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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9 16:17:04

财税管理

财税管理第1篇

一、当前我国通胀压力的根源与财税政策介入的必要性

进入2007年,我国经济中的通货膨胀压力不断增大,全年CPI上涨4.8%,经济呈现高位运行的特征。在此背景下,2007年12月7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年以来首次提出2008年要执行“从紧”货币政策,并把防止物价上涨与防止经济过热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于当前物价的全面上涨,从根本上可以归结为成本推动、需求拉动和通货膨胀预期因素的影响。

其一,从成本因素来看,2006年之前,由于资源价格、劳动力价格保持较低水平,土地价格尚未迅猛上涨,我国经济中存在的通胀压力是隐性的。进入2007年,这些隐性的通胀压力都得以显性化。首先,资源要素价格改革开始加快,油价上调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公用事业改革也不断加速,这些都使得成本向最终产品价格传递,构成现实的物价上涨压力。其次,随着劳动者保护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收入分配改革的展开,劳动力成本也在上升。据统计,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同比涨幅达18.8%,超过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同比增长率18.5%。第三,再者,由于土地供应量减少等政策、市场结构原因,近几年土地价格出现爆发式上涨,加剧了成本压力。据统计,2007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土地交易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前三季度土地交易价格涨幅分别为9.8%、13.5%、1.5%,达到了2000年以来的最高涨幅。

其二,从需求因素来看,本轮物价上涨的特点之一,是以主副食品价格上涨作为导火索。近几年,政府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向低收入者倾斜,这最终会扩大食品消费需求,引发价格上涨。此外,投资和出口增长持续旺盛,也产生了较大的需求拉动作用。例如,2007的固定资产投资仍然增速强劲,房地产开发投资明显加快。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7239亿元,比上年增长24.8%,加快0.9个百分点。同时,虽然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调整出口结构的措施,但出口需求增长仍保持了强大动力。2007年的对外贸易顺差达到2622亿美元的历史高位,较2006年的1774.7亿美元增长了47.7%,位居世界第一。另外,从2004年下半年至2007年底,M1、M2和信贷增长都呈现趋势性上升。可以说,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同样是促成总需求旺盛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当前货币政策需要从紧的原因。

其三,通胀预期也是加剧物价上涨的原因之一。目前影响通胀预期的根本要素有两个:资源价格改革和政府的政策姿态。一方面,未来中国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已是必改不可,加上与国际价格的接轨趋势,源于资源价格的通胀预期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在2007年CPI逐渐走高的过程中,政府对于通胀问题传递的政策信号不够清晰,客观上降低了公众对未来政府政策抑制通胀压力的信心,造成通胀预期的上升。

由此可见,要从根本上控制这些影响通胀率的因素,除了从紧货币政策之外,更需要财政政策等其他手段的充分介入。事实上,在面对通胀压力积累的情况下,所谓“稳健”的财政政策内涵应该有所变化,这还尚未引起决策部门和学界的真正关注。应该说,以财税政策应对通胀压力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努力缓解和控制影响物价的成本、需求和预期因素,另一方面则是努力缓解通胀给社会福利所带来的危害,避免普通公众利益过度受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针对物价上涨压力的财税政策思路

(一)稳步推进税制优化,为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保驾护航

从长远来看,市场化改革导致的资源价格上涨是对原有低效增长方式的矫正。但对财税政策来说,可以利用鼓励新能源和节能降耗来缓解企业成本压力,从而间接缓解资源价格上涨压力。例如,在消费税方面,可扩大消费税的覆盖范围、调整税率,增设含磷洗涤剂、臭氧损耗物质、塑料袋等污染产品为消费税税目,提高低标号汽油和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此外,将煤炭、焦炭和火电等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清洁能源如生物能源免征消费税。再比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优惠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并增加对新能源、可再生资源运用的支持。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发展,降低对传统能源资源的过度需求,进而缓解资源价格上涨压力。

(二)保障劳动力价格的稳步上涨,控制工资向最终产品的成本传递

长期以来,在重生产、重出口的经济战略导向下,国内劳动力价格一直过低,这不仅使广大劳动者没有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损害了劳动力再生产的能力。对此,首先应促进工资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以弥补物价上涨带给普通职工的福利损失。这就要求财税政策逐渐转向就业优先的目标,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支持能够广泛吸纳就业人口的中小企业、社区服务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其次,要防止工资上涨的压力过多传递到物价上,并给居民生活带来实际不利影响,要从两方面强化政策职能。一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要采用“让利于民”的思路,促进职工收入的稳定增长。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准予扣除。在确定何谓“合理”工资的细则中,可以引入区域、行业、企业的差别因素,增加横向公平性,根据情况扩大工资增长空间。这在实质上,相当于在保证企业利润不变的情况下,把政府税收向职工进行初次分配的转移。另一方面,也要有利于企业利润向工资的适当转移,使职工在初次分配中获得更合理的份额,这也要求财税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充分配合。主要目的在于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例如,对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用工,应重在保障最低工资和防止工资拖欠,逐年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而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重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地方工资与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等。

(三)促进地方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控制土地和房地产价格上涨

随着我国进入快速城市化时期,城市建设需要巨额投资支持,而在当前财税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财力受到限制,“卖地生财”成了最佳选择,这种模式直接导致了高地价、高房价的现实。应该说,中央已经清醒认识到土地财政的危害,并通过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来约束地方政府卖地行为,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在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构架下,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主要资金来源,支撑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地方政府拥有财产税的部分立法权、全部执法权,并进行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而由于我国省以下分税制改革存在缺陷,使地方政府缺乏与事权相结合的财权,才不得不“卖地为生”。要真正隔断这一模式,就要为地方政府寻找可持续的财源,从而消除推动土地价格上涨的根源。

首先,要推进财产税改革,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权限。利用物业税改革的契机,取消土地出让金,将之纳入物业税改革的综合试点,这样一方面可增加业主对物业的持有成本,起到打击房地产投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地方财政有了长期稳定的财源,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

此外,要真正替代土地出让金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就需要为其建立财政、金融两大支柱。前者围绕物业税展开改革,后者则需要以市政债券改革为重点,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境的基本方式。虽然很多人还担心地方发债的风险,但考虑到地方政府已通过各种“准市政债”来筹集建设资金,使地方隐性负债走到阳光下显然利大于弊。

(四)采取相应的财税措施,扩大国内粮食的有效供给

猪肉等主副食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其背后客观反映了粮食供不应求的现实。当前全球都处于粮价上涨的周期,我国也不例外。这就要求着力增加粮食和食品供给,从源头上抑制食品价格上涨,其中很多方面都需要财税政策对症下药。其一,在城市化不断侵蚀耕地的情况下,保护耕地的意义需要再次被重视,对此,政府应该进一步优化包括耕地占用税在内的相关税收工具,不断提高征税范围和纳税标准,增加占用耕地的税收成本。其二,为了增加粮食供给,还应继续增加财政支持“三农”的力度,如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各类农业补贴等,促进粮食产量稳定增长。其三,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粮食出口,防止粮价上涨风险向国内传递。2007年12月18日,我国取消了众多粮食产品的出口退税,接着又规定在2008年对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出口征收“暂定关税”,这正是为了弱化粮价上涨的预期,增加国内粮食供给。在粮食价格上涨压力未缓解的情况下,类似的措施要坚持运用。

(五)优化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机制,避免财政季节性支出对总需求的冲击

由于国库现金管理改革尚未完成,当前财政自身的运行特点会导致财政存款在年度内的季节性变化,进而对货币政策与流动性产生较大冲击。具体来看,在同一个财政年度内,财政收支不会按照平稳的序列流入和流出国库单一账户,往往在某段时期出现较大的收入或支出净差额。在财政支出的高峰期,国库会有巨额净付款,商业银行存款和储备就会相应增加,从而引起货币供应量的乘数递增。2007年12月,央行连续进行了新的加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部分原因也是为了对冲第四季度财政支出剧增所带来的扩张性效果。长远来看,建立国库现金最低余额管理模式,以及两大货币当局的定期协调机制,也都是抑制需求拉动型通胀压力所必需的。

(六)促进预算体制改革,控制财政支出的低效膨胀,稳定公众的通胀预期

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政府必须稳定公众的通胀预期,避免通胀的恶果被放大。各国的经验表明,影响通胀预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政府财政预算的状况。对此,最重要的是增强预算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目前《预算法》的完整性还有所不足,虽然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但土地出让金等众多预算外资金,还游离于预算监督之外。同时,预算调整不严肃,各级政府频繁的预算追加、修正,使人大通过的预算往往流于形式。还有,现行《预算法》规定预算超收收入可由政府自行使用,立法机关没有强制约束力,导致年度财政超收惊人,如2007年超收估计达7000亿元,这样的巨额资金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脱离了预算监督,成为强化物价上涨压力的不确定因素。而这些现象,都使公众担心即使实施“稳健财政政策”,也会由于预算失控而成为通胀压力的新来源,从而增加了通胀预期。为此,要加快预算法律与制度改革,促进公共财政建设,从根本上改变这些不利影响。

