必须扩大资产管理公司,从而使其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拥有处置方式的选择权。主要包括:收购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接受有关机构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受监管部门委托接管陷入经验危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配合调查高管层的民事与刑事责任,以及接受非国有金融机构委托进行债权管理和回收等等。在此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对不良资产的定价以及处置上,从而真正的发挥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

3.设计合理的激励与约束制度

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设计合理的激励与约束制度。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在面临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很多人的道德观以及价值观在不断地发生改变,因此,为避免因公司的员工对不良贷款的不正当处置而产生道德风险,就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制定严格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其中主要包括:首先,要建立完善对不良资产的市场评估,使公司能够对其有个准确的了解。其次,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并依据其工作效率进行奖励或惩罚。再次,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控制度。最后,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应的规定,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回收、处置等状况进行如实的披露,有利地推动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以及道德风险的防范。

4.培育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在培育资产管理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首先,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处置的过程中,就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不断的培养且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技能。使其在今后的使用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次,要不断地积累学习不良资产的处置经验,同时,能够结合着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处置方式进行创新,从而形成该资产管理公司所独有的不良资产处置技能。再次,资产管理公司应对企业的控制权市场进行不断的探索,同时介入到债转股企业的公司治理中,最后,在培育资产管理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人才的竞争是最为激烈的竞争,因此就需要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广泛的招揽人才,不断的扩大公司的人力资源,使其能够在公司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总结

综上所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不仅影响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方向的转变,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有企业的生产发展。因此,就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能够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创新业务模式,建立新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同时,通过招聘来吸引大量国内外优秀人才,使其能够更好的提供专业化的知识和服务,为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注入新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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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波,刘世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定位及其业务创新――兼论加入WTO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J].财经问题研究,2000,(10).

[3]梁冰,姜志宇.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 经济研究参考,2005,(19).

[4]那洪生.许国新.黄丽新.杨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的分析与对策――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驻哈尔滨办事处的专题调研[J].黑龙江金融, 2007,(10).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第3篇

一、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问题

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剥离和收购不良贷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规定,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不仅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而且由于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责任未予追究,掩盖了贷款过程中的一些违规问题和金融犯罪案件。

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主要表现在:评估、拍卖环节管理不严,走过场,有的甚至虚假操作,故意低价处置。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借处置不良资产之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为职工谋利或公款私存,造成回收资金损失;对抵债资产管理不严,大量账外存放或违规自用。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客观机制缺陷

1、在外部法制环境上,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法规建设不完善

在金融产业领域,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基金等都相继出台很多法律法规。而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文件只有一部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受立法层次所限,条例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些规定,尚难以解决资产公司业务运作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针对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建设问题应制定统一规划,不仅只考虑管理法规问题,还应参考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做法,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和设立资产处置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处置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目标及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2、资产管理公司先天性的政策性缺陷

(1)特殊法人属性决定的财务预算软约束特征。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特殊金融机构,既无盈利指标,又无税收义务。但在业务经营上,力求以市场化规则运作,尽量减少财政损失。所以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法人机构,兼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国家财政是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也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财政部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和费用预算核拨费用,资产处置现金直接缴入国库。虽然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处置资产时有最大化回收资产、最小化处置成本的“企业化”要求,但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硬性成本目标和回收目标,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预算约束是软的。

(2)激励约束机制失灵。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特殊性,使其成为高风险机构。如果激励机制的缺失或过于微弱,资产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的回收就很可能成为空话,人们可能会寻求有利自身的激励,可能会出现谋取个人利益的冲动。随着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转型的推进,特别是投资和委托、商业化收购业务的开展和对风险券商的托管,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以及现有人员的专业结构与商业化、市场化经营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在运营模式上沿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模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90%来自国有商业银行,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模式、价值理念和分配制度上与原国有商业银行大同小异,其体制、机制和用人方面上没有区别;在收入分配上没有形成以利润和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存在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现象。

(3)在存续期及未来发展定位上,前景不明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前几年一直受制于十年存续期的说法,2004年3月3日财政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这个通知已经取消了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的问题。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除农业银行外已分羹完毕,资产管理公司除不良资产处置外,还能成功拓展哪些商业化业务未理出个头绪。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上,哪一方领地、哪一块业务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明确。所以最新资源即将枯竭时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危机四伏,对现有的不良资产包出现了非理性争抢态势。刚刚完成的工行可疑类贷款分地区招标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斩获一半以上的不良贷款,但业界普遍认为长城报价不当、非理性出标、超过了资产包的真实价值。今年5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从信达手中竞拍到中行63亿元“青岛包”,在国内外投资者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被其他投资者认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3、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交易机制方面存在的效率问题

(1)非市场化不良资产剥离模式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1999年不良资产第一次剥离采取的是按账面价值行司对口的行政式指令方法。资产管理公司现存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收购阶段的问题,与当初的非市场化剥离的基础不无关系。由于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无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追究,1999年的剥离在一些银行人士看来,不仅是不良资产的剥离,也是不良责任的剥离。

(2)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投资主体少,处置效率不高。我国目前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层次可以划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批发市场上,从目前国内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市场主流交易形态局限在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方式上,而能够参与这个市场的只有业内人士所熟知的摩根斯坦利、高盛、花旗集团、龙星基金、美林、德意志银行、通用电器资本市场、雷曼兄弟等少数几家活跃于各国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受市场准入规定、资金规模和管理能力所限,尚没有出现可以与上述国际投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在国内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上,已出现买方寡头垄断、卖方过度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我国不良资产交易零售市场的特点是市场流动性差、交易成本高、市场容量狭小、市场分割较为严重。由于目前没有形成广泛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者群体,再加上目前与不良资产交易相关的税费征收、资产评估、债权过户、交易管理等市场制度环境建设严重滞后,使得目前真正有效的不良资产零售交易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

