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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22 11:08:10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划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划第1篇

关键词: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给排水;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给排水工程是我国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营造优质便利的城乡环境、切实提高城乡服务能力和质量的基本保证,是我国城乡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给排水规划作为城乡总体规划中的重要支撑要素,无论是水源保护,区域水资源平衡和区域供水规划还是防洪排涝规划和河网区域污染控制等均对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前城乡给排水规划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以提高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给排水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和规范性[1]。

1 我国城乡给排水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对城乡发展模式差异性缺乏足够认识

城乡一体化发展,首先应尊重城乡发展规律的差异性,以实现城乡差异性的互补发展。我国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根据国内城乡建设实践可以看出,一些地方对城乡发展模式差异性缺乏足够认识,仍然存在着以工业思路进行农业改造,以城市建设的办法指导农村建设,不仅劳民伤财,更是对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统筹城乡给排水规划,应在遵循城乡发展差异性的基础上,立足于农村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惠农政策,切忌照搬城市发展模式。

1.2 城乡给排水设施建设不平衡

目前,我国给排水规划仍侧重于城市规划,对农村给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缺乏足够的重视。在长期的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及科学的管理,我国农村给排水设施建设普遍存在着滞后现象,缺乏保障给水安全、排水通畅以及污水收集治理和回收利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中西部农村甚至没有统一的给排水管网,对我国城乡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2]。

1.3 城乡给排水设施建设缺乏相互支持

多年来,我国城乡发展一直遵循二元经济结构模式,这给城乡给排水规划和建设带来了一系列弊端,许多城市和农村在进行给排水规划和建设时仅考虑自身及本地区的情况,缺乏区域层面的统一规划,导致了目前我国城乡给排水规划建设自成体系、缺乏联系的不利局面。这种分散独立的给排水规划体系不仅是对资金和资源的浪费,也阻断了城乡给排水体系的联系,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2基于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城乡给排水规划要点

我国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统筹城乡给排水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给排水体系。在区域协调框架内对水源选择及其保护、给排水水量预测、给排水管网布局、排水体制选择及污水处理方案比选等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城乡给水安全、排水通畅,实现城乡统筹发展[3]。

2.1 给水系统规划

当前,我国乡村现有给水管网大部分采用的是支状管网,供水管网覆盖面积较小,管材和管径选用并不合理,管网漏损现象较为普遍,供水水质和水量难以保障。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现有条件下全部更新给水管网并不现实,实际规划过程中可考虑逐步将现有支状管网改造成环状管网。我国大部分农村都处于城市给水管网的末端,地势一般较高,区域供水过程中为保证其水压,可依据周边地区地形和发展需要,适当兴建配套加压泵站或给水调蓄设施(主要为水池、水塔),在提升城镇供水调节能力,满足农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的同时,对降低区域供水漏损、爆管及供水能耗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

2.2 排水系统规划

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市政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实行完全的雨污分流并不现实。笔者认为,在新建地区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地区实行截流式合流制,并结合旧城和旧村改造进度,逐步过渡到分流制,在充分利用现有排水设施的同时,极大的降低了成本。

现阶段我国城乡发展差距较大,污水处理设施应依据城乡发展现状及其自身特点,因地制宜的选用多种污水处理方式相结合的模式:①把靠近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②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远的农村可采用单村或联村进行污水集中处理;③不适于集中处理的偏远村庄可采用村庄污水分散处理。

2.3区域协调给排水规划

城乡一体化给排水系统是包括城乡水源、给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在内的有机整体,是区域给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开展城乡给排水规划,并以区域规划为基础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给排水设施布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给水方面,主要体现在区域水源保护,区域水资源平衡及区域给水规划优化配置;②排水方面,主要体现在区域防洪排涝规划和区域水污染有效控制。

3 城乡统筹给排水规划对策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

依据城乡水资源和给排水现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给排水工程建设及监管职责制度体系,明确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等各部门的管理权限、职责及监管机制。

3.2 充分发挥城市的引导效应

将城市作为给排水规划的示范区和辐射源,发挥其对周边乡村的示范和引导效应,通过区域水资源的统筹利用,平衡城乡给排水设施布置,缩小城乡给排水资源差距,促进农村给排水设施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3.3 努力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给排水工程建设应逐步摒弃传统的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应努力借鉴市场经济规律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改变传统的内部运作方式,推行以政府为主导、靠市场运作的崭新模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利益激励机制,保证融资机制的长效发展,促进城乡给排水工程建设的不断提升。

4 结论

我国正处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给排水规划应在遵循城乡发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城乡水资源分布特征和给排水现状,因地制宜的构建城乡给排水网络体系,立足长远,有规划、有步骤地兴修水源工程,从源头改善水质,降低生产生活用水风险;完善现有给排水管网设施,加强给水工程建设力度及监管机制。坚持城乡优化配置、生活用水优先、重在协调、节水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原则,科学布局,以城乡规划为手段着力形成城乡发展模式的互补互惠,不断缩小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差距。

参考文献:

[1]熊家晴.给水排水工程规划[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

[2]吕园. 城乡统筹视角下给排水规划研究初探—以陕西省咸阳市为例[J]. 地下水, 2011, 33(2): 98-101.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划第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乡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城乡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城镇化提升、农业产业化拓展的重要时期。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快城乡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城镇化和城镇现代化水平,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镇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应对区域竞争、提升综合实力的必然选择;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改善城乡发展环境,提升“三个核心指标”,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加快城乡建设是实现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城镇化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城乡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城镇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城镇配套功能不断完善、城镇人居质量不断提高、城镇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广大群众享受到了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可喜成果。但由于我市发展不足、发展不充分、发展不协调依然是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城乡建设工作与省内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是城乡规划管理水平较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推进较慢、城镇风格特色不够突出、城镇化发展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严重制约着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在日趋激烈的区域竞争中追赶前进、超常突破、跨越发展,必须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地加快城乡建设,努力开创城乡建设工作新局面。

