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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业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08 11:36:25

家庭作业论文

家庭作业论文第1篇

社会上和教育部门推行学生的“减负”工作,使学生每天回到家里有许多剩余时间,很多学生都把这些剩余的精力和时间用在上网、看电视、打游戏等上面,无形中缺乏体育锻炼,身体素质也上不去。而体育家庭作业正好可以在这个时间段派上用场,不仅锻炼了身体又培养了健康的生活好习惯。体育家庭作业不仅让学生在课外时间获得锻炼身体的机会,还可以了解更多课外知识;不仅可以拓宽学生的学习思路,还可以加大各科的知识面。这使得体育家庭作业在整个尝试过程中得到了大多数家长们的认可。

2.促进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交流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家长们都忙于事业,孩子的课业负担也越来越重,属于孩子自己的空间更是少之又少。而体育家庭作业可以促使家长与孩子一起进行体育锻炼,在增强身体素质的同时,加强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沟通。

3.促使学生积极锻炼,增强体质

在现在的中学体育课中,把课堂作业和学校的小型体育比赛、运动会的比赛、体育课上的体育活动等项目有效结合,让课堂作业和体育活动同时进行,能更好培养学生的学习精神、团队精神。例如:在去年的学生体育质量抽测和模拟测验中显示,学生的爆发能力、柔韧素质、肺活量指数等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所以,体育家庭作业是推进素质教育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4.课堂教学在课外的有效延伸

体育教学中学生刚学到的知识、动作技术如果不及时复习巩固就会逐渐忘记,所以,布置体育家庭作业必不可少。它不仅是体育课堂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的延伸,更有利于学生体育运动习惯的培养和运动能力的提升。

5.促进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形成

家庭作业论文第2篇

【关键词】 家庭理财;目标;理论体系;构建

唐骏在海外共委托4家银行理财,在麦道夫事件中共损失约276万美元;天津市民老王将资金在投资三处房产上,虽然房价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但由于各种原因,如今却不得不受制于资金过度集中于房产投资的困境;而2008年12月1日,韩国明星李瑞贤在练习室中上吊死亡,据韩国媒体的报道,其自杀动机很可能与股市投资失败有关。金融海啸在给世界经济带来重创的同时,各种因过分追求利益而导致的悲剧也在提醒人们怎样去看待个人和家庭的理财问题。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在家庭理财中,考虑个人和家庭因素而非仅仅是物质利益因素非常重要。公司理财的原则已经无法指导家庭理财的实践,家庭理财学的建立刻不容缓。

一、家庭理财学建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家庭理财学,是融合理财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图1给出了在社会框架中家庭、企业和国家的关系。从社会发展的时间序列来看,家庭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目标。企业的生产和国家的转移支付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应对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不断满足自身发展的要求,人们要求企业生产更多的产品,要能够有产出,有剩余。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家庭作为这一人力资本提供者而言,其核心功能是提供人力资源,所以,其理财的重点应该围绕人展开,而不像企业去追求物质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庭理财与企业理财应该有所不同。所以,建立家庭理财是必要的。建立家庭理财学,是融合理财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以幸福的家庭为基础,家庭理财是保证幸福家庭的基础。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只有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产生社会效益,才能有长远的发展。财务管理在家庭层面的发展,需要考虑家庭的社会属性。

(二)建立家庭理财学,能够弥补财务管理研究中的一项空白

理财学以其对象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理财(财政学)、公司理财和家庭理财学三个层次,分别对应国家、企业和家庭的理财。目前关于理财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理财和财政学两部分。但作为社会构成基本单位的家庭理财却鲜有研究。目前的财务管理以公司理财和财政学为题,并没有明确提出家庭理财的概念,建立家庭理财学,可以从应用层次上完善理财学的研究范畴。

(三)建立家庭理财学,是有效指导家庭理财实践的需要

家庭理财学是以家庭为研究单位,考虑家庭社会职能,运用家庭理财原则,对家庭财物的收、支以及存量进行管理以达到家庭理财目的,促进家庭健康发展的一门应用学科。这门学科的建立,特别是在大、中院校中开展这门课程,有助于帮助学生建立健康的家庭理财新观念,用先入为主的方式抵御社会上的追求利益最大的家庭理财思想,指导家庭理财实践。

(四)建立家庭理财学,是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的需要

家庭存在的目标是自我繁殖,而在养育后代这件事上的交易非女子与男子之间莫属。在这种“交易”中,双方的贡献极难计量,极难监督,所以交易成本很高。家庭的组成就是要降低这种交易成本。由于财产关系的介入,这种“交易”在本质上需要长期契约。家庭就是为了维护财产关系而出现的长期契约形式。作为家庭和谐发展的经济基础,只有经营好家庭财务问题,才能促进家庭健康和谐发展。

家庭理财究竟在家庭关系中起到什么作用,如何才能处理好经济基础与家庭和谐之间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理财,理财时应该抱着什么心态,遵循什么理财原则,才能既提高家庭财富,让家庭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又不失稳定性,并提高家庭幸福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内容。

二、家庭理财目标

理财目标是主体优化理财行为结果的理论化描述,是主体未来发展的蓝图。在对理论的探索过程中,研究人员必然(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应有一个推进学说发展的基本前提,即目标假定。没有目标假定的研究活动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概念的混乱,进而影响到研究成果的确定性。离开目标假定,研究人员将无法确定所要调查的事实与数据,对一些偶然现象也无法进行理性的判断。目标函数在财务理论研究过程中是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它既存在于财务理论体系之中,又脱离于财务理论体系之外。当存在于财务理论体系之中的时候,理财目标成为理论分析与逻辑推理的一个前提;当脱离于财务理论体系之外时,理财目标即是财务理论研究人员的一个基本观念,一个进行思维活动的支点。明确这一观念,对于端正财务理论研究方向,运用正确的财务理论研究方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理财学的目标究竟是什么?是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还是利益相关者财富最大化?以上表述的内容虽有差别,但都体现了一点――逐利,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利益主体的差别和衡量标准的差别。

从图1可以看出,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货币资金为媒介来循环往复,对于各个主体:企业、家庭和国家而言,都有理财的需要。财物如流水,理财学的直接目标,就是取得财物的流转,使财物适时平衡――即资金的合理流动。不管是国家、企业还是家庭都必须遵从这一铁律。

马克思资本论告诉我们,企业是剩余价值产生的唯一来源。所以,对于企业而言,追求投入与产出的比是其历史使命所决定的,而对于国家而言,维持系统的平衡更重要。而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则更多地体现为人力资源的提供。因此,虽然家庭理财有必要,但家庭的性质决定了其理财目标一定与企业和国家的理财目标不同。

由于目前理财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而企业的目标是逐利。而商学院的教授们认为理财目标应该等同于企业目标。这样,企业的理财目标就等同于企业目标――逐利。如果理财目标等同于主体的目标,那么由于各层次理财主体的主体目标不同。因此,在各层次上的理财目标也应该有所不同。目前在全社会范围内大量省略了“企业”这一主体称谓,而理财目标是逐利,就有可能造成大家概念的混乱――认为所有主体的理财目标就是利益的最大,特别是在国家理财目标和家庭理财目标讨论缺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人们利益的驱使下,会逐渐忽略国家理财目标和家庭理财目标与企业理财目标的差异,而将其同化为企业目标。这一思路如图2所示。

根据图1家庭、企业的国家的关系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知道,家庭目标与国家目标与企业目标是不同的。所以,目前的这种学科体系是有缺陷的。改进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仍然假定理财目标=主体目标,但是,要强调各个主体的目标,让人们对于各个主体的目标认识更清楚,从而明确理财的方向;第二种,将理财目标与主体目标相分离。理财目标可以选取其直接目标,而将主体目标作为理财的假设来处理。这样,既可以避免混淆,又可以将主体目标与理财活动相结合,让理财活动体现主体目标。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方案,即理财目标是资金的合理流动(平衡),各个主体的目标作为理财的假设;但由于大家的语言习惯问题,在以下讨论时,仍沿用第一种逻辑。

这样,家庭理财目标就与家庭目标相联系起来。社会发展到现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组织几乎消失殆尽,经济组织功能转嫁到企业上,家庭在目前程度上主要用于满足人类的繁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构建和谐家庭关系,促进后代的成长成了家庭最重要的目标。由于家庭本质上是与财产相关联的,因此,没有家庭理财也是不可想象的。如何促进家庭财务增长,使家庭关系在竞争社会中保持稳定也是家庭理财的目标。在家庭理财目标中,家庭的稳定和谐是第一位的,而财产的增值是第二位的。所以,家庭理财的目标具有双重性,可以将之称为主导目标与辅助目标。主导目标是家庭理财是否成功的最终判断标准,辅助目标仅仅在主导目标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作为行为实践的标准。

三、公司理财和家庭理财的区别与联系

公司理财与家庭理财由于主体不一致,主体目标不一致,导致两者在研究基础、研究重点、成功标准、理论基础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差异如表1所示。

(一)理财主体目标的差异

由于家庭和企业本质不同,其组织目标有所差异,表现在理财决策上的标准不同。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被赋予了盈利的使命。因此,企业的天然使命就是使企业价值最大,是逐利。在企业进行理财决策时,决策的标准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以获利的多少作为取舍的依据。而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其本质属性是种族的延续性,理财行为只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出现的,为了未来的生存而做的一种行为。所以,家庭理财的决策标准应该是是否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健康、长远发展,而不是财富的多少。当然,为了家庭的稳定健康长远发展,在某一阶段,可能表现为财富的最大,但是,如果有损于家庭健康长远、稳定、发展,应用其他目标替换财富最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家庭。在家庭的发展中,其物质层面是低层次的。太强调物质,会使家庭发展缺乏层次性,社会将变得庸俗化。

(二)研究的侧重点不同

在企业研究理财时,是为了挣钱而花钱;而家庭则不同,是为了花钱而挣钱。因为生命的延续本身需要消耗,为了能使得家庭这个组织延续而挣钱。所以,对于企业理财而言,研究的重点是如何赚取收益,而对家庭理财而言,重点则是花钱的方向和效果。

(三)成功标准不同

企业的投资因为侧重于物质资本的投资,所以,衡量其效益的标准通常是物质的多少,具体表现为用货币来来衡量收益的多少。而家庭的投资,因为重点是人的投资,所以,通常用与人有关的标准来衡量,货币也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只有当货币能凸现或衡量人的幸福水平时才用货币来衡量。更多的人们习惯于用与未来人发展有关的指标来衡量。比如,中国家庭中孩子的成绩、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全家的幸福感等。

(四)投资重点的差异

为了达到资金的合理流动,家庭和企业都涉及资金融通和消耗以及是否增值的问题。企业的财富增值主要通过对内的物质资本投资以及对外的证券投资等实现,主要体现在物质资本的投放与收益上。虽然也对人力资产进行投资,但由于人的家庭归属性,人力资产的产权天然归个人,因此,对人力的投资不是投资重点。而家庭投资由于家庭作为社会的主体,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延续性,对于人的投资是重中之重。在人的投资有剩余时,才进行物质资本的投资。所以,企业与家庭的投资重点不同,而这种差异将导致衡量标准的不同。

(五)理论基础有差异

企业理财的理论基础包括:数学、会计学、系统论、信息科学等;而家庭理财除了公司理财的理论基础外,还要考虑社会学与心理学知识。

不管是家庭理财还是公司理财,在研究内容上,都存在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以及规划判断的问题,都会涉及到资金融通、资金的投放、收益的分配。但在具体内容上,家庭理财要比公司理财单一,但考虑的因素却很复杂。比如,资金的获得,公司理财着重考虑的是风险和收益,而家庭理财在考虑时除了风险与收益外,更多的是可行性。再比如,资金投放,企业主要投入运营中,而家庭的资金最主要在于消耗,集聚下来的剩余资金的投放比公司的范围要狭窄等。由于家庭理财与企业理财的各种差异,只有认识到其中的差异,建立家庭理财学,才能构建科学的家庭理财理论体系。

四、家庭理财学的理论体系构建

汪平教授认为,以财务评估概念为逻辑基石对理财学的理论结构构建应该包括理财目标、理财学的概念研究和理财学的决策②(战略)研究几个部分的内容。

华金秋在2002年的博士论文就是对中国居民的理财研究。其所建立的居民理财学(私人理财学)仅仅是理财学的一个分支,因为没有考虑突出家庭主体与企业理财主体的差别,所以,其所提出的理财目标、原则以及学科特征上都没有体现家庭理财的特色。从其论文结构来看,其构造的学科理论体系包括:研究历史与现状的回顾与评价、理财需求、目标与特点以及理财行为与过程等,并运用企业相关理论对于居民理财行为进行分析,从交易费用、信息技术角度谈对居民理财的影响。另外,其对银行私人理财业务以及居民理财效应和经济制度创新以及居民理财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

