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律师服务合同

律师服务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05 05:45:20

律师服务合同

律师服务合同第1篇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等 名律师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乙方指派的律师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购房陪购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及委托权限如下:

1、审查房地产发展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审查开发商或商的各项售房资料,包括签约须知、认购书、销售合同等;

3、协助签订认购书: 购房者作出购买决定后,律师帮助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对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出法律意见供购房者参考。律师主要审查合同的以下条款:

1)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是否与签署的认购书或购房者的意愿一致;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定金性质、交房期限、友情链接、房屋质量争议、房屋面积争议、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房屋交付、开发商的担保义务、公共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不可抗力等。

3)合同争议的处理: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退房条款、违约责任、案件的管辖等;

4)明确因开发商或购房者的责任造成购房者不能取得购房贷款的处理方式。

4、律师参与购房合同的谈判及协助委托人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xx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xx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归档。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10、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面同意,则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的律师为甲方的人。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括近郊区内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上述差旅费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并由乙方包干使用,如有节超互不找补。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xx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至委托人与售房方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为办理终结。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承办律师:

地址: 地 址:

电话: 电话:

律师服务合同第2篇

一是法律服务机构五花八门。目前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设立的法律服务中心、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公、检、法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法官协会为依托成立的法律服务部,还有一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直接到工商管理登记部门挂牌成立的法律服务部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抢滩掠地,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局面,各种机构的激烈竞争使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相对变小。

二是法律服务人员鱼龙混杂。目前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主要有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员、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还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还存在着一部分“黑律师”、“土律师”,也就是形式上不合法且根本没有法律服务的资格,却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人。律师与非律师不管在法律知识上还是在执业水平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非律师们在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与统一的监督机构,他们的非法执业严重地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律师的形象,直接阻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是服务市场不健全,服务面过窄。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纠纷解决领域,而对纠纷的预防方面参与不够,整体来看,法律服务市场诉讼事务的比重远远大于非诉讼事务,这也是法律服务市场不健全、不成熟的一个表现。

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对策

一是从立法上确立律师的诉讼垄断地位。我国目前的律师制度发展还不完善,我国的国情决定不可能由律师垄断全部的法律服务业务,但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非律师从事诉讼或辩护已不适应强化控辩职能的需要,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有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具有执业经历的律师才能完成控辩平衡的任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实行律师垄断诉讼业务的制度是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有必要从立法上直接赋予律师诉讼业务垄断权,取消了其他非律师从事诉讼业务的合法依据,可以使非律师人员借无偿的幌子行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无法可依,也就整顿了诉讼领域的服务秩序。

近年来,律师人数越来越多,但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基层法院、人民法院的出庭业务基本上由法律服务人员或“土律师”、“黑律师”垄断,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水平低下,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律师垄断诉讼业务制度也是提高基层司法水平的需要。如果建立了这一制度,既会使律师的诉讼业务按照市场规律流向小县城、城镇,也能解决大、中城市律师案源不足,而小城镇又请不到律师的矛盾。

律师服务合同第3篇

根据浙联发〔2009〕7号、浙司〔2009〕21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我区五届三次人代会上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大力推进城市化、产业优化、政府工作项目化,提升工作位次、提升服务水平、提升环境质量、提升生活品质”的总体要求,做好我区“政府服务年”中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纠纷,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将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事后化解变为事前预防,最大限度地把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法律服务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一、活动意义

“法律服务企业”活动以“深化合作、加强服务、防范风险、化危为机”为主题,通过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区工商联、区司法局的联动运作,扩展合作范围,加大区属企业、工商联会员企业与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力度,促进各企业充分运用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的专业服务去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和平稳健康发展。

二、服务形式

(一)开展专项“法律体检”行动。区司法局负责召集所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与政府服务年中确定的“百名律师服务农村、社区、企业结对活动”相结合,成立企业法律服务律师团,对*区属重点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和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从法律视角帮助企业进行“体检”,有针对性地为我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将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消除在初发阶段。

(二)组织企业、律所联席研讨。适时召开有关企业负责人、资深律师联席会议,共同研讨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劳动纠纷、改制重组、联营合资、产权交易、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债权、物权、关联交易、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使律师掌握企业法律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举行法律咨询、知识讲座。在近期选择适当地点举办一次有法律专家参加的大型法律咨询活动,为企业提供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问答,介绍经济法律服务产品。针对不同对象和企业需求,组织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提高企业全员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四)实施企业、律所对接沟通。各企业在经营与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潜在风险时,及时准确地向律师事务所反映信息,接受维权帮助。在处理合同纠纷、企业劳动争议、消费者投诉、对外投资、项目建设、资产重组、企业谈判、招投标、签署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土地征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主动及时地与律师事务所联系,根据法律问题内容,律所选择擅长的律师进行对接服务或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用专业力量来避免企业利益受损。

(五)律师提供无偿相关服务。

对于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如企业需要,为其提供一年的无偿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为企业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并购、清算、投融资、资产规范化处置、设计债权债务清理等设计方案。帮助企业制定、审查或修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服务,就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无偿为有需要的企业一件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

对于有需要的企业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给予费减半收取的优惠。

如需有偿服务,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协商而定。

三、时间安排

五月份,由律师事务所向全区企业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组成律师服务团对有关企业进行“法律体检”,帮助企业分析和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六至七月份,举办进企业法律咨询活动,适时组织律师为企业相关人员上课。完成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的对接勾通。

八至九月份,引导和帮助有需要的企业成立法律服务部,建全完善企业维权机制;制定和完善有关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预案,妥善处置有关突发性事件。

十月份,根据形势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举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活动以及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十一月份,根据合作情况,共同对合作成效明显的案例和基层合作机构以及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服务合同第4篇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11)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服务

(1)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9)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0)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13)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

(14)对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15)指定律师各类买卖、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6)其他房产事务及法律事务。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查询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_________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参与房屋交易谈判,应提前_________日将草签的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4、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方存档备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法律文件的,应向乙方律师提供相关的复印件;

6、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遗失重要文件等过错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提出投诉或赔偿,赔偿额在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_________倍以内;

7、甲方应当明确对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权限;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9、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0、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及承办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法律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确保甲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7、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事项的实现需要,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8、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达的文件资料;

律师服务合同第5篇

【摘 要】律师行业是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其在我国完善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其日益凸显其优势地位,并且,电子商务已被广泛应用于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20世纪90年代,美国互联网的创业者敏锐得意识到了电子商务在法律行业中的发展前景,因此,他们开始尝试将电子商务运行机制应用到法律服务中区。

