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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汇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12 20:34:40

金融办汇报材料

金融办汇报材料第1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金融办汇报材料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

(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人: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

(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

(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第十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

(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

(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

(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

(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八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九条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

(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

(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人处开设境外投资境内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托管账户)。

托管人应当对不同受托人、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分别记账、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

托管人、托管人应当为不同委托人开设不同的账户,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

(一)划入的保险资金;

(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

(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

(二)汇出的投资本金;

(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

(四)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

(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

(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

(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

(三)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汇形式保留。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境外投资指引,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投资币种,并定期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

(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安全。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

第三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由委托人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务。

委托人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集中决策制度,确定岗位职责,规范投资运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制定选聘受托人和托管人的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并进行有效监督。

委托人可以选择多个受托人,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受托人数量;委托人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的全部保险资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十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特性以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

(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十二条境内保险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境外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境外受托人的,应当接受境内控股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

(二)与托管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与托管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

第四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规范决策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业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机制,防范操作及其他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序运行。

第四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化解重大突发风险。

第四十六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

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下列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诋毁性陈述:

(一)境外投资战略配置和投资决策;

(二)境外投资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三)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对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除前款规定以外,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受托投资管理业绩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账户开设情况;

(二)托管人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自变更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托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报告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或者汇回本金、收益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收支事项;

(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

(六)向国家外汇局申报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

(三)洗钱;

(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

(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审核。

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委托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五十七条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视情形责令委托人限期整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受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形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六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保险资金购买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金融办汇报材料第3篇

一、会议组织

**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支行、**省银监局**分局协助,具体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参加单位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名单见附件1)。

二、会议召开时间

**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20日前召开。

三、会议程序和内容

(一)经济形势分析。政府综合经济部门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情况,省、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对银行信贷需求情况,需要银行协调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金融办向会议通报金融机构贷款指标完成进度(在全年政银联席会议上,通报上年度金融机构贷款指标计划完成情况,并依据有关办法兑现奖惩;向金融机构安排下达下年度的贷款增量指标),以及上期季度联席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金融形势分析。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存贷款执行情况,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就本部门的信贷政策、贷款增长空间、影响贷款增长的因素、贷款的具体投向进行分析,如实反映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对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

(三)宏观经济政策对我市影响分析。结合我市的各项经济指标执行情况,在全省占比,分析国家的金融、财政、产业、外贸等宏观经济政策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分别由人行**支行、**省银监局**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通报),提出建议和对策。

(四)协调解决经济金融问题。市政府金融办将参会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填写的“问题和建议卡”(附件2),按问题的内容、性质分发到各有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填写答复内容,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

(五)市政府领导提出希望和要求。

四、会议成果的贯彻落实

(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市支行配合,撰写和印发会议纪要,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发送各联席会议单位学习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要以促进**市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为己任,认真贯彻联席会议精神,积极高效的解决相关问题。并将问题的解决情况在下季度联席会议召开前报市金融办,同时向提出问题的有关单位作出通报。

(三)市政府金融办汇总各单位问题建议解决情况,在下季度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同时要将有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问题解决情况入档管理,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

(四)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大督查落实力度,必要时可联合有关单位对需要解决问题的单位进行现场协调督促,加快问题的解决。

五、会议准备工作

(一)确定工作联系人。为保证工作联系通畅,各单位应确定主要联系部门(科、室、部)和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报市政府金融办。

(二)议题搜集。会议召开前10天,参会单位可将拟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报市金融办。

(三)认真准备联席会议需要通报沟通的各种信息材料,要求语言简洁通顺,情况分析透彻,问题判断准确,提出建议具有操作性,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把关,保证材料质量,并于会前两日内(遇节假日提前)送交市政府金融办。

(四)准备问题和建议卡,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使用。各联席会议单位应将对其他单位或政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成卡片,与联席会议材料一并交市政府金融办。

六、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实现信息共享是建立政银协调制度的重要内容。“服务决策,发展经济”是建立政银协调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的目的。

