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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状况调查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6 16:25:26

家庭理财状况调查

家庭理财状况调查第1篇

关键词:资产配置;问卷调查;风险偏好

JEL分类号:D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6-0010-06

一、引言

本文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来详细了解上海居民家庭目前的资产配置状况,问卷调查期间为2011年7月16日至2011年8月15日,采取实地随机发放和网络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实地发放主要选择在人民广场、徐家汇、五角场、金桥等四个区域,共回收有效问卷500份;网络发放共回收有效问卷180份。

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筛选出对家庭资产配置有影响的主要信息进行分析,首先对上海居民家庭资产配置的现状进行描述,对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进行剖析;其次是结合不同收入家庭风险测试的结果,总结不同收入家庭的风险偏好特征;第三在对居民家庭理财现状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家庭未来期望的理财目标,结合家庭风险偏好和资产配置现状,分析居民家庭理财计划的合理性:最后结合分析的过程及结果,从政府角度合理引导居民家庭资产配置提供建议,同时也让居民家庭能够结合自身的现状进行资产配置。

二、上海居民家庭资产配置现状描述

家庭资产的配置一般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比如年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家庭支出等。因此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不同、财产总量不同、面临的风险及家庭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和金融意识不同等,对家庭的资产配置都会带来一定的差异。在这些因素中,收入水平最为关键,因此本研究在对上海居民家庭资产配置研究时,主要选取居民家庭年收入水平作为分组变量,结合上海整体大致的年收入水平,分为四档:10万元以下、10万至25万之间、25万至50万之间、50万元以上。四档在回收的调查问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约为:45%、38%、11%、6%。这表明上海家庭的普通年收入多集中在25万元以下。下面分别比较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资产配置状况,统计的内容包括房地产、储蓄、股票、债券、现金、基金、外汇、保险、、外汇、实体经济投资、收藏品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等,对不同层次收入的家庭在不同资产上分配的比例进行简均,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在上海目前的家庭资产配置中:(1)房地产和银行储蓄在各类家庭收入水平群体中都占据绝对高的比例,但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这两者之和所占的比例呈下降趋势,特别是房地产所占比例下降较为明显,而储蓄在收入较高的家庭中所占的比例最高;(2)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家庭更愿意将更多的资金配置于风险相对较高的股票、实体经济。同时家庭投资于保险的比例也随收入水平增加呈上升趋势;(3)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对专业机构理财的基金产品投资的比例相对较低,普遍不高于2%;而对债券、、外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整体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也较低。

结合我国及上海目前的实际情况,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认为造成上海居民家庭目前资产配置现状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居民家庭财富总量整体较低,家庭财富分配存在先天的不合理。作为家庭资产配置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房地产,资源分配不很均匀,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住房需求使得房地产成为一种必需品,存在着较强的刚性需求。但我国“批租制”的土地审批制度和按揭贷款首付购房等政策的实施,使得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一定的投机杠杆效应,房地产成为一种准金融产品被用来投资交易,房价水平脱离普通居民家庭可承受的范围。以房价收入比作为衡量标准,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报告,2009年我国房价收入比达8.03,而京沪深杭四地纯商品住宅的房价收入比超过14,按照国际惯例,房价收入比在3-6之间为合理区间,这意味着中国的房地产价格存在一定的泡沫。然而把房地产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交易带来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的偏离,有较强刚性需求但偿付能力有限的居民家庭群体的客观存在,促成房价具有一定的粘性,这导致房地产消费占据了一般收入水平居民家庭大部分的可分配收入。

二是居民家庭面临的风险较高,家庭为应对风险往往偏好于长期储蓄。很多家庭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很多支出仍然需要由家庭自身承担。家庭在进行资产配置时,不可避免地偏好于风险较小的资产进行投资,储蓄也就成为了最优的选择,为满足预防性动机而进行高储蓄也是我国居民一个普遍的特征。

三是居民金融意识薄弱。由于中国资本市场起步相对较晚,很多居民没有接受过系统性的专业教育和相关的金融知识的培训,更多的是对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进行模仿,投资意识和投资行为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四是金融发展滞后。我国的金融市场伴随着经济转轨而成长,就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而言:货币市场比较完善: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初具雏形,但债券市场规模偏小、产品种类相对较少;黄金零售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由于对资金要求较多。介入门槛高,一般不适合于收入较低的家庭进行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目前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占居民家庭资产的比例仍然相对偏低。从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相关的金融运行和监管制度相对缺乏,可供投资者选择的金融工具比较有限,各参与主体的投资行为有待规范,比如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投资者的市场操作行为等。

家庭理财状况调查第2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xx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裘东耀

20xx年4月5日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辖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市和区财政分级负担;县(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财政、统计、审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及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本市户籍家庭在规定的期限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支出型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的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总和。

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制定市辖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可以向多数家庭成员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为异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齐备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予以登记,并提请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入户调查。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当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熟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参加民主评议的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示七日。公示过程中出现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申请、调查、公示、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起,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入户抽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初审意见、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出初审意见、审批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户籍在本区县(市)内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关系转移和变更手续;跨区县(市)变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计发。

第二十六条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金自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按月发放。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作出取消、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和相关待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网络,健全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网上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档案,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三十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或者其中有重病、重度残疾人,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每年复核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每半年复核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复核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家庭成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根据复核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请区县(市)民政部门作出保留、变更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对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就业推荐。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就业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扣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引导、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科目设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政部门应当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中有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三)贪污、截留、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四)故意刁难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并制定具体的扶助政策。

