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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律思维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7 08:49:55

培养法律思维

培养法律思维第1篇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1】。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4】。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培养法律思维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思维;培养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2)10-0004-03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本文试图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是什么、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路径等问题的研究,结合教学实践,探究如何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

一、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内涵的解读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编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教材的专家指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1]。思维是指理性认识或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能动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2]。方式是说话、做事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3]。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形式。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形式,是一种非职业性法律思维方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指要使大学生养成法律思维的取向与习惯。

(一)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形式

法律思维方式不是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而是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形式。作为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形式,法律思维具有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等四个方面的特征[4]。使大学生养成法律思维的取向和习惯,属于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内在要求。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就是使他们养成法律思维的取向和习惯。需要指出的是,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过程中,首先养成的是一种取向,取向成为人们的下意识后,法律思维才会成为大学生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易言之,先有取向,后有习惯。

(二)大学生法律思维是一种非职业性法律思维

大学生法律思维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相比,在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湖南省执业律师每月都会收到省律师协会收集整理一本厚达188页的《湖南律师业务学习资料》。一名律师需要掌握或了解这些法律知识,而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可能,也不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正是基于二者之间的差异,“非职业性法律思维”又被称之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思维”、“相对较低层次的法律思维方式”、“基础法律思维”与“公众法律思

维”。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路径

《基础》指出,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和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毫无疑问,教材为如何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指出应该努力的方向,但是也存在值得商榷的方面。例如,法律方法应包含在法律知识之内。《基础》指出,基本法律方法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前三种方法属于法理学范畴,最后一种方法属于诉讼法学与证据学的领域。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也不可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其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除了需要大学生艰苦努力之外,还需要教师、学校与国家管理者为之付出。只有通过大学生、教师、学校与国家管理者的共同付出艰苦的努力,才能完成这一人才培养工程。

(一)教师的教学实践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的前提;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与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除自考生以外,大学生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离不开《基础》课与法律课程教师(非法专业的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

1.传授和指导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基于《基础》课法律知识的有限教学课时,教师应该探索如何传授和指导大学生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研究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所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知识。易言之,《基础》课教师应探索《基础》课法律知识教学的针对性。

《基础》教师指导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应针对不同专业的职业需要。仅仅学习和掌握《基础》提及的《公务员法》与《劳动法》,远远不足以应对他们职业生活的需要,教师应研究不同专业的职业法律知识需求,指导大学生学习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应对以后职业生活。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应学习和掌握建设活动主体法、建设活动市场法、建设活动技术法、建设产品物权和房地产交易法、建设活动宏观调控法、涉外因素的建设活动法等国内外建设法律法规知识。上述法律法规显然不适合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学习。需要指出的是,对这一针对性问题研究,这既是《基础》教师研究的课题,也是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教师应予以关注的领域。

《基础》课教师传授法律知识应针对现实热点问题的需要。在“5.12”汶川地震期间,针对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笔者在讲授第五章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时,着重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与《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15条①,使大学生了解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总之,以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为出发点,《基础》课教师针对时事热点问题讲授大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药家鑫事件是当下现实的热点问题。药家鑫之所以杀死张妙,是因为“害怕农村人难缠”。这位西安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认为,交通肇事后,他和他的家庭从此陷入被害人张妙要求无穷无尽的赔偿阴影中。毕业证、学位证、计算机二级、英语四级与驾照是大学必考五证。汽车已经走入中国百姓寻常家庭,很多大学生有机会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或轻或重的交通事故。从药家鑫事件来分析,大学生没有准备好如何应对交通事故。为此,针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现实需要,《基础》课教师应讲授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与赔偿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任何赔偿都有法可依,没有“难缠”一说,“撞伤不如撞死”是对法律的误读。

《基础》课教师传授法律知识,应针对大学生的知识基础。给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不是在一张白纸画图,而是以中学知识为基础。不同录取批次、不同类别大学生的文化成绩差距很大。根据2011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音乐、美术、体育等类别考生文化成绩达到170分便有望被大学录取,170分仅占总分的23%,而一本文史类分数线583分,583分意味着失分不能超过总分的23%。《基础》课教师应通过随堂调查等形式了解教学对象法律知识的积累状况,调整自己的教学实践。

即使通过《基础》课教师有针对性的传授和指导,大学生也不可能在课堂上掌握其应掌握的法律知识,但要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认同感,感觉法律不仅是有用的、必要的,认可法制教育是他们成才的内在需要,以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教育家布鲁纳说:“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

2.组织法律实践教学,指导法律实践。所谓实践,是指人类有目的地改造世界的活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的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基础和动力,也是认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5]。法律实践就是依据法律的实践。大学生要参与法律实践,必须首先拥有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实践能力是指以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为基础,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分析问题等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法律实践教学来实现。

(1)组织法律实践教学。如何组织法律实践教学,学者提出很多有建设性的方案,但有一些方案不太切合实际。例如,旁听庭审与模拟法庭。这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内容,法律专业学生旁听庭审一般安排在大学二年级,大学一年级非法律专业新生旁听庭审纯属外行看热闹,由他们来组织模拟法庭更不切合实际。《基础》课教师应根据实际组织法律实践教学:

课堂法律实践教学。正如有学者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走出去”的社会实践层面,它实质上是与课堂理论教学相对的一个概念[6]。言下之意,实践教学可以在课堂上展开。课堂法律实践教学可以课后作业的形式,每个学生提交一个亲身经历的问题,依据法律,写下自己对该问题的思考、分析的结论。教师挑选出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课堂上与学生共同进行讨论,引发他们依据法律思考、分析问题。此外,时下热点问题(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亦可是作业的内容。总之,所有能引发大学生依据法律思考、分析的问题都可以作为课堂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至于问题的载体,可以是作业本,也可以是视频等。

课堂之外的法律实践教学。就近参观监狱、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或者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法制教育基地。我校《基础》教研组曾组织学生参观湖南省武陵监狱、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罐头嘴镇张家汊村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新东街社区。高墙内的同年龄人以舞台剧的形式现身说法,使大学生对法律有了直观的认识;民主法治示范村、小区的法治建设成就,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提高他们依据法律思考、分析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指导法律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的活动才是实践。法律知识应该用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再认识、再实践,以致无穷反复。《基础》课教师还应根据实际指导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用法律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并发展认识。

参与立法讨论。中央和地方很多立法都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信息时代,网络是了解民意最便捷的途径,而大学生是网民的最大群体之一,应鼓励他们通过网络参与立法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中国人大网(http:///)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就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该系统的网页有正在征求意见法律草案的名录。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31日该系统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有82707人提出了237684条意见。

用法律来指导大学生活。法律知识只有用来指导实践才能彰显知识的价值,法律知识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大学生应该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指导大学生活。这既是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内容,也是大学生生活的内在需要。大学生应用法律来规范其大学生生活,以大学生撰写论文为例,高校或科研院所大多规定大学本科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研究生、博士生要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才准予毕业授予学位。大学生撰写论文应以《著作权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指导。不得剽窃他人作品,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2009年7月15日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黄庆就因博士论文第四章抄袭,被取销博士学位,撤销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学校与国家管理者的管理实践

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大学生,并不意味着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一个人面对一件棘手的问题,是选择法律思维,还是取向于其它思维方式,首先要看哪一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使利益最大化。如果人们认为依据法律解决问题不如走关系,甚至依据法律解决不了问题,他必然会放弃法律。正如有学者指出,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人人都是捍卫法律思维的斗士,明知法律思维不可行还坚持法律思维。如果法治的实施最终要靠个人的自我约束,不就是另一种版本的德治吗?[7]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8]借用鲁迅先生的名言:“没有天才得土壤,哪有天才”。没有法治的土壤,哪有选择法律思维方式的大学生。要培养选择法律思维的大学生就必须有法治环境。法治校园是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小环境,法治国家是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大环境。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学校管理者与国家管理者付出艰苦的努力。

学校管理者应依法审视管理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清理不合法的管理条例。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高校管理者必须清理与该《规定》内容相冲突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湖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第6条,参与直销,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况不包含参与直销②。更为重要的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直销是合法的,参与直销何错之有?

学校管理者还应依法审视管理制度之外的管理行为,不得侵犯大学生的名誉权、财产权、公正评价权等权利。据新华社报导,山西临汾联通公司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连手在该校推出一种联通手机卡。该卡与学校的多功能卡捆绑,可以使用该卡在食堂吃饭,还能做宿舍门卡、图书馆借阅卡。如果不办该卡,将在校园里“寸步难行”[9]。校园里不应有这种强制消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只有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选择法律思维才会成为一种取向,乃至习惯。

如果说营造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小环境需要学校管理者付出艰苦的努力,那么营造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大环境,即建设法治国家之路无疑更加艰辛。只有在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的土壤中才能培养出选择法律思维的大学生,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又会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提供条件。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又会要求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

注释:

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

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

②(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

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

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参考文献:

[1][4]罗国杰,夏伟东,唐凯麟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98.

[2][5]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4763,2885.

[3]新华字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25.

[6]陈宇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学的实效性探索[J].焦作大学学报,2011,(1).

[7]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

培养法律思维第3篇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10-0115-03

2010年由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有革命性的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分别在同时期国家信息化教育规划。教育信息化革命是一场世界范围的大趋势[1]。信息化浪潮的大背景下,仅凭教学经验的传统理论灌输模式已很难培养未来职业人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思维能力。近年来笔者逐步借助多样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引导学生探究法律知识原理。

1 在提升学生适应职业需求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同时体会到三个需遵循的原则

实用性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灵活借助移动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软件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信息手段扩展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方法与实务经验视野[2]。2014年,笔者针对二年级即将实习的学生讲授我国合同效力法律制度时,结合他们离校后可能面临租房子的实际情况,及时通过PPT、房屋租赁法律专家解答与大学生租房被诈骗的视频,引导其重点把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中面临的无权处分、无权等房屋租赁陷阱,引导学生理解法律规定的同时,逐步懂得适用进而优化维权技巧。

紧密性 教师使用的教学资料无论是视频或是课件背景,还是案例材料,都必须与教学的主题紧密相连。2011年,笔者在进行违约责任中的定金罚则原理讲授时,适逢圣诞节,案例主题就定了圣诞树买卖合同,播放的PPT案例材料一律选用以上买卖系列案例为定金罚则知识原理服务。笔者在播放PPT时着重引导学生看懂案例背后展示的定金罚则知识原理,并及时予以总结,务求让信息技术的使用真正服务于法律知识的梳理。