三、针对通胀危害民生的财税政策思路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经济结构和体制的多种缺陷,通胀对民生的负面影响更深远。其一,消费品价格的普遍上涨,侵蚀了中低收入者的货币购买力,使其实际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其二,通胀率的高企不下成为个人投资最大的敌人,使投资收益甚至可能为负数。其三,通胀会引起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从而加剧贫富分化和社会动荡。

必须注意的是,在通货膨胀环境下,多数普通人的利益会受到较大影响,同时,通胀风险作为系统性风险,不是个人所能完全避免的。有鉴于此,面对通胀压力,公众除了要求政府着力控制物价上涨,还需要获得用于弥补、减少损失的政策保障,这仍然需要财税政策来担当主角。

(一)实现财政支出的“结构性转换”,增强“内在稳定器”的功能

此前的“稳健财政政策”是强调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淡出,具有中性偏紧的含义。对2008年的“稳健”,则应重点放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方面。换句话说,应该适度弱化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的建设性投资支出,而增加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消费性支出。由于后者对经济扩张的“乘数效应”要低于前者,因此相对来说,转换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会有紧缩性效应,同时也会保证公众利益不受通胀的过度损害,避免恐慌引起的通胀预期失控。

可以说,对社会保障等“隐性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不足,已经成为通胀压力下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最大阻碍。2003~2007年五年间,全国财政收入累计约17万亿元,年均增长22%;全国财政支出累计约17.4万亿元,年均增长16.1%。然而,仔细看一下财政对民生的贡献,许多方面并未出现明显改观。如1998年的教育、科技、医疗支出比重为19.95%,2006年变为18.37%;1998年支农支出占比5.8%,2006年只有5.4%。虽然社会保障支出从1998年的5.5%增加到了2006年的10.79%,但也不足以支撑失业、贫困和老龄化的福利需要,并远低于国际水平。

对此,应加强对低收入者的救济支出、扶贫支出及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基本住房等支出,增加特定的财政补贴包括对种粮农民的“直补”、对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助学金支出等。这些支出对改善低收入阶层居民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以提高或维持其实际收入、福利水平和基本的发展条件都非常重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主要途径,客观上都是增强财政“内在稳定器”功能的重要选择。

(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保障社会公平,抵御通胀的危害

在通胀压力下,财税手段应更加发挥促进公平的作用,如通过加快所得税、物业税等创新和改革,来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由于政府可以无限发行货币,理论上说,通胀必然也反映为财富从民间向政府的再分配过程,相当于一种税收,自然会影响民间的购买力和需求。既然如此,如果政府重视民生,就应该降低这种“通货膨胀税”,并把财富还给民间。

对此,政府首先应采取具有对企业减税效应的政策,从而避免企业向最终消费者过多转嫁成本,把部分“通货膨胀税”返还给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后续改革中,一种选择就是促进税收指数化,并把重点放在税率结构和税负减免这两个方面。第一,根据通胀率对所有收入级别实行指数化调整:第二,在税负减免上,对纳税扣除额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等予以相应调整。

此外,应努力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灵活性,使其能够事先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调整。例如,很多国家在个税征收中,都采取税收指数化原则,即经过立法程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在我国物价上涨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也应根据通胀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纳税档次和起征点、免征额等,从而避免中低收入者随名义货币收入增加,被迫按较高适用税率纳税。此外,按家庭工资水平、区域工资差异等来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是促进公平的改革措施。

财税管理第2篇

关键词: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看重。财政非税收入在经济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现阶段的管理范围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使得大量的财政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财政职能,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现代社会发展形势下,必须加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只有加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分配国民收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所谓财政非税收入就是指财政收入中除了国税、地税、农税等征收机构征收的各项税款之外,有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征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财政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财政非税收入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财政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还不到位,使得财政费收入有利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从而影响到资金的合理使用。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对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加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才能保证财政非税收入的合理征收,才能更好地分配国民收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行为不规范

就目前来看,我国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权大多是集中在发改委和物价局,而征收工作大多是有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早知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现象,从而引起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的不规范。

(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财政费收收入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各环节紧密相扣,但是就目前来看,财政非税收入在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环节中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对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监督约束力不强,从而使得财政非税收入的管理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由于相关体制不完善,各项工作找不到依据,容易造成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随意性,从而出现混乱的局面。

三、加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的策略

(一)加大财政非税收入的宣传

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非税收入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而要想规范、有效地征收财政非税收入,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大宣传,利用各种途径,如网络、广播、电视等途径来宣传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增强群众的自觉性,促使群众支持加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严格控制非税收入规模

就目前来看,我国财政非税收入总额持续增长,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然而财政非税收入比重的增加必然会给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必须对非税收入进行合理分析,不断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增强政府的空管调控能力,合理控制非税收入规模。首先,要全面分析我国非税收入来源,取消一些冗杂的行为,通过增强政府职能来进行调节和管理,从而减轻社会负担;其次,将现有收费中的某些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按市场价格征缴纳税,从而更好地进行非税收入管理。

(三)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制度是工作开展的依据和保障,只有健全的工作管理制度,才能提高工作管理效率和水平。针对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就必须结合我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现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财政非税收入征缴机制,增强财政对政府资金的管理力度,对财政非税收入进行严格控制;其次,要完善预算管理体制,继续推行和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罚缴分离制度;再者,要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对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使监督工作与财政Y金运行同步化,从而提高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合理选择非税收入征收方式

由于财政非税收入具有项目多、差异大、范围广的特点,使得财政非税收入征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难度。为了更好地开展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就必须改革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方式,对征收程序较为清晰、对缴款义务人能够形成约束的可以采取直接缴款的方式征收,而对于比较零散的收费项目可以采取集中汇缴的方式征收。

(五)合理控制票据

票据控制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一项重要的工作,票据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了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票据控制工作,要结合我国当前财政非税收入健全票据控制相关体制,全面实行 “凭证购领、限量供应、验旧领新”制度,并督促单位及时、足额地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另外,要根据相关规章要求,严格做好财政资金管理,全面了解非税收入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真正达到以票管钱的目的。

四、结语

财税管理第3篇

[关键词]乡镇财税;国民经济;管理;强化

[DOI]10.13939/ki.zgsc.2015.46.158

我国行政级别众多,各行政级别对其地区的财税管理状况之间关系着我国国家的综合财政和税收管理状况。在我国,各地区的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凭借国家特有权利,遵照法律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我国居民或者非居民强制收取的金钱或实物课征。乡镇是我国众多行政结构的最低一级,也是我国数量最多、分布最广泛的行政机构。乡镇财税是我国财税体系中最基础的级别,对乡镇及农村的发展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强化乡镇财税的管理力度,对维护乡镇社会稳定、提高乡镇发展效率,甚至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但是正因为乡镇是我国最低一级的行政单位,其各项管理也是属于我国行政级别中最薄弱、最不受重视的,因此在乡镇的财税管理过程中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桎梏着我国乡镇的发展,腐化着基础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相应的解决。

1 我国乡镇财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乡镇财税管理缺乏完善的相关制度体系

在我国目前乡镇中并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相关税收制度,乡镇政府人员只是遵照国家制定的分税制进行相关活动。但是,我国各地区的乡镇发展水平不一,经济状况不平衡,这就造成了在征税活动中的差异性。各政府没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对居民进行乱收税、高收税,造成居民对税收活动的恐惧。

1.2 乡镇企业纳税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乡镇经济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在近些年间,许多乡镇企业拔地而起,发展势头迅猛,但一想新办的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甚至偷税逃税,而因为乡镇中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这些企业成为漏网之鱼,而又因乡镇中税务的征收、管理和审查部门的分散管理,导致在对企业纳税管理上的疏漏和管理难度的增加。

1.3 乡镇企业财会基础薄弱

会计是企业中必不可少的部门,它能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核算和反映。而在乡镇中的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不按规定设置会计部门,甚至不再企业内部配备会计相关人员,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账簿的记录和核算,纳税时应付公事,或者要求会计人员做几套假账糊弄征税人员,帮助企业偷税漏税。

1.4 政府税务征管部门执法力度不足

在目前的乡镇中,政府税务征管部门在执法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执法人员逃避责任,该征不征、多征、少征等不按规定进行征收,严重扰乱我国基层的税务征收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国政府执法的威信力,导致税务征管的程式化、虚假化,严重阻碍了我国财税的正常秩序[2]。

2 我国乡镇财税管理强化分析

2.1 建立健全乡镇财税管理体系

一套完善的财税管理体系,是乡镇政府各行政部门人员的行为依据,能够保证财税征收、管理、稽查中的各项秩序的顺利执行[3]。针对目前各乡镇经济水平不均的状况,应在各乡镇政府内部建立与其经济水平相对应的税收制度,真正符合乡镇居民的切实情况,避免政府部门对税收活动的理想化、随意化。此外,完善的财税管理体系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征税人员的行为,避免其乱收税、高收税等行为的出现。除此之外,完善财税管理体系还应该完善乡镇事权和财权的对接体系,乡镇政府的职能要与其财税的收入相对应,避免“职少财多”,即政府某些职责所用的资金原本较少,而对其所储备的资金又较多,从而导致政府某些职员滥用财税收入、以公谋私现象的出现。在建立乡镇财税管理体系时,除了要建立完善的财政预算税种,也要建立相对应的完善的“机动”税种和费种,不断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收入与固定税种收入相结合的乡镇财税管理体系。另外,在建立健全乡镇财税管理体系时,还应该建立相对应的政府内部人员监督体系,有效制约政府相关人员的行为,使其真正运用好自己的职权,充分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好管家。

