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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金点子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2 17:09:09

税收征管金点子

税收征管金点子第1篇

电子商务由于具有与传统贸易不同的特征,对建立在传统有形商业交易基础上的税收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本文试图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问题展开研究,进而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设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

一、前言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社会,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己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信息技术革命和信息化建设正在使工业经济转变为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在这一大环境下,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国际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风靡全球、商贸领域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商业运作方式。相对于传统商务活动而言,这种新的商业运作方式无疑是一次巨大的变革。它推动了商业、贸易、营销、金融、消费等社会经济领域的创新,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对人类迄今为止所形成的知识体系、法律体系、社会组织体系等也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其中,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诸多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特点,对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之上的税收法律及税收征管造成严重冲击,使得出现了许多法律空白,造成税收收入大量流失。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的立法现状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有较大差距,同时还存在着技术落后与研发应用不到位的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较大影响。因此,如何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优越性很大,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需创造一系列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软条件即为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有着与传统商务不尽一致的特殊的交易规则,启动电子商务需要新建法律、规章和政策的环境,以及必要的标准与规范。这既应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应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目前,我国已经完成部分电了商务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为电子商务中信息流、金融流和物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将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下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诞生。

但是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尚未出台,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比较谨慎和矛盾,倾向于“让电子商务自由发展”,只有当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才采取准确的行动。前财政部长项怀诚2000年4月17日在企业高峰会上表示,不想放弃征税权,但是又想让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得更快一些。国家税务总局的负责人也表示,处于对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考虑,我国将不会对电子商务免税。这就表明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方向:短期政策—暂时免税,长期对策予以征税。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应把握这样的思路:应在坚持电子商务可税性的前提下,在遵循税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则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新特点,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予以适当修订,设计一整套具有前瞻性、可行性、针对性、操作性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以处理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坚持电子商务的可税性

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应该而且必须对电子商务的可税性问题进行超前立法,其原因如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我们不应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张守文教授在其所著的《税法原理》中指出:“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许志民在其所著的《税务法规大意》中指出:“所谓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解释及适用税法时,所应根据者为经济事实,而非形式之法律主义。”

坚持电子商务的可税性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虽然目前就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并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这一问题没有形成一个完美的方案,但对于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大多数国家达成了一致的看法。

2、坚持税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则

征管公平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要不偏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合理的考量征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在征管决定做出之前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也应当遵循征管公平原则。具体来说,在税收征管上要平等地对待从事电子商务纳税人和从事传统贸易的纳税人,使其承担同等的税负;要针对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征管方式,而不能不假思索的都套用己有的措施和方法。

税收征管效率原则是税收效率原则在税收征管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该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既要提高税收的征收率,做到应征尽征,增加税收总收入;一方面还要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因此,在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应尽量减少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避免税收征管制度动荡对经济产生影响;第二,在制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具体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第三,要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降低其负担,从而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主动参与、支持配合的积极性。

3、设计一套与电子商务特点相适应的征管措施

(1)税款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电子商务使用电子货币结算的特点,将税款征收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将对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通过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的代扣代缴来实现。因为,尽管电子商务采用的货币支付手段表现为电子划拨,但最终还是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所以,在确定了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及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后,就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具体来说,当发生电子商务交易业务时,由消费地(即网上交易结算地)支付款项的银行在承兑电子货币的时候负责代扣代缴税款。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税率扣缴税款,并及时将企业设立的网上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切实承担起配合税务部门征税的责任。税务部门可以给予银行一定比率的手续费,作为其代扣代缴税款的报酬。同时,为了协调区域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在消费地已扣缴的税款作为纳税人预缴的税金,在申报纳税时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税收评估制度。目前,许多国家对那些由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或由于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采用评估所得的征税方式。我国也应该在《税收征管法》中确立这种制度,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税收检查和税收征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如同电子商务税款征收离不开金融机构一样,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检查,也应当以支付体系为重点检查对象。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流和物资流都在网络中传递,具有隐蔽性和易修改性,监管比较困难,所以,加强对资金流的监管是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另外,在税务机关的稽查方式上,应当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自动稽查系统口这种自动稽查系统,不仅要求所有提供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在网络服务器上安装并运行,而且要求为电子商务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安装运行,以此实现对网上交易情况和相关信息的全面记录,并按纳税申报期自动按时将当期的记录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核实备查。税务部门通过从自动稽查系统获得的信息,不仅可以全面监查纳税人是否据实申报,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错征漏征等问题。