笔者认为,家庭理财体系作为理财学的一个分支,其理论体系构成与理财学相似,包括起点、前提与导向,基础理论(家庭理财内容、原则、方法),应用理论(筹资或者收入、投资或者支出等),延伸理论四大部分。这四部分关系如图3所示。

研究起点给出了家庭理财学设立的理论起点,并在此理论的指引下给出了家庭理财的目标、假设、本质与环境的作用。家庭理财的理论基础给出了家庭理财的内容、原则和方法,为如何进行家庭理财、怎样理财以及理财中如何决策提供了思路。应用理论则结合家庭资金流向图(图4),从维持性家庭理财与发展性家庭理财的角度对家庭理财活动如何进行进行介绍。其中维持性家庭理财是指不牵涉人类繁衍情况下的人力资源的投资、维持性消费以及对外的产业、金融证券市场的投资;发展性理财则专指在繁衍后代情况下的理财活动,因为其决策标准与一般理财不同,所以,需要单独研究。延伸理论则主要讨论理财效率衡量问题以及当理财假设不满足情况下的理财活动。

家庭的财产资源集中度远低于国家和企业,理财的经济效果远没有财政和公司理财明显。但由于家庭理财严重影响到社会人力资源的提供,因此进行家庭理财将显得更为重要。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财富逐渐增多,如何进行家庭理财也成为了很多人面临的迫切问题,网络上大量涌现的个人理财网站实际上证明了家庭理财的市场需求和迫切度。而目前关于个人理财涉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理财原则和理财方式上,并没有对家庭理财有个系统的概括,所以将家庭理财系统化就显得更为迫切。只有家庭理财系统化,建立家庭理财学科,才能让大家认识到家庭理财与公司理财的区别和联系,才能从家庭实际出发,用好理财工具,促进家庭幸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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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汪平.论理财学理论结构:财务评估观点[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3):51-56.

家庭作业论文第3篇

一、文献综述

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可能对子女的劳动参与特别是女性的劳动参与产生积极影响。杜凤莲(2008)研究发现,父母和配偶父母的居住地对城市女性劳动参与率有显著影响,女性劳动供给行为对家庭结构的反应更敏感。石智雷、杨云彦(2009)研究发现,家庭依附对女性劳动供给有积极影响,但是城乡有差异,农村女性劳动参与决策对家庭的依附大于城市女性。沈可、章元等(2012)的研究结果也发现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提升了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工作时间,但没有显著改善男性的劳动参与。Wang(2009)认为通过雇佣保姆等方式,核心型小家庭的家务劳动压力也会转移出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核心型小家庭的妇女劳动参与率就未必比扩展型大家庭的小。程名望和潘烜(2012)的研究发现家庭类型影响农民在农村的非农就业倾向,表现为核心家庭从事非农就业的倾向最弱,缺损核心家庭从事非农产业的倾向性最强。上述研究要么只研究某一个群体,要么研究对象忽略了青年群体,所以有必要对青年群体的劳动参与进行补充性研究。家庭结构对子女的劳动供给也有可能没有显著影响或者是有消极影响。例如,Butle(r2000)对美国家庭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扩展型大家庭和核心型小家庭两类家庭的妇女劳动参与没有显著差异,家庭结构只会对妇女的工资收入产生影响,而不会对其劳动参与率产生系统影响。刘晓昀等利用Probit模型研究发现,家庭规模对中国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有显著负影响。洪秋妹、常向阳(2010)研究了同一家庭内部父母健康对成年子女劳动供给的影响,父母健康不良会导致子女劳动参与减少。也就是说,多代同堂也可能增加子女的家庭责任。丁守海(2012)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成年子女的劳动参与与父母的劳动参与产生替代效用,原因是彼此劳动参与的增长可以使家庭预算约束软化。综上所述,现有研究未考虑家庭结构对青年群体特别是农村青年(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参与率的影响,也没有对比家庭结构对不同户籍和不同性别青年群体劳动参与的影响,所以有必要进行补充性研究。同时,要研究家庭结构对青年群体劳动参与率的影响,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与父母同住,一方面父母能够分担子女家务及帮助子女照顾小孩,但是子女也要承担照顾父母的责任,另一方面父母的劳动供给与子女的劳动供给可能产生替代效应,特别是青年群体中还有“二代”和“啃老族”这类人的存在。所以家庭结构对青年群体劳动参与率的净效果在理论上是无法确认的。因此,本文的实证研究可以填补相关的空白。第二,对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也就是青年群体的劳动参与同家庭结构之间是双向影响的,因此,本文的研究采用外生的工具变量克服家庭结构的内生性问题,以避免由内生性问题导致的计量结果偏误。

二、理论假设与研究方法

家庭结构对不同群体劳动参与率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这为进一步展开相关研究提供了发展空间。对青年群体来说,他们的父母绝大部分仍然是劳动年龄人口,那么这种与父母同住是否会通过父母提供家务和照料来增加子女的劳动参与存在疑问;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父母还处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子女面临较小的照顾父母的压力,则与父母同住的家庭结构又似乎不会降低他们的劳动参与。青年群体思想普遍较为现代、开放,不同于其他劳动年龄段群体。以青年群体为研究对象,是本文的一个探索。由于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农村青年劳动参与可能更加受到家庭结构的影响。结合以上分析和相关文献研究,我们提出两个待检验的理论假说:假说1: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有助于提高女性青年的劳动参与率,但不会显著提高男性青年的劳动参与率。假说2: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有助于提高农村青年和城市青年的劳动率,但农村青年更加显著受到家庭结构的影响。为了检验这两个假说,我们首先采用Pr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被解释变量是不同类别青年是否参与非农就业。核心变量是家庭结构,用是否与父母同住来表示。同时也加入影响劳动参与的年龄、教育程度和婚姻状态等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另外,与父母同住的这一核心变量可能存在着内生性问题,基于以往文献,我们选取该青年是否排行最小为工具变量进行分析。

三、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一)数据来源本文采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在全国28个省市的城市和农村进行的全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08)。该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被选中的居民户中随机选取一人作为被访者,问卷内容覆盖了被调查者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由于本文研究对象是青年群体,我们只选取年龄范围在18岁到30岁之间的样本,也就是在1978年及以后出生的成年人。基于本文研究目的,进一步对样本做如下处理:(1)剔除正在上学、残疾等不属于潜在劳动力的样本。(2)考虑到青年群体就业特征,对就业状态做了重新划分,将务农归为未参与就业,这对城市样本不产生影响,农村样本中主要是考虑失业的隐蔽性和青年群体很大部分不愿参与农业劳动的事实。(3)删除关键变量存在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样本1087个,其中女性样本571个,男性样本516个。农村户口样本453个,城市户口样本634个。

(二)变量定义1.劳动参与。根据CGSS调查内容,将目前从事非农工作视为劳动参与,包括非全日制工作和临时性工作。2.家庭结构。参照沈可等(2012)对家庭结构的度量,这里对家庭结构采用三种衡量方式:一是成年子女与父亲、母亲或双亲同住,赋值为1;没有与父亲或母亲同住则赋值为0。二是由于母亲往往帮助子女承担部分家庭责任,进而有可能促使子女积极参与劳动,因而如果与母亲同住,则赋值为1;没有同住则赋值为0。另外,对部分青年来说,与岳父母同住也可能增加他们劳动就业概率,岳父母年龄信息可以近似用被访者父母平均年龄代替。因而第三种度量方式是如果与父辈同住,则赋值为1,否则为0。3.其他控制变量。除了家庭结构外,其他的一些因素同样影响被访者劳动参与(Oishi,2006等)。这里将变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被访者个体特征,包括年龄、教育年限、是否拥有城市户口;第二类是被访者婚姻方面信息,包括婚姻状态、子女数目和配偶是否正处于非农就业状态。第三类是加入父母的平均年龄选项,以侧面反映被访者照料负担。另外,考虑到家庭结构变量可能存在的内生性,我们也使用是否排行最小作为工具变量。变量的统计描述如表1所示(括号中为标准差)。

四、实证分析

(一)多代同堂家庭结构对女性和男性青年劳动参与的影响表2分别用Probit模型和IV-Probit模型首先报告了家庭结构变量对女性青年从事工作概率的估计结果。右列中以排行是否最小为解释变量,以既定内生变量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结果显示对女性青年来说,虽然排行最小有助于与父母住在一起,但是这种作用效果是不显著的。出现这种情况原因的可能是受到“女大当嫁”思想的影响。从IV-Probit回归结果可以看出,Wald外生性测验并不显著,说明作为衡量家庭结构的三个关键变量不能拒绝其外生性,意味着常规的Probit模型回归可能更加适合。但为了对比,本文保留了IV-Probit回归结果。无论Probit模型还是IVProbit模型均显示,家庭结构因素对女性青年劳动参与决策具有显著的影响。然而与本文的假说1和沈可等(2012)分析35周岁以上女性劳动参与率受家庭结构的影响得出的结论相反,本文发现对处于青年这个特定年龄段的女性来说,与母亲同住或者与父亲同住不仅不能提高他们的劳动参与,反而对他们的就业产生阻碍作用:与父母亲同住使女性青年的就业率显著降低了50%以上。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恰恰是由于青年这一人生阶段的特殊性造成的。处于18到30岁年龄段的青年,虽然已经完成学业,不再全日制上学,但如果一味身处父母关怀这样的大家庭下,就没有出外参与劳动的动力和紧迫感。而且这一年龄段由于面临着结婚生子的人生大事,他们与父母的联系本身就会非常密切。再者“,啃老族”现象是一个不可被忽视的原因。据有关调查,在我国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这一解释同样适用于下文将要分析的男性青年劳动参与以及分户籍人口的青年劳动参与。观察其他控制变量的系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年龄越长的青年女性其就业率就越高;第二,教育年限越长的青年女性其就业率就越高;第三,已婚和子女数目增加都显著降低了青年女性劳动参与率,这反映了家庭生产内部分工。该结论与张川川(2011)利用CHNS样本得出的结论相一致。第四,青年女性是否参与就业与丈夫是否参与就业存在正的关联性,这体现了某种价值认同。下面利用男性样本进行类似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右列中同样以排行是否最小为工具变量进行回归,结果Wald检验发现三个关键变量内生性并不显著,因而应该重点参考左边Probit模型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同样与假说1和沈可等(2012)分析35周岁以上男性群体受家庭结构影响其劳动参与得出的结论相反,与父母同住对青年男性的劳动参与显著产生了阻碍作用,并且这种作用效果要远高于青年女性群体,与父母同住使得劳动参与率概率降低70%,侧面反映了参与劳动的男性青年基本都是离开父母而在外闯荡的事实。表3中为节省篇幅只列出了对劳动参与有显著影响的三个变量,分别是教育年限、城市户口和配偶是否正在就业。其中,有城市户口的男性更会参与第二和第三产业劳动。

(二)多代同堂家庭结构对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青年劳动参与的影响我们讨论了多代同堂家庭结构对女性和男性青年群体就业决策的影响,但是仅仅以性别进行划分不足以反映青年群体劳动参与率特征分析的全貌。为此,我们以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差异再次将青年群体进行一个划分并进行分析。这样做有其合理性,因为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差异,那么家庭结构对青年的劳动参与影响程度可能存在差异。从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明显看出,多代同堂家庭结构对农村青年和城市青年就业参与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虽然与母亲等父辈同住都降低了他们的就业概率,但农村青年更易受到家庭结构的影响,这一发现只是部分验证了假说2。对整个青年群体来说,多代同堂家庭结构只会降低他们非农就业概率。仔细思考不难发现,如今农村青年具有相对老一辈农民更高的文化程度,参与非农工作就是可以预料的趋势。换句话似乎可以说,在农村很多所谓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只是形式上而不是实质的存在。真正的多代同堂家庭结构只会把农村青年束缚在土地上。在当前总体农业科技化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农业生产仍然需要相当的劳动投入,这对非多代同堂家庭而言有机会参与非农劳动似乎是更好的选择。观察农村和城市样本中其他因素对劳动参与的影响可以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农村青年的就业非常显著的受到是否结婚的影响,结婚降低了他们的就业概率,城市青年则不然;而城市青年就业显著地受到年龄的影响,年龄增加就业概率增加,而年龄对农村青年的就业概率影响不显著。原因不难理解,由于绝大部分农村户口青年没有能力在城市安家,同时结婚后往往意味着生子,使得他们不得不至少暂时放弃非农工作。成年的农村青年没有上学往往不会赋闲在家,同时他们从事的低技能的工作岗位对资历没有太多要求。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家庭作业论文第4篇