趣味性 法律知识原理比较枯燥,教师对案例视频、PPT等信息技术的选用不仅要有一定趣味性,还要符合科学性,内容并不流于肤浅。2015年,笔者在汽车维修专业进行合同履行知识原理讲授时,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选用驾驶学校合同诈骗案例吸引他们的注意力。知识梳理的时机成熟了,教师再引入枯燥的知识原理,课堂的学习顺理成章地显得不那么让学生难以接受,甚至学生还想听教师传授多一点点法律知识原理,课堂理论学习气氛比较浓。

把握以上三个原则后,教师就要从高职教育实际出发,“任务驱动”和“项目导向”相结合,作为贯穿学生学习和探究活动过程的主线。

2 在相关的有具体意义的情境中传授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3]

PPT知识原理学习法 笔者使用PPT贯穿于整个课堂原理教学的几率比较高。以我国合同效力法律制度讲授为例,第一阶段至复习阶段,笔者用PPT展示一个房屋租赁网络广告,让学生分析合同成立的问题,为合同效力制度的导入做准备;第二阶段,笔者通过用PPT展示表格,如对比合同效力状况,包括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与合同效力待定的概念与法律后果,扎实学生法律理论基础,为进行新课案例分析做准备;第三阶段的案例分析阶段主要引导学生根据不同房屋租赁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并借助法律储备进行法理解析,笔者选用房屋租赁案例引导学生初步掌握合同效力的适用技巧;课堂总结阶段是整个课程的精华部分,笔者借助PPT引导学生总结合同效力状况的思维方法,并进一步引导其理解目前我国合同法的精神――促进交易,通过稍复杂的案例思考题提升其思维的高度。

原理如图1所示:

1)行为能力――欠缺者,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违反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导致行为的可撤销;

3)内容合法――内容违法者,导致行为的无效。

视频案例学习法 教师通过选取典型或热点的合同法视频与学生共同学习相关原理。教学过程中使用视频是很灵活的,可以在复习阶段,也可以在新课讲授阶段;视频的播放可以是断断续续的,也可以连续播放。教师应及时引导学生根据视频关涉到的课程知识原理予以梳理,并关注其审辨式思维的培养与循序渐进地提高。如2015年在探讨定金罚则原理时选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案例,学生在听律师解说办理案件经过时,跟着律师的思路往前走,从了解案情到探讨定金与订金区别,最后反思进行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拟定时应注意的事项。

理论依据如图2所示: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利用班级QQ群练习与评价学习效果 教师在原理讲授与案例分析完成后,需要通过学生完成习题检测其学习效果。以违约责任学习项目为例,教师的操作方式是首先在QQ群上一个关于分析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案例,并规定学生在10分钟内完成后上传作业。教师在QQ群上公布答案,奖励得分最高的组,分析各组做得不够好的方面。通过平等交流增进师生默契程度,为今后的教学奠定良好的情感基础,也让教师利用课下记录教学反思后及时反馈给学生,让学生及时补救不足的知识,提升其思维能力。

利用APP教学调查表及时了解学生的诉求 学生打开手机就可以完成合同法教学调查表,为教师及时评估教学模式、教学手段是否符合学生需求提供了便利。无记名调查方式避免了学生的顾虑,让其能公开、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教师更好地教提供了明显的帮助。

3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使用信息化手段需注意的方面

明确信息技术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手段 教育专家熊丙奇曾说过:“任何现代技术,都是服务于教育教学的工具,过分强调工具的重要性,而不是改变教育理念、教育评价系统,就可能变调。”[4]教师在课堂上始终要引导学生明确掌握相关法律案例处理的实务技巧,促进法律思维品质的完善。如播放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律师解答部分,由于视频里面有5个案例与相关法律解答,笔者仅仅在每个案例播放完就暂停,然后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的法理知识;学生通过整理案例资料,记录讨论结果,进行限时汇报等活动,不断通过学习他人的宝贵想法来充实个人的法律知识体系,专注案例中的法律本质问题[5]。

避免借用信息技术堆砌大量知识原理 如果课堂涉及知识原理多,仅用PPT罗列展示是不够的,教师应精选相关的知识原理,采用表格、对比学习等方式分段引导学生掌握,而且对于重点知识要善于利用PPT进行特效处理,避免学生找不到重点,囫囵吞枣。2011年,笔者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PPT中采用思维导图的mind map(意愿图)将相关的违约责任简单罗列出来,学生思维能力虽获得一定的提高,但局限于固定的思维――记好知识点就可以运用在案例中了。2014年,笔者在讲授同样的知识原理时,在PPT中采用thinking map(思考图)制作违约责任实际运用比较图,学生开始学会分辨与选择适合案情的违约责任解决纠纷,思维能力突破原来的僵化状态,积极性思维能力获得提升[6]。

优化师生互动的信息化情境 信息技术开放性使得师生之间的思想相互碰撞、相互启发,产生思想共鸣,实现学习共同收获[7]。教师在复习相关知识原理时,利用PPT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回答,使得学生温故而知新。教师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案情与答案不要放在一起同时展示,否则可能会导致学生不加思考地记忆答案,错失其法律思维能力获得提高的机会。

