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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的基本规律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0 16:08:08

德育的基本规律

德育的基本规律第1篇

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的法律基础教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分离到合并,由繁到简的沿革过程。特别“05方案”之后,法律基础教育无论在教材上、师资上,还是课时安排上,都已经完全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的背景之中,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新的教育背景下,在极其有限的课时设置内,要把握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并将其落到实处、收到实效,首先就要在指导思想上,明确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法律基础教育的全新定位与教学侧重点。

一、法律基础教育是介于“问题”与“主义”之间的教育

近一个世纪之前,“问题”与“主义”之争发生在北京大学的两位学者之间。孰优孰劣,在此不做评价,但借用“问题”与“主义”的提法,却可以很生动地概括法学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侧重点的不同。“问题”指代“形而下”的具体的知识教育,而“主义”则指代“形而上”的价值教育、观念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从其内涵与内容来看,都更多指向“形而上”的观念教育、“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4该定义明确说明思想政治教育是围绕“观念”、“观点”展开的,虽然“道德规范”没有使用观念的提法,但是道德规范本身的属性就是是非善恶观念,因而也是观念性大于知识性,认同性重于识记性的教育。

无产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共产主义信仰教育人民,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动员人们为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实践活动。具体而言就是对人们进行世界观、政治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这些教育就其属性和侧重而言,都是偏向“主义”的教育。如果在“05方案”之前,法律基础教育在拥有独立教材、独立师资和相对宽裕的34-36个学时的情况下,还能勉强坚持知识教育定位的话,那么在“05方案”之后,通过10个学时甚至更少的时间来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将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使命。而知识体系与课时之间的紧张关系却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要缓解这一紧张关系,首先就要改变对法律基础教育的认识和定位,即把法律基础教育由原来的知识教育上升到理念教育,由“问题”上升到“主义”。这也是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宗旨的必要转变。准确地说,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的法律基础教育,应该是介于“问题”与“主义”之间的全新教育形式。“问题”往往是法律教育的切入点,但“问题”本身不是目的,目的还是“主义”。不关注“问题”的“主义”是苍白无力的,而不提升到“主义”的“问题”则是缺乏向心力的知识碎片,达不到既定的教育目的。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的法律基础教育,就是由法律知识入手,并最终使学生生成法制观念的教育过程。具体而言,法律基础教育就是要实现“规范指引”、“理论奠基”和“理念启发”三个层面的功能。“规范指引”就是让学生了解一些实用的法律规范,能够指导其行为,并解决实际问题。中央16号文件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教育人、引导人,又要关心人、帮助人,努力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法律基础教育也不例外,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指引,在让学生获取知识的同时,还让他们对法律产生认同感,感觉法律不仅是有用的,而且是必要的。法律基础教育不是教育者的强加,而是受教育者的内在需要,这是培养法治理念的切入点和有效途径,也符合由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这种“问题”教育是法律基础教育的起点。“理论奠基”指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律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入门常识,为日后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分析法律事件奠定理论基础。“理念启发”首要的含义当然是启发学生树立民主法治、遵纪守法等观念,这就是法律基础教育中的“主义”,是法律基础教育的最终目的。此外,具体到本课程而言,还有另外一层含义,那就是用有限的课堂教学,启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和法律事件的无限关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让有限的法律基础课,成为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的起点,而非终点。只有以此为目标,法律基础教育才能从纯粹的知识传授和对完整性、专业性的诉求中解脱出来,站在一个更高的视角,对庞杂的知识体系进行取舍,以点带面,以课堂讲授带动课下学习,从而突破课时的局限,破解法律基础课所面临的重重矛盾。让法律基础教育由“问题”上升到“主义”。“主义”教育才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点。

二、法律基础教育应当还原到“世俗”

法律基础教育面临的另一大难题就是专业化问题。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入法律教育,甚至被很多法学专家认为是一群不专业的人试图在做一件很专业的事情。从一定角度来看,法律的确是很专业的知识,“法律世界是对我们真实的生活世界加以高度技术性建构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的逻辑世界,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科学知识。”[2]但换一个角度来看,法律又应该是世俗的,是与人们的经验常识可以兼容的普通知识。我国学者苏力指出:“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3]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也曾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恰恰是法律的世俗性与经验性,使得针对一般人的法律基础教育成为必要和可能。但法律的专业性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要理解并解决法律的专业性与世俗性(非专业性)之间的矛盾,首先有必要对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法律精神这几个概念进行区分。“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指法律规则的文字表述形式。二者之间的关系可做如下理解:首先,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法律规则,但法律条文中除了法律规则之外,包括构成法的其他要素,如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其次,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中,而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法律规则,也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则。”[4]#p#分页标题#e#

这是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之间关系的学术表述。说得通俗一些,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象,而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背后的意义。法律条文基于用语的抽象性、准确性和立法技术等原因,可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是法律条文背后的意义,即法律规则,则是来源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是对我们普通人所熟知的社会规则、伦理道德的规范化和成文化。我们每个具有正常心智并深谙交往之道的人,都应该有自信通晓法律的基本规则,这种判断一方面基于法律与伦理道德在基本层面的吻合性。我国古代的文化讲究“出礼入刑”,即只要你的行为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自然也就也就遵守了法律规则。又比如,你可能不知道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是如何表述的,但每个人从小到大都有这样的常识,就是偷偷拿别人的东西是不对的,这种是非观念与盗窃罪所要表达的规则要求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民主社会的法律,本来就是老百姓自己的作品,而不是君主或政府强加给他们的学术作品或技术产品,法治是一种自治还是一种他治,决定了法治的真伪,决定了民主与专制的区分。民主时代的法律就是由普通老百姓制定出来并适用于老百姓的规则,我国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不是法学专业的,但是他们却是法律的制定者。(当然有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层面的提升,但这主要是法律条文层面的问题。)国外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也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但他们却是罪与非罪的裁判者。“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这是基于不能允许少数司法专业人员垄断的法律观念而规定的。普通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5]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因为法律术语的专业化而拒法律于千里之外。而且只有消除这种神秘感和距离感,法律的实效性才会显现出来。就像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6]法律精神则是对法律规则的进一步抽象和提升,是蕴涵于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之中,并对法的发展起支配性作用的一种内在的理念、信仰及价值取向。[7]就是前文所讲的法律中的“主义”,这些“主义”并非源于抽象的理性,而是由平实而鲜活的社会生活所决定。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8]这些法律精神是一定时期社会成员共享的精神,因而也应是大众化的文化,而非法学家的创造和独断。如果在我们的社会中,只有政治家懂政治,那么政治的民主化是没有希望的,如果只有法学家懂法律,那么真正的法治也是没有希望的。在专制时代,法律确实具有神秘主义的色彩,是专业性很高的东西,统治者信奉的理念是“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是臣民时代的产物,在公民社会中,法律不应该被官吏和专家所垄断。法律条文可以是专业化的,法学研究也可以是专业的,但是对法治国家中公民的法律教育,一定是世俗而平实的。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的法律基础教育,就是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应当剥去法律神秘的外衣,将法律还原到世俗,交还给大众。而这一任务,是小众化的法学专业教育所不能完成的,这恰恰是法律基础教育的使命和贡献。广大从事法律基础教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应该因此而充满自信和自豪。达成这种共识,还具有重要的教学方法论意义,它可以指导我们克服法条表面的抽象与枯燥,探寻法条背后的具体与生动,以克服教学矛盾,提升教学效果。