关键词:家庭农场;国营农场;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流转;集体经济

中图分类号:F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10-041-07

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家庭农场”的阐述备受社会瞩目。总体上来看,中央支持和发展家庭农场的系列政策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次,在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最后,在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方面,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这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则将无疑给家庭农场未来的发展注入了三支有力的“强心针”,使这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土地、资金、技术、法律和政策等诸多方面的优先和倾斜,势必也会引发农村乃至全社会范围内新一轮的利益格局变动和调整。

家庭农场来了,我们是否准备好了?这不仅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我们的改革攻坚已经驶入“深水区”和“单车道”,单是凭借“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与魄力,已远不能化解改革前进中所遇到的困难险阻。在近乎不可逆、不可试错的环境约束下,要使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我们就必须使改革理论始终保持着对改革实践高度的敏感和“内在紧张”。因此,在鼓励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有关的指示精神,以历史和包容的态度正确认识和看待家庭农场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排除国内外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取向。

一、历史性的继承:打通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前世今生”

家庭农场是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的提出是否尚属首次?这个问题很关键,对于它的回答直接决定着家庭农场自身的追根溯源与历史嬗变。在众多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答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这样的回答貌似无人质疑,但其实是不严谨的,它只看到了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今生”(现期),而忽视了属于它的“前世”(早期)。准确地讲,无论是从理论形态上,还是实践形态上,对“家庭农场”的提及都早已不是第一次了。

在理论形态方面,倘若是从中央有关文件和领导指示上来看家庭农场在我国的早期发展,这恐怕要追溯要1980年代初。1983年8月,当时国务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在视察新疆农垦工作时,就曾明确指出,“国营农场最大的问题,一个是死,一个是穷。一句话,要彻底摆脱苏联国营农场的模式,要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大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农场什么办法也可以试一试,干脆每户划50亩,100亩,搞家庭农场”;“国营农场内部实行职工家庭承包办家庭农场,很可能将来是主要形式”。同一时期召开的全国农垦工作汇报会议决定“在国营农场中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同年11月,农牧渔业部批转了农垦局《关于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并在当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予以印发。由此,“家庭农场”这个提法初露端倪。此后,在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将“家庭农场”写入了当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随后,农牧渔业部颁布了《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试行草案)》,明确了早期职工家庭农场的官方定义,即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职工家庭农场同国营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是国营农场分户经营的主要形式。同年,当时中央的主要负责同志在视察黑龙江农垦区时再次强调,“一定要办好家庭农场”。《人民日报》就此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认为家庭农场就是国营农场推行联产承包制的体现,阐明职工家庭农场实际上就是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的承包大户,是大农场里的小农场。在1985年和1986年中共中央分别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和《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两份“一号文件”中,虽然没有再次提及“家庭农场”字样,但都用肯定的口吻支持了这一改革方针。

时隔多年,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家庭农场”被重新写入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时,有关家庭农场的提法虽然还不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论述的全面深刻,但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兴办家庭农场的提法却初现雏形;而更重要的是,这时涉及家庭农场的关切点和范围已明显有别于以往,伴随着实践的不断演进,现阶段的家庭农场逐渐冲破了国营农场这个外壳,基于“毛皮”关系的生产单元格升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恰好构成了家庭农场“前世”与“今生”之间的分水岭。家庭农场面对着不同的历史境遇,其自身也完成了内涵与外延的历史嬗变。

当然,家庭农场在理论形态上的表现也离不开学术界对其的研读和探讨。1983年10月,全国国营农场经济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召开,围绕提高农垦企业经济效益这个中心议题,学者们就提高经济效益、试办家庭农场和实现现代化管理等三个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自1980~2013年,累计近千篇文献资料以家庭农场为题进行了相关研究。《中国农垦经济》(原名《国营农场经济研究资料》)、《中国农垦》和《中国农村经济》等期刊在早期集中发表了大量文章,成为研究和宣传家庭农场的学术舆论“主战场”。从时间序列上来看,相关研究文献的数量呈现典型的双峰分布,第一个高峰出现在1984~1986年这三年间,占比将近37%,而第二个高峰就出现在2013年前后,截至目前暂时占比13%,这显著地反映出特定历史时期政策层面对学术层面的映射效应。从文献的研究内容上来看,有涉及家庭农场概念、性质、任务、制度安排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理论梳理和研讨,也有结合基层实践经验的工作考察、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还有基于外国家庭农场概况、经验及历史沿革作介绍性、比较性和启示性的系列研究。这些理论成果虽然有着碎片化和有限性的固有缺陷,但其中已经包含了我国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的历史沿革与思想脉络。

相对于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理论形态,其实践形态更具有连贯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没有出现前者那种“冷热不均”的极端状况。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实践形态也可以分为两段时期。第一段时期(1980年代初到1990年代):为了突破国营农场中普遍存在着苏联模式的束缚和影响,提高国营农场的经济效益,中央推行在国营农场内部发展职工家庭农场。就职工家庭农场这种新型经营形式,各地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由试办向全面兴办的转变,取得了家庭农场数量倍增、规模扩大和经营提高等良好效果。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自1984~1989年间,全国职工家庭农场的数量已由42.3万个增加至116.8万个,农业总产值由118112万元上升至658349万元,纯收入由42153万元增长到352551万元。当然,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困难,甚至是挫折,例如严重的挂账、国有资产流失、农场土地规模的两极分化以及大农场与小农场之间统分失衡等诸多问题。第二段时期(1990年代至今):为了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再次被提到议程上来。这一次牵涉的不再限于国营农场内部,而是要扩大至农村全范围。上海松江、浙江宁波、吉林延边、湖北武汉和安徽郎溪等地先行先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日前,农业部又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家庭农场的调查工作。星星之火,即将成为燎原之势。

二、扬弃性的整合: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的“三寸之辖”

通过对我国早期职工家庭农场发展历史的回顾与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它们都标注着“家庭农场”的相同字样,但所包含的实质内容却不尽相同。我们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先解决“家庭农场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在弄清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到两个关键点:其一,要关注西方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的历史沿革,概括出其在各国产生和发展的共性构成要件,并有选择性地借鉴和汲取,切忌盲目地照搬照抄或追求“普世化”的概念和定义。限于篇幅,笔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将另文撰之。其二,要关注特定生产方式这种前置安排的差异性,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双重维度中来把握。有学者对国内关于家庭农场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并认为,虽然国内学者对家庭农场的研究视角和表述方式各有不同,但对于家庭农场的基本内涵、特征却大体可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方面。这说明国内研究大多仅是从生产力或运行机制的单一维度来界定,甚至有时还带有西方主流经济学术语的普世化味道,并不能彻底厘清家庭农场在不同制度安排和基本国情下的差异与分野。因此,在笔者看来,现阶段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应该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土地、资金及技术等全生产要素流动的适度集中和倾斜,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它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家庭经营层的内部整合与优化。具体地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和基础。发展家庭农场,必须要构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重要基石之上,这将成为社会主义家庭农场与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主要区别。家庭农场这种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并不仅限于和私有制实现结合,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可以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而且西方发展家庭农场的历史已经深刻地告诫了我们,土地私有化只能带来家庭农场内部的剧烈分化。

第二,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决定了家庭农场的社会主义劳动性质。在现阶段,这种劳动性质应该主要表现为自我雇佣或者是带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形式。我们应当看到,机械化的普及可以带来雇佣劳动的减少,但却无法从经济关系中消除雇佣劳动的影子。西方现代家庭农场的劳动性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在有些时候出现的雇工减少,并不是出于经济关系的“减少”,而是为了成本最小化不断使用机械化代替雇工的直接结果。

第三,全生产要素的适度集中和倾斜流动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初始动力。现阶段家庭农场发展的初始动力并不唯一表现为对土地的需求。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应该按照这样的逻辑来完成这一适度集中过程。首先,在不改变土地变量的条件下,不断增加科学技术、管理等要素的边际贡献;其次,在改变土地变量的条件下,可以尽量用土地互换或联户经营形式来代替土地流转方式;再次,在必须考虑土地流转的条件下,尽量将流转的规模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第四,家庭农场不是唯一或主要的经营组织形式,且还需要集体经营层的统筹协调。国外发展家庭农场的大量事实表明,家庭农场这种偏重家庭式的经营方式要靠一系列的农业合作组织才能实现与市场的良好对接。在西方,这些合作组织主要是由盈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自愿构成的;而在我国,这一职能完全可以依靠集体经营层来履行和实现。通过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性质的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以及综合服务社等农业合作经济形式,加强对家庭农场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流程协调与控制。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以往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还是现在通过发展家庭农场来实现家庭经营层的内部优化整合,它们在本质范围上仍然属于邓小平同志所提及的“第一次飞跃”,都是在为实现农业集约化、集体化的“第二次飞跃”作铺垫和准备。虽然都着眼于农村的适度规模经营,但相对于最终要实现的农业集体化、集约化目标,发展家庭农场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消极的扬弃”,这也就决定了它无法逃脱的中介性和过渡性。

三、批判性的前瞻:匡正家庭农场背后潜伏的“红紫乱朱”

毋庸置疑,家庭农场在我国农村的推行和发展仍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回答“什么是家庭农场、怎样建设家庭农场”这个基本命题,绝非是仅凭长官意志、单靠朝夕之劳就能做到的,这还得有赖于人民群众长期的探索与实践。这就意味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其理论实践的不完备性、不成熟性注定也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暂时性的“妥协”不等于肆无忌惮的叛卖。有为数不少的错误思潮和主张潜伏在中央政策背后并且伺机而动,到处挥舞着“家庭农场”这把尚方宝剑,假正义之名,行不义之事,妄图曲解国家方针政策、误导农村经济改革。此事关生死存亡之道,我们不可不察!

1.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土地私有之实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化(这里主要指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他们认为,原有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已无法适应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30多年前的那场农村改革是不彻底的,且改革所释放的红利已消耗殆尽,急需进行“第二次”或“土地新革命”,要彻底地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让农民在拿到既有经营权(使用权)的同时,进一步掌握终极所有权,对土地可以自由进行交易和买卖,最终达到所谓的“耕者有其田”。

这些谬论本已漏洞百出、黔驴技穷,但发展家庭农场的中央政策仿佛又让他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中央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里的土地流转原本只涉及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不包括土地的承包权(占有)和终极所有权。而主张土地私有化者却硬要混淆使用权、承包权和终极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力求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整体性流转。同时,他们还提出“土地私有化与流转市场化的叠加必然达成土地规模经济”的论断,并把土地私有化和流转市场化当作发展家庭农场的必备条件和逻辑前提。其实,“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这种新自由主义理论早已在世界范围声名狼藉,对印度、墨西哥和巴西等第三世界国家的误导和危害也比比皆是。正因如此,1957年,学者在肯尼亚举行的关于非洲土地所有制的工作会议上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要剥夺一个农民的土地,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他完全占有土地,并且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这样深刻的感悟是源于过往的切肤之痛,但讽刺的是,非洲的前车之鉴却并没有使俄罗斯变得更加聪明。在1990年代初,俄罗斯也曾把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当作其农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但就是由于同步实施了土地私有化进程,并把家庭农场的推行构建在土地私有化的基础之上,由此换来的不是家庭农场的飞速发展,而是农地规模的日益缩减和农业经济效益的连年下降。新自由主义土地私有化引发的地缘灾难一次又一次地被历史无情地重复着。

可见,土地私有化绝不是发展家庭农场的“独步单方”,却一定会是误导社会主义农村改革建设的“致命毒药”。其最终目标就是要把发展家庭农场当作变革农村土地制度的“良好契机”,真可谓是“发展家农,意在私有”。我们必须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决守住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三个不得”的原则底线。

2.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统分失衡之实

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问题也不少。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健全、不完善,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重家庭经营、轻双层经营的倾向。双层经营体制包含着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两个层面,二者之间原本应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是两个经营层次的发展失衡,甚至是单极化,“分”在绝大多数时候占了“统”的上风。这种做法导致了集体经营层积累薄弱,家庭经营层过于分散,很不利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提升。我们在兴办国营农场内部的职工家庭农场过程中,就一直被这个问题困扰着。当时,国营农场与职工家庭农场之间是一种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也是类似这样的“统分”关系,统分失衡也是最突出的特点,只是在不同时期,失衡各有侧重。在初期,受“苏联模式”的惯性思维束缚,一度出现了“统”强于“分”的局面;而到了后期,受到改革的矫枉过正和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一窝蜂”的影响,又出现了“统”弱于“分”的场景,并且后期这种失衡态势维持了更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国有农场有的将大量的生产资料(除土地)作价卖给职工家庭农场,有的为亏损、资金薄弱的职工家庭农场担负起严重的挂账,造成了“富了和尚,穷了庙”的不良后果。可以说,统分失衡的经营体制让早期职工家庭农场的发展已经是饱尝了不少苦果。