金融办汇报材料第4篇

【关键词】财税;政策;策略

1.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因素

我国经济的迅猛腾飞、持续增长主体依靠对外贸易,金融危机的深远影响则会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负面影响。基于对本国经济的保护目标,较多国家采用贸易保护策略,进而令我国变为反倾销进程中的主体受害对象。在我国,出口的传统商品多为劳动密集类,由于技术水平影响,其质量以及科技含量较难快速的上升。而欧盟发达地区,则通过提升商品的准入要求进而对我国商品输入进行抑制,对国际贸易的拓展形成了负面影响。面向欧盟进行出口的相关产品还需取得检测合格凭证,进行必要的回应以及产品的整改。尤其对五金电动商品的出口形成了严峻的考验。出口方需要明确工具相关出口标准,掌握安全、规划设计、生产质量的相关要求。同时,需要进行满足新规定相关产品的创新研究。该类问题均会对出口方的成本形成影响,令企业面临较大的负担。

伴随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扩充,进一步令传统贸易手段应用越来越少。当前,较多国际领域的贸易均利用网络订货、谈判以及营销模式,通过电子报关、保险管理、商检操作、运输调配以及结汇管理等,可有效的节约贸易开支,提升人力物力资源的应用效益,以及实践工作效率。网络平台对全球一体化市场的构建形成了积极促进作用,各个国家的贸易合作日渐紧密,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市场交易总量则迅猛增长。

相应的,各类传统贸易手段则不能全面满足国际领域的贸易发展需求。基于金融危机的不良影响,令进口商资金链较易形成不良问题,欠款问题日益显著,进一步令坏账率有所提升。爆发金融危机后,沿海城市出口单位均面临出口坏账率增加的窘境,一些中小企业则会不堪压力,并欠缺短期之中的更新转型潜能,因此需要出口单位应用更为安全可靠、优质高效的经营贸易手段,方能摆脱困境。

2012年,欧洲危机对其银行体系形成了不良影响,银根的紧张,对贸易融资形成了负面作用。行业经营压力持续增加,国际贸易借助短期信贷的融资方法,令进出口单位获取短期融资存在更大的难度。由此不难看出,金融危机影响令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策略面临较大考验以及挑战,企业出口不但需要通过技术更新优化产品质量,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创新性贸易模式探索,有效的缓和融资压力。

2.我国企业走出去推行财税金融实践策略

2.1外汇管制日渐放宽

随着现行财税金融政策的颁布实施,对业务资格的影响限定标准逐步放宽,同时进一步制定了境内资金业务的实践原则,明确业务体系结构,规范了审核管理流程,并要求受托财务单位实施申请以及统计报备工作。同时令政审批复流程实现了有效简化,各类外汇管理的核准事项通过外汇局进行管控办理。财税金融政策进一步完善规范外汇资金的一体化运营管控方案,将即期结售汇相关业务问题囊括入制度框架之内,并持续开展外汇管理制度法规的完善以及清理。令相关外汇业务程序持续的清晰简化,外汇资金进行业务账户设立的集中管控,做好划转协调把握,受托单位则可凭借资格文件进行相关办理服务。

2.2财税金融策略的管理支持

财税金融策略的管理支持主体体现为财政、信贷、税收优惠、以及保险支持等。非公有制单位可获取境外加工的贴息贷款经费,规模有限企业则可享有开拓与援外合作支持以及风险基金等。可对非公有制单位的国际发展、对外合作投资形成优质作用。现行财税金融策略还明确了融资对外担保进行盈余管控,进而提升了操作便利性,无需逐笔的进行审核分析。信贷策略层面则令民营单位逐步享受到等同国有机构的优质待遇。并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管理、财税策略需给予必要的扶植。契合信用担保经费管理要求的单位,可积极拓展中小型单位的相关担保管理业务,给予定额补助。

税收优惠层面,进一步令企业位于境外税收减免制度进一步健全,可引入间接抵免方式进行处理。并积极的引导企业走出去,对满足标准的小型单位,可减免一定税收。商贸以及服务单位、相关加工单位等,对新增再就业员工,满足一定标准条件,可依据用工人数进行定量的税收扣减,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另外,对于重要的高新技术发展产业则给予一定的税率减免优惠,对于无法自主生产设施,相应范畴中则减免关税以及增值税,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对外扩充经营发展形成了有力支持。

为保障企业走出去获取丰富利益,财税金融政策履行双边税收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另外通过专项保险策略的制定,为我国非公有制单位实现走出去的发展,创设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保障。

