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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29 01:11:58

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第1篇

编号:(2006)字第号

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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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原债权人: (公章)

债权转让协议第2篇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债权转让协议第3篇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债权转让协议第4篇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事项:

甲方将的债权:

债权金额大写小写

(其中:本金:元;利息:元)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大写小写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企业拥有的债权大写小写,并按大写小写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____%.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_%转让价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已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债权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_____%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债权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债权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申请仲裁或提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债权转让协议第5篇

【关键词】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公证风险

一、债的产生

生活中的债有多种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债却有其特定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的发生总的来说有合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在各国立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如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根据债的不同划分标准,债又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债的主体特征不同来划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及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等等。

由于债的发生有其法律上的特定性以及债的形式的多样性,致使债权转让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对债权发生的依据、转让的内容以及协议当事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地审查,确保办证质量和办证效果,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加速商品的流转、稳定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二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三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四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六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三、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当事人的约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证处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公证。但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让与方与受让方的权益出发,对债权的转让作了一些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这在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时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是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有转让债权的权限。如果让与人无处分权,却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该债权,也不发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应;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查其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三是要审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

四是要审查让与方和受让方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五是要审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内容和审批程序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第二,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能转让的债权,对于这些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根据协议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这是指根据协议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协议的内容失去联系性和同一性,因此此类协议的权利不能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的权利,如以某个演员的演出活动等;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协议而发生的债权;协议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的义务及不作为债权,如协议中竞业禁止的约定;从权利债权,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如主债权的担保物权是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的。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约定禁止一方转让协议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但这种约定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应在债权转让前作出,否则不影响协议权利转让的效力。当然此种禁止让与的约定,既可以是特指债权不得让与某个人或某些人,也可以是泛指,即约定权利不得让与其他任何人。不过,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不得让与债权,也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让与。

债权转让协议第6篇

个人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文1甲方(债务受让方):

乙方(债权方):

丙方(债务转让方):

一、债务受让人、债权人与债务转让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各方应认真阅读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协议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债务转让协议必须由债务受让人、债权人和债务转让人亲自签章(一方或多方是单位的,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亲自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三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三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债务转让协议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文本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债务转让协议的附件,与债务转让协议一并履行。

甲 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箱地址

乙 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箱地址

丙 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个人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文2债务受让方(以下称甲方):齐XX,身份证号

债 权 人(以下称乙方):吴XX,身份证号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丙方):吴XX,身份证号

鉴于本协议中提到的债务形成时甲丙为夫妻关系,本协议签订时甲丙已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已协议分割,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让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丙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15万元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条约定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甲方承诺

1、根据相应借条,甲方已确知丙方对乙方的相关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

2、甲方与乙、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乙、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3、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条约定的任何债权。

五、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个人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文3债务受让方(甲方):

地址:

债权人(乙方):

地址:

债务转移方(丙方):

地址: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法人与个人的债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债务转移

1、三方共同协商后决定将丙方所欠乙方的债务转由甲方承担。

2、甲方同意受让丙方所欠乙方项下的债务。

3、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丙方与乙方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第二条 债务转移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1、丙方拖欠乙方共计人民币贰佰万圆。

2、丙方于20xx年12月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治高新区分理处还款拾万圆整(付款户闫晓红 4340620xx0012630)

3、丙方将支付给乙方的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圆的付款义务转移给甲方,甲方 按照本协议约定直接付款给乙方。

第三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转移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移的债务系合法、有效。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已经获得其家庭成员的知晓并同意。