二、加快城乡建设的发展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建设,紧紧围绕提升“三个核心指标”,以建设天蓝地绿、山清水秀、景美民富的部级生态园林城市为总体目标,以城镇扩容、建设、改造、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遵循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规划先行、节约资源、配套建设、完善功能、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设以城为中心,其他县城为重点,孟定、南伞、沧源口岸为对外窗口,沿交通主轴线乡镇为节点的三级城镇网络体系,切实提高城乡建设发展水平,努力形成产业支撑有力、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居环境优美的现代城乡体系。

(四)基本原则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原则。整体推进城乡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城镇辐射带动农村、农村吸纳城镇文明的能力,形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协调发展的格局。

──生态文明规划城镇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准则,突出环境友好和生态文明这一主线,围绕“生态兴市”、“生态立市”、“生态强市”做好规划编制,发挥资源禀赋,促进生态改善,确保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永续发展。

──园林宜居建设城镇原则。以基础设施建设、公用设施建设以及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档次为重点,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高速度建设,推进整体景观和生态环境布局的系统性、均衡性,完善城镇功能,打造园林城市,改善人的居住质量。

──文明先进经营城镇原则。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加大市场化经营管理城市的力度,促进城镇资金、人才、信息有效聚集和合理流动,强化土地、水、能源等重要资源的保护和高效利用,将市场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于经营城镇的各个环节。

──整洁有序管理城镇原则。以“整洁、有序、畅通、和谐”为目标,从城市居民住房、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绿化美化、公共安全等方面着力,积极探索推进文明创建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打造整洁优美、畅通有序、文明靓丽、适宜创业的城市管理环境。

──特色风格塑造城镇原则。立足城镇生态环境、民族文化等资源状况,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把保持城市原有的特色和展示城市发展前景有机结合起来,彰显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形成特色突出、个性鲜明、风格独具、内涵丰富的城乡格局,塑造城市形象。

(五)发展目标。到2012年,实现城镇建设总投资80亿元以上;8县(区)城及孟定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完成42个乡镇总体规划、300个村庄规划的编制;城市供水普及率达95%以上;新增城镇建成区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全市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全市城镇化水平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达到35%以上。城市道路、桥涵、地下管道、城市美化、绿化、亮化附属设施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公园、广场、环卫、供电、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一批“三农”服务型、旅游型、工业型、商贸流通型、口岸型的小城镇得到较好的发展,生产生活用水满足洁净化需求,就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建立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农村地震安居房建设有效推进,人居质量明显提高。

三、强化规划优先意识,发挥规划引领调控作用

(六)突出规划主导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牢固树立“富规划穷建设”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规划工作放在城乡建设的首要位置,突出规划在城乡建设、管理、经营等各个环节的“龙头”地位和引领作用。以城乡规划为依据,制度创新为动力,功能培育为基础,加强管理为保证,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城乡规划,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七)加快规划体系建设。

(八)完善规划审批机制。按照“规划权高度集中,建设权分级负责,管理权下放基层,经营权各级共享”的思路,建立统一、集中、高效的规划管理体制和市、县(区)协调配合的决策管理机制,完善市县两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度。城区的规划管理权在市级,坚持市级规划、市区共建的原则,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一律报市城规委审定;其它县城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绿地系统专业规划以及县城标志性、控制性等重点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市城规委审查备案。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实现规划之间在技术层面、政策层面的整合和对接,确保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相互衔接一致,实现城乡建设有序推进。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提供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信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建立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调整的长效机制,确保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九)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一经编制完成、批准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实施到位。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推进城乡建设,对不执行规划的,一经发现,坚决制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监督规划编制、修编以及实施、管理工作,坚持做到没有规划不供地、不建设,设计方案不成熟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加强规划执法管理和效能监察,市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实施督查巡查制度,对各县(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巡察、监督,坚决杜绝随意调整、肢解规划的现象,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维护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乡协调发展环境

(十)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拉开城镇框架、拓展城镇空间、优化城镇布局、健全城镇功能、做美城镇形象的要求,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重点,突出抓好城镇路网、综合管网、市政配套设施、园林景观等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一批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运营效率,逐步构建起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突出重点、合力抓好城中心城市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全市城乡建设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按照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发展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多种形式的公共交通,提高城乡交通的整体效能。

(十一)加快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推进并重,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严格项目建设管理,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和建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投资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和行业发展产业化等长效管理机制。到2012年,8县(区)城和孟定镇全面建成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满足环境容量要求。

(十二)抓好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征地、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建设模式,加快小城镇饮水安全、道路、供排水管网、环卫设施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要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小城镇吸纳人口、增强就业和聚集产业的能力。按照我市新农村“十四个一”的建设内容,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乡村卫生室建设、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人畜饮水工程、集贸市场建设等重点项目,加大村容村貌整治力度,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充分展现现代农村繁荣、文明、进步的新景象。

(十三)积极开展生态建设。各县(区)要编制生态园林城市规划,切实保护好自然山体、水面、湿地和森林植被,突出地方特色,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全面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认真抓好城市绿化、美化建设。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结合起来,自然景观的恢复保护与城镇建设发展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城市自然景观和历史文脉,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创造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市环境,打造出具有特色、风格独具、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生态园林城市。以村容整洁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采取综合创建与单项工程建设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做好村容村貌规划,村庄整治和环境美化工作,全面推进文明生态村建设。

