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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产业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5 13:10:36

传统文化产业论文

传统文化产业论文第1篇

[关键词]南海传统文化;文化产业;文化资源;产业开发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4012

从《汉书・地理志》的记载来看,早在汉武帝时期,我国就已开辟出了与东南亚、斯里兰卡、印度以及非洲东海岸等地的航线,即“徐闻、合蒲南海道”,我们称其为“南海海上丝绸之路”。唐代,由广州出发的船舶,航程已达14万公里,沿途经过30多个国家和地区;至宋代,通商的国家和地区已达50多个,元代又增加到140多个。明清时,海上丝绸之路更拓展为全球性的海上交通大循环,使南海海洋文化走上了与印度、波斯、阿拉伯、东南亚以及西洋文化等世界各地文化交往的道路,为南海地区的传统文化注入了开放性、外向性、融合性、重商性和冒险性的海洋文化的品格。[1]在年深日久的经济往来、文化交流与人员迁徙的过程中,南海海上丝绸之路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样的大背景对南海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命题与挑战,建设和发展南海文化产业正逢其时。

1文化产业与文化资源开发

在现代产业的背景下,有人甚至称21世纪为文化的战场,文化的输出、外交形象的塑造、资金与市场的争夺都在进行着无声的较量。美国国际政治学家汉斯・摩根索曾说用文化来征服世界是最为微妙,也是最为成功的政策,因为“其目标不在于征服领土、控制经济生活,而在于对人心的征服与控制”。[2]所谓“文化产业”,是以“文化创意”为核心,通过技术的介入和产业化的方式制造、营销不同形态的文化产品的行业。文化产业蕴含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逐渐成为各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驱动力量,被认为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同时,文化创意产业对各国文化的输出和传递功能,及其在外交活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亦不容小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一般来说,文化产业形成的条件是,文化产业和服务在产业和商业流水线上被生产、再生产、储存或者分销,也就是说,规模庞大并且同时配合着经济考虑而非任何文化发展考虑的策略。”[3]目前各国对文化产业的行业界定各有侧重,英国、新加坡等国偏重于“创意产业”,欧盟、日本将其称为“内容产业”,美国更多地侧重“娱乐业”或“版权产业”,韩国称之为“文化产业”,其中都有我们可资借鉴之处。在我国,一般将“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称为文化产业。

关于“文化资源”的界定,至今尚无定论,一些学者认为,文化资源是指凝结了人类无差别劳动成果的精华和丰富思维活动的物质和精神的产品或者活动;[4]也有人认为它是人类劳动创造的物质成果及其转化;[5]更详尽的定义还有:能够突出原生地的文化特征及其历史进步活动痕迹,具有地域风情和文明传统价值的一类资源,包括历史遗迹、民俗文化、地域文化、乡土风情、文学历史、民族音乐、宗教文化、自然景观等。[6]总之,文化资源包含民族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科学和教育发展水平等丰富的内容。按不同的标准,文化资源可被划入不同的分类系统,如可度量文化资源以及不可度量文化资源;文化历史资源以及文化现实资源;物质(有形)的文化资源以及精神(o形)的文化资源等。[7]其中有形的物质文化资源是文化产业的基本载体。在南海区域,这些实实在在的有形资源应该包括南海的历史文物、南海历史文化遗址、南海历史建筑以及南海地方特色工艺及饮食文化等;可供开发的无形的文化资源则包括民间口头文学、神话、民歌、戏剧、语言、民俗礼仪、民间祭典等蕴含着南海人民深厚情感寄托的、融入南海地区人民日常生活与习俗的资源。[8]

2南海传统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开发现状

国际文化交流的一般规律证明,一个国家或民族文化的繁荣程度主要依赖于文化系统的开放程度与健康的社会运作机制。[9]将南海丰厚的传统文化资源作为产业进行开发,引导其进入经济活动,产生经济效益,扩大影响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兼顾,除了理念上的开放、政策上的保证之外,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这些资源必须转化为消费者可视、可听、可感、可体验的物质形式;二是使其具有消费者可接受的市场价值;三是这些物质形式必有明确的归属权,即产权。[10]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传统文化资源都能转化为文化资本,只有经过社会的交易、流通、服务等领域,能够满足和引导人们需求的产品才能成为文化资本,进行产业化开发。文化产业重在创新、追求效益及整合,资本注入形式多样,产品竞争力强,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领域。南部沿海地区自古就有对外交流的传统,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南海地区沿海各省的传统文化均焕发了新的活力,在南海丰富的涉海文化资源中,至今能引发周边国家共鸣的传统文化主要有南海海神崇拜文化、海外宗教文化、海洋饮食风俗文化及侨乡文化。总的来说,目前,南海诸省的传统文化产业开发具有以下的发展态势。

21传统文化资源成为旅游产业开发的营养源泉

文化资源与旅游产业具有天然的耦合性,旅游产业要持续扩大影响,必须高度重视对文化资源的利用,不断提升产品的品位与价值。文化资源也需要依托旅游产业的发展展示其内涵与魅力。两者之间水融、密不可分,可以说是“灵魂”与“载体”“内涵”与“外显”的关系。由于近海诸省自古就享有“渔盐之利”,又得“舟楫之便”,因此可为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丰厚的文化滋养,如广州十三行,因其在近代中西文明交流史上所独有的地位和历史贡献,蕴藏着巨大的文化、旅游、商业价值。在大航海时代,瑞典著名的远洋商船就曾三次远航广州,并满载中国货物返航欧州,使这里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港口及起点。类似于广州十三行的开发案例还有南海神庙、D家民俗、徐闻大汉三墩景区、阳江“南海一号”景区、海南黎苗文化景区等,它们的成功都离不开对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这些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不仅凸显了旅游景区的特色,也促进了旅游周边产品的开发。南海地区传统文化资源丰厚,品类多样,特色鲜明,在旅游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各省都在通过申报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增强城市软实力,通过整合旅游资源,来吸引海内外游客,围绕着传统文化大做文章,既重视经济效益的增长,也关注旅游品牌的创建。

22传统会展、节庆品牌成为旅游产业开发的亮点

与旅游产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会展、节庆业,同被视为第三产业的优势部门。传统型节庆活动是当地人的一种自动自发的文化传承,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有着固定的主题仪式和风俗习惯,是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被申请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社会、民族和历史价值。是旅游开发的重要资源。作为一种文化的传播方式,会展、节庆业本身不仅能够创造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交通、旅游、餐饮、住宿等相关产业也会起到聚集与带动作用。事实证明,举办一次成功的会展、节庆活动,能使当地的旅游收入在短时间内急速提升。以饮食文化为例,当地的特色饮食往往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渊源、风土人情与文物特产,游客们品尝的不仅是美食,还会于其中品味到独特的人文情趣。定期举办特色美食节能对增加旅游收入和树立旅游新品牌起到积极的作用。

23新兴文化业态助力传统文化的传播及产业化发展

文化产业的产品是诉诸人类精神需求层面的符号系统,其源头或灵魂是浩如烟海的文化内容,其核心是富有个人色彩的创意。近年来,广东、福建、广西、海南等省都在大力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纷纷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努力培育数字动漫、数字影视、数字出版、网络广播、影视文化、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等新兴文化业态,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盘活传统文化元素,助力传统文化的传播及产业化发展。新兴业态对南海传统文化的传播不仅局限于南部沿海诸省,由苏州蜗牛公司开发的3D网络游戏《航海世纪》,就是以航海文明为背景,描述海上丝绸之路故事的经典网络游戏。设计者将不畏艰险、勇于探索未知领域的航海精神植入游戏之中,赋予每个角色以传奇的身世,他们中有帝国远征军后裔,有商队成员,也有探险家,所有的角色都抱着寻找故园的坚定梦想,与海盗周旋,为理想作战。玩家可以随着游戏的深入,伴着角色们探访海上丝绸之路沿途经过的许多重要港口,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感受多样文化的气息。该款游戏一经开发,就成功地出口韩国,创下多项“第一”。

