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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的概念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18 17:32:56

道德风险的概念

道德风险的概念第1篇

关键词: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问题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特点

(一)保险利益客体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与其他的保险利益相比,人身保险利益是针对人体的健康制定的,通过对人体的健康以货币形式进行衡量和体现。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和精神性

人身保险利益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对人的身体状态的恢复所支付的费用的补偿实现其自身的经济性的。其费用的确定并非单纯的以恢复健康所需的医疗费用为准,而是将与之相关的其他支付费用,如看护费等,纳入到人身保险的报销范畴内,实现经济性的充分诠释。与此同时,人身保险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心理疏导和慰藉作用,实现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心理保障,突出了人身保险利益的精神性。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合法性

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应该以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不能违反相关的规定和习俗,否则保险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其相关内容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撑,难以有效执行。所以,保险合同必须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框架内制定。

(二)经济性

人身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损害或伤亡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投保金额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减轻投保人因为支付相关的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实质为经济补偿。

(三)确定性

所谓确定性是指人身保险的利益是可以预见的,通过一定的计算规则能够得出相对确定的利益,且利益能够以货币形式进行衡量。一般来说,利益主要有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两类。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功能

(一)人身保险利益防止人身保险沦为

人身保险的设立初衷在于通过保险的形式对人身损害等风险进行防范,从而降低因人身损害问题导致的个人、家庭的损失。然而,如果不对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加以明确,极易导致保险行为的出现,有违人身保险的设立初衷,也与法律、公序良俗的规定相违背,应该加以制止。人身保险利益正是据此设定的,能够有效防范人身保险行为的出现。

(二)人身保险利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放纵或推动有损被保险人人身健康的情况出现,从而获得相应补偿的行为,这是人身保险应该坚决予以抵制的行为,是对社会道德的违背,侵害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而通过人身保险利益的约定,对此类行为坚决抵制,抵消相应的赔偿,从而消除该类形式的获利来源,进而降低此类问题的出现概率。

(三)有效限定赔偿的数额

人身保险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与损害的状况相适应的,不能够肆意的拔高保费和赔偿标准,否则将导致赔付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况,这导致许多人将人身保险作为投资手段,失去其人身补偿的基本功能。

四、当前的人身保险利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相关概念不清晰

尽管理论界对人身保险利益进行大量的研究,提出诸多的概念,但是缺乏y一的权威概念,在具体的内容上不够明确,导致概念相对笼统,难以实现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内容和范围的有效界定,导致人身保险的实现难度增加,成为许多保险争议的根源。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仅对本人、直系亲属、存在赡养、抚养关系的个体和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具有人身保险的签订权利,超出此范围的人员,无法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即便签订也为无效合同,这看似对主体进行清晰的确定,但是忽略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诸如债务关系、合伙人关系等,导致人身保险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全面囊括社会对人身保险的需求。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明确

所谓存在时间即通俗意义的保险生效时间,这与人身保险的效力存在至关重要的联系,必须明确,否则将对人身保险的执行造成极大的影响。然而,就存在的时间,当前的法律界和理论界争议较大,存在合同签订时、事故发生时和合同签订及存续时间内。

五、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体系

当前的概念争论焦点在于“法律承认的利益”和“不为法律禁止的利益”,这牵涉到概念的范围问题,本着严谨性和与人身保险的业务匹配性的角度分析,应该将人身保险利益界定为“不为法律禁止的利益”,以此实现人身保险利益的最新大限度的覆盖。与此同时,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确保法律条款的精准性,实现人身保险利益的内容和范围的清晰界定。

(二)积极拓宽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

该方面既牵涉到人身受损的影响范围问题,也牵涉到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范围把控不当,极易影响人身保险利益的功能。所以,应该将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从单纯的直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和雇佣关系拓展到更为宽泛的经济利益关系,将债务人、合伙人等经济关系纳入到主体范围中。但是,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应该对主体的投保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各类虚假关系的出现。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的确定

鉴于各种观点的理论支撑充足,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在具体的保险案例中,应该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同关系类型和受到损害的影响进行选择,实现存在时间的因人、因事的不同,提高与具体情况的契合度,从而发挥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功能,保证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同时,消除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的出现可能。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利益是对人身保险的有效界定,确保人身保险的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功能实现,避免道德风险、不当得利等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赵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问题分析[J].投资与合作,2011(7):291

[2]谢光义.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J].企业研究,2014(6):155

道德风险的概念第2篇

 

关键词:风险社会 责任 传播全球化

一、风险社会产生的时代背景

1.风险社会

从风险的角度上讲,风险社会中所讲的“风险”与普遍意义上的“风险”所涵盖的理论范畴并不相同。风险社会中所谈到的风险是人为的,而非大自然带来的风险。

具体到风险社会,就是指在人类社会进入到工业化时代以来,现代科学技术创造了大量的、先进的人类文明,而伴随着这样的过程,人类决策所带来的可能的破坏力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决策带来风险,那显然应该由决策者来对其所带来的风险负责,而由于决策者或者决策集团本身的政治经济背景,在面对重大问题的时候,这些人或者集团很少真正负起责任,或者说也不可能独自承担其责任,这样的社会根源研究阻碍了风险责任的细化。

进入20世纪以来,一次又一次带来严重后果甚至毁灭性后果的事件,使得人们迫切需要去进行有效的风险预计,以便很好地进行风险控制,这就是所谓的风险社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风险社会是工业社会发展到一定时代的伴生物。

2、风险社会的理论来源

1986年,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出版了德文版的《风险社会》一书,该书首次使用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当今充满风险的后工业社会并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

贝克对风险概念作了8点总结:

1.风险既不等于毁灭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对现实的一种虚拟;

2.风险指充满危险的未来,与事实相对,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

3.风险既是对事实也是对价值的陈述,它是二者在数字化道德中的结合;

4.风险可以看作是人为不确定因素中的控制与缺乏控制;

5.风险是在认识(再认识)中领会到的知识与无知;

6.风险具有全球性,因而它得以在全球与本土同时重组;

7.风险是指知识、潜在冲击和症状之间的差异;

8.一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两重性。1

3.中国在全球化风险中的责任与机遇

当今,最引起广泛关注的全球性风险之一就是全球环境恶化和气候变暖问题,这既是每个人都能切身感受到的,又事关人类种群发展大计,早已不是几个国家,也不是仅仅几个国家就能解决的问题。

