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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11 17:56:33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第1篇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我们党八十五年来的奋斗历程表明,党领导的事业要不断取得胜利,不但要有正确的理论、路线和纲领,还必须坚持不懈地按照党的理论、路线和纲领要求来教育培训广大干部,同志曾深刻指出:干部教育好了,我们的事业就大有希望。《条例》颁布实施,对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切实肩负起党执政的历史使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1、《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一贯重视理论指导和理论创新,我们在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三大理论成果,即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理论创新,先后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最近,同志对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了深刻阐述,这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历来与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联系在一起的,是为党的政治任务和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头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2、《条例》颁布实施,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现实需要。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迫切需要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几年来,我们党把提高干部素质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来抓,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可低估,一些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这既与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有关,也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相适应有关。党中央先后颁布了《干部任用条例》、《干部监督条例》,这次又颁布了《干部教育条例》,从而形成了相互配套更加完善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为加强干部选拔、教育、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将促进整个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广大干部成长进步,激发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活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3、《条例》颁布实施,是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党一贯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放开视野看教育,集中力量抓培训,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面向未来,要实现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新发展,就必须在继承传统与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上取得新的突破。《条例》系统总结了我们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充分反映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力地推动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作法进一步固定下来,有力地推进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针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新规定,有力推动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条例》颁布实施既是干部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进展,又是对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延伸和拓展,表明我们党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放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总要求中,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起点上来认识和把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二、坚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局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的指导思想,强调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这就是“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意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贯方针,充分体现了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为我们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坚持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统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精神动力,我们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工作中。要把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作为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任务,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以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开展教育培训。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成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举措,成为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基础环节,成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强大支撑。

2、必须把提高干部能力和素质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全过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键在于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条例》把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自身的功能定位。我们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始终把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永恒主题,当前要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驾驭全局能力、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务实创新的能力,提高他们把握全局的本领、科学决策的本领。识人用人的本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团结协调的本领。要积极探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坚持把发挥教育制度的作用与激发干部学习内动力和潜能结合起来;把积极运用长期以来形成的干部教育培训的有效方法与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结合起来;把探索干部成长规律与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结合起来。真正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促进干部成长、提高干部素质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3、必须坚持以求实创新的精神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是同志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要求。能否做到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能否有强大的生机与活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创新和求实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必须推进创新。第一,要善于从时代新发展与现实要求出发,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县区各部门在实际中创造的新经验,努力在认识和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上取得新成果。第二,要按照充满活力和运转高效的原则,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上加大创新力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不断推进管理创新。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的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制度,逐步构建以《条例》为主体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必须务求实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要紧密联系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联系广大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干部既全面准确地学习和掌握科学理论,又能够利用理论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更好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要不断丰富教育培训的内容,改进教育培训的方法,完善教育培训的手段,切实增强教育培训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准确领会和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条例》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系统总结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经验,充分反映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条例》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教育培训对象,内容与方式,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教材、经费,考核与评估,监督与纪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规范性和操作性。学习贯彻《条例》,应切实把握以下主要内容和精神:

一是切实把握制定《条例》的依据。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这与当前集中学习《》和《公务员法》是一致的,应结合进行,通过学习加深理解,深化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是切实把握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思想。《条例》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规定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指针、基本要求、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条例》强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大局,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加快推进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这些思想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应切实把握和贯彻。

三是切实把握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重点原则。《条例》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精神十分重要,既强调全员培训,明确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又切实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关键环节,把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根本目标,从而实现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

四是切实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创新。《条例》按照中央提出的“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要求,明确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从过去主要以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为主的培训扩展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五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强调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培训方式上,要求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我们在坚持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时应认真落实这些要求。

五是切实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对象、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县处级以上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条例》要求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求对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是切实把握优化师资结构、整合培训资源,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和评估的要求。要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干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要在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注意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著名专家学者来担任兼职教师。要通过建立市、县两级师资库,实行师资临聘,动态管理等办法,优化师资配置,实现资源共享。要按照“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要求,对教育培训资源进行整合。要切实加强党校建设,进一步深化教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发挥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要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支持部门和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扎实开展自身的培训工作。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要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加强管理和引导,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

