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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0 16:08:02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第1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国民经济;重要作用

[DOI]10.13939/ki.zgsc.2016.03.042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为我国走市场经济道路做好了铺垫。当前,我国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得以集中体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半壁江山。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的发展充满活力,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1 民营经济概述

对于民营经济,很多专家和学者对其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当然,对民营经济内涵并未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国家的一些政策性文件通常将民营经济表述为“非公有制经济”。当前,对民营经济内涵有两种界定,第一,从所有权角度来看,民营经济指的是在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总称,在狭义范围内,港澳台和外资经济并不属于民营经济。第二,从经营权角度出发,民营经济与所有制没有关系,民营经济只是与民营主体方式相关的经济形式,国有民营、民有民营以及混合所有制都是其所包含的内容。

民营经济的本质属性是经营权,它是以民为主的经济,国家政权及其机构不是民营经济的内容,因而民营经济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产权归属性,产权作为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主要包含财产的支配、使用和处置等权利,对于公有制经济来讲,民营经济独立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产权更加明晰,权责分配明确,进而保证市场交易公平。第二,经营机制灵活。相关法律的允许自我经济、自我约束,结合市场经济规律,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对生产和经营的环节进行调整,使得企业在创新中激励人才发展,并提升生产和经营效率。

2 我国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

2.1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

在一定程度上,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比如,随着民营经济的增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向第一、二、三产业转移,对解决城镇居民就业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拓宽了就业渠道。通过有关资料显示,2008年,我国的在第二、三产业中,全面民营经济的就业占比超过85%,在城镇就业中,民营经济达到70%以上。以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为例,2013年,江苏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为100万人,民营经济增加人员为62万人,占比为62%。民营经济从业人员中,有80%以上为省内外农村剩余劳动力[1]。从河北来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私营企业达到65.94万家,个体工商户222.73万户。民营经济2014年完成增加值占全省GDP的67.6%,上缴税金占全省财政收入的72.1%,从业人员和新增就业岗位分别占全省总量的80%和90%以上,因此,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繁荣了城乡经济,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升,所以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

2.2 民营经济是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在我国经济不断增长过程中,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2010年,我国的GDP平均年增长率为7.2%,在国际上,我国成为经济增长较快国家之一[2]。我国之所以取得良好的成绩,与非国有经济有着必然联系,尤其是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进而使得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然,在整个国民总产值中,民营经济在其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因而我国的中央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从公有制为主体向民营经济体制转变。当前,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据了GDP份额中的70%以上,所以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

2.3 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居民实现富裕的重要手段

在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民营经济是我国居民实现富裕的重要手段。我国居民要想走向富裕,必须确保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明显,根据世界银行相关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69,已经远远越过国际警戒线,收入最高的20%人口是收入最低的20%人口的11倍。但是,发展民营经济却是缩小贫富差距并实现居民富裕的有效手段[3]。在全国范围内,基尼系数最高的地区是贵州,最低的是浙江,导致二者有如此大差距的原因是浙江的百姓创业者比较多,因而民营企业更多,所以中等收入的人群比较大,但贵州民营企业较少,进而经济水平偏低。因此,民营经济的增长是实现居民富裕的主要途径。

3 提升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措施

3.1 调整产业结构

由于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民营企业对国家经济增长有着必然联系。因此,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活力,需要调整产业结构,从而实现民营经济不断提升。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其所有制性质有所区别,投资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会由于所有制问题,导致与市场经济不协调。因而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以第二、三产业为主,通过国家政策和经济杠杆的调节,并充分引进先进科技,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民营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民营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就需要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采取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与高等院校保持合作关系。同时,树立国际化经营意识,吸取国际先进的经验,实现科技和管理模式的创新,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使得民营经济实现增长。

3.2 加大创新和创业力度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必须加大创新和创业力度,从而确保民营企业有良好的发展。民营经济参与到经济活动中能够带动经济增长,东南沿海和郊区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增长,最主要的原因是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激发了百姓的创业热情[4]。百姓要想实现收入的增多,需要以非公有制主体为基础,通过自主创业,进而保证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提升发挥巨大作用。此外,民营企业必须进行创新,通过搜集市场信息,并结合企业环境,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下,不断创新生产和经营手段,对风险加以防范,从而实现民营经济的增长。

3.3 深化我国民营经济体制改革

当前,民营经济面临着发展的瓶颈,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政策机制与民营经济发展客观要求不适应。因此,必须深化我国民营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对融资、税费等体制进行改革[5]。由于民营企业税费较高,为了实现民营经济增长,政府必须深化财税改革,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所以国家需要逐步对不合理的行政性费用予以清理和取消,降低税费。此外,为了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改革金融体制,出台适合企业实际需求的金融政策,完善金融资本体系,加大融资租赁公司和村镇及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建立,从而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 结 论

由于民营经济对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熙.现阶段我国民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研究[D].北京:北京工业大学,2013.

[2]房琦.民营经济发展形势评估[J].商,2015(8):265.

[3]徐晓聪.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3.

[4]马青锋.中国国防经济与国民经济协同共促研究――基于国防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提升视角[D].开封:河南大学,2013.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第2篇

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民营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由不同的资本联合、融合或参股而形成的经济成分。一般采取股份制的资本组织方式。它以社会中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为前提,通过各类性质的产权在市场中以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自主流动和重组形成,并适应竞争的需要不断变化资本结构。按公有制经济成分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企业中的地位来划分,可以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体的占主导力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二类是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体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民营经济占据重要地位。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它是从企业组织形式或微观经济运行方式来讲的。民营不是所有制概念,而是以经营主体不同而划分的概念。民营与国营相对应,除了国营以外全是民营,既包括民有民营,也应包括国有民营,如股份制等。但民营经济不单是指股份经济,也包括私营、合伙经济。它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本构成,是完全的非国有经济,是公有与私有混合的经济。因此,民营经济不等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也不等于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经济。在我国,民营经济大体上相当于非国有国营经济的共有种类型:第一种是个体经济;第二种为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第三种为外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以上三部分经济属于民营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第四种是民营科技企业;第六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七种为国有民营企业。

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的兴起,为中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体现在:

第一,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年底,我国有个体工商户万户,从业人员万人;私营企业万户,从业人员万人。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近万家,从业人员多万人,而且还在迅速增加之中。非公有制经济占我国gdp总量的比重也超过三分之一。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互相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第二,民营经济将会是越来越重要的税源。尽管国有经济目前在整体上仍然是政府最大的税收来源,但民营经济直接和间接创造的税收将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特别是在增量上会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民营经济在税收方面为国家作出了很大贡献,目前,从全国税收总的情况来看,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税收就占%左右。

