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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10 15:10:35

商品检验论文

商品检验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 鉴定结论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目前为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行政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分类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属于正品。值得一说的是,如果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鉴定的结论时,是应该要求商标的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依据的。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括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如果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甚至有自己的包装、仅仅只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样构成侵权的称为不完全假冒。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因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在这里主要就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许可或授权。

四、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

证据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强弱。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属于鉴定结论性质;二是属于书证性质;三是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司法部门对此问题之间亦有分歧:广东省高院在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诉李建新商栎侵权纠纷案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福建省高院关于省工商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若于问题研讨会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以及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事实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第二,在没有专门鉴定部门或专门鉴定部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而不属于鉴定结论、而应该认定为书证。

笔者认为是一种单位证明材料,按现有证据分类无法归类,但可以补强后转化为证人证言:既加盖单位公章又附有自然人签名,单位公章可视为对证人身份的认可和证实。同时建议用证明或鉴别的形式说明,避免鉴定报告材料的形式,如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辨认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是鉴定(鉴别)而不是认定,工商局的是认定而不是鉴定,工商机关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无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更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鉴别)是对物的来源的证明;认定是是否侵权的证明。

五、商标权利人能否授权他人鉴定商品

根据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法律效力。

六、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

商品检验论文第2篇

一、物证技术的概念和内容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作为证据体系中的一个大类,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案件中均广泛存在,在诉讼、行政执法等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科学技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在现代司法程序中,物证已经成为证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在各种事实证明方法中居于首要地位。

物证作为物质相互作用过程的记录客体,在各类案件中均广泛存在,通过对物证储存信息的正确解读,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具有比人证更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即使鉴定结论出现偏差和错误,还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甚至重新勘验现场等措施来纠正,可以说,物证是查明、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石。物证对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需要物证技术专家来识别、检验和鉴定,才能提取出丰富的案件信息,为司法和行政办案服务。而识别、提取、固定、鉴定物证的技术手段,即为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是对案件中各种物证所进行的识别、记录、提取、保管、检验和鉴定的科学技术的统称。长期以来,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学者从各自角度对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进行命名,如“刑事技术”、“检查技术”、“司法鉴定”或“法庭科学”等。笔者认为物证作为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各个领域都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来识别、提取、保管、检验、鉴定各类物证,这类技术在科学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不应由于使用主体的不同而改变。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可统称为物证技术。

物证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同时,由于受到送检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主客观条件方面的限制,其科学性、准确性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存在虚假性。因此,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结论,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门问题的鉴定,凡是要求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必须由相应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其他专业鉴定部门无权鉴定。送鉴材料是鉴定的前提和对象,也是鉴定结论形成的基础。如果送鉴材料不充分,则难以作出鉴定结论,或只能得出不准确的鉴定结论。

如果送鉴材料不真实,则只能得到错误的鉴定结论。对于违法获取的物证,鉴定机构有权拒绝鉴定。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体可以从鉴定人所从事的专业教育,从事鉴定的年限、专长、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成效及科研成果等方面来考察。审查物证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科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是以一定的科学成果为依据的。正确的物证鉴定结论应该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协调、呼应,若有矛盾就应重新审查、核实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因此需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对照分析和比较,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可进行复核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二、物证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的应用

(一)工商行政执法领域中常见的物证

1.商品物证。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质量,各种商品都有可能成为物证。如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涉案商品是否属假冒、伪劣商品等。

2.文书物证。在经济违法案件中,常常需要鉴定涉案合同书、决议书等文件中印章、签名的真伪;显现会计资料中的被涂改字迹,鉴定印章与签名的顺序等。

3.视听资料和电子物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动态证据,可以直观重现案件的全部及部分事实,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优点。然而,视听资料同时具有易变性,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发生改变,从而可能丧失证据的作用。如易被当事人篡改、易受电磁场的影响而消磁等。网络虚拟经济日益发展,网络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还需规范。网上商标、广告行为的监管需要有效识别、跟踪各类网络信号。视听资料和电子物证的检验,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鉴别视听资料是否被篡改、恢复受损的数据、来源追踪、模式识别技术等。

4.生物、化学物证。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实施,食品安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抽查及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都需要对相关食品进行检验。

(二)工商执法人员获取物证的途径、方法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工商机关获取物证的方法和手段一般包括:

1.当事人提供。在行政裁决案件或其他类型案件中,为了自身的权益,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向工商机关提供有关物证。

2.主动调取。工商机关认为某人或某单位可能保管有关的物证,可以主动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调取物证,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当配合。

3.现场检查、勘验。对于存在现场且有勘验价值的案件,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提取、固定、记录物证。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工厂进行检查时一定要注意提取、固定违法产品、原料、包装物及商标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是获取物证的最主要途径。

4.扣押、登记保存。对于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物证,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采取扣押或登记保存的手段获取物证。扣押、登记保存往往与现场勘验、检查结合进行。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一定要由当事人签字或注明不签字的原因,才能保证物证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三)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常用物证技术工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查处违法广告、商标侵权案件等职责。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经济违法行为日益科技化,违法手段日益隐蔽化和复杂化,案件查办难度不断加大,过去办案中传统的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式监管逐步向以高科技手段为依托的现代化监管转变,努力实现执法现代化,建设“科技工商”,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其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运用现代物证技术为执法办案服务,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成为当前工商执法办案工作进一步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常用物证技术包括:

