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6: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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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调控;房地产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0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12-03
房地产行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税收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相关研究对于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剧烈的震荡:2005―2008年初高速增长,2008年中―2009年初金融危机形成短暂的调整,2009年中开始迅速反转增长。总体趋势上,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供求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有效拉动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也大大改善了居民家庭的居住条件和城市发展环境。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体制和房地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也造成了房地产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地方财政过分依赖土地收入,投机性需求膨胀并主导购房市场,导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房价过快增长,不仅加剧了金融风险和房地产行业泡沫经济的产生,也给区域经济的稳定增长带来了隐患。对此,近年来,国家先后几次出台比较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房地产价格稳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当前,深化房地产行业税收调控政策的研究,保障房地产及相关产业链条持续健康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近几年来有关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简述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杠杆,是财政政策得以实行的有力工具。政府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规定不同的税收鼓励措施或者限制措施,以此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而影响房地产市场。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与抑制房价,近年来,政府多次出台了较大力度的税收调控政策:
一是2010年4月的“国十条”和“京十二条”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个人售房的征税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二是2010年9月的“新国五条”规定: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三是2011年1至2月期间的“新国八条”和“京十五条”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总的来讲,这些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是抑制投机。一方面,加重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对短期内买卖住房的行为课以重税;另一方面,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了土地、金融、税收等多种调控手段。
二、税收调控政策对区域房地产市场各环节的调控机理及效果分析
税收调控政策对区域房地产市场影响的作用机理主要是通过在房地产市场的不同环节设置不同的税种,对房地产收益分配产生影响,从而达到促使土地收益合理分配、土地资源有效利用、调控房地产价格、抑制房地产投机、促进房地产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环节(指二手房交易)的税收。不同环节课征的税收,由于纳税人、计税依据、征收方式等的不同,导致房地产价格变动的方向和程度也不相同。下面从房地产市场不同环节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环节
1.税收政策调控机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环节是指开发商取得土地后,将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俗称“生地变熟地”),而后将建成后的房地产投入市场销售的过程。在这一环节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主体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预征及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等。一般说来,增加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会增加房地产的开发建设成本,从而会推动房地产价格上升;相反,减少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会使房地产价格下降。但增加或减少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在短期内是否会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升降,还要看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如果房地产供给小于需求,则增加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可以通过涨价转嫁给房地产购买者,从而会使房地产价格上升;而减少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则难以使房地产价格下降,主要会转化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超额利润”。如果是供给大于需求,房地产市场上买方相对于卖方更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那么增加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主要会使房地产开发商通过降低开发利润等而“内部消化”, 难以使房地产价格上升。
从目前开发环节税收调控政策力度看,主要体现在预征土地增值税。“京十五条”中最“严厉”的措施,即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它对于楼市调控中逆市大幅涨价或者定价过高的楼盘,具有很强的调控力。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机关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开发项目提高预征率。“预征”掐定在开发商资金还没有完全回笼的经营阶段初期,对不够实力的小开发商来说,对资金链的考验无疑是加大了。在拿地持有后,根据开发商开发产品类型大致就可以确定预征额度。例如,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在预征阶段,销售额与拿地开发的成本费用之间的差额达到了一亿元,如果预计定价高于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均价,按照预征率2%的标准,要预先缴纳200万元的预收款,预计销售均价超过一倍的要先期缴纳500万元的预收款。征收大规模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款项,再结合2010年调控政策中商业银行贷款全面收紧的趋势,这种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组合拳”,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的冲击是巨大的。对现金流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来讲,在同样的利润预期下,前期“预征”后也会加大前期资金投入,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可以起到“提前清场”的作用。通过增加开放商的成本,对其资金链造成压力,促使其为了回笼资金,尽快出清房产,短期之内,可以抑制开发商的捂盘惜售行为,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供给量。
2.政策效果分析
图1 2010-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北京市统计局网站)
从图1中可以明显看出,自2010年6月份以来,北京市全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持续回落。2011年1月份新建商品房价格同比上涨6.8%,而后逐步回落至12月份上涨1%;从环比看,12月份下降0.1%,连续两个月环比下降。其中,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1月份同比上涨9.1%回落到12月份上涨1.3%;从环比看,12月份下降0.2%,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二手住宅价格由1月份同比上涨2.6%转为12月份下降2%;从环比看,12月份下降0.8%,连续4个月环比下降。
表1 2010-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表
(资料来源:北京市统计年鉴2011年)
从房地产投资来看(表1),2010年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4.1%,2011年回落至同比增长10.1%,涨幅下降了14个百分点。其中土地开发投资一直保持负增长态势,而土地购置价款的降幅较大,涨幅由120%下降到仅有5.7%。这充分证明2011年是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的显效期。
(二)房地产转让环节
1.税收政策调控机理
房地产转让环节的税收主要指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目前税收调控的主要手段是加重对转让所得的课税。由于北京市房地产市场需求量较大,而供应相对滞后的情况,以及重点区域房地产的稀缺性,导致卖方市场长期存在,极易发生税负由卖方向买方转嫁。据房地产中介部门反映,二级市场交易环节中所得与转让环节所缴纳税款绝大部分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税收调控对房屋交易卖方影响较小,买方影响较大。
