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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6 15:57:38

社会公德论文

社会公德论文第1篇

中国重视传统道德的传布与教育历史悠久。现在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也将德育放在首位。这种重视是一贯的,是有历史传统的,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们需要看到,我们重视道德的传布与教育,不代表我们的德育不存在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德育原则的差

失,我们可以将之概括为道德理论与道德行为的错位。那么,什么是道德理论和道德行为呢?道德理论是指一个人应该具有的符合社会要求和公共规范的道德方面的理论知识,它包括的内容很多,如善恶观、义务观、荣辱观、正义观、是非观等等。道德理论是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阶级性的。另外,道德行为是指与道德规范适宜的言行。

让我们来看一下对幼儿与小学生的德育,现在教师经常对学生进行社会道德教育,大讲特讲道德理论。而对于道德行为方面的偏差,很少予以重视纠正。其实,给小朋友及小学生讲这些理论不是不可以,但不应该将它放在主置。小朋友和小学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但道德理论方面的东西给他们讲的过多过深,他们接受不了,更理解不透,施教不少,效果不佳。倒不如结合道德行为的培养,讲一些易懂的历史案例,这样为孩子以后良好的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巩固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们再来看初中和高中阶段,由于在该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的时候没形成,所以在初中和高中阶段老师不得不纠正学生在道德行为上的偏差,而这时去干这项工作,是很难有成效的,因为不良的行为一旦形成,其固定性或者说顽固性很强。而如果幼儿和小学阶段形成了良好的道德行为,这时再传授给系统的道德理论,使他们的道德行为在理论上找到合理的解释,那就会使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拥有高尚的道德观。由于原来就错位,更导致了现在也错位。这种连贯性的错位的最终结果是,在德育上我们下了很大工夫,但学生不接受,或者有反感和抵触情绪。由于考试等强制性的原因,中学生的道德理论非常丰富很有系统,但其行为却与之相反,从而达不到德育的目标。

为什么有这种错位呢?我想这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从历史的角度讲,受到封建道德虚伪性的影响。封建统治者为稳掌天下、麻痹人民,就推出一整套所谓的“德”,当然这其中有合理的因素,但统治者在执行的过程中实行双重标准。让老百姓受“德”约束限制,而自己却凌驾甚至超越“德”的标准之上。老百姓自然能看出其中的伎俩,也不按所谓的标准去做。后来,这形成一种不合作的心理。开始,不可否认,其有积极意义,但对现在有不良的影响。

从现实的角度来讲,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些官员封建意识、官僚意识很强,其理论一套行为一套,例如:、、等都是表面一套暗地一套,对社会影响很坏。2、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求自己的是一套要求儿女的是另一套。3、另外,学校进行的是正面教育,当学生拿着学校的这一套到社会去验证时往往碰壁。

所以,学校道德理论和道德行为的错位,还是历史和现实中道德理论和道德行为的错位决定的,而学校德育的问题是“枝节”是“流”;社会原因是“主干”是“源”。所以,德育的成功不仅仅是一个教师的成功,也不仅仅是一个学校的成功,而是整个社会的成功。

那么该怎样建立和维护社会道德、社会美德和社会公德呢?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和界限日趋明显,而且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张,公民社会日见发达,其结构与分层随之日渐复杂、充分。对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和界定,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经有过一个生动形象而又颇具解释力的说法:所谓公共领域即“陌生人领域”,与之相对的私人领域则为“熟人领域”。依此说法,现代人的生活绝大部分都是在公共领域里度过的,从幼儿园和学校开始,我们就开始了社会公共生活。由此推出的一个必然结论是: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作为公民的公共生活经验,其行为也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社会公共行为,或者换句话说,现代人的生活和行为越来越具有社会公共意义。在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中,政治生活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正因为如此,公民美德及其对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意义就显得日益重要和突出。

早在古希腊中期,著名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明了包括政体和政府在内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于国家政治文明、公民资格和公民美德等政治元素的基础性意义。他在讨论“公民之善”与“人之善”的不同实践和意义时谈到,“公民之善”的成就不仅有赖于公民个体的“实践智慧”——这正是人们成就“人之善”所惟一需要的“中道”基础,而且还有赖于包括国家政体和政府治理在内的城邦政治制度的正当选择与正义运行。也就是说,公民美德的成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环境和制度资源。

然而,我们的问题是,除了必要的制度环境之外,或者说,在具备必要的社会制

度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公民美德是否可以自然生成?若否,公民自身又当如何成就其公民美德?公民美德本身之于社会制度环境建设或制度资源创造的互动意义何在?提出上述问题的基本依据至少有以下两个:一个是经验的事实依据;另一个则是政治哲学的伦理依据。就前者言,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类常见的经验事实: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中,不同的公民

个体所获得的公民美德成就迥然有别,甚至截然相反;或者更具体地说,面对同样一块公共绿地或一件公共财物,有人选择遵循“爱护公共绿地和公共财物”的社会行为规范,有人却做出了相反的行为选择。为什么?就后者论,任何一种健全合理的政治哲学理论都不仅要理性地考量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及其建构实践,同时还必须实际考察处于制度约束体系之中生活和行动的公民,甚至还需要深入考察他们的社会心态、社会情感、社会关系及其互动内涵(竞争与合作是进行社会互动所采取的两种基本方式),进而言之,还需要研究制度之中和制度背后的诸种更为复杂的社会公共因素,非如此不足以解释(更不用说解决)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问题和基本意义,更何况从终极意义上说,任何社会制度体系都是“人为的产物”,都是社会全体公民基于特定的根本政治理念和理想所选择、设计和依据实践的经验教训而不断改进的结果。

就公民个体的生活和行为来说,社会基本制度体系仿佛是既定的、不可变更的。然而,就人类社会生活实践的漫长历史来说,任何既定的社会制度体系不仅是可以不断改进的,而且需要他们根据其自身的社会生活实践需要,不断做出新的制度变革或改进,甚至是新的制度选择,这就是所谓“制度创新”。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然选择并证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乃是迄今为止最为合理、有效和正当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模式,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实践经验同样坚实有力地证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不可能只有一种单一的模式。制度模式如同文化传统和道德谱系,多种多样,难以一律。

由此可见,在公民美德与社会政治文明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的互动关系,而决非简单的制度决定美德的线性因果决定论关系。现代公共社会对公民美德的需求不仅仅是维护社会正义的良好秩序,公民美德本身就是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在构成部分和实质性标志,更是构建社会公共秩序并确保社会公共生活得以良序发展的政治伦理资源。人们很难想象,一个公民美德极其低下的公共社会或政治国家能够建构起健全公正的社会基本制度系统;同样,缺少足够的公民美德资源,任何健全公正的社会制度系统既不可能建立,即使建立也很难持久维系。

更重要的是,社会政治文明建设所需要的公民美德资源远不只是公民的“正义感”和“善观念”。“正义感”确乎是一种最起码、最普遍的公民美德,然而基于政治正当的“正义感”还只是一种公共社会的“底线道德”或“起码要求”。况且,即使作为一种普世性的底线道德,“正义感”也远远不能涵盖和表达诸如“文明礼貌”、“社会责任感”、“同情心”、“互助”、“诚信”等社会道义伦理精神。很显然,公民社会的文明礼貌风尚直接反映着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水准。社会政治制度的正义和文明不单取决于民主的制度选择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更取决于制度的民主操作、正义而高效的管理,以及制度对全体社会公民所发挥的积极的约束效应。而如果说制度的操作和管理主要取决于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和作为制度实践操作者的公共管理者的话,那么,制度规范之于公民行为的约束效应则至少取决于公共管理者的公共管理行为的示范作用和公民美德的内在主体能力或水平。因此,制度规范性的公共行为示范也就不单具有公共管理或恪守官德的政治职责意义,而且还有公共示范和公共引导的社会公共美德意义。因而,对于公民社会来说,它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政治伦理条件,也是公共管理部门和公共管理者不可推卸的社会政治责任。在现代民主社会里,这一点尤其突出。

公民美德与政治文明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维系度是,公民美德的培养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内在精神动力,而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正在构成公共政治权力合法正当运用的基本制约力量,因之也成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工程。

公共政治权力系统的合法正当运作被视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因之民主问题才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显得如此重要。民主的根本在于民治,因为任何公共政治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赋予。然而,人民的权利一旦让渡就不可简单直接地回收,公共权力及其运用便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反过来成为宰制人民的异己力量。文明的政治首先必须是公共政治权力合法构建和正当运用的政治,因此,如何合法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及其运用就成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头等大事。

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实践所确立的基本的权力制约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制约方式所遵循的政治哲学原理或前提预制是“以恶制恶”,即把公共政治权力看作是一种“必要的恶”,通过其内部的力量分离和相互掣肘,来防止权力滥用(公权过度使用)和权力腐败(公权私权化)。但是,尽管在通常情形下此种制约方式不无效用,却终究难免特殊情形下的“权力合谋”。“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前提条件是公民社会本身的发达和强大,公民社会的发达和强大之根本标志在于公民社会自身的充分分层发育、公民群体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以及公民自身的政治美德亦即公民美德的充分发展和普遍提升。如果公民社会本身无法健全发育,那就难以形成健全强劲的社会政治力量,所谓“以社会制约力”便无从谈起;如果公民群体的政治意识淡薄、政治参与能力不足,则所谓“以社会制约权力”就难以找到合法有效的制约路径;而假如没有优良的公民美德资源供应,则所谓“以社会制约权力”的主张既难以真正落实,也不可能保持持久、有效和正当的政治道义能量。就此而论,公民美德的建设实际上是实现“以社会制约权力”之政治目标的社会道德基础和根本伦理资源。

社会公德论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教育;基础文明;社会公德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FZX008

中图分类号:G32 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09-0058-02

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建设是我国的基础精神工程,是建设精神文明的关键部分。现在全国范围内都在深入落实以德治国的发展战略方针。在强调文明、尊重公德、提倡文明、弘扬公德的大背景下,准确认识我国文明与社会公德的发展现状,促进文明与公德建设朝向快速、健康的方向发展,早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所普遍关心的大事[1]。社会文明与道德成果的优劣,历来都是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标志性内容,是表达公民素养水平的重要体现。可是公民社会道德水平的发展并非也不能是自然向前推进的,它需要通过持续科学的教育给以加强。特别是我国现在现代与传统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分开,现代化与改革开放仍在深化,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统一的主导价值系统。民众的文明意识与思想观念易受到负面影响冲击。因此亟须形成全民化的教育体系对文明与社会公德教育进行影响,让人们从小学到大学,再到终生都能受到文明与公德教育的影响与熏陶。大学生处在关键发展时期,以后都将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四年学习时间过去,便会走入工作岗位。大学生的文明与社会公德表现怎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总体经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是关乎国家未来发展命运的重要群体。大学生文明与社会公德意识与水平的培养,任重而道远[2]。

一、大学生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教育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教育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因为教育制度及教育内容的限制影响,中华传统的伦理道德知识缺失;经济转型的时代特点让学生思想道德观念发生错乱;片面追求升学率,使得学生从少年时代开始就没有完成良好的公德教育;独生子女家庭的全面照顾让学生受到的教育发生偏差,只重知识,而忽略了行为习惯培养等。社会与时代的发展,需要大学生遵从并且改善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现状。笔者认为针对大学生进行相关的教育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能够促使大学生形成和谐健康的社会理念[3]

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是标志社会风尚的基本内容,也是构建社会总体道德的关键组成部分。而只有关注并加强社会总体的公德教育,才能让全民族的素质得到提高,利于社会和谐进步。曾经说过:国家与社会能否和谐,能否长治久安,要受到所有国家与社会成员的道德与思想素质所影响,如果没有一致的理想与信念,没有优良的社会道德规范,那么是不能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发展协调,无法离开社会总体公德意识的发展提高,培养并完善当代大学生的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意识,可能帮助促进社会理念的和谐,利于建立和谐社会,维持国家政治的稳定[4]。

