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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8 15:51:26

民族问题论文

民族问题论文第1篇

关键词: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依法从宽

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提出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保留着他们各自的传统和特点。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相对于汉族地区来说,仍然是比较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落后,有的少数民族尚以刀耕火种方法进行生产,许多地区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比较贫困。另外,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具有各自鲜明特点的风俗习惯和,这些都有着深厚的基础。虽然大多是与法律不冲突,但也确有一些直接与法制原则相违背。新中国成立以前,除原始社会制度下的习惯法以外,其他剥削阶级的类型的法制均为不同统治阶级的最严厉的统治工具,推行民族压迫的政策,推行民族歧视,制造民族矛盾,挑起民族仇恨,强制同化,残暴镇压,毫无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可言。广大民族群众处于反对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之下,受旧法制的桎梏,过着非人的生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少数民族的各项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从整体上看,由于历史的原因,同汉族和汉族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存在着许多特殊问题,代表着一些方面的差别。社会主义法制逐步代替了旧法制。但是,不能否认原有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仍然有一些影响存在,宗教和习惯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由于历史的影响,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道德观念与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存在一些差别,有的道德观念甚至颠倒。在这种情况下,对少数民族强求在法律上的一律是行不通的。①

我国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工作,历来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并同时兼顾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原则,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在任何地方都应得到一体遵行,在这一基本前提下,充分承认民族和民族地区存在特殊性问题的客观现实,有限度地采取灵活的变通做法,以使法律结合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更有效地得以贯彻执行。于是国家在这一前提下就提出了“两少一宽”的政策,它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的刑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工作的行动指南。这一政策的依据就在于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实行区别对待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罪行轻重的刑法理论。②其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就是根据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整体上的特殊性,比照对汉族犯罪分子类似行为的一般处理上,要从宽掌握,在认定和处罚上,变通执行法律。“在内容上有三点:一是要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区分罪与非罪,在定罪上从宽掌握;对一般犯罪在量刑上从宽处理;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在判处死刑上严格掌握,少判处死刑。”③

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意义和出现的问题

“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少数民族地方的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较常见的具有少数民族特点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杀人、伤害、、奸淫、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盗伐滥伐、盗窃、抢劫、抢夺、毁坏财产、制售枪支弹药、偷越国边境等。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依照“两少、从宽”的政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一般的原则是:危害不大严重的,可以不定罪处罚;危害较重需要处罚的,一般从轻量刑;危害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少数民族特殊情况,慎重掌握。④如果将其归类,其具体的案件类型可分为:第一,与性有关的案件:如某些少数民族的抢婚习俗,一些民族地区新娘新婚夜的表面反抗,许多少数民族普遍存在早婚早恋的习惯而导致同十三、四岁女孩在恋爱中发生越轨行为,有的民族地区的重婚纳妾行为等等。第二,涉及生命和健康的案件。由于历史原因而产生民族间的械斗,教派的争斗而导致的伤亡,由于迷信意识而导致的伤害(如打死“放蛊”的无辜者),少数民族嗜酒而导致的酒后伤害案等等。第三,涉及人身自由的案件。主要表现为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这是由于受宗法观念影响所致,沿用旧的习惯法,用其族规族约解决。第四,同少数民族粗放经营和生活特点相关的案件。“刀耕火种”导致放火罪、滥伐林木罪,携带刀枪的习惯,私自买卖金银等等。

在刑法与少数民族习俗的协调方面,出现不依法的情况是频繁的。许多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采用的方法就是变通司法和直接以政策为依据办案。“所谓变通司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司法机关在贯彻执行刑法的过程中,依据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变通处理,如对于一些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采用法律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从宽处理。……所谓以政策为依据办案,是指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依据1984年党中央提出的对犯罪的少数民族公民,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的刑事政策,认为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处理,同罪行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犯罪分子的处理相比较,一般要适当从宽,并要坚持少捕少杀。”⑤这些做法有些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在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幅度内进行的,可以说是依法而进行从宽。但有些做法则实质上是在刑法所确立的严格罪刑标准之外,由司法人员另外树立了一套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其出发点虽是好的,但问题就在于:以法定授权考量,这并非是行使民族自治权的体现,而是滥用权力;以刑法理论考量,它违反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导致本应由立法机关行使的确立罪刑标准的权力转到司法官员个人手中,是司法权对立法权领域的不适当侵入;以实际效果考量,不依法缺乏统一的尺度,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官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实情况下,难免会出现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

三、如何坚持“两少一宽”政策下的依法从宽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下,针对以上的问题应该如何坚持依法从宽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充分运用法律的授权,增加刑法变通规定

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的变通刑事立法的权力,将民族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予以法律化、制度化,作为办理少数民族公民犯罪案件的刑事法律依据。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民族自治地方指在我国领域内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民族自治县、自治州或者自治区。“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是指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风俗习惯、传统的特殊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立法法》第66条第二款,“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这些规定是国家对于少数民族进行刑事方面变通规定的授权。

关于刑法变通规定的性质问题,“刑法学者有委托刑法、授权刑法、补充刑法、变通刑法、自治刑法、民族刑法、区域刑法等提法。我们认为,把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补充规定,成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刑法’较为妥当。”⑥笔者认同将变通规定视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刑法”的说法。关于变通立法的原则,有不少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大体应该尊重如下三项原则:刑法法制统一原则、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原则、确实必要原则。不少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部门在多年的民族刑事司法工作中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已经具备将多年的刑事司法经验及“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纳入变通立法的条件,所以加强民族刑事政策变通立法是十分重要的。

笔者对于变通立法具体的几个建议如下:第一、扩大亲告罪的适用范围。扩大“亲告罪”的适用范围对于协调少数民族习惯与刑法的冲突问题有极大的价值。“亲告罪”的立法价值从社会层面上看首先体现在它符合少数民族熟人社会的特点;同时其价值还在于可以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数目,缓解司法资源相对有限与犯罪数量增加之间的反差与矛盾。从法律层面上看,首先,它可以减少规避刑事法律的现象从而维护法制的权威;其次,可以缩小刑罚使用面,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⑦“亲告罪”的扩大设置,就是赋予少数民族自主选择、决定的权力与自由。第二、年龄可以考虑变通。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的早婚早恋易导致“奸淫”的情况发生,而这种早婚早恋一方面是民族习惯的问题,一方面有生物学上的早熟问题。十四周岁是以汉族人为标准而制定的,在少数民族地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第三、酗酒习俗问题。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是有酗酒习惯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点在少数民族地区似乎可以做适当变通,改成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二)在依法框架下的灵活从宽

针对少数民族特点的刑事案件,首先在量刑上,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灵活地从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此条做出从宽处理。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针对少数民族特点的案件,法官在能判缓刑的情况下可以多适用缓刑。其次在认识错误的问题上,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不知法而排除其犯罪故意,从而使当事人免罪。“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实不知该法律,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具备故意的认识因素,不成立故意。”⑧比如在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确实是不知法,也没办法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直接依法排除其违法的故意。

在这里,有一个要重点讨论的问题,那就是“社会危害性”能否在处理少数民族特点的案件中适用。因为在多数案件中,要依法从宽的话,如果没有刑法第13条的运用将难以实现既依法又从宽。刑法第13条规定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外情况。这是对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它是从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外情况说明什么是犯罪,进一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⑨