三、法律基础教育应当凸显出“权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传统的“思想品德课”的两个组成部分,尽管在“05方案”之后合并为一个科目,但前后两部分却具有不同的学科属性与教学侧重。除了“问题”与“主义”,专业化与通识化的不同。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即“思想道德修养”更注重于义务教育,而“法律基础”则应更注重于权利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泛指人类所有阶级社会共有的培养人的思想品德的活动,特指无产阶级培养人的思想品德的活动。”[1]5这种教育自古至今,都强调受教育者对国家、对集体、对他人的义务,是义务本位的教育。我国古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简单对应于宗法教育或礼法教育,其义务本位的色彩是非常浓郁的。不论是礼治、德治,还是人治,都充斥着义务思想。义务本位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每个人(君主除外)都捆绑在义务的“牢笼”中,并且这些义务都是片面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9]虽然这些礼法思想对于维护当时的君权统治社会稳定具有进步意义,但是用今天的民主思想去衡量,这样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其说是“智民”教育,还不如说是“愚民”教育。

无产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历史上其他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工人阶级政党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共产主义信仰教育人民,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动员人们为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实践活动。这种教育从其终极意义上讲是为了解放人,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实施的教育,本质上应该是关于人权或权利的教育。但是,现阶段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从“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角度去立论的,而不是从受教育者个体的需要去立论的。强调的更多是政治认同、价值认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与奉献。就思想政治教育中所包含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教育本身而言,无论在哪个时代,都是义务本位的教育。美国法哲学家福勒根据道德标尺或阶梯的不同,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两个等级,“如果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导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10]“义务的道德”要求人们做到,“愿望的道德”希望人们做到。但无论是要求做到,还是希望做到,都是一种偏向义务的表述。这种义务本位的教育属性,仅从形式而言,无法区分古代与现代、专制与民主的教育形式。#p#分页标题#e#

德育的基本规律第2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素养;高校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244-02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法治教育目标解读

原国家教委1987年的《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法律基础课程是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与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在高校非法学专业中的法制教育的目标:注重法律基本知识传授,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后来,、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中规定,法律基础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法的基本精神和观点,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这是对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由法律知识的传授转向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育。2005年,、教育部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原来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合二为一,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这极大的缩减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传递出一种理念:在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都是做人的基本原则,都是衡量一个人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该课的法制教育,应该由传统的法律基本规范的传授,转向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的培植。毕竟,法律知识是基础,受教育者应该“形成对知识的利益感受、价值认同和坚定信念”。

二、法律素养的形成要素

(一)法律认知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基础

法律认知,是对法律知识的整体认识和把握,是个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文化的承继而对法律精神的整体知觉。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后续法律情感的养成和法律意志形成的起点。要求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热爱法律、具备法律品格是奢求。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说,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对于天生的、儿童和疯子来说法律是不存在的。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将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一一讲解和传授给他们,在课时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可能的。依据现行的教学大纲,笔者认为,课任老师只须对如下内容进行阐述和讲解:第一,关于法的历史渊源、概念、价值、功能等的法理讲解。目的在于学生对法律有个根基性的认识定位。第二,现行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架的解读和法律学习方法的传授。旨在帮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法制的构造和学习方法的运用。第三,基础法律规范的讲述,着重讲解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程序法等基本法。通过这些方面的讲述,使学生掌握了法的基本知识和精神,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学习方法去自学和理解未曾学习的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律认知水平取决于个体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程度,个体只有通过学习、观察和体念来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情感是个体学习法律、自觉履法的内在驱动力

人是有情感的高等动物。正确的情感培育和向导,能使个体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使个体在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做到自我内心和谐与社会和谐的统一。法律情感是社会个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生活实践,对现实法律制度能否符合或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求而产生的好恶心理体念。它以法律认知为基础和法律信仰的最终形成为目的。法律教育者应该引导学生喜爱法律、自觉守法,拂去学生对法律的负面情感,培育学生对法律的亲和感、爱法律。

(三)法律信仰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极目的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来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括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只有信仰法律,将法律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行为人才能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基础教育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基本知识的讲授,传送法治的基本精神,明确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人权等价值的推动和保护作用,从而培养学生自觉遵循法律规定的良好习惯,确立法律在他们心中的至上地位,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一个没有的人,仍然可能是一个善良的人。然而,倘若不相信人世间有任何神圣价值,百无禁忌,为所欲为,这样的人就与禽兽无异了。”