(二)可以帮助提升大学生本人的综合素质

国务院的进一步改进加强大学生政治教育的通知中提出来:改进并加强当代大学生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基础文明意识,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战略任务。当今时代,需要大学生拥有的基础素质有两项内容,其一是文化素质,其二就是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体现了当代大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水平,而道德素质则是学生精神意志的外在内容。前者体现了学生的学习水平,后者则是学生学习水平的后续延伸,两者通过基础文明结合为有机的整体[5]。大学生只有全面提高社会公德思想意识,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与社会更好地衔接,实现自我价值的完好展现。

二、大学生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教育的实施办法

对于社会建设的新兴主体,大学生的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教育会深刻影响到未来社会的发展面貌。有位著名的教育家曾经说过:做人的基础是道德。如果没有道德,那么这个人的本领与学问越大,做的坏事也就会越大[6]。大学生所处的环境已经不是单一的学习环境,提升其基础文明修养与社会公德水平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途径内容。

(一)优良的社会环境

要想提高大学生的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意识,需要社会整体道德氛围的改善。所有的人都会在一定的环境之中受到感染熏陶,思想与道德意识最易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对于提升大学生文明与公德程度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从上个世纪的改革开放开始,我国的总体经济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改善,社会环境也随之起了相应变化[7],大学生所处的环境更为广阔,社会空间也更加开放。影响到学生行为与思想的因素变得复杂。创建优良社会环境的工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而优良社会环境的创造,其关键内容是有关社会文明与公德内容行为的监督管理。还应当明白社会公德与法律的区别,公德首先是自律,其次是他律,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才是社会公德监督管理的最佳状态。自律是文明与公德的前提,他律是文明与公德的支撑与推动力量。而监督则是二者结合不可缺少的助力剂[8]。当今时代,监督的力量主要来源于法律及社会舆论。当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满足不了要求时,则应当借助法律手段改变二者的失衡失准状态,让民众感受到文明与公德的权威力量。再者,借重于有效的舆论监督能够实现健康积极的环境建设促进作用。社会舆论普遍代表了时展的理性要求,体现出社会环境里多数人群的意志与愿望,其基本倾向反映的是社会公告面的总体水平。用加强公德规范、隐恶扬善的导向作用,形成统一的社会行为规范,让大学生在这种行为规范的外环境中受到文明与公德的感染作用。除社会公德的总体监督机制以外,还要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现在的各类媒体,都极为重视经济效益,商业广告的播出频率非常高。公益性宣传内容很少,甚至是空白。这种情况必须彻底改变,要在各级各类媒体里,注入更多的公德宣传,为优良社会氛围的构建贡献力量。

(二)先进的学校环境

大学生接受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在校园内,我们应当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其一,依靠两项基础课,做好政治教育。两项基础课指的是高校普遍开设的思想政治课、马克思主义与思想课。这两项科目是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渠道,文明与公德教育的基础。学校要把两项基础课放在合适的时间与合适的位置。在思想政治课里,应当加入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教育两方面的内容,注意我国传统文化下的美德教育。以此作为核心内容,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持续教育,达到潜移默化地影响目标。还有,教师要彻底改变教育思想与教育方法,应当有良好的理论水平,同时应当注意防止刻板说教。在传授知识体系的同时,还应当把学生的主体意识充分调动起来,实行开放型教学方式,根据学生的思维特点,采取学生乐于接受的形式,让学生在兴趣点的引导下达到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的标准。其二,要强调校园整体的文明环境建设,文明的校园环境是无形的,而又时时处处存在于学生周围。其内容主要包括高校文化传统、学术氛围、校园文化活动等。这种无形的存在可以让学生的心灵与品德受到良性影响。注意强调校园整体的文明环境建设,包括校园文化与教师素养两方面内容。美国教育家杰克逊强调,校园文化实际是学生在校期间的隐性课程,它同教师素养一样,能够丰富与活跃学生生活,也可以满足学生的归属感与交流感的必然生成。学校要充分将校园网络、广播电台、宣传栏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建立文化艺术平台、征文比赛、读书比赛等。对先进理论进行生动的宣传,将校园文化建设与教师素质培养进行同步发展提高。第三,要在实践中培养大学生的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意识。柏拉图曾经说过,道德和其他技术的共同点是,是在应用中拥有的,不是在拥有后应用的。认知来源于实践,实践又是认知的最终目标。大学生的文明与社会公德的程度不是看掌握了多少文明与社会公德方面的知识,而是要看他在实际上能否践行文明与社会公德的内容。我国的教育一向传授道德知识,可是却轻视情感意志与情感道德的训练,我们一方面应当解决知识的掌握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解决掌握知识的实践问题,做到知行合一。教师在进行道德规范的理论化讲述时,应当由学生完成实践操作部分的演练与真实体验。其中影响较大的实践活动有:青年志愿者、三下乡、社区义务劳动等。

(三)基础性的家庭教育

家庭是教育的起点,也是生活的发源。大学生家庭对于个体的文明与社会公德发展具有基础性影响。首先需要注意扭转家庭教育的思想观念[9]。一般的家庭中,父母都很重视子女学习成熟的好坏,对于不符合文明与社会公德的行为如考试作弊、撒谎等,家长觉得无关紧要而往往置若罔闻。对于大学生成长过程里出现的公德意识欠缺的问题,没有科学的指引与教育,必然会致使大学生的社会公德感缺失。父母应该意识到文明、社会公德的作用同知识的作用同样重要。彻底转变对子女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听之任之的态度,及时进行有效地管理与纠正。还有,家长应当树立榜样,让大学生可以在家庭中得到潜移默化地影响。家长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言谈举止,都会影响到子女的思想意识与行为习惯。通过子女行为的管理与评价,能够使之形成正确的观念与习惯。作为家长来说,需要注意自我道德的修养,给子女树立正确的公德榜样,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子女的巨大影响作用。

(四)日益重要的网络教育

互联网的兴起与迅速全球化,让社会整体进入到了一个快速发展的信息化与网络化时代。截止到2011年6月,我国的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的第27次互联网发展变化统计报告结果显示,我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达到3.25亿人[10]。这其中大学生群体所占的比重非常突出,也最为活跃,他们是互联网用户中的关键构成部分。在受测的20种网络应用类型中,除网络炒股一项外,其他的项目,大学生的应用率都远较普及率为高。充裕的时间、好动的状态、好奇的心理、互联网的无限可能性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是大学生热爱网络的重要动力。高校信息化建设进程速度的提高、校园互联网条件的优化,使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变得普遍化。学习、娱乐、交往等都离不开网络的干预。网络对于大学生有极大的影响,可是网络的负面作用也与它的进步意义一同显现出来,对于文明程度后退与社会公德滑坡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大学生普遍应用网络的现实情况,让我们不得不正视,我们不能将其与现实生活区分开来而采取双向的教育标准,而是要让其成为大学生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教育的新平台、新方法。可以综合应用QQ群、论坛、电子邮件等交流具,引导学生自觉建立优良的、与社会公德相符的网络文化,鼓励学生主动进行网络管理、网络研究,在认知和实践两个角度规范其行为,提升网络道德,让网络文化和现实教育全面兼容,共同保障并提高教育成果。

总结:

大学生是高校培养的面向社会的高素质人才,我国国家建设的重要人才来源。很多人会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政治、科学发展的核心力量。从这一角度来看,大学生的基础文明与社会公德教育必然会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大学生文明与道德素养的高低,关系到社会公德的优劣,也关系到国家未来命运的成败。所以在新时期怎样针对大学生群体进行文明与公德教育,是有着非常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但是教育工作者面临的这项重要课题,都和社会总体道德构建一样,属于长期而艰巨的教育任务,难以一蹴而就。对于大学生教育来说,前面提到的分析研究内容还很片面笼统,有许多问题尚需做更进一步地分析,培养大学生的文明与公德意识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实现长期有效的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1]谢香云.关于我国公德教育的思考[J].现代教育论丛,2007(07)

[2]乔建中,吴蓉.中学生公德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动机基础[J].思想理论教育,2003(02)

[3]杨妍.中国传统公私观与公共领域的缺失[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4)

[4]纪方.浅谈青少年公德教育[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02)

[5]陈永森 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国民公德问题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2(04)

[6]李全彩,赵入坤.高校公德教育的教、学、做[J].煤炭高等教育,2009(01)

[7]杨雪琴.加强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的路径选择[J].江南论坛,2009(01)

[8]秦洪雷,仲铭锦,刘海涛.我国大学公德教育问题探析[J].韶关学院学报,2010(02)

[9]曾春霞.高校大学生社会公德缺失问题的探析[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2)

社会公德论文第3篇

【关键词】 现代公德意识;道德建设;必要性;途径

一、现代公德意识的涵义及其特点

现代公德意识是指规范人与人之间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交往行为的规则意识。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发展,人们的公共交往领域扩大,人与人之间、尤其是陌生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日益频繁复杂,用于调整人们社会交往活动的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日益重要,因为社会公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社会凝聚力,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所以构建现代公德意识已经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任务。

现代公德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人翁意识,即能够意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并积极参与社会的一些公共事务;二是权利和义务意识,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基本规范,在享有社会基本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三是平等意识,即能够意识到社会成员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现代公德意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社会公德意识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符合社会全体成员需要,因而具有全民性。其次,现代公德意识继承了人们在长期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并适应了社会结构转型的要求,既为社会整体发展提供条件,又保障了个人所必需的正当利益与合理要求,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再次,现代公德意识能够较好地调整转型期的社会道德关系,能够使社会成员在对善恶评价和斗争中受到教育,使社会公德意识不断提高,因而具有更强的协调性和制约性。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人民的公德意识较淡漠,这不仅关乎个人素质提高,而且还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进程,因而急需加强社会公德意识的教育和培养。

二、构建现代公德意识的必要性

1、人们公德意识淡漠是需要构建现代公德意识的主要原因

我国作为礼仪之邦,道德规范十分完善,但公德意识却很薄弱,这不是偶然的,是历史形成的,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其一,我国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由于自给自足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系统,人们几乎不用与陌生人进行生产上的合作、产品上的交换,因此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很不发达,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靠家族和氏族伦理就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所以我国传统道德中只有伦理道德而没有现代社会公德,特别是低层次的公德规范。而传统的伦理规范是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半径、推己及人的,费孝通把这种以与核心距离的远近决定与核心关系深浅的格局称作“差序格局”。“差序格局”所要求的道德观念是有差别的:以亲己之人事为重,以疏己之人事为轻。一个重视差别性价值的文化是不利于公德观念发展的,因为它首先关心与个人有特别关系之人,而集体的或与个人无特殊关系之人的利益自然容易受到忽视。也就是说,公德在国人的道德视野中是一个盲区,千百年来,国人实际上只是形成了一种家族的道德规范,而没有形成社会的道德规范,在这样的社会里,也就根本不可能发展出充分的“公德”意识。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公”的观念不断变迁,公共领域亦发生结构转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日益频繁,如何调整公共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社会正常的秩序,成为时代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而通过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来解决这一难题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要使公德建设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培养人们的现代公德意识。

其二,我国只是把道德当作治国的主要手段,这就使其具有极强的功利目的。在人治国家,在私人领域,人们讲道德讲礼貌讲敬上,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带来功利,不这样做就要损失功利。而在公共场所讲道德并不增加功利,不讲公德也不失去功利,所以在没有功利刺激的公共场所,人们不讲公德就很自然了。可见古人的礼貌、笑脸相迎、点头哈腰等是利害相关的必要行为,而子不敬父,臣不忠君,下级不尊重上级,也有着利益甚至性命相关的风险。

当我国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道德便不再带有“工具”的特征。在法治的国家中,讲道德不增加功利,不讲道德也不会损失功利,讲公德和讲私德就成为人们没有目的没有差别的行为,此时人们只是把讲道德当作生活的目的去享受,公德意识自然会得到提高,因为我国建国时间尚短,民主法治还不健全,所以必须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同时,加强社会公德意识的构建,使二者相得益彰,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

