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6 10:52:2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乡村治理的表现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摘要: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郊区和乡村粗放型经济的影响,这就给乡村水土保持,环境防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乡村林业治理作为一种生态治理的手段,其通过将小流域的生态效应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方式来治理小流域,这是可以在各个小流域治理中进行普遍推行的一种治理模式。
关键词:乡村;林业;小流域;治理;路径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尤其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独树一帜,这对于我国的国家地位与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看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却不得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郊区和乡村粗放型经济的影响,这就给乡村水土保持,环境防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的功能与目的
乡村是我国社会的一种重要表现形态。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乡村与城市成为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城市中主要进行着工商业基本活动,而乡村则是以农林畜牧为主要活动,随着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以及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厂矿企业逐渐搬离了城市,来到乡村选址落户,这极易打破乡村脆弱的生态平衡。加之,乡村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重一时的经济效益,忽略乡村生态的保持,这使得乡村的生态环境一方面受到脆弱的生态平衡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受到经济发展的压力。因此探索乡村环境治理的特殊模式和路径,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指,“为了充分发挥水土等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小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固地制宜地布设综合治理措施,治理与开发相结台。对流域水土等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1】乡村林业治理就是这样一种特殊路径。林业治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首先,林业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治理。林业资源是生态资源的一部分,林业资源本身就能够改善乡村生态环境,通过绿化环境,保持水土来减少水土流失。其次,林业治理促进乡村社会发展。林业治理是乡村小流域治理的组成部分,林业治理一方面能够有效的实现小流域治理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也能给乡村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即通过林业治理实现生态效果与经济效果的共同发展。因此,从以上功能出发,乡村林业治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乡村小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并且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的基本路径
(一)统筹规划乡村林业,促进小流域治理
乡村小流域治理时一个系统工程,即是指通过对小流域单元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之上,合理规划,科学治理,运用生态的,工程技术的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对其进行综合的治理。林业治理是乡村小流域治理中生态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林业治理也需要针对小流域单元内的农林畜牧业以及河流,土地资源综合考虑基础之上进行统筹规划。统筹规划林业治理的基本目的就是让林业规划服务于综合治理的全局目标,尽最大可能的利用林业治理的效能以及给乡村小流域单元内的农副业生产带来积极的效果。具体见下图:
(二)加强乡村林业治理的补助力度
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单单依靠小流域范围内的政府投入和群众投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比较全国各地在小流域治理方面的投入来看,吉林省仅2011年,全市投入治理资金1288万元,对22条小流域进行治理,完成治理面积10.1万亩。而山东省莒县借助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植树造林等项目进行水土流失治理。4年来,累计投资达6761万元,通过对芦家河、大山、万子山等3条重点流域进行了清洁生态型集中连片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8.62平方公里,先后治理小流域38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86平方公里。小流域单元不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其生态,水土环境直接影响到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小流域区域的群众参与治理的力量是有限的,并且是薄弱的,因此必须加强乡村林业治理的政府财产补助力度。因为小流域治理不仅对现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更是一件利在千秋的大项目。
(三)提升乡村林业发展加工水平