2.政策效果分析
二手房交易量持续下降。以二手房交易量较大的丰台区为例,如图2所示,2010年4月之后,二手房交易量大幅下降,2011年全年年初开始,二手房交易量一直处于持续走低,直到年末才有所升高。
图2 2010年-2011年丰台区二手房交易量
(资料来源: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从房价的角度来看,2011年北京二手房成交均价为24318元每平米,同比上涨12%。与2010年41%的涨幅相比回落29个百分点。2011年北京二手房房价自8月份开始连续5个月下降,至12月份成交均价为22027元每平米,与1月份相比降幅达10.4%,目前全市二手房价处于2010年8月份价格水平,但这种价格回落远未触底,有持续走低的趋势。
三、税收调控政策对区域房地产市场体系的影响
(一)房地产开发市场结构出现新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调控政策的逐步深入,由于土地增值税征收量大、税率高等因素的影响,同时金融信贷紧缩,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渐从数量分散型向规模集中型转变。同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开发商“囤地”及“捂盘惜售”行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房地产中介市场显现大调整与持币待购局面
一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显现新一轮大调整。根据对北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有关数据统计,依赖于二手房市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2011年以来已有超过20%的中介门店关门歇业,仅6月份就有400多家中介门店关闭,整个房产中介行业都面临考验,多家房产中介机构正在酝酿转型。二是房地产买方市场总体呈现持币待购局面。随着限购令的出台,尤其是“京十五条”对本市居民与非本市居民购房的限制,出现房地产买方想买房而不具备条件、房价下跌持续观望、买房向租房转变等现象。
(三)房地产租赁市场显现活跃上升趋势
2011年上半年,“京十五条”这一重磅政策的出台,不仅对交易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租赁市场也同样催生出一些新的现象。传统的节后租赁高峰较以往更加汹涌,租金水平出现明显跃升,整体的租赁需求明显增长。
四、完善税收调控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房地产行业政策应持续、科学、规范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各部委先后出台了鼓励房地产发展措施与调控发展政策,房地产政策前后变动较大,房地产市场波动剧烈。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关系到各行各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房地产行业应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制定房地产发展长远规划,研究科学规范的房地产制度,国家应适时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以保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促进税负公平
短期税收调控政策应该慎用,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以防由于政策应用不当导致损害经济发展的情况产生。目前,我国抑制房价的主要手段侧重于抑制房地产投机,在加大交易环节税收的同时,难以避免地会由于税收转嫁效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使一些“刚性需求”的购房者的税负水平提高。应该不失时机地完善房地产保有税的改革,从根本上促进税负平衡,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苑新丽、王春雷.调控住宅市场供求的税收政策取向[J]. 中国房地产, 2011,(02).
关键词:税收;征管模式;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4-0030-04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税制结构的不断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也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发展变化。“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现行模式提高了征管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形成了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的机制,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管理理念的更新,现行征管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税收风险。
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未完全依法治税的风险
税收征管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即税务机关征税、纳税人纳税都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和依据。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以完成“税收收入计划数”为中心的征管模式,从而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它使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主要以完成税收计划数为考核整体税收工作的重要指标,以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为最终目标。其次,它使“任务治税”凌驾于“依法治税”之上,常常是完成计划指标时少征少查,达不到计划指标时多征多查,从而对纳税人难以实现依法征收、依率计征。
(二)税源管理的风险
现行税源管理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中的税源管理没有对税源进行分类管理,也没有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管而不精造成了税收风险。表现在:第一,容易造成漏征漏管现象。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不从实际出发,片面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税源管理,各种性质、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企业一并管理,眉毛胡子一把抓,导致管而不精,税源管理出现空档。第二,征管能力不匹配。不管是大企业集团,还是个体工商户,均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尤其表现在对大企业的管理上,不能形成以强对强、以优对优的格局,以致不能做到应收尽收。
(三)信息化的风险
1. 信息化水平不高带来的风险。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虽然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水平不高,表现在:第一,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作出的,忽视了信息化对税收工作的规范、简化作用,制约了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税收征管的软件科技含量不高,兼容性较差,不能满足各个管理层次的需要。第三,数据管理质量不高,忽视原始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缺乏数据及时传递和规范存储的机制,造成数据管理混乱。第四,没有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的基础上开发业务软件,致使办事环节多、重复劳动多,信息传输衰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1]。
2. 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存在的风险。我国税收“信息割据”现象比较突出,表现在税务机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第一,在税务机构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可能涉及到中央税、共享税和(或)地方税的缴纳,而国税和地税系统之间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平台。国税、地税部门各自均是从自身的工作出发,采集和使用纳税信息,没有完全形成共享机制,造成税源监控信息分散,执法成本增加,同时也造成纳税人重复报送数据资料,增加纳税成本。第二,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实现。税务机关与财政、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未建立横向联网的税源监控体系,以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相关信息,容易造成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纳税申报制度的风险
按时申报、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现行申报制度暴露出税收流失的风险:第一,一些纳税人不申报或拒不申报。例如,一些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高达46%,小规模纳税人的零申报率近40%,且存在大量低税负申报现象,造成了大量税款的流失[2]。第二,不按期申报。特别是一些新办的小型企业,往往是等到税务机关多次催促申报甚至给予处罚时,才进行申报,导致了税收征管效率的降低。第三,申报数据的真实性难以甄别。税务服务厅窗口人员在受理申报时,只能就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并通过发票验旧模块将申报数据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无法延伸审核,使纳税人利用造假账、账外账等手段进行偷税、逃税有了可乘之机。