作为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中国的年碳排放量已然超过美国与欧盟,位居全球第一位,这势必使我国在全球环境恶化和气候变暖的问题商讨中成为众矢之的,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就已经感受到了来自其他国家的压力。

诚然,我们有许多各种各样的理由,经济整体水平的落后,快速发展的需要,庞大的人口基数,相对落后的科技水平都在客观上决定了确实不能把发达国家的标准强加于我国之上。

但无论道理多么的有说服力,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国家目前的快速发展,或者说我国目前快速发展的模式确实已经使“残破不堪”的地球更加难堪重负。我们一直在强调我们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而无论怎么说,在事关人类发展的大计的问题上讨价还价,斤斤计较,都不符合这样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定位。

况且,担负这样的责任并不需要以牺牲发展为代价。在快速甚至超速行驶了30年之后,中国这部“跑车”也已需要调个档,换个模式再继续前进了。这里先抛开社会转型因素不谈。仅仅就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而言,节能减排显然是个难得的契机,变粗犷型经济为密集型经济,这个我们叫了差不多十几年的口号,是时候真正落到实处了。这既符合我国本国的根本利益,又承担起了在全球性风险问题上我们应当担负的责任,对内对外,百利而无一害。

二.传播全球化与全球化风险

1.关于传播全球化

道德风险的概念第3篇

[关键词] 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计职能呈现多元化,现代会计活动赋予会计人员更高的使命和要求,不仅要为企业内部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然而,从我国的郑百文、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世通等会计舞弊案件,致使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探讨愈趋炽热。因此,对会计职业道德及其风险的概念和内涵予以了解,有利于寻求规避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一、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整个道德体系中,职业道德的地位十分重要,正如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和总结出来的,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之间、会计人员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职业道德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统一的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1)公正性。美国会计学家斯科特,1941年在《会计原则的基础》中将会计的公正性表述为“会计原则、程序和技术应该公正,不偏不倚,它们不应该服务于特殊的利益”,并提出了三个著名的概念,即:“①会计程序必须公平地对待一切利益集团;②财务报告应保持真实和准确;③会计数据应当是公允、无偏见的。 可见,会计公正的目的,就是要平等地对待社会上的每一位会计信息使用者,无论他们是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企业管理者还是企业员工。

(2)真实性。会计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真实,没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谈不上公正。公正与真实互为表里,相互支撑,真实性就成为会计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热点。早在1939年美国著名会计学家肯列.麦克尼尔(KennthMacneal)在《会计的真实性》中就指出“财务报表只有在它们揭示资产的现行价值以及由于价值变动所发生的利得或损失时才显示出真实性,虽然价值的增加是应该标明为实现或未实现的”。 由此可见,真实性是会计的生命,是会计存在的价值所在。失去真实性,也就是失去会计存在的意义,必然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和动荡。因而保持会计的真实性,就成为社会公认的道德范畴。

(3)忠诚性。忠诚性包含两层意义:其一是要忠心耿耿,尽心尽力;其二是诚实,全心全意,实事求是,表里如一。 即忠诚性也是双面的:一方面是对管理当局的忠诚,即内向忠诚,完成管理当局所委托的责任,提出合理化建议,严守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是对企业委托人的忠诚,即外向忠诚,表现在公正、客观地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会计人的内外忠诚,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或缺,否则就不成为忠诚。

(4)勇敢性。会计职业道德的勇敢性,是指会计人员的勇气、胆量、无惧无畏。这一道德范畴的意义在于会计人有正义感,勇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畏强权,不谋私利,敢于直言,勇于披露真实信息,它是实现会计公正、真实、忠诚性的必要条件。无私才能无畏,无畏才能勇敢,勇敢才能坚持原则,才能追求真理。

3.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1)政治性和原则性。市场经济越发达,职业越社会化,道德信誉越重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注重的是“诚实守信”。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工作既具有明确的经济目的,又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会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一定要有很强的政策观念,应严格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办事,做到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否则,不仅害了自己还会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因此,政治性和原则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典型特征。

(2)稳定性和连续性。会计职业道德在内容上与会计工作的要求和会计工作实践是紧密结合的。在长期的会计工作中,会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的职业品质,并且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这些道德的性质和方向会保持不变。会计人员这种行为方向的稳定性决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表现为世代的会计传统、会计习惯和会计风格,正是这种稳定的连续性使会计实现由低级向高级、从不完善向完善的发展和演进。

(3)自律性和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性是指会计人以职业良心为核心,在履行义务时,把应负的职责转变为内心道德感和道德行为准则,形成会计人员的职业良心,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并能从遵守这些规则中得到激励。而他律性是以会计职业责任和义务为核心,是社会对会计行为个人的“防范”,理性对欲望的“束缚,要依靠外力引导和约束而起作用。自律性和他律性的统一构成了会计人的独特世界观和职业品格,也正因为如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才处于会计规范体系结构中的深层,具有非凡的意义。

(4)职业性和专业性。会计道德品质的培育是将会计人员自身品德的完善和会计职业的存在和发展相结合。一方面与社会道德的形成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与会计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因此培育会计道德品质不仅具备道德形成的特点,还具有会计职业的特点,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会计是一门技术应用科学,具有完善的技术方法体系,因而会计职业道德的技术性要求,表现在会计人对会计方法、政策、程序的选择都应体现出公正性、真实性的道德精神。

4.会计职业道德研究的意义

(1)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会计的行为主体是“会计人”,会计人作为会计职业者,其行为依据不仅依赖于会计法律规范和会计准则规范,更要依赖于道德规范。因为它是处于会计人内心的自我规范,是人类行为的共同尺度,具有较强的自律性,只有自觉遵守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才能将外在于会计人的会计法律规范、准则规范加以内化,形成慎独,创造性地完成会计工作。

(2)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最有效的手段。会计关系主要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会计与企业外部委托人的关系;第二个层面是会计与管理当局的直接委托关系;第三个层面是会计与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会计人只有在职业道德的规范约束下,培养其独立的人格,摆脱其各种关系的束缚,消除私欲和自利,公正地开展会计行为,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达到信息传递与效用的优化。

(3)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从会计职业关系角度讲,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如果会计职业者故意或非故意地提供了不充分、不可靠的会计信息,会严重背离会计目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4)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不仅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也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倡导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结合会计职业活动,引导会计职业者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队,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会计职业道德风险