3.现行财税金融政策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

3.1现行财税金融政策产生的积极作用影响

基于现行财税金融政策,我国外汇储备以及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实现了快速、高效的增长发展。到2012年上半年,外汇储备金额高于三点二万亿美元。由通行的国际行业标准审视,当前我国总体外汇储备可满足近两年的进口额需求。其总量的扩充可提升宏观协调管控水平,对保障国家以及企业享有的信誉极为有利,并可实现国际贸易的全面拓展,不断的吸引扩充多方投资,节约国内单位融资所用成本,良好的消除与预防金融风险。十二五规划的落实持续推进企业开展走出去战略,可有效的强化国际领域的合作交流,扩充出口,令行业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以及竞争力持续增强,并可促进国内以及国际市场的优质协调发展。依据我国海关总署的研究,汇总分析相关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经济实现了稳步持续的增长,由此可见走出去战略的科学履行体现了显著实效性。

3.2财税金融政策落实包含的不足问题

财税金融政策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产生了积极有效的影响作用,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不足问题。具体体现为政策落实没有全面到位、服务管理水平仍需进一步优化提升。由于对外投资各类经营项目的审核批复流程仍旧相对繁琐复杂,因而对工作效率形成了负面影响。当前,对外投资经营项目包括地方审批以及商务机构审批等类别。前类项目的管理审批程序为,企业首先需要进入外经贸委相关网络系统,并点击审批专栏,完成企业的登记注册,而后需要进行境外管理投资项目具体明细表格的填写。接下来,企业需要进行申报材料的全面准备,应制定对外项目的事项申请材料,由上级机构进行把关,同时应出具外汇资金投入来源的风险因素评审意见,外管局应实施协调管理。另外,应准备必要的境外单位合同管理章程、投资方营业管理执照。我方投资高于一百万美元各类非贸易经营项目还应准备相关机构立项批复材料,外经处则应依据企业相关申报项目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征询管理意见。当外经处接受企业方上交的全部材料后并完成合格验审后,则进入受理环节流程,并应在受理之后十个工作日期限内进行批复。完成上述工作流程后,外经处将会通过网络公布相关办理的结果,并发出批复至申报企业。

由商务部进行项目审批管理的具体流程为,首先企业应进入外经贸委的网站并登陆审批管理系统,进行自主的注册登记,完成境外投资管理项目具体事项表格的填写上传。而后进入申报材料的流程环节,前期的流程同地方审批相同,待进入正式受理环节后,于十个工作日期限之内报告至商务部门,并于网络平台进行事态进展的跟进公布。待审批完成后进行网络信息公布,并由外经处将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复进行转发。再者,投资额高于一百万美元的相关对外投资经营项目,则需要企业首先上报可行性分析报告至发改委,而后再行进行逐级层次的批复审核。

同时,现行财税金融政策影响下,令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履行需要办理较为复杂的出入境手续。对外投资经营项目从事的各类实践活动,例如技术处理、经营投标、应急状况应对等,均需要国内员工快速的派出处理。然而基于当前国内针对国有单位商务出行、因公管理审核、一事一报体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频繁的出入境签证管控较为严格,进而令企业走出去管理面临较大的困难。

财税金融政策影响下,需要持续的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当前,由于融资成本较高,即便政策性的银行融资,其利率水平仍旧居高不下。贷款阶段中需要强制的执行出口信贷相关保险,通常该类政策保险的缴费水平较高。上述高成本的投入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走出去的科学对外经营管理形成了负面影响,基础服务系统层面也存在一定的欠缺性。公共信息体系的应用发展一方面呈现出不均衡性,不同国家投资管理环境履行的政策法规体制较难科学获取,进而令企业走出去发展步伐受到了不良阻碍。同时,一些专业服务单位组织的欠缺,企业走出去实践进程中,需要获取国际经验的有效辅助支持,并应赢得语言、技能优势,扩充文化建设,优化法律制度规范。

4.结束语

针对现行财税金融政策对企业走出去策略产生的不足影响,我们则应细化探究,有效的简化申报项目办理流程、实施严格管控的同时,把握平衡适度的原则,给予具备竞争优势企业一定的辅助支持,实现管理政策的有效倾斜,完善公共信息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服务管理水平,简化出入境办理手续、降低融资成本,适度缩减强制保险额度,方能真正为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开创优质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显著效益,真正令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实现持续、全面、优质、健康的发展与升华。

