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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25 20:52:19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第1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020元)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救助;

(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四)对下列特殊困难对象给予重点照顾。

(1)属于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的;

(2)属于有重病人家庭的;

(3)属于有子女在高等院校上学的困难家庭的;

(4)属于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

(5)属于单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区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由村委会和联村乡干组成)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不得少于3名),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由联系村的区直单位复核,复核率要达到20%,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在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乡镇负责人和低保专管员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抽查率10%)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救助资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区、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七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区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区7:3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区补助指标后,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区、乡(镇)政府负责制。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第2篇

变化一:农业大户也能申请项目,不再要求是独立法人

新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以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不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解读:惠农补贴申请的门槛进一步放宽。你没在工商部门注册不要紧,只要是在相关部门登记就行。农业大户、家庭农场都可以申请项目,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会越来越多。

变化二:申请主体不必“两年连续盈利”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来说,只要是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都能够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但以往许多人都反映,准备材料,还真是件麻烦事。

解读:这次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中取消“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规定。也就是说,申报材料更简单了,农业经营主体可腾出更多的精力把项目做好、做精、做扎实。

变化三:对于财政资金的投入,农民也能持股

这次的政策明确: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

解读:通常来看,国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都是采取“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现在农民和企业是一体的。但是持股和不持股的角色就有很大不同了。如果农民能够在投入资金中持股,就意味着能够享受分红。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农民既有工资、又能分红,收益肯定比光给企业打工强多了。

变化四:鼓励各省实行资金“先建后补”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第3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经济状况;信息比对

一、农村低保边缘的概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共同生活的农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经过家庭申请、村委报送、民政部门审批后,得到了政府对该家庭的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保障。但是有些农村家庭人均收入略超过低保标准,而实际生活可能比低保家庭还困难,这些就是“因病致贫”的家庭。这些家庭虽然无法达到低保救助的标准,却因为家庭成员的看病导致全家生活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边缘,故而被称为“低保边缘”家庭。

为了帮助这样的家庭减少看病负担,苏州市于2004年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低保边缘救助机制,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收入的2倍以内且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残”的4类对象纳入低保边缘救助。2008年,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由原来的4类拓展到8类,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4类重病纳入低保边缘救助范围。2013年,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由原来的8类又拓展到13类,将“患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5类重病纳入低保边缘救助范围。

二、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享受资金、医疗救助,也就是说低保是保障了全家人的救助。低保边缘不同于低保,低保边缘的资金、医疗救助享受者为大病患者本人,家庭其他成员并不能享受。这是低保与低保边缘的最大区别之一。

低保边缘救助的享受条件为:申请人本人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残、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其中的一种,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

三、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办理流程

低保边缘审批工作按照农村家庭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受理、审核,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考虑到部分农户文化水平不高,手续办理难度大,为便于农户更快完成申请。通常由村委会对农户申报进行辅导和初审后,再报送镇、区二级民政部门审批。故具体办理流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农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为大病患者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本人病情以及家庭成员相关情况;

2、村委辅助申请人准备材料。村委会在初步了解申请人及家庭情况的前提下,将申请所需材料交由申请人回去准备和填写,并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同时,村委会做好相关记录,在拿到申请人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后,将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按照新增农村低保边缘信息比对表填好上报镇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包含入户调查、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工商、税务、公积金中心、银行、保监、证券等部门的信息核对);

3、村委会初审、公示。村委会在初步审核过申请人材料后,安排低保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入户调查;而后召开村委低保评议小组会议,经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镇民政部门核实;

4、镇、区民政部门审核。镇民政部门根据村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比对信息反馈对申请家庭各成员进行信息核实,特别是工资收入、车辆信息等;核实完毕后报送区一级民政部门审核;

5、低保边缘发放以及长期公示。经镇、区二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对申请人进行发放《享受低保边缘待遇告知书》、《低保边缘证》及银行卡等;不通过的,对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讲明申请无法通过的原因。通过后,村委会应对低保边缘户进行长期公示,接受全村村民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四、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优缺点