1.商品质量、真伪鉴定。在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常常需要对涉案商品是否达到一定标准或商品、标示的真伪做出鉴定。工商机关应当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2.食品安全检测。目前,《食品安全法》已公布实施,工商机关作为重要执法机关之一,依法监管流通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必须对流通领域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测。主要技术手段有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室仪器分析技术、生物检验技术等。

3.文书检验。在经济活动中,文件被大量用来记录事实、证明身份等。

因此,文件常常作为证据在案件中使用。当涉案文件被伪造、编造,而需要确定真伪时,就需要运用文书检验的手段对涉案文件进行检验,以查明案件事实。常用技术有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文书形成时间检验等。

4.物证成分、含量鉴定。如流通领域中的食品中是否有违禁添加剂及其含量。各种商品中甲醛的含量是否超标等。

5.商品制作工艺鉴定。工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某些商品制作工艺进行鉴定。如对涉嫌拼装的套牌汽车进行鉴定等。

6.电子物证技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经济也获得了迅猛发展。网上交易、广告等经济行为日益普遍。网络经营违法活动也日益增多,使得电子物证技术成为必然。工商机关承担网络交易进行规范、监管的职责,必须了解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及鉴定技术。所谓电子物证技术,就是对在利用电子载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和确认,它包括涉案计算机现场勘查、搜查与扣押、网络监控、邮件监控、技术鉴定等多种活动技术的总称。

(四)物证技术对工商执法办案的作用

1.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为查明案件事实,重建案件现场提供客观依据。案件一般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办案人员往往无法直接感知那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只有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或重建案件事实。物证是查明事实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可以提供有关案件事实信息,如案发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结果以及涉及的人或物等,为执法人员确定案件性质、深入推进案件调查、结案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可以提取、记录、固定、保管物证。工商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可能存在物证。但由于执法人员缺乏物证意识和未掌握物证技术手段而未能及时提取、固定,致使案件查办工作难以进行甚至陷入僵局。有时即使提取了物证,但由于提取的物证缺乏代表性或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保管不当腐败变质而失去鉴定的条件。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必须增强物证意识,掌握基本的物证技术方法和手段,才能更好地做好执法办案工作。

3.可以鉴定物证,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物证是“哑巴”证据,其携带的案件信息需要专业人员通过分析、鉴定来解读,才能充分发挥证明作用。工商执法人员不仅要自己查明案情,完成自向证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还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而言,行政程序中的各种物证材料就是诉讼中的法定证据。通过物证技术手段对涉案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可以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具有较强说服力和证明力的证据。

4.可以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一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证据,由于物证的可靠性更高,证明力更强,物证在执法活动中往往可以作为审查和印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三、树立物证意识,实施“科技工商”战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证技术的现状

1.目前,工商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物证意识,对物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了解基本的取证、检验手段。表现在对物证的认识仅限于较为明显的物品等,现场勘验、检查中仅仅提取看得见的物证,缺乏深入勘查现场的能力和技术手段,使得本应提取到的物证没有提取,可能使案件查处工作陷入僵局。部分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以“人证”为核心,过分依赖调查访问和证人证言,有时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人权,甚至变相对当事人逼取证言。不仅可能由于非法获取当事人陈述而被法院排除,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法制文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有相当部分执法人员认为物证鉴定应属质检等部门的事,工商机关只需提取检材送交检验,完全依据检验结果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而根本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有些工商执法人员随意提取、保管检材,致使检材缺乏代表性或未达到一定的量或者腐败变质而导致失去鉴定条件或导致产生错误的鉴定结论。

2.缺乏技术专业人员、经费和设备。目前,只有在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的工商机关配备了食品安全检测车,并招录了技术人员,专职从事食品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北京海淀区工商局还与某物证鉴定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工商机关没有任何物证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更不可能获得实验室认可。

3.法制建设仍需加强。作为规范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也进展维艰。有关物证及物证鉴定的规定也很不完善。

(二)实施“科技工商”战略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科技工商”,就是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物证技术。

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但改变着管理模式,而且改变着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监督方式、服务观念,提升了办案能力和执法人员的素质。

工商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增强物证意识,牢固树立“科技工商”战略的理念。

但是,目前工商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科技意识,没有运用先进的物证技术调查取证的意识。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接受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科学技术本身具有排斥心理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最重要的因素是有些执法人员的“科技工商”意识不强,只有提高他们的物证意识,才能更好地实施“科技工商”战略。实践证明,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必须走“科技工商”

之路。这是科技发展到今天的时代呼唤,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性选择。

首先,领导要做“科技工商”的领头人。科学技术在工商工作的应用,涉及各个领域、各部门,涵盖工商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执法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

各级工商机关的领导按照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要充分认识到“科技工商”战略的伟大意义。要经常深入基层组织调研、检查、指导和督促“科技工商”战略的落实,从组织上提供有力的保障。领导要带头学习科技知识,带头应用科学技术,做“科技工商”的领头人。

其次,通过培训提高“科技工商”

商品检验论文第3篇

关键词:商品质量 监督检验现状 人才培养

在不断深化我国高等教育体系改革,使之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过程中,应该清楚认识到我国当前阶段需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的形势,积极发展与之相对口的学科,这将是一个难得的机遇。

一、我国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现状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商品质量方面的监督检验体系开始逐步发展起来。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近些年来,为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当期我国所执行的商品方面的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主要由四个部门组成。

