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7 1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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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分类及特点
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通常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三部分。事前预防可以理解为,在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之前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装备等物质条件的管理和监督。比如:对执法行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由支队、大队管辖,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采取主责、协办制度,配备相应标准的消防监督、火灾调查装备等是对消防行政执法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可以理解为,在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之中控制执法的程序、自由裁量、合理性、合法性,对消防执法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步骤等动态的监督和制约。比如:执法过程中双人执法、重大事项集体会审、自由裁量程度适当等。事后救济可以理解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结束后,通过一般的监督方式或专门的监督程序,由上级机关对执法过程及结果进行审视、评价,对不正当的执法行为进行纠正,救济消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消防行政执法内部控制的本质目的。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内容不仅包括消防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而且包括对消防行政执法合理性的监督;不仅要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要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不仅包括消防行政执法廉政监督还包括消防行政执法效能监督。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不仅要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适当,而且对违法失当的消防行政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和补救。因此,它具有监督和补救的双重作用。对公安消防机构来说,它是一种监督和检查,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来说,它就是一种补救。从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近5年(2007~2011年)的内部执法监督活动上看,内部监督活动共6万余件,结案率、纠错率100%,发挥了强大的监督功能,呈现出监督部门分工日趋精细、监督力度逐渐加大、监督效果明显增强的特点。
加强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消防执法观念
要防止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徇私枉法等问题,就要对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思想教育,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筑牢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一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为民意识。通过制度和机制的完善确保执法工作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二是树立严格执法理念。公安消防机构要强化对法律责任的意识,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自由裁量,促进实现消防行政管理的公平和正义。三是树立全程监督的理念。要有效防止滥用权力的发生就必须把权力置于众目睽睽之下,消除人治因素,由依令行政转变为依法行政,实行“阳光执法”。
(二)用科学的制度规范内部执法监督
固本方能培元,本在于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加强自身制度约束,才能正本清源、防微杜渐。一是完善消防执法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规范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以及监督部门的权限内容,通过集体会审、纪委介入、挂牌督办、及时公开等方式,确保执法监督能够及时渗入到决策、执行的各个环节。二是实行调查、审查人员分离。为了保证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公正、透明,应当将消防行政执法调查职能人员与行使裁决处理权的人员分开,以防止先入为主,防止滋生腐败,防止忽视被监督人提出的证据和反驳意见。三是完善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消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保持长效机制、焕发旺盛生命力、保证其健康运行的根本保证。加强消防执法内部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明确执法责任,并将其分解到每名消防监督员。通过进一步完善消防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完善消防监督员的个人执法档案和单位执法档案制度,把消防执法监督与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实践中,要制定合理的考评办法,开展执法检查,采取巡查、检查、抽查、定期检验等方式,督促各执法单位和监督员建立执法档案,记录执法过程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开展执法绩效评估,对部门、个人消防行政执法投诉情况、案件发生比例、执法情况落实、行政管理相对人评价等内容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利益挂钩,对成绩突出的要在晋职、晋级、晋衔方面优先考虑。
所以高度重视认真探索学习方法,研究学习方法具有思维训练的重要意义。下面我们一起来就初二学习内容,学习内外部环境。学习方法指导等方面探求、分析。
一、初二学习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1、学科上的变化:和初一比较,初二开始添设几何和物理,这两个学科都是思维训练要求较强的学科,直接为进入高一级学科或就业服务的学科。
2、学科思维训练的变化:初二各学科在概念的演化、推理的要求、思维的全面性、深刻性、严密性、创造性方面都提出了比初一更高的要求。
3、思维发展内部的变化:您的思维发展从思维发展心理学的角度看已进入新的阶段,即已经炽烈地、急剧地进入第五个飞跃期的高峰。这个“飞跃”期是否会缩短,“飞跃”的质量是否理想要靠两个条件:2)教师精心的指导;2)您自己不懈地努力。
4、外部干扰因素的变化:初二正是您性格定型加快节奏,幻想重重的年龄期,常常表现出心理状态和情绪的不稳定,例如逆反情绪发展。这给外部的诱惑和干扰创造了乘乱而入、乘虚而入的条件。不要因为这些妨碍您正常地接受教师和家长的指导;破坏了您专一学习的正常心理状态。要学会“冷静”、“自抑”,把充沛的青春活力投入到学习活动中去。
二、初二学法指导要点
1、积极培养自己对新添学科的学习兴趣;平面几何是逻辑推理、形象思维、抽象思维训练的体操,平几学习的好坏,直接影响您的思维发展,影响您顺利地完成第五个思维发展飞跃。理化学科是您将来从事理工科的基础,语文的快速阅读和写作训练也在为您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矗。
您在生理上的浙趋成熟,已经为您自我培养广泛的学习兴趣和学科爱好创造了前提条件。但切记勿偏科,初中阶段的所有学科都是您和谐完美发展的第一块基石。
2、用好“读、听、议、练、评”“五字”学习法,掌握学习主动权。读:读书预习;听:听课;议:讲议讨论;练:复读练习,形成技能;评:自我评价掌握学习内容的水平。
3、在评价中学习,在评价中达标:“在评价中学习”是指给自己提出明确的学习目标,在目标的指导和鞭策下学习,以利提高学习效率(增加有效学习时间)。“在评价中达标”是指只有进入“自我评价状态的学习”,才能有效地达到学习目标,强烈的自我追逐学习目标,才能高质量、高水平的达到目标。回忆您在进入考场前的几分钟强记强背的情境,效率之高,达标之快,超过平时的十倍、百倍,原因在于您进入了“激奋的自我评价状态”。
