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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9 16:17:05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1篇

论文摘要:三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模式是由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一方面要强调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强调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模式有着多元性和主体性等特点。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模式的决定

众所周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与此相适应,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模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模式也逐步形成。

(一)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与多元化的分配方式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经过五十年的探索和实践选择的一条适合自己的正确道路。它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它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方向性的制度,而非权宜之计。对这种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多元所有制结构的选择,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也不是依据道德等其他标准,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多元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决定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的国情就是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且存在着多层次性.这就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多元结构所有制,除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有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分。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决定了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性。从这个角度来说,除了占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外。还要有多种其他分配方式并存。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改革开放以来调整所有制结构、允许和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结果。其次,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也决定了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承包经营等形式的存在,决定了在按劳分配以外存在着多种其他分配方式。多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决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并存。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生产要素如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产权的存在,也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依据。随着改革的深化.公有制经济的投资也呈现了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出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由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多元化而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为公有经济实行多样化的分配方式提供了现实必要性。

由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多样化的分配方式.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第一,提供了一个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激励结构。个人收入分配实质上是物质利益的分配,直接关系到人们经济利益的实现。与不同收入分配方式相联系、掌握不同生产要素的社会成员,可通过现阶段的多元分配方式,即利用各种不同的分配渠道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通过激励人们的利益动机.从而调动与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为广大人民群众获取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分配方式的多元化,特别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从分配角度促进私营资本的投入,使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加快经济的发展。第三.大大地降低了信息费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把利益分配交给企业和市场的制度安排.使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商品生产者及经营者紧密联系起来,他们受利益分配的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必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自身的生产方向和规模,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到供不应求和适销对路的商品生产中,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样就降低了交易中的搜寻费用等.从而从整体上降低了信息费用.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

(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性质取决于居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我国的社会制度之所以称之为社会主义制度(尽管是初级阶段),主要取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第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在我国,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集中表现的现代化机器大工业已成为社会生产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公有制在本质上与社会化大生产联系最密切.实行得好,可以为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打开更加广阔的通途。“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只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然而,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决然不行的。总之,只有保持强大的有活力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才能逐步消灭剥削.防止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而且把发展生产力及共同富裕与发展公有制联系在一起的原因。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意味着要坚持按劳分配在分配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这是因为:在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人都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或占有获得特殊的经济利益.劳动成为获得社会产品的唯一根据。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领域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它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作为主体的分配方式是由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所决定.对社会大多数人而言.按劳分配收入成为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和主要部分。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统一的.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否则改革就会出现问题。

(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进入新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重要的选择是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诸如劳动者合作制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以国家和集体控股为特征的股份制经济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联合、融为一体的企业联合体经济等等。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主体多元化、经济运行社会化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或资本组合形式.它不是所有制本身,也不是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而是所有制在资本组合方面的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决定于在它内部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在所有者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就看哪种所有制占主体。或者控股权掌握在哪种所有制经济手中。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不管是国有经济为主体.还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的。否则,就不能说它具有社会主义公有性质。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它打破了纯粹公有制的束缚,找到了以现代公有制为主体的实现形式。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企业成员之间民主平等、互助合作的经济关系和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管理关系,同时也决定了企业收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也只有实行这种分配制度,企业的经营目的才能在微观上体现企业全体成员的利益要求,才能在经营目标上服从社会主义国家宏观目的,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经常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

综上所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与此相适应,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模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模式也逐步形成。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模式的内容

(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按劳分配为主体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主要的、核心的内容。按劳分配为主体既有宏观方面的规定性,又有微观方面的规定性,同时还有质和量的规定性。

按劳分配为主体,从宏观方面看,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分配制度上。按劳分配在制度结构上处于主体和主导的地位,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其他非按劳分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按劳分配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成为其他非按劳分配制度运行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其他非按劳分配制度则起着配合的、辅助的和促进的作用,而不是与按劳分配“争地盘”.抵消按劳分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作用,更不是喧宾夺主,替代和取消按劳分配制度。第二,在分配方式上,虽然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但不是平起平坐。在多种分配方式的相互关系上,按劳分配方式是主要的、占统治地位的分配方式,其他分配方式要受按劳分配方式的规定和制约。第三,收入结构上.按劳分配收入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在量的比例上,按劳分配收入占绝对优势。第四,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应占较大比重。并且,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随着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工资总额应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不断增长。

从微观方面看,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在企业收益分配中应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企业经营成本的构成上,劳动者的工资成本应占较大比重;第二.在劳动者收入结构中,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应是劳动者收入的主体部分;第三,在企业利润分配中,劳动者付出的超额劳动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第四,在企业劳动生产力水平提高、生产经营成果不断增多的前提下,劳动者的工资基金与企业的发展基金应按一定比例同时增长。

总之,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是虚拟的,不是写在纸上和说在嘴上的,应是实实在在的。要保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国家应有法律规定、政策约束;企业应有具体的制度规范、落实措施、并有外部执法监察和内部职工民主监督。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现阶段基本分配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按生产要素分配。具体来说,包括按劳动要素分配、按资本要素分配、按技术要素分配和按管理要素分配等等。

按劳动要素分配,是普通劳动者凭借其劳动要素产权获取收人的分配形式。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参与分配的劳动要素是狭义的,是与技术、管理并列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要素,而且指活劳动要素而不包含物化劳动要素。在现代生产过程中,劳动要素依然是主导因素。生产过程中各个要素之所以能够形成协同关系,仍然依赖于其中的劳动要素的主导、整合和调控功能作用的发挥。因此,现实生产过程都是多个生产要素在有机组合中发挥功能的过程,也是劳动要素发挥全覆盖作用的过程。因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下,劳动要素也和其他要素一样参与收入分配。

按资本要素分配,指资本所有者以其资本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的分配形式。这种分配形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属于私有制范畴的.主要在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实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现在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本经营,企业互相参股取得资本收入,是从社会经济运行的角度而言的按资分配,是企业独立产权的部分经济实现,是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所获得的收益。个人所获取的财产性收入也属于此类分配形式,它也成为个人收入的来源之一。

按技术要素分配。是指科技工作者通过提供新技术取得收入的分配形式。技术应分三个层次:一是技术工作。工程师、技术人员的工作属于科技劳动,而且是复杂劳动,他们的收入也是劳动收入。二是科技发明与创新。这种发明与创新的成果凝结着科技人员的复杂劳动,其成果转让的收入也是科技劳动的收入。三是技术入股。技术是劳动成果,但技术自身不等于劳动。因而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术人股可能获得高额收入,其中除去技术发明成果的劳动收入外。其余的高额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在现代生产中.科技劳动、科技发明与创新,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应重视现代生产中的技术要素并使其要素所有者获得相应的收入。

按管理要素分配,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发挥出来并得到社会承认的管理要素来分配个人收入的分配形式。其实,管理也是劳动。马克思把管理称作指挥劳动、监督劳动。如同一个乐队需要指挥一样,社会化生产的共同劳动也需要指挥和管理。管理劳动是一种高级复杂劳动。在现代生产中,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更显得重要。其收入形式主要是劳动者的经营劳动收入,即企业经营管理收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和个体经营等收入。因此,按管理要素分配可以激励管理者提高管理效率,从而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并存的多种分配方式.既有相互协调发展的一面,又有矛盾和对立的一面。国家应加强宏观调控,妥善处理矛盾冲突。使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结构尽量发挥出良好的整体功能。

三、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模式的特点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模式。具体来说有以下的一些特点:

(一)多元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有制结构的多元性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多兀性。

(二)主体性。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其发展又是不平衡的.在一个复杂的事物中,如果有多种矛盾存在的话.其中必定有一种矛盾是主要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事物发展方向和轨迹。在我国多元化的收入分配制度中。由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所决定,按劳分配方式必然处于主体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分配制度的性质,也决定着我国分配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

(三)混合性。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在宏观上是多元的,各种分配方式共同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微观上,企业的分配方式也是多元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各社会成员的收入来源上.既有按劳分配收入,又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各种收入相比较而存在,在相互对立中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推进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

(四)激励性。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具有激励作用。其主要表现为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劳分配能利用利益的激励功能刺激劳动者的潜能。多种分配方式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各种非按劳分配的合法性,进一步调动了各种要素所有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

(五)分享性。在现阶段分配制度中,既有按劳分配方式.又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社会成员既可获得按劳分配收入,也能以生产要素产权获得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体现广大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分享性。

(六)人本性。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使劳动者既能获得按劳分配收入,同时又能以劳动要素产权获得要素收入。充分体现了劳动者的主导性和劳动者物质利益的主体性,从而体现了收入分配的人本性质。

(七)和谐性。这样的分配制度模式正确处理了劳动者与要素投入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既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又调动了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使他们相互协作,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努力,体现了分配制度及社会的和谐性。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2篇

[关键词]教育财政 第一级本质 第二级本质 第三级本质

教育财政是社会公共权力机构为满足公共教育需要而进行的公共理财活动。社会公共权力机构要进行公共理财活动,就要同物或人发生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了教育财政的多级本质。人们对事物多级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正如列宁所说:“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运动……由所谓第一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教育财政的多级本质由浅入深可分为第一级、第二级和第三级。深入认识教育财政的三级本质,有助于揭示和把握教育财政分配的基本规律。