2.2 加强经济秩序管理,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经济调控与市场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在市场经营中故意哄抬或压低物价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责任到人,保证市场中企业的公平竞争,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便利,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才能有效增加财税的税源;乡镇政府也应该发挥好市场监管的职能,除了对市场中故意哄抬和压低物价的行为进行治理,还应该有效监督市场中商品的质量问题,对市场经营中的商品质量进行突击检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并对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商家进行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进行商铺的查封处理,对市场中经营产品质量的管理,也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的有效维护。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企业内部部门管理的要求,使企业在劳务用工、财务管理、会计审核等方面建立严格的透明化规范程序,对非法用工、非法财务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在乡镇中各大企业内部张贴劳务须知,使企业员工获取相关的劳务知识,以免其上当受骗。乡镇政府还应该鼓励企业合理纳税,对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通报和严肃处理,屡教不改者,对企业进行查封,并对其直接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3 加大税务征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乡镇企业财税管理方面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咎于税务征管部门的执法不力,部分税务征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税费纳入私囊,或者包庇个别企业进行偷税漏税,从而在中间拿取回扣或好处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也使得乡镇政府的职能遭到乡镇居民的质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乡镇政府在乡镇居民心中的公信力。面对这种情况,在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以后,征管部门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进行征收和管理税费,对于骗税、逃税、漏税等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屡教不改者进行企业的查封,对任何企业都不能包庇和纵容;政府部门内部也应该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力度,对于知法犯法的工作人员严惩不贷,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且将其从政府部门中进行开除处理,提高政府的威信度和公信力。除此之外,乡镇政府还应该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行为法则,对执法人员各种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行明文规定,杜绝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现象的出现[4]。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对财税相关法规的宣传,使乡镇居民充分了解我国的税法制度,了解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及违法税法的一些相关规定等。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强化乡镇财税管理能够有效提高乡镇财税的管理水平,改善乡镇的税务情况,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针对目前我国乡镇在财税管理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应该找出问题的根源,对症解决,使财税真正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徐霞.浅谈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2(21):120.

[2]郭文静.浅谈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问题及创新[J].现代经济信息,2015(6):213.

财税管理第4篇

关键词:地方财政;税政管理;研究

税政,国之大器。搞好税政工作,对深化财政改革,推动财政发展,实现财政振兴,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税政工作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

首先,税制改革的气候已迎来春天。如果把1994年的税制改革称之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轮税制改革的话,那么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成功出台为标志,我国第二轮税制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抓紧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国家对车船税和耕地占用税实施了全面改革,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了制度上的完善,对增值税转型进行了试点;与此同时,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改革资源税制度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利用、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促进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以研究开征环境税促进生态环境补偿等税收制度改革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特别是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按照“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等要求,把地方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作为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努力构建以财产税、资源税等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适应这一形势需要,在税制改革调研、意见建议反映、配套措施出台、政策措施落实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其次,地方税权的扩大已成为必然。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在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度里,要解决问题,不能单靠哪一级政府包打天下。而市场经济又是一种多元经济、经济、法治经济和自由竞争的经济。这就要求在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要充分注意调动中央与地方以及其他各方各面的积极性。税政管理也是如此。保持全国税政的统一是维护我国国体和政体性质的需要,但不顾千差万别、不分有无地方特色、不论税种大小、不管收入归属,把所有的税政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一则管不过来,二则管不好,三则也管不住,还影响中央集中精力抓大事。地方财政没有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又何来理财积极性?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依现在的实践检验,省以下地方税政管理权限正在增加。如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参与有关政策事务的管理工作,各项地方税改革分别从税额幅度(标准)的制定、减免税的规定、纳税地点(时间)的确定等方面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权限,有关优惠政策的出台赋予地方财政部门参与确认的权限等。

面对新机遇,地方财政部门应大力推动税政工作由注重政策贯彻执行向政策贯彻执行和政策分析运用协调推进转变,当好四种角色,努力促进财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研究运用税收的收入功能,当好财政增收的推动者

一是净化税政环境,维护税政秩序。认真落实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越权减免税原则,做好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税政策的审核把关工作,努力创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央授权参与减免税管理,推进建立立法与执法相分离、执法与执法监督相分离的减免税管理新机制。

二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搞好收入分析研究。跟踪分析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对收入的影响,加强对潜在税源、新兴税源、增长趋势的分析研究,为加强税收征管建言献策。

三是抓好焦煤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提高后的落实工作,支持税务部门健全税源信息、加强源头管理,把政策调整的积极成效体现到地方税收的增收上来。

四是落实国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将我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提高4倍,从税制上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壮大地方财政实力。二、研究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当好税收调控的执行者

贯彻执行国家为调控土地、资源、战略物资、房地产市场而出台的调控政策,从税收政策上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做出努力。贯彻执行国家在环保、生态、资源能源、循环经济等方面出台的调控政策,促进节能减排。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改善民生、社会公益、文化宣传、促进就业方面的关税、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或营业税限额免征等调控政策,促进社会和谐。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鼓励企业创业投资、自主创新和深化改革的关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开展关税调整建议工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总体布局要求,重点就资源类、工业原材料、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提出理由充分、数据详实、资料完整的税则税目调整和年度暂定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建议,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研究运用财政的协调职能,当好税制改革的实施者

一是全面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跟踪了解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着力抓好新旧政策衔接过渡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是调查总结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经验,着手研究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有关事宜,提出完善改革方案的政策建议。

三是跟踪了解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起草拟定《山西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细则>办法》,从纳税范围、税额标准、纳税时间、源头监管等方面实施耕地占用税配套改革,认真做好资源税从价征收改革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研究物业税、统一内外资城市维护建设税制度和教育费附加等改革政策,推进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完善。

四是做好国家关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环境税、燃油税等改革的调研、建议、研讨等工作,体现地方财政在税制改革的话语权。

四、研究运用财政的综合性质,当好税政服务的提供者

财政是经济的综合反映,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方方面面都需要丰富的财政信息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各级财政税政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税政管理主渠道作用,及时为有关方面提供税政服务。

一要加强包括关税政策在内的税收政策宣传,继续采用政策汇编、媒体合作、寄公开信、免费咨询等形式送政策到市到县到基层到企业,为市场主体提高税收政策应用能力服务。

二要在继续执行关税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政策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山西省典型行业、典型企业对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改革的要求,并积极开展争取工作。

三要搞好税收调查,提高税政管理量化分析的质量,加强调查数据的应用工作,为各级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加强财源建设、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制定预算提供政策建议。

财税管理第5篇

这次全县财税审计工作会议,是县政府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刚才,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报告,全面总结了年的财税、审计工作、部署安排了年的财税和审计任务,讲得非常全面,很具体,请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我就财税和审计工作分别再讲几点意见。

第一个问题,关于财税工作

重点讲五个方面的意见:

一、要把握大势谋财。年,我县财税工作有喜有忧。讲喜,主要是实现了三个突破,即财政总收入突破3.5亿元;地税收入突破9000万元,达到9013万元;国税收入突破1亿元,达到1.26亿元,收入增量继续在全市领先。讲忧,一方面,收支矛盾十分突出。年,我县财政总收入为3.5亿元,而支出达到12.15亿元。今年,收支矛盾将进一步加大。从收入情况看,经济增速下滑、增值税转型改革等减收因素增多;从支出情况看,提高公务员津补贴,落实民生工程政策,都将新增大量的支出。另一方面,有效的财源支撑比较缺乏。基本上没有对财政贡献份额较大的骨干财源,后续财源培植缓慢,财政增收后劲不足,财政压力很大。

年是新中国成立周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更加严峻,但其中面临的诸多机遇也非常难得。讲形势非常严峻,从国际形势看,金融危机正在从局部迅速蔓延到全球,从发达经济体迅速蔓延到新兴市场经济体,从虚拟经济迅速蔓延到实体经济,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冲击强度之大超出人们预料;从国内形势看,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增长减速、效益下滑的状况已从沿海迅速向内地蔓延、从出口行业迅速向其他行业蔓延、从中小企业迅速向大企业蔓延,经济下行风险比预想的要严重得多,而且这种态势何时出现拐点难以预见。讲机遇非常难得,一方面,金融危机创造的机遇非常难得。金融危机势必推动国际分工体系调整和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加速国际和沿海地区产业资本转移,为我县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将创造前所未有的机遇;势必推动企业加快重组兼并,有利于具有优势和竞争力的大企业低成本扩张,为企业做强做大带来机遇;势必对加快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发展质量形成倒逼压力,为我们下决心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企业竞争力提供了机遇;金融危机引发需求下降,国际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下降,既给有些行业和企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也给其他行业和企业带来了降低生产成本的机遇。另一方面,国家政策支持带来的机遇非常难得。国家强力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大支农、强农、惠农力度,为我们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了重大机遇。同时,国家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为我们全力抓项目、加快发展步伐、增强发展后劲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努力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全力推进全县财税工作开展。