24传统文化产业的视觉化发展受到广泛关注

对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宣传与开发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文化视觉化。视觉产业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集和保护,又有利于助其传播并带来经济效益,是精神遗产转化为经济动力的最佳途径。另外,以“非遗”的经济效益供给“非遗”的保护及推广,亦可促成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通过对美、日、韩等国成功的视觉化案例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发展视觉化产业对弘扬悠久的历史文化、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旅游业发展、取得经济效益等方面起到的重大作用。视觉化的内容可以是上文已提到过的,符合南海传统文化主题的游戏、动漫、数字化开发等产业,也可以是影视剧、纪录片、音乐电影等影视文化产业,目前各省都已开始重视并有较大的投入用以制作影视剧作品,建设影视基地,发展衍生产品等。

3南海传统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南海传统文化资源产业化发展呈现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其开发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目前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若要保证产业化开发的品位,调动产业化发展的内驱力,健康有序地开拓产业化开发的渠道,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重视对南海传统文化资源的内涵研究

走产业化开发的道路,应打造有特色的文化品牌。一个国家、地区所拥有的文化品牌越多,它的文化竞争力就越强。文化品牌以特定的文化为灵魂,对文化资源进行内涵式开发并引起广泛的认可和共鸣。所谓内涵式开发,就是讲求对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的深度和高度,通过对文化资源进行发掘、整理、总结和提升,把有意义、有价值、符合时代精神需要的因子进行重新编码,将其融入产品,满足消费者对精神的需求和人生意义的体验。文化品牌的内涵式开发体现为对文化资源的整合利用和高效开发并重。[11]南海地区的传统文化有着海洋文化的深刻寓意。海洋深邃而神秘,令人向往,也使人敬畏,靠海而居的人们,为表达心中的情感,乞求神灵护佑,创生出了形式多样的涉海文化,这为文化产业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组织大规模的祭祀文化,所推动的不仅是单纯的旅游路线,旅游区周边的餐饮、住宿、旅游产品、图书出版等行业亦会从中受益。南海海神崇拜不仅作为地域性神o延续至今,而且还是中外文化交流的见证。无论是神庙、妈祖庙还是冼夫人等其他神的庙宇,这些历史文化资源都是在强调一种人文精神的归一,既可引起信仰的精神共鸣,成为旅游产品产业化开发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源泉,同时亦可提升民族的凝聚力。

32加强对南海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性开发

南海诸省由于海上丝绸之路的通畅,一直是商业繁荣,人员往来稠密之地,不乏蕴含丰富人文符号和旅游资源的古建筑、古村镇。但是,如此大的范围,如此丰厚的文化资源,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随着现代经济和生活观念的渗透,正受到强烈的冲击。保护沙湾以及南海地区众多如沙湾古镇般的遗物、遗风,避免过度的旅游开发,致使传统文化主体产生转移和失落,的确是一个严峻的课题。换言之,如何能科学有效地保护文化资源,对实施文化资源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文物古迹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文物、遗迹,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12]文物古迹是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损毁,很难恢复原样,必然降低其吸引力,影响经济效益。另外,文物古迹与其环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在历史长河中饱经沧桑,阅历的丰富性和真实性,在原生的自然环境状态下,焕发出独特的魅力,具有不可替代的旅游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13]除物质文化遗产外,南海地区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亦不在少数,如流行于广东潮州地区的各类民间音乐,其源头可追溯到唐宋之际,在港台及东南亚各地亦有广大受众。此外还有雷州石多狗、陆丰皮影、涯州民歌、黎族锦等一批凝结着传统文化资源的遗产。但可惜的是如今传人日稀,不少民间艺术及工艺很难在市场的冲击下找到自己的位置。对于南海传统文化而言,故步自封的单纯框护、随波逐流的自生自灭以及牺牲内涵品位的掠夺式开发,都不可能实现传统文化的当展。只有在坚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下,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的评估、监测、规范等管理机制与收入分配体系,积极寻求新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14],才是所应持有的态度。

33增强对南海传统文化资源的产业集群开发

南海传统文化资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结构,各要素间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进行产业化开发必须培养文化资源的整合观念,整合不同文化企业或文化产品,组成一定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对不同的文化产业门类协同合作与协调发展。所谓文化产业集群就是集中于一定区域内,处于相同文化资源链上的、众多具有分工合作关系的文化企业和与其发展有关的各种机构、组织等行为主体通过纵横交错的网络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空间集聚体。文化产业集群有利于文化资源在产业化开发过程中形成品牌效应,有利于文化产业分工的深化和核心竞争力的形成,有利于文化资源的共享与区域优势互补,有利于专业性文化市场的培育。[15]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产业集群已成为一种世界化的经济现象,扩展到各种新兴工业化、半工业化经济体,扩展到旅游等服务业。

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在他的著作《集群与新竞争经济学》中提出:“旅游业的集群效应十分明显,旅游业、纺织业、农业、化工产业是四大最适合进行集群化发展的行业,国家和地区应把旅游产业集群作为重点发展对象。”与旅游资源及产品相比,提升地区旅游的品牌效益是增加旅游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地区旅游品牌是一个地区旅游产业的整体形象的名片,是一个地区众多企业品牌精华的浓缩与提炼,是旅游业集群最具市场驱动力的资源整合器。由于地区旅游品牌的共享性特征及其品牌导向、扩散效应,因此建立地区旅游品牌就相当于为当地的旅游企业搭建了一个地区形象平台,能不断扩大地区影响,增强本地旅游吸引力,同时当地企业产品、服务品牌形象的价值也能获得同步提升,带来比单一的旅游企业品牌更持久的品牌影响力。[16]

34切实为南海传统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由于我国的文化产业是近些年才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关于“文化产业”的任何表述,所有与“文化”有关的宪法内容,都围绕着“文化事业”而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的与文化产业有关的单行法律也不是很完善,主要是现有文化产业立法不够系统、规范,各法之间缺乏相互照应和衔接。从各主管部门各自管理角度和利益倾向出发而制定的行业法规,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各部门、各行业、各层次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地会给执行者造成困扰。为此,《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法制保障,要求“建立建全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文化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17]

强调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是各国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经验,也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18]世界经济发展实践证明,任何一个产业的兴起与发展,都离不开政策的扶持和引导,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促进和保障。因为文化产品的公共性、精神性、意识形态性、外部性和版权交易等特别需要政府构建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制度体系。[19]因此,及时梳理已有文化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协调立法间的冲突,加以整合规范,使文化产业立法保持统一性、协调性和科学性,才能真正让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突破地域、行业的局限,发展成为以文化为纽带的、庞大、系统的、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4结语

文化是历史的积淀也是融合的纽带,我们与南海周边国家既共享资源,也有诸多文化传统上的交融,妈祖文化、移民文化、客家文化、岭南文化、商帮文化等早就沿着古老的丝绸之路,随着商贸的发展渐渐融入当地的传统之中,沿途的风俗、古迹、戏曲、诗歌、故事传说源自历史,也属于未来,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挖掘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传统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并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的同时,我们要注重研究、保护与融合,也要探索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发的路径,随着产业化的推进,发挥文化特有的宣传与价值传递功能,让“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不是简单的经济过程、技术过程,而是文明的进步过程。

参考文献:

[1]司徒尚纪中国南海海洋文化[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16

[2]孟晓驱中国:文化外交的魅力[N].人民日报,2005-11-11

[3]林拓世界文化产业发展前沿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申维辰评价文化:文化资源评估与文化产业化评价研究[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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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欧阳友权文化产业通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38-139

[7]周雅颂,卢润德文化资源产业开发研究综述[J].经济论坛,2009(3):10

[8]姚伟钧从文化资源到文化产业[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1

[9]张生祥欧盟的文化政策: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地区统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53

[10]胡惠林文化产业概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174

[11]吕庆华文化资源的产业开发[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6:150-151

[12]陆雯:文物建筑旅游资源开发的思考[J].地情研究,2008(2):56-60

[13]龚新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开发[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9(12):110

[14]王会莹商品化趋势下的民间艺术现存状态研究[J].民俗研究,2012(3):116

[15]吕廷琳文化资源的集群特征与文化产业化路径选择[J].中州学刊,2007(6).