七是切实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特点。《条例》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时,注意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上升为规律性的认识,同时,注意干部教育培训与国民教育的区别,既充分反映了时展的需要和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律,也体现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理念和新特点。我们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认识新规律、把握新特点、贯彻新理念、探求新方法,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学习贯彻《条例》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开创干训工作新局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注重从理念层面去创新,从方法层面去改进,从制度层面去规范,从工作层面去落实,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拓宽培训视野,建设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放,是新时期党执政环境的重要属性,也是干部培训工作面临的时代背景。《条例》强调的坚持全员培训、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以及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方式等等,都是在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放性的直接要求。要在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主阵地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组织和运用市内外、省内外、国内外优势教育培训资源,逐步建立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要结合干部岗位履职需要,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开放的培训内容和教材体系;要广泛运用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建立开放的、多元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二是紧扣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市委重大工作任务的专题培训。服务和服从于党的工作中心和大局,是干部教育培训必须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近年来,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我市相继开展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专题培训活动。这些重大培训活动,作为领导干部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集中研讨会,对推动重大理论成果向实践成效转化和统一各级干部思想、集中广大干部智慧、形成工作合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今后工作中,要更加突出地抓好市委重大战略部署的专题培训,并切实抓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的培训。当前,要集中抓好各级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新型工业化”、“《公务员法》知识”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培训。

三是创新工作思路,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近年来,我市在实践中形成了党校理论培训、专题研讨、短期业务培训、赴外培训、中心组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干部培训新格局,这既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思路和方法的创新,也是实施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这一新格局,既是思路,也是方法,我们应进一步探索、深化,完善这些思路、方法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创新思维来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向纵深发展。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第2篇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第3篇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第4篇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政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一起抓,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谱写民本岳阳和谐崛起新篇章提供政治思想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根据对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和干部的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针对不同对象和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和体系,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努力探索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律,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根据全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以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为重点,整体推进“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重点进行《文选》和党中央提出的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重点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党政干部五年轮训一次的要求,全市每年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县处级以上干部300人左右、科级干部3000人左右。市委组织部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落实县处级、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任务。

1.地厅级干部。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调训计划,每年安排10名左右地厅级干部参加中央五所干部院校和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或者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

2.县处级干部。根据中央组织部的干部调训计划,每年安排2名左右县(市、区)委书记到中央五所干部院校学习。根据省委组织部干部调训计划,每年安排25名左右市直单位正处级实职干部、2名县(市、区)长和2名县(市、区)委副书记到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学习2个月;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调训260名左右处级干部到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学习2个月。

3.科级干部。市委组织部制定调训计划,每年安排80名左右的乡镇党委书记(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100名左右的县(市、区)直部门正职到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学习2个月;每年安排100名左右的新任职公务员到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培训2个月;每年安排300名左右市直机关科级干部到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进修1次。

(二)突出抓好中青年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突出理论武装、实践锻炼、党性修养等环节,通过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参加中长期脱产进修,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和国情教育基地进行党性锻炼,到国内外著名高校和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等措施,加强中青年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

1.厅局级后备干部。根据省委组织部调训计划,安排到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半年。

2.县处级后备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每年有计划安排60人左右到市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3个月。

3.启动中青年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工作。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市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需要,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参加出国(境)培训。

(三)认真抓好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站点的作用,加强以乡镇干部为主体的农村基层干部和以街道干部为主体的社区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执行政策、加快发展、服务群众、依法办事、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围绕促进社区事业协调发展目标,提高社区基层干部依法办事、做群众工作、开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基层干部每年应参加1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星期。

(四)加强其他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强化公共服务、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认真开展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和其他培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培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抓好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妇女干部的教育培训。根据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的特点和需求,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每年安排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各50人到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培训2个月。各地、各部门在选调学员和举办有关班次时,要注意安排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参加培训。

(五)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市工业经委、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牵头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计划,组织培训。重点抓好大中型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教育培训,每年累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要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培训的作用,认真研究和引导开展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抓好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者的培训。

(六)继续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按照岳阳市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重点加强学术技术带头人、中青年技术骨干、高新技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培养。全市企事业单位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分期分批安排培训一次,5年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60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要求同步规划,确保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分类指导,加强典型示范和工作引导,整体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计划申报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点名调训办法。县处级、科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统筹安排,制定出2006~2010年本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培训的具体计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组织部门以此为依据进行点名调训。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领导干部参加部门业务培训,必须事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调训。未经审核同意的,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可以拒绝送训。

(三)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要进一步完善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干部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参加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未完成培训的,经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应当及时进行补训,试用的领导干部要延长试用期直至完成补训。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参加教育培训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调离、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应当自觉遵守教育培训机构的学员管理、教学组织、考试考核等方面的制度,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要逐步推行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增强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力。

(四)加强干部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深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和培训准入制度。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大师资培养力度,有计划地安排专职教师到上一级的党校、行政学院(校)或高等院校进修学习,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第6篇