4、听课要诀:1)在自学预习的基础上听;2)手脑并用,勤于实践议练,勤于笔记,养成笔记的习惯;3)勇于发言,发问,暴露自己的疑点、弱点;4)把握重点和难点。对“重点”要“练而不厌”,对“难点”要锲而不舍;5)形散神不散。课堂上,教师的读、讲、议、练、评活动安排从形式上可能有些“散”,您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到45分钟形散神不散;6)重视每节课的归纳小结,把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就数学而言要学会归纳知识结构、题型、数学思想和方法。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控制;重要性;方法策略
一、我国水利工程的概述
1、水利工程的定义及修建水利工程的目的
定义: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
目的: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状态并不完全符合人类的需要。只有修建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
2、我国水利工程的发展现状
我国幅员辽阔,境内江河、湖泊等水源丰富,拥有着得天独厚的水利资源,但由于我国在发展初期只注重经济的增长而牺牲了环境资源,造成了水利资源的不合理、不充分利用现象严重。近年来,国家逐渐意识到了水利资源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水利资源的重视力度和建设投入,仅2009年中央对水利设施投资规模就达1427亿元。这也就进一步地带动了我国的水利工程的发展,致使我国的水利工程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水利工程数量的增多,工程的质量问题也随之突显,尤其是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如何加大水利工程质量的控制力度,改进项目管理体制,提高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还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水利工程建造的特点及其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除了工程量大、投资多、工期较长之外,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工作条件复杂
水利工程所涉及的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管理等各方面都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不能分散地、孤立地看待水利工程建造过程中的问题;
①受自然条件制约,施工难度大。水利工程的施工条件复杂,对水工建筑物的性能有特殊要求,需按照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采取专门的施工方法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②效益大,对环境影响也大。例如:丹江口水利枢纽建成后,一方面,其在防洪、发电、灌溉、航运和养殖等效益十分显著,如在防洪方面,大大减轻了汉江中、下游的洪水灾害;装机容量90万KW,自1968年10月开始发电至1983年底已发电524亿KW•h,经济效益达34亿元,相当于工程总造价的四倍;另一方面,由于水库水位抬高,在库区内造成淹没,需要移民和迁建,由于水质、水温、湿度的变化,改变了库区小气候并使附近的生态平衡发生变化等等
③失事后果严重。据统计,近年来全世界每年的垮坝率虽较过去有所降低,但仍在0.2%左右。1975年8月我国河南省遭遇特大洪水,加之板桥、石漫滩两座水库垮坝,使下游1100万亩农田受淹,京广铁路中断,死亡达9万人,损失惨重;
2、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在于:其不但会影响建筑物的寿命和效益,而且会影响改建和维修的费用,更严重的是一旦失事,对国民经济及生命财产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水利工程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质量,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任务、方法与措施
施工质量控制的中心任务,是要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体系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和事后控制。
1、加强监管力度,明确工程质量追责制和终身负责制;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监管和巡查力度,明确相关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追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水利规范和技术要求,出现质量问题,问责到人、严惩不待。
2、严格遵照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制度和程序;
所有水利工程都必须严格遵照和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把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开工、竣工验收等重要关口,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越级、超范围审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开工。同时应加大工程的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时必须有质量监督机构的评价意见,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3、建立与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应确保事先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者缺一不可,其中事先控制是质量控制的主要部分,其在做好事先预案的基础上可以消除工程质量问题的隐患,保障工程的高标准施工;事中控制就是工序控制,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事后控制更多地关注于工程竣工后的查验,是质量控制的最后一道屏障。强调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员、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4、确定工程监理的细则和目标,明确监理责任制;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水利工程的质量关系重大,更应该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工程监理的细则和目标,明确监理责任制。对各关键部位、工序、阶段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程序等都作详细规定,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性,保证投资效益的发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5、严格规范和实行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制;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文件,严格规范和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行为,尽量采取公开招标,同时加大监管的力度,保证招标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好标底编制和评标方法的保密性工作。从而保证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为工程质量做好铺垫。
6、严把技术管理关,狠抓人才建设关;
水利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该严把工程的技术管理关,建立包括:技术责任制、施工日记、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技术复核、材料检验、技术档案、工程验收等制度在内的技术管理体系。同时加强水利工程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充分利用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并注重与外界的沟通与联系,借鉴成功的工程案例等,进而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1]侯鸿飞,《水利工程施工与质量控制简析》,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年08月出版;