第三,民营经济在就业方面的贡献更是功不可没。我国每年新增劳动力达多万,但近年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就业人数持续减少,而且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下岗失业现象不可避免。这使得我国的就业形式十分严峻。只有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才能广开就业门路。据统计,目前狭义的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超过万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直接就业岗位超过万个。而国有企业的在岗职工人数只有多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公报,年城镇个体私营经济就业人员增加万,年增加万,年增加万,每年都新增百万个就业机会。自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达到万个。正是民营经济每年创造了数百万个就业机会,不但吸收了新增的就业人员,也吸收了从国有企业分流出来的人员。今后,民营经济仍将是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来源。

第四,民营经济是区域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民营经济发展快的省市,其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快;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其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慢,从民间到官方都缺乏创业的“虎气”。前者如沿海地区,浙江省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改革年来,浙江从一个资源小省一跃而成为经济大省,经济总量从全国第位提升到第位,浙江一个省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西北六省区的总和。浙江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营经济的带动,得益于温州模式的示范效应。据专家分析:年,非公有制经济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东部最多,中部次之,西部最少。

以户数计,个体经济户数在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占.%、.%、.%;私营经济户数分别占.%、.%、.%;而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分别是.%、.%和.%。这种情况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不同地区市场深化的程度不同,从而作为市场运行层面的主体的民营经济到位与否的情况也不同,凡是民营经济主体到位好的地区发展就快,否则就慢。目前,在工业领域,浙江、广东、江苏等省的国有和非国有比重的格局为::(浙江),:(广东),:(江苏);而东北、西北及西南某些省(区),国有和非国有工业的比重仍为:甚至:。这些地区应加快改革步伐,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混合经济中具有增长潜力的民营经济成分比例趋于合理。

总之,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制度创新、转变经济体制和推进改革,特别是优化经济结构,造就一支庞大的企业家队伍和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等诸多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发展民营经济,是优化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从利益机制的要求看,市场经济的运作以利益作为驱动资源配置方式更替的动力,它必须承认微观经济主体拥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从决策机制的要求看,市场经济则要求分散决策,企业与个人是独立的经济决策主体,这是实现资源的有效流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从竞争机制的要求看,市场经济则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平等竞争和有序竞争,竞争作为一种外在压力,迫使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以便在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

然而要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在经济体制内和体制外做很多相应的改革与调整,需要制度作出革命性的变革。其中,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活动来进行的,它要求产权主体多元化、经济行为自主化、生产要素流动以及利润追求最大化。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是产权独立、自主经营、自负营亏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和活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对市场变动作出灵敏的反应,才能及时地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策略,实现资源配置方式的更替。

西方国家将世界分成两类国家: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判断标准是,在经济运行管理中,政府是否直接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参与。另外,其外贸所有权、经营权是否掌握在政府手中。不是的,则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就拥有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国际贸易活动的权益问题。目前,“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制约中国企业有效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的瓶颈。专家认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减少国外反倾销对我国贸易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但要比较全面地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还需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加快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步伐。

民营经济对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方面起着非常活跃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必然伴随经济民营化。因为经济民营化说到底就是市场的深化,民营经济主体到位与否是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思路在多大程度上被市场经济体制及其思路所代替的基本标志之一。只有完成这种代替才会有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才会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民营经济有充分的自和高度灵活的机制,利益主体分明和产权明晰,面向市场并和市场经济融为一体。民营经济,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对市场具有与生俱来的适应性。从它诞生之日起,就要面向市场,到市场寻找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机遇,根本没有依靠政府、国家拨款,产品包销等优惠条件。民营企业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发展,财产约束是硬的,经济利益是独立的。同时,民营企业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和较有效率的分配机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并且受市场信号的调节。民营企业经营特点和自身作用的发挥,既促进了市场体系的功能完善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同时又在客观上为国有企业提供了示范,使国有企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市场的竞争压力,从而有助于推进国企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经济主体的转化过程。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指导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推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许多民营经济不能涉足的被打破,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正在与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到相同的国民待遇。一度由国有企业垄断的对外贸易领域,如今已有万多家私营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在资金、物资、劳动力等资源配置方面有了自。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我国民间投资达到亿元,同比增长.%。民间投资实现了转折性增长。同年,外商对华实际投资达到创纪录的亿美元,使中国一跃而成为全球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私营企业已成为我国外贸领域一支重要的力量,其进出口增幅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

总之,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力状况。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这个实际出发,我们在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其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优化我国现阶段所有制布局和结构,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首先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高的地方去,推动经济更快地发展。而驱动竞争的,是经济效益。以往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资源由政府调配,企业面对的是计划而不是市场,相互之间竞争不起来,结果造成许多企业缺乏活力,劳动者缺乏积极性。现在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整个市场就活了起来。各种所有制的经济实体,面对同样的市场,遵循同样的规则,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力地推动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同生共长,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提升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

积极发挥民营经济在增量资本(资源)和存量资本(资源)中优化结构性增长的积极作用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这就存在处理存量资本和增量资本的关系问题。而民营经济在处理这一关系上,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存量资本不活,从而增量资本不优,是严重制约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速度相对缓慢的一个关键症结。世纪年代末以来,不论东部还是中西部地区,不论国有还是民营企业,产生了一大批规模化、高质量运行资本的企业,集中表现就是产生了一大批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体制的大中型公司(集团)。通过推行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的企业改建制工作,大量存量资本被重新组合,产生优化组合效应和规模效益,从而创造了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用活存量资本从而优化资本结构、经济结构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佳方式。

但是,存量资本不活仍然是中西部经济发展中一个薄弱环节,这成为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绝对增长速度快而相对增长速度缓慢从而降低有效增长的桎梏。由于轻视存量资本搞活,看不到存量资本搞活的巨大前景,一味寄托在新增收入(增量)上,增量资本也不优、造成更多更大的新沉淀的存量资本。所以,一边是可观的存量资产在负增长,另一边却是大量新增投入不能为市场所需而变成新的沉淀资产。可见,用活存量资本是中西部地区迅速提高相对增长速度从而缩小与全国差距的当务之急。

用活存量资本优化增量资本是迅速提高中西部经济相对增长速度,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的战略性任务。搞活存量优化增量,最重要的是:

第一,积极发展民营经济,以市场驱动力,发挥企业在改制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在企业改制中也要加以积极引导。中西部各省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推行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组织制度方面的严重滞后状况,首要的原因是市场主体即企业的自我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未发挥出来,说到底,就是缺乏市场的作用,缺乏竞争,许多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普遍抱着等上面布置、等政策、等文件的心态;再就是怕:怕改不好,怕改错,还有就是怕改了以后“失权”、“失位”。鉴于这种情况,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引入市场竞争,充分发挥企业在改制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各级政府要在推动企业改制上发挥其宏观推动作用。对企业改制工作,固然切忌以拉郎配的方式违反自主自愿原则盲目搞,但对基础好有条件改制以及那些资产大量沉淀仍维持甚至大铺摊子的企业,要用硬政策措施限定日程,促其尽快改起来;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有具体政策和措施鼓励、保护改制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服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主动改制的企业一路开绿灯,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改制都给予鼓励和支持,从而创造出使企业自觉改制的大环境。