针对“社会危害性”问题,高铭暄教授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时间、地点、条件发生变化之后,原来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能变成没有社会危害性,原来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能变成有社会危害性。”⑩马克昌教授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及程度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有些行为因民族发展的历史和社会条件的不同,而改变其作用和影响的性质或程度。有些行为在汉族一般群众看来是犯罪甚至应当严厉处罚,但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则为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所允许而认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性较小。这些差别不但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轻重,甚至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中的定罪原则。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可能在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危害不大,即使在客观上具有危害性,而当地民族的行为人由于其民族心理素质的影响,在主观上则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心理态度或者主观恶性不大,这也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或轻重。”可见,学界的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可以进入司法领域,而且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案件处理中,运用社会危害性是有其重要作用的。在少数民族地区,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把握上,应当适应各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作一种较汉族地区更为宽容的解释,使得少数民族犯罪更为广泛地依赖出罪途径实现除罪化。

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进入少数民族特点的刑事案件是一种当前实然的妥协。“立法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规定为犯罪、适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司法上的犯罪概念,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条件、应当适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将犯罪概念分为立法和司法概念,并且阻止社会危害性进入司法活动中,是一种应然的良好状态。但在少数民族犯罪问题上,一则几乎没有少数民族犯罪学理论的支撑,而且我国的刑法是“汉族刑法”,在立法中基本没有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定情况,使得犯罪概念上难免要承受“立法概念”之重。就目前来看,立法机关没有专门就少数民族的行为应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进行过讨论,所以这就使得司法机关承受着本该由立法机关解决的问题。“中国刑法中的双重结构犯罪概念的理论特色,从客观原因上说,是在中国刑事立法的工作特别艰巨,以及中国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与发展尚不能对刑事立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的背景下形成的。”而目前在少数民族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上,面临的困局和早期刑法学界的困局是类似的,所以“社会危害性”这个概念在此特定问题上还是有其必要性也是有它的价值所在。这个概念可以为中国的少数民族刑法理论得以建立和发展,为少数民族的刑事立法规定一个总纲。

注释:

1.3.4.肖扬.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259页,第264页,第265页.

2.11.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425页.

⑤梁华仁,石玉春.论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上).赵秉志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⑥宣炳昭,江献军.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补充问题初探.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⑦齐文远.“亲告罪”的立法价值初探.法学研究.1997(6).

⑧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⑨胡康生,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民族问题论文第2篇

关键词:高克恭;民族;西域;回鹘

高克恭是元代著名的少数民族画家,《故太中大夫刑部尚书高公行状》中“其先西域人”的表述,使得后人对其族属的表述纷纭。近代的论证主要集中在两种说法上。一说维吾尔人,一说回回人。“其先西域人”的“先”是何人?邓文原在《行状》中提到高克恭的曾祖父时用了“曾祖某”与“谱碟散佚,莫迹其所始”。可见,其曾祖父辈以上不是功业显赫的名门,所以无事迹可述;所谓的“先”,也就表明其曾祖父以上是生活在西域的,高家是从祖父辈移居大同的。从相貌特征上来看,润云:“高侯回纥长髯客,唾洒冰纨作秋色。”张雨云:“我识房山紫髯叟,雅好山泽嗜杯酒。”可见高克恭具有西域人的血统应该是无误的。除了邓文原的记载之外,相关的证据还有:“西域高侯自爱山,此君冰雪故相看”;“西域才人画似诗,云山高下墨淋漓”以及“房山居士高使君,系出西域才超群”;这些与高克恭同时或稍晚元人的诗句也表明,高克恭是西域人在当时具有广泛共识的。

1.名称的由来与变迁

从字面上来看回鹘、回纥、畏兀儿、畏兀、辉和尔、瑰古、伟吾尔,均为回鹘语Uighur的不同音译,他们虽然是同一个词,但是他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指代的对象还是有区别的。回纥是唐代对袁纥与仆固、同罗、拔野古等的总称。贞元四年(788年)自请改称回鹘,取“回旋轻捷如鹘”之意。畏吾儿,亦作畏吾而、畏兀、畏吾、委吾等,是元明两代对回鹘一词的异译。回回,为宋辽之际“回鹘”、“回纥”之音的误传误读。

元代的色目人主要包括回回人、畏吾儿人、唐兀人与钦察人。唐兀人是西夏的遗民,钦察人是钦察汗国的国民。畏吾儿人是高昌回鹘的后裔,“《元史》有时将畏吾儿人称为回鹘人,或是称他们为高昌人。”[1]回回人的概念比较复杂,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概念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指来自花剌子摸的旧地,或来自更远的中亚细亚的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其二,是公元7世纪末,来华定居的穆斯林侨民,他们到中国经商,留居广州、泉州等地,与汉族通婚及其后代;此时还未形成民族,也未出现“回回”这个名词。从广义的概念来看,元代“回回”这个词经常被混淆,蒙古统治者将不少有伊斯兰文化背景的人称为“回回”。在汉族人眼里,“回回”的概念似乎还要广泛,这也许是由于元朝的幅员过于辽阔,对于相对封闭的汉族来说,短期内如此多的外族的涌入,他们无法一一理清头绪,于是采用了一种最简单的排除法,非汉族、蒙古族都冠以“回回”的称呼,用法上有点象今天的“外国人”。

2.学术界的两种观点

2.1回族观点的简单梳理

陈垣据泰定时平章政事乌伯都刺为高克恭之婿,又据程拒夫《雪楼集》卷2乌伯都刺三代封制,其父为益福的哈鲁丁,系至元时回回国子学教授亦思替非文字之人,知为回回人。益福的哈鲁丁为高克恭之亲家,以此断高克恭为回回人。润又云:“高侯回纥长髯客,唾洒冰纨作秋色。”陈垣认为:“五代时回鹘既衰,渐有改奉伊斯兰教者。元初诸人对此等外教多不能辨别,故统目之为回纥。长春西游记、刘郁西使记之所谓回纥,皆指伊斯兰教国。其后渐觉有不同,于是以畏吾、伟兀等代表昔日之回鹘,以回回代表奉伊斯兰教之回纥,凡元史所谓畏吾儿者回鹘也,其称回纥者回回也。王恽玉堂嘉话卷三云,回鹘今外五,回纥今回回也。元史太祖纪,汪罕走河西、回鹘、回回三国,是元人目中回鹘与回回二也。世祖纪卷十言回回人中阿合马才任宰相,而奸臣传则称阿合马为回纥人,是元人目中回纥与回回一也”。陈高华先生的《元代画家史料》认为“高克恭按其族源,属于色目人”。又说:“有的记载说他是‘回纥长髯客’,可知其祖先应是伊斯兰教徒。”[2]此后亦多以此为据。

润确实在十几岁时见过高克恭,润曾学画于姚子敬,姚子敬与高克恭的关系非常好,“尝举江南文学之士敖君善、姚子敬、陈无逸、倪仲深于朝,皆官郡博士。”子敬言:“一日,公问:‘人生至贵者何?’子敬方隐度以对,公曰:‘无求’。”同时润在大都任职过四五年的时间。元中期以后“回回”、“畏吾儿”两词使用广泛,润对于有伊斯兰教背景的人称“回回”应该是清楚的。虽然有人认为“回纥”其实是“回回”一种比较高雅的写法,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回纥”也是“回鹘”的古称。

2.2维吾儿族观点的简单梳理

明初曹昭在《格古要论》卷上“古画论”中载云:“高士安,字彦敬,回鹘人。居官之暇,登山赏览,喜湖山秀丽,云烟变灭,蕴于胸中,发于毫端,自然高绝。其峰峦皴法董源,云树学米元章,品格浑厚,元朝第一名画也。”曹昭认为此高士安就是高克恭。曹昭以后,明代另一位鉴赏家张丑(青夫)也沿袭曹昭的说法。从“回鹘”推断高克恭是畏吾儿,高士安就是高克恭,《辞海》沿袭此说认为他是畏吾儿人,后来的书籍也亦多以此为据。当然,也有人认为高士安不一定就是高克恭,但马明达先生在《元代回回画家高克恭丛考》中通过对高克恭在《眠食安好帖》中自言有兄名高子安,根据昆仲间名字不以字排,不合情理,推断高克恭原名为高士安。此论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然而,我们仅根据“回纥”、“回鹘”二字,来推断高克恭是“回族”还是“维吾儿族”显然是武断的,因为一个民族的形成要考虑到地理位置、文化传统、语言文字、等多个因素,而且高克恭出生在民族形成之前,所以要探究其身份最好从大的社会背景来考虑,而不要拘泥于个别的字句。