图书馆的知识管理不仅是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同时也要重视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不断提高图书馆员的自身能力与素质,重视馆员的自身知识能力,在工作中,将自己的理论知识合理的运用到实际的工作生活中,对读者提出的问题,能利用自身的知识给予读者满意的的答复,这不仅是图书馆馆员自身能力的提高,同时也是图书馆整体素质的升华,有利于知识价值的实现。同时,图书馆馆员在为师生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但个人获得了知识,同时个人的发展也得到了提高,并且有利于个人工作的进展,更好地做好图书馆的知识管理工作。
二、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价值体系
图书馆价值观念决定图书馆管理行为模式和任务目标,这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只有实现了图书馆价值,图书馆管理的价值才能最终得到体现。对于图书馆管理价值的认识,基于图书馆与图书馆管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认为,图书馆的价值就在于它储存和传递信息知识,满足读者对信息资源的需要,发挥图书馆应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说,在当今这个知识爆炸的时代,信息技术不断地更新,有必要重新审视书馆管理的价值体系。
三、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策略
当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大股东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得到加强,如何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是对内部人控制进行治理的核心问题。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认同与重视。以德来源:()国为代表的许多欧盟成员国竞相通过职工参与公司董事会(单层制经营机构的场合)或监事会(双层制经营机构的场合)、劳资双方商定的机关或劳资协议等。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类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下平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监督。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关,居于中心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经营决策。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集体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由上可见,我国奉行的“股东本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标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实施监督与控制,保证他们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为。客观地说,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框架设计是符合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难以实现的客观制约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过程中,过分强调国有股权的保护,有意淡化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过分考虑企业经营自的实现,人为地淡化和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设计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司同典型的现代企业在运行机制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行政机关化”的影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以下两方面缺陷:
(一)公司内部治来源:()理结构失衡。股东构成比例不合理,股东大会权能虚化
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结构,而股东结构状况直接影响着各类主体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缺失。股东无法对公司行为进行外部监督,当股东(尤其是大量的没有投票权的小股东)发现经营者不能保证其权益和公司利益而无法“用手投票”来监督和控制经营者时,就将其手中的股份及时转让,导致公司被收购而易主。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
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之一。公司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都必须通过公司法人机关的活动来实现,而法人机关的活动又必须以公司的财产为基础。把股权界定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其目的是要承认公司有法人财产所有权,承认公司有法人财产或独立的企业财产,企业对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的生产经营完全负责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承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前提之二是在公司法人机关职权配置上对各种利益相关人实行权力制衡。公司法人机关的职权配置应体现公司中复杂利益群体间的制衡关系。公司是一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的公司企业,说到底又是由单个的自然人所构成的。这些人可区分为出资者和员工,员工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经营管理者一般员工。他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参与公司的活。所以,公司内部必然存在着既统一又矛盾的复杂的利益群体关系。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目前,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与我国公司制的体制有关。如果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同时结合宏观和微观方面的四个条件,予以综合配置。
首先,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是以银行和业务上有关联的企业法人持股为核心。
其次,组织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国模式为基础进行构造,也即银行在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经营者调控模式中可创建经理市场,采取具体的措施,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
第四,公司治理来源:()结构中的员工模式可向德、日两国学习,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本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内容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夫妻约定财产的不足并对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合同婚姻法约定第三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第二次修改日趋完善。但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另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本人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司法领域给与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后,1950年的《婚姻法》为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的,但没有明确制度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实行了近三十年的婚姻法的内容显得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于是,1980重新制定的《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确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夫妻对其财产的约定、如何约定以及其约定效力。2001年的《婚姻修正案》的规定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夫妻约定制,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债务清偿”。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约定了方式、形式,约定的对内效力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初步确立了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三、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一)、约定的种类