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应当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增加违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但要规定纳税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规定税务机关违反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不仅要补充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网络信息而导致偷漏税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规定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网络信息和密码进行保密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刘剑文主编:《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税收征管金点子第2篇

    (一)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对税收影响

    与传统行业相比,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全球性、隐蔽性等特性,这些特性对于我们税务部门带来了挑战。现在的问题不是讨论要不要征税的问题,而是如果要征税,能不能实现征税。从之前的一些案例来看,都是有前文而没有后文或是抓几个典型而已,如网店实名制。这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独特的特性所造成的。现阶段几乎所有的传统行业都可以搬到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每天都有新的创意冒出来,新的商业模式产生。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有可能使税务的法律法规无法跟上,这些都将影响征税的过程。

    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可以在任何时间交易,不限交易地点,不需见面而完成交易过程。对于有形商品来说,只有物流需经过实体经济,其他过程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快速完成。而对于无形商品来说,如有偿数字音乐服务、软件服务等,所有过程如选购、下订单、付款、交货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快速完成。电子商务具有虚拟的场所,如淘宝网、易趣网等并没有实体经营店。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互联网将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不同的国家通过互联网迅速完成商务活动。特别对于无形产品,无需通过海关而畅通无阻地完成交易活动。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便捷性,因而极具隐蔽性。如商家无需实体店,可以在家里办公或其他任何地点或由厂家直接发货。

    (二)电子商务造成了税收的一系列问题出现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是谁、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交易者必须具备资金、场地、人员、章程等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核、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类报表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特性造成了税收的一系列问题出现:

    1.对税负公平原则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优越的特性,使得传统企业无法与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如电子商务企业的客户具有无穷增大效应,而传统的企业却没有,如一个淘宝商城相当于几十家超市,随着上网人数增加及网上购物人群不断增大,它的消费客户还在不断增加,而传统的超市却没有这个效应。如果再加上电子商务免税的话,那将更突出电子商务企业的优越性,将对传统企业产生更大冲击。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避免纳税义务,由此造成了与传统贸易之间的税负不公现象,使传统的税基面临减少趋势。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再加上各国电子商务的政策不同,还将造成国际间税负不公平产生。而要解决国际税负问题则需全球各国密切合作。

    2.税收稽查难度增大。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使得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以及常设机构出现虚拟化,这些造成税收的征管及稽查难度加大。因此按传统的税收方法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3.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影响。对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而言,电子商务的出现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成本,降低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全球化,电子商务中居民身份的模糊难辨,账册凭证的无纸化,计算机密码技术的发展等增加了税务机关收集资料的难度,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从而造成税收效率的下降。因此建立什么样的税收体系必须要考虑税收的效率问题。否则即使开征电子商务税收也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4.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国际避税问题。由于国际纳税征管权不易确定以及各国制定的电子商务政策不同,将出现两种现象:要么双重征税,要么避税。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尤其是对电子商务而言,其虚拟性使得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地的确定都变得困难,直接导致了国际税收冲突的加剧。

    二、电子商务下税收体系重构建之比较分析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征税方案,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案为主,即比特税方案、托宾税方案和现行税制拓展。不同的方案有不同的优缺点,以下通过比较分析能更好的区分三种方案的优劣。

    (一)电子商务下的征税方案之一:比特税方案

    比特税是通过对网络中数据信息的传递量进行征税。比特是信息流量的单位,在电子商务中,一般来说电子商务的业务越大,信息流量也越大。经营的时间越久,信息流量也越大。比特税类似于印发税,如股票的交易资金流量越大,缴交的印发税也越多。