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出现,无疑填补了低保政策的空白,拓展了社会救助的面,让社会改革发展的红利惠及社会的各个阶层,是政府减小贫富差距而采取的社会再分配的措施。尽管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优点繁多,但是,我们仍要看到它的缺点:

1、对象界定难:低保对象的界定主要是衡量收入,农村低保边缘对象的界定加入了更多的元素,特别是申请人本人的医学证明。虽然相关的政策法规明令禁止医院随便开具大病治疗证明,但人情户、关系户仍然存在打政策球的情况;

2、医疗救助强度有限:被保障人的病种通常都是致命的,在患病治疗后,存在复发恶化可能。往往普通常规治疗,县级医院就医即可,一旦复发恶化,则需要市级乃至部级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存在地区医院的限制,被保障人在省外重点医院的就医救助强度则远远不够,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因病致贫;

3、入低保边缘易、出低保边缘难:和低保一样,享受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农村家庭往往存在“只要我得了这个病,我评上低保边缘了,以后我永远是低保边缘户,政府一定要给我救助”的心理,村委一级的低保评议小组和低保边缘户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有些家庭子女工作好了、条件优越了,超出低保2倍收入标准了要及时上报核实,杜绝易进难出的尴尬局面。

五、农村低保边缘救助审批的难点

由于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病种多,涉及人员信息多,给审批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难点,笔者认为主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1、抓好村委会低保边缘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是对申请家庭现状进行核实最直观的方式,民主评议是村民对申请家庭现状的侧面反映,抓好村委会的这两项工作为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审批奠定良好基础;

2、抓好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信息比对

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否在最低保障标准2倍以内是能否审核通过申请的关键,因此做好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核对尤为重要。可以有效的防止基层村委干部、弄虚作假,让政府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资金得到专款专用。

3、抓好进保人员的资金发放和资格复审

在正常享受低保边缘救助后,民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进保人员的资金发放进行核查,确保资金用到被保障人本人;同时,定期对进保人员以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保证信息对称,及时更新。

六、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发展方向

纵观低保边缘救助制度的变化,笔者认为从政府的角度,一方面是希望不断的拓展农村低保边缘的救助范围来保障更多因病致贫家庭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又希望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可以自力更生脱贫致富。

在拓展救助范围方面,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一些由罕见慢慢发展壮大的病种可以适当的添加进入界定标准;政府应该对各级社保、医院进行联动,尽可能的让被保障人在全国范围内就医均可享受相关的医疗救助,降低“因病致贫”的概率。

在脱贫致富方面,政府可以从多个方面对农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进行入职培训、职业推介。例如与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合作,免费优先提供岗位给农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与相关农机合作社进行合作,给农村低保边缘户从事农业生产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与医疗机构进行合作,给处于康复期的被保障人提供护工等再就业机会。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第4篇

第二条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

(三)吸毒、、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发证等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负责筹集;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额度由省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所需资金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

第七条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第八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包括: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劳务收入等各种劳动收入;

(二)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三)租金收入;

(四)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

(五)其他个人收入。

实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应当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平均计算,但违法收养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人口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

(二)转业费、复员费;

(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款物;

(四)医疗救助费、丧葬费;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户公布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实际收入证明材料等,报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者签署意见,编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四)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批准当月起享受,并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邮局。

第十二条已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户口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迁移的,应当到原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市、县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注销手续;需要重新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迁入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一年核查一次;其他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或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提高、降低其保障金数额或终止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终止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注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管理。

第十五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低收入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区学生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就学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实施范围及资助对象认定

1、资助对象:户籍在本区、家庭无违反计生政策的低收入家庭的在校大学生。

2、资助对象的认定:

(1)特困户和低保户证明材料:特困证明或低保证(低保审批表)复印件(出示原件核对)。

(2)孤儿和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镇(街、场)等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或残疾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核对)。

(3)遭受重大灾难,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证明材料:镇(街、场)等部门的相关证明。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证明材料: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出示原件核对)。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残疾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核对)或镇(街、场)等部门的相关证明。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证明材料:镇(街、场)相关证明。

(7)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证明材料:镇(街、场)相关证明。

(二)资助标准

1、以下对象就读大专院校补助当学年每人1500元,就读本科院校补助当学年每人2500元:

(1)单亲或父母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经济困难。

(2)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3)父母失业,家庭贫困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

2、以下对象就读大专院校补助当学年每人2000元,就读本科院校补助当学年每人3000元:

(1)低保户家庭。

(2)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3)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

3、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经申请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加大补助力度。

三、经费来源

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资金每年预算100万元,纳入区财政统筹,并接受社会捐赠。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各镇(街、场)、各相关学校应采取广播、专栏、板报、校园报刊及网站等形式,通过召开学生会、家长会等途径,全面宣传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政策,精心安排此项工作,确保该项政策家喻户晓。由区教育局建设一个扶助大学生信息网络平台,畅通企业和社会人士扶助大学生的渠道,让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助学行动。

(二)组织发放

第一步:申请。每年7-10月(10月31日前),由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金申请表》,经所在高校、村(居)委会、镇(街、场)计生部门、区民政局等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

申请时,需附以下材料:1.区籍户口本复印件;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3.学生证复印件;4.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复印件;5.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第二步:审核。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提交书面申请的学生资格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

第三步:公示。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全区申请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家庭无违反计生政策、学生无违法违纪的对象提出补助方案,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

第四步:发放。由区教育主管部门于当年年底统一发放补助金。原则上由学生本人签领或委托监护人签领(监护人应带身份证),补助款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工作是一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极高的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负责学生申请材料受理、资格审查、方案公示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加强教育管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刻苦学习,报效祖国,感恩社会。建立受助学生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受助学生及家庭变化情况管理。及时备份受助学生基本信息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第6篇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指导的原则。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二)坚持帮贫扶困、补助对象准确的原则。重点补助、帮扶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三)坚持建设标准适宜、保障居住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危房改造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村贫困危房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四)坚持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农村危改工作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集中成片进行危房改造工作,优先安排场地危险和家庭困难户、住房危险户、五保户和低保户。

二、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间

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我县今年完成2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7月底前完成危房鉴定、改造户的审批确定、档案建立、图纸设计、施工队伍选择、购买建筑材料等工作,11月底前全部完成施工,12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做好产权登记。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今年下达的危房改造指标,结合本乡镇实际和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扎实有序开展好危改工作。

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

(一)补助对象

重点是居住在危险房屋处于危险场地的和C级危房、D级危房条件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C级危房判定

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

墙体:承重的墙体出现多处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出现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

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

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层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D级危房判定

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泥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二)补助标准

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翻建新建、修缮加固和建筑节能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对于符合政策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自筹资金的分散五保户,可以安排到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政府帮助翻建。在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资金总量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根据每个农户的具体情况,酌情增减补助资金,不搞一刀切。

(三)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政府补贴资金超过工程总造价50%的,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

(四)改造方式

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各乡镇、村庄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要与村镇规划紧密结合。拟改造农村危房处于危险场地的,应异地新建;属于D级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改造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处于危险场地或D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可统一规划和设计,集中连片建设。

四、危房改造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申请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和户主正面肖像)。

危房照片以及维修过程中和维修竣工后的照片由危房改造办公室负责用数码相机摄录并制作电子文档。

符合条件的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及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报的住房情况与危房调查摸底时填报的《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不一致的,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由建设办公室、民政所和专业鉴定单位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并和农户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要明确规定新房建成后危房要予以拆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承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核准。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民政局、残联负责对危房申报户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进行复核并认定;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将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危房户由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危房户的(拆除重建或局部维修)资金补贴数额。