【关键词】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问题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当前,电子商务成为世界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其广泛应用于现代服务行业中,其也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电子商务具有其他服务行业无可取代的特有优势,其备受社会各行的青睐。电子商务是集人力、物力、资金、信息为一体的行业,其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当前,世界已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资源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下,电子商务具有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全球化、以及交易连续化的优势,其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行业是我国现代服务行业的重要分支,其具有服务需求差异度高、智力要素要求高、客户服务体验弹性大等特点。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呈迅猛发展态势,其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互联网的创业者敏锐得意识到了电子商务在法律服务行业中的发展前景,因此,美国律师行业开始启大力采用电子商务的运行机制,并运用到法律服务中去,而且建立了很多法律服务网站。为了促进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美国政府针对律师服务网站的特点,出台了相关服务法律法规。如,“合同审核”、“合规生成”等规定,这保障了律师服务网站的健康发展。在国际背景下,我国律师行业也开始紧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日益重视电子商务在法律服务行业的应用,并致力于使法律服务市场更加平民化,从而更好的为法律客户服务。电子商务在律师行业的应用,使律师行业转变了传统的收入模式,并对收入分配进行了新的划分,这使新晋律师能够运用电子商务获得更多的案例资源,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电子商务的应用,对于律师行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既创新了律师服务方式,又律师行业带来了巨大便利。然而,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起步较晚,其处于不断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化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纵观我国目前的律师行业的网站,我们发现,很多律师网站属于板块式的介绍型网站,其主要介绍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背景、发展历史、律师信息、执业领域等知识,由此可见,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用网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律师行业在信息网络领域仍处于被动状态。探讨如何发展律师行业的电子商务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其应受到律师行业的高度重视。

一、研究意义

现今,世界已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此社会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及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子商务是现代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更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并将促进社会经济快发展。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据中国互联网络信心中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知,我国的网民数量已高达4.57亿,并呈逐步上升趋势。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行业电子商务是将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运用到日常的法律服务中去,从而实现法律服务网上宣传、网上交易、网上服务的目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包括:网上律师业务洽谈、网上宣传律师事务所、网上支付律师费、网上预订律师服务、意见反馈等多方面知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维方式及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此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一)理论意义

首先,构建律师行业电子化的学科体系。律师行业电子商务是一门不断发展的新型学科,其需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当前,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尚未完全建立学科体系,其是需要相关法律、电子商务等专家不断研究的学科。

其次,不断完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理论体系。律师行业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需大量的法律知识、电子商务知识、社会组织结构知识、人们的消费观等方面的知识。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我国法律法规理论、法律学以及消费观等方面知识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

再次,理论研究方法的深入。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属于新兴的应用交叉学科,其需采用理论与实证研究像结合的方法,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把我该学科的发展方向,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二)实践意义

律师行业电子商务是我国律师行业全新的工作模式,其实现了我国律师服务电子商务化发展的目标。当前,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化的服务模式为线下实体店与线上网店融为一体,并利用法律服务网站对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宣传。律师服务网站通过在网站投放律师广告,并依靠网站SEO、竞价排名等形式征收广告费等形式实现法律服务网站的盈利。Legalzoom、rocketlawyer法律服务网站采用OAO的商业模式,其较传统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很大的优势。本文在吸取外国优秀经营模式的经验下,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法律服务模式,从而提高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服务水平。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在web1.0时代,中国在线法律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综合门户网站处于引领地位,中国开始向新浪等门户网站学习,自、、上线开始,中国的在线网络服务网站开始向新浪、淘宝、百度等网站吸取经验,并依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运用模式,但是,在此阶段,中国法律服务网站属于法律服务领域的垂直门户,其一直依靠投放律师广告、依靠网站SEO以及竞价排名等广告收费方式实现网站的盈利。北大法律信息网,,是我国的法律信息检索服务系统,它以为网民提供最成熟、最先进、最专业的法律法规案例等资料为工作目标。自2008年开始,我国涌现了很多法律服务网站,如、大状网、搜律网、律氏网等,这些网站都是采用Legalzoom 形式诠释法律。这些网站在正如火如荼的发展着,但是其在拓展市场业务方面效果欠佳。

(二) 国外研究综述

自20世纪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的互联网创业者已经意识到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的巨大发展前景,并成立了“合同审核”、“合规生成”等在线法律服务。美国legalzoom 、rocketlawyer 的融资上市,为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化注入了一剂强心剂。汤姆斯路透旗下万律网,以及律师联讯都是法律服务检索服务系统,其打造了律师行业最成熟、最先进、最专业的法律法规案例的建设服务系统,例如,万律网中国法律是汤森路透法律信息集团对我国法规以及判例进行归纳整理,并为客户提供法律信息的增值服务。现今,万律网中国法律已拥有20万法律服务案例。 Legalzoom、Rocketlawyer 法律服务网站采用OAO的服务模式,即线下实体带你以及线上网店融为一体的经营模式。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方、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是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笔者通过查阅知网相关文献,并百度搜索前人的相关文章,并依据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了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有效的改善措施。

系统分析法是论文的基本分析方法。本文将律师行业的电子商务看做是由多个不同子系统组成的一个整体,并对各子系统进行分析研究。例如,从结构来看,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由律师行业以及电子商务构成,而电子商务由由技术、组织、管理等构成。

比较分析法是本文的重要研究方法。首先,本文对比分析了国内外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其次,本文对比分析了电子商务较其他一般商务活动所具有的特性;再次,本文对比分析了不同阶段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理论联系实际是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本文借鉴了外国优秀发展经验,并立足本国实际,对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从而探讨加快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

三、创新点

近些年来,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速度也突飞猛进,其已被广泛应用于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律师行业也开始引用电子商务运行机制,并建立了大量的律师服务网站,其广泛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其便利了客户对法律知识及律师事务所的了解,并不断满足客户的法律需求。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了律师服务网站,并对律师行业的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了有效研究,然而,我国对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较少。笔者在查阅知网相关文献时,发现专门研究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其问题的文献较少,大多是从分别研究律师行业以及电子商务行业。

目前,律师行业与社会联系越来越紧密,其切实关系到法律需求客户的利益。提高我国律师行业的服务水平,不仅有利于满足我国法律客户的需求,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并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着手研究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问题,其具有较大的新颖性,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显示意义。