家庭理财状况调查第3篇

城市低保家庭资产状况分析

(一)城市低保家庭资产分化急剧扩大,房产成为决定因素在2012年所调查的1051户低保家庭中,平均总资产(现金资产与房产)约为24.8万元,单从这个平均值来看,我们似乎应该很乐观,但平均值掩盖了太多的信息。如果我们把是否拥有房产作为一个分类变量,把被调查对象分为有房产和没有房产的两类家庭,情况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我们这项抽样调查中,拥有各类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样本数为696户,占总样本66.2%,没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样本数为355户,占样本总数的33.8%。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拥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所拥有的平均总资产约为37.64万元,而没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所拥有的平均总资产实际约为-3659元。也就是说,拥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平均总资产高达几十万,而没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实际上是负资产。如果我们把房产这一项大额资产扣除掉,单看低保家庭的现金资产总额(家庭储蓄-家庭借贷总额),结果发现:总体上,城市低保家庭拥有的平均资金总额仅为1151元,而平均每个家庭借贷6076元,这样,城市低保家庭的平均现金资产总额为-4925元。如果我们把有房产的低保户与没有房产的低保户分开来看,不拥有房产的低保户平均资金总额为562元,借贷资金总额为4131元,家庭平均现金资产总额为-3569元;而相比之下,拥有房产的低保户平均资金总额为1452元,借贷资金总额为7067元,家庭平均现金资产总额为-5615元。如果考虑到房屋资产,在696户拥有各类不同来源的产权房屋的低保户家庭中,平均房屋资产约为38.20万元,房产因素使城市低保家庭划分为两个群体,拥有房产并享受到近10年来房屋大幅增值的城市低保家庭,在总资产上平均远远超过了没有房产的低保家庭。初步的数据分析表明,当前城市低保家庭从现金资产来看,总体上处于负资产状态,普遍存在着一定数额的现金借贷,拥有房产的低保户家庭比没有房产的低保户家庭的平均现金资产负债总额要高———尽管从现金资产负债率角度来看,前者没有后者高。房产成为城市低保家庭资产状况急剧分化的决定性因素。资金负债情况也表明,拥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从金融上拥有更高的信用,相对具有较强的资金借贷能力。上述数据分析表明了当前城市低保家庭资产状况的总体情况,以及房产在家庭资产分化中的决定性地位,但并没有揭示出城市低保家庭中具体资产的分布结构状况。表3的左半部分“2012年低保家庭资产状况调查”中,列出了详细的低保家庭资产分组分布情况。这部分数据显示,如果不包括房产,累计22.5%的被调查的城市低保家庭为负资产,其中1万元以内的现金资产负债的城市低保家庭为13.5%。73.9%的城市低保家庭的现金资产为5000元以内,1万元及其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只有2.8%的比例。而一旦包括房屋资产,城市低保家庭的总资产分布结构就发生了巨大的分化。总资产为负的低保家庭从22.5%下降到7.4%,总资产不到5000元的低保家庭从73.9%锐降至27.2%。总资产5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占65.1%,其中,总资产5-15万元的低保家庭占4.4%,15-50万元的低保家庭占了46.5%,50-80万元的低保家庭占了12.5%,80万元及以上的低保家庭占了1.7%,城市低保家庭总资产超过100万元的也存在。城市低保家庭的总资产分组数据,让我们看得更清楚,房屋资产不仅大幅度地增加了城市低保家庭的财富,而且导致城市低保家庭内部的资产结构分化程度极其严重。然而,无论是从城市低保家庭资产的平均数额角度进行比较分析,还是从低保家庭资产分组结构分布的角度来比较,这些都属于横向的截面数据分析。下面,从与2005年的一项城市低保家庭资产状况调查数据的纵向比较来看,我们就会对城市低保家庭的资产状况及其变化有更深入的认识。2005年在济南市开展的那项抽样调查研究中,“在被调查的803个(城市低保)家庭中有759个对家庭资产做出了估计……如果不包括房产,被调查家庭的家庭资产平均值只有5815元,中位值仅为2000元,这说明如果不包括房产,有一半的低保家庭资产不超过2000元”[1]38。而至2012年7月,距上次在济南市的抽样调查整整过去了7年,在这7年间,济南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了巨大的变化,城市低保标准也从当年的208元增至450元,但这两次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城市低保家庭的平均现金资产总额却从为5815元降至-4925元,前后相差超过了1万元。这一数据初看起来,貌似与我们的直觉和常识相违背,直觉和常识告诉我们,近7年来,中国(当然包括济南)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作为城市最为贫困的群体也应该从中分享发展成果,现金资产总额即便是不增加,也不应该大幅度变负。然而,这一数据并不能被简单地解读为,近7年来城市低保家庭没有分享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生活水平发生了大幅度下降,而更可能应该被解读为,近7年来城市低保家庭总体借贷能力有所提升,以及各种有效支出需求日益增多,而低保家庭的收入结构却不能有效应对这一变化。①从分组结构分布的比较来看,不包括房产,2005年被调查的低保家庭中,现金资产为负资产的家庭仅为1.6%;78.4%的低保家庭现金资产不到5000元;5000元到5万元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为17.7%;超过5万元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为2.2%。而至2012年,被调查的低保家庭中,现金资产为负资产的家庭大幅度攀升至22.5%;低保家庭现金资产不到5000元占73.9%,基本上与2005年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5000元到5万元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为2.7%,超过5万元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仅为0.9%,没有10万元以上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仅仅从现金资产的分布结构比较结果上分析,2012年被调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相比于2005年,除了在分组负债结构比例上有较大的变化之外,基本结构还是较为稳定的,尤其是在5000元以内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比例上,都占有7成以上,总体结构并没有实质性的分化。然而,一旦我们考虑到房产因素,2005年与2012年,被调查的低保家庭总资产的分组结构分布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分化。2005年被调查的低保家庭总资产(包括现金资产与房产)中为负的家庭比例为1.1%,而2012年则为7.4%;2005年低保家庭总资产在5000元以内的家庭比例为43.8%,而2012年则为27.2%;2005年总资产在5000至5万元之间的家庭比例为21%,而2012年则为0.3%;2005年总资产在5到15万元之间的家庭比例为31.2%,而2012年则为4.4%;2005年总资产过了15万门槛的仅为2.9%,而到了2012年则暴增至60.7%,其中15万到50万之间的家庭占46.5%,50万到80万元之间的家庭占12.5%,80万元及以上的低保家庭占了1.7%。这一对比数据,清晰地表明了,2005年与2012年被调查的低保家庭总资产分组结构分布从相对集中到急剧的两级分化的现实,而造成这种两级分化的决定性因素正是房产及其近7年来的急剧增值。通过各种方式,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通过这种不动产,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成果的分配,而没有这种不动产的低保家庭,则缺少了这种通过房产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资格”。尽管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至少从调查数据来看,只有仅有的一套住房②———这套住房并不能立即变卖,形成自己的现金收入,如果其还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话———但由于产权房不仅具有居住属性,而且具有财产、金融属性,即房产具有实在的金融信用能力以及产生收入的能力(属于财产性收入),这就大大拓展了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的可行选择能力。上文曾解释了拥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总体上比没有房产的低保家庭具有更高的负债额,这反映了低保户运用不动产金融信用获得贷款融资的现状。实际上,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低保户运用房产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个案,下面提供两个比较典型的相关案例。在济南市SZ区EQ街道TE社区中的一位张姓低保户,该低保户为男性,现年62岁,离异,无子女,曾是一名铁路工人,工作了18年,后来因为对单位①事实上,本文提供了两个反驳这种可能存在的误导性解读———即近7年来,被调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现金资产由正资产急剧变为负资产,被简单地解读为生活水平下降———的证据。其一,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借贷总额超过了没有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即便是早年房改房时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这部分家庭用于购买公房的资金数额非常低———以及通过继承而来的房产家庭的资产负债额也远远高于不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负债额),这从一个角度说明,拥有房产大大提高了这部分家庭的金融信用,提高了其敢于和能够借贷的信心和能力。经济学常识也告诉我们,家庭的适度负债并不一定意味着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有时更可能反应的是,家庭金融信用的水平。也就是说,只有有了一定的金融信用,才更有可能借到钱。其二,下文的收支状况调查分析数据,也将表明,城市低保家庭的收不抵支现状长期积累下来,低保家庭总体上负债是必然的。这部分是由于低保家庭开支出现了扩张,原来被压抑的一些支出被释放出来,比如,低保家庭的日常食品性支出所占比例大幅降低,而医疗性支出大幅攀升。被调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现金资产由正资产急剧变为负资产的事实,也不能表明,城市低保政策维持性目标没有达到,恰恰相反,城市低保政策维持性生计的目标早已达成,近几年来,并大大拓展了相关的救助水平和附加福利内容,但发展型的生计支出日益被提上日程,各种开支逐渐增多。我们从这一个方面可能需要认识到,低保家庭开支的增多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情。②本次调查没有发现低保家庭拥有两套及其以上的住房,事实上,即便有,也不可能被如实告知,这需要通过住房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对。但即便是比较保守的住房情况的调查数据以及比较保守的房产估价,也足以说明问题了。待遇不满意,偷盗单位财产被发现,入狱服刑2年,被单位开除,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右手落下残疾,年老体衰,基本无劳动能力,享受全额低保金450元/月,仅凭低保金以及相关救助,只能维持吃饭等日常开支,难以充分满足医药等多方面的开支需求。该低保户所处的社区属于地段位置较优的地区,该小区房产价格平均在1万元左右。张先生拥有一套从父母那里继承而来的30平米的产权房,为了补贴日益增多的生活开支需求,他偷偷地把房子出租给他人,每月获得800元/月的租金收入,其在城郊租住一套小房子,支付租金200元/月,通过这种办法,他每月稳定地获得600元的收入。(当然,他有自己的办法来应付政府和居委会的经济财产定期审核。)在谈到通过这种换租的形式获得的租赁收入时,张先生反复提到如下话语:“这让我能够安心,心不那么发慌了”、“没有这笔收入,我晚上都睡不着觉”、“低保金说没就可能没了,房子永远是自己的”,等等。这笔收入对满足其日常生活医药支出非常重要,并大大提高了其生活的稳定性,拓展了生活选择的自由度,更重要的是,给其生活提供了不可估量的信心和可贵的独立程度。另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个案也是发生在济南市SZ区,XLZ街道XL社区中一位户主为T姓的低保家庭中。T为男性,现年50岁,初中文化,患有甲亢,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从事一些房屋防水修理工作,每月收入不稳定,时好时坏,最高时收入每月能达到2000元,少时收入不到500元。妻子51岁,患有糖尿病,妻子据T介绍基本无劳动能力,没有信心找到合适的工作,且还要照料无自理能力的孩子。现有两个孩子,均为男性,大儿子26岁,患有严重智障和肢体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另一个儿子现年16岁,在上高中,身体健康。自2012年1月至7月间,共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全家享受低保金510元/月,加上相关的救助,也难以维持全家日益增多的开支需求,尤其是医疗、孩子教育需求。家庭拥有一套40平米的房改房,房改时花费全家积蓄2万元获得房屋产权,目前该小区房价市场估值为30万元左右。其岳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为增加收入,其与岳父母合住在一起,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每月获得租金1200元。这种通过房屋换租等方式利用所拥有的房产获取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日益增多的消费开支或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生活质量,增强了生活能力的信心和独立程度,这种资产效应对于穷人非常重要。