小流域治理是对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性,补救性质的治理。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恢复乡村地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成本。与此同时,乡村社会经济需要不断的发展,这就需要在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的基础之上,探索一条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又不影响乡村小流域生态环境的道路。通过林业治理乡村小流域作为一条重要路径,那么则可以通过提升乡村林业加工发展水平,摒弃粗放式的林业加工模式,增加乡村林业加工发展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将乡村小流域的林业治理与乡村林业发展相结合。让林业资源一方面为小流域的生态环境服务,另一方面也为乡村的经济效益服务。
三、结语
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乡村经济普遍落后。加之我国小流域数量众多,并且较为分散,这给我国小流域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全国各地的小流域各有特色,并且小流域附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这就决定了乡村小流域治理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路径。但是乡村林业治理作为一种生态治理的手段,其通过将小流域的生态效应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方式来治理小流域,这是可以在各个小流域治理中进行普遍推行的一种治理模式。
关键词:美丽乡村;农村空心化;问题研究
农业人口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导致农村空心化,造成了农村经济社会功能整体综合退化。其过程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农村空心化的前期,其主要表现为均质化的村落因规模急剧拓展而呈现“外扩内空”的空间格局;21世纪初至今是农村空心化的后期,其表现为传统村落因人口向城镇迁移出现“人走房空”的萧条景象。综合来看,农村空心化不唯是传统村落的空间形态发生了变化,就其本质而言,亦是城乡关系失衡的具体表现。农村的衰落和空心化成为城镇化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为乡村治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农村家庭的残缺与不和谐,造成了农村社会的不和谐;农村教育、文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共服务水平与城市差距的加大,使农村呈现出总体性衰败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农村空心化的治理是实现社会稳定、政治民主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基础。其可以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就近、就地解决农民转移、就业,减少农村人口盲目流失,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恢复农村经济的活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田园城市的理论
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提出的基于“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一体”思想的田园城市理论,对我国现阶段下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也是遏制农村空心化趋势,建设“田园型农村社区”的重要理论依据。霍华德田园城市理论提出的背景是在英国工业革命后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村空心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农村因缺少劳动力面临发展停滞,而城市不断扩张,城市病(如交通、环境等)问题突出,与我国当前的农村发展状况比较相似。霍华德指出,理想的田园城市应当既体现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城乡融合的自然之美,又能反映机会均等、充分就业、无贫民窟的社会公正。他的这一主张实质上强调了要以城乡发展的互动与和谐取代彼此的孤立与分离。田园城市实质上是城和乡的结合体,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霍华德在田园城市规划理论模型中,把城市规模控制在6000英亩(约24平方公里),其中心城市面积1000英亩(约4.06平方公里),农业用地5000英亩(约20平方公里),人口32000人,其中30000人住在城市,2000人散居在乡间;市中心建有中央花园和公共服务机构(如图书馆、市政机构、学校、商场、医院等),由6条林阴大道把城市分为6个部分,并通向乡村;居住区建有环形铁路,临近铁路建有工厂、牧牛场、市场等,农田中间有小块宅地由经营农田的农户居住,田园城市的土地及其收益归全体居民集体所有,居民生活并工作在田园城市。英国新田园城市理念,融入“社区参与、有机增长和自给自足”三要素,更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农村空心化治理的实践
霍华德的田园城市规划理论模型最适合我国农村小乡镇建设,构建“田园型乡村社区”,为治理农村空心化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实践。首先,科学规划农村空间布局,治理农宅闲置和农田抛荒。农村“空心化”从空间上表现为许多旧村老宅空置,尤其在交通不便利的边远山区因无人耕种的农田,长年荒芜。应按照产业区、生活区和农业区分明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空间布局,将小的自然村和大的行政村进行有规划的合并,建立适合3万人左右生活的“田园型乡村社区”。完善学校、医院、银行、图书馆、农贸市场、商业街、休闲娱乐设施和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中心还应设立工商、卫生、交管等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其次,建设农村新的公共经济发展模式。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很多农民退出农业生产。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的再生产能力,需要构建农村新的公共经济发展模式,由村集体将土地实行统一流转,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途径进行集体经营管理,在农业区建设高效农业示范区,政府提供农业项目启动资金,补助特色养殖业发展。