四、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电子商务的概念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多种现代电子通讯方式来与客户进行贸易活动。因此,很多人会认为电子商务的诞生应始于电子技术出现之后,即,凡是采用电视、电报、广播、电话等电子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都属于电子商务活动。除此之外,广义的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的商务活动,例如企业生产、企业管理、企业财务等,其涵盖了企业商业活动的所有内容。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运用Web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络上进行的贸易活动,其包括通过Internet买卖产品、提供服务。狭义的电子商务交易内容较为实体化,其包括电视、书籍、汽车、家用电器等,同时也可包括数字化的东西,如录像、新闻等产品。

总之,电子商务是企业运用现代网络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商务活动,其本质是一个概念体系,即指运用电子工具进行商务活动。现代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商务活动在地域上、时间的限制,其是现代电子商务活动的运用模式,具有更便捷、更可靠的特点。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电子商务是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应用平台的电子商务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方式,其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很过国家都开始将电子商务应用于律师行业中,通过建立律师服务网站,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广大客户进行企业宣传以及法律服务等。

五、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虽然较西方国家起步晚,但是在我国政府、高校、信息化部门等专家的支持下,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现今,从我国电子商务网站的行业分布来看,电子商务主要分布在:数码家电、纺织服装、化工医学、钢铁机械、包装印刷、食品糖酒、农林畜牧、建筑建材、礼品服饰等行业,其中,工业行业占有比例较小,消费品行业比例较高。从我国电子商务网站的地域分布来看,电子商务主要分布在经济较发达区域,如东部沿海城市,其发展极不平衡。纵观我国电子商贸的发展情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如下。

(一)发展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东中西部地区实行的发展政策不一致。在“优先发展东部,先富带后富”的政策下,我国中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极其不一致,并存在很大的差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决定了东中西部地区的互联网技术以及人才发展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东中西部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西部地区地处偏远山区,地势险恶,环境恶劣,经济发展水平低,网络基础设施极为落后,这严重制约了西部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西部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落后于东部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乡村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落后于城市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这种地区间的不平衡,既需要政府的宏观政策的调控,也需要信息技术部门的大力支持,唯有这样,才能解决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状况。

(二)起步较晚

由于我国网络信息技术起步较晚,依托网络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较西方国家也发展较晚,其远远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几十年来,电子商务日益受到我国政府、高校、信息化部门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已初具产业规模,其呈快速发展的趋势。电子商务是依托网络技术进行贸易活动的形式,其较其他贸易方式更为便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网上购物、网上消费、网上交易等,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当前,我国网络技术不发达、网络技术专业人才缺失、基础设施部完备,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其发展前景还是十分广阔的。

(三)功能单一

电子商务的功能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淘宝网是我国电子商务较大的网站,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上购买商品,人们运用信息网络平台进行贸易活动。当前,我国还有很多商务网站,例如赶集网、58同城、京东商城、苏宁电器、当当网等网站。虽然网站很多,但是,这些网站的工功能很单一,即产品信息、网络广告、电子交易、电子支付,因此,这些网站没有发挥电子商务的全部功能。

(四)电子商务不断普及和深化

目前,电子商务已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其在我国工业、交通运输、农业、商贸流通、旅游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得到不断普及和深化,其应用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并呈现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态势。当前,大型企业实行网上采购和销售的比重逐年上升,有些企业的电子商务正致力于和企业研发设计、企业生产制造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业务协同发展。2010年,我国中小企业实行网上交易和网络营销利用率高达42.1%,其网络零售交易额极速增长。

(五)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不断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电子商贸也得到了极大发展。近年来,网购网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网络资费水平也日益降低,广大民众电子商务意识不断增强,以及应用电子商务的技能的得到很大提高,在此社会环境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正不断得到不断的改善。日前,我国相关部门已初步建立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并加强与国际电子商务的交流与合作,以促进发展、电子认证、网络购物、网上交易以及支付服务等为主体,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整和标准规范,从而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规律的电子商务制度环境。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我国应实行体制创新。通过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电子商务将得到更大的普及和发展,进而不断加快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2010年,同志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其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这表明了我国政府在后金融危机时期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抵御金融危机影响,并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坚定决心。

六、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程

在我国古代,我国还没有律师这个称谓,也没有对律师的记载资料,更没有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在封建社会,我国出现了“刀笔先生”以及“诉师”其主要职责是为参与诉讼者诉状并出谋划策,但是不能出庭辩护,也无法进行工作。在清朝末期,清政府效仿西方典章制度开始修建法律制度,然后经过北洋政府已经政府的发展,中国律师制度逐渐形成。1979年,我国开始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以法律形式确认律师的法律地位。自改革开放后,外国文化被有选择的引进了我国国内,其中,一些流行的外国电影形象的反映了律师的风采。当时我国民众还并不十分了解国外的司法制度,但是《人世间》、《流浪者》等外国电影中律师的魅力一直令我国民众倾心、羡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时至今日,我国的律师制度已逐步完善,其在服务广大民众的法律述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体制改革后,很多人认为,律师职业不仅崇高而吸引人,而且门槛低、高收入,故其吸引了很多人前来“找钱”,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律师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充斥着各类人。

概括来说,中国的律师职业经历了从无到恢复、再到发展,即从无到有的过程,必然会经历从混沌无序到有序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后,外国的文化被有选择的引进了国内,一些流行的外国电影中形象地反映了律师的风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当时不少的转业军人转业到公、检、法、司部门,其中转业到司法局的一部分人被分到了当时的法律顾问处。另外一部分人是从体制内出来的人,他们中大多数人开始以兼职的方式进入这个行业。他们从事兼职工作并非为生活所迫,也没有被边缘化,他们自身比较优秀、十分自信,是基于对律师事业的喜好加入律师队伍的。当然,在日后漫长的实践和学习中,其中不少的人法学素养不断地增强。

大约在1996年以后,律师队伍爆炸式发展,呈现出恶性发展的状态。1993年底,司法部做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在1994年又提出可以设立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两不四自”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这不仅意味着从制度上解除了对律师职业的行政桎梏,也意味着律师的生存和发展可以从传统的靠工资吃饭的体制束缚下解放出来了,律师可以成为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并得到逐步完善,这客观上要求律师行业必须从混乱向有序发展。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司法要确保社会公平与正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在与未来的着力点指明了方向。司法要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要讲公正和效率的口号。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然要求法律从业者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这在客观上要求律师也要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才能与法官对话、向法官靠拢。如果律师不具备相应素质,最终只能被淘汰出局。对当时的现实情况而言,这是一个理想。

