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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1 16:52:42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第1篇

[关键词] 低工资;劳动力成本;生产;需求

[中图分类号] F01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11-0131-03

[作者简介] 蒋意春,江西宜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宏观经济学;

李春茂,江西宜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管理理论、区域经济。(江西 宜春 336000)

一、我国现行低工资政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政策,而且增长缓慢。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可以查询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据统计显示:在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类别中,最高的标准为690元/月,包括的省市有:上海、江苏、深圳,最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甘肃省的340元/月;而在历年所有最低工资标准中,最低的为2003年黑龙江制定的235元/月。而且,2006年4月22日,有关单位在北京大学举行了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更是一语惊人地说“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中国当前制造业的劳动成本大致为美国的5%,韩国的10%,中国台湾的20%和泰国的60%。可见,我国的工资标准是相对低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促成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并在随后成为吸引大量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因素。相对廉价的劳动力是中国最为重要的经济资源之一,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低工资政策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首先表现在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动荡加剧。随着GDP的快速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却没有显著的提高,如下岗工人和大学应届毕业生收入明显下降,在近年的劳动力市场,甚至还出现了诸如“零工资就业”这样的职场现象。与此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却通过拼命榨取劳动力应有的社会价值迅速暴富;其次表现在劳动者收入低下,生活质量缺乏保障,不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由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害怕再失业,他们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接受低工资、低保障的就业条件,工人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再次表现为国内市场需求不旺,增长乏力,国外市场又面临“反倾销”危险,国家经济增长缺乏强劲动力与扎实基础。

为什么经济学家们倡导的低工资政策不能带来投资的增长,不能扩大就业?为什么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仍是粗放型的经济模式,产业升级换代停滞不前?为什么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没有因为劳动力成本的低廉得到提升?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学术界的广泛研究。

二、当前中国工资制度之马克思主义解说

马克思主义早在19世纪就论述了劳动力价格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尽管马克思主义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特点和实质,但是马克思主义原理作为一套严密的科学体系,其中关于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即剩余价值规律的阐述到现在仍有重要的参考和应用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休止追求,即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生产剩余价值或榨取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定内容和目的,是资本主义一切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逐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表现为: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内部实行周密的分工协作;生产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日益加强;国内统一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形成。另一方面,资本家之间为追逐利润展开着殊死的竞争,在市场这条无形鞭子的驱使下,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资本家拼命加快资本积累和集中,扩大生产规模,资本家经常地把劳动力价格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使劳动者陷入失业贫困的境地,制约劳动人民生活状况的改善。

事实上,马克思揭示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实质上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如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目标就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市场竞争在资源配置方面仍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推动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各个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避免被市场竞争淘汰的危险,以价廉物美的商品占领市场,也要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其中降低劳动力成本成为我国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途径。

马克思主义又在论述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中说: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以及由此决定的对抗性的分配关系,限制了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的增长。资本家为追求最大限度利润,总是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力图把工资限制在仅能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范围之内。这样,在社会生产无限扩大的同时,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却相对缩小。这一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导致生产和需求的严重脱节。当一些重要商品由于劳动人民购买力的限制而找不到销路时,就会发生连锁反应,使社会总产品的实现条件遭到破坏,从而爆发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生产与需求是一种矛盾的关系,劳动者既是商品的生产者同时也是商品的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收入偏低,购买力不强,生产的商品就销售不出去,生产与需求的严重脱节,制约社会资本再生产和流通,最终会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可见,低工资政策是把双刃剑,它可以为企业节约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但同时由于工人收入偏低,购买力不强,因此产品很难销售出去,如果生产和需求严重脱节,当一些重要商品由于劳动人民购买力的限制而找不到销路时,就会发生连锁反应,使社会总产品的实现条件遭到破坏,从而爆发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而如果工人的收入增加的话,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提高,势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但又可以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收入水平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太低的工作标准从长远看不利于生产的发展,甚至会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

此外,过低的劳动力价格会造成贫富差距拉大,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存在人口过剩与资本过剩的矛盾。“一方面有大量的过剩资本不被用于生产,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过剩人口处于失业状态”,“它们处于矛盾的两极上:一极是失业的工人人口,另一极是‘失业’的资本”,“资本主义积累规律造成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官方的数字,200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多数学者认为这一数字偏低,有学者估计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计算在内,我国失业率在17%以上,不计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镇失业率也在10%以上。而与此同时,我国银行存款余额急剧上升。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月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末,我国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8.72万亿元,同比增长18.95%,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到141050.99亿元。一边是失业率居高不下,一边是大量的资金被闲置不能用于生产性投资,劳动力价格与劳动力价值的过度偏离,不仅不能扩大就业也不能扩大投资,对经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三、边际分析方法的实际应用

生产与需求的关系也可用边际分析方法来解释,如图2所示:MSC为劳动力成本即劳动者的收入,MSB为产品产量即企业竞争力水平,随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产品产量和企业竞争力有下降的趋势,但是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也意味着劳动者收入的增加,劳动者收入增加随之购买力也增强。

假设:某国内市场劳动力单位成本为Q1,企业所需成本很低,因此企业可以雇佣更多的工人从事生产活动,产量可以达到P2。在低劳动力成本条件下,企业将赚取超额利润,即(B-A)的收益。但是劳动者的收入也很低,因此劳动者只能购买P1数量的产品,(P2-P1)数量的产品无法在本国市场销售。由于产品成本很低,因此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很强,如果没有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以及反倾销等措施的限制,产品仍能全部销售出去,企业将迅速积累巨额的社会财富,从而拉大贫富差距。随着劳动力成本即劳动者收入的逐渐增加,企业生产的产品数量和竞争力也逐渐减小,企业积累财富的速度也逐渐降低,贫富差距缩小,如果相交于E点,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即劳动者的购买力刚好能够购买企业所生产的全部产品。根据帕累托的理论所说,“一种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可以使其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满足这样一种条件,即每一种物品(或服务)的社会边际效益均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那么它就是一种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国家经济可以健康稳定的发展。如果劳动力成本进一步增加(达到Q1),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那么人们的购买力将很强(P2),而企业因为雇不起工人使产量下降(P1),人们将无商品可以购买,如果企业继续生产的话,也将出现(D-C)的亏损。

当然,这仅是宏观上的理论推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生产与需求的关系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市场环境、固定成本的高低、企业间的竞争、产品的更新换代、先进的生产设备的发明、科学技术的应用等等。如国家对某项产业实行税收和银行信贷等优惠政策,则该产业即使劳动力成本很高仍可以快速发展;如果某一产品的固定成本很高或者它是稀缺资源,即使它的人工成本很低,它的产量也很难提高;而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提高产量;企业也可以通过提高质量,降低数量,树立品牌的方式提高市场竞争力;由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国内生产的过剩产品要想全部销往国外不太可能,如果国内市场已经饱和的话将出现大量的积压库存。因此,生产与需求的关系存在一个变量,但从整个国家经济宏观角度来说一种健康的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应是按照这种曲线发展的,绝对的低劳动成本并不意味着优势,只有劳动者的收入即购买力与产品的产量均衡时,国家的经济才能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