三、法律素养形成的道德底蕴

法律素养的最终形成和恒久,还需要一定的道德观念为底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表明了法律对道德的依存关系。“法律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它所获得道德支持的广泛程度。” 法律发展的历史证明,从法律产生到法治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公平、公正等价值目标,实质上也正是公众所认同的道德价值标准。褪去道德内涵或背离道德内涵的法律是“恶”法;没有道德底蕴的法律,很难得到顺利实施。自然法学家傅勒认为,一个不满足内在道德的制度,等于无制度,人民没有义务尊重这个制度。因此,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道德精神的支持,符合道德、正义的法被视为“良”法,良法才能为人们自愿地守候和信仰。道德力量的内在心理暗示和指引功能,有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甚至推动社会走向法律所追求却无法企及的至善状态。因为“现代法律制度代表了这样一套规则体系,它旨在使人们不受命运的盲目摆布,能安全地走在从事有意义的、造性活动的道路上。” 但“法律没有办法可用以强迫一个人做到他力所能及的优良程度”。而道德却能够引导人民走向“至善”的道路。一个富含道德的良法,必然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才可能方便实现法律文字所想要引导人民走入的正义与道德行为规范之中。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课任老师应充分阐释和扬弃我国丰富的道德资源,弘扬那些符合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美德的道德精神。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教学与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很好的衔接和融合,对中国传统的道德的基本观念作合理的扬弃,以形成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律信仰及法治体制,实现法治现代化。将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培养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教法,也符合大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发展规律,有助于大学生从整体上提高自身素质。

四、法律素养培植的着力点

(一)以权利教育为重点,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

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在专制政治控制下的法律文化,义务本位是这种法律传统的核心,特权、等级、人治是其特色。这种法律传统观念已为现代法治文明所摒弃。但由于这一义务本位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公民的权利意识还很微弱。传统表现出的更大张力、传统观念中的“人治和官本位”思想,强化了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等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也因此频频爆出关系案的丑闻。现实生活中的非法治实践挫伤大学生们的学法积极性。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培育学生的法律情感

社会主体法律情感的形成依赖于其社会实践及其对法律的体悟,是主体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主动或被动地运用法律实践而获得的主观反映。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好奇心和求知欲望强烈,精力充沛,学习能力强,只要教师注重引导,他们一定会对法律产生兴趣,最终形成法律情感。在法律课实践教学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邀请法官检查官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播放法律电影,渲染法律思想;开展“法庭进校园活动”、参观监狱等等。这些活动既能利于学生将学到的知识带到实际生活中去观察、体会、再认识,又能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进而增进对法律的情感。

(三)坚持道德底蕴,形成法律意志

将思想道德课与法律基础课合二为一,其意旨不仅仅在于实现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的协调配合,更强调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强调道德对学生法律意志形成的“内化”作用。“法律意志是指个体法律动机冲突中的张力,这种张力直接影响个体法律行为的选择意向。” 仅有权利意识和法律情感并不能形成健全的法律素养,还需要法律意志的强化。法律意志是人的意志中比较稳定的维度。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不同的作用。道德通过普适性价值观的渲染和高尚情操的引导使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的法律法规,法律通过强制规范学生的外在社会行为来践行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道德和法律的交相辉映、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指引使学生强化了法律情感、形成法律意志。在教学的实际过程中,教师应该精心组织教学内容,注重挖掘思想道德这部分内容中蕴涵着的法律精神和法治元素,实现法律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融为一体,将法律素养的培养和塑造有机地融合到思想道德教育中。

参考文献:

[1]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 常桂祥.法律信仰:法治国家之灵魂[J].齐鲁学刊,2005,(5).

[3] 周国平.周国平自选集[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8.

[4] 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德育的基本规律第3篇

论文摘要: 道德养成教育强调通过道德行为的反复训练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来积淀道德素质、形成道德品质。准确把握未成年人道德养成教育的规律,对于提高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西方的思想家、教育家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揭示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道德养成教育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律,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是一个全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道德养成教育强调通过道德行为的反复训练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来积淀道德素质、形成道德品质,它不但是提高未成年人道德素质的一条根本途径,而且是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的“重中之重”。准确把握未成年人道德养成教育的规律,对于提高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西方的思想家、教育家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揭示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道德养成教育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律,如道德内化规律,道德品质递升规律,道德养成教育的长期性、反复性规律等。

一、道德内化规律

道德内化是道德养成教育的最基本的规律之一。“内化”概念最初由以杜克海姆为代表的法国社会学派提出,是指社会意识向个体意识的转变。道德内化是指个体在外部环境影响下,将社会的道德要求、道德规则转化为自身动机系统的一部分,从而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境中做出道德行为。道德内化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个体道德能否形成和个体道德素质能否提高。

中西方思想家普遍重视对道德内化规律的运用和研究。如孔子认为一个人道德境界的提高、美德的养成,主要靠“内化”,只有依靠自我内在的修养与锻炼,人才能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他说:“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1]“为人由己,而由人乎哉!”[2]美国心理学家米歇尔指出:“社会化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使个体从外部的控制和奖赏中脱离出来,从而使行为逐渐变为内在奖赏——也即与新社会行为本身紧密相联的满足感来指导和支持。”[3]如果道德品质没有内化,就易变成“言行不一”、“知行脱节”。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行为主体的行为准则,就会演变成为一种相当恒久的内在力量,从而支配和引导人们的价值判断、行为倾向和行为表现。革命导师马克思有句名言:“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就其存在的形式和发挥作用的形式而言,它只有内化为主体的情感、意志,从而支配着主体以自觉的行动,才能称之为现实的、有效的道德。

中西方近代学者在对道德内化规律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一般都趋向于把道德内化划分为道德发展水平由低到高的几个阶段。如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将儿童道德内化、道德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A.自我中心阶段(2—5岁);B.权威阶段(6—7、8岁);C.可逆性阶段(8—10岁);D.公正阶段(10—12岁)。科尔伯格在皮亚杰理论的基础上,强化了道德内化的发展观,把个体道德内化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水平六个阶段:A.前习俗道德水平;B.习俗道德水平;C.后习俗道德水平。我国学者燕国材教授把道德内化过程分为六个阶段:A.定向阶段;B.认识阶段;C.评价阶段;D.服从阶段;E.认同阶段;F.良心化阶段。可以说,没有社会道德的内化过程,就没有个体道德的产生与发展。

