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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27 19:29:18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第1篇

一、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现

(一)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按照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特别行政法地位低下,它又规定了不该规定的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所以说消防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以致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无可制约的尴尬局面。

(二)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方面处于空白,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国务院344号令出台以后,废止了原《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消防方面再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给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公安部虽然制定了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因为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在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在立法层次和执行层次上承认规章的法律地位,但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没有得到认可,这就使部委规章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三)《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不科学。在现行《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明确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重新设定,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均可按照行为后果追究责任。

(四)消防法内容不全面,立法技术粗糙,可操作性差

1、现行消防法缺乏立法根据。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政法规的制定则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以国家主席令施行的法律,其立法根据当然应该是宪法。然而消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并没有此项内容,使人对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该法的实施和执行。

2、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够完整。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等内容,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一个行为模式,就必须有一个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条文或法律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无后果模式的情况。例如,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事实上现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而他们又不负法律责任,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违反法律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的表现,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设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即责罚相当或者罚足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消防法部分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处罚也较轻,可操作性不强。

4、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是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这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并未纳入保护范围,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明文规定。

(五)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滞后。我国正在使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处方式规范"。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照方抓药",从规范中直接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但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均不一样,以及居住使用者的条件差异,按照规范统一规定的设计参数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案,难免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消防安全水平,或因提供不必要的过度保护措施而增加建筑成本等情况。处方式规范和处方式设计方法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急剧增加,跨国公司越来越多,世界经济正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原来相互独立制订的"处方式"规范很难取得统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有溯及既往性,这些条款大都是强制性条款,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修改后要求立即实施,且以往不符合新规定的都要进行整改,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投资建设,适用技术标准带来了困难。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处方式"规范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技术壁垒。

二、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根源。

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羽翼不丰满,行政组织法立法滞后。现消防法起草仓促,颁布执行时间较短,加之社会转型、企业改制较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法律体系还没形成,消防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法理学理论还不成熟,消防法立法技术研究还比较薄弱。

三、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想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应该具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由消防基本法律和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既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要把握行政立法哲理化、实用化、多样化的趋势,按照体系科学、内容稳定、全面推进、把握重点的原则,制定我国消防立法计划,坚持始终以消防法治实践的历程与国情纬度为客观依据,逐步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具体建议是: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政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十年内,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政府与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与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与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机关改革相适应。

1、明确消防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体制、编制、职能、保障等根本性问题;

2、明确与消防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的消防职责、权利和义务;

3、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

4、明确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地位、责任和义务;

5、明确公民的消防行为规范。

(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工作

从法律地位上讲,组织法一般在宪法体系,消防法为特别行政法在行政法体系。消防法应根据消防组织法对消防机构的职能全面规范,对国家有关部门违反消防组织法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从立法方法论的角度建议:

1、按照行政立法哲理化的要求,重新调整消防法的逻辑结构,对每一法条逐字推敲、逐条论证,确立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学含义,使之形成完整的消防法学框架,丰富消防法理学的内容;

2、按照行政立法实用化的要求,针对每一消防行为进行认真研究,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对每一行为进行动态性规范,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义务,增强应用的针对性、实用性;

3、按照行政立法多样化的要求,对涉及消防行为的全部活动,进行分析、科学分类,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适合各个操作层面的消防法律法规,丰富消防法律体系内容。

从消防行为涉及条款角度建议:

1、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的前置程序,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违犯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增加、完善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公正、执法到位的内容,赋与消防部门强制执行权;

3、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抢险救援、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审核,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及应遵循的原则,建立相应完整的科学的体系;

4、增加外企、外商、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条款,补充对外企、外商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条款;制定涉外消防法规,以补充消防法规涉外内容的空白;

5、调整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机制。合理的管理模式应是由专业设计和咨询机构出具体题论证报告,消防部门组织保险、科研等资深专家进行判断讨论,最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裁决判定,使消防监督部门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名符其实的审核者,提高消防审核的透明度、公正性,也可杜绝一些独断专行、以权管理等非科学的,甚至是腐败的现象发生。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的补充和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在落实层面上进行细化,使每一行为操作更为具体可行。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到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建议有计划地制定《进出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区消防管理规定》,制定《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办法》、《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消防税征收办法》、制定《消防保险信贷条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条例》、《开发区消防管理条例》。

(四)修改消防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设计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性能规范(以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性能规范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消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最优化,也会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规范的模试上建议:我国也要投入巨额资金,开展性能化设计方法和性能规范方面的研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制定我国的性能规范提供技术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安全目标:保护人员安全逃生和被救援;

2、功能要求: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而具备的功能。如"所采用的疏散措施必须为人员逃离建筑物或无须暴露于危险环境而到达安全区域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及为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和采取应急行动提供适当的途径"等;

3、性能要求:详细说明如何满足功能要求,进而达到目标。包括有根据地确定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标志、防火灭火系统,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以及人员在逃生能力方面的特征;