培养法律思维第4篇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培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毕业后要完全胜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要不仅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高职院校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的职业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笔者基于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认识,试图探讨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是职场从业者的道德底线。诚信的本质内涵是尊重实情、有约必履、有诺必践、言行一致、赢得信任。在职业生活中,诚信要求从业者尊重事实、真诚不欺、讲求信用。其实,诚信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显然,在诚信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 

培养法律思维第5篇

学者尽管对法律思维的界定不同,然而都将法律思维与职业法律思维或者法律人思维联系在一起,即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像法官一样思考或者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但笔者认为,法律思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不仅仅是法官、检查官或者律师等法律职业主体的思维样式,也是非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就其根源来说,是被社会主体内化了的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它体现的是一种实践理性。”[4]法律思维应该是一种日常化的思维,应当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以崇尚法律为思维定势,以恪守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经验思维、群体性思维”,[5]是行为主体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的思维习惯。总之,法律思维是一种思维习惯,是贯穿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方式,是融入到思想意识中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并指引着行为主体按照一个法律人的要求或习惯去思维,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将来面临的各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而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及思路。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因此,“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6]据此看出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这也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培养具有较为丰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涉法性社会纷争的实践性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重点强调传授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忽视了学生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养成。

1、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的偏离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法治现代化进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学界一般认为是两者并重,此种观点其实是偏离了高校法学教育目的。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象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7]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无论将来他们是否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都必须具有“法律头脑”,即能够被内化为一种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这种内化为社会实践方式的法律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没有法律思维的力量,这些法学专业知识只能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并渐渐枯萎以致消失,永远不会转化为推动法制发展的力量。因此,法学教育所承担的任务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然而,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离了法学教育的目的,重视法学知识的传授和理论的灌输,缺少对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结果是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离开校园之后,对于具体的案件无所适从、无从着手。

2、高校法学教育方法的单一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方法仍然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讲授法可以说是一种填鸭式教育方法。讲台是教师一个人的舞台,老师讲,学生听,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从法条到法条,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枯燥乏味,学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模式只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可以保证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学生能系统完整的把握所学内容,最大的弊端是忽视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学的能力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在现实的法学教育中,我们高校大部分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是把案例作为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的工具,即把案例教学法当做是印证当下学习的理论或法律条文的一种教学方法。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因为其没有体现出其本来的目的:通过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分析并不是一种科学原理法学教育方法,而是作为法学的问题解决过程的教育方法来界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在解决实践问题时所运用的特有的思考方式。案例分析的性质在于,它是作为现实中发生的实践问题的理解及其问题解决中的专家所固有的思考方式的一种教育方法。”[8]由此可见,我们高校法学教育中现行的传授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教学效果。

3、教育实习的形式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各大高校也很重视法学实践。实践的主要方式就是教育实习,即在学生完成全部课程之后(一般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结束之后),将学生派往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实习,这种实习方式可以说是收效甚微。一方面,学生在此期间或者忙于考研,或者奔波于找工作,基本上没有经历实习或者是无法保证实习时间,为了应付学校的实习要求,实习演变成“盖章”,公章一盖,“实习”结束。另外一方面,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处理案件需要与外界接触,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实习单位不会将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给一个只有理论知识而没有实战经验的实习学生,实习演变成见习或者打杂。这样的一种实习根本无法完成预定的训练计划,效果自然不好。法律思维是一种习惯思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移植,法律思维却很难移植。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实习无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

法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途径

1、明确高校法学教育的目的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推进法治社会进程。应该承认,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而且更在于培育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培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需要,能够满足和顺应法律人职业伦理和技术提升的需要。因此,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

培养法律思维第6篇

一、重视实验,发展形象思维,提升抽象思维

物理是建立在大量实验实践基础上的学科,物理概念和规律来自于客观实践,要重视实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作用,无论是演示实验还是学生实验,从培养兴趣出发,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使学生获得大量感性认识,发展形象思维,为其抽象思维的提升打好基础。

从感性认识,形象思维出发,建立概念,这是一个抽象概括过程,物理学上所有概念几乎都是这样形成的。学习物理规律的方法就是在获得足够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对感性材料进行思维加工,认识研究对象、现象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概括出物理规律。这是在物理规律教学中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关键。中学生在建立物理规律时,常用实验归纳、理论分析、类比等思维方法。

建立理想化物理模型,是一种物理的思维,或者说是一种物理的思维模式,也是一种物理研究的重要方法。物理学的各部分知识体系几乎都是建立在一些模型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应该使中学生初步了解物理模型的意义及建立的过程,这是培养物理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重视思维过程的教学,培养良好的思维模式

教师要站在学生的思维视角,以学生的思维习惯和思维方法去审视问题,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思维环境,设计能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清晰的思维过程教学,让学生自己暴露思维过程。解决学生思维过程中存在的思路不清、不会思考的难题,进而激发开拓学生的思维。从而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习惯和方法,教学过程中要注意排除学生的思维障碍:

第一,感性认识不足。教学中要逐步培养学生主动观察、自我动手的能力,自我搜集材料的能力,这与培养学习兴趣密不可分。

第二,相关知识干扰。学生常常由于概念不清,学习时常会受到前物理观念(生活里已经形成的概念规律)或错误概念规律以及数学知识的干扰。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从大量的感性认识出发,学会分析概括,认清物理的实际意义,排除干扰。

