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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建设标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7 16:26:18

商品房建设标准

商品房建设标准第1篇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委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  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开发经营单位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的利息按实际抵扣。

(二)政府定价的房屋分为成本房和微利房。成本房不计利润,微利房利润率以本条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7%计算(按工程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三)税费,按税法和有权机关规定计征或减免。

第八条  城镇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成本测算按《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测算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构成,包括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利息。

(二)税费

(三)利润

第十条  水、电、气、邮电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不得以任何借口重复计费。

第十一条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定期的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应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报送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由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按第九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制定销售价格,并按本办法第五章具体要求履行申报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屋,销售价格在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的,备案后可自行销售;特殊情况下销售价格超过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的,须经市物价局审批后销售。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次性定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在销售合同中,标明房屋的最终销售价格;如按合同销售后,确实发生不可预见费用或政府有权机关另有规定而需加收费用的,应报市物价局核批。

第三章  价格的标示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屋,标示的应是市物价局审定的价格;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标示的应不超过市物价局备案后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标示的不得超过当年同类房屋政府指导价格或市物价局核准的价格。

第十八条  未经市物价局批准,商品房销售不得冠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称。

第十九条  商品房广告标示涉及到价格标示的,必须做到价格与销售单元对应,同时标明房屋的屋位、朝向及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等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

商品房广告标示涉及到价格标示的,不得使用最低(平)价、特(惠)价、超(值)价等极限性词语,不得使用起价、底价、平价、保本价等含义不确定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

商品房广告标示中的价格标示涉及优惠、赠与或提供免费服务的应当标明优惠额、赠与的品名和数量或免费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经营者必须以售房价格说明书的形式向购房者明示以下内容:

(一)每个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房型简图、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楼层、朝向,房屋的结构、装修、材料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的品名、型号、数量、等级,以及售价、付款方式;

(二)符合规定的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三)经市物价局预先核准的开发商暂时自行管理或由其委托管理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章  价格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成交价格,即商品销售合同价格或预售合同价格均不得超过明码标示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先向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具体执行中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中不得超过当年政府同类房屋指导价格(情况特殊且经市物价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销售价格在合同中签定后,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的除外,不得擅自以重新签定合同或补充合同形式提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暂测面积应与竣工后的实测面积相符。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值为±1%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为±1%以上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售房合同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合同。取消合同的,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利息(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计息时限,参照退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前款所称的实测面积,是指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权证上记载的面积。前款所称的暂测面积,是指房屋未竣工前,经营单位或委托房管部门测量机构依施工图及规定的计算办法所测算的面积。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必须做到质价相符。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质量标准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使用,因故延期交付使用的另加三个月的宽限期(售房合同中约定理赔时限的除外),超过宽限期的,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为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证明、预售房屋转让证明,不得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售房价格说明书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约定文书应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物业管理约定文书内容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第五章  备案与劝告

第三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本单位即将制定或调整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按要求填入商品房价格申报表(具体格式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附售房价格说明书,报市物价局备案。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报送备案的申请表及说明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开发、经营单位留用,一份由物价局存档。

市物价局接到备案材料后,所备案的销售价格如符合国家、省有关商品房售价规定和本办法的,应当在申报表加盖市物价局商品房价格备案专用章。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履行备案签章手续后生效。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备案后的价格标准,须调整价格标准时,应当按照以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物价局在受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时,发现其所制定的销售价格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符的,应当劝其修改。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制定的销售价格标准需要进行劝告的,由市物价局提出,并以签有备案专用章的“劝告书”形式实施劝告。市物价局实施劝告,应当在接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下达“劝告书”。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劝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对不听劝告的,不予以履行备案手续。

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备案与劝告期间,不影响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商品房,不得销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收费),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成本项目或价格构成,随意或重复摊提成本的;

(三)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在价外另行收取的;

(四)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的;

(六)短给面积或隐瞒要害条款,欺骗对方接受不实价格的;

(七)不履行合同,降低质量,变相提高价格的;

(八)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又不给消费者合理补偿的;

(九)采取其他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十)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

(十一)其它违反本办法的。

对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价格(收费)资料。

第七章  附则

商品房建设标准第2篇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国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______ 】,证号: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_________】方式取得坐落于________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____________。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_____层,其中地上____层,地下____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___】____单元____层____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____,其实测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_____米,有____个阳台,其中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

