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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部门考核方案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26 20:49:41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第1篇

但是,就我接触的央企而言,央企在对EVA考核的重视和应用范围及程度方面尚存在较大差异,绝大部分央企的EVA目前仅仅停留在考核层面,有些甚至仅是年初下达了EVA考核指标,部分央企目前还没有给二、三级单位下达EVA考核指标。EVA导入到战略规划、投资立项和薪酬激励等方面的央企目前尚不多见。

EVA如何导入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的运营、投资和管理环节是下一步央企深入推进EVA价值管理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难题。当前央企迫切需要将EVA导入集团及下属单位的各项业务环节,不断强化EVA考核结果的应用,并逐步建立EVA的长效机制,这样央企才能取得价值考核与管理的效果,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价值最大化目标。

一、央企如何制定EVA价值管理相关制度?

EVA价值管理实践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一种致力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制度体系。我们认为,从2012年开始,各大央企可考虑制定以下几个方面的EVA价值管理相关制度:

1.集团层面制定《EVA价值管理实施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中应明确EVA价值管理推进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机构设置等内容,并对价值管理实施程序和步骤、实施计划进行详细说明。

2.集团层面制定《EVA驱动分析与指标提升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中应对集团及下属各单位EVA驱动分析的基本原则、分析方法、分析步骤、分析内容和分析总结报告等内容进行明确,并对EVA指标提升的总体策略、效果估计、实施计划、部门责任等进行详细说明。

3.集团层面制定《项目投资EVA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投资是考核的源头,严格把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有助于优化集团增量投资的EVA贡献,并将事后考核评价前移至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事前和事中环节。

集团应在项目投资EVA评价试行办法中明确要求上报集团的项目在前期及论证阶段要进行EVA分析,并优先实施EVA或EVA率高的项目。

4.各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的EVA具体计划

各所属单位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各项EVA方案及计划安排制定出本单位的EVA具体推进计划。从而层层分解落实EVA价值管理方案及责任。

总之,央企深入推进EVA考核与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制定各项EVA管理制度,更需要集团领导的高度重视,集团及下属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二、央企EVA考核如何避免短期行为?

国资委自2010年开展以EVA为核心(EVA占40分权重)的业绩考核以来,各大央企已经逐步接受了EVA的理念,经营目标逐步从过去的片面“追求利润”过渡到追求“EVA和利润”,发展思路也逐步从过去的“简单规模最大化”过渡到“规模和价值创造并举”。

应该说,从国资委关于EVA指标的调整项目规定就可以看出,EVA指标本身具有一定的抑制管理者短期经营行为的作用,比如,非经常性收益在计算EVA时减半计算,就有助于减少企业在非经常性项目上的短期投资行为;当年新增研发投入在计算EVA时全部加回,就有助于纠正过去企业“重生产、轻研发”的短期经营行为,但是仅仅从EVA考核的角度是很难改变部分企业管理者的短期经营行为。

从目前部分央企的EVA考核方案来看,部分央企对二、三级单位的考核侧重于追求EVA年度结果大于0或者ΔEVA大于0,甚至将EVA大于0或者ΔEVA大于0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挂钩,这样的考核要求肯定有助于集团层面的EVA和ΔEVA指标,但是,年度EVA大于0特别是ΔEVA大于0可能反而会导致下属企业出现追求年度EVA的短期行为,比如仅仅注重存量资产的盘活、放弃具有良好前景项目的增量投入、突击搞研发项目、减少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投入。

从2010年国资委的考核办法可以看出,目前国资委实行的是年度考核EVA占40分,年度考核的结果计入到任期考核中(年度考核结果占20分)。我认为,今后各大央企可能需要从完善EVA指标计算规则、EVA考核方法、强化EVA考核结果应用等方面来逐步改变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比如,在EVA考核方面,央企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方式:

1.年度EVA和“任期EVA”结合考核

即重点考核“任期EVA”三年企业负责人EVA的总额,并细化到年度,形成年度的EVA考核要求。

2.年度ΔEVA和“任期EVA”考核

如五大发电集团针对目前下属大部分企业EVA为负数的情况,可重点考核年度ΔEVA,并适当考核“任期EVA”指标。即重点关注下属企业年度EVA的改善情况和三年的EVA结果。

3.年度EVA和净资产EVA率考核

既考核年度EVA完成的总量,又考核单位净资本的价值回报情况。净资产EVA率指标可用于相同业务板块内不同规模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比较。

三、EVA指标如何跟踪和分析?