【参考文献】

[1]JTS257-2008.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金融办汇报材料第5篇

(一)利润汇出规模远小于利润规模,形成大量隐性负债和一定资金集中流出风险。2009年至2011年,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总额超过150亿美元,同期利润汇出不足20亿美元,汇出比率仅为11.75%。至2011年底,外商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120亿美元,应付股利超过8亿美元。大量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沉淀在境内,形成了大量的隐性负债和一定集中流出风险。由于应付股利是已经分配但尚未支付的利润,因此应付股利造成的资金集中流出风险更大。如廊坊某生产涂料的公司,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母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困难,该公司2009年至2011年集中汇出了1.7亿美元以缓解母公司的资金短缺压力。大量未分配利润沉淀境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由于企业属于成长期,需要资金不断扩大生产。二是企业逐步偿还外债及银行借款的客观需要。三是国内、国际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利润逐年下滑,企业营运资金不足,将利润留存境内。四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向各金融机构融资时,各金融机构要外商投资企业承诺,在未结清银行贷款之前,不能进行利润分配。五是从长期看,人民币依然存在升值空间,利润留存国内可获得汇兑收益。

(二)审计报告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企业存在虚增利润现象及多汇出利润的可能。一是企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通过查阅银行留存的利润汇出材料发现,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虚增利润。例如石家庄某制药企业2006年度、2007年度、2011年度均未提取法定公积金,至2011年底,该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仅为1124万元,未分配利润已高达50985万元。二是计算净利润时未扣除所得税。例如河北某药业公司2006年度计算净利润时未扣减所得税,导致企业利润虚增。利润虚增后,企业就存在多汇出利润的可能。

(三)返程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外商投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返程投资企业,这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和境内企业的实际领导层合二为一,企业决策者拥有企业相关资金存放境外或境内的相对自由选择权,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经济环境、汇率趋势等自由选择大额利润何时汇出境外,因此,这类企业利润汇出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利润汇出相关政策存在一定漏洞。《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应提交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和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该规定看似严格,实际上存在一定漏洞。因为现有的会计记账制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因此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虽然产生了净利润,但并不一定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入。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净利润只是“账面利润”而非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利润”。这降低了企业汇出利润的条件。例如,石家庄某乳业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但现金流入为负,其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均为关联公司,其利润主要由上下游企业赊欠形成。2011年该公司从石家庄某银行贷款7000万人民币,部分资金用于支付2009年、2010年未分配利润。一旦企业日后经营出现问题,国内银行将蒙受巨大损失,但外方投资者却已经收回“利润”。

(五)利润汇出业务由资本项下外资业务引起,资本项目部门对利润汇出的相关情况,例如利润总体规模、未分配利润情况、应付股利、企业行业类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有较全面的掌握,但利润汇出的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在经常项下,经常项目部门对其汇出的真实性进行非现场监测、监管,但并不掌握其他情况。人民币跨境结算办公室负责监管以人民币汇出的利润情况。这造成三部门对利润汇出的监管互相叠加但又存在监管盲区。例如,个别利润汇出业务进行了国际收支申报,但未在直投系统中做登记,从经常项目监管的角度很难发现存在问题。

二、加强利润汇出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建议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工作制度,首先由注册协会定期向各职能部门提供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各部门如外汇局只认可名录内事务所的从业资格,若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事务所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向注协反馈并取消其名录资格外,停止办理外汇业务(如询证业务)的权力,并由外汇局指定名录内的其他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

(二)完善相关政策,适当提高利润汇出的相关条件。一是建议规定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除提供以往政策要求的书面材料外,其相应年度内的审计报告中现金流量应为正值,且相应年度和毗邻年度不能连续两年现金流量为负值。二是规定银行在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需留存企业最近年度的验资报告。

(三)加强对利润汇出业务的现场核查力度。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加大对利润汇出业务的现场核查力度,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会计人员,重点查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发现企业审计报告、报表数据的异常情况,确保利润汇出的真实性。对于审计报告弄虚作假的,应追究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共同责任,适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处罚。

(四)加强部门互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充分发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部门的协调监管作用,定期交互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连贯性;二是外汇局开外资企业发展形势分析会等,交流外方清算、减资、转股和利润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针对形势变化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有效规范外资企业利润处置行为;三是制定与完善相关外债管理政策,将长期未汇出的外方留存利润纳入外债管理,建立监测、分析体系,有效地加以管理。

金融办汇报材料第6篇

 

 省金融办担保处:

根据辽金办发【2014】18号关于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办于5月初对全市4家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了摸底了解,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这4家机构进行清理规范。