(二)开工建设

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异地重建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镇农村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三)工程验收

危房改造完成后,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存档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档案管理

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批、协议等相关资料。乡镇建立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录入制度,除纸质档案表外,要安排专人将危房户档案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五)产权登记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的,应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五、补助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县财政局要按建村〔〕459号文件要求制定出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并单独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农村危房必需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局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改造资金按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且危房改造农户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乡镇政府收到补助资金后,5日内将其转发给各农户。实行统一重建的,可在房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要求,为加强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住建、发改、财政、民政、残联、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一把手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时组织协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危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乡镇、村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按照任务要求,逐级分解,责任到人。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把好事办好办实,各乡镇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群众不满或造成上访等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以及主要领导责任,对截留、套用国家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三)加强工作指导。住建、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危房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住建部门要为农村危房鉴定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并加强施工管理,组织技术人员每周进行巡视检查;民政、扶贫和残联要加强对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户认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补助对象准确。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第7篇

一、狠抓落实,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开展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我镇、各村居委员会按照县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协调开展。

(一)严格核实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经调查,我镇共有农村贫困对象1180户、1549人。这部分贫困对象今年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我镇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工作程序要求,及时收集保障对象的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户主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等),确保申报材料不重、不漏、真实、准确、齐全。同时,要认真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镇政府审核后,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确保我镇今年5月份之前能顺利发放低保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切实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一定要落实制度,堵塞漏洞,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和虚报冒领等任何问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要完善资金监督机制,切实解决重资金分配、轻监督管理的问题。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严格审批程序,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村委会核实、镇政府审核,镇民政科审批、村委员会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和保障金等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贪污、挪用、冒领和扣押农村低保金等情况出现。对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明确规范了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环节。我镇要依法办事,及时受理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我镇建立完整的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强化痕迹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网络化管理,增强低保工作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关心,宣传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规定,让这一惠民工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众,支持农村低保工作。要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情况,公开保障标准、审批程序和补差金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城乡低保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20__年城乡低保工作在20__年工作基础上,在以村居委会为中心和镇民政科的支持下有序推进,城乡低保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初步实现了“保障对象公开化、运行程序规范化、保障办法多样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的“四化建设”。

20__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我镇城乡低保保障总对象1549人。

(二)为使低保对象做到“有进有出”、低保标准“能升能降”,不断加大动态管理力度。20__年我镇对原享受城乡低保人员进行了核查,对核查中发现超标的10户30人给予退出低保保障,换成更困难的老百性。使我镇城乡低保工作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20__年我镇对享受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6户6人给予了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支出救助资金3万元。

(四)20__年按照上级要求对城乡低保进行整改,我镇抽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对新增申请享受城乡低保52户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审批前调查、走访,对新申报对象做到三级评议、评审、三榜公布。并将所有的1180户、1549人农村低保人员名单在各村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给予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一步加大了群众监督力度,确保了我镇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从真正意义上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20__年我镇对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因灾、因上学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6户6人给予了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共发放救助金5400元。

(六)20__年我镇完成了城乡低保微机信息的复查、汇总、上传工作。

(八)20__年为使新增农村低保名额审批做到程序合法,步骤到位,我镇对八个村委会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逐一认真仔细审批,对审批不合格人员材料全部返还所属村委会,要求重新调查审核上报。确保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工作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按时、按质、按量。

(九)20__年我镇完成接待农村低保方面来访15余人次,对不明政策群众耐心细致的进

行政策讲解,对来信所反映问题给予了全面妥善的书面答复,对杜村党总支有些村所提建议、意见给予答复并对他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给予了致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低保名额有限,矛盾突出,压力较大。虽然去年我镇进行了动态管理,纳入了一部份城乡困难家庭,但要求享受城乡低保家庭较为突出,目前收到申请180户1549人,工作难以开展,社会压力较大。