允许夫妻采用约定财产的国家,关于约定财产制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没有规定几种财产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如英国、日本;另一种是立法明确做出限制的,即明确规定约定是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如法国、德国、瑞士。根据《婚姻法修正案》(2001)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1)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的规定。(2)一般共同制: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3)限定共同制:“夫妻明确约定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其余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例如,婚姻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归各自所有。
(二)、约定的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契约是特殊的民事契约,它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契约的一般成立要件,还要与婚姻法的特殊性相符,由此夫妻财产契约的成立要件是:(1)缔约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未来将缔结婚姻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约,但未婚者订立未来适用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契约后结婚的,原先订立的财产契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若是依法达成夫妻财产契约后,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财产契约的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使用。(3)缔约必须是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对方享有契约变更权或撤销权。(4)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例如,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不得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围。(5)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重大的民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更好的维护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三)、约定的时间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理由是婚后易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国民法规定,夫妻间的契约,应在结婚前订立,并自结婚之日起发生效力。其理由是,婚后易受到劝诱等感情因素的影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对某一方可能不公平。二是无限制,夫妻财产契约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缔结,如德国、瑞士、英国、美国等。《婚姻法修正案》(2001)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样对夫妻财产约定时间未作规定,根据民事立法的“法无即可以”的原则,这也就等于没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已有生效条件要求上的限制,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满足实际生活多样化需要,在缔约时间上没必要再作更多的限制。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婚前或婚后任何阶段进行约定。
(四)、约定的效力
(1)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调整功能,《婚姻法修正案》(2001)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时间不加限制。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时或婚后约定的,一经订立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立即生效。但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只有在婚姻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未能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无拘束力,婚后某个时间才订立契约,则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契约只能约束协议成立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另外,附条件或期限的约定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或失效。(2)约定的效力范围。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为对外生效依据。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当事人承担,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的债务,按照法定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偿还。案例:毕某(男)与刘某婚后第三年下岗。毕某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难有进展。2001年10月之后,毕某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于2002年1月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6万元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毕某的服装全部积压,资金难以回收。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6万元存款,因此再度提出还款一事。但毕某告知杨某自己与妻子有约定,自己的经营与妻子无关。杨某在协议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或经公证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不知情,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也即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本案中毕某与刘某的财产约定从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为规避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了财产约定,显然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杨某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一财产约定对杨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毕某所欠债务,应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五)、约定的变更和撤销