4、准则或基本准则:是性能要求与可行的解决方法之间的桥梁。这种联系为建立可行的性能设计方法和定量准则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第2篇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已成为我国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修改三大诉讼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努力实现的目标。对此,我们需要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正确认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权威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司法,有论者将其等同于审判,将其视为国家办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前者为狭义的司法,后者为广义的司法。从我国的法律文本和政治文件来看,司法通常指诉讼而言,采取广义的解读。我国的司法制度就是指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以及司法机关与其他相关机关、组织依法进行或者参与诉讼的活动制度的总称。从司法的组织制度和诉讼制度两方面看,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和律师制度。 在司法制度体系中,审判制度是中心。审判是指法院对案件通过审理,认定事实,适用相关法律,加以裁判的活动。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诉讼就是审判,而在刑事诉讼中,诉讼除审判外还包括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但无论是侦查还是起诉,都是为审判做准备,都是为审判的顺利进行创造充分条件。诚然,以中国实际情况而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力较大,作用重要;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行使公诉权,其地位与法院并列。即便如此,法院审判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仍无法动摇,如果离开审判,那么司法或者说诉讼就无从谈起。质言之,审判不等于司法,无审判则无司法。 司法公正也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主要指程序上的正当性和人权保障,如严禁刑讯逼供、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权等。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最后处理得正确、合理。通常,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互促进,并同时实现;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两者相互冲突,难以同时实现,必须作出价值上的选择。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笔者主张两者动态并重,这符合中国国情,符合诉讼规律,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此,在修订法律时应该着力提升程序的价值,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程序制裁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实体公正的实现关键在于能否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需要从理念上解决如何对待诉讼中的“真实”问题。在现代司法中,真实问题必须以认识论和价值论作为理论基础,坚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真实观。只有认同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被证明的可能性,才能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为证据所认定的事实)的关系。如果在诉讼中不尽力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客观真实,就会使诉讼的功能异化,增加冤案错案的概率,社会公正无法得以保障。当然,追求事实真相不是诉讼的唯一目的,诉讼还存在着程序公正、效率等其他价值的追求,因此,客观真实有时需要让位于法律真实。而且由于三大诉讼的不同特点,决定了法律真实适用的空间有所不同,例如刑事诉讼更强调客观真实,而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适用的范围更大些。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司法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组织上、财政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条件。当然,我国的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所在。但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更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一切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都是错误的,也是为我党所一贯反对的。 效率,从经济学上分析,一般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司法效率则是指诉讼中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所谓司法高效就是指投入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效率与效益两个概念有交叉,但有差别。前者仅指过程之快速、节约,后者则包含良好的效果。追求诉讼的高效应注意保障合理限度的程序公正,兼顾司法机关效率和当事人效率。为了诉讼高效,必须进行案件繁简分流,尽量防止程序倒流。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三大诉讼法中,应确立诉讼和解原则。诉讼和解不仅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且还能减少当事人的上诉、申诉和缠诉,提高诉讼效率。 权威,即权力与威信的统一,“往往被界说为强制性命令的权利或者权力”。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威 类型,源于法律权威,并体现法律权威。在现代法治国家,包括宪法、法律具有至上性,任何国家机关、单位,任何领导人和普通公民,都必须严格服从和执行法律,而法律的权威最终要通过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来体现。司法权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强制力。如诉讼中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已生效裁判应当强制执行,这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出司法的权威。二是公信力。所谓司法的公信力是指诉讼程序及判决结果不仅应为当事人接受和认同,而且还应获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效果。三是终局性。所谓司法的终局性是指法院对依法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享有最终裁判权。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案件就获得终局解决,除法定的情形之外,任何社会力量和诉讼主体,包括法院自己,都不得动摇、推翻司法裁判。正因为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特征,才使得司法具有定分止争、安定社会的功能。但是,这种终局性也不能绝对化。在我国,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重大错误的时候,法院可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特别是发现无辜者被错判有罪的情况,必须及时平反,以维护人权。 公正、高效、权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三大基本要求。其中,公正是核心价值,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如果司法本身不公正,司法何以能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公正为己任,社会主义司法更应如此。 关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力争以高效促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大多情况应当采取公正优先的原则。诚如美国学者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换言之,应当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因为图快求多,草率办案而损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甚至发生错案。如果发生错案,事后加以纠正和赔偿,反而损害了效率,此乃所谓“欲速则不达”也。公正也是权威的基础。如果司法不公,当事人和公众不仅心理上不认同,对裁判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以破坏性的方式抵抗裁判的执行,司法权威必然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没有公正,就没有权威。当然,司法的权威也不能仅仅依靠公正的程序和判决来维系,它还需要一个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保障机制来确保其得以实现,否则无论多么公正的判决也只能束之高阁,成为“空头支票”。 当然,司法以公正为核心价值不能绝对化。在公正与效率或者权威发生矛盾时,并非一定要选择公正。有时,为了效率、权威,公正要作出一定的让步和牺牲。例如,实行简易程序,程序公正难免有影响;为了维护裁判权威,已生效裁判即便存在一般不公(量刑偏轻偏重等),也不必改判。但是这种让步不宜过大,不能超越公正的底线。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重而道远。只有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开放,并与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才能胜利完成这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 [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第3篇

关键词:西方现代范式;马克思主义法学范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5月初,邓正来先生的一本著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再版了。早在2005年,邓先生就提出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反思。为此,邓先生一共在《政法论坛》上连续发表了四篇文章①,出版并再版了个人专著。诚然,在该著作中有许多观点颇具启迪,但也有某些重要观点仍值得商榷。其中最具有使命性的问题是:中国法学/法制真的缺失了理想图景吗?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真的缺失了吗?

邓正来认为,现代中国法学以“四种研究范式”为代表,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以及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他们因深受西方现代范式之影响,以至于无力为中国法制/法治提供一幅作为理论指导和方向指引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1]3。笔者认为,得出这样的结论似乎有些武断和简单化之嫌。这“四种理论模式”,都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事业而作出的理论努力而已。我们既不能因“四种范式”借鉴了西方某些法律文化要素就将其等同于西方现代范式本身,也不能把“学习西方”简单等同于“照搬照抄”西方模式。笔者相信,以上四种范式的主要代表者,也不会认同自己是缺乏中国主体性思考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体现者。

由于邓先生文中选择的“四种理论范式”被简单地划归为“西方现代化范式”,所以才会得出中国法学研究者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判断。为了厘清和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试图对四种模式理论进行剖析,以此来考查其范式是否为邓先生所界定的“西方现代范式”。

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研究范式,发端于其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1988年版)一书,该书认为,法以权利为本位,而道德以义务为本位。此后,其“权利本位”的话语被进一步讨论,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与思考。通过分析发现,张教授所言的“权利本位”并不是邓先生文中所称的“西方现代范式”。张教授所讨论的背景是基于“社会主义新型的权利本位”,而不是邓先生所指的西方现代范式。张文显教授也强调“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优越于资本主义权利本位”[2]。其在另一文中也表明了同样的立场[3]:“权利和义务是法规范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关系的基本要素。因此,首先只有彻底贯彻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和法作用的原理,才能理解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作用,权利和义务,不管其种类、形式多么不同,其实质都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价值准则和利益标准”而规定的;他还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时就认真考虑法定权利和实在权利的统一问题,即权利的可行问题”。显然,张教授提出的“权利本位”是基于社会主义背景下讨论的研究范式,而不是西方现代范式的资本主义“权利本位”,邓先生似乎曲解了张文显教授的本意。

“法条主义”被邓先生界定为:“中国法学中,主要是在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部门领域中,也逐渐形成了一种法律专业技术的力量”[1]65,并把它理解为:“这股力量发展主要是根据欧洲大陆法、日本法及台湾法以及相关问题的相关文献的中国阅读’或‘复制’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关法律或法律规则的逻辑解释活动,并为中国全面展开的立法工作或者法律修正工作提供了条理化和系统化的手段”[1]65。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此种结论是非常武断的,完全缺乏对部门法的知识体系及价值追求的整体把握。

以私法为例,民法知识体系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历经法国民法典,再到德国民法的发展;现代民法知识体系已经相当发达[4]。民法知识体系拥有民法之理念,如所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不像邓先生所界定的那样,法条主义只是追求概念清晰和逻辑结构上的自洽,此种观点显然具有片面性。因此,不能把中国民法研究仅仅等同于法条主义。如果简单地把中国私法研究等同于法条主义,那就与中国法律发展史严重不合。马克思主义法学早就深刻揭示了法即是利益的表现,中国各部门法研究,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而开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部门法研究,因此不能简单等同于法条主义。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无不都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

邓先生认为,“法律文化论”是“梁治平有关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从一开始就试图从中西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定之外观上或功能上的差异、类似或相同的背后,去探究他们与其各自文化传统之间的内在联系,亦即去追究这些制度安排后面的观念形态、价值体系和社会方式等文化上的‘根据’。于是,梁治平的研究从一开始就试图强调中西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定赖以为凭的‘文化类型’之间的差异,而这种在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定上的‘同’或‘不同’之中求文化之异的路径,在我看来,确实如梁治平本人所说的那样,是一种以辩异为基本路径的‘文化类型学’的研究”[1]137。邓先生把“法律文化论”简单地理解为以一种“辩异”为进路的“文化类型学”的研究,笔者认为,这并不符合梁治平先生之初衷。因为梁治平有关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一个民族的法律是该民族以往历史和精神的产物,一如其语言和习惯”[5];因此,我们只有通过比较不同法律制度,才能发掘和运用中国法律文化资源。我们也不赞同邓先生所持有的如下观点:“梁治平将辩异的参照指标转换成为中国法律制度或中国‘文化类型’之判断的做法,其根本目的乃在于以西方的概念或观念为标准对中国‘文化类型’进行彻底的批判和否定。”[1]257相反,笔者认为,法律文化论,其根本宗旨在于通过文化视角来强调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重视和发掘法律的文化土壤,运用优良的法律文化资源,而不是简单地导向“西方现代化范式”。

