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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管理措施赏析八篇

时间:2024-03-01 16:17:27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第1篇

关键词:行政强制;税收执法;法律衔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4-0029-03

一、《强制法》对税收强制措施的影响

(一)关于税收强制措施的种类

《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种类,税收执法活动中有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1.查封财物。《征管法》第38条、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物。

2.扣押财物。《征管法》第37条:扣押经营的商品、货物;第38条: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第55条: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扣押动产或不动产的产权证件;《稽查规程》第34条:扣押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3.冻结存款。《征管法》第38条、《稽查规程》第34条规定,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4.证据保全。《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5.收缴发票。《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对“查封场所”、“冻结汇款”这两项行政强制措施税务机关是否适用,如何实施有待明确。

(二)关于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

《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55条规定的扣押、查封范围有所不同,第42条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排除在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对“其他财产”做了解释。《强制法》第23条明确查封、扣押范围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两法比较,《强制法》规定“涉案”限制,《征管法》规定“单价五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限制;“涉案”限制是对税法极大地约束,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场所、设施、财物)必须和涉税案件高度相关,禁止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与案件不相关的财产,即便涉案财物不足以足额抵缴税款。后者“场所”的内涵要大于前者,前者只能限于房屋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查封,后者则还包括营业场地的整体性查封。另外,《征管法》仅规定冻结存款,而《强制法》冻结的范围为存款与汇款。

(三)关于税收强制措施的程序

《强制法》第18条、第19条、第24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及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的程序包括责令缴纳、责成担保及批准程序等,《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规定比《征管法》的规定要更详细,不仅规定了系统的一般程序,而且又分别对查封、扣押和冻结规定了个别化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后,要么依法解除,要么在规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期限内做出行政决定。显然《征管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不仅程序设计相对粗糙,而且在强制措施之后、强制执行之前缺少基础处分。结合税务行政强制实践完善程序已迫在眉睫。

(四)关于实施税收强制措施的期限

《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然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8条规定,扣押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税款,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失效的商品、货物根据保质期,可以缩短扣押期限。因此在强制措施的期限方面,征管法律与《强制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此外,强制法规定冻结存款时的“两个程序、两个文书” ”的要求也增强了税务机关冻结存款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必将对税收强制工作带来帮助。

(五)关于查封、扣押的保管费用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财产的价值,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可见,《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强制保管费用承担责任与《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税务机关在今后的扣押、查封时标的物价值不得包含保管费用,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价款也不得扣除保管所需费用。

二、对税收强制执行的影响

(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根据《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定义与方式,税收执法活动中有以下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划拨存款。《征管法》第40条、第55条、第68条、第88条规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55条、第68条、第88条规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加处罚款。《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强制法》中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不适用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外,其他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与《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措施基本相同。但“划拨汇款”是否适用于税收强制执行应予明确。

(二)关于税务机关先行催告义务

《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68条均对税务强制执行前的责令缴纳作出规定。《征管法》第55条却没有以税收行政强制前的向纳税人催告作为前提条件。因此,税务机关今后实施强制执行不得搞突然袭击,必须认真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行政强制前的催告义务,及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税务事项告知书》等税务相关催告文书。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严重后果,使极端对抗走向相对缓和。

(三)关于税务机关与当事人签订执行协议

《强制法》突破传统征税观,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这就要求,在行政强制执行时,双方可以达成执行协议的,税务机关可不再继续执行行政强制。但要做好协议执行工作的跟踪,督促其按时履行。否则,中止的执行工作必须恢复。

(四)关于滞纳金的性质和限制

关于税款滞纳金性质之争议由来已久,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国税发[1998]43号)的批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体现在立法中,滞纳金起算时间为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但是按照强制法理论,滞纳金和加处罚款都是执行罚的一种,同属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有最高额限制,这符合执行罚之适当(比例)原则,且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不需要再行缴纳滞纳金。

(五)关于申请法院执行

《强制法》的行政强制执行“双主体”制度规定,与《征管法》的规定不尽相同。目前,《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未按期缴纳税款无强制执行权。而《强制法》第46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收执法实践之当前应对

当前,尽管税收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选择存在不确定性,但税收行政强制实践却不能因此停滞不前,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体现出应有的执法能动性。

(一)明确《强制法》的法律宗旨

1.把握《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强制法》虽名为行政强制,但并不是要强化行政权,而是要通过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一部控权法。针对中国行政强制制度突出问题,为了达到规范约束行政权的目的,《强制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明确了行政强制权的界限,对行政强制的定义、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统一规范;明确了实施行政强制时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行政强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更多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和权。

