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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模式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6 16:25:26

信用监管模式

信用监管模式第1篇

1978年,当时的国务委员陈俊生到义乌来看马路市场,那时全国对农民离土经商争议很大。陈俊生说我是管农业的国务委员,来义乌意味着支持,不来意味着反对,来与不来真是左右为难,最后他说我要来,但是晚上来。那一年。他晚上打着手电筒,在马路边上的帐篷里一个一个照过去,一个一个地看,仔细地看,深情地看,静静地看睡在帐篷里的摊贩。他们在做梦,在做一个农民在改革开放的前夜发家致富的梦。他看过以后大声地说,中国农民致富的道路就在这里。但是。他没有敢开会,他说允许试,不要张扬。以义乌为代表的浙江市场人就在“允许试”这样的条件下慢慢地试,这里面的酸甜只有义乌人知道。陈俊生后来说义乌市场的发展是香一年臭一年,香香臭臭又一年:风一程雨一程,风风雨雨又一程。去年周伯华局长来到义乌考察,他也象当年陈俊生一样细细地看,静静地看,深入地看,他看到了市场信用监管的有效性,看到了市场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他说,当年如果说农民的出路在市场,那么今天我们要说市场的出路在于信用监管,要用这种信用监管来实现我们工商对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实现监管的根本转变。

所以,这个全国现场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对全国工商来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市场监管的一次重大转变;对浙江工商来说,是提升多年来的监管实践,实现监管市场的一次重大破题。

一、没有市场就没有今天的浙江

浙江有三件宝:龙井茶在虎跑、企业家像海潮。大小市场如牛毛。目前,浙江省有个私民营企业257万户,省外浙商有400万人。国外浙商有350万人。这些人土生土长。会跑会跳。不吵不闹,是忍者神龟,是变形金刚。全省现有市场4000多个。年成交额已经达到1万亿元。这些市场变废为宝、点石成金。变黄土为黄金,变腐朽为神奇,这就是浙江市场的功效和功能。浙江有几个东西很神,一个是神韵的西湖,一个是神灵的普陀。一个是神秘的温州,还有一个是神奇的义乌。有人说义乌这个市场里面应有尽有,除了军火、没有;全球人都有。除了外星人没有。这里有40万种商品:150个产业经济集群,500多个经济块状。全省的市场里有近100万个经营户,创造相关的就业岗位500余万个。

浙江的市场就是浙江的聚宝盆,它最大的功劳有四条:一是市场主体的发祥地。搞市场经济第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正因为有了市场主体,才有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市场培育先发的地方,最早允许农民离土经商。让晒场变市场,让老乡变老板,让集市变城市。让农民变居民。浙江的市场主体就是从农民中来,是从离土的农民中来,赤脚上田到市场,农民变成了市场主体。变成了法人。市场主体的摇篮就是商品市场。浙江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浙江经济的发展就是靠千千万万个竞相进发的市场主体支撑起来的。二是块状经济的发生器。浙江的经济。从市场起步,然后是工商联动。先有市场,再有企业集群的支撑,再有国际一体化的桥梁和集散地。浙江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提篮小卖、长途贩运、前店后厂、专业市场、园区工厂等过程。市场主体从农民到商贩,从商贩到店主,从店主到企业家,从企业家到外交家。进而到国际上进行一体化交易的实业家。先有商品市场。再到工业园区,专业市场连接着工业园区,工商联动带动第三产业,然后走向国际化。市场在这一过程中起了一个原生性的、母体的作用。三是国际一体化的展示台。现在浙江市场的商品出口到世界215个国家和地区,并在40多个国家设立分市场。浙江经济的发展是从培育市场起步。从市场到工厂。从市场到园区。从市场到基地,从摊主到老总。从省内到省外。从区域到国际,兴商建市,贸工联动,以商强农。城乡一体,外向拓展,市场越做越大。产业越来越强。城镇越来越繁荣,老百姓生活越来越富裕。四是商业文明的引导旗。浙江市场最早意识到,做响不如做长,商业文明是持续发展的灵魂。目前浙江市场发展的态势,是从市场主体、产业群体、国际化一体。演变进入到一个商业文明引领的复合体。

二、管不好市场工商就要下岗

工商与市场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关系。在浙江,工商是市场的培育者和推动者。管市场理直气壮。从提篮小卖到马路市场,从马路市场到星级市场,早期的工商部门,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积极地承担了培育市场的责任,集中了财力、人力,克服了种种困难,承担了种种风险,因势利导。化险为夷,使市场发育有了一定的条件和空间。在建设市场的过程中,工商与市场有一个风雨同舟、相伴相生、与生俱来的特殊经历。对市场有着特殊情感。

国家实施市场“管办分离”政策之后,不少地方有一种不管市场的思想状态,无权不管。无私不管,无利不管。说到底是无心去管。有的地方疲了、倦了、厌了。没有新的职能去拓展,没有新的领域去占领,节节败退,唉声叹气,今不如昔。现在回过头去看。不办是对的。不管是错的,管办分离、管更精专。只有不办才能真正的专心的公正地去管、强有力地去管,无私地去管,才有可能管到位。2004年,浙江省工商部门在政府的支持下。提请浙江省人大专门出台了《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确立了工商“以管促办、以管助兴”的指导思想,使我们在痛苦当中实现了新的职能转移和新的监管加强,重新寻找到了工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的定位,重新确立起工商对市场为义不容辞的监管责任。

监管市场是工商的法定职能,管不好市场。工商就要下岗。流通领域是工商部门的监管范畴,市场是流通领域最集中的体现。工商监管市场是工商职能最具体的表现,是职能的最本质的反映。管流通、管市场,工商天经地义。哪里有市场,那里就有工商;哪里有好的市场,哪里就有好的工商:哪里有成功的市场。哪里就有工商成功的监管方式:哪里的市场兴旺了,哪里的红盾就在闪光:哪里的市场失守了、退却了。哪里的局长就应该下岗。促进发展是工商工作的宗旨,抓好监管是推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工商不仅要做培育市场的助产师,而且要做好市场的监管者、商路的巡道夫,执法的守门员。

与时俱进。促进发展,探索监管方式,是我们工商的使命。对市场的发展,工商的各个不同的时期,各个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先期的工商是做“恶人”,追赶提篮小卖,整顿西瓜摊,与路人争吵:在市场经济发端的时候,工商是做“媒人”,把农民介绍到市场当中来,让市场聚人气,让要素与要素之间进行嫁接和

链接:再后来市场监管的任务又重起来。产品商品琳琅满目,监管制度一时跟不上,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曾经有一段时期监管是被动的,跟着媒体的曝光走。跟着外商的投诉走,跟着西方发达国家的指责走,跟着领导的批示走,跟着治假造假人的发明走,工商充当着“猎人”的角色,去捕猎、去搜寻、去打击;在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现阶段,工商在监管当中要做一个“文人”的角色,要文明监管,是一个人文的引路的监管,灵魂是信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与时俱进的监管方式,是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工商监管方式转变的具体的创新实践。要遵循市场发展的轨迹,从最初的创办者,向现在的市场监管者转变,从最初的单向支持繁荣向现在倡导文明转移,从自发的发展向现在的规范发展转移,从省内支持向省外支持转移,从原先运动式的粗放监管向现在的精确式长效监管转移。过去为农民引入了市场的概念。现在要为市场引入文明的概念:过去市场管理是打击的概念,现在市场引入的是规范的概念:过去引入的是清理的概念,现在引入的是建设的概念。工商对市场不仅仅是清理打击。还有一个市场的二度建设。一度建设是让它繁荣起来,二度建设是让它文明起来,只有文明才可以保障持续的繁荣。建设文明就是今后市场的一个重要的使命,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建设商业文明的重大举措。

