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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处理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7 16:41:12

财税处理论文

财税处理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财经专业税收课程教学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高职院校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在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根据不同专业岗位能力分析的结果设置课程,同时对税收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来源于/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罗先锋.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7):91-92.

[2]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21):242-243.

财税处理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国际上对于税务会计的核算模式又不尽相同。文章就税务会计的产生与核算模式选择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会计作为一项记录,计算和考核收支的工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就出现了。最初的会计只是作为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然后经历了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个发展阶段。自从进入20世纪中后期以来,IT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经济时代。面对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的作用,无论是会计实践还是会计理论都将进入一个新的、更快的发展阶段,同时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一、经济发展是税务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革新,生产力不断提高,会计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在不断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是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早在原始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捕获的猎物及生产的谷物等便有了剩余,人们就要算计着食用或进行交换,这样就需要进行简单的记录和计算。随之出现了“绘图记事”,后来发展到“结绳记事”、“刻石记事”等方法。到了近代,15世纪末期,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巴其阿勒有关复式记账论著的问世,标志着近代会计的开端。随着经济活动更加复杂,生产日益社会化,人们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的情况下,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会计的目标、会计所应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变化并日趋完善,并逐步形成自身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与此同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对会计的发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现代数学、现代管理科学与会计的结合,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会计数据处理中的应用,使会计工作的效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扩大了会计信息的范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精确性和极大变化,20世纪中叶,比较完善的现代会计逐步形成。成本会计的出现和不断完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管理会计的形成和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而单独成科,是现代会计的开端。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的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逐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工越来越明确,这对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二、税务会计的核算范畴与特征

在我国,由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现代税制的框架,不具备税务会计成长的沃土。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独立成科创建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税务会计的核算范畴与特征,通过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就可以非常明确。

总体而言,税务会计账的数据来自财务会计账,从财务会计账上获取税务会计要得到数据。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目前在西方国家许多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就具体区别总体表现为,财务会计与会计实务相关,是面对企业内部管理层的会计账,数据真实,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为管理者做出决策;管理会计则与财务成本管理相关,着眼于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数据对企业实施内部经营管理,预测计划与控制的学科;而税务会计与税法有关,其职能主要在于向对税局部等政府部门,他所从事的会计账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要求而建立上报,反映的会计内容应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区别

1、核算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核算规范不同。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

3、核算基础不同。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人费用恰当的配比,便于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相关和有用。

4、核算对象不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纳税收入产生经营收入开始,到足额上缴税款为止的税务资金运动,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

5、核算程序不同。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遵循这个程序,但没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账簿和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辑关系。

6、会计要素不同。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不定相同,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可能发生差异。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要素进行的。

7、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只有在客观上证据表明已发生的情况下方可确认。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一般充分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而不预计可能的收入,使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被报表使用者误解。当然,在某些方面税务会计也具有稳健的作用,如计提坏账准备和加速折旧等等,这具有对企业宏观引导的功能。

(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但税务会计的处理结果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因而税务会计的种种处理结果应当与企业的财务会计相协调。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从各国税务会计的实践看,大都先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企业的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中,为了处理时间性差异,企业要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该科目或作为企业一项“负债”列示,或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列示。与此同时,递延所得税也对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

三、税务会计核算模式选择的原因分析

由于各国法律、经济体制、会计职业队伍等等社会环境的不同,世界上各国的税务会计模式是不同的。在英、美、荷等国家,税务会计早就独立于财务会计,而在法、德、日等国家,税务会计则融于财务会计,实际上是财务屈从于税法。在下面世界其他国家的税务会计模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众多因素中,会计模式是与会计规范、约束法律是息息相关的,即法律环境是导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分离,税务会计模式选择的重要原因。

(一)英美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作为法律之一的税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对经济的约束较笼统、灵活,而没有系统、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因此英美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分离模式,允许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无须通过对财务会计的纳税调整来实现。以股东投资人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循财务会计准则,期末将会计利润(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纳税利润(亏损)。与此类似的还有荷兰。

(二)法德税务会计模式

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实行该法系的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法国的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就受到了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所以,法德的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财务会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法的影响。法德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模式,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以税收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由于计算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无需税务会计调整计算。该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税务会计当然也就无需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

(三)日本税务会计模式

日本的经济立法全面,近乎大陆法系。就会计规范而言,起重大作用的法规是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准则。商法、证券交易法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会计规范的具体条文,有关会计的核算、会计账户以及会计报告的编制、格式、审计要求等都有规定。会计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则性的内容较多,事实上是对商法、证券交易法及税法的补充。所以,日本的会计处理是一种法律规范,但由于税法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日本的税务会计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纳税调整的形式。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样财税分离,也不像法德那样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的会计,也就是说其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

四、结束语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该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目前,我国财政部已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分离,其目的不仅仅是对两种会计进行划分,更深层次的目的是使得财务会计工作执行的依据更加明确,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更具规范性,克服了以前会计处理既要符合会计制度又要满足税收制度这种无所适从的情况。

税务会计的建立,会逐渐形成关于纳税活动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如税务会计目标、要素、税务会计凭证、账薄、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等,对丰富会计理论、发展会计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有重要意义。此外,在目前积极推行税务会计的独立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转变观念、拓宽知识、熟知会计、通晓税法,在更高的视野上,为企业理财更好地完成受托责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减少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财税处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存在问题;发展措施

Abstract

Accountingforincometaxesistoexaminetheaccountingincomeandtaxableincomedifferencesinaccountingtheoryandmethods,isabranchoftheaccountingdiscipline.Forthepurposeoftaxation,accordingtoeconomicrationality,fairtax,pro-competitionregime,in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taxlawsandregulations,determinetheamountoftaxableincomeforacertainperiodoftimetotheoperationofthebusiness,aswellasotherincomeforincometax.Accountingforincometaxeswastostudyhowtodealwithaccountingstandardsinaccordancewiththecalculationofpre-taxprofitsandthetaxcalculatedinaccordancewiththetaxableincomethedifferencebetweenaccountingtheoryandmethods.AccountingforincometaxeswasbornintheWestfieldofaccountingandbythelong-termresearchandpracticehavedevelopedmoremature.InChina,accountingforincometaxesarestillintheinitialstageofdevelopment.Inthispaper,thedevelopmentofChina''''saccountingforincometaxescausesthecontentsofaccountingforincometaxes,incometaxaccountingproblemsinthedevelopment,improveChina''''staxmeasures,suchastheaccountingaspectsofaccountingforincometaxontheestablishmentofappropriatenationalconditionsofChinatoexploreanumberofaccountingforincometaxes.