(二)城市低保家庭总体上收不抵支,收支结构难以维持调查分析数据显示,城市低保家庭月收入平均为1673.11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平均为412.11元,占24.63%;经营性收入平均为25.13元,占1.5%;财产性收入平均仅为3.21元,占0.19%,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社会救收入(包括低保金、教育、医疗等各种国家制度性救助转支)平均为700.90元,占41.89%;社会捐赠性收入平均为143.64元,占8.59%;家庭老人退休金(生活在一起,财政统一)转支平均为263.35元,占15.74%;社会保险类收入平均为118.28元,占7.07%;其他收入平均为6.49元,占0.39%。其中,低保金平均收入为575.17元,占平均月总收入的34.38%。这表明,城市低保家庭的月收入构成中,社会转支性收入(社会救收入+社会捐赠性收入+社会保险类收入)平均占到月收入的57.56%,接近六成。也就是说,社会转支性收入构成了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的最重要基础。在社会转支性收入中,低保金占59.71%,即低保金又占社会转支性收入的六成左右。关于低保金在低保家庭平均月总收入所占的比例,2005年的那项抽样调查以及2006年12月—2008年12月所开展的一项长期追踪研究,都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低保金在低保家庭平均月收入中约占三分之一强。2005年在济南开展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低保金占低保家庭平均收入的33.5%[1]39;2006年—2008年在济南所开展的对33户低保家庭长期追踪研究结果也表明,低保金占低保家庭平均月收入的36.62%[3]119。低保金构成了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城市低保家庭平均月收入的构成中,工资性收入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果结合着下文的支出结构来看,我们就会发现,单靠社会转支性收入不可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甚至靠社会性转支和工资性收入都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家庭老人退休金资助也成为维持低保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重要构成。在这次抽样调查中,低保家庭平均月消费支出为1706.62元,其中最主要的几项消费支出项目、各自平均支出费用以及所占比例,从高至低依次是:食品类支出,平均439.18元/月,占25.73%;医疗类支出,平均437.26元/月,占25.62%;养老与医疗保险缴费,平均294.73元/月,占17.27%;儿童教育成长类支出,平均199.49元/月,占11.69%;以及居住类支出,平均156.26元/月,占9.16%。这五大类支出共占据着低保家庭平均月支出总额的近九成,其中食品类支出与医疗类支出两项分别占家庭平均月支出总额的四分之一强,两项合计占据月消费总额的一半以上。如果我们把“X1食品类支出+X2居住类支出+X3日化用品支出+X4服装类支出+X5医疗类支出+X9交通通讯费+X12其他消费支出”加总在一起,构成低保家庭的维持型消费支出,而把“X6成人教育培训类支出+X7儿童教育成长类支出+X8文化娱乐类支出+X10社交类支出+X11养老与医疗保险缴费”加总在一起,构成低保家庭的发展型消费支出,统计结果显示,低保家庭的平均维持型消费支出为1168.32元/月,占月平均总消费额的68.46%;发展型消费支出为538.29元/月,占月平均总消费额的31.54%。尽管本次调查的维持性消费总体比例依然占了近七成,但发展型消费支出占比也占据了三成多。发展型消费支出对于贫困家庭的可持续生计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点与2006—2008年期间对城市低保家庭的追踪调查的饮食消费占比来看,可得到一定程度的佐证:低保家庭用于饮食比例大幅度降低,由42.99%降为25.73%。[3]119综合上文所描述的城市低保家庭收支数据,我们把低保家庭所有的收入———无论是相对稳定性的收入,还是极其偶然的收入———加总平均后为1673.11元/月,而消费性开支却为1706.62元/月,这样,低保家庭的收支结余为-33.51元,总体上收不抵支。如果我们不包括家庭老人的退休金转支,那么,收支缺口将达到296.86元。尽管城市低保家庭消费结构中发展型消费支出的增长,一直是我们期待的变化,但这也意味着城市低保家庭消费项目和消费数额的增加,仅仅依靠社会救收入是远远不够的。

