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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发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5 17:14:10

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第1篇

关键词:北宋;商业;政策;经济

北宋时期,自然经济仍然处于主导地位,随着坊市制度的打破,商业大都市的形成,草市、墟市的繁盛与经济型市镇的崛起,商业活动的活跃,社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商税比重的增大,都表明当时的商品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北宋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封建国家惠商政策的实行以及社会经济观念的转变和富商大贾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一、北宋政府政策与社会经济观念的转变,改善了经商的环境

1.北宋政府采取重农不抑商的方针

北宋统治者自立国之初,便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商业发展的惠商、恤商措施,“一切弛放,任令通商”,使其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自由发展。其主要内容有:首先,严禁非法滞留和搜查商人。如宋太宗淳化四年“禁两京诸州挟持搜索,以求所算之物。”对于非法滞留和搜查商人的官吏,也有明文的处罚条例,如“留滞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因而乞取财物,赃重者,徒一年”,并且许可商人越级告发官员非法行为。其次,保护商人利益,严禁官吏对商贾横征暴敛。《宋刑统・贼盗律》中对于侵犯包括商人在内的私人财产的处罚规定相当严重,如“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匆论”;有敢于“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赃以强盗论”;“恐吓取人财物者,准盗论,加一等”。再次,尽量减少过去为商业发展而设置的种种限制和障碍,如限制垄断,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另外,还制定了征商税则,打破了宋朝建立前各地为商品流通设置的种种障碍,扩大了商品在全国的流通范围。

2.社会经济观念的转变

北宋政府采取的惠商、恤商政策,不仅促进了商业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宋人经济观念的转变和重商思想的形成。不能否认,重本抑末的经济观念自产生的那一天起,历朝历代反对者便不乏其人,但从本末观念演变的路程看,直到宋前,人们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农本工商末”的藩篱。在世人心目中,商贾所从事的商业仍是君子所鄙视的职业,商人仍作为“四民”之末而受到社会的歧视。然而时至北宋,伴随商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地位的增强,传统重本抑末的经济观念在宋人身上发生了动摇。宋人已经普遍意识到“行商坐贾,通货值财,四民之益也”,商业不再被看作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末业”,而视商业同农业一样,都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司马光指出:“夫农、工、商贾者,财之所自来也。农尽力则田善收而谷有余矣;工尽巧则器斯坚而用有余矣;商贾流通则有无交而货有余矣。”

二、市场活动的增强,促进了商业的繁荣

北宋市场规模的扩大体现在商业城市和市场数量的急剧增多,除了当时最著名的北宋都城汴梁,成都、建康、镇江及扬州等众多城市因商品经济的发达而成为名噪一时的著名商业城市。有学者统计,唐代10万户的城市仅11个,而北宋则多达40个。其中,汴京人口大致有170万左右,在当时世界上也是无与伦比的大城市。伴随宋代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率先打破了长期以来商业城市主要集中在北方的形势,开始逐步向南方发展并最终超越了北方。除了大都市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外,众多商业性集镇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及全国各角落,这些集镇多集中于海上贸易繁荣的沿海镇市或水陆交通枢纽的内陆商镇。除此之外,甚至在农村也打破了往日的寂静,于频繁的货品交换中逐渐形成了“草市”或“墟市”。

总之,宋代商品经济迅速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大都市、商业集镇和草市等规模不一的各级市场类型,特别是南方商业城市获得飞速发展,首次突破以前大多集中在北方的情况,充分说明宋代市场规模较前大为扩大,商品交换活动随之日益频繁,深刻反映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

三、商人地位的提高,扩大了经商群体

商人作为商品交换活动的主体,商人的社会地位情况如何,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反观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商人因其从事领域的特殊性以及商业发展给传统自给自足的社会经济带来的威胁,北宋以前的统治者都专门设立市籍,实施以“困商”和“辱商”为核心的抑商政策,极尽可能摧抑商人的经济实力和贬低其政治地位。“在中国传统社会,商人尽管‘富可敌国’,但始终都缺少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始终是抑的对象。这一状况在两宋以前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改观。”这说明北宋商人的社会地位较前发生根本改观而获得巨大提高,这是对北宋商品经济繁荣兴盛的现实回应,也是表现北宋商品经济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宋商人获准入仕是最能代表其社会地位提高的本质表现。这是因为在中国古代官本位的传统社会中,政治地位是决定社会成员地位高低的最为关键因素。正因如此,北宋以前的历代统治者才不遗余力从此处下手,严格禁止商人入仕,从而也就在根本上决定了商人地位的低下。发展至北宋,商人开始享有入仕资格,商人积极参政成为宋代政坛上的新现象。政治地位的提高从根本上抬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

商品经济的发展第2篇

随着唐代前期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水陆交通状况的改善,大量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进入流通领域,大量的日常用品商品化,商业日趋繁盛。《唐国史补》卷下载:“凡货贿之物奢于用者,不可胜记,丝布为衣,麻布为裹,毡帽为盖,革皮为带,内丘白瓷瓯,端溪紫石砚,天下无贵贱通用之。”大量的商品进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各行各业与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南北间的物资交流愈加普遍。经济发展有赖于便利的交通,进而会促进交通的发展。武则天时,“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洪舸巨舰,千舳万舰,交贸往来,昧旦永日”[5],水路交通的发达、商业的繁荣可见一斑。对唐代商业的盛况,杜佑有很生动的描述,“东至宋汴,西至歧州,夹路列店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诸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6]交通之便捷,店肆之众多是盛唐商业繁盛的一个侧影。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着相对凝固的中古田制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相对封闭的状态有所松动。唐代前期实行的是承继北魏以来的均田制。葛金芳先生认为,“均田制在较长时间内维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对人口的严密控制,二是地权流转速率的相对迟缓;”[7]商品经济的发展亦摇撼着均田制的两大基本支柱,土地所有权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频频转移,均田小农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多地离开土地。商品经济发展充当了均田制走向末日的催化剂,以下分而言之。

一、商品经济发展加快了地权流转速率

(一)商品经济发展使土地经营利润率提高,刺激了官僚、地主、商人的土地兼并欲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多,粮食商品率有所提高。在洪州(今江西南昌)有“胡氏子……农桑营赡,力渐丰足……其家令其子主船载麦,溯流州市”唐资粮食加工业的除富商大贾外,还有贵族、官僚、权宦等,他们大建磨房的原因在于市场对粮食加工和商品粮的需求增加。磨房的发展也是粮食商品率提高的表征之一。

粮食生产的发展为经济作物的种植经营奠定了基础,茶叶生产异军突起,成为唐农业商品性生产中的后起之秀。玄宗时,张守圭“仙君山有茶园,每岁召采茶人力百余人,男女佣功杂处园中”[12],可见,当时已开始以一定规模种植经济作物。这种规模经营的动力源于茶叶生产的可观利润,“蜀、楚、闽、粤,依山之民,畦种(茶)而厚其利,有十倍于农桑之所获矣”[13],很显然,种茶叶比种粮食更有利可图。不仅如此,茶叶贩卖亦开始走上经营日程,“天宝中,有刘真清者,与其徒二十人于寿州作茶,人致一驮为货”[14],茶商已成为商人队伍的成分之一。种植茶叶等经济作物获利不菲,同样增加了土地经营的诱惑力。

另外,交通便利的地方,土地因改作它用而身价倍增,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土地兼并欲。唐玄宗《禁赁店干利诏》称:“南北卫百官等,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广造店铺,出赁与人,干利商贾,莫甚于此,自今以后,其所赁店铺,每间月估不得过五百余文,其清资官准法不可置者,容其出卖,如有违犯,具名录奏。”[15]唐政府对官吏经商是持否定态度的,而一些清资官竟然也造店出租,可以推断,他们是受到了当时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上类似的现象应不在少数。虽然不可排除不付地价建房的可能,但大多数情况下,土地应该是有偿转让的。唐贞观中,“有裴明礼者,……于金光门外,市不毛地,舍诸牧羊者”[16],不毛之地尚需“市”,何况一般的土地呢?这种城郊或交通要道等处占区位优势的土地往往会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值,比用于农作的土地更有吸引力。

综上所述,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粮食商品率提高,经济作物种植发展迅速,交通便利的地方的土地不断增值,土地成为有较利可图的投资场所。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土地兼并欲,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地兼并起了推动作用。

(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崛起的商人地主成为土地兼并的生力军之一

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17],在唐代均田制被破坏之前,前者占主导地位[18]。尽管如此,入唐以后,商人已成为土地兼并的一支重要力量。高宗时富商邹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19],既经营工商业,又广占良田。玄宗时的诏书中有“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工商富豪兼并之家”[20]等词句,反映了当时工商之家以资买田已相当普遍。代宗宝应元年(762)四月诏书曰:“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21],这些殷富之家应包括商人。由于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长期延续,中国商人多半信奉“以末致财 ,用本守之”的圭臬,在经商获利之后往往转而买田置地,从而具有了地主兼商人的双重身份。“良田兼百顷,兄弟犹工商”[22],就是当时这类人的写照。

(三)商品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多的土地卷入流通领域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封闭状态逐渐被流动状态所取代,许多产品和生产要素进入流通领域,不断增值的土地作为财富的主要代表,也在所难免。这一点从政府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中可以略知一二。北魏的均田令早有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在这些日渐松弛的律令的背后,大量的世业田、口分田、赐田在进行买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土地被用来建造住宅、邸店、碾硙等,流通中的土地数量和类别不断增多,经济发展将越来越多的土地卷入到了流通领域。