Keywords:incometaxaccounting;problems;developmentmeasures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之间的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由于会计核算的结果即会计收益是计算应纳税所得的前提,而计算应缴所得税必须以应纳税所得为依据,为了计算应缴所得税,必须对税前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使之成为应纳税所得,这就产生了所得税会计问题。那么对于我国所得税会计改如何改善问题,又如何发展呢?

一、所得税会计涵义及成因

所谓所得税会计,通俗地说,就是研究如何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所得税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存在差异所致。会计收益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就是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总额;而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算出来的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会计收益是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得出的,而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相对独立,二者规范的对象不同,体现的要求也不同,往往存在差异,所以分别依据其计算的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存在,所以产生了对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处理的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的性质

所得税是调节国家和企业间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各国都比较重视对所得税会计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18)不仅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而且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我国企业所得税各种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一)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

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而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而发生的支出。

(二)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

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

对所得税性质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合理预测企业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报告有关所得税的信息。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额,由于存在永久性和时间性的差异,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本期发生的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列作当期的利润分配。

(二)纳税影响会分法

本期发生的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按照企业本期会计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时间性差异额,作为递延税款,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会计处理方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三)递延法

是将本期暂时性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其特点是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暂时性差异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而不是现行税率计算确认的,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因而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也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本期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暂时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一般用原税率计算。

(四)债务法

是将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的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债务法的特点是:本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

四、我国所得税会计存在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所得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计税差异性的受制

税前账面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受制于税收目的与财务报告目的的差异。税收要依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同时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因而,应税收益的确认,更多的应用收付实现制;而财务会计的税前账面收益的确认则往往遵循权责发生制。

(二)没有独立的税务会计处理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税务会计处理标准,许多规定还必须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会计与财务及税务等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要改观,如在企业有关财务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的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的“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其实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另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所得税是只对实际收到的股利计征,还是按股权投资比例计算的实际投资收益计征,所得税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三)没有健全的制度法规

完备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以保证财务会计为税收提供可靠、及时的会计信息,为所得税会计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健全完善的税收法规能使得所得税会计有法可依。然而目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少,实施范围有限。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体系还没有完全独立,所得税法比较简单,刚性不强,不能自成一体。这些都不利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与发展。

(四)《规定》还不完善

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产生、调整、转销等作出了规定。在《规定》中将原列入利润分配的所得税改作费用支出列入损益类科目,并对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即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给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影响会计法和应付税款法。采用所得税影响会计法时,既可用递延法,也可用负债法,但《现定》对所得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加有限制条件,即当税前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收益于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所得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总之,我国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还是粗线条的。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新的情况很快就会出现,如《具体会计准则一投资》中对长期投资重估价,基本上是按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这就必须才“资产重估”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规定,同样,对联营公司和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处理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问题也必须作出处理规定。

五、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建立与完善所得税会计制度尤为重要,很好的运用所得税会计,对于缓解征纳双方矛盾,保证所得税按时足额入库,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和会计处理与国际惯例接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研究完善所得税会计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重视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策划,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

重视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策划,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而税务部门则应认真研究税务会计方法,加强税务立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反避税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避税和反避税斗争,所得税会计才能不断地发展并得以完善。应税收益是根据会计收益调整得到的,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可确保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净收益是衡量企业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节约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决策。所得税对企业的组织形式、财务安排、交易方式等都有影响,企业进行决策时不能不考虑所得税这一重要因素。严格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能确保企业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二)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所得税会计规范

从目前国际会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均倾向于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美国学者F.D乔伊和V.B贝维希对24个国家的l000家大型企业的会计实务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虽然传统上递延所得税会计只用于美、加、英、澳等国家的公司,但它似乎在国际上得到认可。24个国家中不赞成这种会计做法的只有比利时、芬兰、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6个国家的公司,占国家总数25%。连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德、法等国家的公司,也倾向于采用这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许多学者认为,向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迈进,将是所得税会计的发展趋势。

(三)广泛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在我国,对于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虽然正逐渐加深,但是总体来说还显得不够,研究范围也仅限于业务的会计处理,对于所得税的处理重视不够。应该加大所得税会计的宣传力度,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所得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发展思路。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四)健全所得税会计人力资源

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不一致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折旧费用、工资及三项费用支出、投资收益、试营收入、利息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国拨补贴、亏损弥补、减免税收入等等,核算起来,工作量很大。现在,部分企业由于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税务专管员的时间精力也有限,只是部分企业的纳税利润不真实,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因此,国家有必要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核算基础上,另帐反映企业税款的实现和上缴情况。这样,既有利于国家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源流失,也有利于企业重视对税务策划的研究,加强纳税核算与管理。

六、结论

目前,所得税会计是我国会计的一个薄弱环节,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日趋扩大。我国必须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尽可能地缩小我国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这样既可以使我国所得税会计理论和实务寻求发展,又可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参考文献

[1]曲玲-浅析所得税会计[J]-《时代经贸》-2007(87)期

[2]任耿峰-浅析所得税会计[J]-《辽宁建材》-2003(03)期

[3]徐晓琴-浅析我国所得税会计[J]-《会记之友》-2008(02)期

[4]宋为民-浅析所得税会计[J]-《会记之友》-2004(11)期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财税处理论文第4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关系与协调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心职能

(一)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企业会计中的一个分支,是统计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投资人、债权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活动。财务会计通过一系列的会计方式计算出企业的财务状况,为决策者做出更好的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财务会计作为现代企业的基础工作,影响着企业能否有序的健康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成果、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

(二)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税务与财务相互交叉结合而产生的一门会计系统。税务会计是为了对纳税人需要缴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统计管理而发展出来的。税务会计以税法法律为基本,做到税务的正确计算,保证不重复收税,不漏收税,在税务法律规定的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一)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企业在一系列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财务信息由财务会计记录处理,为企业利益相关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税务会计在进行税务核算的时候可以直接利用财务会计的处理结果,财务会计的处理结果也就成为了税务会计需要处理的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所从事的活动是需要将企业的财务成果进行核算,为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而税务会计是以税法法律为基本准则,来计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需要缴纳的税务。税务会计是在保证国家税务利益的前提基础上,通过国家税务相关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减轻赋税。财务会计是对企业的整个经济事项进行负责,管理着所有关于企业经济的所有事物,会计核算的信息需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所有关于企业管理或其他需要的财务信息,都由财务会计核算并提供。而税务会计则是核算与国家税务有关的经济事项,保证应缴纳税务的真实性。税务会计征税的核心要素就是历史成本原则,税务会计只对已发生的经济变动进行核算纳税,而不会去估算未来的损失或者收益,这样才能够做到纳税有据可查,并且可以约束税务会计在核算过程中的主观性,维护征税的原则性。税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准则与国家税务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税务法规为准,以税法法律为基本准线,做到税务计算的一致性。