村集体可成立“苗木公司”,将原来的林地进行集约化经营,苗木公司每年获得的效益由全体村民共同受益。村民每亩土地每年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流转费,农民可就地转化为苗木公司的“工人”,扩大了农民就业渠道,苗木基地本身则成为绿色防护林和社区的“绿肺”。在产业区建设村办企业充分吸纳农村劳动力,同时拿出一部分非耕地(比如原来的旧村落),建设工业园区,统一建造生产厂房,鼓励村民兴办企业,就地解决村民就业。第三,提高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对由乡镇改建的“田园型乡村社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保制度,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社区,村民实现集中居住和福利保障,耕地实现集体流转,劳动力就地实现就业,农民不再外出打工,合家团聚,空心化趋势下出现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自然解决,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发展方式发生根本转变,实现农村传统社会中的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
荣获“2013年全国十大美丽乡村之一”称号的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就是典型实例,人们在“田园型乡村社区”――永和社区安居乐业。
加强农村空心化治理,建设美丽乡村,将使传统文化得到更好保护,农民生活更有保障,农村社会更加和谐,农业生态更加优良,农民权益得到更好维护,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基础。
关键词:乡村社会;法律选择;不知法;知法
一、是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还是乡村社会选择法律
(一)乡村规范与国家法的矛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①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1]。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
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二)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2]。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一)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二)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三)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
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还是另有原因?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这样的程式化的推导只是表面上符合逻辑,但缺乏理论支撑,不能让人信服。当然很多时候也不排除一些基层地方(特别是偏远山区)可能确实不知法,但这样的面积毕竟很小,不能肆意扩大。就一些案件而言,根本不是不知法这样简单的原因所致的。当违法者与受害人面对可能要受到国家发的制裁时,就会选择作出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3],选择乡村规范更有利于恢复打破的社会关系,更有利于恢复以往的熟人社会。通常这样的选择被看作是不理性的、越轨的,但是其实是处于他们的理性选择。不是他们不知法,更多的是一个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因为他们知法才会去平衡去选择,倘若真的不知法,还会去权衡吗?去选择吗?这时是没有退路的,唯一的选择就是国家法。因此,针对目前出现的这样观点,认为乡村社会不知法是缺乏依据的。
在社会的发展中,社会治理方式不同也是正常的,毕竟社会是一个文化表达载体,不同的地域所表现的文化不同。知不知法只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而文化的存在是客观的,如果过分追求社会对国家法的认知,无疑是要通过主观的改变去改变客观存在,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建设不仅要把目光放在国家法的健全与完善,还需要考虑现实的广大乡村社会内部实际情况,正确看待乡村规范、正确处理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关系、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文化底蕴。(作者单位:1.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注释:
① 谢晖教授称之为为“民间法”,高其才教授称之为为“习惯法”,罗豪才教授称之为为“软法”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法辨[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以湘北红镇为田野个案,通过对乡村混混滋生、成长与壮大乃至主导整个乡村社会这一逻辑历程的描述、理解和解释,为我们真实地展现了乡村社会灰色化的基本路径,为我们理解当下中国乡村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转型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借镜。在书中,作者以叙事的表现手法,对乡村混混群体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试图以研究乡村混混这样的他者,来反观本群体和社会自身,从而对乡村社会变迁和国家治理转型等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作自己独特的思考。
作者的问题意识是明确的,研究发现也是真实的,其理解解释亦是合理的。但是,排开价值中立的要求不谈,我们仔细地思索,便会追问:作者笔下的乡村混混何以在当下中国当道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乡村混混业已成为当下中国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他们不仅利用自己的身体暴力统治乡村社会,更是在利用这种暴力改变乡村社会生态,尤其是乡村社会伦理价值观念。问题是,混混何以当道、何以能主导乡村?