土地经营利润率提高是权流通的内在动力,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不断突破政府的禁令而进入流通领域,而商人地主加盟助则长了土地兼并的气焰,各类兼并势力一起疯狂吞并土地,玄宗时已是“田亩转移,非旧时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29]。因而杜佑说“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并兼之弊,有愈于汉成哀之间”[30]。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流通量的增多,国家手中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的基础被动摇。

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均田小农的流动性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流动的最深刻原因,唐代经济的发展使魏晋以来社会的凝固状态逐渐松动,流动机会日益增多。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日趋活跃,均田小农内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贫富分化,涌现了出了少数据“高户之位”[31]的地主,但大部分小农则不堪重荷,剔屋卖田,背井离乡,武则天时“天下户口,逃亡过半”[32]。安史之乱以后逃亡更甚,到肃宗乾元三年(760)编户总数仅193万户,只占天宝十三载962万的20%[33]。其中绝大部分应是以“不课户”、“逃移户”形式而存在的脱籍农户,商业的繁盛则为这些脱籍的破产小农提供了新的谋生渠道。

(一)部分脱籍农户以佣作自资,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小农大量进入工商业等非农领域谋生。他们或受雇于豪富之家、邸店、茶楼、酒肆、车行等处,或服务于来往舟船,求得一线生路。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曾出现过集中的劳动力市场。“有茅山陈生者……偶至延陵(今江苏镇江),到佣作坊,求人负担药物。”[34]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一方面表明在城市聚集的后备劳动力之多,另一方面也说明城市对佣工的需求增多。随着经济发展,城市中除了王公百官、军队、文化人等居民以外,许多富贾亦聚居城市,《开元天宝遗事》中有“长安富民王元宝、杨崇义、郭万金”等的记载。城市人口的增多必然会增加对家庭服务的需求。“唐萧颖士,开元十九年擢进士第,……常使一佣仆杜亮”[35],区区一进士尚使仆,何况家累千金的富豪之家呢?前引杜佑对唐代商业的描述,重要的交通沿线,邸店、酒肆很多,这些场所无疑能够容纳大量的服务人员。另外唐代有专门租赁车或驴的场所,这里也需要一定的劳动力。“扶风马震,居长安平康坊。正昼,闻扣门,往看,见一赁驴小儿……”[36]当时,人们赁驴,往往由一小儿随往,返回时顺便牵驴,取回雇值。随着水路的畅通,富商阶层,特别是南方的大贾皆以船为交通工具。《唐国史补》卷下载:代宗、德宗年间,江淮名贾俞大娘仅操驾之工就有百余人之多。同时商船也需要搬运工为之服务,唐天宝中就有以搬运为业的“佣力负运者”[37]。这些行业都为流民提供了一定的生存机会。

(二)有些流入城市的小农从事个体手工业、服务业,或为公私手工业所吸纳

唐代史籍中此类事例所在多有。“则天时,僧仪光之乳母曾以鬻女红自给”,这种大规模的私营手 工业一定需要相当多的人手。在官营手工业中也使用愿意从业的流民,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任盐铁使,“创立盐法……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免其杂徭,隶盐铁使。”[43]除了出卖劳动力以外,部分流民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或独立经营,为城居民创造生活上的便利,或受雇于随商品经济发展而兴起的手工业中,在城市找到了生存门路。

(三)在城镇做小商小贩也是许多离开家园、流入城市农民的选择

唐代弃农经商之风颇盛。高祖在武德二年(618)下诏称:“趣末者众,浮冗尚多”[44];永隆二年(681)高宗曰:“如闻游手堕业,此类极多。”[45]中宗神龙初,宋务光认为,当时“稼穑之人少,商旅之人众”[46];睿宗时,“正朔所及,封疆无外,虽户口且增,租赋不益。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堕”[47]。民户抛却田园,以商贾为业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在少数,安史之乱以后,经商小农队伍自然更为庞大。大历中,苏州常熟县元阳观的单尊师“常往嘉兴,入船中,……遍目船中客,皆商贩之徒”[48]。可见,农民改作小商小贩在唐代已非常普遍,这种投资少、回报快的经营方式是小农在异地求生的重要门径之一。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邸店、楼肆,还有富贾之家处对服务性行业的需要增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创造了一定的就业机会。那些流落城市的小农或出卖劳动力,或独立经营手工业、服务业,或当小商小贩流落江湖。可见,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就业途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衣食之资。部分流民从事游惰之业,不复归田野,从一定程度上讲,它增加了人口的流动性,使部分劳动者挣脱了中古田制框架束缚。随着人户的流移,政府不得不对逃户的流动性予以承认。这表现在对逃户的政策上,强制的行政控制因素日趋减弱,劳动者的自由度增大。杨际平先生对此作过研究,“开元以前,勒令逃户回原籍;开元九年宇文融括户起,比较灵活:原则上应回原籍,但也允许就地附籍;安史之乱以后,就地附籍”。[49]均田小农大量脱籍外出谋生,政府不得不对起其附籍权予以承认。

综上所述,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土地兼并欲,将更多的土地卷入流通领域,使商人地主成为兼并的主要力量之一;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增强了社会的流动性,提供了更多的谋生手段,许多破产小农不必回归田野照样可以生活下去。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土地流转速率,另一方面加强了均田小农的流动性,动摇了均田制赖以存在的两个基本条件。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均田制的瓦解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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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典》卷2《食货·水利田》,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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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太平广记》卷243《裴明礼》,p1974.

[17](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p43.北京:中华书局,1986(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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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太平广记》卷495《邹凤炽》,p4062.

[20](宋)王钦若、杨亿等.《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p5927,p5929.北京:中华书局,1961(下同).

[21]《全唐文》卷48《禁富民吞并敕》,p528.

[22]《唐五代宋笔记十五种》(一)《云溪友议下》,p54.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3](北齐)魏收.《魏书》卷110《食货》,p2854.北京:中华书局,1974.

[24][28]《通典》卷2《田制下》p15,p16.

[25]《古今图书集成·食贷典》卷116,p82689.

[26](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1《食货一》,p1345。北京:中华书局,1975.

[27]《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p5927.

[29]《旧唐书》卷118《杨炎传》,p3420.

[30]《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p42.

[31]《全唐文》卷272徐坚《请停募关西户口疏》,p2765.

[32]《旧唐书》卷88《韦嗣立传》,p2867.

[33]转引自田昌五、漆侠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二),p371.济南:齐鲁书社,1996.

[34]《太平广记》卷74《陈生》,p464.

[35]《太平广记》卷244《萧颖士》,p1887.

[36]《太平广记》卷346《马震》,p2741.

[37]《太平广记》 卷30《翟乾祐》,p194.

[38]吴曾祺主编:《旧小说》乙集四《仪光禅师》p38.上海:上海书店1985.

[39]韩昌黎.《昌黎全集》卷12 p190.北京:中国书店,1991.

[40]《太平广记》卷42《裴老》,p265.

[41]《太平广记》卷382《河南府史》,p3407.

[42]《太平广记》卷243《何明远》,p1825.

[43]《旧唐书》卷123《第五琦》,p3517.

[44]《四库全书》426《唐大诏令集》卷108《关内诸州断屠酤诏》,p756.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本(下同).

[45]《旧唐书》卷5《高宗本纪下》,p107.

[46]《册府元龟》卷544《谏诤部》,p6531.

[47]《四库全书》426《唐大诏令集》卷110《诫励风俗敕》(之四),p729.

[48]《太平广记》卷29《李卫公》,p190.

商品经济的发展第3篇

[关键词]商品经济学;生产和分配;人生存和发展;人的发展经济学;经济学革命

一、社会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一)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

关于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似乎没有什么值得研究的了,其实不然。在经济学史中,有过非商品经济的思想,这一点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是可以找到的,也可以在一些国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教科书中找到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的理论。然而,由于西方商品经济学的坚持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放弃,当前的经济学几乎可以说是清一色的商品经济学了。在经济学史中,还有一个问题被中国的很多经济学学者(也包括非经济学学者)忽略,那就是在对经济学的分类中,西方经济学其实是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简称。非商品经济的思想源于人们认为解决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可以不通过商品经济的办法,而商品经济学则认为经济学只能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正因为这样,现实经济发展的原因被经济学的目的搞混了,在指导经济发展实践的时候,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目标指向。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后,经济发展的目标指向因生产效率、gdp、资本的利润率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强烈动机所掩盖,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一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被淡忘了,以至于我们今天不得不认真讨论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这一古老而又现实的经济学问题。