二、要千方百计生财。马克思说,税收是国家的乳娘,就是说无财难行政。因此,财税部门要始终突出第一要务,在发展经济上下功夫,在财源建设上动脑筋,在促进财税增收后劲上求突破。

一方面,要壮大支柱产业生财。产业建设是财源建设的重点,是我县的主体财源,而工业更是重中之重。年,我县完成规模工业企业税收9765万元,对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1%以上。因此,突出抓工业财源是我县今后一段时期的重中之重。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快壮大机电制造、矿产资源深加工、农林产品加工三大产业集群。要加快培育一批高产值、高税收企业,特别是纳税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机电制造业,突出抓科力电机公司。去年科力公司入库税收达到11481万元,是县里的第一纳税大户,我们要全力以赴扶持好。水电业是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税收高,而且长期稳定可靠,也是重点税源。我们的三个水电站建设要抓紧建设,尽快投产,拓宽新的税收来源。农林产品加工业要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作用,重点抓好绿色能源等企业,特别是金浩茶油公司要争取尽快上市,一旦上市成功,税收将非常可观。要引进并开工建设1家畜禽水产深加工龙头企业,带动100万头三元杂交猪生产基地的发展。三产业是挖掘我县财源潜力的重要渠道。特别是房地产业税收项目多,见效快。去年,我县房地产业税收达到2100多万元,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达到了20%,是我们的重要税源。今年,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应收交国家的税收收好。另一方面,要以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为契机,加大房地产业扶持力度,带动建材业、服务业、劳务业等方面发展。加快发展旅游、餐饮服务等其他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另一方面,要抓好项目建设生财。项目直接产生税收,项目直接涵养财源。各级各部门要将项目作为抓财源的核心来抓,以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推进新型工业化为主攻方向,开发、引进一批产业项目。

三、要不遗余力聚财。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县计划,县委、县政府将今年的财政总收入确定为确保3.865亿元、增长12%;力争突破4亿元、增长16%,任务非常繁重。财税部门一定要掌握聚财的本领,创新聚财的方法,提高聚财的质量。

(一)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要突出“三个狠抓”,即狠抓税源动态监控。各部门要经常深入一线排查税源,掌握税源动态变化趋势,超前分析税收形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跑冒滴漏。狠抓征管手段创新。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征管平台,做好“财、税、行、库”的横向联网,积极应用各类税收工作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狠抓税收综合执法。加大税法宣传和执行力度,经常开展税收稽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确保各种税收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要继续加强木竹经营加工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堵塞税费收缴漏洞。要巩固煤炭税费统征成果。在定产定量的基础上,要加大清理与稽查力度,防止“跑、冒、滴、漏”。各单位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绝对不能因为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的铺开影响到部门利益而牢骚满腹,甚至宣扬不负责任的言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清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县委、县政府为了堵住税费漏洞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为了规范税费收取,必须正确理解,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要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政策,实行“征收、预算、使用”三分离。进一步加大国有资产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管理,不断扩大财政收入总量。

(三)要加大争资跑项力度。今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比往年可能要紧,必须加大争跑力度,确保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增加部分不吃亏。同时,对中央出台的4万亿投资计划,能分多少,也要看我们争取的力度有多大。因此,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要继续发扬“硬着头皮、厚着脸皮、磨破嘴皮、跑破脚皮”的“四皮”精神,利用好各种关系,一门心思拼跑政策项目,积极争取更多的上级政策资金。

四、要精打细算理财。你不理财,财不理你。作为全县的“账房先生”要成为理财的行家里手,必须按照上级安排,做到“三化一保”。

(一)要细化部门预算。进一步完善部门综合预算、政府集中采购、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四项改革”,建立科学的财政预算体制,形成科学的财政预算体系。在预算执行方面,除防洪救灾、安全生产等少数急需的特殊支出外,严格控制追加预算,杜绝做一件事打一次报告的现象,严禁无预算花钱,努力控制一般性支出增长,确保各项支出不超年初预算。

(二)要强化财政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与外部、专项与经常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财政资金管理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财政收入、支出、会计和内部监督,真正做到财政资金运行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全面提高财政监督能力和财政运行效率。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各类专项资金行为,严肃查处私设“小金库”、虚报支出、隐瞒收入等行为。积极推进政策公开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要深化财政改革。当前,要认真吃透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政策精神,做好增值税转型、资源税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及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车购税改革的相关工作。继续做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规范支出行为,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继续深化乡财县管、村帐镇代管等各项改革。

(四)要保障支出需要。按照年初工作安排,今年各项公用支出要做到“零增长”。特别是对县四大家及常委单位公用经费,县里出台了新的办法,采取定额包干预算管理,同时规范县级领导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及定额标准,年初预算安排到单位、记账明细到个人、结余资金留用、超支年底不补。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过苦日子的思想,坚决制止和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对“人、车、会、话、接待”的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在今年的支出安排上,实行“三个优先考虑”。一是优先考虑民生支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理财观,保证干部职工的工资、政策性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保资金,支持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优先考虑“三农”支出。及时拨付各种涉农补贴,抓好农村道路、沼气、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突破。三是优先考虑发展支出。千方百计挤出资金支持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支持工业经济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要强化责任抓财。财税工作既是经济工作的“晴雨表”,也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和“加速器”,做好财税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完成财税工作任务的关键在于强化责任、真抓实干。

(一)强化责任压着干。财税部门要与各征管单位、征管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将税收征管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狠抓进度。当前,重点要继续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与财税部门密切配合,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经常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抓,形成协税护税工作合力,确保税收及时入库。

(二)加大督查推着干。财税部门要围绕今年的收入任务和进度要求,严格目标管理,强化监督考核。部门负责同志要定期深入征管一线,查找薄弱环节,督促征管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实现应收尽收。

(三)严格奖惩逼着干。要继续实施“超出奖励、短收加罚”奖惩措施,进一步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充分调动部门积极性。对征管部门,要实行收入完成情况与工资、补贴挂钩,与年终考评挂钩,重奖重罚,真正奖出动力,罚出压力,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全面或超额完成。

(四)协作联动同心干。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消除征收“死角”。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加强税费征管,营造良好征收环境。其它部门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大力支持财税部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五)提升素质务实干。财税队伍整体上是好的,能打大仗、敢打硬仗、会打胜仗。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仍要不断加强对财税知识的学习,学会熟练运用现代化征管手段,用真本领应对新挑战。要以脚踏实地的态度,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抓思想教育,抓行为规范,抓违纪查处,真正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顽强的团队,树立奉公守法、严于律已、廉洁理财的良好形象。

第二个问题,关于审计工作

也讲五个方面的意见,即“五个进一步加大”:

一、要进一步加大对财政资金的审计力度

今年,国家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类项目资金依法、合规、安全、高效使用,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十分重要。审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财政观念,拓宽财政审计监督视野,以预算执行审计为核心,以专项资金审计和投资项目审计为重点,以全过程跟踪审计为手段,切实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既要关注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更要关注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实效性,使财政预算按计划执行。要通过审计,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预算的自觉性,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预算管理水平,为建立“透明财政”、“阳光财政”服务。

去年,虽然我县财政总收入达到了3.5亿元,但随着民生项目、人员增资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加强审计,把好收入关,做到财政资金应收尽收,对提高全县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审计部门要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为重点,促进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肃查处税收征管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同时,要强化财政支出审计。对资金规模大、下属单位多,具有预算资金分配权、项目安排权的部门要进行重点审计,着力反映资金拨付、管理和支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合理有效的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要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审计重点,确保新增财力重点投向“三农”、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要进一步加大对民生投入的审计力度

保民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同往年1号文件相比,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全面加大“三农”投入,包括增加各种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鼓励省直管县;二是更加高度关注民生,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农村教育、卫生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新的扶贫标准,着力解决农民工返乡就业,等等。可以预见,中央财政对民生项目的投入将会越来越多。如何使用好民生资金,如何监督这些用于老百姓的“吃饭钱、养老钱、救命钱”不被挪用、浪费甚至贪污,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老百姓十分关注的事情。审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社保、医疗、教育、农业、环保、交通等关系民生的各个领域的审计,严肃查处挪用挤占、损失浪费等行为,确保涉农补贴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城乡低保、救灾救济、扶贫开发等保障民生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

县委、县政府将今年定为“项目建设年”,就是要抢抓国家加大政策投入的有利机遇,乘势而上,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加快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强力拉动经济增长,为长远发展打基础、增后劲。审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些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对一些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形成全方位审计监控,做到项目建设到哪里,审计就跟踪监督到哪里,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防止造成损失和浪费,确保国家、省、市的项目资金投入到位、发挥效益。

