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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育培训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8 09:19:52

律师教育培训

律师教育培训第1篇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培训

法律人才培养是近几年来的热门话题,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也是法学教学中迫切需解决的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走进法律人才培训的课堂。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文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挑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变革的挑战和法学教育自身质量的挑战。①所以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求,急需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建构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我国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奠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因其专业口径过窄的原因,严重地阻碍了培训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

(一)培养目标单一化

现行人才培养模式尚无一个确切的定位,渠道多,层次广,形式杂,这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而且培养目标较为单一、起点较低,仅仅局限在满足某一特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需要上。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基本上定位在"高级专门人才"上,强调的是专业设置与工作岗位的一一对应关系,试图把学生培养成从事某一部门工作或完成某一岗位职责的专家。这种培养目标的定位,导致专业设置具体化,学生所能的岗位已按培养目标予以定格。但是培训人员走上工作岗位后,职位变动是非常频繁的事情。例如在检察院,一个检查人员接受职务侦查专业培训不久后被调往公诉部门从事公诉业务是很正常的情况,但此检查人员培训内容仅限于职务侦查方面。所以法律岗位之间的"内部"调整,也会因为这种培训目标下的专业教育过细而不能胜任。

(二)以理论教授为主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方法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受教的对象。在法律人才培训中也延续了这种教学模式,老师以讲解法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培训学生只需熟记一成不变的要领和早已确定的结论,而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思考和见解。这种灌输式教学方法和纯理论教学严重脱离实践,导致培训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考试方法陈旧单调

目前法学教育的考试模式主要目的是考察培训学生对培训内容的熟悉程度、掌握程度,能否准确完整地复述所谓的"标准答案"决定了考生能否取得高分,这种考试模式有很大的弊端。在知识的构建过程中,让培训学生多次反复加强深化着本身就相当严重的理论思维模式,这就使得培训学生视野变得短浅单一,无法进行多角度的观察和有深度的分析理解,既埋没着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发挥,又考察不出学生的真实知识能力水平。

二、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法学培训模式面临诸多挑战和质疑,因此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如何改进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并将这些模式运用到法律人才培训中。

(一)教师传授式培养模式

这是目前最为传统流行的模式, 我国大学讲坛基本采用这种模式。在这种培养模式中, 几乎上课就是由老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 学生要做的就是在下面埋头死记,同时也学生很少提出或坚持自己的观点和思想, 他们害怕因自己的想法与老师有不同就不能通过考核。长期以来, 学生便对老师教授的知识习惯性的全盘服从, 而不去考虑知识、真理的多样性,。学生们已经懒的主动去思考,而是习惯于被动的思考, 习惯于迅速找到"标准答案"而不会去想标准答案也许并不存在。虽然这种培训模式存在弊端但也并非就是一无是处,每一种教学方式在历史上存在都有其相应的理由和价值, 教师传授式培养模式的明显优点在于这样的教学方法有助于概括、抽象和培养理性思维, 法理和法律概念在无数法律规则中出现使用,也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敏捷的观察能力。概念和原理的广泛联系,帮助了学生对各种假设法律状态的了解, 从而可以轻松的运用逻辑思维来选定相关法律。同时也有助于学生接受科学的系统知识,从相关概念到法律特征, 从法理到发展规律, 从理论知识到实践运用, 每个教学内容都在教师的指导下逐步展开和完成,学生只负责一点点地接受相关讲授内容。当然, 这要求了讲授的老师需具备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学科知识, 这样才可以让学生在老师渊博的知识、缜密的思维启发下, 学会思考、获得知识、开阔思维 。

(二)案例培养模式

案例培养教学法是指在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进行讲授解释时, 结合相关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分析讨论, 进而对相关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则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的一种教学方法。由于不同的国家法律在形式上各有特点,法律文化及历史传统也存在差异, 案例教学法只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中占据主要地位, 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重视。近期以来, 法学学术界开始逐步重视相关案例研究, 教育界也意识到加强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这中教学方式对于学生深入理解相关法律和提高实践中操作运用法律的能力具有很大的帮助, 这对于当前的教学改革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案例培训教学方式对老师要求很高, 实施案例讲授的教师需具备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和分析案情的能力, 这些能力是老师引导组织案例培训讲授的保障和前提。此外, 老师的工作内容还包括精心选择合适的案例、编写案例解析思路, 并引导课堂讨论的方向, 既要防止出现课堂反映冷淡还要避免个别问题上学生因过于偏执而破坏了案例培训的整体计划。实际中真正具备这一能力的老师并不多见。

(三)模拟法庭培养模式

模拟法庭是指在某一特定场所内重现真实的法庭场景, 并模拟法庭审理现场过程。在教师指导下, 学生扮演法庭中的各个角色参与到模拟法庭的审理中, 参与者把实体法与程序法运用于某一特定案件, 经过每一个诉讼环节, 解决法庭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问题。模拟法庭培养模式调动了老师与学生参与教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参与性, 特别是极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自我意识, 变要求学生学习为学生主动学习,刺激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发挥了其个性能力和聪明才智, 也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是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 它被广泛应用在法学教育中。在法律人才培训中,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可以互换角色扮演法庭中的人物,以此获得更深刻和直观的庭审体验。但此培养模式有一个问题,能够参加法律庭审模拟的只有少数人(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法警、证人、书记员),大多数学生只能在台下观看,真正能够实际参与并得到锻炼人是少数。即使克服了这一问题, 一次模拟需要消耗的时间甚,培训学生的模拟次数是有限的。

(四)法律诊所教育培养模式

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了一种新兴的法学教育方式即法律诊所教育。这最初是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所采取的的诊所式教育模式,美国法学院将其引入法学教育中, 让学生身临在一个或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老师的指导下真实的案件, 通过亲自参加诉讼的方法认识和深入学习法律规范, 同时也为委托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对他们的法律问题进行诊断,开出处方,为他们找到法律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能够通过这种实践教学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是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目标。我国在2000年也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培养模式, 并且这种新兴的教育模式在我国高校以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发展, 从而也引发了法学教育方式的相关变革。同样在法律人才培训中也可以引进法律诊所培养模式,使得培训学生通过案件、参加诉讼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律的深意,公检法及律师角色的互换可以使得他们更加了解彼此工作的流程与难点。这些探索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有利的, 是具推进性的。但也有工匠式培养之嫌, 基础理论训练欠缺, 对学生的进一步发展构成制约。

三、合理构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法治的进步与发展与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直接的关系。为此,笔者认为,根据中国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及法律人才培训的现状,应当重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官、律师等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应该加深、放宽法学培训的培养目标,既要培养出国内的法律高级人才,又要培养出国际法律人才;既要培养出法律人才,又要培养出治国之才,更要培养出善于规则创新、制度创新的高级人才,也就是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培训的目标要满足社会上的需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讲究层次的,所以法律人才的培养也要分层次。笔者认为不能完全笼统地界定一个统一的、通行的培养目标, 而要根据办学层次的不同确立相应的培养目标, 比如说针对硕士生尤其是博士生应着重培养研究型学术人才, 针对法学本科生的层次应着重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 针对被禁招以前的法学大中专生则只能培养为法律辅助类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针对已入职的法律工作者应根据其工作部门的需求进行专门培训,同时也要对其他工作部门的运行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在职人员的法律培训是国家的重点发展对象, 因此科学地制定培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培养目标应该是将培训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者,方向是应用型复合人才。这既要求学生具备良好伦理道德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史哲等人文素质,也要求了学生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即宽厚的专业知识, 对法学专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科学成就有所了解, 能够熟练地应用法律思维去处理、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还要求学生要具备良好的能力素质, 即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如解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运用能力等。