(十四)着力提高人居质量。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和居住需求情况,以满足普通居民住房为重点,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加快建立大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部分高收入家庭购买或承租高档商品住房相结合的新型住房供应体系。以建设良性生态环境为宗旨、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小区式开发建设为主要形式,做好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住房建设和保障工作,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一律停止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格限制个人自建住房。着力改善民生,切实把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对象的住房供应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建设,认真落实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政策,解决好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抓好农村抗震安居房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人居质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强化引导和监管,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新建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收缴应达到100%,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备案制度,规范城镇房屋租赁行为,确保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切实加强综合管理,不断提高城乡建设管理水平

(十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以创建部级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为契机和动力,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打造各具特色的宜居城市;深入持久地开展城市文明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根本保证。

(十六)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照云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和“精心、精细、精品”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开展城市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城镇和村庄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新老城连接点、小城镇主干道、居民社区的“脏、乱、差”现象,做到强势推进、全面覆盖、长效管理、不留死角,塑造城镇文明新形象。切实加强城镇改造和建设中的综合管治工作,对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各类管线设施建设必须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十七)探索经营城市的有效模式。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盘活城市存量资产,积极鼓励支持集体、企业、个人投资参与城乡建设,拓宽投入渠道,缓解政府投资压力。探索放开市政公用设施经营市场,积极推进垃圾清运、污水处理、公共绿地养护、环卫保洁、停车泊位等领域市场化运作,逐步把市政公用事业从政府的行政管理转变为产业经营,从无偿投入转变为有偿投入,逐步实现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减轻政府负担,降低管理成本。

(十八)着力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人性化管理模式,加快建立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推进城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不断优化人的创业环境和居住环境。加大科技投入,充分运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网络、多媒体等现代技术和科技手段来管理城乡,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各类房屋建筑,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强化对建筑节能、环保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建筑业的培育和监管,支持建筑企业进行制度创新,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引导建筑业从粗放型的传统行业,向管理科学、技术创新、资源节约的现代产业转型,做强做大建筑企业,增强活力与市场竞争力。

六、筑牢产业基础,促进城乡建设加快发展

(十九)以新型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坚持新型工业化带动战略,立足丰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水电资源优势,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工业化发展同城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布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通过加快建立独具特色的工业体系支撑城镇发展,通过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镇促进工业发展。

(二十)以农业现代化推进城镇化。以城镇为依托、市场为导向,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形成粮、畜、经济作物构成基本合理的农业生产格局。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逐步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通过农业现代化整合资源、聚集人气,促进城镇建设和发展。

(二十一)以现代服务业提升城镇化。现代服务业是未来经济结构中的主体,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要积极扩大开放,大力招商引资,兴办商业市场,做活繁荣城镇,进而达到辐射农村、活跃农村、带动农村的目的。要提升餐饮、住宿和批零商业等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交通、通讯、科技、文化、金融、保险、旅游和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让城乡居民同享现代文明成果。

(二十二)以鲜明特色文化丰富城镇化。树立强烈的文化意识,切实保护好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存,发扬现代文化精粹,充分把握城乡建设的总体轮廓,对城镇功能结构、文化内涵、建筑造型、建筑色彩、建筑符号、标志系统、重点景观等进行科学设计,把珍贵的民族文化、茶文化、边地文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铸就各具特色的城乡个性,逐步提升城镇文化品位。

七、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城乡和谐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三)深化城乡配套改革。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是统一城乡居民身份,让农村人口与城镇居民拥有同等发展机会,让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居住、培训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身份限制,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进一步改革劳动就业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管理措施和办法,让农民进城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不受限制,与城镇居民共享社会福利事业带来的实惠;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机制,完善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制度,监督用人单位与城乡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加大各项社会保险投入,给予外来人员与城乡居民同样的劳动保障服务。以市、县(区)各级财政为主体,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为补充,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切实加大农民和外来人员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改革,优化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因地制宜地扩大城镇规模,适度集中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促进区域基础设施统一布局和共建共享,增强城镇聚集效应。

(二十四)创新投融资体制。建立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相统一、相协调的城乡建设财政投入体制,促进城乡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逐步加大对城乡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统筹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各种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规费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城镇维护建设。将城镇土地收益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促进公共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向民间资本和外资开放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能源、交通、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建设,提高城乡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完善城乡公共服务职能。加快以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重点的融资平台建设,切实整合城市优良资产和优势资源,提高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融资能力,形成政府主导、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的投资经营管理体制。深化水务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关系国计民生的城市涉水行业的管理机制。

(二十五)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以公开、公平和公正为基本原则,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实行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

──科学调整和修编土地利用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和布局,以保障城镇廉租安居住房用地为重点,规范房地产业的土地供给,适当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量,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和别墅类建设的土地供应。新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低于50亩;老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地原则上不得低于10亩。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有条件交易制度,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进行严格管理,专户储存,按规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城乡建设的新增利益合理分配,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根据环境容量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设定投资门槛和土地利用效益标准,确定土地开发的空间布局、分区、分地块的技术经济指标,使土地的开发使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严禁1亩以下(含1亩)的单宗或者连片小宗地进行规划、立项、审批和出让;严禁分户划地自建住宅;严禁孤立的“拆一块地盖一幢高楼,拆一条线建一条街”的线式、点式开发建设;严禁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内修建永久性构造物和设施。

(二十六)创新城市开发建设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为主导、居民为主体、开发商为龙头”的城市开发建设新机制。创新城镇拆迁开发模式,除市镇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用地外,凡可以进行市场化开发经营的拆迁项目,倡导积极探索实施政府为主导、居民为主体、开发商为龙头、市场运作、集约经营,由被拆迁人自行拆迁、自行开发、自行安置的“自拆自建”模式,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程序产生社团法人作为拆迁人履行拆迁人职责,确定拆迁开发具体模式,组建开发实施主体,申请房屋权属认证工作和拆迁开发方案核准工作,组织拆迁评估确认或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提倡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回迁就地安置补偿,特殊情况可采用货币补偿,严禁划地安置。