2.3民族问题的分析与推断

上文在提及“其先西域人”时谈到,其祖父高乐道或曾祖父在金朝时就可能已经来到了中原,所以才在元朝的“占籍”中将自己称为“其先西域人”,否则直接用“西域人”或“畏吾儿”岂不更好。同时“其先”是西域人,我们不仅要问其后是什么人呢?只能是金朝人。其实在元代只有完全汉化的金人才被列入“汉人”,大多数仍被看成色目人,高氏虽已高度汉化但是他的相貌特征,显然还是色目人。所以《四库总目》中的称其为金人也有一定合理性。此外还有一些旁证:其一,从高克恭的姓氏来看,高克恭祖孙三代的姓名,已完全仿照汉族习惯,而不象同期到中原的西域人及其后裔那样以西域人名(通常是阿拉伯语常用人名)通行,如:高克恭的女婿乌巴都刺,可见高氏家族汉化更深。其二,高嘉甫的归隐是否可以解读为一臣不侍二主,否则与关心“经世要务”又要“归老房山”的行为相矛盾。但这显然不是高克恭族属的终结,而是其华化过程的演绎。要回答高克恭是喀喇回鹘,还是高昌回鹘。首先要解开“凡元史所谓畏吾儿者回鹘也,其称回纥者回回也”。元初地理上的再次断裂源于高昌回鹘的归顺,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将西域分割为察合台汗国与高昌回鹘国(畏吾儿)。从《长春真人西游记》与《北使记》来看,在当地伊斯兰教徒与佛教徒是混存的。高昌回鹘的统治者奉行比较宽容的宗教政策,中亚原有的许多宗教,如萨满教、摩尼教、基督教之别派景教、袄教,甚至伊斯兰教,还有中国传统的道教都曾在此流行,形成了以佛为尊,各教并行的局面,所以高昌回鹘地区的拥有大量的伊斯兰教背景的人。而原喀喇汗国范围内,西辽的皇帝是佛教徒,蒙古的统治者信奉喇嘛教,所以也非伊斯兰教一统。在元初“回鹘”、“回纥”只是对原西辽地区两种不同信仰人群的称呼,而非地理区域的划分,更非民族的概念。至元之后,由于政权的割裂,改“回鹘”为“畏吾儿”,改“回纥”为“回回”,而“畏吾儿”、“回回”在很大层面上转化为地理区域的划分,因此在不同时期这两种区分是不一样的。同时,改“回纥”为“回回”又使得他们与真正的“回回”混淆起来,这是元代统治者的另一种误解。

从当时的角度来看,高克恭的祖先应该是西辽国人,其后入金入元;西辽的民族有回鹘、吐蕃、契丹、汉、蒙古等民族,不过回鹘占多数。高克恭是广义回鹘人的后代,至于是“回纥”还是“回鹘”,即有没有伊斯兰教背景,无从考证;润的“回纥长髯客”只是孤证,而且“回纥”一词语意模糊;至于女婿有伊斯兰教背景,与高克恭的伊斯兰教身份亦无关系。曹昭的“回鹘人”的考证也应该被看成是民族的统称,并不完全等同于元代的高昌回鹘(畏吾儿)人。高克恭的祖先离开西域的时间早于元初,在西辽的统治下并无“回纥”与“回鹘”概念的区分,所以这样的研究是徒劳的。因此,在元代,高克恭的祖先属于广义的回鹘人,但由于至元以后回鹘专指“畏吾儿”,而高克恭并不能确定自己是畏吾儿人,为了避免误解,所以干脆用了“西域”的概念。

按通行的民族划分来看,回族与回纥、回鹘均无关系。回族虽然是回回族的简称,但“宋人的《梦溪笔谈》和《黑鞑事略》中,指的是回鹘。《元史》和《元典章》,指的是伊斯兰教和信奉伊斯兰教的人。明清的文献中,主要指回族即回回族。”[3]可见回族是形成于明朝的,而高克恭出生在回族、维吾尔族产生之前,元代的回回人可能是后世的回族人,也可能是维吾尔族人,所以我们的研究只能是推断。

维吾尔族形成的地域主线是:漠北回鹘喀喇回鹘、高昌回鹘等西辽察合台汗国、高昌回鹘(畏吾儿)察合台汗国维吾尔族。宗教的传播,伊斯兰教从察合台汗国传向畏吾儿(高昌回鹘)地区。虽然在维吾尔族的形成上史学界还有争论,但是从地理位置上来看,它应该包括喀喇回鹘汗国、高昌回鹘汗国;从人员构成上来看,它应该包括广义的回鹘人;在上信奉伊斯兰教;在名称上源于畏吾儿,即明代对元代高昌回鹘的称谓的进一步演化。

综上所述,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回族是由信仰伊斯兰教的民众而逐渐形成的民族。维吾尔族是由居住在西域的回鹘人皈依伊斯兰教而形成的民族。因此,将高克恭看成今天的维吾尔族人,较为贴切。

参考文献:

[1]黎东方.细说元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15.

[2]陈高华.元代画家史料汇编[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0.1.

[3]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764.

注释:

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缉组:《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集部·元別集类》,(92集姚文公牧庵集·燕石集·中庵先生刘文简公文集·鄱阳仲公李先生文集·传舆砺文集·巴西邓先生文集)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本文中简称为《行状》。

[元]润:题高彦敬《房山图》,载《存复斋集》卷10。

[元]张雨:高尚书山水,仲川弟请题横幅上,载《贞居先生诗集》卷3。

在元代也不是所有的信奉伊斯兰教的人都被称为“回回”,如:钦察人也信奉伊斯兰教,但并不被看作“回回人”。

有时亦将非穆斯林冠以回回之称,如称犹太教徒为“术忽回回”,称来自叙利亚的基督教徒为“爱薛回回”,称信仰东正教的阿速人为“绿眼回回”。

陈垣:《元西域人华化考》,(卷5《美术篇·西域之中国画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润曾学画于姚子敬,姚告诉他,“艺成而下,足以掩德”。戒以勿勤画事,适值高克恭至,观其画转而告诉姚曰:“是子画亦有成,先生勿止之。”(转引自陈传席:《中国山水画史》,南京:江苏美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参见[元]邓文原:《行状》。

民族问题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丽江旅游业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了丽江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促进丽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引言 

 

丽江拥有许多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如古老的东巴文字、丽江古城、纳西古乐、茶马古道、白沙壁画等。伴随着旅游业的兴旺,丽江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丽江地区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流失严重。民族文化作为丽江人文旅游资源的代表,关系着丽江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对传统民族文化加以保护和传承。因此,要协调好发展和民族文化保护的关系,实现丽江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丽江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民族传统文化大量流失 

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民族传统文化大量流失,饮食文化、土特名优、手工艺、民风民俗等在商品经济的充斥下正在消失。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外来人口的流动、转换、冲击,给当地的本土文化带来很大的冲击,现在的纳西小孩子都不学母语,而开始学四川话和昆明话,他们认为纳西语是对智利的一种障碍。即使在家里,也有好几个层次,往往是祖父母说纳西语,孙辈就不会说。伴随而至的色情、暴力等外来文化糟粕对丽江社会文化特别是对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其冲击力不可低估。 