央企自2010年开展EVA考核以来,集团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对EVA指标的重视和关注应该说得到了很大提高。部分央企负责人在年度工作会议作的报告中甚至单列章节来分析集团的EVA,个别央企在半年度或季度工作会议中重点分析了EVA的完成情况,但是就我了解的央企而言,大部分通常是在年终报表决算后,各单位财务部门测算出当年的EVA,企管等考核部门按照EVA结果进行考核,当年的EVA工作就算完成了。

部分我接触的央企集团企管负责人经常跟我反映,我们从2010年实施EVA考核以后,很难及时掌握各单位的EVA完成进度,也看不出目前EVA考核的明显效果。其实,EVA考核需要建立常态的EVA跟踪和分析制度,固化到我们的经营分析工作中去。我认为,未来央企迫切需要建立EVA的月度快报、季度分析、半年度通报、年度全面总结的报告制度体系。

2011年根据5年来的EVA研究、调研、咨询经验,投资立项专门开发的《EVA价值管理信息系统》目前正在全面测试中,预计2012年上半年在部分央企进行试用。该系统中专门设计了“EVA报告”模块,系统能够自动生成20多页图文并茂、重点突出的集团EVA总结报告,以供集团领导决策使用。

1.EVA月度快报

EVA月度快报主要用于月度跟踪各单位的EVA、利润指标的实际完成额、两个指标的差异额、差异率;月度EVA预算完成情况。

2.EVA季度分析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经营工作分析会议,并由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单独在季度经营工作分析会议上作《季度EVA分析报告》,重点分析季度EVA完成情况、当前EVA指标面临的形势,下一步落实EVA提升的计划安排等内容。

3.半年度EVA内部通报

半年度在全集团范围通报各所属单位EVA和ΔEVA的完成情况。

4.年度EVA总结报告

每年度结束应对当年EVA的完成情况、完成原因、明年EVA预测、EVA驱动关键因素等内容进行全面总结。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第2篇

一、投资中心考核指标体系

1.投资报酬率:又称投资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它主要反映投资中心每一元钱的投资对整体利润所作的贡献。它是全面评价投资中心各经营活动的综合指标。它的计算公式如下:

2.剩余收益:是投资中心所获得的最终利润扣减其经营资产按规定的最低利润率计算的投资报酬后的余额,它是综合考评投资中心经济效益的一项辅助指标,即:剩余收益=营业利润-最低投资报酬率×营业资产。

由此可见,各子公司等等投资中心,在投资过程中只要其收益高于最低投资收益,该投资方案便可以考虑。像这样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得到体现,恰恰避免了本位主义。

二、投资报酬率指标分析

投资报酬率体现了投入资金与所获得收益之间的关系。若从投资者投入资金的视角出发,可以理解为综合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指标。同时这一分析既可以用于内部,亦可用于外部,如企业内部部门间的业绩考评,如不同企业甚至不同时期的对比分析。现根据计算案例做具体分析

案例1:兴发集团的某投资中心,经营资产为150000元,营业利润为45000元,最低报酬率为14%,计算可得该投资中心的投资报酬率=45000÷150000=30%,通过计算透过数字我们做如下分析:

1.投资报酬率优缺点分析

该指标有许多优点,首先投资报酬率这个指标,无论是对于公司经理、投资中心,还是企业集团来说都是一个高度偏爱的指标,这一相对数指标具有明显的横向可比性。用数据来进行部门间的业绩评价,不同时期不同企业的分析对比。所以投资人才会非常关心这个指标;其次,该指标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同时借助资产明细项目,还能做经营环节的评价;第三,从资源优化配置出发,该指标可作为投资选择的依据。

该指标也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说案例1.管理部门在投资决策中就很容易忽略低于30%的方案。假设某投资报酬率为20%,对整个企业而言,该投资机会能使企业长期获利,有利于提高整个企业投资报酬率。但因为这样,会使该投资中心报酬率降低,报酬率20%的投资方案,往往会因为职能失调的行为而遭到放弃。从部门业绩考虑的短期行为影响企业整体利益。另外从指标本身来说,投资报酬率不考虑风险,不考虑投资规模,不考虑权益成本,这些实实在在的因素说明,仅通过报酬率为唯一评价指标,势必影响财富创造和积累。