2003年,司法部在武汉、宜昌、广州等6个城市的法官受贿犯罪中查出了行贿律师88名。在当时,律师为法官送钱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法官与律师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游戏规则”。事实表明,形成这种情况与律师队伍的发展有关,更与律师所处的司法环境有关。改革司法体制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引导、催生一支优秀的律师人才队伍,淘汰害群之马和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需要国家提供体制上的保证。

2004年1月,总书记对律师工作作出批示:“充分肯定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针对律师队伍的现状,要 “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等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同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要“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务必取得实效”。从总书记的以上批示中,我们看到了国家充分肯定律师在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以及坚定不移地发展律师事业的决心,认识到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必须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同时还要真抓实干、取得实效。

(二)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历经20多年的发展历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中国律师职业经历了从无到恢复、再到发展,即从无到有的过程,必然会经历从混沌无需到有序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已有1万4千家律师事务所,我国的律师也高达14.3万多人,并且,我国已有3415被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已经政协委员,其中公职律师为2649人。在早些时期,人们对律师行业羡慕不已,但是,随着律师的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律师与社会交往的频率逐渐增多,人们对律师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改观。有些人认为,律师是身份、财富的象征;有些认为,律师是追逐利益的商人;有些人认为,律师是正义的化身;有些人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话”的角色。总之,律师行业的两级分化现象日益严重。

目前,中国律师主要从事普通诉讼案例,其与本地的司法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的司法机关是依据国家行政区域进行分级设置,因此,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也基本设置于各省会城市、市、区、县城市,而且大多没有突破地域限制进行发展。当前,依据我国的法律诉讼业务的特性,律师事务所主要采取凭律师个人业务素质、名气、辩才等为竞争优势,实行单体业务模式,这体现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地域性特色。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的加深,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著。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律师应该不仅是个体素质全面提升的法律服务群体,而是更多呈现其公共责任感并在社会政治结构中的一支独立力量。当前,中国律师人数在急剧增长,但是律师资源分布却极不合理。据调查得知,我国过半数的律师都集中于东部沿海城市和大城市,而当前处于小城市的律师正致力于进入大城市。例如,河南、贵州的律师正为前往北京、上海工作而努力着。由此可见,中国律师资源的分布极不合理。对律师合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保护规定,综观中国法律,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中规定了“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短短的二十八字的条文规定,并不能为律师的合法执业撑起保护伞。律师法施行以来,律师被当事人殴打,被法官无理驱逐出庭,被非法拘禁的事件屡见报端。

生活于不同城市的居民法律消费意识存在很大的差距,大多数律师认为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去的司法环境较好,而小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的司法环境较差。生活于大城市的民众法律意识较小城市及偏远地区的民众的法律意识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以及防范危险的能力强。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中国的律师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律师的执业活动与国家法治、国家经济发展速度以及人们生活水平有着紧密联系,然而,社会整体法治水平尚不尽如人意,律师“执业难”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律师事务所普遍偏小,无专业分工和国际化程度低,难以与国外规模化所竞争,在涉及金融、税务、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和资产重组等等方面难与国外大所相抗衡,鉴于此现实的情况是必须尽快组建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专业化方向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中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以互联网为应用平台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模式,其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律师服务行业具有服务差异大、智力要求高、客户服务体验弹性大等特点。自20世纪90年以来,美国律师行业即开始引用电子商务应用机制,并建立律师服务网站,并成立“合规生成”、“合同审核”等在线法律服务。美国用legalzoom、rocketlawyer法律服务网站引领了互联网时代的潮流,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陆续将电子商务应用于律师行业中,并建立了大量的律师服务网站。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也律师行业也开始紧随其后,将电子商务应用机制应用于法律服务中,并建立了法律服务网站,例如,北大法律信息网,是我国的法律信息检索服务系统,它以为网民提供最成熟、最先进、最专业的法律法规案例等资料为工作目标。自2008年开始,我国涌现了很多法律服务网站,如、服务差异大、搜律网、律氏网等,这些网站都是采用Legalzoom 形式诠释法律。中国律师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外集聚了数量巨大的律师队伍,这使得虽廉价但是质量不低的线上法律服务网站的兴起发展成为可能。新兴的云服务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 以及跨领域的不断创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必然导致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成本、服务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法律服务电商大行其道。 但比起金融、保险、旅游等其他服务行业,中国律师行业起步较晚,商业化程度低,信息化滞后都是业内的共识。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部门和政府机关的高度重视,我国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优越,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在优越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我国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存在很多的问题,遭遇很多发展瓶颈,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尽管法律服务网站出现已经有十余年,但对中国律师业的商业化影响并不大,营销渠道依旧狭窄和传统。当前,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业规制与行业竞争、法律服务网站运营模式欠佳、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网站团队建设欠佳等问题。我国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一方面,为客户寻求法律服务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在开拓市场空间方面存在很多的弊端。我国的律师服务网站大多是以门户的形态为客户提供法律和律师的咨询,其实质是一个信息平台以及律师展示平台。该服务网站的无法满足信息交流的对接,其无法真正满足法律客户的需求,进而无法实现对客户及律师的服务增值,由此,这类律师服务网站的经营模式难以持续下去。面对突如其来的电子商务,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学家或者律师可以坦然面对。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以及用固已形成的法律体系去思考和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种种法律问题都得心应手的律师们,对电子商务所构成的新经济形态和形成的虚拟社会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来的如此短暂和凶猛显的无所适从。正如许多电子商务专家和法律专家所述,我们不得不将一只脚和小半个身子置留在传统的、我们业已习惯和熟悉的现实社会中,而另一只脚和大半个身子不得不涉猎、面临和审视电子商务所处于和所形成的虚拟社会。因此,我国的律师服务网站应力争在技术手段、市场规模、业务深度以及业务广度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否则,律师服务网站将无法实现其真正的目的。

八、中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律师行业是我国现代服务业中的一种,其集传统型与现代性于一体。当前,我国律师行业与互联网结盟还处于初级阶段,其与电子商务融合不深,因此,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化发展在促进了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为服务民众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但是,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还存在很多的瓶颈问题。