(3)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信息不透明,市场参与程度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现状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不良资产处置没有达到真正的市场化,买方和卖方市场存在一定的阻隔。虽然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各自的网站上都开辟了资产查询库、重点资产推介专栏,对拟处置项目均预先进行公告或公示,某些项目或资产包还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标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资产项目处置信息内容极其简单,尚停留在“为形式上的免责而披露”阶段,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而实质上不良资产情况复杂,很多具有非共性的情形,不易为外部理解,资产状况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往往使一般投资者不敢轻易出价。

(4)不良资产处置定价非合理化,市场竞争不充分。不良资产定价是资产处置中的核心问题。资产处置必然是市场处置,因此要培育市场,并把由竞争性市场中得出的公允价格作为合理的处置价格。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不发达,市场参与者少,有关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降低了资产处置由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同时由于不良资产评估技术难度高,中介机构非规范运作,所以评估定价随意性较大、准确度不高。

三、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改革的建议

1、政府应着力改善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环境,进一步释放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力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加大法律支持力度:一要解决法律缺失问题,如学习借鉴国际经验,认真考虑资产公司在资产收购和转让、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实际和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弥补法律缺失。二要解决相关资产公司法律法规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问题,如尽快修改出台《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调整《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中妨碍债务执行或便于债务人拖延偿债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三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落实和维护债权人权利。法院应积极受理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诉讼,为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考虑成立特别法庭,专司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司法干预,而且有助于提高法院审理效率。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切实改善资产处置环境。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清理那些自行出台的、影响不良资产正常处置的政策和规定。

(2)培育市场,积极引导多种投资者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目前对不良资产感兴趣的国内投资者越来越多,但真正能够在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上达到参与金融不良资产批发市场交易要求、可与外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似乎还没有。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对于整合分散的社会资金,形成有效的不良资产购买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中资机构对国内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认识比外资机构深刻,在收购价格方面也可能比国际机构更有竞争力。但是,由于中资机构在盈利模式、评估理念和方法、专家人员队伍、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等核心资源方面与国际机构差距较大,建议在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初期吸收外资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和运作,充分利用外资机构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构筑国内不良资产批发投资机构购买力。二是对不良资产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和行业,有针对性地鼓励地方国资委、大型集团公司、地方性信托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收购公司,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由它们设立的零售投资机构先天具有较强的行业资源整合优势和市场优势,对切实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减少不良资产问题对整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三是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不良资产,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解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制度安排。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将有关资产处置供需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以吸引众多的民间投资者。

(3)加强对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中介机构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高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服务的质量。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中介市场成长,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其他信息咨询机构参与到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中介机构的信息服务功能和客观估价功能,同时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以美国为例,FIRREA指导RTC建立了一套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并规定RTC在处置从持有保险的存款机构取得的房地产时,必须由经过证明有执业能力的评估人员来评估,且保证评估活动受到了有效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建议银监会统一规范从事银行业金融债权与股权评估、拍卖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同时,定期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操守记录,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市场禁入”,为不良资产交易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

2、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进行改造

(1)重新界定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一方面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优化产权结构,促进经营体制的转换。通过多元投资主体参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按市场化运作、追求最佳经济效益”的现代金融企业。另一方面可以弥补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的不足。资产管理公司今后的不良资产收购和开拓,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可以吸收外部资金,从而逐步摆脱对国家财政的依赖。这类主体可以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包括非金融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际金融机构。

(2)建立符合市场运行的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经营决策权、风险控制权难以有机地结合起来,道德风险仍然难以有效防范。所以要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进行改革,防止其机关化、官本位,避免在资产处置上软约束等不利于价格形成的因素。必须在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明确各自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3)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将政策性资产处置和商业化业务分账管理,区别考核,摆脱官商模式,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二是不良资产处置通过科学的评估测算体系建立一个回收底线,在底线基础上建立多收多得的递增的激励机制。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化业务要逐步建立起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绩效管理,将公司的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形成自上而下、科学有效的绩效目标链。四是积极探索项目组考核制,采取“模拟市场”和项目招标等方式,将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最有挑战性的项目上来。五是建立面向市场的责权利相统一、管理扁平化的职位体系,全面激励各类人才。

3、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

(1)采取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模式。1999年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次收购不良资产,采取的是“行司对口、等价定额收购”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不需要考虑成本约束,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表明,这种收购方式弊端太多:银行虚假剥离、责任人解脱、资产管理公司业绩缺乏客观评价、道德风险难以避免等等。2004年3月财政部对这批资产核定了回收率,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以“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包干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制。2004年6月信达采取议价的方式收购了交行的不良资产;2004年6月建行、中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采取整体竞标的剥离方式,最后信达中标;时隔一年,工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按地区分包招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各有收获。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已逐渐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商业化的收购形式。虽然在竞标中还存在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经济主体意识不强、出现非理性竞争行为或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但这毕竟是个好的开端,同时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更需要转换身份,加强成本效益核算,增强责任风险观念,真正成为“自主选择、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实体。