二、道德品质递升规律

道德品质的递升规律也是道德养成教育的基本规律。品德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由简单到复杂、由他律到自律、由不自觉向自觉发展的过程,要实现道德养成教育目标,人只能层层推进,逐步提高。

中西方学者都强调在未成年人道德养成教育的实际操作中运用道德品质的递升规律。宋代教育家朱熹依据未成年子弟年龄、心理与理解能力的不同,把道德养成教育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并针对每一个具体阶段提出一些特殊的道德养成教育的要求,以使道德品质养成由浅入深、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西方国家很注意根据道德品质的递升规律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养成教育。如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很早就认识到青少年不同发展阶段的心理特征对道德养成教育的影响,把青少年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提出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人采取不同的道德养成教育的手段和方法,以适合其道德品质发展的规律。例如,对3—6岁的儿童,特别注意通过音乐、歌唱、讲故事、做游戏等来激发儿童坚毅、快乐和勇敢的品质。对6岁以上的儿童,主要进行情感教育,使其灵魂中的低级部分发展起来,促进他们节制美德的形成。17—23岁这一年龄阶段的青年要进入青年军事训练团,进行意志教育,培养灵敏、机智、坚定、勇敢的美德。古罗马的教育家昆体良认为,教育不可急于求成,否则就如同“把水猛地倒入一个细颈罐时水要溢出来一样”,[4]学生难以理解和接受。当代西方国家的道德教育更是这样。例如美国学校的道德养成教育的内容较好地解决了层次性问题,如爱国主义教育在小学、中学、大学各不相同:小学讲故事,中学讲历史,大学讲理论。这种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设计和安排,充分考虑到人的认识发展的不同阶段,既符合教育对象的认知规律,又符合受教育者品德发展的规律。

三、道德养成教育的长期性、反复性规律

道德品质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反复、复杂的过程,是一个由平时一点一滴的量的积累,而后发生质的变化和突破,最后达到道德品质的提高和升华的过程,这也是中西方思想家、教育家所揭示的道德养成教育的一个客观规律。亚里士多德说:“习惯或性格的养成教育,如同疾病的发生,是渐渐的,一步一步的,是不可知觉的;因此,我们只在我们的习惯的开端时是主人。”[5]他还把美德的形成看成是一个习惯——美德——习惯的周而复始的过程。《吕氏童蒙训》告诫儿童:“今日记一事,明日记一事,久则自然贯穿。今日辨一理,明日辨一理,久则自然浃洽。今日行一难事,明日行一难事,久则自然坚固。涣然冰释,怡然顺理,久自得之,非偶然也。”道德素质不是在人生的某一年龄阶段、某一特定时期就能养成的,它贯穿于人生的全过程。《颜氏家训》中举王大司马母魏夫人训子的事例,说她“性甚严正,王在湓城时,为三千人将,年逾四十,少不如意,犹捶挞之,故能成其功业”。[6]儿子年过四十,甚至已经成为领兵三千的将领,母亲仍不断地对其进行道德养成的教育和训练。清代思想家颜元提出道德养成教育就是一个习行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习三两次”就完结,而是“时习方能有得”,“习与性成,方是乾乾不息”。[7]道德养成教育是一个永无止息的过程。同志在《吴玉章同志六十寿辰祝词》中说:“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强调共产主义者的道德素质培养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论语:述而[M].

[2]论语:颜渊[M].

[3][美]Walter Mischel:米歇尔. Advances in personality science[M]. New York :Guilford Press,2002:76.

[4][英]伊丽莎白·劳伦斯(E.S.Lawrence)著.纪晓林译.现代教育的起源与发展[M].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21.

[5]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310.

德育的基本规律第4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德治国 功能定位 实现方式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划定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时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一词出现在党的执政话语体系当中,标志着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到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表明了我们党在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中的总体思路和坚定决心。从控制到管理的转变,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合作管理国家的新思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构想,丰富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道德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价值功能定位

道德的功能是指其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公共权力自觉发挥道德的导向和规范作用来调节社会群体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公共利益。道德以其独特的方式规范着人类社会的秩序,为人类社会提供精神理想和情感关切的信念力量。在国家治理活动中,道德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是一直存在着的,只有恰当地发挥其作用,才能够完成公共权力所担负的维护社会秩序、推动人类发展的历史使命。

道德对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具有能动作用。公共权力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自觉发挥道德对于缓和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特定阶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道德不仅仅是国家的治理工具,而且以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的方式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国家权力在治理社会的过程当中,发挥道德自律作用的活动并非专属于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相反,只要国家权力存在,那么道德就有社会治理的工具作用。

道德活动和政治活动反映了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变化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水平高低可以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一个社会道德意识的主流形态就是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①道德治理对于政治和政治生活是必要的,公共权力通过实施道德教育来完善国家治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道德教育能够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秩序认可的自觉性。道德品质的形成,不仅必须具备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方式等心理成分,而且还要使道德行为方式成为习惯。道德教育的一大功能就是调动社会成员接受政治规则、认可社会秩序的自觉性。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是通过它对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意识进行塑造而实现的,因为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不只是道德的政治化,而是道德的社会化。人们需要一种伦理观念,并内化为个人主观世界的道德秩序,使之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经济关系、政治活动和文化生活秩序保持高度一致。

通过道德教育活动将道德观念渗透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并上升为全社会普遍性的道德意识,从而使这些观念演变为社会成员对于现存社会秩序的认同感。如果法律偏离了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就会影响人们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可现行法律法规,很难让人们自觉地把法律要我做什么转化为我应该做什么。

道德教育表现为对人们行为柔性的、间接的影响,重在培育社会成员的自觉和自律精神,而不是强制性的规范活动。每一个国家在立法时,都会追溯国家的历史渊源并考虑现实需要,其中必须考虑到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具有正义性。这一问题事关政治的合法性地位问题。如果从这一角度出发考察和分析国家治理问题,我们就不难理解道德教育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早在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孔子说:“民无信不立”,②孟子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其民矣。”③可见,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已看出社会成员对政治统治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到政权的稳定问题。一个人获得道德观念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人接受这个社会当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的过程,从而能够适应政治生活的道德规范。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正是因为人类的思维能力,才使道德教育成为可能。