(五)纳税服务的风险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中将纳税服务放在了基础地位,但在实践中纳税服务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没有真正树立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将“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作为征管工作的出发点,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评价机制也不完善,没有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3]。二是纳税服务的形式陈旧。例如,税法“告知”服务的主要途径,依然是通过在服务大厅看公告和询问窗口工作人员,但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原有的告知服务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的要求。
(六)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风险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对征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以下执法风险:第一,由于一些税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对财税知识掌握不透、业务水平低,造成在纳税检查时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力度。第二,部分税务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无形中增加了税收成本。第三,有些税务人员不严格执法,不能廉洁从政,公正执法。
二、国外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设立纳税人识别号。美国每个纳税人均拥有不同的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码是美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2)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一方面,征管网络贯穿于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款征收、违法处罚等全过程,比如,计算机征管系统能够及时地自动检索出未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对于这类人国税局将发出催缴通知,限定纳税人在10日缴清税款和罚款或向国税局陈述理由,否则国税局的“自动征收系统”将把违法信息传递给大区的国税局,随即采取各种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计算机网络不仅涵盖了征纳双方的信息,而且还涵盖了工商、海关、财政、金融等政府公共部门的信息,实现了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有力地监控了税源[4]。(3)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美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设置了大中型企业局、小型和私营企业局、工资和投资局、免税与政府实体局;其中大中型企业局按照主要行业又划分为通讯技术和媒体分局、金融和财务服务分局、重工业、建筑和交通分局、自然资源分局、零售食品和医药分局,以便根据不同类型和行业的特点负责税款的征收、稽查和审计等。(4)强化纳税评估。美国在加强政府部门信息沟通并获取了可靠信息的基础上,依托计算机系统,利用业务能力特别强的审计力量,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流失的可能性,由此增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5]。(5)重视税务审计。由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和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应用,税务机关得以将主要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其审计人员占到了全体税务人员的50%。税务审计人员均具有优质的专业化水平,审计过程、事后处理、司法等环节高度专业化协作分工,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税务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对审计发现的逃税处罚非常严厉,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力,有效遏制了逃税行为[6]的发生。
(二)加拿大
加拿大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建立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加拿大为便于对纳税人的税务信息资料进行归类管理,而给每个纳税人都设立了税务登记号。对于个人而言,由联邦政府人力资源部发放的终身号码——社会保险号即为税务登记号。(2)实行“纳税人自我评估,自行缴纳税款”的税收征收形式。加拿大税法要求纳税人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入种类和数目,并自行计算应缴税款。对于不按时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此外还对纳税资料保留有6年的审查权利,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提出的纳税异议负有举证责任。(3)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公司之间建立了严密的全国共享的网络体系,实现了资源共享和部门间信息交换,加强了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管理,提高了纳税评估的准确性,也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4)具有先进的风险评估系统。加拿大案头审计对象的选择主要来源于风险评估系统,该系统通过计算机可以从成千上万的纳税申报数据中筛选出需要审计的申报表,审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完成风险分析,从而确定审计对象的范围和步骤。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左右,其审计的重点是公司,尤其是大公司[7]。(5)实施完善的纳税服务。加拿大税务部门非常重视纳税服务建设,设置了以客户满意为核心的服务体系,先后提出了41项服务标准,且其达标情况每年要在递交给议会的年度报告中逐项汇报,以提高纳税积极性。
(三)日本
日本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进行分类纳税申报。日本为了贯彻落实自行申报纳税制度,采取了白色申报制度和蓝色申报制度。对一般的纳税人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并加强对其建账建制的宣传指导和监督;而对纳税意识强、账册健全、无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使用蓝色纳税申报表,并给予这类纳税人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以资引导和鼓励。这种申报制度的实施对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其法人蓝色申报的普及率达到了90%以上,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愿和税收征管的效率[8]。(2)严密的税务稽查。日本实行严密的税务调查与稽查制度,主要分为任意调查和强制调查。任意调查是对规模较大的纳税人进行的常规性调查,主要是通过计算机手段,根据概率和收集的信息,对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纠正不实申报,实现公平课税。这种调查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是非强制性的,是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强制调查是对故意偷逃税的纳税人,并且随机调查不能掌握其真实情况的纳税人采用的方式。这种调查的稽查官虽然占比较小,但其调查效率非常高[9]。(3)高效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国税厅,各国税局以及税务署形成了完整、全面的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该系统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统一开发运行;并且税务署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对职员进行计算机知识和操作的培训,保证工作人员能够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需要。(4)良好的税务协助体系。为了优化对各类纳税人的服务,日本在国税局设立了税务咨询室,由专人负责纳税人的咨询和处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为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建立纳税人与税务局的信赖关系,税务局在各种宣传媒体上常常播报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题材短片[10]。
从上述国家的税收征管措施来看,他们都有一套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注重依法治税、自行纳税申报规范、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与信息化、强化纳税评估、以查代管和以查促征、具有良好的纳税服务体系等,由此不但降低了税收成本,而且提高了依法纳税率,降低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三、征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坚持依法治税原则
坚持依法治税,第一,要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国外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为实现应收尽收提供了基本条件。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层次较低,多数税收法律规范是以规范性文件、规章的形式零散出台,不具有统一性,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第二,坚持依法治税。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一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税收征管活动,规范使用税务执法文书,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征管工作。二是要坚持依法征税,不以“税收计划数”为考核目标。一方面要做到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现象,杜绝人情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将该收的税收上来;另一方面要坚决不收过头税,不该收的税坚决不收。