(2)强化市场化经营手段。资产管理公司本是一家政策性机构和官办公司,要向商业性的综合投资银行机构转型,必须强化市场化的经营手段。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上,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专业队伍,拥有与母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基础,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不良资产为主体的细分市场中已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资产管理公司增强市场化经营观念,应通过利用已经积累的经验和技术,进一步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化和集约化优势,提高处置效率;利用资产管理公司己基本成型的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可有效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利用资产管理公司较为完善的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资产定价技术上,充分运用有市场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信息揭示,避免软约束并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以获取最大经济利润为目标。在拓展其他业务时,要主动出击、减少对政府政策的依赖,利用本身连接银行、证券、企业的优势,按市场化模式接受其他机构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委托经营外部资产等业务。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第4篇

根据国务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其主要业务为参与批量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和经营,又被Q为“坏账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金融稳定器”的作用。

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状况

在2014年以前,获得该项金融业务许可的资产管理公司有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分别接收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2012年1月,财政部、银监会联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2013年11月,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具体规定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设立并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条件和程序。

此后,银监会分别于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07月、2016年11月公布江苏、浙江、安徽、广东、上海、北京、天津、重庆、福建、辽宁、山东、湖北、宁夏、吉林、广西等26个省、市、区设立的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获准参与本省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

截至2016年11月7日,银监会已经批复了29家地方省级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此前,中国银监会还调整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不仅放宽每省一家的名额限制,而且摘除了“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紧箍,至此,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与四大国有AMC已实现业务同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日益严峻。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机遇

自2012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及银行业存贷款规模的持续扩张,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率也顺势持续攀升,到2016年11月已经连续12个季度上升。

表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状况表

(表中数据来源: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统计信息整理)

表二: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状况表

(表中数据来源: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统计信息整理)

同期,以西部地区贵州省为例(见表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也不容乐观。作为经济新常态下结构调整的伴生现象,业内普遍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仍将继续攀升,其中小型企业的不良可能加速爆发,大中型企业贷款也承载相当压力,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将是未来银行业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加快不良贷款处置、化解信用风险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

而以经营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突显其“逆周期”产业特性,在当前已取得快速增长的基础上,未来数年预计还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

三、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优势

与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结构相适应,地方性不良金融资产通常也呈现规模小、数量多、结构分散的特征,而之前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垄断使得其业务更侧重于大案例的不良资产处置,相对而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地方不良资产的处理可能会更有效率和主动性,原因如下:

1、基于地缘因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更熟悉了解不良资产包所涉及企业的具体情况、与本地政府部门协作的效率较高、经营更加灵活,更容易获得更多的便利条件和有效的沟通渠道,这些都有利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如广东粤财由于获得广东省政府的支持,获得牌照的2014年就完成业务842亿元,当年创造利润54亿元,有效化解了地方金融风险。

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规模均远小于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受此限制,更能专注于当地‘小、多、散’不良资产上,有较强主动性加快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处置速度和愿望。

3、在地区性不良资产市场的竞争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决策链条的优势明显,更能适应市场做出快速反应和策略。部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还将业务拓展到基层和现场,对于发掘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完善尽调报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设立省级或地市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

我国十三五规划对广泛培育、加速升级服务业提出了明确建议和要求,非银行金融业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最具发展前景的板块,必须快速构建完整、丰富的业态,才能真正获得强劲的增长动力。而具有“逆周期”特性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正是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必须抢抓机遇迅速切入的重点领域。

1、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共同构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由于目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所以在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上都有所限制。而民间资本强烈的流动性和趋利性与资产管理公司的高利润率正好“一拍即合”,以实现双方的共赢。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第5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阶段,我国已成立了四家国有独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1、 追偿债务;

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原则规定。为了尽快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划转工作,确保资本尽快足额划转到位,财政部于2000年7月25日印发了《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划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200]44号)文件,就资本划转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收资本100亿元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本中划转解决,其中现金资本不得低于应划转资本的25%;

二、以固定资产形式划转的资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应划转资本的30%;

(二)固定资产价值按照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

银行在划转时,不得将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而未作价入帐的土地,作价至固定资产中以增加固定资产净值;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或盘盈增值;不得调整原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划转当月由银行计提折旧;划转下月由资产管理公司按原折旧率继续计提折旧。

四、以投资形式划转的资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不超过应划转资本的45%;

(二)投资必须是银行自身的投资项目。股权关系须明确落实;出资证明书、投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1999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银行历次出资的划款凭证和历年送增股份的入帐凭证等法律文件和会计资料须齐全;

(三)投资项目必须是经资产管理公司确认有效的项目;

(四)投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划转。

从上述财政部有关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的资产(以下简称资本金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来源均从国有商业银行划转。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对外投资均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计价。

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性质,可以对公司的资产分为两类。

一类是待处置资产,就是资产管理公司以买断方式或其他方式从商业银行取得的待处置的贷款及利息、待处置的流动资产、待处置的股权投资、待处置的固定资产、待处置房地产、其他待处置资产。这些资产是要由资产管理公司在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前提下进行处置。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业绩考核主要是针对这些资产的处置情况,考核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金收入,考核指标为现金回收净额。

另一类资产是资本金性质的资产(资本金资产)。这些资产是由财政部核拨,从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的现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本金资产的性质同待处置资产完全不同,这些资产构成资产管理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属国有资本,负有保值增值的任务。

二、资本金资产的价值计量

资产价值的计量是企业财务核算的的基础,正确确认资本金资产的价值是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该《制度》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待处置资产的价值计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资产价值的计量作出特别的规定。资本金资产价值计量只能通过该《制度》对投资人投入资产价值计量的规定作出判断。