(二十七)建立城镇化发展评估体系和绩效反馈机制。

──建立城镇化发展评估体系。改变单纯以经济增长率、硬件设施建设等指标评估城镇发展质量的片面做法,建立包括人文关怀、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全面、综合、科学的城镇化发展评估体系,探索建立与城镇化发展紧密衔接的政绩评价标准与机制,实现对城镇化发展的动态指导与监控。

──建立城镇化工作绩效的考核反馈机制。通过对城镇化发展绩效的考核反馈,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结合的政策制订机制,增强政府科学决策能力,提高政策措施的实施绩效。

八、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八)加强领导,为城乡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提高对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城乡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开放的理念、创新的办法,加快城乡发展步伐。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抓专项、解难题、破瓶颈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抓好城乡建设的各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制定加快城乡建设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确保城乡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九)加大投入,为城乡建设提供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城乡建设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中明确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年起至2012年,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城规划的编制、修编,各县城规划的编制和城乡建设管理以及污水、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及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完善政策,为城乡建设提供土地保障。落实好国家土地政策,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制度,严格管理土地一级市场,科学调整和修编土地利用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土地计划调控,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新机制。全市建设用地年度指标,除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外,优先安排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建设,严格控制零星一般性项目供地。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和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划第3篇

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能。

近些年来,我省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强城乡供水设施和供水工程建设,加强供水调度和水质监管,城乡饮用水得到较好的保障。但是,局部地区仍然存在水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存在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隐患,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基本目标。到2010年,全面完成城乡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率大于85%;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每年新增城镇集中供水覆盖农村人口100万人;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基本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全面改善农村饮水条件,农村合格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城乡饮用水供给水量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安全保障。

组织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抓紧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006年各市、县(市、区)要完成当地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007年完成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深化落实各专项规划。环保部门要牵头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地,界定保护区域。建设部门要牵头编制城乡给排水专项规划,综合布局城乡给排水系统,统筹安排供水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建设供水管网。水利部门要牵头编制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规划。卫生部门要做好相关规划的卫生学评价及水

质卫生监督监测方案。编制实施各种涉水规划,必须坚持把保障饮用水安全摆在第一位,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综合防治水污染

认真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力度。2006年完成中心镇以上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任务。与此同时,加快推进其他乡镇和农村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创建工作。各级环保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

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生态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全面推进水系、主要湖库、河网以及地下水水源地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大力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管理制度,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责任。继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限期实现整治目标,对不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达标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

严防城乡饮用水有机物污染,饮用水源上游不得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毒高危原料和产品的项目,现有的相关企业要限期关停搬迁。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2007年前,畜禽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全面完成关停转迁;限养区内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完成治理任务,畜禽存栏量削减到控制范围以内,同时加快建设一批生态畜禽养殖小区,全面实施其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快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加快形成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机制,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种植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工程,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积极开展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禁施肥养鱼。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投饲养鱼,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投饲养鱼,鼓励发展保水渔业。加快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加强农村小流域综合整治。

三、加快城乡供水工程和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乡供水保障水平

继续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质量。适应城市化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的需要,按照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建设。加快综合利用水库、供水水库建设和已建水库的供水配套,发挥水库在城市供水中的积极作用,宁波、温州等以水库为主要饮用水源的大中城市要积极研究和实施联库、多管联网供水,嘉兴等平原城市要加快研究中远期引水水源方案。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供水水厂、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增强集中供水的稳定性。加强制水工艺改造,提高常规处理能效,推广深度处理和膜处理技术,提高供水水质。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定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点推进分质供水。水源建设和引水有困难的海岛及沿海地区,要积极推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

加快实施区域集中供水,以城带乡扩大农村受益范围。经济比较发达、城镇化程度比较高、具备相应地理条件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城乡一体的给排水规划,结合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快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的人口覆盖面。城镇集中供水企业要在提高供水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扩大供应半

径,通过延伸供水管网将自来水直接输送到周边农村。要加强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注重提高集中供水设施运营的规模经济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区域集中供水同网同质同价。

加快建设农村分片、分散式供水工程,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提高规范管理水平,落实各项净水措施,确保供水水质。有条件的丘陵、山区和海岛地区,在人口集中的单个或多个乡村要加快建设小型水源工程、配套净水和消毒设施,建成一批独立的供水体系,并尽可能实现供水网络的互联互通。要优先解决资源性缺水、取水难度大等地区的供水问题和高氟水、高污染、介水性传染病高发地区农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饮用水困难的边远山区和小岛地区,要积极通过下山脱贫和“大岛建、小岛迁”等办法,彻底解决饮用水问题。对人口相对集中、短期内无法迁移的地区,要通过雨水集蓄等供水设施建设,解决饮用水

困难问题。

四、加强监管,确保城乡饮用水水质安全

对饮用水取水、制水、供水水质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城乡各类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并建立定期报告和城乡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水质公告制度。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要求,优化监测站网设置,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具有饮用水功能水库的水质监测。建设部门要加

强对城镇和区域集中供水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供水经营单位建立以水质保障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建立严格的取样、监测和化验制度,落实保障水质的各项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下水水源地的水环境监测。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

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各级都要抓紧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的定期抽测。对城乡饮用水日常监测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进一步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广泛开展节约用水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节水工作。保障城乡饮用水供给,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要进一步理顺节水管理体制,完善节约用水各项制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大力倡导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扶持发展节水型产业。积极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废水资源化和零排放技术、中水回用和海