(二)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主要是属地化管理,忽略了税源的分类管理,而要想解决税收应收尽收的问题,就必须对税源进行合理分类。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抓住重点,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机制,以做到应收尽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就是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类型,依据纳税人行业地位、规模、跨域经营、税收贡献等,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实施专业化管理。例如,对企业的税源管理,可以根据企业的大小、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零散税源。大企业具有税源大、管理内容多、适用政策复杂以及对税务人员管理水平和管理技能要求高等特点,对大企业的管理应当体现出专业化。因此,大企业或跨国企业多、税收规模大的省、市,可以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者各市直属分局,专司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大企业局应承担60%以上的税源管理。对于中小企业,应当由区(县)级税务部门承担税收管理工作。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设立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局(分局)对中小企业的税源实行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等零散税源,由于其规模较小、税收贡献少,由基层税务所征收更为方便。总之,对企业的税源管理要做到“抓大、控中、管小”,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针对我国征管中的信息化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针对信息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一是要加大计算机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提高计算机设备和各类网络设备购置完善率,同时效仿日本做法,不断地对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技能进行更新式的培训;二是要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内容的前提下,利用计算机,简化、规范业务流程,同时开发适用于征管各环节、各层次的应用软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将计算机技术运用于征管各环节,提高征管效率;三是要强化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强对问题的跟踪、分析和处理,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第二,针对信息不共享的问题,可以建设一个国税、地税互相连接的网络,同时该网络又如美国、加拿大一样,能与工商、海关、财政、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相互连接,保证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真实、完整地获取各种征管信息。为此,首先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对纳税人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11]。其次,利用网管业务平台,对纳税人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采集、整理和录入纳税人的数据信息,为纳税人建立档案,实现数据的集中处理、分析和应用。再次,规定第三方纳税协助义务,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切掌握纳税人的各类税务信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纳税评估
美国税务机关在获取了纳税人全面、可靠信息的基础上,依托计算机系统,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流失的可能性,由此增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针对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做法,我国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制度:第一,明确分工。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分析宏观税负、地区税负、行业税负,定期税负情况,为基层税负机关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则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负责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12]。第二,组建专业纳税评估队伍,编写行业纳税评估指引,认真测算行业预警值,科学设置评估指标,建立评估模型,拓展评估方法。第三,根据企业规模和税源的大小,对各类企业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评估后的同类企业进行比较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后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引导纳税人自觉自愿地履行纳税义务。
(五)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
发达国家95%以上的纳税人都能自觉申报纳税,再加之现代化征管技术手段的普遍应用,致使诸如美国税务机关将50%的征管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到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日本也具有高效而严密的税务稽查系统。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税收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现行征管模式中更需要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以形成稽查的震慑效应。首先,应明确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责,充实税务稽查队伍,提高稽核人员业务素质;其次,在总结经验、研究新的稽查方法的基础上,突出税务审计重点,将稽查力量主要投放在一些大企业和偷漏税较多的行业上;再次,严格处罚措施,改变浅查、轻处的一贯做法,让纳税人感到申报纳税是一种法律义务,草率和侥幸往往会遭受法律的严惩,以保证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最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促使税务人员执法守法,使税务稽查健康发展。
(六)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国外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视征纳双方的关系,重视对纳税人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将纳税服务作为基础,但纳税服务意识相比国外还很淡薄。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的风险,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第一,树立服务理念。对于促使征纳双方法律关系平等的理念已经不能完全体现服务意识,要想提高服务意识,就必须树立“纳税人至尊”的理念,学习加拿大将纳税人做为“顾客”、称为“客户”的做法,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并借鉴加拿大的做法确立一套以客户满意为核心的服务指标体系,以打造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第二,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一是精简办税程序,实行限时办理,采取方便纳税人的“一站式”服务办税方式;二是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各类纳税人;三是建立健全上门办税、网上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办税需求。第三,加强宣传咨询。一方面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拓展税法宣传渠道,按照不同的受众群体,明确不同的宣传重点和宣传策略,通过在线访谈、留言回访、编制手机报等形式提高宣传时效;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的税务咨询室,由专人负责纳税人的咨询并处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以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建立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信赖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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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胡俊坤.日本税收征管制度[J].草原税务,2001,(12):39.
一、影响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因素
