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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1 17:07:21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第1篇

摘要:文章综合分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面临很多问题,诸如农业人口科学文化素质较低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用工要求、经济转型中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的结构性失业以及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带来的务工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就业抑制等,最后提出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转移的相关对策思考。

关键词:劳动力转移;困境;产业结构;二元经济制度

根据配第克拉克定理我们可以知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劳动力首先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但人均国民收入进一步提高时,劳动力便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国民收入已经有了大幅提升,但是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基数较大、农业人口科学文化素质较低、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结构性失业问题使得目前还有大量农业剩余人口滞留于广大农村地区,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农业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对于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现代化程度、繁荣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境分析

(一)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劳动力科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劳动力素质偏低,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9年全国人口中,文盲占7.12%,小学占30.13%,初中占41.67%,高中占13.80%,大专及大专以上仅占7.29%,而2004年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当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受教育情况为文盲2%,小学16%,初中65%,高中12%,大专及以上仅为5%,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而企业对用工要求已经从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1],这就产生了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是存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人长期隐性失业,而另一方面是企业出现了“用工难”和“民工荒”现象。目前农村劳动力素质较低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农村教育投资结构失调和教育结构不合理是密切相关的。在教育投资方面,主要表现为:城市教育投资不断加强和农村教育投资不足矛盾。城市经济的发展导致教育资源向城市集中,而农村教育由于缺乏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而困难重重。在教育体制方面,主要表现为基础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主要有两个途径: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农村职业技能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对于提升整个国民素质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农村教育中基础教育被摆在第一位,而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却没有被较多提及,但在技术水平提升需要懂知识、懂技术的农民和农民工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却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制度,极大阻碍着农村剩余人口的转移

1、城乡二元经济制度,拉大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在二元经济制度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较大的不平衡性,主要表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城市经济发展迅速;而另一方面是农村经济长期处于停滞或发展较为缓慢状态,形成了所谓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虽然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以一部分转移到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水平较低,农村农业剩余人口基数庞大,城市只能吸收一部分农村劳动力,而很大部分剩余劳动力仍然滞留于农村,农村经济的凋敝一方面使得滞留于农村的劳动力只能束缚于土地,不仅不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而且也阻碍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较慢,阻碍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限制了农业人口就地转移的空间,进而导致农业剩余劳动人口转移更加困难。

2、二元社会制度损害农业剩余人口进城就业积极性。长期以来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差别的就业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制度等阻碍着农村剩余人口在城乡间、产业间的顺利转移。从就业制度方面看,由于户籍的差异,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在就业上呈现很大的不平等,比如农民工进城就业常常面临着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而且在待遇方面也呈现较大差别;从教育制度上看,城市户籍人口无疑在接受教育方面更有优势,而“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于户籍限制,“农民工”子女往往出现就学困难问题,农民工子女就学往往还要支付一笔额外费用,比如走读费、寄读费等,这些费用对于本来就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而从社会保障制度上看,农民工由于非城市户籍而被排除在城市社保制度外。以上反映的由于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等的差异,导致目前农村剩余人口进城就业激情受到很大影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三)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1、结构调整带来的用工标准变化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近十年来我国产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2009年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份额由46.8%下降为29.5%,第二产业就业份额由24.5%上升为35.8%,第三产业就业份额由28.7%上升为34.8%,说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第二、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作用在加强。但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使得第二、第三产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越来越倾向于专业型、技术型劳动力,而我国目前农村劳动力科学文化素质较低无法适应产业素质提升所带来对劳动力素质的新要求。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一方面是企业用工困难,而另一方面是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这就出现了企业“用工荒”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并存的局面。

2、第二、三产业吸纳劳动能力不足。第一,从第二产业内部结构上看,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优化升级,第二产业内部企业发展逐步向资本、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一些原来靠大量劳动力投入的企业也由于技术水平的提升,更多地运用先进机械设备作业,而单纯的靠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却由于无法适应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竞争面临减产甚至倒闭危机。运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对劳动力的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显然不能适应这一新要求。第二,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能力也存在明显不足。第三产业也称服务业,一般认为对于解决就业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水平获得很大提升,但是目前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能力却呈现相对不足状况。根据库兹涅茨对产值与就业结构变动的研究成果来看,“人均GDP从70美元上升为1000美元时,第三产业就业比重由10.5%上升到37%,也就是说人均GDP增长13倍带动就业比重上升了26.5个百分,2000-2009年间我国人均GDP增长3.25倍,而同期就业比重却只增长1.08倍,因此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明显偏低。

二、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对策思考

(一)多途径、多形式的加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

针对目前农业剩余人口就业难问题,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在继续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的同时,加强多途径、多形式的差异化的培训力度,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业剩余人口的职业技能教育。

1、大力发展适应于企业要求的技能培训。培育适应于企业要求的技术工人是目前发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只有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才能更为有效地帮助农民工更好地适应企业要求,同时这也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应该坚持市场配置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政府应该为培训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个比较良好的发展环境,保证其能够自由的参与竞争;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工给的切身利益,在税收贷款政策,给予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较大支持,而在培训费用方面,坚持政府与个人分摊形式,即政府为参与培训的农民工支付一定的费用与农民工自费培训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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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力加强农民工创业培训。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家乡创业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另一条可选路径。但是,由于缺乏创业的相关知识,使得农民工在创业时面临较多问题,因此加强针对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显得十分必要。而把创业培训推向市场显然不符合当前的实际,因此政府必须在创业培训方面扮演重要角色。首先,政府应该对有意愿创业的农民工,进行免费培训或提供免费咨询和信息服务。其次,建立农民工创业档案,对其创业过程和情况进行登记和跟踪,以便于了解其创业中遇到的困难进而对其提供咨询帮助。

(二)深化经济社会制度改革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由于身份问题而面临就业的不公平待遇,农业剩余劳动人口进入城市就业干的大多是脏、累、重活,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由于户籍问题使得其不仅面临不公平待遇,而且权益经常受到侵犯,比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期以来都得不到较好解决。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差别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在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应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制度。保障进成农民工也能平等享受到与城市市民一样的劳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福利、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切实减轻农民工城市生存成本,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