三、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

信用分类监管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监管是为了发展,市场信用监管就是为了市场持续的发展,这是我们浙江在监管实践和市场发展实践当中的一个体会。我们曾经一味地为了短期的繁荣,走过信用缺失、无序经营、恶性竞争、低端倾销这样的一个路子,市场发展曾经落人低潮。我们在市场发展和市场监管的过程中,确实曾经出现了一些成长当中、摸索当中、探索当中的一些问题。实践也表明如果市场当中充斥着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市场就不可能长久。现在浙江各级政府在研究市场是办响还是办长,最后都选择办长。过去有一句话叫“一日种蕉”、“一年种竹”、“十年种柳”、“百年种松”,创办市场和监管市场必须要用“百年种松”的理念作为取向,才有可能把市场管好。监管市场的基本点、基本取向,就是为了持续,要做长久而不是只做眼前,要“甲天下而不是假天下”,要“遍天下而不是骗天下”。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本质要求就是市场持续发展,义乌的市场能够发展到现在,就是把握了一个市场持续发展,把握了一个市场信用分类。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责任要求。工商一定要把市场信用监管变成我们的责任。市场尽管出现了假冒伪劣,要怎么去看,出现问题是主流还是支流?是前进当中的问题还是本质的问题?工商如果退避三舍,那么这个市场就更加糟糕了。第一,工商要进入市场,不进入市场工商就不能获得监管权。第二,要给市场装上一个以商业文明为内核的信用分类监管的“灵魂”、“识别器”和“紧箍咒”。要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变成工商的一种新的职能取向和职能手段。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政府、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共同要求。如果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只有我们工商认知,政府没有认知,政府和工商如果不坐在一条板凳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能到位。现在,浙江各级政府是这么看,这么说,也是这么办的。浙江在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过程中,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变成为政府、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共同要求。在市场发展和监管过程中,浙江有三个转变:一是把持续的、长久的发展变成政府的主流导向;二是文明经营变为经营者的自觉行为:三是科学的市场信用监管变为工商人的监管艺术。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实现工商职能到位的具体要求。一是必须要有宗旨意识。义乌将商业文明的概念引入到各个层面,让所有的经营户和市场创办者形成一个共荣共辱的宗旨意识。让各个层面都意识到共同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是靠大家共同来建立的。二是必须要有一个强烈的行业操守意识。道亦有道,市场行业也有道,要建立不遵守操守就会受到谴责的职业操守。三是必须要让所有的市场经营者和创办者必须要有自觉接受工商监管的自觉意识。过去我们走了一个误区,认为对经营者放的越宽越好。其实是不正确的。应该要培养他们一种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

信用监管模式第2篇

【关键词】变电站;运行;集控;监控;巡维

1 变电站集中控制的意义

1.1 降低管理成本

在电网建设中,变电站是其中最重要的节点之一,在传统的电网管理中,对变电站的管理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资源及其它资源,为了降低变电站运行管理的成本,提高运营安全可靠性,急需对变电站的管理模式进行变革。目前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已基本实现无人

值守变电站的改造建设,变电站的综合自动化改造基本完成,已形成减人增效的运营模式。通过运营模式的改变,逐渐降低变电站运行管理的成本。

1.2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形成一定规模

第三次科技革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新的技术不断的运用在电力运行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变电站远程监控,可以比较集中的控制,大大的减轻了监控人员的工作量,也减少了工作的时间,同时可以降低电网的运行成本,减少了对变电站设备的维修力度,少量的人员即可满足日常的工作需要。因此,无人值班是提高电力公司效益的方法之一。

1.3 集控变电站的优势

变电站的集控运行模式对于电网全局实时运行状况的掌握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当电网处于紧急状态下,集控模式对实现电网的安全控制策略具有重要作用。在正常情况下,集控模式有利于对电网的运行进行预控,能够对电网状态进行即时调节,使其处于最佳状态,这对保证变电站的安全、经济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集控变电站运行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能够全方位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降低变电站管理运行的成本,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 集控变电站的管理模式

目前,国内集控变电站的管理运行模式包括以下几种。

2.1 监控、巡维一体化集控管理模式

该模式对所有集控中心值班长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在变电站运行管理过程中,值班长需要对电网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同时,还要指挥电网设备的操作并处理各种故障和事故;另外,还要对变电站的各种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视以及进行大量的信息管理工作。这不但给值班长带来了更大的工作负担,而且还容易造成值班长在工作中出现信息管理混乱、操作失误等问题,影响电网的正常运行。

2.2 监控、巡维分设模式

在监控与巡维分设模式下建立统一的监控中心,该中心负责对所有变电站进行远程监控,其余巡维中心负责变电站的操作及日常运往。该管理模式中按区域对变电站进行配置,就近负责变电站的管理工作。这样能够使职能划分更加明确。同时由于统一监控中心的设立,在变电增数量增加时不需要对监控人员的数量进行增加,因此,当变电站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该管理模式能够使减人增效的特点充分地发挥出来。

2.3 监控、调度一体化模式

该模式将监控中心和调度中心建立在一起,由调度人员兼管监控工作或者由监控人员兼顾设备调度工作。这种管理模式,可以实现对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全面保证了变电站运行状态监控和设备调度的高度统一。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看作是监控与操作分设模式的延伸。目前在南网某子公司已在开始启用该模式。

2.4 监控、操作一体化及分设模式中的人员需求分析

从人员配置情况来看,如果某变电所所辖的变电站数量为130个,对变电站采用监控、操作一体化集控管理模式,则需要建设10个左右的集控中心,每个中心需要监控人员3人,且分为上二休四三班制,则每天需要监控人员90人。如果采用监控、巡维分设模式进行管理,则需要建立1个监控中心,增加为4人进行监控,分为四班制,则总共需要16人完成监控工作,同时配备监控中心站长1人,则总共需要17人。相对一体化管理模式减少人员约70人,当变电站数量增加时,该模式的人员配置优势能够体现的更加明显。从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当监控人员岗位较为丰富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值班队伍的素质,就需要配置一定的人员作为值班长和正值。同时在这些岗位中建立竞争淘汰机制,让努力学习的人员能够胜任更好的职位,而对工作不认真的人员进行淘汰。这样能够充分发挥出监控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还能让监控人员产生一定的紧迫感,激励监控人员的学习热情,促进监控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根据值班长和正值人员的配置要求,如果采用监控、操作一体化管理模式,其中的90个监控人员,至少要设立30个以上的正值人员才能满足值班需求;当采用监控、操作分设管理模式时,17个监控人员,需要4―5名正值人员才能满足值班需求,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设立正值人员的作用,促进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集控中心的数量越多,所需要完成的工作量就越大。可将监控中心位置设置在变电所,使监控人员生活更加方便,对监控中心的维护管理也方便。通过以上分析,监控、巡维分设管理模式较为适合目前变电站的运行管理工作。