(二)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相衔接,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可操作性与实用性较之其他一些学科更为明显。因此,在法学教育上无论是整体规划还是微观操作,都要立足于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突出学科的特色。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讲道:"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 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而目前中国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所以, 必须要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与社会实践结合紧密的法学教育环境②:(1)完善培训教学的实践环节,对实体法讲授要引入相关的案例, 开展课堂讨论、互动式、提问式、为主要方式的案例教学, 各有关教师须编写案例课程, 供学生阅读使用。三大诉讼法要开设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让学生通过亲临庭审现场的感受直观掌握三大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和庭审规程。( 2)定期组织培训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参与相关司法活动, 如旁听法院和仲裁机构开庭, 协助法官、仲裁员、律师进行审判、仲裁、取证、调解、辩护、、商业谈判等等工作, 通过这些司法活动, 使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加强法律实践和实际操作技能。有条件还可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咨询、立法讨论、法律援助等等社会实践活动,这可增强学生参加公益服务的意识和历史社会责任感,从而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3)建立校内外两支强健的教师队伍,校内需加强建设师资队伍,组织老师走到社会中去,积极的对社会上出现的法律问题通过研究作出有力的回应,课堂教学中也应理论联系实际。校外要建立一支特聘的教师队伍, 聘请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等参与教学活动。法律教育的老师多是从硕士生、博士生中产生的,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夫,但同样也存在缺乏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低下的问题。老师在讲授中本身就可能对实践环节有所轻视, 即使知道问题的存在,也会因为自己实践经验的匮乏而难以从法律职业化的角度去探索、组织教学活动。不同的是,那些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的法官, 检察官、律师们却具备了有些丰富的经验。虽然时间精力的限度, 聘请这些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教师不太容易,但是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们都有教育学子的情怀。所以,可以考虑邀请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来校举办一些讲座,或者走进课堂讲解实践中经历的典型案例, 让培训学生通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来了解法律运行现状, 为其今后进入相关部门奠定心理和能力上的基础③。

(三)借鉴西方先进教学经验,实现教学方法多元化

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实现课程目标,提高人才质量的重要的手段和途径。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度,国外一些先进的教学方案也开始越来越多的被引入中国,一些高校已开始尝试着诊所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笔者认为,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可以为中国法学教育所借鉴。美国法学教育届的同行们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注意到了传统案例教学模式的缺点,本着训练法学院学生们实践能力的宗旨,开始探索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模式。这就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 为主的相关实际性法律教育的课程, 其意在塑造法学教育的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不再是机械地抄写讲授老师的笔记,而是在为真实的案例或模拟案例忙着写出计划、向老师提问、和同学讨论、同当事人交流等。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扮演原告、被告以及人等不同的角色, 这要求他们要学会与各种法律工作人员打交道,学会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调查取证的方法等等。通过一系列谈判、协商、辩论以及询问等基本诉讼技能的训练,为学生们提供了接触各类司法机关、案件、和当事人沟通的机会, 让学生在参与办案的过程中,深入体会和熟悉掌握具体操办案件的步骤。当然,诊所式的教育模式不仅给学生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也向老师提出新的挑战, 这对于那些已经习惯了课前准备教案、按照教案讲授的老师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还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这是决定培养目标的基础要件,对完成培养目标有着导向、保证和动力作用。东吴大学的创办者曾说过这样一段的话:"律师,人民的天然的正当的领袖, 他们应率先阻止堕落并维护美德。"同时,律师"不应只是探究技巧和学识, 还应成为一个品质无瑕、完善无缺的人"④。没有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支撑, 就不会出现现代法律职业。正是我们长期以来没有重视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中国的司法腐败现象才如此严重。忽视法律的职业道德教育,导致司法职业队伍缺乏法律职业道德。所以,为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保持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的社会形象, 就需要加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使其时刻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提升道德修养。目前,各个培训院校也应尽快开设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课程, 在授课的过程中,教师要避免理论上的空洞说教, 用讲道理、摆事实的方法,通过演示观摩一些生动、具体的案例,从反面警示、正面引导来熏陶、感染、激励学生增强从事法律职业的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 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价值的理解和认知, 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感,自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作风,逐步树立其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追求,坚定其正确的职业道德信念。需注意的是,仅仅依靠讲解法律职业伦理课来全面提升培训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不可能的,必须要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每一过程和每一环节。

四、结语

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但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沿用了传统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填鸭式教学,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缺陷也日渐暴露。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这种旧式的培养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同样的作为法律在职工作人员,一方面通过法律培训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人文知识底蕴。如何更好的构建法律人才培训的模式,是值得法学教育界深入思考和探索的议题。

注释:

①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②梁斌:"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思考" ,载《老行者之家》2001年第11期

③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

律师教育培训第2篇

【关键词】学术教育 职业教育 职业标准 行会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6-0022-02

一、前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 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 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 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 standard 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 of Conduct for 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 Council 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 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 Work Skills,法律调查Legal 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 written 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 is, giving written 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 Skills (interviewing 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 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 of Disputes Out of 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 or tribunal 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 Litigation & 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 Litigation & 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

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 in 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 practice 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 training/training 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 skill 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 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 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 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3)改变法律专业职业能力考核方式单一和职业准入考试内容由学者制定的现状,让律师行业协会确实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和能力考核的过程中。

我们已逐步认识到律师行业协会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已就行业参与法律职业教学和法律职业准入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和研究。如现在的学生在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想成为执业律师,必须参加律协举办的法律职业培训,同时必须在律所实习满一年,然后由律协通过面试对实习的情况进行鉴定和检验。学员通过律协的实习鉴定以后才能够申请正式的律师执业资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将这种培训和考核方式制度化,统一考核标准,从而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为我国的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Bar Standard Board,省略.uk

2 Law Society,省略.uk/home.law

3 王利明.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透析[N].人民日报,2002.7.26

4 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

律师教育培训第3篇

论文关键词 警察培训 法学教育 公安业务

系统、专业的警察法学教育是警察院校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可以说,警察法学教育对警察教育的发展、对培养合格的公安警察执法人才起着关键性作用。警察法学教育主要包括两部分,即警察学历法学教育和警察培训法学教育。本文就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其对策谈点体会。

一、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教育在警察培训法学教育中重视不够

1999年修正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作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2009年12月1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时要求:在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执法环境,必须更加注重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把这一理念根植于每一名民警头脑中,落实到每一名民警实际行动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但在警察培训法学教育中,对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和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教育内容重视不够。

(二)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缺乏科学论证,科学的教学体系和内容没有完整建立和形成

警察培训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是缺乏统一的完整教学体系。对各警种民警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教学体系既无完整的教学大纲也无统一教学计划,更无具体的讲授体系和框架,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内容的确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时教学内容的确立是根据执法形势的需要来确立的,属于应急性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也没有认真调研确立和形成。据调研,不少的公安院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警种民警法律培训,常常不分警种和层次,只开设刑法、刑事诉讼法或与公安执法有密切关系的若干法律专题讲座,民事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这样进行法律培训,常导致培训民警法律知识的单一、缺少系统性,民警培训后无法系统掌握与自身警种和层次执法所需要的法律知识。

(三)重法学理论灌输和法律注释,培训法学教学与公安执法实践相脱离

公安院校的培训法学教学,仍存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灌输的多,一言堂的居多,教师上课,满足于法律的注释,缺乏启发教学,双向交流。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不够。有案例教学,也就是老师从网上下载几个案例供培训学员讨论或案例对抗辩论。担任法学培训教学的教师没有深入到公安执法一线,收集公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在培训教学中的教师也较少深入公安执法一线了解公安警察执法的现状、难点和热点问题。法学教学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法学教学,贴近实战,学以致用严重不够,教师常常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到抽象的理论的解释,授课内容,没有贴近公安执法实践,教师对公安执法实践的信息缺乏了解和熟悉,授课无针对性,对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内容,授课吃力、讲不清、讲不透,更谈不上形象生动、准确,解决公安执法实际问题。

(四)民警培训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滞后公安执法新形势

公安执法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公安执法的疑难问题经常出现。但法学培训教学的内容,仍然是几年前就准备和编写好的讲义或课件。培训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远跟不上公安执法形势的发展变化。培训后的民警总感觉培训后没有新的收获,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五)时间极短的培训,无法实施完整的法学培训教育

目前各种警察培训不少,但大多数是分警种的极短的三至五天的专业业务培训,对法学教学内容根本无法顾及。由于培训时间短,课程内容多,不同警种的必需的法学教学内容无法安排。只能象征性地开设一、二个与本培训警种有关的法律专题讲座。如开办的国内安全保卫民警培训班,总共三天,只安排了一个国保管辖案件法律适用专题讲座(一个半学时)。时间稍微长的初任培训班和司晋督培训班,由于课程门类多,教学内容多,法学教育培训也只有象征性安排几个法律专题讲座。

(六)培训法学教育中的考试和训练基本上走形式

培训考试是所有课程或专题讲座全部内容的综合考试,法学培训教学内容只不过是综合考试中的一小部分,考试题目也是几年前就命好的题目,考试几轮后,所有的题目基本已全部泄密,每次考试就成为做练习而已。由于时间短,法学教学实训内容或训练基本没有时间安排和开展,实训内容和安排形同虚设。