第二,我们要认真领会和实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这一精神指引下,中西部省区将会出现新一轮改革,从而解放生产力促进大发展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将会涌现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产业的存量资本重新组合,以多种方式和形式组织起来得到优化,产生高效益的新情况。这是继世纪年代初和年代初几次经济加速发展机遇以来的再一次大发展的新机遇。这次新的经济发展机遇,实质上就是存量资本重新组合优化配置从而更好地融入市场产生规模效益的好时机,同时也是企业制度建立和创新的大好时期。能不能在这关键时期抓紧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并普遍地在更多企业中,在更广阔范围内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是关系到中西部地区能不能用好用活存量资本(资源)并优化增量资本从而奠定中西部地区在世纪前几十年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性工作。

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发展走向

纵观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轨迹,能真正成为明星的大企业、大集团并不多见,其余的多是中小企业,或是流星般一闪而过的落马企业。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好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产权问题,部分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二是管理问题,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较低,家族经营制管理是其发展壮大的最大羁绊;三是融资问题,民企信用危机亟待解决;四是市场问题,表现为民营企业不正当竞争和产品的销售;五是技术和人才问题,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引进较难。

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一是要从宏观上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引导,继续引导民营经济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方向发展,理顺民营经济的产权关系,建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指导;二是要继续改善经济运行中的外部环境,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提高民营经济社会地位;三是要强化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要健全、完善为民营经济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通畅民营企业的贷款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政府支持,矫正有失公允的利率政策,消除因所有制成分而产生的不合理的利率差异,拓展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给民营企业以“国民待遇”,使其以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进入资本市场。

代表民营经济发展方向的是现代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有传统型与现代型的区分,区分的界标主要是在产权组织方面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还是分离的。传统民营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完全合一的。现代民营企业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的股份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独立地以其资产权益承担民事责任,所有者或投资者可以是多元的、混合的(不同所有制),也可以是社会群体性的(所谓股民),它无论在资本的来源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上都体现出社会性、群体性、自动性的广泛参与,极具“民营”的特色。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能够在商海中充当旗舰与主力舰的是现代民营企业。我国国企改革提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实质是同现代民营企业接轨的重大举措。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第3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展瓶颈;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11-0083-06

一、民营经济的含义及展现状

(一)民营经济的含义

在中国成功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经济体制曾长期维持着计划经济模式,用以衡量经济成分的概念通常只有“公有”和“私有”,而“私有”经济总是成为被改造的对象。改革开放后,“私有经济”开始恢复和展,“私营经济”、“民营经济”这样的称谓才日益大众化。如果说“公有”和“私有”衡量的是企业所有权的话,那么“私营”和“民营”更多强调的是市场经营主体的特征。尽管理论界对“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达成一致,但大家均倾向于认同“民营经济”是相对于“国营经济”提出来的,是从经营主体角度表述的概念。笔者认为,如果不考虑外资经济经营主体的特殊性,从广义上讲,“民营经济”应该包括民有民营经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国有民营经济(国有经济采取承包、租赁、拍卖、兼并、入股等形式交给民间团体和个人经营)和财产混合所有制民营经济(通过股份制等形式构建新的财产所有制结构的企业,由民间团体或者个人经营)三种具体形式。但从经济统计的角度看,国家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经济数据大多只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民营经济”形式的统计(即狭义的“民营经济”)。

(二)中国民营经济的展现状

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民营经济已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条的规定)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再到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展”(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展的若干意见》),其法律地位逐渐提升,中国民营经济也由最初风靡全国的“个体户”逐渐走向成熟,成为中国经济展的重要支柱。

1.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截至2011年2月,中国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数量逾4000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达3406.54万户,资金总额1.27万亿元;私营企业达818.88万家,注册资金总额17.73万亿元。已走过“而立之年”的中国民营经济,现已占到中国GDP的50%以上(狭义的统计),贡献了50%左右的国家税收收入。

2.民营经济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截至2010年底,中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8亿,较2005年底增加6000万人,年均增加1200万人,年均增速超过9%。民营经济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已经成为中国吸纳和扩大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

3.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其展潜力巨大。如果说国有经济是富国经济的话,那么民营经济就是富民经济。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民营经济的展舞台必将更加广阔。尽管受到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影响,2011年1-4月,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35.1%,而民间投资却占到社会总投资的57.7%,民营经济展势头强劲。

中国民营经济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展和壮大起来的,熟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因为具有产权明晰、经济利益独立的特征,所以,在政策环境相对宽松的条件下,它们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决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靠科技,不断开新产品,改进服务,开拓新市场,在竞争中不断展壮大。

二、中国民营经济的展瓶颈

经过三十多年的展,中国民营经济已是蔚为大观,牢牢占据着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然而,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下,2008-2009年中国沿海大部分企业步履维艰,企业减产或倒闭,其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如果说这次民营企业倒闭浪潮受外向型经济影响较大,是国际市场规模相对萎缩、竞争加剧的直接结果,那么,2010年富士康的“跳楼事件”和2011年以来的“每次央行调控首当其冲受到不利影响的都是民营中、小、微型企业”。现实也表明中国民营经济的生存状态不容乐观。

当前,中国民营经济总量虽然较大但个体规模大多较小,技术水平较低,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较弱,进一步展的潜力受到较大制约。同时,在国内市场上受到国有企业的竞争和压制,公有资源较少流入到民营经济部门,制度环境仍待进一步改善,这些都是民营经济继续保持健康展必须迈过的坎。

(一)国有企业的竞争和压制

“十二五”期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得到更充分地挥,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将进一步形成。这虽然部分地保证了民营企业将获得“机会的公平”,但却无法确保结果的公平。国有企业凭借其绝对的优势对民营经济构成了致命的挑战。在最新公布的《2010中国企业500强》中,中国企业500强企业居前十位的依次为:中国石化、国家电网、中石油、中国移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人寿保险、中国铁建、中国中铁、农业银行,全部为超大型国有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有63家,其中,民营企业仅有5家。国有企业凭借其独特优势,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和行业,拥有政策、资金、人才等优质资源,占据了竞争的制高点。