(一)固定资产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公司自用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其中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外,按公允价值计价。该《制度》对公允价值作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划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2002]4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划转价值以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这个价值不属于公允价值,而应认为是“国家特别规定的”情况。

在实务中,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同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制度》规定,“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实收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 帐面净值同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差部份应确认为资本公积。

(二)对外投资

资产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持有目的和时期长短,划分为短期投资、待处置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资本金资产不包括待处置股权投资。《制度》规定,“公司的有价证券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划转资本金短期投资是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计价,也就是说有价证券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就是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 机遇 挑战 风险管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它不断改变着世界的商业模式和人们的生活习惯,而互联网与金融的“牵手”,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精神与传统金融的相互渗透、结合,通过网络平台、软件终端以及移动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物联网、智能设备及定位功能等科技手段,有效地连接资金供需双方,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形成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陆续进行了商业化转型,成为涵盖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性金融集团。作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也间接、类似地影响着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互联网金融也给资产管理公司带来了各种机遇和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下资产管理公司的机遇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寻找发展机遇,资产管理公司需引入互联网思维,运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多元金融功能,创新运营模式,实现业务运作“网络化”。

(一)借助互联网资产处置平台开展资产处置业务

对于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处置方式是拍卖债权、抵押物或抵债物,借助互联网资产处置平台将大大提升处置效率。首先,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渠道。互联网资产处置平台以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公正披露处置资产的瑕疵、类似市场成交价格,有益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同时,处置平台向全社会的潜在投资者开放,可以吸引众多金融、非金融机构,吸引社会资金。这有助于培育成熟稳定的不良资产社会投资者,活跃投资与交易气氛,培育不良资产转让的二级市场。其次,可以借助互联网金融资金支持。对于拍卖处置的不良资产,银行现阶段不能提供按揭等金融支持。而银行系的或地产企业背景的P2P平台有推出为不良资产抵押物处置提供抵押融资的金融创新产品,有了金融支持,拍卖处置的效率和价格都将得到改善。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已与淘宝资产处置平台开展了网络拍卖等合作,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拓宽融资渠道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以银行授信为主,而互联网金融产品对银行存款的分流,一方面使银行变得“惜贷”,另一方面也给资产管理公司提示了新的融资渠道。

资产管理公司可发挥品牌优势、争取网络理财平台的低成本资金。资产管理公司可积极与网络理财平系、沟通,加强对自身身份地位、业务类型、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宣传,突出在提升网络理财资金收益、降低网络理财资金风险方面的独特优势,争取融到网络理财平台的低成本资金,运用于资管业务(作为资管基金的优先级)等。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弱化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资产管理公司可考虑借助互联网金融,增强直接融资能力、调整融资结构。

(三)开发客户资源

发挥综合金融服务优势、争取网贷平台上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在线注册、行业推荐等方式介入网贷平台、获取网贷平台上积聚的中小企业信息,并依据网贷平台自身的综合评估结果挑选优质企业。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网贷平_为其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展示在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助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为广大中小企业了解公司产品、寻求合作提供渠道。

(四)利用大数据进行客户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大数据通过搜索引擎,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信息基础。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合作等方式引入电商和网络合作伙伴,利用互联网企业掌握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大数据资源,建立科学全面的客户信息库和动态违约概率评价系统,加强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管理。

(五)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

互联网金融已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在大数据、移动支付、电子商务平台、远程客户服务等方面做出转变。比如,各大银行都改进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移动支付工具,主要银行建立了电子商务平台(如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汇”)等。

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此为鉴,提升网络化经营的能力,通过独自设立或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电商合作的方式,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一是可以建立面向客户、以产品为主的类似于“金融超市”的网络平台,开发多种以金融资产交易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实现金融产品的在线推广和销售。二是可以建立直接对接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业务的平台。三是可以建立面向客户的时时交互平台和数据分析系统,及时处理客户信息、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全面分析客户资信、大力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六)发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

目前,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的一项蓝海业务,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材料供应商、产品制造商、分销商、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和最终消费者已逐步由线下扩展到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关键在于把握供应链中实力强、信用好、上下游企业对其依赖性强的核心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可梳理资产收购处置过程中积累的或电商平台中发掘的优质客户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分析供应链中各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发掘业务机会,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七)发展子公司的互联网业务

资产管理公司集团旗下的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管等子公司,在各自行业中大部分处于中下游地位,他们可充分利用互联网引发的金融行业变革机会,从不同维度利用互联网社交方式拓展业务,推进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快速发展。此外,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客户的偏好、需求,对其旗下子公司的各项金融产品进行整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化的金融服务。

(八)帮助消化互联网金融体系产生的不良资产

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挥主业优势、适时收购。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密切关注网贷平台中出现的“瑕疵资产”,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收集和整理的业务信息,结合自身在不良贷款收购、处置上形成的专业优势,借鉴美国P2P平台在不良贷款处置上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的经验,挑选出符合条件的单体或者整体资产适时进行收购、处置。

二、互联网金融下资产管理公司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中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于:

(一)信用风险

一是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目前互联网公司尚未介入央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有限、难度较大。

二是交易主体的合规性没有有效的验证方式,加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信息、资金流通都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对于交易主体身份识别(比如银行卡、手机卡与持卡人身份不匹配率较高)、交易资金合法性(是否涉及洗钱)、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没有有效的验证方式,将加大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

三是面对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传统的信用风险分析工具、方法的效率降低,难以作出有效的分析、判断和评估。