1.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含义

道德风险是指契约的甲方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获利的可能性,属于非对称信息经济学理论领域的基础概念。 会计的职能是向企业外部提供反映企业经济实质的客观和相关的信息。由于企业越来越社会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会出现大股东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出现道德风险。会计人员属于企业的内部人员,在大股东出现道德风险时,会计人员往往受到他们的压力使披露的信息不能客观或相关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这就产生了会计职业道德风险。

2.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分类

(1)主动风险。主动风险是在会计从业人员在没有明确的行政指令的情况下,背离会计法规和财经制度。违反工作条例和操作规则,引起不良后果应承担的风险。

(2)被动风险。被动风险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行政指令下非自愿地或由于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无意识地背离会计法规、财经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规则应承担责任的风险。

3.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客观性表现为会计系统的固有风险,它受制自于会计假设、会计原则的限制风险,会计环境的压力风险,会计人员主观行为的道德风险。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客观性表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相对的。“绝对真实”的会计信息只是会计学者、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制定者追求的一种“境界”,一种终极目标。

(2)潜在性。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是潜在于会计工作中的一种可能性,是否发生以及风险的程度大小都是不确定的。如果会计信息因故意或技术差错存在错报、露报,但没有被发现,或虽被发现但未被追究,那么会计人员就不会承担损失或不会承担全部损失。只有会计人员的错误被追究时,潜在的风险才会转化为现实的风险。

(3)危害性。无论何种风险一旦变为现实的损失,其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源于会计工作,它不仅给会计人员带来经济损失或使其承担法律责任,还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是会计的生命,会计信息失真不仅会损坏企业形象,还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危害。

(4)可变性。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是由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决定的,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会计职业道德风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通过控制这些影响风险的因素,有可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其可变性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随着社会监督机制的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会计理论与方法的不断改进,以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某些不可控的风险变为可控的风险;另一方面,客观环境的变化又会导致新的风险的产生。

4.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的意义

(1)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控制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会计信息系统是国民经济信息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经济信息系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密切相关。会计信息失真,会掩盖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隐患,影响利益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国民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环境。鉴于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可变性特征,可以对其加以控制,将会计职业道德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保证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安全,发挥会计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建设作用。

(2)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关系到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与矛盾并存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这些综合因素必将对会计职业道德风险产生影响,如果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利用一切积极因素,就能有效地化解和防范风险,反之,则会加剧风险,从而降低会计信息质量,使会计业遭受到更大的打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转型期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关系到会计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3)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关系到会计理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风险,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处于薄弱环节,由于过去会计信息系统在整个国民经济系统中的重要性尚未显现,对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不太苛刻,同时,以前运用会计职业技术判断不多,因此,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未受到关注。当前,会计行业面临来自行业内外的压力,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应该纳入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从而寻求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会计行业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堡垒作用。

参考文献:

[1]陈莉: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思考.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7期

[2]O R Scott.The Basic of Accounting Principles.The Accounting Review, vol.12,1941,pp.25-28

[3]谢诗芬: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方法论视角.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10期

[4]郑大喜: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构想.财会月刊,2003年第4期

道德风险的概念第4篇

苏格拉底曾说过:“未经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世上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凡事都有因有果。这一切都值得我们去反思。

一、中国已然进入风险社会时代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是风险社会理论的创始人,他在1986年在德国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随后他又发表了《风险时代的生态政治学》、《世界风险社会》和《自由与资本主义》等著作,形成了关于风险社会理论的框架。“风险社会”是对“现代性社会”或当代社会现实状况的“不确定性”的一种界定,它的两个突出特征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二是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风险社会理论注重对社会的 “不确定性”或“人为的不确定性”的诊断,并通过人的自主性消除风险的根源,从而避免罪恶成为现实。在贝克看来,风险社会的风险都是现代化的产物,是人为的风险。

综观中国社会,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整个社会变化巨大,一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另一方面社会分化日益严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社会和谐面临严峻挑战,中国已然进入风险社会时代。

而我们上文所说的“道德有风险,行善需谨慎”中的道德风险就是指人们或社会组织在社会道德生活领域内进行道德表达时所遭遇能导致对自身、他人或社会组织等人身、财产受损危害的可能性。传统的道德风险概念是经济学概念,仅仅把道德表达不确定性视为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而这里的道德风险概念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哲学概念,不仅是把道德表达不确定性视为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而且把确定性的道德表达也视为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所以超越了经济学狭隘的传统范围,同时指出了人们既是道德风险的生产者,特别是指出了人们在表达确定性道德行为时可能遭遇的道德风险。

“做好事遭恶报”实际就是人们在表达确定性道德行为时遭遇的道德风险。此类现象在当今的中国屡见不鲜。以致于恻隐之心日渐从我们的身边消逝,人性的温暖被旁观的冷漠所取代,最为代表性的事件就是“小悦悦”事件。

二、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信仰危机

最近几十年来,在市场经济的大潮的冲击下,在功利化的世界观指导下,中国社会陷入了信仰沦丧、诚信缺失的扭曲状态,突出表现为信仰危机,这是当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究其原因是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一方面是社会传统精神价值受到质疑甚至否定,而新的一种与现代化进程相统一的、主导性的文化精神无法在短期内形成,所以中国文化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深刻的、全方位的文化冲突;另一方面表现为个体信仰缺失与目标混乱、理想迷茫,民族精神淡化等,没有信仰导致自我泛滥,缺少约束,缺少统一的精神支柱,没有统一规范的道德意识和真理意识。

最近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超八成受调查者认为当前价值多元化下存在信仰与道德有关的精神危机,道德赤字与坏账凸显,有58.3%的网友认为中国“没有信仰”;有57.5%的网友在回答“哪类群体信仰危机最严重”时,认为信仰缺失主要表现在官员群体身上。尤其是贪腐官员的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信仰缺失、精神缺钙所致。信仰缺失削弱了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信仰缺失导致整个中华民族凝聚力降低,缺乏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关于“信仰危机”的原因,首先是制度设计缺陷,缺乏惩恶扬善机制。一些不道德的现象没有受到制度的惩处,反而成为一些人争相效仿的对象。有50.8%的网友认为这是排在第一位的原因。其次是“唯利是图”的市场经济冲击。有20.8%的网友认为这是位列第二大因素。

(二)信任缺失

社会诚信危机导致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和安全感,从而怀疑一切;甚至出现习惯性怀疑。这种信任缺失状态,极大影响了人们对于他人尤其是陌生人的助人行为,也反映出社会道德所存在的深层困境和相关社会机制所存在的严重缺陷。