从企业负担上看,民营经济主体的边际负担较重。以税负为例,据全国税收资料统计,仅2008年,中小企业缴纳流转税为15003亿元,在流转税总额中所占比重达到86%;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952亿元,在该税总额所占比重为76%。这仅仅是从税负绝对值上来看的,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民营企业上缴的税收是实实在在的税(这里还没有考虑民营企业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所需的交际费用),而国有企业却可以从政府获得许多优惠,如特权(其中包括垄断定价权⑦)、注资和返利(税缴上去以后政府会以多种方式返还到国有企业手中)等。税收负担过重,直接制约了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展壮大,同时也就没有能力提高员工的收入和福利,一些企业甚至还出现了生产规模萎缩甚至倒闭。

(二)公有资源较少流入到民营经济部门

国家财政所掌握的公有资源的配置方向会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中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对企业来说,公有资源的享有程度会直接影响和决定该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从中国历年的财政预算支出项目来看,直接支持和影响民营经济展的预

算少之又少(尽管有些支出项目可能会带来间接影响)。以2011年中国中央财政支出项目“科学技术支出”为例,该支出项目2011年总预算为1944.13亿元,主要用于“增加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基础科研机构科研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按理,民营企业也应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的科研活动理应受到诸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资助,但这种权利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中被以“公益性是依托单位的重要特征,而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以企业为依托单位可能产生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为由加以排除,而受到国家资助的项目成果最后大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在国有企业及单位得到了转化和利用。

政府主导型投资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展和壮大。中国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果断实施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这其中,除了用于“民生工程”(约占19%)、灾后重建(约占25%)外,用于“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约占15%)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民航、港口、水利工程等,约占37%)的大部分资金都流入了国有经济部门(如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铝、中粮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增强了它们的经济实力,这直接导致了民营经济部门在市场上竞争地位的不平等。

(三)制度瓶颈有待突破

2005年2月中国出台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展为主题的政府文件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展的若干意见》(俗称为“非公36条”),2010年5月13日,中国政府网授权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新36条”要求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同时要求“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适当退出,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展的市场空间”,“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政府“放开市场准入”和“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双管齐下,中国民营经济迎来了又一个春天。

然而,政策效果则要通过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来实现。首先,政策的执行力是政策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为了避免“新36条”执行不到位,2010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通知,将落实此政策的任务分工至各个部委,明确各自职责。“新36条”的实际实施效果如何,只能拭目以待。其次,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是政策效果的有力保障。民营经济展的两大核心因素――“人才”和“资金”一直是民营企业的软肋。而相比较于国有企业的“低风险”和“高保障”特征,民营企业要想在市场上获得“人才”和“资金”的青睐,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最后,政策效果受民营企业自身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民营企业大多缺乏高远之志,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在企业决策方面,民营企业大多“一个人说了算”,缺乏民主决策机制,决策失误率较高。在内部管理方面,民营企业大多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松散,财务制度薄弱,这些都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政策效果的实现。

三、中国民营经济的展出路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如何认识和化解民营经济的展瓶颈,对保持中国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展至关重要。

(一)重新认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经济地位

1.政府要正确看待民营经济。《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理应与国有经济获得同等的市场地位。当前,民营经济在中国GDP中的比重、税收贡献率、就业贡献率均已十分显著,如果片面地认为“国退民进”或者“国进民退”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都是错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齐头并进”的经济。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只有两者协调展,中国才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尽管个体私营企业大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本主义剥削的因素(有的还比较严重),但这只是民营经济展的初级阶段。随着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相互参股,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个体私营企业单一的产权结构必将朝着“开放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转变,实现更高层次的“民营”,真正成为富民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该为民营经济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引导其健康展。

2.正确挥国有经济的作用。在中国,国有经济是主要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的。尽管中国一直在努力推进在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但政府任命企业负责人的做法仍与市场经济的原则格格不入,国营企业的性质仍未改变。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要充分挥国有经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引领”作用,就要做大做强。“做大”是基础,就是要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做强”是关键,就是要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不应通过国家垄断来实现,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来确立,更应该要通过大力展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来实现,使国有资本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国有经济对民营经济的参股(或控股)、转股,不仅成为国有经济“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也是引导民营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展的重要保证。

(二)重新审视政府的市场职能

在政府与市场问题上,迄今有两种极端的理念和实践:一个是“市场万能”论,结果往往导致“市场失灵”;另一个是“政府全能”论,结果往往导致“政府失灵”。这就要求我们在给政府的市场职能定位过程中,既要避免“市场失灵”,也要避免“政府失灵”。在当前条件下,在民营经济展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而且应该挥重要作用。尽管我们十分重视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也不是说政府完全“撒手不管”。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推动作用无可比拟,关键是要给政府清晰定位。在中国,民营经济以“中小企业”为主。如何在国有企业主导的市场竞争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展,是政府职能得以挥的关键。当前,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有利于民营经济展的政策环境体系,政府要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展的政策措施。

1.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速推进,新农村建设快速展,国家区域经济展战略顺利实施,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寻找商机、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空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展的若干意见》的深入贯彻落实,将有助于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进入重点行业和领域带来新的契机。然而,政策的效果更在于落实。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完善不利于民营经济展的法规政策,简化、整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做到全方位落实、全过程执行,真正把鼓励民营经济展的政策支撑体系落到实处。

2.政府要落实国民待遇,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展中的“政府失灵”。由于政府给国有企业提供了种种垄断特权,并在资金(贷款和留利等)、人才、科技等方面予以支持,扭曲了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向。以人才支持为例,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计算,国有企业2009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2244元,而同期民营企业的人均工资水平仅为24184元。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两者的差距就会更大,这扭曲直接导致了民营企业吸引人才难、留住人才更难的局面。针对以上问题,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工作,提供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制度环境。

3.政府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展中的“市场失灵”。由于经济实力较弱、技术水平较低等原因,民营企业在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中本来就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在要素市场,民营企业更是面临着“市场失灵”。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民营企业难以以同等条件获得自身所需的各种资源(人才、资金等)。以资金为例,2011年6月20日中国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的历史高位,不断上调的存款准备金率冻结了银行大量的资金,放贷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在信贷资源稀缺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再度陷入了融资困局,民营企业被迫寻求民间借贷。随着民间借贷需求的增加,借贷利率也“水涨船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10%的高额月息,进一步推升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国务院工信部最近对浙江温州的调研㈣也证实: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和矛盾正在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在政府投资持续扩大的前提下,从紧货币政策的埋单者只可能是中小企业,它们无疑是挤出效应的最大受害者。