道德教育通过制度文化使道德的力量得到强化。德治礼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荀子曰:“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正不行矣。”④强调通过制度增强道德力量,把道德寓于礼制中,礼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启示当下治国理政也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道德底线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不可触碰的底线,它规定的是一个社会最低的道德要求。从人类发展的宏观视阈来看,道德教育活动还通过对制度文化的道德化建设和社会成员道德人格的培养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制度内在地蕴含着同样的价值精神,这是制度成为道德教育客体的依据,而直接决定制度好坏的就是构建制度过程当中秉承的道德价值。社会制度是道德教育实现公共权力所有者利益和意志的保障,社会制度是对人们交往关系的确定,规定了人们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和交往准则。如果人们的道德理想与社会主导价值观念不能保持高度的一致,就得不到制度的支持;如果违背了现实生活的社会秩序,甚至出现矛盾和冲突,道德理想就会在利益纷争中消解。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道德和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德治与法治两者隶属的范畴不同、作用的领域和方式也有所区别。从国家治理方略的角度来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要使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因此,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必须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运用道德教育与法治的手段。

道德是法律制定的价值基础。道德是人们心中衡量善恶、是非的准则,内在地制约和自觉地引导人们的行为,是社会稳定有序的第一道屏障。就道德对法律的影响而言,社会需要法律作为利益的调节器、行为的规范和行动的指南,但并不是什么样的法律都能够适用社会的要求,现代社会需要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体现公平、正义、有道德准则为依托的“良法”,是社会公众能够接受并从内心产生共鸣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不但立法,而且执法以及守法都要受道德的影响。有法不依、贪赃枉法、司法腐败等都是道德沦丧的必然结果。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制定出的法律不为多数人认同和信仰,那么再健全再强有力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为法律毕竟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总需要人们内在自律的道德来配合。因此,法律不可能脱离道德而孤立存在,不难设想,在一个缺少道德基础的社会里,不可能产生公正的法律和严明的法治。

法治的渐进与社会成员道德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成熟是两条并行的曲线。普遍而持久的道德教育,可以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其维护法律尊严的积极性。因为法律不能仅仅写在纸上,而是要写在每个公民的心里。“道德不兴,人心浮动,法律的社会根基就不牢靠;反之,法律松弛,奖惩不明,道德就会失去国家保障。”⑤在什么情况下适合运用哪一种治理手段,需要建立一个充分协调机制。各种手段的选择得当,运用准确,就能够充分发挥各种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各就各位”的制度驱动力。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只有把德治和法治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解决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升华。道德教育是逐步积累的过程,需要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感化和引导,但要使德治富有成效,还必须有章可循、依法进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品质,但对不道德却未违反法律的行为,只能在道德的范围内加以解决;对不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事的惩处,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道德教育在于先,而法律的惩治作用在于违法犯罪之后,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是用来制止正在发生并造成伤害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道德教育的先见性和预见性能够有效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法治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对于法律不能调整,或法律还没有作出规定的问题,就需要用道德教育的手段。

法律必须体现社会道德的内在要求,在根本上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广泛自觉的遵守。法律的实施和实现主要依靠两种基本方式:一般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严格执法。从表面上看,守法是一种外在的行为,但实际上却是人们内心思想和外在行为的统一。许多外在行为很可能要受到内在的思想、感情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道德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外在行为。一般来说,在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规范的要求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往往是一致的,一个道德意识很强的人违法的可能性比道德意识淡薄的人要小得多。道德反映了人们对善恶是非的基本态度,相对于法律的调整范围,道德的调整范围则广泛的多,德治对法治的不足部分可以起到弥补的作用。由于德治的外延大于法律治理的范围,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对于法律条文暂时未能涉足的部分,道德教育可以弥补并促其更加完善。因为法律的调整领域是有限的,不能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在许多不适于或不完全适于用法律调整的领域,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在有许多法律调整的领域,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调整的效果也会不尽如人意。道德教育的内容中包含了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教育和守法要求,道德规范的要求高于法律,如果人们都能够自觉地实践德治的要求,就可以达到法治所期盼的目标。

德治的有效实现需要法治的保障。一个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生成和弘扬离不开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各种法规本身也内含着道德要求,道德走向法律的过程是把内在的“应当如此”转化为外在的“必须如此”的过程,这是逻辑发展的必然。只有当道德内化成为个人的信念和习惯时,才能成为个人行为的内在控制力。法律是将道德中最基本最普遍的要求转变成刚性规则,并通过强制力确保这些规则的正常运用,也就是把部分道德规范外在化。现实表明,如果法律离开道德,则无从建立,即便建立也常常脱离实际。

道德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外化为社会规则,并逐渐形成社会风气。道德中的许多内容和要求需要通过特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后,才能获得更大范围的普及,才会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只靠道德的力量显然是不行的。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弘扬社会道德,引导公民道德生活的健康发展。

法律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以强制性来补充和保障道德规范。当然,德治的目的并不是要把全部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条文,可以上升为法律的道德规范,需要具备以下特点:“性质上它们是有益于人类社会共同的生存与发展的道德;形式上它们只能是社会道德、客观道德,而不是个人道德、主观道德;它们只能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而不是理想的社会道德;它们只能是涉及人的行为层面的道德,而不是涉及人的思想层面的道德。”⑥事实证明,道德行为规范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尤其是在道德约束力无法产生效力的时候,再好的道德规范人们也可以不去遵守。但法律却因其具有国家强制力而迫使人们遵守,并通过这种方式将道德准则变为社会共识,使道德准则这种非强制性的规范变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德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实现方式

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必须拓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途径和方法,通过道德教育引导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对于法治强制性所不能达到的目标,就要依靠以软性规范方式的道德教育的转化能力来实现。

以德治补充精神之钙。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道德是开展其他方面工作的坚实基础。道德教育首先表现为一种正确思想观念的传递,由于道德体现为一种自我约束力,每个人的道德素质存在差异,思想观念也千差万别,让人们改变固有思想而接受正确思想观念就需要共同的理想信念作为对话基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是用正确的理论武装人们的头脑。