根据以上推理,我国出现贫富差距拉大、鼓励社会投资扩大就业措施成效甚微、国内市场萎缩的原因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低工资从来就不是绝对的优势。当我国企业初步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时候,修改工资政策,提高工人工资待遇,扩大内需就成为必然。

四、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的关键在于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可以说,我国的低工资政策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劳动力价值的回归成为众多劳动者的心声,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当前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1)逐步提高工人工资收入,使工人收入回归合理区间;(2)缩短工人劳动时间,强制实行8小时工作制;(3)完善失业、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这些措施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实行。

提高工人待遇增加收入有以下几点好处:(1)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符合“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2)可以促进中部崛起和西部开发,推动中国东中西部共同繁荣。劳务输出是中部和西部地区收入的重要来源,中西部劳务输出的主要地区就是东部,因此劳动者收入的提高可以为中西部地区带来巨大的收益,从而推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3)可以逼迫企业放弃粗放经营模式,树立品质领先的观念。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将迫使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转型,有利于我国产业升级,有利于提升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4)可以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扩大内需,扩大就业。也可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容纳能力,从而缓解我国就业压力。

所谓的提高工人待遇会使外资企业转向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投资的说法是相当片面的。当然,我们应贯彻稳妥推进的原则,一方面要保证劳动力的价格与劳动力的价值不能有太多的偏离,人们的生活水平应当随着经济的增长有相应的提高;另一方面又不能因为劳动力成本的过快增长出现大面积的失业,影响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达志.“最低工资”问题工会为何“无言”[N].中华工商时报,2006-05-09.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第2篇

关键词:劳动力流动;农村发展;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036-02

导论

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发展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上就此问题研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流动对于农村地区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农村劳动力的外出是城市化、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可以带来农村地区的发展。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态度,认为作为核心地带的大都市的发展,是建立在农村地区的不发展基础之上的,换言之,都市地区的发展是以对作为边缘地带的农村地区的剥夺和剥削为前提的(李强,2001)[1]。上述研究都是以其他国家的劳动力迁移情况为基础的,而中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呈现出与国际上劳动力迁移的一般模式不同的方式。这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多次回流以及迁移很少(蔡P,2001;盛来运,2008)[2,3]。中国特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方式导致劳动力流动对农村地区的影响更加长远与复杂,也导致中国劳动力流动问题研究的特殊性。本文将国内外相关学者以中国劳动力迁移为研究对象,对其在劳动力迁移对农村经济社会影响方面的相关文献进行总结。从其研究的视角来看,主要集中于劳动力转移对农户收入水平、农业以及农村社会发展的影响三个方面。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户收入水平的影响

一般来说,外出务工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民家庭的收入水平。目前,工资性收入已经占到我国农户家庭收入的1/3以上,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 89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为4 025元,占总收入的45.2%。盛来运(2008)[3]指出,农民收入格局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数的不断增加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农业收入为代表的家庭经营收入比重下降,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代表的工资性收入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外出务工收入已成为改善外出务工者与其家庭经济水平的主要途径。

都阳、朴之水(2003)[4]使用农村调查资料研究表明,从整体上看,迁移家庭相对于非迁移家庭具有明显的收入优势。而且,迁移家庭中相对贫困家庭的收入转移比例要高于富裕家庭,这表明迁移对缓解贫困有着积极的影响。

农民外出就业对于农户家庭收入具有很大的改善作用,那么,具体的外出就业农民工大概能给其家庭带回多少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以及农业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抽查数据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年平均汇款量在3 200元―4 600元之间,占打工收入的53%―72%,而年总汇款量则大约在2 700亿―5 200亿元之间[5]。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发展的影响

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目前中国农村中还存在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对农业的影响以积极效应为主。盛来运(2008)[3]指出,劳动力流动对农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第一,劳动力外出流动推动了农业机械化。第二,劳动力外出流动加快了农业新技术的应用。第三,劳动力外出流动提升了农业人力资本。第四,劳动力外出流动促进了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他认为,在现阶段,农业劳动力的外出流动对农业的影响是积极的,劳动力流动转移的过程和现代农业建设的过程是同步的。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之前,没有理由担心劳动力外出会影响现代农业的发展。

也有部分学者研究认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的影响是双重的。母世春、王芳(2013)[6]以四川合江镇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的影响作为研究对象,其结果表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与重组,为农业耕地的规模生产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与此同时,由于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外出,使得大量耕地被撂荒,总体上降低了当地的农业生产水平。

但也有一部分学者的研究认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对于农业发展带来的是负面影响。盖庆恩等(2014)[7]基于2004―2010年全国固定调查点山西、河南、山东、江苏和浙江的面板数据,研究结果显示劳动力转移对中国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为负面效应,具体表现为农户推出农业的概率增加,农户家庭耕地流出率增加,农业产出增长率降低。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村社会发展的影响

农村社会发展包括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将会从不同程度上对上述社会问题产生影响。

林毅夫(2008)[8]认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二、三产业转移的城市化进程是解决农村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的最主要途径,推进城市化即劳动力的转移还可以更好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蔡P等(2004)[9]指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所引起的最大的社会经济效果就是促进整个经济由乡村和农业为主导的社会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社会转变。

部分学者的研究表明,劳动力流动对于农村社会的影响是双重的。许灵(2006)[10]认为,劳动力转移对中国传统乡村文化的变化起到了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其中,积极因素有:为乡村带来了大量物质文化财富,促进了乡村制度文化的建设与完善,加快了农民观念文化的现代转变,促进了传统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消极的影响有: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挑战,冲击了正常的乡村文化教育,对家庭“留守妻子”、“留守老人”的不良影响。

但有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劳动力转移对农村社会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叶敬忠等(2006a,2006b)[11,12]就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的影响分别从生活和情感两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在生活方面,大部分留守儿童的饮食和衣着变化不大,但隔代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照料相对欠佳;留守儿童生病会增加监护人的心理压力;留守儿童的劳动负担普遍增加,休闲、娱乐受到了限制;少数留守儿童在上学路上由于无人接送导致安全没有保障;留守儿童的零花钱并没有明显增加;留守儿童与各类社会网络成员关系的强弱出现了变化,与外出父母相对疏远。在情感方面,外出父母与留守儿童之间稀少的联系很难弥补留守儿童关爱的缺失,部分留守儿童的心理和性格成长由此受到了很大影响。

总结

整体来看,关于劳动力转移对迁出地的影响研究涉及面很广,但大多都是进行一般性描述与分析,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都有待提高。此外,由于研究对象比较复杂,研究对象的时间、地点、范围等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研究所运用资料的全面性、系统性、代表性受到较大的限制,研究结论也就受到影响。另外,虽然有学者关注了劳动力转移给农村发展带来了一些经济社会上的问题,但未系统性地研究这些问题产生的逻辑关系,以及这些问题对农村发展的重要性,对其层次性未作深层次的分析。而且大多数文献都是就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当前的影响作了分析,而很少就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村持续发展之间关系作系统、科学的分析。因此,未来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需要在理论研究、经验研究、政策研究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分析。

参考文献:

[1] 李强.中国外出农民工及其汇款之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1,(4):64-76.

[2] 蔡P.劳动力迁移的两个过程及其制度障碍[J].社会学研究,2001,(4):44-51.