二、造成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现状及问题的原因

1.警察培训教育对警察法治理念教育对警察执法素质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公安工作是执法工作,良好的法治理念是执法的前提和思想基础。但长期以来,警察培训教育对此认识不够或没有形成共识。

2.警察培训教育没有真正认识到,公安警察的所有业务工作实际上都是执法工作,片面认为公安工作只是公安业务工作,培训中只注重公安业务专业知识培训,不重视法学知识培训和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培养。

3.警察培训教育由于对法学教育的片面和错误认识,在制定警察培训大纲或方案时,重点考虑地是如何提高培训警察的公安业务素质和业务办案能力,较少考虑如何提高培训公安警察的法治理念、执法理念以及岗位执法能力,必然导致培训教学中法学教育内容缺失或内容极少的现状。

4.导致警察培训教学民事法律知识培训内容重视不够的原因是,认为民事(间)纠纷是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组织调解的事情,与公安工作关系不大,但事实情况是大量的民事(间)纠纷与违反治安案件牵连在一起,不少的刑事案件、违反治安案件是民事(间)纠纷引发或延伸,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涉案群众常常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调解,但处理案件的民警民事法律知识十分缺少,甚至空白。处理或调解群众请求的民事纠纷案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引发群众申诉、信访。

三、解决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对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进行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

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警察其应当具备的岗位执法能力和核心执法能力及素质,制定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警察法学教育培训大纲和计划,在大纲或培训计划中,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警察其应当具备的岗位执法能力和核心执法能力及素质应当具备哪些专业法律知识点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法学培训教学的开展和进行。

(二)实施贴近实战、贴近公安执法实际的法律专业培训内容,是提高培训质量的根本措施

质量是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生命线。长期以来,在职民警培训理论性的教学内容比较多,贴近实际需要的警察实战训练和实践性环节的培训较少,警察培训教与学两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单纯完成培训任务的倾向。再加上现有培训内容陈旧、滞后,范围狭窄,缺乏针对性;任课教师缺乏公安执法实践经验,对公安执法新问题、新情况缺乏深入的研究,授课内容难以与公安实际执法相融合。这是造成教学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要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主要在于培训前就要组织任课教师深入基层有针对性的进行调研,编写了贴近实战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讲义,并在培训过程中增加实战训练时间和内容。在职民警培训只有在培训内容上切实改变以往重过程轻实效、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从公安执法实际出发,突出实战训练和实践性环节的培训,才能较好地提高培训质量。

(三)采取适合在职警察培训实际的教学方式,是达到良好培训效果的关键

不能针对在职培训警察的实际特点因人施教,仍旧沿用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必然会使培训缺乏吸引力,学员失去学习兴趣,被动应付考试,培训效果就可想而知了。采取切合公安执法实际的法律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剖析、典型案例经验总结和探讨等授课方式,能较好地提高在职培训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使在职培训民警易学、易懂、易会。只有在培训方式上大胆创新,突破单一的授课模式,注意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民警的特点因人施教,才能激发在职培训民警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培训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具体对于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基本知识的法律课教学,应把课堂上教师精讲与学员的自学、课堂讨论和教师辅导给合起来进行教学,彻底摈弃单一陈旧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注意课堂上提问、设问等启发式教学方法的运用,教与学双向交流,切忌“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讲授的内容应少而精,重点突出,难点讲清讲透,以学员够用为原则。培养学员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实际执法问题的能力,进一步调动学员学习法律理论、法律基本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打破死气沉沉的课堂气氛,营造一个充满学习欲望,生机勃勃的课堂氛围。

(四)改革对学员法律培训的考核方式

对学员法律课的考核要改变单纯以笔试定优劣的考试方式。要采取笔试、口试、动手操作能力、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辩论等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笔试、口试的考题,应特别注重必备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基本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考核。考题应取消死记硬背的名词解释、填空题和简答题的题型,可采用进行分析、理解的判断题、辩析题、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等考试题目类型。

(五)担任培训教学的教师熟悉了解公安执法,是提高培训教学质量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要打破目前法律课教学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僵化的教学局面,必须让教师多接触、了解公安业务和公安执法的实践。担任培训法学教学的教师应定期到公安执法部门锻炼,努力使自己成为通专结合的“双师型”的教师,既具有较强的法律课教学能力,又具有较强的公安执法能力,同时有较宽广的法律知识和某一法律学科专门的特长。

(六)分警种和不同层次实施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公安机关是我国执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的不同在于它的执法权限具有双重性质,即公安机关既行使公安行政执法权,又行使公安刑事司法权(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和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公安机关这两个方面的执法权,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分工,是由不同的执法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警种公安民警来实施和完成的。目前,公安执法业务部门一线执法警种主要有治安、刑侦、经侦、交管、国保、缉毒、缉私等主要警种,每一个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警种的公安民警所需要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是各不相同的,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全部业务工作都是执法活动,公安机关能否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关系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的树立。因此应当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和不同领导职务警察执法核心能力培养实施法学教育,才能适应新的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

律师教育培训第4篇

关键词:培训援助;街道法律诊所;本土化;模式

中图分类号:DF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21-03

在美国,广义上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分为四类:虚拟的法律诊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校外实习诊所以及街道法律诊所。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也发展成多种模式: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是在假象环境之下的角色模拟,相当于美国虚拟的法律诊所;另一种是以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学专业教育实习,又称毕业实习,相当于美国的校外实习法律诊所;第三种是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相当于美国的“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第四种是法律咨询与社会调查,相当于美国的街道法诊所 [1]。 前三种在中国实践较多,而第四种街道法律诊所在中国实践很少。美国的“街道法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增加学生的见识,丰富他们在法学院的经历,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培养学生作为未来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 [2]。“街道法”诊所中,学生就法律如何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处理纠纷的方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对非法律人士进行指导,意在培养知法、懂法的“积极市民”。鉴于街道法律诊所在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法律院校应该开展此种法律诊所模式的研究。本文在吸收美国的“街道法诊所”理念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尝试构建一种符合中国现今法学教育体制的中国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

一、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概念

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这一理念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本土法律需求特点构建了一种新的街道法律诊所模式――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诊所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职业学校等社会单位,通过培训这一教育形式为弱势群体系统的讲授法律知识,从中锻炼法律诊所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学实践教育方式。它之所以称为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首先在于“培训”形式,“培训”一般来说,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及管理训诫行为。与传统培训概念相比,新模式法律诊所更侧重于通过“授课”这一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来实践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培训主体为大学生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法学学生,培训客体为渴求法律知识、急需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培训内容是利用街道法律诊所教育平台,通过培训的方式,为广大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系统化、多方位的法律知识教育援助。其次,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侧重于评价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其中涉及到对具体法律的运用能力、文书的写作能力、对专为评估而设计的模拟案例的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能力,以及在“真实委托人诊所”中对学生业务能力的综合考察等 [3],而新模式法律诊所侧重于学生对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法律的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现实案例的深入理解和反思。诊所学生由法律教育客体转变为培训授课主体,成为培训法律课堂的主动参加者和课程的引导者。在这一过程中,诊所学生不但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深入,还重点培养了自身表达与沟通这一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

二、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特点

1.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形式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一般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倾向于让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交流、辩护、谈判、等法律实践技巧,养成法律人应有的职业道德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而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更侧重于法学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的运用,通过知识讲授、案例模拟、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法律咨询等援助手段。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就是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这一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新模式法律诊所以法律知识教育为援助手段,即通过授课、讲座、社区咨询、街道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通过“培训援助”创新了法律援助手段,从已有的个案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普遍援助模式,使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个体扩大到群体;且从已有的法律诉讼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法律教育援助模式。

2.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提升法学学生综合素质,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内容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促使学生积累实践经验仅是其表层价值,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就是应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需要的能力。在具备了法律理论功底之后,需要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问题,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和要件 [4]。新模式法律诊所中的诊所学生即是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后,准确把握培训客体的需求,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系统有效的教育方案。新模式法律诊所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技巧,具体表现为收集、整理和研究法律资料的技巧;对这些资料进行阅读、分析、概括的能力;为具体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能力;进行法律研究确定研究问题并准确清晰阐释的能力;检索最新法律资料的能力。在新模式法律诊所实践的整个过程中,诊所学生运用各种实践方法训练法学专业专有的思维技巧。