三、如何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一)加快建设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越来越重要,一个好的税务会计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核算出正确的税务费用,并且在政府的优惠政策下合理的减税、免税,帮助企业提高税后利润,实现企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复杂国情,许多企业中税务会计并没有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系统。我国处于一个经济转型期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我们需要加快我国会计学科的发展,协调两者的差异,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从而减低企业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建设我国一个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二)税务会计需要与财务会计一样遵循实质性原则

我国税务征收一向只重视实现了多少的税收收入,而不重视税收征税的征税成本,导致了我国税务征收的成本比其他的国家都要高。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同样也是没有现金流动的销售业务,如果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征税的话,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实际过程中,类似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事项还有许多种,例如评估增值纳税、对外捐赠纳税等。因此,我认为我国的税收制度应该减少类似规定,减少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以体现我国税法法规合理征税的原则。在对于企业税务会计处理中,重要事项定要严格处理,次要事项按情况处理,无关事项无需处理,做到以实际为主的原则。

(三)制定完善的税务会计准则

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发展出来的一个分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本质上都是为所需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核算结果。但是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不同,所以对于税务会计,需要一套适合的税务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能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式保持一致,避免重税漏税的现象。在税务会计中,应该严格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这两种不同来源的收益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对于这两种收益应该有相应的划分方案,明确的计算所得税负债和费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独立化势在必行。如何推动企业中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系统是我国会计学科需要讨论的方向。税务会计的独立能够有利于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与成熟和降低企业税收的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发展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如何进行协调是会计学科所急需探讨的共同话题。

参考文献:

[1]辛旅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及其协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6):209-209

[2]史海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与协同探究[J].时代金融(中旬),2015,(10):209-210

财税处理论文第5篇

[关键词] 税务会计;模式;必要性;完善措施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应缴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在不同的国家,形成了不同的税务会计模式。本文试在论述我国实行混合型税务会计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会计改革与税制改革的现状,择定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实行混合税务会计模式的必要性

1.我国会计体制改革、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

税制改革使中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基本上符合税种健全、税率合理、税负公平的要求,有利于发挥税收征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节经济运行的双重作用。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下,稳定税基、规范缴纳行为、优化税收收入水平的要求和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不可能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一一体现。有时,企业可能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税法的不完善,通过直接调整会计数据、修正某业务财务决策等,实现其少缴税的目的,因而,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济范围,都需要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以适应依法、合理、准确纳税的需要。

2.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

在财税合一的会计体制下,会计提供的信息往往偏重于财政、税务、信贷等部门的需要,忽略了企业自身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的需要。但是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可供选择的范围选择适合于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程序、方法,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必完全遵循税法规定的方法来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财务会计人员才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的核算工作。

3.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因而税法高度地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而财务会计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进行核算的,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的需要。由于我国多元投资主体的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此时若财务会计再不与税务会计分离,会计核算继续实行两头兼顾,则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使之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若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就可以有较大的自主性,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有利于各投资者的决策,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决策。

二、我国实行混合税务会计模式的完善措施

当前,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尚受到一些问题的制约,如税务会计尚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会计改革与税制改革的一些规定还不够协调,征纳双方尚未足够重视税务会计等。完善我国税务会计模式,需从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实务操作三个层面入手,“三位一体”地推进:理论研究是先导,制度设计是手段,实务操作是目的。

1.建立和充实税务会计学科体系

税务会计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自成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日益成为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因素,更加有助于建立和充实税务会计学科体系。1994年以来,会计和税务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不断深化对税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当前,更要适应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要求,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继续深入研究探讨税务会计的相关内容,包括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特点、基本内容、基本前提、基本原则和税务会计的模式、对象、职能、目标、任务、方法等,以及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的区别与联系。在建立和充实税务会计学科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明确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从而为我国税务会计的制度设计与实务操作提供理论指南。

2.通过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体现

我国税务会计的目标模式宜采取混合型模式,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相分离的基础上具有某些协调性,这一税务会计模式有待于通过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体现出来。

通过会计改革,使我国的企业会计与企业财务、国家财政相分离,摆脱企业会计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旧体制束缚,体现“真实与公允”的要求。企业会计工作从而能够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指导,不受税法的约束,更能体现会计管理的职能。

通过税制改革,进一步克服以往税法过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弊病。《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为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并做出了原则性的部署。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5年立法规划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用各类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列入了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将“税收基本法”列入了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务会计模式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契机。

3.征纳双方熟悉和掌握税务会计

对纳税人来讲,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税务会计既是依法纳税的需要,也是为企业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的需要。当前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办税员素质,使其掌握税务会计的相关理论与操作实务,做到既熟练掌握会计业务,又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较好地为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为企业选择最佳纳税方案,从而达到合理节税。对于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税务会计组织机构,并配备税务会计人员。

对征税人来讲,为使税法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及时、足额地组织税收收入,征税人必须熟悉和掌握税务会计。首先,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对税务会计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充分认识到熟悉和掌握税务会计是做好日常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务工作的基础。其次,要将税务会计列入税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的课程。通过对广大税务人员,特别是征管、稽查一线的税务人员税务会计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税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水平,能够胜任审核评估纳税资料、查账以及反避税等工作。其三,征税人要不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税收管理实践中发现的涉及税务会计方面的问题,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和税务会计体系,促进税收管理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财税处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理论;税务会计体系;理论假说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3-0081-06

一、税务会计理论的两个“典型化”事实

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安排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而制度安排是一个经济变量。虽然美国会计学会(AAA)1966年提出“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的观点,但美国学术界与政府对会计安排的倚重很早就开始了。美国的会计理论研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便出现了相对繁荣的局面,最为典型的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松散、混乱的会计实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被认定为罪魁祸首,而美国政府对会计的干预与管制也不亚于其他经济层面,1907年信贷危机后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虽然把会计作为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替罪羊”有些言过其实,但不能否认会计与30年代经济危机的相关关系(葛家澍,2003)[1](P51)。最新的事件则是针对近期美国次贷引起的金融危机,SEC于2008年底了“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Pursuant to Section 133 of the 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 Study on Mark-To-Market Accounting”,对公允价值会计的反思也暗示了会计与经济波动的关联性,种种证据表明,无论“二战”前抑或是当前,会计安排一直被美国视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变量。会计不仅对经济交易进行反映和解释,同时也作用于经济交易过程,成为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的参数。可以说,美国把会计视为一个市场资源,这个市场包括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会计资源在这两个市场进行充分交换,实现会计的市场价值,不仅市场交易主体(如企业)能从会计交易中获得收益,整个市场交易的利益相关者都会得到收益,个体收益与社会收益是均衡的,经济发展也验证了美国始终不渝地笃信会计市场资源的有效性。