一、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

为了做好干部培训工作,我市结合干部培训工作的实际,从提高干部学习实践能力出发,不断拓展和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使干部队伍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在培训实际工作中,我市通过问卷调查,向县(市、区)发放征求意见通知,走访座谈等形式,力求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广大干部的学习需求和思想脉搏,努力做到按需施教、训有实效、学有所获。一是发挥市党校干部培训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大规模的干部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市党校在师资、设施和其他方面的优势,针对不同类型干部实际情况开展培训,努力形成覆盖市、县、乡三级干部的“大培训”格局。二是在加强常规培训的同时,加大域外培训力度。依托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干部培训和实践的基地。三是拓展境外,选送部分干部到国(境)外进修学习,开创了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新路子。

二、主要工作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培训工作的前提。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是一项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工作。必须在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才能更好地开展。在干部教育方面,我市领导高度重视,亲力亲为。市委中心组学习聘请大学教授讲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何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等命题。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就开展好全市干部培训工作做了题为电视讲话。尤其是中央提出“大规模地培训干部”的要求后,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并把它纳入全市人才工作的重要一环,作为振兴全市经济的基础工作来抓,专门确定了培训经费预算,在财力上予以保障。并要求全市从事干部教育工作的同志要转变培训观念,变“就干教抓干教”的小干教为“围绕中心抓干教,抓好干教促发展”的大干教,紧紧围绕“科教兴市,项目强市,人才立市,精品名牌”四大战略,从大局着眼,从小处着手,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全市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培训教育,水平上档次,能力上台阶。

(二)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是做好培训工作的动力。干部教育培训属于成人教育的范畴,具有很多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特点,必须遵循成人教育的内在规律来开展培训工作。在培训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方法提高培训效果。一是在时间安排上根据成人“三多三少”的特点,做到“三为主”。即根据干部零碎时间多整块时间少的特点,把理论学习要点整理成自学提纲,以岗位自学为主;根据干部晚上时间多白天时间少的特点,通过开办“夜校”的形式,坚持以晚上培训为主;根据干部假日时间多平时时间少的特点,大规模集中培训主要安排在星期天和节假日,以星期天和节假日培训为主。二是内容安排上,做到按需施教、分级分类、讲求实效。着眼于解决现实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不能为培训而培训,针对不同培训对象选择不同的培训内容。三是在培训形式的选择上,在搞好常规理论教育培训的基础上,注意发挥参观考察和实践锻炼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参观考察,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到急、难、险、重的工作岗位进行实践锻炼。四是在培训方法的运用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培训方法和技术手段,采取启发教育、情景模拟、案例教学、对策研究、双向交流、菜单式选课、撰写论文,以及远程教育网络和网上党校等现代教学手段,创造条件增强学员与教员、学员与学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提高培训工作的实际效果。五是进一步拓展培训工作的载体。我市认真落实《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的要求,建立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按照“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的要求,对全市所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培训资格进行了重新认定。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要求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的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适应形势,主动参与,争取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工作水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取得更大的发展。

(三)进一步创新干部教育的培训工作机制是做好培训工作的保障。通过实行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选任、监督与综合管理工作挂钩的管理办法,形成干部教育学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在工作中,我们研究实行了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制度。按照不同职级干部应具备的知识水准,强制性要求干部在任期内必须达到,对不能达到的,实行待岗、下岗或降级使用,后备干部不获得任职资格不得提拔使用,以此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驱动力。及时对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的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岗位知识培训,让其早日适应岗位要求。对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干部,给予大力宣传和表彰。反之,采取教育、诫勉、调整等约束措施。加强干部学历、培训档案的综合管理,加大学历打假力度,为干部在学习教育培训方面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热情。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第7篇

【关键词】高校;干部;教育培训;模式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不断提升干部素质能力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党的十作出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重大决定,中共中央《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干部培训规划(2013-2017年)》和北京市《2011—2015年北京高校教育培训规划》对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提出了新要求。高校要以思想教育、知识教育、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为重点,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线,整合资源,创新方式,拓宽干部视野,增强干部素质,提高干部能力,积极构建干部培训新模式,才能为推动学校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高校干部教育培训模式建设的必然性

高校管理干部是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中坚力量。高校管理工作的综合性、专业化在客观上要求高校必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干部队伍。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上,培训被认为是提升高校管理干部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高校干部的培训模式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实施机构执行计划,干部服从计划的培训模式,干部培训更像是在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培训多是着眼于当前的工作,没有考虑干部个人的实际需求和学校发展目标的需求,本应是“我要培训”却变成了“要我培训”,对于干部培训工作缺乏现念、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这种培训机制的问题在于,培训的中心不是干部个人的“培训需求”,也不是学校的发展战略需求,反而是由上至下的“培训计划”,这显然背离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培训理念,也造成了大量培训资源的浪费。