第四,要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力度

要从服务大局、严肃纪律、爱护干部出发,努力转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方面,要从真实合法审计为主向以绩效审计为主转变,更多地将审计的重点转向重大决策项目的跟踪、土地出让与资金管理、国资经营等问题多发环节,剖析原因、防范风险、促进整改。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其他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效率。要不断扩展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加大经济责任审计深度,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更加关注政府负债问题。要逐步扩大领导干部任中审计范围,对群众反映强烈、苗头性突出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重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

第五,要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的力度

财税管理第6篇

【关键词】国有财产税收取得制度生存权财产权人权保障

国有财产取得制度表明国家可以通过各种取得手段来取得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权在历史上从来都是作为一种人权来看待的。因而,对私有财产权的强制取得,可能会出现侵犯人之基本权利的现象。但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人权已成为各个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内在价值之所在,也是衡量一个法律的品格(良法/恶法之分)的重要标准。作为国有财产法之组成部分的国有财产税收取得制度也应贯彻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

一、国有财产税收取得制度涉及的人权类型

在国有财产税收取得制度中,涉及的人权类型主要有两种:生存权和财产权。生存权是指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1]

生存权在人权发展史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生存权的自然权形式;第二阶段是生存权的社会权形式。按照卡尔?弗里德里希(CarlJ.Friedrich)的观点:人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自我保存转向自我表现进而到个人自我发展的各种形式。”到目前为止,人类的权利实践已经产生出普遍影响的其实惟有权利的第一阶段,即“自我保存”的权利。其实也就是洛克当年所提出的三大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罗尔斯将其视为人权的规范内容:生命权(维持生存与安全的手段);自由权;财产权(个人的财产);平等权(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权利)。[2]这种自我保存的权利就是生存权的自然权形式阶段,这是早期的人权法规范的内容。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是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早期的人权规范都把生命作为生存的基本形式,在处理生命权与其他人权关系的时候,总是把其他权利作为个人实现生命权的手段,而其中主要的手段是财产权,财产权这时被赋予了绝对不受限制的神圣性。民法中“所有权神圣”观念始于兹,它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财产自由如果受到限制,个人的生命将失去物质基础,因而为保障生存权,财产自由必须受到人权规范的鼓励与支持。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的理念,反映了财产权作为早期的生存权保障的手段的思想。

生存权的第二阶段是社会权在人权法上的诞生。由于工业社会的发展,失业劳动者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他们作为人权的特殊主体,有从社会获得救助的权利,这种权利因以社会救济机构为相对义务主体,因而称之为社会权。社会权是发展了自然权的一种新权利,其意义在于维持一部分不具有生存权利的人的生存。社会权形式是生存权的现展,其具体内容为:①生命仍是生命权的自然形式,但与早期人权规范中作为自然权的生命权不同的是,现代作为生存权的生命权,已增加了尊重权的内容。生命与尊严的结合,可以理解为人的“体面的生存的权利”。②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与近代人权规范不同的是,为求生存而获得财产不以生存者履行义务为前提,反以财产所有人履行义务为前提,国家具有接受生存请求的责任。国家为履行这种责任,必须通过向财产所有人征税(如社会保障税)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救济和援助那些不能维持生存的群体。[3]可见,在生存权的社会权的形式阶段,个人的财产权仍是其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和对财产占有的两极分化,富人占有的财产远远超过其生存权保障需要,因此,我们对私人财产按照是否属于保障生存权需要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把私人财产分为两类:生存权性质的财产和非生存权性质的财产。非生存权性质的财产的人权属性应予否定,对其理应加以一般性的限制,如对其征收只应给予合理补偿;而属于生存权性质的财产(如农业用地、住宅及宅基地等),是人民生存不可缺少的一定财产,则必须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障,如征收这种性质的财产则必须给予完全补偿。[4]在国有财产取得制度中,特别是公法上的取得方法如税收取得方式,使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性地取得私有财产,由于财产是实现生存保障的基本物质手段,因而国有财产税收取得制度将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个人的生存权和财产权,然而,国家取得私有财产形成国有财产的目的又是为了维护社会民众的生存权和财产权的安全,因此,为了避免国有财产取得制度的手段和目的相背离,现代各国关于税收取得制度的立法和实践都体现了人权保障原则,贯彻尊重生存权与财产权的立法理念。如德国联邦的判决的立场,就由“财产权保障不及于税课”转变为“最适财产权税课理论”,即在在租税中也要遵循财产权保障的要求,以防过度课税。[5]

生存权和财产权保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所决定,是宪法及各个部门法的基本任务。民法上对财产权的保护,都是对人民生存的依赖基础的保护,其中就隐含了对生存权优先保护的考虑。法律上所保障的生存权,是事涉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生存权利,不仅指公民的物质生活,也包括其文化精神生活;不仅指个人之生存,同时也包括家庭之生存。这种权利是属于宪法上基本价值体现,在制定及适用法律法规时,悉应加以遵守。税法整体秩序所体现的价值体系,须与宪法的价值体系相一致。因此,在税法上也不可以有侵犯人性尊严、危害纳税人生存权的情形。课税不能危害纳税人的生存权是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这个宪法精神在税法上的贯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税收法定主义与人权保障

税收法定主义对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税收立法时的要求是,在立法过程中禁止出现不合理内容的税法规范,在税法的立、改、废过程中,应尊重人民的财产权和生存权之保障,不能通过立法对人民财产进行不正当的征收。这是从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对立法机关提出的要求。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一般由以下四项具体原则组成:(1)税收要素法定主义。税收要素法定主义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纳税义务方告成立。(2)税收要素明确主义。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3)征税合法性原则。在税收要素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素均由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征税合法性原则。(4)程序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则侧重于程序方面,其基本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性要素须经法律规定,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税收法定主义的程序法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税种及税收要素均须经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不得对已有的法定税种及税收要素作出任何变更;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及纳税主体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税收法定主义本身是作为一个宪法性规范出现的,因而它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当我们把税收法定主义定位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时,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整个税收活动的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包括征税主体依法律征税和纳税主体依法律纳税两方面,并以此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起指导作用。当我们把税收法定主义定位于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时,一方面,可把税收法定主义理解为税的征收本身必须以法律形式加以明文规定,这从税收法定主义的早期历史发展来看就是如此;另一方面,还可理解为税收活动得以进行的依据,并不仅仅限于立法主体“制定”的税收法律,还包括立法主体对税及法律的认可、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6]因此,对立法而言,税收法定主义是确定税收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确定对人民的哪些财产进行征税哪些财产不能征税的最高依据,从而限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权进行征收的范围;并且税收法定主义对税收的全部立法形式起着指导作用,它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与立法基本原则的完美结合,不仅从形式上对税法而言为“法定”,对立法而言为“定税收要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税收法定主义从本质上体现了上述要求,从而得以成为税法和税收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可见,税收法定主义始终都是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其内核的,而法治的本质内容之一也在于依法行使权力,因此,税收法定主义不但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而且从渊源上说,税收法定主义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税收法定主义在各国最终都是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而得以具体体现,并进而贯彻到税收立法中去的。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的历史,一直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都加以规定,并且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权利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尤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条文规定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7]

“有税必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被认为是税收法定主义的经典表达,也是税收法定主义对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现代税收法定主义不是传统的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主义理论,而是包含了贯穿立法、行政、裁判三个过程的,包含实体与程序法相统一,这些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理论,一方面它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能禁止出现不合理的内容而危害人民生存权保障的法律规范的立、改、废要求,具有积极地维护人民的人权,即保障积极性权利功能的税收法定主义。另一方面,税收法定主义能以控制税收行政过程、裁判过程中滥用权力的形式维护人民的人权,即具有保障自由权功能的税收法定主义。可见,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在立法中不能出现危及保障生存权的法律规定,这样,生存权就为国家的立法活动划定了范围和行为界线,这是生存权作为基本人权对国家立法权限的限制,也是生存权对国家具有强制力的表现,不是根据法律在判断生存权,而是根据生存权去判断法律。同时,税收法定主义要求有效控制税收行政和裁判过程,防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侵害人民的人权,从而保障人民的私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不当干涉。我国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作出了回应: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对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对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2条也重申了这个原则。这是生存权保障效力在行政与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贯彻。

三、税收取得制度中的课税原则与人权保障

税收取得制度对人权的保障,表现在税法对不同的税种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原则:所得税征收方面是“量能课税原则”和“最低生活费不得课税原则”;财产税征收方面是“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流转税征收方面是“分类有选择的征税原则”。