水利用技术,鼓励生产和使用各种节水设备和节水产品,强化节水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严重不足地区严禁建设高耗水项目。

加快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高耗水行业的差别水价政策。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适时提高征收标准,尽快将集中供水覆盖范围内地下水的水资源费调整至高于供水价格。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促进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促进

企业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2006年,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必须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并尽快将收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加快建立按企业排污浓度实行分档计价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六、加强储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加强城乡饮用水储备体系建设。全省水资源及饮用水战略储备体系建设由省水利厅牵头负责。要合理选择部分大型水库和江河作为区域性战略储备水源,并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县以上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备用水源。沿海平原地区要结合承压地下水禁采限采工

作,保留和改造一批应急开采井,作为饮用水应急水源。具有供水功能的水库和河网地区,应制订枯水季节的用水方案,优先安排饮用水,限制其他用水。

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物资、人员保障系统和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水域周边的化工、医药等重点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企业,要严

格防范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水污染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把危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供水单位应当摸清取水口上游及周边地区存在的污染隐患情况,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

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政策体系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划第4篇

会议期间,与会同志实地参观考察了玉溪市红塔区出水口生态公园、聂耳文化广场和红河州建水县旧城改造、蒙自县文化中心、新天地步行街、垃圾处理场等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情况,亲身体验和感受了两州市在推进城乡建设方面的一些新进展和新变化。红河州、玉溪市分别作了大会交流发言,全面介绍了2州市推进城乡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昆明市、曲靖市、丽江市、楚雄州和大理市、景洪市、瑞丽市、腾冲县、富宁县等县(市、区)以及官渡区官渡镇、新平县戛洒镇、大理市喜洲镇等也对当地的城乡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向大会提供了书面交流材料。各地推进城乡建设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光荣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光荣同志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省城乡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全面总结了经验,分析了形势,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城乡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思路和对策措施。光荣同志的讲话,总揽全局、重点突出,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推进新时期全省城乡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的来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经过与会同志们的共同努力,这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是一次安排紧凑、内容丰富、务实高效、成果显著的会议,是一次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的会议。下面,我就抓好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第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这次会议文件材料较多,内容十分丰富。会议出台了《****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2012年)》和《****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2012年)》,同时对省人民政府拟制定出台的《关于又好又快推进城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全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此外,在会议讨论中,与会代表特别是各州(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结合实际,畅所欲言,重点就学习贯彻光荣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提出了一系列很有参考价值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将充分吸纳与会同志在讨论中提出的建议,抓紧修改完善并正式出台2个《意见》,用于指导全省城乡建设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抓好本次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迅速传达学习好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层层抓好落实。

第二,要抓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规划对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是城乡建设、发展的蓝图和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城乡建设和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科学的规划是最大的节约,规划的失误是最大的浪费。当前,我省城乡规划不全面、不系统、不合理和不完善等问题仍然非常突出,不容忽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认真贯彻落实光荣省长的讲话精神,坚持规划先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富规划”、“穷建设”的理念,在认真研究总结我省“六个层次”城镇建设中不同类型规划问题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地做好我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科学指导城乡建设。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抓紧启动全省城镇体系规划修编,更好地指导全省城镇建设。二是加快推进昆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同时抓紧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步伐。三是在尽快完成滇中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加快滇西、滇东北、滇东南、滇南等城市群规划和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区域性城市规划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四是抓紧开展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适应发展需要的可以不动,继续执行,对已不适应发展的要及时修订。同时,要多方筹集资金,积极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五是抓紧边境口岸城镇、旅游小镇等各类小城镇的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有条件的小城镇要探索性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六是积极开展试点,适时启动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七是积极探索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修订工作的新机制和新路径,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超前性、权威性和实用性。同时,要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广泛运用行政的、市场的、社会的力量,大力推动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要抓好城乡的各项建设。城乡建设的实质是为经济社会构建发展载体,为城乡居民创造生活空间。一是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良好的基础设施是建设现代文明城乡的重要标志。要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要求,加强城镇道路、通信、能源、供排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二是按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区域服务机构调整搬迁与资源整合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布局城乡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立起与城镇空间结构、产业发展和人口分布相协调,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便捷的公共服务体系。三是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合理利用结合起来,自然景观的恢复保护与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生态良好、资源节约的城镇绿化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大对各地传统民居建筑风格的提升、推广和重要历史性建筑的保护、修复,继承和发扬传统优秀建筑风格,挖掘和提升城市文化内涵,突出城镇建设的特色。五是培育产业支撑。要结合当地实际,培植特色产业,研究产业发展方向,进一步推动产业发展壮大,为城乡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要抓好城乡管理工作。城乡建设工作,三分靠建设、七分靠管理。城乡管理与民生息息相关,具有“多、杂、细、碎”等特点。要牢固树立建管并重观念,下大力气抓好管理工作,着力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环境。一是严格市容管理,搞好市容市貌整治和绿化美化建设,努力营造整洁、有序、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城中村”和城郊接合部的脏、乱、差治理。二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强化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供气、废物处理等各行业的应急预警管理机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加快推进“数字化城镇”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网络化、智能化和数字化。四是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收入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确保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