变更和撤销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组成部分。而且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使用原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原约定,但是,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同的程序。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经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协议的,要求变更或撤销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由司法裁决。另外,婚姻当事人变更或解除财产约定而成立的新契约同样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契约生效的各项要件。
四、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一)、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限定
《合同法》第2条规定已明确排除婚姻等涉及身份的契约的使用,婚姻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具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婚姻契约的特殊性需要在婚姻法律上有所体现。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除了根据一般的民事合同原理推导之外,法律依据只有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有意见》第1条规定的“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婚姻法修正案》(2001)上无具体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目前在我国仍是较新鲜的事物,正如学者调查所发现的那样,许多人并不知道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面对这样的现状,立法上在设置这一制度时,应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以引导当事人避免纠纷的产生。立法上为限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意在于遵循契约自由原则,但对于婚姻契约,由于它的人身性和伦理性,决定了立法上必须对其内容加以限制,否则就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例如,夫妻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或其他优势,诱骗对方签订损害对方利益的契约。由此有些国家的民事法律就明确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做出明确的限定,例如《法国民法典》1380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不得违反因婚姻而致的权利义务,亦不得违反有关侵权及监护的规定。”笔者建议,我国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具体包括(1)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力范围。(2)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逃避养老育幼的法律职责等。(3)不得利用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如逃避债务,逃避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的。财产约定的内容目前仍要根据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脆弱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由于婚姻关系涉及个人的隐私,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易时,往往不会主动告知对方其婚姻状况,而相对方也没有询问的习惯和义务;即使夫妻一方告知第三人也鲜有采取有形形式订立者。由此在发生纠纷时,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的责任就成了块烫手的“山芋”,落在婚姻当事人的身上就会出现举证障碍,由此,在婚姻法领域往往会照成夫妻财产约定对外的失效。
(三)、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四)、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笔者认为,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走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就选择何种程序来满足公示要求,笔者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可供人们随时查询,而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五)、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立法也应有所涉及
夫妻对财产做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作准备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的。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属问题,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续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这种约定即为各自工资使用的约定。
五、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做出,亦可以在婚后做出。有人提出,夫妻的约定协议生效于双方缔结婚姻前,即尚未结为合法夫妻之前,此时缔约的主体不能叫夫妻,因此,婚前的约定不是本法十九条所称的夫妻约定,即主体不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于结了婚,真正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时签订的约定才有效的话,显然是与法律设立约定制的旨意相违背的。笔者认为本法十九条规定的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产生这一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未明确财产约定的时间。准许在何种时候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分三种情况:(1)准许婚前约定,以约定选定财产制,如法国、比利时、巴西等国;(2)准许婚前约定,于特殊情形也允许婚后约定,如意大利;(3)既准许在婚前缔结,也允许在婚后缔结,如瑞士。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歧义,充分保护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立法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我国立法没有规定。鉴于夫妻感情的易变性和夫妻财产约定的严肃性,为防止纠纷、预防纠纷发生,建议立法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具体方法可以参照日、韩的模式,夫妻约定财产者,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局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三)、在《婚姻法》的条款中完善约定财产无效的情形