笔者在《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一书中曾经提出过“解决人的生活需求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个观点已经包含了“人的生活需求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的命题。而在对观点的进一步阐述中,经济发展的目的被分解为“解决好我们人的生活需求”和“解决好人的发展”两个方面。“人的生存”问题应该说是可以与“人的生活需求”问题相对应的。但“人的生存”条件的保障与“人的生活需求”条件的保障不同,前者包含了后者,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然而,令人失望的是,这样一个涉及经济学研究出发点的问题,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笔者所批评的经济学家撇开经济目的让经济学研究脱离现实的状况至今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变。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经济学的研究仍然遵循商品经济学的思路,那就将永远也走不出分析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局限,也就意味着经济学的研究永远也就别希望走到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中心中来。这就是说,商品经济学不能使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与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不一致。因此,经济学的研究要回到经济活动的本源,即回到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中来,使经济学真正成为研究经济发展与人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的学问。事实上,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作为一个事实、一种常识,并不需要经济学来做什么证明。经济学需要关注、或者说经济学要表明自身存在的科学性,得说明清楚为什么只局限于对商品经济运行的研究,而不去研究商品经济运行的社会思想基础、不研究商品经济为什么这样运行而不是那样运行?特别是它为什么可以不关心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应该获得保障?换句话说,经济学必须回答经济学研究关注不关注入的经济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的问题。

(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行为有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其中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最为密切,在没有商品交换即物物交换时,人类就依靠生产和分配的行为来解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自商品经济学产生以来,商品生产、商品分配、商品交换和商品消费就作为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生产和分配的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渐行渐远,商品生产的效率、资本的利润、生产要素的分配和商品消费与商品生产的关系成为商品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面,从而使商品经济学成为忠实服务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显学。然而,社会发展对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保障的需要并不因商品经济学对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忽视而减少,它反而要求经济学对自身的理论进行反思,特别是要对现实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作出解释。但是,由于商品经济学在一开始就忽略了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这样一个重要的经济学问题,它有意回避生产和分配行为需要对每一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负责的问题,用“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来说明商品经济活动以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合理,即认为商品经济活动在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过程里无形中也使社会福利得到增加、就业有所保障。商品经济学对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获得需要以牺牲一部分或大部分人甚至未来人的发展条件为代价的事实视而不见,实际上也是不认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这样一个事实。

二、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需要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来保障

(一)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必要前提

由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就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必要前提,即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产生就是为了要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所谓生产行为,指的是人用自身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并生产出生存和发展必需品的过程,亦即人创造并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一种行为。生产行为有三个要素:人、生产资料和人的劳动。生产行为的目的是创造并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所谓的分配行为,指的是按照生产条件和生产目的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或产品的价值形式)进行分配并使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得以具备的行为。由此可见,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商品经济学因资本收益最大化而获得的生存和发展。在商品经济学里,因资本收益最大化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每一个人不一样,一些人(主要是资本家及其聘用的管理人员)会得到很多,一些人

(主要是雇佣工人)勉强维持生存和获得一定的发展,一些人(失业者、待业者和无业人员)被作为自由市场竞争的条件而大量“储备”起来,要靠社会救助或靠别人供养。

(二)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给人造就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从商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经济行为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所造成不同后果我们不难看出,在不同的社会思想下产生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其给人所造就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是经济学不能忽略的。不幸的是,现有的经济学,特别是商品经济学,并没有把这一点当作其研究的重要方面。即便是在研究人的发展经济学问题的学者中,能够这样看的也不多,更不用说深入研究了。

我们这里讲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给人造就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就是要我们的经济学研究特别关注“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一定社会思想影响下人的行为,带有主观色彩,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商品经济学把生产和分配行为定义在资本主义社会上,非商品经济思想把生产和分配行为定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上,这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事实。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造就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社会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造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可是,一些经济学者却在不遗余力地宣称经济学与意识形态无关,并有意回避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希望用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来造就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三)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

从上文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人的“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需要在一定的社会思想影响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来保障,即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这就是说,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保障得好坏,取决于人对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选择。好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才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真正保障;不好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将导致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受到破坏,人将得不到好的生活,更谈不上全面自由地发展。反过来,我们也可以从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否得到好的保障来判断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好坏,从而判定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现实社会中许许多多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经济发展不等同于人的发展,而判定人是否得到好的发展似乎找不到一个客观标准。因此,长期以来人们无法很好地评判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当然也就不能及时认识到经济发展方式的偏差,更谈不上纠正。其实,这是商品经济学理论误导的缘故。商品经济学把人们评判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放在商品经济活动收益的最大化上,资本收益的好坏、gdp的增加的快慢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速度等一系列经济指标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经济发展好坏的标准,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已经被掩藏在这些指标背后,让人错误地认为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实现、gdp的增加、财政收入的增长也等同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获得了保障。不可否认,没有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获得保障的,经济发展是人生存和发展得到好保障的前提。但是,从经济发展是为了保障人生存和发展这样的本质要求出发,在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思想指导下,把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能否很好地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保障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方式好坏的标准是有必要的,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经济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以商品为中心的商品经济学传统是使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相脱离的原因

(一)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商品经济学错误导引的结果

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是商品经济学的显著特征,与人们认为经济学只能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有关。笔者认为,把经济学定义为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这是西方经济学因要服务于资本主义所产生的偏见,由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泛滥,它又转变为中国经济学界的一个偏见。这个经济学偏见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是正常的,在社会主义中国出现就很不正常了。社会主义国家把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经济学当作显学、作为主流学科,用于指导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而不管它是通过什么办法做到这一点的。

毫无疑问,在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的经济学影响下产生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必然要以(不择手段、不顾资源浪费、不断增加无效消费和大量耗费社会资源)获取商品最大价值和资本最大利润为目标,因而使生产和分配行为严重背离其要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相脱离,完全是商品经济学错误导引的结果。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在150年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中就已经有所揭示。马克思的《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生产行为如何为获取资本的最大利润而牺牲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分析就更加透彻了。

(二)在商品经济学中人被作为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甚至沦为商品

商品经济学把手段当目的,就是把发展经济从而得到财富这一创造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手段,当成了发展经济的目的——即以获得财富为目的。这一点,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因的研究》(又名《国富论》)体现得非常充分,它探讨的就是财富怎样增加得更快的问题。在商品经济学里,由于把追求财富当目的,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问题就被搁置不管了。人作为生产的主体变成了仅仅是生产工具(当然不是全部,资本持有人和他的人是生产和分配行为的主体,另外的人只能是生产工具或稍好一些——即生产要素),人的需要就必须服从于利润的需要了。在这个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力,这一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成为资本持有人争夺和充分利用来增加利润的对象,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变成对利润源泉的保护,把劳动力按质论价、当成商品就是其有的保护,即便是这种特有的保护,也只出现在能够为资本带来最大化收益的少数人身上。

(三)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是商品经济学理论的必然产物

由于人类的经济活动与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要寻找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的原因,得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结合情况来判定。我们必须承认,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远古社会,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人们是因直接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生产和分配。那个时候,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们几乎不可能摆脱依靠直接的生产劳动来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应该承认,出现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

相脱离的情形是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近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之后,才具备有只为了追求财富增加而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存在。但是,即便是在现代,人类社会也曾经出现过直接按照社会中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来有计划地开展的社会生产和分配活动,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已经坚持了50年以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朝鲜、古巴,其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就基本上能够与保障本国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现实相结合。与朝鲜和古巴的情况不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目前出现的严重贫富差距、“新三座大山”等情况,就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没有能够与保障本国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很好地结合起来的结果。实际上,出现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相脱离情况的国家,主要是实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国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得到较好保障的如北欧的几个国家,都对商品经济运行的方式进行了较大改革。这样看来,以资本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商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必然出现的结果,也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相脱离的原因。

四、人的发展经济学研究要关注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人的发展经济学应该担当起纠正商品经济学偏差的责任

从上面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学应该把以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为中心的研究与以商品分析为核心的研究相分开,即把经济学区分为人的发展经济学和商品经济学。由于商品经济学会误导经济发展的实践脱离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或者说商品经济学会使经济发展的实践脱离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意愿,人的发展经济学应该担当起纠正商品经济学偏差的责任,引导经济学回归到能够指导经济发展为社会中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得到保障的服务上来。鉴于商品经济学思想已经在社会中造成深刻的影响,许多领域已经被其彻底渗透,为清理和消除商品经济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做到经济学指导经济实践时真正能够保障好人的生存和发展,用人的发展经济学纠正商品经济学的偏差很有可能会引起一次经济学的革命。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随着以人为目的发展经济的呼声不断高涨,经济学革命的到来是迟早的事。对于中国而言,经济学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人们感受得更深刻,也更有经济学变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人的发展经济学需要把研究的视角从商品分析转向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好坏直接决定经济活动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好坏,因此,经济学的研究、特别是人的发展经济学的研究需要从传统经济学以商品分析的视角转移到以分析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上来。前文已经指出,经济学要表明其自身的科学性,必须说明经济学为什么只限于对商品经济运行的研究而无需研究商品经济运行的社会思想基础?必须回答经济学为什么不关心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应该获得保障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经济学不能回避的,因为经济学首先是研究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学问,离开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经济学就不成其为与人关系密切的科学了。由于经济学首先是人的经济学,那么,经济学的研究必须解决人的经济活动怎样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问题。而要解决好经济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问题,除了研究怎样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才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真正保障,应该不会有更好的办法。这就是说,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己任的人的发展经济学,需要把研究的视角确定在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上。

注释:

①笔者了解的主要是中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理论。本文作者对苏联及东欧、蒙古、印支三国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的了解,仅限于书本介绍;对目前仍然在实践着的朝鲜、古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则知之甚少。此处讲非商品经济理论的不完善,是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先后放弃了计划经济而言的。同时也表明,本文所讲的人的发展经济学,与经济学史中出现过的非商品经济学不同,也不同于现有的商品经济学。