抵押登记机构:_____,抵押登记日期:______,

债务履行期限: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币种)____ 元,总价款为____(币种)____ 元(大写___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 (___币种) ____元,总价款为_____(币种) ____元(大写 _______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种)_____ 元(大写______元整)。

4、按照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种)_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____(币种)____元(大写_____),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_______】时【抵作】【_______】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分____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____(币种) 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应当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_。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____】。买受人应当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______(币种) _____元(大写______整),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余款____(币种)_____ 元(大写_____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账号为______。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4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_________________;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_________;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_____________;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_____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6、幼儿园: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7、学校: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8、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_____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_____________。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________________。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______。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______。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____、______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___________。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_______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______。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_______】。物业服务费为 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_____________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______;

2、会所: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_____】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____份,【____】____份,【____】___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商品房建设标准第3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房地产行业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加快房地产行业室内标准化建设以及高周转工作是当前房地产行业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以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的重要性作为出发点,分别分析了售楼处室内设计标准化要点以及样板房室内设计标准化要点,最后分析了商业地产的高周转,以期为商业地产的发展进步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

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建设;高周转

21世纪是一个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竞争性特征促使房地产企业之间不断竞争。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一套商业用房或者住宅用地时,需要完成一系列工序。比如制作标书、拿地、房屋设计、房屋装修(精装房)、建设、销售、验收等,最后将商业建筑交给业主。从制作标书到完成交房的整个过程是漫长的,因此开发商要想在同行业中提升综合竞争力,就需要在室内设计方面多下工夫,建立标准化和产品化的地产,从而实现高周转的目的。

1建立设计标准化的重要性

1.1市场形势的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脚步的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商获取的利润率随之增加。但是在面临其他行业以及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我国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中获取的利润额逐渐降低。根据相关行业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平均利润率逐年下降。除此之外,201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数量相较于2012年降低了45%,究其原因是随着其他新兴行业的不断崛起,房地产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其中,微小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占据比例较大。根据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利润率的标准规定看,10%是房地产行业利润率的警戒线。因此我国房地产行业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现象。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利润目标,改变战略方法,提升市场竞争力。小部分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将会自动退出市场竞争的角逐中。由此可见,加快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建设是实现房地产高周转的最佳途径[1]。

1.2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商业地产市场竞争力需要房地产企业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析企业产品。就商业地产的专业性而言,可以将商业地产分为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景观设计专业标准化产品;依据商业客户群而言,可以将商业用地分为豪华奢侈型、改进型、刚需型标准化产品;就房地产自身而言,可以将商业用地分为多层用地、高层用地标准化产品;就开发商完成交房程序来看,可以将商业用地分为毛坯房、精装房标准化产品。由此可见,商业用地的产品类型具有多样性。另外,商业用地的多样性特点可以促使开发商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建设方案,建筑设计师可以根据方案设计使客户满意的建筑。房地产开发商还要根据自身企业文化、市场规模比例、综合优势建立标准化、系列化、产品化的房屋,从而提升市场占有率。如果商业房屋在室内设计时没有达到产品标准化,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1)房屋在定位过程中会偷换概念,导致建筑施工技术人员在修建房屋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反复修改室内专修设计图、总图规划、成本预算、室内专修风格定位以及建筑户型修改,从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2]。2)商业用地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人员与建筑设计人员之间会产生许多矛盾。比如施工技术人员在装修过程中会因为材料价格、采购成本预算、工程施工等方面与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出现延缓工期、降低建筑工程的质量的问题。3)商业用地室内设计不能达到标准化会造成实际成本费用远远超过预期费用,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内部成本管理体系不能发挥其作用。4)商业用地室内设计不能达到标准化不仅会导致企业管理成本、成本预算控制难度增大,还会使产品参差不齐,一旦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就会大大降低房地产企业市场信誉度。总之,商用地产要加快室内设计标准化建设脚步,确保产品质量。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还要加快前期项目的准确定位以及成本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促使提升商业房屋建筑质量的实现。