一、教育财政的第一级本质:教育财政分配所产生的人与物的关系

教育财政分配是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对公共教育经费及其税负所进行的分配。作为货币化社会总产品或剩余产品一部分的公共教育经费是教育财政的对象物。作为教育财政主体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要进行教育财政分配,就要同公共教育经费发生关系。于是,教育财政分配所产生的人与物的关系就集中表现为教育财政主体与公共教育经费的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教育财政初次分配的过程中,构成了教育财政的第一级本质。

教育财政能力体现教育财政分配所产生的人与物的关系。教育财政主体运用一定手段筹集和分配公共教育经费的能力,就是教育财政能力。教育财政主体、公共教育经费和公共教育经费筹集手段是教育财政能力的三个要素。教育财政主体是教育财政能力中最活跃的要素。教育财政能力的发展以教育财政主体为主导力量。公共教育经费是教育财政能力中的物质要素。教育财政能力的发展以公共教育经费为标志。公共教育经费筹集手段是教育财政主体筹集公共教育经费的方式和方法。教育财政能力的发展以公共教育经费筹集手段为技术支撑。

教育财政能力与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有密切联系。生产力决定社会总产品的产出量,进而决定社会总产品可用于教育的总量,决定公共教育经费的社会承受力,并在物的因素上最终决定教育财政主体筹集公共教育经费的能力。生产力越发展,社会总产品用于教育的就会越多,公共教育经费的社会承受力就会越大,教育财政主体运用一定手段所筹集到的公共教育经费就会越充足。教育财政能力在公共教育经费筹集手段不变条件下会随着公共教育经费的增加而提高。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力量,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教育财政能力就是社会所必需的教育财政能力,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共教育经费就是社会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按社会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进行筹集就是公共教育经费的适量筹集。生产关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和人与人的关系层面影响教育财政主体行为和公共教育经费筹集手段。上层建筑从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层面影响教育财政主体行为和公共教育经费筹集手段。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应该形成适应公共教育经费适量筹集的教育财政主体行为和公共教育经费筹集手段。因此,公共教育经费的适量筹集体现教育财政能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成为教育财政分配的第一永恒主题和基本规律。

公共教育经费的适量筹集是以对公共教育经费适量的科学判断为前提的。在生产力一定的条件下,公共教育经费筹集多少才是适量?这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问题。美国学者c·本森不满意用教育财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20%的比例作为判断公共教育经费适量的判断标准,并提出公共教育经费适量判断的三个依据,即确保实现“(a)近乎普及的初等教育注册率;(b)充分的初等教育巩固率以及保证中等教育学生数的相应规模和性别平衡;(c)对全体人口高质量的教育以维持人们有文化的一生”。用这三个判断依据取代过去单一判断标准,使得对该问题的认识更趋全面和深化。然而,这三个判断依据因为没有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做出区分而缺乏科学性。判断公共教育经费是否适量的依据必须在生产力发展对教育所提出的要求上寻找。这种要求规定义务教育的年限和非义务教育的适度规模。生产力发展对教育提出的要求决定社会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就是义务教育年限所具有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再加上非义务教育适度规模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

义务教育年限通常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所以,义务教育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是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与义务教育生产要素生均价格的乘积。非义务教育适度规模可理解为非义务教育适度在校生人数。所以,非义务教育适度规模所必需的支出量是非义务教育适度在校生人数与非义务教育生产要素生均价格的乘积。非义务教育适度规模在理论上是充分满足人们接受非义务教育需要的非义务教育规模。这种需要反映生产力发展水平,并通过非义务教育的居民购买力和财政承受力分别转化为非义务教育的市场需求和政府需求。因此,非义务教育适度规模在现实性上是充分满足非义务教育的市场需求和政府需求的非义务教育规模。非义务教育适度规模所必需的居民支出量是非义务教育市场需求量与非义务教育生产要素生均价格的乘积。非义务教育适度规模所必需的财政支出量或公共教育经费量是非义务教育政府需求量与非义务教育生产要素生均价格的乘积。非义务教育适度规模所必需的财政支出量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相互联系。马斯格雷夫公共支出宏观模型表明,经济和社会迈向中等发达阶段政府对包括教育在内的基础设施的公共支出在财政支出中占有相当高比例。罗斯托公共支出宏观模型表明,“经济一旦达到成熟阶段公共支出结构就会从对基础设施的支出转向对教育、医疗和福利服务的支出”。公共支出微观模型表明,教育生产要素价格随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而呈不断上涨趋势。这三个理论模型反映了公共教育经费必需量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我国教育财政支出所遵循的保证“三个增长”(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保证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的法律要求体现了这种内在联系。琼斯、莫菲特和亚历山大通过对美国1950年至1980年有关数据的分析所得出的“教育需求的居民收入弹性在经济繁荣期会较大而在经济滞涨期会较小”的

结论表明,市场经济国家要避免非义务教育规模出现大起大落,教育财政就必须肩负起保证非义务教育总支出平稳增长的重任,即在经济繁荣期适当降低非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占非义务教育总支出的比例,在经济滞涨期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占非义务教育总支出的比例。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保证非义务教育总支出平稳增长,应该成为我国教育财政的法律要求。

以社会资源为物质基础的教育财政能力因为受制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而使得教育财政能力发展在现实性上依赖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面对稀缺的社会资源,教育财政主体要从生产力发展要求出发来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不仅要实现公共教育经费的适量筹集,而且要实现公共教育经费的有效分配。因此,公共教育经费的有效分配体现教育财政能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成为教育财政分配的第二永恒主题和基本规律。

实现公共教育经费的有效分配是与克服教育资源配置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相联系的。教育资源配置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是教育的产品特性使然。教育是一种既具有私益性又具有公益性、外部性和社会制约性的产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状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只要他是‘产业上必要的’或有用的)、医生的服务(只要他能保护健康,保持一切价值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购买这些服务,也就是购买提供‘可以出卖的商品等等’,即提供劳动能力本身来代替自己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作为训练、保持劳动能力并使劳动能力改变状态的教育,是实现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因此,作为一种产品的教育是教育者或教育机构为实现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提供的一种服务。无论是教育者提供的教育,还是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都可以作量、质、类的区分,它在消费上具有可分性。同类的教育是由不同的教育者或教育机构所提供的,其质量多少存在差异。这使得教育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各个受教育者购买和消费教育产品总是以他对教育的私益性需要为出发点。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教育的公益性是教育给社会带来的好处。受教育者消费教育主要不是为了享受教育过程给他带来的愉悦,而是在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增进健康等教育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实践社会要求。这对受教育者个人和社会都是有益的。教育的外部性是受教育者生活所在的社区和邻居、他工作或未来工作所在的单位都会从他在消费教育产品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能力、健康以及文明行为习惯中获益且不必通过市场支付任何成本。教育的社会制约性是说教育总要反映一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对人的发展提出的要求。市场配置教育资源的出发点是教育的私益性需要,因此,教育资源配置在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外部性和社会制约性需要方面会发生市场失灵。纠正教育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是实现公共教育经费有效分配的必然要求。政府配置教育资源的出发点是教育的公益性、外部性和社会制约性需要,因此,教育资源配置在满足教育的私益性需要方面会发生政府失灵。克服教育资源配置的政府失灵也是实现公共教育经费有效分配的必然要求。

二、教育财政的第二级本质:教育财政分配所产生的人与人的关系

教育财政主体要进行公共教育经费及其税负的分配,就要同受教育者、教育者或教育机构和纳税人发生关系。于是,教育财政分配所产生的人与人的关系就表现为教育财政主体与受教育、教育者和纳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教育财政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过程中,构成了教育财政的第二级本质。

教育财政方式体现教育财政分配所产生的人与人的关系。教育财政主体对公共教育经费及其税负进行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行为规范,就是教育财政方式。它主要包括教育财政体制、教育财政机制和教育财政政策与法规等。教育财政体制、教育财政政策与法规是教育财政分配的制度基础。它们决定了人们在教育财政分配中的地位、利益关系和行为方式,从而决定了教育财政分配所产生的人与人关系的性质。教育财政机制是教育财政体制、教育财政政策与法规的实践方式。它具有对教育发展的推动作用、对人们利益关系的调节与整合作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教育财政分配所产生的人与人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平等交换就是社会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道德要求和社会进步标志的教育财政分配公平是教育财政方式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教育财政分配公平是教育财政分配的第三永恒主题和基本规律。

教育财政分配公平是教育财政分配所体现的各受教育者之间、各教育者之间和各纳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等交换,其实质是体现利益均衡化。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教育财政分配所体现的利益均衡化是教育财政分配的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的对立统一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化需要,具体说来,就是体现发展成果由各阶层、各群体的人们共同分享以及人们之间收入、财产差距的不断缩小。教育财政分配是国民收入再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教育财政方式要追求教育财政分配公平,就要体现利益均衡化。