(三)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扩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1、城镇化发展对于解决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较低,抑制了农村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因此必须加快城市化发展步伐。首先,应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化进程。中西部地区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将有助于中西部剩余劳动力顺利实现就地转移。其次,东部发达地区应该加强大城市的辐射能力,进一步加强沿海城市群建设,提高大城市的辐射能力,进而带动内陆城市化发展,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城市第三产业发展步伐,合理优化第三产业内部结构,提升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吸纳能力。

2、拓宽就业渠道,实现多形式就业。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太大,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存在,决定了在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进一步提升城市就业吸纳能力的同时,应该考虑把城市化和农村的现代化结合起来,既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对外转移,也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农村剩余人口就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各地农村实际,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发展多种经营,通过发展特色农业、特色乡村旅游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劳动力的就地转移。

参考文献

1、刁学峰.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障碍及解决对策选择[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2、曾梅芳.二元结构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探析[J].广西广播大学学报,2007(3).

3、任钢.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思考[J].河北农业科学,2009(3).

4、杨国勇.城乡二元格局下的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1).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第2篇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第3篇

关键词:农村女性;生存现状;影响因素;综述

本文系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资助项目“农村已婚女性生存现状及差异比较――基于苏北地区的实证分析”(编号:GJ0826)的阶段性成果,在何军副教授的指导下完成

中图分类号:C924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农村女性生存状况及发展问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研究课题。目前,农村女性的生存现状问题得到了广大国内外学者的关注,针对农村女性生存现状的各个具体方面进行深层剖析,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一、农村女性劳动力生存状况

在对农村女性劳动力生存状况研究方面,农村女性劳动力流动一直以来都是备受政策制定者和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女性劳动力主要分为流动者和留守者两类。

农村女性流动到城市以后,其主体意识和权力意识开始发育,获得了更多的自和发展空间。在社会化过程中,她们不断更新着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逐步融入城市的主流,但不可避免地也面临着边缘化问题。姜秀花(2003)在研究农村女性劳动力流动问题时指出,女性尤其是未婚女性边缘人心态更突出。被城市排斥和排斥农村的双重排斥使农村流动妇女,尤其是分散在城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农村妇女,形成了强烈的边缘人心态。她们多是以自组织的方式出来,散落在城市的一隅,脱离了农村原有的社会组织和血地缘保护,但又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组织系统、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之外,成为组织边缘人和社会生活边缘人。农村女性劳动力的边缘化生存现状主要表现在:就业渠道与就业形式非正式化、职业角色边缘化、生存身份的边缘化、社会保障边缘化、社会地位边缘化、婚姻与情感边缘化(陆福兴,2007)。

农村女性来到城市后,受过去职业习惯的影响,特别是缺少与城市劳动市场相适应的技能和工作经验的积累,约有一半的流动妇女没有工作,只是在家料理家务或照顾孩子,即使有工作的也主要局限在个体商业、生产运输业和服务行业,职业层次较流出前虽有一定的上移,但仍处于工资收入比较低、缺乏福利保障和职业发展潜力有限的工作领域(叶文振,2005)。

学者们对农村留守妇女生存现状的研究中都倾向认为劳动强度高、精神负担重和缺乏安全感是压在“留守妇女”心头的“三座山”。肖慧欣(2007)认为,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不健全使得外出务工的人员绝大多数为男性,而他们的妻子只能留守在家乡。留守女性肩负着家庭的重任,扮演了多种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扮演的角色,她们承受着双重负担,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由于农村留守妇女的社会角色多重,劳动强度更大,留守妇女生理、心理问题突出,身心健康令人堪忧。在生理与心理双重压力下,农村留守妇女大多数幸福感不强(周庆行等,2007)。

作为半流动家庭,留守妇女的婚姻问题一直以来也得到了广泛关注。丈夫外出打工后,留守妇女身心疲惫,夫妻沟通减少,导致婚姻危机,离婚现象增多(罗忆源,2004)。

二、农村女性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

伴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日益严峻。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农村妇女文化层次低于平均水平的事实,这就使得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妇女的就业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有效开拓农村女性剩余劳动力就业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加大,但转移数量依然落后于农村男性。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行业主要集中于工业、商业、饮食和服务业,因为这些行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且对劳动力的体力、专业技能和素质要求不高。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以年轻女性为主,以25岁为转折点,随着年龄增大,转移困难加大。农村女性劳动力就业及转移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农村女性劳动力整体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农村中老年妇女大量滞留农村不利于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不利于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王东平等,2009)。

在转移农村女性剩余劳动力对策方面主要有:加强农村妇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农村女性劳动力素质,同时创造有利于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的社会环境(侯俊香,2004);注重导向性宣传,促进观念转变,充分发挥政府、妇联、各种媒体的宣传导向性作用,通过各种渠道的宣传和新型就业观念的培训,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就业观念的转变(刘霞,2007);顺应市场基本规律和运作特点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就业。如,通过培训单位和用工企业结合的模式、中介公司和媒体联手的方式来增加女性劳动力的转移量(刘霞,2009);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业市场化的各个环节中寻求吸纳农村妇女的就业渠道,加快小城镇建设,挖掘小城镇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潜力(黄芳,2007)。

三、农村女性教育问题

农村教育是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农村女性教育是农村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目标相结合的战略思想,农村女性教育水平的提高是实现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王兆锋等(2007)以湖北省农村女性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为基本研究资料,分析了现阶段农村家庭对子女教育投资倾向性、变化趋势以及对农村女性教育地位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农村家庭对子女教育投资具有较强性别偏好,农村女性教育地位受到客观条件的阻碍,尤其是家庭和父母的因素。农村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存在明显的性别偏好,这种重视程度的差异也必将影响农村女性教育机会和能够接受教育的程度,从而造成农村男女两性教育地位的不平等局面。