(一)经济因素。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增长方式都是以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增长为基础的。在不同的阶段,各种生产要素会出现不同的特征,技术、市场及组合方式有着较大的差异。加上当前经济增长仍是粗放型增长,影响了技术、文化及资本等。
(二)制度因素。我国城市经济增长方式与体制、制度相关,与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相适应;但当前属于民主的社会主义时期,若还釆用行政命令来安排经济,将制约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科技因素。我国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但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使得经济增长中出现重污染、能耗高的产业,制约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人口因素。我国属于农业大国,劳动者的文化素质整体不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也有待提高。但城市经济增长中需要业务。素质与道德素质高的劳动者,这样一来,就造成就业结构的矛盾,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财政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
城市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是一个涉及到多个学科、需要多方配合的复杂工程,其中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具有特殊的意义。其关键性在于物质利益、利润动机是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原动力,而财政税收则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对于经济格局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财政税收政策和经济增长方式之间首先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关系,从总体上而言,经济增长方式是财政税收政策执行基础,也是执行对象;而财政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手段,对于优化经济结构、经济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发挥出积极作用。
三、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财政税收政策
(一)提高城市经济发展的潜力。面对大量的挑战因素,要想维持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经济的平稳发展,应当充分发挥出财政税收政策在城市经济发展、需求扩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城市范围内的投资,保持平稳的增长状态。在部分城市中,外需进展的情况并不乐观,面对这样的现象可以增大赤字,并发行一定比例的建设性国债。同时还可以增加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加大建设项目进程,确保资金到位。此外,资金的投入应集中在城市环境的改造、居民日常生活的保证以及企业产业技术的革新等,以此增加城市的经济发展潜力D还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加快高新服务产业的发展步伐。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人才密集型产业,需要高技能与高素质的人才。所以政府还需要增加对服务性人才队伍的投入,强化培训和教育工作,发展形成科技投入、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增加城市的内在竞争力。
(二)优化财政投资政策。就当前来看,增加投资力度,能够确保城市居民收入的稳定性及长期性D按照国家的预算安排,财政投资在每年的财政支出中占有较高比重。我国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要扩大财政投资,可考虑增加相应的燃油税、遗产税等,加强税收的监管与稽查,建立相应的收入申报制度,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完善分税制,尤其是地方县级以下的分税制,明确各个地方政府单位的分工及职责。科技进步是转变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因此,除了加强投资力度外,还应加强对城市企业科技的投资,创新城市企业科技体制,支持龙头企业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构建科技承包创新的主体,让产业科研机构走向高校,发展技术。加强技术推广队伍的人员建设,提高其服务水平,确保城市科技推广技术的先进性。创新财政投资机制。拓宽财政投资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量,调整政策性金融投资结构。当前,我国的财政投资参股经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作为创新投资机制的突破口,可与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引进民营资本、外资及其他资金,使财政资金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最终促进城市经济方式的转变。
(三)完善税收政策。首先,改进税收优惠政策。可扶持地方重点企业,提高城市产业化经营程度,将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充到所有产业化经营企业中,并把民用企业纳入到税收政策中。支持企业产品加工,尤其是深加工,加大其优惠力度。注意各项优惠税收政策之间的内在关系,如: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对外贸易税等,有效避免各种税收政策所带来的弊端。其次,完善增值税制度。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调节流转税额;在企业产品加工过程中,引进先进技术及设备,实施减税优惠,增强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后,优化税收管理服务。清理、归纳及总结各个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制作成宣传手册,扩大宣传范围,使更多的城市居民了解到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新的政策规定加以公示及解释。完善相应的税务机制及行为,确保税务透明、公开,从而为税务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税收的公平性、科学性。
(四)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我国当前的绩效考评方法较为单一,应当在对现有考评方法进行改进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经验,对财政部门资金分配项目审定的评价体系进行完善与创新。建立对应的约束机制,了解地方的真实情况,还应当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在分析财政税收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了解城市发展的潜在能力、个人的努力等。结合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考核与评价信息进行补充。就是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的有机结合,通过定期抽查、专项调查等多种手段掌握财政支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实情,提高信息真实性。利用现代统计学、数学以及管理学等知识全方位多角度的考核财政税收政策,增加结果的客观性。此外还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公示制度,发挥出考评结果的作用。通过书面形式,对测评结果所表现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强化反馈后的跟踪调查机制,实时对考核评价内容进行改进,并将整改内容作为下一次考核内容,以保证评价结果连贯。综合分析考核评价结果,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加大惩处的力度,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五)提升经济发展潜力。对各种不利的挑战因素,要想维持平稳的城市经济,应发挥财税政策在城市需求扩大、经济快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扩大城区投资,保持稳定的增长状态。部分城市,外需的进展并不乐观。因此,要确保城市政府在居民投资中的作用,可增大赤字,发行适当比例的建设性国债。此外,增大预算内的投资,地方性政府也需要完成相关的建设项目,保证各项资金到位。政府资金的投入应集中于城K环境改造、居民区的保障及产业技术的改造等,提升城市经济发展潜力。最后,应加大财政对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建设高新服务产业。现代服务,都是人才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及高技能人才。因此,政府应加大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形成科技投入及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从而提高城市竞争力。
四、结语
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表现出很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的变化,对支出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制定高税率相反制定低税率;明显的返还性,德国分项设定税目,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专款专用返还性明显;并且税制结构清晰,易于征收管理。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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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据统计,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超过132个国家以缴税或缴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社会保障税收带来的收入占总比重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统计年鉴的统计显示,目前,在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瑞典、奥地利、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发展较快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也迅速崛起,例如南美洲的巴西和阿根廷,社会保障税同样成为本国的第一大税种。