在新时期下,中央提出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其有利于实现农业的集约化经营。很多集体“取消派”们又妄图借此延续和强化这种“分强于统”甚至“只分不统”的格局,他们认为,发展家庭农场就是只需在家庭经营层面做好文章,毋须理会集体经营层面;更有甚者鼓吹,家庭农场在众多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中是最为广泛、最有效率的,认为家庭农场已经完全可以克服以往家庭经营层土地难集中、规模过小、信息不对称、经营分散等缺陷,完全可以胜任且替代集体经营层,试图用家庭经营层中的“统”取消集体经营层的“统”,将统分结合经营体制中的双层合二为一,并把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经营唯一的实现形式。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系列的认识完全是浓厚的形而上学思维使然。他们割裂了集体层与家庭层之间的统分关系,把整体主义的互补关系绝对化为个体主义的替代关系,偏执地相信“统低效、分高效”,在过于神话家庭农场的同时,忽略了其他农业经营组织的多样化形式。从根本上说,这种极力主张统分失衡、消解集体经营层的做法,就是要从经营机制层面做空那些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将集体经济“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让之流于形式、束之高阁。因此,我们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将家庭农场这种新型组织形式始终置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另一方面积极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强化多种模式的合作经济,切实增强集体经营层的积累再生力和宏观控制力。

3.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土地兼并之实

发展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不可避免地要和农村土地流转发生联系。因此,有人认为,土地集中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条件,主张应该像西方大型家庭农场那样,将分散的土地大量地集中在少数“农场主”手中,这样便于农场的规模化经营。认为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程度与土地数量之间呈现正向变动,即土地数量越多,规模化程度越高;土地数量越少,规模化程度越低。认为土地集中是符合生产力理性的,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前凡是用阶级斗争理论来审视土地集中并把它称为土地兼并的理论观点都是“伪命题”。

这种观点的迷惑性就在于它错误地坚持了先验的“唯一单向变动说”。一方面,农业的规模经营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自然地理条件、土地资源、资金、劳动工具、科学技术、劳动者素质、经营方式、所有制及其分配形式等方面,而不是土地唯一因素的单向决定。发展家庭农场与土地倾向性集中流转之间并不是单一的线性关系。另一方面,土地投入量与农业经济效益的产出也不总是单一方向的变动,不同组合方式和结构化差异也会导致双向变动的可能。例如,农业的集约经营方式在土地投入量方面与粗放经营方式有着明显的差距,但两者在经济效益方面却截然相反。当然,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也不适合这种发展路子,否则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会“合流”涌向城市,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所以只要保证这个基本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那种基于自由买卖而造成的土地兼并是不易出现的;但鉴于现阶段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果一味地将农场土地向某一特定经营形式和群体流转,就很容易造成对土地使用权的兼并,从而使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为农场主的兼并性经营。因此,我们发展家庭农场,一方面要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发展好多样化类型的家庭农场;另一方面要从生产全要素的角度给予家庭农场支持和鼓励,不要过分夸大土地的单一要素作用,更不能为了过度追求家庭农场规模而硬赶农民走,要防止现代版“圈地运动”在中国的出现。

4.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雇佣剥削之实

准确意义上的家庭农场,其劳动力来源应该是仅限于家庭成员(有时也包含单个家庭之外的亲属),他们以生产资料家庭占有和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对农场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在这种生产条件下,雇佣剥削关系自然不存在。但实践的自发性演进,往往会突破理论的严密守卫。我们在早期发展职工家庭农场时,就围绕是否允许雇工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当时主流的观点是认为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是造成雇佣剥削的根源所在。尔后,中央在1983年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和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两个“一号文件”中,就雇工问题定了基调,并给出了一系列指导性的建议和规定。总的思路是长期反对剥削,不否认现阶段的雇佣剥削,但借助限制性方法加以区别对待。通过对换工等互助协作的肯定和对短工、少数以及多数雇工的“特别优待”,从而为职工家庭农场劳动力来源的多元化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平心而论,允许在职工家庭农场中存在有限的雇佣和剥削,且让其处于非主体地位,这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看,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这种做法的本质,就是要用生产关系的暂时“退却”来适应落后生产力的发展,有限的允许是为了今后更为彻底的消灭,也就是列宁所说的“退一步、进两步”。然而在新时期下,有人却企图以发展家庭农场为名,将不断泛化变质的、带有雇佣剥削性质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在农村全范围推广,并使之居于主体地位,推动生产关系的再次倒退,以保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村的成功确立和发展。甚至有人更是迫不及待地赋予这种组织形式一个更为“准确”的新名称——“民营农场”,并认为“民营农场”代表了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基本趋势,“家庭农场”本质上就是“民营农场”,前者是后者的初级形态,并且将向高级形态不断演进。

这种提法是极其错误的。首先,邓小平同志关于农村“两次飞跃”的战略构想始终是指导我国农村各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方针,在现阶段发展农村经营多样化形式和适度规模经营,最终的目的是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而此次新一轮的农村正是我们完成“第二次飞跃”的良好契机。其次,中央明确指出,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仍然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虽然没有排斥其他的劳动力来源,但却严格界定了主次关系。类似于小业主性质,带有一定轻微雇佣剥削关系的组织形式是被允许的,但并不意味将容忍家庭农场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肆意泛化。如果丢失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个要件,那就不能再披着家庭农场这层外衣。再次,将家庭农场偷换概念为“民营农场”是悬羊卖狗、包藏祸心的。其实,这种以“民”代“私”的伎俩早已在有关“国民进退”、“国民争利”的争论中被广泛采用,而且是“屡试不爽”。“民营农场”本质上就是资本主义私营农场,一种以生产资料农场主私人占有和农业工人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进行无偿占有的剥削性组织形式。“民营农场”的提出是“民营企业”在农村的又一次逻辑复制,公有制经济的分崩离析是他们共同的愿景,一个意在消解国有经济,另一个致力瓦解集体经济,两者殊途同归。我们必须看到,如果对家庭农场界定不清,让所谓的“民营农场”大行其道,那就很容易走上一条名曰发展家庭农场但实为大力发展农村私有经济的不归之路,资本主义雇佣关系就会在广大的农村开枝散叶并一发不可收拾。因此,我们必须严格规制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来源,使雇佣剥削关系限制在有限的可控范围内,充分做好土地流转、转包人员等相关问题的综合配套措施,进一步弱化并逐步根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村扩展可能所需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5.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两极分化之实

家庭作业论文第5篇

关键词:粮食类家庭农场;资源基础理论;企业生态理论;粗糙集;分层线性模型

中图分类号:F32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2-0096-08

一、文献综述

家庭农场不仅具有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缩减城乡发展差距等多种功能,还在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着引领作用,是我国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之一。但家庭农场在我国属于新的农业经营实践,其成长尚处在起步阶段,且很不平衡。

国内外学者对家庭农场成长的影响因素及扶持政策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制度供给滞后是影响家庭农场成长的重要影响因素[1],而农地制度是基础性制度环境,政策支持是坚强后盾,农业培育与培训制度是重要推进器,农业社会化服务是重要支撑[2]。让农民和科学家共同参与到创新过程,有助于推动家庭农场可持续性发展[3]。人力因素是影响家庭农场成长的根本原因,不能确定继承人的家庭农场会撤资或进入静态经营模式[4]。生态系统中服务、技术、市场、融资、自然、政策和文化环境对家庭农场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5]。近年来,农场规模的相对变化、与农场相关的沉没成本和农场多样化影响家庭农场主成长意愿[6]。此外,家庭农场间展开合作,能够实现共同发展[7]。

各国应基于现实国情,制定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8]。清晰的农业发展思路、适宜的土地制度、精准的政策扶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稳定的法律生态环境以及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发达国家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9]。目前,我国家庭农场普遍面临着经营规模扩大难与水平提高难、信贷融资参险难、求助社会化服务难、扶持政策覆盖难等问题[10],应改革农地产权制度、培育职业化农民、加快发展农村金融保险业、完善社会化服务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1]。

可见,国内外学者围绕家庭农场成长的影响因素及扶持政策,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不足之处:第一,国外学者在家庭农场成长方面已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体系,但由于成长阶段、土地制度、农业补贴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国外的研究成果在我国的适用性尚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检验;第二,国内研究大多选取的是宏观视角,且以规范研究和定性分析为主,而基于微观视角,运用理论分析、实证研究和定量分析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成果相对阙如;第三,家庭农场的成长受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的双重制约,其影响因素不仅来自于家庭农场个体层面,还来自于区域层面,且这两个层面的因素往往存在着交互作用,但现有研究大多未讨论不同层次变量间的相互关系和数据结构分层问题。

粮稳天下安。粮食类家庭农场的成长是我国粮食安全的有力保障。有鉴于此,本文以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黄淮海平原的487户粮食类家庭农场为例,首先基于资源基础理论和企业生态理论,研究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可能影响因素。其次,依据粗糙集理论进行属性约简,以删除冗余或不重要的可能影响因素。再次,把重要的可能影响因素引入分层线性模型,揭示个体层面变量和省域层面变量对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结构性影响差异和交互作用,以便于厘清粮食类家庭农场的成长机制,为更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粮食类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二、理论基础与变量设置

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相近[12],其成长受到个体层面和省域层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本文以资源基础理论和企业生态理论分别作为其个体层面与省域层面影响因素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基础理论

资源基础理论认为内部资源是企业长期增长的动力和源泉,物质资本资源、人力资本资源和组织资本资源是其具体体现[13]。此外,我国家庭农场要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离不开资金支持[14]。因此,粮食类家庭农场的资源基础由物质资本资源、人力资本资源、组织资本资源和金融资本资源构成。

1.物质资本资源。物质资本资源是指家庭农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物资源,是其他资源发挥作用的基础。具体而言:第一,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关键,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适度将有利于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第二,生产设备的完善程度对家庭农场成长具有显著影响[15]283,有助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第三,农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分散的,存在收集和传播信息较难、交易环节较长和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而家庭农场可通过不断完善网站建设来有效破解上述农业难题。显然,经营土地规模的合理程度以及生产设备、网站建设的完善程度是反映粮食类家庭农场物质资本资源的主要指标。

2.人力资本资源。人力资本资源主要是指家庭农场主和成员所具备的经验、知识和技术能力等,对其他资源的发挥有积极带动作用。家庭农场成长是农场主妥善经营和成员辛勤劳动双重作用的结果,受教育程度会影响他们的决策执行力和资源配置能力[16],而家庭农场主和成员接受培训次数的多寡显著影响家庭农场收益[17]。由此,可通过家庭农场主的受教育程度和年均参与培训次数、成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和年均参与培训次数来衡量粮食类家庭农场的人力资本资源。

3.组织资本资源。组织资本资源是指存在于组织之中、由组织成员在开展活动中所逐渐形成的合力,也是指组织内部管理经验的积累而形成的资本。组织资本资源的多寡对家庭农场合理配置资源有着显著影响。政府对家庭农场的鼓励和表彰是其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是其发展的内生力量[18]7。此外,商品销售区域反映了家庭农场扩大产品市场和拓宽销售渠道的组织能力[19]。有鉴于此,选取家庭农场获得政府表彰次数、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度和商品销售区域以测量组织资本资源。

4.金融资本资源。金融资本资源是指用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投入,金融资本缺乏将影响家庭农场的后续成长[20]。当前,我国家庭农场普遍面临着贷款难、融资难、参险难的问题[21]。可见,粮食类家庭农场贷款难、融资难、投保的难易程度是反映其金融资本资源的重要指标。

(二)企业生态理论

Moore类比自然生态系统,首次提出了“商业生态系统”概念,认为相互作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所形成的群体即企业生态系统[22]。粮食类家庭农场位于所在区域的生态系统中,必须不断与生态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流。生态环境包括社会生态、经济生态和自然生态三个方面。

1.社会生态。社会生态是指家庭农场为追求长期稳定发展所需的社会环境,包括其所在区域的法律、社会文化和服务生态环境。稳定的法律环境和适当的政策支持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极为重要[23],与农业合作社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同样需要一个扶持政策体系完善、政策落实程度高、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生态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对家庭农场内部核心价值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家庭农场的成长。家庭农场的社会文化环境主要反映在当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创新创业精神以及所在地区的社会氛围等方面。其原因在于,当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对家庭农场成长产生显著影响[24],让农民参与到创新过程中是家庭农场规模扩大的影响因素[25],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有助于家庭农场获取信息以弥补内部知识资源不足[26]。此外,农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作用的发挥是有限的[27],还需要政府及经营组织提供相应的社会化服务以助推家庭农场成长。因此,政府、经营性组织和农业合作社所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构成了家庭农场的服务生态环境。