第三,负迁移和思维定式的消极影响。迁移是一种学习对另外一种学习的影响。先后学习的知识相互影响,如果矛盾、消极则就是负迁移,把头脑中已有的、习惯了的思维方式不恰当地运用到学习新的物理规律中去,不善于变换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善于改变思考方法,则是消极的思维定式,这就要求教师引导学生学会比较甄别,分析总结,实现分化重组。

第四,不懂得研究和应用物理概念规律的思路和方法。在形成概念,建立规律的每一阶段,都需要思维参与,如果不了解建立物理规律的思维方法和思维过程只是被动地接受,就不可能从中吸取有益的营养。因此教学中要注意物理概念和规律形成的过程。

三、重理解、培养思维的深刻性和广阔性

在物理教学中,应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弄清其内涵与外延的过程中,进行深刻思维。运用归类对比的方法,采用“以新带旧(或温故知新)进行对比,弄清异同,认识规律”的方法,抓好知识的联系性和逻辑性,使学生学会运用旧知识和已掌握的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方法去探索新知识,通过新知识来巩固旧知识,使获得的知识不断巩固深化,并对获得知识的方法有个规律性的领会,就可以达到培养思维深刻性的目的。

物理思维的培养必须遵守循序渐进的教学原则,注意形成概念和规律的阶段性,并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思维的广阔性。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每个阶段必须有十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各个阶段的联系,逐步加深认识,最终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

当然,提高学生思维的广阔性和深刻性更离不开大量练习和实践应用,离不开探究活动,让学生面对不同的实际问题,将概念、规律应用,迁移,提升,总结,再应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实践中强化好的习惯,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避免错误,改掉不良习惯,锻炼抽象思维,比较、甄别、分化、重组,培养思维的深刻性、广阔性、灵活性、创新性。

四、指导学生总结归纳知识,形成体系,学会思考,学以致用,总结提升

学会总结概括是培养思维能力的重要方面。分析总结过程中学会物理模型的抽象概括,从已知到未知的科学推理,从规律中引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及时总结归纳已学知识,逐步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物理思维能力。

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逐步学会把自己所学的知识由点到面形成体系,学会分析新与旧,先与后知识的比较联系,总结提升形成体系,学会把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好习惯好方法总结形成模式并学以致用,在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锻炼思维,形成习惯,深化提升,形成能力,形成良性循环,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师,若能在平常的物理教学过程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教材中的素材,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定能在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成绩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培养法律思维第7篇

关键词 初中生 思维能力 思维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转型需要培养大量的创新人才,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保障。创新人才培养的核心就在于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有学者认为“‘批判性思考能力’应当成为重要的教育目标。‘批判性思考能力’是比‘基本知识的掌握’更高位阶的能力,是可以用之于改造世界的有效能力。”思维能力的培养应该融入到学校教育的每一个阶段,特别是在实践阶段,学生思维模式逐步定型的阶段,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能力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1)思维能力培养是教学的应有之义。韩愈在《师说》中曾这样规范老师在教学中的功能与作用:“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道”是什么?很多人将“道”理解为“道德”,但在这里也可以理解为“规律”、“方法”的意思。孔子也在总结自己的教学规律时说过这样的话:“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吾不教也”。举一反三就是要求学生从“一”中掌握其规律性,并能够以这一规律去分析“三”的存在,从中找出“三”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性。从古人教育经验的总结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在教学中加强思维能力和思维方法的培养,是教学各阶段的应有之意,也是各阶段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所必须完成的基本任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培养出合格的人才,满足社会需要的人才。

(2)培养初中生的独立思维能力有助于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是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网络的普及,学生们借助互联网获取的优质教学资源越来越多。各种教学优质教学资源的获得,这对学生学习来说既是一种帮助,但同时也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甚至对学生的学习形成一种干扰;而且这些资源的获取往往都是在老师没有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大量资源的累积就会给学生带来选择上的困惑,如何让自己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使学生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教学资源,这需要老师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加大对学生的引导,特别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引导学生思考问题,进而掌握分析、鉴别资料的能力,合理利用辅导资料,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3)培养初中生的独立思维能力有助于为终身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当今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无论是知识自身的更新速度还是产业结构变迁带来的技能和知识更新速度都在大大加快,知识更新的速度加快,意味着知识淘汰的速度也在加快。知识淘汰速度的加快与对新知识需求加剧的矛盾运动要求我们必须改变学习观念,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终身学习的实现,不仅需要教育界转换观念,不断拓展成人非学历教育,更需要帮助人们提升自主学习能力,使劳动者能够在走上社会以后能够凭借自身的学习能力自主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4)培养初中生的独立思维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加剧,特别是全球化时代到来导致的全球竞争加剧,致使创新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各国也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的角度来对待。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培养人才的创新思维,提升创新人才的思维能力。思维能力的培养既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需要长期坚持,不可急于求成;同时思维能力的培养也有着自身的规律,只有在不断地发掘和发现规律并将发现的规律用于教学实践,才能逐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水平。

2 教师在学生思维能力培养中的主导作用

作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教师在学生思维能力培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方法的发现和传授上,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能力。