②在笔者看来,以研究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商品消费为主的经济学理论,都属于商品经济学的范畴,中国目前正在试验并冠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理论被包括在其中,西方经济学是商品经济学的典型代表。

③参见《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线装书局2007年第1版第198至199页。

④原本的表述是:“把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个问题提出来,是要说明,我们的经济活动、我们要使经济运行良好,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好我们人的生活需求、解决好人的发展问题。”参见《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线装书局2007年第1版第199页1至3行。

⑤笔者对经济学研究脱离现实的批评,原话是:“在一些经济学家那里,经济学不管经济的目的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经济学研究的技术化倾向也表明这一点。而经济学撇开经济目的不管,只研究经济的手段、技巧、过程,最终就会变成技术表演,探求纯粹原理,与现实的经济运行脱离得越来越远。实际上,正是经济学的这种脱离现实的倾向,使我们忘了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人的生活需求。”参见《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线装书局2007年第1版第198页最后一段。

⑥据笔者所了解,意识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是人的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的,除了笔者本人,还有中国人民大学胡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许建康教授和广西民族大学陆壹东。但把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结合起来并作为人的发展经济学的重要内容进行研究的,目前只有笔者本人。

⑦关于中国1978年甚或更准确一点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以来的改革开放的理论指导,中国的新自由主义学派经济学家会得意洋洋地认为是来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一些学者则坚决不认同,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在指导中国的经济实践。笔者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明显受到具有商品经济学显著特点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它不同于纯粹自由主义经济学行为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的社会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它不可能象在资本主义国家那样“自由”,但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脱节,存在较大问题,“新三座大山”在中国的出现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⑧为了弄清资本积累的问题,马克思分析了不以财富仅以需要为目的那个年代的生产。“我们在古代人中间,根本找不到有谁去研究哪一种土地所有制形态是最生产的,是能创造最大财富的。虽然伽图曾经很详细地研究过哪一种耕地方法可以取得最大的收获量,甚至于布鲁图(brutus)还曾研究过把他的金钱怎么样贷放出去才能弄到顶多的利息,但并没有把财富看作生产底目的……所以在古代,尽管处在那样狭隘的民族、宗教、政治境界里,毕竟还是把人看作生产底目的;这种看法就显出比现代世界高明得多,因为现代世界总是把生产看成人底目的,又把财富看成生产底目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苹稿)》(第三分册),刘潇然译,人民出版社1963年6月第1版第104页。)——参见巫文强《论以人为目的发展经济及新时期经济学的使命》,《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12期第4页。

商品经济的发展第4篇

关键词:禁榷制度;榷盐;商品化;经济效率

长期以来,人们对禁榷制度多加批评,认为国家对重要商品的垄断专营排斥竞争,限制商人活动,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然而,我们看到,在实施禁榷制度最广泛的宋代社会,恰恰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繁荣时期,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禁榷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由于榷盐制度是禁榷制度的核心内容,而且宋代榷盐制度在不断变革,可以说宋代榷盐制度集中了中国古代禁榷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具有代表性,因而,本文拟以宋代榷盐制度为视觉,透视禁榷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一、盐成为主要禁榷商品的原因

为什么盐长期以来成为政府垄断专营的商品?这是由盐的商品特性所决定的:

1.消费需求大,需求弹性小。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消费品。“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①,对盐的消费需求量大且稳定,缺乏适宜的替代品,所以盐属于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商品缺乏弹性意味着商品需求变动受商品价格影响较小,较高的垄断价格对商品的需求不会产生明显的负影响,有显而易见的预期经营利润。

2.供给容易形成垄断。盐是一种矿产品,蕴藏在地下、内陆盐湖和海洋里,其供给受到资源储藏的地域限制,具有自然垄断性,并需要一定的开采加工技术条件,国家容易对其供给地区和生产活动进行控制,对其进行垄断经营的成本小,收益大。

3.产品差异化小。盐主要用于日常饮食调味品和工业原料,无论是生活性消费还是生产性消费,人们对盐产品的要求是纯正无杂质,几乎没有产品差异化方面的要求,因而人们对盐的选择无偏好,有利于对盐实行垄断经营。

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有成本的,由于盐在产品供给方面本身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和产品无差异特性,使政府对盐进行垄断经营的制度成本低;同时.由于盐的消费需求弹性小和消费无偏好的特性,保证了政府实行垄断经营的预期收益的可获得性。因而,长期以来,盐成为重要的禁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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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管子·海王》。

二、禁榷的环节与盐的商品化过程

宋朝盐的生产销售曾经实行过四种运营方式:“民制—官收—官运—官销”、“民制—官收—官运—商销”、“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在前三种运营方式中,生产、运输、销售主体都可能发生变化,但唯有收购主体不变,一直是由政府收购;第四种运营方式表面上看政府已不介入任何产销环节,实则不然,商人要获得盐的运销权必需到指定地点买钞引,凭钞引到盐产地支盐,生产者也不能随意将盐出售给无钞引的商人。这就是禁榷的核心所在:“榷”是架设在生产者、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一座桥,生产者生产出的产品要转移到消费者手中,需要通过这座桥,商人要经营这类商品,也需要经过这座桥,才能得到商品。建造这座桥的是政府,政府作为这座桥的专有权持有人,要求生产者将所有的商品销售给政府,同时,政府又通过自己的分销渠道或利用商人的力量,将这些商品销售给消费者,从中获取专卖带来的高额利润。

对重要商品在流通环节进行垄断专营的榷盐制度,规定所有手工业者生产的盐产品必须全部交售给国家,不得擅自私存销售,国家法律也有对贩卖私盐者有严厉的惩罚。在这种制度下,生产出来的盐产品,都由国家全部收购,生产者不必关心和承担产品的市场风险,也不必支付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对于生产者来说,免除了寻找市场、进行交易的各种支出,节约了交易费用。可见,正是因为政府全部收购所生产出来的盐.使盐完成了从产品向商品的第一步转化,客观上对盐的商品化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官营营销网络与盐的商品化

在宋朝实行官运官销的时期,政府组建了相应的盐营销机构,负责盐的运输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宋代主管财政经济的最高管理机构称为三司,三司有专门管理盐茶等禁榷商品的部门,负责全国盐茶等商品的计划管理,各路食盐的支取额和销售课额由三司审核确定。三司下面在不同的产盐区,设置不同名称的掌管销售的管理机构,直接负责所辖地区的食盐销售。如成立于熙宁八年(1075年)的“提举卖解盐司”,也称“提举出卖解盐司”,负责解盐的销售;又如广东、广西两路合并的“提举广南路盐事司”,“就梧州置司,专管两路卖盐”①。所谓卖盐,主要是负责各下销盐机构请盐的批发和转支。

各路销盐机构由漕司负责,各路漕司获得支盐凭证后,到指定地点支取食盐转运到自己所属盐仓,并将其销售给所属各州军县,“漕司悉贮于海仓,令剑、建、汀、邵上四州取而鬻之,以供岁用”②。

路级以下的州郡,通常不设专职卖盐机构,由通判厅兼理。州下之县,则多由县丞或主薄负责其事③。也就是说,各州县行政官员自行置场设局,进行销售。

食盐官营营销网络可描述为:

食盐官营营销网络

提单卖解盐司

三司—提单盐事司—各路漕司—各州、军—各

……

县、镇

专设经营管理机构 由当地官吏兼营销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三之四十三。

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三。

③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11页。

从中央到地方,从盐产地到销售地,建立了一个完善的食盐营销网络,其中漕司以上的销盐机构是独立设置的专营部门,州县以下的销售机构是地方行政机构兼职。各州县的官员一般在州、县城内和人口密集的镇上置铺出售。乾道年间,南剑、邵武州军,“只于州县市井置都盐坊卖盐,不许于乡村创置。每州军通不得过二坊,现不得过一场坊。”①湖州归安县“卖茶盐场,在施诸镇”②。地方官吏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一般不是天天售盐,而是规定一个售卖食盐的日期。“建安县泄卖盐货,每月以九日鬻大上供盐,二十一日鬻小上供盐”③。

州县行政机构承担食盐的最终销售环节,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做到了运用较低的经营成本就将食盐的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在各地官员售盐课额和与此相结合的赏罚制度的配合下,食盐源源不断地由产盐区运到各销售地,分销到广大百姓手中。虽然宋代民营商业资本有较大的增长,商人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但是如此庞大,遍及每一角落的营销网络的建立,民营商业资本是难以达到的。因此,禁榷制度在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这一运销环节,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作用。

当然,也要看到,官府垄断商品批发环节并延伸到运输、销售环节的流通形式,虽然利用了具有网络化的行政系统来运销商品,节约经营成本,但是也存在相当的弊病。对于官府从事食盐运销的各环节的人员来说,他们只是完成工作任务,而非在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这些官员都普遍存在着缺乏工作热情和责任心的现象,由此出现运营效率低下,积压损耗严重等问题。