2.经济生态。经济生态是指家庭农场提高效率、增加经济效益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市场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和融资生态环境。第一,家庭农场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影响[28],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价格波动程度以及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程度是市场生态环境的重要衡量指标。第二,农业技术革新对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提升有推动作用,而技术需求满足程度、技术培训满足程度和技术获取渠道宽敞程度等技术生态环境则影响推动作用的发挥。第三,金融方案的多样化,能为农业生产的金融需求提供支持[29]。为适应家庭农场的成长需求,一个融资渠道多元、融资需求满足度高、融资期限与实际匹配度好的融资环境必不可少。

3.自然生态。自然生态是指当地的自然环境。一般而言,农业自然环境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和气候等。本文选取当地的土地状况、农业用水状况和当地气候对农业生产的适宜程度三个指标,来测量粮食类家庭农场的自然生态环境。

(三)济绩效

经济绩效是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重要基础和衡量标准。当其经济绩效提高时,生态绩效、社会绩效等也会得到改善[30]。经济绩效可从以下两个层面衡量:一是财务指标。销售收入增长率是衡量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较好指标,可用来测度其毛收益和市场规模变动。利润的高低影响粮食类家庭农场的长远发展,可用来测度其净收益和长远发展能力。二是获利潜能。机械化程度反映了粮食类家庭农场技术效率的高低,品牌化战略有利于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和影响力的扩大[31]。因此,本文选用近三年平均销售额增长率和年利润、机械化程度和品牌知名度四个指标衡量家庭农场成长。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1.粗糙集理论。本文设置了34个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可能影响因素。这些可能影响因素不仅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重叠,而且对成长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在建立线性计量模型时,引入的应该是重要解释变量。若引入的解释变量数目太多,会导致模型精度低。因此,本文首先依据粗糙集理论,选取重要的可能影响因素。具体步骤为:(1)明确问题;(2)建立原始决策表;(3)数据预处理;(4)属性约简。

2.分层线性模型。本文要同时分析粮食类家庭农场个体层面和省域层面变量对其成长的影响,这样就构成了一个“个体-省域”的两层数据,可以看成一个两水平模型。对于不同层次的数据,传统的线性模型在进行变异分解时,对群组效应分离不出,从而增大了模型的误差项。鉴于这种局限性,本文选用分层线性模型,其基本公式如下:

其中,下标i代表的是家庭农场(个体),j代表的是家庭农场所在省份;Yij表示模型的因变量,即家庭农场成长值,Xpij和Dqj分别表示家庭农场个体层面和省域层面的预测变量,而εij和μpj分别表示家庭农场个体层面和省域层面的随机扰动项;βpj是家庭农场个体层面预测变量Xpij对因变量的回归系数,γp0表示第j个省域层面变量对βpj回归的截距,γpq 表示第j个省域层面变量对βpj回归的斜率。

(二)数据来源

黄淮海平原粮食产量占我国总产的34.3%[32],河南、河北、山东、安徽和江苏是其重要组成省份,且各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均逾万个。因此,选取这5省作为调研区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预调研于2015年12月在山东省展开。依据预调研数据,对问卷展开信度和效度分析,并调整问题项。基于调整后的问卷,于2016年1-2月实施了正式调研。考虑到样本选取的科学性和分层线性模型的特点,在每省各选取10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按东南西北中5个方位各调研粮食类家庭农场2个。问卷由经过培训的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采取与家庭农场主面对面访谈的方式填写。共发放问卷500份,剔除漏答关键信息的问卷,最终获得有效问卷487份,问卷有效率为97.4%。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属性约简结果

1.初始决策表。以487个调查样本为论域U;运用熵值法对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指标权重赋值,进而测算家庭农场成长值,以构建决策属性D;以可能影响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个体层面因素和省域层面因素作为条件属性集C,构建初始决策表。

2.数据预处理。由于本文所有变量皆为连续值,需将原始的连续型数据进行离散化处理后再进行约简。采用等频率离散化方法,将等频率区间数设置为3,其结果(部分)见表1。

3.属性约简。基于属性对决策的重要度,利用Johnson约简算法,删除冗余或不重要的条件属性。对约简后的指标重新梳理并标记(见表2),以把这些重要的可能影响因素引入分层线性模型。

(二)分层线性模型分析结果

1.零模型分析。在没有加入任何自变量的情况下,进行零模型分析,旨在将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总体方差在两个层次上进行分解,以判断第二层模型建立的必要性。其具体公式为:

结果显示,第一层截距的信度估计为0.753,远高于0.5的标准,表明样本均值与真实家庭农场成长值接近。从表3的固定效应可知,省域层面因素对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具有正向预测效果,其回归系数为0.673。随机效应的卡方检验显示,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在省域层面存在显著差异,应在第二层模型中增加省域层面变量。

基于组内相关系数公式ICC=0.015 0/(0.015 0+0.028 7),可计算得到省域层面方差占总方差的比例为34.32%,即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差异有34.32%由省域间的差异所导致,其余的65.68%则由个体的差异造成。由此可知,个体层面因素是影响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主要因素,但省域层面因素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2.半条件模型分析。在零模型的基础上加入家庭农场个体层的变量,以构建半条件模型。为确保变量的稳定性和避免多重共线性,采用稳健性标准误差对半条件模型进行回归。半条件模型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的结果见表4。

从固定效应结果来看:第一,生产设备完善程度对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正向影响程度最高。粮食类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方式以机械化作为支撑,而生产设备的完善程度则是其机械化水平的具体表现之一。这与平瑛等[15]的实证分析结果相一致。第二,贷款难易程度对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原因在于,粮食生产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决定家庭农场应收应付账款同样具有周期性特征,承担着高额的资金周转成本,贷款越容易越有利于粮食类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这与Karimov[33]的研究结果基本吻合。第三,家庭农场主受教育程度对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具有积极影响。教育能提高家庭农场主的决策执行力,使其成为有效配置资源的管理者,从而为家庭农场成长提供有力保障[16]。第四,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度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Chen等[18]对山东省诸城市的实地调查支持了这一结果。越是纪律严明、管理规范的家庭农场,越能凝聚力量,保证其生产的稳定性。第五,L远来看,如Panda的研究结论[17]一样,成员参与各种培训对家庭农场成长具有正向影响,但对于起步阶段的我国粮食类家庭农场而言,一方面,由于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健全,成员参与各种培训需要投入成本,这使本来资金捉襟见肘的家庭农场加重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粮食类家庭农场成员受教育程度不高,其参与培训的效果往往需要时间来吸收和消化。因此,成员年均参与培训次数在短期内对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家庭农场主受教育程度、成员年均参与培训次数和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度的随机效应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这3个变量的回归系数在省域间存在明显变异。另外,生产设备完善程度和贷款难易程度的随机效应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省域间不存在明显变异,其相关关系不依赖于省域而不同。

3.完整模型分析。为考察家庭农场主受教育程度、成员年均参与培训次数和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度3个变量的回归系数在省域间的变异,引入扶持政策体系完善程度、农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技术获取渠道宽敞程度3个省域层面变量,构建完整模型如下:

如表5的固定效应所示,扶持政策体系完善程度、农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技术获取渠道宽敞程度与家庭农场主受教育程度的斜率显著正相关。其原因在于:第一,扶持政策要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家庭农场主熟练掌握、正确运用。而受教育程度高的家庭农场主,能真正掌握和运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扶持政策,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因此,扶持政策体系完善程度会强化农场主受教育程度和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之间的正向关系。第二,农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能力强的省份,其辖区内的社会化服务不仅种类繁多,在服务效率和服务成本方面也不尽相同。家庭农场主需要权衡多样化的社会化服务从而做出最优选择,而受教育程度高的农场主往往具有更高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因而,农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能力会强化农场主受教育程度和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之间的正向关系。第三,粮食生产和经营是粮食类家庭农场收入的主要来源,受教育程度高的农场主往往具有采纳新技术的强烈意愿,以期获得更高收益,多元化的技术获取渠道则为其新技术的采纳提供便利条件。可见,技术获取渠道宽敞程度会强化农场主受教育程度与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正向关系。

技术获取渠道宽敞程度、扶持政策体系完善程度和农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能力与成员年均参与培训次数的斜率显著负相关。家庭农场所在省份的扶持政策体系越完善、农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能力越强、技术获取渠道越宽敞,无偿技术培训的机会越多,越会弱化成员参与培训对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短期负效应。

扶持政策体系完善程度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度的斜率显著正相关。近年来,我国对于家庭农场资格条件、登记管理的政策正逐步完善[34],特别是对家庭农场的年检和审查,使得家庭农场更加严格律己,追求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化。此外,技术获取渠道宽敞程度、农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能力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度和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之间的正向关联影响不显著。

在增加了3个省域层面变量后,家庭农场主受教育程度、成员年均参与培训次数和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度的随机效应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个体层面变量在第二层上得到了较好的解释,无需再添加更高层次的变量进行解释。

进一步的方差缩减比例表明(见表6),农场主受教育程度与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之间的相关有22.92%能被省域层面变量所解释,家庭农场成员年均参与培训次数和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之间的负向关联有17.41%能被省域层面变量所解释,省域层面变量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度和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之间的相关解释比例为30.3%。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资源基础理论和企业生态理论,采用粗糙集和分层线性模型,探究了个体层面变量和省域层面变量对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结构性影响差异和交互作用,结果表明:(1)成长差异主要由个体层面因素所导致,但省域层面因素的影响也不容小视。(2)个体层面的生产设备完善程度、贷款难易程度、农场主受教育程度和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度对其成长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而成员年均参与培训次数则在短期内产生负向影响。(3)所在省份的扶持政策体系完善程度除了会强化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度与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之间的正向关联外,还与农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技术获取渠道宽敞程度一起,共同强化了农场主受教育程度与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之间的正向关联、弱化了成员年均参与培训次数与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之间的负向关联。

基于上述主要结论,相应的政策建议如下:(1)支持家庭农场完善生产设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应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仅要对粮食类家庭农场日常生产经营中必不可少的农业机械敞开补贴,还要突出补贴重点。(2)创新融资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无需抵押和担保即可获得贷款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农业担保公司和农业发展基金,为粮食类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支持和担保支持,以有效破解家庭农觥按款难”。(3)转变家庭农场主再教育模式。培育家庭农场主自我学习能力,对具备上网条件的家庭农场主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相应的再教育,并发挥第三方组织在家庭农场主再教育中的作用。尝试“社区教育”形式,以社区或县为单位,鼓励邻近粮食类家庭农场主互相交流和学习,营造多元化的信息和技术获取渠道。(4)推进粮食类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既要切实落实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年检和审查制度,又要对规范和诚信经营的粮食类家庭农场进行表彰和宣传。(5)真正让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成为粮食类家庭农场成长的“助推剂”。在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同时,应强化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使其面对家庭农场的咨询能有效地进行答疑解惑,当好粮食类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的“解读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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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业论文第6篇

关键词:家庭农场;历史沿革;政策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央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一些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指出,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为我国家庭农场经营体制机制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撑;2014~2016年的“一号文件”着重强调要积极培育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支持其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这些文件的出台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政策界的理论依据。学术界也不断聚焦这一概念,从内涵、发展现状、优势、存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各地区也在不断摸索发展家庭农场,其中一些先行试点区域的家庭农场发展已初具规模,但发展过程中会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各地家庭农场发展不平衡,认知程度尚不一致;有关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并不完善;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的能力较弱等。因此,家庭农场是农村改革的一种新生事物,我们不仅要以全新的、发展的观点看待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不同时期家庭农场被给予厚望的时代背景有所不同,还要把其放入历史沿革的脉络中分析其发展态势以便我们的讨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为进一步的政策分析提供历史资料的依据。

二、家庭农场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有着数十年的历史,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特点,并随着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相互渗透日益丰富,家庭农场包含的经营规模、主体呈现出不同阶段性、历史性的特点。

(一)“家庭农场”的政策文件沿革

从理论形态上讲,“家庭农场”并非一个新的概念,从中央文件和领导指示上看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要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这样我们才能准确了解家庭农场的根源和历史嬗变。因此,本文归纳总结自1983年以来的有关家庭农场的政策文件,如表1所示。