陈慧平(2007)指出,发展农村女性教育应注重系统性,她分析了发展农村女性教育的系统环境、系统结构、系统要素,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郑曦(2006)提出,通过大力发展农村女性职业教育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述了非政府组织在推进农村女性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女性素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将性别意识培训融入农村女性职业教育,为广大农村女性提供专业咨询和就业技能培训,加强文化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女性的整体素质以及提供小额贷款来帮助农村女性发展农业生产等,同时还提出了如何推进农村女性职业教育的具体对策和建议,主张注重农村女性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调整优化从业结构,充分发挥农村女性的优势潜力来提高农村女性教育水平。

龚继红(2007)主张注重显性和隐性制度的安排,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同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从女童开始,狠抓基础教育,严格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同时也要注重建立多层次、多途径的教育模式,实施终身教育战略。

四、农村女性权益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建设的关注,农村妇女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心。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农村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农村女性包括参政在内的各方面积极参与,农村女性参政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参与意识强,当选比例低;在村庄政治中女性明显处于配角地位;农村女性参政议政的综合素质还不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同时,传统观念、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女性的参政意识、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和妇女组织的作用都是影响农村女性参政的重要因素,走出农村女性的参政困境关键在于提高农村女性参政意识,建立健全农村女性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提高农村女性干部的素质等(时树菁,2008)。

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往往与其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王彩芳(2007)在对农村妇女婚姻自、生育权、家庭事务决策权、财产权等农村女性家庭地位权利的调查中发现,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实际享有的权利与国家法律规定的距离还比较远,男女不平等现象在农村地区的婚姻家庭中仍然广泛存在,农村妇女在家庭生活的许多方面还是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提高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主要在于提高其文化知识水平,培养权利意识,加强宣传和维权服务,唤起和维护她们的权利意识。

在农村女性健康权研究方面,新型医疗合作制度的实施改善了农村女性的医疗状况,但它在实施过程中却表现出农村女性高参合率、低就诊率的矛盾现象。这是农村中社会性别问题的存在所致,具体表现为三点:农村女性自愿参合的积极性并不高,“大病统筹”下导致农村女性的各种杂病小病被忽视,农村女性地位较低导致对自己身体状况的忽视。因此,应将性别意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执行和评估的全过程,有步骤地将“大病统筹”模式过渡到“小病统筹”,为农村妇女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提高保健意识(王财玉,2009)。

五、主要结论与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女性地位的逐步上升,关于农村女性生存状况的研究已逐步深入,这是一个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过程。尽管当前研究已经对农村女性生存现状给予了足够重视,但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1、相关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上述已有的文献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农村女性生存现状包括就业状况、收入水平、文化程度、医疗条件、社会保障、健康状况、家庭地位、政治参与、土地权利等广泛而丰富的内容。但当前的研究并没有系统而全面地研究农村妇女的生存现状,只是对其生存现状的某个或者多个方面进行零散、局部的研究。

2、区域间的对比研究比较缺乏。目前已有的研究,多是针对某个地区的农村女性的生存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没有从区域发展的角度对比分析农村妇女生存现状的差异及原因。

因此,通过实地调研和比较分析,全面而系统地研究农村女性生存现状,揭示农村女性生存现状的差异及其原因,在今后的研究中有待加强。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姜秀花.社会转型期农村流动妇女的发展与限制[J].理论学刊,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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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第4篇

[关键词]结构性失业 经济改革 社会保障 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加速,劳动力市场中结构性失业问题日趋凸显,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但是,就业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等重要问题。就业与社会保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社会保障体系各子系统中,失业保障体系对就业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深刻。失业保障应该具备并且发挥出促进就业的功能,未来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应该是建立以促进就业再就业为导向、旨在保障就业再就业的保障体系。鉴于此,认真深入地分析结构性失业问题,积极完善与健全失业保障体系,更为有效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课题。

一、 结构性失业的理论和成因分析

“结构性失业”理论最早由西方经济学家托宾、杜生贝等人提出。他们认为结构性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发生了变化,现有劳动力的知识、技能、观念、区域分布等不适应这种变化,与市场需求不匹配而引发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理论可以部分解释世界各国的失业情况。目前虽然世界各国都把充分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但实际上充分就业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失业率在4%左右就被认为达到了充分就业的状态。仅从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来看,两者就很难达到平衡。

造成我国结构性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 结构性失业是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必然产物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需要不断地调整变化。任何产业或行业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阶段,新兴产业伴随着科技进步层出不穷,这都在不同程度上缩短了一些行业的生命周期,加速行业的衰退进程。

2.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集约型转变,出现了失业与高技术高素质工人短缺并存的状况。知识、技术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的生产方式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岗位的增加。

3. 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在原有计划体制中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和支持的国企员工已形成良好的适应性预期,本来应有的就业风险意识在国企内部被稳定化为就业保障意识。于是对于国有经济部门的下岗员工来说,再就业道路上存在思想观念障碍和利益障碍,这也是形成我国结构性失业的重要原因。

4. 我国教育水平落后和人才选拔培养机制的不合理

教育水平的落后首先表现在我国东中西部地域差距上。其次还存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上的结构失衡,导致我国在培养高端人才、普通人才、技术工人等人才结构上没有与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相衔接。

二、 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的失业现状

1. 我国劳动力失业的数量方面

2006年,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压力加大,全年城镇需要安排就业总量约2500万人。而2006年新增的岗位远不能满足就业需求。因此,面对今年需要安排就业的2500万人和1100万个可新增岗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数量达1400万人,这个数字比2005年增加100万人。另外,目前的失业率统计中也没有包括近300万下岗职工,因为下岗职工尽管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但他还是企业的人,没有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以后“下岗”和“失业”完全实现并轨,两部分人就将合并计算,那么我们的失业率的数字就将更高。

2. 我国劳动力失业的产业结构方面

我国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进一步减少,第二产业中的传统产业面临较大冲击,而第三产业就业比重相对增大。但是如果能够把握发展机遇,用高新技术来改造传统产业,那么这些产业的就业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

3.我国劳动力失业的所有制结构方面

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劳动力进一步从公有制经济向非公有制经济转移。所以,公有制经济的就业比重进一步减少,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就业比重有所增加。