为了解决榷盐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逐渐放松了对食盐销售环节的严格控制,允许商人参与专卖商品的经营,其中钞盐法就是利用商人销售食盐的一种运作方式。钞盐法是官府控制禁榷商品批发环节,以保证国家垄断利润不流失的一种经营方式,同时也是政府利用行政力量,以买钞引的形式特许商人经营,规范商人的经营以符合国家垄断利润的运营制度。政和三年(1113年)政府制定了对通商地区的食盐销售管理十六条措施,对商人的支盐地点、购买价格、包装运输、销售期限、销售地点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措置十六条,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盐囊)官制鬻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茶笼?法,仍禁再用。受盐、支盐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场者管秤盘囊封,纳于仓者管察视引据、合同号簿。囊二十,则以一拆验合同递牒给商人外,东南末盐诸场,仍给钞引号簿,有欲改指别场者,并批销号薄及钞引,仍用合同递牒报所指处给随盐引,即已支盐,关所指处籍记.中路改指者此,其引缴纳,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盐未全售者毁引,以见盐籍于官,止听鬻其处,毋得翻改。”④

尽管政府限定了支盐地点、支盐数量以及销售地区,但是,食盐的运输、销售等环节已经允许商人经营,在运输、零售环节上打破了垄断,商人之间的竞争和最终销售环节的自主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官府完全垄断经营所带来种种弊端。商人在获利动机驱使下,相互竞争,想方设法在规定销售区域内推销其商品,扩大了禁榷产品转化为商品韵能力。这种政府在保持其市场垄断特权的前提下部分引人竞争机制和民间资本,对扩大盐的销售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榷盐制度对经济效率的抑制

在宋代社会,由于交易费用高、民间商业资本规模不大等因素的限制,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自主能力有限,政府对所有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收购和利用行政网络营销盐的榷盐制度客观上对盐产品商品化起到推动作用。但也要看到,榷盐制度实质上是国家垄断的贸易制度,是以行政配置资源代替市场配置资源,价格、利润、竞争等经济杠杆对盐业经营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都产生不同程度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的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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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四十三。

②《吴兴志》卷八《公廨》。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二之三十。

④《宋史》一八二《食货下四》。

1.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经营,使禁榷产品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严重的效率抑制。

这种效率抑制表现为:(1)官府对从事禁榷产品生产的生产者规定每年的生产定额,虽然能够保证禁榷商品的既定供给目标,但与在利润刺激下主动形成的供给能力相比,则会少得多。因为生产者增加产量的经济收益并不明显,所以生产者往往就以完成任务为目标,不愿意更多地增加投入扩大再生产。因此,禁榷制度下的实际供给低于潜在的供给能力。

(2)政府作为经营主体所形成的所有者缺位,致使经营人员权责软约束,经营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榷盐制度从产权关系上来看,是对盐产品的国营垄断经营,资产全部属于国家,其资产收益和经营风险也由国家承担。而国家的经营活动是由专职和兼职的行政官员来完成.这些行政官员为国家效劳获得俸禄,但不能在经营中取得剩余索取权,因而经营中是否获利和亏损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产权安排,造成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也只能从政绩表彰、职位提拔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来实施(而这种激励和惩罚方式又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缺乏内化的利润增长动机激励和风险压力。因此,各级行政官员在盐的经营中,或为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规定的定额,不顾实际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强制生产和销售,或寻求各种无法完成任务的理由,推脱逃避责任。如在收购环节上,产盐区的地方官员为了超额完成指标,不断向“亭户”、“畦户”、“井户”增加盐“课额”,收购更多的盐,以致于很多产盐区有大量积盐。“解州盐池见管盐货万数浩瀚,可得十年支遣”①,太平兴国四、五年间,知利丰监刘式奏称:“臣前在潭州,见茶积成山,或不能泄;岁久则皆焚弃。今利丰积盐复多,有司无术以御之,但坐守视之耳!”②雍熙四年,“潮州上言,有盐64余万石……徒劳仓盖复,仅同无用之物,又纳三万三千石,所支不过数百石。”③

可见食盐积贮不是偶尔之现象,而是普遍于各大盐产区的现象。据郭正忠先生的考证,宋各大盐产区的积盐占总产量的15%~67%④。又如,在运输环节中,纲运人员以完成任务为目标,而非以将货物运到销售地出售获利,只要在运输中出现道路阻碍,便有充足的理由停止运输或延迟运输时间,往往给生产者和消费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明道二年(1033年),“比岁运河浅涸。漕?不行”,以致于“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同一时期产盐区“淮南所积一千五百方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⑤。

2.损害消费者福利。

在盐的销售中,政府为了从中获取更多利润,对经营机构和地方官员规定了指令性销售指标,并且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地方官员的业绩。在物质和精神激励下,一些地方官员不顾广大民众的现实经济需要和经济利益,强迫百姓购买,对食盐进行销售抑配:“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买卖私盐,听人告,重给赏,以犯人家财给之。买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⑥在广南,则按主客户每月配盐:“琼州、昌化、万安、朱崖军民户乡村坊郭第一至第三等每丁逐月买盐一斤,第四、第五等及客户、僧道、童行、每丁逐月半斤,不以日月为限,岁终买足。”⑦

禁榷的盐价高于商人经销的价格,其原因在于通商条件下,商人之间在食盐销售中有一定的竞争,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与当地购买力相适应,而垄断价格则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往往高出消费者的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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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三十七。

②《公是集》卷五十一《先祖磨勘府君家传》。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二十二。

④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6页。

⑤《宋史》卷一八二《食货下四》。

⑥《宋史》一八一《食货下三》。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四之二十三。

此外,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职权,任意侵蚀国家利益。如在食盐运输中,从事运输的官吏往往将部分优质食盐私自扣留,进行私贩,而将泥土杂质掺人其它食盐中,以充填原来数额,以致食盐苦恶,质量严重低劣。明道二年(1033年),参知政事王随指出:“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①可见,榷盐制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不得不支付高价购买质量低劣的食盐。

3.排斥商人和自由竞争。

由于盐是广大百姓必需的日用消费品,也是丝织品生产中的辅助原料,称为“蚕盐”,其消费市场很大。盐的流通环节完全由政府垄断经营,排斥商人进入这一领域,佐市场消费需求有限的宋代社会,在很大程度限制了商人的活动范围和商人力量的壮大,更限制了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形成。即便是引入商人参与运输和销售,政府也通过控制特许经营权来获取盐的批发利润和限制商人的活动,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其配置资源、调节市场的作用。

总之,我们可以从榷盐制度的运作过程看到,在禁榷制度下,国家垄断禁榷商品的收购环节,所有生产出来的禁榷产品都被国家收购,推动了产品向商品的转化;政府通过专设的销售机构或各级行政管理系统,分销产品,并通过强制抑配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不可否认,这些措施对促进产品商品化、推动商品交易活跃是具有促进作用的。但是这一切经营活动,都不是市场机制自动配置的结果,而是政府行政操作的结果。是以资源配置扭曲,损害商品生产者、商品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表面看,商品购销两旺,交易活动十分活跃,而实际上,市场发育十分迟缓,价格机制、利润机制并未在禁榷商品的经营中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尽管在客观上禁榷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产品商品化和交易发展的作用,但是仍然改变不了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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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一八二《食货下四》。

The Affection of Salt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to the Commercial Economical Development

商品经济的发展第5篇

1994年12月,中国经济史学会古代史分会、中国商业史学会等曾组织关于“传统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讨论,配合这次讨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刊登关于该问题研讨的长篇综述。在这以后,关于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问题又有不少新的论著出现。现在,我们围绕本次会议讨论的主题,对有关的理论观点进行一些评述。评述以近年出现的新论著、新论点为主,但考虑到问题的延续性和系统性,有时也不能不涉及以前的一些论著和观点。

一、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线索和基本模式

这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货币经济(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二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此外,海外一些学者主张中国自战国秦汉以来即形成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以后的发展是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进行的,由于这种观点国内的信奉者不多,也没有人展开过系统的论述,故在此不作评述。

(一)“货币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

赵俪生曾经提出,中国经济史上经历了从上古共同体自然经济到秦汉期古典经济,再到近古期地主经济的三次转折 ,很有代表性。大抵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对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都估计较高,把它作为我国从不发达奴隶制向发达奴隶制转变之契机,而把魏晋封建制的形成与中古自然经济相联系。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把关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理解方式区分为四种学说:第一学说是全汉?N为代表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论。全氏把汉代看成是货币经济时代,汉末到中唐的中古时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从安史之乱前后,以钱币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开始了 。何兹全就南朝情况修正全氏的观点,反对将南朝看成是自然经济时代。主张北中国是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南方则货币经济一直在发展 。这是第二学说。武仙卿认为布帛也是货币,不同意说魏晋南北朝倒退到自然经济,认为秦汉以后货币经济一直发展着。彭信威的观点相似。这是第三学说。第四学说如叶茂对关于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理论观点的综述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他又指出,全氏观点虽然在当今中国是少数派,但在日本却是主流的观点,代表人物是牧野巽和宫崎市定。全氏关于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的概念来自德国历史学派学者希尔布兰特(B·Hildebrand)。全氏虽然批判了希尔布兰特把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的依次演进绝对化,而采取了皮烈(H Pirenne)等人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他用语的概念仍然是基本上依据希尔布兰特的。希尔布兰特的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的概念是严格依据交换手段是实物还是金属货币这一点区分的,将以金属货币之外实物为媒介的交换划入自然经济的范畴。他没有设想不存在交换(分配)的经济,他的自然经济不包括“自给自足”的含义,这和马克思的概念是不同的。马克思划分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并非依据货币形态或交换手段,而是更重视生产目的;自然经济是指为获得使用价值的简单商品经济,或没有交换的经济。[20]