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关于“习惯性怀疑”,有接近一半的网友认为“政府公信力下降”成为“习惯性怀疑”的主要病根儿。当被问及“习惯性怀疑”的主要表现形式时,有41.2%的网友认为是“政府说什么都不信”;有35.2%的网友认为是“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感”;有33.5%的网友认为是“怀疑食品、药品的安全性”;有28.0%的网友认为是“对医生的职业道德不信任”等等。

与习惯性怀疑的表现相对应的,有24.0%的网友认为是“政府公信力下降”;有22.4%的网友认为是“社会诚信缺失”;有16.6%的网友认为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力、惩处机制不完善”;有14.6%的网友认为是“特定职业人员缺乏职业精神”等成为“习惯性怀疑”这一社会病症诱发的重要原因。

在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其特征是熟人信任。随着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人们将与越来越多的陌生人交往,由于面对的是“陌生人社会”,所以关系难以覆盖所有方面。而在现代社会中信任模式的特征是普遍信任,实质是制度信任。可看看如今的中国,这种“不相信”、怀疑一切的情绪,呈扩大趋势,已然渗透进中国人方方面面的生活:不相信食品的安全性,不相信医生的医德,不相信司法会公正,不相信政府,不相信专家,更不相信媒体……等等已构成了当前社会上的“信任藩篱”,“缺乏信任会形成恶性循环,一个系统(经济的、法律的或政治的)需要信任作为输入条件。没有信任,系统就无法在不确定性和有风险的环境中激发起支持性行动。”因此,进行信任再造,制度信任任重道远。

(三)看客心态

即“旁观效应”:冷漠、麻木与围观,崇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处世哲学。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89.2%的网友认为“看客心态”在当前社会普遍存在,仅有0.3%的网友认为这一现象在社会中并不存在。究其症结,不过是“行善有风险”,出手不得不谨慎。当然那些围观者,剥离了冷漠的标签,也是普通的民众,也有同情心,也有人性,但一想到“做好事遭恶报”,谁还敢冒险救人?所以首先这种道德恐慌启动了中国人的自我保护机制,有道德之心,不敢行使道德之责。其次是从众心理和责任分散效应。心理学表明,人们常常有从众心理,通过观察别人来判定自己,常常以为别人会去做,自己就可以做“路人甲”或“打酱油”;或者抱着罚不责众的心态或者群体性沉默,别人不管自己也可以不管,所以也就没有人出手相助。经常有人说:“政府都管不了的事,你还想管?”所以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这次调查官员群体也成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主要群体,占比26.9%,这个数据高于知识分子、白领阶层、青少年等其他群体。“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是指风险爆发后,没有一个人或机构明确地为任何事负责。“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根源来自于社会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征,使得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构成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特定规则、制度和能力也变得模糊不清。“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并非意指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逃避责任,而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利用组织中复杂的结构、分工体系来转嫁与推卸责任,从而导致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服务的公共责任精神缺失。如此会恶性循环,放大道德风险效应,很多人会因此认为社会正在逐渐滑向一个低信任度和缺德的深渊,导致看客越来越多。

三、理性救赎道德,寻求精神家园

上述道德风险的出现原因都与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在转型过程中,道德风险又折射出社会成员的生活风险与日俱增,生活压力日益增大,每个人都能深深地感受到生活日益充满不确定性。因而有些人不同程度的患上了社会焦虑症:因工作、生活、养老及未来无法预期等而长期紧张与不安。

由于市场化改革大幅减少了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特别是教育、医疗、住房的市场化改革给社会成员增加了大幅负担,许多家庭长期处于透支性消费状态中,未来充满不确定性与危机感,如高房价葬送了前10多年积累下的改革红利,老百姓怨恨不已,恐惧不已,却又无可奈何,只好更加贪婪地追逐金钱,试图避免沦为赤贫。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国现阶段处于风险社会的现实,了解风险社会的运作逻辑,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富有前瞻、全局性地制订合理的政策,为中国未来发展和实现“中国梦”进行“顶层设计”。

(一)加快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

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充分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的引领作用,应对文化多元化产生的各种精神危机。二是不断加强中国梦的共同理想、信念教育,消除国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怀疑与否定,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三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尤其是发扬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不断完善信仰体系。充分发挥中华民族精神在凝聚人心、构筑和谐文化以促进社会的团结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要作用。

(二)政府兑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价值承诺

即“经济发展更加注重公平、使改革红利惠及更多人,使个人生活更有尊严、发展更有保障”。因此政府必须尽快承担起职责,承诺居者有其屋,病有所医,学有所教,老有所养;用公平正义取代财富的两极分化,消除社会群体的利益分化,增强改革和发展的信心,凝聚改革和发展的共识,增强政府威信和社会诚信度,增加社会整体的信任感和安全感;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发展更有保障”。

(三)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较之以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距离公正民主的社会目标还较为遥远。因此首先,要规避道德风险,必须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根除社会漏洞。当某种现象亟待解决而道德又无力调整时,法律的介入是必然的选择。唯有法制保障来化解行善的风险,社会冷漠才会消退。这既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能给民众的善良与正义以法律的呵护,又有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其次,权力制衡,制约公共权力,全面反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官员处于民众监督之下,让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同时进行官德建设,民意调查表明官德主宰民德,官员的堕落必然导致全民堕落,反之亦然。

总之,在反思的基础上,我们应有所领悟,采取措施,应对风险,走出困境,救赎道德,去寻求一个经过理性反思的精神家园和归属。

参考文献

[1]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

[2]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M].吴英姿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 林丹.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M].人民出版社,2013.