[16]程瑶海南旅游产业集群化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W,2013:13-14

[17]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http://wwwgovcn/2011lh/content_1825838htm.

传统文化产业论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传统舞蹈;舞蹈文化产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J7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3-0259-01

在这个大经济时代,舞蹈等艺术形式已经与其他文化产业一样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既然是文化产业,便脱离不了市场,关于舞蹈作品目前存在着分歧:舞蹈究竟应不应该商品化。笔者认为,舞蹈虽然不是商品却有着商品的属性,这也是舞蹈发展的必经之路。市场化并不代表舞蹈就失去了艺术性,艺术性和商品性两者可以结合。面对国际竞争,我们更应该好好考虑本国传统舞蹈文化产业的发展问题。

一、中国传统舞蹈文化产业的现状

(一)舞蹈文化产业的概念,舞蹈文化产业是指从事舞蹈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舞蹈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舞蹈文化产业从属于文化产业,是一种新生力量,它既属于第三产业又属于商业,兼备了文化与产业的二重特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实体产业,比如服装租赁、舞蹈用品经营店及及一些文艺活动的策划公司、舞蹈艺术教育、演出的个人或团体,剧团、剧场及演出公司等。

(二)中国传统舞蹈文化产业的现状,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舞蹈文化产业也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前景和空间。舞蹈艺术不再是一个国家孤立的文化经济行为,而是跨国交流。现如今,各大舞蹈类电视节目也开始进入观众的视野,当中不乏有我们的传统舞蹈。杨丽萍让大家知道了傣族孔雀舞,《云南印象》《孔雀》的演出,对推广舞蹈艺术、传承民族舞蹈文化做了巨大贡献,取得了空前的成功,推动了整个中国舞蹈产业向前发展。在深山里少数民族的寨子里、人烟稀少的古镇里,有很多未被广大民众所熟知的舞蹈,在大力发展舞蹈文化产业的同时把传统舞蹈融入进去,舞蹈文化产业需要发展,传统舞蹈更需要传承。传承之后再发展,让有浓郁中国特色的舞蹈走出国门,并让所有人记住,打造出自己的舞蹈品牌。

二、中国传统舞蹈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专门的舞蹈企业较少,舞蹈艺术得不到专门的发展,我们不缺少优秀的舞蹈家,而是缺少能够施展拳脚的平台,能打开平台的文化企业不够,很多专业舞团等机构发展水平较低,一直徘徊在解决内部人员生计等问题上,缺少核心竞争力。之所以舞蹈文化企业少之又少,是因为没有专门化的人才。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比较弱,舞蹈文化相比于其他文化产业更加缓慢,创新力也不足。由于整个文化产业不规范,导致盗版畅行等问题都阻碍了文化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现在所需要的是管理的规范、品牌文化企业以及管理、创作、开拓市场等工作的专门性人才。

三、中国传统舞蹈文化产业发展中应采取的措施

舞蹈文化产业的发展、传统舞蹈文化的传承二者结合起来。我们除了要解决已经发现的一些问题之外,更要有创新精神。利用好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发扬及和传承中国传统舞蹈文化产业。

(一)群众是舞蹈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从现在盛行的广场舞文化不难看出,群众非常接受舞蹈的这种艺术形式,我们的舞蹈艺术也朝着大众化的方向发展着,将舞蹈品牌建立起来,将其品牌效益发挥到最大。为什么人们愿意花钱看电影、看演唱会,而不愿意花钱观看舞剧,这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要突出地域特色,发展本土舞蹈文化,湖南省一年一度的“欢乐潇湘”大型文艺汇演就是一个很好的推广舞蹈文化的手段,做到了全民关注,利用好这种平台将传统舞蹈呈现出来,不仅可以促进舞蹈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且可以起到很好的传承作用。

(二)健全的市场体系,结合相关艺术内容。目前中国的舞蹈市场商业化体系并不完善,大部分的投资主体是政府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创作者在创作初期也需要考虑到后期作品进入市场时是不是能够得到大众的接受,分析市场所需,当每一部分的主体人都可以看懂市场需求,舞蹈产业的发展就有了良好的开端。与艺术相关的历史、文学和音乐相辅相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蹈正是结合了各民族的历史、传统服饰等相关内容,让舞蹈叙述起来不单调,具有深远的历史含义。

四、结语

笔者作为高校的一名舞蹈教师,希望我国的舞蹈文化产业可以蓬勃发展,也希望我们的传统舞蹈可以很好地传承下去,接下来会继续深入研究,为此做出努力。中国舞蹈博大精深,舞蹈文化产业的发展问题,是值得我们新一代舞蹈人深思的。

参考文献:

[1]杨凯.中国舞蹈文化产业的市场化运作与发展创新[D].临沂:山东师范大学,2009.

[2]赵岚.湖南舞蹈文化产业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企业导报,2014,(20):78-79.

传统文化产业论文第3篇

关键词:书法产业;全球化;文化软实力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前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文化产业也在走向国际化。书法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在文化产业发展的浪潮里,也离不开产业化的发展道路。从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书法产业和出版发行、广播影视、信息产业和广告业等没有本质区别,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但书法产业却具有其他文化产业不具有的独特性。书法是“中华民族最具代表性的文化符号之一,几千年来,它不仅以其艺术功能表现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同时它更以其实用功能传承了中华文明史”[1],发展书法产业也是书法艺术生存繁荣之本。

一、书法代表产业力量

书法产业代表着中国传统文化在国家文化软实力中的产业力量,是中国文化软实力中最具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艺术产业,能够大幅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在中国传统的艺术门类中,“书法作为中国文化的指纹和血脉,成为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文化标志。”[3]它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一颗灿烂的明珠,是世界文化宝库中的奇葩,更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展现着中华文化的博大与精深,塑造着中国人独特的文化价值观和审美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独特的思维方式,是祖先留给我们最具实用性和审美力的文化遗产。在中国历史上书法艺术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国家文化软实力。可以说,在历史上,书法艺术的发展体现着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水平。从新石器时代的刻画符号(汉字雏形)到当代“现代书法”的发展历程,中国书法文化的发展浓缩了中华文化的发展历程。在中国,书法艺术既是传统的,更是当代的,在当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环境中,传统书法艺术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书法艺术产业的兴起代表着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体现了传统文化在国家软实力中起的重要作用。

二、书法产业促进竞争力

书法产业的发展将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力,有利于世界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进一步认同,更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

中华民族传统的价值观理论体系也被“流行”潜移默化的渗透。只有放开裹缚自己手脚的偏见,在各种条件的支持下将传统书法艺术形成产业化的运作,才能真正成为文化产业,书法艺术产业对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建设作用才会突出。对中国文化产业来说,书法产业就是文化产业中的潜力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书法产业只有走向世界,在世界文化艺术产业的大舞台上才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当其他流行的文化产业带来新的价值观时,书法艺术产业不仅要肩负起维护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要将书法文化价值观同样带到世界。书法文化价值观是中华民族价值观念的外显,推动书法艺术产业的发展必将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而引领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发展,推动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建设。要大力弘扬中华文化的爱国主义传统和民族自尊意识,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发展传统文化艺术产业不失为最佳选择。书法艺术产业的发展能推动传统艺术产业链的良性发展,书法创作、教育培训、笔墨纸砚、展览和拍卖等行业都会得到发展,是弘扬中华文化传统最有效地产业,能够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而推动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建设

三、书法产业繁荣文化市场

书法产业能够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市场,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品牌”,有利于中国文化产业立足世界市场,从而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作出贡献。

在当今全球文化产业大发展的视野下,发展文化产业是建设国家文化软实力最可行和有效地途径,加强文化产业建设也是国家软实力提升的需要。书法艺术产业的发展对繁荣中国传统文化产业有着引领性的作用,能够更加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市场,可以说是中国传统艺术产业领域中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品牌”,只有打响这一“民族品牌”,促进书法艺术产业走国际化的道路,在全球范围内开拓文化市场,才能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起到有效地作用,从而为国家文化战略安全作出贡献。“品牌是一个企业,一个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生存、发展之本,没有品牌,就没有竞争力。”[4]书法艺术产业可以成为中国传统艺术产业在世界文化产业市场上的品牌代言人,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最可靠也最有力的民族品牌。“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一个国家和民族最具代表性的传统文化艺术往往都是其对外交流的文化使者,书法产业的发展就是中华民族对外交流的最好的形式。中国书法艺术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更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结晶和象征,是世界公认的东方艺术瑰宝,热爱中国文化的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曾说“书法是中国艺中之艺”。

四、结论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书法艺术产业的发展繁荣,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性将会越来越突出。书法产业全球化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文化在国际舞台的强势崛起,将成为中国书法艺术家立足国际当代艺术领域的重要资源和资本,在改变中西文化贸易逆差,提升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方面大有可为。书法艺术产业必将在世界文化艺术产业领域绽放异彩。

[1]杨应时.书法作为资源:中国当代艺术的一个新方向[A].王冬龄.中国“现代书法”论文选[C].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4.