2、构建现代公德意识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商品生产的发展与市场交换的扩大,所带来的最重大社会变化之一,便是公共领域的极度扩大。在公共领域中,人们与陌生人打交道的几率愈来愈高。以封建伦理规范为核心的私德再也承担不了维持社会秩序的责任,所以召唤与公共领域相对应的社会公德的出现。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资源配置的方式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的改变,我国的利益格局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诉求,这就意味着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需要相容和共处,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培养公民的公共领域观念,即社会公德观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倡导文明新风,对于培养公民的高尚品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公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社会凝聚力,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抓好社会公德建设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净化不良的社会风气,提高全民族的凝聚力。

3、构建现代公德意识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国家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公德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集中体现了公民的个人修养,对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建设起着引领的作用,一个好公民是一个好职工和好家庭成员的前提,同时社会公德也是敬业精神、奉献精神、牺牲精神等更高道德境界的基础,因此社会公德是公民道德的重要内容,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把遵守社会公德作为加强个人修养、完善自身人格的基本功来付诸实践,使社会公德意识深入人心,从而为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民公德意识的强弱,遵守公德规范状况,不仅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公民素质,也决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进而对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现代公德意识是良好社会公德的前提和基础,是否具有公德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德建设的成败,完美社会公德的形成离不开人们公德意识的提高,良好的公德意识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4、社会公德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社会公德最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人的品德好坏,在家里有父母管,在单位里有领导管,是很难看出来的,只有在社会上处于无人监管的情况之下,才能充分表现出来。因此,一个人能不能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不仅是对个人品德修养的最大考验,而且是对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大考验。因为城市或者国家文明程度是通过一个个践行社会公德的人体现出来的,公民实践公德的自觉程度和普及程度,可以体现整个城市或国家的现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反过来,整个城市或国家的社会公德水平和文明程度也会影响公民个人的道德行为。

鉴于上述诸种原因,我国公民的公德意识长期滞后于时展的要求。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还影响了我国政治改革和经济发展,最终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合谐音符。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将培养和提高公民公德意识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之上,探寻行之有效的对策来培养人们的公德意识。

三、构建现代公德意识的对策及途径

培养国人的公德意识,关键在于构建中国的公民社会和孕育中国的公共领域。但是构建和孕育的根基还在于公民个体,在于公民个体价值理念的培育。很难想象一个人如果连起码的公共准则都不遵守,他会对他人和社会能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因此提高社会公德水平,要从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个人素质抓起。

1、社会公德意识培育必须制度化、长期化

政府部门应主动制定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公民行为规范,使社会公德的一些基本规范变成具体的条文。同时应努力架构与全体公民之间沟通的桥梁,使得公德准则既简单易行,能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又能随时更新公德的内容、适应社会的发展,更能真正在社会营造的道德氛围中内化为人们的公德信念,外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

2、要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在社会公德建设中的导向作用

新闻媒体对于舆论导向的正确引导,实现人文关怀和社会心理疏导,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唱响和谐社会的主旋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历史经验反复证明,舆论导向正确与否,对于我们党的成长壮大,对于人民政府的建立巩固,对于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繁荣富强都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培育人们的公德意识、进行社会公德建设也不例外。公德意识作为人们主动遵守社会公德的理念和情感,社会舆论的褒贬对它起着重要作用。

3、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公德意识

孔子曾说:“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意思就是为政者的一言一行都是老百姓行为的示范标准,要令老百姓做到,为政者必须率先躬行。由此可见,党政干部的道德修养如何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因而要力求使党员干部成为践行社会公德的典范。

4、社会公德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需要动员各种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形成合力

一是公德意识的培养要与政治手段相结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助于形成清正廉洁、安定团结、民主平等的良好风尚。二是公德意识的培养要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以德辅法”、“以法彰德”,把一些社会公德劝诫约束难以奏效的,严重危害社会发展的行为,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三是公德意识的培养要与教育的手段相结合,切忌强输硬灌。四是公德意识的培养要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切实建立奖罚机制和保障机制,确保法律准则之外的惩恶扬善。

【参考文献】

[1] 王承淑.“公”观念与现代公德意识的建构[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0).

社会公德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考察当代社会道德状况必须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一核心关系,区分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两个重大维度。加强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应该进一步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同时强化公民的义务意识。社会的道德建设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个人道德觉悟的层次提升,而主要是一个异质性的结构协调问题,即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的三维道德结构的协调。底线伦理(法律规章)的核心原则是“秩序”,其功能主要是保障基本的生活秩序;共同信念(社会伦理)的核心原则是“正义”,主要在于建构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结构,当然也要求公民养成相应的德性;终极关怀(个人伦理)的核心原则是“义务”,要求公民个体更多地承担起对总体的义务。

一、道德问题的重大维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政治和文化各领域都实现了历史性的进步。对于这些来之不易的成就,无论在国内还是在世界上,都获得了充分的肯定,没有大的争议。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人们从道德的角度来评价近30年的变化时,就众说纷纭了。有人认为,新时期以来,尽管经济建设成就很大,但人们的道德水平却降低了;有人则主张当前道德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只是前进过程中的暂时现象,其变动的总趋势还是向上的,出现了所谓道德“爬坡论”和“滑坡论”的争论。近几年来,这一争论虽然在伦理学界已经淡出了,但公众对当前道德生活状况的不满还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一些人士在批判和忧虑,我国教授队伍的道德素质已经严重下滑,现在有些教授甚至突破了做人的底线:招生腐败,侵犯学生,习惯抄袭,学术霸权,道德沦丧,个别教授“五毒”俱全。

这表明,当前在我国社会进步和公民的道德满意度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如何认识这一反差呢?我认为,为了避免重新回到“爬坡”、“滑坡”之争,而比较客观地评价现实的道德状况以及人们的不同感受,并有效探寻加强道德建设的合理途径,人们首先有必要区分当代道德问题的两个重大维度。所谓道德问题的维度,从方法论上讲,是指人们在考察一个社会的道德生活时,要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而不能从传统的道德思维习惯出发,仅仅考察个人的道德行为。而区分当代道德问题的两个重大维度,则是指在考察当前的道德状况时,要从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这两个基本方面出发。即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生活状况进行比较客观和全面的考察,就不仅需要考察个人伦理方面的问题,还必须考察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

考察当代道德生活要从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两个方面来进行是必要的。从区分近现代伦理学类型的角度来看,所谓社会伦理指对社会制度进行规范建构的社会伦理学,其旨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个人伦理则指对个人行为进行德性教养的个人伦理学,主要在于强调公民的义务。一般说来,在西方前资本主义时期,社会是整体性的,从而社会伦理学和个人伦理学也基本上构成一个整体。同样,我国的儒家伦理也是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的统一体。近代以来,由于公民权利本位社会的逐步建立,西方的社会伦理学和个人伦理学则开始分离。19世纪以来,这一分离的趋势更为明显,以至于不仅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分离了,甚至还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哲学、伦理学:社会伦理学和个人伦理学。这种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的分离,既是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在伦理学理论上的反映,又要求人们用新的视角去考察社会道德生活:不仅要区别道德生活中的社会和个人两个维度,而且更要处理好其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

按照这个思路来考察当代的道德状况,首先应该分别研究一下,这些年来,我国在制度伦理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成就,存在什么问题?在个人德性、行为方面,有哪些进步,还有哪些问题?这样来看,可以肯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文明建设的有序进展,先进文化体制和事业的追求,近30年来我国社会制度伦理建设的进步也是历史性的。而且,必须强调,相对于个人德性修养和道德行为方面的进步,上述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伦理的进步,对于整个社会道德生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例如,在我国“”期间,尽管大多数人比较淳朴,但社会经济等最终还是临近了崩溃的边缘。而改革开放以来,即使可以认定不少人的道德素质严重下滑,但整个社会生活的历史性进步仍然是难以否认的。由此可见,区别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首先关注和提升社会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道德性,无论对于合理地评价过去的道德生活,还是加强当前的道德建设,都是重要的。

至于个人伦理,随着我国制度伦理建设的历史性进步,这方面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简单地概括这一进步,可以说公民个人的道德权利意识空前觉醒,自主选择道德生活方式的行动日趋普遍。然而,这一进步也招致了一些人的批评和抱怨。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必须肯定,公民个人道德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我国道德生活的历史性进步。其次,问题在于,在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公民个人的义务意识却没有及时、相应地发展起来。这也许就是当前许多人抱怨道德环境不好,但自己也不按道德规范行动的原因之一。当然,就当前出现的突出的道德生活问题而言,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改革的滞后也是重要原因。例如,许多人关注的收入分配、机构人事、政治体制、医疗体制等问题。因此,如果要有效地加强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就必须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一核心关系,有针对性地对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方面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同时强化公民个人的义务意识。

二、道德结构的基本要素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有必要把握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所谓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概念。笔者认为,当代开放、平等、多元社会的道德结构,应当包括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底线伦理处于基础地位,经过民主商谈而达成的共同信念处于中心地位,源远流长、开放常新的各种终极关怀则处于反思地位。正是它们之间的积极互动,形成了当代社会的合理道德结构。为了确立这三种要素之间的合理关系,社会成员在普遍地遵守底线伦理的基础上,应该努力在社会的共同信念上形成尽可能广泛的一致,并同时积极地促使各自终极关怀之间的相互激荡,以实现终极关怀对底线伦理的深层支撑和对共同信念的超越反思。

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基于当代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特点——市场经济导致的道德生活复杂化,全球化交往导致的道德生活多元化,政治文明进步导致的道德生活自主化——设想一种能够把握这些特点的理论框架,以利于采取加强道德建设的有效措施。所谓道德生活的复杂化,指的是不同于规范单一的传统社会,由于现代社会功能分化而导致的各子系统规范专一和耦合问题的产生,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导致前所未有的伦理问题的出现,以及相对于功能系统的生活世界规范基础问题的提出,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大为复杂化了。所谓道德生活多元化,指的是不同于传统社会道德生活的封闭性和一元化,由于普遍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由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当代社会道德生活日益开放和多元化了。所谓道德生活的自主化,指的是不同于传统社会“天命”、“上帝”道德的权威性,由于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竞争性民主和“人类中心主义”道德的主导地位,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大为自主化了。这种自主化的趋势集中表现为公民道德权利的扩展,个人自己选择,而不是权威指导,成为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主流。

在这方面,我国的情况当然有其特殊性。但近30年来,道德生活日趋复杂,公民的道德权利意识空前觉醒,自主选择道德生活方式的行为日趋普遍,却是显而易见的客观现实。面对这种情况,就像在评价当代道德生活的状况时,要自觉地区别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这两个重大维度一样,我们在思考加强道德建设的措施时,也应该放弃传统的同质性道德层次概念,或者至少限制其使用范围,而主要采用异质性的道德结构概念。所谓同质性的道德层次概念,指人们在思考道德建设问题时,鉴于当代道德问题的严重性,认为只有先解决了基本和底线“层次”的问题,才谈得上去构筑高层次的价值和文化理想。如果说,现实主义是这种“道德层次论”的优点的话,那么其缺陷则在于忽略了当代社会道德生活的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基本特点,有一种仍然在简单性、权威性、单一性的社会框架内考虑伦理问题的倾向。由此,社会的道德建设就被归结为个人道德觉悟的层次问题。只要每个人的道德都能实现从基本层次向理想层次的提升,社会的道德建设问题就解决了。如果说,这种道德思维模式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还有一定作用,那么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它就不太适用了。

而异质性的道德结构概念则不同。基于当代道德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现实,“道德结构论”承认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各领域都有其特殊的核心价值,社会制度和个人行为各有其主导的对应价值,社会的全体成员也难以共享一种广泛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社会的道德建设就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同质性的层次提升,而主要是一个异质性的结构协调问题:既要坚持维系社会生存的基础道德,又要避免权威主义独断论道德给人们带来的无自主选择的困境;既要有利于人们在一个国家、甚至全球范围内共同面对有关整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复杂问题,又不对个人的终极关怀提出强制性要求;既要使道德生活能宽容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理想信仰,又能够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统一的相互协调。而不是相反,偏执一端地导致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自主和权威、多元化和共同性等的失衡。为此,就有必要对当代社会道德结构的三个基本要素: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并处理好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