第五,要抓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营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我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配套,处理能力不足,处理水平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我省还有90多个县没有污水处理厂,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中,对环境造成重大威胁;全省的垃圾处理场不到40个,许多县城的垃圾处理场不符合规格,简单填埋,影响地下水和周边环境。为切实加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了全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两个五年规划,并将出台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的《意见》。今天,省人民政府还将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抓紧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完成规划目标任务。一是明确任务。到2012年,全省各县(市、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有合格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和垃圾清运设施,污水收集率平均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新增化学需氧量(COD)的削减量达到相应标准,再生水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二是搭建投融资平台,搞好资本运作。目前,省和国家的补助,只能解决1/4左右的建设资金,缺口较大。为更好的推动资本运作,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也应配套部分资金,努力使各级人民政府的投资达到30%左右或以上。资本运作要以州、市为单位搭建投融资平台,并且按照“肥瘦结合”的原则,将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捆绑,实施统一招商或由现有企业建设和经营,通过规模效益和行业互补效应增加招商引资吸引力。条件具备的地区,也可以县为单位组建投融资平台。三是政府规划,各级支持。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2个5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抓紧完成好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把国家、省、州(市)和县(市、区)配套的资金作为资本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来推动。另外,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四是理顺价格,适当照顾。省人民政府的意见初步确定,年内各州(市)可将污水处理价格提高至0.8元/吨,今后逐年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各地要把握好时机,加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既要确保不对价格指数产生大的影响,又要保障运营企业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对困难企业和群众的补助、减免,逐步理顺价格机制。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在即将下发的两个《意见》中,特别强调这项工作的责任在州(市),县(市、区)的责任就是在州(市)的安排下抓好落实,提供服务,保证配套。

第六,要抓好体制机制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是推进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要按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应我省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城乡建设体制机制创新重点是进一步提高投融资能力,推进市场化进程,有效破解筹融资难这一发展瓶颈和难题。一是牢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要把城市看成一种资产,把城建当作一种产业,凡有回报的城市建设项目均可推向市场。要根据“谁投入,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企业愿意投资的,就放手让企业去经营;能引进外资的,就大胆地吸引外商来投资。要敢于拿盈利项目招商,敢于把优质资产变现,敢于多方融资经营,逐步开放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市场,实现城市建设从单一投入向多方投入,从以政府投入为主向以企业投入为主转变。二是建立完善资本市场,提高资本运作水平。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运用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将现有市政公用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三是深入推进公用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搭建融资平台,拓展融资渠道。积极推行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垃圾经营管理一体化,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跨区域经营专业化集团,大力扶持具备条件的水务公司、垃圾处理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资产和政府投入的资金,发展各类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搭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四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制度,通过按规划、分步骤审批供地,集中行政资源、分步分片招商搞建设等办法来推动城乡规划的实施,让政府在土地出让中受益,更好地实现以地生财、以财建城。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划第5篇

推进城乡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为切实推进我市的城乡一体化工作,进一步加快提高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城乡一体化工作任务,按照全省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的统一要求,现就推进**市小城镇发展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先是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城镇和村庄规划为龙头,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以镇容镇貌、村容村貌整治为抓手,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为重点,试点引路,统筹发展,努力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城乡一体化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加快小城镇规划工作

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做好城乡一体化规划与乡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全面加快小城镇规划工作。其中:20**年底以前完成所有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已提前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乡镇,要逐步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20**年前,全市所有乡镇完成新一轮的规划修编工作。

(二)切实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继续抓好小城镇的道路、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垃圾中转站、公厕、路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其中:

1.20**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全部实现生活垃圾集中填埋,其中1个乡镇完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1个乡镇完成污水管网建设;20**年底以前,有2个以上的乡镇完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建设,5个以上的乡镇完成前期调研、选址、论证、设计工作。

2.城市区的供水网络要向建成区延伸,到20**年使整个城市规划区全部用上自来水。城市规划区外的各乡镇要加快实施集中供水建设,20**年底前建成使用,有条件的乡镇可考虑建设自来水厂,并高起点规划供水网络,向中心村延伸。**镇、**镇、**镇等要着手实施热力、煤气等与城市区的并网工程,力争20**年底前并网使用。

3.按照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设置标准,20**年底以前,全市所有乡镇完成标准化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建设任务。

4.按照主干道路灯设置率100%和亮灯率98%的标准,科学实施小城镇道路亮化工程。20**年底以前,有8个以上的乡镇镇区实现道路亮化达标,20**年底以前所有乡镇实现道路亮化达标。

5.按照**市园林乡镇标准,大力开展小广场、小游园、道路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和农家院房前屋后绿化建设活动。20**年底以前,5个以上的乡镇达到**市园林乡镇标准;20**年底以前,10个以上的乡镇达到**市园林乡镇标准。

6.20**年底以前,全市小城镇主次干道要全部完成硬化,建成区范围内背街小巷的硬化率达到80%以上,每个乡镇要建成一条三级以上标准的出口路。在20**年底以前全面实现行政村“村村通水泥(油)路”目标的基础上,将此项工作逐步向自然村延伸,实施联网路建设。

7.20**年底以前,各乡镇要建有2000m2以上的集贸市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便民超市各一处。

8.20**年底以前,在4个建制镇完成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试点建设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年前,完成全市所有建制镇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

(三)坚持抓好小城镇镇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在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三清两建四改四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小城镇公益事业和管理手段市场化,解决小城镇管理中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和“脏、乱、差”等问题。按照**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镇容环境综合整治十个方面的34项标准要求,常抓不懈,坚持搞好小城镇环境卫生、垃圾清运、污水排放、车辆停放、标牌设置、经营秩序、市政养护、管理落实等方面的工作,使城乡一体化的各项建设、管理工作齐头并进,务求取得实效。

(四)充分发挥小城镇的经济平台作用

1.加快小城镇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主体多元、共同参与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新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财力对启动社会投资的杠杆作用,探索对农民按规定建房给予类似城镇购房贷款的信贷措施;提高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产业化水平,积极吸引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城乡建设。