4.我国劳动力失业的素质结构方面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农村劳动力、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和新增劳动力是急需就业的几个主要群体。高校毕业生增量多、压力大,使得整个就业市场需求岗位的总体状况相对趋紧。

三、现行失业保障制度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存在的不足

健全失业保障制度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功能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关键,但是,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使其不能很好的发挥其重要作用,主要表现有:

1.失业保险的法制不完善,缺乏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法律保证

2.失业保险金总量不足,缺乏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保证

3.失业保险金在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比重没有任何制度作保证

四、政策建议

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已成为政府的长期战略,本文通过上述分析,对解决当前失业问题提出的政策建议为: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途径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三大措施的有机结合。

1.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但经济增长能否拉动就业同步扩大,却与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等紧密相关。

2.扩大就业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3.在维护劳动者权益问题上,健全失业保障制度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关键。

4. 狠抓教育,建立健全合理的人才选拔和任用机制。“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政府一定要把教育的奠基性以及长期性作用放在首要位置,一定要把教育放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及全体国民素质的高度。

5.政府要全力以赴、高度重视,把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作为当前乃至以后较长时期内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目标。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形成信息畅通、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动态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结构性失业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力中介组织,提高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信息的流动与利用。其中关键是建立信息快速、准确、及时的中介组织。进一步克服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统一,促进劳动力跨产业、跨地域的流动,适当放宽对不发达地区的就业政策,实施一定程度的倾斜,尽快解决我国当前的结构性失业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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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第5篇

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新农村;作用

收稿日期:2007―09―15

项目来源:山东省教育厅科研立项课题J06W55。

作者简介:赵新亭(1957-),男,汉族,山东省定陶县人,菏泽学院社会科学系党总支书记,副教授,学士学位,主要从事“三农问题”与农村职教研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和战略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培养有文化、会经营、懂技术、高素质的新型农民。为此,必须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强化对农村劳动力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一、农村职业教育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农村职业教育的现状

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在建国以来经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长期以来,农村职业教育的基础薄弱,教育培训条件差,致使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者文化素质过低,知识面狭窄,观念陈旧,安于现状,进取精神不强,其创业潜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的农村劳动力大量闲置,甚至有的靠国家救济度日。目前,我国每年创造的利润多数是靠自然资源取得的,靠人力资本获得的利润很少,这样一种状况必然导致能源和矿产资源的过度消耗,从而严重制约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以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开发农村闲置劳动力资源,将其培养成为致富能手和农村专业技术人才。改革开放以后,农村职业教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特别是在全国第四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以后,由于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教育部门的积极工作,通过职业教育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培养了一大批在生产第一线从事实际劳作的素质高、技术好的实践型、技能型人才。在农村,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在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过程中,参与农村职业教育专业培训群体的创业潜能正在日益显现出来。

2.农村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村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着误区。农村职业教育究竟是以为农村学生升学服务为目标,还是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农民的培养服务为目标,在此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观点和做法是:把农村职业教育的主要目标定位为为农村学生升学服务,这就导致农村职业教育过分注重升学率和基础文化知识教育,淡化了职业技能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训练,从而使农村职业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目标难以实现。另一种观点和做法是:把农村职业教育定位为帮助农民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这种做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农村职业教育仅局限于为传统农业服务;二是农村职业教育仅局限于为本地就业培养人才服务;三是农村职业教育仅局限于为高中阶段的学生服务,忽视了大批不能升入高中的初中毕业生。这些不能升入高中的初中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外出务工,也要接受不同程度的职业培训。

第二,重普教轻职教的观念没有改变,对农村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许多人只是把职业教育看作是补充教育,重视普通教育,轻视职业教育的现象在干部群众中普遍存在着,他们看不到农村职业教育的实质内涵及其所蕴藏的巨大潜能,仍然偏重于知识的灌输,忽视能力的培养与技能的培训与操作,导致农村职业教育与现实要求不相衔接,由此也加深了人们对农村职业教育的轻视,从而引发了农村职业教育生源不足的问题。

当前,农村职业教育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相当严重,有的领导干部存在重普教轻职教的思想,认为农村职业教育投入大、见效慢,难出成绩,因而对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缺乏热情。一些地方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占整个教育投入的比例过低。

第三,农村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师资力量薄弱,教学内容陈旧,教材老化,教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受教育者很难学到新知识、新技术,所接受的知识和技能教学内容往往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在实践中很难用得上。

有些农村职业教育学校完全放弃了涉农专业,盲目开设一些所谓的新兴、热门专业,不管是否有这方面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目的只是为了能有生源,致使农村职业教育的办学商业化、随机化、普教化,失去了农村职业教育的优势与特色。

另外,农村职业教育师资力量薄弱问题也很突出。目前,由于人们普遍认为职业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比普通学校教师低,经济收入也不高,因而许多优秀人才不愿到职业学校任教,致使职业学校教师的总体水平不高。

二、农村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实现全面小康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培养新型农民,积极开发农村人力资源,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最终实现农村全面小康,而在这些方面,农村职业教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有利于开发农村人力资源

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农村人力资源的现状是,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低素质劳动力相对过剩。我国是一个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大国,农村人口总数达到9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农村劳动力达4.8亿人,其中有2亿左右为剩余劳动力,而且,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每年都会新增一批劳动力,农村劳动力总数和剩余劳动力比例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接受教育的年限平均为7.3年,其中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2.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9.3%,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8.2%。在农村外出流动人口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到52.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3.3%。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现有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的有3.4%,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仅有0.13%,接受过短期培训的有20%,三项合计才仅有23.53%,而没有接受过任何技术教育和培训的则高达76.47%。农村劳动力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较少、素质偏低的现状,决定了农村职业教育必然要在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农村职业教育的总体目标是使每一个农村劳动者都能接受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掌握一定的技能,并充分挖掘其创业致富的潜能。农村职业教育必须以就业为导向,要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剩余劳动力转移、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要求,健全并完善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并举,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多功能地推进。要树立先培训后就业的观念,增强农村职业教育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广泛性,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促进农村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要按照面向“三农”又不局限于农村的方针办好农村职业教育,有效地开发农村人力资源。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置专业和课程,确定具体办学模式和途径,深化农村职业教育的影响力,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培养出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性人才。