在笔者看来,本土资源论与法律文化论,两者之间其实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邓先生也认为,此种研究范式也是深受西方现代范式所“支配”。致使苏力“没有能够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同时,看不到、甚至没必要意识到他在‘为贡献而贡献’的法学观的支配下以‘剪裁’或‘切割’的方式对各种中国现实问题所做的‘非中国化’处理”[1]20。苏力教授的初衷在于:“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意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6]6从该论述中我们发现,“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在于强调中国法治建设,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挖掘和融合中国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及经验实践,而不是仅仅简单地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

总之,以上“四种理论模式”都是针对中国法治问题而作的一种理论探讨,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一种更为开阔的研究思路及倡导。但我们也不能够因此就得出,学习西方现代先进法治经验都必然会陷入“西方现代范式”,进而致使其无力为中国法律提供理想图景的结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的形成与发展

俄国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从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人民就开始不断地开展将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艰难探索[7]。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法制的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邓先生分析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只选择了1978作为起点,裁剪建党、建国以来的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历史,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历史的整体性。自从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中国人民就有了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更何况随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学/法制迎来了新的春天,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也获得了丰富的内容,逐步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道路。分析1978年以后法学发展的历史,就可明显地看到早已存在的这个“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我们至少可以把中国法学发展的1978年以后这段时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拨乱反正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工作路线,为中国法学/法制的发展开启了新的征程。在党的十二大中明确提出继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中国法学/法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始终是坚持民主和法制,我们不是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制,不是走西方的模式。而邓先生则强调,“这是一个没有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1]2。这显然是有悖事实的。中国法学/法制乃至法治实践,一直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中国实践相结合,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想。党十三大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党的十三大中,第一次提出了法治的“十六字方针”,为中国法学/法制的发展描绘出更为具体的蓝图,也为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总之,应当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是防止“”再次历史重演以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十三大报告还明确提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政机关职权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这就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的理想图景。

与此同时,“1978年中共中央转批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中国人民法律系等一大批政法院系先后恢复招生,法学蓬勃发展。1980年,各类设有法学专业的学校有21所,到了1983年发展到35所,1989年则达到了106所”[8]。同时,“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了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个文件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9]。在这十年的改革开放时期,学界打破禁锢,解放思想,大范围拓展研究领域,重新确立新的法学研究思路。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开展了全方面的法学研究工作,逐步建立了各个部门法学科的研究组织,加强了学术交流。同时,提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思想、新观点,培育了中国法学研究的生力军,初步恢复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发展模式,在学术与法学教育方面获得了快速发展。另外,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这是中国法治事业的一个里程碑[10]。这部宪法顺应了历史潮流,也凝结了众多老一辈法学家者的心血,它标志着中国法制与建设开启了新的征程。

(二)深入发展阶段

1989至1998年的十年里,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而明确提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党的十四大明确要求,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秩序,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法制秩序;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明确确定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加强执法监督,防止,提高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突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监督要求。这也表明,中国的法制建设一直都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要求。我们不会、也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邓先生在其文中强调,中国因法学建设受制于西方现代范式之影响,必然会导致无法提供自己的理想图景[1]3。

党的十五大指出:“加强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十五大还第一次明确提出,我们必须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时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进一步地被具体化和明确化,同时也向世界宣誓我们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建设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因此,这也为中国的法制提供了指向标,中国的法制/法律从来就没有缺失自己的主体性。而邓先生在文中强调的“而且还必须是一个‘主体性的中国’”,这样的论断明显缺乏依据。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得到宣告,这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中国法律理想勾勒了蓝图。同时,这十年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导下,大学的法学教育也取得显著的成就,大学培养法学人才的院校到“1989年则达到了106所”[8] ,一批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的青年学者进入到法学学科从事教学和科研,这也极大地促进了在2010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想蓝图的形成。

(三)繁荣创新阶段

1999年至今,这十余年是中国法学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学发展逐步走向繁荣创新的时期。在此期间,我党分别召开了十六大、十七大、十。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报告中,继续强调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突出强调了加强对党政干部监督的重要性,以及建设高效、廉洁的法治政府的愿望。换言之,中国的法制建设始终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动摇,紧紧围绕着中国社会发展问题而开展法制建设。

党的十七大也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强调,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条件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中国法学/法律的理想图景。同时,在此背景下,中国法学在科学研究、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呈现出一片繁荣的局面。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备,同时也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的基本蓝图。随着国内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法学界对世界先进的法治经验采取了广泛吸收、兼收并蓄的态度。党十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里的亮点在于突出强调了司法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

总之,从1978年至今这三十多年里,中国法学/法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法学事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正确工作路线,立足中国国情,紧紧围绕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和谐等时代主题而展开,不但继承了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而且也广泛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治经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三十多年来法治事业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它凝结了几代法学学者及法律工作者的智慧。如今,我们基本上形成了以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其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法律体系);其二,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而这些巨大的法学/法制进步,在邓先生的文章中不知是“有意还是刻意”地被忽视了[1]3。笔者认为,此种研究极不妥当,也是不尊重历史的表现。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发展的原则与前景

在“邓书”中,似乎并没有给我们指出理想的图景,甚至中国的理想图景是什么仍是个疑问!然而,我们认为我们一直拥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即中国法律/法制一直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于中国实际,围绕着中国的实际问题,而不断地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形成中国人民的法律理想图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蓝图逐步被勾勒出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地被修正和完善。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会始终不断地往前发展。我们认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研究法律现象学科的总称[11]。

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早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指导下,进行法律现象分析而形成的一种全新的法学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无产阶级的不断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智慧结晶,它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及发展的规律。马克思法学既体现了阶级性又包含了科学性,反映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要求。从时代到邓小平主政时期,再到、领导的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在不同时代和历史阶段,形成了不同特色理论指导的中国法制实践。邓小平同志在十二大的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践出发……把马克思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的历史经验的基本结论。而在邓正来先生的文章中只强调了“经由26年的努力,中国在法学研究方面取得了诸多重大的成就,而其间最大的成就之一便是把我们关于法律或法律秩序的思考从‘阶级斗争范式’的禁锢中解放出来”[1]51。邓先生此种描述中国法学的概况,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尽管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但是在整体上所取得的成就是不容忽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制度上的有力保障。毋庸置疑,在三十余年的时间里,中国经济的繁荣,也印证了中国法律制度保障的贡献。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法学成就,不能简单地用“阶级斗争为纲的范式”给忽视,或者被概括为“这种分析却是一种我所谓的‘政治―法学’分析路径……”[1]52此种概括是不妥当的,何况“法学的阶级性”也不等同于“法学以阶级斗争为纲”[12]。