其次,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平及正义紧密联系。新模式法律诊所中,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新模式法律诊所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这种公共服务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士满足感和成就感的一部分。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对培养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职业责任感有重要作用。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感、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三、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构建体系

本文构建的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充分结合了吸收美国街道法律诊所的理念,并特定化了培训授课这一实践手段。新模式体系包括: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和课程建设两方面。

(一)新模式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

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体为诊所法律教师,客体为参与诊所课程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为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理论价值,发挥它的教学功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必须使自身具备一定条件。

1.诊所教师必须尽职责完成三个基本工作:准确定位课程目标,有效管理诊所课程,推动学生个性化成长。首先,街道法律诊所课程基本目标应该包括:培养学生与弱势群体或渴求法律知识的相关人群进行有效沟通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群体的理解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对讲授内容质疑的处理能力;培养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各项工作中的自我管理能力;培养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展示优良品格和专业素养的能力;帮助发展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的自我认知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其次,街道法律诊所课程管理要求诊所教师完成以下工作,帮助学生适应其法律教师的角色;帮助学生了解培训群体的特点,并使其在这一群体中建立较好的人际关系;帮助学生发现培训对象质疑的关键点;帮助学生用正确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处理法律和现实生活的矛盾;帮助学生从经验与教训中学习,培养学生健康且完整的法律职业性格。最后,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诊所教师,注意不同学生的特点、兴趣和需求,帮助学生完成个人的重要学习目标和计划,并在学生完成个人计划的过程中及时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2.学生加入诊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加入诊所时必须庄严承诺自己将认真、负责并满怀热情的投入到诊所学习和工作中,这种自愿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诊所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养成对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职业使命感和职业自豪感。实质条件按包括:诊所学生一般为三年级法学专业学生,他们必须具备较完整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必须对重要的法律概念等基本问题有全面且完整的理解;诊所学生能够较为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条文和重要司法解释内容,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紧密联系,熟练运用;学生必须培养自身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判例的兴趣和敏感度,及时发现适合培训课程改编的案例和判例。诊所学生应该具备发现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之间联系的能力。诊所学生必须具备团队精神,学会与partner共享信息与资源,学会倾听和了解partner的观点。诊所学生还必须必须具备善良、严谨的职业心理,能够用普通话清晰表达讲授内容。

(二)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建设

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按实施的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部分:诊所教师专题讲授,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实践效果评价。

1.诊所教师专题讲授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教师和诊所学生,诊所教师主要应完成三个教学内容:第一,了解援助对象现实法律需求,督促、辅导学生按援助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援助教学纲要;第二,引导、帮助学生确定培训课程的基本内容,目前针对援助对象自身特点,培训内容主要应以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法规条文、典型真实案例为主;第三,帮助诊所学生学习和掌握培训授课的方法,例如培训授课的基本顺序应该是案例在先,然后根据案例中的矛盾向学院提出问题,最后引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规定,此外诊所教师还需要在案例模拟、角色扮演的过程中进一步引导学生。

2.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学生,诊所学生主要完成两项工作。首先是授课前准备工作。在这一期间,诊所学生分组进行按组设定讲授专题内容,并根据培训援助教学纲要制定具体的授课内容,例如针对盲人按摩学员讲授劳动合同法,就不必讲授或仅简单概要介绍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这部分内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讲授编写教学内容,包括将真实的案例进行改编以实现具体的教学目标,例如使改编后案例能够引出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其次,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对象课程展开,诊所学生将自身准备的授课方案,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真实案例讲授给援助对象的过程。最后,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根据培训课堂的教学效果,不断提出新的培训教学案例,也可能会发现授课准备时忽略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还会发现在培训课堂上诊所学生之间缺乏相互支持等问题。同时诊所教师也会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发现诊所学生的理论不足,甚至会发现诊所学生对原有理论的错误认知和错误运用的情况。这些都是培训式街道法律诊所教学亟待改进之处,所以这些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过程对于这一新模式法律诊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实践效果

按照以上新模式法律诊所的构建体系,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律诊所师生将新模式理念付诸实践,取得一定实践效果。本次实践主体为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诊所师生利用2009―2010教学年度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六个教学周实习期间进行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初步实践。本次实践效果主要变现为四个方面:(1)诊所师生总结了这种培训授课的四大特点,第一,成人性,培训对象全部为20~40岁之间的成年人;第二,非专业性、非职业性,授课对象并不以法律为职业,他们需要授课者更多的直接讲授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普法性,虽然是普法性讲授,但诊所师生所完成的是系统的、较为体系化的普法授课工作;第四,社会性,需要和不同的社会单位进行合作,例如职业介绍中心、社会保障等机构 。(2)对受援助群体而言,通过系统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逐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懂得如何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基本创就业权利。(3)对学生个人而言,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及角色扮演使学生加深对原有专业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融会贯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诊所学生发现案件中“法律真实”的能力。在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下,学生不但是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还是弱势群体的“教师”。在探索做好普法教师的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够深入理解专业知识并锻炼过硬的表达能力。(4)对社会而言,无偿法律援助也利于减轻创就业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降低社会成本,帮助他们在创就业过程中减少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

五、结语――法律诊所的发展机遇

培训授课式街道诊所教育选择开放的教育环境,尽可能地通过多元教育方式,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新模式法律诊所根据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弱、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创就业时易处处碰壁等现状,应以“切实满足对象需求”设置培训授课内容。培训授课内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保险、与创就业有关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救济途径等等弱势群体急需的方方面面内容,诊所学生按照法律认知思维使所有内容成体系化,使专业内容通俗化。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尝试设置培训课程内容:(1)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2)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3)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4)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与行政复议;(5)刑法的构成要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类型;(6)权利救济途径、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等方面,分析诉讼、调解、仲裁等救济途径的利弊。这些法律基本知识能使培训对象有能力认识并解决基本法律事务。

最后,本文无意夸大街道法律诊所工具价值,必须承认街道法律诊所教育的特点决定它无法让诊所学生真实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空间。街道法律诊所的社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要大于它的教学价值。但若能在更多高校的法律院系推广,并将其与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相结合,将能全面地完成其法学实践教学价值。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1-430.

[2]韩爱芹,付云岭.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类型与中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9,(6):284.