(二)法律合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间存在大量关联,而目前对这些业务的O管主体处于多头监管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

(三)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不可知的电脑病毒和黑客以及不成熟的机密技术,这些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巨大的技术上的安全隐患,若发生系统故障或受到攻击,可能会导致交易系统的报错、瘫痪、金融资料和交易记录泄露丢失等。

(四)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的应用,如果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处理能力有问题,依靠大数据做出的客户身份识别、评级判断就可能出现问题,进而交易就有可能出现风险。此外,交易主体交易过程中的操作失误,也会降低交易的安全性,给交易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

三、资产管理公司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刚刚起步,有风险并不可怕,关键是能及早预见、提示、披露风险,建立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设计风险的熔断、控制机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信用风险识别方面,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已逐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这为其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供了很大的优势。同时,需积极探索对交易主体合规性的有效验证方式,以降低对交易主体信用识别的风险。

信用风险评估方面,要建立面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分析和评估方法。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有价值信息,与传统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结合,开发综合性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引入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基金、与通过平台融资的小贷公司或借款人签订回购协议等措施,达到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的目的。

信用风险处置方面,当某项互联网金融业务因交易对手逾期、违约形成不良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处置手段,进行处置回收。资产管理公司主业是不良资产处置,处理不良资产的方法、手段和经验丰富,在全国有分支机构,且能在集团内各业务板块整体协同,因此在信用风险处置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二)对法律合规风险的管理

2010年至今,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政策有几十项,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前需认真梳理、遵守。对于缺少直接对应的法律法规而带来的法律合规风险,资产管理公司需注意两条基本防线:

一是把握监管政策的红线。首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在2015年7月18日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当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要以该指导意见为准则方向。其次,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不能在互联网金融经营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不能因互联网金融机构侵犯投资者利益而引起、影响社会稳定,不能因互联网金融机构引起系统性风险,干扰金融秩序。始终坚守不碰监管底线,合法经营,监管部门明确说不能做的绝不做,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说不能做的,可以很谨慎尝试,但是尝试过程中需跟监管部门保持很好的沟通,主动接受监管,在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时,及时做出调整。

二是不能触犯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法律红线。首先,要注意集资的人数及资金金额的上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其次,严守自己是只提供信息交流的第三方平台的职责,坚持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不经手借贷双方资金或投资资金的原则,与客户资金划清界限,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账户托管和监管、资金划转。

此外,资产管理公司需随时研究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导向和监管要求,比如,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13日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需及时了解监管动态。

(三)对技术风险的管理

构建健全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降低技术风险,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的安全性。一方面,应当对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密钥等安全防护功能进行强化,改善互联网金融整体的网络运行环境。另一方面,依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合理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对数据安全性、有效性的管理。

(四)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鉴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及国外金融机构的经验,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内部管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等,有效的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促使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序、规范、合理的实施。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新型业态,有着广阔的发展潜力和前景,也给资产管理公司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因此,资产管理公司需适应新形势,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做好各项风险管控,在其中发掘出业务的新蓝海,借此提升自身金融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黄震,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3]钟勇.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启示[N].2014年全国金融创新与经济转型博士后学士论坛论文集.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第7篇

    近一时期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比例大增,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有不同认识,还有剥离政策和法理的冲突问题,这里针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简要的分析。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政策性很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与债权受让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具有射幸性质的合同,但与射幸合同又有不同。符合剥离政策但已经消灭的债权可以剥离。银行虚假剥离债权所订立的债权转让 合同是可撤销合同。银行虚假剥离债权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处置给最终买受人,银行的虚假剥离也侵害了最终买受人的权利,最终买受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其赔偿损失,最终买受人的损失为最终买受人付出的购买债权的对价和主张债权的费用。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的垄断金融管制政策,使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近几十年的经营中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贷款。1999年国务院决定设立长城、信达、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减少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变现不良贷款,减少损失。至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处理一万多亿元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的债务人大多经营不佳,甚至名存实亡关门走人破产,债权很难实现,诉讼是利用法律手段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债务追索的重要手段,因此近一时期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大增。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还有剥离政策和法理的冲突问题,在这里针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简要的分析,抛砖引玉并请教合理的处理方法。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属于行政划拨性质,还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对此法律问题持行政划拨观点的认为剥离不良资产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由国家确定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时间,将不良资产划拨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由国家财政给国有商业银行注入与剥离的不良资产帐面等额的清算资金,虽然剥离以合同形式出现,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在合同中不能体现,只要符合政策就必须签订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属行政划拨性质。持民事合同观点的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债权转让,是合同性质,是民事行为。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体性质,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经营银行业务的独立法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设立的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其注册资金是财政部核拨的,其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1999年的剥离采取的是等额收购的方式,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等额清算资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资产回收率作为考核指标,实行独立核算,亦是独立法人。通过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采取的是市场运作模式,其次从形式上国有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有债权转让合同,采用的是民事合同形式转让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为了明确责任,提高效益,采取的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运用民事合同的形式,而不是行政划拨形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但是它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又有不同,如剥离的时间、范围、额度由国家政策确定,不具有等价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是不良资产帐面的等额对价,而其收购的不良债权却不能全额回收,甚至完全不能收回,从这一方面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准确的说是政策性很强的民事合同。研究此问题的目的是解决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诉的问题,如果是民事合同则可诉,如果将其定位于行政划拨性质则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不可诉。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与债权买受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什么性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商的形式,将其收购的不良资产按地区、按行业进行划分,把若干个债权组成一个资产包,打包出售给买受人,由于合同标的物为不良债权,价格视债权的状况而定,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对每个资产包进行估价,对收回的可能性小的定价低一些,对债权收回的可能性大的定价高一些,底价是按不良债权帐面值的百分之零点几、百分之几、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二十几不等确定的,如底价确定为不良债权的百分之零点五,五十万元就可以购得一亿元的不良资产,而不良资产的买受人受让的资产包中有好一点的债权,有坏一点的债权,如果受让人很幸运的话,购得的债权很容易实现,那么受让人就能获得丰厚的收益,如底价为百分之一,那么收益就为一百倍,取得暴利;而如果受让人很背运的话,购买的资产包债权均不能实现,那么他将血本无归。利润和风险同在,购买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在购买时受让人心中没底,具有很大的博奕、射幸性质,比较符合射幸合同的特征,因此是一种具有射幸性质的合同。说它具有射幸性质是因为它与射幸合同又有不同,它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首先广告,受让人可先去调查调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再决定是否购买。对这种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很多人存有疑虑,甚至大加指责,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是国家所有,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企业按照计划生产,银行按照计划贷款,不良资产多是因过去计划经济造成的,都是国家财产,这样处置的结果使债权买受人以很少的钱,购得大量的债权,赚取丰厚的收益,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手中,并以此认为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是失败的。认为处置不良资产只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债务人追讨,这样处置既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又扶持了贫困国企,肉烂在锅里,国有资产不会流失。不可否认,确有个人购买不良债权,甚至成立专业公司,以此为业,忙于诉讼,进行追比,并且发了财,但是否可以这样处置,是政策规定问题,是与非在此不加评论,但这样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没有禁止,同样应当对购买债权的个人依法公平的予以保护。