道德风险的概念第5篇

【关键词】风险刑法 防卫犯罪 法益 节制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著名德国刑法学者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在《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一文中阐述了刑法的变迁与变革,并首次提出了安全刑法即风险刑法的概念。认为随着危害社会安全的风险行为的频繁发生,刑法对法益的保护也应当突破传统刑法“事后规制”的理念,提前对可能引发犯罪的风险行为采取“事前预防”的方式,并认为风险刑法是风险社会稳定的保证。至此,风险刑法理论逐步被刑法学者所关注。

风险刑法理论被介绍到我国以后,被学术普遍理解为“在主流刑法体系之外通过规制人们可能因违反规范导致风险的行为,以处罚抽象危险犯的方式来实现刑法一般性预防功能的目的。”①在刑法价值的追求上,风险刑法改变了传统刑法“事后规制”理念,提前介入到行为秩序当中,为了防止危险性犯罪的发生,对可能引发危险的行为进行非难,从而实现了刑法法益的提前保护。风险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风险性的犯罪行为,即构成风险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抽象的、不确定的却可以预测的风险行为。风险刑法的目的在于控制有可能对法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可见,为确保风险社会中社会共同体的安全,风险刑法的目的从惩罚和矫正犯罪转向预防犯罪。

风险刑法是刑事政策防卫犯罪的改革方向之一

在我国,对待风险刑法理论的态度有赞成、反对、折中等不同观点。赞成者认为转型时代的中国正处于风险社会,刑法的理念和立场应该随之调整,刑法也应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风险社会中的安全刑法转型,认为“风险刑法的价值在于:改变了传统刑法对某些罪行处罚过于滞后的做法;解决了传统刑法的一些归责难题。”②反对者认为,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避免风险发生的能力,并不像有人认为的那样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因此,缺乏风险刑法存在基础。持折中态度的人虽然不绝对排斥风险刑法却又坚守传统刑法理论的基本价值。

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转型阶段,各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尤其当风险都是由人们的群体行为引发,个体对风险引发的作用不明显时,传统刑法的规制能力相当有限。例如,当前普遍关注“治霾”问题,就是一种典型的群体行为引发风险危害,但我国刑法并没有积极地投入到“治霾”行动当中。原因是,一方面,单独个体对造成“雾霾”的作用不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刑法的介入就没有必要;另一方面,正因为个体不能成为“雾霾”风险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致使越来越多的个体加入到群体风险侵害当中,成为“雾霾”的“贡献者”。然而,风险刑法理论可以突破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构建防卫犯罪的预防罪责论,设立抽象的环境危害犯和过失犯,从而对潜在的单独个体环境侵害行为起到一定程度的警戒机能。因此,在我国有节制地引入风险刑法是刑事政策防卫犯罪的改革方向之一。

风险刑法迎合了人类对安全诉求的法益理念

普遍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但由于法益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所以刑法学界对法益意域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法益仅限于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事实上,更多的刑法学者都在强调法益的物质性概念,尤其在日本,刑法理论界定的法益必须是具有可以成为犯罪侵害的具体的对象。

然而,随着人们价值观的改变,精神法益概念越来越引起关注。例如,德国刑法学者威尔兹尔将法益定义为纯粹规范所保护的实在的状态和对象,从而使精神法益的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延伸。事实上,刑法法益的内涵和外延不是永恒不变的,随着人们价值观的改变,刑法法益的内涵不断由生活物质利益向精神利益扩张,外延也不断由个人法益向国家法益乃至社会法益蔓延。尤其当人们普遍面临难以预测和防范的社会风险,又无法根据已有的认知能力和经验积累并运用科学、理性应对时,人们对法益概念的理解必将突破以物质为基础的生活利益的界限,从而转向精神观念领域。人们对法益保护的需求不可能只局限于对被侵害法益的恢复和补救,而更加注重法益可能被侵害的防卫对策。

当人类将对安全的需求作为生活的追求目标时,对于存在的可能危及人类安全却并没有造成实际法益侵害行为,基于对风险的防范,也希望运用刑罚进行规制。作为事前的风险控制法,风险刑法注重对法益精神概念的诠释,强调严格责任理念,逐渐淡化刑罚报应机能,主张以一般预防为中心的刑罚预防机能,从而防卫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正如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举例强调的那样,“犯的罪责也许可能很轻微或者由于心理性疾病的原因而根本不能承担责任。……如果说等到他的行为实施完毕、等到这种危害结果出现了再做出反应,显然已为时过晚。对他处以严重的处罚,益处又有多大呢?”③

风险刑法能够实现刑法规范的指引功能

刑法规范作为最重要的行为规范,集裁判和指引于一体,既影响刑法的适用,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式。以心理责任论为基础的传统刑法比较注重于刑法规范的裁判,希望运用罪责刑相适应的机制来实现对社会危害的补偿,以实现刑罚的报应功能和公平正义的价值。

然而,当传统刑法强调的事后报应和恢复机能的心理责任理论无法应对在深度和广度都有所突破的社会风险时,刑法规范的指引功能价值就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通过刑法规范形式指引人们行为,以形成人们普遍遵循的新的社会伦理规范和规范意识。例如,对待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不仅运用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方式进行规制,而且设置了相当数量的犯罪类型,并配置较为严厉的刑罚。但众所周知,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控制效果却并非让人欣慰,食品安全的风险并不因为刑法的过度干预而减少。究其原因,不在于刑法规范本身的伸张力不足,而在于对待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导向错位。食品安全风险不仅存在于食品销售环节之中,而且存在于食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监管各环节之中,同时威胁食品安全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责任强调的是心理责任,即刑法仅仅对某种食品在某个环节的重大安全危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而众多潜在的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始终在刑法规制之外。这样,打击食品安全的犯罪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发现一起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接着又发现新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又追究刑事责任……。面对如此被动的犯罪控制手段,人们开始重新质疑传统刑法的机能。风险刑法虽然不可能全面取代传统刑法,但风险刑法理论至少能给我们提供一种运用刑事政策防卫犯罪的新思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风险一旦发生,后果将无法弥补,刑法与其坐视等待风险发生后惩治引发风险的行为或行为人,不如事先采取防卫措施将风险的发生降至最低。

为此,风险刑法就可以通过设置抽象危险犯的规定来指引和警戒特定行为人的潜在危险行为,防范群体性风险危害引发的犯罪,从而促成公众对于犯罪的道德厌恶,培育自觉守法的意识,提升对法秩序的信赖,实现刑法一般性预防的功利目的。事实上,这种理念已经先于风险刑法的概念在西方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尊重,并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例如,德国联邦法院根据刑法典规定的“保卫法律秩序”这一概念,明确提出了刑法规范的指引下的一般预防论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增强市民对“法律秩序的稳定及效力的信心”,这一概念也被联邦的判决所采纳。