2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要点

2.1商业地产空气调节系统标准化要点商业地产应根据室内外温度作为衡量夏季、冬季室内办公室温度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商业地产夏季室内办公室温度应该控制在25℃左右,相对湿度参数应该确保在55%左右;商业地产冬季室内办公室温度应该控制在20℃左右,相对湿度参数应该确保在40%左右。另外,关乎商业地产空气调节系统稳定与安全重要因素之一的新风量,应该将新风量参数控制在30m2(人-h)。就商业地产室内会议室而言,商业地产夏季室内会议室温度与办公室的温度应该保持一致,最好控制在25℃左右。但是相对湿度参数应该高于办公室湿度参数,最好控制在60%左右。冬季室内会议室温度与办公室温度一样,应该控制在20℃左右,相对湿度参数也是保持在40%左右[3]。就国家对商业地产空气调节系统的相关规定而言,国家对商业地产外立面的要求比较高,并且商业地产外立面容易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新风无法直接输送至商业地产空间区域范围之内,因此设计人员要根据商业地产实际情况设置塔楼避难层,在商业地产避难层区域处理建筑外立面通风情况。与此同时,由于商业地产门窗的封闭性相比普通建筑门窗的封闭性要求更加严格,因此设计人员要确保商业地产门窗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集中处理。就商业地产门窗粉缝隙而言,新风直达商业地产门窗缝隙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设计人员需要在商业地产室内区域安装排风新系统,并根据商业地产内部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排风系统,避免出现室内新风参数无法达标的现象。小空间区域应该选择综合系统作为空调系统,并依托于风机盘管空调系统,将新空气与水系统做到有机结合。商业地产小空间区域主要包括办公室以及包厢,商业地产小空间区域和大空间区域主要采用VRF多联空调,有些商业地产空气调节系统则需要安装新风空气的处理系统,从而确保商业地产空调系统安全、稳定运行[4]。

2.2装修界面基本单元的定位设计目前,国际通用商业地产板材的标准规格为1220mm×2440mm,零数是考虑了板材在加工制作过程中会损耗或者工作人员在计量板材尺寸时由于误差导致房屋地产在装修中出现差错。因此板材材质和尺寸的不同会严重影响房屋装修效果,就商业地产装修界面而言,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在房屋图纸上界定一个装修单元,并合理规划板材尺寸。就板材规格来看,1200mm可以划分为900mm与300mm之和。其目的是确定单元的宽度和高度,一般情况下,900mm为单元的宽度。办公室室内高度一般控制在2700mm。其次,工作人员确定部件规格标准。一位2700mm大于2440mm的高度,因此工作人员需要对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确保基本单元的高度达到国际标准范围之内,如图1所示。基本单元可以分为900mm×900mm或者900mm×1800mm两部分;与此同时也可将900mm×1800mm分为两块900mm×900mm的板材,进而形成标准化部件。

3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压力随之增加。因此加快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建设脚步是提升房地产行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房地产开发商平均利润率和实现高周转的策略之一。

参考文献:

[1]陈立政.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与高周转初探[J].现代装饰(理论),2014(06):28-29.

[2]王超.基于多目标平衡的商业综合体营建体系及实证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1.

[3]邱可嘉.基于商业逻辑的城市商业中心建筑设计方法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13.

商品房建设标准第4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区、县 路、道、街 。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 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 元。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

2、墙体 。

3、防水 。

4、墙面、地面 。

5、门窗、五金件 。

6、电梯 。

7、消防设施、设备 。

8、通讯设备 。

9、供冷热系统设备 。

10、二次供水设施 。

11、电器插座、开关、管线 。

12、精装修 。

13、。

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

2、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房屋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的相关材料,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 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五条 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六)。

附件一至附件六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参考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_________平方米,规划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_________商品房(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_______;并领取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权证】,编号为_______

2.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梯】【座】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号房(下称该商品房),测绘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层高为_________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厨_________卫,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非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该商品房面积预测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甲方应采取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甲方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应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说明,乙方在签订本合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 基本术语的含义

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

1.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已支付房价款:以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计价方式、价款、付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币) _______元(大写: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 ______元)整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亿 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________日内(不超过5日),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______%,金额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亿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 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2)第二期:在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亿_________仟 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3)第三期: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金额(________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亿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4)第四期:在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亿_________仟 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5)第五期: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金额(________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亿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3.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________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金额(_________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亿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_________ 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亿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 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该款应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乙方办理按揭手续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_______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_________日内,将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预售房款,即在项目竣工之前,预售房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预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防止挪作他用,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监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控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

乙方以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监控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银行的,甲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不得放入其它账户。如果按揭银行未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未入监控账户的按揭款金额的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项进入监控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如果按揭银行未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未入监控账户的按揭款金额的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项进入监控账户。

第九条 备案确认

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网上备案的确认手续。

第十条 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 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_________种条件:

1.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双方可以在上述条件之外,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_____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_____。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

