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工友 劳动者患重症,用人单位不能“一推了之” 【正文】

劳动者患重症,用人单位不能“一推了之”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合同   养老保险   接待员  

摘要:高女士1997年4月至1999年12月在武汉某大酒店工作,后被单位辞退。2001年4月21日又被该单位重新聘用,先后从事过接待员和接线员的工作,在此期间,该酒店未与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养老保险,其理由是“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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