[2]张捷.书法文化链“大书法文化”发展战略研究[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3)

[3]王岳川.当代书法问题与艺术生态重建[A].王冬龄.中国“现代书法”论文选[C].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4.

传统文化产业论文第4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体育文化 路径 方向 前景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b)-0211-01

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业化发展的路径研究概述

刘鹏启、邵月在《对我国武术产业开发现状及发展对策的研究》(社会发展,2004,12)中提到开发武术产业的措施与对策:(1)建立健全法规体系;(2)开发新的运动项目,确定优先发展领域;(3)加快人才培养;(4)对外交流,扩展市场空间;(5)与媒体合作,建立信息系统。

饶远、张云钢在《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产业的政策与社会环境分析》(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7)中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提出政府要从“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包含政策引导、规划引导、资金引导,国有体育设施采取“国退民进”的方式。还提出政府要抓好市场的培育建设,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业化创造软、硬件环境;对民族传统体育资源的开发要与民族文化中的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结合。

杨放、何江川在《广西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化市场定位与秩序对策研究》(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6,3)中提出产业化发展要经历阶段性的市场定位、市场营销、发展秩序和发展目标等。在《广西民族体育产业化政策研究》(体育学刊,2006,7)中对产业化投资政策的选择、产业化初期的政策选择、产业化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导向政策进行了系统论述。

对于传统体育产业化发展的路径(策略)进行研究的文章还有《论加入WTO与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化》(龙佩林、钟海平,体育文化导刊,2001),与其它不同的是他提出了要确立战略产业的发展目标,要利用WTO贸易自由环境,由国内走向国际。龙佩林在《论民族传统体育的综合创新及产业化发展》(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2)中也提出了产业化发展思路,对项目开发、人才培养、运作机制、交流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张涛、张艳平在《西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市场产业化研究》(辽宁体育科技,2003)中在传统体育消费市场产业化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方案。论述最为具体、最为全面的要数何江川、杨放的系列研究《民族体育商业化开发状况调查及发展思路―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化发展研究》系列论文研究报告。在《之一》中提出民族传统体育商业化的历程:发掘―整理―开发―产业性经营―市场营销―刺激更大规模的需求―产业化。并从9个方面提出了民族体育产业化发展的思路。《之二》中对民族体育产业的相关产业用统计学方法对其关联度进行了分析,本文中的产业化指标体系有文化性因素、经济性因素、产业关联性因素、内部结构性因素、产业覆盖性因素、旅游业的支撑性因素、其他产业的支撑性因素、产业的可改造性因素(弹性)。《之三》中提出了民族体育资源开发与组织培育,含资金积累、市场制度的设计与安排、解放思想、人才培养,还对市场体系进行了论述。总之,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化需要有规范的管理、科学的发展观、政府的引导、相关综合人才的培育、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相关行业的联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等,借助WTO自由贸易,经济、体育全球化,旅游业大力发展,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的机会进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业化的发展。

2 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化发展的方向研究概况

对于发展方向总体来说就是产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商业化、国际化。这在《广西民族体育产业化政策研究》(杨放等,体育学刊,2006)、《民族体育商业化开发状况调查及发展思路―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化发展研究之一》(何江川,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等中都有体现,并提出发展的路径。

在《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文化审视》(王岗、王铁新著,2005)一书中提到:“任何一种体育,只有当其形式达到一定的规范后,才能在世界各地交流,加入国际体育的行列,得到广泛的传播。”[1]可见各方向之间是有关联的,失去任何一个方向,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化将会迷失方向。只有规范化、科学化了才能社会化、国际化,只有实现了商业化才能产业化。

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业化开发利用的前景分析

在田祖国的《我国西部地区体育旅游发展研究》(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3)中对我国西部地区体育旅游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据世界旅游组织的统计资料显示,全世界旅游群体中,以消遣娱乐、健身康复为目的的旅游者所占比例最大。体育旅游不仅拓宽了社会体育的内涵,也将成为体育产业的重要内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1世纪初,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旅游市场。体育文化产业化是以旅游业、体育旅游业为依托的,因此它也面临着广大的发展空间。

另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j将会加大体育产业的消费,使产业化成为可能。借着经济的全球化,体育的全球化,中国进入WTO自由贸易的机会,将资源丰富,人文、社会等价值巨大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加工、整理、包装使其产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前景是光明的。

4 结语

总之,要抓住机遇,采用正确、合理的手段和措施,发掘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优势,对其进行加工整理,使其朝着产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商业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使其成为国民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王岗,王铁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文化审视[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

传统文化产业论文第5篇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文化产业 文化事业

一、和谐社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为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提供了理论依据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进行创新的产物之一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这一科学概念一经提出,就被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在全党全国范围内切实执行贯彻。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这六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它涉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很多内容,要实现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一切行为都受思想的指挥。

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大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培育四有人才,最终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文明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提供思想基础和智力支撑。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念。这些内容和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最基本的文化的发展来达成,所以,精神文明建设的大部分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无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将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巨大贡献。

二、我国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传统优势和限制性因素

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和丰富灿烂的传统文化是我们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为其提供了大量资源和发展空间。首先,我们的祖先凭借着勤劳和智慧,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素材。无论在天文历法、地理历史、医学药学、政治制度、科技创造、音乐绘画艺术、数学农学、物理化学方面都有很高的成就,四大发明的广泛外传和利用,就是我们古代文化水平的最好证明。单是这五千年的历史,就给影视文化产业提供了用之不竭的材料。其次,我国地大物博,区域特色更加明显。各地区的文化差异同样为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空间。促进各地区之间文化的交流,文化产业的跨地区发展和输送,将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内容。例如,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特色文化的优势,开拓创新文化产业新方向,使很多不为人知的优秀特色文化走向全国甚至走向全世界。最后,我国人口众多,也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市场空间。那些保留着传统民间工艺的能人巧匠们所掌握的传统技艺,应该被我们高度重视而且充分被挖掘其潜在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他们不仅能创造经济价值,更能创造社会价值。因为那体现着我们的民族特色和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

我国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优势是很多其他国家不能比拟的,但是,限制性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的进程和速度。

首先,我们对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不够重视,缺乏文化发展的意识,很多有利资源都没有被充分挖掘和利用。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的端午节竟然被韩国抢先进行注册而得到了文化专利。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我们应该深刻反思。审视一下我们对待自己土生土长的民族节日的态度不难发展我们对其文化意识的落后性和滞后性。很多传统节日和有意义的习俗都被外国传来的洋节日所挤占,圣诞节的红火远远超过了清明和重阳节。所以,前者带来的文化效应和经济效益始终大于我们自己的传统节日的,其中的损失不言而喻。

其次,我们对文化产业重视程度不够。我国目前的三大产业是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虽然文化产业在三大产业中各有体现,但始终没有被给予一个适合的地位。我认为文化产业应该单独被列出来以体现其重要地位。它不应该再是被隐含在三大产业中,而应该有独立的发展体系和发展机制。文化产业实际上是在三者的夹缝中生存的。

最后,改革创新的力度不够大,文化产业发展的体系尚未健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从理论到实践都缺乏指导和帮扶,并且已经有所发展的文化产业局限于部分公司和部门,没有形成全社会的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