(二)社镇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设立关于城乡低保的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在申请低保过程中瞒报收入情况,部分隐形收入上报不如实。导致社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了解时难以掌握,造成部分收入超标家庭人员被纳入低保。

(三)、由于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大,导致乡、村、组三级工作人员对农村低保政策“吃不透”,时有群众因不了解低保政策上访的情况发生。

(四)农村的宗亲氏族关系特点更为明显,农村干部的工作素质与城镇居委会干部工作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农村低保资格的鉴别审核更为复杂,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难度大。部分该享受的农村低保家庭人员未纳入到低保管理体系当中,而不该享受低保人员被纳入低保对象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第8篇

2、6月25日—29日,举办“母亲素养工程”首期骨干培训班,宁波大学女子学院承办。参加首期骨干培训班的有妇联系统家庭教育工作者、社区家庭教育工作者、家长学校校长、各地家庭教育骨干共85人。

3、6月26日、28日,市妇联主席伊敏芳先后参加了慈溪、余姚两市的巾帼示范村创建现场会,并对全市创建“巾帼示范村”工作进行指导。

4、7月3日-5日,省妇儿工委办主任陈美云一行3人来我市就妇儿工委及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情况和提高婚检率,预防出生缺陷等工作进行调研。

5、7月5日上午,与人事局联合举办第二届巾帼人才专场招聘会,158家企业进场,900多人达成就业意向,其中女企业家协会会员单位15家进场招聘。市妇联主席伊敏芳、副主席杨建军和市人事局副局长孙国茂出席招聘会。宁波各大媒体对招聘会进行了报道。

6、7月6日—7日,与团市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联合举办“联通杯”宁波市第一届家庭乒乓球大奖赛。方燕副主席参加开幕式,杨小朵副主席参加颁奖仪式。

7、7月10日,在北仑召开全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现场推进会暨表彰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蒋朝栋、市妇联主席伊敏芳等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各县(市)区“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人、部分受表彰代表及北仑区街道、社区负责人共160人参加会议。会议还表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8、7月11日上午,市人大、市妇联组织召开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座谈会,邀请宁波大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婚姻法专家参加。

9、7月15日,接待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甄砚、妇女发展部部长崔郁和省妇联副主席赵玲等一行人来我市调研“巾帼示范村”创建工作。调研组在市妇联主席伊敏芳、副主席杨建军等人的陪同下,实地考察了全国“巾帼示范村”创建试点单位——奉化滕头村,并了解了我市开展“巾帼示范村”的总体情况。

10、7月16-17日,在宁波大学女子学院举办宁波市第五期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有60名“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参加培训。

11、7月16日-20日,参加中澳合作部级反对家庭暴力研讨培训班,市妇联在大会作题为《共筑防线反家暴密切配合促和谐》发言。

12、7月18日—19日,召开宁波市妇联系统半年度工作会议暨县(市)区妇联主席读书会。市妇联主席伊敏芳作工作报告,市委党校张荣昌教授作总书记6·25中央党校讲话精神辅导讲座。

13、7月27日,召开团体会员负责人座谈会,交流上半年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

14、推荐12个单位(妇女组织、社区)申报省来料加工突出贡献单位评选;完成“十一五”期间4个省“妇字号”农业示范龙头企业、3个“双学双比”科技示范基地、2个妇女领办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个“三八”绿色示范基地、12个“妇字号”示范农家乐的推荐工作。

15、完成宁波市来料加工情况调查,我市共有来料加工点814个,从事来料加工妇女24028人,具有一定规模的来料加工经纪人95人;完成对宁波市“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双学双比”基地和妇女专业合作组织普查工作;完成上半年全市妇联系统培训农村妇女劳动力情况统计,截至6月底,我市共培训农村妇女7.38万人。