2.引导产业和人口向小城镇集聚。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的思路,一是要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新安置办法,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宅基地置换、实物或货币化安置等途径,使农民低成本进入城镇居住生活。镇政府所在地的村要积极进行住宅集中统一开发,逐步取消宅基地。二是按照“土地集约、项目集中、产业积聚”的要求,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做好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农业产业化园区的规划管理和园区的标准厂房、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三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小城镇延伸,以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3.提升小城镇建设水平。加快镇区建设,加强镇容镇貌,以城镇化带动城乡一体化。积极做好农村集镇和建制镇规划管理和建设工作,要求在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前必须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通过“一书一证”和“一书两证”的办理,切实有效的保障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

4.加大招商引资,激活镇域经济。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走项目带动、产业支撑、特色建镇的道路;要根据各自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形成特色小城镇。采取优惠措施,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经营管理领域,特别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垃圾转运以及宾馆、饭店、集贸市场、便民超市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放建设、经营市场,工商税收每年增长25%以上,第

二、第三产业产值增长25%以上,到20**年,第

二、第三产业所占小城镇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分别达到28.7%和35%的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为保证我市城乡一体化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确定**镇、**镇、**镇、**镇等四个建制镇为我市的城乡一体化工作试点镇。各试点镇要按照近期目标要求,在村镇规划、垃圾处理、道路、公厕、垃圾中转站、亮化、绿化、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按照20**年和20**年两个时间界限,率先实现任务达标。要不等不靠,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联络与沟通,主动通报情况、争取政策、反映问题、总结经验,努力开创试点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城乡一体化工作的全面推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富有**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之路。

(一)规划编制和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1.**镇、**镇、**镇、**镇等四个试点镇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于20**年前编制出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区域和街道的详细规划。

2.要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财政补贴、部门支持”等措施,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在20**年底前完成**镇、**镇、**镇、**镇等四个建制镇的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建设;20**年4月1日起,全市13个建制镇镇区停办农户宅基用地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小城镇建设“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庄建设“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建筑许可证)制度,强化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同时,抓好**镇、**镇、**镇、**镇等四个城乡一体化试点镇的规划执法试点工作。

(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20**年底前,四个试点镇按镇总体规划设置标准,完成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的建设任务。

2.20**年底前,**镇完成污水处理管网建设项目,**镇完成无害化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项目。**镇、**镇完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选址、方案论证、设计工作;20**年前,**镇要完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镇、**镇、**镇要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3.各乡镇要加快实施集中供水建设,争取20**年底前建成使用。

4.20**年底前,四个试点镇和**镇、**镇、**镇要完成小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背街小巷的道路硬化工作。

5.按照“近期目标任务”中有关道路、排水、公厕、路灯、绿化等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要求,各乡镇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6.把好村镇建设规划选址关、施工许可关和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向村镇延伸覆盖,建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三)镇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划第6篇

山东城乡规划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的内容既然是对人类空间秩序的一种创造,是 空间环境的设计,那么首先要了解城市空间的内容和分类。 城市设计的内容就是合理地处理好骨架空间,象征 空间和目的空间,使之 协调发展。而且不仅有质的要求,还要有量的概念。

具体来讲城市设计内容包括如下:

1、城市总体空间设计;

2、 城市中心和广场空间设计;

3、城市干道和 商业街空间设计;

4、 城市居住区空间设计;

5、 城市园林绿化空间设计;

6、城市 地下空间设计;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划第7篇

关键词:城乡建设 规划 信息化 探析

最近几年,城乡建设规划步伐相当迅速,城中村的现象屡屡出现,因此要对城乡建设规范性和科学性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每一个城乡发展情况不一样,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规划局应强化信息化建设工作,以数据为本,创新为魂。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规划局的责任也日益增大,必须建立起一体化的综合信息体系,为编制城乡规划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完成信息对规划管理的技术作用,努力实现城乡合理规划,推动城乡经济的大发展。

一、前言

上个世纪90年代,城乡建设规划在基础设施和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进入21世纪以后,信息化已经成为推进我国城乡建设规划行业取得突破性发展的核心力量。当前,城乡建设规划局继续深化信息化工作,逐渐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信息平台。使信息系统更好地用来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服务,尽可能完成城乡建设规划全覆盖,实现信息网络化,办公自动化,决策智能化。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是我国信息化的重要标志,换句话说,信息化在规划管理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信息化是各个国家用来衡量城乡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也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并逐步向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变革发展。

二、城乡规划信息化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而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发展完成这一奋斗目标的重要一步。城乡建设规划应在相互发展中进行,合理协调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矛盾,处理好城市人和乡村人之间的关系。我国各地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主要是由于各地城市对信息化建设认识的差异、重视的差异、人才的差异和投入的差异等拉开了距离,当然也有各地城市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缺乏及时的相互交流和相互促进有一定的关系。

城乡规划在地方上缺乏一定调控手段,没有建立完善的体系,主要表现在:

(1)城乡规划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资源利用效率地下,土地利用模式粗放,非农建设快速无序蔓延,工业建设用地年均增长很快,工业用地占总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也可能超越合理上限的警戒线。

(2)规划决策缺乏智能化,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在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分析和预测时,还无法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现代化的工作平台,城乡规划管理和决策能力、服务水平还待提高。

(3)信息化程度不高,导致政务没有完全公开,业务办公的透明度还不够加强,廉政建设仍需努力,城乡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度也不够。

(4)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化机制,无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效能的同时,也不能利用规划信息化成果为城乡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三、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发展对策

(1)完善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体系,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