(一)行业规制与行业竞争存在很大的问题

律师是指通过我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拿到司法资格正,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士。当前,律师行业属于社会属性高、入行门槛高的职业,这决定了我国对律师行业准入设定了很多限制,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也相当苛刻。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对律师以及律所职业资质设定了严格限制。依据我国《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电商是律师业务产业链中的一环,无论其是否为独立法人,它都无法独立地以律师的身份面对事务所的客户,如果国家法律不对法律服务电商放开限制,那么,单从客户服务出发,法律服务电商永远还能作为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机构。电子商务不是原有律师业务与律所管理的简单电子化, 不是律师业务营销简单的网络翻版,它是利用互联网精神改造传统业务流程、客户服务体验、知识分享流程、营销方式的一次革命,将导致律所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的重组与优化。

其次,面对线下律师的联合竞争。当前,规模庞大的法律网站是从互联网上挖掘业务的传统律师的强劲对手。目前,我国很多刚刚入行的律师以及案源不足的律师,他们大多从最基层的法律服务做起,例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债权债务等案例。如果单靠这些小型的案源获取收益,那么律师服务网站将无法支撑其前期的发展。在法律服务领域,由于电子商务的到来,意味着律师行业垂直分工的出现。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将时刻处于服务供应商的角色, 而包括法律电子商务平台在内的第三方市场机构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经过垂直整合后,它们将作为市场前端,承担起律师行业品牌传播、服务标准、产品设计、服务流程管控的角色,这必然带来参与律所运营层面的变革。

(二)运营模式存在很大的问题

现今,我国大多数律师所的律师都是独立办案,这种单打独斗的工作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在变化多端的社会。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律师的生存状况令人堪忧。目前,我国律师行业电商服务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家庭个人,而中小企业以及家庭个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小,对法律服务价格尤其敏感,因此,其法律消费的概率和法律服务重复消费率相对较小。面对类似大企业这种高端客户,我国的法律服务电商基本上没有任何应用余地,没有任何的市场空间。依据长尾理论以及差异化竞争理论,中小企业以及家庭个人等用户仍然是我国法律服务电商的主要客户,其凭借价廉易得的优势成为我国在线法律服务的“蓝海”。

目前,我国法律行业电商服务的进入门槛较低,并且行业的准入标准也很低低,因此,我们的法律行业中涌现出了大量的法律服务电商平台。面对低端客户服务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法律服务电商行业要想获得收益,其完全依赖于广告投入的费用多少。当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开展状况基本取决于其律师所的律师个人专业能力以及社会资源,其与该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没有太多的联系。大多律师都是单兵作战,即使合作也只是律师之间的简单协作,难以发挥团队协同作战的优势。在我国社会大背景下,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大多只是一个框架,是律师生存的一个简台。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是律师事务所的一份子,其只需做自己,大多没有感觉到集体归属感。

(三)服务团队建设存在很大的问题

目前,我国所有的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网站都没有自身的律师团体,服务网站的所有的业务都外包给律师来完成,从而实现律师服务网站的成本外部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服务网站存在两个大问题:一是,律师服务网站无法保证律师服务的质量以及掌控其法律服务过程。现今,我国的法律服务网站将承接的客户服务转接律师,让律师直接为客户服务,律师服务网站从中收取佣金而生存,因此,在此过程中,律师服务网站无法监督客户服务的体验过程以及评价客户服务结果,这导致律师服务网站的整个服务体系建设无法实现;二是,律师服务网站无法完成数据库的建设以及知识的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律师行业与社会联系更加紧密,在线律师服务网站积累了很多客户数据,但是,律师服务网站没有对每一单业务积累的客户数据资源进行详细记载,而这些数据资源最终都会流落于律师事务所中。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团队建设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服务团队的建设切实关系到律师服务网站的生存发展状况,因此,律师服务网站应建立健全网站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服务团队建设,从而完善律师服务网站建设。

九、律师行业如何发展电子商务

县级市、地级市、直辖市律师如何发展电子商务,这个问题不仅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有关,也与律师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在对不同层级的律师电子商务发展路径的构建要采用不同的方式与发展模式。不然的话,很容易出现形式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不结合实际,律师行业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就无法发挥其服务作用。

说到电子商务很多人,很多人可能想到的是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等,但是对于律师行业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了解不是很多。这是因为律师这个行业具有它本身的一个特殊性。一般来说,其地域性比较强,比如说很对律师主要是在地方上比较有名,离开了这个地方的话,可能这种知名度就会大大的降低。当然,导致这样的现象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很多,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及能力,去做大范围的宣传。再加上,很多人在没担上官司的时候,对律师信息了解的需求比较弱,所以即便有相关的宣传,也无法引起人们的注意。另一个方面,与市场的需求与结构有关,很多人需要的律师的时候,可能更多地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在他们的口中获得一些关于律师的信息。这就导致一个人们对于律师的了解不是很深入,彼此之间出现了信息不平衡的现象。

由此可以,对于律师行业来说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在律师需求发生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及电子商务平台获得大量的与律师相关的信息,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律师选择的盲目性。其次,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宣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人们对律师行业的关注,同时也增加对法律的了解。这样不仅有利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的实施,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律师人才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贫困地区,很少有高素质的律师,就算有也非常少。所以,对于他们来说,如果人生权益受到侵犯的话,很难找到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得他们的救助。但是,如果律师行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话,这种局面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逆转。毕竟,现代网络的发展已经非常普遍了,只要网络上有的信息,人们便可以方便快捷得获取。

十、加快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分析

(一)完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行业规制与行业竞争机制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加快,其已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为我国律师行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当前,电子商务正如火如荼的发展着,律师行业开始重视电子商务的应用。美国legalzoom 的融资上市无疑为律师行业的电子商务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的律师行业也顺应时展步伐,律师行业也开始将电子商务运用于法律服务中,其在提高我国律师行业的服务水平及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近年来,我国很多律师已日渐摒弃传统的书面经济合同纠纷类的律师业务,转型为解决电子商务经济纠纷的律师。当前,中国律师业务的电子商务应用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合同条款的起草、合同审核、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多方面。因此,律师服务网站应不断创新自身的服务模式,并完善律师网站的行业规制以及行业竞争机制

第二,律师是律师服务网站的核心竞争力,律师服务网站应建立健全人才应用机制,从而吸引更多的高素质律师为律师服务网站服务。同时,律师服务网站应确立资深律师对青年律师传帮带形式知道机制,从而促进青年律师的快速成长。青年律师是我们的法律行业中律师服务网站可持续发展的希望,但是,青年律师大多资历浅、案源少、业务技能不熟等,因此,青年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会遭遇很多的瓶颈,因此,律师服务网站的资深律师应对青年律师进行悉心指导和帮助,从而促进青年律师的不断成长。