关键词:联合收割机 使用 维护
中图分类号:S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6-01-01
我们知道,使用联合收割机收获能大大节省作业时间,降低作业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减少谷物损失,实现稻草还田,增加土地肥力,因此得到广大农户的认可。国产机型主要有太湖、福田、东方红、中农、佳联(约翰・迪尔)等品牌。由于不同型号的水稻联合收割机适应工作条件的不同,选购时必须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如耕地是山地、丘陵、平原还是坡地等根据这些条件来选购不同机型的水稻联合收割机。购买后的水稻联合收割机在使用前,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准备(以久保田PRO488/588联合收割机为例)。
一、技术准备
驾驶员必须及时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相应技术培训,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提高实际操作技术和排除故障的能力。同时与已有机型的人了解其性能。
二、油料准备
做好油料、润料的净化,必须沉淀24小时以上。选用质量上乘、信誉好的大型加油站加油。新买或大修后的联合收割机必须进行磨合、试运转。磨合好后趁热放出油,按要求换上油,以满足机器的需要。
三、全面检查准备
联合收割机在使用前,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包括:
1、密封不漏粮的检查。对割台、斜喂入室入脱谷部分的胶带条、籽粒推进器下部、复脱器、推运器下部和各升运器的孔盖等活动关节处,都要进行密封不漏粮的检查。
2、脱粒间隙的检查。首先查看刀片是否完好无损,刀片固定是否牢靠,刀片间隙、压刃器间隙是否调整正确,再查看脱粒间隙的大小及均匀性是否符合要求。4小时加滴油,以保持链条的灵活;输送平皮带检查调整,检查平皮带平衡度、紧度;检查横搅龙、提升搅龙、搅龙叶片磨叶情况,轴头轴承是否松动,用手转动搅龙叶片检查锥形齿轮配合间隙,若太松拆下检查调整。
3、传动部位的检查,主要检查轴是否弯曲,轴承间隙、轴与轴承的固定,各轴转动怀脱 。再把发动机开至额定转速,检查脱粒滚筒转速(900-1000转/分)、风扇转速(700-800转/分),不符合收割机转速规定则要及时调整。
4、其他附件的检查,离合器的标准技术状态应达到接合动力后不打滑,传递动力可靠;分离动力彻底,换档轻便,无打齿现象。检查转速高的链轮、胶带分界线、轴承上的螺丝的紧固情况。还要检查各部体的相对位置是否正确。
四、地块准备
应注意检间泥脚深度,一般泥脚深度不能大于20厘米;进出田边遇有大于30厘米田坎,必须垫好踏板;观察田间是否有电线杆、石头等障碍物。
五、试割准备
正式收割前最好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试割,以便发现和解决在试机运转中疏漏的问题,并认真观察机组作业时是否符合“高效、优质、低耗、安全”这一基本要求,必要时作重新调整。半喂合收割机割茬高度一般控制在5-15厘米之间,地面高低不平或作物较高的,应将割茬在高度适当提高以免割刀碰上杂物或影响作业效率。当作物高度较低或作物倒伏时须适当降低割茬高度,以保证物的正常喂入长度。
六、典型故障及排除方法
1、联合收割机收割时排出谷粒破碎太多
造成主要原因是谷粒排出过程中受阻力太大而引起谷粒破碎。造成故障的原因有:
① 出谷提升搅龙、横搅龙叶片磨损;
②轴头轴承松动或损坏;
③传动锥形齿轮磨损过多;
④ 传动链条松,传动打滑。
排除方法:拆下搅龙安全保险盖,检查搅龙叶片磨损情况,一般叶片与外壳间隙2-4毫米,过大则应补焊铁皮,恢复原来尺寸。如叶片末见磨损,用手扳动叶片,感受横搅龙和提升搅龙传动间隙,若间隙过大,拆下锥形齿轮检查调整,检查轴承、传动链条是否松动或太松,磨损过多应更换。
2.联合收割机排出的稻杆中央杂谷粒太多
主要原因:
①稻谷太湿,稻杆太高脱粒分离不好;
②排草器切片磨损太多,排草不畅、不均匀,时多时少;
③脱粒机内排草口末端挡圈磨损太多;
④分离筛子筛孔被杂草堵塞。
排除方法:
①若稻谷太湿,等于水后收割,稻杆太高则应调整割台高度,减少杆茎进入量;
②打开脱粒机上盖,检查排草器切片,如磨损太多则补加铁皮焊接;
③检查脱粒机内筛子排草端口挡圈,磨损多谷粒自然飞出机外,用铁皮焊接方法恢复尺寸;
④ 检查脱粒机内筛孔或振动分离筛孔是否被堵塞,如堵塞太多,用工具疏通筛孔即可。
3、联合收割机拔禾轮打落谷粒太多
主要原因:
①稻杆过高,拔禾轮定位高度不适合;
②行走速度慢,拔禾轮速度快,转速过高。
排除方法:
①稻杆太高,相应调整拔禾轮定位高度,一般拔禾轮中心高度与稻杆高度一致较为合适;
②如行走速度慢,拔禾轮转动速度快则松开拔禾轮传动皮带降低其转速即可。
4、联合收割机割台经常堵塞稻草
主要原因是输送和吸收不均匀引起机械故障。
①割台内横搅龙传动皮带松动或轴承损坏被卡死;
②输送皮带太松引起打滑;
③机动脱粒机内脱粒齿杆严重磨损排草不畅。
排除方法:检查横搅龙、输送搅龙传动皮带,调整是否平衡,若太松,调整适合紧度。
5、联合收割机行走离合器打滑
主要原因有:
①离合片磨损变薄、摩擦力变小,引起打滑;
②离合片渗有油污,摩擦力变小。引起打滑;
③分离爪座缺油不回位被卡死。
排除方法:
①松开分离杠杆调整钉,均匀调长行程,如再打滑更换离合器片;
②拆下离合器片观察是否渗有油污,如有油污用汽油清洗后重新安装;
③踏下离合踏板观察离合器是否回位,如不回位滴油到卡死部位。
6、行走离合器分离不清
主要原因有:
①离合器片铆钉松脱卡死;
②分离爪座分离杠杆严重磨损后分离行程变小;
③离合器轴头轴承损坏。
排除方法:
①拆下寓合器总成检查离合器片情况,铆钉松脱重新铆紧或更换离合器片。
②更换分离爪座,分离杠杆。
③检查离合器轴向间隙,若摆动太大说明轴承损坏,拆下更换即可。
7、联合收割机工作时割台自然下降
主要原因有:
①液压油油量不足引起空气进入油道;
②液压油箱内滤网松脱或损坏失效,杂物进入油道密封件密封失效;
③液压缸油封老化,失去密封作用。
排除方法:
①检查油箱油量是否充足,油量少要添加液压油。
②松开液压油箱吸油管螺栓,检查液压油滤网,若有堵塞或松脱进行清洗重新安装锁紧。
③观察液压缸是否渗漏,如有过多渗漏应更换油封或对液压杆恢复尺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征(1996)26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及(京地税征(1997)389号)《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前尚未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向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本通知前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外来人口管理处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继续委托上述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但应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协议书》,重新向其发放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除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一并代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征税款的,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协税把关协议,委托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按规定纳税的,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并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的,也应由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
四、委托、受托双方应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严格遵守《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料交换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并定期开展对出租房屋的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关键词:增值税 扩围 改革 行业 地方财政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然性
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安排,重复征税问题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正日益明显,已经成为很多难以解决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以及征管问题的根本症结,也是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企业国际竞争力、产业链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因素,对服务业的发展十分不利。所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可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必须的。从国际上来看大部分国家在实行增值税的同时都是对服务和商品实行征收增值税。按照这样的情况发展,逐渐把全部服务和商品都囊括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将营业税替换为增值税是大势所趋并有国际经验支持,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深化的必然选择。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经济后果
(一)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若按营业税计算交通运输业应纳税额,则应纳税额=营业收入×3%;若按增值税计算交通运输业的应纳税额,则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税率为11%,进项税税率为17%,同时假设产生的所有进项税可以完全抵扣,那么增值税扩围对交通行业的税负影响如表1分析。
从表1计算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税负增加了,同时可以看到营业成本中产生的进项税的成本对于税负是有影响的,可产生的进项税的成本占收入的比重越大则能够抵扣的进项税越大,税负会慢慢下降,反之,税负逐渐上升。