律师教育培训第5篇

笔者以为,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这样的人,应是任何教育都必须面临的第一要务。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素质教育的目标以后,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各地法学院越来越开始注重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在自身探索创新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各个院校普遍开设法学实务课程,有条件的院校还在校内建立模拟法庭、实验中心。但是这些努力仍然不能改变法学教育理论主导一切的现状,法学知识实际运用、法律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实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法学本科学生毕业以后不能迅速地适应法律实务需要,很难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一、法学本科实训教学意义分析 (一)从专业走向看法学本科实训教学 首先,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更加深入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趋势,党和政府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理想。在此新形势下,传统的以解决诉讼纠纷为主的法律服务市场出现膨胀趋势,新的以非讼业务为主的中高端法律服务市场也逐步发展扩大。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以现实需要为目标,将重点放在适格的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其次,我国各地法学院校林立,毕业生数量巨大导致我国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可见其重要性。笔者以为,法学院学生本科毕业之后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大量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否则法学研究生教育又将置于何地?同样,我们也不应该寄希望于这些毕业生大部分走向国家机关。主要吸纳法学毕业生的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一则人员编制面临饱和状态,二者财政负担能力有限,根本无法满足法学专业完全就业需要。一个毋庸置疑的现实与未来是,等待法学本科更大的就业市场将是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譬如企业、律师事务所等。然笔者常在实务中看到很多法学毕业生不能够正确回答法律咨询,面对实际案件不知从何看起并发现问题,乃至起草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都颇为捉襟见肘。如此,法学教育将何以适应现实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 (二)从教育理念看法学本科实训教学 我国实行素质教育以来,不管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均喜欢冠之以素质教育的名号。但笔者认为,素质教育实际上是“成为人的教育”,而非“成人教育”。如《辞海》所称,素质乃是指事物的本质。我国古代如管子等较先使用素质一词的哲学家们,大都在此意义上使用,如《管子》中称:“正静不争,动作不贰,素质不留,与地同极。”晋张华《励志诗》中称:“如彼梓材,弗勤丹漆,虽劳朴斲,终负素质。”诚如是也!大、小杯子,本质如彼如此,不可能通过非破坏的方法改变它们的容积,而只能尽量发挥它本来盛物的能力。同样,人亦如此,不可能通过教育使他能做本来素质决定了他不能做的事情。孔子教学,也只是因材施教,尽量地发挥学生原有素质上可能存在的能力而已。既如此,法学本科教育面对的学生,已然是“成人”,各项禀赋素质基本上已经确定,充其量只能是“补充成为人的教育”。在本科阶段,我们教育着眼的重点,便应该是法学技能和解决实务问题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我们的学生走出校园以后能否以己之力,生存自己、发展自己、实现自己的法学能力的培养!这不是说可以忽略其他方面的培养,而是说不同阶段的教育应该有自己主要的教育任务,不能失了轻重。 因此,教育部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课题研讨会中明确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很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适应社会职业需要的、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现代法律人才。该文件显然已将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法学教育阶段的重要培养目标。但是,因为深受大陆法学教学模式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常常重理论轻实践、重实体法教育而轻视诉讼程序教育。这一教育模式的结果,导致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理论见长,而实践能力不足。实际上,法学本科阶段的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已经具备,仅就法学知识而言,即便没有教师授课,他们也能通过书本摄取。而专业能力的培养,却不是学生个人即能所为。基于此,有学生指出,法学本科学生实际上缺乏的不是法学知识,而是职业的训练。美国法学院课堂上经常讨论实际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律师实战。实际上,一个律师应该在法学院就已经完成了合格的律师教育,到律师事务所就可以投入工作,这是他的成长过程。而我国的律师事务所要完成法学院应承担的任务,这就增加了中国律师事务所成长的成本,加重了负担。 二、法学本科实训教学内涵界定 笔者考察了我国不同法学院校在本科阶段展开实训教学的模式,有的学校开设各类实务课程,如律师实务、企业法律实务、各诉讼法诉讼模拟等等课程;有的学校建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诉讼模拟;有的学校在当地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和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实践基地,促进学生实践、实习;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展开教学,在各院校间比拼司法考试通过率以督促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等等。形式种种,不一而足。然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法学院经过了这么多的努力,其培养的学生却仍然为许多实务部门所诟病。其实,正所谓梅花香自苦寒来,人的某一方面的能力建立与提高,绝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法学知识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建立,也绝不可能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或者进行短期的实践、实习,又或者模拟几次诉讼,而寄希望以多么大的提高与改善。此间问题,殊值深思。笔者结合教学经验,对实训教学内涵略议如下: 第一,实训教学本质是体系化的教学方式。实质意义上来讲,实训教学本身就是体系化的教学方式,而不单指某一门实训课程或某一实训项目。一切法学教学都可以、而且应该以实训教学的要求去授课,而不是单指形式上的法律实务课程、诉讼模拟或者实践、实习等等。因为法学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实践性,设立形式上的实训教学课程、项目,可谓实训教学中的点睛之笔,整个本科教学以实训为理念方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之基础。其意义和要求不仅限于自身,更为重要的是对其他专业教师的实践导向作用。前已有述,法学本科教学应以能力教学为主要目标。这里的能力不单单是知识记忆,还包括理解、分析与综合运用能力。#p#分页标题#e# 因此,非实训课程的法学教师,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自己已经帮助学生分析、理解了某一项理论、某一处知识便完成了教学任务。 因为知识不等于能力,正如有了剑不等于有了用剑的能力。在遇到重要理论和知识时,我们有没有认真帮助学生分析其在实践中可能遭遇何种案例?又或我们有没有认真结合已经发生的相关实践案例去讲解分析?每一部分知识的教学,实际上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知识教授阶段和能力传授阶段。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实训教学应以“实”为“训”。实训教学绝不等同于案例教学,因为教学案例有其局限性。无论是司法考试的案例,还是教学参考书中的案例,大都是给定的材料,设定的情境,往往遵循一定的知识路径模式,希望学生给出预定知识作答,学生常常死板硬套刚刚学到的理论知识即可解决问题。而就业之后的实际问题则与此大相径庭,这表现为事实发生的突发性、随机性和可用知识的不确定性。传统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往往是自编自导的“甲乙丙丁”案例,事实是无需求证的,甚至比如刑事案例中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都是给定的。学生无需分析界定事实,即可引用知识作答。但是实际办案的时候,事实是需要求证的,而且对事实和证据的搜集、认定等行为往往成为重中之重,对事实的判断不同会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差异。因此,实训教学中的“实”应该尽量地贴近生活实际,特别是在法律实务、诉讼模拟等教学中要求完全属实都不为过。 另外,在教学案例中,学生判断问题的时候是中立立场,依据所学把给定材料作出客观判断即可。而在实际办案中,除了法官的立场是中立之外,往往需要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场上、维护该方的合法权益。譬如笔者所在律所,往往感慨刚毕业的法学学生分析案件的时候,采取的是法官思维,而非律师思维,不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着想。因此,笔者以为实训教学中不可偏重给定知识的运用考察,更应该重视事实材料分析的实训,更应该重视知识选择使用的实训,鼓励学生争鸣。 第三,实训教学应注意平衡兼顾。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本身就需要各种各样的知识与技能。譬如律师办案,从接待咨询到委托收案,从分析事实到文书写作,再从法庭应诉到判决执行,可谓实体与程序知识并重,口才与写作能力兼察,诸项能力缺一不可。 因此,我们在实训教学中,应该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手段,有针对性的提高学生能力。不仅要注重整个本科阶段实训教学方式的采用,也要注重法律实践、实习、诉讼模拟等项目建设。 三、加强我国法学本科实训教学措施探索 (一)提高认识,加强教师实训能力培养 首先,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应是每一个法学本科阶段教师的重要任务,树立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双重教育意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学院校专任教师在应有知识理论修养之外,还应积极解除法律实务,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必须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师,这种“双师型”教师,不仅能够传授学生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理论和法律技巧,而且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其次,适当引进实践岗位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工作者担任外聘教师,或经常邀请进行实务讲学。 (二)对学生综合训练与专向训练并重 对学生法学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一个不断积淀、深化的过程的。法学院校实训教学设计应该树立长期意识,一方面,在要求整体教学加入实训教学方式的同时,要注意实训教学基地建设,如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中心或援助中心、教师学生实践基地等,还要注意建立实训材料资料库,以便于以后教学使用和研讨。另一方面,既要加强学生法律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又要运用各种教学资源,加强对学生语言技能、社交能力、法律推理技能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的专向培养。

律师教育培训第6篇

关键词: 高等法学教育 教育教学技能培养 “双轨”评价机制

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落实到法学专业,就是如何能够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即“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面对教育部调整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全国各地法学院校,包括各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都纷纷进行了专业培养方案的调整,以期跟上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但是仅仅依靠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及教学方法的改革,甚至于加大所谓的“实践性教学”课时数,尽管有了这样的培养转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法科学生普遍存在的知识应用能力不足、职业技能低下等问题,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缺乏精密性的原因之一在于:法科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既没有接受过相关教学技能培训,又没有教学经验,在法律执业上经验也有限。因此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求法科教师自身教学能力的“卓越”。提高法科学生培养质量,应首先从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养上突破。

一、我国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卓越法律人才的评价标准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知识主要是指法学专业知识及法律职业知识;能力是指法律执业技能;素质是指包括职业伦理在内的各种人生修养。要培养出能担负起社会责任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卓越法律人才,就要遵守“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培养与类型化、特色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1],所以法科教师自身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也都必须达到一定高度。自古“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卓越法律教师与卓越法律人才两者间的这种传承关系,是决定高等法科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之一。很难想象,一个本身知识、能力和素质不足的法科教师如何能培养出优秀的法科学生。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科教育师资队伍,成为各法学院校、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提升办学质量的首要工作。

目前,我国高校法科教师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普遍缺乏培训机制。

从制度上说,我国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训缺乏制度化设计。首先,各法学院校的专职教师,包括各地方高校的法科教师,绝大多数都是直接从学校进入学校,从学生直接转变为教师。他们在学生时期,侧重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并没有进行过师范类教育教学技能的培训。其次,学校在聘用法科教师时,主要考察待聘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水平,附带考察教学技能,如板书、普通话等(这根本不涉及教育教学技能问题,只能称之为教学基本功)。最后,聘用后,教育教学技能主要依靠教师自己钻研,学校普遍缺乏对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在岗培训机制,导致法科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因缺乏专业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途径、平台,教学效果参差不齐。