(3)甲方承诺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债权转让协议第7篇

原告:[香港] 镜威公司。住所香港九龙上海街456号。

被告:梁金福,香港居民。住所香港华富村华翠楼。

1988年4月23日和1989年1月23日,被告梁金福以其所属兴发1号和兴发2号两渔船作为抵押,分别向澳洲信用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借款HK$l10万元和HK$170万元。其中,以兴发1号渔船作为抵押借款HK$110万元,约定60个月还清,每月还HK$28417元,年利率按11%计算,从1988年5月23日起支付;以兴发2号渔船作抵押的借款HK$170万元,还款期限亦是60个月,每月还HK$45333元,年利率按12%计算,从1989年2月23日起支付。此外,梁金福与财务公司还于1990年1月24日签订了一份租购船舶设备协议,即以租赁方式向财务公司购买捕鱼设备一套,价值Hk$407988元,从1990年2月24日起每月24日支付HK$11333元,36个月付清,最后再付$20元,即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上述协议均约定,合同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处理。三笔借款的担保人均为梁树基和镜威公司。梁金福以兴发1号和兴发2号渔船所设定的抵押,登记于香港海事处渔船船舶登记机关,抵押权人为财务公司。

其后,因被告梁金福未能按抵押贷款协议清偿财务公司贷款,经财务公司的申请,香港最高法院分别于1993年9月29日和10月13日作出了案号为(1993)NOA5995、(1993)NOAJ170、(1993)NOAJ171三份判决,判令该案第一被告梁金福及其贷款担保人即第二被告梁树基偿付该案原告财务公司款项共计HK$1933163.26元及利息,被告梁金福对此无异议。

由于被告梁金福未执行香港法院判决并外出作业不归香港,致使财务公司债权无法实现。财务公司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于1995年11月21日与本案原告镜威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债权出售协议和执行该协议的抵押债权转让书。该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将其在协议附件1中所列的所有尚未偿还的抵押债权共计HK$9011666元转让给镜威公司,其中包括梁金福以兴发1号及兴发2号作抵押的欠款HK$1292997元及租购捕鱼设备一套的欠款HK$113330元,共计HK$1406326元;镜威公司为此支付给财务公司HK$280万元,分15个月支付,1995年10月20日第一期支付HK$186676元,以后14个月每月20日支付HK$186666元。协议还约定,香港法律为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至1996年12月18日,镜威公司依约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同月21日,香港海事处签收了财务公司出具的抵押债权转让通知。

为了实现其债权,财务公司及原告镜威公司多次派人到内地调查梁金福行踪及追索债务。1996年11月6日,根据镜威公司的申请,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将梁金福所属兴发1号和兴发2号两渔船扣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亚港。其后,镜威公司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作为被告梁金福的担保人,代梁金福履行了还款义务,财务公司即将其债权和对上述两条渔船及设备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了我公司,所以,我公司对于梁金福享有代位追偿权。请求判令梁金福向其偿还受让的欠款HK$1933163.26元及利息HK$2217475.48元和其追讨该笔欠款的费用HK$255198.60元。

 

梁金福答辩称:其对与财务公司的HK$310万元的借款合同已部分还本付息,尚欠HK$1406327元,香港法院亦就此作出判决。由于其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及执行香港法院的判决。但其未欠原告债务,原告称其已替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与财务公司的抵押转让合同亦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应属无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属涉港渔船抵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因抵押贷款合同所抵押之兴发1号、兴发2号渔船已经本院扣押于三亚港,故本院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供香港相关法律,故应视为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民事法律。