从营业成本中可产生的进项税成本占比来看,交通运输业营业成本构成主要为不动产折旧摊销(房屋、建筑)、动产折旧摊销(设备、机械)、燃油、人力成本、设备维修及租赁费用等。其中,不动产折旧摊销和人力无法通过进项税额抵扣,而动产折旧、燃油、租赁业务和维修能够抵扣。但是在试点前购买的动产,不计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因此交通运输业过去购买的动产折旧摊销也难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折旧摊销较大的大型交通运输行业,如机场、公路、港口、航空、航运营业成本可抵扣项目占比较低,营改增收益较小,且增加了大型交通运输业的税负。
同时,在预测交通运输业的税率时,我们是假设若有新产生的企业来推算的,并将其购买相关运输设备可抵扣视为重要因素来考虑。事实上,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完全具备所有经营资产的老户,他们基本上都不需要或者没有企业购买运输设备进项抵扣的项目,这明显增加了他们的税负。其次,交通运输企业有大量固定资产,虽然规定了购入固定资产可进行抵扣,但对于火车、飞机、轮船等设备并不是每年都要更换,他们的折旧年限一般为十年,除这些以外的其它运输工具一般为四年,所以这些运输设备每隔四年或十年才更换一次,期间的这些年份基本上没有增值税抵扣也没有固定资产支出,由此导致大部分交通运输业企业税负增加。
(二)对现代服务企业的影响
自2012年年初起,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已经在我国的上海实行营改增的试点工作。这里的现代服务业指的是生产业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的生产服务部门独立发展起来的,如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商业服务业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制造业等生产型企业的发展,是工业部门发展的助推剂。由于在现代服务业中现代物流业是占比最大,最主要的一个行业,笔者就从现代物流业来分析扩围后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的影响。
税收一向是现代物流企业成本的大头。有企业表示,税收大约能占总成本的20%―30%。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简易计税法,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方面,以前按照3%营业税率纳税的货物运输企业和搬运装卸物流企业现在改为按照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尽管征税税率没有变化,但是阻止了重复征税的现象。所以,随着进项税抵扣范围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低。另一方面,配送、仓储和货运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由原来的征收5%的营业税调整为3%的增值税,明显降低了税负,使得一些中小型物流企业的竞争力逐渐加强。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增加了他们的税负,因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其税负不仅仅只与营业收入有关,这还与经营成本中可产生抵扣的部分有关,若可产生的进项税的成本占经营收入的比重越大则能够抵扣的进项税越大,税负会慢慢下降,反之,税负逐渐上升。
现代物流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最主要的一个项目,从这次增值税扩围改革中是第一个尝到了改革的果实。营改增给其带来的影响可以说是有好有弊,总的来说好坏各半。但不利影响是暂时的,营改增作为一项新的政策,不能顾及方方面面的考虑。不过,随着政策的逐步推广试行,这一不利影响会慢慢消失。总的来说营改增政策减少现代物流业的经营成本,减轻了其生存压力,推动其发展。
那么对于整个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改善优化了税负结构,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经济发展。
(三)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扩围前是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扩围后是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若企业被批准从事融资租赁,那么该公司就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即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在我国出台的营改增过渡政策中,有关试点的政策规定:经银监会、商务部、人民银行允许的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有形个人财产的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政策。
结合以上政策,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缴纳租金的时间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分期进行开具。相比以前的营业税下的税率,税负由原来的5%下降到了2%,降了三个百分点,而且最高限额变为3%。但这在实际运行中又会是怎么样,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直租业务,资产购买价为1000万元到岸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关税和增值税分别为200万元和204万元,承租人答应承租5年并且每年付400万元的租金,预计该资产最终残值为10万元。同时,银行向该租赁公司给予了一笔年利率为7%的1500万元的贷款。
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增值税扩围之前)=(400Х5+10-1000-200-204-1500×7%)×1/5×5%=5.01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扩围之后)=(400Х5+10)×17%-204-1500×7%×3%=134.55万元(采用简易法)换算成每年应缴纳=26.91万元
从上面分析可得出结论:融资租赁企业自营改增后税负加重,给企业运营造成困扰。
当一般纳税人从事售后回租业务,售后回租业务是大部分租赁公司比较偏爱的经营方式,下面笔者进一步分析比较一下增值税扩围后售后回租存在哪些差异以及直租业务的差异
资产购买价为1000万元到岸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关税和增值税分别为200万元和204万元,租赁方卖给承租人1404万元,承租人答应承租5年并且每年付400万元的租金,预计该资产最终残值为10万元。同时,银行向该租赁公司给予了一笔年利率为7%的1500万元的贷款。
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增值税扩围之前)=(400Х5+10-1404-1500×7%)×1/5×5%=5.01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扩围之后)=(400Х5+10-1404)×17%-1500×7%×3%=99.87万元,换算成每年应缴纳=19.98万元
从上面分析可得出结论售后回租业务卖方是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因此增值税扩围后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这样不能体现出扩围的优势,所以要延续差额增税的顺势还得看今后对政策的理解。
所以,扩围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降低2个百分点。但如果政府不出台相关的优惠措施,营改增将会增加融资租赁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税负,给行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这样一来,在选择方式上直接租赁将比售后回租更好,但若售后回租能抵扣已经支付的租金,则售后回租会是更好的选择。总之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主要是看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能否抵消税率上升带来的差额。
(四)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有利于缓解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但在考虑消除营业税弊端的同时,还应考虑税制改革对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巨大影响。营改增实施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这样暂时搁置了收入分配上的争议,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
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同增值税相比各省级行政区营业税所占的比重更大,地方税收收入对营业税的依赖程度更为显著(如表2所示)。营改增之后给地方税收来源将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地方税收将缺乏主体税种,主体税种必须是可以提供一个稳定的收入。虽然从理论上说,房产税可以发挥作用但房产税目前在中国仍处于试点阶段,在短期内推广至全国让所有人接受是不太现实的。
不仅营改增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而且政府还要拿出一部分资金来补贴一些行业增加税负的纳税人,这样一来,地方政府的负担已经不容乐观了。大约上海试点地方政府拿出100亿元补贴,可想南京、江苏了。而且按上海模式,如果企业因营改增税负增加的部分由财政补贴,势必造成企业不愿索取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反正增加的税收有政府买单。地方财力严重减少无疑是营改征改革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五)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使税收征管更加简单,提高税制运行效率。货物和商品生产消耗劳动力和原材料,服务的生产需要消耗原材料、商品和劳动。营改增后,消除了双重征税的货物、商品和劳动服务问题。而增值税的缴纳是伴随着商品流转过程而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的,税务机关只要收取余额就行,从而大幅度简化了征收过程,降低了征收成本,提高了税制运行效率。