为督促法科教师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技能,各高校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教学考察制度,如教学督导、学生教学测评等。如笔者所在的高校,教学督导,每学期至少听3次青年教师讲课,并就听课情况撰写教学情况检查,传达给被听课教师所在学院;期末教学测评,在本学院排名倒数20%的教师,还要经过学院重新教学评估,才能再次上岗。这些制度的设置,无疑为提高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提供了制度规范。但究其考察效果,却因人而异,特别是在部分教师“先天不足”的情况下更是不能让考核人员满意。另外一些学校的教学督导与被听课老师并非同一专业,虽然凭借督导的教学经验可以反映教师存在的教学问题,但也会存在评价不全面的弊端。

此外,高校普遍设有岗前培训课程,笔者曾参加多次对新进教师的岗前培训工作。但这些培训课程开设时间是在开学后,新进教师已经正式开始教学工作,培训时间较少,不能满足培训目的;另外,培训以理论授课为主,缺乏实“教”操练,很多新进教师对此重视不够,缺课情况严重。

综上,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培训机制的不健全,直接成为制约高校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的“瓶颈”。

2.高校管理中教学中心地位沦落,法科教师教学质量滑坡。

高校教师管理中,科研与教学工作间的矛盾非常突出,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普遍重科研成果,轻教学成果。国家对高等教育“两个中心”的提法,进一步激化了科研与教学工作的对立。因此法科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偏重学术研究,忽视教学研究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种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失衡状态,直接影响了法科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一些教师以“过得去”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却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搞科研。其中典型表现之一就是法科教师教学时过多依赖教材。不可否认,在系统化的法学专业知识学习中,法科学生如何阅读、理解教科书的知识对于锻炼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至关重要。但是过于依赖教科书,不仅不能增强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反而有害。目前,法学课程教学仍然主要以教科书为蓝本设置教学内容,学生习惯于照搬教科书的体系、甚至是顺序(这个教学惯式是学生从中小学教学模式中遗留下来的)进行学习,这不仅不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锻炼,更加不利于学生学术批判能力的培养。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校,如美国,很少定制教科书,而是由任课教师布置课程阅读书目,由学生自行阅读、学习,教师主要负责学习指引、观点讨论。不过鉴于中西方教育观念存在很大差异,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我们全盘照搬。此外,我国目前出版的法学类教材以理论为主,实践类较少,这样也导致高等法学教育中,法科教师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

教学相长。没有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就缺乏前沿基础;但没有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就缺乏展示平台。科研与教学本质上是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关系,大学三个基本职能——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也论证了这一观点。但追根究底,教学才是第一位的,科研是支撑教学工作的。

3.高等法科教育中教学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教育教学技能单一化。

正如上面提及的,出版的法学教材以理论为主,缺乏实践类教材,大多数法科教师,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在法律执业上经验有限,缺乏提升自身的实践技能的机会和平台,又缺乏相应辅导教材,从而对提高法学实践教育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法科教师偏重理论教学,忽视学生实践技能教学,教育教学技能单一化。一方面,这是由于法科教师的培养模式决定的。很多法科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并未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工作,实践技能不强(当然也有部分法科教师从事兼职法律工作,或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岗位转而进入高校。这部分教师实践技能相对较强,是因为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接触较多实例而形成的)。另一方面,由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所致。在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出台之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以培养“法学大师”为目标的。可纵观古今中外,“法学大师”从来不是在大学校园内造就的。从以理论教学为主,到加大实践教学,其间“变脸”之快,令很多法科教师措手不及,也就无短期内增强自身的实践技能的可能。要培养具有较高法律职业技能水平的法科学生,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执业实践技能,否则,会制约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高校对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都规定了一定时间的“实践工作计划”,如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务助理;还有高校设置了“双师型”教师任职标准,即要求法科教师不仅要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还应该取得律师从业资格证或其他专业从业资格证。提高法科教师自身的实践技能,是学生实践技能提高的前提和保证,这也与国家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相符合。但是仅仅依靠这些短期职业生涯积累的经历,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法科教师实践技能,还有待时间证明。

综上,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需要法科教师在教学中贯彻“通识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统一”[2]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不高的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法学教育整体办学水平较低,各法学院校之间办学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高校法科教师整体的教育教学技能层次较低。究其原因在于高校普遍重“术”轻“学”。

1.高校法科教师选用标准重学历轻技能。

高校的学术性特征决定了教师选用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师法》第11条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其实,不仅是法学专业,我国高校教师的选用历来重视学历,这是因为受到传统教育观的影响,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学历越高就代表学识越渊博;教师的教学技能越高,教学效果就越好。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教育教学技能需要长期积累才能形成,所以无法在面试初期就得出准确的结论。应该说这种教师选用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一直坚持该教师选用标准。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选用标准也显现出不合理、不科学的一面。一方面随着扩招的不断普及,从学士到硕士,最后到博士,高学历人才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学历的含金量有所降低。学历等于学识、学识等于教学水平的逻辑判断已不符实际,学历不再是学识的表现,学识也不再是教育教学质量的试金石。另一方面,高校教师不是体力劳动者,而是以教学科研等学术劳动为主的脑力劳动者[3],教书育人,基点应在“教”。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教学技能,即使学历再高,学识再丰富,也不宜安排在高校教师岗位,应安排转岗。

2.高校法科教师培训重学术轻教学技能。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参加各类培训活动也是高校教师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虽然法律的规定很明确,但现实情况是,由于高等教育是一种高层次的知识教育。大多数高校教师的培训实践,包括法科教师,均以学术交流为主,具体表现在:一是各法学院校对法科教师的学历进修普遍持欢迎态度,甚至在制度设置上对进行学历进修的教师进行倾斜,如在职读研、读博等,激励了法科教师的学历进修热情;二是高校法科教师自身也普遍重视提高学术修养和学术水平,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主动参加各种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然而,各法学院校在教学技能培训方面缺乏具体的探索和实践。一是各地也开展了一些法学课程的教学研讨会,但是级别普遍不高,与会教师不多,导致培训效果不能体现规模效应;二是各法学院校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技能培训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在经费支持、课程调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造成法科教师对提高自身教学技能的热情不高;三是教学技能培训实践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不论是法学院校对内开展的教学培训,还是各研究机构组织开展的对外教学培训,基本上是一次性的,缺乏教学技能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不能有效反映教学培训效果,也不利于推广先进教学理念和成果。

教师才是教学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培养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有丰富学术知识的高学历人才,还需要具有优秀教学技能的教师,因此法科教师的培养不能仅仅着眼于学术,更应加强教学技能培训。

3.法科教师普通重视理论教育教学水平培训,忽视实践技能教育教学水平培训。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两部分,教学方法为系统讲解,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掌握系统的学科专业知识。因此法科教师在教学中,更倾向于利用体系完整的教材,向学生讲授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知识,这就造成在高等法学教育中,教师和学生对教科书都十分依赖,而对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学习缺乏应有的重视。

教育部“卓越人才”计划的出台,正式揭开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由学术性培养方向向实践性培养方向转变的帷幕,要求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不仅能向学生解释“是什么”、“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向学生讲授“怎么做”,即法学教师应具有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对法律实践技能的教学重视度不够,导致教学不能适应教育方式的转变。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学课程中的实践教学课时明显少于理论教学课时,一般只占到总课时的十分之一;第二,单独的法学实践课程设置过少,且因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而教学效果不理想;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法科教师自身的实践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很多法学院校的法科教师从未会见过当事人或接受过法学咨询,更不用说在法院办过案件。目前,实践教学对法科教育的要求,较之传统课程,不是更低,而是更高。法科教师实践技能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如继续片面重视法学理论知识忽视甚至忽略法学实践技能教学,不能不说是高等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结果。

综上,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就要做好法科教师的实践教学技能的培训。

4.高校教师工作评价考核重科研轻教学。

高校对教师的工作考核评价一般是将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承担的科研教改项目,以及发表的科研、教改论文、获得成果奖励等,制定成具体的量化指标,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考核结果是教师评聘、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考核评价机制是重学术轻教学的。这是因为各高校之间的评比排名以学术水平(科研课题、科研经费、检索论文等)作为主要依据。首先为了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排名,各高校普遍对教师的科研成果关注较多。虽然很多高校表面上将教学与科研并重,可由于教学工作的“抽象性”,缺乏量化的评价标准,直接导致高校教师工作考核重学术成果轻教学成果。其次现有的教师职务晋升制度中,重评审轻聘任。职务晋升的指标学术水平是硬指标,教学水平是软指标。课上得再好,如果没有科研成果,就无法晋升职务,导致高校法科教师普遍不重视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而片面追求科研成果的数量。