所谓“底线伦理”,是指社会共同生活的最低要求和基本的个人规范体系,其功能在于从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坚持维系社会生存的基础道德,其论证主体是法制机构和公众舆论,其论证形式为法律规章和风尚习惯。不同于在通常的“道德层次论”中,“底线伦理”只是一个相对于“价值理想”的低层次概念,在此它成为一个完整道德结构中的独立要素。“共同信念”则指公民在“基本价值”上的一致,是对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同意,是对重大道德问题的共识。但这里的“基本价值”不是最终和最高的价值,而只是作为社会秩序基础的“次终极价值”。它的论证主体是民主商谈和伦理委员会,其论证形式为应用伦理学,在当代伦理学中占据着主导和中心地位。而“终极关怀”一般指“对于伦理的最终论证”,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关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各种以至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等等。当然,在本文的范围内,终极关怀主要指个人的人生信念,其功能在于实现个人的“安身立命”及对现实的超越反思。其论证主体是哲学家和各种人文学者,其论证形式为仍然探寻“形而上学”问题的理论伦理学。

三、道德价值的核心原则

以上从区别道德问题的两个重大维度,即从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两个方面探讨了考察道德生活状况的视角,从道德结构的三个基本要素: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即从不同于“道德层次论”的“道德结构论”出发探讨了组织道德生活的方式;应该说,这对于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已经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但也不能否认,以上无论是对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的探讨,还是对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的分析,尽管也涉及到了一点它们的实质性价值,但主要还是从其形式性关系的角度着手的。虽然,在当代伦理学中,与表达和阐述实质性的价值观念相比,论证道德结构和道德程序等的形式性关系更为突出,也更为重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论证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以及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的实质价值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实际上,对于健全的道德生活和完整的伦理学而言,实质性的价值论证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为了比较全面地提出关于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构想,以下还有必要着重从实质价值的角度进行阐发。

在这方面,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的相关论述是有启发性的。贝尔在其《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领域各自拥有相互矛盾的轴心原则:掌管经济的是效益原则,决定政治运转的是平等原则,而引导文化的是自我实现(或自我满足)原则。由此产生的机制断裂就形成了一百五十年来西方社会的紧张冲突”。此外,针对他所理解的这种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现象,贝尔还“首先申明立场:本人在经济领域是社会主义者,在政治上是自由主义者,而在文化方面是保守主义者”。上述贝尔对西方社会文化矛盾的分析,以及相应表达的实质性价值观念,当然也是令笔者感兴趣的,但更重要的是其对笔者所探讨的当代社会道德建设具有方法论意义。就此而言,可以说,贝尔的理论至少可以启发人们认识到:就像社会各领域的“轴心原则”首先是特定的实质价值观念,同时又处于特定的形式结构关系之中一样,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作为道德结构的形式范畴,同时也是体现各自特殊“核心原则”的实质性范畴。而讲处理好上述维度和要素之间的关系,除了形式性的结构关系之外,还包括实质性的价值关系。因此,在论证了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形式关系之后,还必须论证其实质价值问题。

关于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的实质性价值,以上的论述实际上已经表明了笔者的看法:近现代社会伦理的核心原则是正义,其个人伦理的核心原则是义务。问题在于,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与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在道德生活中的对应关系,以及这三个基本要素的核心价值。对此,如果可以把社会伦理对应于共同信念,把个人伦理对应于终极关怀,那么就可以初步确定它们的核心价值了:除了底线伦理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维度之外,笔者主张共同信念的核心原则是正义,终极关怀的核心原则是义务。笔者提出这一主张是基于,一种理想的社会道德生活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从而,如果说,底线伦理(法律规章)的核心原则是“秩序”,其功能主要是保障基本的生活秩序,共同信念(社会伦理)主要在于建构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结构,当然也要求公民养成相应的德性;那么,终极关怀(个人伦理)则应要求公民个体更多地承担起其对总体的义务,同时用超越的眼光反思当下的人类生活现实。

在提出了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的核心价值之后,这里还有必要探讨一下道德价值核心原则的论证问题。在当代社会中,如果说,经过一定的程序,底线伦理、共同信念还是可以论证的话,即人们在这两个方面达成尽可能广泛的一致,那么终极关怀则是不可论证的。说它不可论证,并不是说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即人们不可能基于一个终极的起点发挥一种系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理论。这里的不可能实际上是强调,在当代复杂、多元、自主的道德生活中,在当代社会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的三维道德结构中,没有任何一个主管可以规定所有人的终极关怀。适宜的做法只能是,社会把终极关怀的问题留给公民个人去决定,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促使各种终极关怀之间的相互激荡,以实现终极关怀对底线伦理的深层支撑和对共同信念的超越反思,并由此形成社会合理的道德生活。

肯定终极关怀的不可论证性,并不是说人们不可以选择特定的终极关怀,甚至不能对任何实质性的价值观念表达自己的看法。应该说,只要不固执己见和强加于人,个人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的权利是存在的、合理的。例如,如果一个伦理学家认为,他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异化”、“物化”的社会,那么他就可能主张一种真正的自我实现的个人伦理学。如果另一个伦理学家认为,他所处的社会是一个个人权利过分、自我实现无度的社会,那么他就可能主张一种以义务、奉献为主旨的个人伦理学。他们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看法,而其适宜与否,应该通过生活实践来判断。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对应于近现代主要突出公民权利的社会伦理(共同信念),笔者主张一种主要强调义务的个人伦理,也就是主张一种把公民个体小生命融入社会、世界、宇宙大生命中去的终极关怀。

对这种终极关怀的道德传统,就我们中国人而言,主要应该到中国的哲学-伦理学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即使有各种争论,在当代社会条件下,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传统哲学-伦理学仍然十分有利于公民个人培养自己的道德义务情感。近代以来,为了“救亡图存”,对儒家伦理的批判是必要的,但完全抛弃则是错误的。当然,儒家伦理也有其功能局限。例如,它不能满足建构现代公正社会和促进科技发展的要求。此外,作为一种个人的终极关怀选择,它也离不开与其他终极关怀选择的相互激荡。但是,人们也不能因此而放弃和否定这一选择。因为,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传统哲学-伦理学确实具有十分利于当代公民培养义务情感的丰富内涵。为此,就实质性的价值观念而言,笔者主张在当代社会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的三维道德结构中,应该实现“秩序”、“正义”和“义务”这三个核心价值原则之间的“分离基础上的互补”。

参考文献:

[1]熊丙奇’体制迷墙——大学问题高端访问[M]成都:天地出版社,2005,120

社会公德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伴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社会道德建设,将成为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中日益凸显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之一。因之,立足于农村经济、乡土文化和农民的特性,构建农村社会公德建设机制,则是伦理学理应担当的使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不仅预示了农村经济、政治民主的发展,而且内蕴了乡村道德文明的诉求。无疑,作为道德文明基本要求的社会公德,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一定意义上,缺乏现代道德文明的农村,在本质上没有完成农村的现代转型。

农村的社会公德建设,绝不止是单纯的道德教育问题,而是新农村建设中的系统工程,既有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的改善、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也有赖于农村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干部遵规守德的道德示范等。

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会公德提供易于生长的良好环境

作为人类以实践一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道德,其规范要求的客观规定性和社会历史性,决定了一定社会的道德关系及其规范对具体的现实个人的既定性和先在性,从而预示了个体道德观念形成的后天性。道德心理学揭示的个体道德形成的规律表明,社会成员道德品行的形成与其生活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以致于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加脏现象”和“保净现象”。“加脏现象”呈现的是,在公共环境卫生领域,人们在脏乱差的环境中,尽管具有一定的道德认知乃至道德感,但人们的道德意志会出现懈怠,往往会放任自己的不良行为,从而出现在脏乱环境中任意乱吐乱扔的现象,即“人们所处的环境越脏,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的几率越高;人们越是乱吐、乱扔,环境就越脏”。这种现象也证实了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凯瑟琳提出的“破窗理论”。“保净现象”呈现的是与之相反的行为类型。在洁净的环境中,人们的道德意志往往会发挥控制力的作用,即能够控制自己的乱吐、乱扔的不良行径。因人们不忍心把洁净的环境弄脏,就使得环境越优美洁净,人们越是注重维护,以致于在红地毯上那些随地吐痰成习的人都会节制。不难看出,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和品行与环境的整洁文明有着密切的联系。无疑,农村良好社会公德的形成,需要创设相应的环境。

农村社会公德环境的创设,相对于城市而言,既具艰巨性,又具急迫性。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现代化进程中城市发展的自然优先性,在客观上不仅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而且也造成了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落后。土路的尘土飞扬、柴草和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炊烟灰尘的弥漫等,无不构成了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的图景,以致于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成为农民习以为常的不良习惯,而且没有道德谴责的氛围。毋庸置疑,对农村普存的传统陋习瘤疾根治,光靠社会教育提高农民的道德认识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综合治理和美化农村的生活环境加以改善。

第一,进行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积极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乡镇政府要推进村委会进行土路的修建、污水排放系统的规划与建设、村垃圾的统一管理和整治、环卫岗位的设置等工作,通过“净化、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等优化农民的居住环境,改善村容村貌,为农村环境文明奠定基础。

第二,在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村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对村镇进行整体布局、科学规划。依据村镇的自然资源和地理位置给予经济发展模式的合理定位,以避免重复建设,并根据乡镇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乡村风俗,确定工业主导型、农业主导型、旅游主导型村镇的农村社会道德建设类型。

第三,配置公共环境卫生的设施,根据区域面积和村民的活动范围,间隔合理地摆放垃圾桶,便于人们养成到指定地点扔垃圾的良好行为习惯。矫正农民不良的行为习惯,不仅需要启动社会教育系统,转变他们陈旧的思想观念,提高道德认识,而且也需要为其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创造条件。

第四,加大对农村水、电、气的改造,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为农民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废气排放等提供伦理的经济动力。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粮食和电具有较强的节约意识,但对水的节约意识不强,对废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认识不足。究其原因,至少有两方面:其一,许多村没有安装水表,既不限量也不交费,这种无偿使用或低价使用方式,使得村民缺乏节约用水的自我利益的约束机制,以致于经常发生经济学的“公地悲剧”现象;其二,对于我国淡水严重缺乏的实情,社会对村民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不够,致使许多村民不知道淡水的有限性和严重稀缺性,总以为水像空气一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水的浪费现象。

二、健全农村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为社会公德的生长提供制度支撑

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F.A.哈耶克曾提出一个值得伦理学深思的问题:“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但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由于遵规守德不是人的天性,加之道德以提倡、劝戒、建议为特征的价值导向,为人们提供了较大的自主选择行为的空间,即人们守德与背德,依靠的是个体的道德追求,凭借的是个人的觉悟和自觉性,而事实上光靠个人自身内在的思想觉悟往往难以抵制各种利欲诱惑。为此,社会必须建立道德的制度保障机制,使道德提倡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得以保护和推行。质言之,道德需要借助制度规范要求的明确、具体、稳定以及强制而弥补其白身的软弱性,从而完成道德自身力量无法实现的普遍规范要求。尤其是对农民的道德培养,还肩负着改变其传统陋习的重任。由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存在和发达是社会公德得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随地吐痰、乱穿马路、乱扔垃圾、不排队、大声喧哗等陋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与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公共生活空间的狭小密不可分。对于这种传习而来的不守公共秩序、公德意识淡漠等丑恶行径,除了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公民城市文明行为的形成外,还必须要启动社会管理系统,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遏止人们的不良行为习惯。具而言之,我国农村公共生活领域陋习瘤疾的根治,村民社会公德意识的强化,村民道德水平的提高,除了施之一般性的道德教育外,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更需要法制、社会管理等外在机制的强力促进。

一是建立乡村财务管理的制衡制度,避免村干部的贪污腐化现象。农村地区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个体经济比较发达,村镇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但集体收益仍然客观存在。而村集体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合理与否,既关系着村镇的公共设施建设,也关系着村民道德感的形成。一旦村镇经济的发展能够惠及当地居民,村干部不擅自挪用、滥用、私用集体款项,农民的道德感就易于形成和树立起来;相反,如若集体收益仅为少数村干部把持和独享,村干部以权谋私,就会消解农民的道德感。为此,必须要建立村财务的约束制度,即通过制度安排,对钱财的使用权限加以限制、对其使用用途以及财务支出定期公开加以规定,以遏制村干部的私用公款现象。