目前我国在税法中明确引入了针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许多明文条款与处理方式,但这只是理论上的处理,在实际情况中情况相当复杂。当企业从事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包含在内的应税经营活动时,由于两个税种归属不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收入,增值税是国家政府收入,这样一来,当税务机关进行征管时就会混淆,无法明确确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分配,给两个税务机关造成征管的难题。这个难题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也表明在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上面还存在着很多弊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种问题将得到解决。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发票的使用将进一步完善,税控系统也将进入劳务提供的行业,保障税款更加足额及时的缴纳,防止偷税漏税骗税的行为产生,征收管理更加简便,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征收成本。
参考文献:
1.肖绪湖.关于增值税扩围征收的理性思考.财贸经济,2011(7)
2010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市教育系统发出了“关于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由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通知强调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聘用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或自行招用有资质的保安员,从事校园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并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按门岗数配备保安员。白天学生在校期间,每个门岗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在岗值勤;夜间无寄宿制学生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保安员值勤;寄宿制学校至少按普通学校保安员的双倍配置保安员。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充保安员人数。
2014年7月18日,针对学校安全保卫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制订并颁布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护校工作规范》(沪教委青〔2014〕18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学校保安服务必须由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并对学校保安员应具备的素质、配备人数、岗位职责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浦东新区教育局于2014年8月18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浦教办2014第12号文件),要求浦东新区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沪教委青〔2014〕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保安员配备、装备的配置、保安服务费的组成、依法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两个《通知》,对规范全市和浦东新区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至此,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服务工作,基本扭转了过去严重存在的学校保安服务跨行业经营、从业单位多而杂、个人挂靠保安服务公司违法经营、无序竞争和低价恶意竞争、从业单位侵害保安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严重等现象,逐步走上了社会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关于对学校保安员的技能要求
对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的素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性课题。这需要对保安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法制理论的培训等,以培养保安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道德观,掌握作为保安员应当具备的各种职业技能。除此之外,《通知》对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的技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学校保安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和TC卡,并应当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校园保安岗位专业轮训考评,考评合格且在IC卡中予以认证后方能上岗”。《通知》中所称的专业轮训,就是指学校保安员的专项技能培训。
为此,2014年八九月份,按照《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要求各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组织在岗的学校保安员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学校保安员专项技能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学校保安员“防处突发事件”的技能得到了增强和提高。
各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应当以这次培训和考试为新的契机,除强化对学校保安员的岗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外,应当进一步加强“防处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以进一步提升学校保安员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反恐防暴等的能力。
当前,经过对一些从业单位在学校提供的保安服务进行检查的情况分析,一些从业单位没有在内部建立对学校保安员的专项培训机制,缺乏长效培训和管理机制,甚至个别从业单位以缺人不缺岗的形式,恶意减少保安员的人数以增加盈利,在不同程度上对学校的安全防范埋下了隐患。对此,学校应当履行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责任,通过责令整改等的方式,督促保安服务公司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二、叠加保安员数量,通过增加校门口保安力量确保学生出入学校的安全
从通报的国内外学生遭遇暴力侵害案件来看,大部分发生在校门口,案件发生的时间大部分是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同时,校门口又是各类人员、车辆、物资等出入的必经之路,如果校门口安全管理混乱,就极有可能发生各类无法预测的案件,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校门口是学校安全保卫的重点部位,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是安全保卫的重点时段。为此,《通知》规定各学校必须加大对学校门口的安全保卫力度,通过叠加保安员人数的方式,强化对校门口的安全守卫,确保学校师生出入学校时的人身安全。
《通知》要求每一个学校门岗,必须满足学生在校期间有2名保安员提供安全守护服务,履行对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等的控制,禁止未经询问、请示确认、查验身份证件和随身或随车辆携带(装载)的物品等作业流程的人员或车辆随意出入校门。同时,为了加大在重点安全保卫时段的保安力量,《通知》要求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叠加2名保安员,会同2名日常保安员一起,在门口执行安全守护任务,强化护校职责。日常保安员由1人持长橡胶保安棍、1人持短橡胶保安棍分别站于校门内两侧。叠加的保安员由1人持长橡胶保安棍,另1人持圆盾牌和短橡胶保安棍分别站于校门外两侧。
自从2014年《通知》以来,经过检查,各学校均十分重视此项工作的落实,校门口安全防范的力度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提高。但经过检查发现,个别学校的门岗依然存在不按规定配置人数的现象,对此,应当予以整改。
三、落实制度建设,加快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和管理的步伐
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浦东公安分局于2011年联合制订了《浦东新区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浦教办2011第24号文件),填补了学校保安服务进入社会化服务后无相关制度的空白,开始走上了制度化建设的轨道。对规范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责任,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使学校保安服务真正走向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和管理、监督的制度建设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学校安全保卫的日常指导、检查和考核的力度,要制订并完善相关的考核管理体系和制度,确保学校保安服务围绕着“沪教委青〔2014〕18号”和“浦教办(2014)第12号”二个通知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作为保安服务需求单位的学校,要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对保安服务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的监督,做好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选择,确保选择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提供保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