三 、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从基础做起,构建全方位的发展体系和机制

国家应该加大对文化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文化发展的财政支出,把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给予高度重视和热切关注。着力构建发展 文化的体系和机制,营造良好的文化发展制度氛围。特别要加强对文化发展的理论开发和指导,扶植理论构建和方法研究。建立健全文化发展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要放开适当放开对文化发展的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鼓励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为文化事业做贡献,并对其进行社会价值的肯定。引导企业将文化发展做大做强,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同时要在国际上为我们的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社会要健全文化发展的体系,建立保障机制,开拓多种发展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保护已有的文化成果,并进行创新和发展。特别要针对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给予大力的开发和宣传及保护,整理我们的优秀文化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专利的申请,让端午节被抢先注册的悲剧不再重演。要鼓励除企业以外的广大人们群众进行文化发展的创新,提高人民的文化发展的意识和重视程度,真正让文化发展深入人民的日常生活。还要及时地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成果积极转化为再发展的推动力,形成永续发展的氛围。

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最深厚的动力还依赖于我们的人民大众。我们要继承和发扬祖先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应该自觉提高知识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自觉树立文化发展的意识,提高对本国文化的保护的重视程度,摒弃崇洋,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我们的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积极开发创新本国文化,抵制西方国家低俗的文化产品,支持本国文化的发展。为我国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我们伟大的民族复兴以及文化大国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侯明铎;;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浅谈淮南路东根据地的财政与贸易工作[A];黄桥战役史新探——纪念黄桥战役胜利6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0年

传统文化产业论文第6篇

一.中国传统农业的特点

关于中国传统农业的特点,有人归纳为两点,有人归纳为三点或五点,等等。[59a.29a.58.42a.64.50b]不管具体表述如何歧异,人们的分析一般是从生产技术和生产结构两方面着眼的;最近亦有人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业及其相互关系考察我国传统农业。对我国传统农业与水利的关系则有不同认识。

一生产技术的特点

精耕细作是中国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的主要特点,这是国内外学者所公认的,但对精耕细作内涵的认识有一个深化过程,对它形成的原因和作用,则存在较大分歧。

董恺忱考证了“精耕细作”一词的来源,指出古代文献中虽屡有“深耕疾耘”等证,但“精耕细作”一词始见于五十年代我党关于农业合作化文件和毛泽东同志的讲话中;它实际上是近人对我国古代农业生产技术体系的一种概括[59c]。这一观点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至于这一技术体系的内容,开始时人们偏重从耕作栽培技术上去理解它,并以南北不同的土壤耕作体系的形成作为农史分期的重要标志。外国人有称中国传统农业为“中耕农业”,而与西欧中世纪“休闲农业”相对称者,也是着重在土壤耕作体系的区别[69]。与此同时,人们又纷纷强调中国传统农业土地利用率高(较早由休闲制进入连和制和复种制)这一特点,而与精耕细作并列。随着人们对我国传统农业技术体系认识的深化,人们对精耕细作内涵的理解也大大拓宽了。1989年出版的《中国农业科技史稿》“结束语”在论述精耕细作技术体系时,就把提高农业生物自身生产能力的技术措施(如育种.种子处理保藏.对农业生物之间互养或互抑关系的利用等)和改善农业生物环境条件的技术措施(如土壤耕作.施肥.灌溉等)提到同等重要地位。上述精耕细作的技术体系,一方面以集约的土地利用方式为基础,另一方面以“三才”理论为指导,这三方面结合而成的统一整体,也可以用“精耕细作”来概括。文中又指出,精耕细作首先是在种植业中形成,但在发展过程中,其基本原则也被应用于广义农业生产的其它领域中[49]。已有人试图用这种认识具体阐述中国传统的农学体系。[29b]

精耕细作属集约经营的范畴。我国传统农业基本上属劳动集约类型。精耕细作与多劳集约关系密切,以至有论者往往把二者等同或混淆起来。最近有人指出精耕细作不一定和多劳集约相联系,并以汉代的代田法和区田法为例,说明可以有产量和效率并重型精耕细作和多劳集约型精耕细作,只是由于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小农分散经营越来越占优势,精耕细作也就越来越被限制在多劳集约的轨道上运行了[29e]。

至于精耕细作传统形成的原因,或强调人口多耕地少格局的影响[8a.11],不过这种格局的形成相参对晚后,难以成为精耕细作形成的主因。更多学者从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予以解释,本综述下篇还将具体论及。席海鹰的思路与众不同,他强调自然条件形成的压力,认为精耕细作是在中国人民改造恶劣的自然环境.抵御频繁的自然灾害的过程中建立并得到发展的。他不是用封建地主制解释精耕细作的形成,相反,是用精耕细作来解释封建地主制的形成,把精耕细作视为联结中国自然条件和中国社会的中轴。[48]从某些精耕细作技术在封建地主制形成以前即已出现看,[29a]这种说法有其一定道理。农史界的学者则多倾向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即:精耕细作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与不利的自然条件的斗争中所创造的巧妙的农艺,它的形成和发展既与封建制下农民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主权有关,亦与逐步形成的由局部到全国性的人多地少的格局有关,同时,它又是各民族农业文化相互交流和融合结果。[49.29a]

二生产结构的特点 农业生产结构指农业生产中各个生产部门或生产项目之间的结合形式和比例关系。它的中心是农牧关系。中国古代农牧关系有着与西欧中世纪不同的特点。在广大的农区,农业以种植业为主导,种植业中又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畜牧业只占次要地位。故古人有“辟土殖谷为农”(《汉书·食货志》)之说。对这种历史现象,论者鲜有不承认的,而认识则大相径庭。

国外学者有称中国传统农业为“无畜农业”或“跛足农业”的。五十年代末出版的《中国农学史》认为我国自春秋以来形成“重农轻牧”的“跛足农业”,影响颇大。[7a]。宁可基本上承袭了这一观点,认为“从汉代开始,除饲养军马及西北与游牧民族接壤的地带外,在农业地区中,与农业相结合的大规模畜牧业就没有得到发展”。其原因则是:个体生产,不宜大规模畜牧业,精耕细作,连种复种,无法普遍开辟牧场;农业生产率偏低,无法广种饲料。[11a]唐启宇分别以“主谷式”农业(先农后牧)和“谷草式”农业(农牧并重)来概括东亚和西欧的传统农业。[51]曹隆恭也认为中国古代农业偏重粮食,不是农牧结合,而是农牧分区。[58]有些研究世界史的同志也从中外比较的角度谈到中西农业生产结构的不同特点。例如吴于廑认为无论东方西方,封建社会的经济都是农本经济,以足衣足食为根本目的,耕织结合,但对牧养牲畜的需要各不相同。中国养畜主要为农耕提供动力,牛耕发展缓慢,纺织原料不靠畜产品。南欧中亚土质粘重,很早就使用重犁,要用二牛.四牛以至八牛拉犁,养牛较多;纺织原料主要是羊毛,养羊业比较普遍;加之很早就有食肉.饮乳酪的习惯,故畜牧业在农本经济中的比重较大。[28]马克思垚也有类似的论述,但他认为中国牧轻农重特点的形成有一个过程,而对西欧中世纪畜牧业比重也不宜高估。[1]

以上论断,如局限在农区个体农户经营的畜牧业的范  

围内,无疑是正确的或部分正确的。所以说是部分正确,是因为如“跛足农业”一类提法虽然形象,但欠全面,容易引起误解(台湾学者许倬云就曾指出,中国农业自成体系,但是中跛足的[64])。中国传统农业不是农牧结合的提法亦未必符合实际。有些同志更由此走向极端。陈平认为西欧一直是半农半牧,以牛为主,中国则自井田制崩溃以来,就形成以粮为主的“单一小农经济结构”,这是我国两千年来动乱.贫穷.闭关自守的病根[34a]。