原告镜威公司与被告梁金福对其与财务公司签订的上述抵押贷款合同和租售抵押合同未持任何异议,且内容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据其合同,被告应偿还债务而未能偿还,财务公司对此诉诸法律,业经香港最高法院判决在案,被告对此亦未存异议,其判决应是本案的一个法律事实。据其合同及判决,财务公司通过契约形式将其债权有偿转让与第三人即原告镜威公司,其转让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而其转让及转让协议亦合法有效。协议有效,其效力不仅对原告和财务公司有拘束力,同时对被告也具有拘束力。据此,原告镜威公司通过转让协议即成为被告梁金福的债权人,因而被告所称未欠原告债务和转让协议不实及合同无效之辩称不能成立。事实上,财务公司不仅与原告签订了转让债权协议,同时原告还依约履行了协议。债权转让,原债权人只需将债权转让之事实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债务人同意。被告长期外出作业未归香港,其是否收到原债权人通知,并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故对原告提出的债权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但对债权转让之数额,转让协议与香港法院判决不同,前者为HK$1406327元,后者为HK$1933163.26元。虽然财务公司拥有的债权大于转让协议数额之债权,但鉴于转让协议载明有转让之债权的具体数额,因而原告提出的债权主张及债权数额应以双方当事人债权转让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准。对原告所提出的利息主张,则应以转让协议数额及原债权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利率计算。原告所提出的追债费用的赔偿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海口海事法院于1997年1月27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金福偿还原告镜威公司HK$1406327元,利息HK$200167.21元(以抵押合同年利率12%计,时间从1995年11月21日至1997年1月28日)两项合计HK$1606494.21元,该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逾期加倍计付罚息。

二、驳回原告镜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债权转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债权人未通知上诉人,也未征得上诉人同意,按照中国及香港有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无效。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香港法律处理。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梁金福在二审庭审中又变更诉讼主张,要求适用中国法律,并提出镜威公司主张债权已过两年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镜威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外,还查明:财务公司与镜威公司签订的抵押债权出售协议和抵押权转让书中,均有财务公司的两名董事即其亚太地区主席和行政主管代表财务公司签字,并加盖有财务公司的印章,财务公司的财务总监王胜作为合同见证人也签了名。1996年12月18日,中国委托公证人翁宗荣律师就上述协议中财务公司签约人的身份、签字及该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出具了公证书。同日,合同见证人王胜出具书面声明,除确认两份协议真实外,还提到财务公司曾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香港海事处及梁金福在香港的法定住址。1996年11月3日,梁金福曾委托香港律师杨汉源,林炳坤致函财务公司,称其已听说了此债权转让事宜,只是需进一步证实。12月16日,财务公司的律师翁宗荣、王港又复函杨、林两律师,明确告知了债权转让事宜。在二审庭审中,梁金福承认梁树基和镜威公司同为其向财务公司借款的担保人。镜威公司向财务公司付款的所有财务凭证均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梁金福在上诉时虽曾要求适用香港法律,但未提供香港相关法律,且又在庭审中变更了主张,要求适用中国实体法;镜威公司对一审法院适用中国法律作出判决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故处理本案纠纷的实体法应为中国有关民事法律。梁金福对其与财务公司的借款及镜威公司是其担保人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其尚欠财务公司剩余债务港币1406327元及利息。财务公司与镜威公司之间就包括梁金福的欠款在内的债权转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债务人梁金福的利益,该转让行为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本案查明的事实已证明原债权人财务公司已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债务人梁金福。故梁金福与财务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镜威公司为梁金福向财务公司借款所作的担保行为,以及镜威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镜威公司向财务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价款,应视为即是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又是履行其担保义务的行为。镜威公司据此向梁金福主张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梁金福提出的镜威公司提起诉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没有事实根据。综上所述,梁金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24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关于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本案当事人均为香港籍民事主体即香港企业法人和公民,其抵押贷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香港,因而当事人完全有权选择处理解决双方纷争所适用的法律即香港法律。事实上,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和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约定处理双方纷争的法律即是香港法律。虽然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为债权人财务公司与原告镜威公司,而非镜威公司与被告梁金福,但因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也具有约束力,因而其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亦同样适用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该案所依据的准据法应当是香港法律。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要求适用之法律,也未提供香港有关法律,故法院可以将其视为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既然如此,裁决当事人纠纷的法律当然就应为法院所在地法律。

债权转让协议第8篇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是:

1、协议的存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债务转让必须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

2、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的内容明确为转让债务,则可认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可能发生债务转让。如果协议内容明确为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则为履行辅助人,此时不发生债务转让。

3、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是发生债务转让的前提。只有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债务转让的效果。如果债权人没有表示同意,即使债务人和第三人有债务转让的协议,债务也不因此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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