3 监控、巡维分设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3.1 监控主站系统及信号分类

监控主站系统是集控中心的核心部分,它能够进行大量复杂数据的计算分析处理。一般监控主站系统具有适用范围广、配置灵活、先进、可靠、适用、方便等优点,它为集控中心的实时稳定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对变电站监控管理的过程中,监控信号的规范化是目前监控人员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变电站数量较多,监控中所采集的信息数据量非常庞大,尤其是发生事故时,大量信息的涌入会造成很多信息未能及时查看就被收入数据库中。因此,需要对各种监控数据进行规范分类和管理,使信息能够一目了然,让监控人员能更好地掌握系统运行的状态,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可以通过以下分类方法来规范变电站信号:

(1)告知信号。该类信号仅仅是为了使监控人员能够对当前系统的运行状态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2)异常信号。该类信号是在系统发现设备异常时提醒监控人员的信号,并要求监控人员马上对异常进行处理。

(3)事故信号。当出现跳闸等事故时,监控系统所发出的信号,当监控人员收到该类信号时应立即进行汇报并通知操作队人员进行处理。通过信号的规范化建设能够有效地降低工作人员的负担,提高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率。

3.2 变电站的接入及调试

集控中心的组建及变电站的接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针对此项工作制定一个长期的发展规划。首先进行集控中心的组建,将原有的变电站直接接入监控中心,新建成的变电站要在投入运行前接入监控中心,然后根据电网建设的实际情况分布进行其它分散变电站的接入。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不可能以全部断电的方式进行变电站的接入调试工作,因此,在进行接入调试时,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遥信调试方法。对110kV以上的变电站应将保护与测控装置分开,通过利用测控装置输入端遥信短接方法与监控机之间核对遥信点号。

(2)遥控调试方法。对110kV以上变电站的测控装置,通过查看分合动作信号灯的方式进行遥控点号的核对。

3.3 调度模式的转换

现阶段,调度命令的下达通常是由调度值班员直接下达给集控中心,而在应用监控、巡维分设模式后,也需要对调度命令的和受理模式进行一定的调整。此时,变电站的操作命令由调度人员先下令到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的转令人员将调度令转到相应的操作变电站,命令被执行。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可先由监控中心将故障信息汇报调度员并通知相关巡维中心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处理,在检查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直接与相关调度员进行联系。

3.4 调整巡维中心值班模式

由于部分值班人员调到监控中心岗位,巡维中心值班人员减少,为提高巡维中心工作效率,应改变巡维中心原有值班模式。原有模式下,一个管理15个变电站的巡维中心,需24小时保持有3人值班(含一个值班长),三班倒共9人,外加正站长1人、副站长2人、日班值班员10人,至少需22人,日常工作时间只有16人。为提高人员使用效率,每个巡维中心设置6个班,一个班3人,进行六班倒模式,6个班轮流值班24小时,夜班后休息一天。正常工作日除休息的班其余人员正常上班。周末只需轮值人员上班。外加正站长1人、副站长2人,资料员1人,人数不变,正常工作日上班人员达到19人。如此调整值班模式,在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了人员使用效率,如此一来,一个巡维中心所管辖的变电站数量仍可适当增加。但此模式下,要求每个巡维中心需具备6位有较强能力的值班长,特别是具备较强的事故出来能力,以适应值班带班。

3.5 强化通信通道的管理

在监控中心建立以后,因为监控中心要负责对区域内的所有变电站的运行情况进行远程监控,因此,需要保证通信的质量,以保证监控的时效性及监控的准确性。针对此要求,应进一步加强通讯设备的管理,在监控中心与变电站之间采用双通道通信模式,确保通讯信号能及时准确送达。

4 结束语

随着变电站的不断增加,出现监控、巡维分设模式管理变电站,其将会取代现有的运行模式。虽然监控、巡维分设模式在运用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但可在技术层面及时调整,纠正和解决问题,在使用中积累经验,为向日后监控、调度一体化发展,使之更加高效、智能化。监控、巡维分设管理模式有明显的优势和经济效益价值,可以大范围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贺小涛.变电站管理中集中控制模式应用[J].企业技术开发,2011,(11):174-175.

信用监管模式第3篇

关键词: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监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1.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概述

1.1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的内涵

通信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在我国的通信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是以独立形式存在的,它并不与业主和承包商这两大力量相融合,并且这三大力量是相互独立的。业主、承包商与项目工程监理工程师一起组成了一个不对等的三角形,支撑起了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其中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与工程业主之间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通常上来说,通信工程业主将一部分事物委托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代业主进行相应的控制、管理与协调工作。即控制通信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时间进度、成本费用与施工安全,管理通信工程项目的合同与相关的信息,协调通信工程项目从始至终的各项工作。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在通信工程项目中的科学应用能够有效的促进项目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管理与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有序进行,对于全面提高通信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的组织形式

从现阶段我国通信工程项目产业的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的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主要将总监理负责制与项目负责制作为最主要的组织与管理形式。其中总监理负责制指的是在通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指挥与带领,使整个监理工程师团队按照工程监理的工序对工程建设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巡视检查与旁站的方式对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行监理。而项目负责制主要指的是通信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一切事务都交由通信工程的项目组来进行监理,待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项目组也会随着解散。现阶段,这两种监理模式中的总监理负责制监理模式应用得较为广泛。

1.3实施通信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加监理的作用

(1)利于提高通信工程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通信工程的决策阶段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总体投资水平,因此通信工程监理会必须参与或者直接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这样有利于提高通信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减少工程项目决策的失误,从而为实现建筑工程投资的综合效益奠定基础。工程监理会可以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比如选择合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咨询合同实行管理,并对咨询结果进行科学的评估,采纳合理的建议和意见。通信工程监理会也可以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有价值的方案。

(3)利于规范通信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通信工程建设参与的各方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律进行工程建设。政府需要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同时工程监理单位需要依照委托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理机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一般采用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可以促使承建单位规范建设行为,以便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建设行为,工程监理单位也可以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解决,减少不良后果。

(3)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以及使用的安全

监理人员是指熟练掌握工程技术,又具有经济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他们能够对通信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严密的监管,这样才能够及时发现工程建设施工的问题以及建设材料、设备等问题,减少安全隐患。在工程建设中应该重视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制度能够加强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的管理,这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的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2.1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的问题

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推动了我国通信工程事业的发展,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的规模也随之扩大,使我国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由于通信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程序和技术具有复杂性,通信工程管理和监理中也就需要更为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因此通信行业逐渐涌现了大量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该类企业是按照自己的经营模式来开展自己工作的,这也是通信行业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凸显了通信工程项目管理行业在通信行业的重要性。由此看来,通信工程项目管理极大地促进了通信工程行业的发展,在通信行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2设计单位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设计单位在设计工作之余会进行一些建设项目有关的科学研究,交通、邮电等设计单位更为普遍。虽然建设监理是属于是工程项目管理,但当前的情况是这两者常被分化,故而我国项目监理和管理机制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的整体水平。

2.3建设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的问题

如今,在我国的通信工程建设中存在着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就是建设单位是否能负责管理自己的工程建设。虽然从专业分巨白勺角度来看,通信工程项目管理方式走向社会化是必然,但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通信工程建设中还是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业主,他们可以在自己负责的工程项目中独当一面。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建设单位管理自身的工程项目和之前的自营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自身的工程项目的主攻方向是管理,它不负责设计和施工,而自营方式是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财力、物力优势承包设计和施工等整个过程,其中也参与整个巨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的重要方法