2.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有利于顺利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目前,我国有2亿左右的剩余劳动力,以后每年还会新增1000万人,这些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是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积极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实现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首先,要通过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向城镇转移的农民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在城市就业和生活创造条件。其次,在职业教育培训中,要使职业教育与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相结合,使已转移到城镇的农民成为遵纪守法、文明守信的高素质劳动者,为他们更好地适应城市化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再次,农村职业教育要坚持面向“三农”,大力提高农村青少年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源头上消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障碍。

3.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有利于实现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只有依靠科学的理论来指导,科学的手段来管理,才能实现增产、增收、增效的目的,也才能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而要想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农村劳动力素质,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首先,农村职业教育应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村从业人员的素质起着关键作用。广大农民是农业产业化的直接参与者,是农村生产力中最具活力的因素,农村的现代化,就是人的现代化,不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不提高农业的科技装备水平,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就会受到影响和阻碍。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不仅要注意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而且还要注意改进其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力求提高其综合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其次,农村职业教育应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科技指导和信息咨询。有效、快捷的科技指导和信息咨询是农业产业化顺利推进的基础和关键。农业的产业化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农业的市场化进程。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职业教育机构,拥有大量的农业专家和技术员,他们不仅掌握着农业方面的科技知识,而且还了解农业的最新走势和农业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因而有能力、有义务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科技指导和信息服务,为农业产业化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信息保障。

4.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

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就是改造传统农业、不断发展农村生产力的过程,就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就是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生产手段和设施装备农业的过程。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管理农业经济活动的过程,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武装农业劳动者的过程,也就是由粗放型农业向集约型农业转变的过程。发展现代农业,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农村职业教育要为发展现代农业服务,就要面向农业现代化,构建以农村高等职业教育、农业中专学校或者地、市职教中心为龙头,以农村职业中学、市县电教中心、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以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分工明晰、城乡一体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同时,按照因地制宜、机动灵活、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整优化农村职业教育的结构,建立起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职业教育体系。

农村职业教育必须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农村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首要的任务是培养新型农民,使其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要真正把农村职业教育机构办成高素质劳动者培养和劳动力转移开发的培训基地,先进农业科学研究、推广的基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信息服务中心,以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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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第6篇

【论文关键词】湘鄂渝黔边;民族经济;职业教育

民族经济,即民族地区的经济,湘鄂渝黔边民族经济,是指湘鄂渝黔边地区的经济。职业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它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湘鄂渝黔边地区民族经济与职业教育的现状,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地区,有待于我们研究探讨。

一、湘鄂渝黔边民族经济的现状

湘鄂渝黔边是湖南、湖北、重庆及贵州四省市交界之地,主要指武陵山区,北面是鄂西山地、东南以雪峰山为屏,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区,包括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和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庆市的黔江地区和贵州省的铜仁地区等6个地州市。全区总面积17.8万km2,人口2000余万,以土家族、苗族为主的30余个少数民族人口占56.2%。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和历史等多种原因,该地区经济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2007年湖南省全省GDP9145亿元,人均GDPI4405元,而全州当年实现GDPI84.82亿元,人均GDP仅有7445元,生产总值只占全省2.02%,人均GDP比全省低6960元,几乎只是全省的一半。

二、湘鄂渝黔边职业教育的现状

到2007底,湘鄂渝黔边区已有职业院校近百所,就湘西州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在校学生为16420人,仅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31.7%。究其原因:一是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同率低,据调查,在100个人当中,选择读普通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的比例为73:27。二是受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的制约,职业院校教育的基础设施、实验仪器设备、实训场地和图书馆室建设很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三是职业技术培训不规范,国家对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十分重视,但地方县市重视程度不移,投入较少,现有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四是师资队伍水平低,“双师型”教师比例约l0%。

湘鄂渝黔边外出打工的农民很多,其子女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人数接近200万,其中近60万随父母进城,约140万在农村留守。他们的教育普遍存在问题,进城流动儿童在城市里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大都有心理障碍、学习障碍问题;而留守在农村儿童的教育是更大的难题,由于父母远离、隔代抚养等原因,这个群体出现的道德、人格偏离问题已经非常严重。

三、湘鄂渝黔边民族经济对当地职业教育的影响

首先,湘鄂渝黔边民族经济的发展状况制约了当地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水平和结构。

1、经济的发展是职业教育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决定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和水平

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决定着可为职业教育提供多少资金,提供生源,以及他们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程度、培养目标、内容和手段等。该地区的经济条件差,大型企业少,没有为职业院校提供资金的条件,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存在和发展的物资基础。

2、民族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对职业教育的数量、质量和结构的需求,从而引起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结构的互动调整与升级

民族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规模、质量和层次结构有着不同的需求,职业教育结构发展变化的总趋势应由培养低、中档技能型人才为主逐步过渡到以中、高档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据了解目前该地区的经济状况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受当地历史及少数民族闭关自守思想的影响,农业还处在完全传统的生产方式状态,工业大多数属于手工或半工业化状态,生产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下,这样的经济状态制约了该地区职业教育的数量、质量和规模,职业教育还是以培养低中档技能型人才为主。

3、民族地区产业结构及变化决定着该地区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

不同区域的产业特点对劳动力的类型结构有着不同的要求,进而影响着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和内容。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改变推动着职业教育专业结构的调整,传统产业的衰落,人才需求的凋零,导致了职业教育相关专业的萎缩;新兴产业的兴起,人才需求的旺盛,促使了职业教育新专业或新专业方向的产生。该地区的产业以农业、矿、酒和旅游业为主,产业结构单一,限制了该地区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

其次,民族经济体制决定着职业教育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l展族经济制度决定着职业教育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带动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就业分配等方面制度的相应变化,如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职业院校的内部管理、办学目标、学生就业等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经济制度的优劣决定着社会对职业教育参与的积极性。湘鄂渝黔边民族经济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少数民族的封闭自守观念束缚了手脚,与改革开放的发达地区相比,经济运行机制落后,影响了职业教育规划的重点和结构分布。