[3] 盛来运.流动还是迁移――中国农民劳动力流动过程的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9-155.

[4] 都阳,朴之水.迁移与减贫――来自农户调查的经验证据[J].中国人口科学,2003,(4):56-62.

[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关于农民工汇款行为的实证研究:基于问卷调查的分析[R].2006,(11).

[6] 母世春,王芳.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基于合江镇150户农户的问卷调查[J].农业经济与科技,2013,(1):5-8.

[7] 盖庆恩,朱喜,史清华.劳动力转移对中国农业生产的影响[J].经济学季刊,2014,(4):1147-1170.

[8] 林毅夫.中国经济专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26-227.

[9] 蔡P,都阳.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劳动力流动――长期性、效应和政策[J].学术研究,2004,(6):16-22.

[10] 许灵.农民流动与中国传统乡村文化的变化[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6.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第3篇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山东省1980-2009年数据,通过构建VAR和VEC模型,对山东省的人均GDP增长、产业结构变化、就业结构变化、就业规模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各变量间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优化能够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并且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但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挤出效应;短期内,产业结构和就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经济增长与产业升级呈非同步变化,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经济增长 产业结构 劳动就业 VAR VEC

数据来源和模型说明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依据2010年的山东省统计年鉴,提取1980-2009年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Y)作为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以全社会的就业人数(L)作为衡量劳动力就业的指标。每年第三产业的实际值与实际GDP相比得到产出结构X1;就业结构X2由历年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与全社会从业人员比值得到,并以1978年的价格指数为基期价格对上述价格指标进行调整。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相关数据进行自然对数化处理,分别以LY、LX1、LX2及LL表示。文章采用Eviews6.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模型说明

第一,对数据进行趋势分析,进行VAR模型估计。VAR(P)的模型公式为:

(1)式中,Yt是m维内生变量向量;Xt是d维外生变量向量;A1…Ap和B1…Bp是待估计的参数矩阵,p和r表示滞后期数,εt是误差向量。

第二,进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的前提条件是各时间序列变量是平稳的或者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Granger因果检验可以检验两个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避免伪回归的存在。

第三,进行脉冲响应分析。脉冲响应分析则表明内生向量变动或冲击对其自身和其他所有变量产生的影响作用。

第四,进行协整检验及误差修正,构建VEC模型。

实证分析

本文首先对LY、LX1、LX2及LL序列进行初步判断,结果表明各序列有着大体一致的共同趋势,即各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

(一)平稳性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

1.平稳性检验。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前提条件是各时间序列变量是平稳的或者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首先选用ADF类型的单位根检验方法对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见表1)表明4个变量均为非平稳的,LX1、LX2及LL为一阶单整,LY是二阶单整。

2.Granger因果检验。协整检验结论表明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这种均衡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通过Granger验证。根据协整检验结果和无约束VAR的滞后阶数,对以上变量进行Granger检验,设定的滞后阶数为2,显著水平为5%,表2是各变量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

Granger检验结果表明:就业量与人均产值存在单向Granger因果关系,即经济增长对就业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而就业总量却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人均产值和产出结构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即人均产值与产出结构之间无显著关系。人均产出的变化和就业结构之间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即人均产出的变化会导致就业结构的改变,而就业结构的变化也会影响人均产出的改变。就业量和就业结构之间存在单向Granger因果关系,即就业量的变化可以引起就业结构的变化,而就业结构的改变不会导致就业量的变化。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之间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即就业结构的变化会导致产业结构的改变,而产业结构的变化也会影响就业结构的改变。

(二)脉冲响应分析

脉冲响应主要用来描述扰动项的变化对内生变量当前值和未来值带来的影响。脉冲响应图(见图1)表示 LY、LX1、LX2、LL受到冲击的脉冲响应函数曲线,横轴表示响应期数(设定为10期),纵轴表示各变量的变化百分比。由图1可知:人均产值对就业的冲击前三年是正相关,此后变为负相关,即人均产值增加对扩大就业前期为积极影响,后期变为消极影响;对产出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冲击是负相关。产出结构对人均产值、产业结构及就业的冲击均为负相关,其中前4年的冲击尤为显著。就业结构的冲击对人均产出是正相关,且表现稳定;对产出结构的冲击正负交替,起伏较大,第四年后变为负相关;对就业的冲击前3年是正相关,波动较大,在3.5年,变为负相关。就业对人均产出、产出结构及就业结构的冲击总体表现为由正向关到负相关迅速回落的过程。

(三)VAR参数的估计

时间序列LY、LX1、LX2和LL经检验证明是二阶单整序列,虽然它们自身非平稳,但其某种线性组合却可能是平稳的,即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表3给出了0-3阶VAR模型的LR、FPE、AIC、SC和HQ值,并以“*”标记出相应规则选择出的滞后阶数。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的准则选择的滞后阶数为2,因此将VAR模型的滞后阶数定义为2阶,从而得出以下VAR模型:

(四)VEC模型

1.Johansen协整检验。采用Johansen(1995)提出的对系数矩阵Ⅱ的协整似然比(LR)检验方法,对构建的VAR模型进行自不存在协整关系的零假设开始,到存在协整关系为止的多轮检验,为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提供支撑,结果如表4所示。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第4篇

一、资本下的劳动关系已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劳动关系

1、非公经济发展迅猛,从业人员规模越来越大,私人资本下的劳动关系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随着国家政策的宽松而迅速壮大起来,成为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资料显示,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在GDP中所占比重已从改革之初的不足1%提高到现在的三分之一。目前,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由非公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的劳动力的70%也在非公经济领域就业。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国务院鼓励政策的出台,必将为非公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私人资本下的劳动关系将有新的发展。

2、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变成了国有资本下的劳动关系。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目标,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而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一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独资或与非公资本合资,组成公司制企业。政府转变职能,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委托资本运营,原来企业(实质上是政府)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变成为资本与劳动者的关系。一部分国有企业采用整体出让或政策性破产等方式,而使原有的劳动关系转而成为典型意义下的资本与劳动的关系。

3、大量外资、港澳台资的引进,外国资本下的劳动关系稳中有升。入世后,我国迎来了吸引外资的新一轮高峰。2005年1月2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04年度中国经济运行数字,2004年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3664家,合同外资金额1534.7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06.30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29%、33.38%和13.32%。截至2005年6月底,我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46590家,合同外资金额12476.91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129.63亿美元。外资引进的稳定增长,吸纳的劳动力数量稳中有升,使得外资下的劳动关系地位越加巩固。

二、建立资本下和谐的劳动关系重要性与可能性

1、资本与劳动和资本者与劳动者的矛盾关系,要求必须重视两者的协调。资本的逐利本性必然导致这样的结果:尽可能多地占有剩余劳动,尽可能少地支付成本。从业主理论来看,对劳动所支付的劳动报酬是一种成本,支付越多,利润就越少。这就是资本与劳动的矛盾。正是资本与劳动的这种矛盾关系,使得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现实生活中,资本所有者的地位远在劳动所有者之上,而且资本离开了劳动,资本所有者仍可生存一个时期,而劳动离开了资本,劳动者就无从生存。特别是在劳动力资源过剩的经济背景下,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不平等将加倍扩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向世人展示了劳资关系恶性发展必然导致的结果。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要重视这些问题。