3.1施工管理加监理的任务和方法

在进行施工监理时,要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制定工程管理实施准则,有效落实各项监理工作,明确责任,简化监理程序:及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为业主解除项目工作的困扰:确定项目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项目的各项配套设施是否齐全等工作。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的前期准备,如施工前要对项目现场进行严格地勘探和检查,对施工人员的素质进行考查等,如此就可以更好地进行施工监理,如实地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把现场的具体情况传达给业主,业主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进度,从而能够保证施工的质量和水平。因此,施工监理的任务和方法在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我国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3.2提高工程管理及监理人员的素质

新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人才之间的竞争,目前通信工程企业在人才上普遍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因此通信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应该做好人才的培训工作。首先,企业应该根据现有人才的现状和企业的发展需求,对人才进行培训,实践技能强的监理人员注重理论理论知识的培训,理论知识过硬的监理人员要做好实践技能的培训工作,通过这种培训模式促进监理人员的全面发展。其次,企业应该适当的引入新的监理人员,优化监理人员的年龄结构,尤其是年轻的监理人员,年轻的监理人员头脑灵活、思想前卫,有利于监理工作的创新。这样才能提高通信工程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通信工程项目监理模式的有效运行。

3.3对通信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进行控制的任务与方法

对通信工程项目的进度进行控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协助工程项目的业主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进行控制,并为其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控制计划;第二是督促通信工程项目的承包商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作业层计划。其中对控制性计划的协助制定需要项目监理工程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积极投身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中去,并根据实际的状况对通信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安排、分析与研究,从而帮助业主制定出更为完善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进度计划,以更好地指导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展开。

3.4CM项目管理模式的实际应用

传统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难以适应当前新的要求,需加以改进。CM管理模式从工程初始就聘用经验丰富的CM单位参与项目施工,为设计人员提供足够的依据,并负责管理工作。此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日臻成熟,在施工前委托专业管理人员,实现设计与施工工的同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其施工合同多是以成本和利润为基础进行计价。因为有专门的管理商,所以决策更加公开化,可有效避免一些不正当行为。现代化电力工程往往由很多部分组成,以往多是在全部设计工作完成后,才开始招投标、施工,很容易浪费时间。特别是某些工期较紧的工程。而CM项目管理模式则与以往不同,将项目作为整体看待,将其划分为若干独立部分,工程师协同管理者商量,共同负责规划设计和施工。具体而言,在设计完一部分后,则开始这一部分的招投标工作,以缩短工期、提高施工效率,同时还能降低许多风险,节约成本。在发包时,如果没有总承包商,则由业主单独与各部分的承包商签订合同。须注意的是,这种分项设计施工的方式通常承包费用较高,为了不增加业主的经济困难,必须科学计算,合理地划分项目数目。关于其实现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1)型模式。作为业主的咨询单位,CM单位同业主签订相关合同,CM合同价就是CM费用,常以百分率表示;(2)非型模式。业主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也不直接参与工程费用的控制管理。由CM单位和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各项标准都应对业主公开,并得到业主的确认。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通信工程的建设越来越重要,通过运用项目管理加监理的管理模式,使得二者之间能够优势互补,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从而促进通信工程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学良.浅析通信工程项目管理[J].中国新通信,2014,13:34.

[2]李旭辉.浅析通信工程的质理管理研究及发展[J].中国新通信,2014,13:42-43.

信用监管模式第4篇

1.美国: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专门化,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垄断,同时结合存款保险和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的辅助作用,起到较好的监管作用。但是在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与金融市场内部的不断创新的双重作用下,新生的金融衍生品不断进入市场,这种监管体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首先是金融监管内容存在重复交叉,这将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其次,由于存在联邦和地方两级的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成本过高而效率低;再次,机构之间职能难以协调,监管冲突频发,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流通和不对称更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如果没有对监管目标进行清晰的界定,其监管效果反而会比分业监管更加低下;最后,混业的监管机制容易造成,并进而产生道德风险[1]。

2.英国:统一式金融监管体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监管职能高度集中的同时,金融行业对于自己的业务管理也有着比较大的自决权。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复杂化,英国原统一的监管部门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作为金融监管的执法机构,并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统一指导两者工作[2]。实践显示,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紧随国情的变化,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英国的金融体制是比较成功的,伦敦是世界公认的具有良好监管机制的金融中心[3]。英国的这种监管模式有效地防止了系统性风险,高度重视和强化宏观方面的监管指导,很好地解决了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的问题,有效地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所造成的监管难题,也更好地解决了金融创新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减少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在宏观上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管信息予以共享,信息畅通得以保障,监管人员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场的动态更加便捷,从整体上促进了英国金融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英国还建立了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业存在的风险预先予以防范,与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相互配合,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同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金融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于金融政策委员会,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高度集权化带来的金融垄断等一系列问题。

3.澳大利亚:双峰式金融监管体制。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是以双峰监管模式展开的,由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储蓄存款、保险和养老基金进行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维护市场诚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阻止人为操纵市场以及不公平竞争等,维护市场的稳定。澳大利亚的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首先体现在,一方注重风险的检测和管理,另一方注重监督行为的披露,通过金融信息交流与披露机制,有效地联结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同时又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消费者权利以足够保护。同时这种模式中两方机构各自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对于可能的共同监管领域由于部门因素产生的交叉、真空现象予以良好的规避。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机制,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总结基础上的一种改进模式[4]。但是这种双峰监管的模式也有其先天性的不足,首先这种模式依旧没有解决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下造成的管理成本上升和效率下降的问题。其次也不能很好地平衡双峰之间的利益格局问题。

4.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通过对于美、英、澳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模式转型的经验,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寻找一条稳定健康的新路径。首先,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保障金融业内部监管与发展目标之间的协调,转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一要义,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求,统一但有区别的监管模式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通过建立一个宏观的金融监管指挥机构,全面统筹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其次,随着金融自由化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金融风险变得日益严峻,各国都在探索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比较典型的做法。再次,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在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的同时,各国都注意到了市场的自我管理对于金融发展的良性作用,特别强调将行业自律作为机构型金融监管的补充,将金融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是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新着眼点。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各国金融业发展逐步趋于同质化,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际社会对于各国本土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有着求同存异的新要求,应当加强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的交流与沟通,以逐步缩小各国监管模式不同对于金融全球化的阻力。

二、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已经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即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主要监管体系,另外国家还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5]。但是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仍然不能很好地与我国蓬勃发展的金融业格局相适应,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寻找一条适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路径,是十分必要的。1.交叉性业务监管重复或缺位。为了更好地统一和综合监管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由此,中国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实行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模式[6]。随着国内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已受到挑战。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它们同时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金融领域,且各业务之间联系极为紧密,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与发展使中国银行与其他实体经济市场间的界限变得越发模糊不清。而另一方面,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界限不清,虽然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这一沟通机制,但该机制并没有起到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的作用,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执行困难问题依然严峻。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真空地带,产生了不少的监管漏洞,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多头监管和分散监管等诸多问题。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多从自身利益考虑,相互推诿监管职责与相互争夺监管权力,因此,时常发生纠纷。2.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性较弱。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有一整套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并没有效果,甚至有些形同虚设。有关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可见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不善导致的金融风险增加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由于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觉,主观因素介入较多,易产生负面效应。但这种企业内部自发的监管行为,也具有监管成本低、监管质量好等优点,对于金融风险可以很好地防范,还是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自律与机构监管两种金融管理手段相互协作,互相补充,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7]。3.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我国金融业起步较晚,相关的监管配套机制并不健全,给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为了保障银行业的安全,防范银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以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在这一制度上还是空白。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以国家信用作为其发展的隐性担保,国家通过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注资来保障其发展的稳定,但整个担保机制的运作缺乏制度约束,运作过程也不透明,难以对银行和存款人形成有效的保护,不能产生良好的市场预期。同时,各监管主体之间也不能对各自工作中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交流并向社会披露。虽然我国早就有监管联席会议这一制度,但是,监管联席会议的性质只是议事机构,其权威和工作效率都不高。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产物,并不能将各金融部门所掌握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整合,当发现问题时,并没有形成多部门协同处理、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