    比特税的纳税人范围很广,它涵盖所有通过网络交易或者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很明显,就是单位和个人上网所产生的流量,比特信息流量越大,所缴纳的税越多。比特税的税率制定要考虑传统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之间公平,同时要考虑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公平中找到平衡点。纳税的形式可以由网络接入商代缴,或建立上网实名制,给予每个单位和个人固定账户,由银行自动扣缴。

    比特税方案支持者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该方案简便易行,操作简单,体现了税收效率原则。如果按传统缴税来做,按纳税地点来缴纳,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而不易确定纳税地点,征税必将是低效率。而比特税由网络接入商代缴或由银行自动扣缴,无需考虑纳税地点,正好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性。就像股票印发税,不论你在哪儿上网炒股都可以简单快捷地缴纳印发税。二是体现了公平性原则。电子商务应该与传统行业一样纳税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三是比特税可减少网上的所谓“信息污染”,可鼓励人们在工作中更有效地使用互联网和保护知识产权。

    比特税方案反对者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比特税使用“比特”,即信息流增量来作为纳税对象,无法与商务交易的量成比例。如一桩几千万美元的交易可能快速就完成,使用的信息流最多只有几千比特。而一部在线有偿电影使用的信息流为几百兆比特,但只有几元钱的交易额。如果按比特税方案纳税,几千万美元的交易只要缴纳很少比特税,而看一部在线电影要缴纳比特税是前者1000多倍。这将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二是如何区分人为发送信息流和计算机自动发送信息流。计算机很容易自动发送信息流,而且这个增量是巨大的。如果同时对这两种信息流征税将难以操作,无法实行。

    (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方案之二:托宾税方案

    托宾税是指对现货外汇交易课征全球统一的交易税。这一税种是美国经济学家托宾在1972年的普林斯顿大学演讲中首次提出的,他建议“往飞速运转的国际金融市场这一车轮中掷些沙子”。而电子商务的托宾税方案是指对电子商务中的全部货币支付流量课税。只要在电子商务下进行商务活动都会伴随资金流动。商务活动中交易额越大则资金流也越大,所征收的托宾税也越大。

    托宾税方案支持者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托宾税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正如前面所述,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较小时可能伴随巨大资金交易额。商务活动中资金交易额越大则应交更多的税才能更好体现税收的公平。所有把资金流作为课税对象比把信息流作为课税对象要合理。二是托宾税体现了税收效率原则。只要通过监控电子银行和物流公司,由银行代为征缴,就像通过银行征缴利息税一样简单高效。三是抑制国际投机、稳定汇率。实施托宾税可以使一国政府在中短期内依据国内经济状况和目标推行更为灵活的利率政策而无需担忧它会受到短期资金流动的冲击。

    托宾税方案反对者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可能阻碍先进的电子支付的发展,而使落后的货到付款方式盛行。对于有形商品一定绕不开实体物流这一环节,如果对物流公司税务监管不到位,就有可能通过货到付款方式逃税。二是如何界定商务活动的资金流和非商务活动的资金流。对于非商务活动的资金流如网上转账则不应该缴纳托宾税。三是担心侵犯商家的隐私。托宾税方案需要更多的商家的信息,如商家的信息流、商家的银行账户信息等,才能做到有效征税,商家将会对此担忧。

    (三)电子商务下的征税方案之三:现行税制拓展方案

    现行税制拓展方案是将互联网看成一种营销工具,与传统的营销工具一样不影响企业的纳税行为,企业该纳什么税还是纳什么税。即通过电子商务方式的经营与通过传统方式的经营一样纳税。对于完全电子商务公司即销售无形产品的公司则通过设立虚拟常设机构。虚拟常设机构实际上是拓展了“常设机构”概念的外延,即要将服务器、网址等纳入“常设机构”概念之中,收入来源国政府可据此行使地域管辖权,对与该“常设机构”相关联的,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现行税制拓展方案的优点:一是对现在的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很小。与前二者增加新的税种来比,显然现行税制拓展方案更少地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保持电子商务与传统行业的平衡。与完全免税的观点来比,则不会造成对传统行业巨大冲击。如果电子商务免税,则有更多的传统行业转移到电子商务上来,传统的税基将会受到巨大影响。三是对税务部门更容易实施。