(二)管理跟不上,落实不彻底 

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够全面、管理跟不上等,会给丽江旅游带来压力。在旅游发展中重开发,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问题值得人们关注。对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开发,旅游景区的粗放式经营;旅游者的大量进入,超过丽江接待地的接待能力,超负荷运营,给旅游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的破坏等不能满足游客的需要。绿化不够、垃圾问题、河流污染已成为普遍的现象。丽江作为云南重要的旅游中心,与旅游城市本身应具有优美环境的要求极不吻合。 

 

三、丽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对策分析 

 

(一)政府主导 

1.制定旅游发展和保护的总体战略规划 

无论是从保护传统文化还是从提升旅游产业档次的角度着眼,都应带十分重视发展总体规划的作用。丽江旅游发展在开发和建设时建立“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精品资源和名牌,突出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确保丽江旅游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和在旅游市场上竞争力,实现旅游经营从粗放型到集约型转变,从数量规模扩张型到质量效益型的转变,防止盲目竞争,遵循各种经济关系,相互作用的规律性,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要营造和保护民族文化的生存环境,提高丽江居民的民族文化保护意识 

通过政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工作,特别是要注意抢救濒临灭绝的民族民间文化形式,激发丽江人民的在民族文化保护上的忧患意识 ,宣传可持续的发展观,从思想上提高丽江居民的民族保护意识。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完善旅游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国内外游客的需求。 

3.从实际出发,制定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条例、法令等 

把环境与发展问题落实到政策、法令和政府决策之中,以使旅游可持续发展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政策和法令的强制命令,才能从根基上保证在旅游开发中保护民族文化,打击各种不文明的破坏行为。制定和完善丽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和法律政策研究,努力运用旅游规划、法规和法律政策来调控和管理各种旅游经济活动,使整个旅游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成立专门研究组织等,培养专门的管理人才,政府财政提供资金保障 

纳西文化大多被年纪很高的老东巴掌握,随着老东巴们年龄增长和去世,导致文化的传承受到阻碍。在政府的财政支持下成立研究纳西文化等的单位和组织,培养专门的研究和传承纳西文化的人才。纳西文化的研究和传承这样关系民族发展的庞大工程必须要有国家的财政保证。 

5.发展文化产业,加强媒体宣传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使他们为丽江民族文化的保护服务,文化产业我们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可以借鉴国外这方面的先进经验,优化文化产业市场,引导文化产业向正面的方向发展,对文化产业市场进行监督和控制。要通过各种公共活动向公众进行宣传,提高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认识。 

6.摆正政府在旅游发展中的位置 

政府应该发挥其行政力量保证丽江旅游开发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政府不仅需要在旅游失氛围的营造、旅游地形象的塑造、旅游营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还应该致力于提愉管理水平、增强管理效率,保证旅游业的正常、良性运行。政府的职能决不仅仅是发展经济,在社会发展、文化变迁等方面也必须承担应有的职责。 

(二)民间参与 

1.以家庭为单位向年轻人传授民族传统文化知识 

进一步做好传统民族文化资料的整理工作, 继续收集、整理、制作各种民族文化仪式的音像资料,通过传授的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积极对内对外宣传优秀的传统文化并且进行传授工作,培养人们的忧患意识,促使纳西文化的永续传承,为把丽江建成世界级的精品旅游胜地培养其保护意识。 

2.积极参加民族传统节庆、祭祀活动 

传统节日以习俗的力量让民众自动在同一个时间经历相同的活动,在相同的仪式中体验相同的价值,一个共同的社会就这么让人们高兴地延续下来。这就是传统节日最经济、最有效的生活文化再生产功能。清明、端午、中秋、重阳作为假日,一方面更能够实现刺激消费的目的,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中华民族的若干重要的价值有更好的机会在生活中自然地传习。 

3.保护中创新,适应时展要求 

尽可能地把高新技术成果运用到旅游业发展上,保护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使旅游可持续发展建产立在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物质基础之上。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开发东巴文化产品。运用影视人类学的原理,抢救、整理、复原、摄制几个重要的东巴仪式。强调文物保护,珍惜旅游资源,丽江古城的历史文化风貌是发展都市旅游最重要和最珍贵的旅游资源。 

4.发挥非正式组织的优势,政府和民间互相监督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团体、旅游企业、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的作用,明确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发动全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到旅游可持续发展中来,监督政府工作,为政府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鼓励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旅游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海外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在我国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 

 

四、结论 

 

旅游是人们为了不断完善和充实自身而产生的一种高层次的追求,文化是旅游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丽江发展旅游业应该加强利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优秀民族资源,协调民族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贯彻可持续的旅游发展观。 

 

参考文献 

民族问题论文第4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少数民族

资源与市场: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内在要素

人类对地球空间表面的开发,总是优先开发条件好的地域,然后再开发条件差或开发难度大的地域。民族地区旅游开发就属于后一种开发型,是人类生产、休憩活动空间不断扩展、深化的表现。随着世界旅游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民族地区的旅游开发势必加强和深化。

(一)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特点

1、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系统庞大。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3.7%。民族地区不仅山地、高原、丘陵、盆地、平原五大地貌类型齐全,而且各种旅游地貌发育较为典型。在1982年和1988年国务院公布的两批部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共84处中,民族地区就有38处;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共62座,民族地区就占23座。民族地区尚未发现的潜在资源还相当丰富,加上有待列入部级的风景名胜区,各地方政府公布的省级、地市级风景名胜区,形成了庞大的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体系。

2、民族地区自然景观和民俗风情占优势。我国人口稠密的平原地区也有不少山景,但大多或因靠近城市的区位而成名,或因文人墨客的渲染而享誉,而真正以自然美而成景的奇山、险峰、雪原、大瀑、溶洞、古遗生物等,均集萃于民族地区。如的希夏邦马峰、新疆的罗布泊、云南的洱海、贵州的龙宫等,这些自然美景是当前旅游市场开发行情看好的类型之一。如果说民族地区自然旅游资源以奇而绝取胜,人文旅游资源则以古而稀闻名。民族地区不仅有距今久远的古人类遗址、古墓葬和众多的壁画石窟、寺院佛塔,而且还有各民族在发展过程形成的生动活跃、丰富多彩的民风民俗、传统节日、集会活动、民族歌舞、民族服饰等。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人文资源,对于发展旅游业来说是一种优势,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传统习俗和文化源流,这种个性上的独特性必然构成总体上的多样性,因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广袤的少数民族地区客观上可以为旅游者提供多种多样的旅游环境和旅游活动内容。

3、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品位极高。旅游资源的价值在于特色和魅力,即品位。我国民族地区许多旅游资源为全国、甚至世界所瞩目。称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连绵的雪山冰峰,其山体的高度、长度为世界其他国家所无以伦比;广西的桂林山水,早以“桂林山水甲天下”而闻名世界;湘西张家界,融国内大小名山特色为一体,大片的森林和各种珍稀动物,是我国乃至世界不可多得的森林公园。此外,云南的路南石林、四川的九寨沟、新疆的天鹅湖、内蒙的阿尔山温泉等,均是著名的佳景胜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列的《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中,中国被列入五个保护区,其中长白山、卧龙、武夷山、梵净山四个分布在民族地区。民族地区的不少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在国际旅游市场上有较大吸引力。