2.投资报酬率提高方法分析

将投资报酬率公式进一步展开,可得如下公式:

=资产周转率×销售成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方法一降低成本,如案例1.假设降低广告费用1000元,利润则为46000元,其它因素不变,则投资报酬率=46000÷150000=30.67%;方法二可增加销售,从公式可知,销售收入一个处在分子,一个处在分母的位置上可以相互抵消,是不是销售收入对投资报酬率不会造成影响呢?事实上利润的增长率要高于销售收入的增长率,这是营业杠杆的作用;方法三,可降低投资,比如减少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存货、加快应收账款收回均是主要方法。

三、剩余收益指标分析

承案例1.剩余收益=45000-0.14×150000=24000元

假设投资中心面临一个投资报酬率为25%的投资机会,投资额为100000元,每年利润25000元

则投资后部门利润率=(25000+45000)÷(100000+150000)=28%

投资后剩余收益=(25000+45000)-0.14×(100000+150000)=35000元

根据数据可见,投资报酬率由原来的30%降到现在的28%,但从剩余收益看却是增加了。

综上所述,剩余收益优缺点如下:

其优点:扭转了利用投资报酬率考核业绩评价的一个误区。促使企业集团对投资中心使用绝对数指标衡量工作成果。像上例一样,超过最低报酬率的所有方案,都是管理者期望的投资利润率范畴,最大限度地增加收益额是各个投资中心等的部门的目标,更是企业整体利益的体现。这种趋同性来源于这一绝对值指标的选择,来源于高于资金成本决策的应用。

剩余收益使业绩评价与企业目标协调一致的同时,也有其不足。基于其是绝对数指标,缺少横向可比性,不同部门不同时期无法比较,另外获得剩余收益多少与规模大小息息相关,但往往规模大的,不一定投资报酬率也高。

四、指标的选择与使用

案例2.兴发集团某投资中心本年度有如下两个可选择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识假辨假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大力培育农资连锁经营大户。

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农资信用体系。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

(一)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二)连续2次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积极推行台帐记录、票证索取制度。指导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加强生产经营人员培训,鼓励采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提高农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应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事故原因并评估损失。

第三章投诉举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窗口、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未经投诉举报人允许,不得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四章案件查处、协办与督办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认为需要注销、撤销或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的,应当将调查结果抄告原证照发放机关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需要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助的,可以发送协查函。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协助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法立案查处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将案件移交,或以督办、挂牌督办的方式责成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接办案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按要求上报查处进展和结果。

第五章案件报告

第二十三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逐级上报农业部。

(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三)案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

第二十四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地市级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案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

第二十五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上报至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三)案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

第二十六条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信息报送与公告

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确定信息报送人员,加强农资监管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资打假情况和案件统计实行季报制度,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牵头机构统一汇总后,在农业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农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品种审定、产品登记、产品批准文号、质量抽检结果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农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农资产品可能给当地农业生产带来风险的,由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警示通报。

第七章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农资监管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对在农资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农资监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措施、制度建设、信息交流、案件报告、工作成效等方面,具体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八章责任追究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第4篇

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招管中心)协作配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

县发改局是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察,主要工作是依法监督查处虚假招标、双轨运行、规避招标,不进县政府集中监管平台招标,在招标活动中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行为,纠正招投标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县住建局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会同县招管中心制定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会同县招管中心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项目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把关;承担《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招管中心依据县政府授权,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审定或参与制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项规则和制度;备案审查招标项目及其招标文件、招投标书面报告和合同等书面材料;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建筑市场中介机构参与招投标环节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会同县住建局建设管理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中介机构库;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事项。

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交易信息;投标报名登记;提供评标专家、招投标中介机构的随机抽取服务;受招标人委托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见证记录;统一提供中标交易证件;建立电子化招投标管理系统;为招投标各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有关服务。

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招管中心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门的科室及人员做好此项工作的衔接。确保我县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二、增强服务功能,促进招投标活动规范高效运行

(一)建立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库作为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设置在县招管中心,由县住建局和县招管中心共同管理。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招管中心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小组,负责评标专家的定期考核。对业务水平低、违反职业道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另行制定。