有节制地推行风险刑法的必要性

风险刑法作为一种有效防范风险的刑事政策手段,其工具性价值正在被不断地提升。在人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面临风险危害的情形下,现行的刑法理论往往只能等到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出现以后,才对行为人实施非难,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的预防功能只能在犯罪发生之后得到发挥,这种“罪后防卫”的刑罚预防功能大大增加了法治成本。因此,人们应当将目光转向风险刑法视域里,运用社会防卫刑事政策思想,分析各种引发犯罪的社会风险,制定充分有效的社会防卫方面的刑事政策和犯罪的预防措施,尽可能消除或降低风险。

然而风险刑法并不是刑法的异类,只是刑法的发展形态,运用风险刑法对风险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因此,风险刑法从其理论诞生到发展也就必然受到质疑。尤其在我国由于对刑法理论移植的“本土化”进程还没有完成时,对引入风险刑法的态度更是谨慎,对于如何合理界定风险刑法的控制范围,以防范风险刑法本身的风险,成为风险刑法理论研究的主要课题。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风险刑法在化解风险中固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风险刑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刑法风险,因而也需要化解。”④

如果对风险刑法规制的“风险”作宽泛的理解,将传统刑法中的违法可能带来的危险归入到风险刑法调整的“风险”范围,必然扩大风险刑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很有可能带来刑法规范的风险。例如,有人将我国当前转型期社会问题引发的―爆炸、投毒、杀人、绑架等恶性暴力行为―看作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的表现。也有人将巨额财产的研究也纳入了风险社会刑法研究当中;还有人将恶意欠薪行为也视为引起风险社会的重要因素,等等。这无疑曲解了风险刑法所能够规范的风险类型。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待风险刑法的问题上理应采取“节制”的态度。

首先,风险刑法作为预防风险犯罪的社会防卫手段,对风险的认定应当采取严谨的态度。风险刑法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导向的选择和抗制风险的手段和工具,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全。风险刑法规制的风险应当具有独特性:一是风险的社会性,即人类的决策与行为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国家往往也成为风险的主要制造者。例如,国家制度不健全、不协调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侵害之间冲突引发的风险。二是风险的双重性,即风险在带来人类发展和自由选择机会的同时,也会产生危害人类安全的危险。“风险的结果是双重的,既可能遭受失败的损失,也可能获得成功的收益,成功与失败、收益与损失,即风险的正面与负面效应共存于风险社会始终。”⑤例如,人们不能完全控制网络技术发展而导致的网络犯罪的风险。三是风险影响的伸延性。“风险社会的风险在空间上呈现全球化态势,在时间上其影响具有持续性,不仅及于当代甚至还影响后代。”⑥四是风险影响途径的不确定性,即风险社会的风险造成的危害影响往往不固定且不可预测,超出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范围。例如人们对食品需求的高要求导致食品安全标准难以确定而伴随的风险。基于风险刑法理论中风险的独特特点,在理解和研究风险刑法时,就不能将传统刑法中因违法行为引发的危害视为风险,纳入风险刑法的规制范围。

其次,应当尊重风险刑法目的的正当性,以风险犯罪预防机制作为其核心价值。风险刑法的目的是防范风险犯罪,维护社会正当秩序和效益,所以,在利用刑事政策加强风险社会防卫时应当采取适合其所追求的目的的手段,必须有节制地运用,而不能为实现目的而不择手段。例如,在风险刑法中增设过失或故意环境污染危险犯、过失或故意食品安全危险犯等时,在定罪上认定风险危险的程度应当采取节制的态度。同时,在适用刑罚时不能为了实现环境治理的目的而阻碍经济的发展,也不能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限制人们对食品消费的需求。

最后,利用风险刑法加强社会风险防卫时,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风险刑法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深入,其应当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谦抑性原则。这就要求,一方面不能将属于传统刑法类型的犯罪随意归入风险犯罪,从而扩大风险刑法的打击范围;另一方面,对某种社会风险,在没有通过非刑事规范控制和防卫之前,刑法不能随意介入。而且,在刑法规范风险行为之前还应当制定出客观地预警和评估风险的非刑事法律制度,以实现对风险行为的有效管理。因此,笔者认为,风险刑法应当作为其他社会规范的补充,只有当非刑法规范对可能引发犯罪的风险的规制和防控无能为力时,刑法的干预才是必要的和正当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适用其他制裁方式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即没有其他制裁力量可以代替刑法,只有动用刑法才能抑止这种行为、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⑦

作为防卫社会的刑事政策改革的措施之一,不可否认,风险刑法理论一直遭到质疑和批判。笔者认为,应当立足于刑法谦抑主义,对待风险刑法应当采取客观科学的态度,这本身就是一种谦抑的态度。正如有人提倡的那样:“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的冲击已然存在,切不可因噎废食妄加否认风险刑法理论体系及其益处和必要性,更不能全盘否定或者全盘接受。”⑧

(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州海洋大学讲师)

【注释】

①何立荣,蔡家华:“风险刑法正当性探析”,《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11期。

②王拓:“风险刑法:风险社会下传统刑法的必要补充”,《检察日报》,2010年4月26日。

③[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

④陈兴良:“‘风险刑法’与刑法风险:双重视角的考察”,《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⑤黄家瑶:“哲学维度:反思现代风险”,《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⑥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2007年第3期。

⑦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道德风险的概念第6篇

目前,法律法规对基金公司高管或基金经理进出境有一些规定。比如《基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可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这是为了确保基金公司高管或基金经理尽最大限度承担其应付的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假若基金公司高管或基金经理移民成为外国人,在外国长期逗留,《基金法》的规定就没有丝毫作用;万一基金公司高管或基金经理缺乏职业道德,做起了老鼠仓,把非法获利转移到国外,这就存在巨大风险。

还有一些耳熟能详的例子,比如对创业板的成长价值投机。有些基金心照不宣扎堆创业板,贴上手游等时髦标签后,就毫无底限地进行疯狂的题材概念投机炒作,使创业板个股股价远离基本面和内在价值。题材概念股数百上千倍的市盈率,制造了一批批亿万富翁,也将制造一批赤贫者,而在这些市场运作中,很可能夹杂着诸多数不清道不明的球行为。

再比如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尽管这是市场经久不衰的炒作题材,但客观地说,A股市场垃圾股的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很少有能为市场带来多少正价值的。从社会公义和对社会贡献的角度考量,严重投机借壳股或炒作借壳股,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也是有违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在有缺陷的市场制度环境下,基金热衷创业板题材概念炒作、热衷押注资产重组股票,是对平庸公司、垃圾公司种种不良行为的纵容,很大程度上是从别人兜里掠夺式的财富转移。