4、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组合较好。旅游资源在广大民族地区的分布是不平衡的。有些地区相对集中,有的则相当稀少。资源集中的地区不同的名胜区间距较近,景区内资源类型多样,结构紧凑,交相辉映。如桂林以“三山两洞一条江”为中心的重要游览景点就散布于方圆百里之内,这是旅游资源组合较好的表现。许多民族地区也就是垂直地貌密集组合的地域系统,从而层层分割空间,导致多变的景象,使生物和水体景观因地文要素变化而表现出丰富的景层。如云南丽江玉龙雪山——峡谷—民情结构等,就是绝妙的资源组合。少数民族地区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遗留下来的文化遗存,组合成了我国民族地区一种“人无我有”的独特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是开发旅游业的前提性因素,民族地区所拥有的旅游资源是其旅游开发的决定性条件。

(二)民族地区旅游开发市场分析

1、全球游客总量持续增长。游客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基本上是正相关的函数关系。国际上遵循着这样一种经验判断: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300美元,居民就产生国内旅游动机;达到1000美元,就产生赴邻国旅游动机;达到3000美元,就产生赴远国旅游动机。从国际旅游需求来看,根据世界组织报告,以1989年全世界国际旅游人数4亿、国际旅游收入2092亿美元为基数来预测:到1995年世界国际旅游人数可达5.15亿,收入3430亿美元;到2000年世界国际旅游人数6.37亿,收入5270亿美元。上述预测结果是以年均增长4%为条件作出的。而东亚太平洋地区,无论是出境旅游还是接待旅游者,都将是发展最快的地区,在80年代达到了9.3%的年均增长率;到90年代仍将保持这一速度,形成了一个极其广阔而又现实的需求前景。

从国内旅游需求来看,我国旅游业第一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完成,恰恰处于旅游需求第一层次(300美元)的起点,由此将产生大规模的普遍的国内旅游活动。而且中国人口基数大,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又不平衡,目前已有38个城市、8000多万人口达到小康水平,使国内旅游消费档次拉开,形成多层次的结构,每一个层次虽然所占比重可能不大,但其绝对量则会形成一个宠大的市场。

2、世界旅游市场重心向东转移。国际旅游市场格局是在世界经济格局基础上形成的。近一、二百年来,西欧、北美一直是世界经济的重心,因而它们在国际旅游市场上一直居于优势地位。进入80年代以来,亚太地区经济蓬勃发展,经济增长率持续高于其它地区,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明显上升。亚太地区经济的发展必然推动该区域旅游业的迅速发展。1961年,亚太地区接待国际旅游者110万人次,占世界国际旅游总人数的1.5%,国际旅游收入为3.6亿美元,占世界旅游收入总额的4.9%;1990年,亚太地区接待国际旅游者达5000万人次,占世界国际旅游总人数的12%,国际旅游收入达37亿美元,占世界旅游收入总额的16.0%,30年内两者分别增长45.4倍和103倍。同期内,世界旅游人数增长5.5倍,收入增长31.5倍。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90年代亚太地区旅游业年均增长速度仍居世界首位。该地区接待国际旅游人次在世界总数中的比例,将从1989年的11%上升到22%左右,旅游收入的比例将从13%上升到30%。如此推算,到下个世纪初,国际旅游市场有可能形成欧洲、美洲和亚太三分天下的格局,即欧洲约占50%,美洲约占20%,亚太约占20~30%,亚太地区有可能超过美洲地区居世界第二位。据世界旅游界行家分析,21世纪,世界旅游中心将属于亚太地区。

3、国内旅游需求强劲。近十几年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率先富裕起来的人民群众旅游需求强劲,按人均CNP达到300美元即开始产生近距离旅游的规律来看,外出旅游的人数将越来越多。1990年末,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7034亿元,国内旅游约2亿人次。一方面由于休憩观念和方式的变化,许多人已厌倦节假日互相吃请,而乐于纷纷结伴外出旅游,部分人趋向选择神奇的少数民族地区观光;另一方面我国东部热点城市的景观产品已基本定型,回头客趋于减少,故推出民族地区新的旅游景观产品已构成现实的战略需要。

带动与效益: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民族地区普遍工农业产值不高,商品经济较为落后,产业结构层次较低,群众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因此,民族地区通过对旅游业的开发,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和产生积极的意义。

(一)旅游开发有利于促进民族经济的全面发展

首先,旅游业是一种投资少、见效快、创汇高、收益多、劳动密集型高度综合的特殊经济部门。民族地区通过旅游业的开发,所增加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不仅可以平衡区域收支,为建设积累资金、支持地区经济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区域资源的开发和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从而有助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最终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其次,旅游业是一项关联度较高、带动性较强的龙头产业,开发旅游业,可以带动民族地区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对外贸易、城市建设、景观修建、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工艺特产、文化娱乐、生活服务、广播宣传等行业迅速发展,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全面发展。再者,国际客源流向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即旅游者从发达地区流向欠发达地区,从高收入地区流向低开发地区。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大多数地区经济还较为落后,开发旅游业,可以从国际国内经济发达的高收入地区的旅游者身上获取一部分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向生产投资和生活消费形态转化,从而通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连锁反应”作用,促进区域经济水平的提高。

(二)旅游开发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的资源保护

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利用现有的旅游资源,开发新的旅游资源,就从客观上要求保护自然环境、恢复和修葺原有人文旅游资源,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不仅要大力开发自然旅游资源,充分利用自然风光、野生动物资源,建立和开放相应的自然保护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发掘、整理和提炼那些最具民族特色的风俗习惯、历史掌故、神话传说、民间艺术、舞蹈戏曲、音乐美术、民间技艺、服饰饮食、接待礼仪等民族旅游资源,使这些民族文化的瑰宝得以永世留芳。特别是发展旅游业,要求旅游环境质量要优于一般环境质量,因此,必然要求旅游区维护和恢复文物古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整理和发掘人文风情,而这些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和自然环境,可以起到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三)旅游开发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的产业调整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的产业,旅游业所依托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要相互协调配套才能发挥其作用。由于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旅游业所依托的基础条件和基础设施也较薄弱,而市场又支配着某些地区的旅游资源非开发不可。于是,这些地区的旅游开发就变成主导产业,促进了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产业的配套发展,使原来聚集程度很小的第三产业及第二产业相对增长,产业结构由低层低效益向中层中效益甚至高层高效益升级。据有关资料表明,每增加1名旅游从业人员,需增加5名间接从业人员。因此,发展民族地区旅游业,不仅可以扩大就业,而且还可以促使民族地区人口直接从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化,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四)旅游开发有利于世界各族人民的友好团结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传统的旅游方式已由过去单纯追求热线景点而转为以历史文物、文化传统、科学考察、民族风情等为目的的小规模旅游。旅游业本身也发展成了一个没有国界的统一的世界性行业。从当前世界旅游业的发展趋势来看,据国家旅游部门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国外旅游者对我国民族风情的兴趣要高于自然风光和名胜古迹,这充分说明了世界旅游活动的倾向是在对异族风情的追求和向往上。因此,发展民族旅游业不仅可以为世界旅游业提供广阔的市场,而且也为世界各国铺设了友好交往的桥梁。特别是现代旅游,实质是一种地区间的文化交流。随着民族地区国际旅游业的兴起,可以有效地改变民族地区长期所处的文化封闭状态,使之经常性地与现代文明和外来文化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形成民族进步和人类文明建设的推动力。

基础与交通: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制约因素

当前,民族地区的旅游开发将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矛盾。目前,制约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地区旅游开发迟,基础差,资金严重短缺