(二)组建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库。将在我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等中介机构纳入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库(简称机构库),机构库设置在县招管中心。中介机构遵循节约财政开支、优惠让利的原则收取中介服务费。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质量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时从机构库中除名。入库的中介机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项目服务的工作质量、业务水平、规范执业、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核,按一定比例淘汰考核排名列后的中介机构。新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等中介机构自取得相应资质后纳入机构库。

(三)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公布。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信息公开、资源共享,把信用记录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使失信违法者受到惩戒。

(四)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的处理。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和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规范投诉受理审查程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县招管中心配合县住建局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诉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招管中心共同调查处理,联合形成投诉处理决定。

(五)建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制度。县招管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专用帐户,受招标人委托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需招标人书面委托书),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对投标保证金交、退实施监管。投标保证金收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和最高限额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方式。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县招管中心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至其帐户。对注册地在行政区域内、信誉较好的投标企业,经县招管中心和县住建局审核后可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办法由县招管中心会同县住建局另行制定。

(六)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建立电子招投标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招投标信息和监管平台,制定电子化招投标工作流程,逐步实现招投标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报名。实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按照试行完善、稳妥推进的原则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

县域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县招管中心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一)严格招标方式核准程序。发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发改部门同时将核准的招标内容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

(二)严格招标条件审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满足必要的招标条件,方可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5日前,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招标核准手续,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等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符合招标项目备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抄送县招管中心。对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备案;对未招标先进场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投标报名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也可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国家或省市政府指定的媒介。投标报名活动在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人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对投标企业的资格进行核验。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人须将投标人的相关资格证书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核验登记。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登记汇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备案。

(四)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方案要详细、招标范围要明确。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招标文件后,抄送县招管中心审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一般项目2个工作日内、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须在县招管中心进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统一评分标准,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制定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予以推行。

(五)现场监督招投标活动。

1、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招标人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按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宣读,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书、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现场核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原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通过现场核验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2、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使用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县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3、对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监督。评标活动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废标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督部门。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必须将中标结果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送县招管中心备案。

(六)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送县招管中心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招管中心负责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对发现合同中有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责令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后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第5篇

一、档案工资的建立

1.档案工资是指中方职工在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外资)时,档案中所记载的原来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给职工确定的标准工资,及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和奖励晋级后增加的工资。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关于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两个文件及其说明的通知》,附件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供内部掌握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指出:“合营企业在实行本企业工资等级标准的同时,仍应保留原来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标准,并据以评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进行职工的升级,以便于计算职工退休后的劳动保险费用,也免得在职工中途离开合营企业到其他单位工作时,重新评定工资级别。这样做并不影响合营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标准,适时地调整职工的工资。”

凡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应按照〔86〕市劳办字第157号《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的通知》要求和京政发〔1985〕1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中方职工的档案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审批。

2.档案工资包括的内容

(1)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的北京市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和干部工资标准确定的本人标准工资。

(2)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职工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按职工现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减五元后就近向上纳入企业工资标准。(1990年1月1日以前已按三项之和减十元确定了职工档案工资的,不再改变)。

(3)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59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和国发〔1984〕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及京政发〔1985〕1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问题的通知》职工奖励晋级所增加的工资。

(4)根据国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止用人均1.80元所增加的标准工资。

(5)领导干部经过对同级干部有任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职务变动后纳入职务等级线所增加的工资。

(6)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京职改办字(88)211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市劳资发字〔1989〕232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增加的工资。

(7)参加全市工人技术比赛,决赛成绩优秀的职工,按市劳动局文件规定奖励晋升的一级工资。

(8)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局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职工,在1986年底以前用工资增长基金升级和提高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经调入单位确认了的。

(9)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劳动局(85)市劳资字第424号《关于提高饮食、服务业技师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考评获得特一级、特二级、特三级、技师的标准工资。

(10)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录用的职工应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3号文件关于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有关规定,从定级之日起建立档案工资。

二、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领取了营业执照,已在有关劳动部门备案立户并核定了中方职工工资基数的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合同制职工并已定级人员(不含农民工)均列入这次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

其他按照京企调办字〔1990〕第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调整档案工资的办法

1.根据北京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已建立了中方职工档案工资并符合这次调整档案工资条件的职工,在本人现行档案工资基础上从1989年10月1日起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2.凡1987年以来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晋升过两级以上(含两级)档案工资的厂级(经理)以上领导干部,这次不再提高档案工资。