二是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村民自治章程》,确立本村利益关系的协调原则,使村民具有共守的行为规范。村委会要根据本村利益关系的特点和矛盾的焦点,制定详尽的行为规范,使行为准则 明确,以避免村民因是非观念模糊而使不良行为泛滥。如农村的私搭乱建、房屋出租、流动人口管理等,要出台细则加以管理,以维护村容的整洁和村庄的稳定秩序。

三是建立社会公德的奖罚制度。奖惩与道德行为模式具有联动性。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是受动机支配的。而人的动机从驱动源来看,又可分为内驱动性动机和外驱动性动机。内驱动性动机是由自我的内在追求和满足而产生的活动动力,如自己的价值追求、理想和信念等;外驱动性动机是由活动以外的某些外部刺激而对人们诱发出的推动力,如行为后果的风险性、惩罚性、奖励性、获益性等。人作为活动的意识主体,不仅了解行为的目标,而且会基于自己目标实现概率的高低及行为后果的利与害,调适行为的方式,选择对自身具有最高效用的行为类型。因而,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类型的形成,不光取决于行为主体对其价值合理性的认同,也与行为恒常后果对行为主体的利益损益密切相关。为此,社会心理学家班杜拉在其“三方互惠决定论”理论中,既揭示了人的思想对其行为的决定性,也指出了人的行为后果对其思想的影响性。他说:“一方面,个体的期待、信念、目标、意向、情绪等主体因素影响或决定着他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行为的内部反馈和外部结果反过来又部分地决定着他的思想信念和情感反应等。这说明,一旦某一行为模式经常损害其活动主体,无论它在社会推崇的价值系统中具有多高的位置,潜在的负价效会消融人们践行的积极性。因此,要想使村民普遍具有良善道德,就必须建立奖惩机制,使守德者受到褒奖且得利,无德者受到谴责且亏利。有鉴于此,对村民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等社会公德的倡导,就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加以保障。

综括论之,农村社会公德的建设,不能光依靠道德自身,因为有些社会公德的缺失,不完全是人自身的道德问题,恰恰是社会管理不完善或制度缺位所致,所以,我国当前以提升公共文明为要旨的社会公德建设.就不能仅囿于道德教育自身,更要注重为社会成员的道德践行提供制度的支撑。

三、制定合乎乡情良俗的村规民约,为村民提供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

由于道德调节人们利益关系和人性完善的指向更多是带有普遍性的,因而,道德法则通常是笼统的抽象性原则,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常常是一般性的导引,而不是具体的严格规定,而社会公德也同样具有一般道德的特性,即道德要求的抽象性、原则性和笼统性。事实上,道德惟有回归生活并能够回应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伦理生活才能真正成为人们所向往的一种生活方式,并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洞性。因此,农村社会公德的规范内容要实现乡村的本土化,即制定过程要民主化、表述的语言要农民化、规范要求要农村化。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主导作用和村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村民自治功能,由村民讨论共同制订合乎本村实情的村规民约,使村民易于识记、遵守和评价。这种由村民共同讨论并达成共识的社会公德要求,不仅为村民的道德行为提供了具体的准则,也为村民的道德监督和评价提供了褒善贬恶的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主张的“交谈伦理”原则,使村民成为制规者,实现了村民的自我道德诉求,这种对村民道德主体性的尊重,既有利于村民道德积极性的调动,也有利于村民的自我道德约束,还减少了道德宣传的社会成本,因为村民制规过程的议论、商讨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道德宣传教育。为此,我们要纠正一种偏颇的观点,以为政府展开的专门宣传活动才是道德教育,忽视村民道德商讨过程中的教育功能。

四、启动乡土社会的面子文化,强化熟人社会的道德褒贬功能

社会成员道德品行的好坏,既与奖罚制度的导向和约束相关,也与道德评价的舆论褒贬相连。道德评价对行为善恶价值的判断、道德责任的确认、道德价值信息的传递,无不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认知、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而农村的道德评价所形成的闲言碎语的社会舆论,对村民的道德品行更具影响力。一方面,农村的熟人社会特征,为道德评价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尽管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促进了农村地区的工业发展,加速了农村人口的流动,但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村经济形式,仍然是农民最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农村多数人一生或多半生依附于土地而劳作,甚至许多家庭的几辈都生活在一村一地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基本上还是在熟人圈里走动。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研究所提出的“差序格局”的理论,仍能反映当代许多农村地区村民的交往特点。它表明,熟人社会的亚文化价值原则、舆论评判等,对个体道德仍具有维系作用。另一方面,农村保有浓厚的中国人特质的“脸面”社会心理特征。在民族性的研究中,中国人所具“面子”的人格特质,已成为共识;而心理学研究成果也表明,许多人不同程度地具有有意控制他人对自己形成良好印象的“印象整饰”,的倾向性。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面子心理更加突出,恰是农村地区浓郁的面子文化,为家里争气、为家人长脸的面子荣誉感和“丢人现眼”的耻辱感,使得道德评价的舆论发挥着强大的鞭答作用。有鉴于此,村委会要注重舆论引导,对村民的良善道德行为要及时给予褒扬,对不良道德行为给予谴责,形成众矢之的的舆论氛围,以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使村民明是非.知好歹.趋善避恶。

五、发挥村干部的道德示范作用,促发村民的道德行动

道德教育不同于科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它需要教育对象的认同。应该说,道德有两种存在样态,一种是文字形态的道德,即通过文字表述出来的道德理论、规范、条例、篇言等,另一种是活动形态的道德,即以行动注解的道德。理想的道德状态应是这两种道德形态的统一,既有丰富的道德理论和合理的道德规范,又有良好的道德活动和社会风气。事实上,在道德教育中,对教育对象的道德接受和内化发生作用的,绝不止是写进文件中的道德条例、写进教科书中的道德规约、人们嘴上说的道德口号、墙上挂的道德训示,更为主要的是教育者、周围人群对道德的实际践行所产生的示范作用。换言之,受教育者对道德倡导的价值、思想、观点的认同,不仅取决于道德理论的科学性、合理性,而且也取决于社会成员对道德的态度和践行状况,因为社会成员都具有社会学习的能力,他人良好的道德行动,会通过观察、模仿等社会学习,熏染受教育者。无须赘言,最能打动教育对象的教育方式,不是单纯的说理,而是道德行动的示范性教育。应该说,以行动注解的道德,更具感召力,尤其是在农村,村委会干部和党员的率先垂范作用,是无言的道德说服力。因此,发挥村干部的道德示范作用,为村民树立“零距离”的道德典范的标杆.尤为重要。

六、开展社会公德的素质教育,提高村民的道德认识

在农村社会公德建设中,要反对唯经济发展论,认为只要把农村经济搞上去,农民富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村民的道德素养会自然而然提高,无须施之道德教育的片面观点。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对农民的道德教育,切忌大道理的空泛说教,要契合农民的认知能力和特点。

社会公德论文第6篇

"公民"一词,按照《辞海》的解释,乃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 根据这一定义,"公民"的概念相当于"国民",系指一国之民全体而言,固而公民教育也就是全民教育。除此之外,辞海还特别提到了我国《宪法》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个规定是对前一定义的补充,即"公民"不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且还是宪法所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由此,与公民有关的道德教育,不仅是全民的道德教育,而且是与公民作为法定政治权利和义务主体相关的道德教育。

凭借上述对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解读,本文在此想提出并希望引发人们思考的两个方面问题是:我们面临着在这样一个远非成熟的社会,并且缺乏一个道德成熟的教育者人群的情况下,如何去进行以全民为对象、以道德成熟为目标的公民道德教育,并由此促成社会的成熟,换言之,如何使 "内圣外王之道",不再是"暗而不明,郁而不发"; 公民是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海外流行的公民教育,舶入后便简化为公民道德教育。那么,在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公民道德教育又如何展开,其展开又将会有何种可能的后果,以及公民道德教育框架内,如何处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为了方便详细说明上述两方面问题,本文将相关问题归结为五个困境。以下分而述之。

一、公民道德教育地位困境

什么是公民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我们不妨参考一下1968国际教育大会第六十四号建议书《作为学校课程和生活之组成部分的国际理解教育》中有关"公民和道德教育"的部分:"公民教育的目的,除了增加学生对国家机构的了解和培养对它们的忠诚外,还应让学生熟悉国际机构在促进人类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给学生灌输增进这些机构未来有效性的责任感。""在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国际理解的教学应该直截了当,清晰明确,并强调人类团结的道德基础。其目的在于培养一种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一种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愿望以及致力于和平的决心。科学和哲学的教学应该有相同的目标。" 在这个论述中,比较重视公民教育中公民道德教育的部分,特别是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义务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在1992年国际教育大会的第78号建议书《教育对文化发展的贡献》中,再次提到"发展伦理和公民价值观"的意义:"教育系统在伦理、公民和道德教育中应发挥一种基本的作用,并与家庭所起作用相互补充。教育系统应与其他机构一起,帮助促进人权、培养民主的行为和确定从未像当今时代如此必要的价值观,如尊重人的尊严、宽容、对话、团结和互助。" 在此,对于公民道德和价值观的教育,重视权利主体间的互相尊重和帮助,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权利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

公民既然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相应地,公民教育也就应当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公民的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如果只重前者而忽视后者,那么社会成员将流行道德的放纵,普遍缺乏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如果只重后者而忽视前者。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人道和文明而走向野蛮。这两个方面必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行,否则必将带来恶果。

在我们当前面临的道德混乱态中,首要的问题是社会公德的缺乏和败坏。个体的私德,虽然亦不尽人意,但儒家关于个人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的私德的规范和理念深入人心,虽历经摧折,然仍不失为人伦日用之常道。国民的社会公德状况,是一国国民精神面貌和道德素质的集中体现。在社会公德方面,传统的道德理论对此重视不够,更重要的,它受到公民权利教育的制约。公民权利教育是与公民权利的确立相联系的,公民权利教育是以教育的形式贯彻和巩固宪法所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但它必须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对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的具体保障为前提。道理很简单,不存在以抽象权利为内容的公民权利教育。公民权利教育与公民义务教育,在建立社会公德方面,表现出相反相成的辩证性。社会公德的本质是社会责任感。公民义务教育的缺场,将导致国民缺乏社会责任感,公民权利的缺场及相应教育的缺场,导致的却是同样的结果。社会责任感的确立,依赖于每位公民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惟有确立了我们的权利主体之地位,我们才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也才有对于社会不可推却的责任感。与此相联系,无论是公民道德教育还是范围更广的公民教育,都理所应当地包含着对他人权利、自由、尊严的尊重的道德教育。

义务感的缺失,并非是直线式地进行公民义务教育所能对治的,因为病根的大半,在于与义务相对待的另一面。在公民教育被简化成公民道德教育,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我们能够期望公民道德教育获得何种成果呢?无论公民道德能否发挥它的作用,在后果上道德本身都将陷入荒谬:如果道德是有力的,那么缺乏公民权利保障的道德本身即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道德"的实践结果,无非是重复宋儒的"以理杀人";如果道德是苍白有力的,那么所谓公民道德建设最终将流于口头说教和实践中的虚伪。