在税收领域,为保障税款足额入库,切实满足公共财政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税收征管立法早在1986年规定了税务行政强制,后又于1992年、2001年历经两次重大修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税务行政强制制度。但随着《强制法》于2012年1月起开始施行,其新理念新规定无疑会给税务行政强制实践带来适用难题,对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都形成约束。

2.理解与应用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强制法》规定了五项法律原则,当前尤其需要重点把握应用好适当原则。立法表述为: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应尽量不采用行政强制,而只有当穷尽了其他所有的手段仍不能达到行政目的时,才允许实行行政强制。

(二)厘清《强制法》与《征管法》的关系

《立法法》对法律之间的效力适用与冲突解决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法”优于“一般法”,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强制法》与《征管法》之间的法律冲突,正属于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两者不能够及时解决的话,无疑将会给税务执法实践带来尴尬难题,且机械地套用法律适用原则,会给税务依法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1.《强制法》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除外事项的,应按现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如《强制法》第25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设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征管法》第55条和实施细则第88条就可以优先适用,即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行政强制法》第32条规定的冻结存款、汇款期限,设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6个月”期限,就不能适用,而应适用《强制法》。

2.《强制法》有规定,《征管法》没有规定,应按《强制法》执行。如《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金额没有相应规定,应按《强制法》执行。

3.《强制法》没有规定除外事项的,无论《征管法》是否有规定,应一律按《强制法》执行。如《强制法》第18条、第19条、第30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必须将法定程序及要件规定与税收执法实践紧密结合,细化行政强制流程,量化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4.《强制法》与《征管法》都有规定,但规定存在不一致时,应按照《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强制法》没有规定,《征管法》有规定,且不与《强制法》抵触,可适用《征管法》。

(三)处理《强制法》与《征管法》的衔接

做好《强制法》与《征管法》的衔接工作,是直接关乎《强制法》在税收执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1.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并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严格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另一方面执法人员须具备执法资格。

2.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对于两法之间关于强制程序的冲突,依《立法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如何适用,显然难以救急。基于《强制法》体现了新的、先进的价值理念,强制程序规定得也更为细致具体,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参与等权利,因此,税务行政强制实践应依照《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加以完善。(1)批准权限的适用。《征管法》对审批权限已有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税务机关在实施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抵缴税款时,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收缴发票、第37条的扣押措施要依《强制法》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适用《强制法》第19条情况紧急的批准手续。对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的批准权限,因《强制法》和《征管法》都未作规定,可不需要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2)制作现场笔录和签章的适用。《强制法》施行后,税收执法中采取相关税收强制,必须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现场笔录》等。并在现场笔录上载明《强制法》规定内容,进一步严格实施税收强制程序。《强制法》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的一般规定要严格。(3)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注意事项。一是申请执行的对象只能是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二是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不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自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申请。

参考文献:

[1] 莫于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3] 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第2篇

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相关政策

在全国及省、市级税务工作会议上,均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首要任务,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行安排部署。税务系统将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措施,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税收红利。

一是加强责任落实。把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纳入党委议事清单,摆在议事日程的突出位置,成立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逐项分解任务、压实责任。二是细化工作措施。对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确保全额兑现、应享尽享。三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建立清晰准确的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分析及执行情况反馈体系,做好减税降费统计数据的综合利用,及时向上级局及管委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实现最大化。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中进行专项考核考评,并纳入督查督办、纪检监督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高质量完成预算确定的税费收入任务

努力克服减税降费政策的影响,全面摸清税源情况,分析增长点、找准漏税点,向规范管理要收入,向深化改革要收入,向优化服务要收入。

一是坚持依法治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认真开展税源普查,做到税源清、底数明,科学确定收入计划,不断提升收入质量。二是全面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收收入预测,全面开展税收形势分析、税收风险分析、政策效应分析和经济运行分析,为组织收入工作指明方向,为管委决策提供有力支持,有效发挥“以税资政”的作用。三是优化收入措施。对于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用好征管、评估、疑点核查等多种手段挖潜增收。四是进一步加强分税(费)种管理。根据工作实际,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扎实做好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稳妥抓好个人所得税管理,完善水资源税及环保税征收管理措施。

三、深入开展“基础建设年”活动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第3篇

一、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纳税服务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又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措施。作为执法机关,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严格管理,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做好纳税服务,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改善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的体现,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全国文明单位评比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上,可以看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是比较满意的。2005年全国评选的1003家文明单位中,就有110多家来自税务系统,占总数的11%;在1100多家创建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中,税务机关占13%。在每年各地党委政府行风评议活动中,绝大多数国税局、地税局都名列前茅。这是各地党委政府对税务部门的鼓励,是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肯定。当然,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少差距,如“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我们要正视问题,看到差距,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将纳税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第一,要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征管。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依法治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诚心诚意地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就是希望税务机关能够秉公执法,公平税负。所以,依法征管,文明执法,这是我们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进一步优化办税程序,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的手段,使纳税人各种办税事项更加便捷、成本更低。