3.调整档案工资工作结束后,由企业负责将“职工调整档案工资审批表”转入职工个人档案。

其他有关调整档案工资的办法按照京企调办字〔1990〕第2号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

四、核增工资基数的办法

1.从1990年1月起,在原核定工资基数的基础上按年人均144元,核增工资基数。

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城镇常住人口每人每月7.50元的肉类等价格补贴从1990年起统计在工资总额中,1989年底前核定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基数未含此项。从1990年1月起核定按年人均117元(含企业的职工家属补贴)核增工资基数。

3.198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从1990年起把每人每月10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年人均120元核入工资基数。198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成立的企业,已经按年人均80元核入工资基数的,这次再增核40元的翘尾数。

原核定的工资基数已包括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企业,这次不得重复核增。

4.上述工作要求于1990年4月底以前基本结束,企业主管部门在批复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基数时要抄报市经贸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劳办计字〔1990〕14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劳动工资司(局):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发〔1989〕83号)下发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要否进行调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第6篇

一、标前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剖析

1、监管缺位,缺乏协作高效的综合监管。一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监管难到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以下简称市资管办)虽然定位为全市招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授权,没有行政执法权,日常工作主要履行的还是对交易活动即标中的监督职能,很难向标前、标后延伸,综合监管的局限性很大。二是职能部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现行招投标监督体制,可谓“九龙冶水”,招投标监管与执法分别由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但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这四大块交易从职能部门“剥离”,统一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后,职能部门监管积极性降低、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减弱、部门协调难度增大、工作效率不高等矛盾和问题比较明显。三是招标人监管责任意识淡薄。招标人刻意回避招投标监管责任或有意操纵各类违规行为: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内定中标人,虚假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促使特定的投标人中标;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变邀请招标为直接发包采购等等。

2、标书缺陷,缺乏优质规范的招标文件。一是代:理机构良莠不齐。瑞安市现有招标机构13家,从业人员约50人,在为招标人提供全程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普遍存在行业自律不够、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从业经验不足的问题。个别机构为求业务发展还不择手段,压价恶性竞争,唯业主意志是从,甚至以行贿等违法手段获取业务。二是招标文件质量不高。招标文件编制中出现盲目套用范本、专业内容研究不透、文字使用不当等问题。盲目求快求多,不求质量,出现倾向性排它性条款、技术经济条款不清晰、评定标办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造价取费不合理等现象,导致招标文件质量低下,引发争议投诉。三是招标文件审核不严。有关职能部门虽然实行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管理,但部门设置分散,监管消极,流于形式,甚至管理缺位,造成招标文件把关不严,质量不高,直接影响招投标效果。

3、制度缺失,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一是综合的投标信用考评制度缺失。对于企业市场诚信管理,工商、税务、公安、检察、建设以及招投标等管理部门缺乏联动管理机制,企业失信违约成本低、代价小,惩戒力度不足。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场监管不力,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部门执行缺乏合力,使得失信者得不到强有力的制裁和惩罚,诚实守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好处和保护。有关部门对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处罚决定执行缺乏部I’]联动、上下联动,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二是招标人违规处罚制度不全。对于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具体处罚制度,这既影响了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又给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或纵容串标、陪标和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留有制度空间。三是标前信息资源利用不力。由于缺乏对施工承建商、机构、技术人员、中标价格、材料价格、市场经营状况等数据的系统性收集,尚未建立综合的多功能的标前信息库查询系统。当前的标前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利用价值低下,未能在标前决策与监督管理中发挥参谋作用。四是评标定标制度不尽完善。瑞安市现有大型复杂的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既考虑技术、资信实力的因素,又考虑商务价格的竞争,效果比较好。但对于中小型规模的工程招标,为了方便操作、简化评标、提高评标效率等原因,采取了“投标价抽签定标法”,该评标方法还存在“工程中标造价较高、中标结果随机性强、缺乏科学性择优性”等问题。