要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展,就必须保证民营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获得信贷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展,仅仅依靠国有大型银行融资是难以办到的。政府要大力展多种形式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逐步建立一套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首先,政府要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有效疏导和整合民间金融资源,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如图1所示)。其次,政府要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美、日等国的做法,设立中小企业局,专门统筹中小企业展中的金融支持事宜。中小企业局要在理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关系的基础上,牵头地方银行机构、行业协会(或商会)等地方性经济组织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并与相应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对接,充当中小企业与相关金融机构的“红娘”。最后,政府要出台有利于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的政策措施。在尽可能降低中小企业放贷机构风险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小型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因素,对中小企业放贷机构进行相应的财政补贴,是保持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相对充足的重要保证。

(三)市场化条件下的转型

当前,我们民营企业实际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境地:“外患”体现在民营企业外部市场在经济危机后日趋萎缩,与此同时,民营企业所急需的核心技术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已经超出了民营企业的实际承受范围;“内忧”主要体现在国内市场上,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民营企业面临着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在转型升级方面实际上处于“无心转、无力转、无处转”的境地。民营经济要想展和壮大,民营企业就必须充分利用市场化原则,加速转型,“弯道超车”,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营经济展之路。

1.管理要率先转型。民营企业大多是个人创业或家庭成员共同创业建立起来的,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创业者的权威渐渐地树立起来,久而久之,“个人说了算”之风盛行,企业实际陷入“人治”之境地(即使在企业展过程中实行了股份制,也常常会出现“一股独大”现象,与个体企业无异)。然而“人治”难以长久。在企业成立初期,个人权威和果断决策可能构成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但随着企业慢慢展壮大,依法治企才是企业长治久安的保证。所以,从长远来看,民营企业由单一的产权结构向“开放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转变乃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民营企业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2.要充分重视科技的作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民营企业外在压力所形成的“倒逼”机制,正好构成了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动力。由于资金、历史等原因,大部分民营企业不能选择自己所处的行业,但企业的技术水平有高低之别。政府也深刻认识到民营经济在整个国家“转方式、保民生”方面的极端重要性,在“十二五”期间在政策上将对民营经济展给予大力倾斜和扶持。民营企业要抓紧这个机遇,不断加大研投入,不失时机地展壮大自己。民营企业一旦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将更具竞争力,进而形成优质品牌。根据“微笑曲线”理论,企业效益也将明显好转,为企业后期转型升级奠定良好的基础。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第4篇

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特殊的历史时期,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民经济

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的形成、发展的途径分析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就认清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这个时期对民营经济采取的利用和限制的政策侧重点是放在利用方面,这就为民营经济的生存以及日后的成长奠定了基础。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也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获得了新生。民营经济经历了三十多年的蓬勃发展最初的形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途径:

1.1 个体工商户和专业户逐步发展壮大为民营企业

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后,民营企业基本绝迹,改革开放之后,民营企业才开始有了新的发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经济体制改革使个体经济有了一个松动的政策环境,城乡个体工商户在规模上和数量上都有了快速的发展。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1981年,城乡个体工商户有96.1万户,从业人员 121.9万人;1987 年为419.5万户、537.8万人;1987年与1981年相比,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户数增长了4.4倍;从业人员增长了4.41倍。在商品经济的环境下,一些善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户凭借自己的勤勉智慧和技术使生产规模不断发展壮大,进而发展成为早期的民营企业。

1.2 通过公有制企业承包或改制而转化为民营企业

在公有制企业改革的大潮中,很多规模小、经营效益差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以较低的承包资金被个人承包,在私人承包经营后,通过对原有企业体制和管理的改革和完善,企业较快地扭亏为盈并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这样个人就把承包的企业购买下来,变成名副其实的民营企业。还有一部分效益差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经过改制、重组后变为股份制民营企业。比如,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阀门一厂),创建于1954,在2002年经过改制后,公司主要指标连创新高,2007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8690万元,利税超过1000万元。

1.3 通过科技和传统工艺转化形成资本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之下,很多有胆量,有知识的人“下海”经商,通过自己的技术转化成资本,创办民营企业。比如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1999年马云在杭州创立阿里巴巴集团,如今已经在大中华地区、日本、韩国、英国及美国超过50个城市有员工一万七千余人,服务来自超过240个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用户。马云率领他的阿里巴巴运营团队汇聚了来自全球220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万注册网商,每天提供超过810万条商业信息,成为全球国际贸易领域最大、最活跃的网上市场和商人社区。仅2009年上半年,阿里巴巴的营收额就超过17.15亿,第三季度的营收规模达到10.32亿元,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成为全国领军的互联网公司。

1.4 通过银行借贷、个人借款创办民营企业

自从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以来,很多大学生通过银行贷款获得了创办民营企业的启动资金,而更多的其他个人创办民营企业由于没有可靠的担保途径不能取得银行贷款,只能通过个人借款和亲戚赠款的方式获得创业资金。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趋完善,金融服务行业也将民营企业作为了重要服务客户,从而保证了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链条。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的意义与特点分析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已经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在积极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如何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党和国家在对待社会主义民营经济的政策和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经历了从“消灭论”到“补充论”,再到“共同发展论”的不断深化的一个过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四大以后,社会主义民营经济的发展愈加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民营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从实践角度证明,其对于实现生产力发展、解决就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民营经济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点。

2.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营经济与生产资料改造前的民营经济具有本质区别

我国生产资料改造前的民营经济主要是官僚买办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通过对官僚买办资本主义的剥夺和没收与对民族资本主义的和平赎买,旧的民营经济在大陆彻底消失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营经济是在新的经济制度下发展起来的新的经济成分,现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的从业人员大部分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资本积累

我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主,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的一个社会阶层,他们主要来自于个体户、工人、农民、科技工作者、退休干部等,通过储蓄、借贷,科技转化、承包经营等方式创办民营企业,其资本积累的方式大多通过自身合法劳动所得进行投资。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剥削和掠夺进行资本积累截然不同,这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体现。

2.3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公有制经济相联系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演变可以看出,民营经济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制约,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发展状况也多少会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这种情况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营经济的发展中是比较少的,这也正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表现。

3 结论及建议

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利国利民的事情,作为一种新型的运行机制,已经从国有经济的补充地位上升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预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已迅速成长为高姿态的世界贸易大国,民营经济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趋势下,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源将是民营经济,民营经济的生命力必将关系到中国的经济增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邹铁力.中国共产党与民营经济[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03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第5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刑事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渐进发展过程,如今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1年,我国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到20.46%,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超过1/3。2002年,浙江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5%。某些沿海发达地区的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更高。为充分发挥我国民营经济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需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许多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但是,离符合民营经济发展要求的健全的法制环境还差距甚远,任务艰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为此,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刑事法制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加大刑事司法保障,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顺利健康发展。