第三,要注意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通过举办座谈会、走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建立信息咨询窗口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第四,要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办税负担重是纳税人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比如,办理涉税事项申报资料较多,一些地方办税服务厅有时发生排队时间长的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要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律,认真分析和研究税收征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法,优化办税程序,强化窗口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要切实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问题。目前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比较普遍的有三类:第一类是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件。第二类是财务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第三类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让纳税人补充报送的资料,如重点税源户相关数据的统计表。另外,在办理纳税人一些具体申请事项时,要求附送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税时要申报相关资料,这是法律规定的,是税收管理工作必要的,现在的问题主要是重复申报,加重了负担,对此纳税人反映比较多。重复报送的主要是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出现这种情况,既有多年来各种涉税事项办理要求累加出现重复的原因,也有部门工作协调不够,信息没有共享,多头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原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复报送问题。要彻底清理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去除重复。注意一个口子接受并及时录入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按规定报齐相关资料,以后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运用已有资料进行审核,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诸如身份证等复印件。要研究合理归并税种申报资料,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要转变传统管理观念,善于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和应用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负担。

要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这里要着重讲讲采取措施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要认真分析一下有些地方办税服务厅出现纳税人排队问题的原因。目前大多数地方办税服务厅建于十年前,以后没有增加。但这十年来,税收收入增长了6倍,纳税户也增加了好几倍,办税工作量大大增加,不少地方办税厅容量已经不适应,加上10天申报期纳税人往往到最后两三天来办税,这两天人就更多了,即使办理一户申报纳税只要两到三分钟,已经够快的了,但因同时来的人太多,也会出现排队现象。所以,要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问题,除了在纳税户比较集中的城区税务分局增设一些办税厅,加强办税厅管理,改善申报办法等外,最现实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积极与纳税人协商,均衡分配纳税申报时间,有计划地引导纳税人分期申报办税。充分运用10天申报时间,均衡办税,错开高峰,避免拥挤。近年来,不少地方采用引导纳税的办法,有效地解决了申报期后两天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纳税人很满意,也都能积极配合,同时办税厅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也提高了。目前还存在排队过长问题的地方,要尽快采取这个措施,认真抓必有成效。要运用科学化管理手段,合理分配前台与后台的管理工作,在优化办税程序的同时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办税厅工作效率,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

要切实加强国地税协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开展联合办证、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等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或调查了解情况,要统筹合理安排。检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在检查或调查时,尽可能将相关情况都了解清楚,不要多头、多次下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一,要使纳税评估工作经常化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是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它是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要通过税收经济分析,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手段,对地区、行业以及相关税种税负状况和增长弹性进行评估,并对照企业纳税情况,及时发现异常问题。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异常的企业、重点监控的企业以及其他非正常户要进行深入的纳税评估,查找异常的原因。在评估时,要注意运用第三方信息,不能仅仅凭申报表评估申报数。过去,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比较薄弱,必须不断强化,一定要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基层税务机关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努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第二,要善于收集和运用信息

掌握信息对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税务部门要善于收集各方面涉税信息,运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要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让税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更加快捷地查询和应用信息。基础信息掌握得越多,运用得越好,纳税评估水平就越高。反过来,如果没有基础信息,纳税评估就失去了对象和依据,评估效果就将大打折扣。今年初开展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申报纳税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都是基础信息工作做得好。要利用多种手段拓展信息来源,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了解各方面情况,包括跟纳税人沟通,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税收管理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开展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奠定基础。我要强调一下,地税系统要尽快建立起涉及个人财产、个人收入情况的数据库。

要积极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运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是扩大信息渠道、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不仅有利于流转税管理,也有利于所得税管理。从目前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看,进展比较慢,各地很不平衡。广东、湖南、北京、上海、大连和吉林等省市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湖南已完成试点工作并计划今年年底以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希望其他地方抓紧开展选型招标工作。各省市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倍努力,切实抓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要正确处理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搞好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与加强税务稽查等,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这些方面工作的配合协调,建立和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申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一般性问题,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补缴税款并督促其正常申报。对于涉嫌偷逃骗税的问题,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稽查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检查。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移送稽查,这是税源管理的工作成绩。稽查部门要坚持以查促管的工作要求,通过查办案件,惩处违法行为,查补税收收入,促进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同时,针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