宫泽的说法是有根据的,不过,我国有些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虽然沿用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已经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了修正。例如赵德馨把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划分为:原始社会自然经济“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 中古自然经济……。他指出,“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时期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及本质,严格来说仍然是自然经济,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古代自然经济”。[13]

田昌五反对说中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认为这是按照“长期停滞论”制定出来的模式。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是呈循环式起伏状态发展的,相应的自然经济也是这样:战国至西汉是商品经济的第一个高峰期,东汉由盛转衰,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是自然经济时代;唐宋是商品经济的第二个高峰期,辽夏金控制的北中国由盛而衰,黄河流域和大西北尤甚,城市偏枯,农村则几乎全部回到自然经济状态;元明清三代,商品经济又呈全面回升之势。[2]

(二)“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

正如宫泽知之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占优势,而逐渐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观点,基本上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的,是从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是怎样成长起来的问题意识出发的。但中国商业在文明的较早阶段(至迟在战国时代)开始发达,特别是宋代以后更取得显著的发展,把西洋中世封建领主制下自给自足庄园经济为核心形成的理论照样应用到中国、尤其是宋—清间的经济上,会遇到不少困难。[20]因此,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经济史学界曾经对什么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展开热烈的讨论,试图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性质重新予以解释。近年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的有林甘泉。他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评论,他认为从中外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所谓“自给自足”;它并不排除与市场的一定联系,并以它作为自己的补充。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10]关于这一讨论可参阅本文附录的介绍。

主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的学者较多。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发展经历了战国秦汉、唐宋、明清三个高潮。例如李埏认为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长期并存、相互制约、此消彼长,总趋势是自然经济逐渐消退,商品经济逐渐扩展。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在战国秦汉获得空前发展的商品经济,虽在汉武帝后受抑,但唐宋苏醒后发展超过秦汉,如秦汉主要商品为盐铁酒酤,主要市场在中原与国外市场联系唯赖西北,唐宋增加了茶叶、陶瓷,丝绸质和量也有较大提高,远销国外,对外贸易陆路以外又增加了海路等 。龙登高的《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也属于波浪式发展论,它依时序叙述了中国传统市场在先秦秦汉时代的滥觞与初兴,魏晋南北朝时期曲折发展,五代两宋金元再度兴起,明清时代成熟的过程。[3]

如果说前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是几次“转折”性质的判别,那么后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及该时期经济的性质。多数学者主张明清商品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整体上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经济已经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例如我们介绍过的李文治和薛虹的观点 。近年徐晓望又提出,中国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阶段之间有一个“小商品经济”的阶段。它以小商品生产及相应的分配、交换、消费为特征。小商品专业生产者的出现以人身的相对自由为条件。宋代小商品生产已有一定发展,但全国性的小商品经济的繁荣,是明中叶以后才出现的。大面积经济发达地区的缺粮现象,标志着小商品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区域的形成。[16]宫泽也认为,以农村市场展开为视点来看商品流通,唐宋变革期和明末清初值得注意。前者虽然农村市场在发展,也出现了商品性生产,但整体上自给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后者在先进地区已出现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标的经营,开始逐渐形成近代的小商品经济,即商品经济从没有价值规律的阶段向基本遵循价值规律的阶段变化。[20]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日本学者的的观点。

以上诸说主要是从小农经济从自给经济的小商品经济演进过程来立论的。近年又有不少学者从传统市场或市场经济的视角来考察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请看下一专题的介绍。

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萌芽

(一)什么是市场经济?中国历史上市场经济何时出现?

自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以后,不少学者一直在思考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市场经济?如果存在过,它又是何时出现的?这又是与对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理解有关的。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两类不同认识:一些学者一些市场经济是与近代化相联系的,在封建时代,市场经济只能萌芽于它的晚期;另一些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不一定与近代化或资本主义相联系,在封建时代也可以有特定的市场经济。

第一种观点以吴承明为代表,他多次阐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市场经济的萌芽及有关理论问题。他指出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实即经济现代化或近代化的过程,它不仅是市场量的空前扩大,市场交易的内涵和市场机制的原理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这一切,又都是以政治、法律、经济体制和制度的相应变革为前提的。他主张把过渡到市场经济作为经济现代化的标志。我国历史上商品交换比较发达,但这还不是市场经济。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也是从十六世纪即明嘉靖、万历间开始的。大商帮、工场手工业、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潮”的出现,是其标志。但力量不足,更重要的是没有引起希克斯所说的“政治渗透”,在产权、商法、税制上毫无变化,仍然是完整的封建专制国家。这种情况,清代基本上继续。进入二十世纪,我国巳有了现代化产业,口岸城市勃兴,?K与国际市场接轨。但以抗日战争前而论,我国尚未转变为市场经济:(1)占国民经济最大比重的农业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体制,商品率很低,新兴产业集中于纺织和食品业,尚未形成部门体系。这种二元经济的结构刚性及由此产生的低供需弹性,从根本上限制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现代化市场被定义为“一个价格”,如两地价格差等于运费,则属一个市场。三十年代的中国远未达到这个水平。(3)市场现代化是由人格交易向非人格交易的转变,这需要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以明确产权,中立化规则,规范行为和执行罚则。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在当时尚不存在。我国真正有意识的向市场经济转变,还是在邓小平时代。[6]

许檀最近也谈到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逐渐减弱,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她认为,清代中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一个涵盖广阔、运作自如的城、乡市场网络体系,这一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代化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5]

与这种把市场经济的萌芽或转化同现代化(或近代化)联系起来的观点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封建社会中已经存在市场经济。例如尹进认为,中国从宋代开始有了具有封建个性的市场经济,明代进而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个性的市场经济。[1]郭庠林也提出“封建市场经济”的概念。[17]郑学檬根据罗布代尔的观点,主张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市场经济的主要功能或最重要的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生产、配置资源,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分工比较发达,交换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齿轮,货币和金融体制已经建立并与生产交换融为一体,人们的经济生活离不开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制约。而资本主义是指以资本积累、增殖、流动、垄断为最高利益的政治经济体制。他认为中国市场经济萌芽于16世纪以前,比如宋代,局部地区已可称为市场经济萌芽,理由是分工在某些行业已经较细,交换具有社会性,但从另一方面看,宋代整个社会仍然处在自然经济的大环境中;明中叶,即16世纪开始,市场经济以方兴未艾的态势出现在江南和沿江沿海各地区。他进而把中国市场史分为两大时期,第一时期是传统市场,其中又可以唐中叶为分界,区分为前后期。第二时期是市场经济,其中又可以区分为萌芽阶段(12—13,16—18世纪)、初级阶段(1840—1949)、停滞与发展阶段(1949—1978,1978—1998)。在萌芽阶段,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封建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并存,封建经济占主导地位。[11]

姜守鹏也有类似的意见,在他看来,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不能笼统地称封建经济为市场经济。但简单商品经济也会产生市场经济,所以封建社会存在着市场经济。具体说,市场经济是随着商品生产的产生而出现,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完善的。[12]

(二)关于市场体系和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

较早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是许多学者的共识;但这种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究竟何时形成,有何特点,学界俨然存在许多不同观点。在这里仅介绍两位学者的观点。

唐文基指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四个特征,即非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市场的垄断多于竞争、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障碍、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关于中国何时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学术界历来有不同意见,或认为这种市场战国秦汉已经出现;或认为中国直至鸦片战争以前仍停留在地方区域市场的格局。唐氏的意见和这些观点都不同,他认为中国古代全国大市场秦汉时期已经形成,但它只是地方区域市场在空间的扩展和延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割据性,他称之为“非统一的全国市场”。因为第一,流通网络虽已形成,但由于交通因素、行政因素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这个网络并不完全?惩ǎ坏诙??谷狈ν骋坏氖谐〖壑担?挥屑鄹裥纬苫?疲坏谌??泄?郧匾岳此淙皇敌辛送骋坏幕醣遥??抑迫匀换炻也⒊37⑸??摹T谡庵智榭鱿拢?岩耘嘤?∪?耐骋皇谐 ?15]

姜守鹏认为,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统一体,从范围看,它形成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在内的完整的市场网络;从市场种类来看,它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还包括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其中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按这样的标准,明清时期,至迟鸦片战争前,中国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因为这时不但存在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的市场网络,而且存在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不过这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与近代市场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12]

三、关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

在近年来学者们对中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的探索中,经济结构,尤其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消费与市场的关系,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是备受人们关注的两个重要视角。当然,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

(一)从经济结构方面进行的探索

许多学者把小农经济看作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基础,着力探讨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方行在这方面工作作得较多,他所提出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是农业与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的观点,已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 。近年来学者对该问题继续有所论述。

李根蟠利用《管子》的材料探讨了封建地主制经济形成时期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指出以春秋战国之际地主制经济形成为分界,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小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独立地出现在当时的市场上,二是流通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三是农村集市出现,四是商人高利贷者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在这基础上商品经济和各级市场获得较大发展,但小农经济的主体部分仍是自给性生产,其所包含的部分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我国传统市场,由此形成一系列有别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的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虽对社会生产起一定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7]

