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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社会控制功能分析范式与制度构建

作者:付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社会控制   税收遵从   参与式预算   税收法定  

摘要:财税法功能是财政功能的外在表现,财税法功能定位直接影响财税法的条款设置。财政被定位为治国理政基础和重要支柱之后,国内经济学和法学学者开始重视财税功能的研究。无论从经济学还是法学视角分析,社会控制、社会保护和社会提高都应是财税法社会治理功能的三个方面。根据米格代尔的社会控制强弱标准,财税法社会控制功能体现在社会公众对政府财政行为的服从、参与及合法性认可,典型地表现为税收遵从、参与式预算和税收法定。我国若提升财税法的社会控制功能,毫无例外地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依据预期效用理论和前景理论等来修订税收法律制度,提升我国税收遵从度;依据协商民主理论完善预算制度,逐步推进参与式预算;依据社会契约论构建税收法律保留制度,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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