这种观点引起一些同志的批评。他们指出:“单一小农经济结构”这一概念是不科学的。因为这里的“经济结构”实际上只是指生产结构,不应与小农经济混为一谈,小农经济一般同时经营多种生产项目,其生产结构不可能是“单一”的。我国春秋以后畜牧业并没有走向衰落,而是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至中唐以来才逐步产生农牧关系畸轻畸重的现象,但也不能笼统称之为“单一经济”。我国农区生产结构是以粮食生产为中心,耕桑并举,农牧结合的综合经济。就农牧关系而言,虽然畜牧业只是农区农业经济中的副业,但一方面利用农副产品牧养牲畜,另一方面利用畜粪肥田和畜力耕作,也是农牧结合.互养互促的一种形式。除农家小型养畜业外,地主和国家往往经营较大规模的畜牧业,而广大牧区又有比较发达的游牧经济。我国古代农牧关系可概括为“两个并存”,即:农耕民族占统治地位的,种植业为主的地区和游牧民族占统治地位的.以畜牧业为主的地区同时并存;在以农为主的地区内,则是以养马业为基干.主要用于军事目的.规模较大的国营牧业和以牧养猪.牛.羊和家禽为主,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规模较小的民营(农民和地主经营)牧业同时并存。[29b.c.d.2]

三关于“多元交汇”

我国是幅员辽阔的多民族统一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农业类型,不能归结为某种单一的模式。由于各种原因,以前的农史研究偏重于汉族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欠全面。在编纂《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时,曾提出要反映各民族对农业科技的历史贡献,不能写成单一的汉族农业科技发展史。这方面的工作已陆续取得一些成绩。在此基础上,近年来有人提出中国传统农业是“多元交汇”的体系的命题,指出中国农业不是从单一中心起源而向周围辐射,而是在广阔的地域内的若干地点同时或先后发生的,各地区各民族基于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传统,经过分化和重组,逐渐形成相对异质的农业文化,中国古代农业是由这些不同类型的农业文化融汇而成,并在他们的相互交流和相互碰撞中向前发展的。精耕细作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多元交汇”体系的产物。多元交汇和精耕细作构成中国传统农业的主要特点,并成为其巨大生命力的源泉。论者谓这一观点能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我国作为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农业发展的面貌与机制。它与费孝通提出而为民族学.考古学界普遍接受的中华民族与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命题相互衔接,而又有所区别。[29e]

四关于“水利农业”

十七.八世纪以来,西方流行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有完善的农田灌溉系统,是集约化农业的组成部分。近世言“亚细亚生产方式”者,或把水利灌溉.农村公社.土地国有.****主义作为其主要特征,而中国亦被归入其中。主要根据之一是马克思说过人工灌溉设施是东方农业的基础。这种观点颇有影响。最近的例子是孟庆琳.王朗玲的文章,认为“我国封建农业是主要的特征是水利农业”,水利灌溉在任何地方都是农业生产的支柱,黄土地区在适当灌溉条件下的“自行肥效”是中国农业具有持久性的主要奥秘。而中国封建官僚体制.宗法制度,以及封闭性都是水利农业的产物[43]。这种观点在农史界并没有获得响应。因为很明显,像我国最早的农业百科全书《齐民要术》反映的那种旱作农业技术体系,是很难划入“水利农业”范畴的。已故王毓瑚先生曾对这种观点提出了系统的批评。他指出十七.八世纪以来欧洲人传说的中国古代农田灌溉制度是出于想象和误解,马克思所说的“东方”,不包括中国在内。农田水利建设兴起的战国时代,也正是土地私有制实行之时。我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实现过类似灌溉网的广泛设施。农田水利建设和集权政治没有必然联系,分裂时期的某些割据政权,反而往往在农田水利建设上做出成绩。李根蟠认为中国古代农业既不象西欧那样完全依赖天然降雨,也不象马克思所说的古代东方完全依赖人工灌溉,各地区是在很不相同的条件下以不同方式解决水的问题,不存在遍及全国的灌溉网。他的观点基本上继承自王毓瑚,但并不否定井田沟洫体系的存在,只不过认为它的作用在排水洗碱。沟洫农业是垄作形成的旱作农业,而非灌溉农业。[29f]最近史学界批判魏特夫《东方****主义》中关于“治水社会”理论时,也指出它背离了中国历史实际。[12]

二.对中国传统农业评价中的肯定论和否定论

对中国传统农业的评价,是与中国农业现代化应走什么道路的问题紧密相连的。七十年代末,我国曾从美国引起成套的农业机械化设备,一时间在部分同志中引起近乎天真的乐观情绪,似乎只要照搬西方的技术和设备,就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我国农业现代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精耕细作的传统,被认为是小农经济手工操作的产物,甚至不再值得一提。在生产结构方面,有人也主张学西方,走“以牧为主”的道路,改变我国以植物性食物为主的传统食物结构。与此相联系的还有对解放后三十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评价问题。生产结构不大合理,生态环境恶化是三十年农业遗留的突出问题之一,有些同志对此估计较重,认为是执行“以粮为纲”方针所致;“以粮为纲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产物,与历史上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农业结构一脉相承。这样,他们就从对三十年的否定进而为对传统农业的否定。这股思潮最有代表性的是陈平的《单一小农经济结构是我国两千年动乱.贫困.闭关自守的病根》等一系列文章。在作者看来,单一经济.精耕细作.小农经营是三位一体的。它破坏自然生态,引起劳动生产率递减(如说“精耕细作,复种套种,加上灌溉,使地力不得休息,土壤沙化.盐碱化日益严重”等),造成人口问题和周期性土地危机;阻碍分工,抑制交流,使资本主义不能顺利产生(作者称之为“稳定性最高.进化度最小”的“超稳定结构”),等等,总之是坏到了极点。《病根》一文在《学习与探索》发表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分别全文或摘要转载,一时造成颇大影响。[34]”

这种观点在农史界引起了几乎一致的反对。较早提出不同意见的,如杨直民.董恺忱指出,从农业历史看,集约化是必然趋势。中国传统农业以劳动集约为特点,技术上表现为精耕细作;西方农业现代化,也是提高农业集约度的过程,技术上表现为机械化的精耕细作。因此,不应把机械化和精耕细作对立起来。在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该吸收精耕细作传统中合理的.有用的因素[33]。郝盛琦等人批评了把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的种种弊端归罪于“单一小农经济结构”的观点,反对全盘否定我国传统农业和传统农艺。指出“精耕细作的传统,虽然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它却是我国农民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不便许多技术经验足资今天借鉴,而且就通过精细管理提高单产这一发展方向而言,也仍然符合我国今天人口多耕地少的国情,决不能简单地贬之为‘老路’。我国精耕细作的优良传统应当继承和发扬,但我国传统农业建立在手工劳动.部分使用畜力和直观经验基上,劳动生产率极低的状况也一定要改变”。“农业机械化必须有利于精耕细作和促进单产的提高,否则,就将在中国的土地上失去生命力”[46]。更多的同志是从正面对传统农业的历史成就和它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地位给予肯定的评价  

。尤其是原农业副部长刘瑞龙《正确对待我国农业历史遗产》和《论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化》等文,影响较大。作者指出:“在中国农业发展过程中,不是放弃精耕细作的传统来实现现代化。相反,必须利用精耕细作的传统来实现现代化。把精耕细作和现代化结合起来,这将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点和优点,是加快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的依据。”由于这些文章曾广泛征求和汲取农史界的意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时农史界的共识。[19]

肯定论者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证的。

1.总结我国传统农业的历史成就,肯定它在世界农业史中的崇高地位。这方面文章发表得很多,尤其集中在农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农史》(季刊).《农业考古》(半年刊)和《农史研究》(不定期论文集)上,这一时期出版的若干专着和小册子也以很大篇幅阐述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只举两例予以说明。董恺忱在《从世界看我国传统农业的历史成就》一文中,广泛吸收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他们的评论,指出:一.中国是世界上栽培作物起源中心之一。二.中国框形犁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传统犁之一。它的特点是具有曲面壁和摆动性。西方近代犁吸收了中国犁的特点,成为近代农业革命的契机。三.我国是世界上有较高土地利用率的国家之一。和南欧中世纪长期实行休闲制不同,中国很早就实行连种制和复种制。四.在世界农业发展较早的国家中,我国是没有出现地力衰竭的几个仅有国家之一,这主要得力于中国农民善于利用生产.生活上的废弃物给土地施肥。五.我国传统农业一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主要表现在精耕细作农艺和较高的单产上。西欧中世纪收获量只有播种量的三四倍,而中国达到十几倍.几十倍以至上百倍[59b]。原江西省博物馆陈文华等主办的中国古代农业科技成就展览,则以具体事实说明我古代许多农业工具和农业技术,比西欧领先一两千年。