    现行税制拓展方案的不足在于:一是不能很好适应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二是不能很好体现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与前二种方案比,该方案的效率明显偏低。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全球性等特性,很容易逃税避税,特别是经营无形商品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的稽查难度更大。这样造成电子商务企业中有的纳税,有的没有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重构建的建议

    在目前情况下,对电子商务免税的政策主张将占主导地位,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将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就现阶段来说,现行税制拓展方案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只有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现行税制已完全不再适用时,重建新的税收体系才可被提上议事日程。对于比特税和托宾税方案来说,托宾税方案则是更好的选择。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重构建过程中还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一国实行电子商务税收,而他国免税,则必定造成本国的电子商务企业转移到他国去,对本国的电子商务发展造成严重打击。

税收征管金点子第3篇

【 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 企业 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本文就此分析论述了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 发展 。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 计算 机 网络 (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 经济 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 电子 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税收征管金点子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影响;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趋势

1.网络基础环境建设加强,网民数量剧增。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2年1月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站规模已达229.6万,较2010年底增长20%;我国域名总数为786万个,其中CN域名总数350万,占比为44.6%,较2011年中增长26000余个;国际出口带宽达到1,182,261,45Mbps,半年增长率为7.6%。截至2011年11月,我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到1.55亿户,3G网络已经覆盖全国所有县城和大部分乡镇,硬件设施的不断完备为互联网深入普及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互联网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将有力推动电子商务的进程。根据《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网民规模在2011年12月底已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数量达5580万;相较于上一年互联网普及率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中国手机网民数量也已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

2.电子商务不断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得到不断地拓展,表现在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具体而言,工农业、流通运输、金融、旅游和城乡消费等各个领域都有电子商务活跃的身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移动电子商务成为发展亮点。大型企业网上采购和销售的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业的电子商务正在向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等业务集成协同的方向发展。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普及率迅速提高。2010年中小企业网上交易和网络营销的利用率达到42.1%。

3.电子商务类应用使用率保持上升态势。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37.8%,与201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3344万人,增长率为20.8%;团购用户数达到6465万,使用率提升至12.6%,较2010年底上升8.5个百分点,团购用户年增长率高达244.8%,成为全年增速第二快的网络服务;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67亿,使用率提升至32.5%,与2010年相比,用户增长2957万,增长率为21.6%;旅行预订用户达到4207万人,用户年增长16.5%,用户渗透率提升至8.2%,网民使用旅行预订服务的深度持续增加。

二、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成长发展于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基础之上。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较而言,因为其高速流动性的基本特征以及营业地址的虚拟化给税收主体的确认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而税收征管在面临无纸化、无形性、数字化等特点时也失去了传统征管中的凭据基础。此外,电子支付、信息加密和中介的减少都使传统的税务管理面临挑战。

1.税务登记难于适用,税源失控。在电子商务中,很多情况下,经营者只需要设立一个网页或使用一个服务器就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交易。虚拟的网络空间代替了传统贸易中实体的营业场所。对于这部分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来说,逃避工商登记是比较容易的。在缺少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其管辖地域范围内对这些“隐形”经营者的管控就更为不易了。这就使得纳税人的确认和对纳税人的监控更加困难,同时也影响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导致税源流失。同时,电子商务的“无界性”使得国内的异地销售和跨国销售增多,这使得许多过去发生在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拓展到另一个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区域,这些都将对各地乃至各国税务部门的管理能力形成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对各税务管理部门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交易过程无纸化,征管失去凭证基础。在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下,纳税人会计信息电子化,合同、发票、账簿、凭证等越来越倾向于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容易无痕迹地被修改,或者即使留下痕迹,也不会像纸质凭证、账簿被修改过的痕迹那样明显,这就使审计失去凭证基础,同样也使证明购买、销售的举证过程复杂化。