人权保障的理念,在所得税征收上的体现为“量能课税原则”和“最低生活费不得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要求个人的税收负担,应根据纳税义务人可以给付税收的能力加以衡量,量能课税原则主要适用于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有客观纳税能力与主观纳税能力的区分。所谓客观纳税能力,是仅从纳税人的经济所得数额而言,并不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而主观纳税能力,则考虑纳税人婚否、扶养亲属等具体情况。量能课税原则,多采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在应税所得计算上,除准许获得所得所必要的经费扣除(客观的纳税能力)之外,还应考虑纳税义务人的个人主观情况,反映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对扶养亲属等为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所必需部分,即个人所得部分只有超出某个人及家庭最低生活水准部分始有负担能力,所得必须减除保障生存之必要费用及意外负担,此谓之“主观之生存保障净所得原则。”[8]由此原则可知,凡所得用于纳税义务人或其扶养亲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者,应为国家课税权的“”,这就是由量能课税原则引申出的“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反映了税收对生存权保障的尊重,倘若国家课税侵害了纳税人最低的生活要求,破坏了纳税义务人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准,则势必危及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国家在征收税收时应遵循保障公民生存权原则,有在公民最低生存线以下不得课税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在税法上,保障人民最低生活水平是通过核定课税最低限额来实现的,然而最低生活水平是一个变动的概念,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的,因此,对课税最低限额的确定是个立法难题。孟德斯鸠也曾认为:“没有任何东西比规定国民应缴纳若干财产、应保留若干财产、更需要智慧与谨慎。”“计算国家收入的尺度,绝不是老百姓能够缴付多少,而是他们应当缴付多少,如果用老百姓能够缴付多少去计算的话,那么至少也应当用他们经常的缴付能力作标尺。”在理论上对最低生活费用的计算,通过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考虑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要素,其标准最大数可以确定的。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体现生存权保障的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主要通过“人的扣除”(personalexemption)制度来实现的,在日本税法上,“人的扣除”包括基本生活费扣除、配偶扣除和抚养扣除。[9]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是以每月扣除800元或者4000元作为生计费用或个人宽免额,而对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情况则一概忽略不计。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课税限额的核定采取纯粹的客观纳税能力标准,对纳税人主观状况则完全弃而不顾。换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仅考虑纳税人本人的生存权,却未顾及其家庭的生存权。此种立法,虽大大简化了课税操作,却显然违背了量能课税原则及课税平等原则,且与我国《劳动法》第48条、第49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照顾和扶养家属的规定相左,没有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这种方法“必然使个人所得税制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毕竟,符合人性尊严之生存基础,今日仍与往昔同样仰赖家庭。税收立法不应以谋取操作简便而以牺牲税收正义为代价。

税收取得制度对人权的保障,在财产税征收方面的体现为“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财产按其功能可以分为具有生存权性质的财产和非属于生存权性质的财产(投资性或投机性财产),对于具有生存权性质的财产应作为人权加以确保,按照保障生存权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那些具有生存权性质的财产应不课税或轻课税。此即“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并应将这一原则与作为课税对象为所得时的“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相对应。就固定资产部分来说,对生存权性质财产不课税,即使是轻课税也不以买卖时的价格,而是以可供生存的利用价格来课税,税率也应采取低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所有的住宅用地等,其利用价格是以归属所得(应支付的租借费等)为基础,并按一定的资本率还原后的价格计算,而对投机性财产按照超过公开标明的价格以上的实际价格课税,并可实行超标准的高税率。对投资性财产则是按企业连续经营过程的中间价值进行课税。德国法上的“最适财产权税课理论”也有类似要求,“在财产税方面,得以课税者限于财产具有收益能力,否则即对私有财产本体有扼杀作用。财产税以“应有收益税”方式存在,对财产权存续保障并无侵犯。并且,对财产课征财产税,虽得以“应有收益税”正当化其课征,但财产之“实有收益”(如土地、房屋租金)仍应课征收益税(如所得税),故对财产整体之租税负担,联邦提出“半数原则”:财产税加上收益税,其租税总体负担,应就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余额为之,依类型观察法,其归于私有与因课税而公有部分应接近半数。此种半数原则乃由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2项所导出,盖财产权之利用,应同时有利于公共福祉。因财产权“附有”社会义务,私有财产应以私用为主,负担租税为附带之社会义务,不能反客为主,超过应有及实有收益之半数。”[10]我国税法也遵循了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同法第4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后,税率为1.2%。条例对自用住宅采用免税或采取优惠税率,从轻课税,也是保障生存权财产的体现。对供继承人为了生存继续使用的具有生存权性质的财产,不课征继承税,若课税也不以时价为前提,根据继续使用时的利用价格进行课税,税率就为低税率。因为现行统一的以买卖的时价为前提的评价制度统一提高了课税最低限度额,所以它是不合理的举措。由于现行的统一性评价制度是对一定生存权性质的财产的不公平税制,所以要从根本上加以改正。可见,在征收财产税方面,如果不考虑课税物品的实际税负能力,则作为保障生存权的量能课税原则就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税收取得制度对人权的保障,体现在流转税征收方面,是通过“分类有选择的征税原则”来体现的。在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只选择化妆品、小汽车等11类财货作为课税对象,而对生存所必须的重要财货,则不予课征消费税,以保障人民的最低生活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且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一规定除考虑征管简便及经济效率原则以外,也蕴含了保障生存权的成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也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至80元。按次纳税同样在考虑征管便利基础上,蕴含了保障生存权的成分。《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自用住宅免税或采取优惠税率,从轻课税,也是保障生存权的财产的表现。

四、税收征管与人权保障

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人权的保障,表现在税收征管过程始终都应贯彻课税不能危害纳税人的生存权与财产权的宪法精神之要求。具体而言,当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之规定,毫无疑问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或生活必须品。这些规定是税务机关征税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因为它们是人权保障理念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贯彻和体现。德国法上的“最适财产权税课理论”也有相应要求,在课税过程中,对个人及家庭所需用之财产,须予以特别保护。德国《基本法》第14条亦发展出生存权保障功能。此外,对纳税人及其家庭应确保其自我负责、形成个人生活领域之自由空间。因此,就常规或一般水准之家用财产,应予保障。[11]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已反映了这种要求,在修订中有多个条文作了补充以贯彻人权保障理念:(1)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护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2)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前文所述的“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和“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的人权保障理念。

五、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财产税收取得制度从税收立法理念到课税原则的确立、再到征收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贯彻了对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我国税收立法虽在个别方面还存在值得改进的问题,但基本上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贯彻人权保障理念的税法体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单个税种的立法都考虑了生存权与财产权保障问题,但由于国家可能对某一公民的某些收入,基于不同原因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形,这种重复征税,对于纳税人来说便构成了一种累积性的税收负担,在个别税种考虑了生存权与财产权保障的情况下,但诸税种累积征收的结果又可能产生对纳税人人权保障的不利影响,因此税收累积负担对人权保障要求的侵害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徐显明.生存权论.法理学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英]洛克.政府论[M].张羽译.北京:京华出版社,2000

[3]王启富,刘金国.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M].陈刚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5]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杨小强.税法总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8]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M].台北:月旦出版社,1997

[9]杨小强.税法总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财税管理第7篇

关键词:内需;农业税;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予税;税收政策

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扩张性的宏观财政政策,是一种由政府实施的反周期的宏观调节方式,其宏观调控目标是扭转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运行偏冷和经济增长速度偏低的形势。从理论,积极的财政政策不可能年复一年地长期坚持,必然要在完成反周期调节任务后逐步淡出。但是,积极的财政政策淡出的关键性前提是其基本目标得到了实现,具体标志是经济运行由冷转暖的拐点已经稳定地形成,即经济增长曲线稳定地由下滑转为调头向上。

2002年,我国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态势,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正日益融入全球经济格局,而2003年由于存在美伊战争和非典型肺炎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现在还不能断言经济回暖的稳定拐点已经出现,所以,积极的财政政策还需继续实施一段时间,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必然是逐步的和渐进的,否则,势必导致2003年经济增长明显的下滑波动。我们知道,近五年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采取的是增支的办法,即“发行国债投资基础设施扩大内需经济增长”。无可否认,我国运用税收杠杆的方法还不多,运用税收政策的空间还是很大的。政府如何充分运用相机抉择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是今后一个时期应该予以重视的问题,因此在内需不足的经济形势下,研究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供求的基本形势及当前内需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供求形势,居民消费呈下降趋势。1998~2001年最终消费率(指最终消费占GDP的比率)较低,分别为58.1%、59.7%、60.8%、60.6%(发达国家一般在70%左右),库存商品达3万亿元,国内86%的产品供过于求;2002年的居民消费价格在2000、2001两年涨幅恢复上涨之后,又一次出现下降,2002年1~12月份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同比下降0.8%,降幅比001年同期增加1.5个百分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比2001年同期下降1.3%,降幅比去年同期增加0.5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1998~2002年来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投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这5年分别拉动经济增长1.5、2、1.7、1.8和2个百分点;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共征收了700亿元,但截止2002年底境内金融机构储蓄存款高达8.7万亿元。由此可以判断:总体上看,市场物价仍在低位向下运行,通货紧缩压力依然很大,内需依然不足,内需不足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主要又是个人及其他非政府的消费需求不足。当前内需不足的原因主要是:

(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启动乏力。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有所放慢,已从1996年的9%下降到1997年的4.6%,1998年的4.3%,1999年的3.8%,2000年的2.1%,2001年虽然扭转了连续四年增幅下降的局面,回升至4%以上,但其回升的基础仍不稳固。1998~2001年农村市场销售年平均增长8.3%,增速低于同期城市销售增长1个百分点,较多的农村人口与较低的农村市场销售份额极不相称。到2001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高达62.3%,而农村零售额仅占全部零售额的25.2%,即占全部人口近2/3的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仅占全部商品零售额的1/4.从消费结构上看,1998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已下降到44%,属于小康水平,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仍高达55%,属于温饱水平,其消费支出仍以衣、食、住等生活必需品为主。因此,目前的内需不足主要是农民的最终消费需求不足。

(二)城市下岗失业人数增多,困难群体范围扩大。困难群体已由传统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一个比较大的群体。“三无人员”占低保对象的比例,1997年为56%,2001年仅为9%,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占低保对象总数的比例上升到91%.