(1)要引导学生在学习中发现思维方法。出于对创新能力培养的认同,当前我国的初中阶段课程设置开始逐步重视思维能力的培养,重视探究性学习。但由于当前学生的思维能力的水平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将每门课程所内含的科学思维方法发掘出来,如在初中物理教学中,教师不仅应该教会学生物质是运动的,运动遵循什么样的规律,更需要去发掘学者们是如何发现这一规律的,是如何将个别的物质运动的现象总结为一般的规律性的总结的。这种发掘和发现,也就是将规律、定理的发现过程加以还原,以引导学生掌握思维原理和方法。

(2)要做好思维方法的传授和运用示范。在引导学生发掘出教材中所特有的思维方法原理以后,教师需要通过教学过程中强化学生对思维方法的掌握,更为重要的是,教师需要向学生示范思维方法的价值所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创设和模拟一定的情景,和学生一起对事物的发展变化做出预测和判断,然后通过实践和实验来检验预测和判断的准确性。这一点在初中物理教学中表现得尤为重要,在一般的物理实验中,实际上包含着运用一定的思维方法和原理去分析判断事物的发展态势,然后通过实验来加以证明。但由于对思维方式训练的重视程度不够,我们往往在实验开始之前缺乏依据一定的方法进行预测,实验结束以后也缺乏对相关方法的总结和提升,存在着为实验而实验的现象。科学的做法应该是教师应该以实验为契机,做好方法论的展示、总结和提升,即运用一定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实验结果做出预测,并通过试验对结论进行验证,让学生看到在实践之外的理性推理的作用,然后引导学生通过分析推理与实践来进行验证,掌握具体的思维方法。

(3)创设情景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提升思维能力水平。为了引导学生掌握良好的思维方法,提升思维能力,教师还需要通过创设情景的方式引导学生独立地思考问题,掌握分析方法。这种情景创设既可以是某一门课程的实验,也可以是通过组织主题活动引导学生开展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运用思维方法去破解模拟场景中的问题,从而让学生掌握相关的问题分析方法。

3 思维能力培养中的学生主体作用

学生思维能力培养的主体,初中生思维能力能否真正提升,关键还是在于学生的主体作用能否发挥出来,能否掌握和运用一定的方法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在实践中发挥学生在思维能力培养中的主体作用。由于探索性学习模式并没有完全确立起来,因此在当前的学校教育模式下,学生的主体作用是很难完全发挥出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生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为了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的水平,特别是为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我们就需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让学生独当一面地分析和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教师应当给学生充分的自由,放手让学生对情况做出独立判断,然后以所掌握的知识和方法去分析和解决问题,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

(2)引导学生实现思维模式从思考“是什么”到追问“为什么”的转变。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还需要引导学生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即实现从“是什么”向“为什么”的转变,传统的教育注重具体知识的传授,特别注意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是什么”,这种思维模式的形成,既是中国传统农业文明对创新不够重视所致,也与中华文明追求一元认同,即强调思想上的大一统有关。现代工业文明不仅需要掌握“是什么”的具体知识,也需要掌握“为什么”的思维方法。为了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水平,在学生的日常学习中,需要让学生多思考“为什么”,特别是从多角度去思考“为什么”,既包括肯定角度的思考,也包括从排他性的角度去思考为什么。这种对“为什么”的追问不仅可以让学生去发现已有知识中的规律性的东西,还可以让学生在追问“为什么”中去发现新的知识和领域,拓展自己的思维视野。

(3)提升学生的质疑能力,养成质疑习惯。要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特别是培养学生养成追问“为什么”的能力,就需要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质疑就是对已有的结论乃至公理从某一层面提出诘难,考察学术史,我们不难发现,很多重大的发明创造往往是从质疑开始的,爱因斯坦正是对宏观领域的物质运动定律是否能够应用于解释微观领域物质运动进行质疑,从而提出了相对论;达尔文也正是对上帝创世说的质疑中发现了生物进化论。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就是要让学生大胆地质疑已有的公理和原理,我们需要的是一种质疑的能力和勇气,哪怕这种质疑并不能证明已有的公理和原理是错误的。只要学生养成了质疑的能力和勇气,他们的思维能力和水平就可以不断提升。

4 协调好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

(1)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在尊重学生主体作用前提下的主导作用。教与学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没有教师的教就无所谓学生的学,同样没有学生的学也就没有教师的教。但我们必须注意到,随着时代的发展,教与学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教学重心逐步由教转向学,学生主体作用在教学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因此在思维能力的培养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是最核心的,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是在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条件下的发挥。

(2)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师的引导下的“有限自由”发挥。由于当前学生自身思维能力和水平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要让学生完全脱离教师的引导作用发挥自身的主体地位在现阶段并不现实。一旦完全脱离了教师的引导作用,学生可能会因为自身的思维缺陷而使自己走入思维误区,不仅不能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还可能会因为思维的偏差而导致自身的思维缺失。

因此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兼顾考虑教学的实际情况,协调好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师生形成合力提升学生的思维水平。