2.民族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着职业教育功能的发挥。职业教育的功能主要取决于职业教育内部诸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即内部各要素的矛盾运动。但职业教育的功能表现,除了职业教育的内部要素之外,还与它和环境间的相互作用有关。如湘鄂渝黔边地区,经济落后,地理环境差,职业教育的功能远不如经济发达地区,据了解,湘鄂渝黔边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去向主要是东莞、深圳、厦门、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培养环境的影响,送出去的学生在技能上赶不上当地职业院校的学生,其根本原因是我们的学生实践不足,他们在本地培养,产学结合、工学结合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我们太远了,在本地区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没有这样的条件,试想,如果本地民族经济发展了,有这样一些大企业,不是也能给我们提供了实习基地吗?而且还能解决社会关注的留守儿童问题。职业教育表现出哪些功能,是其本身与它的环境共同决定的,是在与环境相互作用中呈现出来,离开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区域环境,职业教育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四、职业教育对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总的来说取决于该地区拥有的物质资源、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但根本上取决于该地区人力资源的质量,即劳动者的综合素质,高素质的劳动力需要职业教育的培养。

l、职业教育能促进该地区较快地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剩余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农民综合素质不高,农村实朋人才数量不足,是制约该地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要闪素。农业人口的比例与创造的生产总值不协调,职业教育可以大范围地培养农村实用型和技能型人才,普及农业先进技术,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使他们易于接受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改造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发展本地特色农业和关联产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生产附加值,开辟增加收入的新渠道。

职业教育可以使农村劳动力拥有一技之长,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转移。由于劳动力市场正由单纯的体力型向智力型、技能型转变,综合素质低、劳动技能差的农村劳动力在就业市场上正逐渐失去竞争力,在与城市劳动力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向二三产业转移,即使就业了,也基本上处于低水平、低层次的传统状态,难以保持其收入和就业的稳定性。

通过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可以在提升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的同时,还可以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从第一产业迁移到第二和第三产业,缩小城乡间经济收入差异,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逐步消除二元经济特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2、职业教育可以促进民族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目前,在湘鄂渝黔边民族经济产业结构中以农业为主,在人力资源结构中,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缺乏已成为阻碍该地区产业调整升级的重要因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能较好地缓解这一矛盾。丹麦位于北海和波罗的海之间,自然环境恶劣,但相反的是,丹麦能够保持世界排名靠前的富国地位,完全靠的是对教育的重视和全民素质的提高,特别是丹麦五分之一人口在农村,其农业发展与农业教育存在着明显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丹麦农业的巨大成就得益于丹麦成功的农业教育;另一方面,丹麦的农业发展也是农业教育的不断发展的土壤和不竭的动力。英国是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都居欧洲各国的前列,英国政府非常重视农民的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

目前,英国每年约有30%的农业劳动者参与不同类型的农业培训活动,并有不少农学院毕业生加入农工业劳动者行业。据了解,湘鄂渝黔边地区职业院校中涉农专业极少,有的学校原来开设的涉农专业,由于生源问题也被迫停招,因此该地区的农业产业仍停留在原始状态,丰富的农业资源不能等到很好的利用,农业产业得不到发展,民族产业结构不能有效调整。4月22日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说,我国将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实行中等教育免费,2009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逐步扩大到全部中等职业教育。根据当前的形式,该地区应抓住大好时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民族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3、职业教育可以提高该地区吸引外资的能力

投资环境是影响国际企业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决定外商是否愿到该地投资,以及该地能否成功引资的关键性因素。在投资环境的构成因素中,劳动力的可获得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当今中国正日益成为世界加工工厂,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不仅注重能否获得高科技管理和研发人才,更注重在所投资区域一线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可获得性。因此,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可以为本地区培养大量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

同时,职业教育在提高人们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还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和激发人们的道德精神,使其从事健康的、有益的活动,改善外商投资所需的社会、经济、制度、文化等环境,为外商投资创造一个自由、宽松和合理的空间。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第7篇

【关键词】 知识失业;教育深化;教育过度

失业一直是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近年来,大学生失业问题更是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这种大学生失业现象已不同于以往比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及因技术进步而导致的失业,而是教育深化后的知识失业。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知识失业是由教育深化的过程引起的必然结果。在发展中国家,并存着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即传统部门和现代部门,劳动者因传统部门报酬低而涌入现代部门求职,现代部门由于职位有限,其就倾向于雇佣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去做原来由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所做的工作,这种情况称为教育深化。教育深化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是知识失业。原本接受过中级教育雇员就能胜任的工作,可能要求大学毕业生去做,大学生能胜任的工作要更高学历的去做,使得受高等教育的人陷入失业的困境。反过来,知识失业又导致教育的进一步深化。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必然造成发展中国家的资源配置不当,教育投资效率低下。

一、我国知识失业问题的内在原因

1.中国的知识失业主要是由于教育深化而不是教育过度。我国目前的平均受教育水平还相当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人口比重比较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比重就更加小。统计资料还显示,我国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在2009年为19%,还略低于国际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最低水平线。相对于社会需求来说,结构性现象也更为明显。我国目前出现的“知识失业”状况,是教育深化过程中的“知识失业”,而不是教育过度。

2.中国的知识失业是总量供需不平衡和结构性供需不平衡综合作用的结果。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知识劳动力接纳能力比较差,这是造成知识失业的主要原因。我国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农业劳动力由农村转入城市,成为就业市场上的组成部分;产业结构的调整往往带有一种资本排斥劳动力的负面效应。一方面是社会的吸纳能力有限,一方面是大学毕业生规模不断扩大,总量的不平衡非常明显。我国知识劳动力(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力)结构性供需不平衡状况明显。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新的工作岗位对劳动力技术的要求与劳动力现有文化技术水平不相适应而产生的失业。