教育财政分配所体现的各受教育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平等交换,就是教育财政分配在调节各受教育者之间利益关系上所体现的以完全平等或比例平等为原则的利益均衡化。人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作‘人’,只是称作‘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作人权呢?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首先我们肯定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不同于公民权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人权是每个人参与社会缔结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每个人参与社会缔结所作的贡献是完全一样的,所以每个人在人权上应该完全平等。社会应该保证每个人完全平等地享有他参与社会缔结所赋予的基本权利。王海明先生把这种基本权利视为人们“至少应该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人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人们至少应该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因而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人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各受教育者之间利益关系在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上的平等交换应该体现完全平等原则。教育财政分配应该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和青年完全平等地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和青年完全平等地接受等质等量的义务教育。这种保障体现利益均衡化。我国致力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无疑是促进利益均衡化所必需的。

人们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是马克思所说的“公民权”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分配所体现的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平等交换,就是人们在社会上所得到公民权的多少与他们为社会所做

贡献的大小成比例。这种平等交换是一种比例平等交换。人们在接受教育过程中为社会所做的贡献是用人们的学习表现来衡量的。人们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上得到的多少与他们在接受教育过程中表现的好坏成比例,就是人们之间利益关系在接受非义务教育权利上的比例平等交换。因此,各受教育者之间利益关系在接受非义务教育权利上的平等交换应该体现比例平等原则。教育财政分配应该保障人们按比例平等原则享有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比例平等是有差异的平等。按比例平等原则分配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本身不体现利益均衡化。再说,学习表现的好坏既与学习者是否努力相联系,又与学习前他的学习基础是否牢固相联系,还与他的家庭支持他学习的经济条件是否具备相联系。而学习基础的不同又与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义务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相联系,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又与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分配收入的不均衡相联系。因此,接受非义务教育权利的比例平等分配只有适度向教育弱势地区、教育弱势阶层、教育弱势民族、教育弱势群体倾斜,才有助于体现利益均衡化。同样,教育财政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接资助只有适度向经济弱势地区、经济弱势阶层、经济弱势民族、经济弱势群体倾斜,才有助于体现利益均衡化。

教育财政分配所体现的各教育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平等交换,就是教育财政分配在调节各教育者之间利益关系上所体现的以比例平等为原则的利益均衡化。各教育者为社会所作的贡献越大,他们所得到的利益就越多。这就是各教育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比例平等交换。教育财政分配在调节各教育者之间利益关系上应该遵循比例平等原则。然而,各教育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比例平等交换本身不体现利益均衡化。教育财政在调节各教育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比例平等分配时只有适度向经济弱势地区、经济弱势阶层、经济弱势民族、经济弱势群体倾斜才有助于体现利益均衡化。

教育财政分配所体现的各纳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等交换,就是教育财政分配在调节各纳税人之间利益关系上所体现的以比例平等为原则的利益均衡化。纳税人从教育的公益性和外部性中所获得的好处与他在公共教育经费上所承担的税负成比例,就是体现公共教育经费税负承担上的比例平等。教育,的公益性和外部性在国民收入中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和劳动素质对经济增长所作的贡献。纳税人的收入作为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不管它来自劳动所得还是来自投资所得,都包含着教育的公益性和外部性对经济增长所作贡献在其中的体现。每个劳动者,无论他的家庭是否有人接受教育,能否从公共教育支出中得到好处,都有义务来承担公共教育经费税负。公共教育经费税负分配应该遵循比例平等原则。这意味着,个人所得越多,他所承担的公共教育经费税负就应该越多。然而,公共教育经费税负的比例平等分配本身不体现利益均衡化。教育财政分配在调节各纳税人之间利益关系时只有适度向高收入者倾斜才有助于体现利益均衡化。

三、教育财政的第三级本质:教育财政分配所产生的教育财政能力与教育财政方式的关系

既然教育财政有第一级本质和第二级本质,那么第一级本质与第二级本质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前面分析表明,教育财政分配所产生的教育财政能力与教育财政方式的关系体现这种内在联系。这种关系发生在教育财政分配更广、更深的层面,因而构成了教育财政的第三级本质。

教育财政分配以教育财政能力为物质内容,以教育财政方式为社会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既没有脱离教育财政能力的教育财政分配,也没有脱离教育财政方式的教育财政分配。教育财政能力反映生产力,教育财政方式反映生产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关系和矛盾运动在教育财政分配中表现为教育财政能力与教育财政方式的对立统一关系和矛盾运动。在教育财政能力与教育财政方式的矛盾运动中,教育财政能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起着决定作用。一定的教育财政方式是适应一定的教育财政能力发展要求而产生的,并对教育财政能力具有反作用。教育财政能力总会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发展,生产关系也总要随着适应生产力发展新要求而变革,教育财政方式如果不能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变革,就会阻碍教育财政能力的发展。于是,适应教育财政能力发展的新要求而变革教育财政方式,就成为教育财政分配的第四永恒主题和基本规律。

教育财政能力与教育财政方式的对立统一构成教育财政形态。正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教育财政能力与教育财政方式的矛盾运动,推动了教育财政形态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人类社会发展虽然经历了五种不同社会形态,却只经历了四种相对独立的不同教育财政形态,即奴隶教育财政、封建教育财政、资本主义教育财政和社会主义教育财政。

教育财政是财政发展和分化的结果,而财政则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前期因为没有剩余产品而自然不会有财产和理财活动。正如摩尔根所说:“人们以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而出现了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的公共理财活动即财政。希腊氏族法典中关于“具有公共财产、一位执政官和一位司库”的记载,我国《史记·五帝纪》和《路史》分别关于神农之时“以征不享”、和“二十二税一”的记载,都是财政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文字证据。原始社会的氏族公共活动,如“青年之家”举办的活动,既是教育活动,又是政治活动、宗教活动和军事活动。这意味着,满足“青年之家”活动需要的公共理财还没有从财政中分离出来,氏族财政也就不可能分离出教育财政。到了奴隶社会,学校的出现使得教育脱离了直接的生产劳动。奴隶国家为满足学校开展公共教育活动需要而进行的公共理财活动,就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公共理财活动,教育财政也就从奴隶社会开始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

奴隶社会那种以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为劳动者和以刀耕火种式的奴隶被动消耗体力为主的生产力只能提供极为有限的剩余产品,从而决定了奴隶教育财政能力具有迟滞增加的物质内容,使得教育财政主体对社会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的财政分配完全局限在奴隶主阶级实现统治者再生产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上,对教育资源有效配置的评价完全局限在满足统治者再生产需要的认识上。奴隶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奴隶教育财政方式具有奴隶主阶级对教育垄断的完全性,从而使得教育财政分配表现为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之间利益关系完全不平等的交换。这有利于教育财政能力随着以刀耕火种式的奴隶被动消耗体力为主的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生产力朝着农民主动体脑结合的手工操作的方向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出现和他们分别占有剩余产品,这种教育财政方式逐渐成为农民主动体脑结合的手工操作时代教育财政能力发展的障碍,最终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制度性胜利而为封建教育财政方式所取代。

封建社会那种以具有依附性人身自由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为劳动者和以手工操作式的农民主动体脑结合为主的生产力

能提供相当有限但比奴隶社会丰富得多的剩余产品,从而决定了封建教育财政能力具有缓慢增加的物质内容,使得教育财政主体对社会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的财政分配能在保障统治者再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兼顾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对满足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评价能纳入教育资源有效配置的评价之中。封建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封建教育财政方式具有地主阶级对教育垄断的不完全性,从而使得教育财政分配表现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利益关系不完全平等的交换。这有利于教育财政能力随着以主动体脑结合的手工操作为主的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生产力朝着机器操作的方向发展、剩余产品的快速增加、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出现、以及两阶级分别以资本积累和出卖劳动力的方式占有剩余产品,这种教育财政方式日益难以适应机器操作时代教育财政能力发展的要求,最终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制度性胜利而为资本主义教育财政方式所取代。