一、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的基本认识

我国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社会主义经济的,并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随后,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讨和实践国有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国有民营就是其中的一种。“民营”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民营经济是相对国营经济而言,是指除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即非国营经济。就所有制形式来说,民营经济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按企业形式来论,民营经济主要是通过民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民营企业不是法律范畴,习惯上将民营企业涵盖国有民营、私营、个人独资及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规定得到逐步发展和加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突显。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2年,十六大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从上述有关民营经济的宪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开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最先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扩展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宪法政策规定的演化表明民营经济的地位经历了由允许到肯定再到促进的发展进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民营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现状考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引导、促进和保护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确立、体现和巩固其国家宪法政策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刑事立法、司法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现。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经济秩序”等;《刑法》分则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市场秩序犯罪,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人身权利和民利犯罪,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两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犯罪行为如何查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而且必须根据客观事实,依照法律,所有犯罪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为打击犯罪,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具体的司法准则。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制度为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制保障,但是与建立健全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完善法制环境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有关民营经济刑事法制存在不少缺陷,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我国《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处罚不平等。例如,《刑法》针对国有财产所有权与非国有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这种规定虽不无道理,但在量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如果犯罪主体贪污1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所有权,即使侵犯单位上亿的资产,甚至造成企业倒闭,最高只能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同样,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基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前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而犯后罪的最高量刑标准则是10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对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不一致和不平等。2.司法方面的不公正。立法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由于长期形成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以及立法滞后,司法领域出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以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例如,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侵占了国有资产,要按《刑法》处理,依法判刑;而民营企业员工非法占有、卷逃民企的资金,往往按民事纠纷处理。如果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可能只按民事纠纷立案;但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可能要按刑事案件查处。不仅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安全也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发生随意抓捕、羁押民营企业家的事件。此外,司法领域还存在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的不法现象。

以上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亟待解决刑事法制的立法不平等和司法不公正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保障对策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确保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所在。当前,民营经济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为发挥其在增加市场竞争主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就业渠道、丰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在《宪法》修改的基础上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创造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竞争环境。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第6篇

一、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的基本认识

我国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社会主义经济的,并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随后,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讨和实践国有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国有民营就是其中的一种。“民营”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民营经济是相对国营经济而言,是指除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即非国营经济。就所有制形式来说,民营经济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按企业形式来论,民营经济主要是通过民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民营企业不是法律范畴,习惯上将民营企业涵盖国有民营、私营、个人独资及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规定得到逐步发展和加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突显。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2年,十六大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从上述有关民营经济的宪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开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最先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扩展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宪法政策规定的演化表明民营经济的地位经历了由允许到肯定再到促进的发展进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民营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现状考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引导、促进和保护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确立、体现和巩固其国家宪法政策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刑事立法、司法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现。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经济秩序”等;《刑法》分则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市场秩序犯罪,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人身权利和民利犯罪,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两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犯罪行为如何查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而且必须根据客观事实,依照法律,所有犯罪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为打击犯罪,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具体的司法准则。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制度为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制保障,但是与建立健全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完善法制环境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有关民营经济刑事法制存在不少缺陷,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我国《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处罚不平等。例如,《刑法》针对国有财产所有权与非国有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这种规定虽不无道理,但在量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如果犯罪主体贪污1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所有权,即使侵犯单位上亿的资产,甚至造成企业倒闭,最高只能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同样,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基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前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而犯后罪的最高量刑标准则是10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对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不一致和不平等。

2.司法方面的不公正。立法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由于长期形成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以及立法滞后,司法领域出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以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例如,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侵占了国有资产,要按《刑法》处理,依法判刑;而民营企业员工非法占有、卷逃民企的资金,往往按民事纠纷处理。如果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可能只按民事纠纷立案;但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可能要按刑事案件查处。不仅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安全也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发生随意抓捕、羁押民营企业家的事件。此外,司法领域还存在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的不法现象。

以上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亟待解决刑事法制的立法不平等和司法不公正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保障对策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确保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所在。当前,民营经济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为发挥其在增加市场竞争主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就业渠道、丰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在《宪法》修改的基础上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创造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竞争环境。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第7篇

[关键词]改革开放;民营经济;突破;发展

[中图分类号]F0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0-0015-02

民营经济是在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脱颖而出的,经过30年的锻造和锤炼,民营经济形成了奋发向上、不畏艰难的韧性,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中最有活力的风景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亮点。当前,改革开放正处于新起点、新阶段,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如何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改革开放是民营经济复苏和发展的助推器

中国民营经济(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外资经济以及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中非国家控股的企业、乡镇企业等)是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重新复苏和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存在一定数量的民营经济。为解决建国之初国民经济面临的严重困难,国家对当时的民营经济采取了减轻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协商解决劳资矛盾、发动工人提高劳动效率等帮扶措施,使民营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是,随着1952年底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民营经济开始退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到1957年,全国只有一些偏远地区存在一些个体户。改革开放前,整个中国经济都不景气,民营经济几乎处于灭绝的境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教训后证明,脱离生产力水平搞单一的公有制、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是行不通的。于是,参照国外发展经济的经验,提出改革开放的战略方针。首先是支持农民家庭承包,允许人们自谋职业,提倡个体户的发展,后来慢慢允许私人办工厂,中国的民营经济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地复苏和发展起来的。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特别是90年代,公有制的存量慢慢开始改革,到现在民营经济在全国已经占了一大半,涌现了广东、浙江、江苏等民营经济大省,有的地区民营经济已经占到80%以上,如浙江民营经济已经占到85%以上,将近90%。如今,民营经济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个庞大的崭新的存在于中国经济版图上的新群体,民营经济的崛起和迅速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经济形式。

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证明民营经济是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的必然选择,是加快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需要,是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

二、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体现

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我国民营经济飞速发展的30年。回顾30年的发展历程,民营经济凭着一种奋发向上、不畏艰难的韧性和自我完善、不断克服自身缺陷的勇气,冲破层层壁垒快速发展起来。如今,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一支活跃且不可忽视的力量。民营经济在解决就业、增加税收、推动GDP持续高速增长、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

1.民营经济是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30年来,民营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吸纳了大量社会劳动力,为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改善社会就业结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据统计,民营经济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社会的80%以上,至2007年,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共计1.27亿多人,而实际从业人员可能已经接近2亿。同时,民营经济在新增就业方面也贡献突出,民营经济的新增就业岗位总数在全社会新增就业岗位中占很大比重,提供就业岗位的速度也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2.民营经济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发展民营经济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途径和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家庭收入普遍较大幅度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到2007年底,全国有2741万个体工商户,户均资金约2.7万元,涉及家庭人口达8000余万人;全国有551万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金152万元;私营企业投资者近1397万人,涉及家庭人口4000万人;再加上私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这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提供了重要保证。