(三)城市低保家庭耐用品总量不足,物质资产微乎其微家庭耐用品不仅仅属于消费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产属性,属于有形资产的一部分。“家庭耐用品,有以家务劳动效率提高为形式的收益。在某些方面,家庭耐用品对家庭部门来说,类似于工业部门的机器和设备———两者都需要金融资本开支,都被预期增加效率,都有长期的但并非无期限的功用。”[2]123在我们这次抽样调查中,城市低保家庭中耐用品平均最多的几个项目依次为:大型家具,平均为2.99个/户,手机,1.16个/户,彩色电视机,平均0.93台/户;煤气液化灶具,0.85台/户;抽油烟机,0.67台/户;电冰箱、冰柜,0.67台/户;洗衣机,0.60台/户,其余耐用品和物质资产户均数量都没有超过0.5。大型家具以及手机成为城市低保家庭户均拥有超过1个的耐用品。彩电、煤气液化灶具在城市低保家庭中的普及率也接近于户均1台;但抽油烟机、冰箱冰柜以及洗衣机刚刚查过户均0.6台,远远达不到户均1台的水平,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低保户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效率。值得注意的是,与信息化相关的工具,除了手机超过户均1个之外,电脑的户均拥有量达到0.22台(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户均几乎为0),这一方面说明,电脑在低保家庭中逐渐开始逐渐增多———相对于2008年之前,电脑在很多地方还是限制低保资格的重要工具———但另一方面,低保户家庭中电脑的户均比例还太少。电脑几乎是现代家庭中必备的消费、娱乐、资讯、学习和生产工作的平台工具,因此,大力倡导贫困家庭拥有电脑具有重要的长期效应。低保户的其他物质资本中,电动自行车、固定电话以及空调的户均拥有量非常低,只能达到或接近达到0.3个,而至于汽车①、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则接近于无。