三、完善我国本土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逐步加快,金融风险在中国发生的概率逐步提高,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金融产品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混业经营已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我国只是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步发展阶段,整个混业经营的体系构建深度和广度都不足,因此中国要实行统一监管有着重重困难需要克服。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已成一种必然。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同时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稳步地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避免突然的监管模式变动所带来的动荡,充分立足具体国情,寻找出一条符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路径。

1.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模式转型。针对监管机构存在交叉和真空的问题,短期内进行大范围的改革是行不通的,如果过于急促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在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仍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这也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相吻合。当前应当依据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步伐,以两步走的方式,稳步推动国内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的方向转变。第一步,在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混业经营出现的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的问题,应当重点理清各机构职责所在,明确具体行业的监管主体,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统筹各机构的工作内容,协调其内部履行监管职能时可能存在的矛盾,消除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逃避监管的可能。这样的模式既符合“渐进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路,又可以为以后建立统一但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模式积累必要的经验,奠定制度基础。第二阶段,将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逐步转变为国务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整合“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职权,削减央行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将原有的“三会”改制为金融监管委员会下属的职能局,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的基础上,施行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委员会将根据“三局”的监管职能与相关金融产品的功能确定三部门的监管范围,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能。

2.建立切实可行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随着经济危机的频发,金融风险的防范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流动性危机和系统性风险已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首先,建立法定的职能明确的存款保险机构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任务;其次,要明确存款保险的适用范围,对国内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及信用合作社以及在国内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应要求其参与存款保险;再次,要建立相关的银行风险评级机制,将风险与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化的保险费率;最后,建立相关的退出机制,抑制金融业的道德风险的积累,稳定银行体制的运行。通过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危机,保护存款者利益,给我国银行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高效经营的环境,同时作用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加快解决不良资产的步伐,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我国也要建立金融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推动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金融监管风险信息共享程度,作用于具体机构监管决策科学性与准确性的提高。一是要完善各部门内的金融风险信息采集制度与部门之间的金融风险信息交换制度,二是要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将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整合,并制定定期金融风险信息制度,通过媒体与官方渠道,集中向各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金融风险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这些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并予以防范。

3.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行业自律管理。由于金融机构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主体,所以首先应当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金融行业自律机构是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在金融业保护、行业协调和行业监管等方面都发挥重要的作用。而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业自律监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转变传统的以禁止违法经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方式,而以鼓励守法经营这样的激励方式来推动金融业的业界自律。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防控和制约机制,构建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再次通过金融业行业协会的指导性管理,加强金融行业的行业自律,在维护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的同时,也对各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管理机制的完善施加外部动力。最后,要扩张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外部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范围,突出外部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以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监管的弊端,形成对金融业广泛的社会监督。

信用监管模式第5篇

1.1操作、监控维护管理模式

操作、监控与维护集成模式是一种新型管理模式,适用于各种规模很大的集控站。它是在某个区域内变电站运用无人值守管理模式前提下,把集控人员分成现场操作、平时维护与集中监控,集控人员负责管理和监控变电站的运行,且通过传达命令控制断路器,进而保护变电站正常运行。与此同时,还要监视变电站各种设备运行情况,排除电网设备操作及处理事故及故障。

1.2区域监控管理模式

区域化监管模式把调度室和监控中心设计在一起,让监控人员兼职负责设备调度工作或调度员兼管监控工作。区域化监管模式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全面确保变电站设备调度与运行状态的高度统一。也可以把该种管理模式看成是操作和监控分设模式的延伸。

2集控模式变电站的管理要点

2.1监控系统里的各种现场信号

变电站监控系统发现现场有异常时,会出现不能自动复位或气室压力异常等现象,以引起操作人员重视,特别是GIS压力信号较低情况下,除开关气室信号需要特别提醒意外,其他信号都是公用信号,所以,监控室监控人员一定要仔细分析信号状态,正确判断产生异常信号的原因,从而利用有效方法进行解决。

2.2遥控操作重点

变电站集控中心需要监控各种不同变电站运行状况,在初期监控系统还没有达成统一时,遥控操作不同变电站需要凭借相关监控系统,为了降低误操作发生的概率,需要运用五防模拟法进行操控,进而达到时刻操作遥控变电站的目的。

2.3巡视重点

巡视GIS设备过程中要重点巡视避雷器的泄露电流、开关的储能压力、设备的实时温度及声音异常情况。需要注意敞开设备更容易出现故障及一些个别设备的运行状态不能进行远传操作。

3操作、监控分设管理模式存有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1变电站的调试和接入

调试新电站时,可以运用遥控调试法及遥信调试法。对35kV以下变电站保护测控装置,运用万用表测量遥控压板上的脉冲进行遥控点号的核对,对110kV以上变电站测控装置,利用查看信号灯方式核对遥控点号。110kV和110kV以上测控装置和保护装置通常是分开的,可以运用当地监控机和测控装置的遥信短接法核对遥信点号。3.2监控系统的信号分类要分类规范监控数据,使监控人员清晰地了解系统运行情况,进而在事故发生时提出解决办法。具体可以将信号分为异常信号、告知信号及事故信号三类,异常信号在系统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出现,以提醒监控人员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告知信息主要是便于监控人员大概了解系统目前所处的运行状态。事故信号是在跳闸事故出现时,监控系统用其通知监控人员立即处理。

3.3重视运行技能培训工作

由于岗位分散等原因,一些地区变电站的业务能力很低,电站操作人员缺乏专业化的技能培训,电站实行集控管理后有关设备及变电数量不断增多,管理变电站时出现各种问题。变电站的运行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人员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活动的制度,不断提升操作人员技能水平,进而巧妙处理各种紧急问题,提高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水平。与此同时,变电站还要根据自身条件,指派操作人员其他集控变电站部门参观学习,吸取其他变电站的管理运行经验。

3.4加强专业化管理

因为很多变电站的工作人员都很少,所以,变电站应该聘请专业的公司来处理变电站内部各项繁杂事务,提升操作人员及值班人员的工作集中度。安排操作人员负责操作设备、巡视设备及处理设备事故。除此之外的卫生保洁工作、照明、变电站门卫、绿化及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安排专业公司负责。进而该类工作更容易实现统一管理,也能够让操作人员在非生产性工作里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主要工作。当一个人长时间负责两项工作时难免会出现差错,而如果有差错,一定会引发事故,所以,操作人员和调度要严格分开。一定要构建生产指挥中心,实现统一生产指挥、区域控制与分级管理,使调度和操作工作相互独立,各类操作由集控中心来完成、有故障出现时,由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处理。

3.5建立无人值班设备专责制度

很多变电站在实行无人值班以后,经常出现管理中遗漏一些设备,不了解变电站实际运行等,所以,变电站的运行岗位要设立一个设备专责制度,把巡视设备验收质量、检查质量及维护设备工作进行有效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做到有人跟踪缺陷设备、有人负责定级设备,保证无人值班的变电站都有人管理。管理变电站过程中,明确划分操作队伍和集控中心的职责,防止工作过程中出现责任纠纷现象。制定值班制度时,要按照操作队伍和集控中心实际位置,合理安排多数人员值白班,进而较好地完成白天较繁忙的工作,转变以往传统倒班模式,提升人员值班效率。