刘小京从分析“自然经济”概念的由来和内涵入手,根据中国历史实际,试图对中国农户的生产模式进行概括,从而提出“自给性农业”的概念。这种“自给性农业”是由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约束而形成的,其特点是小而全、自给性、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精打细算;它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典型自然经济的基础,在另一种条件下又可能向商品生产转化;与自给性农业相联系的是普遍的兼业化和普遍化了的商品经济意识。[4]

张忠民提出“小生产,大流通”是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所谓“小生产,大流通”,是指在生产领域中基本上是个体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在流通领域中由于商人资本的运动却存在以地方市场、区域市场以及全国大市场共存的格局。这是由当时社会再生产条件补偿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这些个体家庭天然地具有从市场取得再生产条件补偿的机能和需求,这正是大流通得以形成的最重要的深层原因。但小农的地方狭隘性和封闭性决定他们难以与较大的市场直接交往,唯一能使小生产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的,只有商人和商人资本的运动。因此,前近代中国社会小生产者的再生产条件的补偿,从逻辑和历史一致的过程看,就表现为一个在商人资本的作用下补偿空间渐次扩张的过程。[8]

长期以来,龙登高比较注意小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在早期的研究中,他把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看作一个发展过程,认为小农与市场的联系逐步密切,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 近年,他引入边际效用原理分析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的特征,尤其是那些与市场相关联的特征。指出价值规律在家庭经济的运行中的作用不突显,而效用原则既与其使用价值的生产消费目的、手段相一致,也与匮乏经济状态下市场手段有限有关。一般农户的商品生产,不仅是小规模的,而且是以副业形式出现的非专业化生产,很少是以利润为动机。他还比较了个体小家庭与地主大户市场角色的差异,以宋代为例,指出大多数地主地租粮自食比例少,相当部分通过市场出售,并且往往直接运往市场。他们出粜是为了逐利,而不是为了谋生。[3]

赵德馨把生产结构的变化作为引起商品货币关系兴衰的决定性因素。他主要研究了公元一世纪前后生产结构与市场关系的变化。他认为西汉农业生产力存在“耒耕—小农”和“?栏??笈?闭庋?礁霾愦魏拖嘤Φ牧街稚??婺#缓笳咭蛐枰??鲆陨系睦投?Γ?蠖嗍?褂门?ァP∨┚?糜胧谐×?低??潜欢?摹⒑苌俚模?局适且恢肿愿?宰阄?鞯姆獗招途?谩E?ブ粕??ノ挥胧谐〉牧?凳侵鞫?模?瞧渖??诵械哪谠谝?螅?依投???式细撸?梢晕?谐√峁罅可唐贰E?ブ粕??姆⒄贡厝淮?瓷唐坊醣夜叵档姆⒄埂C挥邢嘤Φ纳唐坊醣夜叵档姆⒄梗??ブ粕??悴荒茉诵小U馐俏骱菏逼谏唐坊醣夜叵捣⒋锏脑?蛩?凇N骱褐衅谝院螅?孀判竽烈岛鸵碧?档姆⒄梗?B砑疤?兰鄹裣陆担?8?睬飨蛐⌒突??饩褪沟眯∨锌赡苁褂盟?恰5迸┟褚彩褂门8?氖焙颍??ブ粕??挠攀坪途赫??拖陆盗恕S胫?嗍视Φ氖歉鎏寮彝ゾ?玫姆⒄梗?獾柚浦鸩饺〈??ブ疲?吁喽?吹氖巧??ノ恍⌒突?氪笮蜕唐飞??ノ患跎伲???ノ蛔越o色彩的加重。[13]

姜守?认为中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主要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是土地两种运行方式(买卖和封赐)的同时存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密切结合的小农经济实物租赋与货币租赋并存的分配结构。[12]魏金玉也指出土地买卖在中国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发展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鸦片战争前土地交易额不低于粮食交易额。封建生产方式及各阶级的关系也是通过土地交易进行新陈代谢的。因而其重要性是一般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不能相比的。[19]

(二)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些学者重视非经济因素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如郭正忠强调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所产生的专卖经济与与自由通商的市场经济的对立。中国的专卖体制的前提是专制政体的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的不充分,它以适应民间商品经济的政策调整为始,以遏制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终。在中国历史上,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绝对的。他指出:人们都用宋代商税的数量论证当时商业的发达,但宋代商税的收入鲜有高过专卖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商税收入难与专卖收入同日而语。由专卖、市易、和籴、和买以及货币田赋所调运的交换与流通热潮,曾经不止一次地创造过奇迹,可惜这种交换是权力支配下的交换;这种流通,是以官方意志为转移的流通,以这种交换和流通为基础的“市场”形态,与商品经济环境中自由贸易的市场形态,?虽相似而实不相同。[14]冷鹏飞认为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形态继承奴隶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一是仍由国家垄断了大部分手工业生产,二是开始显露了国家政权对商品经济的强烈干预;贵族官僚经商和平民商贾不断向官僚转化。正因为商品经济长期以来与社会政治割不断的亲情,故在社会变革之际仍然使其沦为封建政治的附庸。[9]魏金玉也指出,传统市场是在封建政权调控下的市场。[19]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分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货币经济的特点,他指出,西洋经济史的货币是贵金属货币,中国经济史的货币则是以贱金属铜为原料生产的小额铸币;西洋史上的货币基本上由民间承包制造,中国的铜币则由国家铸造发行。铜钱小额面的必要性与占人口大部分的小农为对象的征收租税密切相关。小额铜钱存在所显示的不是商品经济,而是通过向个别的人民征税这具体的行为实现的国家对社会的统一。其第一功能不是流通手段,而是韦伯所说的钦定支付手段,特别是租税的支付手段。小额铜钱的必要量与商品经济没有关系,因而对流通货币总额与商品总额对应这种货币数量说无须作理论的探讨,原来在中国就没有成立。铜钱是一种计数货币、名义货币,其基本原理是个数原理。它与金属原材料的交换价值无关,也与货币的铸造费无关。货币的价值是由一个货币是一文还是百文这样的规定所决定的,制定这个规定的是铸造者的权威、社会的信用,在中国正是国家。总之,中国前近代货币史上国家财政这种公共经济领域带来的规定性十分强大,它不能与社会内部自发的商品流通的发展相对应。宫泽指出,将19世纪以前整个看作自然经济时代,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小农经济和农村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无助于理解春秋战国以来二千数百年流通史的发展、市场的结构、性质等。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流通结构,当是以城市市场为结合点,农村市场和全国性物资流通各占有相对地位的二重结构所构成的。后者是伴随着专制国家的成立,为了维持庞大的国防体制和经营巨大的官僚组织,从全国统一的国家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为全国规模的物资流通,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20]

程念祺提出中国古代存在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所谓财政市场是指因政府的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它以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例如,西汉政府改变了战国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使其财政货币化。货币之征的实行使货币紧缺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导致粮食价格过低。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交纳的货币;而商人则可以用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古代中国,在广土众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赋税制度,将人民十分有限的土地产品象涓涓细流汇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里,这就是作为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的“大国效益”。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2)农民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市场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结果是(4)造成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使中国的农村变得越来越封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形成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宿命。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18]

田昌五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始就有两类商品生产:一类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商品生产,另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大宗商品生产(可以由政府专营,也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即租给私人经营)。后者是主要的支配的形态,前者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盛一衰、一荣一枯的秘密所在。他用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经济与农民经济的相互对立来解释商品经济之向自然经济转化。他指出西汉初年弛山泽、商贾、关梁之禁,导致商品生产的发达和商业的繁荣,但农民弃农经商者越来越多,商人兼并农人越演越烈。因为在商品经济发达时,农业和工商业之间必然出现价格反差,这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太史公用“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朴素语言表达了他对这种现象的朦胧认识。政府相继采取全面垄断、全面放开和半垄断、半放开的政策,都不能解决这一矛盾。官营工商业崩溃了,私人的工商业转入土地,结果只能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相互转化,几乎成了一种规律。他还指出,我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从来就是奢华型的、腐败型的、掠夺型的;资本主义萌芽迟缓,应从这里找信息。[2]

参考文献(按作者姓的笔划多少排序)

[1] 尹进:中国历史上的市场经济问题,经济评论1994年第1期。

[2] 田昌五: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总论·四、中国封建时代的工商业问题,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8年。

[3] 龙登高:a、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人民出版社出版1997年;

[4] 刘小京:自然经济与自给性农业,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

[5] 许檀:a、关于明清时期经济发展和中国近代化过程的再思考,光明日报·史学新论2000年3月3日;b、明清农村集市的发展及其意义,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6] 吴承明:a、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b、传统经济·市场经济·现代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7] 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8] 张忠民:“小生产,大流通” ——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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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甘泉:秦汉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1] 郑学檬:16至17世纪中国的市场和市场经济萌芽问题,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99年第3期。

[12] 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13] 赵德馨: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水平与生产结构的关系——以公元前一世纪为例,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4] 郭正忠:a、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b、商税·斗秤·宋代市场——宋代市场小议,中国经济史研究中1996年第2期。

[15] 唐文基:试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特征,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16] 徐晓望:小商品经济,中国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