2、当前资本下的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已到了不能不解决的地步。劳资矛盾当前已表面化,资本主导劳动的现象很严重,表现在:(1)劳动合同方面。合同签订率低,合同签定质量不高,存在合同条款有不平等内容的现象,严重的还有“生死协议”和歧视妇女的违法条款。(2)工资方面。不少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考来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尽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3)劳动时间和强度方面。超时劳动普遍存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每日劳动时间在十个小时以上,并以这种手段压低工资,使工人所得少于法定最低工资。(4)生产场所的安全条件差,事故、伤亡事件频发,而工伤赔付却很难。(5)社会保障方面,劳动者各项社会保障的参保率比较低。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比较多,严重的引起刑事犯罪,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3、建立资本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由于资本下的劳动关系在当今中国愈益成为重要的经济关系,因而劳资关系和谐程度,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良性程度,从而最终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程度。劳动关系的影响作用,首先在企业微观层面上直接关乎劳资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资本利润与劳动者工资此消彼涨,它们的变动直接利益在两者间的重新分配,其次在区域经济中和行业中影响中观经济生活,最后会在宏观上对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影响作用。无论是良性的影响,还是恶性影响,最终都必然波及社会生活。近年来,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出现了“民工荒”,一些企业因招工不足,只得压缩订单,甚至停产歇业。部分原因与这些地区劳动者工资低廉、缺少基本社会保障、劳资关系不和谐有密切关系。由于资本下的劳动关系牵涉面广,影响巨大,因此,要形成和谐社会,必须要关注资本下的劳动关系。

4、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是可以和谐。早期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自由”得一无所有,于是出现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工人运动这种对抗性的解决方式。其后,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尝试应用非对抗性方式来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几十年来,资本主义国家得于继续稳定发展,没有出现之前你死我活的对抗性革命运动,说明了这些解决方式的有效性。在美国、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向劳动者倾斜的收入分配制度、利润参与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建立了比较和谐的劳资关系。从收入分配向劳动倾斜的制度来看,劳动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一直占大头并有扩大的趋势。以要素成本计算的国民收入中,在美国、英国,劳动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始终处于50%的主导地位;在个人收入的三个来源(工资收入、资本收入和转移收入)中,来源于劳动的所得始终占大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王振中)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历史演变中,在分配领域实行了多种干预措施,使得来自劳动的收入明显增加,而来自物质要素所有权的收入在明显下降,大大地缓和了劳资的矛盾。这也说明,资本下的劳动关系是可以和谐的。

三、建立资本下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思考

(一)、要把握资本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下的劳动关系明显地显现出了以下的特点:1、利益化。劳资双方都从属于自己的利益,资本所有者追求最大利润,而劳动者追求最佳劳动报酬。2、市场化。资本与劳动力流向的自由度和空间扩大,双方都向低投入、高回报领域集聚。这有利于促进资本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3、契约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立法和契约形式来规范和调节劳动关系成为必然,订立契约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4、非均衡化。资强劳弱的格局在劳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将长期存在,制约着劳动者对权益的伸张。把握劳动关系的这些新特点,才有可能使我们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惯用的手段,创造出适合新时期形势的新措施来。

(二)、要重视平衡双方利益,还要立法倾斜保护弱者。资本下的劳动关系利益化的特点,要求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能使两者和谐共存,否则就会出现一方用脚投票的情况,最后双方的利益都受损。珠三角与长三角出现的“民工荒”,可以说是利益不平衡下民工用脚投票的结果。同时,劳动关系表面看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实质上却是资强劳弱的格局。因此必须通过倾斜立法使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达到平衡。《劳动法》为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定下了 “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各地方政府在要在实际中加以实践。

(三)、平等对待不同劳动者,消除各种歧视性作法。目前,我国在就业领域里普遍存在着两类歧视现象,一类是制度性歧视。这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当时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亦即体制内的职工;由于用工形式多样化,造成一些企业区分所谓体制内、体制外的职工,实行差别待遇。另一类是非制度性歧视。其表现形式多样,有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容貌歧视、性别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等,不胜枚举。就业歧视是我国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障碍之一,立法部门应当加紧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的界定、种类、法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成立机构专门负责公平就业方面的管理,并且可以代表受歧视的劳动者提出公益诉讼。

(四)、完善和创新三方协商机制。目前劳动关系调节的重要方式是三方协商机制。由于三方协商机制有利于兼顾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利益,已经被绝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所接受并具体实施。我国《工会法》也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但是在现实中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大量的非公经济劳动者没有加入工会组织,雇主组织只限于正规单位等,这样就把大量的劳动者排斥在三方协调机制之外。应该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三方协调机制”,扩大对“三方”的理解,将更多的劳动者和雇主纳入其中。只有将协调机制的作用范围扩大,充分发挥其职能,才能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五)、资本下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的共同努力。一是企业必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贡献。作为劳动关系的载体,要强化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关注员工的健康安全,规范劳动合同,严格自我管理,坚持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二是政府必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转变职能,在管理方式上要从直接配置向强化劳动监察职能转变;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的独立性;要改革教育体系,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政府尤其不要再以低廉劳动作为招商引资的法宝。三是工会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有所作为。要强化组织建设,吸引更多的非公企业、外资企业职工的加入;还要提高维护广大会员权益的主动性。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第5篇

关键词:劳动法 经济补偿 支付标准

一、经济补偿的重要作用分析

经济补偿是劳动法中具有特色的一个法律制度,经济补偿是为了实施劳动保护与劳动关系调整而设置的一项制度。经济补偿具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对于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构建更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济补偿可以发挥对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稳定和谐关系的目标。经济补偿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手段,从单个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个别劳动关系形成了整体劳动关系,而整体的劳动关系形成了社会劳动关系。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经济补偿是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调整手段,通过利益驱动和分配与调节,可以引导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促使其行为向着国家设定的目标行为,得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标。

劳动法的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在调节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的通过经济杠杆的调整达到调整各方利益的木包。通过运用经济手段可以刺激相关的经济主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善意的履行合同以及合法的解除合同。通过经济补偿可以降低经济补偿的总额,节约相关的经营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补偿的建立了连接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与经济利益之间的互动联系,通过合同主体的利益驱动推动合同主体的诚信行为,从而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经济补偿制度作为一种现实的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经济补偿制度执行过程中,经济补的适用范围与支付标准是两个作为基本的问题,因此本文在下面的内容中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二、经济补偿的使用范围与探讨

(一)经济补偿的使用范围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对经济补偿范围做大了一定的拓展和丰富,将经济补偿的范围规定为: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因新增新增因固定期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经济补偿适用范围之列;新增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经济补偿适用范围之列。新劳动法针对经济补偿的有一些的新的改变,并且从实施这4年多来的实践来看,取得了不错的实施效果。具体来看,扩充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入经济补偿适用范围与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也纳入经济补偿适用范围等都极大地从法律层面改善了雇佣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5劳动合同法6的规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概括为六种具体情形,分别是: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劳动者被迫辞职(包括即时辞职和立即辞职);用人单位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称之为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能以不低于原劳动条件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而终止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兜底性的概括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为今后劳动立法进一步扩充经济补偿适用范围预留了空间。