参考文献

培养法律思维第8篇

[关键词]创业教育 传统教育 批判性思维

[作者简介]房丽(1978- ),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李国莉(1976- ),女,黑龙江牡丹江人,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刑诉法。(黑龙江 大庆 163712)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养批判性思维的研究”(项目编号:HGJXHC110233)和2010年度大庆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法学专业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研究”(项目编号:JY1023)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2-0174-02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大学生就业状况已成为评价专业与学校等级的一项重要指标,随着名牌大学生放弃白领工作转而卖猪肉等新闻不断增多,大学生自主创业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教育部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十分重视,2012年8月20日在网站上公布的《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中,要求本科学校将创业教育作为一项必修课设置,正式确认了创业教育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

一、大学生创业教育与传统教育的差别

20世纪90年代以前,大学生是高人一等的天之骄子,大学更是高不可攀的象牙塔似的存在,大学校园在世人眼中是纯净的一方乐土。自大学合并扩招以后,大学这方乐土即不复存在了,上大学对大部分家庭来说不再是传说,同时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成为每所大学面对的严峻考验,越来越多的媒体与学校考评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大学校内师生也更多地关注专业的前途,大学的功利性不可避免。传统教育与创业教育一开始有些格格不入,大学的传统教育是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注重知识的传授与创新,在大学这个无需担心衣食住行的小世界里,学习可以是学生生活的全部。而创业教育更注重学生的社会能力,在创新的基础上,强调学生学以致用,为将来融入社会打好基础。毋庸置疑,在当今社会环境下,创业教育更契合时代背景、符合时代的发展规律。大学教师如何调和二者之间的差别,笔者认为,通过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方式,可以搭建沟通传统教育与创业教育、净土与功利之间的桥梁,也能使大学教师在教学中重新定位。

批判性思维与传统的形式逻辑思维不同,是一种综合性的思维,是集形式思维与辩证思维、思维认知与情感能力于一身的思维方式,既是一种学习能力,也是一种生活态度。批判性思维在西方是作为一门大学必修课程存在的,目的是注重培养学生学习的能力,要求学生能在学习中自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一种生活态度,将批判性思维渗透到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这与创业教育的目的是一致的,创业教育并非要让每个学生都自主创业,更重要的是挖掘学生的潜力,使其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作为一名非创业教育培训的大学老师,应该在传统讲授知识的教学方法中,加入批判性思维的培养,结合专业的特点,配合创业教育的推进。

二、大学生创业教育与传统教育的磨合

根据《教育部关于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12年建设项目的通知》,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进行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从以上三点要求可知,创业教育并不是职业培训,虽然创业教育目的在于让学生融入社会,但大学并非是学生职业训练场,学生的创业是在完成现在学业基础上的创新与发展,因此创业教育不能也不应取代传统教育中知识的讲授与积累,只有当知识储备到一定量时,学生才会有质的飞跃。因此,调和学生职业实践与传统教育的差别,应通过批判性思维进行。

1.课堂教学中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大学教育是对某一专业进行深入学习与研究,更注重专业知识的培养,即将学生限制在一定的专业框架内,对其他专业涉猎较少。因此,首先学生应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这一阶段应抛弃功利的影响,认真做学问,教师应在此阶段潜移默化地渗透批判性思维,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意识。

最能直接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课程是逻辑学,尤其是法学专业中的法律逻辑学。批判性思维脱胎于传统的逻辑学,只有在学好普通逻辑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深化到批判性思维。形式逻辑思维主要训练概念、命题、推理、论证等一系列内容,由浅入深地引导学生形成逻辑思维。大部分大学都将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作为一门必修课,所以大学生都会受到逻辑课程的培养。在此基础上,将形式逻辑向非形式逻辑引导,可以通过命题推导和论证实现,即以不要求唯一正确答案的方式,引导学生发散思维,对同一件事物想出多种解决方法。