资本主义社会那种以享有人身自由并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工人为劳动者和以机器操作为主的生产力能提供数倍于封建社会的剩余产品,从而决定了资本主义教育财政能力具有快速增长的物质内容,使得教育财政主体在社会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的财政分配上和教育资源有效配置的评价上一同指向政府和市场的教育需求的充分满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其教育财政方式通过法制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和公平性,从而在财政分配上表现为各阶层之间利益关系不充分平等的交换。这有利于教育财政能力随着以机器操作为主的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了法制化公共教育财政,政府每年依据有关法律条款和议会所通过的年度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方案对各级各类公立学校实施财政拨款,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实行财政保障,对发展继续教育的财政保障达到足以让每个家庭能承担得起其子女的继续教育学费的程度。尽管如此,法制所固有的阶级性使得资本主义法制化教育财政方式总是更有利于保障资产阶级的教育权益,从而使得它在教育财政分配公平上的体现总是具有狭隘性,在教育财政能力发展新要求的适应上总是具有局限性。生产力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提出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必然创造出有利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条件,从而必然使得资本主义教育财政方式日益难以适应人的全面发展时代教育财政能力发展的要求。随着资本主义的必然灭亡和社会主义的必然胜利,资本主义教育财政方式最终必然被社会主义教育财政方式所取代。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以社会主人的身份从事实践活动,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结合者的统一,使得生产力具有持续增强的活力和动力,具有提供比资本主义社会丰富得多的剩余产品的发展前景,从而决定了社会主义教育财政能力具有持续快速丰富的物质内容,使得教育财政主体从人的全面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出发,在社会所必需的公共教育经费量的财政分配和教育资源有效配置的评价上指向政府与市场教育需求的充分满足。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教育财政方式具有比资本主义社会更高程度的公益性、普惠性和公平性,并通过法制化来体现人们之间利益关系在教育财政分配上充分平等的交换。随着生产力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会不断增长,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条件也会不断成熟,社会主义教育财政方式会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日益自我完善而不断自我完善,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教育财政方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财政能力与教育财政方式的矛盾运动贯穿整个教育财政分配过程。在百废待兴的战后三年治理整顿、恢复重建时期,工业基础薄弱、农业经营分散和其他产业发育不全,生产力处于相当落后的发展水平。教育财政能力表现出相当贫乏的物质内容。当时,教育经费实行政府“统收统支”并保证“一个萝卜一个坑”式地发展社会所必需的教育。这种“集中化”教育财政方式是与当时相当贫乏的教育财政能力相适应的。进入第—个五年计划以后,随着生产力发展对教育财政能力发展提出的新要求,“集中化”教育财政方式不利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后来终于为“条块化”教育财政方所取代。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对教育财政能力发展的推动,“条块化”教育财政方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所提出的教育财政能力发展的要求。于是,它开始向“法制化、公共化、公平化”教育财政方式转型。这种转型主要表现在:构建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投入的教育财政体制,构建义务教育经费实行财政全面保障、非义务教育经费实现财政保障为主和社会保障为辅的教育财政机制,构建以保证“三个增长”为目标的教育财政法律体系(就像前面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法律体系中还应该增加“保证非义务教育总支出平稳增长”的法律要求),构建以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上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教育收费、教育资助和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财政政策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公共保障和公平竞争为依托的经济。这种依托构成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教育财政能力与教育财政方式的矛盾运动的社会基础。在这一基础上推进教育财政方式的“法制化、公共化、公平化”改革,有利于教育财政方式更好地适应教育财政能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要求。所以,当前我国教育财政方式所推进的“法制化、公共化、公平化”改革,符合教育财政三级本质的要求,必须坚持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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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卡诺依:教育经济学国际百科全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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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卷、第26卷)[m],人民出版社,1959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3篇

一、敬畏市场是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前提

毫无疑问,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指出:“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总理也曾强调,“要以管理创新促进资源配置高效透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资源交易阳光化运行、市场化配置、合理化定价、在线化操作,以此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促进创业创新与公共资源的便捷有效对接。”

党中央、国务院对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改革是如此的高度重视,之所以仍然强调要“敬畏市场”,就要尽量避免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伸得过长,让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来指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等资源要素的流动方向,对于各类资源资产的配置,都要尊重市场规则,切实遵循价值规律,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推动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的提高,以更好地避免由于政府权力和官员主观意愿的介入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公平。

敬畏市场,也就意味着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要尽量的窄,种类要逐步减少,严格限定在现阶段不适宜或不完全适合由市场化手段来配置的公共资源范之内。《指导意见》将政府配置的资源界定为政府代表国家和全民所拥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等三类公共资源,显然是符合这一原则的。细化来看,《指导意见》所指的自然资源资产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全民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滩涂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国有资产,它们都属于经济资源范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用于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国有资产,以社会事业类资源为主,但其中部分资源可能兼具经济资源性质。

二、以尊重规则为前提创新政府资源配置方式

在敬畏市场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并非是万能的,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西方经济学发展史上早有明鉴,当今世界也不可能存在一个完全没有政府作用的“纯粹的”市场经济体。我们深知,否定市场或政府的作用同样都是不可取的,关键是要正确界定政府和市场两者发挥作用的范围和边界。尤其是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而言,市场经济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机制产生作用的体制环境和配套举措等方面存在一些短板,因此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作为市场配置方式的有效补充在较长时期内依然会存在,并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把权力还给市场的同时,政府也不是如同看客一般撒手不管,只是退到后台在其能有所作为的领域把本来应该由其管的事管起来,做好其“份内”的事。除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政府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引导上,做好宏观调控,把握好大的发展方向,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正如《指导意见》所指出的,当前我国政府配置资源过程中存在市场价格扭曲、配置效率较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因此,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确立科学的目标方向。由于原来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惯性,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作用的范围依然过宽,占据了市场本该起作用的一些领域,因为政府“越位”从而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弱化,因而就更需要创新配置方式,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在政府配置特殊种类资源过程中更多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手段,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形成合理的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充分保障资源所有者权益。

另外,虽然《指导意见》对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提出了诸多具体的举措,但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创新决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摒弃固有观念,以充分尊重市场规则为前提。积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制导”。自然资源方面要以建立产权制度为基础,实现资源有偿获得和使用,更多引入竞争机制进行配置;经营性国有资产方面,要突出国有资本的内在要求,明确委托关系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机制,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证券化;对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引入市场化的手段和方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多元提供的方式,实现更有效率的公平性和均等化,从而促进公共资源配置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续。

三、逐步破除对政府配置资源的路径依赖

由于长期以来的制度惯性,实践中地方和企业对政府配置资源的路径依赖还相当严重。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涉及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通过实践不断累积经验,提高认识,久久为功。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逐步把资源配置的主导权让渡于市场,进一步提升政府配置资源的市场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效益和公平性。

战略影响未来,细节决定成败。要逐步破除对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路径依赖,市场化的手段必须跟上。这首先,要求我们整合分散设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完善交易和监管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信息共享,实现公开透明的全流程监管。其次,更要求我们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根据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需要,加快修订完善涉及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会事业资源配置等方面法律法规,着力健全完善发展规划、产权保护、社会信用、公平竞争等各方面法规制度,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配置。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4篇

【论文摘要】按生产要素分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对于丰富、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必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提出的.标志着我国分配制度改革触及新的领域。党的十五大对此又有重大突破:一是提出分配制度改革要把“按劳分配制度与按要素分配制度结合起来:二是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而提出了社会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分配理论。这对于丰富、充实.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必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并没有否定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在于揭示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和实体。马克思从商品的两个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的二重性学说.从而科学地揭示了两种财富的源泉。一种是使用价值财富.其创造的源泉包括具体劳动与物质资源两个方面另一种是价值财富.即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价值财富,其源泉和实体就是惟一的人类抽象劳动.它是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结晶。所谓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指的正是后一种概念,它和前一种概念并不矛盾。

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不等于只要有劳动就能创造价值。前者说的是价值创造源泉问题.后者讲的是价值形成问题。如果不了解两者的区别.就可能错将价值创造”等同于“价值形成”,从而否定价值形成过程中非劳动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得出”只要有劳动就能创造价值”的片面结论。各种物质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要素是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它.劳动者就不能创造价值。因为劳动者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入生产过程,才能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没有生产要素.抽象劳动无法凝结成价值:第二.生产要素是构成商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是通过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成为新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第三社会再生产的条件就是必须不断地实现价值补偿和替换生产要素得不到替换和补充.社会再生产就不能继续进行,价值创造过程就会中断:

第四,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经济效率.影响劳动创造价值量的大小。因此,生产要素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对价值形成有重要的贡献。承认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就要允许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并不否定劳动价值论.而是更好地保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实现。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

1.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而在公有制多样化的实现过程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交织,相互融合形成的具有公有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一方面适应公有制性质必然实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适应财产所有者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又必然会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正是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公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整体实力和效益水平不断提高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同样.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组成的具有非公有性混合所有的企业也存在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也正是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实现了发展壮大。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密不可分。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公有制实现形式难以多样化、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难以扩大,主体地位难以增强,而非公有制经济也难以发展。结果.上述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坚持与巩固。

2.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意味着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生产要素作为物质和劳务产品生产时投入的资源,其配置理所当然地也就包括在市场调节的范围内。而市场对生产要素的调节又主要是通过生产要素价格即生产要素提供者所获报酬的上下波动来实现的。正是在不断的流动、不断地分化组合中.生产要素不断地按照市场的需求得到了配置。由于生产要素价格就是根据生产要素投入所获收益和稀缺程度给生产要素提供相应报酬.这就意味着按生产要素分配。所以生产要素价格的实现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市场配置资源是同一过程,市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在执行资源配置的职能也可以说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不可能有市场配置资源.也就根本谈不上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必然性。

3.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深化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大大提高了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推动了各国经济的发展。而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与组合的加速以及由此导致的世界经济结构不断向高级的转化.则是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实力不断增强.并日益紧密地与世界经济联为一体。当前.为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我们必须更加主动参与生产要素在国际范围内的流动.进一步推进国际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我国.进一步推动我国相应的生产要素进入世界。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伴随生产要素流动的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因此.这种分配方式在我国实行也就极为要。

4.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提高国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内在要求。由于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投入及合法经营获利.能够引导和培养公民积极向上、通过诚实劳动追求幸福生活的良好素质.形成勤劳、节俭、积极、乐观、健康的生活方式。由于社会保障公民的投资和经营的合法收益.使得社会的公共生活对社会成员来说成为休戚与共、利害相关的.他人的行为也与自身处于有机联系之中.从而产生对社会、国家的公共生活的归属感.增强公德意识.改善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由于可以从生产要素的投入中获取利益.社会成员就会自觉地思考投入和获益的方式和结果.关注社会现实。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实现自己的目标追求.人们要自觉通过接受教育.参与竞争等途径.提高自身的素质.发现和发挥自身的潜能和特长。总之.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过程中.使社会成员的素质得到提高.潜能得到发挥。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现实意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的确立及在实践中的发展.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必将产生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1.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在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形式的过程中。随着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必将会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与分配方式的多元化。特别是在产权清晰界定的前提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会进一步从分配角度促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并在实践中使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的结构更加合理化、多样化。