因为对会计资源的市场有效性的笃信,美国也是最早实行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管理会计“三分”会计安排的国家,然而应该注意到税务会计领域存在的两个“典型化”的客观事实,一是作为最坚定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倡导者与实践者,美国的税务会计缺少一个类似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会计三大分支的管理会计也具有相似的命运,管理会计不但没有建立起概念框架,还经历了约翰逊与卡普兰所宣称的“没落”时代;二是尽管美国税务会计观念与实务的发端以及理论研究均早于中国,税务会计理论却并不系统,虽然以经济学家斯科尔斯为代表创建了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但企业税务会计理论是零碎的,而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萌生的税务会计研究,至今已构建了相对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包括相对系统的企业税务会计理论及税务筹划理论。本文试图比较中美税务会计理论的客观差异,从历史与逻辑角度搜寻这种差异的原因,建立理论解释视角的假说。

二、美国税务会计理论的功与过

(一)实务研究对概念的超越

美国的会计理论研究至今没有一个严格理论意义上的税务会计概念。依据对美国会计史的研究观点,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为满足战争对资金的需求,林肯的财政大臣萨蒙・P.蔡斯的财政政策是直接对收入征税,此举创下了一个先例,那就是要获取个人收入记录,同时也标志着税务会计的产生(普雷维茨,莫里诺,1998)[2](P100)。如果将纳税人向国家缴税与其会计记录相融合视为税务会计产生的标志,则在公元前18世纪的巴比伦王国就已经有税务会计了(盖地,2005)[3](P23),这同美国会计的史证研究观点在税务会计产生标志问题上取得了相互一致的印证,这表明税务会计缘起于税收对会计的依赖――税收与会计强相关而引起的一系列复杂实务及理论问题。

美国会计学者的研究体现了对税务会计的实务性解释,简・R.威廉姆斯、苏姗・F.哈卡、马克・S.贝特纳(2005)认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是被用于描述经济广泛使用的三类会计信息,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是会计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引入税务会计信息观念的目的是与财务会计及管理会计信息相对比,税务会计信息对一个公司的成功经营是重要的,并关系到财务和管理会计信息,税务会计来自于不同系统,简・R.威廉姆斯等的贡献在于不但澄清了财务、管理和税务信息的关系,还明确指出税务筹划是税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税务会计最具有挑战性的领域不是编制纳税报表,而是进行税务筹划[4](P2-3)。可以说,简・R.威廉姆斯等在美国会计研究中阐述了至今最完美、合理的税务会计框架性问题,现代税务会计理论正如其所框定的,由两大领域构成:企业税务会计理论、税务筹划理论。需要指出的是,简・R.威廉姆斯等认为“税务会计来自于不同系统”的观点十分精确地暗示了一个潜在的逻辑――税收对财务会计的异向性。税务会计强调了税收对财务会计的依赖性即正向性,而异向性表现为一种冲突及随之而来的会计扭曲,这也正是税务会计独立的价值之一,但美国税务会计理论并没有沿着这个线索走下去。

美国的联邦收入法典体现了对税务会计实务的要求,并构成了税务会计准则的一部分,根据一项以美国著名会计学府伊利诺伊大学博士论文选题的调查研究,税务会计是美国会计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会计学理论(不包括财务管理、审计学)的12个领域中,税务会计选题比例达到12%,仅次于会计基本理论,但选题与研究注重的是实务性强的较为具体的问题。

(二)准则论证对学科的替代

美国的税务会计实际上仅是所得税会计(盖地,2005)[3](P23),作为所得税会计学科理论的替代,FASB于1992年2月在全部6位委员一致投赞成票的情况下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虽然SFAS109是一个财务会计准则,却以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正式规则”宣告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尽管此前税务研究作为研究的一个领域一直占有一席之地。SFAS109的《附录A:结论依据》实质上是部分地论证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及其价值,FASB(1992)认为SFAS109采用资产负债表法生成了最有用和最可理解的信息,然而针对一项认为复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批评,FASB(1992)认为SFAS109成本与效益比是合理的[5](P1384-1385)。FASB对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会计信息质量与成本效益的论证是笼统的,而这两个问题的充分论证对于财税分离的有效性无疑是关键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如何细致而又结构性地影响并优化了会计信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确存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产生的交易费用问题,该如何界定、描述、计量分析,这是税务会计目前尚未论证的一大难题。

SFAS109对于税务会计的另外一个价值是在财务会计准则中提出“纳税筹划战略(Tax-Planning Strategy)”,尽管现代税务筹划远远超越其所限定的范围,但是SFAS109无疑是第一个正式提出税务筹划概念并指出税务筹划与会计的紧密关系,当今的事实也验证了SFAS109的开创性意义和示范效应,税务筹划离不开税务会计,税务筹划是现代会计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其对于市场交易主体带来的价值是具体可见、客观的,会计市场能力与价值的验证、阐释也因之得到增强,因此,税务筹划在学科上又成为财务管理学、管理会计学新的组成部分,这表明税务会计的诞生引致了大面积的会计价值效应,成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有效性的证据之一。

(三)经济学理性的路径依赖

美国的经济学学术思想对自由市场主义的坚决维护是闻名于世的,伴随着现代会计理论的演进,出现了“经济学是会计学的基础”(葛家澍,2003)[1](P11),“会计学科需要建立在其他领域如经济学的思想史文献基础上”(普雷维茨,莫里诺,1998)[2](474)等理论。经济学思想与经济学家对美国会计理论的推动由来已久,从20世纪20年代起,一批经济学学者便加入到会计研究中来(如坎宁、贝尔、爱德华兹等),通过借鉴或引入经济学的一些核心概念(如收益概念)来建立会计理论框架,而爱德华兹、贝尔的经济收益思想成为FASB提出“全面收益”概念并制定“报告全面收益”准则的滥觞。60年代受财务经济学及其学者(如鲍尔、布朗等)的影响,会计盈余与资本市场关系的“经验会计”研究开始盛行,70年代以经济学契约理论、理论及管制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实证会计”及理论开始出现,50年代末期到60年代,经济学者莫迪利亚尼与米勒的资本结构理论对现代会计学引申的相关学科――财务学的重大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被视为“财务理论家入侵会计领域”。

1997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财务经济学家斯科尔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同样再次“入侵”税务筹划领域,斯科尔斯以“期权理论”闻名,专门研究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和资本品经济学,斯科尔斯以经济学的计量方法、套利理论、有效契约理论为基础,创建了美国税务会计理论中最为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斯科尔斯的税务筹划理论主要以资本市场为中心,涵盖资本品与金融品投资、公司组织形式、融资方式、企业并购、分离等资本运作,围绕隐性税收、显性税收、税收成本、非税成本线索与理念,构建“有效税务筹划理论”(斯科尔斯,1992)[6](P3-4)。斯蒂格利茨(2000)在公共经济学理论中论述了“避税”与“税收庇护”这两个税务筹划技术与概念问题,认为“避税(tax avoidance)”是由于税法漏洞(loophole)引致的,避税是遵守税法而不是违法的市场行为[7](P576-580),这和中国学者(盖地,2006)[8](P17-18)对避税的理论界定有着一致性。