(二)关于经济补偿的使用范围的探讨

现行的法律对于经济补偿的范围虽然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劳动解除和终止的情况下,劳动者都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利和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新劳动法将经济补偿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这反映出了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遂平的提高,符合劳动法发展的大趋势,但是这种规定也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如何界定合同的终止时期,合同的终止需要具备哪些认定的的法律要件,劳动者如何通过终止合同来保证自己的权益,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此外针对劳动者死亡情形,新劳动法对于经济补偿使用的范围需要进行再拓宽,在劳动者死亡的后,现行法律认为因劳动者主体资格自动消失而导致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一般给予人道上的经济补偿,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形与劳动法设置经济补偿条款的初衷不相一致,也与其他使用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不协调。原因是劳动者不是独立的特体,每个劳动者都联系着一个家庭,劳动者不仅是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的个体,而是与其家庭,用人单位,社会高度统一的共同体,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因此在经济补偿的各种法定情形规定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这个因素。

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劳动者死亡不适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作为无过错弱势群体的保护手段,在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情形下,劳动者因为违法犯罪而死亡或者失踪的个例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死亡,多数情况下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比如疾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劳动者并无主观过错。在劳动者死亡时如果没有经济补偿,那么,那些依靠劳动者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需要抚养的人的生存将受到威胁,而劳动者死亡本身对其近亲属已是不幸,如果生存再由于劳动者的死亡而面临困境,更为不幸劳动者死亡是劳动者家庭最需要帮助抚慰的时刻,经济补偿在这个时刻送到劳动者家属手中,无异于雪中送炭,不仅可以缓解劳动者家属经济上的燃眉之急,而且可以抚慰劳动者家属受到伤害的精神。虽然经济补偿可能不能完全解决劳动者家属的困难,但是,经济补偿多少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劳动者家属经济上的拮据,抚慰其精神上的创伤,这与经济补偿保护弱势、无过错劳动者的性质完全吻合一致,与适用经济补偿的其他法定情形浑然一体,形成统一体系,彰显出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减少了遗漏,同时也并不违背经济补偿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问题

(一)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问题,是一个既要量化又需要进行情形认定的问题,在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上,要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者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所发生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认定。在具体的计算上,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目前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适用于不同的标准,分别是:

1、十二个月封顶标准,适用这个标准的时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使工作年限超过12年,也只能得到12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不封顶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做最高限额的规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个月工资的补偿。主要也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3、双标准,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支付医疗补偿金。主要适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经济补偿。这可以理解为在此情形下仍然适用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的标准为零,劳动合同法已经为考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以确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问题开了立法的先河,但是这种考虑是不全面的,有待进一步细化。在劳动者即时辞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存在主观过错的,这种主观过错就其程度而言具有区分性,即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严重过错是指用人单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甚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强迫劳动者进行冒险作业,这就是严重过错。其余情形可称为一般过错。在这两种不同的过错形态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后,对于以上三个标准可以分别根据情况采取适用的标准。采取不同的标准可以有效减少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的恶意剥削,构建更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的完善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固定的公式,即,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折算成月数与其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这就是说,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仅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他最后一年的月工资水平有关,而与劳动者离职的具体情形等其他因素无关。笔者认为,这既是劳动贡献补偿说产生的法律制度依据,也是劳动贡献补偿说影响的结果。经济补偿不仅仅是法律保护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手段,同时还是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调整手段,经济补偿是保护手段与调整手段的统一。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仅与劳动者工作年限、工资水平挂钩是不够的,至少还应该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无主观过错、劳动者需要帮助的程度以及用人单位的经济状况等主客观因素。经济补偿既是法律用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手段,保护以被保护者需要保护的程度为依据,即以劳动者需要帮助的程度为据,同时亦应考虑帮助者(用人单位)的经济能力,量力而行"完全无视劳动者的困难程度和用人单位经济能力的倾斜保护措施可能与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不一致。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的确定依据仅仅是劳动者的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水平两个历史性客观因素,而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主观过错无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现实性客观经济状况也未予考虑。这与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保护手段和劳动关系调整手段的法律性质是有一定距离的,因此,现行经济支付标准的确定过于简单,有待进一步细化。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第6篇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历史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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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本与劳动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并将永远存在,这是一个可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得出的经验性结论,也是被西方市场经济的历史所证明的客观事实。劳动法肩负着消除或减轻由于劳资矛盾而阻挠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对于“资本”与“劳动”这一对似乎明显对立的概念,在立法时应该如何拿捏,从而形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良性运行机制,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一道历史性难题。

从劳动角度看,我国劳动立法面临着劳动力作为经济要素与劳动者本身之间的两难选择。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为核心的经济关系。但是,与货币、土地等经济要素不同,劳动力经济要素“天然地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无论以何种形态存在,也无论存在于何种时空,都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领域的立法之所以复杂,原因就在于:作为经济要素,劳动力资源应当服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规律,劳动市场的规则应当以效率为目标、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人,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应当享有人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人权,法律应当保证这些基本人权的实现以实现社会公正。劳动力生产要素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使得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那样不可分离。WWW.133229.COm面对“经济效率”和“保障人权”这一对似乎对立的概念,立法者面临着“效率”与“公正”的价值选择。

从资本角度看,劳动立法面临着对企业营利性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权衡。一般认为,保障雇员(职工)利益是公司应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但是,承担保障劳权的社会责任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立法的关键问题是: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如何不影响企业的营利本质。

从政府角度看,市场经济劳动法面临着放权与限权、干预与放任的两难选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遵循的是一条政企分开、向企业放权——落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路径;而劳动法又旨在“限权”——限制企业滥用经营自主权,收、放之间应当如何把握,是一项微妙的系统工程。如果把握不当,限制企业滥用经营自主权的法律将成为限制企业正当行使经营自主权以及合理经济利益、破坏经济发展动力的法律。

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曾经谈到,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因此,在平等与效率之间,社会面临着一种选择。美国经济学家凯斯·孙斯坦指出:“人们通常把自由市场作为经济生产力的发动机加以捍卫,这样做是妥当的。但是人们还认为自由市场应当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这就使事情复杂化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就面临着这样的考验:我们能否既倚重资本发展经济,同时又实现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我们能否设计一种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不损害资本的合理和应然权利,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双赢?按照我国传统劳动法理念,这几乎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问题——“从法的中立性和公共性的观点来看,法律应在劳资关系中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但就劳动法的性质来说则是不可能的。”

二、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与我国劳动法的传统理念

现实中劳动合同双方地位不均衡之间的冲撞是现代劳动法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本原意义。劳动法以保障劳动、限制资本为目的,公权干预为手段,“刻意维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法的价值取向,“现代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是我国对劳动法性质的传统定位。根据这种定位,我国劳动法理念具有重意识形态、轻经济;重劳动,轻资本;重政府、轻市场;重干预、轻自治;重“公平”、轻效率的传统。在劳动力作为经济要素与劳动者作为人之间,我国劳动法选择后者;在资本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之间,我国劳动法选择的也是后者;在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之间,我国劳动法选择的还是后者;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我国劳动法的价值选择仍是后者。显然,根据中国传统劳动法理念,资本和劳动不可兼得,只有压制资本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劳动法是纯粹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基本上是与自治、效率无关的孤立关涉公正的社会法。具体而言,我国劳动法传统理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将劳动问题意识形态化,以对立观处理劳资冲突。马克思主义认为,劳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关系,劳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作为无产阶级的劳动者只有通过革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消灭一些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解放全人类。在进行劳动立法时,劳动力的经济要素性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基本上被劳动者具有的浓厚意识形态色彩覆盖了;资本和资本利益在意识形态领域属于被专政的对象。