二、公民道德教育理论的困境

公民道德教育,是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教育,如前所述,它是针对全体社会公民的普遍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指导理论,应当具有同样的普遍性品格。当前中国大陆起支配作用的道德理论,是培养少数的特殊"精英"的道德理论,亦即培养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道德理论,或者说是培养接班人的教育。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在道德教育实践中,这种不恰当的定位也使德育教学处于一种尴尬地位:当前的德育,只是政治教育的附庸。以我们手头上赠阅的《德育信息》刊载的"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部级重点课题'整体构建学校德育体系的研究与实验'"审评会的主题发言稿为例,该文德育工作应该面临三个基本任务:在应对国际局势中,服务于同西方"在渗透与反渗透、争夺与反争夺、颠覆与反颠覆方面的斗争",因而,"如何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德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出的新任务。"在应对科技发展中,"如何根据'趋利避害'的精神和'充分利用,积极建设,加强管理'的原则,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占领网络阵地,这也是德育工作面临的一个新形势,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在应对国际形势方面,"如何认真研究和引导青年学生正确认识国情和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分清主流和支流,正确对待一些消极现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德育工作面临的又一个新形势,提出的又一项新任务。"该文虽然认为应把德育工作放在素质教育的首位,但同时也强调"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 我们不怀疑该课题对于德育工作的促进作用,也不否认上述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种种问题不是德育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也不应使德育服务上述问题的解决。在现有的教育框架内,这些属于政治与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问题应该是政治教育的内容范围,德育与政治教育应该有一条明确的分工,在教育内容和目的上应有一条明确的界线。在构想性的合理关系中,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目标与功能是大不相同的:一个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教育,教的是人如何作人。一个是人之所以为一类特殊人(例如共产主义接班人)的教育,教的是如何做某一类特殊的人,(例如"接班人",虽然这个概念从已有的权力更迭实践过程来看颇可置疑),后者本来应以前者为基础,但在德育实践中却本末倒置。就此一意义而言,大量从事政治教育者大谈特谈道德教育虽已为见怪不怪之现象,然从根本上说,此类人并不真正懂得何为道德教育。

当前的公民道德教育,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中华传统美德,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我们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中华民族之所以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但在现实中甚为奇怪的是,我们当代的中国人,继承我们自己的传统美德,却在其正当性上处于一种令人尴尬的境地。自从"打倒孔家店"之后,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文化一度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进入八十年代,随着知识界和大众社会的"传统文化热",传统文化又被重新拉回历史的舞台。但在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却找不到存在的合适位置。在现有的带有强烈意识形态话语色彩的陈旧道德理论体系中,传统美德赖以成立的理论根基无法确立,传统美德在道德理论上的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仍未解决,而当前的正统理论又未赋予其一个牢靠的、合理的根基。此一问题表面看来是道德理论自身的问题,实质上仍是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不分的结果(这种混淆不分的状况也被一些学者用"道德"与"思想"不分所表出 ),亦即以特殊性来替代普遍性的结果。

三、教育者困境

与以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教育相应的一个问题,是以什么样的人来进行教育。在现在的道德教育体系中,道德教育者的角色有两个承担者:一是党或政府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老一代对青年一代或上代对下代的代际教育。对于这两个教育者角色的担当者,我们分别予以讨论。

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在执政者看来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政府来推动并主导道德教育,是中国古老的历史传统,它根源于以德育辅助治道的德治主义实践,同时也是东亚一些国家的当代特色,表现得比较明显的例如新加坡的实践。

这种由政府作为教育者并加以推动和主导的道德教育模式,在学术讨论中也被称作政府推进型的德育模式, 其相对待的模式是民间主导型或社会主导型,而后者也被理解为渐进型的道德教育模式。一般认为,从积极方面来看,政府推进型的德育模式可以利用无可比拟的行政力量,大量开展道德理论研究、制定伦理规范、实施伦理道德教育,在短期内达到一定明显的效果。然而,这种看法也颇值得商榷。"政府推进型"这个概念借鉴于法律建设领域,也可适用于对道德领域内政府行为的描述,但政府推进这一模式在法律和道德两个领域内的作用却是极不相同的。在法律建设领域,政府(包括行政和司法两个系统)可以通过在短期内的大量立法,以解决法律领域内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在道德建设领域内,政府所推动的道德理论研究、规范制定和道德教育的实施,虽可表现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但未必就能有助于道德素质的提高和伦理生活的有序。其间的差别在于法律领域带有鲜明的强制性,而道德领域却无法律的强制性,即使是舆论谴责的强制性,在道德松弛、价值混乱、舆论不张的今日,其作用也似有似无。如果我们借用"心服口服"这个俗语来区别二者的话,法律的特点是要"口服"而不必要"心服",道德的特点是不仅要"口服"而且更要"心服"。道德惟有落实在人心,它才能化为道德主体的自觉实践。

在落实于人心,亦即使人"心服"方面,政府推进型的道德建设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而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其一,一元与多元的矛盾。政府所主导的道德是一元的,这由其意识形态的一元性以及德育从属于政治教育这一性质本身所决定了的。社会的道德却是多元的,不仅社会大众道德的存在状况是多元的,而且就多元化社会结构本身来说,其道德理想和价值理念也本应是多元的;其二,多变与一贯的矛盾。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利益的化身。政治是多变的,道德却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价值和规范体系。不仅道德如此,学术领域也是一样。在强调学术、道德为政治服务的情况下,学术与道德围绕着政治的波动而变来变去,这不仅丧失了其独立性品格,也使得学术与道德的正当性和可靠性变成令人生疑的了。在道德领域,每一次的反传统、每一次对社会价值的颠覆,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新价值、新道德同时确立,所带来的必然是对道德本身的摧毁和解构;其三,一方主动与多方主动的矛盾。在政府推进型的道德建设模式中,政府是道德建设的主动推动者,而社会各方则在此推动下参与进来。在民间(或社会)推动模式下,社会各方则是道德建设的主动推动者。这里所说的社会各方,系指社会的教育系统、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在当前的社会权力结构中,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社会力量的作用空间有限。这种现实局面也造成了人们依赖于政府界入的心理期待。从长远来看,如何把社会的事务归于社会,把社会的权力归于社会,开发社会自身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建设力,减轻社会公共事务对于政府的依赖,是道德建设的一个光明的方向。其四,修己与治人的矛盾。在政府推进的道德教育中,政府及其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的道德水准和道德形象必然对教育对象起着直接的示范作用。其实,政府本身不是也不必是道德的化身,公共权力的运作者只是整个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并非是经过道德的筛选和净化而选,而且由于他们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还时刻存在着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危险。可是,政府所推动的道德建设,如果连政府及其成员都缺乏道德,或者说都置其所宣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于不顾,那么这种道德又有何说服力呢?

我们再从代际的角度讨论教育者角色的承担者。关心下一代、关心下一代的道德教育、教育下一代,成了老一代或年长一代的口头语。这个口头语的意义非常丰富,它既表明了一种义务,上一代(或上两代、甚至上三代,兹不细论)有教育下一代(或下两代、三代,同上)的责任,又是一种权利和资格,上一代有权利或资格来教育下一代。作为后者,在道德教育领域中表现为一种理所应当的权威话语。此一权威话语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此种权威话语的权威性从何而来?上一代为何有当然的资格来教育下一代?答案无非是源自于两个方面:道德教育以及推而广之的人文教育,和知识教育并不一样,不是下一代自身可以教育、完善的;如果下一代自身不能实现道德的自我教育,那么年长一代的社会角色使他们必然承担起教育下一代的责任。然而,道德教育和知识教育又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存在着道德或知识上的位差:先知知后知,先觉觉后觉。在知识领域,也存在着下一代成为先知先觉并来教育上一代的现象,例如在计算机和网络方面就是如此,这也是人们常讲的"后育"现象。位差在道德教育中,当表现为有德者教育无德者(在非贬义的意义上使用无德者一词)。但令我们仍然尴尬的是:当今的教育者与受教者之间,从代际而非单个个体(从个体角度我们无疑可以找出许多出淤泥而不染的莲花君子)的比较来说,有这种位差吗?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的败坏,正是从当前那个已到了"德高望众"年龄的一代人开始的。这一结果虽是由决定一两代人道德状况的政治运动而造成的,因而不存在对个人道德责任的追究问题,但在此重要的是,年长一代或两代的人在教育下一代时,其在道德位差上有这样的资格吗?在如今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现在的年青人,道德素质越来越差!"此话常常令我疑惑,现在年青人的道德素质再差,难道比那个人整人、人斗人、人摧残人、人不把人当人的时代的人的道德素质更差吗?相对而言,当代的年青人不过是更重视自我、强调自我选择和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已。假设说他们在重视自我的同时而忽略了他人、强调自我选择时而忽略了社会的需要、强调个人幸福时忽略了对社会的奉献是这代青年人的道德问题的话(虽然未必如此),那么上一代人在相斗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行世理念(不妨尝试一下寻找一个不曾被利益争夺绯闻所困扰的社会团体):缺乏互信、小团体利益(帮派群体)、不合作、对个人及小团体利益的敏感及不择手段、明哲保身、虚伪等,就有助于解决下一代人的问题吗?

在对当今社会道德败坏、世风沉沦的观察和反思中,我们不能不问:决定当今社会道德状况的,不正是牢牢把握着这个社会的权力和命脉的这一代吗?道德状况总体上不佳的一代来教育下一代,我们能够预期一种什么样的后果呢?当那些口口声声"关心下一代"并掌握社会权力的元老公民们却在"怀中抱着下一代"时,当那些口口声声"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道德家、教育家、公职人员,却在身体力行地实践损公肥私、的实利哲学时,并且此种态势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社会空气时,我们这些躲在书斋里的教育者们(尚未腐败或尚未有机会腐败)又能指望学校课堂里的几节德育课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青少年的公民道德素质呢?

当前中国社会的腐败,不是一个人、一个集团的腐败,而是在长病不治之后的全民腐败。我们当然不能由此而失去道德建设的信心,否认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相反,由此我们才可以看出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公民道德教育,是在社会以及组成成员的全面性的道德问题背景下展开的,这种教育也就必须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全民教育。

四、道德权威性困境

道德的功能是通过自律与他律两个方面的结合而发挥作用的。中国传统的道德观点是以儒家中孔、孟一系的性善论作为传统主流。性善论虽以其人性本善的先天根据而为道德可能性提供了根据,并以后天经验世界里的恶为道德必要性作了论证,但由于其过分相信人性经由道德的完善一途而显得片面。在实践中,儒家以礼与法的结合作为人性修养在他律方面的补充。在当代社会,道德的自律通过培养道德情操而努力实现(这一过程并不轻松,所涉困境上文已充分论述),然而道德的他律,在一个道德松弛、舆论不张、社会无力的社会里又如何实现呢?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道德的权威性如何确立?道德没有权威,就如同法律上的一纸空文,毫无效力可言。

道德缘何失去了其效力性和权威性?一是道德领域还未脱离政治的干涉而成为一个公共的领域,这个领域内解决问题的权力还未交给社会。二是道德他律起作用的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还远不完善,在宪法所赋予的新闻自由和个人言论表达自由这些社会民主的基本要素还未在具体实践中确立和实施以前,这种机制就无法形成。以中央电视台的著名栏目"焦点访谈"为例,其报道的监督作用,并不在于中央电视台的收视率,换言之,并不在有多少民众知道,而在于政府高层领导人的重视。舆论监督本身并不解决问题,只有和政府权力或社会权力的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三是就象在社会实际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在原则和信念上理应坚持)在司法实践中是愚人才会相信的鬼话一样,在道德实践中,道德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可思议。道德败坏与权力的结合,权力为败德的掩护,更使道德日益苍白。由以上三方面可以得出,道德领域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与文化子系统,但决不是一个毫无旁涉的孤岛。道德若要真正有力量,真正对社会发展起到良性推动作用,并使一个发展的社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就必须为道德建设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应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运行机制的改革,切实加强现代意义和国际公认意义上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才能使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两个目标和尺度上均有所作为,也才能带来一个富裕、同时也健康、文明的社会。

结语

由道德成熟的人组成道德成熟的社会,虽然这种思维本身的正确性就可质疑。 但道德不成熟的人对于社会的危害却在经验范围内似无可质疑。公民道德教育,在其可预期的后果里,可能提升公民的素质,建立起社会的伦理道德秩序,培养道德健全的公民。无论是从减少犯罪、减少道德上的无序,还是从建设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而言,都将有其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毫无疑问是全民之福。然而,从事公民道德教育工作的人也应当明白,我们在从事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我们在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不完善的情况下去试图达成对公民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具有的道德进行教育并使之完善的目标。在上述种种困境之中,反而更加凸现公民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在面对这些困境时,解决之路并不是因噎废食中止公民道德教育,而是为公民道德教育开路,解决其内外所存在的问题。公民道德教育势在必行,不得不展开,但同时,它又是在上述困境中展开,所以这样一种公民道德教育,又不得不带有缺陷:它培养的公民,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义务的主体,培养的结果,或许有利于国家权力机构对于公民的管理,而非公民的自我管理,亦即有利于"牧民",而非民主。在道德的普遍有效性问题尚未得到社会保障的时候,公民道德教育是否会象南宋的理学一样,"格君心之非"的一面毫无约束力,而变成一种单纯地约束民众之学。谁能保证历史不会重演。但愿上述所忧者乃杞人忧天!