首先,离不开对乡村社会性质的理解和追问。当下的中国乡村社会,早已不是当年笔下的熟人、社会,而是更多地体现出去熟人社会化、陌生化的特性,更多地体现出贺雪峰所言的半熟人社会以及吴重庆所言的无主体熟人社会特性。乡村社会在熟悉性不断降低、陌生性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乡村社会价值系统、意义系统和治理理念等都发生了变化。与这些变化相伴随的是,中国农民不断地走向一种向外用力的人生,金钱意识不断抬头,以金钱论英雄亦见怪不怪。与此相关,中国乡村社会的集体意识不断淡化,个人意识、个人本位逐渐抬升,伦理、纲常以及传统型权威等不断式微,乡村社会缺乏一种主导性力量来控制乡村伦理、舆论与价值观念。在此背景下,一些暴力资源拥有者利用此空隙,不断地侵蚀集体资源、侵犯个人权利、侵害乡村社会,乡村混混在乡村得道便是最好证明。
其次,乡村基层组织的虚化与弱化亦不可忽视。自农业税费取消之后,乡村基层组织不断弱化,乡村组织的能力不断下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今部分地区的村级组织已形同虚设。调研发现,众多村级组织的负责人要么是不在村里,成为不在村干部(村干部纷纷进城即是例证);要么是混世魔王,骗取国家补贴与工资,不搞任何建设,不解决任何问题(村庄公共品供给能力下降即是证明)。在一些地区,当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村干部或因为缺乏体制性资源,或因为寻求自保,常常在纠纷调处时不作为,致使乡村社会矛盾丛生,这不仅使得乡村混混因为拥有暴力而在纠纷中占有优势,更是使得其甚至越来越成为纠纷化解的重要力量。长此以往,民众有了问题不找组织,而找混混,日渐成为一种常态。
当前,变革已进入具体准则创新阶段。在此阶段,当地经过自立性准则创新在重点范畴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成为了推进变革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法。在2003年开端施行统筹城乡、“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计谋基本上,于年月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变革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针对“城乡二元体系体例”这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条理矛盾,开展了一系列以自立性准则创新为特征的先行先试探究,在体系体例转轨新阶段中,为全国变革创新发明了很多有价值的经历。这些变革探究,归结起来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探究。所谓新型城乡关系,就是经过准则创新,构建持续发展一体化新机制,完成城乡之间人口自在迁移,要素自在活动,公共效劳平衡掩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一探究,是一项触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经由30多年变革开放,当前我国总体上曾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式的新阶段,构建新型城乡关系曾经成为新期间统筹城乡发展的计谋基本。“实验区”经过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财产发展、市场体系体例、基本设备、公共效劳和治理体系体例一体化,以乡村地盘产权准则、户籍准则变革为中心对构建新型城乡关系进行了勇敢测验。
二是对优化城乡功用和形状的探究。的统筹城乡发展是在1.24万平方公里、以平原为主体的区域内进行,没有山区、丘陵的天然阻隔,城市与周边地域的经济社会联络相对严密,城市和乡村人口根本相当,统筹城乡的变革和探究更多地表现“城”与“乡”若何完成功用与形状的交融,然后构成一个“城乡一体”的大都会区。在此布景下,在以“三个集中”提拔城乡空间集约应用程度的基本上,提出了“全域”的理念,明白了构成人口、资本、情况协调发展的总体功用分区,确定了一批指导财产有用堆积的计谋功用区,对全域进行统筹规划,统筹布置全域局限内的要素活动和财产结构,以此推进城乡功用和形状的合理重组与更迭。
三是对农业、乡村发展的探究。农业、乡村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只要从发展机制和情况上改变了农业、乡村的相对弱势位置,才干提拔农业、乡村的自我发展才能;在乡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城市疾速发展的还,完成农业、乡村本身的同步发展,然后在真正意义上完成城和乡的“统筹”发展。“实验区”经过对农业、乡村发展的基本性准则进行变革和创新,以县政府指导的方法构成有益于农业、乡村发展的市场情况,将乡村地盘产权准则变革、乡村金融创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式创新相结合,构成了推进农业、乡村发展的县政府与市场的合力。