4集控变电站的重要意义及优势

4.1无人值守变电站初见规模

变电站科学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了以往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工作量。现阶段,我国很多变电站都已实行无人值守,无人值守的变电站已形成一定规模,运用这一规模效应可以解决电力企业提高运营效率要解决的各类问题。

4.2集控站可降低管理成本

变电站作为电网建设当中最重要的节点,在以往传统的电网管理中,变电站的管理会消耗大量人力资源,为降低变电站管理运行成本,又要保证变电站运营时的安全可靠,所以就要改变变电站的管理模式。根据现代电网运行技术,完全可以把变电站改建成无需人员值守的智能变电站,以实现变电站的自动化改造,从而达到减员增效的目标。经过改变变电站运营模式,大大降低变电站管理成本。

4.3集控站的先进性

变电站的集控运行模式可以不间断地监控电网实时运行状态。特别是当电网产生紧急情况时,集控模式能够保证电网实现安全控制策略。一般情况下,集控模式能够促进预控电网的运行,可以及时调节电网状态,使电网一直处在最佳状态,进而确保变电站的经济运行与安全运行。按照集控变电站模式运行变电站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有效地降低变电站运行和其管理的成本,从而确保电网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5结束语

信用监管模式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差异;国内外比较;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

1.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服务。

2.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比较

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划归为证监会监管。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

四、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

2.缺乏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五、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

2.完善征信体系

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同平台和机构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作者:胡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均.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2]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

信用监管模式第7篇

关键词:电梯远程监控 智能建筑 特种设备

中图分类号:TP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7-0002-01

一、电梯远程监控的基本内容和组成

1.电梯远程监控的基本内容

电梯监控系统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的优势于一身,可以实现基于网络技术的电梯远程监控和故障诊断。通过远程监控,实时监控电梯的状态,对电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甚至可以根据电梯运行的状态预测可能出现的故障信息,并将其排除在发生之前,变被动维护为主动维护。从而提高维修效率,降低电梯故障发生率和维保费用。

2.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的组成

电梯远程监控系统主要分为 3 个子系统:信号采集系统、信号传送系统和后台控制系统[3]。

2.1信号采集系统

信号采集系统与电梯是直接连接的,通过采集器收集电梯运行的各种信号。电梯监控数据采集器采集到的电梯控制柜和轿厢内的电梯运行数据和音频视频信号等,通过远程数据发送系统传送数据到远程监控中心。

2.2信号传送系统

信号传送系统把采集到的信号传送到后台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控制信号也通过此传送系统发送到电梯控制器,其主要方式有局域网、电话拨号、互联网、无线网等。

2.3后台控制系统

后台控制系统对信号进行分析处理,从而达到对远程电梯的监控,主要由远程数据接入系统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等组成。

二、电梯远程监控技术和方法

从电梯监控系统的现状来看,开放性是其发展的唯一途径,因为无论是从电梯公司管理的角度来看,或者从建筑物或小区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角度来看,以最快的方式实现电梯信息最大限度的共享,是进行优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实现网络化管理的根本前提。

1.基于客户/服务器模式的远程监控系统方案

基于客户机/服务器(Client/Server,C/S)模式的远程监控系统现在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C / S模式是最常用的网络技术的计算模式,建立直接的客户端和服务器端,对于 C/S 模式的远程监控系统,客户端负责执行前台功能,如数据处理和报告请求等。而服务器端执行后台服务,如管理共享外设、控制对共享数据库的操作、接受并应答客户机的请求等。因此服务器端的工作模式一般是多线程的。通信部分编程则主要采用 Scoket 编程,Scoket 编程可以基于TCP,也可以是 UDP。

当客户端访问到远程服务器时,必须知道远程服务器的端口。因为客户端任务较重,服务器端的任务较轻,C / S模式实际上是被称为“胖客户端”模式。这种模式是更适合于小规模的、较少的用户,并且在单一数据库且有安全性保障地局域网环境下运行。随着客户数目的不断增加系统性能就会不断下降,甚至出现瓶颈的状况;在多用户、多数据库的环境下,可能造成用户长时间等待、死锁和系统崩溃的潜在可能性。系统不易扩展等。

2.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的远程监控系统方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浏览器/服务器(Brows-er/Server,B / S)模式应运而生。 B / S模,是由C / S模式发展而来,是C / S模式在Web应用程序的例外,它提供了一个简单、一致的跨平台的应用环境。它具有良好的开放性的特点,并且这种模式具有成本低、扩展性好等优点,更适合于Internet / Intranet的数据库版本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B/S 模式的远程监控系统由两部分组成,即客户端和服务器端。在客户端由若干浏览器组成,它们负责接收用户请求,并将请求出 Internet/Intranet 送服务器:同时,浏览器将从 In-ternet/Intranet 获得的信息以 HTML 格式解释,并最终展现给用户。

浏览器/服务器模型是建立静态信息的基础上的,其数据格式为静态的 HTML文件。随着 Web 应用的普及,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应用要求的提出,使得 Web 本身的一些不足显现出来,并逐步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2.1实时性差:Web信息基于静态HTML文件,这使得信息更新慢,不能满足实时数据应用。

2.2安全:在浏览器和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换的HTML格式的文本文件。没有提供可靠和安全的机制。无法给用户提供信用保护。

2.3数据管理模式单:Web服务器进行数据管理仍然停留在基于文件的管理模式。

3.基于 Brows e r/C lie nt/S e rve r 模式的远程监控系统方案

B / C / S模式的远程监控系统是使得B / S系统和C / S系统互连更好的解决方案,它们实现了对传统系统数据处理的继承功能。客户端发出的数据访问请求,首先交给 Web 服务器,再通过 Web 网关由应用服务器或中间件到达 SQLServer;而数据的返回则相反。这种计算模式的监控系统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开发及维护成本低、系统安全性好、扩展性好等优点。而且 Web 支持底层的 TCP/IP 协议,紧密结合了 Internet/In-tranet 技术,使 Web 与目前使用的局域网做到无缝连接[4]。

三、电梯远程监控的发展

1.智能建筑中电梯远程监控与智能化系统的集成

智能建筑的本质是以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其优化组合为一体,向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

2.城市电梯远程集中监控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电梯安全检查部门应该掌握全市各类电梯,从而及时有效的预防各类事故电梯的运行状态。系统由图形工作站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构成,可以动态显示城市的主要道路、单位、楼宇、医院的电梯分布,并通过导向的方法对任何一台电梯运行进行查询和检查。

所有主要的无线报警装置安装在电梯上,通常情况对,电梯安全监控中心可以是任何一个城市的电梯进行检验。电梯何时出现 故障、维修人员何时到现场、电梯何时恢复正常等数据都会记录在数据库中。监控中心可以清楚了解到一个城市的电梯运行状况以及故障状况,还可以对维修人员在电梯故障后的到位情况、维修情况科学地、有效地监督管理。

四、总结

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出现的电梯远程监控技术和方案进行了综述。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完全通用的电梯远程监控系统。这将导致不可能实现了普遍和广泛的电梯监视。如果可以将多种技术和方案融合,集各家所长,才能有可能拿出一个更实际的电梯远程监控系统。

参考文献

[1]李惠升.电梯控制技术[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高守华.电梯远程监控[J].中国设备工程,2008,(8):16-17.