因此,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同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回应那些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质疑。

第二,立足和回应中国具体实际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国能否构建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邓正来先生认为中国受到“现代化范式”的分析进路影响,无力去认识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是在紧密地结合中国特殊国情而展开的。如中国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中,不仅大胆借鉴了德国大陆法制度和英美普通法法律制度,而且结合中国特殊的国情创设了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体系的多元化、平等保护原则等法律制度②。

在这诸多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始终都坚持立足中国的具体国情,以问题带动思考,思考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中国的问题非常复杂,既不是简单照搬西方的现代化理论就可以彻底加以解决的,也不是继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的思维模式就可以应付得了的。思考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必须深刻理解中国的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必须以中国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发挥中国人民的实践智慧,以此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理想蓝图。

第三,吸收和融合中西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历程,现代的法治国家都广泛地吸收国内外成功的法治经验。学习先进的法制自古有之,如“在罗马,情况大致如此相同。公元前450年,在罗马法制定十二铜表法之际,也曾事先派出调查团前往希腊,研究索伦立法,据说罗马的立法还曾在南意大利的希腊殖民地城市进行希腊法的研究。而且在万民法(Ius Gentium)中,也受到希腊法的影响,并采用了地中海商人之间通行的商业习惯”[13]21。这说明在先进的罗马法制定中,也广泛吸收了当地先进的商业习惯和实践经验。同样,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里,“该法典还是结果深思熟虑吸收长期历史发展的成果,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深受罗马法影响的南部成文法……”[14]正如著名比较法学者大木雅夫教授所言,“一般而言,伟大的法典都是过去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但是却很难形成孕育应然的未来社会的种子,法律编纂的这种历史命运,在《德国民法典》中也得到了印证”[13]200。

吸收国外的优良法律传统及制度经验固然重要,但是融合本国固有的法律实践智慧及法律文化传统也至关重要的。中国具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传统,尽管历经朝代更替、编修法典,但是从秦汉至清末,法律的优良传统自古以来,始终一以贯之[15]。这也契合了法律是民族的精神,法律深深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代表民族的特性的认同。故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理想图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中国优良的法律文化传统,吸收中国本民族的法律传统,整合历史上的实践智慧,为形成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民族特性”而提供智识上的源泉,同时也能增添法律智识的民族自豪感。

第四,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下与中国法律实践相结合时代的产物,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理想图景下实践而形成的集体智慧结晶。邓先生文中反复强调中国没有自己的理想图景,严重受到“现代化范式”的影响[1]6,笔者认为其观点不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事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证伪了邓先生的论述,不管承认与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都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的发展方向。而这种中国特色主义法律实践智慧的形成,不应该被邓先生所言为“实际上是中国论者――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移植’和遵照,……”[1]83无论是中国论者,还是西方论者,都无法否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智慧的总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凝结了理论部门学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代表着集体智慧的结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单借鉴了西方现代法学的先进理论,而且精巧地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16];不仅吸收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精华,而且也巧妙地融合了中国“本土资源”[6]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个五个方面彼此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形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从这五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它既是吸收了西方先进的法治经验,也是结合了中国特殊国情而形成了集体智慧的产物。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四、结 语

中国的法学向何处去,这样的一个宏大命题是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的。在面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时,邓先生并没有给我们一个“结论”[1]259,也没有给我们指出去向何处。在邓先生的文章中,只是强调了中国是因为受到“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才导致我们“无力”意识到我们没有自己的理想图景,致使我们无法寻找到中国法律自己的理想图景[1]3。这是一种缺乏历史事实的判断,难以让人信服。

笔者认为,“西方现代化范式”不但不会阻碍中国建成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会加速我们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促进中国快速地形成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邓先生之所以会产生如此的判断,是因为他把“四种范式”都简单地理解为受制于西方现代范式。邓先生分析的“四种模式”,不应该都被界定为西方现代范式,因为“四种理论模式”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前提下形成的不同的研究视角。因此,我们需要重申,如果要思考中国法律问题(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17]。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时代现实,尊重历史才能尊重问题,脱离中国的历史现实,我们将无法谈理想,那只能是一种梦想。笔者还要重申,我们从来就没有缺失过“法律理想图景”,只是经历过挫折。我们始终坚信不会依靠西方理想图景,也永远不跟随西方的标准。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毋庸置疑,我们必须坚守自己的法律图景内涵③:一是我们必须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二是我们必须面向中国自己的法律现实问题;三是我们必须广泛地吸收和融合中西先进的法律经验;四是我们必须发挥中国共产党及亿万人民的聪明才智,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的法学只有拥有了这些内涵,才可以对话世界,并贡献出中国人的法治智慧。这,才将是我们中国法学的去处!

注释:

① 这四篇文章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中》;《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的批判(下)》;《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续)》。

② 在中国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不但广泛吸收了世界各国的先进法治经验,而且也非常重视中国的特殊国情。参见王利明的《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③ 关于法律理想图景,有不同学者提出意见。参见顾培东的《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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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钱 穆.中国文化史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2009:1.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在明确社会主体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政治权力的传承和交接、社会主义政治伦理基本守则的制定、社会主义三大文明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主义舆论监督和民意调查等几大问题。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文革”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信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科学社会主义 法律思想 社会建设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工具,对一个社会的发展与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而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科学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者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与法律思想也同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建国以来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始终都有着法律思想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一、我国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

实践证明,只有与实践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并不断发展加以创新的马克思主义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才是活着的马克思主义,要不然就只是空洞的教条。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创立以后,马克思恩格斯便运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去指导并亲自参加了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此之后,后世的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我国,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创造性的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把它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系列思想,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宝库中有着重要地位。

毛泽东思想在许多方面以其独创性理论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构成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思想体系,其核心和精髓就是实事求是。它紧紧围绕着中国革命和建设这个主题,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重要的理论观点。这些理论观点经过了中国革命和建设长期实践的检验,证明它是颠扑不破的科学真理如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政策和策略的理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党的建设理论等等。

党的十二大以后,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全面展开,邓小平同志紧紧围绕着“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提出了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许多重要的论断,形成包含丰富内容的科学体系: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改革开放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除了上面指出的几个方面外,邓小平理论体系中还包括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军队和国防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战略、祖国完全统一、党的建设等,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发展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体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三个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三个代表提出时的国际格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东欧各国的社会形态纷纷转变,庞大的苏联共和国也发生了解体,世界社会主义力量受到了极大的削弱;世界舞台上各种势力呈现多极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也愈演愈烈,虽然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形势并不是完全安定的。面对着这些巨大变化,党的各项工作也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也正是在这些背景之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运而生,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理论高度。

科学发展观是对当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当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的新创举、新突破和新贡献。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同时,科学发展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与时俱进的新飞跃,它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顾虑、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又一次丰富和发展。