民族地区的旅游开发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不长,不少刚发现的旅游资源开发的时间更短,起点很低,固定资产投入很少,而完善旅游设施的耗资量却很大。原因是:(1)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多以“野、奇”特色见长,多地处偏僻地区,通路、通电、通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基本上要新建。而东部城市和发达地区的许多旅游资源,本身就是其城市地域的组成部分,或分布在距城市不远的地区,旅游开发时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市政设施,从而降低了资金投入的总量。(2)许多民族地区地形复杂,土石方等基本建设单价指标高,同样基建项目的耗资一般要大于东部发达地区数倍。(3)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大多虽品位高、但知名度低,而提高知名度的重要手段是广泛开展宣传,宣传促销也需耗资,因为低知名度的旅游资源是没有真正的经济价值的。(4)民族地区大多数是老、少、边、穷地区,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有限的财政拨款,同时民族地区引入外资开发旅游的渠道远不如沿海侨乡畅通。(5)我国旅游市场属二元结构,即国内旅游与国际旅游是在相互封闭的状态下运行的,相互间无法实现接待上的余缺互补,因而需要同时建设两套档次上差别很大的设施,实际就更增加了投入。

(二)民族地区旅游交通、通讯等现代设施落后

发展旅游业,交通是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旅游业已有很大发展,但交通条件的制约始终是阻碍旅游业发展的“瓶颈”。旅游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与区外联系通道少,运输限制口多,客货运输不畅,进出区域困难。(2)区域内现有运输网络不完善,铁路布局偏于东部;公路干线少且覆盖面窄,水运航道通过量小。民族地区中如川西、滇西、黔北、桂西、等地区,仍然交通闭塞,运输困难。(3)交通设施因受地域条件及经济条件等影响,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技术条件差,装备总体水平落后,综合运输能力低。

在通讯方面,民族地区的许多地方尚未形成国际长途直拨电话和图像传真业务,通讯服务网点少,设施装备陈旧老化;信息传递不通畅,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十分薄弱,游客的通讯联络需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这些不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部份国际游客的兴趣,从而影响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三)民族旅游区距主要客源市场远,景区间距大,运输成本高

现代旅游客源市场分国际和国内两种。国内游客是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先导,并将一直是游客数量的主体。国际客源市场则是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经营的主要目标,因为国际旅游经济效益较大。我国民族地区距我国主要国际客源市场--欧、美、日及游客数量可观的港、澳、台地区距离较远,因为我国国际游客的主要入境口岸分布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几个大城市,游客要在口岸转乘运输工具,再由口岸辐射到民族地区。

国内主要客源市场也在东部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开发历史长,基础条件、整体经济水平均高于民族地区,加之人口基数大、人口密度高,是国内客源的主要输出市场。据对云南西双版纳的客源调查,游客数量最多的是来自上海、北京、广东、山东、浙江、江苏等相对发达的地区。而民族地区本身因还有相当部分群众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故而对近地旅游的要求也就不显得迫切。

民族地区虽地域辽阔,但许多景观属大跨度空间的旅游资源,旅游景区之间距离远,如昆明距大理约400公里,至西双版纳约700多公里;昆明到黄果树瀑布约467公里,昆明至桂林1500公里。由于旅游胜地相距甚远,受交通条件制约,严重存在着“旅长游短”的现象,易使旅游者产生单调乏味之感。而东部地区杭州至上海201公里,上海至苏州84公里,苏州至无锡42公里。可见,开支同样的旅游费,观光丰度的优势却大不一样。

特色与宣传: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对策和措施

当代方兴未艾的国际旅游热对民族地区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旅游业作为一种多行业的综合体,涉及到旅馆业、旅行社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园林、海关、艺术、医疗等众多产业和经济部门。如果把旅游业作为经济建设的一个方面来看,可说是“以一业带百业”,牵动了整个民族地区经济链条的加速转动。

(一)制定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总体战略规划

在世界旅游的黄金时代,民族地区不应只在传统产业的圈圈里做文章。旅游业是相当一部分民族地区突破传统产业,创造新的经济格局,注入新的经济动力的“龙头”。为此必须站在战略高度,采取战略性的措施扶植旅游业,走出一条在充分利用天然风光和文物古迹的基础上,以民族风情特色取胜的发展旅游业的路子来。

目前,在各省区都已制订了“九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基础上,还有必要制订一个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总体规划。区域旅游开发是分省域进行的。旅游业经营跨越省域展开,其开发本身要在高层次总体方案的指导下进行,才能保证区域经营的合理性。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总体战略规划要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区域分异,进行开发上的分区、分期指导。从资源普查到各地域的效益产生,都能通过区域规划落实到空间,强化我国民族地区旅游项目布局的科学性和计划性。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总体规划布局内容应遵循“两个重点投入,三个重点倾斜”的原则。两个重点投入,一是重点布局部级风景名胜区和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二是重点设计和布局旅游黄金热线;三个重点倾斜,一是重点向民族地区的大中城市及其附近的资源倾斜,二是重点向民族地区的交通干线及其两则倾斜,三是重点向能纳入环形旅游圈的沿线、沿点及其附近的资源倾斜。总体战略规划不仅仅是景观现状的开发,还要规划到民族风情、民族节庆、民族风味、民族商品等内容。

(二)突出民族特色,精心设计旅游项目

有特色才有竞争力和吸引力。发展民族地区旅游业的着眼点必须放在民族特色,能发挥自身优势的旅游内容和景点上,而不能照搬套用东部发达地区的做法。为此,(1)应积极发掘各种民族风情、传统习俗、民间艺术、、人物掌故等优秀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使它们更具浓郁的民族性、地方性、区域性而展现在游人面前;(2)在开发和建设旅游景点时,要尽可能把各民族的传统艺术与民族特色和自然景观融为一体,特别是人工建筑不能因刻意追求现代化而失去民族特色;(3)在旅游业的经营上,积极组织旅游者参与并体验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活动项目,如安排游人参加三月街、泼水节、那达慕大会、花儿会等民族节日活动,观赏少数民族的歌舞、盛会,从中体味我国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生活;(4)组织生产适销对路的带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用品,如金银首饰、提袋服装、地毯围裙和那些印有风景名胜、有纪念意义的手帕、提包等小饰物。此外,在富有民族特色的交通工具、民族风味食品、传统手工艺品等方面,仍有相当的潜力可挖。

在旅游项目方面可广开思路设计游乐项目。如民族风情旅游项目:对歌、踩鼓、赛马、斗牛、赛芦笙等;民族历史旅游项目:如元谋猿人考察旅游、剑川文化遗址考察旅游、南方陆上丝绸之路考察旅游等:民族宗教旅游项目:如对云南小乘佛教、大乘佛教和喇嘛教的考察旅游等;民族建筑旅游项目;对不同民族所建的塔、桥、亭、楼阁、墓碑、雕刻的考察旅游;民族贸易旅游项目:利用三月三、四月八等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各种形式的物资、商品交流会;民族仿古旅游项目:以民族村为代表设立各种村寨,将每个民族的主要特色在一个集中游览点反映出来,增强其复合性。

(三)宣传促销,在深度和广度上拓展

民族地区的旅游宣传,要突出其特色和整体性。近几年各省区除各自宣传其旅游区外,还应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进行中国民族地区整体旅游形象的宣传,这样才能既有利于宏观效益,又有利于本地区的局部效益。在宣传上要突出几个原则:一是唯我独有原则。我国的许多民族风情,都是本地独有的,这些风情应大力加以宣传。应强化游客这样一个意识:即使你走遍全球,也只有在本地才能领略到此项游乐项目。二是有的放矢的原则。旅游宣传必须注重针对性,因为旅游者中包括男女老幼,包括不同地域、国籍、阶层、职业、文化教养和的人,因此,宣传不能一刀切,要充分考虑游客的传统观念、审美情趣、欣赏习惯、思维方式的差异。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所宣传的事物应采取客观的态度,不能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对于民族地区来说,旅游景观、民族风情可以大力渲染,而对于服务质量、交通设施,饭店接待条件的宣传则要掌握分寸,如果宣传失实,就会造成游客的失望和不满,影响今后业务的进一步扩大。