首先对无效情形条款的完善,应从财产约定的特殊性着手分析,夫妻在财产中的约定虽可称为“合同”,其是否有效也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但由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属《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范畴,不能完全受制于《合同法》的约束,所以《婚姻法》理应就专门法的特点对约定财产中的无效情形加以列举和完善,如夫妻恶意串通借离婚约定财产的方式合谋实施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其中恶意串通的要件体现在:第一,须夫妻对财产的约定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夫妻约定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第二,须夫妻双方通谋、配合实施虚假的财产约定表示。这就是夫妻互相串通的共同意思联络有共同的逃避债务的目的,都希望通过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转移家庭财产。第三,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夫妻明知或应知他们的行为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以离婚之由达到逃债的目的。又如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如夫妻在约定财产的同时又约定虚假债务的分担办法,以达到抵销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务。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即人们通常认为的伪装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夫妻对财产、债务所约定表现出来的形式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是借助合法的财产、债务约定,达到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之目的。
(四)、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要从《婚姻法》就约定财产的本身条文来分析,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既然可以成立,也应当允许其变更或撤销,但约定的变更与撤销应符合民法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方为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可见,对夫妻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婚姻法》不仅应明确该种行为自始至终的无效,而且需要增加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包括对该逃避债务夫妻的离婚效力及财产的约定均可行使撤销权。
六、结论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具体到婚姻当事人来说,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做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不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而对公证人员而言,应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法学修养,准确地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法学家们也能更加关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99页。
2、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3、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
4、张民安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56页。
【摘要】面对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树立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管理的概念。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项耗资巨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明确目标,抓住机遇,加强协调,统一建设,重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每个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档案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使档案质量不断提高。
【关键词】档案管理质量
一、档案质量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档案质量管理就是单位领导档案工作人员以科学方法为手段,充分发挥科学管理和专业技术的作用,建立一套贯穿于档案形成全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从而保证高质量的档案。其核心是强调提高档案工作水平,以保证档案的高质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全体人员参加。档案全面质量管理要求档案形成过程中的所有人员,如各处(室)所的领导、文件起草人员、定稿人员、档案员等等人员的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共同完成公文处理和文件的归档及档案管理工作。树立“档案质量,人人有责”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统一性,也才能保证电子文档的及时传输和电子文档的及时归档。全过程控制。从公文的起草、审核、印制、传递、执行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编研、开发利用的整个过程都实行质量管理。科学的手段。采用数理统计方法、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科学来解决档案的质量问题,不断提高档案质量和档案工作管理水平。
二、建立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1.提高检查人员全员档案质量管理意识
提高档案管理的认识是保证检查档案质量的前提。检查档案包括的内容比较多,一般包括:检查准备阶段资料:检查通知书、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提纲等;检查实施阶段资料:检查工作底稿及其附件、询问笔录、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送达通知、送达回执、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说明、相关的调研资料等;检查结论及总结资料: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处罚告知书、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情况汇总表、有关请示及回复文件等;检查整改资料:入库单、调账凭证复印件及检查问题和管理建议的整改情况等。
检查档案的形成是由每一个环节中的资料汇集而成的,是一项全面、细致的工作。一项检查工作从检查内容的确定,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通知书的下发,检查工作的开展,到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决定的落实、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等,整个过程都必须有严格的工作规则来制约。因此,提高检查人员全员档案质量管理意识,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2.全员参与、分工负责,是保证档案质量的重要手段
检查档案质量与业务工作质量紧密相连,统一档案整理、装订工作的规范要求,更能够提高检查人员遵守检查规则的意识,高质量地完成检查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具体检查人员负责档案整理、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再进行复核的工作制度,是保证检查档案质量的有效方法。检查人员一般对违纪问题比较清楚,掌握检查的整体情况,能够全面、及时的完成从资料取舍到档案整理的一系列工作,既保证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又保证其相关性。
3.加强检查档案质量的事中控制与管理,是提高档案质量的制度保障
检查档案的管理水平是随着一定时期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检查方式的变化以及检查规则制度的完善而逐步提高的。为了能够适应检查工作发展要求,检查档案管理工作重心也应由事后控制与管理转变为事中控制与管理。只有在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档案质量的问题,加强检查档案质量的事中控制与管理,不断发现、研究和解决新问题,才能不断适应监督检查工作的发展要求,保证检查档案的质量。
4.积极推进信息化进程,是提高档案管理质量的必然要求