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承的。税款征收好不好,税源管理包括纳税评估等工作很重要。纳税评估工作做好了,就能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征收率就能提高。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并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较,发现异常约谈检查,查明原因,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正常申报。对涉嫌偷骗税的问题,要进行稽查并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不能简单地以评估分析数或行业平均税负作为税款征收的依据。某个企业税负低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偷逃税行为,必须查找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三、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征管部门综合管理作用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第4篇

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和监管的方针,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努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3号)再次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不断降低纳税成本;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以促进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 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继续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不断完善业务需求和优化定额核定的软件,加快推广使用的步伐;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的原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三、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相互协作,按照《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加以落实;要积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共同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对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等信息的交换,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双方对同一纳税户核定定额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今年1月起,总局开始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按月分析。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客观评价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对管理薄弱的环节要及时研究对策,迅速加以完善。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总局征管司。对于因 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导致连续多月收入下降的地区,可在本通知后,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为便于各地准确做好统计和分析,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口径作进一步明确。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在集贸市场内、外生产经营且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二是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所缴纳的与临时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三是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的个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所缴纳的税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虽不属于个体经营税收收入的范畴,但为保持上报数据的连续性,各地国税局在向总局报送个体经营税收收入时应包含该税收入,总局计划统计司在生成个体经营税收月度快报时再予以扣除。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第5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 税务稽查 风控比对

一、税收风险管理概念及重要性

税收风险管理是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日管工作中,通过风险识别、估测、评价等手段对纳税人不及时、不依法、不足额缴纳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进行确认,对确认的风险实施合理预估和有效控制,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挽回。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可以使征管行为更有效率。通过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差别化管理;对暂未发现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同时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条件,增强纳税人认同感,对低风险纳税人予以提醒辅导,适度关注;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重点监管,红色预警,及时纠正;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联合管制,强力打击。二是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税收风险管理通过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预警提示、任务推送、风险应对、结果预测等环节实施监控,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主观认知,防范执法过程中的风险,减少税收成本。

二、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强化风险管理

(一)稽查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效

1.注重驾驶培训机构辅导检查,促进基层所规范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掌握基础数据、辅导企业自查、重点筛选检查,通过对企业报送的自查申报表与我们掌握的第三方信息进行比较核对,确定重点检查户。分析问题根源,统一征管政策,降低执法风险。通过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征管部门加强管理起到了有效的促进。

2.开展事业单位发票专项抽查,促进基层所加强管理。抽查发现某事业单位取得的交易服务费未全额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片面的认为: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据”和直接缴纳财政专户的款项不存在营利行为,就可以不交税,而在日常管理中,也没有对事业单位的此类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对本案产生的原因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征管建议:一是要对辖区内行政事业有收费项目的单位集中进行清理辅导,达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应纳税收费项目管理,切实防范此类执法风险的目的;二是要以此为鉴,集中税务干部加强税收政策的更新知识培训。

3.加强园区企业税务稽查,啃下“硬骨头”协助征管。针对难办案例,启动多项程序,规范步骤处置。面临经济下行大环境,小部分企业经营不散,没有效益可以没有增值税以及相应的附加,但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却不是以企业经营好坏为前提的,对于一部分占地面积大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款较大,常有拖欠习惯,税务所管理起来有难度,逐渐变成征管中的“硬骨头”。该局稽查局就税务所提交的几户企业征地后土地长期闲置或经营不正常而导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难的企业进行了进户稽查。由于无法联系相关人员,通过到国土房管部门提取土地信息资料核定应补税款,经过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进行定性,在向该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公告送达了相关税务文书。最后,通过税收约谈,讲清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已将拖欠的税款解缴入库。加强管查沟通,理顺协作机制,发挥稽查最后屏障作用。

(二)如何更好地发挥稽查“以查促管”作用,防止税收风险

1.完善征管建议制度。稽查部门的征管建议尽管能就某案、某事进行规范,少数也能积极影响到行业的征管,但是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建议形式和要求、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限改期限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深度广度还不够,离“查一个案件、震慑类似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应进一步完善征管建议制度,针对征管部门平常不易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改进。

2.进一步健全征、管、查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完善“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进一步沟通案件查处情况和存在的税收问题、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等,以便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查后的跟踪管理。要求征管单位对征管建议及时回送《征管建议回复书》,实行建议回访制,到税务所回访听意见,广泛征求一线征管人员对征管建议的办理情况及建议、意见,及时总结归纳出规律性、典型性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编写出《行业管理、检查指南》,增强稽查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税收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信息管理

1.提高获取信息的质量。要求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变更环节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应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此外,税务登记环节应做好纳税人填写资料的审核,并准确、完整的录入税收征管系统。

2.扩大信息获取的渠道。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于工商,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导入到税收征管系统,对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做有效的补充。