第三,加快律师服务网站专业化发展。当前,我国很多律师的专业化发展的意识较缺乏,而且,青年律师也缺乏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的具体措施。目前,很多律师,尤其是刚入行的律师,基于生存的需要,他们大多是有什么案件就接什么案件,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去辩护。因此,很多律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昨天办破产清算、今天办刑事辩护、明天可能办知识产权、后天可能办合同纠纷案等等。律师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因此,律师应力争成为“复合型”的律师。专业化分工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也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服务业竞争的产物。因此,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网站应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并重视律师的专业化发展。

第四,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在改造律师行业,也在改造律师的执业习惯。在此社会背景下,律师应从行业发展的大环境出发,并结合国内外的法律服务电子上的典型案例,运用现代企业先进的战略管理理论,不断进行实证分析。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化是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律师行业作为既现代又传统的服务行业,其刚刚开始与互联网进行联盟,因此,其与电子商务的合作也不深。

(二)创新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准入门槛低,行业准入标准也较低,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很多的律师服务网站。我国律师服务网站大多依赖广告投入获得经济收益。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环境,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依赖传统的经营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想实现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转变其原有的发展模式。

第一,电子商务自诞生之日开始,其不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产业系统,更是一个产业带动性大、产业辐射面广的产业链,其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媒体等多方面相互作用。当前,律师行业运用电子商务运行机制为客户服务,并建立了律师服务网站。当前我国律师服务网站仅仅依赖于投放广告宣传,将网站客户转接给律师的经营模式获取收益,这制约了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因此,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转变现有的经营模式,大力吸收新浪、淘宝已经百度等这些门户网站的宝贵经验。一方面,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加大对法律法规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宣传,依靠广告收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律师进入律师服务网站,并对法律服务整个交易过程进行监控,并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客户体验。

第二,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采用线上营销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的业务模式。基于1.0网站建立的法律服务网站,他们具有很多的缺点,因此,律师服务网站应采用2.0的网站结构。基于2.0的网站建立的法律服务网站有利于法律行业电子商务网站真正介入到法律需求客户者的需要,并实现律师对客户的服务增值。在运用这种盈利模式后,律师服务网站将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的急剧变化,我国的律师服务网站应不断改进自身的技术手段,拓宽律师服务网站的市场空间,并提高律师服务网站的业务深度以及业务广度,从而实现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美国 legalzoom的融资为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化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其引领了国际互联网时代的潮流。我国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也应顺应时展步伐,紧随其后,学习 legalzoom的优秀经验,不断发展自我。美国Legalzoom的经营模式是OAO服务模式,即Online And Offline。OAO服务模式是指线下实体店与线上网店融为一体的经营模式。当前,我国的律师服务网站大多是模仿美国著名的法律服务电商模式。随着律师行业与社会服务的关系更加密切,我国律师服务行业的电子商务应利用Web2.0技术以及云计算,将线上网店与线下产品及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此运营模式下,律师行业电子商务运用互动技术,抓取并调动服务服务需求方的购买,从而获取经济收益。在此社会背景下,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都只是律师服务网站的供应商。

第四,律师服务网站在采用OAO服务模式后,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网站的盈利模式不再以律师网站的广告费为收入来源,而是从企业以及客户个人中获取收入。至于律师服务网站的线下增值服务,律师服务网站将与律师约定具体合作事宜。采用全新的运用模式之后,律师服务网站的产品将更加标准化、流程化、个性化、定制化,同时具有互动性强的特点,律师服务网站通过筛选供应链中的律师以及律师产品,不断规范律师服务方式,并对律师服务网站中的服务进行全程监督,从而保证律师服务网站的服务质量。

(三)强化律师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网站团队建设

当前,我国所有的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网站都没有自身的律师团体,服务网站的所有的业务都外包给律师来完成,从而实现律师服务网站的成本外部化。这种服务模式既无法保证律师服务网站的服务质量,也无法完成对客户数据的建设与知识管理,从而导致客户资源的大量流失,最终制约了律师服务网站的发展。团队对于任何一个企业集团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强化服务网站的团队建设。

第一,对律师执业进一步规范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律师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我国的立法中的经济法律急剧增加,但是律师行业仍存在很好的问题。目前,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很多的律师服务网站,然而,其业务主要转接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大多属于小型的律师事务所,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律师专业能力以及职业到的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律师服务网站的发展。律师服务应积极引进一些思想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律师为律师服务网站所有,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留住人才,从而规范法律服务网站的规章制度,并提高服务网站的服务水平。

第二,拓宽律师服务网站的业务领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确立,律师的业务领域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当前,我国律师业务领域还有很多待开发的空间。我国地方行政机构存在分割条款保护,我国存在很多对律师排斥、封锁的领域。因此,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与发展机遇。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服务网站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以及巨大的挑战。律师服务网站的服务应向县级区域及其以下地区,从而实现律师服务网站服务全国化的目标。

第三,整合律师服务网站的团队建设。律师服务网站最优质的服务理念是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律师服务网站应建立一个经验丰富、素质优良、团队协作能力强的律师团队,并整合社会的多方资源。只有拥有一个强大的律师团队,并拥有一批资深、影响力大的工商、司法、经济等权威人士组成的专家团队,律师服务团队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要想建立律师服务网站团队化运作,首先,律师服务网站应有强有力的业务及资源的保证,并拥有高素质的律师以及能够独挡一面的业务精英以及专业团队;其次,律师服务网站应建立健全人才应用机制,从而留住人才,进而提高律师服务网站的服务水平。

(四)整合律师行业市场

自律师制度确立以来,我国律师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律师数量、律师素质、律师专业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近年来,律师行业与社会关系越来越紧密,在此社会背景下,律师服务网站应运而生。随着网络信心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律师的工作方式以及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今,互联网正在改造律师行业,同时也在改造律师的执业习惯。在现在社会环境下,律师必须少一点傲气,摈弃“律师是高收入、高地位、高姿态”的观念,同时,律师必须放低身段,从社会实际出发,不断将法律业务融入到互联网中。