由上述政策文件指示可以看出,分为两个阶段性。第一阶段是1983~1986年,为起步阶段;第二阶段为2008~2016年是迅速发展壮大阶段,政策文件更为密集。表明我国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呈现层层递进、逐步加强的态势,这为实践中开展家庭农场提供政策支持,为解决当前“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问题提供了正确方向,体现出国家对发展家庭农场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高度重视,同时也预示着这将会是一个不断进行富于创造性、探索性的长期过程。另外为全方位了解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2013年3月启动我国家庭农场的调查情况,7月选择大约3000个家庭农场启动典型家庭农场监测工作,为2016年4月由我国农业部和社科院共同编写的《中国家庭农场发展报告(2015年)》正式发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这是农业部首次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情况。

(二)“家庭农场”发展的历史脉络

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国内外因素的影响,为摆脱国营农场面临的困境,自1950年我国开始效仿苏联建立国营农场,此时的家庭农场主要表现为高度集权的职工农场这一形式,其特点是“四个统一(统一生产、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支配)”,这无疑会挫伤职工的积极性,造成过度平均主义结等诸多问题。因此,势必要对家庭农场这一模式进行必要的改革,于是在1983年3月5日,全国农垦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国营农场职工要求实行大包干的,都应积极支持”。在上述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庭农场的发展模式过程中,职工被允许开始利用家庭内部的闲散劳动力和闲暇时间从事一些副业生产,来解决农场生产不足的问题,这些有益的实践经验为此后家庭农场的发展夯实基础。

20世纪90年代,家庭农场的发展目酥饕是实现规模经营和提高生产效率。具体分阶段来看,1990~1993年规模经营的制度创新表现出强烈的政府意愿和其组织动员能力。随着各个地方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民为了改善收入状况和解决家庭负担,大量涌入城市,在农村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逐步形成,土地出现严重的抛荒、撂荒现象,造成粮食产量下降。1994年,农业部农村改革实验区办公室总结以往经验,指出“土地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应该以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为主。”1994年之后的时期,规模化经营成为学者讨论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也就势必要面对土地流转问题,关于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文献比比皆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各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家庭农场再次被高度关注。

在2013~2017年的发展中,学者们主要谈及家庭农场的内涵、优势等,除此之外,实践探索上,各个地方各具特色,形成符合自身地域特点的模式,如浙江宁波模式、吉林延边模式、上海松江模式、安徽郎溪模式、湖北武汉模式等,体现着由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向现代的家庭农场转变的发展态势。

三、家庭农场的政策分析

(一)政策实施状况

对于家庭农场历史沿革的探讨,不仅要关注国家政策文件对家庭农场的扶持,以及其发展的“前世与今生”,还要把握其发展的具体数量和质量情况,以便我们更为直观的整体的了解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984~1989年间,我国职工家庭农场的数量由42.3万个上涨至116.8万个,农业总产值由118112万元上升至658349万元,纯收入由42153万元增长到352551万元,这表明职工家庭农场由试办向全面兴办的转变,取得了规模扩大、数量倍增和产值提高等好的效果。由于能力有限,仅找到1994~2008年的国有农场的统计数据,而此段时期的家庭农场更多的表现为国有农场,因此,如表2和图1分别显示的是1994年国有农场的有关指标、指标态势图。

由表2和图1可以看出,1994~2008年的国有家庭农场的个数和职工人数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而耕地面积和农业总产值呈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农业总产值的变化最为明显。表明,虽然农场的数量在减少,但是其质量在提高,这也可能是“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趋被重视、被广泛推广的原因之一。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总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耕地面积达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其中,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的数量超过34万家,平均经营规模150亩左右;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单个家庭农场的平均收入为18.47万元。2014年,家庭农场数量急剧攀增,据农业部一项调查显示,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已达到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由此可见,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生力量,通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来带动农村经济。

(二)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与问题

尽管家庭农场在各地如火如荼的发展着,但由于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障碍。

1. 土地经营规模小,效益提高仍具有空间

家庭农场的发展首先就要做到适度规模经营,改变农业“小、散、弱”的现状,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是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规模小的现状依然存在,据统计数据显示经营规模50亩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50~100亩的有18.98万个,占21.6%;100~500亩的有17.07万个,占19.5%;500~1000亩的有1.58万个,占1.8%;1000亩以上的有1.65万个,占1.9%。由此可见,规模主要集中在100亩以下,未能形成规模效应。

2. 融资困难,仍面临着资金的约束

由于家庭农场规模较大,在流D土地、设施建设和后期经营方管理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虽然我国银行近期出台一些关于支持家庭农场贷款的文件,但毕竟数量有限或者碍于利率太高,仍然没有改变融资困难的现状。多数农业经营者都是靠自己已有产业的经营积累即内源性融资或者向亲朋好友借款,因为农业具有弱质性和信息不对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给农民的意愿较低,而针对农民的小额信贷的额度较小、手续复杂,根本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因此较少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

3. “家庭农场”涵义模糊不清

学者关于“家庭农场”有多种定义,农业部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对家庭农场做出定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政府首次对“家庭农场”的涵义进行界定。虽然有官方定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所出入,从而有些地方出现利用国家的惠农政策不恰当牟利的现象。一方面,家庭农场的成员如果主要由不同阶段上的各种家庭利益集团即家族成员构成,会带来家庭内部成员过多,不便于管理,收益无法合理的分配;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劳动力成本较低,但是目前农业的发展的机械化水平较高,未能凸显廉价劳动力的优势,除此之外,家庭农场大规模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明显不太现实。以武汉城郊的某个家庭农场为例,该农场主要种植蔬菜,该项种植需要较多的劳动力,而农场主自己较少参加农业经营活动,更多的是管理雇佣人员。

4. 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较低,管理不到位

从受教育程度上看,据农业部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4. 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3%,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6.7%,接受过系统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不足5%。文化程度过低,其专业知识有限,大部分农场主甚至不懂农业知识,单纯依靠自然规律或者靠“天”搞生产。相对而言,我国农民的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毕业,而美国的农场主大部分是大学水平,这进一步表明相对较低的农民素质仍然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管理效率上看,随着规模的不断壮大,对农场主的管理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农场主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往往由具有一定生产经验的农民转化而来,但是他们更多的缺乏管理经验,缺乏现代的管理思想,而纯粹依靠以前的种植经验;亦较难以窥测与洞察市场变化来规划自己的农场经营范围,往往会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容易受到市场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无法获得稳定的收益。

(三)政策实施的效果

1. 政策整体推进情况良好,基本实现政策目标

在宏观层面上,各地方政府对于中央发展家庭农场政策的贯彻执行比较到位。从认定标准上,大部分市县已出台关于家庭农场认定的相关各个指标的认定办法,仅有少数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从实施过程来看,家庭农场正经历一个从自发走向规范、从弱小走向成熟的过程,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该种经营方式保障农民的农业经营主体地位,符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同时可保障粮食生产稳定性。在城市承载力过剩、社保制度不健全,城镇化速度加快但有些农民仍然难以融入的情况下,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给专业大户发展适度规摸的家庭农场,避免工商企业、社会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对于防范农地非粮化、非农化具有现实意义(陈锡文,2013),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

2. 区域间仍存在差异,做到因地制宜

虽然从总体上看,家庭农场发展态势较好,但不同区域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体现在经营规模这一问题上。即我们应该更加实事求是地认识我国农村之间的区域差异,引导家庭农场因地制宜的发展,避免盲目追求数量和规模而忽略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的现象的出现。同时在东北和西北地区,粮食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节约劳动力的同时增加产量,而东南部地区如浙江嘉湖平原地区,家庭农场通过采用连片承包后土地整理、杂交水稻品种等方式,提高了稻谷的产量;而广东省佛山市,养殖户通过连片承包鱼塘、工厂化育苗和养殖等先进技术,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

3. 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仍面临挑战

我国的家庭农场的发展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数量上都取得了较快速的发展,但是其可持续的发展问题仍面临挑战。一是筹资方面的挑战,资本积累不足,该问题在上述现状已谈及,此处不再赘述;二是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否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以及各地的家庭农场是否符合自身地方资源条件的问题。随着国家政策文件的推出,有些地方的基础配套设施并不完善就盲目开办家庭农场,致使家庭农场呈现畸形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有些地方为了经济GDP而忽视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承载力,过度扩张土地经营规模,最后造成经营效率低下。

四、结论

农业生产的兼业化、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未来“谁来种地”毅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家庭农场”并非一个新鲜的词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同历史时期呈现不同的阶段性特点,其作为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途径,对保障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一是要着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保障农民就业的稳定性,所谓职业农民主要包含三个条件:首先要从事农业经营;其次以获取利润为目标;最后是一种相独立的职业。这些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人恰好就是解决今后“谁来种地”和“谁会种地”等问题的农民。二是该层次的公平问题是否有保障。发展家庭农产势必要实现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而农场的土地主要来自传统的农民,如何更好地平衡务农农户的基本权益与促进规模经营之间的关系值得政策制定者的研究。三是应该进一步创新金融保险产品服务,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动力。2015年我国开始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由财政出资建立政策性专注于农业、覆盖面涉及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重点为适度规模经营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信贷担保重点是尽快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开展实质运营,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解决长期以来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无论如何,家庭农场在家庭经营中是很有效的,然而面对市场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一些研究中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办法,主要涉及经营主体能力建设、强化金融支持、完善土地制度等方面,这些无疑为政策导向性研究提供足够的参考,但政策的实施效果最终仍然需要事实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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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陈锡义.发展家庭农场不能硬赶农民走[N].南方都市报,2013-06-11.

家庭作业论文第7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机会;家庭背景;族群身份;少数民族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2)05—0100—06

收稿日期:2012—06—1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高等教育大众化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机会变化的调查研究”(10JJD880011)

作者简介:谢作栩(1950—),男,福建仙游人,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与政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往往是社会科学领域关注的重要对象。在西方国家,社会学家、教育学家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机会以及学业成就差异问题,并形成了许多少数民族学生学业成就归因理论,既包括遗传基因差异理论、文化剥夺理论、文化冲突理论等单一的学业成就归因理论,也包括社会阶级与文化资本理论、社会地位团体与学校科层制理论、文化模式理论、选择性同化策略理论等修正综合的成就归因理论[1]。这些理论对于解释西方国家少数民族学生学业成就差异现象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分析视角与理论框架,其中较有影响的当属将少数民族学生的低学业成就归因为社会阶级因素和族群因素的影响。

国内的相关研究较多地关注了族群文化对少数民族学业成就和教育机会的影响,而较少注意到家庭背景分化,特别是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结构性差异”、不同少数民族内部阶层分化的影响。仅有个别研究以少数民族整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了我国不同社会阶层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问题[2],分析了家庭背景与族群身份对我国少数民族群体进入不同类型高校机会的影响[3],但目前尚无深入的实证研究表明家庭背景、族群身份对不同少数民族高等教育获得的综合影响。而通过族群间的结构性比较,我们可以分析在高等教育获得中有多大程度属于族群因素的影响,又有多大程度属于家庭背景等因素带来的机会差异。

根据已有研究,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家庭背景与族群身份如何综合地影响我国不同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机会?本文以分布在云南省的哈尼族、彝族、白族、傣族、纳西族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这些少数民族人口规模相对较大,多为云南特有的少数民族,其居住地地形呈多样性,接受高等教育的状况也呈现一定差异,具有一定代表性。根据研究问题与已有相关研究,本文尝试提出以下的研究假设:

假设一:家庭职业阶层、文化、经济、居住背景对哈尼族、彝族、白族、傣族、纳西族子女获得高等教育的层次与质量具有显著影响。

假设二:族群身份成为影响不同少数民族之间高等教育机会差异的重要因素。

假设三:家庭背景与族群身份共同影响哈尼族、彝族、白族、傣族、纳西族子女获得高等教育的层次与质量。

二、数据、变量与方法

本研究对边疆多民族聚居的云南省13所高校在读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云南省普通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调查问卷》7 450份,回收6 115份,回收率达82.1%,其中有效问卷5 608份,有效率达91.7%。该问卷“家庭背景”6个项目与“家庭教育量表”33个项目的克隆巴赫α系数均为0.850,说明“家庭背景”、“家庭教育量表”的内部一致性较高,具有良好的信度。

研究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考察家庭背景对高等教育获得的影响。根据研究假设,分别就高等教育获得的层次和质量两方面进行分析,具体运用SPSS16.0统计软件分别建立6个模型。模型1包括了所有样本,反映的是家庭背景对所有少数民族学生高等教育获得的影响,模型2、模型3、模型4、模型5、模型6分别反映了家庭背景对哈尼族、彝族、白族、傣族、纳西族的影响。透过6个模型的分析,可以了解家庭背景与族群身份对少数民族学生获得高等教育的相互作用,把握家庭背景对不同少数民族影响的差异状况,以及家庭背景对不同少数民族群体内部的影响程度。