3.加强税务系统内部信息的纵向比对和与相关部门信息的横向比对,设置预警指标,落实分析制度,为征管工作提供指导依据和技术支持,避免国家税收流失,降低执法风险。

(二)强化税收分析

一是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措施,如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源监管,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资源,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税务机关应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结合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过制定企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模型进行监控。做到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监控目标和监控措施,实施动态跟踪、重点核查、行业评估。

三是不断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实现由排除风险点到治理风险面、控制风险源的转化,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最大作用,实现对税源的长效管理。

(三)加强执法监督

1.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包括建立健全受理、查处、奖励举报偷税案件的各种制度,鼓励公民协税护税,打击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鼓励拓宽举报途径,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保证举报人有效信息不被泄漏。

2.对税收机关执法监督。主要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或评议,督促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税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监察。保障政令畅通,防止行政执法权及税收管理权的滥用,杜绝职务违法行为,同时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进行监督,还要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娜.税收征管模式风险及防范.[J].劳动保障世界,2016.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第6篇

关键词:新经济形势;税务会计;企业;财务管理

在我国供给侧改革理念和措施全面普及的带动下,使我国的社会经济动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促使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种类多元和内容丰富的税务政策。在此过程中,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具备充分顺应时展的能力,不仅要加强对各项税务政策的积极贯彻与落实,而且还要在开展财务管理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加强对税务会计的灵活应用,确保企业成本管控目标得到有效实现,提高企业各项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然而根据实际调查研究能够知道,企业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税务会计具有的各项措施无法有效落实到相关工作中,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造成了严重阻碍。因此,企业管理者不仅要对税务会计在提高财务管理质量方面具有的重要性给予正确认知和高度重视,而且还要将现代化管理理念和多元化管理措施不断结合到税务会计相关工作中,使税务计具有的作用和价值得到充分发挥。与此同时,对税务会计具有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给予重点关注,加强对会计理论的不断优化与完善,确保税务会计机制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使企业运营始终处于稳步提升的状态,为我国市场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一、税务会计的内涵以及价值体现

(一)税务会计的内涵

对于税务会计而言,通常被划分到会计科学范畴,是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工作中会计问题进行有效处理的专项措施,通过对企业实际发展需求以及财务运营现状的充分了解,帮助企业对运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不仅是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延伸,而且也是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水平的具体措施。在我国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不断完善以及体系不断健全的背景下,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人员能够对税务会计问题从不同角度入手进行审视,针对财务风险建立全过程管控思想。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实践技能经验的充分应用,帮助企业开展规范、有效的税务筹划,使企业具有的竞争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有效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税务会计的价值体现

第一,企业应该加强对税务筹划水平的不断提升,能够使企业对各个环节的财务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税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相关措施和目标高度统一,在企业稳定发展过程中,将税务筹划具有的作用充分呈现出来。第二,企业要加强对综合管理效率的不断提升,通过会计和管理,能够将税务会计的作用充分呈现出来。因此,以财务管理为基础制定企业发展目标,确保各项管理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开展方向清晰、明确,有效开展税费缴纳工作。第三,企业要提高各项管理措施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和责任,对政府部门的征税工作给予积极配合,确保企业实现稳定经营目标的同时,从根源杜绝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一)财务会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而言,相关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具体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为后续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依据。在此过程中,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有效应用,构建具有较高全面性的财务会计系统,实现大范围获取信息和深度挖掘信息的目标。不仅能够使企业财务会计对信息数据的利用效率大幅度提升,而且还能使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得到进一步优化。与此同时,通过对核算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不断提升,能够为企业管理者制定财务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确保制定的决策内容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而且还能促进企业获得更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跟,实现健康发展目标[1]。

(二)税务会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保障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通过不断的实践摸索与经验总结,使我国税务法规的内容得到了不断优化与完善,对企业税务会计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要求企业会计要对税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从而确保税务活动在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中,有序、规范开展。同时,对全过程监督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进行及时弥补,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逐渐朝着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采取多元化有效措施将税务会计具有的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到财务管理相关工作中,不仅能够使企业现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的成本投入,而且还能促进企业的竞争能力得到全面提高,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2]。

(三)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在管理目标层面,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相关内容为标准开展财务核算工作,为保障员工和企业利益提供帮助;税务会计则根据税收法律相关内容核算税率,为国家税收管理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在核算要求层面,财务会计以权责分配原则为主,最终结果能够为衡量企业阶段性经营现状提供依据;税务会计以税收保障为原则,促进税收工作合法、合规开展。在目标表达层面,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通过制定税收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反映具体目标,并结合具体反映目标对各类报表的类型和内容进行详细划分。在数据处理层面,财务会计通常对预计损失以及费用支出进行确定,税务会计则对已有开支进行确定,保证财务报表具有较高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同时,将企业阶段性的财务状况真实呈现出来[3]。