商检局系统。商检局属于国家执法机构,以商检法为依据,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使用强制性手段进行严格地把关与监督检验。商检局在机构的设置中,以商品为依据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质量监督检验处和质量监督检验室,也就是在依法行使其执法职能的情况下还有着技术服务的一项职能。目前,随着改革程度的不断加深,市场化趋势不断扩大,商检局同样面对着巨大的挑战与机遇。一方面,在商品总体出口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商检局的业务量激增,另一方面,在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遵循国际上的惯例 ,国外各质检机构也将陆续的进入中国,同我国本土的质检机构进行竞争。

技术监督局系统。我国技术监督局在职能上同时有着执法职能以及技术服务职能。在行使执法职能时主要的法律依据有计量法以及标准化法等等。在技术监督局下所设立的质量监督检验所这一机构,也就是其所属的技术监督检验部门。

此外,还有两个系统,即工商局系统以及消费者协会系统。这两种系统在国家、各省市、各县均进行机构的设立。工商局本身作为执法职能部门,在进行市场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行使时,实际上包括了对市场中各类商品在质量方面的监督检验。而消费者协会在本质上则是一个由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领导挂帅、由各层级的执法部门中的负责人共同参与的一项群众类型的团体性组织,在消费者协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人员从上面提到的几个相关部门中进行抽调而组成。消费者主要负责监督商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同时对因商品消费而引发的各类纠纷进行调节。

二、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人才的培养

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同时,队伍也应该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在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的情况下,也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了很多专业学科知识,运用了多项国际国内先进的科学技术,同时还形成了自己的独立理论,因此,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与专业知识。过去,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当中很少有关于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学科教学。商检局或者是技术监督局各自所需求的专业类型的人才大部分是先通过各专业的初步培养,然后从实际的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当中进行学习与经验的总结,从而达到质检工作人员的标准。很长时间以来,这种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虽然能够基本满足人员的需求,但是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第一,从事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所需要具备的各项理论如抽样化理论等,在各个相关的专业当中是不存在的;第二,进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过程中,实际上还包括了很多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这个方面所需要具备的知识同样也是各有关专业所不具备的;第三,各相关的不同类型的专业在进行划分时过于细致,但是在进行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时,需要有相当宽的专业面以及学科与学科间的交叉。总而言之,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需要由与本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专业性人才来执行,应该积极发展与之相对口的院校教育或者是进行相关的学科专业的设置。

总结: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形成的情况下,商品质量却仍旧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要切实有效的解决商品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就需要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进行有意识的加强。文章中对当前我国针对商品质量所形成的监督检验体系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着重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学科的发展,使之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相适应,推行我国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万文英,王玉梅. 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 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J]. 中国纤检. 1999(01)

[2] 广西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商品质量检查结果新闻会在南宁举行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商业企业受表彰[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1997(01)

商品检验论文第4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摘要]本文以北京市商品房价格为研究对象,从供需两个角度分析影响房价的主要因素,运用计量经济学理论和建模思路,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北京市;商品房价格;计量经济模型;回归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25

1计量分析

1.1影响因素

一是需求方面影响因素。北京市商品房价格需求因素主要包括:常住人口(X1)。一个城市的人口数量直接影响着这个城市的商品房消费总量。人均可支配收入(X2)。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房的购买能力。商品房销售总面积(X3)。据北京市统计局对外公布统计信息显示,1998—2013年的商品房销售总面积是先上升后下降,而商品房销售均价却在波动攀升。

二是供给方面影响因素。商品房价格供给因素主要包括:建造成本(X4)。本文这一指标是指竣工房屋造价。土地价格(X5)。笔者认为地价与房价相互影响。竣工面积(X6)。房地产竣工面积在竞争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不仅严重影响着房地产的价格,还对住房市场的买卖双方带来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7)。

1.2计量分析

(1)模型设定。把以上的七个指标变量作为自变量,把商品房销售价格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取自《北京市统计年鉴》的1998—2013年各个指标数据为样本来构建模型。根据样本数据的散点图可以判断被解释变量和变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于是把模型的形式设定为:

(其中μ——随机误差项)

其中:Y——商品房销售价格(元/m2);X1——常住人口(万人);X2——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3——销售总面积(万m2);X4——建造成本(元/m2);X5——土地价格(元/m2);X6——竣工面积(万m2);X7——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亿元)。

运用Eviews7.2软件,利用 OLS 回归得到如下结果:

(2)经济意义检验:从回归模型中可以看出,需求因素中,北京市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商品房建造成本的增加都将伴随北京市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减少,这与现实不符合。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总面积、土地价格的增加都将伴随北京市商品房平均价格的上升,而竣工面积与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增加都将伴随北京市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减少,这都与现实相符合。

(3)统计检验:

①拟合优度检验:R2=0.998083,拟合程度较好,说明北京市商品房需求因素的 99.80%可由以上因素来解释。

②F检验:从回归模型的F检验值来看,F统计量的值为446.3776。伴随概率为0.000000 小于0.05,拒绝原假设β1=β2=β3=0,回归方程显著,即以上七个因素对商品房价格均有显著影响。

③t检验:X1、X2、X3、X4、X5、X6、X7的t统计量的伴随概率分别为0.1572、0.9315、0.00216、0.1705、0.0004、0.0211、0.1630。可知,解释变量X1 、X2、X4、X7没有通过t检验,即对商品房价格的影响不显著。