(三)社会保障不健全,居民预期收入不理想,预期支出明显增大。我国采取社会统筹方式征集社会保障资金,尽管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已形成基本框架,但还不够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保障水平偏低、覆盖范围有限、资金短缺等方面的问题,致使老百姓在消费过程中必须考虑自己面临下岗、失业、生病、老年以后的生活,对未来消费预期处于不理想状态,不敢或不能大胆消费特别是信贷消费。据统计,我国累计下岗职工仅国有企业就有2700万人,近5年实现了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为1800万;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1.1亿人,医保参保人数仅9000万人;城市贫困人口1500万人,200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仅604万人。

(四)投资对国债的依赖性增强,民间投资增长比较缓慢。五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下,投资呈现加快增长趋势,总体上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有所增强,但投资的加快增长主要是增加国债及相关配套投资作用的结果。1998~2001年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71.5%,比上世纪80年代高6.2个百分点。2001年城乡集体、个体投资同比增长10.4%,增幅低于同期国有及其他单位投资2.4个百分点。2002年上半年城乡集体、个体投资同比增长17.8%,呈现回升的势头,但仍比国有单位及其他投资增速低6.6个百分点。

(五)影响消费的税制结构不科学。一是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收入占税收收入近60%,发达国家则以所得税为主。可以说,所得税不仅反映国家税收的增长,还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从而形成购买力拉动消费;流转税则不考虑公民收入高低、企业盈利多少,如果流转税增长而企业亏损、个人收入下降,则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抑制消费。二是遗产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税种尚未开征,土地增值税等抑制经济发展的税种尚未停征,这对拉动消费具有不利的影响。三是个人所得税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的作用未能很好体现。

二、1998年以来我国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简析

(一)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一是在2000年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每年减少税收100亿元,对启动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从1999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投资额;三是对中小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规定: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和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几类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四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五是四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目前已降至2‰。

(二)刺激消费的税收政策。如1999年我国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为刺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出台了有关房地产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02年2月10日,我国出台了《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指出:要继续执行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规定;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公示制”;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税收征管,防止违反规定平摊税收,落实好灾区和贫困地区农业税费减免政策。

(三)金融业税收政策。一是降低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并从2001年起分三年营业税率由8%降到5%;二是调整金融保险坏帐准备金税收政策,对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给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三是对黄金交易实行增值税优惠。

(四)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高新技术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减征资源税;二是对利用废物生产和回收原料减免增值税;三是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五)科教文卫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对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实行税收优惠;二是对职业教育实行所得税优惠;三是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

归纳我国自1998年以来的税收政策,得到两点结论:一是近年来的税收政策调整是有增有减、以减为主的结构性调整;二是这种税收政策的结构调整在特定的阶段并没有引起税收减收,相反税收收入还保持持续增长。

三、能否减税和如何减税的税收政策选择

从一般规律和各国实践看,在经济增长滞缓时期,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取增加政府支出、减少税收收入的做法,以刺激经济的增长。从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看,虽然税收政策也有所调整,但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方面在于利用国债手段筹集资金,扩大政府支出规模,重点是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在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方面,理论界形成了“减税无效论”和“结构性减税”两种主要观点:

其一,“减税无效论”。认为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能采取减免税的措施,其理由如下:

1.经济和税收环境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市场体制还不健全,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远没有走上规范化轨道,企业对减税信号的反应并不灵敏。特别是长期以来,通过各种越权和随意减免税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做法仍有一定惯性,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各种偷、逃税现象的发生,削弱了税收的杠杆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减税,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可能扰乱税收秩序,一发而不可收拾。

2.税制结构的制约。所谓税收对经济的“稳定器”作用,主要指直接税(即所得税)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而目前我国的税收主体是间接税,减免间接税不仅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而且刺激最终消费的效果也不大。

3.税收占GDP的比重过低的制约。发展中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30%左右,发达国家的比重更高,而2002年我国这一比重只有16.7%,可以说我国不具备减税的空间。

4.产业结构的制约。在目前,我国产业结构尚不合理、急需调整的情况下,如果通过减税刺激企业扩大投资,也容易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使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越发扭曲。

其二,“结构性减税论”。认为我国在当前的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实行结构性减税可行并且是有效的。其理由如下:

1.中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同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的水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到21%;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美国实行5%、18%、25%、33%的四级超累进税率,前三档都比中国低,最高边际税率同中国相同。如果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税收负担重。

2.要正确对待税收与财政支出的关系。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收入的基本目标就是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在政府职能既定的前提下,宏观税负的高低,应以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能维持政府日常行使职能的经费支出,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的最基本供给的资金需要为准。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不清,存在职能错位、政企不分、包揽过多的问题,表现为政府机构过于庞大,吃皇粮的人过多,支出浪费严重。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7%增加到目前的12%左右。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使税收任务一再加码就会破坏整个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扼杀税源。

3.减税对经济发展能起促进作用。减税,不论对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种税来说,都会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减税让利,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就是个有力的证明。对不同的税类进行减税,尽管它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功能特点,但具有扩张效应是共同的。

4.降低名义税率并不意味着减收。通常所说的减税,是指法定(即名义)税率。而税收的多少除决定于税率的高低外,还受税基的宽窄、征管强弱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减税并不意味着减收,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税收总额不一定减少。

5.从财政承受能力看,近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税收收入又为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提供了财力基础;换言之,当前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是具有一定的减税空间的。

对比上述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实行“结构性减税”是较为合理的,从这五年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践来看,实行的也是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这说明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出台有增有减、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只要方向对头、轻重适“度”,就能够实现经济增长、税制完善与财政增收的良性互动。当然,结构性减税并不是大规模减税,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财政赤字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已不允许实行大规模减税来刺激经济,以下提出的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建议就是基于“结构性减税”的观点。

四、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刺激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建议

1.改革农业税制,启动农村市场。对农业税制度的改革,可考虑分步进行:第一,逐步减征甚至取消农业税。“九五”期间,农业税只占全国总税收的4.3%,且这一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适当调减农业税,对国家税收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却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农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刺激农民的消费需求,成倍拉动经济增长,政府可以从新的经济增长中收回减免的农业税。同时,还可以减少农业税征收过程中的干群冲突,将约占农业税1/3的征收成本节省下来。第二,将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缩小征税范围,除牲畜产品、部分林木以外,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其他所有品目并入农业税;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即除烟叶作为特殊产品之外,其他应税农产品的税率与农村税费改革地区农业税税率一致,统一确定为7%(另有不超过20%的附加);归并征收环节,消除重复征税。第三,建立农业生产单位所得税制。对普通家庭联产承包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户按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型的农业生产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2.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目前,可以先将在城镇范围内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等改为社会保障税,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广大农村。社会保障税应将各种内资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而言,征税对象为其工资性支出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福利性支出;对职工个人而言,征税对象为工资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津贴)及超过一定限度以上的福利(包括实物)收入;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征税对象为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的净收入。社会保障税应区分纳税人的身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一般来说,总体税率水平可定为20%~25%;单位的适用税率可定为20%左右,个人适用的税率可定为5%左右。可设立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税目。社会保障税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减去法定的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在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以减弱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社会保障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再以共享税的形式返还给地方。

3.开征遗产与赠予税。开征此税,不仅为了调节因遗产和赠与而获得大量财产,还为了引导消费特别是将财产向公益慈善事业、低收入者流动,形成现实的有效需求,刺激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就为在宪法及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奠定了基础,也为开征遗产与赠予税奠定了基础。当然,开征此税还需一些相关制度准备:尽快建立健全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遗产继承法律制度、个人财产公证制度。

4.对消费税进行改革。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的规定方面还不尽合理。第一,征税范围过窄,应将高档家电、电子产品、装饰材料、裘皮制品、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等非必需品纳入其中。另外,现行消费税制未对特定的消费行为征税,应将高级美容、美发、按摩、高尔夫以及保龄球等各种高档、超前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以体现国家的限制和引导作用。第二,适当调减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率,如护肤、护发品中一般的雪花膏、头油、洗发水等已属于日用品,应降低税率或免税;可以对某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酒精等取消消费税;鉴于2002年我国汽车销售特别是轿车销售出现了创记录的高速增长(1~11月份国产汽车销售量达296.3万辆,比去年同期增长36.8%),我国应进一步调低小汽车、非含铅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使其成为继房地产业、电子通讯产业之后新形成的又一个经济增长热点。第三,调整纳税环节。从消费税实施的情况看,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额就无法补征回来,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影响了消费税的有效实施。可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的消费品,可以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对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课税。这都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收入,又可防止企业逃税。