    三、符合剥离政策但已经消灭的债权是否可以剥离

    1999年剥离不良资产政策规定:在规定的额度内,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是1999年9月底,在本外币贷款科目中核算的,按四级分类法认定的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对于呆帐财政部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情况(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后,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上述第(一)项与处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关系十分密切,很多经过破产受偿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的债权进行了剥离,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因债务人破产未能受偿部分的债权损失形成呆帐,虽系已经消灭的债权,但符合国家剥离政策可以剥离,这正是国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减少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目的所在。

    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剥离不良债权,既然采取的是民事合同的形式,就要符合法理,银行剥离的是债权而不是帐目,剥离债权首先要债权债务落实,债权客观存在,作为合同的标的物的债权已消灭,标的物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转让与法理不合,如果转让则构成欺诈。

    第三种观点不良资产的剥离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银行可以把符合剥离政策但已经消灭的债权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再转让,其转让买受人如果知道就不会购买,如果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说明转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构成欺诈。第四种观点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虽然是已经消灭的债权但按照规定属于呆帐,符合剥离政策,可以剥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进行处置是将多笔债权打包出售的,每个资产包中的债权有的可能是好一些的不良债权,有的可能是差一些的不良债权,甚至是已经消灭不能实现的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已经告知是不良资产,受让人在购买时应当对风险有所认识,并且风险是可以控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事先在报纸上广告,公布要处置的每一笔的债权,受让人可先摸一下底子,去调查调查,然后在购买资产包时,对自己认为可以盈利的资产包进行竞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欺诈,可以打包转让符合剥离政策的已经消灭的不良债权。

    笔者认为这是政策和法理冲突的问题,这个冲突可以通过政策和法理的关系来解决,法理是一种法律意识,其可以指导立法,指导司法,法理经过立法可以上升为法律,但是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法理仍不是法律,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进行民事活动首先要遵守法律,其次要符合政策,这里没有提到法理,法理的位置应当列在政策之后的,在没有法律、没有政策的情况下适用法理,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不良资产的剥离、处置国家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相应的政策,已消灭的债权如果符合国家剥离政策,银行可以剥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处置。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政策性很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符合政策的已经消灭的债权是可以剥离的。政策规定剥离收购不良资产条件之一是债权债务落实,债权债务落实是指具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书。即债权债务确实发生过,而不是空穴来风,弄虚作假,并不是讲的债权债务尚未消灭。企业经过破产程序,使其与国有商业银行因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国有商业银行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已无法实现,形成呆帐,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大量的这种呆帐存在,采取正常的核销的形式已不能解决,因此国家采取剥离的方式集中处理。说的明白一点这是一种帐的剥离,不以债权是否消灭为要件,已消灭的债权只要符合政策就可以剥离。

    四、银行虚假剥离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这里说的虚假剥离是指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时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剥离政策的债权也予以剥离, 如: 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时有把其已受偿过(或是当事人已履行, 或是经过法院执行终结)的债权持原始借款凭证进行剥离二次受偿,骗取剥离资金;破产受偿后又将债权全部剥离,或者是剥离以后又取得破产受偿,重复取得破产受偿部分;将自己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从本行借的款也以不良资产予以剥离等等, 这显然与政策不合;是虚假剥离,具有欺诈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银行虚假剥离,骗取清算资金,违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有的认为虽然银行有欺诈行为,但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是可撤销合同。笔者认为,银行虚假剥离债权虽违背国家政策,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可撤销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债权之后在不知道受让债权有瑕疵的情况下,又将债权处置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三人对债权存在瑕疵均不知道,第三人受让后主张债权时发现债权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由于双方在签订时对合同的标的债权存在瑕疵均不知道,对合同的标的存在重大误解,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同样也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否撤销是可撤销合同的受损害人的权利,如果其认为可撤销合同对其的利益影响不大,可撤销合同的受损害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合同有效。