第二,将资本和劳动发生矛盾时的价值选择简单化。我国学者认为,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企业经营利益和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矛盾,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应该予以优先考虑。生存利益优先性决定劳动立法的保护重心应该向劳动者倾斜。限制企业的经营权利和经济利益是向劳动者倾斜的惯常做法。

第三,调节劳动关系的手段单一行政化。计划经济行政干预劳动关系理念仍影响着当代中国的劳动立法,单一的国家干预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劳资自治意识薄弱。

第四,奉行平均主义的公平或平等观,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目标孤立化。在劳资矛盾问题上,我国学者认为,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法的效益性(效率)和法的公理性(公平)之间的冲突。在劳动法的各价值中,法的公理性高于法的效益性。向劳动倾斜、限制资本是扶助弱者的匡扶正义之举;“劫富济贫”被认为是实现劳动正义的必要手段。我国《劳动法》虽然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劳动法的宗旨之一,但是在该法的具体条文中却很难找到支撑这一目标的相关规定。可以说,“促进经济发展”在我国《劳动法》中仅仅是一句宣言性的口号。保障劳动者权益在我国成为一个孤立存在、与经济无关的社会性目标。

然而,市场经济是一种以资本为灵魂来运作的经济体制。我国劳动法研究最薄弱的领域恰恰就在于:我们在理论上解决了劳动法为什么要限制资本的问题,却没有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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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解决限制资本权利的“度”的问题。我国劳动法没有实现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所谓目的,系指我“保护劳212”或者“保护劳权”的立法目标;所谓规律,系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和劳权保障的经济规律。这是我国保障劳权目标为什么常常落空的症结所在。准确把握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劳动市场的运行规律,进行劳动法的理念创新,是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应的劳动法理论、进行劳动法的体系重构和内容更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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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与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瓶颈的突破

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如果对任何事物,对政治或其他各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获得最明朗的认识。”在劳动法学研究中,“追溯其原始”不仅意味着要追溯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还要追溯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缺失了其中任何一面,都将导致劳动法理念的失衡。遗憾的是,我国法学界一直将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视为研究的重点并以此为中心构建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具有丰富内涵和重要价值的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却常常被学者们一笔带过。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理念失衡的根本原因。全面、准确地把握两个“本原意义”,即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和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的起点和基础。

(一)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与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瓶颈

依通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私法关系。在经济学的视野中,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交换劳动力资源和货币资源、将劳动力经济要素与生产资料经济要素相结合的经济过程。劳动过程发生的前提在于劳资双方分别拥有不同的经济资源——劳动力资源和货币资源,并且他们都具有与对方交换各自所有经济资源的需求。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具有的特殊使用价值是价值增值的源泉,是资方看重劳动力的根本原因;在劳动者一方,他们出卖劳动力“是为了得到工资,以维持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这就是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是劳动法不能忽视、不能忽略的现实基础。

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揭示,劳动关系是一种互相依赖、共存共荣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果没有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就失去了利润的源泉;如果没有劳动使用者,劳动者也就是失去了工作的机会。”劳资双方利益具有一致性,劳资合作的价值就在于双方获得共同发展,共同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无论是以资本打压劳动,还是以劳动者权益限制资本,都将影响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设,还会激化劳资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和社会动乱。劳资阶级对立的意识形态理念是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瓶颈。

(二)实现从“以意识形态对经济”到“以经济对经济”的理念转变是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方向

我国有学者将资本和劳动利益能否兼容的问题,概括为社会主义的原则与市场经济规则相兼容的历史性挑战。这种认识将劳动置于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范畴,将资本置于(市场)经济的范畴。这是一个典型的试图以意识形态规则设计经济法律制度才会出现的难题。对此,有学者指出,市场经济的经济和社会立法应当跨越意识形态的障碍,“在涉及经济制度问题上,需立足于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分别看作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劳动问题在本质上就是经济问题,市场经济中的劳资利益冲突,是一种极其平常的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选择。如果从意识形态理念出发设计劳动法律制度,不仅找不到劳资合作的基础,还极可能破坏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甚至连市场经济都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创新首先要突破“以意识形态对经济,”即“以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理念设计市场经济法治规则”的瓶颈,“以经济对经济”即“以市场经济的理念设计市场经济法治规则”的理念认识劳动问题。而正视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认可资本的合理利益就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

在连带劳动关系这个利益的对立统一体中,劳资双方的生存与发展均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营利益和生存利益与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利益冲突并不是企业经济利益和劳动者生存利益的冲突,而是企业生存利益与劳动者生存利益的冲突。我们可以说,劳动利益处于弱势更需要特别保护,但不能简单地说劳动利益就优于资本利益,尊重劳动法的客观历史规律不能与尊重客观经济规律脱节。为此,劳动立法必须尊重资本的合理利益。

四、两个“本原意义”的冲撞与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障碍

(一)两个“本原意义”的冲撞及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障碍

如上所述,劳动力的经济性特征及劳资双方的相互需求,是劳动关系产生和存在的本原意义;劳动力具有的人身性特征以及由此形成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对资本的依附,则是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不可分性决定,市场经济劳动法必须兼容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才能完整反映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

现代劳动法的产生旨在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伴生的人权保障问题,它产生的本原意义揭示了劳动法与公法的关系——现代劳动法是公法对私法的修正,“具有限制资本的商品支配,修正市民法契约自由的机能”。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则表明,劳动法与私法具有天然联系。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而言,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应该是—个确保产权和维护契约自由的过程。这是劳动法的私法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劳动关系的运行无从保障。因此,当代劳动法的理念创新旨在解决人权保障如何不损害经济效率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的理念创新则需要以私法理念修补劳动法的传统公法理念,强化劳资自治、实行有限公法干预进而达到一种资本与劳动、经济与人权、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二)以私法理念修补传统的公法意识是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路径选择

“劳权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限制下的私法关系,”任何时候劳动法都不能架空劳动法的私法基础、抛弃劳动法应有的私法理念。由于中国社会从来就没有经过一个私法、私权发展充分或者发展较为充分的阶段,私权理念和私法理念薄弱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劳动法也不例外。