三、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的是与非

(一)先入为主与后发优势

美国税务会计独立于财务会计对中国会计理论研究有示范效应。1994年中国的工商税制改革为会计理论提供了一个诱致性的制度安排,税务会计理论发端于这个时期,但就理论本身而言,初始阶段的研究无疑受美国示范效应影响,存在先入为主的思路,是一种强制性的理论变迁――理论引进,但其后的本土化与理论深化却体现了后发优势。迄今为止,中国税务会计理论包括相对完整、系统的两大领域:企业税务会计理论与税务筹划理论,注重理论研究的逻辑性、层次性、系统性、完整性,研究者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历史演化轨迹和现实事实为依据,论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历史必然性,以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为基础阐述税务会计独立的必要性,提出在中国建立“适度分离”税务会计模式的观点;二是从学科角度讨论税务会计的概念并以高度的理论水准进行严格界定;三是建立相对完善、真正意义上的税务会计理论结构(概念结构);四是构建了与国际模式不同的、以“费用观”为基础的增值税会计理论框架;五是构建以产品市场为主体、以会计为核心、分税种的税务筹划理论,并提出基于财务价值最大化理念的税务筹划原则;六是提出税务会计经营属性观点,并从学科角度概括性论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的关系。

(二)问题:一个扩展性思考

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问题上,中国一直伴随着两种会计观点的博弈:基于会计权益的“分权观”与基于财税权益的“集权观”。前述税务会计研究观点为基于会计权益的“分权观”,可以概括为主张独立税务会计制度安排,尊重市场交易机制下市场交易主体(企业)对会计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有效选择权利,基于财税权益的“集权观”或者强调税收法律对会计的控制与统领,或者倡导以税收法律为主导的税收法律与会计的协调,不主张独立税务会计安排。

税务会计制度安排的争议,就其深层次原因来看,核心问题在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有效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从属于经济学的制度范畴,从而具有经济学的效率意义,“如果说技术创新的报酬直接表现为熊彼特的利润的话,对于制度创新的报酬的表现形式则远为复杂”(汪丁丁,1992)[9](P77),制度效率的成本、损失、收益等变量往往不可数量化,通常表现为不可验证,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个从理论角度对两者分离的逻辑检验。

因此,中国现存税务会计理论的构建的确存在这种逻辑检验的理论空位,概括来说有以下几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是从宏观视角来看,缺乏经济学的制度研究,中国现存税务会计理论事实性与实体性构建研究多于制度根源性研究,现时的税务会计安排是暂时性事实还是最终有效选择,涉及如何从经济学视角来解释、预测税务会计安排的制度变迁趋势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交易费用问题;二是从微观视角即从会计视角来看,缺少对税务会计的会计价值的进一步研究。

四、功过是非:一个理论假说

(一)美国税务会计理论的成因推断

中美税务会计理论差异的原因应该从历史与逻辑的角度进行推断,与管理会计“曾经没落”不同的是,可以说美国税务会计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始终兴旺不减是由于税务会计的实用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美国文化固有的实用主义价值观,反过来实用主义又促使了美国税务会计的实务化。

1. 会计理论的需求与剩余。实证会计学者瓦茨、齐默尔曼(1979)认为,会计理论的研究可以用“需求与供给”进行“市场化”解释[10](P302-303)。虽然2000年2月FASB最后一个“概念公告”,但作为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核心――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前6个概念公告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完成。此后FASB的核心依然是利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指导、评价标准来制定、完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因此,从会计理论需求角度来看,代表权威性的FASB的理论研究需求接近饱和,会计理论剩余空间很小,会计概念结构研究的“边际利益”递减。但同时也隐含这样一个逻辑――既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完善,FASB对税务会计的理论构建需求应该增加,而事实恰恰与此相反,如何解释?应该有这样几个原因可以推断,一是从财务概念框架构建过程来看,在美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期间的争议和成本更是数不胜数,也让FASB认识到构建一个“概念框架”成本太高,况且美国已经构建会计中的“核心与老大”――财务会计概念结构,这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对税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理论的空间挤占效应;二是税务会计的管制与参与不如财务会计那么单纯,这不仅仅涉及会计行业,还涉及联邦财政、税务、国会、立法机构等众多具有行政权威的“非会计利益集团”与“非会计因素”,不但影响会计职业的权威性、垄断性,而且制定税务会计概念结构带来的租金或“剩余价值”也会被其他集团占有。三是税务会计的复杂性极高,制定一个税务会计概念框架难度太大,这个推断也得到了美国会计研究领域的印证,简・R.威廉姆斯等研究者(2005)认为比起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又相当复杂”[4](P3)。从以上分析来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成熟后,以“经济人”理论推理,FASB在实用主义观念作用下,由于成本、技术等原因对其他会计分支的理论建构以“消极”态度对待也是合乎逻辑的。

2. 税务会计研究选题约束――单一税制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美国是单一所得税制,因此美国税务会计面临的是理论选题的单一与狭窄。如前所述,如果从所得税会计角度来看,FASB几经周折于1992年的SFAS109已经有所论证,单一的税制再加上实用主义观念限制了美国税务会计的视野与规模;单一所得税制同样限制了美国税务筹划理论对产品市场的研究,然而,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主要的研究选题,斯科尔斯等创建的是以资本市场为对象、高度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其与中国以相对成熟的产品市场和处于新兴、转轨阶段的资本市场为选题约束的税务筹划理论形成对照。更应该引起注意的一个细节是:美国所得税结构中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性质对税务会计研究“注意力”产生的“分解效应”,同中国所得税结构中企业所得税主体的税法制度又形成对比。

3. 税务会计的实务化倾向与实用主义理念。二战后,所得税成为联邦政府首要的收入来源,联邦税制的日益庞大与复杂化引起对税务会计空前的重视。依据美国会计史研究结论(普雷维茨,莫里诺,1998),“税收成为美国会计新的增长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迅猛增长,第一次促使社会对税务会计师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美国对外战争还产生了一种超额利润税,以投资资本的回报率为基础,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师造成极大挑战,“公司管理层不得不关心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这又一次刺激了社会对于税务会计服务的需要[2](P369-370)。从史证角度来看这两次增长,显而易见,对税务会计实务与税务筹划这类实用性的会计供给是一种“需求―回应”的演化路径,而美国“对所得税会计只求操作上的可行、不求理论上的完整”同样是出自实用主义的理念。