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抽样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与相关比较研究,我们得出如下基本结论:第一,当前城市低保家庭资产分化急剧扩大,是否拥有房产成为低保家庭中资产分化的根本性因素。拥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在最近十年间,伴随着房产的急剧增值———房产的增值可被视为三十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成果之一———而参与分享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第二,从中国城市低保家庭的资产构成来看,现金资产总体上大幅度减少,由正变负,城市低保家庭金融负债率较高。城市低保家庭现金资产大幅度减少,甚至总体上平均存在负债的调查现状,主要由如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一,城市低保制度及其相关救助制度实际上只能维持低保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而伴随着低保家庭医疗性消费增长以及各种发展型消费需求的增多,城市低保家庭的社会性救助收入逐渐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即便是低保金以及相关救助不断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通货膨胀因素而相应增长,也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这本质上是一种救助理念和目标定位问题,现有的低保救助政策的理念和目标定位就是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作为较为严格的经济状况审查的救济制度,在制度机制上排斥和抑制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也排斥和抑制发展型消费支出。其二,城市低保家庭的负债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城市低保家庭负债能力的提高,尤其是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在金融借贷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信用。尽管城市低保家庭的现金资产负债及其扩大,是上述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很显然,这两方面因素在性质及其影响地位上是不同的:第一个因素是制度结构性因素,在这种制度结构性框架下,城市低保家庭的负债及其日益增加几乎是必然的;第二个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扩大了城市低保家庭的平均负债程度,但这种负债的增加往往具有一定的积极主动性。第三,我们对所调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的收支状况的结构性分析结果,为第二点结论中的第一个原因解释提供了证据。对城市低保家庭的收支状况的结构性分析表明:尽管低保制度及其相关的救助制度为城市低保家庭提供了重要的转支性收入,但面对着城市低保家庭日趋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尤其是发展型消费支出的释放和增长,城市低保家庭流动资金总体上收不抵支,现有的收支结构难以维持。而造成这种收支结构难以维系的主要原因,正在于低保家庭消费结构的多元化及其日益增长的消费支出———尤其是发展型消费支出需求的增长———与社会转支性收入政策目标之间的内在张力。第四,城市低保家庭耐用品总量不足,物质资产微乎其微。在经济审查性救助政策中,某种家庭耐用品以及相应的物质资产是否应成为限定性标准,除了参照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消费水平这个因素外,还应该充分认识到耐用品以及某些物质资产的生活效率功能与生产,而不能仅仅从耐用品以及物品的消费性属性来考量。

家庭理财状况调查第4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为区政府准确掌握城市居民状况和需求情况,合理利用土地、房屋资源,科学确定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由区建设局牵头,各街道和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调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确保调查工作如期有效地开展。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原则

按照“统一部署,分辖区组织,层层推进,逐级负责”的工作原则,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调查方法

采取对全区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城镇户籍的家庭全面入户调查的方式,严格执行调查技术规范,统一调查内容、统一调查样本、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时间进度。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工作的范围为:全区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对象为:具有城镇户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1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8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6.84平方米)的家庭。

(四)调查内容(详见附表)

本次调查工作的内容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情况、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和住房需求等内容。

(五)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4月25日—4月30日)

(1)制定方案。制定具体的调查实施方案,从区建设、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要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住房状况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调查办公室),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穆家营子镇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分社区具体实施调查工作。

(2)宣传动员。利用松山时讯、松山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调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各社区要采取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单、悬挂标语等多样形式的宣传,让居民及时了解调查的程序、内容、对象和领取调查表的地点,营造良好的氛围。

(3)调查培训。调查前,区住房调查办公室负责对穆家营子镇和各街道办事处调查人员进行培训,讲解调查的方案、步骤、内容等要求。

2、登记、调查阶段(5月1日—5月18日)

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所辖社区居委会领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表,社区居委会负责登记表的发放和收回及资料归纳、整理、汇总,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分类录入微机,报区住房调查办公室。

3、入户抽查阶段(5月19日—5月26日)

住房调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穆家营子镇和各街道办事处复审后的家庭,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建设部门负责核实住房情况。

4、统计建档阶段(5月27日—6月8日)

住房调查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编码、整理,建立“一户一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调查工作结束后,将调查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此项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区政府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配合,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区财政局要做好调查费用的计划安排,在资金保障上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区建设局、民政局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区建设局要公开住房调查工作电话,方便广大居民业务咨询。

家庭理财状况调查第5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金融调查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1)-0030-03

经济学者普遍认为,经济社会中居民消费主要由其收入和金融状况所决定。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多层次发展,城乡居民的市场参与度不断提高,消费者资产结构日趋多元。全面调查掌握消费者金融状况,既有助于分析经济变化对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影响,也能够为储蓄、投资等领域的经济研究提供数据支持。美国和欧洲的消费者金融调查起步较早,调查样本的采集、数据的整理分析以及应用等方面都比较成熟。本文整理了美国和欧洲消费者金融调查的主要做法,并对我国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一、美欧消费者金融调查的主要做法

(一)定期开展消费者金融调查。美国消费者金融调查SCF(Survey of Consumer Finance)开始于1983年,由美联储统计部与财政部合作开展,主要对美国家庭的资产、负债、收入等金融情况进行调查,每3年进行一次。1992年起,数据收集工作由芝加哥大学的国民意见研究中心NORC(The National Opinion Research Center)进行。在欧洲,最早一些欧元国家也在本国范围内进行了居民财富调查;2006年,欧洲央行(ECB)设立了家庭金融和消费网络HFCN(Household Finance and Consumption Network),2010年在欧元区成员国统一开展家庭金融及消费调查HFCS(Household Finance and Consumption Survey)。欧洲自1989 年以来,该调查的问卷设计、抽样方法基本保持稳定,使得调查数据具有一定可比性。