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的最低要求。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第六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期日同期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七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应当保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无赔偿义务,如欠缴税费,出让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机构、部门查封的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_________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1.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场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办理

在甲方办结初始登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登记机关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第十九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第十八条的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房。

2.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乙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支付房价款的_________%,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缴交,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在银行设立的专款专户中。

1.广州市老八区(越秀、荔湾、东山、海珠、天河、芳村、白云、黄埔区)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北秀支行

2.番禺区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番禺东兴办事处

3.花都区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从化市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从化支行营业部

5.增城市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乙方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关于通知的约定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均自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条 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合同持有情况: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甲方针对该商品房所作的具体说明(含广告)

附件三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附件四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_

6.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合同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5.如果本合同用于预售,则应当自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将本合同送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备案确认手续。

6.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上。

7.为便于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建议购房人填写移动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8.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_________。

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参考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甲方(卖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乙方(买方):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乙方(买方):;住所(址):;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人姓名:;国籍:;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邮编:;

通讯地址:;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委托机构:;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乙方(买方):;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人姓名:;国籍:;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邮编:;

通讯地址:;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委托机构:;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买方):;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人姓名:;国籍:;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邮编:;

通讯地址:;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委托机构:;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人姓名:;国籍:;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邮编:;

通讯地址:;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委托机构:;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二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从 年  月  日起计算,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其他用地50年。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 建设 商品房(填写市地名办批准的项目名称)。本项目地价款已缴清,并已经初始登记。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 ;并领取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权证】,编号为 。

第四条 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项目中的 层 房(下称该商品房),门牌地址:  。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 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 平方米。

第五条 物业服务

甲方应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已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甲方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由乙方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甲方应当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镇)备案。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由乙方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镇)备案。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乙方明示该商品房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署该商品房项目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乙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存。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自交楼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该商品房按总价交易,总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乙方需将购房款存入甲方开设在  银行的账号  。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 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总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第二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第三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第四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5)第五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6)  。

3.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应于 年 月 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  。

委托人: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1)甲方乙方办理按揭手续的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其他付款方式:

第八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一次性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全部房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日,乙方仍未按约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分期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各期房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支付首期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首期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产权转移登记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90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90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材料。

甲方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材料。甲方未告知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自行办理

乙方要求自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甲方应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房地产权登记机构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第十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达到120日的,乙方有权自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为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120日的,则乙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乙方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乙方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二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 交付时的验收

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

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第十四条 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五条 风险责任转移

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地产进行验收后,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甲方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出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甲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因甲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造成乙方利益损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对该商品房的任何权利。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丧失或者无法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乙方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该商品房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约定标准修复、更换,因此造成延期交楼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九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

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2.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乙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承诺在 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公建配套项目;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

商品房建设标准第5篇

一、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不含机顶盒),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通讯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到户。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群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

五、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工程建设管理:市质监站应制定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定向限价商品房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市质监站涉及经费列入工程投资,监理单位每月应书面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情况及整改意见。

商品房建设标准第6篇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验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幢发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说明商品房的承重结构、管线部位、不得拆改部位、承重荷载和其他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和合同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商品房销售完毕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二)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或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

(四)有已经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或者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五)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程形象部位;

(六)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七)商品房销售方案。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

已经取得销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整体转让的,双方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并且通知购房人。转让人对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范围和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四)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应当书面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书面告知购房人。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购房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可以采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其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委托人的名称;

(二)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地点、楼号、房号;

(三)标有国际通用坐标的房屋平面图;

(四)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五)商品房的共用设施和设备;

(六)商品房的质量标准、装饰装修标准和室内设备;

(七)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八)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和总价款;

(九)付款方式和时间;

(十)商品房面积误差处理方式;

(十一)房屋设计、环境布局和设计、环境变更约定;

(十二)争议处理方式;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售楼说明书,经双方约定,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售楼说明书应当包括位置图示、布局图、平面图、装修、公用设施、交付使用日期、物业管理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售商品房不适用按套(单元)计价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时,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六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期订立合同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购房人不按期订立合同的,购房人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在约定订立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返还定金。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当在变更前征得购房人的书面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征得购房人书面同意而变更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退还购房人已付商品房房价款和利息,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商品房广告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地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证号。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应当明示销售机构。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关于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结构、房型、朝向、面积、装修、设备、质量、供热、供气、供水、供电、排水、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等内容的表示、图示,应当真实、准确、清楚。