3.中介课税点减少,税款代扣代缴削弱,影响税款征收。传统商务交易的销售链条通常要通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再到消费者,或者从厂商、地区性商场再到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税务管理有很大一部分是靠中介机构的代扣代缴来完成征管的,而电子商务则省去了中间商的部分,销售链条变成直接从厂商到消费者。在传统交易中,中间商是税务机关获取重要税务信息的来源,如买卖双方交易额及确认交易者身份等,因此中间商的消失对税收征管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部分企业不仅在淘宝商城上以企业的名义开设店铺,还在淘宝集市上以个人的名义开设网店,但在日常申报中只申报淘宝商城的销售收入,隐匿了淘宝集市上的销售收入。为了扩大销售面,吸引更多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目前很多企业都是B2B和B2C两种模式并行,甚至再加上C2C三种模式并行,如何在没有中间商、交易数据无纸化的情况下核实B2C部分的销售额;如何挖掘出与B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C店,找出隐藏在C2C模式下的销售额,对于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4.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对税务征管形成挑战。随着第三方支付手段的的兴起和发展,现在绝大部分的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快钱等来收取销售款项。在传统的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进行核查,但现行征管法对税务部门是否可以核查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数据信息并未作出规定。如果税务部门只能在企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电子现金提现到银行账户后才能展开核查,会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建议

1.根据电子商务的贸易模式完善纳税人注册登记。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并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包括企业网、电子邮箱地址、服务器所在地、主要联机清算银行、支付方式等在内的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给予纳税人,这是用以区别其身份的有力依据,并要求纳税人把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展示在网站首页或关键网页的显著位置。

2.全国范围内推广电子发票。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联合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税务机关凭借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确认身份,纳税人根据其营业范围领取相对应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号码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统一防伪技术以及发票监制章。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也即适用不同税率下的经营活动设计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目前在笔者所在地区,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千元版以上的征管普通发票已经实现了网络开具,进一步将推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有的征管普通发票,可见实现网络开具发票已经具备了信息化基础。

3.加快税收信息化、电子化进程,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由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了普遍关注,税务部门面对该问题应加快税收信息化进程,加快实现税务征管的电子化,以更从容的姿态应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电子化、信息化。因此,我国应当对税收征管的电子信息化建设引起高度重视,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在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改善税务机关自身的软硬件设施;另一方面应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不仅在各税务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而且在各相关部门间也实现信息共享。对业务流通的控制应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互联网这个先进手段,在此基础上建立包括电子登记注册、电子申报、网站税收法律法规、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政策法规咨询等在内的整体性层次性的纳税人服务体系。为了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电子申报方式的推广力度,积极鼓励纳税人使用网络报税系统。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上提供规范统一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直接上网填写,同时需要有电子签章,这些资料在填写完毕后将直接传送至税务局申报数据中心。税务局申报数据中心接收到资料后必须对这些电子资料进行审核验证,若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规定要求,那么将申报成功的信息反馈给纳税人;若发现有错误,则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更正。最后将通过审核的应纳税款信息发送至银行和国库的数据中心,一方面银行数据中心根据接收到得应纳税款信息直接从纳税人的账户划拨税款至国库,同时将划款信息发送至纳税人;另一方面国库数据中心在收到税款入库信息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数据中心发送入库信息,最终完成整个电子申报纳税过程。

4.有效利用金融媒介及网络中介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

在电子商务中,要把握物流、信息流的难度较大,因此对资金流的监控就成为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通过对资金流的控制来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具体来讲,通过银行等金融媒介以及运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等在资金的支付环节进行管理控制,以支付过程中的资金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并不需要直接谋面,由此也衍生出对于信任方面的担忧,这时金融媒介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成了一种保证双方交易安全性的有效机制,故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它们的合作,可以通过金融媒介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代扣代缴税款,再将税款上缴税务部门以保证税收征管到位,堵塞偷逃税的漏洞。

当然,由文章前面分析可知,网络中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一定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的策略。因此,为了鼓励网络中介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需对其代扣代缴税款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也要做出一定的处罚。

参 考 文 献

[1]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梁俊娇.税收征管效率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李雪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J].中国税务.2000(7):4~8

[4]杜东华.如何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征管提出的新挑战[J].企业导报.2010(2):128

税收征管金点子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征管金点子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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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2.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其他对策

1.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在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予以高额罚款,取缔其经营权。超过一定数额并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税收征管金点子第7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 核算管理 问题 对策