(四)采取特殊政策,加强民族旅游业发展

国家为加速民族地区的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民族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的发展,均采取了一系列照顾政策,而旅游业在民族地区是一个刚刚起步的新兴行业,基础非常薄弱。因此,为了促进其迅速发展,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特殊的照顾政策。(1)对具有开放条件,又具有资源优势的地区,应从政策上逐步允许其对外开放;对一些由国家旅游部门管理的旅游企业,能下放到地方的应尽量下放,使之增加地方收入,增强民族旅游业的自身活力。(2)对于旅游外汇收入,应实行地方全部留用的政策,并对旅游企业实行减免税收,这是促进民族旅游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3)对于旅游温热点城市的建设,从发展旅游的角度出发,应从政策上放宽建设规模,并尽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民族地区的特色旅游项目、著名景点和风物特产,使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民族地区。(4)国家继续在资金上支持民族地区旅游区的建设,扶持可以采取专项拨款、低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等多种形式。(5)国家继续大力扶持民族地区的交通、邮电通讯和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鉴于民族地区“旅长游短”的局限比较明显,有必要先着手把一些旅游温热点的机场建设搞上去。

(五)重视边境旅游,促进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发展

民族问题论文第5篇

关键词 民族问题 民族 科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D82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当代的民族问题表现在民族内部自身发展、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三个方面,又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交往四个层面,这四个层面中,经济层面的问题更为突出。解决当前的民族问题,必须认识到我国民族问题的实质是民族发展的问题,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强烈发展的愿望与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选择科学发展之路。

第一,科学把握当代中国各民族间存在的问题。

科学把握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是正确制定民族政策、合理有效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前提。主要有三点:首先,从宏观角度认识和把握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我们必须从国际大环境来认识把握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其次,从本国出发。正确认识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需要总揽我国国内全局。这要求我们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方面的基本国情出发,把握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环境。民族地区由于自然历史条件、发展基础薄弱、市场开发条件差等原因,与东部的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文化、政治等层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发展差距。所以,民族发展问题的解决是全面小康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再次,纵观历史。以历史的观点看待我国当代的民族问题,可以为当今处理民族问题和制定民族政策提供指导。从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方法和政策中,总结一些经验和教训。

第二,用发展凝聚各民族人民,促进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

受国内外因素影响,一方面某些敌对势力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国内各民族因为风俗文化、经济差距、人口流动等因素产生一些矛盾。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积极防范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民族团结与稳定。另一方面更要着手解决好内部问题。积极发展国家经济,尤其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投入,改变这些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等落后面貌。

民族问题是多层面性的,而且各个层面相互交织渗透。因此,解决我国当前的民族问题,要从多个层面着手,以实现各民族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以各民族平等的政治地位为基础,以协调民族与民族、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任务,以公平正义为原则,以民主协商为方法,以实现政治和谐为目标。要尊重民族的差异性,加强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繁荣。要促进各民族成员和谐交往,增加各民族成员彼此交往、接触的机会。规范各民族的行为,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有效化解社会层面的民族问题。国家要发挥主导作用,有所作为,通过合理有效的规定来切实保障各民族成员的权益,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加强理论的研究和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切实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

我国的民族政策历经历史考验多年,在解决民族问题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民族理论与民族问题实际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因此要解决当今的民族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理论研究。这要求我们党和政府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刻地认识目前我国民族相关制度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大胆改革,大胆创新。从而促进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共同为国家的壮大贡献力量。

(作者:贺艳洁,杨波,孙玉凤,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侯美竹,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桥工商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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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志峰.社会交往与公共认同:也谈吴晗的政治转向[J]. 社科纵横. 2012年第5期.

[3]张三南.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历史发展――从经典作家民族理论到“中国模式”[J].民族研究.2010年第1期.

[4]马戎.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与现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

[5]张鸿石.论近代民族主义与中国外交[J].河北学刊.2003年第6期.

[6]张树明.试析多元文化主义背景下少数族群对美国外交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美国华人参与中美关系的考察[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7]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8]张三南.国际政治视阈下的民族主义情绪[J].世界民族.2011年第5期.

民族问题论文第6篇

关键词: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民族发展 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D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4-0395-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发展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内容、发展标准、发展的原则以及发展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当前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民族发展理论是成熟的,但是由于现实问题的复杂化,在民族发展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比如说分配不公平、教育不平等、就业困难以及社会保障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这些矛盾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是必然的,但对于矛盾我们要引起警惕。面对新局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发展理论要进行创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因为通过解决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证明,马克思民族主义能够真正解决民族问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发展理论的基本原则

1.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有其重要的指导作用,比如它改变了阶级社会的民族理论,建立了各民族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益,它是各个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发展问题必须要遵循的原则,有其独特的重要意义。

为中国民族的发展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从唯物主义角度出发的,从矛盾入手来分析民族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并揭示了民族发展是从社会发展上而来的,不仅如此,它还提出了解决民族政治经济发展的原则和途径,并指明了民族解放运动的方向。

为中国民族的发展问题提供了概念体系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提供了概念体系。马克思主义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理论,在革命的过程中,历史唯物主义者撰写了一系列的重要著作,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民族发展理论体系,为我们国家的民族发展奠定了理论框架和思维方式。

2.要坚持民族发展理论与民族地区实践相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发展的理论是在新时代和实践面前,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和丰富。它在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团结平等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新形势下民族关系的特性以及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方面,做出了新的概括和总结。用党的话来阐述就是“一个理论基础、一条道路、一面旗帜”。我们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推动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新理论的发展,要科学、精准、全面的把握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发展新理论的要求,也是中国民族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生命力就在于对国家的发展和创新,既关心本土问题也关心世界问题。既要吸收民族文化的优秀成分,同时又进行积极的文化交流,在全球化和现代化交集的视野中揭示民族问题和发展问题。只有深入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民族发展问题,才能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发展理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发展理论发展的目标选择

1.要加强对民族发展权的问题研究

对于民族发展权的研究,要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是以生态经济发展为前提的,我们要寻求生态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良性结合,来完成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在新世纪,信息和经济步伐都明显加快,民族间的各种关系以及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给各民族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大好机遇,同时也面临了各种挑战。由于现代化的推进极容易引起民族间的利益摩擦,国外的敌对势力也在给我们造成威胁,这些都为民族发展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2.要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

民族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仅具有社会性也具有民族性,是民族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相互交往、作用、联系、影响的关系,所以也是一种历史关系,民族关系具有特定的历史内涵,它在本质上涉及了民族这个社会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以及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和权力,民族及其成员的感情和民族意识的社会关系,因此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3.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民族文化,人类文化是多民族、多元化并存的文化,差异性决定了民族多样性。民族文化的重构对于民族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复杂而艰辛的过程。由于差异性造成了民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同样的经济要素输入以及经济投入会导致发展状况出现不同的结果。对传统的民族文化模式进行结构改造和功能更新,是现如今文化重构的根本途径,我们要对民族社会中的现实社会现象进行新的有效整合,以推动民族社会的新发展。

结语

当代中国的民族发展理论,随着不断的解决民族实践问题,以及不断的进行总结和经验积累,会不断的形成和发展,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论形态和发展历程,并在当今社会现代化与全球化交集的大背景下,会日益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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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特色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4.