3.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成倍地高于全国经济增长速度。在GDP贡献方面,民营经济2007年占我国GDP比重已达60%,“十一五”期间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将继续高于全国水平,预计全部民营经济占GDP比重将逾3/4。中国经济发展的增量部分,70%~80%来源于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和主要来源。

4.民营经济为优化城乡结构打下良好基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了全民总人口的很大比重,存在着比较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城市人对农村人的歧视,农民在城市中的不平等待遇以及两者之间严格的身份界限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城乡的协调发展。民营企业的出现,大量吸收农民进入城市,使农民变市民,农村变城镇,有利于逐步优化社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5.民营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重大战略,中国的现代化不能没有新农村的支持,而新农村的建设又离不开民营经济的积极、大量的投入。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既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正是由于民营经济积极介入,使新农村建设有了良好的经济基础。民营经济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推进新型村镇建设,促进农村扶贫事业,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方面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6.民营经济成为技术创新的中坚力量。进入21世纪后,一大批民营企业将自己产品的标杆指向了高科技,一批批民营企业争先恐后跨入各地科技园,生产出了从来不敢想的尖端产品。目前,民营经济提供了我国74%的技术创新、66%的发明专利和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泉。民营企业广泛参与科技研发与生产,为我国的科技研发、生产奠定一个空前广泛的基础,这对推进我国的科技水平进入世界第一梯队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三、在改革开放中实现民营经济的大突破和大发展

民营企业在30年期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遇到了不少困难。为此,我们必须在改革开放的新起点、新阶段不断创新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努力实现民营经济的大突破和大发展。

1.全面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看待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要打破观念上的束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坚持以发展民营经济为战略和政策基点,以市场化为基本原则,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首先,确立对民营经济是经济增长重要力量的新意识,逐步消除民营经济只是“边缘经济”、“草根经济”的错误看法。其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要纠正一些歧视性政策,确定市场准入的统一标准,凡是竞争性行业,都应该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目前仍然由国有企业控制的传统垄断性行业,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采取适当方法允许民营企业逐步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都应当对民营企业开放,要在全国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突破、大发展的新局面。

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投资与发展环境。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构建完善高效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创业、经营和发展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开拓市场中的组织和推动作用,提升“政府搭台、民企唱戏”的服务水平。同时,要按照“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手续、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优质、低成本的服务;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和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平台,以便在技术进步、信息网络、对外合作、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

3.合理放宽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市场准入的限制是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最突出的环境因素。发展民营经济,重在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按照市场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所有可能开放的领域,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调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要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逐步把市场运行和各项经济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4.积极改善融资环境,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融资难客观上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的瓶颈。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利用自身信息渠道广、信息量大的优势,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有用的信息,要充分运用自身的经济职能,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一系列制度来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要运用财政担保、财政贴息等措施增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力度。建立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社会化服务机制,激活民间资金,发展地方性资本市场。加强资本运作,增强资本市场吸纳外资、内资和民资的能力,通过产权转让、承包经营、参股控股、租赁等方式吸引外资,探索经营土地融资和BOT方式融资,逐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第8篇

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民营经济已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再到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简称“非公36条”),其法律地位逐渐提升,我国民营经济也由最初风靡全国的“个体户”逐渐走向成熟,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首先,民营经济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十分有力。截至2011年2月,我国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数量逾4000万户[1]。其中,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06.54万户,资金总额1.27万亿元;私营企业达818.88万户,注册资金总额17.73万亿元。已走过“而立之年”的中国民营经济,现已占到我国GDP的50%以上(狭义的统计),贡献了50%左右的国家税收收入[2]。其次,民营经济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截止2010年底,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8亿,较2005年底增加6000万人,年均增加1200万人,年均增速超过9%[3]。民营经济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已经成为我国吸纳和扩大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最后,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其发展潜力巨大。如果说国有经济是富国经济的话,那民营经济就是富民经济。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民营经济的发展舞台必将更加广阔。尽管受到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影响,2011年1月至4月份,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35.1%,而民间投资却占到社会总投资的57.7%,民营经济发展势头强劲[4]。尽管我国民营经济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发展和壮大起来的,熟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具有产权明晰、决策自主等优势,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远非完善的背景下,还存在一些阻碍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较为不利。

二、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瓶颈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已是蔚为大观,牢牢占据着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然而,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下,2008年至2009年,我国沿海大部分企业步履维艰,企业减产或倒闭,其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如果说这次民营企业倒闭浪潮受外向型经济影响较大,是国际市场规模相对萎缩、竞争加剧的直接结果。那么,2010年富士康的“跳楼事件”和2011年以来“每次央行调控,首当其冲的都是民营中、小、微型企业”[5]的现实也表明: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状态不容乐观。当前,我国民营经济总量虽然较大,但个体规模大多较小,技术水平较低,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较弱,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受到较大制约。同时,在国内市场上,受到国有企业的竞争和压制;公有资源较少流入到民营经济部门;制度环境仍待进一步改善,这些都是民营经济继续保持健康发展必须迈过的坎。

1.国有企业的竞争和压制

“十二五”期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得到更充分地发挥,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将进一步形成。这虽然部分地保证了民营企业将获得“机会的公平”,但却无法确保结果的公平。国有企业凭借其绝对的优势对民营经济构成了致命的挑战。在最新公布的《2010中国企业500强》中,中国企业500强企业居前十位的依次为:中国石化、国家电网、中石油、中国移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人寿保险、中国铁建、中国中铁、农业银行,全部为超大型国有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一千亿的有63家,其中,民营企业仅有5家。国有企业凭借其独特优势,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和行业,拥有政策、资金、人才等优质资源,占据了竞争的制高点。从企业负担上看,民营经济主体的边际负担较重。以税负为例,据全国税收资料统计,仅2008年,中小企业缴纳流转税15003亿元,在流转税中所占比重达到86%;缴纳企业所得税4952亿元,所占比重为76%。这仅仅是从税负绝对值上来看的,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民营企业上缴的税收是实打实的税(这里还没有考虑民营企业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所需的的交际费用),而国有企业却可以从政府获得许多优惠,如特权(其中包括垄断定价权①)、注资和返利(税缴上去以后政府会以多种方式返还到国有企业手中)等等。税收负担过重,直接制约了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同时也就没有能力提高员工的收入和福利。一些企业甚至还出现了生产规模萎缩甚至倒闭。