2.揭示我国精耕细作技术体系的强大生命力,肯定它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如方原反对脱离我国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完全按西方模式改造我国农业,他指出,我国解放后的三十年间,农业发展速度和粮食单产均居世界前列,并非什么都是落后的。这期间粮食总产增加近三倍,以不到世界总耕地7%的耕地,养活全世界1/4的十亿人口,主要依靠以现代科技初步强化了的精耕细作传统;这一事实集中表现了这一传统的强大生命力。他主要走强化和发展精耕细作优良传统的路[8b]。为什以我国农业现代化必须与精耕细作的传统相结合?一些同志强调了农业科学技术的继承性,认为在农业生关系统中环境条件和生物特性变化较慢,不少传统技术是基于对这些条件的深切认识,故能长久适用,不会过时。还有人从系统论角度对此作了阐述[39.5]。这些论述解释了农业科技的一般性,但还没有揭示中国农业科技的特殊性。就特殊性而言,精耕细作是以增加单产.提高土地利用率为主攻方向的,正如许多同志指出,这可以用较少土地养活较多人口,非常符合我国人口众多.耕地紧缺的基本国情。同时,精耕细作是以“三才”理论为指导的,这种理论把农业生产中的环境条件(“天”“地”).农业生物(“稼”)和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人”,视为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能够比较正确地认识和利用农业生物与环境条件之间,各种农业生物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比较正确地处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因而也就比较符合农业的本质,这也是这种农业技术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原因。[49.29]

传统文化产业论文第7篇

民族传统体育是人类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一种体育文化现象,在知识产权时代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又被赋予新的内涵,它不仅具有体育、文化的双重功能和价值属性,而且还具有大众性和精英性的双重表现形式。21世纪,体育产业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体育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财富,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体育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向世界也已成为必然。目前,我国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己被列为竞技体育项目,开始逐步走向国际竞技舞台。还有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已融入全民健身运动,或者和当地民俗相融合,为地方文化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然而,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发展并不平衡,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其发展前景令人担忧。我国虽已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措施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产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挽救了一部分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但是,仅采用公法保护方式还不足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商业价值愈加凸显,在利益的引诱下,某些发达国家和商业机构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肆意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产业进行商业开发,赚取大量好处,严重地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一般来说,民族传统体育产业权利人大多处于弱势,虽有保护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意识,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条件有限,往往力不从心。因此,为了更好地传承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产业,我国在原有传统保护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引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具有身份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除了具备上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外,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尤其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来看,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还不能够有效地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认定相对不易

现行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比较明确,一般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民族传统体育大多已处于公有公知领域,其权利主体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群体性特征,对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当其受到侵犯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1]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特征,主要是由其创作主体、使用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的。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由某个民族或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开始可能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创作,但随着社会发展、时代变迁,一代一代的传承人不断加入自己的创作,其内容与形式经历多人的传承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单个创作者的创作特点逐渐淡化甚至消失,逐步演变成为某民族或某个地区的作品。这也恰恰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繁衍生息、世代相传的重要原因。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正是创作者个体风格逐渐淡化、个体特征逐渐模糊,群体性风格、智慧、感情和特质逐渐显现的过程,作品呈现出群体性特征,成为某一地区或民族的成果,再被后代群体演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虽能通过有形的产品或一定的形式予以表达,但没有人能够将其与其他产品或表达形式截然分开,也几乎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单独对其享有权益,其权利主体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从而造成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使用时对其确权的困难。

2.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界定相对复杂

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世界各国对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设有一定时间期限,保护期限结束后就不再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世代延续的,经过时代的变迁和不同传承人的发展演绎,尤其是在不断使用和加工创作过程中变异新生,其经济价值、娱乐价值等随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文化的积淀,历经积累而得以长期延续,在某种程度上它很难适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期限要求。因此,有学者认为,某些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规定期限,而应是无期限的,这在其他国家是有先例的,比如意大利,就是世界上首个使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该国法律规定,无论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需经该国文化行政部门认可,并缴纳一定费用,同时规定,民间文学作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不受限制。埃及法律也规定,国家是民间传统文化的所有人,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不应当受限制,另外还规定,民间传统文化不应为个人所有,它是集体的智力成果,利用人应当按规定向国家缴纳一定的使用费。

3.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存在冲突

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主要以公法保护为主,对极具价值且濒危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国家已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法保护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形成了相对完备的行政法保护体系。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20%以上属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共有300多项;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来保护该区域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如在《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就有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专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5条也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和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与提高。但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浓厚的行政权介入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存在一定的冲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有关规定,知识产权主要是调整权利人的智慧成果所涉及的各种财产权或人身权关系,涉及的主要是一种私权利,而许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大都已进入公共领域,无论从大众的认识上看,还是从实际运用上来看,人们通常都可以自由使用,因此,它与现行知识产权相比,公权属性显得相对突出。从我国法律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方式上来看,如果单纯以私权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则会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若以公权保护方式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当权利受到侵权时,其合法权益又面临无法有效地得到保护的窘境。因此,我国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存在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冲突。行政法保护主要是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从理论上来讲,属于民事范畴。因此,采用民法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是更规范一些。#p#分页标题#e#

二、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1.我国民族传统体育范围界定

任何人类文化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历史演进的结果,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是历史和时代造就的结果,是不同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意志顽强的人类生存者的身体文化。它不仅具有独特的健身、娱乐、竞技、教育等功能,并为不同的时代所重视,而且还随着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特定需求的变化呈现出丰富的表现形式和独具特色的社会支持系统及价值观念。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总是复杂地纠缠在一起,影响着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一般认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指56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出来的具有一定民族品格和民族特征的体育项目。一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体育项目。主要有武术、围棋、象棋、风筝、龙舟等。这类传统体育项目,在我国大部分民族和地区都较为普遍,并不仅限于某个地区或某个民族范围内开展,目前已成为全国性的正式体育比赛项目。二是民间体育项目。[2]如踢毽子、跳绳、拔河、舞狮、舞龙、气功等。这类项目仅在民间广泛开展,还不是国家性的正式比赛项目。三是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如维吾尔族的达瓦孜,朝鲜族的跳板,彝族的跳火绳,佤族的打陀螺,壮族的抢花炮等。这类体育项目仅在某些少数民族内部广泛开展,但数目繁多,风格类型各异。以上只是对民族传统体育的范畴所作的简要分析,要全面把握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理解其内涵和外延,还需认真审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历史。

2.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作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无论从维护商业道德还是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都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能够得以规范和有效运作,其实是由多种理论共同支撑的结果。但从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智力成果的角度来看,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应当是基于自然权利理论、人格权理论和契约理论,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

(1)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也称劳动理论,它来源于英国著名学者洛克的劳动产生私权说。该理论认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是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而取得的发明成果或创造性作品,从道德上来讲,劳动者对其智力成果应享有某种独占的权利,私权至上是一般财产受保护的基础。这一理论进而认为知识产权也是道德权利,而不应当是法定权利,即它的存在不取决于国家的承认,它是独立地、自然地存在着,权利的授予只不过是履行国家权力认可程序而已。基于这一理论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宗旨是保护创造者的利益,鼓励创新,维护个人的独立自主与安全。该理论在证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早期历史中曾占据主导地位。

(2)人格权理论

人格权理论也称非物质财产论,该理论注重智力成果创造者的精神权利,它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无形财产,属于精神产品。一件知识产品从研发到完成,倾注了劳动者的大量心血,甚至投入创造者生命的一部分或全部,融入了创造者的智慧,凝结了创造者的意志,体现了创造者的人格利益。同时,该理论还认为财产权可以转移,而人身权则不能转移,与人不可分割,属于个人所有。人格权理论更强调劳动成果的思想性和权利人的本质性,它明确区分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划清了智力成果创作者的权利和成果所有人的权利。