(二)选取有代表性的调查样本。为了保证样本的代表性,美国消费者金融调查采用两种随机抽样方法确定样本组成。首先采用多阶段区域概率法抽取样本,保证消费者分布的广泛性;其次,从富裕家庭中抽取部分补充样本。由于富裕家庭往往掌握着大量非公司业务和免税债权,这部分样本可以对未赋税收入进行补充说明。资料显示,最近一次SCF在2010年进行,总样本量为6492个,其中区域样本5012个,补充样本1480个。如表2所示,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反映美国消费者的金融状况,NORC在数据收集过程中采取多种手段提高样本的代表性。HFCN对欧元区15个国家的超过62000户家庭进行抽样调查。为保证样本的代表性,也采取类似的措施:一是加大对富裕家庭的抽样,因为在总财富分布中分位点较高的家庭占总财富的比例是相当高,同样负债也是高度集聚;二是对受访家庭没有回答或者不愿回答的问题,HFCN先对其数值的概率分布进行估计,然后采取多元技术进行赋值;三是将统计数据与国家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相比较。

(三)4项调查摸清消费者金融情况。美国和欧元区国家都从收入、资产、负债及净财富积累四个方面对消费者进行金融调查,能够较全面地掌握消费者的金融情况(见表3)。其中,美国收入方面的调查分三部分;资产调查包括金融调查和非金融调查;负债调查包括五个部分;净财富积累调查即资产与负债之差。为保证调查能够更真实反映情况,HFCN允许各国根据其文化、机构特点对调查表做出一些灵活变动。

(四)注重参与者的隐私保护,合理披露调查结果。美欧国家普遍重视对参与者隐私的保护,如美国的消费者金融调查报告由美联储官网上对外,但调查报告仅披露消费者金融调查总括性数据。NORC也高度重视保护调查参与者的隐私,被调查者的姓名仅仅为NORC所知,而且从未出现过信息泄露事件。在欧元区,ECB在HFCS的调查报告中披露家庭资产、负债、财富、收入及消费指标等特征性事实,一系列关键指标数据也均及时对外披露。同时,被调查者就所有问题的回答都受欧盟隐私法的保护;在入户调查结束后,被调查者的姓名和地址将与调查金融信息相分离。

(五)规范调查数据使用。如美联储对数据用途进行审核,并邀请使用者对消费者金融调查报告做出反馈。ECB则从三个方面对数据使用进行规范(具体见表4),并要求数据使用者对调查以及调查数据做出反馈,反馈内容包括调查内容实用性、微观数据结构的适用性、对调查文件编集、调查内容改善、微观数据一致性等方面。

二、对我国的启示及建议

祝红梅(2011)对美国家庭近20年间的消费金融情况进行分析认为,美国是消费金融最发达的国家,消费金融在支持美国居民的强大消费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资料显示,相关专业调查机构在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授权和资助下,美国从1983年起每隔3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居民家庭消费金融情况进行调查,然后组织专业人士对这些数据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研究,其研究成果被广泛地应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术研究机构。多年来,这些数据及相关研究结论对美国政府及美联储等机构全面深入地掌握消费金融的状况、制定正确的政策、促进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迅速,特别我国经济从以往的出口带动型向需求拉动型转型的时期,消费金融将会得到新的发展机遇。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居民家庭消费金融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把握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充分发挥其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消费金融调查内容,定期开展调查。在现行每季全国50(大、中、小)个城市城镇储户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定期开展涉及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消费金融调查,借鉴美欧模式,将问卷调查与入户访谈相结合,提高样本代表性,丰富收入、资产、负债等调查指标,并辅以必要的统计分析方法,对消费的金融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同时,要注重保护被调查者的隐私。消费金融调查的内容涉及到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财产、负债等敏感性问题,消费者中存在“隐私泄露”的顾虑可能会使其对调查持敷衍态度,使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实用性大打折扣。因此,要加强对调查参与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加大对调查原始资料及统计资料管理,保护好被调查者的隐私,消除其顾虑。

(二)加强对消费金融调查的分析与披露。在完善消费金融调查内容的同时,应充分利用调查统计数据,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通过分析全面掌握消费金融状况,并及时、合理地披露调查统计结果,为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合理规范调查数据的使用。严格调查数据库管理,参考ECB调查数据使用方面的规定,审核数据使用申请,规范数据应用范围,限制数据未经授权的传递,监督数据使用者的后续数据销毁。

(三)重视加强对消费者科学配置金融资产的引导。通过对消费者进行金融调查,掌握消费者持有金融资产的总量、各类金融资产的比重,分析消费者金融投资的风险状况,结合金融市场状况及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配置金融资产。

参考文献

[1]王立波.美国消费者金融调查[J].数据,2012,(10):18-25。

[2]祝红梅.美国消费者金融数据调查分析[J].西部金融,2011,(1):28-30。

[3]陆符玲.美国社区投资法的作用与启示[J].金融研究报告,2003,(2):25-26。

[4]王光宇.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最新进展及借鉴[J].银行家,2010,(7):12-13。

[5]徐洪才.高度关注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负债失衡问题[J].中国金融,2006,(6):76-77。

The Practices of Consumer Financial Survey in the U.S. and

Europe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China

WANG Hongyan WANG Lanfang MA Jizhou

(Linxia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Linxia Gansu 731100)

家庭理财状况调查第6篇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㈠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㈡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高校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6、每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填写《*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部门加强对院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其他

各高校应依照本办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院(系)认定工作组和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