第一,随着云服务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以及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等发展壮大,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成本逐渐减低。由于服务成本较低,法律行业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但是,与金融、旅游、保险等其他服务行业相比,律师行业电起步较晚,因此,律师行业的商业化程度也较低。在电子商务时代,很多行业存在知识管理、团队协作、服务标准化以及定价不透明等问题,这不仅不适应律师行业的专业化要求,也不适应律师服务网站对行业整合的要求。因此,律师服务网站应实行线上线下融合的形式,并依托大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对律师行业市场进行整合。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客户群更加细化,在此社会背景下,法律行业基于对未来市场容量的摸底情况下,开始建立电商营销平台,将电子商务运行机制应用到法律服务中,并建立了法律服务网站。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对于法律诉求较低,对法律服务价格很敏感,因此,律师服务网站应将服务对象覆盖至全国所有的中小企业。大中型企业对法律服务述求较多,要求也较严格,其包括日常的合同起草、审核 、企业落地等服务。因此,律师服务网站应重点做好大中型企业的法律服务。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高端私人律师服务,其包括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纠纷等方面,在此环境下,律师服务网站应扩大自身服务业务,不断整合社会资源,并利用现代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律师服务网站的服务水平。

(五)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

当前,律师行业属于社会属性高、入行门槛高的职业,这决定了我国对律师行业准入设定了很多限制,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也相当苛刻。依据我国《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电商是律师业务产业链中的一环,无论其是否为独立法人,它都无法独立地以律师的身份面对事务所的客户,如果国家法律不对法律服务电商放开限制,那么,单从客户服务出发,法律服务电商永远还能作为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机构。因此,要想改善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状况,我国政府应为律师服务网站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第一,国家法律应放开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法律应对律师服务网站的法律限制,力争让律师服务网站以独立的律师身份面对客户。

第二,政府应对律师行业电子商贸加大财政投入,促进律师服务网站的发展,进而促进律师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政府应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律师应认真落实法律赋予律师在会见、调查等取证方面的执业权利,切实保障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律师的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律师服务网站的领导应切实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实践证明,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当地的律师发展水平成正比例关系。政府应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律师准入门槛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决定了律师应该是了解社情民意、表达民众呼声、行使舆论监督等。因此,政府应积极投入资金,并努力培养出优秀的律师,从而满足民众的法律诉求。

第四,政府应加强对律师服务网站的管理工作,并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子商贸发展迅速,其已广泛应用于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律师行业也日益重视电子商务的运用,并建立法律服务网站。法律行业电子商务是社会必然发展趋势,政府应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工作的建设,并配备专职的律师管理人员,从而强化律师管理,切实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在此社会背景下,政府应加大律师行业协会建设力度,把律师协会的秘书处纳入到事业型编制管理中,并配备2至4名的财政支出管理人员,对律师协会的经费予以支持,或给予必要的专项补贴。

十一、结语

当前,信息技术的快发发展,世界已步入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更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并将促进社会经济快发展。电子商务是现代的朝阳产业,其在现代服务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很多人视电子商务为“绿色产业”,其具有其他服务行业无可替代的优势。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以及交易连续化的优势,其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律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也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具有服务需求差异度高以及智力要素密度高的特点,同时,其具备客户服务体验弹性大的特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国家的法制支柱,没有律师,就没有国家的法制,江平教授曾说过“律师兴则国兴”。由此可见,律师行业的重要性。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互联网的创业者敏锐得意识到了电子商务在法律服务行业中的发展前景。因此,美国律师行业开始启用电子商务,并将电子商务应用于法律服务中,而且出台了“合同审核”、“合规生成”等方面的法律在线服务。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的律师行业也顺应时展步伐,律师行业也开始将电子商务运用于法律服务中,其在提高我国律师行业的服务水平及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律师行业在信息网络领域仍处于被动状态。纵观我国目前的律师行业的网站,我们发现,很多律师网站属于板块式的介绍型网站,其主要介绍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背景、发展历史、律师信息、执业领域等知识,由此可见,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用网站。在此类律师网站中,其虽然可以拉近客户与律师的距离,但是却无法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也无法为律师事务所带来更多的案例资源。律师同行们应从行业发展大环境出发,结合国内外法律服务电子商务的先进案例, 运用企业战略管理理论,进行实证分析。 希望本文对于促进律师电子商务服务发展,探索律师行业新兴发展思路,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主要分为十一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了介绍本文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研究方法;第四部分,主要论文创新点及不足点;第五部分,主要介绍电子商务的概念;第六部分,主要介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第七部分,主要介绍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第八部分,主要介绍中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第九部分,主要介绍中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十部分,主要介绍县级市、地级市、直辖市律师如何发展电子商务;第十一部分,主要介绍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分析。本文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方、文献研究法、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目前,律师行业与社会联系越来越紧密,其切实关系到法律需求客户的利益。提高律师行业的服务水平,不仅有利于满足客户的需求,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并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着手研究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问题,其具有较大的新颖性,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显示意义。 由于笔者专业知识有限,以及阅读参考的相关文献的数量有限,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研究不够深入、研究方法不到位、相关专业法律术语存在模糊等问题。但是,笔者会继续发扬刻苦学习、潜心研究的作风,并不断吸取他人优秀的研究成果,最终提高科研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电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1(12):233.

[2] 高晨光.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J].电子测试,2013(9):225.

[3] 董冬冬.律师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J].中国律师,2013(7):66.

[4] 李仲海.安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M].安徽大学,2010(5):25.

[5] 藏臣,梁磊,吕晓光.我国律师行业的现状与发展[J].商情,2011(3):56.

[6] 郭海洋.我国律师行业的困境与对策[M].兰州大学, 2008(5):35.

[7] 许慧.我国家电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与对策研究[M].华中师范大学,2011(5):42.

[8] 李清清.珠三角地区商业银行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研究[M].东北师范大学,2012(6):36.