我市4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都未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中有2家机构已同意注销营业执照改为一般工商企业,其他2家机构按照要求其提交规范材料,截止目前尚未提供任何规范材料,按照规定未能在限定限期内提交规范材料的机构我办将出具鉴别认定意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取消其公司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及担保业务范围,逾期不办理的,依法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金融办汇报材料第7篇

一、内部工作

1、做好全行的费用审核及报账工作。

作为非盈利部门,合理控制成本,有效的发挥企业内部监督职能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上半年根据我行的费用管理制度,对全行的费用报销进行严格处理,认真审核每一张凭证,根据金额大小而定,是现金支付或者银行转账,以降低资金风险;对报销凭证手续不全的及时督促整改,做好费用流程审批的审核,根据行内规定及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各类费用支出,保证资金稳健运营。

2、做好财务经营数据分析工作

做好日常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工作,具体分析我行资产负债情况、董事会及中原银行目标完成情况、及时预警各项监管指标、与县域及中原系九家金融机构对比情况、分析各支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通过财务数据分析,正确体现我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揭示未来经营风险点,检查我行预算完成情况,考核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为建立健全合理的激励机制提供帮助。

3、2019年度预算表编制

根据全行2018年实际经营情况与2018年预算的差异分析,结合19年全行经营计划和发展目标的制定,深化对2019年全行预算管理的认识,按进度测算目标任务利率及利息收入支出情况,预计业务及管理费用的支出及全年完成情况,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提高对2019年经营目标预算数字的编制的质量。

二、人民银行相关工作

1、人民银行调统科数据大集中监管报表报送及年度统计检查工作

认真贯彻人行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及各项统计制度,准确收集、汇总、整理统计数据及资料及时报送,在有问题的情况下,尽快反馈纠正,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多与人行统计负责人沟通,提高我行统计质量。配合人民银行统计检查组进行统计工作现场检查,按要求整理2019年度统计检查所需要的数据,积极配合,认真听取人民银行检查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对我行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使得本年度统计检查工作圆满结束

2、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宏观审慎评估工作

每季度按时报送我行利率定价自评表及MPA数据申报表,对于影响我行利率定价及MPA评级的问题及时与人行负责人沟通协调,尽量减少我行MPA评级降分。另外,根据人民银行合格审慎评估操作指南,申请合格审慎评估观察员身份,为加入同业大额存单拆借市场,根据材料清单逐项进行材料梳理,对于缺少的材料协调中原银行、人民银行及农商行进行制度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对我行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送

3、人民银行金融稳定科央行评级及存款保险相关工作

配合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组进行2019年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及存款保险现场核查工作,根据评级通知要求,牵头组织各部门提供我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主要业务风险、系统系统建设及安全管理、金融政策执行等各项评级材料及附表,确保评级工作顺利进行。1季度我行被评为5级。另外配合提供存款保险现场核查需要资料及相关数据的解释工作。深入学习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按照人行要求按月报送存款保险申报表及风险监测运营表及风险监测分析报告,认真填写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核定申报表,按要求操作存款保险评级系统,提高我行报送质量。根据人行核定的存款保险费率及时缴纳存款保险费。

三、中原银行相关工作

1、日常数据报送

定时送日报,周报、旬报等日常需求数据,每月定时报送中原银行经营数据统计表和经营分析报告,每季度定时提供季度考评资料及半年度、年度考核数据等,另外每月按时向中原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千户集团纳税情况。日常工作中积极配合村镇银行管理部提供各项经营指标考核基础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审计工作

根据中原银行要求,积极配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我行进行半年度及年度审计,填下审计调查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进行资料收集及底稿整理,以提高被审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审计效率,与毕马威审计一直沟通审计中出现的问题以提高对我行审计质量。

3、中原银行巡察工作

配合存管部及中原银行计财部人员对我行财务规章制度、费用支出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检查工作,对现场检查出现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检查人员提出的我行的问题及时反馈领导进而修改我行的相关制度,多与中原银行总行计财沟通学习,规避风险,以提升我行财务管理水平。

四、税务相关工作

1、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在上半年的税务工作中克服困难,通过对税务筹划、税务新规政策等的学习,提高了每月纳税申报的工作质量,并且熟练掌握税务局各项报表的填制工作。认真核算我行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及工会经费等各项税费发生金额,及时进行计提、申报、缴纳工作。

2、2018年汇算清缴工作及抵退税办理

积极配合税务提供汇算清缴所需报表及数据等资料,认真核对税务师事务所根据我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报表数字对我行出具的汇算清缴报告,特别是需要税前调整的部分,及时沟通修订,最大限度的减少我行企业所得税支出,顺利完成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向国税局归口管理领导申请办理2018年度我行需抵退税102万抵减6月份企业所得税。