3.政策制度方面的不合理的一些限制。其中主要有:(1)非公有制单位使用大学毕业生仍然有进人和户口指标的限制;(2)大学毕业生的跨省市流动渠道仍不畅通;(3)派遣制度存在着时间限制方面的问题等。

二、针对我国知识失业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宏观的国民经济规模决定了知识劳动力的吸纳总量,宏观经济长期稳定的增长是一个根本的问题。

2.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劳动力吸纳能力。我国的第三产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既有助与整体失业率的降低,也有助于解决知识失业问题。

3.要建立起与多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办学体制和办学模 式。国家必须建立起与多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种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使它既满足各种社会成员对教育的不同需求,又使教育结构适应经济结构和劳动力就业结构多样化,解决日益严重的劳动力就业问题。

4.要建立起适应新型产业结构需要的教育结构。对高等教育结构进行调整,积极鼓励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职业教育等,适当减少第二产业、扩大第三产业所需的专业招生人数。各高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扩大毕业生就业途径。

5.要建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的学科结构和专业。在学科结构的设计上,根据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加强各学科的融合,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在专业结构的调整上,改造传统专业和基础学科,加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专业建设力度,适当减少专业数量和专业知识课程,扩大专业知识面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6.建立适当超前于经济发展的专业课程体系。由于人才培养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教育结构的调整变化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要求高等学校根据对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发展的预测,在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上适度超前,提前培养经济部门所需劳动力,这样高等教育才能把握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就业主动权。

7.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职业的社会评价,正确对待择业的地点问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现在大学毕业生中存在普遍的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东部地区人才拥挤,西部地区无人问津等现象也很明显,这和学生的不合理的心理预期及地域观念直接相关,正确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有助于解决这类结构性知识失业。

参考文献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第8篇

【关键词】广告违法;消费者;公益诉讼;契合性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独创的法律制度,自1957年正式创立至今,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明显不符合我国不断健全的法制要求,受到了不少法学专业学者的置疑于批评,甚至成为了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劳教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笔者试图通过对劳教制度“生死攸关”的境地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该制度的弊端;提出劳教制度;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并就劳教人员如何再就业阐述下自己的看法。

一、现行劳动教养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1.劳教制度性质不明

这是劳动教养立法的最大问题,它能决定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地位,而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在我国是相当模糊的[1],何以见得呢?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把劳动教养性质规定为“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1982年国务院批准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法试行办法》,将劳动教养性质规定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状况》白皮书中指出:“劳动教育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199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机关。”表述多变,性质不明,是行政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又或是治安行政处罚?在劳动教养立法改革中必须确定其性质。

2.期限不合理,任意性过大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期限,底线1年,最高3年,加延长期限1年可达4年。从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看,显然高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中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报应惩罚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这与劳动教养的性质及收容对象的罪错不符,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事处罚的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反而比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还要严重。另外,现行劳动教养法规虽然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但对于每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究竟应决定多长的劳教期限,以及对哪些案件从重处罚,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这种指定“性”不定“量”的模糊规定就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以上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必须在立法改革中加以完善。

3.适用程序严重不合理

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原则确立了劳动教养适用程序,即公安机关办案、呈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场所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实行监督的基本模式,但从目前的时间状况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已名存实亡,实际的教养审批权力控制在作为委员会之一的公安机关手里,而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院对劳教审批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权力真空”和“权力扩张”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决定程序上的随意性,从而影响到劳动教养法制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劳动教养审批过程不公开,不设听证,缺乏应有的监督,有失公正,被决定劳教的人无权为自己辩护,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劳动教养的司法救济途径困难重重等一系列弊端,必须通过程序立法加以解决[2]。

4.劳动执行制度落后与教育挽救的目的不相符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32条规定,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3小时,劳动不超过6小时。”但实际工作中,对“六三”制的执行不彻底,“以劳代教”现象和“劳动是教育改造的重要手段”的片面理解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劳动教养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封闭式的,除了没有电网和武警看押外,在教育、管理、劳动等方面和刑罚执行没有本质的区别,人们对劳动教养是“二劳改”的观念总是难以改变,因此必须尽快探索出一条真正有别于刑罚执行的劳动教养执行模式。

5.相关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货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劳动教养的决定不经过司法程序,执行主体从审查到批准决定实际上均由公安机关一家负责,显然与“非经审判不得监禁”的法治精神相冲突,严格说来,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违宪性问题。

《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第10条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而劳动教养作为限制人身自由1~3年,最多可达4年之久的处罚,却由国务院行政规定,因此最多属于准法律,而这显然是与《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相悖的。

6.与人权保障冲突,不合国际潮流

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济公约》,这一举动,不仅意味着我国将在人权问题上与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接轨,同时也意味着按照公约的要求改革我国现行政治法律制度中与该公约相冲突的地方,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而劳动教养由于没有程序立法,受到国外人权组织的强烈攻击。而这种对国际公约直接违反的制度如果坚持施行,必将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并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7.走出来的劳教人员生存就业问题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并不终结于在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强制教育,还包括必须考虑到劳教人员重新归入社会的生存就业问题。而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现状令人担忧,最主要表现在重新犯罪率不断攀升,其实,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通过劳动教养机关的教育改造,已经具备守法公民和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但是恶习较深,意志还很薄弱,良性心理还不牢固,对今后的打算和安排还只是一个朦胧的理想。如果社会家庭冷漠,他们就会自暴自弃,以强烈的情绪踏上违法犯罪――劳动教养――解除劳动教养――再违法犯罪――再被劳动教养,甚至被拖以刑法的怪圈,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不良现象,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建设就显得尤其重要。

二、劳动教养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

1.确认劳动教养的性质

笔者认为,新的劳教立法应将定性为一种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旧入司法措施范畴,将劳动教养从过去的行政处罚中分离出来定性为司法措施,既可以突出其教育工作者矫治的本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功能,同时,司法措施的设立还可以为强制医疗(如暴力型精神病人和严重传染病人)等目前法律依据尚不足,而又必须使用的手段提供立法空间。