高等教育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尤其是高等法学教育,要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法科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加大课程改革力度。如果教师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法科教师付出的教学努力视而不见,就会大大打击法科教师的教学热情,从而影响教学成效。

三、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养的改革对策

鉴于以上法科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培养机制应进行改革,以适应高等法学教育复合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

1.建立并健全法科教师教学技能培养机制。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制定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培养机制。学校在提高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上应承担主要责任。

(1)在法科教师的聘用标准上更新观念,成立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资深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教师聘用委员会,全面考察待聘人员的教育教学素质。

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核对待聘人员的基本信息,考察其教育背景;由资深教师考察待聘人员的知识层次和理论水平;由资深教师和学生代表联合考察待聘人员的教学效果。这样做虽然不一定能全面反映待聘人员的教学能力,但至少能反映出待聘人员的教育教学潜质,为全面提升高校法学教育教学质量,打下良好的师资基础。

(2)以教研室为单位,成立专门的法科教师理论教育教学培训平台。

目前各高校的教研室活动,基本以开展教师教学考察与评价为主,这恰成为将其改造为法科教师理论教育教学培训平台的重要基础。

在教育教学技能培训上,各法学院校可以教研室为单位,以课程教学改革为方向,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针对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包括分析课程教学内容,探讨教学方法,反馈教学评价,实施教学改革等。通过这个平台建设,不仅有利于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训的常态化发展,而且可以为法科教师共享教学资源提供场所和途径。借助于这个培训平台,法科教师之间还可以相互交流教学心得,启发教学思路。

(3)建立法科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拓展法科教师实践教学技能培训途径。

不论是“双师型”教师制,还是“顶岗培训”制,各法学院校普遍就提升法科教师的实践技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高校法科教师实践技能普遍不强的情形下,依靠这种短期的培训,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必须建立长期、长效的法科教师实践培训机制,即建立法科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如与企业法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与法律实务有关的组织、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法科教师从上岗培训到在岗培训的不间断培训平台,一方面为法科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真实工作环境与条件,另一方面为法科教师理论与实践知识教学的融合提供教学资源。

实践教学是形成法律职业习惯和建立法律职业认识的重要工具。无论是严格法科教师任职标准,还是建立教学技能培训平台,最终目标都是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教学质量,因此法科师资队伍建设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能力评估机制,从单纯课堂教学评价转变为“教学工作状态评价”[4]。只有提高法科教师自身职业技能,并借助实践教学中师生间的学术探讨与体验交流,才能更好地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激发课堂参与的积极性。

(4)成立专项基金,为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训提供物质保障。

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教育投入,但各高校办学经费还是普遍紧张。为了加大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培训,学校应成立专项基金。首先,学校应鼓励法科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项交流、培训活动,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教学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其次,学校应鼓励法科教师积极提高自身知识水平、能力素养,和积极参加学历进修和技能进修,并给予一定的制度保障,在资金、资源上给予支持;最后,还应鼓励法科教师从事各种兼职法务工作,并在工作量、工作津贴补助等方面予以物质保障。有了坚实的经济保障机制,法科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就能顺利进行。

2.改革法科教师教学工作评价考核机制。

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重要的是对教师工作评价考核机制的改革。对于高等法学教育而言,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价法科教师的工作质量,是决定法科教师工作状态的重要因素。与理工专业不同的是,高等法科教育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往往是由同一教师担任,并未设置专门的实验辅助人员,所以对法科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改革现行法科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机制,实行“双轨制”考核标准,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1)教学工作评价指标要“双轨”。

科研和教学本来分属于不同的活动领域,科研工作主要侧重知识发展,教学工作主要侧重知识传播,两者在教育领域具有高度相关性。鉴于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的“主观性”,目前法科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评价还主要以工作量等量化指标考核为主,难以反映教师教学工作的真实状态。因此,为全面、客观反映考察对象,教学工作评价指标要兼具“量化指标”和“质化指标”,即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三个方面设置一级指标,并在其下分设若干二、三级指标,提出定量、定性评价标准。同时注重对法科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性评价”,即不仅着眼于法科教师已具备的教育教学素质,更要考察其未来的职业发展空间,为法科教师改善自身教学工作上的不足提供帮助和指导。

(2)教学工作中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计算方法要“双轨”。

目前在高等法科教育中,课程课时一般包括理论教学时数和实践教学时数(也包括专门的实践课程,如模拟法庭),且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标准课时是一样的。这样的课时计算方法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高校法科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毕竟法科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付出的时间、精力要大于理论教学工作。如果不能科学计算法科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就会严重影响法科教师实践教育教学技能的提高。所以高等法科教育中,有必要根据开展实践教学的学生人数、实践项目类型及教学时间等因素,适当提高实践教学的标准课时。只有充分尊重法科教师的教学劳动,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按劳分配”,保障法科教师的教学权益,才能为法科教师更多、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提供制度激励。

(3)职称评审中教学与科研评审要“双轨”

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督促高校教师提高教育教育质量,各高校纷纷开展人事制度改革。2007年浙江省正式出台《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将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有的学校实行评聘分开,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破格聘任高一级职务,如沈阳师范大学2007年在学校职称评聘文件中就作出了上述类似规定。但要从根本上改变高校法科教师不重视教学工作的现状,则必须改革现行职称评审体系,可以设立“教学型职称评审”和“科研型职称评审”序列,由教师选择其一参加职称评定。只有将教学与科研都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才能让“晏才宏”事件不再重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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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育培训第7篇

【关键词】法律类 高职院校 实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0-0074-02

当前,从高校培养高级人才的分类来看,可以分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两大类,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校教育)来完成,培养模式以理论教学为主,重在培养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主要依靠高等职业教育(高职院校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以实用性为特点。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指出:“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目标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这与注重理论基础的普通高等教育以及注重操作的中等职业教育存在极大的差异。在长期的教学实践摸索中,实务化教学逐渐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但是,看似简单有效的实训教学在法律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遭遇诸多的困境,本文将对此做简略分析,以求解决之道。

一 实训教学方法的局限

1.校内实训资源匮乏

首先,由于以培养高素质法律服务型人才为主的法律类高职院校在资金、财力方面的局限,现阶段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校内实训资源较为匮乏,已建成的实训室以模拟法庭、模拟社区、模拟监狱等模式为主,实际上起到的作用只是模拟场景,很难起到有效的实践教学作用。最后,部分院校建有司法鉴定技术、涉毒矫治类、法庭速录等专业性较强的实训室,但利用率不高。主要是由于很多实训室建设是以应对评估检查为目的,实训室在建成之初的功能定位存在偏颇,实际上是以展示能力为主,而操作实用较弱。最后,实训室设备简陋,由于法律类高职院校对于校内实训设施的使用率远低于技术类院校,所以多数法律类高职院校并不重视实训室的建设和实训设备的更新,由此导致实训课程无法开展,实务化教学推进艰难。

2.校外实训场所欠缺

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主要从事执法、管教、调节、咨询等法律相关工作,在实务化教学的推进、实施过程中,校外的实践训练是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的最佳途径,而由于学历层次的限制,法律类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主要集中在城镇法院、监狱、社区、小型律师事务所等,这些看似易于安排的实训最佳场所实际上很难真正成为学生的实训课堂。一是法院、监狱等执法机构受到纪律、保密等方面的限制,对于实习生的接纳空间极其有限,尤其是在法律类专业学生数量不断增加的今天,这些部门更是严格控制实习生数量,学生想要进入法院、监狱实习并非易事。二是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较为琐碎,随机性较大,很难统一安排学生进行有效的系统实践学习。三是律师事务所由于规模、案件等方面的限制,接纳能力更加有限。这就使校外实训课程很难形成固定形式,更难形成系统化的实务教学课程。

3.教学方法存在局限性

正是由于校内外实训资源的匮乏使法律类高职院校的实务化教学很难形成规模和系统。现行的高职院校教学法中最受推崇的是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是指在一定的教学内容中,师生共同围绕一个完整的项目进行教学活动,是现行实验教学法的典范,它通过组织学生围绕制定项目参与到项目开发中,再由教师对项目进行分解和示范,然后由学生对以上过程(包括项目本身)进行讨论,协作学习,整个教学过程是在项目的推动下进行的。教学工作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完成,并且最终以协作完成该项目的情况来对学生进行评价。项目教学法重在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接触实际工作,非常适合大多数高职院校的学生,尤其是操作技术类的高职院校学生。这也是项目教学法备受欢迎的最主要原因。但是,项目教学法并非万能教学法,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偏文科的高职院校,如法律类高职院校,大多数将项目集中于模拟法庭、模拟监狱等场景中,实际上其效果并不优于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课程有自身的特点,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以法律类高职院校为例,实验场所和设备的限制、缺乏针对性的实训教材等都限制项目教学法的使用。