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对内容不真实或者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结构安全质量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商品房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没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能安全使用的,购房人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购房人提出要求的,由以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因商品房设计、质量和配套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二)因商品房销售、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物业管理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因商品房价格和收费问题发生的争议,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因商品房规划问题发生的争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五)因商品房广告问题发生的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就商品房争议问题进行的询问和调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其中受理的商品房争议涉及应当由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的事项,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而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而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勘察、维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备案擅自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销售给他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购房款,并处以商品房售价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销售许可或者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未按期核发、拒不核发许可证或者进行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建设、销售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的主要类型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复式商品房是内销商品房的一种,是一种经济型房屋,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商品房建设标准第7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商品房价格管理,积极推行城镇住宅商品化,推动城镇住宅制度的改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几属商品房的生产经营,都必须纳入价格管理的范围;凡是从事商品房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程序申报价格。

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的原则:

一、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商品住宅的售价要与群众的支付能力相适应,与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商品房的生产经营以保本微利为限。

三、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以各地最高定价为限,自行向下浮动,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确保商品房适用、经济、美观。

四、正确制定质量标准、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商品房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自然环境、所处地段、交通条件等因素,“按质论价、分等定价”,核定商品房的分地段价格或综合价格。

第二章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核定

第四条  小区内建设的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包括下列项目:

一、土地开发费(土地征用费和青苗赔偿费);拆迁安置费(迁移补偿费和拆迁房屋补偿费);三通一平费(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

二、土建造价。包括房屋本身的造价,即土地造价和室内水电安装费(含主要材料价差);勘察设计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即路灯、水箱、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和绿化等费用;小区内管线工程费,即小区内主要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电等管线工程费;其他直接费,即利息(一般以一年为限),不可预见费和基础加深加固费等。

三、公建设施分摊费。包括小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公建设施费(这些费用,原则上不应由商品房负担,如当地财政确有困难,可由商品房合理分摊一部分)。

四、开发管理费。包括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等。

五、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不包括在商品房价格之内,应交纳的建筑税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小区内修建的商品房价格、原则上以小区为单位核定。即土地开发费、拆迁安置费、三通一平费、勘察设计费、公建设施分摊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小区管线工程费、开发管理费和其他直接费按小区住宅总面积分摊;房屋本身的造价、税金、利润则直接计入每栋房屋的价格。

零星修建的商品房的价格,以栋为单位仍按小区商品房价格(加地段因素)确定其配套和未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公司如数交地方财政,作专项基金用于城市建设。

第六条  商品房本身的造价、三通一平费、勘察设计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小区管线工程费、公建设施分摊费及其他直接费按工程预算成本计入价格;土地开发费、开发管理费、税金、利润,按实际发生数计入价格;开发管理费一般可按工程预算成本的1.5_3%计提;利润一般应控制在销售成本的5%以内。

第七条  商品房价格计算公式  工程预算成本=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三通一平费+勘察设计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小区管线工程费+公建设施分摊费+其他直接费;

销售成本=工程预算成本*(1+开发管理费率)+土地开发费+拆迁补偿费+税金;

销售价格=销售成本*(1+利润率)+地段差价+质量差价第八条  商品房地段差价的划分,由各地根据城镇的具体情况及供求关系确定,在同一城镇内同类型、同标准、同质量、同地段的房屋价格,应基本保持一致。地段差价不属开发公司经营利润,作财政收入如数上交。

第九条  商品房可核定不同层次的价格,但整栋房屋的综合平均价为100%。

第十条  根据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确定商品房的质量差价。评为合格工程的质量价差为零;评为优良工程的加价2%,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准出售。

第三章  质量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商品房的作价原则和计价的具体规定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建设银行共同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各地城建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建设银行制订本地区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每栋(小区)商品房的概(预)算资料和其他可计入价格的成本项目资料报送城建部门、物价部门和建设银行,经审核定价后才能出售。未核价的商品房不准出售。

第十四条  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其利润或无偿调拨商品房。

第四章  商品房价格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建设银行负责指导各地贯彻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有权纠正、制止。

第十六条  各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本规定执行,自行订价、提价的,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可按国家物价局〔85〕价检字206号文件《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查处;建设银行有权拒付提价部分的款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结算的商品房,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未办理结算的,按新核定的价格执行。

商品房建设标准第8篇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现售备案号为 。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地下】第 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 币) 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4)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 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 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第十九条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买受人】【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签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