2.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分配上的确立和巩固。在经济生活中.拥有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呢7就是凭借这种所有制来参与分配.来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决定者。多种所有制的存在.必然要在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上表现出来.决定了它必然要在分配上得到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正是由多种所有制决定的分配方式.正是多种所有制在分配上的实现。二者在生产与分配上得到了统一.使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更为完善、更加巩固。如果我们在所有制上确定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但是在分配制度上却仍然只讲按劳分配.这就割裂了生产与分配的内在联系.就会使得多种所有制无法在分配上得到实现.这实际上是否定了多种所有制的存在。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的提出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分配领域必要的延伸。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5篇

论文摘要: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通过剩余价值理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指出了占有他人劳动是物质财富分配不公正的原因。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在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条件下,分配公正也会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存在而变得极其复杂。如何认识并实现分配公正,是一个亚待解决的理论问题。文章拟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对分配公正问题做一探讨,认为分配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制衡。

一、劳动价值论的当代境遇

社会产品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得以维系的重要环节,事实上,劳动和分配都统摄于生产这一范畴。分配的复杂性是伴随着分工以及交换的发展而增加的。在原始社会,先是由于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和部落间的交换,劳动产品的分配也随之发展起来了。当人类历史进人工业文明,分工几乎涉及所有的劳动部门和领域,现代意义上的分工除了生产部门专业化、工序精细化、操作机械化的特点之外,还表现为管理与操作、技术与简单劳动的对立。分工的这种状况必然会导致分配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文明进步和社会主义优越性内在要求分配要趋向公正。因此,这一切都使得分配的公正性问题越来越成为摆在当代国家面前的一道难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更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延伸。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初步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一统天下的局面因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客观存在而不得不被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取代。现阶段,分配公正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并且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收人贫富分化现象有着直接关联。人们不禁要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不是过时了?如果没有过时,它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当代的收人分配?本文不讨论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利用权势、贪污腐败、坑蒙拐骗等不合法手段谋取暴利的暂时客观存在的现象。而是拟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对分配公正问题做一探讨。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众所周知,马克思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超越,就在于“研究了劳动形成价值的特性,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确定了价值不外是这种劳动的凝固”从而科学地论证了“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这一命题,使劳动价值论完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以劳动二重性学说为基础的。劳动二重化为抽象意义上的人类劳动和具体的个人劳动。马克思指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创造商品的价值的劳动是抽象人类劳动,而不是特定的具体的个人劳动。这种从所有加人商品生产的劳动中抽象出来的一般人类劳动,没有质的差别,只有量的多少。抽象人类劳动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加人商品中的价值的大小。抽象人类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

“是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个人劳动同社会总劳动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我们如果把商品看作是价值,我们只是把它们看作体现了的、凝固了的或所谓结晶了的社会劳动。

价值以使用价值为物质承担者,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才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而价值并不是财富本身,“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价值概念实质上揭示的是在以商品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中,商品背后蕴涵的人与人之间的内在经济关系。价值不等同于物质财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坚持“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时,从不认为劳动也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巧”,马克思认为,物质财富最终可归结为两大来源,劳动和自然物质。随着人类历史向前发展,劳动和自然物质在不断结合的过程中有衍生出各种生产要素,如作为物化劳动的资本、技术、管理以及信息等等。因此,财富的源泉进一步呈现出多元化状态,但对于价值而言,劳动始终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三、对劳动价值论产生误解的根源

许多人对劳动价值论误解的原因恰恰就在于混淆了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混淆了价值和物质财富等概念,于是乎“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科学命题就被置换为“劳动是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这一错误命题。由此错误命题出发,理所当然就会得出非劳动性收人不合理的结论了。此处“价值”的概念,马克思是在严格的政治经济学意义上来使用的,不能把它解释为通常的“有用”、“意义”等诸如此类的概念。在劳动价值论中,“价值”指的不外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值得注意的是,自二十世纪末以来,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劳动的具体形态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如果说马克思当时所处的年代劳动还主要表现为工人直接的体力劳动,那么在当代这种劳动日益被机器取代而越来越处于次要地位。劳动范围在当代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脑力劳动正日益居于主导地位;2.复杂劳动的内涵更加丰富,呈现出多层次性,既包括经过专门训练的技能型劳动和一般脑力劳动,还包括创新的以前没有过的劳动;3.生产劳动的外延大大扩展,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增大以至成为商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把第三产业的生产服务的活动也归人劳动的范围之内。总而言之,生产劳动应当理解为商品或劳务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活动,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等非传统生产劳动(直接劳动者的劳动)也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虽然生产劳动作为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着,但形成价值的抽象人类劳动的性质是不变的。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分析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具有相当解释力和实践指导意义的。

生产要素可大致分为两大类: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前者包括管理,后者包括技术、资本、自然(自然力)。技术是人类科研劳动的结晶,管理是现代社会日趋重要的劳动形态,资本最一般的表现形式货币与作为资本的技术,都包含着过去的劳动,但这些过去的死劳动作为既定的形式,只能从一物转移到另一物,形成商品价值的一部分,但不能创造新价值,由此把这两种生产要素区分开来。既然财富的源泉是财富由以产生的各种生产要素,那么资本、技术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劳动一样,有权根据它们各自在财富创造过程中贡献的大小、多寡来分配剩余产品,进而在个人消费品即收人的分配上,也是以各生产要素的贡献为尺度分配给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就应该绝对按照劳动贡献大小进行收人分配。这实质上是以“劳动是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的错误观点为立足点的。更确切的说,劳动是在既定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创造新增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是剩余产品的唯一源泉,因为只有劳动才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而劳动过程中其它的介人要素只是转移固有的价值,并不创造新价值。从根本上来说,物质财富固然离不开自然的参与,离不开自然界提供的质料,但它们并不具有魔术般的性质,具有这种魔术般性质(创造新价值)的生产要素只能是劳动。如果没有劳动,人类世界剩下的只能是类似于物理世界中能量守恒般的或是动物式生化作用般的物质转换,而根本就不会有在深度和广度上日益丰富的人类文明大厦。上述观点抹煞了财富来源中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地位。事实上,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不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在商品经济中有权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这不仅是由财富的来源决定的,而且是有市场经济的内在运行机制决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分配方式最能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社会产品的分配最终可归结为两个要素,即生产资料所有权(资本主义社会主要体现为资本)和劳动,或者说是这两者力量的对比。马克思早就指出,生产手段的私人占有方式是资本主义剥削存在的根源,而这是通过人与人、人与物的双重对象性关系的相互制约而得到说明的,即一个人只有借助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才能够占有和奴役他人的劳动。历史虽然前行了一百多年,但资本的运行原则在实质上并未改变,在资本占支配地位的生产中,劳动产品分配的天平必然向资本一边倾斜。只要生产资料与劳动者还处于分离状态,生产资料必然带有资本的性质,而它作为一项生产要素,也就必然要从劳动产品中获取一定的份额,从而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不劳而获成为可能并且合法。只有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才成其为劳动。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下,劳动异化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不管它如何特殊,但终归是商品,离作为人类本质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去甚远。在一个社会中,劳动越是接近于自由自觉的活动,表明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劳动的这种特性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因此,劳动产品如何分配与其说依据在于劳动价值论,还不如说取决于该劳动是处于何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之下进行的。

既然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分配方式的最终根据,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评判一种分配方式公正与否呢?公正(justice)作为一个规范性范畴,是人类给自己提出的一个历史性的难题。因为不同的个体、群体、阶层有着各自的甚至是彼此冲突的利益诉求,显然,公正的裁决绝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作为一个古老的社会问题,分配公正问题早就引起了先哲们的重视。

四、分配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

亚里斯多德的《尼可马科伦理学》把公正划分为整体的公正和部分的公正,部分的公正又分为分配的公正,补偿(矫正)的公正及交换的公正。其中分配的公正指根据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交换的公正要求利益与损害的平等,补偿(矫正)的公正要求对“任何人”(不包括外邦人和奴隶)都一样看,当分配的公正的规范被破坏时,开始发挥作用。总的说来,在亚里斯多德看来,公正就是合乎比例,和谐,协调。亚里斯多德之后,西方在公正问题做了广泛的探索,但总的来说都是在亚氏之上的延伸。例如,现代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1971出版的《正义论》一书,第一次把正义和社会制度联系起来,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把正义作为衡量制度进步与否的首要标志,提出正义的核心原则是对社会财富的平等分配原则(不是平均分配)和对最少受惠者的保护原则。