二 师资力量不足

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实务教学法的关键。而法律类高职院校普遍存在专业教师师资不足的问题,“双师型”教师极其缺乏。已有的“双师型”教师也不是具备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只是拥有证书,他们的实践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差甚远。虽然很多学校外聘专业人士任教,但是仍无法满足教学需求。很难聘请到法律行业一线的律师、法官、警官到学校授课,并且由于这些专业人士自身的工作关系,课时量很难保证。此外,这些外聘教师的流动性极大,很难形成教学特色。

三 学生实训态度存在偏颇

实务教学法顺利实施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学生自身的态度和素质。纵观中国现阶段高职院校的生源,绝大多数都是与普通高校无缘的高中毕业生,还有一部分是对口升入高职院校的中职毕业生。这些学生无论是文化基础,还是学习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实务教学法的教学效果。

1.配合实训课程教学的积极性差

很多高职院校学生个性强、集体观念较差,使得以协同配合为主要方法和支撑的实训课程教学很难开展。从以往的经验看,在以小组为单位的一个教学班中,能出色完成实训任务的小组很少,有的小组甚至无法完成实训教学任务。

2.以完成作业为目的来对待实训课程

很多学生在高中阶段就缺乏学习兴趣,进入大学后更是认为学习的日子都过去了,现在的课程学习只是为了学分、不挂科,顺利拿到毕业证。他们对自主性很强的实训课程缺乏自律性,而由于高职类院校对实训课程的强调,往往将实训成绩作为平时考核的重点,所以很多学生只是把它当作取得较好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去消极完成。

3.以游戏的态度对待实训课程

实训课的一大特点是充满趣味性,强调培养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和自主性。由于这个特点,使一些学生认为自身占主导地位的实训课程没有教师主导的理论课程重要,产生惰性心理,甚至将上实训课看作是游戏、休息的机会。这样不仅达不到实训课程的预期目标,还会使学生在思想上更加怠慢实训课程。

参考文献

律师教育培训第8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还是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都取得了显着的成就。但不能回避的是传统模式教育下培养的法科毕业生难以承接法律职业的要求,显现了当下法学教育的诸多问题。

法学教育本应是具有深刻职业背景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时代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笔者认为,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不等同于纯粹的法律职业教育,现代法学教育,应该在重视理论教育的同时,突出法律实践教育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系陆续开展了法学实训实验教学,并且将法学实训实验融入到培养方案中,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向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转变,以及法学实训实验教学的有益尝试。目前,教育部正在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明确为需要着力解决好的四方面问题之一。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明确了法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其质量决定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的水平,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开发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实践教学应处于相对独立、与法学理论教育对等的地位。

近年来,沈阳师范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始终将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在法学综合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形成了一套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学习进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践和实习四个部分内容。

(一)法学实验

文科实验将单纯的课题讲授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创新为与现代化实验手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使文科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都大为改观。

2011年12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包括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室、法务实训室、法务仿真实验室、案例研讨室、文书检验实验室、痕迹检验实验室和案例库等实验室投入使用。并整合了校内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生物科学、环境科学及软件和工程技术学等专业和学科资源,形成辐射全校、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法学综合实训教学体系。实现了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以独立设课和辅助实验共存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基础,以法学实验、实训、实习教学为依托,以仿真课程训练、模拟法庭实验室、法律诊所为载体,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教学实习基地为外延,构建开放性、多元化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应用与创新的有机结合。 最终形成三个层次的综合实践教学体系,即基础技能型实验、综合设计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进而整合其他专业的教学资源,实验范围从单一服务法学,转向以法学为中心、辐射文理工诸专业、服务多学科的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项目、实验室规模、管理、运行等方面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二)法学实训

法学实训室是在校内专业教师的指导和教学大纲的规划下,对学生进行有目标的法律实务训练。它是课内理论课教学与课外实践环节相融合的中间地带,它将课外实践能力的培养融入实训教学,将课外实践延伸到实训课堂,使学生在一个动态的、立体的课堂环境中感受真实的司法实践。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教学重点,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发了庭审观摩、案例诊断、民事法务实训、刑事法务实训、行政法务实训、非诉讼法务实训等多门实训课程。实训课程将司法实务过程分为若干模块,如刑事侦查专题、审查专题、民事一审程序专题等,各专题由学校聘请不同的法律职业部门的实务专家授课,主要讲授实践操作规程

,技巧及疑难问题的处理,学生在课堂上还可以与实务教师展开交流和讨论。 学生以不同的身份直接参与法律实务的操作或模拟案件的处理的实训模式,促进了学生运用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解决实务问题,改变了理论课教学无法克服的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不足,真正能够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始终处于指导者、交流者地位,避免以往单向教学所带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辨习惯,真正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法学实践

鼓励学生深入乡镇、街道、监狱和劳教所,或联合行政机关、金融行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村委会和居委会,在专业教师的帮助下,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与法律实际问题面对面,学习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同时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具有良好的作用。

通过实习基地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将真实的案件引入校园,在校内模拟法庭审理案件,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技术的操作和法学知识的运用过程,缩短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同时,采取走出去的方法,使学生到法庭见习常态化,使学生将书本上的法变成生活中的法。在法庭听审中,观看到一些比较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中的实际工作过程,使学生对庭审过程中的工作得到切身的体会,并且学习到这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身上所具备的工作技能,从而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对自己的学习方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且能够更好地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自己的原则和追求法律正义的实现。

(四)专业实习

沈阳师范大学近年来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共建法学实践教育基地45所,学生利用半年时间在实践基地从事法律服务和法律职业工作,切身体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和司法和执法过程,提升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和参加公益服务的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在专业实习方面,学校主要开展了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教学工作。学校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建设了法律诊所,并有专门的法律诊所教学团队负责,以培养学生接触社会问题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另外,学校还在法学实践教育基地聘请了100多位兼职教师,学生在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校外实习,由校内实习督学小组负责学生实习的管理。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根据各实践项目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作用的递进等级,沈阳师范大学将实践项目类别分为基本技能型实践、综合设计型实践、研究创新型实践三类。这三类实践项目所占的比例,对于本科实践教学以前两者为主,主要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法律实务的基本能力,另外辅以创新新型实践教学,分析和探讨现行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中 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而对于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则应侧重后者,着眼于精英式教学目标,着重培养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为发展和拓宽法学知识,为法学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活动而开展。

(一)开放共享,完善共建模式,拓展校外实践基地领域

为保证多层次实践教学模式的建立和运行,将彻底打破过去的封闭式教学方式,开放实验实训空间和实践基地。同时,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实现不同年级间实践资源的共享,不同学校间的实践基地共享。重点开设综合型实践教学内容,鼓励学生自带课题,激发其主动索取知识和进行科学实践的兴趣,让学生综合运用各课程或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实训技能进行实践,使其了解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知识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部分学生探讨交叉学科存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问题,体现观念创新和实验技术创新,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养。

(二)优化教学方法,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实践教学模式

在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过程中,贯彻以案例教学、案件辩论等为手段,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并依托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通过观摩和角色投入,了解并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地运用于实践,同时在活动中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建立供教学用的法律诊所,作为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平台之一,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围绕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使用,开展证据技术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并参与到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及分析等环节当中,充分了解证据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原则;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通过专业调研、参加法律援助和专业实习活动,将实际法律活动与理论知识更好地结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建立网络法律资源和活动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拓展教学时空,提高教学实效。通过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搭建在实践教学中学习法律的平台,做到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律业务演练相结合。

(三)加强过程控制,创新法学实践教育考核评价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不同于传统理论教学,它需要通过考查学生对具体法律实务的操作、实际问题的操控和解决来评判学生的学习情况。因此,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水平,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建立过程考核机制是尤其必要的。

过程考核即采取平时考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依据主要是实践报告和学习反馈,评价要素主要有学习效果、社会效果、沟通与执行能力等。以模拟法庭实训为例,可以从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模拟案件的复杂性,学生审理案件的思路、法律程序是否得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过程是否流畅,对突发状况解决是否合理,以及提交的实践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另外,在评价中还要考虑团队配合和个人表现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