3、日常税务报表报送

每月按时填报重点税源申报表,根据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时报送《享受小微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专项调查表》及《未享受小微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专项调查表》等;对免税利息收入、免税额、借款人户数、贷款余额等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正,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配合税务机关的调研工作。

五、其他日常杂项工作

积极配合外部监管和内部需求提供需要的数据等。如按要求向信贷部门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向人民银行报送调研报告、统计归属关系,每月向综合部提供工作总结中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临时数据考核及经营情况数据整理通报等。

六、下一步工作规划

1、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制度执行力,实现有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的转变。

2、继续完成财务、会计、统计等各类报表的填报工作

3、做好呆账核销工作,配合信贷管理部门,按照规章制对核销贷款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4、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全面落实统计报告制度,提高统计质量。

5、加强与其他各部门员工之间的联系,在工作上做到互通有无,提升工作效率。

6、希望能多参加培训,丰富知识含量,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7、规范建立财务档案、收集整理会计凭证及资料,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和记账凭证的完整性,严密性,及方便核查。

8、积极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分析和建议,为行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金融办汇报材料第8篇

1、增强工业经济发展信心。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工业经济健康增长是战胜困难,实现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保工业就是保发展,就是保就业,就是保稳定,就是保大局。要把促进工业平稳较快发展和提高质量效益作为中心任务,把保工业与保发展结合起来、与扩大内需结合起来、与调整结构结合起来、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起来、与稳定和扩大就业结合起来,奋力实现工业的新发展、新跨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定不移地实施“兴工强市”战略,牢固树立“工业第一,企业家老大”意识,千方百计加大扶持企业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挑战,增强“危”中求“机”、“困”中求“进”的信心和决心。加强宣传引导,在全市形成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持工业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浓厚氛围。

2、加大争取工业项目和建设力度。在培育新的增长点方面,各部门要抢抓国家出台扩大内需政策措施、实施工业振兴计划、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以及沿海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充分研究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汽车、造船、装备制造、轻工、纺织和电子信息等9个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加强项目库建设工作,到国家部委、省里争取项目支持;对在建项目,国土、城建、规划、质监、药监、工商、税务、环保、劳动、电力等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搞好项目建设期间的跟踪服务,抓住当前原材料、设备价格下跌和目前低利率及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机遇,促其早竣工、早投产、早受益。

3、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抓住目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期,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大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力度。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要不断巩固和发展以现代能源产业为重点的基础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工业体系。产品结构调整方面,要积极推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尽快提高我市名牌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占有率,通过品牌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加快提升产业层次和产品档次。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方面,鼓励优势企业以资产、资源、品牌为纽带,推动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有影响和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要把技术改造放在突出位置,充分利用国家技改贴息政策,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4、工业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对于产品有市场的企业,要进一步扩大市场覆盖率,加快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对于外向度高面临国际市场萎缩的企业,要千方百计发挥自身技术装备先进的优势,调整产品结构,积极主动开拓国内市场;对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都陷入困境的企业,要把危机当机遇,苦练内功,强化员工技能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蓄势待发。企业要规范财务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增强抵押能力,提高企业素质。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级财政今年安排2500万元资金,每年从中小企业地方留成税收增收部分提取5%补充基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6、建立市直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基金。市级财政安排50万元设立市直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基金,对市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项目给予支持、贴息。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7、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交税费。对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和其他上下游产业关联度大,劳动力密集度高的企业,因资金紧张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的,其应缴纳的税费款,经协商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交。

8、鼓励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联合、兼并和重组。为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竞争力,形成的重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对企业成功引进战略投资伙伴且新增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引进者50万元的奖励。

9、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负担。按照武汉城市圈内最低征收标准确定我市标准,今年市地税部门已按照省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入库的,多余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返还;企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地税部门应积极协助向省主管部门申报、争取。

10、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直接融资。企业成功上市后(含本地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境内的),由市财政按上市发行募集资金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作出突出贡献的上市公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缴纳各种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优化融资结构,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11、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名牌。全面推进“质量兴市”工作,深入实施品牌战略。质监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和争创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提高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通过品牌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加快提升产业层次和产品档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各奖励40万元人民币,县属企业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和名牌的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县属企业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奖励5万元人民币。