马克思虽然从来没有抽象地论证过分配公正理论,但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导致的分配方面的非公正性的批判,是其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成分。马克思的批判首先开始于哲学层次。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用异化劳动理论批判以资本、地产和劳动相分离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认为这种生产关系使工人的劳动成为一种异化劳动,其劳动产品的一部分被资本拥有者所占有,因而发生了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的异化、与劳动过程的异化,进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以及人与类的异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作为商品的雇佣劳动为出发点并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现了剩余价值理论,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剥削劳动的本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剩余价值理论是借助于数学手段对早期异化劳动理论的经济学论证。劳动价值论以对工人工资的破解为契机,分析了在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制度下,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的背离,背离的差价正是资本的利润,它是超出于劳动力价格的价值部分,即剩余价值。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的利润不是由总资本生成。马克思将总资本分为不变资本(C)和可变资本(V),只有可变资本(V)所带来的剩余劳动(m)才是利润的真正来源,可变资本和剩余劳动的比例就是剩余价值率。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之所以能够通过雇用工人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是因为劳动者与劳动手段发生了分离,并因此而不得不受雇于物质财富占有者。马克思所批判的正是这种社会关系。 然而,评判某种分配方式是否公正,必须置于历史的尺度上来衡量。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公正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社会公正实际上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利益关系,因此,它既含有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的绝对性,又有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的不同具体内容的相对性。“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度或摇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了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它经济事实己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己经变得不能容忍和不能维持了。附,由此可见,公正尤其是分配公正无疑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分配领域坚持公正原则,必须与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相结合,不能以现在的标准去衡量过去,当然也不能以未来的标准来衡量现在。历史性与普遍性并不是一种对立关系。如果说马克思的分配公正涵义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这或许应该理解为分配公正的涵义和实现的条件受到历史发展的限制;同时分配公正在一定的条件中是相对于历史的非公正而言的,例如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要比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分配关系更加进步;而不能反过来理解: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非公正也就是公正。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语境是150年以前处于野蛮、落后阶段的资本主义,我们不禁要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不公正的批判在今天特别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是否仍然有意义?

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社会,凭借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不再存在,劳动者“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分配公正是否就不再成为问题了呢?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首先,这实际上并不完全意味着劳动者个人能够获得过去被资本所有者作为剩余劳动占有的部分,这部分将为社会占有和支配。其次,分配公正并不等于分配平等。马克思虽然没有为社会主义描绘出一个理论蓝图,但是他在当时已经认识到了分配公正在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条件下的复杂性。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通过对不折不扣劳动所得观点的批判分析了这一问题。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的分析思路: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在消灭阶级以后,“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因而,(1)分配公正应该是可以实现的。然而,我们还要考虑,“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2)分配公正并不意味着分配平等。不过,这里提到的不是按劳分配权利的不平等,而是消费品分配的不平等。由于情况(1)的存在,就产生了如下的结论:(3)按劳分配权利的平等意味着实际消费品分配的不平等。由此可见,平等是建立在充分认可每个人的才能和贡献的不平等基础上的平等,分配平等本身就意味着差异分配。

即使在生产手段公共占有的条件下,同样蕴含着实际上的差异分配。这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看作是不同于共产主义阶段的社会主义阶段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承认在个人的劳动付出与收获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意味着差异分配。那么,差异的结果原则上是否能够转化为资本呢?如果是,将出现公有制的突破问题;如果不是,就封闭了个人将积累劳动投人社会再生产并获利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的时代,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规模的程度,这种差异或许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在今天,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按劳分配不仅包括体力劳动,而且包含具有开拓性、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如何衡量这种劳动是一个难题,这一难题涉及到对价值概念的理解与衡量尺度及方法。在市场体制下,对智力劳动的衡量是通过市场效应得到认可的。

分配公正是劳动的灵魂,它直接左右着人们劳动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社会发展的经济效率和速度。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引人在强化分配公正(差异分配)的同时,又必然引起死劳动与活劳动、既有劳动与现有劳动的分配问题,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经济支配权。无论生产手段(或准资本)占有方式多元化的途径或程序是什么,一旦它成为合法的存在,按劳分配的差异就将进一步发展为按资分配的差异,而这一差异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资本量的增加而增加,相反,劳动者基本收人的增加则是有限的。两者之间的差异趋势是可以用数学公式来描述的,或者说它不仅仅简单地受着人们主观愿望的支配,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贫富差距在合法性程序下不断拉大的自然过程,也是分配公正自身存在着的悖论。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制衡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6篇

经济增长中的亲贫制度的形成是多层次制度互动的结果。在其中,基本的制度环境是最为重要的因素。秩序下的民主政治体制决定着一国经济增长如何在全社会分配的问题及相关的制度安排,产权、金融制度、分配制度等决定着微观层次的分配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经济增长是穷人社会地位的改变及生活改善的前提条件,没有经济增长就没有穷人改善的物质基础。但是经济增长的好处不会自然而然地惠及穷人。经济增长的好处要惠及穷人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公共政策来保障。

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我国选择了渐进式改革的路径,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分阶段的渐进式改革及其新旧体制的摩擦和矛盾为各种权钱交易、腐败等寻租活动留下了体制性空间。同时,渐进式改革也是非亲贫制度产生的一个原因,主要体现在:

要素市场改革的滞后,尤其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是我国非亲贫制度产生的条件之一。实践证明,没有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不可能让农民真正富起来的,从根本上说,中国当前城乡差距及贫困是一种制度性贫困。

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造成机会不均等。我国渐进式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经济体制改革在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协调,这就会产生机会不平等,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等,这些往往会导致非亲贫式的增长。

渐进式改革实际上是保留等级制度下的一种改革。它是一种自上而下有选择的改革,这种选择很容易出现谁先谁后、向谁倾斜等问题,从而会出现机会不均等、特权、既得利益等问题。一般来讲,非亲贫制度是一种等级制度。等级制度既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也是一种不利于穷人的制度。等级制度、户籍制度与就业用工制度对人口自由流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剥夺了绝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民的发展权与发展机会,窒息了国民的创造性与社会活力,给城乡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

(本文摘自《有利于穷人的制度经济学》)

《中国再平衡:繁荣背后的经济真相》

作者:刘杉

中国发展出版社

2010年11月

荐读理由:国际金融危机源于全球经济失衡。中国经济不得不在“后危机”时期进行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型。本书在对经济事件和宏观政策进行审视的同时,力求寻找中国经济陷入困境的经济机理和应对之策,从而为关注增长和改革的读者提供新的观察角度和分析语境。作者就失衡的增长、房价“庞氏骗局”、真假调控、物价不涨之谜、股市“动物精神”等话题展开评论,全方位透视了中国经济失衡根由,不失为解读中国经济泡沫化的好书。

《全流通背景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运作研究》

作者:陈爱东

东南大学出版社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7篇

中国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检视:制度匹配框架

制度经济学有一句至理名言: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好的制度会促进经济增长,坏的制度会阻碍经济增长。制度具有重要的预期作用,因为“制度决定什么是可以观察的,什么是可以认识的,以及能从经验中学习什么。此外,制度还在两个意义上塑造人们的预期,即对未来的预测,以及相信可以使他人根据这些预期而接受的要求”。〔6〕一项好的制度需要相应的匹配制度形成一个制度支撑系统,才能实现制度的理想绩效,反之则产生理论与实践的悖论。实施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制度是否匹配关系到均等化目标能否实现。由此,本文引入政治合法性概念分析中国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历史转变进程,跳出财政学分析框架,厘清公共服务非均等化背后的政治经济机理,解释财政分权与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之间的宏观制度是如何不匹配的。