我国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步伐应该是使用城乡三维仿真技术,从先前的单一系统转变为一体化系统,努力实现规划管理从单一项目审批到对城乡空间形态统筹研究的过渡。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时,整合应用数字化规划,使用三维仿真技术,提高城乡建设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在城乡规划管理系统层次上,应加强与数字管理、数字监管、土地监管、数字房产、数字执法、数字规划等信息化系统相互融合。三维仿真技术应用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效率,但随着仿真系统的不断扩大,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应合理应用,努力发挥其在城乡规划中作用,使得城乡建设规划逐渐完善。

(2)运用遥感进行监测,提高规划监督效率

为了更好的对城乡规划进行有效监督,应借助GPS全球导航系统等遥感技术加强对城乡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人力,而且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遥感获得的数据进行客观分析处理,对可疑的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认真核实和记录拍照,这样做可以保证监测成果的准确性。同时坚持数字城乡理念,城乡空间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城乡建设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可以提高城乡规划监督效率,为实现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强对信息系统人才的培养

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必须依靠一批城市规划信息化的人才,要加强城市规划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培养。与此同时,要关注城市规划信息化知识的进行更新和提高。深入学习,努力学习国外先进信息技术,加强自身能力的提高。加大城乡规划信息化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力度,加强服务社会化,增加服务应用领域,让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成果应用于城乡规划实践,使得规划取得重大突破,从而不断提高规划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拓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持续发展。此外,通过积极创新科技,努力提升自身服务水平与业务支撑能力,规划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样可以推进规划局机关作风建设,节约规划办公成本,提高规划行政效率,不断实现信息共享。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未来城乡规划信息化在城乡建设规划管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继续深化信息化工作,不断完善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系统共享的信息平台。随着我国信息新技术的不断进步,城乡规划创新发展的需求不断增多,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存在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必须认真进行解决,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推动城乡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划第8篇

从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现状分析,我市已经具备饮水安全工程整县推进,实现城乡供水一系化的条件。

一、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十五”期间,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先后实施了农村人饮解困和饮水安全工程。通过新辟水源井、推行农村饮水计量改革等措施,共解决204个村、21万人饮水困难问题,其中有130个村实现了“一户一表、集中水表、计量收费”的城市化管理模式,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状况得到根本的改善,受到了乡村干部及广大群众的高度好评。目前我市农村饮水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饮水不安全以及部分村解困后因管理不善重新返困问题,要彻底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就必须建设大规模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全面构建农村供水保障体系。

二、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我市农村饮水工作的发展情况来看,建设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整体提升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标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已成为我市下一步开展农村饮水工作的必然趋势。

(一)人饮解困和饮水安全建设取得的突出成就,为发展联村集中供水打下了坚实基础。“十五”期间,我市通过新辟水源井、实施农村供水城市化改造等措施,开展了农村人饮解困和饮水安全建设,使我市农村饮水困难状况得到了根本解决,建成了一大批高标准的饮水工程,这些新建饮水工程供水设施完善,水质、水量等各方面指标都达到相关标准,为今后发展联村供水提供了可靠的水源保障和硬件基础。

(二)与单村饮水工程相比,发展联村集中供水有以下的优越性:一是节省工程建设投资。发展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大大节省给水设施建设的费用,建一处单村供水工程需打深井一眼、加上水泵、配电设施,水塔、井房等配套设备,需投资15万元左右。而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则可由多个村共用一套供水设备,可以缩减水源井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避免重复投资,各村只需铺设部分联接主管线即能实现供水入户,从而大大降低了工程投资。二是提高工程的利用效率。实行联村集中供水后,机井的供水范围扩大,受益人口成倍增加,从而提高了工程使用效率,可有效地降低供水成本。三是联村供水工程建设可以为远期发展农村供水水厂、最终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打下基础。

三、我市农村饮水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一体,整体推进,一步到位,实现农村饮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全面构建农村供水保障体系。

根据《__市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目标,我市远期共统筹规划9处水厂、1处水厂扩户(市区水厂)工程,规划工程涵盖整个__市。近期规划完成70处联村供水站的建设,涉及村庄366个,总服务人口47.51万人。从20__年开始,计划在三年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水厂扩户工程:__市现有城区水厂1座,除供市区饮水外,目前已在城区附近完成扩户25个村。为充分利用现有供水设施,在当前基础上,依托现有水厂辐射扩网、延伸配水管线,发展自来水供水到户。计划完成19个村的扩户工程。

(二)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利用现有供水设施,在用水量较集中的一定区域内,建联村集中供水站70处,同时向多处村、镇供水。供水站选址在较大的村镇或水源安全的村镇;远期实现由地下水向地上水水源切换,并入规划水厂。

在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中,所建工程都必须达到“集中水表、计量收费、全天供水”的建设标准,并且要预留接口,为将来并入水厂、实现地上水源的切换做好准备。在管理方式上,由原来的各村分散管理变为统分结合、分级管理。供水站由专业队伍管理,各村负责本村的用水管理,可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根据各村不同情况实现自主管理。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和水费征收制度,实现工程运行管理的良性循环。

四、整体推进联村供水的保障措施

为了整体推进我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作,我们计划采取以下几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在推进农村供水城乡一体化工作进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向各乡镇传达上级及我市农村饮水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取得各乡镇和农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项目统筹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统筹考虑水量与水质、统筹安排近期与中远期水源布局、统筹安排城镇与农村供水工程、统筹安排饮水不安全与饮水安全村工程,由市水务局按照《__市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乡镇上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将拟建工程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内容,并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发展计划,为实现长期规划目标打好基础。

(三)严格工程建设标准。所有饮水安全项目必须按照水利部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水务局负责把关,并监督实施。对于确实存在饮水安全问题、但因客观原因近期无法实现联村供水的村可以先建单村供水工程,但工程设计必须做好长远规划,预留接口,为将来并村管网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