首先,我国维护劳动契约自由和劳资意思自治的意识不足。在我国,劳动者的集体劳权缺位,没有形成集体劳动的劳资自治机制。其次,我国公正保护财产权特别是资本的合理财产利益的意识薄弱。由于奉行平均主义的公正观,限制优势者权利、劫富济贫是我国的基本理念之—。在有关论著中,我国学者们通常只是十分笼统地说,否定或忽视资本的利益,劳动者的利益将成为无源之水。但是,究竟应当如何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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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利益的保障,究竟应将企业财产权限制在怎样的范围内才不至于影响资本的基本动力,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盲区。不在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极可能出现滥用公权或不当干预私权的后果。第三,我国在学习西方社会法理论的过程中,也存在私法意识薄弱的问题。我国汲取了社会法的精髓——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原则,但是,却忽略了社会法的私法基础,以及西方社会法的动态演进过程与中国劳动法演进过程的区别。社会法(劳动法)的独立性和独特性是我国学者研究的焦点,关于社会法(劳动法)和私法(民法)的关系我国学者通常仅在劳动法的历史研究中略作阐释。西方劳动法是私法公法化的产物,它虽然超越了私法,仍然根植于私法。中国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建设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过程,忽视劳动法的私法基础必然导致漠视资本的合理利益和应然财产权、忽视劳权保障和经济发展关系的局面,将劳动法孤立地视为社会法、人权法的研究对象就不足为怪了。因此,夯实私法基础、强化私法意识是中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必然选择。

五、我国市场经济劳动法的基本理念

(一)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理论基础

1.社会连带关系理论是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社会学基础。社会连带关系(social solidarity)理论提出,社会连带关系或者社会相互依赖是一个重大事实,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始终是联合的,这种联合的基础在于人类共同的需要,人类只有共同生活才能满足共同的需要。社会连带关系理论是对劳资合作基础和价值的最好解读。我国学者通常将社会连带关系理论作为劳动法三方性原则(the prindple of tripartism)的理论基础。但是,笔者主张更应当首先将社会连带关系理论作为支撑市场经济劳动法立法理念的一个基础。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基础,劳动法必须全面考量资本和劳动两方面的需求。换言之,要保障一方必须充分考量对方的需求和利益,对一方合理利益的损害都将使对方的保障落空。

2.经济人理论是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经济学基础。国家对劳动法理论和制度的选择是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对立统一矛盾的反映,如何确定国家干预的“度”是劳动立法的关键。经济学关于经济人假设的理论可以为确定国家干预度提供基本思路。经济人理论认为,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追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劳动立法不仅不能遏制经济人合理的利己本能、强行改变或者不当调适劳资双方利益目标上的差别,反而应当对经济人的特性加以诱导、利用,使他们在追求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在劳动关系中,法律所要限制的是企业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劳动力视为纯经济要素对待,进而侵犯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的人权和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主体所享有的债权。这是劳动立法兼顾资本和劳动利益的最好选择。

(二)我国市场经济劳动法的基本理念

1.以科学的公正观修正传统的平等主义公正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的公正观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科学的效率与公正关系观,一是科学的公正观。效率是一种经济关系,属于社会生产力范畴;公平是一种权利,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一切社会进步最深刻的根源就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可以说取决于效率的提高。效率决定公平,效率是公平得以提升的物质基础。没有效率,公平只是坐而论道的空谈;对公平的追求如果超越了经济条件的限制,不仅是一种空想,还会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瓦解效率,并且构成对公平进展的根本性破坏。因此,效率的提升是实现劳权保障目标的物质前提;法的公理性也应以法的效益性为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立法不能超出从市场角度来领会的经济过程。“以人为本”不能随心所欲,不能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以及制度的制约。其次,公正是尊重差异下的平等。按照约翰·罗尔斯(johnrawls)在《正义论》中的观点,公正原则包含两项内容即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每个人都有同样不可侵犯的权利,可以要求拥有所有人平等享有的适当基本自由。“社会共同生活使制度性差异和其他角度差异——也就是不平等——不可避免。强行拉平某些不平等,本身就体现了不公。”差异原则承认,一个社会没有某些角度划分是不够的。因此,如果均等分配这些物品将会使得益最少者的处境更糟,那就应该允许在收入、财产、权限和责任上存在不平等。以维护公正为主旨的劳动法应平等确认并保护资方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以及双方合同权利的立法,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任何一方的财产权。根据差异原则,公正的劳动立法还应当尊重资本合法权利,对资本权利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劳动立法不能不加分析地限制企业的权益、以牺牲企业的合理经济利益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如果取之无道,“劫富济贫”和“劫贫济富”一样不公正。

2.促进经济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劳动力具有的经济性特征和人身性特征决定,市场经济劳动法既是经济发展促进法又是劳动者权利保护法,劳动法应当肩负促进经济和保障劳权的双重使命。鉴于劳动力的经济要素,我国劳动法应当以促进经济理念补充传统的单纯保障劳动权理念。在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法不仅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还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例如,20世纪90年代,德国通过实施(就业促进法)对(解雇保护法)和《报酬照付法》进行了修订,从而大大降低了德国的失业率。该法案体现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兼顾平等与效率的特色。此外,今年因学生示威而流产的法国《首次雇佣合同》法案,也是法国政府试图通过劳动法调节经济的一种尝试。

3.以合作理念取代传统的对抗理念。不容置疑,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在他所处的时代,深刻反映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对西方劳工关系冲突、痛苦、流血历史的一种解读。在历史上,西方国家的法律都曾对劳工运动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压制。但是,经过长期的流血和斗争,西方国家承认,营造健康、理性的劳工关系,会给公司、劳动者以及整个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在劳资冲突中看到“合作”的价值,将“合作”理念作为劳动立法的一条主线是当代劳动法的一个潮流。当前,市场经济国家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劳动法应当在维护经济的正常流通,消除或减轻由于劳资双方矛盾而产生的对经济自由流通的重大阻挠方发挥作用;其中,建立和谐的劳资协商机制是劳动立法的中心。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规则的、理性的劳资谈判带来的双赢局面。有效的劳资协调法对此功不可没。以合作理念取代传统的对抗理念,突出劳动关系协调法在市场经济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是完善我国劳动法的制度选择。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第7篇

生产——劳动的关系及意义上看,全部经济活动的内容与过程,实质上是劳功者为谋取生活资料而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动的经济过程。对劳功经济现象的研究,在经济学中占有支柱性的地位,成为经济学家毕生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劳动经济学;经济发展;新价值

劳动关系问题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之一。劳动力问题的研究,不仅正在趋向经济学研究当中,而且劳动经济科学理论已日益成为我国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的主要依据。在当代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国家经济正在向世界经济转化,做为一种发展趋势。都将进人世界经济活动的大竞赛、大角逐之中,二是对即将到来的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使所有国家都有一个迎接挑战、缩短距离,让自己的经济发展能够在新的起点上腾飞的严峻问题。影响这两个挑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学角度看,主要是看有没有一支高科学研究、高技术开发、高生产效率的现代化高素养的劳动人才大军。国际经济的争夺看上去是市场的争夺。而实质上是劳功人才的争夺。劳动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本,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新价值观念。各国政府为此都加强了智力投资,积极地改善和提高劳动力素质。同时,他们越来越认识到:有一支现代高素养劳动人才大军是基础,而建立和形成一种适宜的劳动关系是条件,没有这种相宜的劳功关系,再高素养的劳动力也不会形成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甚至反会导致劳动力经济的萎缩。