二、加强建设工程标前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整合招标监管队伍,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当前,瑞安市招投标监管制度改革可采用两种模式。―是建立统―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为避免监管职能交叉重复,出现缺位、错位、越位、失位等现象,将现行的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等部门的招投标监管职能“剥离”出来,统一授权到市资管办,成立招投标综合监管大部门。在此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统一制定规则,规范交易行为,统一负责对全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提高行政效能。二是整合当前监管力量,提升招投标监管效力。抽调现有业务职能部门骨干力量到市资管办上班(人事关系、编制保持不变),统一对外行使招投标监管执法权,既代表市资管办行使管理职能,又直接代表业务职能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各业务职能部门不再参与招投标环节监管,而主要负责相关交易的前期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以及共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工作,从而提高整体监管效力与执法效果。

2、提高业主监管责任,招标监管关口前移。一是执行业主招标负责制,推行招标经济责任制。招投标过程中,明确业主的权责利,树立招标主人翁意识,业主不仅要对招标过程负责,而且要对标前审查、标后履约结果负责。招标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对其招标成果进行监督与评价,其招标成效将列入部门绩效考核,作为次年建设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列支的重要依据。对新开工项目进行目标考核,制定考核办法,让业主切实承担起作为合同履约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使命。加强业主履约管理考核,将合同履约管理情况与下次项目审查审批相联系。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履约不力,管理不善,出现问题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将在下次审批项目予以暂停暂缓。二是前置招投标监管关口。由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资管办、国资委共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数据平台,由发改局等部门提供投资规模、招标范围、招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数据,避免部分建设单位利用审批核准信息批露不完整等,故意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或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

3、统一评标定标方法,明确履约保障条款。建议一般工程统一采用以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基准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并按各行业自身特点出台行业“通用”的评标准则。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同时加强标后质量管理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出台。诸如推行设立风险控制价(即中标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工程造价最高限价的85%,以防止低价恶性竞争,影响履约质量),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建立履约保证金集中缴纳制度(可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设履约保证金缴纳统一账户),严格执行履约责任追究制度。

4、增强标文审查力度,力推招标文件范本。一是严格把好招标文件审查关。未经业务职能部门审查备案同意的一律不得招标。有关职能部门应增强对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的技术力量配置,依法严格审查把关,杜绝招标文件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歧视

性条款,提高标文的权威性与可操作性。市资管办应积极行使监管职能,共同参与对招标文件审查把关,将标文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力推招标示范文本。分行业、分系统、分类别、分阶段,强势推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成功一个,推广一个。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三是加强标底造价审查。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推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参考标底复审制度,严格执行“背靠背”互审制,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与权威性,提高工程招标质量与效率。

5、加强机构管理,推行招标质量考核。对交易各方主体、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实行机构招标质量考核制度,出台《招标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将日常招标工作实况反映在考核细则中,由业主、投标单位与职能部门分别对其进行考核。实行招标机构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资管办停止其进场交易资格,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同时,实行招标业务竞争制度,将考核结果与承接业务相挂钩,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机构的,将考核结果计入评标评审内容;对所有招标机构以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滚动排序,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内予以公示,对一般小额项目由业主按排序自行择优选择机构。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第7篇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

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

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

1、一、二、三级堤防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2、《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所指定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拟投劳建设堤防工程的范围(堤段桩号)、内容、投劳人数、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组织和安排,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工序(取料、运输)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工序承包协议并接受堤防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单位的管理。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验收人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稽察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

六、其他

(一)原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第8篇

关键词:投资控制 全过程审计 方法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是项目管理实现资金高效使用的重要因素,有效的控制手段贯穿于项目建设的每个阶段并发生积极作用。此过程中,全过程审计投资控制的方式是加强投资监管,实现项目按预期资金建成的关键所在。

一、全过程审计投资控制现状

在工程建设领域,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逐渐加强,经验与方法逐步成熟。审计在工程设计、招标、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投资风险控制、监督过程、对造价及建设各个管理环节进行监督并提供咨询服务,重点关注的投资控制方法日益完善,但在目前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内部监督与专业审计脱节

目前全过程审计一般是建设单位选择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内审部门对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与工作协调。在此过程中,内部审计往往负责对中介审计的业务约定,监督中介审计履约过程中是否按约定要求提交审计成果,至于审计成果质量情况,则甚少关心。虽然中介审计对审计成果付法律责任,但发生问题后再追责罚款会使项目投资控制较为被动。

(二)项目概算控制与标段投资控制脱节

概算的作用是在施工立项前对工程的总体建设费用进行预算,以便更好的完成业主对项目投资风险的控制。但在部分项目中,有为“完成”而完成概算的现象存在。以某园林项目为例,设计概算为2300万,招投标后签订合同金额为997万,预计投资与实际投资偏差之大使得设计概算失去了实际性作用