(4)多重共线性检验:从t检验及其伴随概率来看,变量X1 、X2、X4、X7均不显著;并且方程拟合优度R2为0.998083,方程整体的F检验很显著。利用相关系数表判断出X1、X2、X4和X7之间确实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所以采用Eviews自动逐步回归的方法修正模型。

修正后的模型如下所示:

修正后的X1 、X2、X5的t统计量的伴随概率分别为0.0000、 0.0198和0.0000。可知,解释变量X1 、X2、X5通过t检验,这说明多重共线性已被消除。

(5)异方差检验:对修正后的模型Y=-3.260336X1-0.189422X2+3.361794X5进行怀特检验,取显著水平α=0.05,nR2=6.668134,查表得临界值χ20.05(8)=15.51,nR2=6.668134<χ20.05=26.3,所以接受原假设,就可以认为不存在异方差。

(6)自相关检验:若给定显著水平0.05,查DW统计表可知,k=3,n=16,dL=0.98,dU=1.54,模型 中DW=2.417021,dU<DW<4-dU,表明模型中不存在自相关。

2结论与建议

2.1主要结论

(1)需求方面结论。从修正后的模型:InY=-18976.32+19.26663InX1-1.582425InX3可得出结论:北京市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与其不断增加的常住人口(X1)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人口的增加,供不应求,商品房的价格增加也是情理之中的事。由于北京市已经是特大城市,人口已经众多,所以每增加一个单位的常住人口,会带来19.26663个单位的商品房价格的增加。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总面积(X2)对其商品房价格也有影响,随着销售总面积的增加,其单位商品房价格将减少。

(2)供给方面结论。从修正后的模型:InY=1.968923InX5-0.479899InX7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开发商都是无利不起早的,随着土地价格(X5)的增加会带来房价的上升,这些成本的增加自然会被转嫁至消费者身上,所以推高北京市商品房价格是理所应当的。土地成本的上升会直接推高了房价,但不是地价决定了房价,因为商品房价格是还受其他因素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7)。房地产投资开发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与商品房价格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对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影响又是不定的。本文研究的北京市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总增加并未带来商品房价格的增加,而是减少了0.479899个单位,这说明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增加极有可能被用来改善供给住房的质量、档次及环境。

2.2主要建议

(1)合理疏解北京市人口。光靠严格的户籍制度和行政制度不行,还是应该合理疏解公共服务,以此吸引更多的人向津冀两地疏散,如此方能实现地区的资源合理配置。

(2)稳定土地的供应量。土地供应量直接影响相关建造成本,所以政府可以从控制土地供应量着手,使市场上房屋的相关建造成本在长期内处于一个合理的水平,这样就可以将房价的增长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陈秋宇,罗茹月.商品房价格影响因素分析——基于M2供应量的实证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1(1).

商品检验论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特色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8日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质量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时期。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制定了《质量发展纲要》来明确中长期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动员全社会重视质量,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工作,提升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质量保障。

《纲要》以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描绘了未来十年的质量发展蓝图,既是国家质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质检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是衡量国家质量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是质量事业和质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纲要》不但明确了国家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依据和基础,而且明确提出了完善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制度、强化进出口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严格重点敏感进出口商品质量准入条件、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能力建设等一系列举措,是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质量发展离不开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发展;质量强国的建设,离不开牢固的进出口质量安全防线,离不开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支撑。作为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的检验检疫机构来讲,应准确研判形势,认真贯彻《质量发展纲要》,通过对内加强自身基础建设,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实施科技质检、人才质检提升整体实力,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不断总结和探索检验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对外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出口企业的质量责任人意识,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

从检验检疫自身讲,目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些脱节,中国特色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不完善。检验检疫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围绕法检目录开展,这一制度存在结构性、机制性问题,没有建立法检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而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商品监管工作由于受限于自身资源往往是浅尝辄止。2011年,全国27个直属局共抽查目录外进出口商品45类,1.1万批,发现不合格1,383批,抽查不合格率达12.6%,目录外商品共退运2.1万余批,占到出口退货总量的2/3以上,这表明目录外商品是出口退运、召回的主体。在目前的法检制度取得不菲的成效中,在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方面还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监管范围之外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依然严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一是必需制定一种动态的调整机制,集中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做好进出口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二要继续加强目录外商品的抽查力度,不断扩大抽查范围。利用好退运调查和国外通报调查这两个监管手段,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问题企业要严查严办,对自身工作质量问题也要追根究底,严格监管之监管。

当前,检验检疫的监管资源、手段与业务发展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实验室定位和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各地区在设立实验室方面存在盲目性,缺少自上而下的统一调度和资源分配,造成国家投入总额多,资源重复浪费较大。检验检测与执法监管存在脱节现象,未能有效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检验监管人员能力尚不能有效适应监管重心的转移和监管方式的转变。人员思想长期停留在“检验”上,长期扮演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上,角色的成功转换与否是检验检疫实现监管方式转换的风向标。凭技术执法、靠数据说话是质检工作的显著特点,这在检验监管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必须把握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技术性,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技术保障能力。重视和加强检验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各领域各类商品的专家库,加强检验监管人员培训,转变人员思想,对重点敏感岗位实施资格准入制度,培养检验监管领域的专家队伍和一线监管执法队伍。加强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自2009年8月1日以来,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的分类监管实行了动态化管理,在提升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性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成效显著。在检验监管工作中要把风险管理原则和方法实际运用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从两个面进一步完善企业监管体系,完善企业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重点敏感商品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更好地实现差别化的分类管理。“提高和优化质量发展的基础和环境”要求检验检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搭建多个部门的质量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只有把分类管理、风险管理、诚信管理三者结合起来,才能构建一套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自2001年总局定期开展进出口重点商品质量分析以来,这项工作的制度机制越来越完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为检验检疫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但实际中我们发现,质量分析缺少一套科学质量评价和质量分析指标体系,质量分析工作制度还不健全,质量分析的结果使用得还不够好。这就要求我们继续下大力气,注意平时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积累,把质量分析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另外,要注重质量分析队伍建设,从服务检验监管自身发展、服务政府、服务企业等多个层面出发,编写好质量分析报告,使用好质量分析结果,把质量分析变成检验检疫的参谋和助手。