二、高校干部教育培训模式建设的建议

(一)统筹规划,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高校要高度重视干部培训工作,遵循干部培训要服务学校工作大局的方针,围绕高校的中心工作,制定培训规划,精心做好培训计划,合理设计培训内容,开展有效的干部教育培训,在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同时,不断促进干部全面发展。高校应每年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和组织工作要点,年度财务预算列专项经费用于干部教育培训,不断完善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形成了在高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序分步实施,扎实有效展开的工作机制。

(二)按需培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高校应注重了解干部培训意愿需求,为设计培训形式和内容提供依据。通过调查了解到干部对教育培训需求从培训理念、培训模式、培训机制和内容等都提出的新要求。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内容,采取不同的培训形式,以增强针对性,提高培训实效。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菜单式”培训计划,使教育培训更加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开展理论学习和组织专题培训时,着重选择或聘请一些高水平的专家学者;在培训内容上,突出系统化和针对性;在培训方法上,注意灵活性和多样性;在培训环节上,使课堂学习、研讨考察、实践交流诸环节更加适应干部的教育培训需求。

(二)分类分层,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和工作要求,系统开展党性教育、理论学习、知识教育、业务培训等专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理论学习在促进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党性修养、推动党的理论武装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高校要坚持“学习理论、指导实践”的原则,把理论武装与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夯实理论基础,通过增强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提高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开展教育方针、政策法规、领导科学、教育理论、高教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科学发展的能力、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能力。针对干部岗位需求,进行岗位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提高干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开展现代科学知识、社会历史、文化艺术的学习,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培育干部文化素养,提高广大干部的科学素养、文化素养和健康素质。

(四)整合资源,构建全方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体系

高校积极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自身和兄弟院校教育资源丰厚、学科门类齐全、人才高度密集的优势,为选聘优质师资,开发前沿课程,提升干部学历提供资源保障。高校还应积极与政府机关、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合作,引入社会教育资源,发挥其实践基地的作用,磨练干部实际本领,实现优势互补。在理论学习和专题培训中,高校要聘请的师资既有学贯中西、功底深厚的专家学者,还有实践经验丰富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他们深入浅出的讲解、洞察敏锐的分析,可以让广大干部受益匪浅。综合运用各种教育资源、信息化教学手段,在培训内容上做到“三个重点”,即以理论学习为重点、以素质教育为重点,以能力培养为重点,在培训形式上实现“四个结合”,即脱产学习与在职自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社会调研、考察学习、专题研讨相结合,传统教学手段与远程教学、网络教学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培训工作规律,更新培训理念,创新培训途径,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干部培训,实现培训目标,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干部培训体系。

参考文献:

[1]戴永新.论高校干部培训的理念和创新[J].中国成人教育,2015(2).

[2]周玉玲.高校中层干部教育培训的难点及其突破[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4(24).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第8篇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做好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干部,全面提高我省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论素质、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党委要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按照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放开视野看教育,集中力量抓培训,切实把这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干部队伍。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力度

(二)全面规划,明确目标。按照大规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结合《**年——**年》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党委管理的干部每年有五分之一得到培训,党委管理的后备干部每年有五分之一得到培训,在职干部每年有五分之一左右参加各类培训,使全体在职干部五年内普遍轮训一遍。

根据上述目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委组织部负责对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总体部署,直接抓好省管干部和部分优秀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制定新一轮省管领导干部脱产学习进修计划和干部培训年度计划,规划每年省委党校培训干部1000名,中长期出国培训干部100名,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培训干部500名;会同省人事厅抓好公务员的各类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会同省经贸委抓好"五个一批"重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任务的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总体目标和要求,按照谁管理谁培训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调整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重新制定新一轮五年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做到计划到人,责任到人。

(三)抓好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培训。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教育干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采取脱产轮训、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个人自学、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研读同志的原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纳人学习计划,加深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牢牢把握

关键是坚持与时俱进、核心是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是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把广大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四)明确培训内容,全面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任务、新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一手抓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一手抓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在抓好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培训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宗旨教育、"两个务必"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做到"两个务必",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增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切实抓好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加强对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历史和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一切反映当今世界文明进步的新知识的学习,帮助广大干部掌握更多的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五)突出培训重点,加大对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力度。按照重要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加强培训,年轻干部经常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的要求,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和中青年干部的培训。要通过党校脱产进修,培训一批竞瓦领导干部;通过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通过高等院校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培养一批适应新世纪新阶段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领导人才。省委组织部每年安排300名左右省管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和省委党校的学习轮训;定期举办省管党政"一把手"专题研究班,今年将举办新任市、县党政"一把手"民主集中制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新提任或转任新的重要岗位的省管干部党性党风教育培训班;五年培训轮训市直部门党政"一把手"350人,每年培训轮训乡镇党委书记130名;每年培训中青年干部100人;定期举办女子领导干部培训班和党外干部培训班;每年委托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级机关党校和高等院校,对省直党政机关五分之一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委托高校开办在职领导干部高学历班、研修班和专题研究班;继续办好领导干部经济管理研究班、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班、企业经营管理研究班等出国班次。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按照各自培训轮训的对象和范围,对培训工作进行认真规划和组织实施。