16、启动宁波市第二届“十佳创业女性”评选工作。

17、巾帼建功活动:对10个“巾帼文明岗”进行现场指导;调整宁波市“巾帼文明岗”义务监督员;继续做好“巾帼文明岗”创建指南(第二册)的材料收集、编写工作;对《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18、做好全市“巾帼示范社区”试点单位的汇总工作,全市有17个社区正在开展重点创建。

19、编印女企业家协会通讯录。

20、申报第五轮市级文明机关创建,并在市妇联机关进行创建动员。

21、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市妇联组织人员为在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妇女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服务,并送上800份法制教育宣传资料。

22、完成半年度分析。今年1-6月,全市妇联系统共接待来信来访来电1128件,其中来信49件,来访773件,来电306件,结案率为98%以上;本月共44件,来访29件,来信1件,来电14件。

23、做好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52号提案《关于做好关心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建议》协办意见的答复工作。

24、组织3名干部参加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举办的7月15日—27日的妇儿工委办专兼职干部业务培训班。

25、做好市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络员的重新确认工作;县(市、区)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经费拨付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26、文字材料:我市参加省妇联半年度工作会议交流材料;省妇儿工委办来甬调研的汇报材料;“组织实施省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向市政府汇报的材料;市妇联党风廉政建设汇报材料;文明机关创建申报材料;上报生态市建设半年工作总结及计划任务完成书。

27、认真做好作风建设年活动工作: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作风建设年活动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制定第二阶段工作计划;召开作风建设年活动第二阶段工作部署会;对征集到的有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归类;组织每位干部对照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写出作风自评材料。

28、开展全国第六届文明家庭、省文明家庭、省学习型家庭及省级先进协调组织评选活动。

29、市妇联被评为全国先进妇女组织、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先进集体。

30、推荐、上报省妇联27户省级绿色家庭;生态市建设特色工作经验材料;“社会和谐与妇女发展”论坛研讨论文5篇;

31、完成出国考察材料,上报市外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并向机关全体干部进行汇报。

32、完成市委组织部下发的市妇联本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问卷及相关表格,审核各县(市)区妇联的问卷及相关表格,并统一上报。

33、完成对宝韵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完成考核材料并上报党组。

34、向市人大提出人大地方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

35、参加市直机关工会会议,上报市妇联工会工作总结。

36、在宁波大学女子学院的指导下,舟山市首期心理咨询师培训班开班,29人参加。

37、做好宁波市妇联系统三大网站的维护工作。做好市妇联OA网维护、公积金年审、档案管理,财务、车辆、文印室管理等日常工作。

39、做好组织、人事、党建等工作;审核目标考核奖。

市妇联八月份工作计划

1、继续开展作风建设年第二阶段活动:组织开展评议;制定整改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公开,接受监督评议,并上报市“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筹备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3、努力推动女性进村两委会班子比例的提高。

4、完成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直播课堂有关任务,组织各地收看。

5、赴余姚举办一次以养兔女能手为主要对象的“巾帼致富科技下乡行动”。

6、编印第一期《宁波市女能手信息之窗》,为“双学双比”女能手协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7、着手编印宁波市“城乡携手共建新农村·百千万活动”宣传折页。

8、组织市“双学双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考察部分“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和“双学双比”示范基地。

9、发文调整宁波市级“巾帼文明岗”义务监督员队伍。

10、筹备第二轮维权志愿者的招聘工作。编辑女性维权资料。

11、完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第四稿,召开相关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座谈会,并形成起草说明和解释依据。

12、组织举办妇联系统预防艾滋病骨干培训班。

13、8月中旬,妇儿工委将对各县(市)区实施两个规划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14、加强市妇儿工委及妇儿工委办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起草《宁波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考核办法》。

15、制订我市妇科疾病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每2年一次的妇女病普查工作。

16、做好*度宁波市发展研究重点课题《构建和谐社会与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研究》的申报工作。

17、开展*年妇女报刊征订工作。

18、继续筹备市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扩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