家庭理财状况调查第7篇

关键词:居民金融 现状 互联网金融

进入2017年,我国经济增长稳中向好,结构改革深化,居民对于金融需求进一步增大,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如火如荼。

一、调查问卷设计

本次调查以临沂市城区为主要对象,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和访谈调查调查居民进行调查研究。在问卷调查设计中,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排放广告,现场随机抽样调查是在临沂市人民广场和五洲湖附近随机抽取人群,填写样本,随机抽取居民作为调查对象,进行现场的采访。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有效问卷920份,回收问卷有效率超过了90%。

(一)居民基本情况调查

性别,选项设计为男或者女。家庭背景:选项设计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家庭基本状况:选项设计为单身;新婚夫妇;三口之家;多口之家;单亲家庭。您的孩子年龄:选项设计为没有小孩;0-5岁;6-11岁;12-14岁;15-17岁;18-20岁;21-24岁;25岁以上。

(二)消费情况调查

家庭平均一个月的生活费用:选项设计为800元以下;800--1500元;1500元----5000元;5000-10000元;10000元以上。孩子一个月的生活费用:选项设计为500元以下;500-1000元;1000-1500元;1500-2000元;2000元以上。孩子学杂费的支出:选项设计为无需;0-5000元;5000-5万元;5万-10万元;10万-20万元;20万元以上。认为中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选项设计为相当健康;比较健康;有问题(尤其是有明显的通货压力);问题十分严重;说不清楚;其他。您对当前物价上涨现状的态度是:不关注,一般关注;非常关注;对我没有影响;对我有很大影响;没有财务危机感;财务危机感很强。每个月消费是否有计划:选项设计为有,能按照计划合理消费;有,但实际支出常有变化;没有,但有过这样的想法;没有,也觉得没有必要。您每个月是否有结余:选项设计为通常有结余;不一定;通常没有结余。出现没有结余情况的主因是:(多选)选项设计为物价上涨生活成本提高;没有财务计划习惯,有多少花多少;孩子花费成本高;消费水平高;赡养父母;还贷款费用高(房贷、车贷、信贷);疾病花销多;其他等等。

(三)理财部分

现在或是曾经有购买过理财工具:选项设计为有过;没有;想过,没做过。买过的理财工具是什么:(多选)选项设计为银行;债券;股票;黄金;保险(分红型);外汇;基金;期货I.银行理财产品。认为您理财的目的是什么?(多选)选项设计为获得利润;合理的财务规划;资产稳健增长;资产保值;培养风险意识。您购买理财产品的体会是:(多选)选项设计为加强了自己的理财能力,提高了财商;加深了对金融产品的了解,有助于个人理财投资的规划;有助于了解金融知识,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风险大,损失难以承受;风险投资就好像,容易让人上瘾,需要很强控制力;没什么收获。对理财行为的倾向是:风险;安全;收益;保本;专业;随性;专家指导;自己操作认为理想的投资回报率是多少?选项设计为资产保值;10%以下;10%-20%;20%-30%;30%-50%;50%-70%。您的投资出现何种程度的波动时,您会显现明显的焦虑?选项设计为本金无损失,但收益未达预期;出现轻微本金损失,10%以内;本金10%-20%损失;本金损失20%-50%;本金损失50%以上。认为为子女准备教育金、健康保障计划什么因素最重要?(多选)选项设计为对疾病有保障还能增值;大人缴费能力不影响保障的效益;可以随意支取;缴费灵活;强制储蓄,专款专用;交钱少,保障多;针对不同时期风险可以调节保障您对子女教育、子女健康有专款专用的保障计划?选项设计为有,有教育金没有健康保障;有,健康保障没有教育金;没有,没有相关理财产品。您是否参加过相关理财讲座或理财产品相关的说明会?选项设计为有,并且参加过;没有,但很想参加;没有,也不想参加。如果您参加过理财讲座活动,您的感受是?加强了自己的理财意识,对今后的个人理财行为有很大影响;原来从不关注,现有_始对它感兴趣并希望进一步了解;理财投资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还是越少涉足越好;觉得很无聊,以后再也不参加。

二、结果分析

大部分居民感觉目前传统金融不能满足居民消费的需求,对于保险存在一定疑虑,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人民的新宠。目前,虽然经济下行压力很大,但是居民的消费能力还是比较强,居民对于政府和银行的信心非常强。居民的养老和教育成本上升,还基本上能够开支。目前居民金融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三、对策建议

国家应该始终将金融的宏观调控放在首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放在首位,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需求。

参考文献:

[1]石韦赫,杨红瑞,王芊等.中国农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下乡"现状调查研究――以廊坊市永清县为例[J].科技展望,2015,25(30):200

[2]姜姿宇,丁美月,卢丽丽等.居民理财知识普及现状的调查研究[J].市场研究,2013,(9):11-14

[3]王瑞春.呼和浩特市居民投资理财需求分析[D].内蒙古财经大学,2014

家庭理财状况调查第8篇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结率低的原因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有: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和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些赔偿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被执行人时他们对判决履行的能力受到极大地限制。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其程序设置上的特殊性,加之被告人一般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等诸多因素影响,使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结率较一般的执行案件要低。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3年9月,海南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02件,判决赔偿的总金额为20058597万元,已执行案件(包括部分执行和全部执行)391件,执结率为48.8%.从以上数字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并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执行对象(刑事被告人)对判决履行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首先,刑事被告人因被剥夺生命或因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已不可能再创造财富或用创造的财富来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其次,刑事被告人为农民的占生效判决人数的绝大部分,由于其本身收入低,家庭财产中除其家人的生活必需品外,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被执行人的亲属(包括未成年刑事犯罪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普遍对立情绪较大,不愿配合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遗产情况难以摸清。