二、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性

(一)法律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在天性和本能上需要形式上的平等,法律在形式上的普遍性和抽象概括性、在逻辑和技术上的中立性和共通性以及程序上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类似情形类似处理恰好是能满足这种需求的。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而交换前商品所有权归属的权威性确认是交换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法律在形式上和技术上的具体、明确以及由其带来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能够迎合这种需求。再次,商品交换乃至市场经济充满功利计算和理性交涉,故而特别需要复杂且具可计算性的规则和程式,即使是最简单的商品交换也是如此,而这些规则和程式恰是法律可以提供的。商品交换的经常化和普遍化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争端,而争端的和平、理性、公平地解决,是在解决方式上具有可诉性和终局性,在程序和技术上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能够胜任的。

(二)法律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与道德是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而且法对道德也有着推动作用,法通过把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法律化、制度化,使其获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的基本道德水准;通过惩恶扬善,可以弘扬社会正气,改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往往是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体现,法的实施过程也就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通过在教育、科学、文化领域的立法,可以保障人们的受教育权、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科研自由,推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法律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法律与政治的联系同样十分紧密,因为法本身就是政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也就是政治文明建设。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都是由宪法或者是基本法律加以确认,并借助于法的力量加以维护,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也是如此。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法以保护基本人权和约束公共权力为价值追求,为公共权力的获得、行使和运行确立基本的法律规则、程序,建立和维护宪政构架下的民主政治体制,同时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公共权利的非法侵犯。

三、我国科学社会主义实践中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毛泽东思想与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展了宪政和法制运动,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观察中国在当时的社会形态下的法律状况的工具,分析中国的法律问题所取得的成功。以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为核心的新民主主义法制,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诸如,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等等,这些都为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创造了条件。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以及《中国人民政府组织法》,确定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构架,是对中国共产党漫长的革命过程中宝贵的革命经验的总结。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确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以上各项法律成果都是领袖毛泽东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法律思想分析中国法制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的,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宝库。

(二)邓小平理论与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曾深刻的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在此基础上,邓小平同志揭示了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规律。首先,邓小平同志分析了当代中国国情条件下的法制建设的背景。我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两千年的封建主义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西方社会传统中的民主法制在我国也没有能够生根发芽的土壤。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建国以后,关于法制的建设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足够多的重视。在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前提下,因此中国法制建设也应当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其次,邓小平理论也指出了在当今社会条件下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在邓小平同志看来,要想实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关键就在于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最后,邓小平同志阐明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选择。社会在步入正轨的过程中,需要把法律作为风向标而确定正确的价值指引,而当代中国法律所要调整主要目标,就在于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市场经济多重选择中的平等权利,解决或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制止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建立公正而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社会变革进程的健康发展。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法律思想的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又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正是基于这一总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推动了当代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首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江泽民同志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法律是政治文明的主要部分;其次,揭示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最后,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认为在中国,“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以其说明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以上各个观点都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的法律思想。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第6篇

成功的实践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邓小平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对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过程的反思结果,亦是对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展望与创新。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没有现成的道路可以因循,必须在清晰认识中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坚持中国特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努力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制建设道路。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充分认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源流地位。

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作为一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无论是在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阶段,都强调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这其中亦包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认识与实践。建构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重要的具体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坚持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按照事物的内在规律去认识和改造世界,其不仅揭示了法的本质,而且论述了法与自由、法与正义、法与平等、法与民主等诸多法的价值问题,同时包含丰富的部门法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全面学习、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新发展。

毛泽东思想这个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中包含了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要全面、正确认识和评价邓小平法制思想,就不能割裂其与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紧密联系。邓小平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继承,不仅包括直接吸收的部分,也包括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既有对“实事求是,立足国情”思想的坚持,又有对其法律监督、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部门法思想等具体法律思想的继承,是毛泽东法律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和发展。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但又良莠混杂,对此既要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现代价值和意义的精华,又要弃其封建性糟粕,这样才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对待历史方面客观科学的态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文化渊源,其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契合表现在重视法律在国家运行中的作用、打击犯罪等诸多方面。虽然社会主义制度与以往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不相同,但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都不可否认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的辉煌成就,更不能割裂历史与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积极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才是对待历史的正确态度。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从整体上来说,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与最终成熟,与他当时身处的历史条件以及自身的成长背景有密切关系。幼年的邓小平在初级小学堂读书,然后开始接受新式教育。之后,邓小平怀揣“实业救国”的理想奔赴法国勤工俭学,在法的五年多时间,是邓小平思想启蒙的重要阶段,并先后加入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逐步成长为一名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将共产主义信念与理想贯穿一生。

邓小平早期的成长背景与旅法旅苏经历,为他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最终确立形成了直接影响。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逐步形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他之后在遭受人生挫折的时候依然能够坚信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邓小平形成了早期的法制思想,并参加了许多重要的法制实践活动。从1927年开始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邓小平在红色政权建设过程中,不仅参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法律法令的制定工作,而且积极宣传苏维埃法律制度,维护法律法令的尊严。

抗日战争期间,邓小平发表了《党与抗日民主政权》等文章,多次涉及法制建设等问题。比如,邓小平指出“党的指导机关要定期讨论政策,讨论法令”[2];“不研究抗日民主政权的法令指示,就没有资格去指导同级政权”[2];特别强调抗日民主政权下全体人民应当养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权法令的习惯。另外,邓小平阐述了文化工作应该服务于法制宣传教育、法令应当得到严格执行等重要观点。

解放战争时期,邓小平发表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土改和整党工作的指示》等文章,谈到了解放战争时期法制建设的诸多问题。同时,这一时期邓小平对军队法制建设的论述也比较多。比如,特别强调要严格依照法令办事,要搞好军民关系,认真实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政策法令要无条件得到执行,严整军风纪,维护部队纪律等。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初步形成的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邓小平担任了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亲身参与了新中国法制的筹建工作。另外,这段时期邓小平还提出了要加强法制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等重要观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崭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极大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对“文化大革命”历史教训的深刻反思和总结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法制建设观点。比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3]要依靠法制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一国两制”伟大创举下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留存与发展等。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讲话,在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冲破“姓资姓社”的思想束缚,成为我国思想解放的又一个重要节点。自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迎来了新的契机,邓小平法制思想也逐步形成完善的科学体系。

三、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容极其丰富,从法治的动态过程来看,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思想、执法、守法思想、法律监督思想等。

立法思想。邓小平关于立法的论述有很多,针对不同的部门法也提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观点。比如,在宪法方面,邓小平特别强调要维护宪法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在经济法方面,邓小平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为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直接推动了我国经济立法工作的开展。在行政法方面,邓小平从党的领导和国家制度建设的高度,着重阐述了加强行政立法的原因以及必要性,主张要恢复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克服国家制度建设中官僚主义的弊端,解决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精简机构等。在刑法方面,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提出单位犯罪概念等。另外,邓小平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中提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必须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必须维护国家的政体利益,具体制度不能完全西化等。

执法、守法思想。邓小平在强调立法工作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执法和守法工作。在执法方面,邓小平指出执法必须要“严”,执法活动的开展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和滥用法律的现象发生。另外,邓小平提出要完善政法机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

守法与法制教育思想。邓小平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严格守法,同时,他还指出法制教育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法制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自觉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监督思想。邓小平一直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的存在,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特权现象滋生的重要原因,同时,要想克服特权现象,就必须着手解决制度问题。在解决腐败问题方面,邓小平也深刻指出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他强调必须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否则就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损害党的威信,甚至会危及国家的存亡。