(六)条块结合、分类培训,确保培训的覆盖面。坚持党政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干部队伍、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和其他战线干部队伍一起抓,形成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多渠道、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要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和客观需要,科学制定各类人才的培养目标。对党政领导人才,要在提高理论素养、培养战略思维、树立世界眼光、加强党性锻炼上下功夫,全面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要通过以建立市场化、外向型培养和企业自主培训的机制,着力提高他们驾驭市场、参与竞争尤其是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对专业技术人才,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程,重点抓好高层次人才和信息、经贸、金融、法律等方面紧缺专业人才的培养,五年内为700名高层次人才提供资助和培训、研修的机会,每年举办40期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每年安排200名参加MPA学位教育,促进知识更新,着重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工作水平;对党政机关一般干部的培训,主要采取以短期培训的形式进行知识更新、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

各级组织部门要重点抓好党委管理的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和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训;统战部门要抓好党外干部的培训;人事部门要抓好公务员知识更新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贸部门要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同时,各部门都要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七)加强培训的质量管理。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围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改革创新,坚持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培训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培训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认真制订科学的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办班的评估和管理工作。推进培训工作的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计划和培训项目责任制,加强培训经验的推广和运用,充分发挥培训效益和作用。

(八)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各级培训机构和干部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培训需求的调查研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干部实际工作的需要,设计培训班次和培训内容,以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为重点组织培训活动。要着重围绕提高领导干部"五种能力"的需要,设计安排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培训课程和内容。要重视教材的选择和编写工作,充分运用全国干部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同时,省里还将组织力量编写一些适合我省干部培训需要的教材,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努力完善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相结合、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等培训形式,积极借鉴国外人才培训的好经验,充分运用菜单式选课、情景模拟、案例教学、体验式教学、对策研究等现代培训的教学方法,提高学员的参与程度和能力的培养。根据按需培训、学以致用的要求,积极推广个性化、差别化培训,有针对性地多举办专题研讨班、短期强化班。要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进程,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等载体,推进远程教学和社会化教育,提高培训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四、加大投入,拓宽渠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建设(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基地建设,是大规模开展培训干部的重要保证。要按照优化结构、扩大规模、集中办学、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整合各种培训资源,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优势互补、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需要的培训机构体系。党校、行政院(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轮训的主阵地,社会主义学院担负着培养党外人士和统一战线干部的重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党校、行政院(校)和社会主义学院的建设,作为大规模培训干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积极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社会主义学院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加大培训规模,集中力量办好干部教育培训的主体班次,不断完善教学新布局。在重点加强教育培训主阵地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拓宽培训渠道,充分利用高校师资、设备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培训各方面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复合型领导人才;合理利用国外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拓宽开放型人才的培养途径。

(十一)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紧迫任务。要重视对党校、行政院校现有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研骨干的培养,采取挂职锻炼、进修深造、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加强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按照"大队伍"的要求,充分利用社会各类人才资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区域性资源信息库,拓宽干部教育培训师资来源,实现师资资源共享。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讲课作报告制度,并选聘一些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到党校、行政院校担任兼职教师。

(十二)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重要培训项目的经费,要予以重点保证。要进一步拓宽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来源和渠道,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机制。要加强培训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十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定期脱产进修学习和计划调训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校脱产培训、党委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在职自学三位一体的理论学习格局,积极探索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机制的创新,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责任制。要坚持执行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五年不少于三个月到相应党校、行政院(校)等培训基地脱产轮训培训的制度,严肃调训制度和纪律,切实解决主要领导干部和一些急需培训的干部参训难的问题。各级组织部门要定期检查,促进领导干部按规定自觉参加学习,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调训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

(十四)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和任职资格制度,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认真总结一些市、县开展的处科级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的经验,逐步推行资格考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学习档案制度,及时掌握干部学习状况和培训需求。坚持从严治学,对重点班次实行跟班制度,加强学员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青年党政干部,被提升到上一级领导岗位之前,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六、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的落实(十五)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机构或协调组织,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履行好主管职责,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切实发挥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综合管理的作用。省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