1.财政分权的宏观政治制度匹配:政治合法性类型解读

根据政治合法性基础的三种基本类型,中国目前处于绩效合法型向现代民主型阶段转型过程中。从图2可以明显看到,处于不同的政治合法性基础阶段,公共服务提供的结果是不同的。传统权威型追求平等,而绩效合法型追求效率,这可以理解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平观念和改革开放后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观念的区别,在追求效率的导向下,重视经济增长的激励机制:财政分权与政治晋升激励,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秘诀”。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奇迹在于“做对激励”而不是“做对价格”。〔7〕这种激励是绩效合法型的要求,也是“发展是硬道理”理念的彰显。这就是说,中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需要采取这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推动经济增长,实现向现代国家的转型。刘鹏(2006)指出当前中国政治合法性建设有两种发展路径:福利政治与权利政治。他以农村合作医疗为例,指出党和政府倾向于通过建立福利政治、重建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方式达到扩大政治合法性来源的目的。〔8〕这充分说明,现代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能否提供有效率的、让群众满意的公共服务关系到执政党政权的稳固,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既然公共服务提供关系到政治合法性基础,那么政府的职能就是其体现。当前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正是应对政治合法性挑战的要求,宏观上是建构现代国家的需要,中观上是政府职能转型的要求,微观上则是公民权利的获得。公民权利和现代国家建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中体现为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所以构建服务型政府和提供公共服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合法性基础深刻转换的必然要求。这三个方面都在注解同一个问题:一个国家如何才能获得其统治的合法性?是赋予公民权利还是提供公民满意的社会福利或其他?弄清楚这个问题是国家政治合法性基础建设的需要。政治合法性落实到实践上是应该如何考核政府官员,即政绩考核机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方向的确定,使“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意味着“经济建设为中心”逐步成为地方各级官员的工作方向,政绩考核的内容随之发生变化。有学者如刘云龙(2001)认为,在不同的环境背景下,政府的目标函数也不一样,他提出了政绩考核的三类目标函数,即传统经济条件下的F(政治忠诚)模式,经济改革条件下的F(政治忠诚、经济发展)模式,实行基层民主条件下的F(政治忠诚、经济发展、提供公共物品)模式。〔9〕刘云龙的政绩考核三类目标充分表明地方政府官员在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指南针”是不同的。同样叶贵仁(2010)考察自1949-2009年我国领导干部考核的历史过程,发现呈现三个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即1949-1976年为第一阶段,强调领导干部的政治忠诚;1978-2001年为第二阶段,强调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能力;2002-2009年为第三阶段,强调领导干部具备全面的素质,并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任务。从外在的行政生态环境来看,不同阶段的领导干部考核标准乃是对统治合法性的反映,引导着地方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并主导其工作重点。领导干部考核三个阶段的演变绝非偶然,它孕育了一个后发展中国家追求现代化的历程。〔10〕运用“现代国家建构”理论框架分析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变迁,得出的结论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转型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逻辑使然。也就是说,中国由民族国家建构过渡到民主国家建构的现代国家建构过程,正是中国公共产品由城乡二元供给体制转变为城乡一体化供给体制的过程。〔11〕因此,建国后的政治合法性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匹配下,为了汲取资源形成了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供给格局。显然在赶超战略背景和政治晋升与财政分权背景下,城乡之间的非均等化供给是必然结果,要实现均等化供给,必须向现代民主型政治转变。进入20世纪以后,传统国家纷纷向现代国家转型。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民,政府向全体国民负责,并为全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以提升全体国民的福祉。〔12〕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特别是教育、医疗与住房是中国社会的重大民生问题。虽然民生问题体现在经济社会中,但实质上是政治层面的问题。只有政治层面真正决意将工作重心、资源配置转向民生目的,并调控社会资本投向民生,民生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在此意义上讲,民生问题实质就是政治问题。〔13〕这里学者指出了中国的民生问题是政治问题,也是新的政治形态———民生政治。进一步,从图2可以理解,中国式非均衡发展走向均衡发展的模式应基于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来源的变化,当绩效合法型出现“绩效困境”时,经济增长但政权不稳定,需要逐步转向民生,从单一经济绩效观转向经济社会政治绩效的综合绩效观,再向现代民主转型;而民生政治要求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和公共财政体制支撑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宏观政治合法型基础转变的政治经济学在于政治合法型基础不同的政府其执政理念也不同,有什么样的政府执政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行为偏向。政府执政理念是指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思想观念和基本原则,关系到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这一根本性问题。政府管理行为本质上是一定理念指导下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行为。〔14〕政治合法性基础、政府执政理念、政府行为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有什么样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就需要有相应的政府执政理念和政绩考核机制相配合,因而政府不同的执政理念决定了政绩考核机制的内容也不同,进而引致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向不同。也就是说,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从传统国家走向现代国家需要经历各个阶段,尤其是从发展型政府〔15〕逐步走向公共服务型政府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2.财政分权的微观民主制度匹配:基层治理模式解读

中国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不仅不足,还同时出现了提供过度和结构不均等现象。农村田野调查证明结构非均等化现象的存在。赵和楠2007年、2009年对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高车畈村和下畈村居民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农村居民所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在结构上严重失衡。村民对于社会保障型公共品的享有度较高(如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为87.83%、医疗卫生为95.83%),而对于经济发展型公共品的享有度(如农业技术指导为14.58%、农业市场信息为16.67%、农民就业培训为10.42%)、生态保护型公共品的享有度(如村庄绿化为64.58%、村级生态环境建设为51.25%),公共管理型公共品的享有度(如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仅为6.23%)处于较低水平。〔16〕显然这一现象背后不是基层政府财力不足所能解释的,原因在于基层政府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为何还会提供过度的或辖区居民不需要的公共服务?答案在于微观民主制度———中国基层的治理模式。基层治理模式属于一种微观民主制度。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发现了美国政治的秘密:新英格兰的乡镇自治。自由主义理论家密尔同样注意到单纯代议制政府的不足,并提出了“宏观民主/微观民主”的整合性框架,认为应该在宏观政治层面上实行代议制民主,在微观治理层面上实行参与民主。〔17〕即宏观政治层面上的代议制民主是相对于微观治理层面上的多元民主而言的。因而,我们把基础治理模式作为一种微观民主制度。而中国传统的治理模式属于一种管理主义模式(王锡锌,2010),也被认为是一种“单中心”治理模式。管理主义模式无法有效地反映辖区居民的真实需求,因而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脱节,导致公共服务结构非均等化供给。中国基层的管理主义治理模式与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的逻辑关联从图3可以清晰地显示。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基本构架是,基层政府处于压力型政治体制下,面对的是上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上级政府评价基层政府并由上级决定基层政府官员的升降,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于不是农民选举的,即使村民委员会也受到政府干预,特别是基层政府官员一般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成员,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往往对基层政府监督不力,加之人大代表对农村公共服务的真实信息并不清楚,而基层政府才是信息拥有者,因此中国的基础政府能够只对上级负责,无需对选民(农民)负责。结果是农村公共服务的需求者不能对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基层政府构成压力或者西方所称的政府支持率。这样一来农村公共服务需求也不取决于农民而是上级政府的偏好。所供给的必然是符合上级政府偏好的。这种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的由政府主导的而非政府主导多元化主体参与合作协商的管理主义或“单中心”基层治理模式的结果自然是非均等化供给。管理主义的治理模式被简化为决策者对人和事的单向管理,决策者对公众的政策偏好甚至需求进行塑造,公众独立的需求和政策偏好则缺乏有效的政策输入途径。〔18〕显然基层管理主义模式不能适应日益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时代和日益多元的需求,难以克服基层政府包揽一切、成为公共服务唯一提供主体的缺陷———政府失灵,并催生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不足与失衡。要扭转这一格局需要转变治理模式,从管理主义治理模式转向参与式治理。“参与式治理”作为一种治理体制和技术,源于“参与式民主”理论。它提供了一种关于公共生活问题的解决方案,主张在代议制民主的框架内,让公民能够积极有序地参与公共事务,从而补充和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19〕“参与式治理”与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之间的密切关联在于“参与式治理”强调“参与”的价值和意义,主张多元化主体参与提供,让政府与多元主体间进行协商和合作,克服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第三方失灵,以适应主体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更重要的在于作为农村公共服务需求方,能够通过有效渠道进行利益表达,公众能够参与公共服务所提供的公共决策,提升公共服务决策效率,完善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共选择过程,突破“单中心”自上而下的决策过程,更加符合农村居民的公共服务提供需求。“参与式治理”作为一种微观民主制度不仅在宏观政治上匹配宏观政治合法性转型要求,体现出大国治理模式的转型,让农村居民参与到同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由公共服务提供的事务管理之中,真正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内涵;而且在微观政治上,让大众参与公共服务这一公共事务决策,提升了公共政策的效率。更关键的在于,解答了为何中央在基层政府财力困境情况下不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状态依然没有根本转变的内在微观政治经济逻辑,培养了农民的民主参与权利意识。而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缺失,即使有中央财力补充,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将依然不足。因而,中国式财权分权一方面因为宏观政治上的制度不匹配导致公共服务提供不足,农村公共服务提供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微观民主制度不完善,治理模式缺陷,也导致农村公共服务提供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要求。完善中国式财政分权制度需要突破传统的财政经济视野,构建经济与政治制度匹配的和谐制度环境,实现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

中国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匹配:“三维”联动机制

中国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分权反思检视表明,财政分权体制需要一系列的宏观微观制度相互匹配,宏观上的政治制度与财政分权体制相结合形成的中国式财政分权———强激励与弱约束导致了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不足;而微观基层民主的管理主义模式则加重了农村公共服务非均等化。因而,财政分权体制与中国的宏观微观政治制度匹配共同构成一个“三观”的制度体系:宏观政治制度、中观财政制度、微观基层民主制度。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需要扭转宏观中观微观制度的不匹配状态,实现由“三观”向“三维”联动机制突破,其逻辑如图4所示。

1.宏观政治合法性转型:科学发展观指导的综合绩效观

决定地方政府官员晋升的是政绩考核中的GDP和财政收入而非公共服务提供,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绩效合法型政治的体现。要改变这种经济与社会不平衡发展的绩效观,转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综合绩效观,即以经济绩效考核为主转向以经济社会绩效并重的综合绩效考核,需要更加注重由重经济绩效考核向重民生优先考核的科学发展观转变。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以人为本就是要政府的眼睛盯住公共服务而不是经济绩效。未来迈向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必然逐步从绩效政治迈向权利政治,公共服务享有将成为公民必须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改变财政逻辑的宏观制度匹配就是改变中国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基础,即政治合法性类型。第一应坚持由绩效合法型向权利政治型转变。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治意义在于其内涵权利政治或民生政治的重要内容,由此,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宏观政治价值在于为实现绩效合法型向权利政治型转变提供了重要路径,因而构建权利政治来源就是要把公共服务均等化享有权利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和民生政治的基本要求,而绝不仅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的要求,进而突破“绩效合法性困境”,构建综合绩效观,实现从单一经济绩效观转向经济社会综合绩效观。第二应坚持完善政绩考核指标,将单一绩效考核转变为综合绩效考核。这就需要大大增加民生方面的公共服务考核指标,减少经济绩效考核指标,改变政府的办事方向,从重经济增长转向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综合发展。即将经济考核转变为经济与民生并重的综合绩效考核观。第三应坚持完善考核内容的执行机制即问责机制。即使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作为基层政府的考核内容,如果执行不力或得不到有效的问责处罚,其有效权威性必受极大的弱化。因而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考核内容需要完善政绩考核问责机制,对政府的公共服务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给予处罚。更重要的是,不是由政府自己评估自己,而是由辖区民众评价。因此,有了考核的指标还需要考核的问责反馈机制,否则会产生“执法不严”的政府不作为。这里的关键是把考核权力交给谁?是所服务的人民还是政府自己这个“裁判员”?