5.对营业税进行改革。现行营业税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调整的内容应体现对社会消费热点的支持。如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作为第三产业要大力发展,建议对这些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要适当降低,以降低成本价格,进一步刺激消费;环保产业作为新兴产业要重点扶持,对其投资和收入以及利润的征税,税率也应从轻,鼓励尽快发展。但对高档娱乐业(如高尔夫球俱乐部、夜总会)、服务业(如高档洗浴、美容)的应实行较高的税率,正确引导消费。

6.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一是改分类所得税制为混合所得税制,以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可在目前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先以源泉扣缴方法对不同收入采取不同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再把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加总,税务部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全年综合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再按超额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附加税,以调节税负,量能负担,防止逃避税收,公平收入分配。二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和减少级距。个人所得税高边际税率对储蓄和投资、对劳动者积极性的负面作用导致经济绩效的大量丧失,因此降低税率并减少其级距,已成为其改革的总趋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降到35%左右为宜,同时减少其级距。三是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并在各地区实行不同的标准。目前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明显偏低,因而,建议可提高到1500~2000元,这样就将个人所得税调节重点放在高收入阶层,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四是完善税前扣除范围。考虑到居民教育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的较高比重,上大学已成为一种投资的情况,应该允许纳税人的教育支出作税前扣除;个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用品的支出(含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个人消费;个人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在捐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对这类受赠人征赠与税。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向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支持社会团体、民间机构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组建基金会,更好地解决贫困人员的生产生活,拉动消费。五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首先要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其次要加强对个人的福彩、体彩和足彩等偶然所得的税收征管,其税率可适当提高。六是取消对个人投资入股的股息、红利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做法,以进一步启动民间投资。

7.改革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以刺激住房消费。一是在当前通货紧缩的压力下,土地增值税的存在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可暂停此税的征收;二是契税和印花税也有重复之嫌,建议合并,以促进房地产交易。

(二)刺激投资需求的税收政策建议

1.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积极创造条件。当前,转型的主要障碍是会减少一部分财政收入,据测算,如改为消费型,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约要减收近600亿元,按照近几年我国税收收入每年保持2000亿元左右增收的情况,再加上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提高效益,从中拿出600亿元用于转型,换来一个好的税制,是值得的,也是承受得了的。还应看到转型后,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克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刺激经济的更快发展,从长远看会使财政长期增收。当然,这需要几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采取过渡性的办法,可以考虑先实行范围较窄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再过渡到完全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绝大多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作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我国可以在第一阶段首先将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扣除,以解决采掘业、化工业和科技产业等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可以考虑对进口设备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一段时间后,再在厂房、建筑物等项目中实行,最终过渡到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首先,应着眼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上,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内、外两套税制。由于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等并不一致,使得实际税负轻重差别很大。按照2000年数据测算,内资企业法定税率为33%,平均实际税负为22%,外资企业法定税率为30%(另有地方附加3%,大多数地方未开征),平均实际税负只有12%.对于外资企业给予超国民待遇,这对中国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中国企业的投资,所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该统一,中外企业税率并轨后税率应降至30%以下,如果下调到24%,将会是一个较佳选择。其次,应着重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如对企业采用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所发生的投资,可以进行税收抵免;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对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税收应从鼓励开发、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给予支持;对现行税制中鼓励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措施,放宽条件,增加优惠额度。通过税收对科技的支持,增加消费品的科技含量,引导消费倾向,优化消费,刺激需求。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投资能力弱、缺乏吸引外部投资的能力,是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应采取多种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第一,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对中小企业年利润额度的规定应适当提高标准,充分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第二,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给予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金,允许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第三,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税前列支。第四,允许中小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研究的费用按当年实际支出在所得税列支,对中小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比上两年实际支出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并允许没有盈利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在以后5年内扣除。第五,对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因从事科技研究和开发而获得的各种奖励、奖金、津贴以及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发明、成果转让的收益给予个人所得税免税照顾。

参考文献:

[1]赵芳春。关于启动消费需求的税法思考[J].法商研究,2000,(5)。

[2]赵黎明。经济发展中的中国税收政策研究[M].上海: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3]钟禾。扩大内需的难点与潜力[J].中国经济信息,2003,(1)。

财税管理第8篇

一、企业的税收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总体概括

(一)税收管理的相关概念

企业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相关工作围绕如何纳税、具体纳税额的多少等方面问题所展开的经营活动。这是企业在社会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向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进行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具体表现形式有:(1)企业依法进行的税收管理是为了减少自己税收费用的支出。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企业在内部开展一系列的税收管理工作,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税收管理工作,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费用支出的最终目的。这也是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关键点,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效措施。在进行相关的准确计算后,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相应的税额。同时,相关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纳税工作过程中的相应义务,这样企业可以根据纳税过程中的综合影响因素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机制,从而消除未来纳税工作中的一系列不安全隐患;(2)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过程中,社会的各项事业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经济来源,纳税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是反映国家财政状况的最好方式,也是国家进行各项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在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之前,国家的相关部门也会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预先的评估,从而使出台实施的各项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最大的优惠,将这些费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超出企业所能承受的最大心理底线。税收管理是企业与国家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有效的结合点。通过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企业可以及时地了解到国家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根据这些政策的要求,从而对自己接下来的经济活动部署做出相应调整,保证自己生产活动效益的最大化。依法纳税是任何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做好纳税工作,是企业经营活动有效开展的保障。通过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工作,企业可以随时地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这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提供了更多灵活自由的选择,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的科学有效的政策指导,从而使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一些必要的纳税调整措施,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工作,是企业创造更多利润价值的前提,也是企业增强自身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二)财务管理的相关概念

财务管理是企业进行自身经济活动的核心工作,它关系着企业内部的资金安全,是企业进行投资规划的重要指导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有效,是保障企业自身正常经营活动的关键所在,是企业进行项目预估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财务管理部门所发挥的职能作用,是企业内部正常经济秩序维持的可靠保证,也是维系企业对外交流活动的桥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有利于为企业整体的经济规划提供现实的参考依据,也是企业投资信心的主要来源。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需要财务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出自己工作岗位的最大职能,真正地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同时,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地完善自己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员工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自己部门整体的工作效率。同时,财务管理关系着企业内部所有的资金安全,必须时刻对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者提高安全教育,从而使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履行自己应尽的岗位职责。

(三)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关系

在企业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二者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将企业的相关工作落到了实处,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具体的工作内容中,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一切来源基础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最终归宿是税收管理。当企业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创造的利润价值较小时,相应的纳税总额也会减少。财务管理的有效开展,促进了税收管理的科学规范。当企业在实际纳税工作中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时,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为了规避这些风险,企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这两方面工作的管理,保证二者正常工作的协调性。同时,企业也应该依法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保证其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自己受到执法部门的调查处罚。

二、企业开展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避免执法人员的审查

当企业通过税收管理对于税源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监督核实,就能找到其中多余的或是可以省略的税源,这对企业减少纳税成本具有一定的意义。税收主要来源于企业社会经营活动中创造的利润。税额的多少与企业的利润成反比关系,税额越大,企业获利的部分就越少。但是,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调整自己的经营活动。利用偷税、漏税从而达到减少自己纳税额度的行为,必将受到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的审查。为了避免受到执法人员的审查,企业必须认真做好自己的税收管理工作。

(二)降低相关的税收风险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自身产品的市场定位,以及销售过程的各种问题,企业的业务就会受到影响。此时,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由于自身业务的局限性,不会受到太大的税收风险。但是,对于一些大型的社会企业,面对自己种类繁多的产品,当其销量受到一些不良的影响时,纳税种类的增多就会为财务工作者带来一定的工作压力。他们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产品的种类丰富而造成税种的重复计算,这就客观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如果企业无法对这些风险做出及时的应对措施时,企业未来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了大量的资产损失。这是任何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不愿看到的局面。

三、改善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一直都是企业工作的重点。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保证了企业自身经济的正常运转,是企业资金流动不受危害的重要保障。而税收管理是企业在从事相关的社会经济活动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纳税过程中所展开的管理工作。这保证了企业在社会经营活动中地位的合法性,也体现了作为纳税如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某些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综合素质的影响,造成了企业资金的损失,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他们在工作岗位上的意识观念淡薄、专业能力不高,已经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只有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企业才能在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做的更加出色。

(二)完善企业的监管机制

在企业的实际工作部署中,上级领导的决策往往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无论是财务管理部门,还是税务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都有重要影响。这些部门能否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职能作用,除了自身的业务水平需要提升外,也需要企业的上级领导加大重视程度,尽快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规范合理的监管机制,可以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更加透明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监管机制的成立,也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更加的尽心尽力,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