三、在新经济形势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会计的有效应用途径

(一)提高对税务会计功能作用的正确认知

在新经济形势背景下,企业必须对财务会计进行客观审视,创造良好环境确保税务会计具有的作用能够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得到全面呈现,积极配合国家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和个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当企业或个人存在逃税想法并付诸实践时,必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亲手葬送自身的发展路径、缩小自身的发展空间。在对税务会计各项措施进行落实的过程中,应该将相关措施与企业制定的战略发展目标相结合,提高管理质量的同时,优化管理效率。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税务会计部门,对岗位人才聘用渠道进行不断拓宽,为企业税务会计团队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从而有效实现财务管理目标[4]。

(二)加强对税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积极培养

第一,企业要加强对税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积极引进,提高对内部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税务会计人才队伍的全面建设,为各项财务管理决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二,加强对税务会计工作人员思想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的不断提升,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以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先,高度重视员工的利益诉求,通过对薪酬待遇的不断优化调整以及对激励措施的有效落实,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第三,企业要定期组织税务会计工作人员学习专业技能和接受理论培训,使工作人员的税务会计专业知识储备量更加丰富。在此基础上,合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设置合理的税务会计岗位,提高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5]。

(三)加强对税务会计系统的建立健全

在新经济形势背景下,大数据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普及,使企业税务会计的应用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必须对传统税务会计思想进行全面改革,对税务会计的应用措施进行不断优化。通过不断提高企业税务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将税务会计与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整合,不仅能够确各项保财务信息处理措施得到真正落实,而且还能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当税务会计系统建立健全之后,企业还要加强对税务风险因素有效管控,通过有效布设相关检查点以及采取信息化检查措施,使企业的税收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风险预警机制的有效应用,将风险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会计工作人员,确保各项风险管理策略及时启动[6]。

(四)加强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有效分离

第一,加强对会计核算目标的有效分离。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税务会计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的基础条件,是将会计核算目标进行有效分离,这样才能对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的掌控。会计人员要对企业财务报表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变化情况进行实时观察,做好相关记录,将变化内容及时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汇报,为企业管理者制定投资方案以及发展决策提供依据;税务会计人员则要加强对企业已有财务信息的有效应用,通过对纳税金额的全面统计,向纳税主体直观展现纳税信息,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税务会计人员不仅要对工作目标明确了解,而且还要对会计核算内容充分掌握,确保市场经济稳定发展[7]。第二,加强对会计核算对象的有效分离。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主要以企业开展的各项经济活动为主,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主要以税收活动为主,因此,财务会计的核算范围比税收会计更大,财务会计核算的内容之一包括税收。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责任意识的不断强化,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中始终遵循严谨性原则,确保最终得到的核算结果具有较高可靠性和精准性。由于二者在核算对象层面存在一定差异,具有的核算依据各不相同,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根据各自依据有效落实各项措施。另外,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日渐提高的带动下,企业财务管理要求能够与国际会计准则高度契合,为国家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了良好环境[8]。

(五)加强对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合理协调

第一,加强对财务报告质量的不断提升。企业想要确保税务会计具有的作用能够真正作用到财务管理工作中,不仅要确保财务报告的质量具有较高精准性和可靠性,而且还要结合相关数据信息,制定切实可行的税务会计工作决策,使税务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得到保障。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内容主要涉及财务流水、资金动向、负债数额等,工作人员应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开展有效的沟通,将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的信息不等问题有效解决,尽可能降低会计核算存在的误差。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税务会计的工作质量,而且还能使企业的经营环境具有较高稳定性[9]。第二,加强对协调机制的积极完善。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是由政府财政部门制定,而税收法规是由政府税务总局制定,不同部门之间相关工作和职能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在运用税收会计各项措施时存在一定矛盾。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主要目标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因此,政府财务部门和税务总局之间应该建立积极的沟通和联系,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相关内容制定具有较高建设性的意见、措施,尽可能减少彼此之间的差异,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10]。

四、结束语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第7篇

一、2009年工作总结情况如下: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税费收入水平再创佳绩。

为圆满完成税费收入任务,我局干部职工克服征收力量不足、税源短缺、税费任务繁重等诸多困难,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挖掘税源潜力,严格执行收入计划,加强收入调度和计划管理,落实收入目标责任制,依法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了税款均衡入库。同时强化收入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把握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深入挖掘税源潜力,对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等重点税源企业、行业实施了重点监控,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加强了管理,各分局、科所不断挖掘税源潜力,努力寻求新的税收增长点。大力践行市局提出的“精于管理看服务,实现目标保收入”的理念,认真落实“管理年”活动方案,使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管理年”活动初见成效。大力开展清缴欠税(费)工作,加大清缴力度,对有能力缴纳但拒不缴纳税款逃避欠税的,采取以票管税等措施,坚决清缴入库,全年共清理欠税万元。切实做好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各项收入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确保了各类账、表、册及网络数据准确。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办法》,加强票证管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款入库管理,开展了“引税”专项检查,杜绝了混库串库、乱拉管户、买税卖税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通过加强组织收入目标管理考核,促进了税费收入任务的完成。