而没有劳动的经济活力,也就没有整个经济社会的生机。可见。劳动经济问题,劳动关系的处理,涉及到人们的一生,影响着劳动者的现在与将来的活动。这就在客观上,使人们渐渐地、然而又是极深刻地发现,一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大半取决于它在处理劳动力及其劳动关系时取得成功的程度,并愈加感觉到对于社会劳动关系的建立、发展,社会劳功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功者收入分配,劳动经济环境、条件等一些重大劳动经济问题,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科学的方法来加以解决和改善。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的生产活仗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劝,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都有一个合理组织劳动者的劳功,通过劳功,生产出产品或是提供劳务,以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因而,在客观上,任何一种社会条件下,国家都要履行其经济职能。通过制订相应的经济、社会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分配社会劳功。比如建立什么样的劳功关系,让劳功者以怎样的方式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功过程及其劳功协作如何组织与分工,实行何种劳功报酬分配原则,制定怎样的制度、规则、纪律来处理相应经济关系等。这一切工作都是首先通过制定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策表现出来。而这些政策制订的理论依据,则主要是来自于劳功经济研究的成果,来自于劳功经济理论科学原理。社会实践表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尤其是关于劳动力、劳功组织方面的经济、社会政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劳功者的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其发挥的程度,从而直接影响到生产劳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高低。所以,在理论上,不仅经济学家们称劳动经济学是极有价值的、实证性的政策科学,在实践上,任何一个国家也都历来十分重视劳功力问题、并把它作为制订和完善各种政策的基础和依据。

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曾经把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建立的国家,称之为“劳动共和国”,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理论体系,又是建立在对劳动问题的研究基础之上的,并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社会主义国家研究劳动经济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研究劳动经济现象,解决劳动方面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大的优势。我们正是通过对社会主义劳动经济科学的研究,发展和完善着社会主义的经济学说,坚持着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前进。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第8篇

《中共中央同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并且强调“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笔者认为,一个值得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内涵。比如,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一资本的关系有何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全球化、信息化、工业化、城市化、法制化等诸多新要素相结合,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市场结构有何新特点?笔者总的一个认识和想法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和创新发展过程中,中国特色劳动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或者西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资关系;相比较而言,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是收入分配和利益关系问题。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并积极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劳动关系的新内涵、新趋势和新常态。

一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问题表现为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意义上的劳动者报酬偏低问题,因此是一个劳动工资分配问题。总体上来看,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国家、企业以及劳动者报酬三者中,劳动者报酬以及居民收入所占国民收入的份额逐渐下降,劳动者报酬无论是纵向比较,还是同国际比较,总体收入占比都比较低。劳动者报酬占比较低,表明总体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宏观收入分配关系扭曲,消费需求在短期内也很难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因此,从宏观国民收入分配来说,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第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报酬、政府收入以及资本所得之间如何能够保持一个合理的关系问题。这既对经济增长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对社会公平正义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问题表现为城乡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背景下中国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问题。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劳动市场并未形成一个统一有序有效竞争的机制,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同时,城乡劳动力市场刚性特点不断持续并延伸到城市内部。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并未因为城市化而不断消除,反倒由于户籍制度等问题的存在,城乡二元市场结构不断加固,并且产生了一系列城市内部的诸如农民工问题、劳务派遣工等问题,同工不同酬问题日渐严重。这个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问题,实质上是劳动力市场分割以及由此造成的城乡公共服务不平衡,背后其实就是劳动力市场下存在的权利、规则和机会的不公平问题。因此,从城乡二元结构来看,中国特色新型劳动关系亟待解决的核心是如何解决城乡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问题,如何实现劳动者之间的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问题。这必然要求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财政税收改革、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等人手加以解决。

三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问题涉及到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与一线工人工资增长的关系问题。随着市场化改革以及各类要素按照贡献大小取酬,我国企业经营者薪酬问题包括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机制、民营企业经营者薪酬机制以及外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机制等,都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所谓的高管高薪问题格外引人注目。而另一方面,由于一线工人工资增长尚未形成正常机制,因此一线工人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者薪酬水平差距较大。这里面对经营者薪酬水平一方面要看到本身就是管理要素、复杂劳动的所得和合理收入,但是也有一些不合理的要素如少数腐败现象、灰色收入、不合理的职务消费等,本身反映了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不合理,因此导致企业经营者与一般劳动者尤其是一线工人丁资之间收入差距过于悬殊。因此,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需要处理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亟待解决一线工人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亟待规范企业经营者尤其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体系,甚至形成合理有序的劳动收入分配关系和秩序。

四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问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下的劳动一资本关系问题。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必然要存在,必然要鼓励和支持发展,这本身就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但是毫无疑问,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劳动关系必然会以劳动一资本关系表现出来,而且由于是私有制经济、外资经济,必然存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强资本一弱劳动”的利益分配格局。因此,中国特色新型劳动关系必然会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一资本关系问题。这种劳动一资本关系也会以“剥削”、甚至“压迫”等各种形式出现和存在,由此导致劳动一资本对抗、利益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出现。无疑,中国特色新型劳动关系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劳资关系问题和利益对抗问题,这也是中国特色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问题也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分配问题。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通过城市就业获得工商业的收入;但是土地如何成为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便是亟待思考和加以解决的问题了。毫无疑问,土地作为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理应根据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同时,让农民以土地作为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获得自身的财产性收入。但是,众所周知,由于土地制度改革市场化并未真实体现价格机制的作用,因此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许多农民变成“失地农民”;由此也导致了很多农民集体上访事件,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中国特色新型劳动关系还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要素和农民的关系问题,合理有效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中国特色新型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

六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问题也要处理好劳动要素收入与非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关系。随着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制度并存,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多元化了,既有劳动的工资收入,也有许多非劳动要素的收入;既有合法合理的收入,也有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因此,除了保护一切合法的合理的劳动收入与各种非劳动收入以外,也要依法取缔和打击各种非法所得和灰色收入,净化收入分配环境,改善收入分配秩序。因此,中国特色新型劳动关系要处理好劳动的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分配的关系,在确保劳动收入多元化的同时,更要讲求规范化、有序化、秩序化。

七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问题也涵盖了法制化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随着我同不断加强依法治国,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以及维权意识等也在不断加强。当前,许多劳动纠纷、维权事件等,本身就是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说明劳动者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的加强,反映了劳动关系的一种社会进步。因此,人们对当下以及未来劳动关系的认识、理念等也要发生改变,要看到全面依法治国正在客观上不断推进和改善我国的劳动关系。因此,中国特色新型劳动关系也要适应这种新常态。

八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问题必然要反映信息化条件下的新型劳动关系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科技革命的不断深化,许多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等层出不穷;尤其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劳动要素内部出现分化,有些是本身反映科技进步的高级劳动要素、高级人力资本,如科技创新者、技术发明人、新商业模式引领者等,他们必然会借助信息技术等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和收入;有些本身就是劳动节约型的技术进步,如机器人的广泛运用等,产业发展日益凸显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等发展方式。因此,劳动要素在一定程度既是一种“被边缘化”,也是一种传统产业、传统工业生产方式下的“被解放”;而有些劳动则是无法适应现代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转型的要求,由此许多行业内部出现“失业”等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关键是政府要做好就业扶持措施和教育培训计划,合理解决技术进步带来的信息劳动关系问题,这也是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动力下的一种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