    五、债权的最终买受人对银行虚假转让债权损害自己的利益的是否可以直接向银行主张权利

    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银行虚假转让债权骗取了其清算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其与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请求银行返还清算资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银行的虚假转让债权行为亦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权,可以向银行主张侵权,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异曲同工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这两种请求结果是一样的。一个事实,同时存在两个请求权,这是请求权的竞合,如何行使请求权由原告选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给最终受让人协议中往往约定受让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那么银行虚假转让债权,使债权的最终受让人在主张债权时,因债务人已清偿等原因使其购买的债权不能实现,同样银行虚假转让债权的行为亦侵害了债权最终买受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最终买受人之间对债权已消灭,债权转让的标的物不存在不知道,存在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可撤销合同,最终买受人可以基于合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撤销债权转让合同,返还购买债权的对价,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给最终受让人协议中约定受让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但这仅是债权的转让,最终买受人取得的仅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最终买受人并未取得二者的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最终买受人只能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撤销合同权利 ,不能直接向银行主张权利撤销合同,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形成的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最终买受人所形成的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自应在各自的法律关系内主张权利。那么最终买受人是否可以以侵权之诉直接起诉银行呢?银行的虚假剥离债权行为既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也侵害了最终买受人的权利,使最终买受人购买的债权不能实现,因此最终买受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其赔偿损失,按侵权起诉不存在合同相对性问题。

    如天然公司诉某银行侵权一案:梁园贸易中心向某银行贷款经过法院已经执行完毕,而某银行又于2000年将已消灭的债权持原始借据剥离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8万元及利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与天然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天然公司,天然公司主张权利时得知债权已执行完毕已消灭,不能实现,便以某银行虚假剥离侵权为由直接起诉某某银行,法院判决了某银行赔偿天然公司的损失。银行虚假剥离侵犯最终买受人的什么权利呢?有的认为侵权首先要有权利存在,银行虚假剥离债权时骗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清算资金,侵犯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权,此时最终买受人并未出现,其并不享有权利,银行并不侵犯其权利。有的认为银行虚假剥离债权,使最终买受人购买的债权不存在,期待利益丧失,最终买受人购买债权是为了盈利,是一种经营行为,银行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最终买受人的经营权。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

    六、虚假转让债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另一种是以侵权人获得的不当利益为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银行虚假转让债权侵权为由向银行主张权利,其损失数额包括银行因侵权而取得的清算资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对此在认识上比较一致。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最终买受人,最终买受人以银行虚假转让债权使己方受让的债权不能实现 ,以侵权为由向银行主张权利。最终买受人的损失如果以第一种方法计算,以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则为最终买受人付出的购买债权的对价和主张债权的费用。

    如果以第二种方法计算,以侵权人获得的不当利益为依据,按这种方法计算为银行在虚假转让债权中所取得的清算资金。持第二种方法计算意见的认为,银行虚假转让的已经消灭的债权消灭的原因,是银行受偿,如果银行没有受偿正是自己的期待利益,因此应取得清算资金。上面说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把债权转让给最终买受人的合同具有射幸性质,最终买受人出很少的对价买下巨额的债权,如果以第一种方法计算最终买受人取得的利润远远低于用第二种方法计算最终买受人取得的利润。如果以第二种方法计算以侵权人获得的不当利益为依据,来计算最终买受人的损失由银行予以赔偿,银行将清算资金赔偿给最终买受人,那么银行和最终买受人之间还隔着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存在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最终买受人和银行主张撤消债权转让合同,向银行追索清算资金的权利。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向银行追索清算资金,则银行势必应赔偿两次清算资金,银行取得一份不当利益,赔偿两份,显然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不合理。第一种方法计算比较合理,最终买受人银行应向最终买受人赔付购买债权的对价和主张债权的费用。这样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向银行追索清算资金则银行应返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算资金减去最终买受人付出的购买债权的对价的金额。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第8篇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化转型 资本管理

近年来,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商业化改革转型要求,不断拓展新业务和创新发展模式,通过全资或控股形式投资入股了多家子公司,业务范围除包括证券、基金、信托、租赁、银行等金融业务,还涉及到房地产等非金融业务,初步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但随着四家公司综合化经营进程加快、股权关系日益复杂和管理链条不断延伸,集团内的风险传染性和脆弱性也在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公司加强资本管理,提高风险防御能力。2011年新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明确指出“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不得低于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同时这一要求也是资本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一。若要满足这一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策略加强资本管理。在此背景下,对于处在商业化转型进程中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随着经营业务不断市场化、综合化和多元化发展,如何加强资本管理成为国家公司当前改制和未来发展都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金融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发展新趋势

2010年底,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定义和计量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和金融控股集团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以抵御风险,增强吸收损失的能力(见表1)。《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也引入《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新监管理念,对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了更加严格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国内外金融监管措施的新调整,将广泛影响各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管理也将必然受到监管变化的影响。

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现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相关制度出台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本管理工作主要参照银监会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及财政部颁布的《金融类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监管指标。2011年3月8日,银行会正式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该指引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后进行资本管理的重要依据。整体来看,当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如下特点:

测算后的合格资本符合监管要求。以某家资产管理公司为例,该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要求进行测算,当前集团合格资本高于最低资本要求,超额资本为超过50亿元。根据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估算,目前该公司合并杠杆率为25%,远高于银行业杠杆率4%-5%的水平,另外两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与该水平相近。