上述这些例子,实际上已涉及金融伦理。所谓金融伦理,简单说就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伦理道德在社会中则有更广泛的约束与激励功能。只有上升到金融伦理道德约束层面,市场主体才不会光顾一己之利而罔顾其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才会最大程度减少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却属于“恶”的一些行为。

金融伦理在投资领域开花并结果,由此成熟市场在20世纪60年代逐渐兴起“社会责任投资”理念,也即投资者在传统的财务指标之外,还以预期稳定利润分配的持续性、遵守法律、雇佣习惯、尊重人权、消费者问题、社会贡献程度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等社会伦理性标准为基础,来选择企业进行投资。投资者不单会对金钱回报感兴趣,还会考虑到社会公义、经济发展、世界和平与环境保护等,比如有的人就拒绝投资军火股。

当然,有些专家对金融伦理不屑一顾,比如索罗斯就否认金融伦理的存在,认为金融市场是不属于道德范畴的,道德根本不存在于这里,因为它有自己的游戏规则。但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让更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单纯放任“理性人”在市场肆意作为、放任市场主体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市场主体没有伦理道德约束,金融市场由贪婪推动着,这个市场是非常危险的。拉扎德国际董事长肯?科思塔指出,“我们应该解决造成此次危机的真正根源——道德和人文精神的缺失,如果我们不为经济行为重新确立健全的道德准则,那么,我们注定会重蹈覆辙”。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要求,道德是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公募基金肩负着推动整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使命,理应带头从金融伦理高度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更多地践行社会责任投资。为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应将基金远离垃圾股资产重组炒作、远离极度泡沫股题材概念炒作的伦理道德要求,尽快上升为法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道德风险的概念第7篇

(一)隐瞒行为

保险营销人员在宣传产品及解说条款时,可能有意隐瞒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关键信息,亦或混淆概念。例如,健康保险中重大疾病的赔付要严格依据定义范围,并存在等待期;在分红类型保险中,红利存在不同档次;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存在风险等,诸如此类重要信息,普通消费者不可能尽数注意并自力理解,必须经过营销人员着重提示并通俗解释,才能把握其中的真实含义,如果营销人员对此有所隐瞒,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刻意混淆概念,在普通人寿保险产品只陈述利益部分,隐瞒责任免除部分,对分红保险只显示最高档红利,而隐瞒低档红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夸大收益,避谈风险,自认为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客户不问,自己就不说,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使客户购买了保险,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旦发生分歧,严重影响保险的社会信誉度,个别消费者可能会终生排斥保险。

(二)欺骗行为

保险营销人员欺骗行为的实施对象包括消费者和保险人。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常见于编造虚假的赔付条件;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对要保人提出的问题,以促成保单为目的随意作答;在新型人寿保险销售中,夸大分红保险回报率,将不确定的保单红利陈述为确定利益;在变额寿险宣传中擅自预测或承诺投资回报率等。保险营销人员对保险人的欺骗常见于代替客户签字或修改资料;与客户串通,伪造资料通过承保审核;编造虚假事故或暗示客户伪造材料骗取保险金;擅自挪用保险费等有违忠实义务的行为。营销人员法律性质上代表保险人,但实际上承载着双方的信赖利益。营销人员对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直接导致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加大,从而使得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升高。营销人员对客户的欺骗,会影响投保人对风险转移的认识,形成错误的财务安排,并在无法获得赔付时产生财产损失。

(三)诱导行为

诱导一词的外延非常宽泛,保险诱导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具有多样化特点。消费者购买保险与否,要经过对产品的认识过程,判断是否符合风险需求。营销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引导消费者忽略保险需求、违反义务,促使其保险消费偏离正常风险转化目标的行为都应属于诱导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向投保人暗示传授不诚信的方法;私自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经济利益;利用各种特殊便利或不正当手段引诱消费者订立合同;以销售保单为目的建议投保人提前终止其他保单;新型保险宣传时,引导消费者过分注重其中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弱化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导致消费者购买目标偏移,损失发生后,与所持保单的补偿功能对接差等。

二、保险营销人员失信的原因

(一)庸俗价值观念在特定行业的影响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以“拜金主义”为代表的庸俗价值观念渐进抬头,保险行业更容易受到这种庸俗价值观的影响。首先,我国保险密度不高,营销市场空间较大,但目前保险营销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佣金率过低,生存压力刺激营销人员持续追求业务量的扩充,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来保证收入,而逐渐放弃对职业诚信的秉持;其次,保险业务是长期的,“这种业务期限的特点意味着保险买卖双方重复博弈的周期间隔较长、频率较低,即使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其后果在短期内可能也显现不出来”。因此,与诚信带给客户长期的利益保障相比较,眼前的自我利益具有极大诱惑,由此催生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拜金理念。再次,一些保险企业存在保费偏好与规模偏好,发展模式粗放,忽视企业文化对营销队伍的带动作用,考核中过分强调出单率,营销激励方案庸俗化,完全物质化。这种急功近利的发展模式与考核体制使得保险营销员陷入短期利益的追逐,从而诱发销售误导等种种不规范行为。

(二)行业宽松的准入条件使营销队伍素质低下

在2013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实施前,营销人员行业准入条件很宽松。上世纪90年代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拓荒期,亟需大批营销人员。于此同时,社会就业问题也是当时经济转型期的负担。一方面,每年大量新增劳动力形成很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结构迅速变动和企业改革的深化,造成劳动力再就业的巨大压力。社会存在大量劳动力,正可以对接保险发展的需求,国家也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1996《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认可了个人人的法律地位,2006年以前,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最低学历要求为高中,2006年起,监管部门将从业最低学历降至初中。国家对营销人员设置宽松的准入条件,既有利于保险销售队伍的增容,也有利于刺激就业。然而,这一举措也导致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差。我国保险营销中各种问题的根源,正是保险从业人员较低素质所造成的。在技术操作方面,部分学历较低的营销人员理解能力差,对保单内容把握不全面而将错误信息误传给客户。在职业自律方面,部分营销人员受教育时间短,道德基础不牢固,自控能力薄弱,容易发生失信行为。