2、夯实基础,严抓细管,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全局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全局“六率一面”征管指标较上年均有一定的提高。贯彻市局的《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局每季定期和工商局、国税局交换登记信息,根据交换的登记信息,加强税源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金税三期”建设为重点,结合换发税务登记工作,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对漏征漏管户及跨区登记进行了清理,对建安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了属地管理,全年共清理漏征漏管户146户,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和罚款近5万元。加强纳税申报管理,深入开展了对变更税务登记、停歇废业、长期不申报纳税户的清理工作。加强税款征收管理,坚持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原则,严格滞纳金征收,促进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加强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收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加强征管目标管理考核,推行征管目标考核扣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按月考核,对应奖惩,解决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认真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岗位职责,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实行监开代管,源泉控制,加强对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解决了发票粗放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好征管资料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各类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归档等项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窗口服务水平,规范服务标准,实行首问负责制等措施,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纳税服务水平有一定提高。

3、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税务稽查质量不断提高。

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惩戒和促进征管职能,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维护税收秩序。稽查全年检查结案户,累计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万元,比上年增长,已全部入库。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按金额,处罚率按户次、按金额,促进了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稽查人员能够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实行人机结合的选案方法,提高了选案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案件审理工作,重大案件由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确保了审理案件质量的提高。坚持“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狠抓了涉税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完善了涉税检举案件的受理工作,开展了对交通运输业、房地产、建筑安装业、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并通过税务稽查透视征管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征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税收检查活动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以组织税费收入为中心,重点整治征管薄弱环节,实现规范税费征管秩序,完善征管制度的目标。整治我县税收环境,严厉的打击了涉税违法活动。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第8篇

一、采取多样措施,狠抓组织收入工作

今年市局下达我局的税收收入任务是5600万元。截至6月底,我局累计组织税收收入4450万元,其中:中央级2340万元,区级92万元,县级2018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5600万元的79.46%,为上年同期2318万元的191.98%,同比增收2032万元,促收增收取得良好效果。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加强税收分析。认真落实税收分析员制度,宏观方面从经济增长、国家政策调整科学预测对本地区税收的影响,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微观方面深入企业开展税源调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每周对组织收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每月召开一次由科所长以上干部参加的税收形势分析通报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税收分析员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局党组成员参加的税收分析会,科学分析,堵漏增收。

(二)加大清理欠税力度。召开了欠税企业座谈会,采取以票控税、欠税公告等方式督促企业清理欠税,对清欠不力的企业坚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共扣押车辆5辆,价值15.74万元,查封葡萄原酒251吨,价值171万元,留底抵欠51万元,共清理入库欠税521.15万元。

(三)强化零散税收管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的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86户,采用成本倒推法重新核定定额,将43户未达起征点的业户调整到起征点以上开始征税,个体零散税收月增长4.5万元。

(四)加大稽查力度。落实查前告知制度,敦促企业自查后申报51万税款;开展了对重点税源企业、私营企业的专项检查,采取重点查、点的措施,严厉打击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查补收入943810.11元,其中税款509640.87元,罚款378810.42元,滞纳金55358.82元,同比增长80万元。

分析上半年的收入形势,增收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税源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本年启元药业有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工程公司等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的变化,使得我局上半年税源相对充足,客观上为我们超时间进度完成税收任务奠定了基础;二是抓收入措施得力。我们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科学分配税收任务,采取了各种措施积极清理欠税,强化征管、稽查促收入,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增长。不存在到外地“挖税”的现象。

二、开展135教育培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一)加强班子建设,积极开展“先进班子”创建活动。县局党组立足班子长远建设,坚持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开展班子成员讲党课活动,加强自身学习,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健全党组议事规则,召开了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制定措施整改;重大事项由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了活泼的民主局面,增强了党组的凝聚力;加强班子成员的协作机制建设,局长抓整体工作,其他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一级带着一级干,增强了班子整体工作的合力。上半年,班子成员圆满完成了各自分工负责的工作,充分发挥了龙头带动作用。