党的十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理论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尤其是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就要求我们把阐释好这些新思想、新理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完成,只有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释好,只有让重大理论认识走进每一个人头脑并不断强化,才能实现从感性的“知”到理性的“信”。道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面对价值观多元的今天,尊重社会成员做出的自我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使之能够在多元价值观念之间保持合理张力,为多元价值观念的并存构建合理区间,营造出一种尚道德、明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行道德的社会风尚。

德治将关照个体幸福与家国情怀相结合。德治的落脚点是优化公民素质结构,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实现的终极目标。因此,在进行以德治国时要全面了解个体实际需求,关照利益诉求,解决实际困难,而不是空喊口号、空讲道理。“道德教育重要的不是进行特殊的善观念的传输和建立在对这种善观念的影响基础之上的道德引导,而是形成一种对善生活的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宽容、尊重和理解,形成一种选择自己的道德观念的理性。”⑦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的自由,每个人也都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德治并非一刀切地规定一种极端高尚的生活方式,而是以实事求是为原则提出道德要求。

在关照个体幸福感受的同时也要强调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的道德理念是时展要求,也是符合个人利益的价值要求,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去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才能把个人理想与共同理想相结合,才能把实现“个人梦”和“中国梦”相结合。通过开展道德教育教会人们如何明辨是非,清除旧思想、旧观念,输入新意识、新观念,塑造高尚的精神面貌,为个人更好的幸福生活创造条件。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凡是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影响的各种活动都要关照到受教育者的心理诉求,构建一种彼此理解、相互尊重、关系融洽的教育环境,丰富个体幸福内涵、培养家国情怀,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使全民族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以道德理念涵养法律治理实现彼此良性互动。实现道德理念涵养法律治理,一方面,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向历史借智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参加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时再次强调:“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今天的国家治理提供的治理思路。

另一方面,法律要蕴含公平、正义、责任、担当的道德要求。实现法治中国建设,法律的制定首先要合理,法律的精神内核是立法、执法、司法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精神。法律应当照应人们朴素的真善美的道德情怀,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法律也可以有温度,只有法律本身蕴含了基本的人文关怀才能使其保持基本温度,从而避免人们在“情”与“法”之间的纠结与失望。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要运用道德手段进行教育,不能把属于道德领域的东西不加区分地上升到法律层面,能用教育、引导方式解决的问题就少用法律手段,减少法律运行成本,及时解决问题。属于法律领域的问题就要毫不犹豫使用法律手段,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厉惩治”态度,用法律伸张正义,为德治创造条件。

人们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的支配,持久的守法行为必然是建立在法治思维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法律至上的观念,遇到事情首先能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而不只是从经济角度的成本与收益、政治角度的利与弊、道德角度的善与恶去考量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开展法治教育必须落小、落实、落细,让每个人充分认识到法治国家的优越性从而积极投身于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当中。

只有当法治观念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内心时,大家才会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度化、秩序化的道德教育才能增强其时效性和影响力。在没有法律约束或法律涉及不到的地方人们能否自觉做出正确选择考验着一个国家公民道德水平的高低。当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以高尚的道德精神参与社会活动、进行人际交往时,即使没有外在法律约束也能营造一种和谐社会环境。

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是一定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客观反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以德治国要充分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需要,处理好道德价值取向与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关系,处理好道德教育与法治的关系,既不过度拔高也不忽视道德教育的社会作用,而是将其放于合适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法治中国建设的路途任重而道远,只有每个人都知法懂法守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确保法律的正常执行,才能促进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继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也能让法律更加严谨、政治更加清明。

(本文系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法治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研究”和2014年度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风险与考验及其应对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JD710006 、SKZZY2014001)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5页。

②《论语・颜渊篇》

③《孟子・离娄上》

④《荀子・大略》

⑤怀效锋:《德治与法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18页。

⑥程秀波:“道德法律化的根据与界限”,《河南师范大学》,2005年第7期。

德育的基本规律第5篇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德育的基本规律第6篇

    关键词 教育法 学校德育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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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德育立法,指专门为学校的德育工作制定法律法规。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未有过先例。但我 们认为,别的国家没有的法并不等于我们就不能制定或者没有必要制定。我国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 路,我国的法是社会主义法,因此,完全可以同时也十分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一些为适应我国社会发 展所需要的与众不同的法。制定专门的学校德育法,就是为适应我国教育状况所需要的独特的法之一。我们认 为,在我国制定学校德育法,既有充分的立法依据,亦有充足的立法必要性理由。我们应当开展对学校德育立 法工作的研究,把它作为完善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制定学校德育法的立法依据

    凡立法均要有立法依据,制定学校德育法也不例外。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充分的立法依据。首先,制定学校 德育法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 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 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第46 条第2 款还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的这些规定,虽 然是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所制定,但学校是专门的育人机构,学校的德育是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青少年成长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全面发展人 才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此可以认为,宪法的这些规定是制定学校德育法的宪法依据和指导原则,也是学 校德育法最基本的内容。

    其次,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基本法依据。学校德育法属教育法体系。我国关于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已于1995年3月18 日颁布。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5 条规定:“教育 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者和接班人”;第6 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 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法》中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德育是我国社会主义 教育的重要体现之一,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德育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学校德育法提供了直接、具体的依据。

    再次,制定学校德育法还有政策依据。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的关系是互为依据、互为指导的关系 ,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普通法律、法规的直接依据之一。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中,有明确、具体的关 于学校德育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的规定。 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93年2月联合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要》第25条规定, 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制定教育法 律、法规,要注意综合配套,逐步完善。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 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1994年8月, 中共中央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4条规定:“学校德育工作要有法制保障。学校德育的地位、任务 和主要方针、原则要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教育者、受教育者及社会有关方面 共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教育的改革、发展使这种法制建设更为必要和迫切,要把这个 问题进一步纳入到整个法制建设中加以解决。”《纲要》和《意见》的上述规定,不仅把学校德育立法工作十 分明确、具体地提了出来,并将其纳入具体规划,要求把它作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来看待。