(三)保险诚信教育理念及方式存在不足

我国保险行业对营销人员的职业诚信教育理念及教育方式存在不足。在整个行业的粗放发展模式下,保险公司普遍注重营销规模而轻视销售规范管理,把对营销人员的职业诚信教育任务化、形式化,在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中,加重话术训练,而轻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并习惯运用营销管理制度、公司奖惩制度、法律责任来直接震慑、警示营销人员遵守诚信,缺乏正面激励与互动,没有注重激发营销人员作为“社会人”潜在的道德能动性,营销群体缺乏对诚信教育的认同和吸纳,只是将职业诚信作为一种概念及外在规范。在保险实务中,要考虑保险活动一方或双方所具有的诚信成本,如果不诚信的成本低于不诚信的收益,理性的人会选择不诚信。亦即,在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缺乏道德激励的营销人员最初可能基于对法的敬畏而有所遵守,一旦发现惩罚机制的羸弱与行业利益间的反差,就会对概念式的职业诚信规范产生蔑视,面对利益诱惑而失去价值判断。

三、完善保险营销人员诚信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企业诚信文化对营销队伍的引导作用

保险企业是营销人员的活动平台,企业文化与竞争理念将对营销人员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在多元化价值观念无序、冲突的社会背景下,保险公司要积极倡导并履行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理念,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正面引导,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诚信文化氛围,提高行业文明程度,改变营销培训中的不当措施,改革激励机制,实现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并用,“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

(二)完善营销人员职业诚信的外部监管体系

营销人员作为经济人,必须施以外在规范的监督和约束,才能实现自我效用的最大化,并对外产生社会价值。这种外在规范主要包括保险监管法律规范、保险企业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及营销员职业诚信评价系统,进而构成外部监管体系。目前,保险营销人员职业诚信监管体系还需在发展中完善,在法律监督方面,要严格执行对失信人员的处罚,细化责任形式,整合协调地方权力部门的监管职责,提高对保险企业职业诚信教育的监管实效;在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应当严格以职业诚信为业绩考核导向,更新管理理念;另外,要进一步完善营销员职业诚信评价系统,开放信息,增强与社会的沟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开发营销人员诚信价值认同的内化路径

保险职业诚信归属于角色性道德范畴,而保险营销人员则是这种道德的载体。诚信不仅是社会伦理层面存在着的,而且在个体道德层面存在,具有道德主体性的内涵,亦即,诚信又是主体内在的道德精神与心性修养的价值追求,是客观约束性与主体能动性或外在规范性与内在主体性的统一。因此,营销人员的职业诚信需要外部约束,更要关注个体的道德需要,注重激励本体道德能动性。理念上,保险企业要秉承人才可持续化发展思想,以法律规范、企业文化及社会责任为指导,培养营销人员对诚信价值观产生认同。方法上,设置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倾听营销人员的知识需求及职业困惑,开发个性化诚信教育;增加正面激励,认可营销员对社会的价值创造,激发他们的尊严、荣誉及道德人格,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正向氛围。

四、结语

道德风险的概念第8篇

一、影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风险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

1。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风险。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的一方拥有相关信息而另一方没有这些信息,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的相关信息更多,从而对信息劣势方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融资企业对所融通资金的实际投向、投资报酬率以及投资风险等信息都比较了解,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对这些信息的了解则处于相对劣势,也就是说在企业融资活动中,融资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又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结构上的特点,以及技术创新活动本身高风险的特征,使得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活动中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严重,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更严重,这成了阻碍中小企业从正规的渠道取得资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2。逆向选择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在交易之前交易双方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融资企业比投资者更了解自己的风险收益特征,往往风险较大的企业将风险较小的企业驱逐出信贷市场,此时就会产生融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3。道德风险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双方发生交易之后出现的。本文主要研究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发生交易后出现的道德风险。在银行与融资企业之间普遍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融资企业在获得融资后,将资金投资于成功概率小,但一旦成功,融资者将获得巨大收益的投资项目。另一种是融资企业在有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对偿还借款和不偿还借款所带来的成本进行比较,最终选择策略性的不偿还借款的行为 。

首先讨论第一种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于中小企业的各种技术创新融资方式中,可以引入两人动态博弈模型说明道德风险问题。

(1)为了简化模型,做以下假设:①假设融资企业贷款利率为 R,并且假设所融资金投资不成功时选择不偿还借款,其不偿还借款的成本为 C。

②假设融资企业有两种选择:运用所融资金投资于好项目或者投资于坏项目。若企业投资于好项目可以按照概率PA获得投资产出A,此时企业的预期收益是PA(A—R)—(1—PA)C;若投资于坏项目可以以概率 PB获得投资产出B,此时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PB(B—R)—(1—PB)C。

③假设投资者相应也有两种选择:检查和不检查。按照信贷合同规定若融资企业从事坏项目则需支付违约金额为Q,投资者对企业活动进行检查的费用为D。

(2)模型建立

根据模型假设,建立下面两个阶段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并用下图的扩展形来表示该博弈。

第一阶段是博弈方1,即融资企业选择项目的类型,它有好项目、坏项目两种选择,选择的方法是按一定的概率分布随机选择。

第二阶段是博弈方2,即投资者决定是否对企业活动进行检查。在第一阶段不论好项目还是坏项目的情况下,企业第二阶段都分别有 “检查”和 “不检查”两种选择,得到可能的4种结果。

经过推导可知道德风险溢价与投资者对融资企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成本成正比,而与信贷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金的数额成反比。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监督检查成本相对较高,而相应的惩罚措施却往往难以落实,因而中小企业融资具有较高的第一种道德风险。

第二种道德风险,融资企业会根据自己的现金流量Q,对不偿还贷款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偿还贷款还是违约。假设银行并非要求偿还贷款,那么借款人将选择是偿还本息L(1+R)还是支付违约成本C,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1)若 L(1+R)> Q,则企业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将被迫选择违约;(2) 若Q> L(1+R),且C>L(1+R),此时企业有能力偿还贷款并且违约成本大于收益,企业将选择偿还贷款;(3)若Q> L(1+R) > C,这时虽然企业也有能力偿还贷款,但是由于违约成本小于收益,因此企业就有可能主动选择违约 ( 策略性违约 )。

因此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信贷具有较低的违约成本,因而其违约的概率相对更高,风险也就更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导致较高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加大了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活动中风险的重要来源。

二、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风险的对策

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的现知识经济时代,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技术创新要求技术和资金是始终相结合的。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技术创新活动高风险的特性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其面临较大的融资风险,这往往阻碍技术创新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风险的管理,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程的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对策以有效地防范技术创新融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