法律逻辑在法学专业学生中能很好地起到培养批判性思维的目的。法律逻辑是从属或依附于法律的,法律逻辑要在法律实践中,发挥并完善其工具。这种工具是基于法律特征、通过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提升的,而不是照搬数理逻辑的形式化方法获得的。在概念讲授中,对法律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理解要注意到法律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有规定性、模糊性的特点,且正是由于法律概念是人为规定的,所以在具体到案例时,要求学生把握设定该法律概念时的立法政策、司法走向等问题对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影响。命题讲授一样要注意法律条文的特点,在隐含命题转换时,也要注意法律命题与一般性质命题的区别。在推理讲授时,要求学生掌握基本推理规则的基础上,注意法律推理实践中的目的性,要结合实践的需要,找寻适合自己的推理方式与过程。这些都是在形式逻辑讲授的过程中渗透到学生思维中的。法律推理的特点使其与传统逻辑有很大区别。在法律逻辑课程中,与法学专业联系比较直接的是侦查假设与论证。这两部分内容在教学中可直接结合法律实践。侦查假设是根据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刑事侦查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内容。这是一种逆向思维的过程,与事物的发展规律相反,侦查等司法实践中需要从已经发生完毕的事物中找寻事物发生时的真相,能否实现真相的还原不仅与侦查学中科技使用相关,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更重要的是其逆向思维的能力。不同角色的司法人员,其对于真相的需要是不同的,在法律中,只有法律的真相而无所谓事实的真相,只有能被证据证明的真相才是法律评判中的真相。所以,在此部分中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作用很直接,如作为律师搜集证据时,要从当事人的利益考量,以何种问话方式取得需要的证据,锻炼学生谈话技巧与思维的能力;作为刑侦人员,从揭示真相出发,如何从现有证据中推论事发时的真相从而进一步寻找案件突破口,锻炼学生逆向推理思维的能力;作为法官,如何从正反两方面的证据中判明事实真相从而作出判决,锻炼学生综合推理思维的能力;作为控辩双方,如何利用双方证据达到己方的目的,锻炼学生论证思维的能力。这些思维能力的培养,仅仅以法律逻辑学一门课程的讲授显然达不到预期目的,还有赖于在部门法教学中贯彻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在法学教育中,部门法的比重是最大的,通过部门法渗透批判性思维能在潜移默化中转变学生的思维方式。法学教育并非要学生熟知现行的一切法规,当然学习法规是其学习内容中的一部分,但更重要的不是背熟所有法条,而是掌握一种理念,要从现代立法的精神出发,了解法的内涵,追求法治的实质。学生固然要为了前途去面对各种考试,但却不能在考试中变成考试机器,盲目遵从标准答案。“一个只从教师或书本上获取一切教益的人,即使躲开了来自四面八方的使自己满足于填鸭般灌输的诱惑,也不会被迫去兼听双方观点。”当学生的思维在应付考试中已成为一种定式时,这将是教师的悲哀。针对各个部门法的特点,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方法也不同。法理、宪法类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主要通过比较中外法学理论基本观点、文化基础等对比方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专门的部门法可通过案例讲解等方法;与诉讼法相关的部门法可在讲解诉讼程序中培养学生思维方式。这些课程的讲授固然可以传达给学生一种新的思维方法,但却不能让学生得到有效的实际锻炼,因此需要学生参加各种学生活动,以达到批判性思维的实际操作。

在其他专业中,并没有如法律逻辑这种专门能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课程,也不能如法学部门法那样可以与法律逻辑结合。但由于批判性思维是一种思维能力,在各个学科中都可以找到适当的方法。对于文科学生而言,评论即是一种很好的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方法,通过对名著的评论,对外文的不同翻译,甚至是学生间作品的互相评论,都可以达到培养批判性思维的目的。对于理工科学生来说,方法就更丰富了,虽然对于理工专业正确的结论应只有一个,但通往这种理论上唯一正确答案的道路却有无数条。这个正确答案有的要通过无数的实验才能真正找到,有的要通过无数次演算才能证实。因此,做实验的方法、效率、结论的准确度等都是对大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的考验。让学生对自己的实验、报告的结论能找到进一步完善之处,失败了也能很快重新振作寻找方法,这才是培养大学生正确学习的方法。

2.教学活动中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当知识累积到临界点时,学生自然会针对专业知识有新的见解,此时应引进创业教育,对学生自己发现的有针对性问题开展社会实践性的调查与服务。不同专业创业选择有各自特点,其中创业训练项目是以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角色达到训练目的的。如果将角色扮演这一阶段加入角色互换这个环节,可以更好地完成职业训练的目的,这也是培养批判性思维的一个必要手段。以法学专业学生为例,由教师指导让学生模拟一个案例,尽可能地让所有的学生参与进来。由学生出演当事人、证人、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社会群众等众多角色,让学生真实体验案件发生过程、取证过程等实践,案件模拟在开庭阶段时会遇到很多“意外”,如证人当庭翻供使原本的设计难以进行的情况,或是原告又拿出新证据等状况,这些意外很考验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在实践中,以“许霆案”为背景,由教师设计一场因银行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当事人账户金额超出实际数额的案件。对于此案,从一开始的案件定性问题,学生们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开庭阶段,双方更是针锋相对,辩论时已达白热化,情绪激动,而法官的扮演者此时能掌握庭审的节奏,当即宣布休庭。活动中的各种变化既让参与演出的同学感受良多,也让开庭现场的观众感受到实际庭审的激烈与戏剧化。正当所有人为法官宣布判决松一口气时,教师宣布互换角色,即原来的原被告与法官进行角色调换,律师与公诉人进行调换,警察与证人进行调换,目的是打破学生原来的思维惯性,迫使他们站在原来立场的对立面重新思考同一问题。这种思维转换的训练经实践证明可以很好地锻炼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学生们在活动中虽有过怨言,有过争论,但到活动结束时,却又意犹未尽。

其他专业亦可采取类似方法,结合专业特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角色,如旅游专业中导游与游客角色,会计专业中会计与审计角色等。智慧来源于经验,角色互换活动主要考虑学生在今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场景作为模拟,而且尽可能让所有学生参与到各个细微环节,尽量让角色扮演真实,有真实的参与感,真正实现创业训练的目的。

三、大学生创业教育与传统教育的关系

创业教育目标明确,对大学生毕业后融入社会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但其功利性过强。作为大学教师,传统教育要求的教书育人仍应是大学教育中的主旋律,在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完成学生素质的全面提升是大学教育的根本。

传统教育与创业教育是当代大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应是主辅关系,传统教育为主,创业教育为辅,只有在传统教育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创业教育才具有应用价值,虽然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功利没有错误,但没有规范的功利必成公害。因此,大学教师首先应完成传统教育要求的知识积累,然后在此基础上完成知识创新,最后才是社会实践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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