〖注释〗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1989年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

《庄子·天下》

赵中建主译:《全球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国际教育大会60年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丛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54页。

同上,第503页。

詹万生:《认真贯彻两会精神 继续深化课题研究 为圆满结题而努力奋斗》,《德育信息》2000年第五期,北京,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德育研究中心

李汉秋:《应该重视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载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四期,北京,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该文发人深省地指出:"我们一提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很好,法制建设也非常好,中央的文件讲得很清楚,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这话讲得很好,但它都是把思想道德连在一块的,我觉得在我们整个精神文明建设这个大的系统工程中间,道德建设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至少也应该跟法律并,不能光是思想道德并提。"

在参加由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研究所、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主办及多家单位协办的"公民与道德国际学术研讨会"小组讨论中,此一概念由李道湘博士在回应我的发言时所提出,颇具创意,本文赞同这种提法并加以引用。

参见〔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 月版。

【参考书目】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齐鲁书社本。

《辞海》(1989年版)"公民"条。

〔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著,蒋庆等译:《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 月版。

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年5月版。

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向世陵等著:《中国哲学智慧》,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社会公德论文第7篇

"公民"一词,按照《辞海》的解释,乃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根据这一定义,"公民"的概念相当于"国民",系指一国之民全体而言,固而公民教育也就是全民教育。除此之外,辞海还特别提到了我国《宪法》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个规定是对前一定义的补充,即"公民"不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且还是宪法所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由此,与公民有关的道德教育,不仅是全民的道德教育,而且是与公民作为法定政治权利和义务主体相关的道德教育。

凭借上述对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解读,本文在此想提出并希望引发人们思考的两个方面问题是:我们面临着在这样一个远非成熟的社会,并且缺乏一个道德成熟的教育者人群的情况下,如何去进行以全民为对象、以道德成熟为目标的公民道德教育,并由此促成社会的成熟,换言之,如何使"内圣外王之道",不再是"暗而不明,郁而不发";公民是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海外流行的公民教育,舶入后便简化为公民道德教育。那么,在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公民道德教育又如何展开,其展开又将会有何种可能的后果,以及公民道德教育框架内,如何处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为了方便详细说明上述两方面问题,本文将相关问题归结为五个困境。以下分而述之。

一、公民道德教育地位困境

什么是公民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我们不妨参考一下1968国际教育大会第六十四号建议书《作为学校课程和生活之组成部分的国际理解教育》中有关"公民和道德教育"的部分:"公民教育的目的,除了增加学生对国家机构的了解和培养对它们的忠诚外,还应让学生熟悉国际机构在促进人类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给学生灌输增进这些机构未来有效性的责任感。""在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国际理解的教学应该直截了当,清晰明确,并强调人类团结的道德基础。其目的在于培养一种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一种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愿望以及致力于和平的决心。科学和哲学的教学应该有相同的目标。"在这个论述中,比较重视公民教育中公民道德教育的部分,特别是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义务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在1992年国际教育大会的第78号建议书《教育对文化发展的贡献》中,再次提到"发展伦理和公民价值观"的意义:"教育系统在伦理、公民和道德教育中应发挥一种基本的作用,并与家庭所起作用相互补充。教育系统应与其他机构一起,帮助促进人权、培养民主的行为和确定从未像当今时代如此必要的价值观,如尊重人的尊严、宽容、对话、团结和互助。"在此,对于公民道德和价值观的教育,重视权利主体间的互相尊重和帮助,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权利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

公民既然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相应地,公民教育也就应当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公民的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如果只重前者而忽视后者,那么社会成员将流行道德的放纵,普遍缺乏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如果只重后者而忽视前者。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人道和文明而走向野蛮。这两个方面必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行,否则必将带来恶果。

在我们当前面临的道德混乱态中,首要的问题是社会公德的缺乏和败坏。个体的私德,虽然亦不尽人意,但儒家关于个人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的私德的规范和理念深入人心,虽历经摧折,然仍不失为人伦日用之常道。国民的社会公德状况,是一国国民精神面貌和道德素质的集中体现。在社会公德方面,传统的道德理论对此重视不够,更重要的,它受到公民权利教育的制约。公民权利教育是与公民权利的确立相联系的,公民权利教育是以教育的形式贯彻和巩固宪法所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但它必须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对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的具体保障为前提。道理很简单,不存在以抽象权利为内容的公民权利教育。公民权利教育与公民义务教育,在建立社会公德方面,表现出相反相成的辩证性。社会公德的本质是社会责任感。公民义务教育的缺场,将导致国民缺乏社会责任感,公民权利的缺场及相应教育的缺场,导致的却是同样的结果。社会责任感的确立,依赖于每位公民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惟有确立了我们的权利主体之地位,我们才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也才有对于社会不可推却的责任感。与此相联系,无论是公民道德教育还是范围更广的公民教育,都理所应当地包含着对他人权利、自由、尊严的尊重的道德教育。

义务感的缺失,并非是直线式地进行公民义务教育所能对治的,因为病根的大半,在于与义务相对待的另一面。在公民教育被简化成公民道德教育,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我们能够期望公民道德教育获得何种成果呢?无论公民道德能否发挥它的作用,在后果上道德本身都将陷入荒谬:如果道德是有力的,那么缺乏公民权利保障的道德本身即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道德"的实践结果,无非是重复宋儒的"以理杀人";如果道德是苍白有力的,那么所谓公民道德建设最终将流于口头说教和实践中的虚伪。

二、公民道德教育理论的困境

公民道德教育,是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教育,如前所述,它是针对全体社会公民的普遍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指导理论,应当具有同样的普遍性品格。当前中国大陆起支配作用的道德理论,是培养少数的特殊"精英"的道德理论,亦即培养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道德理论,或者说是培养接班人的教育。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在道德教育实践中,这种不恰当的定位也使德育教学处于一种尴尬地位:当前的德育,只是政治教育的附庸。以我们手头上赠阅的《德育信息》刊载的"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部级重点课题''''整体构建学校德育体系的研究与实验''''"审评会的主题发言稿为例,该文德育工作应该面临三个基本任务:在应对国际局势中,服务于同西方"在渗透与反渗透、争夺与反争夺、颠覆与反颠覆方面的斗争",因而,"如何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德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出的新任务。"在应对科技发展中,"如何根据''''趋利避害''''的精神和''''充分利用,积极建设,加强管理''''的原则,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占领网络阵地,这也是德育工作面临的一个新形势,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在应对国际形势方面,"如何认真研究和引导青年学生正确认识国情和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分清主流和支流,正确对待一些消极现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德育工作面临的又一个新形势,提出的又一项新任务。"该文虽然认为应把德育工作放在素质教育的首位,但同时也强调"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我们不怀疑该课题对于德育工作的促进作用,也不否认上述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种种问题不是德育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也不应使德育服务上述问题的解决。在现有的教育框架内,这些属于政治与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问题应该是政治教育的内容范围,德育与政治教育应该有一条明确的分工,在教育内容和目的上应有一条明确的界线。在构想性的合理关系中,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目标与功能是大不相同的:一个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教育,教的是人如何作人。一个是人之所以为一类特殊人(例如共产主义接班人)的教育,教的是如何做某一类特殊的人,(例如"接班人",虽然这个概念从已有的权力更迭实践过程来看颇可置疑),后者本来应以前者为基础,但在德育实践中却本末倒置。就此一意义而言,大量从事政治教育者大谈特谈道德教育虽已为见怪不?种窒螅淮痈旧纤担死嗳瞬⒉徽嬲煤挝赖陆逃?/P>

当前的公民道德教育,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中华传统美德,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我们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中华民族之所以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但在现实中甚为奇怪的是,我们当代的中国人,继形颐亲约旱拇趁赖拢丛谄湔毙陨洗τ谝恢至钊宿限蔚木车亍W源?quot;打倒孔家店"之后,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文化一度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进入八十年代,随着知识界和大众社会的"传统文化热",传统文化又被重新拉回历史的舞台。但在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却找不到存在的合适位置。在现有的带有强烈意识形态话语色彩的陈旧道德理论体系中,传统美德赖以成立的理论根基无法确立,传统美德在道德理论上的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仍未解决,而当前的正统理论又未赋予其一个牢靠的、合理的根基。此一问题表面看来是道德理论自身的问题,实质上仍是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不分的结果(这种混淆不分的状况也被一些学者用"道德"与"思想"不分所表出),亦即以特殊性来替代普遍性的结果。

三、教育者困境

与以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教育相应的一个问题,是以什么样的人来进行教育。在现在的道德教育体系中,道德教育者的角色有两个承担者:一是党或政府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老一代对青年一代或上代对下代的代际教育。对于这两个教育者角色的担当者,我们分别予以讨论。

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在执政者看来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政府来推动并主导道德教育,是中国古老的历史传统,它根源于以德育辅助治道的德治主义实践,同时也是东亚一些国家的当代特色,表现得比较明显的例如新加坡的实践。

这种由政府作为教育者并加以推动和主导的道德教育模式,在学术讨论中也被称作政府推进型的德育模式,其相对待的模式是民间主导型或社会主导型,而后者也被理解为渐进型的道德教育模式。一般认为,从积极方面来看,政府推进型的德育模式可以利用无可比拟的行政力量,大量开展道德理论研究、制定伦理规范、实施伦理道德教育,在短期内达到一定明显的效果。然而,这种看法也颇值得商榷。"政府推进型"这个概念借鉴于法律建设领域,也可适用于对道德领域内政府行为的描述,但政府推进这一模式在法律和道德两个领域内的作用却是极不相同的。在法律建设领域,政府(包括行政和司法两个系统)可以通过在短期内的大量立法,以解决法律领域内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在道德建设领域内,政府所推动的道德理论研究、规范制定和道德教育的实施,虽可表现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但未必就能有助于道德素质的提高和伦理生活的有序。其间的差别在于法律领域带有鲜明的强制性,而道德领域却无法律的强制性,即使是舆论谴责的强制性,在道德松弛、价值混乱、舆论不张的今日,其作用也似有似无。如果我们借用"心服口服"这个俗语来区别二者的话,法律的特点是要"口服"而不必要"心服",道德的特点是不仅要"口服"而且更要"心服"。道德惟有落实在人心,它才能化为道德主体的自觉实践。

在落实于人心,亦即使人"心服"方面,政府推进型的道德建设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而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其一,一元与多元的矛盾。政府所主导的道德是一元的,这由其意识形态的一元性以及德育从属于政治教育这一性质本身所决定了的。社会的道德却是多元的,不仅社会大众道德的存在状况是多元的,而且就多元化社会结构本身来说,其道德理想和价值理念也本应是多元的;其二,多变与一贯的矛盾。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利益的化身。政治是多变的,道德却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价值和规范体系。不仅道德如此,学术领域也是一样。在强调学术、道德为政治服务的情况下,学术与道德围绕着政治的波动而变来变去,这不仅丧失了其独立性品格,也使得学术与道德的正当性和可靠性变成令人生疑的了。在道德领域,每一次的反传统、每一次对社会价值的颠覆,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新价值、新道德同时确立,所带来的必然是对道德本身的摧毁和解构;其三,一方主动与多方主动的矛盾。在政府推进型的道德建设模式中,政府是道德建设的主动推动者,而社会各方则在此推动下参与进来。在民间(或社会)推动模式下,社会各方则是道德建设的主动推动者。这里所说的社会各方,系指社会的教育系统、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在当前的社会权力结构中,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社会力量的作用空间有限。这种现实局面也造成了人们依赖于政府界入的心理期待。从长远来看,如何把社会的事务归于社会,把社会的权力归于社会,开发社会自身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建设力,减轻社会公共事务对于政府的依赖,是道德建设的一个光明的方向。其四,修己与治人的矛盾。在政府推进的道德教育中,政府及其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的道德水准和道德形象必然对教育对象起着直接的示范作用。其实,政府本身不是也不必是道德的化身,公共权力的运作者只是整个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并非是经过道德的筛选和净化而选,而且由于他们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还时刻存在着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危险。可是,政府所推动的道德建设,如果连政府及其成员都缺乏道德,或者说都置其所宣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于不顾,那么这种道德又有何说服力呢?