随着办公自动化技术的普及,财政检查机关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显得尤为迫切。利用计算机进行保存、检索、编目、借阅等,不仅能减轻档案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节省存放空间。如果采用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方法管理检查档案,则既可以使案卷整齐规范,查找时一目了然,又能够为查阅者提供迅速、准确、快捷的查找方式,有利于提高档案工作质量。
三、完善档案管理自身制度
1.必须牢固树立档案质量意识
档案质量的提高,与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有着密切关系。其中,领导的档案质量意识最为关键,领导通知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清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清档案数字化是大势所趋,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档案网络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因此要求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档案质量意识,用较高的工作质量来促进档案质量。
2.建立内部人员的制约机制
要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素质,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内部人员的制约机制。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是搞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体来说,就是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要有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档案人精神。档案工作又是一项业务性比较强的工作,档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对档案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档案工作人员要从搞好档案工作、提高档案质量的角度来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领导要给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的人员创造业务学习和培训的计划,使他们的业务知识能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的要求。
3.运用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
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一般具有输入、输出、修改、插入、打印、统计、检索、查询、删除等功能,同时计算机还具有判别、诊断、筛选的功能,利用这些功能可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具有占用空间小、储存信息量大、应用能力强、传输速度快等特点,能及时、大量地提供档案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是档案管理史上的一大飞跃。电子文件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载体出现在档案领域,以磁性材料和光学材料为载体的电子档案,将逐步替代传统的纸质档案载体,在档案领域占主导地位,给档案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
总之,档案工作者肩负着历史的职责,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档案科学管理,用丰富科技信息资源,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只有好工作思路和方法,才能确保档案管理质量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高等职业教育,如果希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占据有利地位,最为重要的就是把质量作为办学中最为重要的。质量管理属于高职院校当中最为重要的层面,所以,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对于高职院校而言,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质量管理需要从高职院校的教学工作的诸多细节加以深入。想要保证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从整个教学活动当中加以控制,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到最终的效果,只有从多个因素加以控制,从招生到毕业的整个流程都进行控制,才能保证整个教学活动的顺利。全面质量管理,需要有对应的质量标准,这样才能达到对应的评价。教学质量标准,就是从教学的目的出发,为了达到具体的效果的优劣,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高职院校需要从整个教学活动当中进行质量评价,教学的全部内容都在范畴之中。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当中,具体内容、整个过程、具体环节都应该有对应的质量标准,并把这个当做评价的具体尺度,想要质量管理有效执行,需要有科学有效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的评价体系,以保证最终执行效果。
二、大力实施民主管理和法制管理
教育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并不仅仅存在于表面,而是需要向着深层次不断深入。教育管理体制如何,直接决定了最终教育管理现代化的进程能否实现。希望教育现代化进程更为快速,需要坚持教育管理民主化的方针,不断深入教育体制改革,让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更为顺畅。对于教育管理来说,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越多,那么人力的治理在整个管理过程当中往往中超过法律治理的效果,如果人力治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情感层面的判断会超过理性的整体决策,最终造成判断的偏差,让整个教育决策出现失误,对于新时代的教育管理者来说,需要更为理性地评价事物,不能够仅仅从情感加以判断,这样无法获得科学的决策。所有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应该坚持“精简、高效、科学、民主”的原则,将学校内部的各种制度逐渐健全。传统的教学管理,都是把管理者放在主导层面,教职工往往属于被动状态,只是服从命令的状态,日常教学缺乏主动性。现代化的高等院校的管理,需要从理论层面而言,让教职工积极参与到管理当中,强化民主管理的作用。具体实践,不应该形式单一,而是需要采取多个方式、手段。不管是教代会还是学术委员会,都是基本的组织形式,让教职工积极性提升,融入院校的日常管理,让整个民主决策的渠道保证一定的顺畅。教师流动制度需要与人才市场有效衔接,让学校能够自主选择教师,教师也可以在学校当中流动。让分配和奖励制度不断改革变化,采取各种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积极性。
三、提高管理者素质
教育管理与一般的企业管理是不一样的,教育管理面向人展开,整个对象和活动的过程都是围绕人的发展而开展。教育过程当中,教育者自身的教育热情怎么样,教育能力如何,院校的办学质量好不好,各种因素都会受到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的影响,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在整个过程当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样状态的出现,现代化的管理者,其坚持的管理的理念,不仅仅是整个学校进行管理的思想,也会成为学院人员行为开展的指引。不管以怎么样的形式出现,无论是现代技术装备还是规范条文,都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息息相关。如果学校的管理者无法有效改变较为传统的思想,无法确定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如果还是用封闭的思维去进行管理,去开展日常的决策,那么再先进的设备也不能够达到效果,无法促进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某种程度上来说,还会影响师生之间的积极性,让兴趣全无。所以,教育管理当中的主体就是教育管理者,一定要改变自身的思维模式,让知识的架构更为完善,让整体的素质不断提升,最终达到整个教育管理的需要。(本文来自于《职业教育》杂志。《职业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四、强化现代化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