律师服务合同第6篇

一、主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张选辉 律师作为主办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乙方指派的主办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业务暂时无法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另行安排其他合格的律师及时处理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

二、服务项目

1、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针对甲方的经营活动,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甲方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提出处理意见。

2)、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3)、为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协议、合同、章程、规章及解决法律问题所需的其它法律文件。

4)、参加业务谈判,协助甲方做好有关谈判的准备工作。

5)、甲方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6)、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三、时间安排

1、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随时与主办律师取得联系,委托乙方办理具体的法律业务;根据办理业务需要,主办律师可到甲方单位、出差外地为甲方提供服务。

四、保密

1、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服务时,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五、业务酬金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法律顾问酬金人民币 **万元(¥ )。

甲方应当每个合同年度的 平均分 次将本年度的基本法律顾问酬金支付给乙方,甲方付款时,乙方应当提供税务发票。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业务,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双方将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协商增加支付法律顾问酬金,届时,双方将单独签订委托合同予以确认:

六、费用支出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法律顾问酬金包含了乙方主办律师往返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通费。

七、合同期间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如果双方都未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将以三年为周期不断地予以顺延。

八、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 日 年月日

根据《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及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服务重点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合同期间,甲方的职责为:

(一)、甲方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本单位法律方面的事务,收集本单位有关资料提供给法律顾问参考研究,及时处理。

(二)、甲方有关会议、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应请法律顾问参加并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避免经济纠纷和损失的发生。

律师服务合同第7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全国领先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和太原设有分所。锦天城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从九十年代初期起,锦天城的律师即开始为张江服务。早在张江高科筹备上市之时,现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即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协助张江高科成功登陆资本市场。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鲍方舟律师和郭锐律师所带领的律师团队有幸受聘长期担任张江高科的常年法律顾问,至今已经超过十五年,并陆续受聘为张江集团、张江文化、东联发、集电港、欣凯元以及园区内多家基地公司、项目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在协助各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帮助了各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并与张江各企业建立了互信、持久的良好合作关系。

时至今日,锦天城为张江集团、张江高科及各基地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已涉及常年法律顾问、证券资本市场、房地产、并购投资、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

在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鲍方舟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完成张江高科股权分置改革,使得张江高科成为股权分置改革正式推出后首批完成改革的上市公司,协助张江集团、张江高科履行和规范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决策等义务。

在并购与投资法律服务领域,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鲍方舟律师参与了多项并购、创业投资、跨境交易业务的法律服务。在协助并推动商业交易的同时,也切实维护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高级合伙人鲍方舟和资深律师金尧参与了张江集团引进赛拉尼斯、桑迪亚、富美实等项目所涉及的房地产定制建设及预租赁项目的全程法律服务和园区内多宗地块、物业的收购、处置、管理的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合同第8篇

2015年到2016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席卷全国,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科技服务型企业进入到了公共服务领域,我国互联网法律服务在原有的“律师+门户网站+淘宝模式”基础上逐渐变革、快速发展,成为参与公共治理的重要社会资源和协同平台。

政府推印⑵笠荡葱隆⑿幸荡俳、资本融入是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创新的主要动力。本文分析2015年来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模式创新和主要难点,探讨互联网法律服务四方面的公共价值。

互联网法律服务三点创新及主要挑战

早期,以“找法网”“中顾网”“律云”为代表的“门户网站”模式,通过提供律师信息和分类检索功能,方便了用户与律师的线下联络。相继而来的是以“法大大”“无诉案例”为代表的“法律工具”模式,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合同和案例搜索工具,提升合同签署效率。以“绿狗”“知果果”为代表的“垂直法务”模式,提供了专为中小微企业,或者针对知识产权等特定业务环节的法律服务。这些模式对于推动法律服务的透明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近两年来,以“律兜”“口袋律师”为代表的平台则走向了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第四条路,即针对普通大众,建立公众与律师良好沟通关系的“社交服务”模式。此类平台均由具有律师和互联网行业背景的人士创办,整合全国性的法律服务资源,实现普通网民需求和专业律师服务的有效对接。围绕服务谁、提供什么服务、谁来提供服务三个基本问题,“社交服务型”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做出了三点创新。

一、拓宽社会覆盖面,面向普通公众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社交服务”模式的平台,针对公众找不到、用不起合适的律师这一社会问题,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法律专业服务的集成融合,让老百姓与律师成为朋友,随时随地享受法律服务。公众原来不被重视的、分散的、碎片化的、轻量级的法律需求被聚合在一个大平台上,使得平台发挥了互联网的长尾效应,通过整合律师的碎片化时间进行供需对接。

二、以用户体验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并建立信任关系。

这一轮的模式创新主要体现在即时响应、普惠式收费、信任关系的建立上:互联网平台突破时空界限,保证对公众需求进行7×24小时的即时响应;移动互联网平台因为利用了律师的碎片化时间,又可以把很多微小的诉求集约化处理,因此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成本;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会通过详细核实和公开律师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平台咨询量、用户评级等信息,进行咨询质量监督、抽查、用户回访、跟踪,对律师进行服务培训,采用末位淘汰等方式来保障公众获得更好的服务。

三、打破多重局限,整合全国律师资源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国内律师地域分配不均;行业内靠关系吃饭,论资排辈现象突出;不同律师专业领域不同,隔行如隔山……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上述局限,对资源进行了重新整合。首先,整合更广泛的律师资源,利用律师们的空闲时间来提供服务。其次,打破资历限制,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年轻律师也可以通过用心服务获得较好的经济收入等。第三,平台可以智能化地根据专长、职业年限等标准对抢单律师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向他们分配公众需求。

当然,尽管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正在努力进行创新和突破,他们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连接大众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并没有迎来用户的爆发,厌诉情绪始终笼罩着大多数当事人;互联网法律服务是一种低频的刚需,公众对服务期待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不断累积的服务数据资源需要进行深度开发,但是难度比较大,不同平台都还存在很多观念上、技术上、制度上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互联网法律服务发挥四方面公共价值

将互联网透明、公开、便捷、高效的特性融入法律行业,不但可以消除行业自身的信息不对称,还能够最大程度地整合综合服务资源,运用技术手段构建一体化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更多地向社会治理末端延伸。

我国的公共治理应该学习美国比较成熟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具体体现为顶层设计能力(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视和制度设计)、社会化能力(建立由政府、协会、企业、智库等多元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协同化能力(建立由其他公司、部门组织间信息交流、合作共享机制)等三种能力。今后,互联网法律服务的企业平台会与公共部门形成互补和融合,在长远发展中发挥出四大公共价值。

一、建设移动互联网互动矩阵,提升普法效能。

随着移动互联网不断发展,网络平台的普法渠道将齐头并进,逐步形成互联网普法矩阵,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推进普法工作,将普法落实到城乡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群体,实现全民智慧普法。

二、引入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服务创新。

从服务方与需求方的交易模式到服务的流程,再到服务的保障体系,都是各个互联网服务企业重点开发、不断完善的必争之地,这一过程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使相关产品和服务得到不断优化。

三、共享数据和人力,优化资源配置。

探索建立政企合作伙伴关系是建设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出路,互联网服务平台与政府在数据互通、资源共享、服务采购等领域拥有广泛协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