3、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的车辆所有人、使用人、车辆营运利益的获取者等),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隐藏或转移可能会被执行的财产。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举证时基本上只是对由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失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进行举证,而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举证。法庭在调查时也未将这部分作为重点询问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询问,自然就更谈不上对此主持举证和质证。这也是造成法院没有及时掌握、了解被执行财产的状况和线索从而导致结案以后执行工作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5、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过分依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而往往申请执行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举证又受到诸多如被执行的财产线索难寻、为举证付出的调查成本过高负担不起等因素的困扰难以实现。

6、法院在庭审时,对民事部分的调解不够重视,大多是走走程序,很少有认真挖掘调解可能,充分发挥调解积极效能的,调解所结的案件少了,势必在一定程度上给日后的执行工作增加压力。

二、构建以审执结合为主国家补偿为补充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制度(一)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为弥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1、规范庭审操作程序,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救济机能。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并非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比一般的执行案件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只要在审判阶段注重考虑到日后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问题,就基本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审判和执行分开,审理案件时几乎不考虑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客观上也没有可操作性的规程)。实践中普遍的观点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确定的义务能否得以执行是另一程序的问题。因此法庭调查过程中所注重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均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忽略了对可能被执行财产的状况和线索的调查。在强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举证责任时,往往也只是强调被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据,而忽略了对可能被执行财产的状况和线索的举证。目前法庭审理过程中,往往出现审判长在主持法庭查清犯罪事实和给附带民事原告人所造成的损失之后马上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的敷衍做法。这种操作规程尽管从程序表面来看是完整的,但实质上损害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救济机会的完全性。较为妥善的做法是,法庭在查清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损失后,审判长应将法庭调查重点转移到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上来。法庭掌握对可能被执行的财产的举证要求,一般应低于被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证据的要求。这类证据可以是可能被执行的诸如房屋、汽车、摩托车、鱼塘等大宗财产照片,也可以是知道或听说这些财产的证人证言,等等。由此可见,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僵化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是造成案件在审结后仅依靠判决执行艰难的重要原因。实际上,无论是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原意还是审判中的具体情况,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能否执行取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诉讼机能是否得以充分发挥。例如海南中院1994年成功审结并在结案后不到二个月的时间里就全额执行的王英汉流氓集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证。王英汉流氓犯罪集团在五、六年的时间里拉帮结伙,携带枪支和其它凶器寻衅滋事,残害百姓,造成打死1人、重伤7人、轻伤5人和索取财物20万元的严重后果。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数多达14人,要求赔偿的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351650万元。考虑到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的赔偿执行问题,该案在刑事侦查阶段就非常注意将涉嫌犯罪的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予以扣押、查封。共扣押了存款额近20万元人民币,现金近3万元人民币,价值约8万余元人民币的金钸品以及本田小轿车一辆和各种类型的摩托车若干辆。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非常注重被执行财产的调查取证工作,合议庭人员多次找到多名被告人的亲属了解被告人财产情况和赔偿能力,同时争取到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部分款额。使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得到了从几千元到十几万元数额不等共计近40万元的赔偿。上述这个案例的成功审结、执结给予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要树立新的工作理念,注意审执结合,在审判时就要考虑今后案件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执行主体多为犯罪分子,一旦他们被处以刑罚,便丧失了人身自由,此后再去调查他们的财产情况将非常艰难,而且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因此,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审判时就必须注重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事先摸底调查,同时,对于被害人进行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要认真对待,符合条件的,也要视情况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为日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2、充分运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拓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依据的空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因此这类案件的审理执行依据的不仅涉及到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涉及到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以在考虑到执行时,也要充分运用这些的相关法律规范,拓展执行所依据的空间。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1款、第94条规定之精神,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在向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之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告之其对被告人等的财产情况有向法庭举证和提供线索的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执行风险。籍此促使受害人协助法院摸清被执行财产的状况。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这一款规定的精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的证据,也可以申请法庭调查。法院亦可依法充分行使审判的调查职能,将可能被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查清楚,尽可能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基础。此外,《民诉法》第97条规定了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几种类型的案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救济措施;《民诉法》第92条、《刑诉法》第77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均规定了法院对于可能因被执行人一方的行为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必要的时候作出财产保全的措施。这些都是法定的能保障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的条款,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实践中却因为其没有前置的包括庭前、庭中对可能被执行财产的调查和线索的收集等操作程序的衔接,使审判人员就案中情况无从判断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从而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以致这些条款没能得以很好地适用。

3、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附带民事部分是否能够调解,主要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自愿,更取决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一定的赔偿能力,同时也取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均符合实际损失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尽管表示愿意赔偿但又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全部推托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占相当部份,但也不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积极表示愿意用自己的财产或通过其亲属、甚至借钱赔偿的。也有表示愿意赔偿却又以赔偿能力有限为由部分推托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对这类案件,应紧紧抓住被告人愿意赔偿且有全额和部分赔偿能力的有利的一面,告知并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4条即“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促使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上采取积极行为的基础上争取从轻处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最大限度地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获得赔偿,是全部或部分解决案件执行问题的有效举措之一。

4、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向被告人的服刑劳改阶段有效延伸。刑事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的赔偿义务,并不意味着从此丧失了履行义务的可能。事实上,在服刑劳改阶段,如果能够把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与罪犯(刑事被告人)劳改期间的减刑、假释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附带民事诉讼执结率低的问题将得以大大缓解。实践中,罪犯(刑事被告人)在劳改期间得以减刑、假释是由于其能切实地认罪伏法。而将其对附带民事诉讼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其切实认罪伏法予以减刑、假释的重要条件之一,不但能够促进罪犯(刑事被告人)积极进行劳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的执结率。

(二)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保证被害人获赔权益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