四、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发展与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而且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这一治国方略的确立,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法律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利益实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的是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制建设的成果也彰显出人民的集体智慧,是否能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亦应成为衡量法制建设成败的标志。因此,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继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必须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制建设的发展动力和内容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第7篇

[关键词]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辩证统一,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实践和理论上的中国特色,有助于人们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助于人们在实践中自觉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一、从理论体系上看,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立足于中国实际,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了科学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理论渊源的承续特色

从理论渊源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表现出承续性特征。这首先表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脉相承。马克思列宁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观,其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从根本上看,是坚持和运用上述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必然结果。

其次,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毛泽东思想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第一次理论飞跃的成果,无疑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在中国科学运用的理论结晶。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为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和现实启迪,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直接理论来源。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有机统一体。其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在新时期,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立于中国实际,围绕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主义发展这一理论主题,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与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和系统化的结果,体现出鲜明的相承性特征。

第二,理论品格的创新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在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的基础上,又充分体现出创新的特征。

邓小平以超人的胆识和巨大的理论勇气,针对“两个凡是”的束缚,在坚持毛泽东所倡导的“实事求是”的同时,特别强调“解放思想”的极端重要性,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问题,明确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并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社会主义本质论等相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阐明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备系统的理论形态,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发展。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理论,并就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和谐世界建设、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问题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性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一关系到中国现实和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从而把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又大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理论风格的民族特色

“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优秀历史文化有机融合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中国作风、中国气派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

这种民族性首先表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前提下,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中汲取理论资源。例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总体的形式融会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思想,渗透着民族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诸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忧劳兴国,逸豫亡身”,“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等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其次,表现在对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加以创新,提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理论概括。邓小平理论对传统文化中“藏富于民”的思想加以运用和发展而做出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传统文化中“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与时俱进思想加以运用和发展而做出的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论断;科学发展观对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加以运用和发展而得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论,都是既源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又高于上述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论创造,更好地做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

最后,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中华民族的形式,具有“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第四,理论体系的开放特色

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 2 ] 。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这个提法实际上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开放性特色。

这一特色主要表现在,从理论自身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这不仅体现于它是在借鉴与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近现代文明精华的基础上,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与我国的具体实际日益结合的结果,而且体现在这一思想体系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融入着蕴涵有实践和时代精华的要素。

一方面,这个理论体系是在以往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做出了重要贡献。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所创立的毛泽东思想,从理论上提出并初步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系列新矛盾、新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财富。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实践条件下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得这一理论继续丰富和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肩负起既坚持这个理论、又顺应客观实际的变化创新发展这个理论的历史责任,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将这一理论继续推向前进,体现了这一理论日益发展和丰富的内在规定性。

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还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从制度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大异于传统社会主义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基于中国国情自主探索的结果。相对于社会主义的传统模式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经济体制上,与苏联模式的高度集权的行政性计划经济体制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上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就是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把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同社会主义保证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实现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统一。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了独特的所有制结构。在不断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前提下,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再次,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方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突破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只能是按劳分配的传统观念,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新观念。 [论文网 LunWenDataCom]

第二,在政治体制上,与苏联模式高度集权和集中的政治体制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突出了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和稳定的职能。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正确有效的政党制度,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三,在文化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采取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前提下保证文化多样性发展的体制。

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化、文化发展多样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思想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治国的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理论基础。反对和抵制指导思想的多元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思想文化发展中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化的同时,要发展多样化的文化。人民的文化需要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的特点。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性文化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立足点、着眼点。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多样性文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繁荣文化艺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从实践上看,找到了一条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领导人民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这一实践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征,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形态的总体概括和外在表征。

在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了顺应人类社会发展潮流、符合时展要求的新的发展格局。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伴随冷战结束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中国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另一方面,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这种变化及其引发的新的阶段性特征,逐步改变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整体发展格局。

一是适时启动和加快对外开放进程,改变了过去的封闭发展格局,经济社会发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对外开放、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全新格局。二是改变了过去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和先发展起来,形成了差异化、差序化的发展格局,整个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分工、协作、竞争、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建立在竞争和效率的基础之上。三是改变了过去经济部门和社会部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不分的格局,适时推动社会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建设,整个社会开始呈现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分野、经济领域效率提高、社会领域迅速发展并开始承担社会整合和维护社会公平职能的局面。四是逐渐从外延式、粗放式发展向内涵式、集约式发展转变,经济发展开始更多地依赖于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托,结合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历程,我们就能清晰地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征。

第一,科学性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历程是一个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过程,它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具有浓郁的科学性,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实践特征。

首先,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本身是科学的。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关键在于坚持马克思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及由此而来的立场、观点、方法和科学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我党始终坚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就是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价值取向,从根本上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性。

其次,立足现实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科学性特征的重要标志。邓小平认为,“真正的马克思列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 3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现实条件,邓小平有过精辟的论述:“我们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 4 ]建立在这一科学的认识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和经济建设中心论,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置于一个现实的基础上,明确了奋斗的方向和任务,使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得到了升华。

再次,在发展步骤和发展规划方面,坚决纠正了战略目标超越历史阶段的急性病和战略措施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的政治化的失误,坚持战略目标的现实可能性与战略措施的可行性的统一。邓小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参照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实现现代化的经验,精心设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战略目标以及实现战略目标的战略步骤。提出用10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中等发达国家的战略目标。为了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邓小平提出了循序渐进的“三步走”的战略步骤。实践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开放性特征

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科学性决定了它也必然是开放性的,开放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实践特征。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融入世界发展中的,本身已成为世界的一部分,它既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也是世界发展的一部分。

其次,从内容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十分注重对各国经验、模式、手段的借鉴与吸收。在分清社会主义本质与社会主义实现手段基础上,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向资本主义发达国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以及其他一切对我们有益的知识⋯⋯闭关自守、故步自封是愚蠢的。”[ 5 ]

第三,渐进性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是在探索和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中得以前进的,它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渐进性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历史性表征的概括。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循序渐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一个逐渐加深对“三大规律”认识的过程,是一个在摸索中前进、巩固中提高的过程,具有内在的逻辑发展理路。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我们现在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问题,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 6 ]这实际上就是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循序渐进性的深刻理解。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循序渐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既有量的变化,也有质的飞跃,既有形式的改变,也有内容的更新。

第四,全面性特征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的全面发展,一定意义上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不断培育、完善和优化人的社会关系,客观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实施“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既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又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的具体的标志,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全面性的发展特征。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体布局,邓小平提出“两个文明都搞好了,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江泽民提出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而胡锦涛同志在上述基础上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结构。这一探索过程,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追求全面性特征的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上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走自己的路。这条道路的基本轨迹就是从照搬“苏联模式”到走出“中国特色”。可见,只有真正弄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性,才能真正高举这面当代中国进步发展的旗帜。

参考文献:

[ 1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1: 534.

[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681.

[ 3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 291.