(二)认真落实135培训工程。制定了135教育培训工程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安排,确定了*、Y、Z三类课程分别比区市局提高5个百分点,“六员能手”入围区、市局要分别达到8-10%和15-20%的目标。采取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集中授课80多课时,启用本局小教员讲解辅导练习作业15套,开展以考促学活动确保培训效果。目前,已经完成《会计基础知识》、《税收基础知识》等5门基础课程的学习,组织了2次测试进一步巩固学习效果,争取在区、市局的考评中取得好成绩,确保“一年打基础”目标的全面实现。培训按照预期计划稳步推进。

(三)抓好税务文化建设。组织学习《道德礼仪手册》和《永宁国税文化手册》,围绕“八荣八耻”学习,通过讨论、写心得、召开演讲会等方式,增强干部的荣辱观。组织干部唱《永宁国税歌》,开展扶贫帮困慰问活动,开办了书画展板专栏,每季向干部推荐一本好书,以丰富多样的税务文化实践活动为载体,潜移默化的影响、陶冶干部情操,提高队伍的素质。我局税务文化建设的有关做法被宁夏日报税务周刊栏目进行了转载,市委宣传部也组织了有关单位到我局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领导也到我局调研税务文化建设工作,税务文化建设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一致好评。

三、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管理水平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我局紧紧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主题,以4月1日启动日为契机,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了税法宣传进企业、校园、农村等活动;与政府、地税局联合召开了永宁县30强纳税企业座谈会,并对纳税排名前10位诚信纳税企业进行了表彰并颁发了奖牌;制作了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形式活泼的税收宣传幻灯专题片,与县上“百部电影进农村”活动相结合,委托电影公司在社区广场、农村等公共场合巡回放映,使广大观众以喜闻乐见、轻松愉快的形式了解税法知识,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税法宣传工作被区局评为先进单位,税法宣传幻灯片被区局评为优秀项目。

(二)积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成立了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干部学习“一个范本、两个办法”,按照“岗位分工适度,人员搭配合理,工作相互制约,程序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做到“三定”,即:定岗、定责、定员。对无执法资格的5名人员安排承担辅工作。举办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培训班,按照岗责体系,制定《税收执法人员岗位职责一览表》,并按月对执法软件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查找原因,进行整改,杜绝操作失误,减少过错。执法过错数量由最初的103条降到16条,为正式上线运行做好了准备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减免税管理程序,逐级审核,县局减免税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加强后续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强化日常监督。建立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分户分类减免税台帐,按月进行登记,及时掌握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落实效果跟踪分析。上半年,我局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免108.26万元。促进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四)加强“四小票”管理工作。加大对“四小票”的管理力度,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做到分级负责、层层把关。采取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数据采集岗、信息中心传递岗人员“三级”审核的方法,避免数据漏采、漏传的情况发生。针对运输发票比对不符信息较多的情况,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多次与地税部门协调,逐步减少比对不符运输发票的信息,提高了我局信息采集的相符率。运输发票不符信息由元月份的176条降到5月份的17条,废旧物资发票相符率达到了100%。

(五)加强欠税管理。上半年我局共清缴欠税512.15万元,其中:陈欠352.99万元,新欠152.12万元,滞纳金16.04万元,欠税增减率为-22.71%。对内建立欠税管理制度,明确欠税管理职责分工,实行欠税分析、通报制度,落实清欠问责制,为清理欠税工作提供内部保障;对外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宣传税收政策,召开欠税企业座谈会,签订清欠责任书、实施欠税公告、采取以票控税、执行抵欠政策,建立预防机制。对拒不缴纳的企业,联合公安局经侦大队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用好法律武器,多方施压,整体联动,“打套路拳”,步步紧逼,清理欠税取得了良好成效,也促进了征管质量的全面提高。

(六)抓好税收管理员和纳税评估工作的落实。组织了税收管理员和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掌握工作流程,责任落实到人,划分了管区,落实新办企业管户责任制,个体户实行按管区属地管理,两个管区为一组,互为主辅岗。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要求管理员每月下户巡查面不得少于10%,每周下户巡查至少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巡查记录。开展纳税评估31户,评估正常的30户、差异1户,补税7000元。

(七)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做好宣传,加强税务端纸质单证申报审核,同时将审核、管理工作全面向税收管理中延伸,使管理工作覆盖到出口退税的全过程。上半年我局4户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共计申报出口销售额2898万美元,应退税额3011万元,实际办理出口退(免)税4518万元(调库3952万元,退库566万元),其中上年结转2595万元,本年发生1923万元,退(免)税进度为64%。

四、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机关效能

(一)转变作风,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建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精简会议文件,出台了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限、督办责任、督办方法进行明确,杜绝避重就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对干部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周检查月通报制度,对干部上班、着装、挂牌、履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提出批评,限期整改。上半年,共有10多人次受到了通报批评,扣发奖金1000多元,促进县局整体作风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