2.中观政府财政体制转型: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

中国式财政分权之所以导致基层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在于基层政府面临政治晋升考核压力和财政分权体制约束下形成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双重压力,以及由此导致的越是基层财力越困难,农村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困境越突出。宏观政治合法性基础类型转变,需要政府职能与财政分权体制进一步改革完善使之匹配。第一,将发展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财政体制的转型需要政府职能转变。中国目前的发展型政府特征明显,基层政府为完成上级政府的各种考核压力无心也无力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转变基层政府职能需要明确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是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招商引资。第二,重新设计政府间公共服务责任分工制度。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架构使得上下级政府分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度,上级政府把责任推给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安排,导致责任下移,但财力却上移了。这种责任分工的不明确,导致公共服务中政府的责任模糊,因此有必要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上移:如将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责任上移,减少下级政府因财力不足产生的公共服务难以满足民众基本公共需求的矛盾。第三,重构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农村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财力不足需要加大转移支付解决,这就需要重构转移支付制度。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与监管,避免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地方挪用甚至截留。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8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 顶层设计 经济地位 按劳分配

“顶层设计”是源于系统科学的一个概念,指用系统、全面的视角,审视系统建设中涉及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要素之间的关系,实现统筹、协调发展的目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法则已不再适用。因此,需要我们从系统科学角度,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

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变迁

(一)思想领域的解放

辜胜阻总结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论认识上的三次大飞跃,每次飞跃都带来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一次大飞跃是从“资本主义的尾巴”到“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从改革开放前的禁止民营经济发展到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这一阶段,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由于非公有制经济被全面打破,民营经济获得迅速发展,涌现了大量民营加工制造业以及以其为主体的产业集群。但在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产业层次低、规模小、利润薄、资金短、人才缺、创新能力差、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

第二次大飞跃是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首次明确肯定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根本大法上把民营经济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之外搬进了基本经济制度之内。这一阶段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阶段。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民营经济的产业进入壁垒逐步被打破,民营经济进入的产业越来越多,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企业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张,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也不断提高,结束了家庭作坊式制造业占绝大部分的现象。

第三次大飞跃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到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转型发展。民营经济从传统加工制造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挺进。在金融业、电信、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高新技术领域投资规模显著增大。随着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民营经济“走出去”的步伐也明显加快,“走出去”已经成为我国民营企业重要的发展战略。

(二)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我国在明确肯定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导向的改革,不仅调动了个人增加收入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更为他们提供了创造和积累财富的广阔空间,从而使个体私营经济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可能。而在公有制经济的经营方式上也进行了市场化改革,打破了国有只能国营的传统观念,肯定并实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类原来“水火不相容”的经济形式之间,有了一个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的产权组合,实现共同发展的机会。传统国有国营的企业形式,通过股份制改组、承包、租赁等方式,在没有改变其公有性质的前提下,逐步为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所替代。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形成了打破所有制界限的资产再配置空间,为市场体系的建立,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建立奠定了现实基础,对改善民营经济的配置格局,提高经济效率极有意义。

(三)个人和企业“可行能力”的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可行能力”是一个重要理论意义的经济学范畴。1998年的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亚蒂·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提出了“可行能力”的范畴。阿马亚蒂·森认为财富的增长是与人的活动即行为过程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人的可行能力建设是社会财富增长的前提条件,没有人的“可行能力”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邓小平就提出了著名的“猫论”:“不管白猫黑猫,逮到老鼠就是好猫”。这一理论虽然简单,但政策效力是无穷的,他的理论内涵与“可行能力”理论是一脉相承的。这一理论破除了改革开放前的成分论,给予人民群众以发展经济的自由,发展了人民群众以发展经济的“可行能力”,形成了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随后,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可行能力”,包括自由地制定商品价格、自由地取得生产要素、自由地进入各类市场、自由地发展国际贸易。随着人民群众“可行能力”的扩张,民营经济得以快速发展。

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制度瓶颈

(一)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企业数量、注册资金、投资规模和外贸出口上都超过国有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和主力军。

我国民营经济在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正逐步走出加工制造等传统产业,积极挺进生物医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金融业、电信、基础设施等国有资本长期控制的垄断行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高新技术领域投资规模显著增大。

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民营经济在数量、规模,甚至是质量上将超过国有企业。这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是不是就动摇了呢?为了突出公有制主体地位,是不是要限制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或者让公有制长期垄断某些关键行业,把民营经济限制在竞争性行业中?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做好“顶层设计”,给出科学合理的规划。

(二)关于按劳分配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分配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相对应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重逐年上升,而按劳分配的比重有所下降。这表现在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而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却大幅度提高。资料显示,1997-2007年,我国GDP增长234%,财政收入增长490%,同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增长167%和98%。再如2007年,国家财政收入增长了32.4%,企业利润增长了36.7%,而城镇居民收入只增长了12.2%,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仅为9.5%。同时,贫富差距过大,资料显示,表示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中国高达0.47,超过了0.4的国际黄色警戒线。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不能再依靠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来保障。因此,如何确保“按劳分配”在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如何减小贫富差距?如何实现“共同富裕”?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做好“顶层设计”。

(三)关于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

民营企业主在其经济实力扩大之后,政治主体意识自然就会增强,从而产生“两个希望”:一是希望寻找代表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政治后盾;二是希望进入政治舞台,参与公共事务活动。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现象。事实上,我国的《宪法》也已经对此做出了调整,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阶层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仍然比较模糊。尽管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在解决社会新阶层带来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并且一再提高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但是与他们经济实力的迅速提升相比仍有明显差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对自身地位评价较为保守。不少人认为自身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都属于整个架构中的中层。有相当的民营企业主认为自己的政治地位相当低。因此,如何保障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民营企业主和劳动者的阶级矛盾会不会尖锐?如果积极吸收民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会不会改变党的中国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

(一)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

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笔者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不能看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也不能看公有制经济的质,更不能让公有制长期垄断某些关键行业。因为长期的行业垄断,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第一,由于没有竞争压力,一些垄断行业长期亏损,使国有经济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第二,由于不合理的垄断价格压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扩大内需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第三,垄断行业对其他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长期的垄断不但不能使价格下降,反而引起价格不断上涨,这样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影响了民生。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公有制经济能达到上述目标就体现了其主体地位。因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应当主要体现在对经济和市场的全局控制力上,如果上述目标能实现,各种形式都可以,不一定是数量多、质量高;如果不能实现上述目标,数量再多、质量再高也没有体现其主体地位。民营经济在数量、规模和质量超过国有企业时,对经济和市场的全局控制力应由对实体经济控制转向对虚拟经济控制,在资本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展后,通过控制资本市场上的股权来动态实现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该多时多,该少时少,该完全控制就完全控制,而不能僵化教条的看数量、质量和产业。

(二)关于按劳分配

首先,我国现阶段出现贫富差距和劳动者报酬比例下降有其客观原因:我国人口众多和劳动资料较少,劳动力相对于资本丰富,导致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固定不变,而民营企业的利润一直增加。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减速,剩余劳动力减少,这种现象将有所缓解。

其次,要正确看待“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不仅包括劳动力参与分配,还包括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劳动要素参与劳动分配。因此,真正的按劳分配不但应该包含劳动的工资性收入,而且应该包含劳动的财产性收入。

最后,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不能再依靠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来保障。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也应有所改变,由过去的通过在国有企业就业的微观实现形式,转变为保证劳动者报酬在国民经济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比例的宏观实现形式。保证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比例一是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最低工资制),通过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增加劳动者报酬。二是发挥各级工会职能,形成在工会领导下的劳动者集体议价制度,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决定权。

(三)关于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

关于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笔者认为: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就业问题的基本解决,也就没有社会的基本稳定。民营企业家拥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和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社会影响力日趋增强。他们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民营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两者之间既有对立利益又有共同利益。如果共同利益大于对立利益,发展民营企业主入党,就会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就会更好地完成共产党的宗旨和任务。如果对立利益大于共同利益,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再吸收民营企业主入党,就有可能改变党的性质。因此,现阶段,党除了在全局上控制经济和市场的发展,还要在微观上协调劳资双方矛盾,使民营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大于对立利益,避免双方矛盾激化。

1.辜胜阻.两个平等:十七大非公经济理论上的重大亮点[J].经济界,2007(6)

2.白永秀等.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30年:回顾与展望[J].江西社会科学,2008(7)

3.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企业竞争力研究课题组.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现状、逻辑、激励与对策[J].经济学动态,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