民族问题论文第7篇

1.民族法学研究范式转型与民族法立法体制机制探析 

2.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3.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4.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学的核心

5.2012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

6.略论中国民族法学的命运与使命 

7.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8.2010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综述

9.论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10.民族法学在民族高校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路径

11.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综述

12.论民族法学之“个案研究方法” 

13.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

14.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 

15.2013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

16.我国西南地区的民族法学研究 

17.2014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 

18.贵州民族法学研究成果评述 

19.论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  

20.主流抑或边缘——民族法学学科处境的解析与重构 

21.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理念创新 

2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23.民族高等院校实施民族法学教育研究 

24.日本法人类学及民族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25.宋才发民族法学思想初探 

26.民族志方法研究民族法学的意义

27.刍议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

28.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报告 

29.当代语境中的民族法学及其发展方向 

30.民族法学研究新境界——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评述及展望

31.略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32.论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 

33.试论民族法学本科教学中案例的选择与运用 

34.20世纪80年代以来云南民族法学研究综述 

35.论民族法学发展进程中的“合法性危机”及其优化路径 

36.我国民族法学教育及课程教学问题探讨

37.关于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思考 

38.论民族法学的“地方性知识”维度——从法哲学的视角切入

39.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思考

40.实证路向视角下的民族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学科关系

41.再论民族法学的构建 

42.关于民族法学研究中的几个概念问题

43.民族法学与法律人类学若干问题比较  

44.地方民族院校法学专业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 

45.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

46.论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  

47.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进路  

48.权利本位范式视野下我国民族法学基础理论初探

49.探索人类文化:从“非我”反观“自我”——谈人类学研究对民族法学研究的启示

50.关于我国民族法学的几点认识  

51.对我国民族法学发展意义的探讨

52.关于构建国际民族法学的初步思考 

53.略论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学的发展——民族法学与少数民族法制史学的关系 

54.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 

55.民族法学三十年  

56.浅论后体系时代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 

57.论民族法学研究中的局限及可能进路——以民族习惯法为分析对象

58.试论比较民族法学

59.德治:推动民族法学发展的新动力 

60.科学发展观与当代民族法学的发展  

61.新疆高校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现状及策略探索 

62.试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 

63.建立我国民族法学的几个认识问题 

64.民族法学研究的意义和定位问题

65.民族法学简说 

66.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人类学和民族法学探析 

67.贵州民族学院民族法学研究所、研究成果、人员简介 

68.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69.民族法学研究概述  

70.“民族法学既是基础理论学科,也是指导实践的应用学科”  

71.民族法学专栏引介 

72.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广西南宁召开 

73.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74.新疆少数民族法学教育与全国司法考试的衔接 

75.女权主义倡导的“男女平等”在民族法学视角下的异变 

76.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京成立 

77.从民族性格看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 

78.新时期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79.新疆高校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研究 

80.少数民族法学专业本科生专业实习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喀什大学为例

81.第一次民族法学理论研讨会综述

82.广西应担当起繁荣民族法研究的重任——广西民族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侧记 

83.依法治国与贵州民族法学教育的思考

84.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

85.民族法学研究对我国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启示

86.民族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87.关于民族法学问题

88.论民族法学

89.民族法学专栏引介

90.不一样的年会 不一样的精彩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侧记

91.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92.前言:创办《民族法学评论》 加强民族法学研究 

93.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学学科——民族法学

94.再论民族法学的办案研究方法──兼谈本刊“民族法学研究”编辑情况 

95.广西民族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花絮

96.试析民族法学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97.民族高校法学教育发展——以西藏民族学院法学学科建设为视角

98.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

99.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探析——以广西民族大学法学教育为例

100.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湖北民族学院举行  

101.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 

102.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1992年年会综述 

103.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之困境与出路 

104.日本民族法学者与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关于民族法学研究的座谈纪要

105.民族法制建设与西藏高校法学人才的培养

106.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述评

107.民族双语法学教育问题分析——以青海民族大学藏汉双语法学教育为视角

108.《中华法学杂志》研究——兼谈民国后期法学民族主义话语 

109.内蒙古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我校成立

110.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之考察

111.对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定位的思考——以广西民族大学为视角 

112.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评介 

113.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14.面对民族主义的自然法学 两战之间法国自然法学的衰落 

115.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法学价值审视

116.把握机遇 促进法学教育新发展——西南民族学院法学教育的回顾和展望

117.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战略初探 

118.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民族问题论文第8篇

关键词:多民族;文学史观;文学史建构;文化身份

中图分类号:I1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8—0134—04

多民族文学史观作为一种文学史观念,学界通过讨论明确了“多民族文学史观” 是什么和为什么要创建两个基本问题。然而,作为一种文学史写作的实践策略,因为少数民族作家文化身份的复杂性,“中国多民族当代文学史”写作并未获得学界广泛认可的进展。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兴起并成为当前的学术热点,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学说的创建,势必会提供一方坚实的思想基石,积极地作用以至有效地垫高包括中国文学研究在内的诸多相关人文学科的学术建设基准”,[1](P5)它是20世纪哲学思想转向的结果——“20世纪人类思想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从历史领先原则向相互作用原则的转变,反映在辩证法领域,则是黑格尔对立统一原则受到质疑和挑战并提出平行统一的概念。这一概念用之于中华多民族文学史的编纂工作时可以提供有效的借鉴,同时对于国学观念的现代转型和文学的平行本质比较提供了方法论指导”[2](P5)。同时不应忽视的是,多民族文学史观的兴起是多民族文学史建构实践与少数民族文学学科反思所获得的文献积累的结果。

首先,多民族文学史观的兴起离不开学界进行多民族文学史的建构尝试所做的铺垫。自20世纪90年代学界就开始了多民族文学史的理论梳理和多民族文学史的建构尝试,1995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了邓敏文的《中国多民族文学史论》,该书以宽泛的研究视角,综合运用文学史学史和文学史原理相关理论,讨论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的建设历程、各种文学史观、各民族文学史常见体例、各族文学关系、民族文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问题、民族文学史的分期问题,这是一部较早从文学史理论方面审视多民族文学关系的著作,为多民族文学史建构进行了准备。1997年华艺出版社出版了张炯、邓绍基、樊骏的《中华文学通史》十卷(新版增补为十二卷),该书延续了1949年以来中国文学史编写的总体框架,在保留了余冠英主持编写的《中国文学史》和唐弢主编的《中国现代文学史简编》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增补了大量新观点新内容,特别是立足于中国历史上多民族交流融汇的事实,增加了以往主流文学史忽视掉的各少数民族文学,尽管因文学史观的问题此部分内容并未真正有机融入国别文学史,但是其在多民族文学史编纂方面的开辟作用是积极的。2001年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刘亚虎的《中国南方各民族文学关系史》,该书基于探讨中国南方各民族文学的关系、揭示其发展规律的目的,以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证明了中国各民族文学相互影响的文学史事实,对于形成多民族文学是互渗交流结果的文学史观具有重要启示。2003年杨义的《重绘中国文学地图——杨义学术讲演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作者以其跨界研究的宏大视野提出大文学观“重绘中国文学地图”,强调了应该形成包括少数民族文学在内的整体文学观念,该书所提出的观念与基本概念成为多民族史观的主要理论支撑之一。2005年郎樱、扎拉嘎的《中国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该书从民族融合与文化交流的角度出发,侧重分析了从先秦到清朝整个古代文学不同时期民族关系的变化及其对文学发展的影响。2006年关纪新的《20世纪中华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由民族出版社出版,该书的十六名撰稿人分别从文学先驱的倡导、代表作家的实践、地域和族际的交流、语境背景的影响等不同角度,以评论的方式解读了多民族文学在20世纪的交流互动。这些成果的产生为“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成为近年学界热点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