[ 4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 252.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第8篇

【摘要题】政治文明

【英文摘要】Politicalcivilizationincludesrichconnotationsaspoliticalthought,politicalsystemanhpoliticalbehavioralconstruction.Toputforwardandcarryoutsocialistpoliticalcivilizationconstructionisofgreatsignificancetopushonsocialistmodernizationconstructioninanall-roundwayandrealizethegoalofdevelopingourcountryintoaconparativelywell-off.Thebasictaskofsocialistpoliticalcivilizaionconstructionissocialistdemocraticpoliticalconstructionandlegalsystemconstruction.

【关键词】政治文明/民主政治/法制/建设/politicalcivilization/democraticpolitics/legalsystem/construction

【正文】

中图分类号:D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00(2002)04-0001-07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提出了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邓小平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8页。)最近,又特别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注::《执政党必须高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2002年5月31日。)这些论述,明确提出了小康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目标,强调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

1844年11月,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提出了“政治文明”概念。马克思强调要用“政治文明”作为废除集权制的主要手段,并对政治文明的内涵作了界定:“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的颁发与实施,“权力的分开”(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分开),破除集权制和建设“政治文明”。(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238页。)马克思所讲的政治文明,是针对专制、集权制提出来的,强调人民,依法治国,实行民主,相互监督,它包含了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内容,是一种现代化政治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发展程度的标志。政治文明既包括政治思想、法治思想、民主思想,也包括在这些思想指导下的政治活动,其中,民主、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

人类社会文明,即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一个多层次、有机联系的整体。马克思对社会文明的整体结构与协调发展,曾进行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恩格斯也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2页。)。显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指的是物质文明,政治上层建筑及政治、法律的意识形式,则是政治文明,而其他意识形式则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互动共进,推进社会发展。从总体上看,物质文明起着基础的、决定的作用,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并不是物质文明的消极派生物,它们不仅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能动作用,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决定作用。“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主义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下,有转过来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作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注:《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5、326页。)

对社会文明的整体分析和研究,国外许多学者也有诸多论述,美国学者威尔•杜兰把社会文明进行了要素分析,认为:“文明是增进文化创造的社会秩序。它包括四大因素: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组织,伦理的传统,以及知识与艺术的追求。”(注:[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一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英国学者汤因比,不仅将社会文明明确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个部分,而且详细论述了三方面文明的关联性与整体性,他指出:“文明乃整体,它们的局部相依为命,而且都发生牵制作用。在这个整体里,经济的、政治的、文明的因素都保持着一种美好的平衡关系。”(注:[美]汤因比:《历史研究》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3页。)

同志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是根据社会结构和社会整体文明内容提出来的,是对我国社会文明建设的补充与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了进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方针,并确立了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政策,有力地推进了社会的发展。政治文明建设虽然包括在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但由于没有作为一项建设的战略举措提出,致使政治文明建设相对滞后,并成为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制约因素。为此,同志提出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也是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出发的。

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思想文明。政治思想包括政治理论、法治观念、政治理想、政治道德、政治态度、政治情感等,其中政治理论、政治观点、政治理想在政治意识和政治活动中起主导的、支配的作用,它是意识形态的中心内容。能不能坚持先进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观点、理想,并不断提高政党、团体和公民政治活动的文明程度,将一直是小康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艰巨任务。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理想与目标的确立,政治思想的形成和政治行为的规范,不可能自发实现,只能依靠有组织、有目的的政治文明建设来完成。而且,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既面临着资本主义政治的强大冲击,又面临我国传统落后政治的干扰。资本主义的“民主”思潮、“自由”观念、“人权”思想,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人际依附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遗传,对我国政治生活有着明显的消极作用,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成为我国向民主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严重阻抗。因此,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政治思想,对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重大而又艰巨。

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包括政治行为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是指政党、团体以及公民政治生活、政治活动方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行为上的反映。由于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加上我国政治文明规范尚处在系统建设之中,政党、团体及公民的政治行为文明也有待提高。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无政府主义与自由化倾向,无视法纪规范的“大民主”现象,政治生活的盲从与自发行为,干部中的家长制作风,领导层的等级特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以及、、欺上瞒下、任人唯亲等等,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与政治文明不相符合的行为都是受一定政治思想支配的。它表明我国政治制度化能力还不强,政治文明程度需要提高。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建设,进行引导,这些不文明行为不仅直接阻滞我国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和制约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阻滞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政治思想建设,政治行为文明的提高,事关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全局。

再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还包括政治制度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是指政治与法治规范、政治与法治程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制度上的表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此相联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举制度、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制度等,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基本的、主要的政治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具有民族特色,已经和正在发挥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前面所讲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问题的存在,加上政治制度还不完善,政治制度的认可程度,政治制度在执行中的合理性程度,政治制度化程度,都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向往西方的民主、自由竞选,就会质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张西方政党轮流执政就会反对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推行等级特权与家长制,就会在事实上否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欺上瞒下、任人唯亲以及官本位倾向,就会违背民主集中制。因而,有政治制度不执行和政治制度难以制约违背制度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种综合性问题,它表明政治制度文明与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文明要以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为基础,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要以政治制度文明为保证。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政治思想文明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建设。在我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则显得力度不够,这一方面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现代社会政治关系、政治组织、政治管理、政治传播手段发展,而政治制度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和规范这些发展有关。因此,进行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更显得突出和必要。

总之,同志所提出的政治文明,其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它不仅概括了政治建设的丰富内容,而且揭示了政治生活的发展状态,指明了政治生活进步的方向。社会和人们总是追求进步,反对落后;向往文明,憎恶野蛮;力求发展,避免停滞的。而社会文明总是各方面文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忽视哪一方面的文明,都会影响和妨碍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现代价值

提出政治文明建设,不仅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有深远的意义。

第一,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战略举措。提出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根据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的,即目标中实现“富强”的目标,要靠物质文明建设,实现“文明”的目标,要靠精神文明建设,而实现“民主”的目标,则要靠政治文明建设。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基本路线,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即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并强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是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基本目标,执行基本政策的相应举措。因此,提出政治文明建设,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内容更加全面、协调,建设的战略举措更加完善。

第二,为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治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充满各种矛盾的复杂系统,如何既全面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顺利发展,既是一个复杂的实际问题,又是一个前沿理论问题。从前面的理论阐述,可以将社会划分为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三大部分。物质文明建设是基础,政治文明建设是保证,精神文明建设是动力。物质文明建设,可以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推动,使之呈现一种竞争发展的态势。精神文明建设,也确立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方法。而政治文明建设,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既与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国情有关,也与政治文明建设没有明确向全社会提出有关。首先,从国际范围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由于生产力水平、科技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面临着严峻挑战,这种挑战虽然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和科技,但它集中的表现形式是政治。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处于低潮的情况下,如何在国际政治多极化格局中争取主动,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发展经济和科技的问题,能否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有所作为的问题。因此,政治文明建设事关国际大局。其次,从国内来看,我国不仅是一个广地域国家,东西、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承受着当代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不仅会使地域之间、民族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拉大,而且会使社会主体、个体独立性与自主性增强,原有的阶级、阶层发生分化,形成新的阶层。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建设进行协调和规范,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地域之间、民族之间、阶层之间以及个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可能导致混乱与动乱,阻碍、破坏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站在全局发展的高度,提出了带根本性、全局性的政治文明建设举措。政治文明建设决定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价值取向;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规范,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秩序和良好的政治氛围。所以,政治文明建设的提出,不仅可以指导我们站在国际、国内全局的高度,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层面开展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从战略发展上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既不可分割,又相对独立的建设系统。这一系统,如果按建设的任务、目标来划分,则主要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邓小平在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世界性潮流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科学论断,揭示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强调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为此,党的基本路线把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三大目标之一,并制定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纲领。