12、鼓励扶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为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凡参加高交会、广交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每参加一次展会并设立展位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3、大力支持发展创业投资。落实促进风险投资公司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落实出口退税和抵扣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出口退税政策,提高退税效率,缩短退税时间,及时拨付退税资金,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认真落实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5、强化金融创新,服务企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风险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创新,设计相对独立的运营机制,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做到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保函、信用证打包、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切实为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有特色和有影响力的金融服务,不断推出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各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方面要突出重点,对电力能源、纺织服装、森工造纸、冶金建材、机电制造、食品饮料六大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重点外贸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较低水平,切实减轻企业利息负担。

16、深入开展银企合作活动。组织推荐一批优质项目和企业,通过开展推介会、银企恳谈会等形式,落实项目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销路好、流动资金暂时不足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辅导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积极探索以股权、仓单、应收账款、产成品、原材料质押和专利权等有效物权作担保抵押的信贷方式,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资金需求。

17、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鼓励市域内担保公司相互间控股、参股、兼并,支持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利用国家、省加大担保体系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资金,壮大我市担保机构实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积极争取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的50%用于各地补充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份额;对省验收合格的各地担保机构,要积极争取省财政专项安排的500万元三年借款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进入担保行业,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的规范发展。今年争取将市担保公司资本金提高到1亿元;市级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进行补偿。各商业银行要与担保机构积极配合,拓展企业担保信贷业务,商业银行的担保放大倍数不得小于3倍,最大限度地发挥担保机构融资作用。二是加快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落户工作。对新设立的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总部和后台服务中心,给与相应的政策支持,报省有关部门确认,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三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批准新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对其经营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部返还。

18、改进外汇管理,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半年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到25%。

19、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激励。鼓励市内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据政办发[]105号文件精神,对金融机构当年工业企业短期贷款净增量的1.5‰、中长期贷款净增量的2‰进行奖励。

四、加强协调强化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0、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优化部门服务。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服务和保障性检查,避免和减少处罚性检查;市纪委(监察局)设立经济环境企业监测点,经常性走访企业,了解和掌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加大优化经济环境方面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破坏经济环境的行为。

21、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现有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各类行政规费征收标准一律按标准下限执行。

22、电力部门要确保向企业安全、可靠、优质供电。加大对供电网络的建设、维修,科学合理调度,优质服务,积极向上争取优惠电价,确保工业生产用电。

23、尽快设立完善产品进出口外贸服务机构。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快争取省里支持,在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船务等常驻办事机构,方便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开展,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时效。

24、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运输“绿色通道”。扩大执行市纪委、经委、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制定的重点工业企业“绿色通道”使用范围,对重点企业原材料及产品运输在全市范围内不罚款或减少罚款;对位于温泉市区的重点企业,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运进和产品的运出车辆,交警部门执法以教育为主。

五、强化企业服务工作,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25、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建立“企业直通车”制度,凡属企业提出的问题,部门马上办理;一时办不了的,解放思想办;解放思想办不了的,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26、改善企业劳动管理。对企业因特殊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报经批准后在6个月内可予以缓缴,缓缴期不收滞纳金;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分类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劳资管理办法。对重点企业的招工需求,要实行“一对一”的对口服务,高效帮助企业及时招聘到符合条件的用工人员,使企业尽快投产达产。对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在仲裁时要本着不干扰企业正常管理、生产、经营为原则,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7、组织形式多样的营销活动,切实做好本地产品的促产促销。各级政府采购、经委、商务、旅游、城建、交通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企业间供需见面会。旅游接待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用购买地产白酒、啤酒、饮料、家具等地产品,尤其要优先购买使用本市中国名牌和名牌产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如电线电缆、电器电机、机械配件、建材水泥、装饰板材、包装印刷等产品,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料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购买本市产品。降低地产品进入本地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场等服务行业的门槛。

28、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协调,统筹促进工业发展。围绕工业增速下行压力加大,针对纺织、冶金、机电等行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和信息引导,千方百计保持当前生产经营稳定。高度重视工业数据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成长工程”工作力度。

29、建立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奖惩机制。对各县市区以及涉工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奖惩。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曝光。

30、加强企业治安环境治理。公安机关要加强企业周边治安打击力度,降低发案率,确保企业周边环境和员工安全。公安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六、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31、继续实行市领导和市直部门联系企业,包企业、包项目的工作制度,深入企业和基层,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