税收会计是税务部门对税收资金及其运动过程进行全面核算与监督的一种税收管理活动,通过它可以及时核算和反映出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的成果,监督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为税收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一、税收会计的历史沿革

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中的一种特种会计,与国库会计、财政会计紧密联系。1986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首次明确了税收会计是一个独立的会计,并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会计一直采用的单式记账法、以表代账改为复式收付记帐法,核算环节仅限于税务部门实际征收和入库的税收资金。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税收会计改革,将税收会计核算范围向前延伸至税款申报的应征环节,记账方法改为借贷记帐法,经过三年的实践,1999年正式颁布实施《税收会计制度》,将税收资金的应征、待征、上解、入库、减免、提退等环节全部纳入核算范围,完善了核算体系。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化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基本已经实现局域网信息共享,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多数涵盖税收会计核算系统,使税收会计核算的效率大幅提升。但是因地税部门的征管系统差异较大,从而使税收会计核算系统的电算化程度参差不齐,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显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

二、税收会计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层面亟需改进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核算对象和核算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资金运动的特点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税收资金直线等值运动的特殊性,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等问题。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

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设置会计核算单位,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

为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差异性管理需要,税收会计要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税情况的“待征税金”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二)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的,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需求不断变化,推进缓慢。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三)数据垃圾影响税收会计核算质量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征管软件中产生了大量的“垃圾数据”,主要集中在基础数据采集和征收误操作环节。如税务登记和税种鉴定时录入纳税人的相关行业、注册类型信息认定不准确,就会导致税收会统报表的不真实性。“垃圾数据”的产生既有前台征收开票操作人员误操作后因维护权限不足无法自行修正导致,也有因管理不到位应缴而未缴的数据,这些数据到会计核算环节发现后,有的可以及时督促处理,有的虽经多方努力也难以解决,给会计人员进行核算带来被动,也一定程度上影响核算工作的质量。

(四)减免税金核算不完整

近些年来各级政府着力转变职能,方便和服务于纳税人,涉税行政审批事项日益减少,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多是征前减免或备案式减免,纳税人不及时进行减免税申报或备案数据未录入征管系统,导致会计核算的减免税数据多限于审批减免或退库减免的部分数据,“减免税金”科目核算不够完整,难以准确反映税收优惠政策的减税效应。

(五)没有反映税收的征收管理成本

税收会计仅是对税收资金的核算反映,对于在组织税收资金从纳税人转移到国库过程中的耗费情况,则是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由于税务机关在会计上执行两种会计制度,不能在税收会计中直接提供税收征解的成本资料,不便于通过税收会计直接考核各地区、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成本费用水平、效率与效果等,也无法利用税收会计资料来评价每个税种的征收成本,不利于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六)会计档案管理的意识欠缺

当前,电子缴税的形式多样,特别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收的纳税人不断扩大,传统模式下的会计原始凭证多数已转化为电子数据,且电子数据比纸质数据更容易查询,因此,基层单位普遍依赖于计算机保存资料,不再保留一些纸质资料。税收会计的报表、帐簿等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归集不够及时。

三、加强税收会计核算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创新,完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可考虑在税收会计核算科目中增设“财政资金来源”和“财政资金使用”两个总账科目,分别核算税务部门收到的财政预算资金和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便于比对分析税收的征收管理成本。

(二)完善制度,规范电子数据管理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已成为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纳税申报表、税收票证等传统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范围并最终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但如何储存、管理和使用这些电子数据,则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和规定,需要及早制订。

(三)强化监管,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首先是要确保纳税人基础资料采集录入的准确性。从接收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就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对经济类型、行业分类等基础信息,结合其经营范围认定相关税种以及税种的税目信息,确保无误。其次要增强征收录入人员的责任心。会计核算数据的准确性与前台征收录入人员的操作息息相关,要求开票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对待所录入的每一笔事项,减少误操作。三是加强监督,及时清理垃圾数据。要求每一位前台征收录入人员在每天工作结束时对有误的事项及其对应的核算信息及时清理,做到日清日结,需要上级解决的及时逐级反映处理,保证核算数据的质量。