资本构成简单,以核心资本为主。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构成比较简单,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附属资本种类和占比均较少。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商业化转型的不断推进,经营效益逐步改善和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会不断增加,附属资本补充渠道也会逐步建立,资本总体规模将逐渐扩大。

资本补充渠道和工具较少。受资产管理公司体制制约和历史业务影响,目前可供其补充资本的渠道和工具较少。

相关数据积累时间较短。以资本充足率指标为例,由于商业化转型刚刚起步,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或仅有近两年相关历史数据,因此还需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建立相关数据库。

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面临的挑战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主要任务是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没有商业化经营要求,因而对资本管理并无实质性地需求。即使是目前各家公司的业务已开展商业化运行,但也未对资本管理形成有效需求,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本管理工作面临较多挑战。

(一) 开展资本管理工作的基础较薄弱

一是开展资本管理的理念尚未建立,各家公司虽已有相关考虑,但还未形成科学和系统的规划。二是虽有公司已初步偿试建立资本充足率指标,但还未形成硬约束。三是当前现有的股权结构和行政色彩较浓的管理模式决定了公司还不是完全商业化的经营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由此来看,资产管理公司加强资本管理的外部条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 缺少可借鉴的成熟资本管理经验

巴塞尔委员会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具体考虑》中建议在银行及实施并表管理的集团内部应设立正式的组织, 诸如“资本管理政策委员会”(由具有适当专门知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负责人), 对资本问题进行全面的指导和指引,我国监管当局也对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有明确的尽职要求,但当前我国除少数新资本协议银行外,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未建立此类的专门机构或管理部门,相关制度规定也是近期才出台,尚无成熟的经验做法可以借鉴。

(三)现有可供参考的资本需求估算方法难以准确把握业务风险因子

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参考,当前其主要是根据年度业务预算或未来业务规划对资本净额和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进行简单测算,从而确定当期需要的资本补充额度。按这种简单的资本需求估算方法,只粗略估计了未来风险因素的影响,缺乏对自身业务风险因子如风险敞口、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等因子的准确把握,这不但会打破规划期内预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扰乱业务发展规划,而且在较大压力事件下极有可能导致资本充足水平大幅下降,甚至触及监管风险。

(四)外部监管环境日趋严格

全球经历了金融危机后,各国认识到必须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管,才能有效防范和识别金融体系的风险的必要性。总结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委员对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根本性改革,如扩大监管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和捕捉风险的能力,提高监管资本工具的质量,建立简单的、透明的杠杆率监管标准和反周期超额资本监管框架等。与此同时,我国监管部门也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2011年3月,监管部门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对改制后的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的具体要求。

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本管理的策略建议

(一)全面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中关于资本管理的监管要求

2011年新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明确指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并表管理应充分考虑集团所处的商业化转型阶段,将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相结合。其中,定性管理主要是优化资本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定量管理主要是最低资本管理和杠杆率管理。但目前此《指引》仍具有概念性的特点,没有给出一些指标的具体测算方法,因此还需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进行研究和设计。

(二)建立和完善资本管理架构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体系结构和资本构成的特殊性,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是一个长期和渐近的过程。结合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实际情况,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和完善资本管理架构:

1.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树立资本管理观念。商业化转型后,各家公司应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组织流程和业务流程等各方面机制,以实现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甚至公司全体人员对资本补充和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形成统一认识,并将资本约束贯彻到日常经营活动中。

2.科学实施资本规划,提高资本精细化管理水平。资产管理公司可引入全面风险管理和资本规划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评估流程,加强各分支机构、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合理确定资本总量,科学制定资本规划。同时,结合业务经营计划和当期执行情况,科学评估资本水平充足程度,为资本管理目标的设定和资产结构优化提供指导,提升资本精细化管理水平。

3.规范资本计量,确保资本水平充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颁布后,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把握监管导向,分析该《指引》对公司资本状况和经营管理的影响,梳理各资本项目定义,从而规范公司的资产充足率、杠杆率等指标的计量方法,在符合监管资本最低要求基础上,确立资本缓冲水平。

4.合理调整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从国际金融机构发展经验来看,要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必须重视结构的调整,包括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的调整,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将涉及到公司经营的多个环节。要提高资本的比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考虑降低风险资产在总资产的比重,即通过减少风险资产来减少用来承担风险资产的资本,风险资产的减少可从存量和增量上下功夫。

5.在未来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资本配置和评价体系。经济资本管理可反映金融机构资本的使用效率和股东价值的创造能力,因此在资本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建立以经济资本占用、EVA(Economic Value Added,经济增加值)、RAROC(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核心量化指标的管控和评价体系,有利于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意识,控制资本成本,促进资产结构优化,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长期资本回报能力。

6.加强和完善资本管理技术支持建设。资产管理公司加强和完善资本管理技术不但应包括内部风险计量模型和资本压力测试模型等与资本管理直接相关的系统建设,还应包括建立和发展管理会计体系和资金转移定价体系。因为计量RAROC 是实施经济资本分配的关键和基础,而精确计量每笔业务的RAROC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分摊,离不开管理会计系统的支撑。同样,从单笔业务、产品或客户的维度分析风险收益和盈利能力,也离不开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做支撑。由于这些系统之间呈现较强依赖性,因而资本管理技术支持体系的统筹规划和安排对科学开展资本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挑战和对策[J].中国金融,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