信息化工作对质检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十二五”时期,质检信息化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质量是基础,信息是保障,出入境监管、服务必须依靠信息化。要形成权威的信息化系统,加强质检信息化建设,提高质检信息化水平,准确把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大力提高信息化总体质量水平、技术装备水平、服务应用水平、安全保障水平。当前,在信息化建设上,工作还比较零散、未成体系,主动性、指导性不强。信息化工作应立足于基层,为基层服务,加强核心业务与信息化手段的融合,使其为我所用,提升工作成效。就拿目前数据统计来说,尚未有数据全面、查询方便、分析指导的信息化工具,数据查询、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完全由人工完成,不仅效率低,而且出错率也高。因此,信息化工作要倾向基层实践,而基层应从实际业务需要出发,对自身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系统地、详细地、主动地提出业务需求,使信息化尽可能地符合我们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加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监督,借助第三方力量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目前全国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从业人员已达3万余人,年度检验批次达到435万余批,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这些数字既说明了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迅速,对其加强管理是必要的。从长远来看,如何发挥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质量水平提升的作用,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不断创新机制,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引导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此外,要引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促使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加强合作,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得到提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标准化是检验检疫开展工作的重要工具和主要手段。检验检疫各项工作都离不开标准化,标准化是“技术执法”的重要依据。目前,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很多新产品或产品衍生物,对这些产品缺乏有据可循,导致对这些产品的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质量发展纲要”中提出实施标准分类管理,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提升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推动我国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制修订影响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国际标准,提高应对全球技术标准竞争的能力。作为标准化工作的直接参与和使用部门,检验检疫加快对新产品及衍生物的标准制定,积极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保证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与时俱进。在满足自身技术保障的基础上还要构建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检验检疫的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发挥检验检疫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质量发展纲要》强调“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是党和国家赋予检验检疫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促进质量提升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更是“中国制造”走向国际市场的敲门砖。我们要引导企业树立质量观念和品牌意识,通过提高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不断提升品牌的质量形象和价值,推动企业由价格竞争转向品牌竞争,寻求更大的附加值;大力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国家、区域、行业品牌的建设,实施质量比对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示范区,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企业出口免验,全力打造质量过硬的“中国制造”国际品牌;加大对自主品牌的扶持力度,检验检疫应与地方加强联合,共同制定对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措施,发挥检验检疫系统标准化建设方面的优势,促进自主品牌的发展壮大。

《质量发展纲要》中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要始终贯穿创新驱动这一方针,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来破解检验监管中的难题和矛盾,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克服习惯思维和做法的束缚,将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这些创新理念运用到检验监管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之中,充分运用分类管理、风险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方法,在质量分析、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建设等方面深入探索,提升宏观质量管理水平和微观质量控制能力。着力在进口商品检验监管、目录外商品监督管理、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加快进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制修订,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国际合作交流机制,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瓶颈制约。继续深化出口商品分类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检验监管业务的开展,特别是抓好核心业务和信息化手段的深度融合。只有深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的要求,检验检疫抓质量才能上新水平、保安全才能加新力度、促发展才有新作为、强质检才能树新形象,最终达到建立中国特色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商品检验论文第6篇

关键词:商业地价;人均GDP;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固定效应模型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data of country's 35 premium focus on monitoring the city from 2000 to 2009, GDP per capita and social indicators of the retail sales of consumer goods on behalf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establish fixed effects varying coefficient models, analyzes the impact of the diffe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on urban commercial premium and differences.Key words: commercial land prices; per capita GDP;-wide retail sales of social consumer goods; fixed effects model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是城市发展的基本载体。自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市场进入快速发展和完善的阶段。然而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稀缺与土地需求增长的矛盾日益凸显,经济发展的同时土地价格也随之上升。对比不同城市可以明显看出城市间土地价格的差异比较大。

Joseph S.Keiper认为土地内在生产力不同导致地价水平不同,土地价格的上升是因为土地使用量及使用密度的增长[1]。David Segal、Philip Srinivasan从城市规划方面研究,发现城市规划通过影响土地需求进而作用到土地价格上[2]。Yukio Noguchi、James Poterba曾分析日本多个城市地价,其中的一个结论是投机需求是城市地价上升的重要因素[3]。杨继瑞在中国城市地价论一书中较全面地阐述了地价影响因素,具体划分为10类,包括土地区位、用地性质、基础设施状况、经济、税收等方面[4]。董玛力、朱道林在分析长三角区城市地价时,得出在这一地区的城市地价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更为显著[5]。