    二、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

    学校德育是一项长期、复杂、意义重大的工作,然而多年来一直未能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主要依赖各种政 策来指导、管理和调节。虽然这些政策基本上保证了学校德育的大方向,但政策的非强制性和不稳定性,使得 学校德育与智育、体育相比较,经常呈现“软化”、不稳定、不平衡发展状态,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学 校德育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因此,必须将学校德育纳入法 制轨道,制定出一个较为完整的学校德育法。有了法制的保障,才能使学校德育真正走上健康、有序、稳定发 展的道路。

    首先,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确立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它体 现教育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我国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 接班人,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的面貌,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事业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为此,必须重视德育,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 在学校工作的首位,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区别于其他国家教育的根本标志。现实中,德育首位在有些地方 有些学校还难以落实,往往被看成是可有可无的“软指标”,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制定学校德育法,用法的形 式将德育肯定为学校的首位工作,德育首位就能真正落到学校工作的实处。

    其次,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规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内容。学校德育应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不同的教育 阶段应实施哪些内容?达到何种程度?这些在目前的学校德育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如有些方面的内容在不同层 次的学校多次被简单重复实施,而有些内容在各级学校中均是教育空白,还有些内容在实施中被主次颠倒,重 点不能突出,此外,不同层次的学校德育内容缺乏衔接性、系统性。制定学校德育法,对德育的内容作明确界 定,统一规范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德育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目标,就可有效地防止上述问题发生,使德育内容 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贯穿于各教育阶段。

    第三,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完善和加强学校德育的领导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学校德育的领导体 制一直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系统,在领导管理体制上有不少关系未能理顺。以高校为例,学校的德育是由 党委直接领导,还是在党委的统一布署下由校长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负责,这种分工不是很明确,因而也 就很容易出现“党委怕越位,行政不到位”的局面。高校的德育一般是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思政室、马列部、团委等多渠道一起实施,这种多管齐下的方式常常因统一领导和协调不够,难以真正形成合 力,有时甚至出现违反教育一致性原则的现象,工作相互抵消。加之机构设置复杂,岗位责职不清,造成工作 效率不高,“婆婆多”基层工作难做等问题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制定学校德育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党政机 构及部门在学校德育中的职责,有助于真正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学校德育领导体制。

    第四,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队伍的建设。学校德育需要有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 念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队伍。目前这支队伍的建设遇到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这支队伍的范围。学 校德育队伍的成份较为复杂,哪些人员属专职,哪些为兼职,哪些不应划入此范围之中,界限长期不清;二是 德育人员的编制比例。包括德育教师占全体教师总数之比,德育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德育队伍中专职、兼职 人数之比均无明确规定;三是德育人员的职称评定、物质待遇、培养提高。跟其他专业教师相比,目前德育人 员在这几个方面处于偏后、偏低和机会不均等状态。制定学校德育法,对上述几个问题均作明确规定,维护学 校德育人员的正当权益,将促使学校德育队伍得到充实、稳定和提高。

    第五,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保证学校德育工作所需的物质条件。必要的物质投入和条件保障是学校德 育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确保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就必须努力增加德育投入和逐步改善德育发展 的物质条件。目前学校整个经费均比较困难,德育经费更加没有保障,完全因领导而异,因学校而异,甚至远 不如体育经费的投入。有许多德育工作因经费等原因不能开展或效果受到大的影响。这些跟德育在学校教育中 的首要地位,以及它的作用、所承担的任务相比很不相称。因此,很有必要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德育经费应占学 校经费和学校预算外基金中的合理份额比例,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其能真正到位。并规定学校必须为德育工作 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不断改善其条件,优化其手段。

    第六,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增强全员德育意识。德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还是一 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宣传、理论、文艺、影视广播、出版、新闻,还有家庭,均能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素 质的形成产生影响。社会大德育环境若与学校小德育环境相互一致形成合力,将有助于学生德育素质迅速提高 ;反之,两者不一致相互抵消,则不利于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上健康成长。专门为学校德育立法,有利于提高 人们对学校德育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建立一个全员 育人、全方位工作、全过程培养的学校德育工作新格局。

    三、积极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

    学校德育立法虽已势在必行,然而,从有立法依据到制定出法律法规,中间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有许 多问题需要通过学术研究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当前应着重研究下述几个问题。

    1.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研究主要探讨社会现实有无制定学校德育 法的需要,制定学校德育法有何重要意义;学校德育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则主要探讨制定学校德育法的立法技术 操作上的各种问题,包括由哪个国家机构或部门主持,由哪些人员参加,依何种程序进行等。

    2.学校德育法的基本内容研究。包括制定学校德育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学校德育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德育的基本步骤,学校德育实施者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学校德育的物质条件保 障,违反学校德育法的法律责任等。

    3.学校德育法的结构研究。指在学校德育法基本内容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德育法法典的结构形式进行研 究。如该法章次的数量,章次的顺序,章次中具体内容的安排等。

    4.学校德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地位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 的母法,学校德育法的地位应在教育法地位之下从属于教育法,因而它不具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 法地位,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学校德育法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地位出现,还是以国务院颁发 的行政法规地位出现,或以国家教委制定的规章地位出现,这就值得探讨。

    5.学校德育法与其他单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关系研究。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但其基本 框架已经形成。除了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个我国教育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根本大法之外,还有6部 与教育有关的法律、16部教育行政法规、 数百个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学校德育法与这些法 律、法规、规章相互关系如何,也是一个应该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

    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

    3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年8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

    5 国家教委《小学德育纲要》,1988年。

    6 国家教委《中学德育纲要》,1988年。

    7 国家教委《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1995年。

    8 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 科学普及出版社1995年版。

德育的基本规律第7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德育的基本规律第8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青少年;养成教育

[作者简介]闫立超,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河南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河南新乡453007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107-03

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讨论颇多,大多数都认同法律信仰是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建立真正法治国家的诸多条件中,建立尊法尚法的法律信仰是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律主体的法律信仰培育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些探讨和结论中,鲜有关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信仰及其教育问题,更鲜有把养成教育和青少年法律信仰进行整合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