我们再从代际的角度讨论教育者角色的承担者。关心下一代、关心下一代的道德教育、教育下一代,成了老一代或年长一代的口头语。这个口头语的意义非常丰富,它既表明了一种义务,上一代(或上两代、甚至上三代,兹不细论)有教育下一代(或下两代、三代,同上)的责任,又是一种权利和资格,上一代有权利或资格来教育下一代。作为后者,在道德教育领域中表现为一种理所应当的权威话语。此一权威话语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此种权威话语的权威性从何而来?上一代为何有当然的资格来教育下一代?答案无非是源自于两个方面:道德教育以及推而广之的人文教育,和知识教育并不一样,不是下一代自身可以教育、完善的;如果下一代自身不能实现道德的自我教育,那么年长一代的社会角色使他们必然承担起教育下一代的责任。然而,道德教育和知识教育又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存在着道德或知识上的位差:先知知后知,先觉觉后觉。在知识领域,也存在着下一代成为先知先觉并来教育上一代的现象,例如在计算机和网络方面就是如此,这也是人们常讲的"后育"现象。位差在道德教育中,当表现为有德者教育无德者(在非贬义的意义上使用无德者一词)。但令我们仍然尴尬的是:当今的教育者与受教者之间,从代际而非单个个体(从个体角度我们无疑可以找出许多出淤泥而不染的莲花君子)的比较来说,有这种位差吗?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的败坏,正是从当前那个已到了"德高望众"年龄的一代人开始的。这一结果虽是由决定一两代人道德状况的政治运动而造成的,因而不存在对个人道德责任的追究问题,但在此重要的是,年长一代或两代的人在教育下一代时,其在道德位差上有这样的资格吗?在如今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现在的年青人,道德素质越来越差!"此话常常令我疑惑,现在年青人的道德素质再差,难道比那个人整人、人斗人、人摧残人、人不把人当人的时代的人的道德素质更差吗?相对而言,当代的年青人不过是更重视自我、强调自我选择和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已。假设说他们在重视自我的同时而忽略了他人、强调自我选择时而忽略了社会的需要、强调个人幸福时忽略了对社会的奉献是这代青年人的道德问题的话(虽然未必如此),那么上一代人在相斗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行世理念(不妨尝试一下寻找一个不曾被利益争夺绯闻所困扰的社会团体):缺乏互信、小团体利益(帮派群体)、不合作、对个人及小团体利益的敏感及不择手段、明哲保身、虚伪等,就有助于?饩鱿乱淮说奈侍饴穑?/P>

在对当今社会道德败坏、世风沉沦的观察和反思中,我们不能不问:决定当今社会道德状况的,不正是牢牢把握着这个社会的权力和命脉的这一代吗?道德状况总体上不佳的一代来教育下一代,我们能够预期一种什么样的后果呢?当那些口口声声"关心下一代"并掌握社会权力的元老公民们却在"怀中抱着下一代"时,当那些口口声声"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道德家、教育家、公职人员,却在身体力行地实践损公肥私、的实利哲学时,并且此种态势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社会空气时,我们这些躲在书斋里的教育者们(尚未腐败或尚未有机会腐败)又能指望学校课堂里的几节德育课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青少年的公民道德素质呢?

当前中国社会的腐败,不是一个人、一个集团的腐败,而是在长病不治之后的全民腐败。我们当然不能由此而失去道德建设的信心,否认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相反,由此我们才可以看出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公民道德教育,是在社会以及组成成员的全面性的道德问题背景下展开的,这种教育也就必须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全民教育。

四、道德权威性困境

道德的功能是通过自律与他律两个方面的结合而发挥作用的。中国传统的道德观点是以儒家中孔、孟一系的性善论作为传统主流。性善论虽以其人性本善的先天根据而为道德可能性提供了根据,并以后天经验世界里的恶为道德必要性作了论证,但由于其过分相信人性经由道德的完善一途而显得片面。在实践中,儒家以礼与法的结合作为人性修养在他律方面的补充。在当代社会,道德的自律通过培养道德情操而努力实现(这一过程并不轻松,所涉困境上文已充分论述),然而道德的他律,在一个道德松弛、舆论不张、社会无力的社会里又如何实现呢?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道德的权威性如何确立?道德没有权威,就如同法律上的一纸空文,毫无效力可言。

道德缘何失去了其效力性和权威性?一是道德领域还未脱离政治的干涉而成为一个公共的领域,这个领域内解决问题的权力还未交给社会。二是道德他律起作用的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还远不完善,在宪法所赋予的新闻自由和个人言论表达自由这些社会民主的基本要素还未在具体实践中确立和实施以前,这种机制就无法形成。以中央电视台的著名栏目"焦点访谈"为例,其报道的监督作用,并不在于中央电视台的收视率,换言之,并不在有多少民众知道,而在于政府高层领导人的重视。舆论监督本身并不解决问题,只有和政府权力或社会权力的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三是就象在社会实际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在原则和信念上理应坚持)在司法实践中是愚人才会相信的鬼话一样,在道德实践中,道德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可思议。道德败坏与权力的结合,权力为败德的掩护,更使道德日益苍白。由以上三方面可以得出,道德领域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与文化子系统,但决不是一个毫无旁涉的孤岛。道德若要真正有力量,真正对社会发展起到良性推动作用,并使一个发展的社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就必须为道德建设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应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运行机制的改革,切实加强现代意义和国际公认意义上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才能使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两个目标和尺度上均有所作为,也才能带来一个富裕、同时也健康、文明的社会。

结语

由道德成熟的人组成道德成熟的社会,虽然这种思维本身的正确性就可质疑。但道德不成熟的人对于社会的危害却在经验范围内似无可质疑。公民道德教育,在其可预期的后果里,可能提升公民的素质,建立起社会的伦理道德秩序,培养道德健全的公民。无论是从减少犯罪、减少道德上的无序,还是从建设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而言,都将有其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毫无疑问是全民之福。然而,从事公民道德教育工作的人也应当明白,我们在从事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我们在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不完善的情况下去试图达成对公民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具有的道德进行教育并使之完善的目标。在上述种种困境之中,反而更加凸现公民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在面对这些困境时,解决之路并不是因噎废食中止公民道德教育,而是为公民道德教育开路,解决其内外所存在的问题。公民道德教育势在必行,不得不展开,但同时,它又是在上述困境中展开,所以这样一种公民道德教育,又不得不带有缺陷:它培养的公民,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义务的主体,培养的结果,或许有利于国家权力机构对于公民的管理,而非公民的自我管理,亦即有利于"牧民",而非民主。在道德的普遍有效性问题尚未得到社会保障的时候,公民道德教育是否会象南宋的理学一样,"格君心之非"的一面毫无约束力,而变成一种单纯地约束民众之学。谁能保证历史不会重演。但愿上述所忧者乃杞人忧天!

〖注释〗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1989年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

《庄子·天下》

赵中建主译:《全球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国际教育大会60年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丛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54页。

同上,第503页。

詹万生:《认真贯彻两会精神继续深化课题研究为圆满结题而努力奋斗》,《德育信息》2000年第五期,北京,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德育研究中心编辑。

李汉秋:《应该重视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载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四期,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该文发人深省地指出:"我们一提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很好,法制建设也非常好,中央的文件讲得很清楚,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这话讲得很好,但它都是把思想道德连在一块的,我觉得在我们整个精神文明建设这个大的系统工程中间,道德建设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至少也应该跟法律并,不能光是思想道德并提。"

在参加由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研究所、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主办及多家单位协办的"公民与道德国际学术研讨会"小组讨论中,此一概念由李道湘博士在回应我的发言时所提出,颇具创意,本文赞同这种提法并加以引用。

参见〔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版。

【参考书目】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齐鲁书社本。

《辞海》(1989年版)"公民"条。

〔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著,蒋庆等译:《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版。

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年5月版。

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向世陵等著:《中国哲学智慧》,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社会公德论文第8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社会信用公共意识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加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社会更加和谐”,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只有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才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更加和谐,更加亲密,才能够把社会建设得更加美好。

第二,加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孕育了丰富灿烂的中华文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文化背景和永恒思想资源,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最终归宿。”[1] 因此,加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让全社会感悟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并大力弘扬。

第三,加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当代社会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较量,主要涉及经济实力、政治实力、文化实力等方面。作为国际软实力的文化力,对于一个国家的影响具有较大作用。加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思想道德体系、民族文化体系,提高我国的文化实力,能够促进我国国际影响力的提高。

二、英美国家思想道德建设成效借鉴

(一)美国思想道德教育的特点及其经验

美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多民族融合也带来文化的多样性,使得美国思想道德教育具有新特点。第一,美国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涉及公民思想教育、美国法制教育、心理教育等等。第二,美国思想道德教育的形式具有多元性,相关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如利用学校、宗教、博物馆等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由此可看,美国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具有丰富多彩,途径繁多,对于提高美国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发挥重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

(二)英国思想道德教育的特点及其经验

英国是现代思想文明的发源地。英国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也具有自身独特的方法,形成较为系统的制度。英国思想道德培育主要通过以下五种途径实施:(1)宗教机构教育来实施、宣传相关的内容;(2)学校设置专门课程来实施思想道德教育;(3)举办各种社会活动;(4)大学校园文化熏陶;(5)制度养成,通过规章制度规范、养成公民的道德行为。[2]

三、困境: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存在的困境

(一)缺乏诚信意识,社会信用危机凸显

诚信,即诚实信用,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底线。人与人之间必须讲诚信,才能进行社会交往、经济交易,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毫无疑问,全社会的诚信总体状况是好的,但不可否认近年来社会的诚信体系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食品以次充好、药品制假售假、经济交易诈骗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断出现,不但对民众既定的价值观形成巨大冲击,对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严峻挑战,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较大威胁。

(二)缺乏公共观念,公共奉献精神缺失

社会是一个公共社会,是一个集合体。社会秩序的良好运作,需要全社会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孕育了个人主义和个体思想,这对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有很大好处。但是,个人主义思想的兴起,又对集体公共意识形成较大挑战。现在,不少公众片面追求个性,过分夸大个人的价值,缺乏集体观念和公共意识,忽视对社会的责任。公共观念的缺失,对凝聚社会合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产生较大的阻力,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四、路径: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对策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对于提高全民意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我们既要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现社会发展新方向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另外一方面,我们要大力通过各大媒体(电视、报纸、网络等舆论平台)宣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道德,通过思想道德规范约束、引导民众的各种行为,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思想素质

教育在提高群众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政府要切实做好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塑造,引导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理念,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提升,让党员干部发挥带头作用和榜样作用。另外一方面,要加强校园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努力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栋梁之才。此外,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把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作为日常工作,“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与市场经济的特点,向全社会成员倡导五爱教育,落实八荣八耻的要求,以良好的社会风尚构建社会主义大家庭,使各行各业树立起为民服务、爱岗敬业、诚实经营等理念”。[3]

(三)构建激励表彰机制,共建和谐美好社会

激励理论是管理学重要的理论。市场经济中,激励机制在提高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政府应该构建和完善激励表彰机制,通过激励手段提高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建设美好的大家庭。政府可以制定相关规定,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等突出事迹和先进人物进行表彰奖励,对他们的事迹予以充分的肯定和表扬。通过树立典型事迹和塑造先进人物,激发全社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主动性,把社会建设得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罗洁.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J].政治研究,2009,(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