为了结合我国实际和新的发展实际,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以为首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任务,提出:“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21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注::《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民日报,2000年5月31日。)这样,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不仅明确肯定了民主政治建设在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战略地位,而且明确指出了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有机联系,从而为探索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民主政治建设,是在社会各种矛盾交错、各种因素互动中进行的。就小康社会而言,民主政治将总是处在既迫切需要建设,又难于建设的矛盾状态之中。

一方面,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提出了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社会对内对外开放的扩大,使人们依托市场体制和现代商品经济,冲破过去的封闭状态和自然经济的束缚,从狭隘的地域关系和人际关系中走出来,成为面向世界、面向社会,广泛联系,具有开放思维、开阔视野的社会个体;在交流与比较过程中,人们对自身和社会关系的更加全面的本质认识,既是人们政治素质提高的表现,也是人们对全局事务以及政治关注、知情、参与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一种民主要求。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使人们增强了独立性与自主性,成为面向社会竞争、自主发展的主体,主体性的发展,是民主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另外,科学技术与教育的发展与普及,为人们增强民主意识,摆脱自发自在与愚昧无知状态,激发人们追求文明,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提供条件;文化领域与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既以民主政治为条件,又以民主政治发展为特征,是突破价值取向单一性后的一种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综合状态。

总之,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既有力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又迫切需要民主政治的发展。能否正确认识、适应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政治文明的进步,而且关系到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

在民主政治方面,已经发展和需要发展是一个方面,滞后发展与制约发展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发展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从历史来看,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民主的传统相当薄弱,民众的民主意识并不深厚,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及文化条件也相对脆弱。因而,这种民主传统面对当代迅速发展的社会就显得底蕴不足。一些封建社会的政治遗传,如等级特权、家长作风以及人治现象等,总要以不同的方式阻碍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对此,邓小平进行过深刻分析:“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个人高度集权之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它的影响在党的历史上产生过很大危害。”(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330页。)其次,从经验教训上看,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历史性的进步与发展,最根本的是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领导,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有效抑制和消除封建专制主义遗传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难以得到强大经济的支撑与法制的强有力保证,加上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强化集中,致使民主建设不仅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而且使封建专制主义以新的形式一度复活,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取向长期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抑制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总结这一历史经验教训过程中,邓小平指出,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做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对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清理、消化不是一下子能完成的,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而全”观念,高度集中的权力意识,人际依附的惯性,往往与封建社会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任人唯亲等残余混杂在一起,成为阻滞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顽症。再次,社会的民主意识与习惯比较淡薄,民主生活比较单一而且不成熟,其突出表现是,要么顺从专制或服从高度集中统一,忽视自身主体性;要么违反一定规范,不正确,甚至滥用民主,就是所谓“大民主”。在“”中,封建专制与“大民主”,作为政治生活的“两极”表现,虽然形式不同,但其本质所反映的,是我国民主与法制既不成熟,又不健全,这是对忽视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惩罚,是社会的巨大不幸。“大民主”的政治斗争方式,冲击平等竞争方式;高度集中的强制统一方式,影响民主协商方式;传统人治方式,干扰法制规范方式。

总之,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它将会遇到来自于传统与现实、观念与体制等各方面的阻抗,它也只能在不断消除这些阻抗过程中,与经济、政治、文化协同发展。任何关于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自发论”、“无关紧要论”都是错误的。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制国家,使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管理的最高准则。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范与保证。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会走向专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就会流于形式。社会主义民主薄弱,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制疲软;社会主义法制无力,也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民主脆弱。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合理性取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法制建设的目的,是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和法治国家,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以及民主等各个方面,使人民民主和的各个环节都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包括法制理论、法制思想、法律体系、执法机构、执法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在这些内容中,法制理论与法制思想建设,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灵魂,对其他建设具有指导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诸如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法律条文,强化了司法、执法机构与队伍的建设,依法办事的风气正在我国形成,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应当承认,我国法制建设与过去相比,与德治建设相比,所投入的社会成本,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法制建设的推进也比较曲折和艰难,这与法制建设所遇到的来自社会和传统的阻抗(与民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类似)有关,也与法制建设中的有形建设,即法律条文、法制机构、法制队伍建设与无形建设,即法制理论、法制思想建设不协调有关。

我国既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结束后,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那种目无法度和由“大民主”导致的混乱极为反感,渴望社会民主、平稳、有序,因而,加强社会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于是,法制建设受到高度重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法律条文大批相继制定并初步形成体系,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执法机构,迅速恢复和新建,执法队伍不断扩充,执法装备不断更新。这些社会成本投入之后,虽然有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一段时间,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普遍,执法系统发生了腐败现象,违法犯罪的情况危及社会稳定,群众很不满意。这一事实说明,有形的法制建设固然重要,无形的法制建设以及为法制建设提供基础和条件的建设,即法制思想建设、民主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缺少、不容忽视。如果有形法制建设没有相应的无形法制思想建设作为基础与思想上的保证,有形法制建设就会受到其他思想,特别是落后思想的支配,不仅起不到法制建设的作用,而且还会给社会制造麻烦和造成损害。同时,法制建设如果没有民主建设作为基础,法制建设也会因为缺乏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而自行其是,有失公正,甚至可能成为民主建设的障碍。另外,法制建设如果没有道德建设的配合,执法人员缺乏内在道德法庭的审理,执法的不道德行为就会直接损害法制的诚信与威信,引发社会上的道德失范,冲破道德底线而走向违法乱纪。因此,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法制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顾,把有形建设与无形建设、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第一,加强法制思想建设与法制教育。法制思想建设,主要包括法制理论建设和人们法制意识、观念的培养与提高。法制理论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包括法制的科学理论与法制的价值理论,着重解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需要法制与如何正确实行法制的根本性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有形法制建设才有正确指导和牢固思想基础,才能真正走向法制自觉,否则,只会是法制自发。法制自发必定引发法制建设的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发生而导致法制建设不必要的曲折和反复。

法制思想建设在我国特别重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缺乏法制传统,民众的法制意识、观念比较淡薄。二是我国是一个富有伦理传统,重视德治的国家,人们在行为规范上,比较注重内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自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以解决内在思想问题为主的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管理中富有传统和优势。因此,要使有形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认识和尊重民族的这一传统,发挥其优势。而且,法制的思想建设,是一项治本建设,它同道德建设的功能一样,就是注重用人的内在控制人的外在,这是我国古代先哲们探索治国齐家修己的基本思路,并成为一种民族文化的积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注重人的内在思想建设的思路,是以充分尊重、发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的,是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的。没有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法制只会成为一种外在性控制或强制,而这种控制或强制,要么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要么难以持久维持下去。而有效的法制思想和道德建设,不仅可以减少社会摩擦与冲突,而且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所以邓小平强调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教育的目的是要使人人都懂得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既能依法行事,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积极主动地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