根据不同研究成果显示,一些城市经济状况方面的因素是影响城市地价的关键。本文将以城市商业地价为对象,探索经济发展对城市商业地价的影响及其差异。

指标选择及数据来源

地价水平值是以一定范围内的平均地价反映某一时点地价水平高低状况的指标,按照土地用途可将地价水平值分为居住地价水平值、商业地价水平值和工业地价水平值。在我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中,地价水平值是重要的指标之一,能够直观地反映某一时间或区域内的地价水平,同时也能看出城市地价变化趋势及城市间的地价水平的不同。

在城市经济发展指标选取上,由于人均GDP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经济的发达程度,同时考虑到城市商业地价与商业服务水平有密切关系,并且商业服务水平也是城市经济繁荣的指标之一,因此共同选取这两个指标代表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并分别就商业地价与人均GDP、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关系进行相互映证与比较,以保证结论的可靠性。

考虑到研究的可比性及数据的可获取性,本文选取全国35个地价重点监测城市,城市地价水平值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人均GDP与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数据来源于各城市2001~2010年统计年鉴,以2000年为起始样本点,时间跨度为2000~2009年。商业地价水平值、人均GDP、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分别记为P、G、C。

在实证分析前,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影响,对城市商业地价水平值、人均GDP与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进行对数处理,得到ln(P)、ln(G)、ln(C),通过构建PanalData模型进行分析,运用Eviews6.0软件确定城市商业地价水平值与人均GDP及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模型。

实证分析

为了对城市间商业地价与人均GDP及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标的关系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结合所收集到的35个城市2000~2009年的面板数据,找出城市之间的差异情况,本文致力于通过面板数据的单位根检验与协整检验,构建出有效的面板数据模型,并就模型结果与实际相结合进行分析。

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

在应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时,为保证估计结果的有效性,避免伪回归,回归前必须对数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采用相同根情况下的单位根检验法(LLC检验、Breitung检验)与不同根情况下的单位根检验法(IPS检验、Fisher-ADF检验和Fisher-PP检验)。根据单位根检验结果,三个变量的一阶差分的P值都小于5%的置信水平,因此判断数据一阶差分平稳。

面板数据协整检验

通过单位根检验得出的一阶单整结果,需要进一步判定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本文采用Engle和Granger两步检验法,运用Pedroni检验,以回归残差为基础构造出7个面板协整检验统计量。在这七个中GroupADF与PanelADF统计量在小样本情况下检验效果更好,所以本文在判断变量间是否存在协整主要依据这两个结果。GroupADF与PanelADF统计量均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原假设,即城市商业地价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城市商业地价水平与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面板模型检验

在面板数据分析时,利用Hausman检验判定模型影响形式,检验结果得到P值为0.0335,小于5%。因此应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利用协方差分析检验方法设定面板数据模型,两个假设如下。

如果接受则可以认为样本数据符合不变系数模型,无需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如果拒绝假设,则需要检验。如果接受,则认为样本数据符合变截距模型,反之拒绝,则认为样本数据符合变系数模型。具体通过构建和两个统计量来判断上述两个假设。

其中,N为截面数,T为期数,K为解释变量个数,本文中N=35、T=10、K=1。本文要构建ln(P)与ln(G)及ln(P)与ln(C)两个模型,分别用上标1和2加以区分。

根据软件运算得,=1.94、=4.03、=172.53、=8.91、=362.65,=2.25、=3.91、=148.81、=6.07、=268.34,而F1,5%(34,280)=1.47,F2,5%(68,280)=1.35,所以、、、统计值均大于对应临界值,即拒绝与,因此可以分别构建以下变系数模型:

式中,、为商业地价对数的平均值,、表示城市商业地价对数的偏离值,为第i个城市人均GDP对城市商业地价的弹性系数,为第i个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对城市商业地价的弹性系数和反映了各城市商业地价水平与人均GDP、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之间的差异。其中i表示城市编号,i=1、2…35;t表示年份编号,t=1、2…10。

根据软件计算结果显示,模型调整拟合优度分别达到了99%与98.8%的,说明两个模型拟合程度很好,并且β也都通过了检验,F统计量为499.73、429.91,其对应P值都为0,达到了很好的显著水平。

结果分析

总体上依据我国整体经济地带划分为东、中和西部,见表5。比较表中两组β值可看出,分别由人均GDP与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所代表的城市经济状况对城市商业地价的影响比较一致,这也相互映证了文中所采用的两个指标具有代表性,所得到的结果也是可信的。

表5东、中、西部城市的模型影响系数估计结果

东部 大连 石家庄 广州 南京 杭州 济南 青岛 上海 沈阳 天津 厦门 北京

0.14 0.20 0.36 0.43 0.44 0.47 0.50 0.50 0.51 0.56 0.62 0.63

0.17 0.16 0.42 0.35 0.37 0.34 0.47 0.49 0.60 0.60 0.35 0.60

东部 福州 海口 宁波 深圳 平均值

0.67 0.80 0.80 1.01 0.54

0.47 0.47 0.72 0.79 0.46

西部 重庆 兰州 南宁 呼和浩特 西宁 西安 银川 乌鲁木齐 成都 贵阳 昆明 平均值

0.17 0.22 0.22 0.30 0.32 0.33 0.40 0.47 0.47 0.63 1.07 0.37

0.18 0.21 0.17 0.30 0.43 0.30 0.38 0.31 0.36 0.53 0.69 0.33

中部 哈尔滨 合肥 太原 长沙 郑州 武汉 南昌 长春 平均值

0.22 0.25 0.31 0.44 0.46 0.50 0.53 0.56 0.41

0.22 0.27 0.25 0.41 0.52 0.47 0.55 0.53 0.40

从全国及区域范围来看,城市商业地价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东部城市人均GDP与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对商业地价的平均影响系数为0.54、0.46,中部城市人均GDP与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对商业地价的平均影响系数为0.41、0.40,西部城市除去重庆和昆明外平均影响系数只有0.35、0.33,这种东强西弱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相符的。