不将劳动教养列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刑法的范畴,不仅仅是因为新近颁布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刑法》将其排斥在外,最主要的是两者设立的目的不同,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直接目的都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其功能重在刑罚;而劳教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矫正,挽救违法人员,重在教育。其次,相比较行政处罚的调整对象,仅限于行政管理秩序而言;而劳动教养调整的范围要广得多,它既包括行政管理秩序,还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在内的诸多社会关系,从另一层面上讲,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分子还包括违反刑事法律即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条件的人,另外,如果将劳动教养为入轻刑罚范畴,将这种限制人身自由1至3年(最长4年)的劳教放在目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5种主刑罚的任一位置都是不科学的,既破坏了原有刑罚的完整性,也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更有悖于我国设立劳动教养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动教养从行政处罚中分离出来归入司法措施范畴是十分可取的[3]。

2.劳动教养的期限确定

劳动教养的主要功能是教育矫治,因此我们可以以劳教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教育矫治难易程度为标准,而矫治程度的难易则体现在入所后的表现止,因此笔者认为对教养期限的设定可采取“相对不定期”的原则规定“浮动期”:(1)收容时,由审批机关初定的教养期限一律为6个月,收容前羁押时间不可抵抗实际执行期;(2)入所后,能够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表现较好,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予3个月的减刑,但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不容易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3)入所后,经常违反纪律、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较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延长1年教养期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延期后仍可适用第(2)条减期的规定,此期限的浮动期为3个月,此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点即收容时一律定为6个月是针对首次教养人员而言的,对于再次或第三、第四次劳动教养的,一律为1年6个月,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1年,另外,对极难矫治的戒毒人员应作特别规定,因为据资料表明,吸毒人员心里基本脱毒的最低年限约为3年至5年,这样看来,若采用“不定期”的期限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会导致他们回归社会后走向复吸之路这也是我们看到的吸毒劳教人员复吸率达90%以上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针对吸毒型劳教人员的特点我们可以考虑对吸毒型劳教人员的老娇气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年。

3.劳动教养的程序改革

笔者在前述中已将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重新定性为司法措施,那么对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也应从行政决定程序变更为司法诉讼程序,因此笔者建议在劳动教养的程序立法中,应该明确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执行程序由公、检、法、司四家参与,相互制约,由人民法院参照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程序审判劳动教养案件,建立“公安机关办案,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新机制。

但是劳教人员不同于犯罪分子,因此审判过程也不应将两者混同,笔者认为可通过简易程序审判劳动教养案件,这样既解决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问题,又不会影响办案效率,不影响人民法集中精力打击惩办严重违法犯罪问题。

4.改革落后的劳教执行管理模式

从设施和管理模式看,笔者认为必须将不同类型的劳教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以达到专门针对的教育目的,目前劳教人员从性别、年龄上可分为少年劳教人员,女子劳教人员、成年男子劳教人员。从罪错类型看则可分为:滋扰型、型、财产型、吸毒型、型等。因此,根据上述分类,笔者认为场所要分5类管理:少年劳教人员管理所,女子劳教人员管理所,戒毒劳教人员管理所,劳教人员管理所,普通劳教人员管理所。如此一来,做到管理类别化,更有利于对劳教人员进行矫治。同时,在教养场所的设施上,应做到不设铁栅栏,不设警戒线;并改善场所环境,增加文体活动的设施,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从教育模式看,应坚持“以政治思想,法则道德教育为核心,以文化教育重点,辅之以技术教育的教育制度,教学内容包括: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及技术教育,对教育者而言,加强教育的师资力量,建立以“特殊教师”为主体的队伍;在教学方式上,以课堂化教育为主,结合劳动教育,运用集体教育,个别谈化,社会帮教等多种方法措施,对他们进行系统的、重点的、全过程的教育改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规之以法,耐心地帮助劳教人员改恶从善

5.将劳动教养独立立法,避免法律冲突

目前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规范最多只能称为准法律,因此与《宪法》、《立法法》相冲突,并且未被列入《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措施种类中,鉴于在前述劳动教养的性质确定中提出“将劳动教养从行政处罚中分离出来归入司法措施范畴”的建议,笔者认为应将劳动教养独立立法。此举措既可以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又可以弥补我国现有《刑法》的不足,即可以弥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的较大法律真空,在较大的范围内可以教育、感化、挽救那些有轻微犯罪而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有效地制止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降低社会犯罪率。

6.将劳动教养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但是我国的劳动教养法律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的现象已遭国内外严重质疑。因此在我国已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注重劳动教养人员的人权保障。简单举例,实行劳动教养就是要矫正他们的恶习,培养他们热爱劳动、自食其力的习惯,让他们明白劳动是克服好逸恶劳、进行道德自我完善的实践。对这些人员的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使他们切实感受到自己劳动得到尊重,体会到劳动后收获的喜悦,进而激发其劳动的热情和兴趣,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此简单举措就能将劳动教养与刑法严格区分开来,是合理且有效的。

7.加强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建设

目前许多地方的帮教安置工作只是停留在表面上,领导不重视,社会不支持,对解教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始终不明确。针对解教人员生存就业的两大难点,笔者认为建设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制度必须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建立解教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城镇居民户口的解教人员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当地回归人员管理办公室审核,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农村籍解教人员无责任、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发放社会救济,解决他们的衣食住行等后顾之忧;其次,强化民政部门的工作,大力发展民间团体,仍立基金建立慈善机构,接纳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对他们进行低成本或免费的就业培训制度,再根据本人自愿进入政府资助的社保企业,但是值得提醒的是,解教人员在社保企业的收入不能高于社会成员上年度平均水平,给他们一种合理的生活压力,促使他们努力回归社会主流。最后,通过组织宣传,使广大社会群众对“劳动教养”的性质有一个基本认识,从而使他们能更宽容地接纳解教人员,使他们有一种社会归属感,不在为非作恶。

构建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为解教人员的生存就业提供机会是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加紧将次制度落实。

参考文献:

[1]孙伟.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认定[J].管理工程师,2010(06).

[2]吴权平.劳动教养审批检察监督机制现代司法模式之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0,22.

[3]杨文静.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