2.公有资源较少流入到民营经济部门

国家财政所掌握的公有资源的配置方向会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中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对企业来说,公有资源的享有程度会直接影响和决定该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从我国历年的财政预算支出项目来看,直接支持和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预算少之又少(尽管有些支出项目可能会带来间接影响)。以2011年我国中央财政支出项目“科学技术支出”为例,该支出项目2011年总预算为1944.13亿元,主要用于“增加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基础科研机构科研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按理,民营企业也应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的科研活动理应受到诸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资助,但这种权利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中被以“公益性是依托单位的重要特征,而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以企业为依托单位可能产生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为由加以排除,而受到国家资助的项目成果最后大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在国有企业及单位得到了转化和利用。政府主导型投资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我国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果断实施了4万亿投资计划[6]。这其中,除了用于“民生工程”(约占19%)、灾后重建(约占25%)外,用于“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约占15%)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民航、港口、水利工程等,约占37%)[7]的大部分资金都流入了国有经济部门(如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铝、中粮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增强了它们的经济实力。这直接导致了民营经济部门在市场上竞争地位的不平等②。

3.制度瓶颈有待突破

继2005年2月新中国出台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政府文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为“非公36条”)后,2010年5月13日,中国政府网授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36条”)。“新36条”要求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同时要求“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适当退出,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政府“放开市场准入”和“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双管齐下,我国民营经济迎来了又一个春天。然而,政策效果则要通过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来实现。首先,政策的执行力是政策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为了避免“新36条”执行不到位,2010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将落实此政策的任务分工至各个部委,明确各自职责。“新36条”的实际实施效果如何,只能拭目以待。其次,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是政策效果的有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两大核心因素“人才”和“资金”一直是民营企业的软肋。而相比较于国有企业的“低风险”和“高保障”特征,民营企业要想在市场上获得“人才”和“资金”的青睐,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最后,政策效果受民营企业自身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民营企业大多缺乏高远之志,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在企业决策方面,民营企业大多“一个人说了算”,缺乏民主决策机制,决策失误率较高。在内部管理方面,民营企业大多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松散,财务制度薄弱。这些都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政策效果的实现。

三、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出路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如何认识和化解民营经济的发展瓶颈,对保持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1.重新认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经济地位

(1)政府要正确看待民营经济。我国《宪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理应与国有经济获得同等的市场地位。当前,民营经济在我国GDP中的比重、税收贡献率、就业贡献率均已十分显著。片面地认为“国退民进”或者“国进民退”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都是错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齐头并进”的经济。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只有两者协调发展,我国才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尽管个体私营企业大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本主义剥削的因素(有的还比较严重),但这只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相互参股,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个体私营企业单一的产权结构必将朝着“开放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转变,实现更高层次的“民营”,真正成为富民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该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引导其健康发展。

(2)正确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在我国,国有经济是主要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的。尽管我国一直在努力推进在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但政府任命企业负责人的做法仍与市场经济的原则格格不入,国营企业的性质仍未改变。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要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引领”作用,就要做大做强“。做大”是基础,就是要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做强”是关键,就是要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不应通过国家垄断来实现,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来确立,更应该要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来实现,使国有资本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国有经济对民营经济的参股(或控股)、转股,不仅成为国有经济“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也是引导民营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2.重新审视政府的市场职能

在政府与市场问题上,迄今有两种极端的理念和实践:一个是“市场万能”论,结果往往导致“市场失灵”;另一个是“政府全能”论,结果往往导致“政府失灵”。这就要求我们在给政府的市场职能定位过程中,既要避免“市场失灵”,也要避免“政府失灵”。在当前条件下,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而且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尽管我们十分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也不是说政府完全“撒手不管”。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推动作用无可比拟,关键是要给政府清晰定位。在我国,民营经济以“中小企业”为主。如何在国有企业主导的市场竞争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政府职能得以发挥的关键。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体系,政府要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1)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速推进,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顺利实施,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寻找商机、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空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的深入贯彻落实,将有助于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进入重点行业和领域带来新的契机。然而,政策的效果更在于落实。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简化、整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做到全方位落实、全过程执行,真正把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落到实处。

(2)政府要落实国民待遇———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政府失灵”。由于政府给国有企业提供了种种垄断特权,并在资金(贷款和留利③等)、人才、科技等方面予以支持,扭曲了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向。以人才支持为例。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计算,国有企业2009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2244元,而同期民营企业的人均工资水平仅为24184元④。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其它福利待遇,两者的差距就会更大。以上扭曲直接导致了民营企业吸引人才难、留住人才更难的局面的出现。针对以上问题,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工作,切实给予民营企业的人才队伍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建立起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制度环境。

(3)政府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市场失灵”。由于经济实力较弱、技术水平较低等原因,民营企业在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中本来就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在要素市场,民营企业更是面临着“市场失灵”。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民营企业难以以同等条件获得自身所需的各种资源(人才、资金等)。以资金为例。自2011年6月20日起,我国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的历史高位,不断上调的存款准备金率冻结了银行大量的资金⑤,放贷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在信贷资源稀缺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再度陷入了融资困局。在此背景下,民营企业被迫寻求民间借贷,随着民间借贷需求的增加,借贷利率也“水涨船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10%的高额月息[8],进一步推升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国务院工信部最近对浙江温州的调研[9]也证实: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和矛盾正在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在政府投资持续扩大的前提下,从紧货币政策的埋单者只可能是中小企业,他们无疑是挤出效应的最大受害者。要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就要保证民营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获得信贷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仅仅依靠国有大型银行融资是难以办到的。政府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逐步建立一套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首先,政府要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有效疏导和整合民间金融资源,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如下图)。其次,政府要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美、日等国的做法,设立中小企业局,专门统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事宜。中小企业局要在理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关系的基础上,牵头地方银行机构、行业协会(或商会)等地方性经济组织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并与相应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对接,充当中小企业与相关金融机构的“红娘”。最后,政府要出台有利于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的政策措施。在尽可能降低中小企业放贷机构风险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小型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因素,对中小企业放贷机构进行相应的财政补贴,是保持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相对充足的重要保证。

3.市场化条件下的转型

当前,我们民营企业实际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境地:“外患”体现在民营企业外部市场在经济危机后日趋萎缩,与此同时,民营企业所急需的核心技术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已经超出了民营企业的实际承受范围;“内忧”主要体现在国内市场上,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民营企业面临着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在转型升级方面实际上处于“无心转、无力转、无处转”的境地。民营经济要想发展和壮大,民营企业就必须充分利用市场化原则,加速转型⑥,“弯道超车”,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首先,管理要率先转型。民营企业大多是个人创业或家庭成员共同创业建立起来的,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创业者的权威渐渐地树立起来,久而久之,“个人说了算”之风盛行,企业实际陷入“人治”之境地(即使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实行了股份制,也常常会出现“一股独大”现象,与个体企业无异)。“人治”难以长久。在企业成立初期,个人权威和果断决策可能构成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但随着企业慢慢发展壮大,依法治企才是企业长治久安的保证。所以,从长远来看,民营企业由单一的产权结构向“开放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转变乃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民营企业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