从各城市来看,人均GDP对商业地价影响排名前五的城市为昆明、深圳、宁波、海口、福州,排名后五位的为兰州、哈尔滨、石家庄、重庆、大连,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对商业地价影响系数前五的为深圳、宁波、昆明、天津、北京,后五位为兰州、重庆、南宁、大连、石家庄。从这些城市的排名发现昆明、海口的商业地价受影响程度大于其他的发达城市,反而重庆、大连的商业地价受经济影响程度很小。昆明市2000年以后大量进行城市改造,市场上土地需求量非常大,投资需求增加、但投资渠道相对单一等原因,使商业地产成为更热门的投资方向,因此商业地产价格上涨,地价快速攀升。而海口与昆明又不相同,从表中看出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相比于人均GDP对海口商业地价影响要小的多,这与海口市主要依托农业与旅游业的产业结构有关。而从大连市2000~2009年土地供应数据来看,房地产用地占比在25~30%左右,工矿仓储用地与房地产用地比例在1.9:1左右,并且在不多的房地产用地供给中商服占比只有10%~15%,这与大连市住宅自住与投资的需求大、价格上涨快、开发利润高、资金周转快等因素有关,导致开发企业重住宅轻商业,综合原因导致商业地价上涨缓慢。

结论

通过对全国35个城市2000~2009年的面板数据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城市商业地价与该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性,这反映了土地与城市发展的密切联系,土地本身所具有的自然特性与经济特性决定了东部城市优越的地理位置、雄厚的经济基础与发达的商业服务给投资带来的效益相比于其他地区要高得多,那么更高的土地产出就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升。

(2)产生各城市间经济发展对商业地价影响程度差异的原因有许多,因为不同城市的产业结构是不同的,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比重大的城市相比于第三产业比重大的城市的商业地价受经济发展的影响要弱,并且相比较而言整个城市的价值也要小。另一方面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也是造成商业地价差异的重要原因,发达城市较欠发达城市的商业服务要兴盛,经济带动效应更强。

(3)虽然经济发展能够带动商业服务发展,提高商业地价和城市价值,但也要看到城市的快速扩张发展应建立在合理规划利用的基础上,严格土地管理,形成良好的土地供给政策与资源配置,从而促成城市与土地的良性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JosephS.Keiper.Theoryandmeasurementofrent[M].Philadelphia,ChiltonCo.,1961.

DavidSegal,PhilipSrinivasan.TheimpactofsuburbangrowthrestrictionsonU.S.housingPriceinflation[J].1985,6:14-26.

YukioNoguchi,JamesPoterba.HousingMarketsintheU.S.andJapan[M].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4,5:11-28.

杨继瑞.中国城市地价论[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

董玛力,朱道林.长江三角洲城市地价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6(6):48-49.

商品检验论文第7篇

[关键词]监督抽查;有效性;监管

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350-02

自1985年我国确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以来,经过近30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成为政府对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各种产品质量事件,使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导致公众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产生了强烈的质疑,传统模式的监督抽查工作已经很难跟得上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其矛盾性正在凸显。通过多年的抽查及检验工作实践发现,监督抽查工作的思维模式需要转变,同时在平时的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漏洞。现就在这方面实践中的体会和对抽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简要阐述。

一、 监督抽查工作现状

1.1 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现有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1.2监督抽查范围和重点

1.2.1法律依据中明确监督抽查工作的范围是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即目录外商品。

1.2.2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1.3抽查检验依据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总局每年公告时会明确相关产品的检验依据。

1.4经费来源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年度抽查检验专项业务预算。

1.5结果运用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目前C-rapex,需强化、完善。

1.6具体操作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国抽。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国抽、省抽。实际工作中,认监委和部分分支局也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尝试。

二、 监督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抓手不足

由于目录外商品不需要进出口法检,法检目录调整后,检验检疫部门获取目录外企业信息的渠道更加缺乏,监管抓手被大大削弱。对辖区出口目录外商品的情况掌握不够,信息掌握不全,抽查的覆盖面较小,不能全面反应辖区目录外商品的整体情况。

2.2标准体系不够健全

每年质检总局对目录外抽查检验的商品名录进行调整,涉及的目录外商品众多,对应的标准信息尤其是进口国标准缺乏,企业也未制定明确的企业标准,这为抽查检验和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无论是验货检验还是实验室检测都存在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从而无法准确描述样品的质量状况。

2.3专项经费投入不足

目录外商品抽查样品大部分需要进行市场采购,抽查检测费用较高,直属局由于缺少抽查工作必要的专项经费,为完成总局下达的检验总量,存在所抽取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此外由于抽查检验的产品为非法检产品,还存在企业不愿配合的难题。尤其对于价值较为昂贵且需要进行破坏性试验的目录外商品,抽检工作更是由于难以得到资金保障而无法实施。