实用主义还体现在美国会计职业界对“税务增长”的参与以及对“增长利益”的独占欲望上。税法成为各利益集团间博弈的写照(普雷维茨,莫里诺,1998)[2](P369),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取消简易纳税申报表,促使税务这一全新的职业悄然兴起,“但对注册会计师们却如同梦魇一般”,从事税务工作的会计师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担心无限膨胀的税务行业给会计师职业带来冲击,所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还专门制定出税务从业人员道德标准,并努力促使美国国内税务局颁布了规则,规定非注册会计师只能以“登记”名义执业,二是同律师行业在税务问题上进行博弈,因为1956年律师行业指责注册会计师税务服务是对法律业务的侵占。由此可见,税务会计牵涉众多利益集团,实际应用与理论创建上都表明会计职业及代表会计职业利益的FASB在税务会计“租金”与“剩余价值”的分享问题上一直存在实用主义的“隐忧”。

会计上的实用主义在会计概念结构制定上也体现得比较充分,FASB制定并概念结构,“其主要目标是为外界批评会计准则及其制定提供一种‘看上去很科学’的辩解借口,同时帮助会计职业界继续享有会计准则制定权”(葛家澍、刘峰,2003)[1]P59,从财务会计来看,是先有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然后在其指导、评价下制定财务会计准则,因此,财务会计受单一准则约束,而税务会计受双重准则约束――税收法律与财务会计准则,而且税务会计概念结构与税务会计准则存在部分倒置程序――先有税收法律后有税务会计概念结构,税务会计概念结构最优先反映税收法律的约束,在其约束下又反映财务会计目标诉求,并指导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与评价,尽管会计准则机构可以理所当然地行使制定税务会计概念结构权利,但如前所述,税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制定涉及多元化的相关利益集团,这意味美国之所以没有产生税务会计概念结构,也与FASB对权威性与“租金”的“忧虑”有关。

(二)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的成因推断

1. 会计理论的需求与剩余。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会计理论反思与引进期,会计理论面对史无前例的研究需求,会计理论研究的“边际利益”处于迅猛递增阶段,这是滋生中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化的条件之一。在中国会计准则研究论证初期讨论的诸多问题中,“对会计准则影响较大的是财务税收制度,会计、财务、税务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所有问题中需要优先解决的”(葛家澍、刘峰,2003)[1](P269)。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为税务会计研究提供一个引致的制度安排基础,可以说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研究与以概念结构为核心的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几乎同时进入一个此前近乎“零供给”的会计理论研究市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财务会计理论对税务会计理论的外部性――挤占效应。在经济学意义上,市场规模决定分工程度,市场越大分工越精细,分工提高了研究效率并由此产生规模效应,显然,当时的中国会计理论需求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会计理论研究的分工产生了一定的规模效应,短短10余年的巨大变迁与成就也验证了这种市场分工带来的好处。

瓦茨、齐默尔曼(1979)认为只要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会计研究,那么会计研究的供给就会对需求作出反应[10](P307),葛家澍、刘峰(2003)也认为如果将理论视为一种“商品”,那它的提供者会因提供这种特殊的商品而获益[1](P10)。萌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税务会计理论研究正处在“经济利润不为零”的非均衡时期,在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里将会获得新兴市场“超额利润”的好处。理论提供者的收益可以视为会计理论的作用之一,尽管是比较间接的作用(葛家澍,刘峰,2003)[1](P10),当利润与创新之间的联系成为社会共享的信息时,利润将不再是创新的可能结果,它变成了创新的激励(汪丁丁,1992)[9](P77),巨大的“剩余价值”是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研究持续增长并完成体系化建构的不可忽视的驱动力。

2. 税务会计研究选题约束――双重税制。税务会计研究选题的宽度带动了税务会计理论的深度与厚度,这是中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化的滋生条件之二,也是一个基础条件。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实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增值税使税收法律与会计发生更大面积的冲突,并使得这种冲突凸现实质性与细节性,如果说所得税是通过收益间接作用于生产过程,那么增值税则是直接介入生产当中,其对财务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目标的实现产生了强烈“噪音”。而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都是税法导向的财税合一模式,存在诸多弊端(盖地,2008)[11](P49),FASB也因美国不实施增值税而没有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因此中国学者在没有国际参照与示范前提下的增值税会计理论的构建,便具有理论探索与准则指导的双重价值,研究者(盖地,2008)主张以会计目标为起点构建增值税理论框架,以增值税费用观构建财税适度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模式、设计财税适度分离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并指出在增值税会计准则建设上我们不可能寄希望于FASB与IASB,中国有必要、有条件制定区别于英国的增值税会计准则,从而对会计准则作出创新性贡献[11](P52-53)。

税务会计理论研究初期不可避免地要借鉴美国已有的会计安排及其理论,但其后创造性的增值税会计理论与税务会计概念结构的拓展,不能不说是一个“本土化”的诱致性理论变迁、一个选题约束下的理论创建。古典经济学家萨伊认为,理论规律只能由人们发现而非由人们创造,人们不能改变它或违反它,这是理论的内生性。如果说引进是外生性理论,那么本土化的理论便具有内生性,“税务会计是一种国内会计”(盖地,2005)[8](P27),会计理论有“辩解”功能(瓦茨、齐默尔曼,1979)[10](P307-308),针对本土需要的理论辩解不能算是杜撰的虚无,尽管“辩解”的供给也许不完美。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具有同样的价值与意义,一个重要的研究导向是,本土之外不能提供的理论我们能不能有?如果因为本土之外没有相应的理论就认为不该开发这种理论,就会出现逻辑悖论:引进替代研究不可行,自主开发也不可行,结果是没有理论。葛家澍、刘峰(2003)在阐述FASB及会计职业的实用主义时,首先提出这样一个疑问:“理论通常是由理论研究者提供的,而现论研究者主要是大学教员,但是财务会计概念的最终提供是由准则制定机构自身完成的,大学教员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较为间接。”[1](P54-55)中国的税务会计理论目前主要由大学学术研究成果构成,看来税务会计概念结构的提供改变了这个实用主义导致的逻辑,税务会计概念结构以民间学术形式提供也会产生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效应――一定程度的自由竞争所实现的好处。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美】加里.约翰.普雷维茨,巴巴拉.达比斯.莫里诺.美国会计史[M].杜兴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4]【美】简R.威廉姆斯,苏姗F.哈卡,马克S.贝特纳.会计学:企业决策的基础[M].冯正权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5]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37号)(中册)[M].王世定,李海军主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6]【美】迈伦.斯科尔斯,马克.沃尔夫森.税收与企业战略[M].张雁翎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7]【美】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部门经济学[M].郭庆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9]汪丁丁.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J].经济研究,1992,(4).