信用监管模式第8篇

(一)定位模糊,监管缺失

P2P小额信贷,究竟是一种小额信贷亦或只是一种金融中介服务公司,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无论是拍拍贷还是宜信,其对自身的定位均是利用互联网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公司,虽然两者工作流程、机制不同,但两者均强调自身中介服务公司的属性,而否认自身是以小额信贷为主营项目的金融机构。之所以这些公司都坚决与小额信贷公司划清界限,是因为小额信贷公司发展所面临的来自国家监管的层层阻力。所谓小额信贷,是指“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持续有效地向那些具有一定负债能力但从未或者很少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微小经济体(包括低收入人群、个体经营户和微型企业)所提供的一种小额度、生产经营性质的短期贷款服务。”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的成立具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在经营范围上,小额信贷公司只能在县(县级市)及各市涉农区设立,非涉农区不得设立。无论是注册资金,“只贷不存”的模式,还是“涉农区”的限制,都对小额信贷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困扰。相较于成立小额信贷公司所面临的层层阻碍,一般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的设立要容易得多。以宜信为例,其在北京注册公司显示为“宜信汇才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一般服务业。如果认可其仅为中介服务公司,只要满足一般有限公司成立要件即可。以目前我国谨慎的金融政策来看,P2P小额信贷合法化需要漫长的时间,而这也可能使企业错过P2P小额信贷发展的黄金期。更加应引起重视的是,随着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对P2P小额信贷风险的不断揭示,一旦不能对这一行业进行有效的定性与规制,极有可能使其转入地下,那样将更不利于监管。所以尽快对P2P模式下的信贷业加以规制定性并加强监管已迫在眉睫。

(二)息费高昂

P2P小额信贷一直将自身定位为连接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桥梁,并通过其所提供的中介服务来收取相关手续费。他们大多宣传自己手续费十分低廉,但事实并非如此。以宜信模式为例,笔者通过调查,认为宜信模式下存在如下问题:(1)宜信公司双向收取手续费,即其既向贷款人收取手续费,亦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这一点符合P2P模式的一般形式,本无可争议,但问题在于,宜信本身的流程构建中,对于自身的定位更加接近于银行,在宜信的交易中,其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整个交易,宜信本身不能简单定位为中介者,其费用的收取依据何在?如果将贷款人身份单一化,则将出现储户存钱需要支付手续费这样的情景;如果将贷款人的行为视为投资或购买金融产品,宜信本身又不具有这样的资质。(2)在宜信贷款模式下,借款人若想完成借款,需要与宜信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借款人与唐宁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为借款人与宜信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唐宁是宜信的创始人,但其不是宜信的法定代表人。依宜信公司的解释,这样的设置是为了引入第三方,保证出借方资金的安全。但笔者看来,这是宜信公司利用了法律空白。正如合同显示,签订合同的三方分别是借款人、唐宁及宜信公司,基于唐宁的特殊身份,应将唐宁与宜信公司视为一体。也就是说,真正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是宜信公司自身,如果这样的推论成立,宜信公司从借款人处获取的利益应以利息的形式给付,而事实上宜信公司既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又向借款人收取中介费用。(3)宜信公司贷款利息本身并不高昂,甚至十分低廉,但其手续费却并不如其宣传的那样低廉。以总贷款额3万元,两年分期付款为例,宜信公司收取手续费高达12000元,依据宜信内部解释,此手续费中包括一部分利息。参照第二点中的论述,若将手续费完全视为利息,其两年期利息接近甚至高于法律规定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这不仅与其所标榜的低息扶贫相去甚远,甚至处在违反法律的边缘。同时,从宜信公司所提供的借款合同也不难发现,其借款额为贷款金额与手续费总额,以上文合同为例,虽借款人借款为3万元,但其所签订借款合同金额却为42000元,这似乎与《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相冲突。

(三)缺乏相应的法规

P2P小额信贷,无论是其自身定位、操作规范、风险控制、主体监管,都需要立法加以规范。而事实是在P2P进入中国的第七年,银监会才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而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法规,它仅仅提示了P2P小额信贷(人人贷)的风险,而没有对上述任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解答。P2P小额信贷公司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它的存在到底是合法地改善了金融业资金困局,还是违法地利用了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并不禁止个人之间的借贷,P2P这一形式规避了中国金融业的牌照管制,因此,在中国小额贷款通道不畅的环境下P2P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如同其它类金融服务一样,P2P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依然受法律的制约。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影响着P2P行业的生存,也制约着它的发展。P2P小额信贷立法迟迟未能出台,与各监管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有密切关联。就现状来看,中国与金融有关的法规基本是由央行来制定的,银监会基本不制定法规,银监会的态度基本是:如果无法管理,就让正规金融机构离远点,并推诿给央行来管理。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也印证了这一点。通知的未涉及对P2P小额信贷的监管,而仅就其存在的风险加以提示。P2P无人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仍将延续。没有法律法规作为合法依据,也没有监管部门,P2P就和其它未获得法律地位或未被监管的金融活动和机构一样仍属于民间金融范畴。

中国P2P小额信贷模式风险提示

(一)P2P小额信贷对国家金融秩序的冲击

1.宜信模式下的债权移转对金融秩序的冲击。P2P小额信贷公司对国家金融秩序的冲击风险,主要体现在其线下模式———宜信模式中。在宜信模式中,宜信公司与贷款人转移债权的行为,究竟应如何定性仍存在争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宜信模式一旦突破我国法律规定的底线,如存在资金不进账户情节,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吸收他人资金的行为,甚至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宜信目前还未引起相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其监管部门尚未明确,另一方面在于其所面向的债权人数量和资金总额有限,而其资金又主要用于向借款人提供贷款。2.警惕P2P小额信贷冲击银行业。宜信模式对于银行业的冲击风险,一方面体现在其对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冲击———人人贷公司宣传的年收益在10%至18%左右,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银行存款外流;而就贷款业务分析,P2P小额信贷公司自身所提供贷款本身并不足以对银行贷款业务造成冲击,但基于重复抵押致使公司资本流动性增加而可能产生的杠杆效应,其所涉资金及可能损失则可能非常大,加之其营运本身不需抵押担保,又可自主确定利息,因此,其对银行贷款业务冲击的风险不可忽视。另一方面,P2P小额信贷自身的商业风险也可能向银行业转移。如部分P2P小额信贷公司的自有资金源于向银行申请的抵押贷款,而其所提供抵押本身又源于部分贷款人的贷款行为。一旦借贷链条断裂,亦或是房价与抵押金额间出现严重“倒挂现象”,则将会使银行贷款坏账率大幅提升。3.P2P小额信贷对国家政策的负面影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家一度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建设,但是,当下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银根收紧,贷款政策日益严苛。在国家对房地产以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人人贷平台上流通的资金可能对目前的宏观调控效果有一定的冲击。