二、全过程审计模式与投资控制的优化思路

根据上述情况,提出全过程审计模式优化如下:

全过程审计优化模式

主要审计模式 造价咨询单位专业审计,内部审计程序监督、复核成果

主要目标 做好项目总投资控制

做好项目具体施工合同投资控制

做好项目施工合同中过程支付款项控制

主要审计点 概算审计

招标控制价审计

施工变更及工程进度款审计

结算审计

管理的咨询与建议

依照上述模式,得出全过程审计投资控制的主要思路:

(一)开展内审与外审配合的全过程审计

在审计方式优化时可以考虑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时由内审部门确定专门的造价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内审部门不仅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公允性进行监督,还对造价的合理性进行复核。实施投资审计时,要使内部审计与中介机构活动流程流畅贯穿始终。同时考虑审计工作内容与部门职能的联系性,加强各方的良性互动,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业务部门为审计部门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另一方面,及时与审计监管交流意见,提高控制体系运作效率。

(二)开展从“面”到“点”的全过程审计

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投资控制将项目建设周期为主线,风险预测作为导向,梳理各项经济活动流程,查找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及评估影响程度,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控制要求。早期介入,以控制项目总体概算为内控目标,将项目预见建设规模、标段划分金额分配的监管时间前移,使全过程审计对将要发生的具体活动运作审核更加充分主动。项目招标时,以概算金额匡算招标项目控制价,进行合理调整,做到进出平衡、分配有序。工程实施时,严格审核进度款项支付是否超支及变更项目的合理性等,确保付出资金在实际完成建筑价值内。

三、优化全过程审计投资控制的实践讨论

(一)做好项目投资控制表

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表是一张统筹全局的整体性表格,设计表格可以将应用于一般项目实施时的“成本测算表”与项目前期匡算设计指标的概算内容相结合,表格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方式、合同单位、概算金额、招标控制价金额(概算与控制价差值)、合同金额(概算与合同金额差值)、变更金额(变更金额与合同金额和值)、已支付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占合同金额与时间完成工程量的比例)、结算金额等。

投资控制表在实际运用中不仅是一张数据统计表格,更是可以使项目实施、监管人员掌握项目投资实时情况的“晴雨表”。表格由项目实施人员每月更新数据,内部审计部门及中介审计共同研讨可用资金是否充裕,并以此为根据发出资金紧张的预警或建议项目部门适当重新分配各标段间的可用资金。

(二)开展“背靠背”控制价审核

“背靠背”控制价审核模式是在目前招标清单及控制价审核模式上的优化。在操作过程中,由招标公司根据设计图纸编审工程量清单及计算控制价,社会中介审计单位同步进行此工作。招标完成后,中介审计对的工作成果进行复核,并共同讨论确定控制价,以此减少清单漏项,提高控制价精度。同时,也对招标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内部审计则根据中介审计的编制初稿及最终控制价的差异程度考核中介审计工作质量。

以某机电安装施工项目为例,招标公司编制控制价初稿金额18353万元,全过程编制控制价初稿金额16073万元,最终核对金额16910万元,核对发现清单漏项金额1037万元,核对审减询价过高材料费用1728万元,有效地减少了控制价的误差。

(三)进行变更论证与分部分项结算

变更论证是指在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产生的资金变化在前期投资控制时是无法预料的,因此有必要对大额变更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控制变更费用。在变更事由明确后,由设计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研讨若干个可行的备选技术方案,再由中介审计分析成本,使变更方案做到经济最优。实践中,考虑产生备选方案需要的时间对施工进度造成的影响,可将技术经济论证同步实施,即审计列席技术讨论,参与过程中完成各方案的成本测算。

另外,分部分项结算也是大型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方式。施工实施阶段,单项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阶段进行结算,阶段性工作内容完成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在原合同进度款支付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提交项目实施部门审核签认,以此作为造价结算的中间依据文件,提高结算效率。除此之外,过程结算资料还表达了工程不同阶段造价的确切投资,可以作为项目后续投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宋燕冰.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设计评价及审计实务【J】.财会信报,2012(4);

徐彬.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内部控制探讨【J】.审计月刊,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