(四)提高认识,重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会计核算数据来源于综合征管系统,由此形成的会计档案资料也依托于征管系统,因此结合推进金税三期工程,要逐渐统一国地税的征管系统,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模式,在实行金税三期之前,各地特别是地税系统的历年来会计核算数据尤其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要建立单独的会统核算数据备份和查询软件,软件应能脱离综合征管软件独立运行,为各级税务部门提供一个可长期查询会统核算数据的平台,以避免将来更换综合征管软件时可能造成的历史数据无法查看等问题。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金点子第8篇

扎根山区情系税收

——记旬阳县地方税务局双河税务所张兴强同志

旬阳太极城以东约一百公里处的大山深处,,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有一个古老的小镇—双河镇,这里地处陕鄂边陲,山大人稀,交通不便。双河地税所就座落在这个古镇,其征管区域涵盖原双河区的两乡一镇,辖区内各种纳税人近户,是全县一个农村大所。××年底,年富力强的张兴强同志带着组织的希望和重托,毅然回到这个几年前,他曾战斗过的岗位,肩负起所长的重任。

上任伊始,全所只有名税务干部,其中人年龄多岁,体弱多病,只能分配辅工作,因此,税收征管任务,主要依靠其余位同志去完成。到任当年县局下达的税收、社保费及基金任务近万元,人均万元。面对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考验,这位临危受命的新所长清楚地意识,任何犹豫的思想和为难的情绪都不允许产生,否则,不仅无法打开局面,更有负党组织的培养和信任,摆在眼前的唯一道路就是迎难而上,带领全所同志全力开创双河地税工作的新局面。作为一名地税工作的基层领导,既要有全局意识,又要有身先士卒的风范。从那时起张兴强同志就踏上了新的税收征管旅程。

摸清税源底子,夯实管理基础。

双河地税所辖区有各种纳税人余户,税收来源主要靠大量分散的个体经营者纳税。因此,要完成县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实现年度增长目标,不仅要在税源上做文章,更要在加强征管上出实招。

为掌握税源分布情况,张所长带领全所干部走乡串户,调查了解个体经营户的经营状况,为准确的定税争取主动,同时,建立健全征管档案,全面的查清了辖区税源分布,当年查出漏征个体经营者多户,追缴税金多元。通过详细的摸底也得知:虽然辖区个体经营户较多,但零星散布在偏远乡村经营,一般规模小,加之农民消费水平低等因素,经济效益都比较差,税源很不可靠。要完成当年任务已是困难重重,更不用说超额完成了。为此,张兴强同志转换思路,调整方向,决定把征管重点放在矿区方面。当时,辖区有红军乡青铜沟汞锑矿和庙坪乡铅锌矿两大矿区,其中庙坪铅锌矿已开采多年,主要是个体开采,业主包括本地、外地人员,经营状况复杂,产业变更频繁,流动性大,很难管理,因此,每年从这里产生的税收收入并不理想,成为当地税收工作的死角。为防止税源流失,有效控制逃税漏税,彻底查清税源实情,他亲自跑遍了每个硐口,寻找到一个个矿主,详细了解生产经营状况,耐心宣传有关税收法规,并建立矿产纳税户登记档案,还多次主动与工商、公安、金融部门配合行动,从而彻底摸清了辖区矿产税源状况,有力保证了矿区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年入库税收、基金收入万元,占年任务的,超额完成县局下达的税收征收任务,仅矿产业一项征收税款达万元之多,占全部任务的,成为地税税源的龙头。

注重调查研究,强化税收管理,确保超额完成税收任务。

从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入手,逐步建立配套管理制度,规范征纳行为。结合双河所实际,先后制定了《双河地税所依法治税制度》、《规范各种纳税资料制度》、《直管、共管户纳税管理办法》、《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税收发票及空税证填写制度》、《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制度》、《漏征漏管户税收管理办法》等各种管理制度,有力强化了征管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张兴强同志一贯注重调查研究,特别是对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矿产业”税收变化作为调查的重点。今年以来,由于矿区经营业主变动较大,这正是一些不法经营者瞒天过海的机会。为防跑堵漏,张所长亲自挂帅,依多年来建立的档案为依据,配合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联合行动,加大了检查清理力度,先后投入多天时间蹲在矿区抓征管,就地解决相关征管问题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户,并根据掌握的各种资料,撰写了《关于加强矿区零散税收管理的探讨》的调研论文,先后被县、市税讯刊登和推广。