(二)P2P小额信贷行业自身风险

1.信用与信息风险。P2P小额信贷公司的信息风险,与其对互联网平台的依赖及我国信用体系评价机制不完善密不可分。互联网对信贷业的介入,提高了信贷交易的便利、拓宽了借贷资金来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贷双方风险,但网络自身的虚拟属性也不可忽视。P2P小额信贷公司对借贷双方所提供资料的审核,仅仅限于对最基本信息的确认。如拍拍贷要求对身份信息、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加以确认,但这种书面审核的方式无法杜绝信息造假行为。更为完善的宜信模式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若干个常联系人作为还款不履行时的替代人,但其对于若干常联系人定位并不明确,也无法避免恶意借贷行为。同时,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P2P小额信贷公司所要面临的更大风险,还在于信用风险的存在。信用风险(Credit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债券发行人或金融交易一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约致使金融机构、投资人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贷款资产信用风险的发生频率最高、危害最大,信用风险严重影响着银企关系乃至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银行这样大型机构尚且要面对信用风险,P2P小额信贷公司更加无法幸免。P2P小额信贷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贷款无法偿还时中介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这一点在宜信模式下体现得更为明显。P2P小额信贷所针对的对象以贫困人群、中小企业为主,其主体自身的偿债能力不强,加之P2P小额信贷公司收费较高,容易出现无法正常还款情形;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记录机制,即使借款人出现逾期不偿还贷款行为,其违约成本低,这一点增加了逾期不偿还贷款或恶意贷款的风险。2.经营风险。中国P2P小额信贷公司发展至今已走过7年,各种模式的公司层出不穷,行业竞争激烈。为了更好地在这一行业立足,各公司均在降低贷款人风险上努力,其中较多采用的是保证金制度,即在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时先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来保证贷款的偿还。与传统模式相比,P2P小额信贷公司在运作上将自身的定位从中介公司转化为债务担保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中介公司本不需对借贷双方产生的债务不履行承担责任,但保证金制度的推出无疑加重了P2P小额信贷公司自身的责任。虽然其承担担保债务比例有限(通常在5%以内),但一旦出现大规模不良贷款,公司仍将面临巨大风险。3.资金风险。P2P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风险,决定了一个公司能否正常运转,其健康程度可以参照银行相关数据加以分析。判断一个信贷公司资金的运转是否正常,往往可以结合其贷款总规模、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补偿基金率等加以认定,而这几个关键方面,P2P小额信贷公司普遍难以达标。以行业中资金管理较为规范的宜信公司为例,其贷款总规模始终未正式披露,保守估计其贷款总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但其资本充足率可能仅有2%,这与银行8%的资本充足率相去甚远。一般银行不良贷款率不能超过2%,否则将面临大规模违约风险,但在P2P小额信贷行业对不良贷款率没有统一的认识。在风险补偿基金方面,宜信模式与人人贷模式均以手续费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其中即使宜信风险基金补偿规模已达亿元,但与其贷款总规模相比,其风险补偿基金率不超过5%,而规模较小的人人贷风险补偿基金率甚至只有2%。这一切均反映了P2P小额信贷行业所面临的亟需重视的金融风险。哈哈贷这一早期著名的P2P小额信贷公司因资金短缺关停事件应该引起监管层与行业自身的高度关注。4.政策风险。P2P小额信贷作为金融业的新兴产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面临的政策风险是巨大的。政策风险不仅仅体现在央行与银监会能否认可这一行业,让其走出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还体现在其它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对P2P小额信贷行业的影响。以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核的《放贷人条例》为例,该条例旨在通过国家立法形式来规范民间借贷,拟将“地下钱庄”阳光化,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被银行垄断的局面。但如果《贷款人条例》限制个人债权合同转让的次数,以宜信模式为代表的线下P2P小额信贷公司就会因资金链的断裂而深受影响。

(三)贷款人的风险

P2P小额信贷公司的运营模式中,无论是拍拍贷的本金保障计划,还是宜信的风险保障金,都不足以完全覆盖贷款人的风险。拍拍贷模式倡导的理念是收益覆盖风险,即承认风险本身不可避免,并利用分散风险和较高的收益弥补风险。其所提出的本金保障制度,只针对符合其特殊要求的部分贷款人,而对一般贷款人要求其自行承担风险。在宜信模式下,虽然宜信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切断了借贷双方的直接联系,但其始终强调自己中介人的身份,一旦出现大规模违约现象,宜信公司依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来逃避责任。据唐宁介绍,一旦有人违约不能按期偿还,由宜信公司成立的风险防范基金赔付2%,其余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与宜信公司收取的高达10%的手续费相比,这明显有违“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

完善中国P2P小额信贷模式的建议

(一)积极调研、准确定位、分别规制

我国目前号称P2P小额信贷公司的企业有上千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拍拍贷”“宜信”“红岭”等。不同的企业有自己相对独立的一套运营模式,不同的企业也不断通过完善自身机制取得更为迅速的发展。从行业自身的角度分析,P2P小额信贷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自身的准确定性。一味强调自己中介服务公司的身份,不仅无法得到监管机关与民众的信服,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大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从各种P2P小额信贷的模式中总结出现有企业的共性与本质差异。从笔者撰写论文搜集的材料来看,正规的P2P小额信贷模式有以线上平台为主的“拍拍贷模式”和以线下服务为主的“宜信模式”。因为线上与线下的差别,不仅决定了两者运行机制不同,资金规模不同,也造成对其进行监管的侧重点与风险控制也不同。拍拍贷的监管重点是网络平台的虚拟性造成的诸如信息真伪、信用风险等方面;而宜信模式的监管重点则是其自身微金融机构身份下的金融风险。对于不同的模式,应该分别定位与规制,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二)基于不同分类下的差异性牌照管理

牌照管理是金融业普遍适用的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金融业进行审慎监管的态度。牌照的控制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而不是毁掉整个行业,牌照的发放使优质企业合法化,而将不合格企业淘汰出局。纵观整个P2P小额信贷行业,拍拍贷模式与宜信模式差异明显。应在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牌照监管。主营线上服务的“拍拍贷”模式小额信贷公司,其产生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信息监管上,因此,这种模式的公司应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于其行业特殊的金融属性,还可参照电子支付对其进行特殊化牌照管理。主营线下服务的宜信模式P2P小额贷款公司,其资金规模远高于线上模式,运营过程中的介入程度也远胜线上模式,线下模式的金融风险应得到足够重视。以出借资金为例,宜信的平均出借规模在50万到100万之间,相比之下,线上资金出借规模仅8000到9000元。宜信模式的定位,甚至不能用简单的小额信贷模式加以概括,因为从某些层面看,它甚至具有吸收存款或吸引投资的功能。

(三)明确监管主体,及时出台法律法规

由于国家对于民间借贷中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国家并没有明确P2P小额信贷的监管主体。一些担任监管职能的部门,如工商部门、银监会等,纷纷表态P2P小额信贷公司业务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无论是把P2P小额信贷企业纳入银监、工商、公安、网监中任何一个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还是另外设立一个专门监管P2P小额信贷运行的职能部门,都必须尽快突破监管空白的瓶颈,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该行业的监管主体,以有效地控制风险、规范操作。对于主营线上服务的“拍拍贷”模式小额信贷公司,笔者认为由于其主要依赖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因此可以参照支付宝模式加以监管,即由央行制定关于线上信贷交易的相关规范,由银监、网监等多个部门对网站实行共同管理。对于涉及线下模式的小额信贷公司,笔者认为这些线下业务已经类似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银监会需要给予一些指导,同时要对P2P小额信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实施监管。此外,监管主体如何对P2P小额信贷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还有待于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一点上已经有了进展。如正在草拟的《放贷人条例》,虽然其不是P2P小额信贷的直接约束规范,但其中的多项条款都能适用于P2P小额信贷行业。

(四)成立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