[10]【美】罗斯.L.瓦茨,杰罗尔德.L齐默尔曼.实证会计理论[M].陈少华,黄世忠,等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11]盖地.增值税会计:税法导向还是财税分离[J].会计研究,2008,(6).

Comparison between American and Chinese Tax Accounting Theory and Interpretation on it's Difference:a Theory Hypothesis

Dong Yinghou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136, China)

财税处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分离;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35-0097-02

1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概念

1.1 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又称纳税会计,是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清算的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性学科。税务会计既涉及会计中的税务问题,又涉及税务中的会计问题,还要涉及国家税收和税法,研究领域包括经济学、法学、会计学等。税务会计是现代会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税务会计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领域,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提供企业经济活动中涉税方面信息的会计分支。

1.2 财务会计的概念

财务会计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2.1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作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兴起的一门会计学科,与企业财务会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提供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信息。税务会计并不要求纳税人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另设一套会计帐表。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合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务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表之中。一方面,税法必须借助会计方法才能得以实施和发展;另一方面,税法对会计也产生重要影响。税法使会计实务的处理更加规范化,它直接影响着会计对某些会计方法的选择,同时也使会计人员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税务与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决定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

2.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2.2.1 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并通过会计报表向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以利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进行合理、有效的决策,其目标是复杂的、多元的。

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机关、投资人等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维护国家利益,履行纳税义务。税务会计要以国家的现行税法为依据,在财务会计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正确进行与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有关的会计处理,为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真实的纳税信息。其二,实施纳税筹划,实现最优税负政策。财务会计要以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服务,税务会计同样也要为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服务。

2.2.2 核算基础不同

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实务中一直是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是整个会计系统的基础和起点,其标准是:对企业的经济资源和经济义务确实产生了影响,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与否来判断。收付实现制计算的盈亏不合理、不准确,所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予采用,它主要应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等。

而税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为原则,收付实现制突出的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是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不用于财务报告目的,只是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单位的纳税申报。税务会计对收入的确认,由于权责发生制在一定程度上被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中采用稳健主义原则列入的某些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因此,税务会计的工作法则表现出了特殊性,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要坚持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

2.2.3 范围不同

财务会计的范围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中能够用货币计量的各个方面,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对企业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无论是否涉及纳税事项,均需要通过财务会计进行处理,以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范围具有广泛性。

税务会计是一门专门化会计,这就决定了其会计范围的特定性。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包括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活动和履行纳税义务业务活动,它是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罚款等活动的货币表现。具体包括税法上应予以确认的收入和费用、按税法规定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税款的计算和缴纳以及税收减免优惠等。

2.2.4 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必须遵循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处理经济业务;当对某些业务的处理出现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可以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而只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其依据具有单一性。

税务会计既要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又要依据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经济业务;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与国家税法对某些业务处理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以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其依据具有双重性。

2.2.5 会计计量模式不同

目前我国财务会计的会计计量模式呈历史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并存的局面。历史成本模式是会计准则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计量属性,其具有很强的可靠性,因此一直被作为主要的会计计量模式。但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在于企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量模式时,并不能真实反映现时企业的真实价值。因此企业在进行资产等会计要素的会计计量时允许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动态地、及时地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化,使报表信息更相关,对决策更有用。

税务会计则坚持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币值的变动情况,它坚持按纳税人实际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较客观、及时地反映税务资金的运动。

2.2.6 涉税信息不同

可靠性、相关性、重要性、及时性等特点是传统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税务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但是,税务会计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致使税务会计信息也应具备区别于财务会计信息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税法导向性和税务筹划性。 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而税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虽然税务会计报告中的一些数据是根据财务报告得出的,但是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在税务会计报告中并不能得以体现,例如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列示,在税务会计报告中并没有包括。因此,从涉税会计信息中,也能体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不同。

3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客观必然性

①增强财务会计核算灵活性的需要。两者的适度分离会使会计制度越来越灵活,政府不必过多干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②夯实税务工作基础的需要,两者的分离有利于保证税法严肃性和税务筹划的有效性。

③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水平、达到合理节税目的需要。税务会计人员可根据企业状况进行灵活选择,协助企业进行决策,不多交税,不少交税,达到筹划效应。

④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的需要。税务会计形成一个独立的会计学科有利于从理论上来指导我们的日益复杂和完善的会计核算。

⑤健全我国税法和税收体制的需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有利于我国税法的实施和税收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可以使企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有利于各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而独立的税务会计信息不仅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税务决策,而且对于企业来说,更应充分利用现行税法和有关法规赋予的权利,进行税务筹划,争取涉税零风险,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⑦我国改革开放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我国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为了符合国际税收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企业利益,进一步扩大我国在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也是十分必要的。

4 结 论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的分离对形成的一个完整、多层次的会计理论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体现着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科学水平;同时也是我国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税收筹划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在我国税务会计的进一步分离独立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司茹,吴保忠.税务会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财税处理论文第8篇

一、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其弊端

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将增值税排除在损益表之外,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其基本作法是: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这样,“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增值税无法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这种将税负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除税法”。与此相反,将税负包含在损益表之中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含税法“。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弊端主要有三点:

1.在除税法下,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变形,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

2.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获致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

3.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现行会计报表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块: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存货类科目均为不含税科目;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科目却为含税科目。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用除税法处理增值税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然而也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随着增值税的运行渐趋正轨以及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有必要用含税法重构现行增值税会计,使增值税得以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至于其操作方法,则将另文论述。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说”

作为财政部“八五”重点科研课题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②第7页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因此,在增值税的情况下,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负担者,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说”,即:在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增值税既然不关人的痛痒,也就没有必要进入损益表。

稍微品味一下便可知道,“说”完全是站在税务局的角度看问题。税务局只关心两件事情:进项税销项税。它把增值税当作一种天然属于自己的“货物”,由各个企业代为流转销售。它每期向企业支付“购货”的款项(进项税),同时向企业收取“销货”的款项(销项税)。增值税不过是税务局委托企业代购代销的货物,与企业“自己的”营利活动是根本没有关系的,企业不必、也不能把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出计入损益表。“说”的主体是税务局而非企业,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只能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与企业收入相配比的增值税负。以前我们曾为所得税是费用支出还是利润分配争论不休,现在“分配说”刚刚消亡,“说”却又继之而起,会计似乎总不能对税收的身份给出一个明确而一致的解释。倘说“分配说”尚可归因于计划经济体制,“说”却显得相当浅薄,仅仅是出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何况还是征税技术而非会计技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影响利润的税收支出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情况并非没有,但一般都是因为数额太小,对损益的形成无足轻重。将如此巨大的增值税从损益表中剔除掉,却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出于重要性的考虑。