2.4后续监管手段不足

现行的目录外抽查的结果处置难以等效于目录内的执法权威,检验检疫部门由于缺乏对目录外商品及相关企业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实际操作中,往往无法对不合格品的流向进行控制,无法对问题产品及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此外,目前抽查检验的宣传力度尚不明显,缺乏舆论性关注,未能得到社会认可。

2.5结果运用不够

抽查发现的问题并没有对对社会和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对外对内层面信息预警也不足;也没有在进口环节进行后续的布控抽查。

三、 提升监督抽查有效性的几点意见建议

3.1在立法层面重新构建抽查检验管理制度

建议在重新修订《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时,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制度,增加抽检保障条款,如规定检验检疫机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罚则,明确海关配合提供商品进出口信息的义务等。加强与政府及海关、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紧密衔接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商品检验论文第8篇

【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 净含量计量检验

前言

随着某厂生产的液压油销量激增,其商品外包装也受到厂家及消费者的广泛重视,因为其净含量准确与否直接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企业产品品牌。因此,本文期望通过对该桶装液压油净含量标注及实际净含量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出厂产品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相符的同时,也利于企业对该产品的市场推广,扩大销售渠道,增加企业利润。

1 抽样检验部分

1.1 技术规范

本次抽样检验严格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的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验的法律规定来执行的,以保证整个抽查检验过程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可靠性。

1.2 方法概要

本方法主要是针对厂家在同一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一般为一定时期内灌装的同批次油品)同种桶装液压油的抽查检验。抽查过程包括皮重称重、总重称重等相关原始数据的测量以及对原始数据的处理。

1.3 实验器具

抽样检验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名称:METTLER TOLEDO;

型号规格:MS8001SE;

准确度等级:中 Ⅲ;

量程:Max=8200g;

最小分度值:d=0.1g。

1.4 实验条件及方法

接受计量检验的是在包装线上灌装的同一批次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在此过程中,首先用自动封口机封好125只完好的待包装方桶,并逐一编号,使用称重测量设备对125只空桶皮重进行称重并记录,然后启动灌装。待方桶灌装喷码结束后,将方桶取下按编号进行称重,并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原始记录中进行记录,便于后续对数据作处理分析。

2 实验过程及数据处理

该桶装液压油在其显著位置标注有净含量“×××L”的字样,因此按照《规则》要求其计量检验方法适用于附录D D.3密度法来进行抽检。计量检验步骤:(a)测定皮重:按附录B的规定检测样本皮重。(b)测定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重。(c)检验密度:可直接使用化验分析监测中心提供的密度数据。

2.1 测定皮重

除去皮重方案的选定。根据 JJF 1070-2005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附录B除去皮重的方法的相关要求。因本次所抽检的定量包装商品批量在100件以上,因此按照B.2方法1的要求需进行除去皮重方案的选定。本次皮重抽查检验选用的包装皮是未使用过的,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进行。

按B.2.1 除去皮重方案的确定,首先我们计算皮重平均值()和皮重标准偏差(),由现场随机抽取15件待包装的皮,逐个称出皮的重量(数据参见4L空桶皮重原始记录),按照B.2.2.2给出的公式及要求进行计算。

平均皮重() =

皮重标准偏差() =

计算得出> ×10% 且>0.25T,由此可知,该液压油定量包装物除去皮重的方案应选择以样品各自的皮重,测定净含量,其中 =n。即抽取的样本量与抽取的皮重件数相等。根据《规则》表4计量检验抽样方案的要求,灌装一批次液压油需抽取样本量125桶,因此也需抽取未灌装的桶样125只,并需逐一称重记录皮重数据。

2.2 测定总重

依据前款所标注的皮重编号,对灌装完毕的桶装液压油进行总重称量,并记录数据。(详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原始记录)

2.3 数据处理

按照《规则》的规定,以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按照D.3密度法的要求进行抽样的过程中,先要对以重量为结果的计量形式进行单位换算,将重量单位换算为体积单位:即实际含量=(总重-皮重)M密度。本次抽检样本量是125件,且数据处理过程中需做多次重复计算,费时较多,计算量大且繁琐。因此本次抽检采用EXCEL来对数据进行处理,以简化计算步骤,提高工作效率。

首先,在由计算获取到实际含量以后,可求得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再由EXCEL对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进行做差计算,得出每桶油品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的偏差,即偏差=实际含量-标注净含量。

其次,在求得偏差后,依据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公式,求得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

第三,依据《规则》中表4的规定,本次抽样方案符合最后一栏检验批量大于3200桶,抽取的样本量125桶的情形,因此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修正因子与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差之积,修正因子==0.234。

通过以上步骤即可算出样本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减去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的关系,若()或者类短缺的件数少于7,又或者没有出现类短缺,即表示该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是合格的。

3 结论及建议

3.1 计量检验结论

根据对本次抽样检验的数据处理分析后发现,抽查的这125桶油品的实际含量都未达到大于或者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的要求,因此依据《规则》第六章结果评定与报告的6.1评定准则的要求,本次抽检样品的检验结论是:该检验批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

3.2 建议

本次抽查检验样品的标注净含量实则为容器的容积,不是所装油品的实际净含量,而在灌装过程中需对容器留有一定的膨胀空间,避免油品过度膨胀而溢出,因此造成了实际净含量不满足标注净含量的情况。

根据抽查样品所得出的结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更改现有的标注净含量,由“L”改为“kg”;(2)将现有包装桶容积做适当调整,以满足灌装标注净含量为“×××L”的要求, 于此同时还需改定重量的灌装机为定容积的灌装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