为适应征管工作需要,理顺工作秩序,张兴强所长集思广议,大胆改革,紧密结合本所实际,先设立征管和稽查两个“大”的窗口,然后细划内部工作岗位,分别设立了企业岗、镇区岗、农村岗、会计岗、管理岗等个岗位,做到岗位明确,职责到人,并在重点税源区域聘请了名员协助税收征管,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网络,从而理顺了辖区内的税收征管秩序,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年度税收任务的完成打下了坚实基础。

完成税收任务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一切征管工作都要服务于这个大局。每年的年初,张兴强同志就将税收任务及时划分到各乡(镇),分解到人、到岗、到月,实行分片分人的方式,建立重大征管事项“限时办理”的制度,实行严格的考核办法,将月份征收任务与奖金挂起钩来,这种责任制优势在地税日管工作中得到了有效发挥,与此同时,在全所大力推行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强化纳税征管服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税收工作需要的征管平台。

作为基层税务所长,张兴强同志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长期奋战在工作第一线,为全所同志率先垂范,每当安排好所上工作后,便一头扎向乡下,了解纳税户情况,或进行上门征收,并不时为纳税户亲自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停歇业以及减免税等事项,年深入乡村及矿区达多天。不仅如此,他还对征税重大事项亲自把关,年年参加企业汇算清缴,年均追缴企业应缴税款都在万元以上。几年来,张兴强同志不光年年超额完成全所的征收任务,同时也年年超额完成了个人税收征收任务。在全所年税收增长数据中,无不渗透着他的心血和汗水。

廉洁自律,依法治税。

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坚持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秉公执法,自觉抵制消极腐败现象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张兴强同志凭一身正气和良好素质,在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日益横行的今天,拒各种诱惑于千里之外,自觉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利益。××年月,双河镇一居民张某出售价值万元的房屋,找到张兴强同志要求在向其征税时少征个百分点,并说办理后给予元好处费,被张所长当即拒绝,并对他进行了税收法规教育,张某只好如数缴纳了税款。××年月,从事劳务工程的陈某因与张兴强关系很熟,还有点沾亲,找到张兴强要求帮忙填开一笔多元的工程款发票,张兴强知道,如果答应了陈某要求,意味着近千元的税款流失,断然说:“这违反规定,不能办理”。陈某当即变脸说:“你太不给人面子,真是只认工作不认交情”。是的,由于税收工作的执法地位,工作中难免遇到少数纳税意识淡薄的经营户,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千方百计的偷、逃税款,不惜以人情和利益为诱饵,以达到少交或不交的目的,而这些在张兴强同志面前总是行不通的,因为在他眼里只有原则,没有人情,只有国家利益,没有个人利益。几年来,通过张兴强同志检查处理涉税户达人(次),其中应加收滞纳金人(次),征收滞纳金近两千元;处理违法违规人(次),征税万元,罚款万元。这种“刚性”的执法原则,不仅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也教育了大多数。张兴强同志不愧为税务战线上廉洁奉公的楷模,依法护税的忠诚卫士。

只有敬业,才能精业。

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上进心是张兴强同志不断进取的动力,这种进取精神,鞭策着他为地税事业忘我工作。几年来,日常工作时间几乎没有因私事请假,始终坚守着自己的岗位。不但如此,为处理阶段性征管工作,加班加点成了“家常便饭”,年加班时间不少于天。由于人员较紧,所上返聘了一位老同志填开征税门票,该同志时常身体欠佳,不时需要休息,而其他同志又有各自的工作任务,遇到这种情况,张兴强只要没有下乡或外出开会,便亲自上阵,确保日常工作不受影响。仅××年月以前,他就填写各种纳税凭证余份,征收税款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