用间接税的转嫁性作为增值税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尽管增值税确实明显具有间接税的流转特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能被企业全部转嫁出去。美国财政学权威塞里格曼甚至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③。假如仅仅因为增值税是间接税,就把它排除在损益表之外,那么所有的间接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都应当从损益表中清除掉,损益表中将只剩下一个孤零零的所得税——也许这才是某些人眼中“真实、公允”的会计报表。

《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一书被增值税的价外税形式和扣税机制所迷惑,把增值税的流转特征与其转嫁性混为一谈,忘了名义税金并不等于实际税负,也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并不是简单的价格接受者,他可以用买或不买、买多或买少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这句话并不能让企业摆脱干系、充当逍遥的税务人。事实上,没有哪个经理会接受这一经院式的论断的。在经济学上,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课税商品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确切地说,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弹性越强,说明避税能力越强。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供给方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需求方;反之,供给方则要承担大部分税负。只有碰到需求弹性为零的这种极端情况(比如市面上只有一家厂商出售一种骨灰盒),需求方才无处可逃,不得不承担全部税负。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置身事外,而要关心每一笔增值税。指望其表现出税务人的那种超然,恐怕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说”用来构造征税机制是可行的的,但用来构造增值税会计却是荒谬的,因为它不能真实反映利润的形成过程,而“反映真实性”则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之一。fasb在《论财务会计概念》中指出:“企业的财务报表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个模式……我们必须确定它不曾丢失或歪曲企业的各种重要财务机能和各种重要财务关系,才能判断它是否对企业作了可靠的反映。……一个低劣的模式会歪曲反映它所代表的系统。”④现行损益表正是这样一个“低劣的模式”,从中根本看不出

三、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费用说”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课税。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企业所销商品的价值(c+v+m)扣除了购入成本(c)后的余额(v+m),亦即:

增值税=[(c+v+m)-c]×r,其中r是税率。按照这一公式设计的征税办法称为“扣额法”。扣额法由于征税成本较高,逐渐被“扣税法”所取代。扣税法的公式为:

增值税=(c+v+m)×r-c×r=销项税-进项税。扣税法使税务局得以按发票计算税款,手续大为简便。现行增值税不光实行扣税法,还采用了“价外税”的形式,亦即计税价格中不含税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不能价内收取——事实上,以含税价格计税时,现行17%的增值税率将变为:

17%÷(1+17%)=14.53%。

扣税法和价外税只不过是可供选择的征税技术,并不会使增值税的本质发生任何改变。增值税仍然是企业创造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什么“代购代销的货物”。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符合费用的定义,理应进入损益表。这一观点成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费用说”。

“费用说”和“说”之争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涉及到会计理论的底层问题。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在不少概念的使用上没有遵循会计学的定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所称的“产品销售收入”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计税基础“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种不加区别区地套用税法概念的作法导致“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基本会计概念发生了变形。起着类似于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作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概念的滥用,因为它为收入所下的定义是:“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这种循环解释只限定了收入的外延,却无法揭示收入的内涵和本质,因此算不上真正的定义。所以这里不得不引述fasb《论财务会计概念》中的定义(对原译文有校正):收入是一定期间内,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经营的主要业务(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取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的资产、或得到清偿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⑤为了透析收入本质,我们不妨把这个冗长的定义浓缩为:“收入是企业因提供货物而获得的资产。”由此可以看出,收入是货物的“交换价格”⑥,源于交易。交易的双方是买主和卖主,税务局不能作为“第三者”插足其间,因为它不是合同的签约人。只有在收入确认之后,它才能够登场——不过此时的企业已不是卖主,而是纳税人了。尽管从征税技术上说,在获取收入的同时,税款也得以确认,但会计不能根据征税技术来进行销售业务处理。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在确认时间上虽是同步的,在逻辑上却有先后之别。收入的实现是纳税义务成立的先决条件,而不是相反:没有收入自然就没有纳税义务,然而免除了纳税义务,并不会导致收入的消亡,只会增加销售利润。从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总是先有收入后有税金,二者是“母子关系”。会计必须按照“两笔业务观”进行账务处理:首先按交换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然后再确认销项税。现行规定采用的是“一笔业务观”,销售一旦成立,销项税便与销售收入分道扬镳了。这样做不仅本身是违反逻辑的,而且与其它流转税的处理方法是相矛盾的:营业税、消费税同样在收入确认的同时获得确认,为什么却采用“两笔业务观”,而不直接倒冲收入?也许有人会辩解道:“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何不在会计准则有关费用的定义中再添一条:“至于税金支出是否列作费用,要依征税技术而定。”这样倒能一劳永逸,免生争端。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既然把税法的“销售额”毫无保留地当成了“产品销售收入”,它就不得不把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剔除出去。这样,存货也成了净额概念。如前所述,“说”认为进项税不过是企业为税务局“代购”增值税的垫款,然而这种对征税机制的巧妙解释,却不能被会计所接受,因为“说”会造成一种令人难堪的局面:在存货尚未耗用之前,一部分存货成本(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因购货(而非销货!)获得了补偿。当然“说”会辩解道: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根本就不是存货成本,而是与存货同时“出生”的增值税的购入价。可惜这一诡辩在上一段已被戳破了:既然从逻辑上说,卖方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是“母子关系”,买方的购货成本和进项税怎么可能是“双胞胎”呢?不错,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在货物购入当期便可获得抵扣,但这完全是一种征税技术,并不是倒冲存货成本理由。存货成本的补偿只有在产品销售的时候才能实现,在此之前,这部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只能作为递延收益——这与增值税的税理并不矛盾:进项税获得抵扣的前提是外购存货将来能被(加工)销售,而且销价不低于进价,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增值额。假如这批存货被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原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要转出。假如这批存货售价“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则由税务局按组成计税价格课征——《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不认可存货跌价损失,因其属于非正常损失,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无异于让政府为企业承担一部分存货跌价损失。由此可见,进项税获得抵扣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购货,而在于实现销售并获得增值额。在购货时便把这部分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减除并没有充分的根据。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应当包含销项税,存货成本中应当包含进项税,增值税则应当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从费用的角度来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并没有什么不同,它同样是销售时确认的,须与销售收入相配比。但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则有明显的区别,后者既然不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也不遵循配比原则。“应交增值税”作为企业与税务局结算税款的账户,其核算当然要严格服从税法的各项规定。然而税法不能再侵入会计系统的深层。对于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项目,会计自有一套一以贯之的核算方法,不能听命于“说”这一类“征税哲学”,否则必将被各式各样的征税方法搞得无所适从。

注释

①曹欲晓:《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会计研究1997(8)。

②庞凤喜等:《增值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③郭庆旺等:《当代西方税收学》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p163.

④[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许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p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