四是对社会治理变革创新的探究。当时阶段,我国体系体例变革的目的曾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济体系体例变革,而是更深条理的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具体革新;变革的前史任务不只仅是改变经济体系体例,更主要的是改变经济发展方法和构建调和社会。“实验区”相同肩负着对体系体例变革新范畴进行探究的工作,在对乡村地盘产权、户籍准则、金融体系体例等深条理范畴进行探究的基本上,“实验区”将变革的触角进一步深化到了底层管治、社会治理等“深水区”,对构建城乡群众共创共享变革发展效果的社会治理进行了探究。
经过七年的探究理论,“实验区”不管在推进统筹城乡的变革自身,照样探究有益的区域发展形式方面,都获得了一系列值得一定的成效和经历。首先,年至今,地域生产总值先后跃上2000亿元、3000亿元、4000亿元三个“千亿元”台阶,年到达了4502.6亿元;城镇化率由56.8%提拔到年的64.9%,年均进步1.35个百分点;与此还,乡村基本设备和公共效劳程度分明提拔,城乡收入比一直不变在2.6:1左右,城乡居民间的公道化水平分明进步,对构成效率与公道统筹的区域发展形式作出了有益探究。其次,构建了人口、资本、情况协调发展的新型城乡形状,总体上构成了卓有成效的城乡统筹发展的体系体例框架。再次,以构成市场化的资本装备机制为中心,起劲找到县政府与市场有用结合的均衡点,还以各类方法最大限制调动广阔群众参加变革的积极性和自动性,初步构成了县政府市场联动、大众普遍参加的变革动力机制。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8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8
扎根底,不变低生育程度。摸清底数,抓好落实。树立计生任务人员下村走访任务准则,具体摸清综合节育办法,落实社会扶养费征收、全镇人口信息采集、活动人口治理等底数。仔细抓好抓实“三查一治”和综合节育办法落实,严厉节制违法生育,把计生常常性任务与集中效劳连系起来,仔细落实各项计生政策;强化村民自治,抓好示范村建立。树立完美“村支抓导向,协会唱主角,村民搞自治,计生上程度”的任务形式,增强底层协会组织建立,实在发扬计生协会会员执行方案生育的榜样带头效果。树立健全民主治理、民主议事、民主监视准则,完美村民自治章程,强化方案生育合同治理。
广宣传,营建优越言论气氛。进一步发扬宣布道育的导向效果,人口计生高层倡议、群众宣传、媒体指导和社会宣传相连系,容身村(居)、面向家庭,应用人口文明示范基地、农家信屋、人口黉舍及计生公益告白、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展开宣布道育任务,具体提拔婚育新风进万家运动程度。在进村入户、中听、入脑、入心上下功夫,展开针对性强、主题凸起、特征光鲜的专题宣传运动,起劲改变群众的婚育观念。逐渐减少群众生育志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距,弘扬进步前辈,鞭笞后进,为人口和方案生育任务营建优越的言论气氛。
强责任,实在下移任务重心。进一步落实干部人口计生包村责任。指导包片、干部包村准则,计生任务状况同年关绩效挂钩,执行同奖同罚。并对计生包村责任人作组织处置或行政处置。进一步落实村级人口和计生任务责任。各村(居)支书、主任是人口和方案生育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落实村干部包户、包对象的责任机制。全力抓好村务公开和宣传阵地外移任务,承受群众监视和评断。按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与“双查”,为广阔育龄群众供应全方位的优质效劳。执行计生任务一票否决。履行村级计生治理员聘用准则。对不堪任任务的计生专干将作出调整,从新选聘综合本质高、事业心强、做事公正的优异同志为计生专干并落实其经济、政治待遇。
突难点,具体强化综合管理。出力破解活动人口治理难题。具体落实活动人口治理“一盘棋”任务要求,进一步强化人口信息采集任务,树立健全长效任务机制。成立镇活动人口治理指导小组。出力履行“统筹治理、效劳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审核”的活动人口计生任务新机制,破解任务难点,落实村级活动人口治理责任,对各村活动人口治理执行一季度一传递准则;破解综合管理出世人口性别比偏高难题。针对发现线索难、查询取证难、案件处置难等问题,树立健悉数门间综合管理出世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排查,做到深挖一例,震慑一片;出力破解社会扶养费征收难题。将社会扶养费征收任务作为常常性任务来抓。对社会扶养费征收进程中呈现的查询取证难、征收难等凸起问题,经过宣传、教育、行政、组织、司法等伎俩,多管齐下,进步征收率。对确有坚苦的,要仔细严厉做好分期征收请求审批任务,发扬依法强迫执行的震慑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