(3)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创造者与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某种社会契约。智力成果创造者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权益,是通过国家赋予其独占权而享有的。对此,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有偿使用原则利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并从中获利,也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原则无偿使用公有公知领域的智力成果。契约理论认为,知识产权经过法定保护期后,就进入了社会公有领域,作为社会共同财富,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对智力成果创造者而言,可以从社会获得其智力创造中所支出的费用补偿,甚至获取更大的物质或精神利益;对社会而言,它可以增加更多新的知识财富,为科技创新和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契约理论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激励有创造精神的人们不断进行科技文化知识创新,同时也鼓励其创新成果的公开。契约理论可以灵活解释一切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规则,能给立法者以足够空间,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以及权利限制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契约理论所主张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约定的理念,在现代各国专利法和版权法中都有体现。

(4)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

目前,国内外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还处于创始阶段,但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有关国家的政策法规,我们可以找到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协定)的有关条款对体育产业的保护作了规定,如1995年世贸组织发表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中,体育服务被列为其第10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中的第110项。《埃斯特角宣言》第8条规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具有文化价值性,属于文化遗产。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情况,颁布了《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保护。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为使民间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有效保护,颁布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国内法律示范条款》。根据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保护范围,已故知识产权界泰斗郑成思教授将民间文学作品归纳为六大项,其中,民族传统体育列为第四项。有关专家通过大量的科学考察研究后认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民间艺术作品,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因为它具有民族独特性、技艺性、强身健体性和大众传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少林寺、太极拳已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的“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这说明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开始增强。

三、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

1.明确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为了有效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中,都规定了其权利既可以归属公民、组织或集体,也可以归属民族、地方政府及国家。另外从民族传统体育形成和传承的规律来看,将相关权利赋予公民、民族、地方政府及国家也是合理的。#p#分页标题#e#

第一,公民。从法律角度看,公民作为其权利主体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3]我国优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源远流长,其传承人在对其前辈技艺的学习、掌握、表演的基础上,或融入自己的技艺成分,或不断搜集散落于民间的各种素材,再进行各种形式的艺术处理及艺术创新,使之不断完善并世代传承,最终形成的文化成果自然属于创造性智力劳动,其传承人自然应当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一定的作品修改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创始者也应当有署名权等权利。如陈氏太极拳,创始者为陈王廷,其传承人为陈正雷。有的公民将民间的拳术动作套路进行搜集、整理、绘图并出版发行,冠以太极拳、少林拳等拳名,将其归为自己所有,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权益。我们以为,这样的成果应另行命名,因为该作品不是由其本人独立创造完成的,他不是作品创始人,其中整理绘图权、出版权可以归该作者享有,但署名权、所有权不能归其所有,应归拳术的创始者和传承者所有。另外,公民作为创作主体的各种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知识产权应归公民个人享有,其中有明确作者的,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是权利人,如华佗的五禽戏,杨氏、陈氏、孙氏太极拳等项目。

第二,组织或集体。群体性是民族传统体育的本质特征,所以组织或集体可以作为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来说,民族传统节日中体育风俗活动、宗教礼仪活动等与体育有关的项目,往往在某地区内世代传承,该地区居民大都参与其中,群体性较强,因此,可以推定这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属于该群体,即特定区域内的所有民众,而不是该区域内某个特定的个人或团体。如我国少林拳和武当剑历经后人的不断加工、创作、演绎和上千年的发展创新,融入了很多后世传承人的智慧成果,对单个权利主体的认定比较困难,那么认定特定的组织和集体为其权利主体是比较恰当的。

第三,民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名目繁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藏族响箭、彝族跳火绳、维吾尔族达瓦孜、朝鲜族跳板、壮族抢花炮等。其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应归特定的少数民族集体所有。若经过个人搜集材料、绘图、整理后出版的,版权应归个人享有。

第四,地区和国家。有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某区域内的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广泛开展,历经多年传承,其出处和创作者都不能确定,也不为某少数民族特有,这种情况下,其所有权应归当地政府。如自治区、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大致有以下几种:由国家出资、组织或委托有关人员创编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收集无明确作者的资料成为传承人,如国家体育总局主编的二十四式太极拳;以中国、中华、全国命名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如中国武术、中国象棋等;有的体育项目如风筝、拔河、龙舟、围棋等已融入各民族,普遍开展,并无明确作者,其知识产权也应归国家所有。

2.针对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的保护期限

多数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个民族性或群体性的传统体育活动,是本民族风俗习惯的体现,短时期内不会消亡。历经几千年的传承和发展,其历史和社会价值已不容忽视,尤其是其蕴含的精神和物质价值也将长期存在,因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应不受限制。我们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保护的做法,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依其权利主体的归属不同,分别采用相应的保护期限。对于权利主体属于国家或民族的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可不受限制,对于权利主体属于公民或某组织的,确定相应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过后就不再保护,进入公有领域。这不仅有利于保证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还可调动其传承和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的积极性,进而有利于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的健康发展。

传统文化产业论文第8篇

刘这也是酒文化涵义所包含的具体内容。酒文化产业涵义的理解是在酒文化涵义及概念的理解基础之上的,并且建立在产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酒文化产业可以理解为满足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而从事相关酒文化产品及酒文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此提供相关服务的一种产业,其为文化传播而进行各种商业活动。现代酒文化产业与科学技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履行着文化传播功能,通过商业动机的刺激以及经济链条的作用,对传统酒文化进行传承或者创新,但是整个过程是建立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基础之上的。

酒文化产业本身不是独立的,它涉及的内容较多,涉及到酒文化的方法面面,而且酒文化产业的发展也不仅涉及到酒文化相关内容,更是涉及到旅游业、农业等各种相关产业,其发展所涉及的产业较多。因此,要全面理解酒文化及酒文化产业,就需要理解酒文化的相关产业,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酒文化产业,以便更好的发挥酒文化产业的价值。自有酿酒历史以来,酒文化就相伴随而产生。中国酿酒历史悠久,酒文化传说中就有杜康发明造酒(距今约4100年)、仪狄发明造酒(比杜康早1000年),可见历史之悠久。1983年10月在陕西眉县杨家村二组考古出土了在5800一6000年左右的新时期时代的陶质酒器(见《宝鸡日报》1988年9月1日周末文化版),这也说明了在几千年前酒出现了人工谷物酒,酒文化也随着而伴随产生。学者们普遍认为商代酒出现了谷物酿酒的技术,这一点已经可以考古中得到证明。西周更是我国酿酒技术快速发展时期,这是代表性的就是酒曲的发明,并出现了对酿酒技术的概括,这就是“五齐”(即泛齐、酸齐、盎齐、堤齐、沉齐)、“六必”(即林稻必齐、曲萦必时、湛炽必清、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这也就构成了我国用曲酿酒工艺技术的基础,这就是世界酿酒科技的一个重要进步。粮食蒸馏酒产生的时间虽然存在着争议,但是在我国出现也有千年的历史了,可见,中国酒文化的历史悠久且博大精深。

我国酒文化是上述的酿酒历史与传统文化相关互动及融合的结果,因为酒与传统文化是在统一基础上产生并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中国酒文化之所以博大精深,甚至能在世界酒文化中有其一席之地,其原因就是其根植在中国传统文化之间,并汲取其所深刻的物质和精神营养,这也为酒文化及相关理论的基础和根本。酒与传统文化的密切关系可以从酒与儒家和道家文化、酒与制度文化、酒与文学艺术、酒与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去进行考察。酒在某种程度上是文化的象征之一,酒文化产业发展对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酒文化与儒家文化的政治教化相结合,使得中国酒文化一般沿着法制化、礼仪化方向发展,这也使得酒文化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有助于解决目前社会中存在的不良饮酒习惯,以及酒类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酒文化及相关理论正是在此基础上,这也更加有利于酒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国多民族特性也使得酒文化具有各种特色,目前所谈的酒文化多是以汉族为主体,包含各民族在内的酒文化的集合体。中国饮酒文化是各民族的共有财富,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并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可持续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