研究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因变量定义为两类:一为在校大学生是否就读本科院校的虚拟变量(Y=1),以高职高专院校为参照(Y=0);二是在校大学生是否就读重点本科院校(“211工程”院校)的虚拟变量(Y=1),以一般公办本科院校为参照(Y=0)。自变量除了包括父母职业阶层、父母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状况、家庭居住地等家庭背景变量,还引入学生性别、民族变量,以综合考察家庭背景因素、族群因素的影响。此外,在数据处理时,研究把父母教育态度等家庭教育变量也列为控制变量。采用Backwald Stepwise构建模型,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见表1。

三、数据结果分析

1.家庭背景对不同少数民族获得高等教育层次的影响

根据表2中的数据,我们可作出以下分析:

(1)父母职业阶层的影响

父母职业阶层对少数民族总体、傣族、纳西族子女进入本科院校具有一定影响,但对哈尼族、彝族、白族子女并无显著影响。从系数和概率比来看,父母职业阶层对傣族的影响要大于纳西族。对傣族来说,中间阶层和优势阶层子女就读本科院校的机会均显著高于基础阶层,且优势阶层最高,其概率比高达13.135。但对纳西族来说,中间阶层子女进入本科院校的机会却高于优势阶层,其概率比分别为2.885和1.803。这表明,对于不同的少数民族而言,父母职业阶层对其子女就读本科院校的影响存在差异。

家庭作业论文第8篇

关键词: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选择;家庭收入;子女教育;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 F318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2005111

一、引言

中国近30多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近2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使中国农村大量人口脱农进城,由此也推动了城市和非农产业发展。时至今日,新生代进城和留在城市的趋势不可逆转。当然,学界和政界大都将二元户籍制度视为阻碍城市化进程有序、健康推进的关键因素,但我们此前的一项研究发现,城乡收入不平等和城市就业机会获取才是最为直接的诱因所在[1]。城市化就是城市社会生存权利的获取,国家层面则是利益再分配行动。2012年,中共十报告提及户籍改革,正当其时。如果要把“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变为享有平等社会权利的“城镇居民”并分享城市和中国经济发展成果,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1)。农业劳动力转移家庭的主业渐渐脱离农业,典型事实是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收入比重在下降。统计数据显示,在家庭收入构成中,非农就业的工资性收入占有较大比重,尤其是2006年-2011年的增长幅度最快,对农民家庭收入增长贡献最大。通过简单的数据分析发现,农村内部收入不平等恶化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性收入的差异巨大,区域间的工资性收入差距在缩小。在城市化大背景下,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农业转移人口,其人口迁移模式日渐呈现出家庭化和年轻化趋势。

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形成具有明显的地区性(欠发达)和地域性(老乡社会)特点,农村劳动力“流动多”和“迁移少”两个差异,正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特殊性的重要体现。在此特殊背景下,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家庭行为具有特殊性,其收入获取和农业生产经营有别于纯粹耕作经营土地的农户家庭,但与城镇家庭相比,其收入水平仍然具有较大差距,在农村和城市二元结构特征下其家庭行为具有独特性。本文将通过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调查数据进行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其行为差异,以期为农民家庭的行为作出尝试性解释,探究其家庭行为模式,为当前农村的改革提供依据,同时为城市化建设提纲献策。而在“十”以前的相关研究文献(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官方文件、新闻媒体报道)惯用的一般词汇是“农民工”,而对于这一歧视性的称谓的辩证看待和学术伦理深度思考参见周靖祥(2010)和姚洋(2012)的研究文献[2-3]。

盛来远(2008)[4]研究发现,家庭收入对劳动力外出的影响呈倒“U”字形,在中等收入水平以前,劳动力外出的可能性与家庭收入成正比;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家庭劳动力外出的可能性反而下降,最富的家庭和最穷的家庭一样具有相对较低(人力资本积累和社会资本拥有多寡决定)的外出可能性,这也能很好地解释中等收入家庭的流动积极性偏高的现象。虽然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在变迁,但是在留守农村从事农业和流入城市从事非农业的两重决策条件约束下,无论是留还是走,最终都是为实现家庭收入增加和消费改善的目标。而我们的调查也发现,以城、市和镇为中心,随着距离的扩大,农户平均收入水平呈现出明显的衰减规律――郊区收入明显高于远离城市的边远地区;与之对应的情况同样出现,郊区农民获取收入的渠道相对较多,贫穷地区农户收入获取机会的选择项较少,因为人力资本积累先天不足和社会关系(网络)缺乏致使外出意愿较低,这同时也给出成为“主流”的中间群体外出行为选择的经验观察和通俗解释(参见图1和图4)。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的调查数据,2008年12月底前后重庆外出务工的778万农民工中,返乡比例约占46.1%,直接因金融危机影响而返乡的占外出务工总数的5%左右,国际金融危机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基本趋势(2)。截至2009年2月下旬,返乡农民工中90%又外出务工,其中53.1%选择到外省市务工,46.9%选择在重庆市内务工。返乡后未外出务工的35.9万人中,有11.6万人准备在家务农,7.4万人参加或准备参加培训,12.3万人有转移就业意愿但尚未找到岗位而在家,4.6万人有岗位并将陆续返岗。重庆市农村劳动力流动与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农村劳动力外出、回流和留城过程是分割的;在农村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并未实现真正的迁移,而只是行业或者地域流向转变,这与城市化推进是相矛盾的。本研究基于重庆市农业人口转移家庭的微观调查数据,并借助村庄层面的扩散效应重点研究家庭行为,即突破以往样本选择局限于个人、家庭层面的视角局限,加入“村庄”这一变量进行探讨。我们将尝试着回答的问题是,农户家庭成员分工行为选择及影响家庭收入的内生机制是什么,接下来将研究聚焦2个主要问题:通过外出数量或比例模型检验找出主要的决定因素;其次是务工对家庭收入的影响程度分析。

二、“农民工”家庭行为研究的文献考察

我们知道,家庭是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单位,和谐家庭关系自然成为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微观基础。农村家庭又是中国家庭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农户或者农村家庭行为研究理应成为重点研究的对象[5-6]。这既是社会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当然也是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的重点开辟领域。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内学者针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各种研究不断增多,并从不同视角探讨个体行为差异、家庭行为的变化及其与其他社会和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已有大量文献考察农户行为和聚焦行为选择,现存研究虽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但对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此文献回顾过程中,基于时点的考虑,对于此前研究梳理和评述的关键词仍然是“农民工”,以寻找早期的文献支持。

第一类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分析是收入、职业流动选择和教育的关系,此类研究文献主要有张泓骏和施晓霞(2006)[7]的研究。他们认为,是否外出打工是一个内生的经济行为选择,他们通过估计农民工教育回报得出结论:小学教育对农民工收入影响不大,初中及以上教育的增收作用明显;在户家庭收入增长和劳动就业决策行为的动态关系方面有王春超(2008)[8]的研究。盛来运(200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绝对收入和相对收入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回流和留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类是农户迁移与收入关系研究。陈晓红和胡琴芳(2008)[9]从迁移理论、意愿调查以及计量分析等不同视角探讨如何研究影响农户迁移的因素,实证结果与之前关于乡――城迁移的真实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吻合[10-13]。这些研究都将有利于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进城镇化。国外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也较多,如Lee (2008) [14]通过对Harris and Todaro (1970) [15]的“两部门”模型进行扩展对农村劳动力迁移行为进行动态均衡和福利效应分析,并预测城市部门与农村部门的劳动力流动与城乡收入流动的同步性。

农业劳动力转移家庭的外出行为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内容,但是留守农村和农业的家庭成员的农业生产行为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内容。其原因是,农户家庭的土地经营意愿和行为选择是城市化和移民的主要表征内容。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开展较早的是张林秀和徐晓明(1996)[16],他们运用农户经济学理论分析不同政策环境下的农业生产和土地经营行为以及农户行为对国家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指出价格调整在影响粮食供给方面并不是最有效的手段。马小勇(2006)[17]认为,由于中国农村的正规风险规避机制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因此生产经营中的保守行为是农民规避风险的主要方式,并导致了农业经营的低效率。宁满秀(2007)[18]以预期效用理论为基础,从农户生产行为的视角对农业保险制度的环境经济效应给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从而有助于理解农业保险制度下农户生产行为的变化。上述文献已分析了各类影响因素对农户家庭生产行为的影响,但是却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成员如何做出从事农业生产和流动方面的选择做出合理解释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对此展开深度调查研究尤为必要,基于调查数据的经验分析,还能够为理解这一问题提供实证证据,我们还将纳入土地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分析内容,以寻找城市化的微观证据。

从以往对农村家庭行为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中可以发现,对农村外出劳动力家庭行为的分析已经有了雏形,而且在行为分析总结中还得到了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是最主要的决策变量,这也是其他行为发生和演变的基础。已有文献对本文开展研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也存在一定不足,主要是:(1)对于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社会归因缺乏系统研究;(2)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异质性缺乏必要的探讨,家庭行为的各种选择策略目前仍存在于一个混沌空间,不确定性条件下流动行为被动接受而没有上升为主动选择的过程中,各种动力机制和作用逻辑还很模糊;(3)缺乏在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决策和身份变革,也未在真正转化为“城市人”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实际上,农业转移人口或者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过去、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都将是城市化进程推进和实现的主要力量,探讨他们的行为发生和决定变量事实上是为如何体现社会公平和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依据,上述各种行为其实都是围绕我们研究问题的展开所进行的铺垫,纵观已有文献我们还发现,借助村庄变量的分析还很少,本文也将在此力求有所涉及。

三、研究变量设置、计量方法与模型

(一)数据来源及变量定义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重庆市政府资助课题“农民工问题实证研究”和英国政府资助项目“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农村调查数据,课题组于2008年6月-2008年12月组织了36人的调研队伍,采取家庭入户面访的方式,对重庆市33个区县的3421户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进行典型调查。本文从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角度从调查样本中进行收入构成、地区分布和是否有土地流转行为三个维度随机筛选出738个样本(考虑到可得数据完备性再抽样),详细人员组织和时间安排在此不做详述。(3)数据质量简要说明:在我们调研过程中,受访家庭中青壮年劳力已外出打工,采访对象多是老人和妇女,受教育程度往往较低;本次调查得到的数据基本上是调查人员通过向农户询问而记录获得的,各种数据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我们认为,这些数据仍能较真实反映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的概况。变量分为三个层次:(1)家庭变量,(2)农业转移人口个人变量,(3)村级变量。

反映家庭人口特征的变量有家庭总人口、家庭外出务工和劳动力总人数、子女数目和老人赡养。家庭总人口数代表家庭规模的影响;家庭劳动力人数(16岁-59岁)可以提供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信息;外出务工人员比例是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行为的被解释变量;其他家庭变量还包括收入水平、土地经营和新农合参与行为。

反映农民工的变量选择有:性别、年龄、婚姻、子女受教育的选择,以及外出务工时间和工作与闲暇的选择。为了统一,特将有多个打工者的农业人口转移家庭选择收入最高者对样本奇异进行控制。

为了解村庄的“示范效应”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的影响,以及村庄发展及规模对外出的影响,对村庄特征进行控制。总体规模方面的变量有村总人口、承包人口、耕地面积以及村庄的经济发展水平。本研究重点控制了离县城的距离。因为这个距离既可以反映外出打工的就地转移和县外务工的选择以及县域经济辐射的情况。实证检验过程中控制村级变量来观察其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的影响,也是为了解农业人口转移家庭决策的“学习能力”。

(二)计量模型设计与方法

农户经济模型的一般形式是一个效用最大化的经济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收入约束,需要给出农业生产和非农生产的收入函数(Yang and Mark,2002) [19]。以往的效用一般假定由休闲和消费确定(Lee,1998) [20],当然也有探讨农户夫妇时间分配(Matshe and Young,2004) [21],更有用收入最大化来代替效用最大化(Jolliffe,2004) [22],有关农户家庭收入函数假定更深入的探讨参见Taylo & Adelman(2003)[23],而我们的理论基础是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收入最大化行为假设。家庭收入结构具有特殊性,包含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收益和务工收益,而且这部分农村家庭的特殊性还在于前者远远小于后者,外出务工是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增收的重要途径。在前述分析基础上,这一部分我们建立了一组计量模型,更加严谨地检验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的影响,并且用上面设置的变量数据估计参数。已有研究对非农收入函数进行大量研究[24-28],采取的基本做法是确定影响农户非农收入的因素,然后建立直接或对数回归分析模型。接下来,我们将借助上述分析对农民工家庭的收入方程进行估计,重点分析家庭成员外出行为。

为此,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决定的估计方程设计如下:

Cou依次表示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和村庄信息集;income是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总收入。对此模型估计采用OLS估计,原因是误差量包含的是模型所未考虑到的变量,但对于影响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和行为的因素,我们所考察的是无数多个村庄中很小部分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样本。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残差和解释变量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满足残差项正态分布的要求。此方法在以往横截面数据收入决定方程估计的文献中被普遍应用,而且本研究涉及的家庭收入水平及构成具有特殊性,更多地受家庭行为的影响。

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行为选择方面包含外出务工和土地流转内外两种决策行为内容,除外出务工采用务工人员比例来表示且为连续型变量外,我们的计量方程的设定和估计类似于上述收入影响方程;行为选择的被解释变量是“0”和“1”离散型变量,对具这类特点的变量的计量分析普遍应用的是logit或probit模型(Weiler,1989)[29],这两种模型的应用范围都是在因变量为类型变量的情况下;对家庭行为的估计,我们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中的probit模型,通式如下: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

这里的收入包括两部分,即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和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这两块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贡献巨大。统计发现,两者在家庭收入中占90%以上,与农业人口转移家庭的兼业特征吻合。对模型的估计采取逐步引入变量,迭代过程和参数估计值分别参见表2。从表2的参数估计结果可以看出,在控制村级解释变量影响后,农业补贴(PAlanD)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的影响显著为正;其他四个变量统计不显著,但这并非村级经济发展状况(EcostatueCoun)对家庭收入无影响,这里我们并未考虑“二次项”的影响,土地流转行为等不显著;反过来我们认为,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更多地受家庭自身行为的影响,“村”级层面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特征,这也证实了村庄内的家庭是相互独立的“微观”单元。

在模型1中,除农业补贴显著外,变量家庭中的耕地面积(HoshL)的回归系数也显著为正,回归系数为0.188,并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与土地承包面积有显著的正向依存关系,这与高梦滔、姚洋(2006)[30]研究所认为的土地对农户收入的差距没有显著影响的结论有不一致的地方,原因是我们选择样本群体的特殊性,只是针对具有外出务工成员的农村家庭。在模型2中,在控制村级特征的情况下,家庭外出务工人员比例变量(Lfrate)回归系数为正并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但是与方程1相比,控制家庭外出务工行为的村级农业补贴影响系数提高了0.001,村级土地流转行为(RLTrate)的符号由正变为负,但仍不显著。在模型3中,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人外出务工时间(DayNA)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在模型4中,在家务农时间(DayaA)显著为负,此时截距项在所有模型中数值最大并且显著。在模型5中,家庭土地转包(RentL)在控制村级特征的情况下,变量回归系数为正且显著。在控制村级变量后,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行为对家庭的收入影响显著,村级特征变量变得不太显著,但可以认为村庄行为可以通过影响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而间接地影响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水平。事实上,上述回归结果并不能完全告诉我们村庄特征变量中只有农业补贴一项对于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水平具有正效应。其原因在于,选择的变量虽然避免度量误差的非系统性局限,也并不会导致OLS回归结果有偏,但是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的很多研究都发现,村庄行为影响并非显性的,潜意识的成分更高,比如意识、观念转变等,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直接的,农村家庭的学习具有长期性和习惯性被动跟风特征,我们观察到的变量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具有影响时,可能只是反映了这些家庭具有相似的特征,比如外出打工的动机强烈,只要有机会就跟进;家庭承包土地经营也类似,农业补贴增加其种地动机就强烈。但是我们却无法观察或度量这些特征,这些遗漏变量可能会造成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的内生性。当然,家庭层面务工收入和外出务工可能互为因果关系,即农业收入越高的家庭越不愿意外出务工,这也会引起内生性问题,可行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引进联立方程组解决。在此,遵循的假设是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主要受非农就业行为决定,反过来“收入”又成为劳动力流动决策的基本决定变量(Zhu,2002;Taylor et al.,2003) [31-32]。从实证结果中可以看出,家庭土地经营行为和外出务工行为同理论分析的预期一致,特别是外出务工行为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影响尤为明显。这表明,外出务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农业人口转移家庭的边际生产力,从而达到增加家庭收入的效果。村级农业补贴的影响这里虽然只是报告了直接的影响程度,它还可能间接地刺激家庭对农业的投入。近年来,政府对农业进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虽然支农资金总量少,但短期内会对增加农业人口转移家庭的农业经营收入起积极拉动作用。从促进农民家庭增收的机制上看,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能够对农民经营性收入产生积极作用,在农村实施的农村税费、农业补贴等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加其短期效应显著。

(二)农业人口转移家庭的外出行为和家庭劳动力分工

本研究立足于“家庭”决策,以家庭为范本,考察家庭成员分工的影响因素,表3报告是根据前述计量模型进行参数估计的结果。由于农业人口转移家庭的经营土地和农业收入都具有相对稳定性,务工收入具有复杂多变性,行为方程的估计我们仍然都控制了村一级的变量。从结果来看,与前述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的影响因素回归结果有很大不同,村级特征变量影响都较为显著。村土地“流转”比重变量(RLTrate)显著为正,并且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这也说明土地流转行为和外部务工行为是同步的,并且这一同步性还体现为村一级;离城市的距离(Distown)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为负,系数为-0.002,这与前面家庭收入的回归结果有不一致的地方,可以解释为偏远农村的外出务工行为不明显;村经济状况(EcostatueCoun)影响显著为正,由于这是一个逆变量,即说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村更愿意外出,这也不否定发展良好的村家庭成员不愿意外出务工,是一相对概念。这里的实证结果也证实了我们前面的推测,村庄层面的的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影响更为显著。正如劳动力外出受家庭的影响一样,家庭劳动力流动也受所在村庄的影响。家庭作为村庄的微观组成单位,其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外出行为)不可能不受群体行为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作为家庭或个人在做流动迁移决定时,进行比较的是其所在村庄的经济状况。

从家庭因素和个人特征来看,决定家庭成员分工和劳动力对外流动的影响变量作用表述如下:首先是模型6中的家庭收入(Yincome),10%显著水平下为正(0.041),这与前面的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与外出呈正相关关系一致,同时也证实了家庭收入和外出行为的因果关系;模型7和模型8分别是对收入影响因素计量模型分开估计的结果。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收入(YincomeLF),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高于总收入的影响系数,达到0.058,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影响在1%置信水平下却显著为负,系数达到-0.111。调查过程中也发现,当农业经营和外出务工行为冲突时,即“以农为主业”的家庭更不愿意外出。模型9考察了大于60岁的家庭成员(HosNA60)的影响,这主要是家庭老人赡养和家庭负担的替代变量,结果显示其影响为正,这与我们预期相反,可以解释为此类家庭“老人”扮演双重身份,在需要赡养的同时可能更多地照顾和照看家庭。模型10是自己经营土地(HoshL)的影响,是农业转移人口自身兼业行为选择的主要表征变量,但是统计上不显著,说明土地家庭对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影响机制和内在机理还有待进一步的考察。模型11是农业转移人口年龄的估计结果(AgeLF,如果出现多人务工现象,其年龄则选择收入较高一人),结果表现为显著的正向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外出务工的家庭扩散效应会明显增强,这与杨竹、陈鹏(2009)[33]的研究结果一致,即随着出生时代的推移,农业转移人口外出就业动机中的个人发展型的非经济动因会增强,然而他们的主要坚持则是认为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观念意识的变化与其建立在“库存知识”基础上的思想关注焦点和考虑主题的变化有密切关系,这将会对既有的社会结构产生重要影响。

一般而言,农业人口转移家庭劳动力数量是关键决定变量,这个指标反映家庭规模和结构,劳动力数量多,意味着家庭富裕劳动力多、家庭负担轻,家庭共议更容易做出让多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决定。这里我们将此信息融入了被解释变量,但对家庭收入状况进行了多维度考察。从绝对收入水平来讲,已有研究指出,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出于致富的强烈动机(都阳和朴之水,2003)[34],愿意安排家庭成员外出打工,而富裕家庭则可能做出相反的选择,但估计结果并非如此。这也充分反映了家庭收入追求在农业转移人口外出行为选择过程中的驱动力因素。村庄方面影响值得关注的是,很可能贫困地区农村资金市场发育迟缓,农业利润率低和借贷缺失,导致农民家庭缺少资本扶持和风险转移机制而长期得不到改造,农民家庭为积累发展资本,需要依靠外出打工,外出行为动机强烈。由于本文未做严格分类研究,因此难以做出肯定的判断,但是如果考虑了家庭经营耕地面积的交互影响,这一答案自然会非常明确,但是由于本文的家庭经营土地面积变量不显著,还需做进一步的收入研究。可以推测的是,对于以种地为主业的农民家庭来说,经营的耕地面积越多,占用的劳动力就多,家庭劳动力外出的可能性就小,理论概括则是承包土地拥有束缚农业劳动力转移;反之,经营规模越小,家庭富裕劳动力相对较多,家庭有劳力外出的可能性就大,这也是农户家庭理性和适应性选择的必然结果。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必然会加快农民向城镇流动和迁移,流出来、留下来的市民化进程将会加快。

(三)农民工家庭子女教育和土地流转行为决定因素

根据二元选择模型,我们估计了3个方程,解释变量的选取考虑了研究目的、相关文献和农民工家庭经济和村庄教育的特征,用村里初中和高中在读人数占人口的比例反映村里人的观念认识和乡村行为对家庭教育的影响,结果不显著。变量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务工人员年龄、家庭人口年龄结构、务工收入等,同时,村庄到县城的距离以及村庄经济发展状况这两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也被引入到模型中,进而探讨家庭土地流转行为选择。

家庭土地流转行为方程的估计结果显示,到县城的距离(Distown)对土地流转的可能性的影响为正,在5%置信水平下系数为0.012。值得注意的是,16岁以下家庭成员数量变量(HosNB16)影响在5%置信水平下显著为负,其他变量不显著。这一结果表明,在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土地流转行为决策中,非农收入、总收入以及村庄经济发展情况等变量的影响都不确定。可以肯定的是,离县城较远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普遍,但仍存在一个“临界值”,跨越这一拐点土地流转行为和动机可能会减弱,对此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经营是互斥的,劳动力外出务工增多,对土地经营需求自然会降低,但是否流转甚至流转规模的决策却与家庭行为和土地制度设置密切相关。于洪彦等(2008)[35]研究认为,制度变迁与农户经营行为具有互为使动的关系,农户对于制度制约不仅仅是被动的遵从,而是在经营行为中进行能动的反应。在社会转型中,农户的经营行为一方面是出于生存动机的驱动,另一方面则是发展和公平性方面的诉求,制度变迁同时也需要满足两方面的要求:能够提高农户配置资源的合理性,能够满足农户的制度公平性预期。如果认识到这一点,在进一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土地流转改革过程中,就应该利用、改造既有制度的合理部分,来完成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设计,农民工家庭的特殊性决定了改革的渐进性和长期性,通过相关的土地政策设计,城市融入门槛降低使更多农业转移人口家庭逐渐地、完全地迁入(融入)城市。

五、结论及启示

本文重点考察了“农业人口转移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分工行为选择,意在指出关注此类家庭行为的重要性,也是试图找寻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微观证据。当然,由于我们调查数据的局限,如果进一步考察家庭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及乡村公共服务将会有更多发现。接下来的工作是借助其他机构微观调查数据展开进一步论述。借助重庆市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抽样调查样本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差异形成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家庭自身(发展能力)特征,另外我们试图借助村级层面的数据去检验其对家庭收入差异的影响,结果只有农业补贴的影响较为显著。由此我们推知家庭成员分工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收入的影响十分明显,劳动力丰裕的家庭如果外出务工人员多,家庭收入自然相对较高,务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也非常高,反过来家庭总收入提高促进外出务工人员的比例提高。进而我们认为,务工收入和外出务工比例在“家庭”这一层面互为因果关系,主要缘于家庭成员内部的分工。

本文的其他一些发现也值得关注。农村土地生产经营收入与家庭外出务工人员比例存在负相关关系,即农业收入越高的家庭越不愿意外出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行为决策与60岁以上家庭成员呈正相关关系。这些都凸显了土地对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决策影响的显著性,农业人口转移家庭子女教育的“留守”行为特征也十分典型。

由于本文使用的是重庆农业人口转移家庭的样本,因而对于同样的发现在国内其他地区是否仍然成立目前我们不得而知,仅是提供基于重庆样本的考察。另外,考察维度是家庭层面,而且属于“农民转移人口”的范畴,因此难免在方法上面临难题: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庭是否同质,内生制度影响方向和程度有多高,以及农业人口转移家庭行为的区域性文化差异的影响如何等一系列问题。由于研究数据收集、样本选择地区分布的局限,这些问题都有待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