[17] 郭庠林;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市场经济,财经研究1998年第7期。

[18] 程念祺: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史林1999年第4期。

商品经济的发展第6篇

[摘要]在新的不同阶段上,毛泽东、陈云和邓小平对计划和市场的与实践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创新,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毛泽东关于主义商品生产的理论,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陈云关于社会主义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理论,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理论,都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展现了我国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发展轨迹。 二、陈云论主义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参引]

商品经济的发展第7篇

关键词:商会;商会经济;非公有制经济

商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非公经济发展壮大的需要,商会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秩序维护、行业自律等传统职能的发挥,在凝聚会员企业综合实力,共享信息,共创品牌,引领企业开拓市场,推进招商引资,引导民间资本投融资,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商会的经济职能开始凸显,商会形成的力量,形成的对经济活动的巨大推动,已经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商会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促进商会经济的产生。

一、商会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商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是商会经济产生的必要条件。随着商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为了开辟市场、拓展销路、扩宽信息来源渠道、获得更多的生产要素、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需要商会与商会间、本地商会与异地商会间、商会内成员间纵横联合,“抱团”发展,商会经济正是以商会这种组织形式为核心,随着商会的发展而产生。

商会经济的兴起是商会服务职能升级的必然结果。商会这一组织本身虽然并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也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价值,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商会这个平台对经济活动推动形成的力量,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伴随着商会在世界经济舞台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商会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已成必然。

二、商会经济对南明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研究

“十一五”至今,被形象地称作贵州非公经济发展历程的寒武纪——生命大爆发。今日的贵州,不断成立的商会组织,反馈出贵州依然是投资的热点地区,反映出贵州经济的逐步繁荣。同时,不断成立的商会,更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搭建了平台,促进了经济资源的有效配合和信息的相互传递。

2007年南明区会员众2205人,发展到今天3426人;个人会员从1992人发展到2963人,企业会员从213人发展到463人,团体会员从6个发展到25个,区属商(协)会从2个发展到今天7个,区域内异地商会也由2007的几家发展到今天的24家。商会自主办会模式逐渐形成,商会经济的功能逐步发挥。表现在:一是商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南明区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会经济的主体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造就了商会经济,商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民营经济在南明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贡献力越来越大,日益成为南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个体工商户注册23809户,同比增加2961户,增长14.2%,从业人员达12万余人;私营企业10733户,增加429户,增长4.16%,注册资金1212029万元,增加363873万元;二是商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南明项目带动和对外经济交流。近年来,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利用商会广泛的人脉、充裕的资金等社会资源,积极的开展引入合作和对外沟通、交流、合作,将商会发展为吸引民间投资、促进民间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经贸活动、投资洽谈、促进项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南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民营经济连续多年保持更高幅度的强劲增长势头,商会项目投资强劲,已经成为南明区国民经济的新亮点,但是,仍存在制约南明区商会经济发展的一些问题。

三、商会经济在促进南明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商会自主程度较弱

如果说温州商会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从而催生了温州政府职能从全能政府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适度政府的转变,那么,南明商会则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产生,其行政色彩较浓,商会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也比较强,自主程度较弱,自立较难,会员认可和支持程度不高。政府把商会看作是自己的专门机构,企业则认为他们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代表,减弱了商会对企业的吸引力。

2、商会经济发展境有待改改善

一是商会的出现和商会经济的发展,尚未引起社会公众的足够关注,大多数群众对商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商会的工作活动情况缺乏了解,不了解商会经济对非公经济的重大影响,甚至有一些人对商会工作存在一些偏见和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商会就是变相的老乡会;二是一些部门对商会组织的民间性、经济性、自治性认识不足,有时把商会等同于机关单位,随意下达指令、摊派任务,频繁安排事务性工作,使商会应接不暇、不堪重负,还没有真正把商会作为团结创业的平台,亲商、尊商、重商、利商的社会风气还没真正形成。

3、商会经济整体实力不强

目前南明区商会所属会员企业虽然行业分布较广,但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屈指可数,一些较有规模和实力的企业,相对集中于房地产开发业、传统加工业和商贸流通业,与南明区培育产业集群、发展特色经济关联度不高,企业产品品牌缺乏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现阶段南明区商会经济整体实力不强、结构不尽合理、市场竞争力较弱。

四、发挥商会经济促进南明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如果说温州商会是通过与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某种程度的互动与合作,从而形成以“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自主”的发展模式,那么南明区商会则是政府主导下发展的商会。有为才有位,有为才有威,发挥商会经济对非公有制企业促进作用,推动南明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区政府要从市场的角度定位商会,从政府对商会的适度授权起步,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2、发挥商会网络资本优势

联合,才能更强,加强联合与合作,做到资源共用,共谋发展,才能优势互补,获得共赢。如果说竞争能够带来活力与效率的话,那么合作能够带来和谐与效率。商会是社会资本的聚集体,这种社会资本的聚集体更容易形成网络,通过网络社会资本,一是引导商会认真组织关联企业联手联合,把分散的民间资金等要素整合起来,形成规模投资;二是倡导团队合作,形成发展合力,主攻经济总量大、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的项目,推进商会经济做大做强;三是引导商会突出组织招商主体,充分利用组织的联系面广、影响力大的网络社会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对外联谊交流活动,扩大招商引资渠道,推动以商招商。

商品经济的发展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经济;影响;探究

所谓电子商务指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开展的商品交换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突破了商品交换的地域、时间特点,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电子商务发展给经济带来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作用显著,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商务部为落实总理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专门制定了《“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明确了2016年底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2亿元、网上零售额达5.5亿元的目标。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电子商务发展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拉动内需、促进就业与创业等。

(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涉及诸多领域,应用到图形设计、信息编辑、快递等诸多人员,是推动国家经济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动力,尤其给制造业与服务业间的融合提供了良好环境。因此,为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发展要求,企业需制定完善的发展战略,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寻找一条促进经济效益增加的发展道路,从这个方面来讲,电子商务无疑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拉动内需

拉动内需是促进经济活动繁荣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诸多平台不仅给消费者提供品种齐全的商品,供消费者自由选购,而且包括B2B/B2C/C2C等交易方式,在切实维护交易双方权益的同时,给消费者或商家提供更多的交易方式进行选择。消费者与商家选择的自主性以及交易的便捷性,促进人们消费及交易的欲望增加,大量的消费活动使得内需得以充分调动。

(三)促进就业与创业

电子商务涵盖社会诸多领域,提供大量就业岗位,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很多创业机会,消费者不仅能够购买商品,而且还可进开设店铺的申请成为商家,为其他消费者提供商品,尤其开设店铺的门槛较低,没有囤货压力,投入成本低,给人们提供创业的可能,可明显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另外,电子商务给经济带来的积极影响还体现在促进区域特色发展,推动制造业升级等方面,总之,我国应充分肯定电子商务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上发挥的积极作用,努力创造政策环境为电子商务的长远、繁荣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电子商务发展对策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电子商务红利惠及更多的人,我国应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积极寻找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相关平台管理

电子商务平台上诞生很多优秀的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等,很多企业也开始搭建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试图在互联上开辟新的疆土。电子商务平台短时间呈现井喷趋势出现,增加了平台管理压力,因此,为维护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秩序,职能部门应注重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首先,加强电子商务平台搭建单位资质的审核,稳步推进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单位的备案工作,确保电子商务平台的合法经营。其次,结合电子商务业务特点,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条例,明确平台经营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平台出现一些虚拟商品,因此,职能部门应从管理法规中对虚拟商品的交易活动加以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及经营者权益。最后,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做好自查工作。电子商务平台虽不同于传统商场,但职能相近,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加强认识,做好自查工作,及时处理侵害交易双方的行为,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注重商品质量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发展受很多因素影响,其中商品质量是决定消费者是否发生消费者的关键因素。相关资料显示,职能部门抽查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均发现了假冒伪劣商品,这些假冒伪劣商品给电子商务运营者形象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因此,无论国家职能部门还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做好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一方面,职能部门应抓好线下商品生产质量。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商品生产商家产品质量检查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工作方式抽查相关商品产品,严查生产伪劣、假冒商品行为。另一方面,电子商务运行平台应根据商品特点,制定不同的商家入驻标准,尤其对于虚拟商品应制定对应的管理办法,如缴纳保证金、验证交易资质等。同时,注重对商家商品质量的抽查,严肃售卖假冒、伪劣商品处罚行为,尤其针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给与封店处罚。另外,构建商品质量监督体系,将产品质量、商家信誉作为重要评定考核指标,定期清理考核指标不过关的商家。

(三)制定优惠发展政策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贸易形式,为使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国家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与完善相关的优惠政策,给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一方面,加强与西方国家的交流与学习,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制定切实有效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充分认识到我国电子商务特点,做好积极的政策引导工作。例如,为实现“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目标,相关部门应加强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从政策上引导大众依托电子商务进行创业。另外,为促进各地电子商务发展,相关部门应立足辖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生产制造行业发展状况,制定针对性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鼓励商家在电子商务上勇于尝试、敢于尝试,争取在电子商务上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应用贡献。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发展活跃了市场经济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此,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发展给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尤其深刻认识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拉动内需、促进就业与创业上发挥的关键作用,因此,我国应结合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实际,认真分析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加强平台管理、注重商品质量监管以及制定优惠发展政策为突破口,为我国电子商务健康、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陆衡.电子商务发展对经济贸易的影响研究[J].中国商贸,2014,26:7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