一、培养青少年法律信仰的意义

法律信仰是法律主体持一种极度虔诚的态度或信念并以之指导实际行动的一种精神境界。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维护者和建设者,是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昌盛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培育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精神,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尤为重要。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昭示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和未来。法律信仰对法律主体包括青少年的影响不仅包括宗教般虔诚的内心信念,还包括对自身行为规范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养成,其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

1,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的理性启蒙

理性表示人的理智对世界的把握。“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代名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性观的本质。培育合格的理性公民是各国教育目标的共性。法律信仰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会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其成为有责任心和担当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民主意识的养成,提高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关注政治;公平民主的法律精神有助于青少年树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价值观。

2,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权益保护

权益是一个法学概念。权益是国家公民地位的体现,是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益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提高青少年的守法意识,从而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使青少年更娴熟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文明的行为习惯

行为科学认为行为主体的状态决定了行为选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其中,行为主体的心理、观念、知识、信仰等理性活动占主要地位。法律规范不仅是人们行为的理性总结,也是社会秩序的概括。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任何时期或阶级的法律对秩序的维护都包含了对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对人类基本文明行为的维护。青少年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遵守文明行为习惯的德性养成。

4,法律信仰有助于提高青少年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

青少年只有参与到社会中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社会亦需要朝气蓬勃的青少年后备力量来实现持续的发展与和谐。法律是实现社会平衡的调节器,对法律的信仰本身就是对社会的参与。青少年代表着未来,应该是民主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表现出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积极投身政治参与实践,这要求青少年必须具备较高的包括法律信仰在内的法律意识。

二、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的价值分析

青少年法律信仰对青少年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强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而养成教育理论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具有独特的价值。

1,对养成教育的理论分析

“养成”这一词汇涵盖了“手段―目的”或者“条件―结果”的逻辑关系。在这个逻辑关系中“养”规定着“成”,“成”是“成长”、“长成”、“构建成”,而不是“规定成”、“约束成”或者是“制造成”,前者主张只要教育对象对自我发展需要有所醒悟、领悟、觉悟,就可能自主习养而成,这种“成”的表现形式是自觉与自为的习惯。后者主张可以用纪律、规则强制教育对象而成,其表现是服从甚至是屈从。养成教育的概念在学界争论纷纭,但是这些争论中有一个共识:都包含了受教育者“行为”的转变,都认可养成教育包括受教育者文明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唐凯麟教授和刘铁芳博士认为:个体道德品性的养成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一是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一是道德理性引导下的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前者是后者的精神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生活外化。没有道德理性作为基础的行为习惯,就不具备真正的道德意义,个体行为不过是没有内在灵魂的“创制”,而不是个体道德精神的实践;没有个体日常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终究是肤浅的。两个过程是相互交织渗透的。整体而言,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依赖于教育的启蒙,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形成则依赖于个体生活中的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的核心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个体伦理价值选择的自觉意识与自主能力,个体道德理性启蒙教育的核心越来越多地转向价值启蒙,个体在伦理价值的自主判断、选择、内化、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个人道德生活的自觉主体,并进一步在生活中,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习惯,逐步实现个体完整道德德性的养成。因而,加强青少年的价值启蒙和生活养成,是当前青少年养成教育的基本内容。

2,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价值及借鉴

价值启蒙与生活养成是青少年道德养成教育辩证统一的两部分。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是青少年德育的组成部分,其同样也可以分成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和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两部分:

(1)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是教育者利用自身文化和法律经验上的优势,引导和辅助青少年获得对人生与社会基本法律价值判断的意识与能力,从而使现代法律成为青少年信仰的规则基础。理性启蒙意味着教育者肩负着必要的理性引导的责任,囊括着教育者主观意趣的活动,并包含教育者自身的理性预设和选择。但是,教育者的理性传输是有限的,更多地只是作为启蒙者的身份,有效地启迪、敞开青少年的理性世界,提高他们的理性判断、选择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面对开放的现代生活能从容自主地建构个人的理性世界,成为现代法治生活的主体。

(2)“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同样,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也必须通过生活发出习惯的力量才能成为真正的教育,日常生活是个体品性的养成之所。遵守法律

规则生活的养成就是青少年把个人的理性启蒙与现代法治生活结合起来,在生活中验证、丰富、实践自身的理性信念,并且逐步形成稳定的生活行为习惯,形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稳定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考、判断、选择、行动的基本方式。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是青少年作为生活的主体自觉地实践个人的理性信仰,养成行为习惯的过程,其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突现个人在生活中的主体性。养成教育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二、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教育的路径分析

当前进行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主要是包含法律信仰教育在内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为匮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也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其实效性不强。笔者尝试引入养成教育,对法律信仰教育的路径进行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有益的启发。

1,法制教育中宣传法律精神及价值应和宣传法律知识并举

对青少年而言,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主要课程有初中二年级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这些课程的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方式都仅仅体现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却很难体现对现代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弘扬,很少侧重对青少年进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律的信仰价值,从理性上认同现代法治的精神,才能从行为上养成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

2,法律援助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启蒙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法律工具主义虽然应该批判,但是法律的工具价值却不容忽视。只有当人们信仰的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公平和正义时,人们才会对他产生宗教般的虔诚。法治建立的过程是逐步树立法律权威、坚定公民法律信仰的过程。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权利的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北京、福州、兰州等地纷纷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并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中华律师全国协会及其各地的分会也都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这些机构免费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其监护人提供案件、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实际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法律只有给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坚强基础,社会才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进而才会形成民族法治未来的一片晴空。

3,青少年参与立法的尝试

历来为立法出谋划策的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一直是立法过程的缺席者。2004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包括青少年征求立法意见,这开辟了中国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先河。这一过程不但为立法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营养,为公平、正义、权威的良法提供了保障,意义更为深远的是这一过程为普通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公民对法律的认知、敬畏和信仰。上海市人大的这种做法确实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之后的2006年3月27日,广东团省委、省预防办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未成年人,参与《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小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作为被保护的主体青少年本身最有发言权,其体会和感言也最为真切,倾听他们的心声,提高他们的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是我们立法工作者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